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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处罚通知书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221

撤销行政处罚通知书(精选6篇)

撤销行政处罚通知书 第1篇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白山监察分局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一)

(吉)煤安监白山撤罚字[

]

我分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作出的(吉)煤安监白山罚字〔

〕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做出了

的行政处罚。经我分局审查,认为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现决定撤销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章)

年 月 日

送件人(签字):

送件日期:

收件人(签字):

收件日期: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送交行政相对人,一联存档。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白山监察分局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二)

(吉)煤安监白山撤罚字[

]

当事人:

地 址:

我分局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吉)煤安监白山罚字〔

〕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作出了

的行政处罚。年 月 日你(单位)认为该处罚决定有误,向我分局提出申诉。经我分局审查,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

年 月 日对你(单位)作出的(吉)煤安监白山罚字〔

〕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章)

****年**月**日

送件人(签字):

送件日期:

收件人(签字):

收件日期: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送交行政相对人,一联存档。

撤销行政处罚通知书 第2篇

撤销行政处罚申请书1

刘春生:

我局执法人员于20__年03月18日01时05分在东莞市凤岗镇金凤凰顺成酒店路口巡查发现,你使用粤SJ260W小型轿车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违反了《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__0元)的处罚决定。

经核查,由于文书送达程序有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为此,我局决定撤销原作出及已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粤东交罚[20__]01723号),重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你处。由于你拒收我局邮寄送达的撤销文书的通知,依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xx年9月28日

撤销行政处罚申请书2

尊敬的XX:

我局执法人员于20xx年03月18日01时05分在东莞市凤岗镇金凤凰顺成酒店路口巡查发现,你使用粤SJ260W小型轿车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违反了《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X0元)的处罚决定。

经核查,由于文书送达程序有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为此,我局决定撤销原作出及已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粤东交罚[20xx]01723号),重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你处。由于你拒收我局邮寄送达的撤销文书的通知,依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XX年9月28日

撤销行政处罚申请书3

尊敬的XX:

本机关于20xx年12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听证告知书》(X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20xx年12月2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20xx年1月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X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对你(单位)作出了:

1、没收胡椒粉等2种超过保质期食品2包;

2、罚款20xx。00元的行政处罚。 20xx年3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渭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监督股对《听证告知书》(X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进行了审查,发现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法律条款适用不当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撤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的《听证告知书》(X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履行相关执法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XX年3月26日

撤销行政处罚申请书4

区监察局:

我叫xx,男,中共党员,xx年x月x日出生,xx年x月参加工作,现任xx镇xx管理站交通干部。

20xx年x月xx日xx村发生森林火灾,村主任xx不幸因公殉职,我作为包村干部,贵局已于20xx年x月x日给予本人行政记过处分。

事情发生后,我本人认真学习《森林法》及《森林防火条例》,深刻反思,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经常深入所包村组、农户,进行面对面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在进山路口设立检查站,对来往人员进行严格检查和登记,绝不允许群众带火如山。在森林防火的重点地域和时段,组织巡逻小分队实行全天候的巡查,夯实责任,严格纪律,对巡逻人员实行包山头、包路口、包坟园、包林边地和包重点人群的“五包”责任制,对违规人员加大处罚力度,确保辖区内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年来没有发生森林火灾,我恳请贵局予以解除行政记过处分。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撤销行政处罚申请书5

申请人:xx,性别,xxx年出生,x族,个体工商户,住xx省xx县xx镇xx号。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一案,于xxx年xx月xx日向xx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

xx年xx月xx日,xx县工商局以销售假电表为理由,以xxx工字第xxx号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xx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xx县工商局委托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批电表作了抽样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批电表为质量合格的真表。xx县工商局认识到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遂于xxx年xx月xx日向申请人作出道歉说明,并于当天将营业执照返还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已正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已将营业执照返还给申请人,因此特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以上请求,请予以审查决定。

此致

xx省xx市工商局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撤销行政处罚申请书6

当事人:_____牛肉面馆地址:_______镇街道联系电话:________负责人:_____性别:男职务:负责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本机关于20__年12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听证告知书》(_)食药监食听告〔20__〕233号;20__年12月2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_)食药监药罚告〔20__〕233号;20__年1月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_)食药监食罚〔20__〕233号,对你(单位)作出了1、没收胡椒粉等2种超过保质期食品2包;

2、罚款20__.00元的行政处罚。 20__年3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渭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监督股对《听证告知书》(_)食药监食听告〔20__〕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_)食药监药罚告〔20__〕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_)食药监食罚〔20__〕233号进行了审查,发现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法律条款适用不当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撤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的《听证告知书》(_)食药监食听告〔20__〕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_)食药监药罚告〔20__〕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_)食药监食罚〔20__〕233号。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履行相关执法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___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____年____月____日

撤销行政处罚申请书7

尊敬的XX:

我(们/单位/组织)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撤回申请的事由),现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签字盖章):XX

申请日期:XX年XX月XX日

撤销行政处罚申请书8

申请人:甘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自贡市人,住所:四川省自贡市xx区xx小区xx栋xx单元附xx号,身份证号:xx

被申请人:自贡市xx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住所:自贡市xx区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局长

复议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xx)食药罚决【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经营的xx区xx大药房进行检查时,认定申请人销售的米次仁舒诺胶囊、抗骨质疏松高钙片、绿晶灵牌轻畅颗粒和六十六味地黄刃涉嫌为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xx月xx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自xx)食药罚决【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经申请人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贵局撤销了《(自xx)食药罚决【20xx】xx号处罚决定书》,此后,被申请人根据同一事实又做出了《(自xx)食药罚决【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没收米次仁舒诺胶囊、抗骨质疏松高钙片、绿晶灵牌轻畅颗粒共5盒;没收违法所得12。5元;罚款5万元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xx

一、申请人不可能知道涉案保健食品假冒批准文号。

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本身不具备鉴别假冒食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其经营的微利大药房销售的药品、食品共有数百种,根本不可能一一对其进行甄别,且申请人在购进产品时按正规渠道,按规定索取了相关票据,如追究假冒批准保健品的行政责任,也应由生产企业和相关医药公司承担。

二、被申请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行为错误。

在《(自xx)食药罚决【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申请人并未陈述申请人有销售涉案食品的事实,但是处罚决定书中却专门对申请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即无销售事实,违法所得从何而来?

三、被申请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自xx)食药罚决【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法的的依据是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作出的,其规定的内容为:“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从其条文中可以看出,这是国务院法规对食品生产者作出的法律规范,申请人为药品经营个体工商户,显然不适用此条款。

2、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销售的三种涉案食品假冒食品批准文号,但却没有依据假冒食品批准文号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罚,只能笼统地引用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明显适用法律不当。

四、被申请人的处罚显失公允。

被申请所保存涉案的米次仁舒诺胶囊、抗骨质疏松高钙片、绿晶灵牌轻畅颗粒共5盒均是在申请人处提取的,并未卖给消费者,也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被申请人却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5万元的最高额度对申请人进行处罚,明确责罚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自xx)食药罚决【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且有失公平、公正原则,为维护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撤销行政处罚申请书9

尊敬的XX: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一案,于XX年XX月XX日向XX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

XX年XX月XX日,XX县工商局以销售假电表为理由,以XX工字第XX号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XX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XX县工商局委托XX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批电表作了抽样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批电表为质量合格的真表。XX县工商局认识到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遂于XX年XX月XX日向申请人作出道歉说明,并于当天将营业执照返还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已正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已将营业执照返还给申请人,因此特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以上请求,请予以审查决定。

此致

XX省XX市工商局

申请人:XX

正确认定卫生行政处罚当事人 第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因此, 卫生行政处罚当事人是指“实施了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而被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此规定, 卫生行政处罚当事人共有三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卫生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认定原则

2.1 处在卫生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

如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处在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中, 就不具有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身份, 也不可能成为卫生行政处罚当事人。

2.2 权益受到卫生行政机关影响的行政相对人

卫生行政机关依法享受国家行政权, 能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管理, 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 包括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2.3 具有行政责任能力

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自己实施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能独立地承担法律后果。 (1) 要达到行政责任年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5条, 不满十四周岁, 免于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精神状况正常。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6条, 对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 卫生行政处罚当事人分类

《行政处罚法》虽然只把处罚当事人概括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类, 但是, 经济性质的多元化导致经济主体的复杂化, 给卫生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准确认定带来一定难度。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行诉解释》) 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 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执行。而且卫生行政处罚当事人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因此必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所以卫生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认定可以参照《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分为以下几类。

3.1 公民

即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作为公民的特殊形式, 认定处罚当事人比较复杂, 分述如下:

3.1.1 个体工商户

是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依法经核准登记, 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家庭。《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 从事工商经营的, 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换言之, 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同,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不是必须登记的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民诉意见》) 中规定, 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 如果该个体工商户登记了字号, 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登记的字号, 但字号不是当事人, 说明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仅作为业主对外的一种称谓。所以在卫生行政处罚中, 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处罚当事人, 有字号的在法律文书上附注登记的字号, 可以用括号注明, 仅写业主或字号均是不正确的。

3.1.2 个人合伙

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出于共同的经济利益, 自愿签订协议, 共同出资和经营, 共负盈亏和风险, 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个人合伙也可以起字号,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 由全部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合伙也是公民个体的一种特殊形式。个人合伙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认定问题, 《民通意见》第45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 在民事诉讼中, 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 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 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 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但是《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字号的, 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可见, 以上两个意见的规定不一致。这里涉及到法律适用的问题, 笔者认为, 《民通意见》颁行于1988年, 《民诉意见》颁行于1992年, 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理, 应以《民诉意见》第47条为准, 即以共同合伙人作为共同处罚当事人, 有2个列2个, 有3个列3个, 有依法核准登记字号的, 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另外, 如已成立合伙企业, 应作为其他组织看待, 以核准登记人的当事人名称为处罚当事人。

3.2 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享有独立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以其活动性质为标准, 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对法人处罚主体均依据其所持有的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证书上的内容认定, 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企业法人发生分立、合并或撤销, 按照《民诉意见》第50条和51条之规定, 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合并的, 以合并后的企业作为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分立的, 以分立后的企业都作为共同当事人。企业实施违法行为后因破产等原因撤销的, 应当将清算组织作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 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但不能将作出企业撤销决定的政府主管部门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 这种情况应当视为违法行为人主体的灭失。

3.3 其他组织

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依据《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 其他组织一共有八类, 对处罚当事人比较难认定的有以下三种。

3.3.1 私营独自企业

是指雇工8人以上, 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因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其他组织范畴, 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作为当事人, 后面括号注明负责人, 而不应该以公民姓名作为当事人, 要特别注意与个体工商户加以区别。

3.3.2 依据《民诉意见》第40条第 (5) 项的规定, 法人“依法设立”且“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 以登记的名称为当事人。

非依法设立, 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不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 应以设立该机构的法人作为当事人。虽依法设立, 但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这类组织包括已领取卫生许可证及其他前置证件, 已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但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组织, 该类组织一概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不能以卫生许可证上的名称作为当事人, 也不能以工商部门的预先核准名称作为当事人。

3.3.3 分公司的设立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但其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因此, 分公司应为其他组织, 如果该分公司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的, 依据《民诉意见》第40条第 (5) 项的规定, 则违法主体可认定为该分公司;如果分公司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 则以设立该分公司的法人为违法主体。

子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主体认定均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子公司名称为准。

4 无证经营、承包租赁、连锁经营的处罚当事人的认定

4.1 无证经营

未领取任何有效法定证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进行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 举办者就是行政相对人, 无论其规模大小, 人数多少。如发生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举办者是公民的以公民为处罚当事人, 举办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则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处罚当事人。尤其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以直接责任人为处罚当事人。

4.2 承包租赁

单位内部的机构进行承包、出租的处罚当事人的认定主要看是承包关系还是房屋租赁关系。例如学校里面的经营单位, 确定处罚当事人要看其与学校是承包关系还是单纯的房屋租赁关系, 前者是以学校的名义或者双方共同名义经营, 以出租人即学校为处罚单位;如果是租用学校场所以承包人自己的名义经营, 则以承包人为处罚当事人。尤其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 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如存在违法行为, 应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处罚当事人。

4.3 连锁经营

根据财政部《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连锁经营包括三种形式:直营连锁、特许经营和自由连锁。这三种类型的连锁经营店与总店之间的经济地位各不相同, 所以各自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1) 直营连锁, 指各连锁店同属一个投资主体, 经营同类商品, 或提供同样服务, 实行进货、价格、配送、管理、形象等方面的统一, 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分店拥有全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统一核算, 统负盈亏。 (2) 特许连锁, 指总部同加盟店签订合同, 授权加盟店在规定区域内使用自己的商标、服务标记、商号、经营技术和销售部 (店) 开发的产品, 在同样形象下进行销售及劳务服务。总部对加盟店拥有经营权和管理权, 加盟店拥有对门店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加盟店具备法人资格, 实行独立核算。 (3) 自愿连锁, 是指各门店在保留单个资本所有权的基础上实行联合, 总部和门店之间是协商、服务关系, 总部统一定货和送货, 统一制定销售战略, 统一使用物流和信息设施。各门店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 人事自主, 且有很大的经营自主权。

根据三类连锁店的性质, 认定当事人“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第一类连锁店应以总店为处罚当事人, 而第二、三类连锁店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独立地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是毋庸置疑的。

5 医疗机构处罚当事人的认定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的名称, 因此, 应当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名称为当事人。例如个体诊所 (不管大小) , 只要领取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那么就不能以公民的姓名作为行政相对人, 只能以执业许可证核准的个体诊所的名称作为当事人, 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不论其规模有多大, 都只能以举办者为当事人。应注意的是, 按照《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按此规定, 营利性医疗机构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目前尚有争论, 但在卫生监督执法中, 仍应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的名称为当事人, 而不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核准的名称为当事人。

在卫生行政监管和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违法当事人的认定是面临的首要问题, 误列、错列、漏列违法当事人都是适用法律错误, 违背行政处罚公正性原则。因此, 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后, 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正确定性违法当事人, 以保证卫生行政处罚的合法合理性。

证监会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第4篇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2010年至2014年,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前锋股份)与五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产生重大诉讼;2011年至2015年,前锋股份子公司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其定期存单为时任董事、总经理朱霆控制的两家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22笔重大质押担保。前锋股份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诉讼和重大担保事件,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和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前锋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66条、6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前锋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晓斌、朱霆、王小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邓红光、姜久富、吕先锫、张力上、向显湖、陈森林、陶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或3万元罚款。

2宗操纵市场案中,2015年1月29日至7月14日,肖海东控制使用“肖某昌”等7个账户,通过集中资金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拉抬股价后反向卖出等手段交易“通光线缆”等12只股票,获利约1341万元。肖海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肖海东违法所得约1,341万元,并处以约4,024万元罚款。2015年7月3日至7月28日期间,赵晨使用其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通过开盘虚假申报后反向卖出、以涨停价虚假申报反向卖出等手段影响“网宿科技”等3只股票价格,获利约168万元。赵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及第(4)项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赵晨违法所得约168万元,并处以约336万元罚款。

关于请求撤销行政处罚的申请 第5篇

南昌市东湖区公安消防大队:

2014年9月25日贵大队严格依法对我酒店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就存在问题的批评指正我酒店完全接受,并立即做了整改,且已经大部分整改完毕,但由于个别整改项目涉及工作量较大,周期较长,我们恳请贵大队酌情延长整改期限至2014年12月30日,我酒店承诺一定整改到位。希望贵大队理解我酒店以上实际情况困难,不处罚为感!

此致

撤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6篇

撤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文号:X卫医罚申撤字【 】 号

申请撤销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申请撤销内容:

撤销驻马店市卫生局《强制执行申请书》(X卫医罚申执字【 】 号)。申请理由:

被申请人 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期间已缴纳了 元的罚款,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X卫医罚字【 】 号)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同意免除加处罚款。特向你院申请撤销XXX市卫生局《强制执行申请书》(X卫医罚申执字【 】 号)。

特此申请。

申 请 人 :XXX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撤销行政处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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