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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处理范文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71

财务会计处理范文(精选12篇)

财务会计处理 第1篇

湿租, 是航空公司之间的一种特殊租赁方式, 出租方在提供航空器的同时, 向承租方提供机组人员或乘务组人员 (本文统称为“空乘人员”) 为承租方服务。在租赁过程中, 被租赁飞机的标志与飞机号等保持不变。湿租业务结束后, 租赁航空器、机组人员、乘务组人员均归属于出租方, 承租方在湿租过程中需要支付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租金。航空器租赁属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以下简称“租赁”准则) 规范的范畴, 但关键在于湿租业务中配套的空乘人员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笔者认为, 这是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个尚未规范的空白领域, 值得深入研究。

(一) 海南航空“湿租”案例概况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221, 900945, 以下简称“海南航空”) 是我国民航第一家A股和B股上市的航空公司, 主要经营经批准的国内航空客、货运输业务及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其他相关业务。海南航空2006年12月14日第五届第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关于将5架D328飞机经营租赁给大新华快运航空有限公司并有偿转让相关特业人员的报告》属典型的湿租业务。公告称, 公司拟将拥有所有权的5架D328飞机以经营租赁的方式租给大新华快运航空有限公司, 同时收取租金并附加利润, 为每月每架121.67万元人民币, 租赁期为一年。同时公司计划将D328机队相关的配套特业人员不超过230人 (D328飞行员60人, 其中机长及教员21人;乘务员100人;工程维修人员70人) 有偿转让给大新华快运航空有限公司, 转让价格约1.5亿元人民币。由于海南航空股东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为大新华快运航空的控股股东,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空乘人员定价标准分别为:一是飞行员转让培训费补偿标准, 定价原则以覆盖公司培训成本为基准, 遵循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飞行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员队伍稳定的意见》等相关法规, 飞行员转让的培训费补偿标准为人民币80-120万元。二是机务人员补偿费标准, 按机务人员不同级别, 转让补偿标准为人民币4-160万元。三是签派人员补偿费标准, 按签派人员不同级别, 转让补偿标准为人民币2-130万元。四是乘务人员补偿费标准:按乘务人员不同级别, 转让补偿标准为人民币2-100万元。

(二) 海南航空“湿租”案例引发的会计问题

海南航空2006年、2007年年报分别显示, 在报告期内还与扬子江快运航空有限公司签订飞行员租赁协议, 租期1年, 2006年租赁金额9767千元, 2007年租赁金额11040千元;与金鹿航空有限公司签订飞行员租赁协议, 租期1年, 2006年租赁金额17105千元, 2007年租赁金额20043千元。并指出在报告期内其他业务利润较上一年增加的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对外出租飞机与飞行员所增加的利润, 营业外收入增加的原因是转让飞行员收益的增加。湿租业务已成为航空业较为典型的租赁业务, 其他行业 (如体育行业、服务行业等) 也存在类似航空业湿租业务下的人员租赁经济业务。海南航空湿租“案例” (即飞行员转让租赁业务) 对我国业已执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提出了如下挑战:新会计准则体系中未规范空白的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 (下文简称“新业务事项”) 依据什么进行会计处理;湿租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即应冲减费用还是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等。

二、“新业务事项”会计处理依据

我国2007年执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 充分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 实现了国际趋同。该准则指出,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 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 以获取租金的协议”。从我国目前会计实践看, 航空公司“空乘人员”租赁既不属于“租赁”准则规范的范畴, 也不属于无形资产准则规范的范畴, 对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而言, 应属于“新业务事项”范畴。“新业务事项”包括两层意思, 一是我国会计实务中已存在, 但新会计准则体系未做出规范的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 (如航空业“湿租”事项) ;二是我国目前会计实务中不存在, 新会计准则体系也没有规范, 但随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 世界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制定的会计准则体系都面临“新业务事项”问题。如何实现已制定的会计准则体系动态更新发展, 以适应“新业务事项”的需要是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必须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 对“新业务事项”会计处理依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作为指导具体会计准则制定指南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在西方会计理论界被誉为“准则的准则”, 其功能就在于为新业务事项提供处理依据。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提供的处理新业务事项的依据往往是原则性与框架性的, 一般需要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 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 也要进行职业判断以发表独立审计意见。问题的关键是我国目前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否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在理论界尚存争议。我国目前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具备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雏形, 但需要补充和完善诸如“充分披露”、“资本保全”、“真实与公允”等基本理念, 同时需要提供更进一步的解释或者应用指南, 并涵盖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主体范畴 (特别是财务会计基本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概念要素应尽快统一) , 从而为新业务事项提供会计处理指南与依据。

(二) 充分披露理念

充分披露 (Full Disclose) 是指采用多种披露形式 (如会计报表附注、临时公告等) 对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进行较为完整地披露, 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的需要。对于航空业湿租业务而言, 充分披露主要包括湿租的对象、标的物、期限、价格、空乘人员构成、对利润的影响程度等, 若涉及关联交易等特殊交易事项则应按相应准则披露相关事项。充分披露理念是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和公允” (True and Fair) 的具体要求, 对于新业务事项而言, 充分披露也是审计人员进行独立判断, 做出审计意见的重要依据, 也是公众投资者进行经济决策和政府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主要依据。从我国和世界航空业看, 湿租业务充分披露一般采用临时公告与会计报表附注形式进行对外披露。

(三) 财政部批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或会计准则专家工作组意见

由于我国会计规范采用法规模式, 当企业遇到新业务事项时, 可以直接向当地财政部门反映, 当地财政部门经筛选后 (已有规定的直接向企业回复) , 将新业务事项向财政部会计司反映。财政部会计司经调查研究、组织专家会商讨论后, 采用财政部批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或会计准则专家工作组意见等形式, 对新业务事项的会计处理做出规定, 企业可以直接依据前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海南航空湿租业务账务处理

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基本形式, 航空业湿租业务虽然也存在跨期的情况, 但根据我国租赁准则对两者的定义判断, 湿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形式。

(一) 海南航空现行账务处理方法

通过对海南航空2006年和2007年年报分析可知, 该公司并未将飞行员单独作为一项独立资产进行核算与计量, 也并未直接将其体现在会计报表中, 进行合理地披露。对飞行员的培训费用直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予以资本化, 并按其费用项目的收益年限分3~7年摊销。在转让租赁飞行员时, 转让收入依据实际费用未摊销年限与收益期限比例冲销长期待摊费用原值, 租赁收入按所租赁之飞行员人工成本确定。采用这种方法虽然能够在数额上将针对飞行员发生的交易用货币合理进行计量, 但是, 飞行员作为航空公司最重要的一项生产性资源, 却并未将该资源如实地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丧失了财务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有违会计信息充分披露理念, 也使得提供的会计信息显得不够完整。同时对空乘人员转让和租赁均反映在“营业外收入”项目中, 混淆了两者的界限, 容易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

(二) 海南航空账务处理改进模式:单设“无形资产—空乘人员”账户

以飞行员为核心的航空业, “空乘人员”是航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 该类资产应确认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我国航空企业应对现行账务处理模式进行改进, 单设“无形资产—空乘人员”账户, 对空乘人员的取得、使用、转让、租赁等进行会计核算。空乘人员在培训阶段的支出, 可以比照无形资产开发阶段时的账务处理进行, 空乘人员随时间推移而消耗转移的价值, 可以比照无形资产摊销模式进行处理。对空乘人员进行培训投入时:借记“培训支出——资本化支出 (空乘人员) ”,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空乘人员培训完成投入使用时:借记“无形资产——空乘人员”, 贷记“培训支出——资本化支出” (空乘人员) ;航空公司转让空乘人员时:借记“银行存款”、“累计摊销——空乘人员”, 贷记“无形资产——空乘人员”、“营业外收入”;航空公司湿租空乘人员时:借记“银行存款”, 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同时, 转销对应成本费用:借记“其他业务成本”, 贷记“累计摊销——空乘人员”。采用改进后的账务处理模式, 将空乘人员单独作为一项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将空乘人员的租赁与转让业务分别开来, 对会计信息使用者而言, 提供了更为相关的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 符合会计准则发展的国际趋势, 与我国新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会计规范相一致, 体现了充分披露理念的要求等。

四、海南航空“湿租”案例思考及建议

针对海南航空“湿租”案例引发的会计问题的处理, 笔者拟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建议。

(一) 加强会计理论研究

作为解释和预测会计实务的会计理论, 对新业务事项处理提供理论支持, 我国会计理论研究应重点加强新业务事项的会计理论研究。目前会计实务中较为迫切的研究包括:人类资源会计新领域、公允价值计量属性、金融资产与衍生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和披露等问题。此外, 加强会计理论研究还应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理论研究与实务应用的关系;二是国内特殊问题与国际趋同问题的关系;三是传统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的关系问题。

(二) 建立与完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我国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虽具备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雏形, 但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应尽快纳入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日程。在我国未来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 首先, 应统一“企业、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等会计主体中重要而基础的概念体系、确认与计量体系、财务会计理念等内容;其次, 应明确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对新业务事项的指导作用;第三, 应包括指导良好会计实务必需的应用指南与解释, 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操作手册等内容。

(三) 出台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无论制定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完善程度如何, 均面临新业务事项的挑战, 新业务事项可能会成为会计规范新趋势, 甚至形成新的会计国际惯例, 所以修订或完善已颁发的会计准则必然成为我国会计准则指定机构的新任务。对于原有会计准则中规定比较模糊、不完善的地方等, 出台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也成为必然, 我国已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就已证明了该点。

(四) 注重国际交流与发展趋势

随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深入发展, 会计语言作为沟通不同资本市场桥梁, 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蓝本的国际趋同已备受国际资本市场的青睐, 我国会计准则指定机构应注重国际交流, 尽快争取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等国际组织与国际机构的话语权, 主动关注新业务事项的国际发展趋势, 妥善采取应对之策, 而非单边的照抄照搬, 争取实现双边或多边互动机制。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3]葛家澍、林志军:《现代西方会计理论》, 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会计财务处理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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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处不原实处转

财务会计处理 第3篇

关键词:非货币资产;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DOI:10.19354/j.cnki.42-1616/f.2016.17.11

一、非货币资产捐赠的相关会计规定解析

企业对外捐赠非货币资产时,应将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账面价值是会计核算中,账面记载的资产价值,这种计价方法不考虑资产的收益状况,是一种静态的估价标准)及涉及的应缴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捐出資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捐出资产涉及的应缴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二、企业对外捐赠非货币资产的会计处理

(1)对于货物而言,账面价值为企业发生捐赠当期货物的成本价格;(2)对于固定资产而言,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等于购入原价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减去累计折旧的差值;(3)对于金融资产而言,就是由交易市场决定的、企业发生捐赠当期所反映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差额;(4)对于无形资产而言,账面价值是指资产净值,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等于原价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减去累计摊销的差值;(5) 对于劳务而言,就是按实际情况,按照提供劳务时,企业应该承担的应付职工薪酬计量。

具体账务处理:借记“营业外支出” 科目;贷方科目由捐赠资产的性质决定。(1) 当企业对外捐赠实物资产时,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2)捐赠无形资产时,贷记“无形资产”;(3)捐赠金融资产时,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4)捐赠劳务时,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等。同时,按捐出资产涉及的应缴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 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例1]甲公司于2016年6月将生产的一批太阳能电池通过红十字会捐给了省内的数个贫困县,以支持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该批太阳能电池的总生产成本为30万元,同期市场销售价格总额为40万元。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解析:太阳能电池属于实物资产,资产的账面价值为成本价格,甲公司捐赠的是全新的太阳能电池,没有计提折旧,因此,贷方科目记库存商品的金额为电池的净值30万元;捐赠行为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若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增值税额30×17%=5.1万元;另外,太阳能电池属于消费税税目中的电池,适用税率为4%,即应交消费税30×4%=1.2万元。即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数额为30+5.1+1.2=36.3万元。若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3%;计算的应交增值税税额为30×3%=0.9万元。

三、非货币资产捐赠的相关税法规定解析

(一)流转税类。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相关规定可知,企业发生的非货币资产捐赠行为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即企业对外捐赠实物资产、金融资产时,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分析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规定可知,对外捐赠无形资产和劳务时,不涉及流转税的缴纳。

(二)所得税类。分析《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可知,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捐赠行为,属于公益性捐赠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属于非公益性捐赠的支出,不允许扣除。

四、企业对外捐赠非货币资产的税务处理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非货币资产可能涉及到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例2]承例1,假设2016年甲公司能实现300万的会计利润,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

解析:企业对外捐赠非货币资产的,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即以正常销售时获得的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相关税费。对外捐赠行为涉及到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是一致的,但是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存在一些差异。

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捐赠支出时,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是商品的账面价值,正常销售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是商品的销售价格,这就造成了捐赠损益的产生,此案例中的损益为40-30=10万元。要想确定可以抵扣的捐赠支出,先得计算扣除限额。此案例中的扣除限额为300×12% =36万元<36.3万元,则此项捐赠支出允许扣除的金额为36万元。若甲公司16年的会计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则扣除限额为500×12% =60万元>36.3万元,那么甲公司的此项捐赠支出可以全额扣除。

五、纳税调整

甲企业在最终确定应纳税额时,需要就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部分(损益部分和超出扣除限额部分)进行调整:依照会计准则确定的应纳税额+损益部分+超出扣除限额部分。

参考文献:

财务会计处理 第4篇

在无形资产初始计量时, 现行无形资产准则对不同来源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作了明确规定。税法规定与此大致相同, 因此初始计量时的差异并不大, 差异主要存在于自行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中。

为支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税法规定, 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除据实扣除外, 盈利企业还可加计扣除50%, 全部在发生当期计入损益, 而现行无形资产准则规定, 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支出构成无形资产成本, 不计入当期损益。因此这部分资本化的研究开发支出形成了会计与税务处理上的暂时性差异, 按税法规定其已经在发生当期税前扣除, 以后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零, 造成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1:甲企业当期发生研究开发支出共计2 500万元, 其中研究阶段支出500万元, 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为500万元, 符合资本化条件后发生的支出为1 500万元。假定开发的无形资产当期末达到预定用途, 但尚未开始摊销。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甲企业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可按150%加计扣除。

这是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上的一道例题。该例中, 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研究开发支出1 500万元, 按税法规定当期可税前扣除2 250万元, 其中的750万元加计扣除部分属于永久性差异, 1 500万元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会在未来期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假设未来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 则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75万元。

然而笔者注意到, 2007年11月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研究开发支出的加计扣除优惠规定有所变化, 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一) 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也就是说, 对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研究开发支出以后将随无形资产的摊销进度加计扣除, 而不再沿用以前的所有研究开发支出均在发生当期税前扣除的老办法。按此原则, 上例中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将不再是零, 而是2 250万元, 其账面价值仍为1 500万元, 其差额750万元即以后可加计摊销的研究开发支出, 将减少该无形资产未来摊销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如估计未来期间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87.5万元。即由于税法规定的变化, 上例的会计处理将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

二、无形资产后续计量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无形资产后续计量中, 会计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主要由是否摊销、摊销年限和摊销方法不同以及是否计提减值准备等原因引起。

1. 是否摊销。

税法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而现行无形资产准则把无形资产分为使用寿命有限和使用寿命不确定两类, 同时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但应在每期期末进行减值测试。于是, 一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计税时其价值会逐期递减, 而会计上每期则不一定会发生相应比例的减值, 造成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一致, 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例2:甲企业2007年1月以1 000万元取得一项无形资产, 同时根据专业判断, 将其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管理, 2007年年末经过减值测试, 该资产未发生减值。企业在计税时对该项无形资产按10年期限以直线法摊销, 摊销金额允许税前扣除。

该例中, 2007年年末上述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仍为取得时的成本1 000万元, 但其计税基础为900万元 (已摊销了成本100万元并在税前扣除) 。因此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会计利润100万元, 期末应确认100万元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 摊销方法。

税法规定,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 准予扣除。现行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应采用系统而合理的方法摊销, 即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没有具体限制, 这些系统而合理的方法除了直线法以外, 还包括生产总量法等, 对于受技术陈旧因素影响较大的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还可以采用类似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摊销方法。如果会计上采用了不同于直线法的摊销方法, 则会计与税法所确认的各期摊销金额有差别, 会造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一致, 产生暂时性差异。

3. 摊销年限。

税法规定,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而现行无形资产准则对此并没有限制性规定, 只要求企业合理估计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 并在预期使用寿命期内摊销其成本。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一致引起的差异一样, 如果一项无形资产会计上采用的摊销年限与计税时采用的年限不一致, 则会造成各期摊销金额不同, 引起会计与税务处理上的暂时性差异。若例2中甲企业预计该项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为20年, 按直线法进行摊销, 计税时按税法规定仍按10年计算税前扣除的摊销金额, 则2007年会计报表上列报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为50万元, 摊余价值 (账面价值) 为950万元, 而纳税申报表上该项资产计列的摊销金额为100万元, 计税基础为900万元, 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50万元会在未来期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4. 是否计提减值准备。

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要求, 企业在有证据表明资产发生减值的情况下, 应将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并计提相应减值准备, 抵减资产账面价值。但税法规定, 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变为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 即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不会随减值准备的提取而发生变化, 从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在无形资产未来发生实质性损失期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例3:2006年年末, 甲企业有一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450万元 (计提减值准备前) , 采用的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与税法规定一致。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后, 计提了200万元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则该例中, 甲企业2006年年末财务报表中上述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50万元, 因该项减值并不是实质性损失, 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其计税基础仍为450万元, 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200万元在无形资产发生实质性损失的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 从而减少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 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如果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条件, 可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财务会计处理 第5篇

致:广州市国税局第**分局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本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营***,采用手工记帐。本企业遵守《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应法律法规。本企业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为:企业会计制度。

一. 财务制度:

1。财务管理原则:

①合法原则,即财务管理工作遵守国家有关的法规,依照法规要

求开展财务活动、处理与各方面的财务关系,以维护和保持正常的社

会经济秩序。

②平衡原则,即力求资金存量与流量的综合协调平衡。资金的存

量平衡,指资金的合理配置,也就是通过资金活动的组织和调节使各

项物资资源间形成适当的构成比例,以保证各种形态资金的适度占用

和资金活动的继起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畅进行;资金的流量平

衡,指通过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积极筹措,达到收支总量和收支时点的平衡,以保证资金周转不致中断。

③利润风险均衡原则,即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充分考虑风险,全面

分析财务活动的收益性和完全性,在利润与风险的矛盾均衡中求得最

大收益。

2。财务管理任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就在于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在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企业取得经济效益的状况。因此提高经济效益,是企业经营的主要目标之一。企业的经济效益,在财务上就体现为是

否获得利润,经济效益的一般含义,是要以较少的投入(或较少的支

出、较少的耗费),获得较大的产出(或较多的收入)。企业经营获

得的收入,大于经营发生的支出(或耗费),才可能形成利润。因

此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就是:依法合理筹集企业经营所需资金,促使企业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3。财务管理方法:

为了有效地组织、指挥、监督和控制财务活动,并处理好因财务

活动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当本企业发展到比较成熟时,将会聘请

更高水平的专业会计人员进行科学的财务管理,比如运用一系列科学的财务管理方法(如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预算、财务控制、财

务分析等方法),组建成“一个完整的财务管理方法体系。

二. 财务处理办法(财务活动的具体处理方法):

1。资金的取得:

本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投资者投入所得和企业经营收入所得。

2。资金的使用:

本企业所得资金将用于经营范围内的业务的拓展、员工工资福利的发放等。

3。资金的分配:

本企业的盈余将用于扩大企业规模、发放股东分红、发放员工福利等。

三. 会计制度:

本企业采用的会计制度为: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的基本原理:做好内部监督和接受外部监督。会计核算将尊守以下原则:

1、客观性原则

2、实质重于形式

3、可比性原则

4、相关性原则

5、一致性原则

6、及时性原则

7、清晰性原则

8、配比原则

9、权责发生制。

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将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的管理遵循《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和妥善保管。

会计科目的设置:设置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按时报送会计报表

四. 会计处理方法:

收入确认方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折旧提取方法:平均所限法

低值易耗品摊销采取一次的摊销法;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折旧法);成本核算方法:存货计价方法采用先进先出法;因是非生产性企业,不涉及产成品成本或半成品成本核算;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财务会计处理 第6篇

【关键词】企业 财务通则 会计准则 关系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12月7日财政部修订了新企业财务通则,也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这些部门规章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并与国际趋同,对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推进现代化企业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新企业财务通则和新企业会计准则虽然都是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但有所侧重,分工不同。只有正确认识和理解二者的区别和联系,才能更好地发挥财务和会计在市场经济中作用。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基本经济成份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主体的企业,经济运行方式是通过指令性计划实现资源的配置和社会总产品的分配,财务制度是会计核算制度的基础,会计制度则是按照复式记账要求,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标准规范企业的会计科目、报告格式以及反映和核算内容。这时的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薄记制度。实践证明,这样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定位,弊病甚多。主要表现在:第一,权力高度集中。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以及发展基金的分配比例都集中在国家手中,企业没有自主权。第二,缺乏制约。根据国家计划和平衡预算的需要,可以调整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可以推迟确认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计划决定财政,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运行机制。在这种体制中,只有纵向决定与被决定关系,看不到相互制衡。

改革开放以来,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将现行财务制度执行的制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的职能分解出来,使其成为会计准则的职能,建立比较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准则形成机制,有效地负担起会计的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和分配基本上是由所有者在国家法律约束和计划指导下实现的。资金投资到哪里,投资多少,从哪里筹资,怎样安排资金结构,利润应当怎样进行分配,多少分配给投资者,多少用于后备和发展,基本上是所有者决定的,或者是由管理部门在投资者的指导下进行的。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是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做出必要的制度规范,制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财务制度。因此,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新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的修订是非常及时有效的,这样一来,使企业财务通则与企

业会计准则之间,既有联系,又有不同的分工,也有明显的区别。

一、企业财务通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联系

企业财务通则与企业会计准则都属于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的部门规章,主管机关都是政府财政部门。无论企业财务通则规定的财务对象,还是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会计对象都是企业资金的价值运动及其体现的各方利益关系。规范的内容尽管各有侧重,但是对企业业务的处理上趋于一致性。如对政府补助内容的规范。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并非均可作为企业本期利润核算,而是需要区分各种情况进行处理: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应作为企业本期利润核算。但在我国现阶段,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政支持企业的资金大量存在,如果完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处理,会造成以财政拨款给股东分红的结果,有违财政扶持企业的目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只有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方可作为政府补助进行核算,并需要进一步区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应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才能计入当期损益。只有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才能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再如对回购股份奖励的规范。《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时,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由于对职工进行股权激励以换取其提供的服务,实质上属于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当在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计入成本费用,而不能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即将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其指南也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要求: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因此,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固然是“税后利润”,但其支出仍应计入成本费用。根据这一规定,今后上市公司以回购股份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首先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便应预留回购股份所需部分;其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应作为库存股处理,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同时进行备查登记;然后在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期间(即“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所授予职工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对资产减值内容的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产要求进行减值处理。一是扩大了资产减值的范围,二是对适用该准则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计提,不得转回,在体现谨慎性信息质量特征的同时也充分结合了中国的实际。会计准则对计提要求、核算方法、确认与计量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对其在财务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要求。如要求建立减值准备管理制度以防减值确定内容与范围的随意性;在制订计提标准时,对于减值测试可以征询中介机构或专家的意见;对计提减值后的资产应该实行监督管理;对发生的资产损失要求及时予以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对企业重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经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三是对职工薪酬内容的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各类保险费用(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经费、未参加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退休金和医疗费用以及辞退福利等其他与薪酬相关的支出。对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除因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辞退福利)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外,其他均按职工受益对象分别处理: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计入存货成本或劳务成本;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成本。四是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为体现与会计准则的协调,关于职工薪酬方面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企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薪酬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二是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经营者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企业技术研发、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废”、促进安全生产、开拓市场等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三是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四是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五是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章程或者有关合同中对分配办法做出规定,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取得企业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进行企业利润分配;没有取得企业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六是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补偿金或者安置费(会计准则中称其为“辞退福利”),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管理费用;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企业清算时发生的,以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修订后企业财务通则从国有资本投资者角度出发,兼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稳定,治理经济秩序,为企业及其相关利益主体提供财务行为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制度)是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为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内部职工以及外部的债权人、政府管理部门等提供决策依据。无论从理论上分析,还是从实践中看,财务管理与会计都是两回事。财务管理重在对财务行为的前期决策和过程约束,会计核算重在对财务行为的过程核算和结果反映。但是,财务管理需要利用会计信息,会计核算为财务管理提供基础,两种制度又互为补充,相辅相成。

二、企业财务通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

企业财务通则围绕企业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财务要素,为企业提供财务行为规范。企业财务管理需要利用会计信息,重在对财务行为的前期决策和过程约束,对企业经营风险进行控制,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评价。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主要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是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为有关方面提供决策依据,会计核算为企业财务管理提供基础,重在对财务行为的过程核算和结果反映,侧重于指导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建立。新企业财务通则是体制、机制、管理和分配,是站在市场经济理念先进、机制明晰、管理创新、分配严谨的战略高度,准确把握“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时代精髓,规范了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六大要素,夯实了企业财务的观念基础、实践基础。新企业财务通则从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构建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在这样一种全新的财务体制中,政府通过制定与实施特定的游戏规则,履行社会管理者职能;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则是由政府和投资者共同履行,政府对企业的财务进行“指导、管理、监督”而不是直接干预,从而解决了政府“错位”、“越位”与“缺位”的问题;投资者则履行财务决策权和规章制定权;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体现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的拟定权以及对投资者重大决策的执行权。新企业会计准则是确认、计量和报告,不仅着眼于历史更着眼于未来,不仅着眼于可靠,更着眼于有用,不仅着眼于内容,更加着眼于透明披露。新企业会计准则始终贯穿着经济利益的流动,围绕市场经济的核心,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会计核算框架。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框架改变了以往我国准则和会计制度并行的框架,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三个层,即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2项具有辅助作用的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两大类会计科目、报表规定组成的。基本准则是纲,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主要规范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等。具体准则是目,是依据基本准则原则要求对有关业务或报告做出的具体规定,根据基本准则制定,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报告准则三类。应用指南是补充,是对具体准则的操作指引。

关于高校基建财务会计处理的思考 第7篇

一、高校基建项目的基本特点

(一) 建设周期较长

一般情况下而言, 建设新校区需要的时间比较长, 如果高校有较为雄厚的资金基础, 其建设周期有可能长达几年, 如果高校资金比较缺乏, 其建设周期可能会长达十几年。这主要是因为高校基建中涉及到的诸多的环节都需要层层的审批, 例如筹划、设计、上报、立项、征地、验收、建设、招标以及交付使用等等, 这无疑就使建设周期有所延长。高校在这整个过程中势必会与诸多的部门发生业务往来, 例如人防部门、规划部门、当地政府、消防部门等等, 在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过程中, 势必会涉及到与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家发改委、主管财务部门等之间的有效沟通, 由于高校基建工程复杂、覆盖面较广, 建设周期长等诸多原因, 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校基建财务管理的难度系数。

(二) 投资规模较大

无论是新校区的建设, 还是改扩建老校区, 一般情况下高校需要投入较大的建设资金, 甚至高达十几亿。要做好这些庞大资金的合理有效的利用, 既要用在刀刃上, 同时也要节约成本, 防止浪费是高校基建财务会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高校基建财务会计处理尚存问题

尽管随着不断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 我国高校基建财务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其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 在学校基建工作中, 其财务部门没有将财务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出来

大部分高校的财务人员在核算基建项目中只是以基建财务的规定为基础, 其财务监督职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究其原因, 主要包括:首先, 部分基建人员没有充分了解学校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 相关的项目申请、立项、预算编制、合同变更都没有财务人员的参与, 在没有熟悉和掌握建设项目的合同、批复等内容, 财务的监督职能难以有效发挥。很多时候, 财务部门只能被动地根据基建部门的审批单付款, 即使超过项目概算, 由于受诸多方面的限制, 也只能无奈的接受。其次, 基建项目的实际情况与概算有较大的出入, 或者存在不合理, 到了项目变更、不合理的项目建设程序等情况, 学校没有赋予财务部门监督管理的权限, 严重影响了财务本身的监督职能。

(二) 学校对基建财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从业人员缺乏相关的专业素质

在高校的财务管理中, 基建财务只是其中的组成部门, 因此, 部分院校领导没有充分重视基建财务, 认为基建财务人员甚至不需要招聘专业型人才, 事业财务人员完全能够胜任基建财务核算的工作, 这种想法是大错特错的。因为高校在基建财务核算和事业财务核算在核算科目、账务处理、核算要求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 事业财务人员来兼顾基建财务的相关工作, 必不可免的会出现一些误差, 缺乏规范性的账务处理, 即使工程造价无法真实的反映出来, 同时, “超标准、超概算、超投资”的现象也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

(三) 完工固定资产交付不及时, 学校资产状况不真实

学校基建项目一般工程量较大, 一个项目经常包括多个单项主体的建设, 在建设工程中也是陆续完工、验收、投入使用。一般基建项目的竣工决算工作往往在项目的末期, 整个基建项目的建设期长达几年的情况下, 部分已投入使用的资产都已过了质保期, 部分资产即将报废, 但是相关固定资产还未入账, 游离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之外, 无法真实的反映学校的资产状况。

(四) 基建财务核算没有区分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的使用范畴

高校基建项目的资金来源一般都有多种途径, 一个项目往往既有财政专项资金又有自筹资金。在项目建设工程中, 工程款项的支付没有区别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的使用范畴, 在财务核算中也没有根据不同资金来源进行辅助核算, 不利于项目资金的使用分析和总结。

三、改进高校基建财务会计处理的建议

(一) 合理计划、重视预算, 基建项目加强资金管理

各大院校要对基建预算编制工作引起高度重视, 在工程项目预算编制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条文, 在这种情况下所聘请的造价公司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学校相关基建和财务部门必须审核预算, 其目的就是确保准确、真实、完整的预算编制。

高校基建项目的顺利进行要以其预算为起点, 同时要充分结合各种明细附表、合同、批准文件等等, 对基建资金的使用计划要科学合理的制定, 以此作为基建财务使用资金、会计核算、财务筹集等的重要依据。

高校基建项目加强资金管理, 对资金的支付环节引起高度重视, 确保支付审批手续的良性运作, 对各种经济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 良好的控制和使用基建资金, 提高基建投资的经济效益。

(二) 增强基建人员的参与度, 并提高其专业素质

高校基建通常会涉及到诸多的部门, 所以在建设项目的招标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制定和签订合同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招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等都要保证基建财务人员的参与度, 财务人员只有对基建项目全过程有充足的准备和了解, 才能够使财务部门更好地服务配合基建部门的工作, 这样在基建工作中, 才能够真正的发挥财务管理部门的控制职能和监督职能。

此外, 高校在聘用基建财务人员的时候要保证其有较强的责任心、遵纪守法、精通业务, 并且在上岗之后, 要定期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 积极学习最新的政策法规, 使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和能力大幅度提升, 为高校基建财务管理从根本上提供业务保障和思想基础。

(三) 加强已使用未交付资产的管理

加强基建项目相关部门的联系, 尤其在建设过程中, 部分已使用资产的管理, 需要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的团结协作。

(四) 高校基建财务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高校基建财务管理制度首先要《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为基础, 其次, 要充分考虑其自身的实际情况, 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 对工程的审批权限、交付流程制定相关的业务流程和实施细则, 在筹集和使用基建资金的时候, 要以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预算为基础, 在财务核算的过程中, 借助相关的辅助核算功能, 实现财务核算的精细化管理。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要务必得到贯彻落实, 为建设资金有效运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从而使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所提高。

四、结语

在高校管理工作中, 基建财务管理是其重中之重, 尽管现阶段存在诸多的问题, 但是相信通过学校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 有关部门出台各种规章制度加以保障和规范, 从业人员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等办法, 势必会促进高校基建财务管理的顺利进行。

摘要:本文主要对高校基建财务会计的基本特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并提出切合实际的解决办法, 从而使学校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水平可以有所提升。

关键词:高校,基础建设,会计处理,问题,建议

参考文献

[1]曹异芳.关于加强高校基建财务内部控制的一些思考[J].会计之友, 2010 (29) :67-68.

[2]唐曙光, 李爱国.关于高校基建财务实行精细化管理的探讨[J].会计之友2010, (28) :100-101.

[3]郑海鹰.新会计制度下降低高校基建财务管理风险的思考[J].商业会计2015, (17) :105-107.

人力资源会计的会计处理 第8篇

一、会计科目

(一) 设置“人力资源资本”账户

1.账户性质:属所有者权益类账户, 用来核算企业人力资源权益的增减变化。

2.账户结构:贷方登记企业人力资源权益的增加, 借方登记企业人力资源权益的减少数, 账户期末只允许贷方余额, 不用允许借方余额。

3.辅助明细账设置:该账户按每个岗位和每个人设置分别设置明细分类账。

(二) 设置“人力资源投资”账户

1.账户性质:属资产类账户, 用来核算企业人力资源投资的增减变化, 与人力资源资本账户对应。

2.账户结构:借方登记企业人力资源权益的增加, 贷方登记企业人力资源权益的减少数, 账户期末只允许借方余额, 不用允许贷方余额。

3.辅助明细账设置:该账户按每个岗位和每个人设置分别设置明细分类账。

(三) 设置“人力资产”账户 (相当于无形资产)

1.账户性质:属资产类账户, 用来核算企业人力资源所发生的各种形式的支出。 (1) 招聘猎头费用, 指为了能招聘到企业需要的各类人才通过各种途径发布的招聘信息、招聘广告等; (2) 公开考试选聘费用, 企业收到应聘者的资料后组织应聘者进行考试发生的费用; (3) 内部选聘费用, 企业收到应聘者的资料后组织应聘者进行考试发生的费用; (4) 岗位工作必备条件费用, 将新入职的人力资源到工作岗位上需要的各项费用。

2.账户结构:借方登记企业人力资产的增加数, 贷方登记转销数, 账户期末只允许借方余额, 不用允许贷方余额。

3.辅助明细账设置:该账户按具体的支出类别以及每个岗位和每个人设置分别设置明细分类账。

(四) 设置“人力摊销”账户 (相当于累计摊销)

1.账户性质:属资产类账户, 用来摊销人力资产, 按照10年期限, 有明确期限按照明确期限, 无明确期限的按照10年, 无残值。

2.账户结构:贷方登记企业人力资产的摊销数, 账户期末只允许贷方余额, 不用允许借方余额。

3.明细账设置:该账户按具体的支出类别以及每个岗位和每个人设置分别设置明细分类账。

(五) 设置“人力减值准备”账户 (相当于资产减值准备)

1.性质:属资产类账户, 指人力资产账户的发生减少, 一般情况下每年年度结束时, 企业需要对其人力资产账户进行评估, 发现减值的时候提取人力减值准备。

2.结构:贷方登记企业人力资产的摊销数, 账户期末只允许贷方余额, 不用允许借方余额。

3.明细账设置:该账户按具体的支出类别以及每个岗位和每个人设置分别设置明细分类账。

(六) 设置“人力增值”账户 (相当于在建工程)

1.性质:资产类账户。

2.结构:账户的借方归集劳动者其成本应予资本化的部分, 劳动者受雇后成本直接费用化的部分归集在管理费用等账户的借方, 贷方为转销到“人力资产账户”。

3.明细账设置:该账户按具体的支出类别以及每个岗位和每个人设置分别设置明细分类账。

二、财务会计分录处理

(1) 当企业录取员工后, 根据企业人事部门设定录用计划成本 (计划成本按照岗位级别先设置好) , 借记“人力资源资本账户”账户, 贷记“人力资源投资”账户。 (2) 当员工被辞退后应按企业人事部门录用设定计划成本借记“人力资源投资”账户, 贷记“人力资源资本账户”账户。 (3) 企业用于招聘猎头费用、公开考试费用、内部选聘费用、岗位工作必备条件费用等时, 借记“人力资产”账户, 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 (4) 每月结束按月摊销“人力资产”, 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账户, 贷记“人力摊销账户”账户。 (5) 每年年度结束时, 企业需要对其人力资产账户进行评估, 发现减值的时候提取人力减值准备, 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账户, 贷记“人力摊销账户”账户。 (6) 指为提高企业员工素质和劳动技能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应予资本化的部分, 借记“人力增值”账户, 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 (7) 提高企业员工素质和劳动技能等培训结束时完成后, 凭人事部门出具按照个人承担的费用清单从“人力增值”账户贷方为转销到“人力资产”的借方, 从当月起摊销。

三、企业会计报表披露──人力资源在企业会计报表中的体现

(一) 在资产负债表中

1.在所有者权益的实收资本项目下增设人力资源资本项目, 可以看到企业人力资源资本情况。

2.在“长期投资”与“固定资产”之间, 增设“人力资产”, 因为其流动性类似于无形资产, 同时增设“人力摊销”账户、“人力减值准备”账户和“人力增值”账户。

(二) 在日常财务报告中

通过以下的财务报告可以满足单位或社会对人力资源会计信息的需求。 (1) 做一张公司人力资源岗位需求表与实际到岗满足表。 (2) 做人力资源信息表, 主要是反映企业的人力资源总的全貌的一些非货币信息。 (3) 做一张公司人员水平表, 按照学历情况、职称情况、年龄情况统计。

摘要:文章对人力资源进行会计上的科目设置、会计分录编制以及财务报表编制处理, 设立人力资源会计科目, 使人力资源作为一项独立的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关键词:人力资源会计,会计科目,分录处理,报表披露

参考文献

[1]杜兴强.人力资源会计的确认、计量与报告[J].会计研究, 1997, (12) .

[2]许汉友.浅谈人力资源会计的前提条件[J].财会月刊, 1998, (9) .

[3]罗雪梅, 张萍.人力资源会计新构想[J].上海会计, 2001, (7) .

[4]唐松华.论人力资源会计[J].财会月刊, 1999, (3) .

金融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第9篇

关键词: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要求,将取得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几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称为投资资产。可见,新税法对金融资产未作分类,将其统称为投资资产,即无论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对金融资产如何划分,其税务处理都是不变的,会计对金融资产的分类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产生影响。本文拟就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将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 初始计量。

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税法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是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是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可见,会计将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税法上将交易费用计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 持有期间收益。

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计入当期投资收益;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见,对于该类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会计处理与税法一致,不需要作纳税调整。但是,被投资方发放股票股利,投资方企业不做账务处理在备查薄中登记;而税法要求应确认红利所得,按面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 期末计量。

准则规定,该类金融资产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税法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可见,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应作为暂时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4. 出售。

会计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税法上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按计税基础扣除,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应做纳税调整处理。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1. 初始计量。

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按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或者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成本。两者完全一致,不存在纳税调整。

2. 持有期间投资收益。

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税法规定,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新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税所得额。可见,企业按会计核算确认的利息收入作为应税所得,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需要注意的是,税法规定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确认企业应税所得,而会计核算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因此,国债利息收入应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 重分类。

准则规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税法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仍按重分类前的计税基础结转。由此可知,重分类日不存在纳税调整,但由于后续计量不同,处置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4. 出售。

企业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会计上按账面价值结转,税法上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时按计税基础扣除,两者之间的差额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1. 初始计量。

准则规定,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原则大致与持有至到期投资相同,贷款应按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应收款项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税法规定,投资资产的成本应按购买价款或者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两者之间无差异。

2. 持有期间收益。

准则规定,贷款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认;税法规定,企业对贷款按新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见,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不需要纳税调整。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 初始计量。

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税法规定,企业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或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可见,初始确认金额与计税基础一致,不存在纳税调整。

2. 持有期间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股票的持有期间取得的股利收入按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股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投资收益,税法规定作为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两者之间无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3. 期末计量。

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不涉及损益,无需做纳税调整处理。

4. 出售。

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时按账面!价值结转计!!!!算损!!!益;税!法!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让所!!得按转让收入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确定,两者之间的差额应进行纳税调整。

五、金融资产减值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由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所以这类金融资产不要进行减值测试,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均需进行减值测试。

1. 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

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期末应进行减值测试,若发生减值应确认减值损失,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等科目;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准则与税法存在差异,该差异应作为暂时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计提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冲减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

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也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时应确认为减值损失;税法规定,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或减值一般不予确认应税所得或损失,不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可见,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调增纳税所得额;减值转回时,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转回时会计上冲减资产减值损失,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股票,转回时会计上计入资本公积,不涉及损益,无需纳税调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比较分析 第10篇

关键词: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比较分析

一、同一经济事项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同的原因分析

制定会计准则的出发点是让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的可能性。税法立法的目的主要是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 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 保护纳税人的权益。由于二者的出发点不同, 对同一经济交易或事项就会作出不同的规范要求。如税法为了保障税基不被侵蚀, 在流转税法中规定将企业在建工程领用存货等事项视同销售, 作为应税收入予以征税, 相反, 会计准则则认为其没有经济利益流入, 不予确认收入。又如为了调控宏观经济, 所得税法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资产净损失在实际发生时, 可予税前扣除, 而会计准则按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预计损失并在计算当期损益时予以扣除。因此, 企业必须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规范对经济事项进行核算, 依据税收法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由于会计与税法的设立目的不同, 基本前提和遵循的原则亦有差别, 税法与会计法规的适度分离具有必然性。因而就导致了税法对经济事项的确认、计量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

二、资产的概念与确认比较分析

资产是税法的重点概念, 资产交易是最主要的税收交易, 资产的增值是所得税征税的基础。但税法中没有对资产进行明确定义, 只是列举了资产的类型。资产的基本概念原则上与会计概念相同, 特别是对各类资产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标准进一步细化明确之后, 税法对于资产的界定与会计准则更趋于一致, 差别主要存在于资产的范围上。

税法和会计在资产范围和口径上的主要差异是资产减值 (跌价) 准备部分, 税法原则上不承认各项资产减值 (跌价) 准备, 对于一般企业的坏账准备和金融保险特殊行业的呆坏账准备, 税法有明确的比例限制, 但会计承认资产减值损失, 允许企业按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将损失提前予以确认。

三、资产计量比较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 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 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税法对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以历史成本计价, 但如果企业有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易、改组、改制等交易, 允许企业资产按评估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资产增值收益能够计入征税依据课税。

可见会计准则允许企业在对资产计量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计量方法, 但是税法统一了对资产的计量方法, 一致采用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这就是二者的主要差异, 具体来看, 计量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资产取得时初始成本的比较分析

会计准则和税法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资产取得时的初始成本, 都规定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 (会计准则要求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的除外) 。资产的取得方式一般包括购入、自制、盘盈、融资租赁、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换方式换入、企业改组获得等。除通过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分立、改组以及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资产的初始成本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不同外, 在一般情况下, 两者对各项资本的初始成本的确定基本一致。

(二) 资产入账后价值调整的比较分析

税法和会计准则均规定, 企业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原则上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不得任意调整。但是, 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资产发生需要重估等事项, 符合规定的可以调整其入账价值, 并且将调整后的价值与原入账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 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 均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 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除非在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时, 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才能予以确认。

(三)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的比较分析

会计信息有客观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的质量要求, 在资产入账后价值重估中, 会计对资产的跌价或减值处理是一项特有的重要财务调整事项, 而税法对此并不认可。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供需情况的变化等原因, 企业资产的价格可能会出现下跌或价值减损。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 对资产的期末计价进行调整, 调整依据是以各项资产公允价值等为参考, 将资产账面价值与之对比, 将后者低于前者之差预计为资产减值损失,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贷款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金融企业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准备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 (七) 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一律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 (七) 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目前, 只有坏账准备金、金融企业的呆坏账准备金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允许在税前扣除。

由此可见, 对资产减值准备的处理, 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同。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提取资产跌价或减值准备主要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 要求企业尽量预计潜在的风险和损失, 避免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可回收金额。

税法不允许企业提取各种形式减值准备的原因在于税法遵循真实发生、据实扣除原则, 且税法无法对各种准备金规定一个较为合理的提取比例。市场环境多变, 难以预测, 而且各行业的经营风险不同, 制定提取准备金的固定比例可能会引起税负不公。企业提取的资产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 尽管在提取年度不允许税前扣除, 但在企业资产损失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企业非实际发生的损失不能扣除。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后, 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资产等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标准做了明确扣除规定。这些标准基本上与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一致。主要差别是, 税法除了规定判断标准外, 还提出了详细审核批准的程序性要求。企业处置资产发生可以确认损失的情况时, 一般要按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借记损失应归集的项目, 贷记资产的账面余额, 并且应及时报请审批,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 可以据实扣除。

四、资产价值转移的比较分析

资产价值转移是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价值实现, 主要涉及资产的后续计量, 包括资产的折旧摊销、加工与处理、改良与修理、处置等。

对资产的折旧摊销, 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折旧摊销的范围认定、折旧摊销的基数认定、折旧摊销的方法以及折旧摊销的期限选择上。如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范围, 会计准则规定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 但税法本着与取得应税收入不相关的原则不允许计提折旧。相对于税法规定, 会计准则给予企业更宽松的选择空间。

资产的加工和处理主要体现在存货的生产和制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自用资产的自行构建等业务上, 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特殊费用是否计入成本的规定上。

资产改良与修理的代表性业务是固定资产的修理, 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主要表现在对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的确定方面。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 满足资本化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不满足准则规定的资本化确认条件的维修费等应当在发生的月份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 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和经营性租赁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 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扣除, 改扩建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 应相应延长折旧年限,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百分之五十以上, 并且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 应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资产的处置, 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对资产减值准备金的规定不一致, 导致处置时确认实现的收益有差别, 因为会计准则确认的收益扣除资产减值准备, 而税法不扣除。这一差别体现在处置所有提取资产准备金的资产业务中, 导致了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不一致。

五、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今后的改革方向

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对国家宏观管理发挥的作用不同, 二者不可能完全趋同, 但尽最大可能使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减少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方便企业财务人员实务操作, 减轻纳税调整的负担, 满足汇算清缴的需要, 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是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 尤其是非上市公司会计准则时应该遵循的一个重要准绳。同样, 纳税人只有掌握二者的异同点, 才能避免纳税风险。

参考文献

[1]刘奕囡.浅探固定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别[J].财会研究, 2011 (12) .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浅谈粮食销售会计处理 第11篇

【关键词】粮食销售;会计处理;公允价值;收入确认

市场经济条件下,利润是企业经营运作的最大驱动力。而收入又是企业利润的源泉。因此,获取尽可能多的收入以补偿为此而发生的支出就成为企业的主要任务。在会计上探讨收入。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对收入金额的确认。以前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而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可见,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上对原《企业会计准则》作出了修改,表现在公允价值与现值的引入,体现出我国会计行业的与时俱进和国际接轨。

1.公允价值在粮食销售会计处理中应用的理论基础

所谓公允价值,主要是指在买卖双方都熟悉市场情况的基础之上确定一定的价格,然后再进行公平交易,或者是无买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情况下一项资产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被清偿的成交价格。而公允价值会计主要指的是将市场价值或者公允价值当作资产和负债的一种会计模式,截止到目前,国际上新出的会计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准则已经超过10个。近年来,无论是相关理论知识还是实际操作,公允价值都得到了非常显著的发展。然而在中国,公允价值的操作性相对较难,没有相关的理论制度来参考,使得其发展并不是很理想,以致于公允价值曾经有段时间停滞不前。然而我们并不能够从表面上来看公允价值,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即是外界环境的影响。所以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使公允价值在我国持续有效的发展,那么就需要给公允价值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使其在发展过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同时,为了能够保证公允价值具有易操纵性,可以是中介部门等各个企业单位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来制约市场经济的恶性发展,使其充分发挥其作用5。为了保证公允价值的公允性,使会计信息具有客观公正性,那么可以制定一个比较严格的过错责任制。由此看来,在市场经济的收入中引入公允价值,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公允价值的作用,可操纵性极强。

在粮食企业中,采用公允价值能够合理并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提高信息质量的必然条件,其主要有以下几点作用:

(1)公允价值的运用是反映着企业的眼前交易以及未来交易,它能够合理科学的反映企业财务部门的真实情况,使得管理者能够详细的对其做工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采用公允价值能够有效的帮助企业管理者选择正确的方案,做出正确的决定。一般来说,无买卖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情况下确定的公允价值和企业中的各种合同是相类似的,但是,合同的款额有些是通过递延的方式来进行收取,那么此时,我们就不能够将其与公允价值相类比,因为合同采用递延方式的本质是一种融资行为。如果我们将合同款额的公允价值当作是企业收入金额,然后将实收的金额与公允价值相差的金额利用利率法来进行核算,这就是合同期间企业的盈亏情况。

我国在粮食购销的时候通常是采用“按质论价政策”,也就是说,在销售或者购买粮食的时候是根据粮食的质量来决定的,由于在收购粮食的过程中,如果粮食是经过加工处理的,那么就需要将各种因素扣除掉之后再核算粮食的纯重量,最后再记入账目中;而在销售粮食的过程中,也是同样根据粮食的纯重量来出库销售的。但是在日常工作当中,有些企业在收购粮食时采用纯重量来进行记账,而销售粮食时却按照粮食的净重来计算,这就使得企业的收入与成本不平衡。所以在粮食企业中,采用公允价值来进行会计处理是可行的。

2.粮食销售会计处理中现值概念的及时引入

在收入确认中.如果公允价值与合同或协议价款相同,无论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还是按以前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收入.其结果是一致的,公允价值没有得到明显的体现.当公允价值与合同或协议价款不一致时,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而《企业会计准则》按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收入,公允价值的作用就明显地体现出来了,由于公允价值与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差异主要在递延收款和分期收款中产生,因此,公允价值在收入确认中的实际运用领域也就是递延收款和分期收款。

3.某粮库销售实例中的收入确认计算方法

某粮库销售一车水稻(不考虑黄粒米及谷外糙米等指标),净重为10吨,账面成本价为1450元/吨(不含税,下同),销售单价1750元/吨(净重,含税,下同),水稻化验指标为:出糙率为80%,整精米率为60%,水分为20.4%,杂质为1.9%。则其收入与成本结转如下:

首先计算水分和杂质扣量(因其收购时已扣完,本次销售时要进行还原)。计算方法如下:

3.1水分扣量数量:

(1)手工计算=10吨×1000公斤/吨×(20%-14.5%)÷0.5%×0.75%=825公斤。

(2)Excel计算=10×1000×INT[(20.4%-14.5%)/0.5%]×0.75%=825公斤。

3.2杂质扣重数量:

(1)手工计算=10吨×1000公斤/吨×(1.5%-1%)÷0.5%×0.75%=75公斤。

(注:以国家标准规定的杂质指标1%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不扣量,本次是1.9-1.5=0.4不足0.5所以不扣量)。

(2)Excel计算=10×1000×INT[(1.9%-1%)/0.5%]×0.75%=75公斤

其次结转收入与成本。

(1)按净重出库,记录收入给对方开发票数量10吨,单价1750元/吨,根据增值税法规定,粮食产品的适用税率为13%。

含增值税收入=10×1750=17500元销项税额=10×[1750÷(1+13%)×13%]=2013.27元不含税销售收入=10×[1750÷(1+13%)]-15486.73元。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17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486.73

主营业务收入0(-0.9吨)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013.27

(2)按纯重入账,结转销售成本入库纯重=10-0.825-0.075=10-0.9=9.1吨。 (下转第125页)

(上接第114页)主营业务成本=9.1x1450=13195元。

结转原材料成本=10×1450=14500元。

结转原材料扣量差=-0.9×1450=-1305元

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13195

贷:原材料一水稻一采购成本(某囤)14500

原材料一水稻一采购成本(某围)-1305

4.总结

粮食问题一直是我国人民关注的重点问题,它直接影响到我国十几亿人口的温饱,粮食企业的正常运转才能够保证我国解决温饱问题,所以这就需要粮食企业在工作中真实、客观的反映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恰好能够满足粮食企业的基本要求,并且有助于使粮食企业和国际接轨,保证粮食企业的正常运行。 [科]

【参考文献】

[1]王爱萍.研究和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比较及看法[J].农村财政与财务,2006(11).

[2]安素京.事业单位增值税会计处理之我见[J].绿色财会,2006(12).

财务会计处理 第12篇

一、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在会计处理方面存在区别的成因

对于二者在进行会计财务处理方面存在的区别, 是由多方面成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大致可以划分成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 造成区别的根本成因

企业与事业单位在会计处理方面出现区别的根本成因在于二者的性质截然不同。性质的不同不但反映在自身的基础特性方面, 同时对财务管理工作造成影响。一般来讲, 事业单位所进行的工作多为无偿性质的, 所以, 其盈利相对较少, 更多的反映在技能与职责方面, 为推动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对于企业单位来讲, 其更多关注的是自身的运营及收益, 所以, 在进行业务活动及工作期间, 将精力大多放在盈利方面。并且对于事业单位来讲, 盈亏与自身的联系并不密切, 但是企业单位的盈亏则需要自身负责。

(二) 造成区别的主要成因

导致企、事业单位会计财务处理区别的主要成因在于资金的形态有所不同。针对事业单位来讲, 其资金具有较强的固定性, 所以也可以将资金划分成固定资金及流动资金两种。通常流动资金的来源为地方政府的投资, 在整体资金流通体系内, 回流情况相对较少, 所以, 可以说资金的流通属于单向形式。另外一些资金则是通过固定资产的形式体现出来。同事业单位对比, 企业单位除了在投资上去除一些固定的厂房外, 大多数资金都属于流通的形式, 并且这些资金的流通目的在于获取更多的经济回报。所以, 在资金流通方面的区别就造成了二者的会计处理上出现了区别。

(三) 造成区别的直接成因

造成会计处理区别的直接成因在于资金的应用方面存在差异。一般来讲, 企事业单位在应用资金的方法方面各不相同。对于事业单位来讲, 他们在应用资金时, 通常将其转变成服务的方法, 进而创建更加和谐、优良的社会。所以, 事业单位在应用资金时所主要思考的内容为怎样把资金更合法、更科学的运用出去, 但是对于企业单位来讲, 其在应用资金时, 目的在于获取更多的经济收益, 提高自身资金回流量, 所以, 在应用资金时, 需要重点思考的是怎样让资金创造更高的利益价值, 从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在进行会计处理时的区别对比

(一) 会计的分录形式存在区别

对于会计工作来讲, 资金的分录工作是其基础内容, 对创建财务档案有着重要影响。在进行这一工作时, 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在分录的方法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以下以借款为例进行论述。假如借款的方向固定, 因为二者间的规定、制度方面有很多区别, 所以, 会计的名目显示也各不相同。因此, 企、事业单位将内容会记录在不同的账目内。例如:在核算借款数目时, 企业单位会按照时间的长短将其分别记录在短期借款或者长期借款项目中。而事业单位却不会这样记录, 而是将其全部记录在借入账目栏内。此种记录形式对财务整体管理产生不同的影响, 同时也会影响以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造成此种区别的成因不仅与二者单位的性质密切相关, 同时也与内部管理标准有紧密联系。

(二) 纳税的形式存在区别

对于纳税工作来讲, 其是一些产品生产厂商十分重视的财务管理工作, 但是, 针对产品的生产单位来讲, 一些是企业单位, 一些属于事业单位, 所以, 二者在对待该事情的态度方面也有不同。二者都属于商品的主要生产厂商, 需要进行原材料的采买行为, 所以, 可以以此为例进行分析。通常来讲, 事业单位在处理原材料采买时较为复杂, 需要先对纳税人进行区分, 在处理非自用及自用问题上, 除了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买非自用材料不需要缴纳外, 其他情况下, 也就是纳税人购买自用材料, 都需要计算纳税, 但是对于企业单位来讲, 其在处理该活动时较为方便, 只需要将纳税人分为两类, 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在购买原材料时不需要纳税, 而小规模纳税人在购买材料时就需要上交一定的税额。

(三) 成本核算方面存在的区别

对于成本核算工作来讲, 其是企、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工作期间都需要处理的问题。同样, 二者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性。针对企业单位来讲, 其主要的目的在于获取利益, 因此在进行成本核算工作时, 需要重点核算成本的利润, 之后运用相应措施对利润进行管理及规划, 从而获取更高的经济收益。相反, 针对事业单位来讲, 其在进行成本核算期间, 并不需要考虑利润的内容, 假如产生了对成本的核算, 例如:材料支出方面, 就需要随时记录在事业单位的支出账目内。经过比较可以发现, 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在成本核算方面存在本质性的区别, 造成其区别的成因就在于二者资金流通的目的不相同, 所以在核算期间, 管理内容及方法方面也不一致。

(四) 事业行为核算方面存在的区别

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进行财务处理工作时, 二者都可能遭遇很多事业行为, 期间二者的处理方法也发生了一定的差异。事业单位所从事的事业性活动大致可以分成两种类别, 即专业类与运营类, 随之产生了整体事业行为的资金收入及支出, 运营收入及支出。该方面是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的最大区别之一。借助支出合作作为研究的目标, 对于支付行政机构的办公费用, 企业会把其视为管理费用进行记录, 但是事业单位则会将其视为相关专业互动支出。

(五) 会计报表方面存在的区别

在事业单位中, 会计的报表大致包含的内容有:资产的负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日常支出及收入表等, 其能够体现出事业单位在某天的工作情况, 执行预算的相关信息等, 以此当做重要的参考, 有利于单位领导对其运营情况进行检查, 保证其符合标准, 增强了预算的精度。相对应, 企业单位中的报表内容大致有:利润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的内容能够系统的反映出整体企业的运营状态, 将当前企业的具体财务情况罗列出来, 以便为管理者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做出更加科学的决定, 推动企业更好发展。

三、结语

对于企业单位与企业单位来讲, 二者都属于目前我国极为关键的组织形式, 其在单位性质、资金流动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 也就导致二者在会计财务管理方面出现区别。作为财会从业者, 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及综合素养, 深入分析二者财务处理的差异, 从而保证财务的精确性, 提高管理质量。因此, 对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会计财务处理相关内容进行探讨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 值得人们继续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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