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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工作的通知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221

关于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工作的通知(精选12篇)

关于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工作的通知 第1篇

上 海 市 消防 局 文 件 沪消发〔2009〕150号

关于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的通知

局防火监督部,各支队:

为切实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及《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对本市建筑消防设施实行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对象

检测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检测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和本市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报警、防火分隔、防烟排烟、安全疏散、灭火救援等设施。

二、检测要求

自2009年起,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检测(以下简称“年检”),其中:

(一)世博园区内单位的年检工作必须在开园前完成;

(二)市、区(县)两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年检工作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

(三)公安派出所管辖范围内的单位,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年检工作必须在本通知下发日起两年内完成;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可不年检。

三、检测内容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的联动控制功能必须全部检测;

(二)喷头、火灾报警探测器、室内消火栓、防火卷帘、应急照明等按不少于本单位总数的30%抽检。

四、年检分级

一级消防检测机构可承担所有建筑消防设施年检业务;二级消防检测机构可承担建筑面积50000m2以下建筑消防设施的年检业务,但不包括党政机关、标志性建筑、经市级规划部门批准的重要工程以及尚无国家、地方标准可循的复杂自动消防设施。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消防设施年检工作是提升本市消防安全基础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紧密结合当前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和日常监督检查,积极推进建筑消防设施年检工作。

(二)广泛宣传,强化服务。各单位要加强对社会单位的宣传,提高社会单位对消防设施年检工作重要性认识,对年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指导,热情服务,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单位做好年检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监督,确保质量。各单位要加强年检工作的监管,特别是加强检测单位的监督,对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不按规定的服务权限、检测程序、检测范围开展检测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处罚并会同消防协会暂停该检测单位的检测业务,以有效规范本市建筑消防设施年检工作秩序,提升年检工作的质量。此通知。

附件:

1、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法律依据

2、人员密集场所范围 二○○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一: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第十条(定期检测)

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实施,也可以由专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并获得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实施。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自检测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检测报告报送所在地的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附件二:人员密集场所范围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二○○九年五月五日

关于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工作的通知 第2篇

根据《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苏公消[2011]112号),现将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质、资格申报办理工作流程公告如下: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格申报审批

1、报名

参加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于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和7月1日至7月15日集中向所在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报名。2012年上半年集中报名时间为5月15日至30日。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a、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纸质申请表及电子档);

b、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c、有关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d、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e、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提交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f、近期免冠一寸照片4张及电子版;

g、其他有关材料。

对2012年12月31日前提交执业资格申请的,可以暂不提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以上所有复印件需经报名人员签字确认,原件核对无误后予以退还。

2、考试资格初审

市公安消防支队在集中报名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考试资格进行初审。对初审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初审结束后,各市消防支队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省公安消防总队。

3、考试资格审查

省公安消防总队在收到各市消防支队统一报送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审查结果告知各市消防支队,并在“江苏消防网”()予以公布。

4、组织考试

每年4月份和8月份,由省公安消防总队集中组织消防设施维保执业资格考试。考试人员名单、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在“江苏消防网”予以公布,并由各市消防支队通知考试人员。2012年上半年执业资格考试于6月份举行。

5、发证

考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江苏消防网”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制发《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格证书》,其中,对尚未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制发《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格证书(临时)》。各市消防支队负责将证书发放至申请人。

取得临时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于一年内获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并申请换发正式执业资格证书,逾期临时证书自动失效。

二、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资质申报审批

1、受理维保资质申请

每年5月15日至25日和9月15日至25日,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集中向工商注册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维保资质申请。2012年首次维保资质申请集中受理时间为8月1日至15日。提交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a、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纸质申请表及电子档);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c、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d、固定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e、执业人员名单及其简历,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经法定机构鉴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f、维修保养设备清单,设备权属证明(购买发票)和计量检定合格证明文件(鉴定或校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g、符合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h、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012年12月31日前提出维保资质申请,其执业人员尚未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和维保执业资格证书的,应提供《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临时)》。以上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原件核对无误后予以退还。

市消防支队收到申请材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受理意见。

2、资质初审

市消防支队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自实地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消防支队负责人对实地核查情况进行审核签字。消防支队负责人审核签字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省公安消防总队。

3、资质审批

省公安消防总队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复查。

对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对维保机构执业人员持临时执业资格证书,其他条件符合《办法》相关规定的,颁发《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临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维保机构资质审批结果告知各市消防支队,并在“江苏消防网”予以公布。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维保机构应在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正式资质证书,逾期临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三、有关注意事项

1、有关个人和单位要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抓紧做好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资质申报工作。自2012年10月1日起,未取得省公安消防总队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含临时证书)的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

2、消防设施维保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规模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消防设施自行进行维保的,应事先按照要求取得维保资质证书。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可以以同一法人资格申请维保机构资质。鼓励大型物业管理公司申请维保机构资质。3、2013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临时执业人员资格和临时维保机构资质证书。持临时证书的维保机构应及时组织执业人员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尽早在有效期内换发正式证书。

联系人:李磊,025-86335410;张超光,025-86335411;殷波,025-86335408。

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

刍议建筑消防设施的全面检测 第3篇

一、建筑消防设施在安装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1. 火灾报警系统问题

(1)火灾探测器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安装,或安装不够牢固,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需要。

(2)报警器标识的设置不够合理,不能正确指引报警按钮的实际位置。

(3)报警控制器的质量不符合消防管理部门的有关标准,或没有选用经国家质量管理部门认证的产品,以至无法实现所有功能。

2. 消火栓及消防给水系统问题

消火栓阀门无法紧密关闭,存在渗漏现象,或在开启时会发生剧烈抖动。有的地区由于冬季严寒,因此由于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消火栓爆裂现象也时有发生。消防给水系统给水水箱没有与消防给水管网直接连通、出水管未设置单向阀或没有采用分区的方式给水。

3. 防火分隔系统

防火分隔系统的常见问题主要集中在防火卷帘上,主要表现为无法实现其全部应有的功能外,电力系统使用不规范、未设置相应保护设施等。

二、消防设施运行管理可靠性方面的常见问题

1. 消防设施系统供水可靠性不强

建筑工程竣工时的消防检测、消防验收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参与配合,检测和验收时抽查消防设施功能比较方便且能够通过。验收结束后,有的使用单位则因管理和技术能力不够等原因,导致消防供水系统可靠性下降。

实践中多数单位因建筑现场条件、无回收消防用水技术设备等因素影响,包括专业消防检测公司在内的单位也只能对系统设备作观察检查、基本功能测试等,难以判定系统是否满足规定时限的稳定可靠。

极端气候条件也给建筑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带来不利影响,使得通常条件下可用的建筑消防系统或产品出现问题,如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消防水箱、建筑灭火器等出现功能障碍。

冬季因缺乏保护,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靠近外墙或室外门口、窗边处的喷头出现冻裂情况,有的不得不暂时关停系统。有的设立在屋顶的消防水箱也出现冻结现象而影响功能。

2.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联动功能可靠性不强

有些建筑场所活动人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不高,建筑使用单位因考虑探测器误报或喷头误喷等意外发生,将自动消防设施的控制状态经常调整为手动状态,火灾发生后建筑消防设施的各项防灭火功能的实现需要依赖人的具体操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筑消防设备的实际效率。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消防控制室布置在地上一层或地下一层,消防设备用房多设置在地下层,在不能确保有可靠的岗位值班人员时,一旦发生火灾就有可能因建筑消防设施未及时有效发挥作用而致事故扩大。

三、消防水箱的检测

采用临时高压供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高位水箱的任务是为系统在火灾初期提供符合相应水压要求的消防用水量。按照规范要求,应满足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的需要。

1. 检查消防水箱的安装环境

消防水箱储水在任何时候都不应发生冰冻,在寒冷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水箱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通风良好,不受污染。

2. 校核消防水箱的有效消防容积

检查高位消防水箱进水管浮球阀或液位控制阀开启时水箱水位至出水管中心线高度的水体容量是否符合要求,对与生活合用的消防水箱,还应复核消防水的不动用容积和防止它用的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另外,消防水箱的有效消防容积,仅仅是消防水箱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重力消防水箱还有另一个重要指标,即水箱的设置高度。

3. 校核重力消防水箱为系统最不利点喷头提供的压力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位水箱,如采用重力向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提供工作压力来保证喷水强度时,水箱的最低水位线至最不利点处喷头之间的相对位差,必须满足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因此,这个位差应等于一定流量的水流经的路程中发生的沿程阻力损失、局部阻力损失和保证喷头最低工作压力之和,由计算确定。

一般认为,采用标准喷头的湿式系统保护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时,屋顶消防水箱的最低消防水位线至系统最高喷头的高程差,不应小于10 m,才能保证最不利点处喷头所需的最低工作压力0.05 MPa的要求。

4. 检查消防水箱的附属管路及附件

高位消防水箱的功能是由其附属管道和附件共同保证的,因此,在投运前检查附属管道及附件是否符合要求尤为重要。水位自动控制装置所控制的水箱最低水位,不应低于消防最低水位线;消防水箱的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从水箱的最低消防水位线至止回阀的阀瓣轴线的高程差,不应低于自动开启止回阀阀瓣所需的最小静压,而且在重力作用下止回阀瓣应能自动关闭,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全开位置;消防水箱的泄水管应设控制阀并保证关闭状态,溢流管上不应设阀。

5. 冲洗消防水箱

先关闭出水管上的控制阀,打开进水管上的进水阀,接通水位自动控制装置,使供水设施向消防水箱供水,当水箱达到一定水位时,开启泄水阀,全速冲洗水箱。冲洗干净后,关闭泄水阀再次放水,冲洗水箱,当水位到达低水位线时。水位自动控制装置应能启动补水装置补水。冲洗完成后应关闭泄水阀。

6. 检查最不利点处末端试水装置处压力表的示值,并以此校验高位水箱的设置高度

这项检查必须在系统正常运行后,在作末端试水试验时进行,其目的是验证高位水箱为最不利点处喷头提供的静压和动水压是否符合要求。

四、水泵接合器的检测

水泵接合器是设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供水管道路上,在火灾时由消防车向系统应急供水的装置。

1. 检查水泵接合器的设置位置

水泵接合器应安装在室外,离水源(如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取水口)距离宜在15~40m,而且应设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水泵接合器之间应有足够的使用间距,并有明显的指示服务于系统的永久性标志。

2. 检查水泵接合器与系统的连接部位和组件

水泵接合器的组件应齐全,组件之间的顺序应是水泵接合器、泄水阀及短管、止回阀、安全阀及其三通管、闸阀或蝶阀。止回阀的水流方向应指向系统,安全阀的公称压力为1.6MPa,阀瓣开启压力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1.05~1.1倍,闸阀应保持全开状态,泄水阀应关闭。

3. 进行水泵接合器送水试验

试验应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充水之后进行。送水试验前应检查水泵接合器的闸阀是否处于全开状态,泄水阀应关闭,止回阀的水流方向应指向系统。消防主泵的出水闸阀应全开,以便检验泵的出口止回阀能否在试验时关闭严密,无异常情况后可连接消防车与水泵接合器进行送水试验。

五、结语

消防设施检测要不断地总结、验证和完善各类检测方法和程序。加强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的技术水平和知识背景能够适应和满足工作需求,保证消防设施检测的准确、可靠和公正性,以实现建筑消防设施的全面检测。

参考文献

[1]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2005.

试论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 第4篇

【关键词】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存在问题;对策

0.引言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是伴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而逐渐兴起的一项事业,其主要内容是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设备检测,判定其是否达到预期的消防功能,验证消防设施是否合格。目前全国拥有正规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己经达到几百甚至上千家。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主体己经从最早的由政府部门组织专业力量进行检测到目前已经演变为纯粹商业化市场运作,承担着为新建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检测和已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巡回检测任务,成为我国消防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

1.建筑消防设施监测概述

1.1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实质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实质是第三方技术认证,当建筑物按照标准配备了消防设施并且建筑物及其附属的水、电、气等基础设施都全部安装到位以后,在正式竣工之前, 应当组织专业队伍对建筑物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建筑消防设施是否达标进行检测。

建筑消防设施本质上属于建筑防灾体系的一部分,这一点和建筑物的电气设施有所不同,它不可能通过日常使用来发现其存在的缺陷,而电气等其他设施如果在设计和安装中存在问题,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影响,而建筑消防设施如果设计安装不达标,一旦建筑发生火灾, 不仅影响人们扑救、疏散等工作, 严重时将直接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十分必要。

正因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此,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必须高度重视,而且必须由建筑施工方和建设方、监理方等有关单位以外持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独立地完成检测,才能确保检测结果的公平、公正,符合客观实际结果。通过建筑消防专业技术人员的检测鉴定,及时发现建筑消防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指导其完成施工改进,为建筑物是否达到消防竣工标准提供依据,因此,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实质是一种第三方的技术认证。

1.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特点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建筑物在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的消防设施功能性和安全性的鉴定和评价。针对具体的建筑物中的消防设施检测,具有以下特点。

(1)检测对象是特定的。

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和使用性质的不同,安装在建筑物中的消防设施也不尽相同,既有普通的消火栓系统,也有集报警系统、灭火系统、疏散系统、防排烟系统等为一体的复杂系统。因此,针对不同的建筑物,根据其安装的消防设施不同,其检测对象是特定的。

(2)检测环境不同。

建筑物消防设施的安装是由建筑物的规模、性质和等因素决定的,一般情况下,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地点是多层次、多空间、多方位的,既有一般的民用建筑也有工业建筑,既有公共建筑场所也有普通公众集散地和娱乐场所,因此,根据建筑物消防设施所处的环境不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环境也随之不同。

(3)检测仪器不固定。

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是针对安装在建筑物上的消防设施实施检测活动,因为这些消防设施是固定的,因而,检测消防设施的仪器将随着建筑物中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同而移动。

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存在的问题

2.1检测机构市场缺乏统一管理

当前,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建筑消防检测机构也如雨后春笋,遍地开花,由于检测机构的增加,使得各检测机构所能分到的市场份额相应的减少,这必然导致了检测机构之间竞争加剧。为了更多的获取市场份额,检测机构之间开始打“价格战”,这必然会影响到消防设施检测质量。一些检测机构很少去现场检测消防设备,仅凭建设方提供的一些数据和图表就开具检测报告,未能真正发挥消防设施检测的作用,给消防工作带来很大隐患。

2.2专业人才匮乏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是一项新兴的产业,由于目前我国在高等教育中并没有设置相对应的学科,这就使得专业的检测人才极度缺乏。但是,建筑消防检测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检测工作需要亲临现场实地完成,消防检测人员不仅需要有良好的动手能力和还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既要能发现消防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又要能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完善。目前,大多数检测机构的人员一部分来自消防部队的复原转业人员,另一部分是来自社会招聘。由于缺乏正规详细的培训,很难保证检测的质量,如果没有专业的技术水平,很难发现实际中的问题,从而给消防工作埋下隐患。

2.3检测依据标准不统一,检测手段不规范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是从1996年颁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开始实施的。建筑消防设施涉及众多系统和专业产品,从目前各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市场化运作情况来看,各企业为了最大限度获取利益, 检测单位忽视消防设施产品检测质量,过于追求验收规范,不重视产品标准的要求,检测作业随意性很大,检测报告也是良莠不齐,标准不统一。此外检测手段不规范也是消防设施检测行业当前存在的另一主要问题。部分检测企业在检测中,并不按照有关检测指导书的要求去做,对消防设施的检测取样也不合规定,少检、漏检的现象时有发生,检测技术人员对有关检测仪器的使用不够熟练,责任心不强,检测手段简单,甚至根本不知道如何使用。这些检测手段的不规范问题今后一段时期内还是会存在,这都会严重阻碍消防设施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

3.完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两点意见

3.1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及其消防检测人员的管理

为了保证建筑消防市场商业化运作良好,有必要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及其消防检测人员的管理。一方面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消防设施检测企业的资格认证体系。广泛调查并切实掌握消防设施检测企业业务开展质量情况和从业人员整体水平,规范整个消防检测行业的行为,并提供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作业指导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专项知识培训,充实专业知识,提高检测能力,保障检测质量,为建筑单位提供优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此外,要规范消防检测行业市场竞争秩序,防止企业之间陷入“价格战”从而忽视检测质量,对消防检测行业内违规违法行为,实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及法律处罚,在全社会培养消防检测行业遵纪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促进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3.2完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程

首先,要确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标准。消防设施企业要配备检测中所必备的准确的的检测仪器设备,多从消防设施产品本身的质量要求考虑,加强检测手段的可操作性。并根据特定的消防作业类别指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作业指导书,确保其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其次,要规范检测结果报告格式及材料的归档。消防设施检测企业要按照检测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的准确科学性负责解释,此外,还要对材料报告及时分类归档保存。

4.结束语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是伴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而新兴的行业,可以预见,未来建设消防设施检测必将在建筑行业的配套服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前建设消防设施检测行业有很多问题有待规范,希望本篇论文能给从业者及有关主管部门一些有益启示,促进我国建筑消防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GA503-200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S].

[2]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3]徐国良.浅谈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的发展方向及相关建议[J].新安全东方消防,2009(01).

[4]余志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的几个问题[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7(02).

关于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工作的通知 第5篇

来源:培训中心 作者: 发表时间2011-6-3 10:56:13 点击次数

982

各市、州消防支队,各建筑消防设施承包企业:

根据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九部委局《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109号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开展全省消防工程施工人员岗位资格培训的通知》(公厅消发〔2003〕72号)和《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规范和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公厅消发〔2011〕6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全省建筑消防设施施工、检测、维护、监理等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工作,委托四川兴蜀消防安全职业培训中心承担。原四川省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中心不再履行此类人员的培训职能(颁发的证件在有效期内使用)。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的范围、对象及有关要求,按照109号令和有关规定执行。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满足社会需求,四川兴蜀消防安全职业培训中心应结合全省建筑消防设施行业实际,不定期举办全省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资格培训班。

四川兴蜀消防安全职业培训中心将于7月举办一期建筑消防设施施工人员岗位资格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建筑消防设施施工承包企业中尚未取得施工员岗位资格的人员;

2.已取得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因过期需重新参加培训取证的人员;

3.有意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的其它人员。

二、报名和培训时间

1.报名时间。通知下发之日起至7月15日止,未报名的不安排此次培训。

2.培训时间和考试取证。2011年7月20日至27日,7月20日18时前为报到时间。经考试合格后由四川兴蜀消防安全职业培训中心颁发建筑消防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和上岗证。

三、培训内容

(一)消防燃烧学基础知识,施工现场初起火扑救及火场逃生自救知识,消防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相关内容。

(二)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三)固定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四、培训地点

四川兴蜀消防安全职业培训中心(省公安消防总队培训基地内)。乘车路线,从成都金沙车站乘坐22路公交车在芙蓉古城招呼站下车西行100米。咨询电话:028-82696716 82696719。联系人:王见平、徐冰。

五、培训费用

按省发改委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教材、证件、食宿费等共计1350元/人。

六、其他事宜

所有参训人员需填好报名申请表(表格附后)并加盖公司印章报名,7月20日当天为报到时间。另,培训期间不安排休息、不准请假,请各公司应提前安排交接好参训人员手上的工作。报名电话:028-82696716(上班时间),传真028-82696719,报到时交两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并在背面注明姓名。

关于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工作的通知 第6篇

(津价房地[2005]402号)

市消防协会:

你协会《关于制定我市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函》(津消协[2005]01号)收悉。为规范我市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的收费行为,增加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的透明度,促进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市场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具有从事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相关资质的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承揽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业务并按专业规范提供服务的,其收费金额依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由当事双方具体协商议定。

三、我市的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火灾危险程度分为A、B、C、D四类:

A类是指甲、乙类厂房;甲、乙类储存物品的仓库;高层民用公共建筑(一类);地下建筑及隧道。

B类是指丙、丁、戊类生产厂房;丙、丁、戊类储存物品的仓库;高层民用公共建筑(二类);重要的公共建筑,公共娱乐场所等。

C类是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

D类是指临时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项目。

四、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按实际检测建筑面积收取,具体收费标准是:

(一)A类检测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建筑平方米按1.50元;B类检测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建筑平方米按1.00元;C类检测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建筑平方米按0.5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允许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得超过10%。

(三)D类检测收费标准:

1、临时用电装置按15元/KW;

2、变配电装置按100元/柜、箱;

3、对面积小、地点偏远的设施进行检测,收费金额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五、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的技术标准执行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电气装置消防安全检测技术规程》、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必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七、以上各项规定试行期一年。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天津市物价局

关于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工作的通知 第7篇

北京地区各有关工程设计单位:

现将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建标(2002)116号《关

于开展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检查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精神,结合北京市开展无障

碍设施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从思想上重视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执行《城市道路

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严肃性。

二、按照《通知》检查的内容及要点进行自查,并填写《北京

地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运行情况自查表》(见副

表)。

三、请各单位将自查情况与自查表于6月20日前报送北京市勘

察设计管理处。

联系人:黄飞莉黎泽洪

电话:68021802传真:68024986

附:

1、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建标(2002)116号《关于开展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检查的通知》

2、《北京地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运行情况自查表》

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2002年6月10日

附1:

关于开展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

建设情况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规委、建委、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建委、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省建设厅、民政厅、残疾人联合会:

为加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促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各方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推动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决定对部分城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城市

北京市、上海市、武汉市、成都市、西安市、深圳市。

二、检查内容

围绕贯彻《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十五”实施方案》,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在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是否制定了相关的建设和管理规定;

(二)2002年1月1日起设计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是否按“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

(三)在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是否按“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

(四)已建成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是否进行无障碍改造或制定相关的改造计划;

(五)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详细内容见附件。

三、检查组成(一)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民政部社会事务与社会福利司

(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展部

(四)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五)无障碍工作专家

四、时间安排

2002年6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

(一)接到本通知后,请有关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对本市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完成自查报告,并提出在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项目清单以及2002年1月1日起设计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项目清单。

(二)各城市自查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针对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对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提出建议。

联系人: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胡传海010-68393319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蔡卫义010-65273927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展部

郭春宁010-6514300

1附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检查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OO二年五月九日

附件: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检查要求

一、城市道路

1、城市主干道和主要商业街的人行道,缘石坡道的设置情况。

2、有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城市主要道路,轮椅坡道、安全梯道及扶手的设置情况。

3、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的人行道以及城市主要道路的公交车站,盲道的设置情况。

4、干道路口,人行横道两侧,地铁、轻轨交通的出入口,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台阶、坡道的起点与终点,提示盲道的设置情况。

5、城市主干道的主要路口、主要商业街的人行横道,与红绿灯同步的过街音响信号的设置情况。

6、有无障碍设施的场所,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牌的设置情况。

二、建筑物

1、政府办公楼、医院、综合商场、银行、邮电局、宾馆、饭店、文化馆、图书馆、飞机场、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以及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情况。

2、中高层住宅和公寓、为老年人服务的建筑物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居住区

1、居住区道路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情况。

2、居住区公共活动场地、公共绿地、服务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情况。

附件

2北京地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运行情况自查表

公建类别:填表单位:

注:

1、规定的设施若有设计无实现的;已建工程曾按“规定”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改造而未实现的,需在备注栏里注明。

关于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工作的通知 第8篇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建筑消防设施状况,提高单位消防管理能力,依法加强和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防范作用,预防和减少建筑火灾事故的发生,自2010年5月15日至10月30日,公安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是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内容,是遏制建筑重特大火灾发生的有效措施。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切实整治查处建筑消防设施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为确保此次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县公安局、县综治办、县安监局成立联合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专项治理工作。

二、具体措施

(一)动员部署

在构筑全省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电视电话会议上,对全县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并制订了《漳县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实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强化各单位之间的互相配合。5月16日,召集各相关单位召开了全县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动员大会,传达了省市会议精神,要求各单位开展为期10天的自查自改工作。

(二)排查摸底

在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大队对全县各单位进行一次彻底的排查,彻底查清建筑消防设施的实有数、运行完好数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签订维保协议等情况要全部登记造册建档,完善基础台账。经排查,全县使用自动喷水系统单位一家,无高层建筑及地下建筑。在建地下建筑2家,拟建自动喷水系统1家。

(三)宣传教育

大队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专项治理的内容和要求,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高度重视,营造良好氛围。同时,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的单位进行正面宣传,树立先进典型1家,引导社会单位自觉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三、取得成效

通过这次专项治理,督促和指导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根据单位实际,因地制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尤其是人员密集场所要提高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并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自动消防设施正常运行,有效地控制初起火灾。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相关建立了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单位自防自救能力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关于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工作的通知 第9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福州市政府、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提高江阴工业集中区各单位企业的消防管理能力,保障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火灾事故的发生,巩固历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成效,为江阴工业集中区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设有消防设施的建筑,重点是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入区企业单位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的长效机制,切实改善消防安全环境,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的发生,确保全区安全稳定发展。

三、组织机构

江阴工业集中区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由郭勇副主任任组长,经济发展处林山处长、建设规划处王圣富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处部抽调人员组成,统一组织和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区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大检查、大治理活动。

四、专项治理的范围

设有消防设施的建筑,重点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有人

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建筑消防设施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五、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

1. 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齐了建筑消防设施;

2. 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控制设备是否配置齐全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开、关标示是否明显;对需要保持常开或者常闭状态的阀门,是否采取了铅封、标识等限位错失;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功能是否完整,运行是否正常;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是否齐全完好,防火卷帘、常开式防火门的自动、手动启动功能是否能够正常实现‘

(5)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正常运行。

(6)其他消防设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正常运行。

3.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同一建筑物

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是否明确建筑消防的维护管理责任并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4. 消防控制室是否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值班操作人员是否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是否具有消防设施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5. 建筑消防设施是否落实定期检测制度,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6. 在建工程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设置了消防车通道,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置了消防水泵,是否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六、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30日前)

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行动按照福州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指定江阴工业集中区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全面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治理的专项大检查、大整治活动。

(二)排查整治阶段(7月1日至7月20日)

江阴工业集中区建筑消防设施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合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分工深入企事业单位和相关场所认真排查,逐一登记造册,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和目标要求,并跟踪火灾隐患整改。专项治理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建筑、场所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

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

(三)重点治理阶段(7月21日至9月20日)

江阴工业集中区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要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的多产权单位、自动消防设施不能运行或拆除的单位、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却未设置的单位,作为重点进行治理。要督促和指导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或涉及多产权、多使用人、整改责任主体不清的,要实施政府挂牌督办,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协调解决,确保按期消除隐患。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入区企事业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和保障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到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杜绝应付、走过场的想法和做法,切实将专项治理活动部署落实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入区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基层。要针对当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加以整治。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当成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同事,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对于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积极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开展宣传活动,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既要宣传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又要曝光一批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反面典型,积极教育和引导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努力营造整治火灾隐患的良好氛围。

(四)注重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各入区企事业单位要牢固树立“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通过专项治理的开展,进一步建立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扎实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着力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要严格落实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多产权、多使用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关于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工作的通知 第10篇

转发市文物局《关于开展文物宗教场所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检查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道、镇: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文物宗教场所和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和保障文物安全,现将市文物局《关于开展文物宗教场所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检查整治的通知》(文旅[20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文物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辖区内文物宗教场所和文物建筑进行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对排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同时上报整改情况。区文*局将于5月底前对部分文物宗教场所和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抽查。

附件:

1、《关于开展文物宗教场所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检查整治的通知》(文旅[201*]*号)

2、***文物建筑名单

关于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工作的通知 第11篇

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6 生效日期: 2006-02-16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服[2006]20号

各市州物价局:

我局《关于核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服

[2003]139号)下发以来,全省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收费秩序得到了较好的规范,社会反映平稳,经研究决定重新核定全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费(简称维保服务费)按消防设施总投资额分档累加计收,100万元以内的,维保服务费为6%;101-300万元的,维保服务费为5%;301-600万元的,维保服务费为4%;601万元以上的,维保服务费为2%。

二、维保内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外、室内消火栓水系统,各类自动喷火灭火系统,各类气体自动灭火系统,固定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固定泡沫灭火系统,消防电源和消防电气设施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维护和测试的消防安全设施器材。

三、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工作,必须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资格,必须遵循自愿委托和服务有偿的原则,维保单位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并明确具体的维保项目、维保技术标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指定或强制服务。维修保养期按计算,维保后必须向委托人出具技术维护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无维保委托书和不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费。维保服务内、或虽超过合同期,但属公司责任内需复修的,公司应按合同要求维保,并不得另行收费。

四、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费属重要的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统一管理。凡不具备维保资质和条件的单位,不得参照本规定收费。执收单位应到同级价格部门重新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票据,自觉接受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为两年。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方案 第12篇

一、检测实施内容范围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内所有建筑消防设施,合计面积约175945.24㎡,检测费用预算为527835.72元。主要包括: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消火栓系统;

4、消防联动设备;

5、消防水炮自动灭火系统维护。

6、有关消防的固定设备系统的检测。

建筑电气消防安全检查内容:

高低压配电装置消防检测、低压配电线路消防检测、照明装置消防检测、电动装置消防检测。

固定消防设施检测内容:

消防供配电消防检测、消防供水消防检测、气体灭火系统消防检测、机械排烟系统消防检测、消火栓消防检测、泡沫灭火系统消防检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消防检测、应急广播系统消防检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检测、防火分隔、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检测、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检测

二、检测单位资质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湖北省消防总队认定的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3)能自行出具正规的国家检测报告;

4)开展消防检测的经历丰富,每年的业绩合同在3个以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检测内容:

电气设施:

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消防水泵、防烟排烟设备、火灾报警装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自动灭火装置、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防火门、卷帘、阀门及消防控制室的各种控制装置等的用电设备的负荷分级应负荷设计文件的规范。

2)当消防电源主电源发生故障时,备用电源应能自动投入使用。2.变配电所

1)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2)主控制室及通信室室温不应超过35℃,油侵变压器室温不宜超过45℃,电力电容室、蓄电池室及配电室的室温不宜超过40℃。3)变配电室内无异常气味和声响。

3.变压器

变压器附件应齐全并完好。4.互感器

互感器个部位接点无异常。

电流互感器二次侧不应开路,备用的二次绕组不得用熔体相缠绕,并应接地。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不应短路,一、二次侧应设熔断器保护。外壳和二次绕组的接地应牢固、可靠、无松动和断线现象。干式互感器运行应无裂纹、烧痕和炭化现象。

5.低压配电、电气控制柜

配电(控制)柜(箱、板)周围300mm内不应堆放杂物。箱(盘)不应采用可燃材料制作。

电器外露导体、金属箱体接地应牢固完好。低压电器外观完好无损、无变形、无积污、无放电、无过热痕迹。开关灭弧栅,接触器灭弧罩应完好无损,固定牢固无松动,整体完整无损。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应与被保护线路导体截面和用电设备负荷相配合,熔体不应用不合格的其他金属体代替,熔体额定电流不应大于熔断器额定电流。断路器各脱扣器整定值与被控制的线路和用电设备应配合。热继电器整定值应与被保护用电设备额定电流相配合。

6.低压配电线路

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应穿金属管保护,无可燃物时可穿难燃刚性塑料管保护,有腐蚀的场所不宜用金属管配线,应用耐腐蚀性全塑料制品,所有接头应密封。

配电线路穿越可燃或难燃装饰材料时,应穿金属保护管,尚应采用玻璃棉、石棉等不燃材料作为隔热阻燃保护。

可绕金属管或其他柔性导管与刚性导管或电气设备、器具间的连接应采用专用接头,不得由绝缘胶带等缠包连接。

刚性导管经柔性导管与电气设备、器具连接,柔性导管的长度在动力工程中不大于800mm,在照明工程中不大于1.2m。

7.用电设备

电动机的防护形式应符合安装场所的环境条件。电动机应无缺件、无积污,通风冷却装置应完好运行正常,接线盒端盖完好。电动机应装设短路、过载、失压与欠压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整定值应正确。电动机外壳接地应牢固可靠,完好无损,相邻电机接地线不得串接,应与接地干线直接相连。电动机运行时,应无异常声响和气味。各带电导体连接点,壳体等不应有火花放电现象。

电动机的工作电流,不应超过额定值,三相电流应平衡,任意两相间的电流差值不应大于额定电流的10%。

8、照明装置

照明灯具配线接点必须设在金属接线盒内。照明灯具上所装的灯泡,不应超过灯具的额定功率,灯具配件齐全,无机械损伤、涂层剥落与灯罩破裂等缺陷。

三相照明线路各相负荷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电流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负荷相电流不宜小于三相负荷电流平均值的85%。带点导体对地(外壳)不应有打火放电现象。

9.插座与开关

安装的插座与开关应采用专用盒,面板紧贴墙面,四周无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装饰帽齐全。地插座面板与地面齐平或紧贴墙面,盖板固定牢固,密封良好。备用照明、疏散指示的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在照明分支回路中不得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插座、开关应安装在难燃级(B1级)以上的材料上,若安装在可燃机构上或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的保护措施。

固检消防设施: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的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系统的接地、管线的安装及其保护状况(每个回路检测);检测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状况、安装质量、保护半径及与周围遮挡物的距离等,进行模拟响应测试,并按比例抽检;检测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质量、柜内配线、保护接地的设置、主备电源的设置及其转换功能,并对控制器的各项功能测试(100%检测);检测消防设备控制柜的安装质量、柜内配线、手、自动控制及屏面接受消防设备的信号反馈功能(100%检测);检测消防控制室、各消防设备间及消火栓按钮处的消防通讯功能;检测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及明显标志、室内防火阀及无关管线的设置、双回路电源的设置和切换功能;检测火灾应急广播的音响功能,手动选层和自动广播、遥控开启和强行切换等功能;检测电梯的迫降功能、消防电梯的使用功能(100%检测),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和着火层的灯光显示功能;检测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照度、转换时间和图形符号。

相关技术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消防电梯、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灯)系统组成:电源、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触发装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消防通讯设 备、火灾应急广播、消防电梯、气体灭火、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装置等。

电源:

交流电源:规范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主电源采用专用消防电源,或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不能与日常用电合用(包括控制室监控电源、空调电源),《高规》还要求双电供电,设置自动转换装置。主电源容量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在百分之二十的报警部位(10≤报警点≤32)处于正常报警状态条件下,连续正常工作4小时,还有电压稳定度、负载稳定度不大于5%等要求。主电源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保护;不能采用插头连接。除主电源供电外,还要有直流备用电源。

消防控制室及火灾报警控制器

消防控制室:规范要求消防控制室的标志应齐全。消防控制室入口处应有明显标志(塑料、金属);控制器主电源要有明显标志;保护接地要设明显标志;控制器及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端部应有明显标志;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有明显标志;消防联动控制盘面应有明显标志。火灾报警控制器:控制器柜内导线要求布线美观,绑扎成束,导线编号、端子压接导线小于2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芯线截面积不小于25mm2,消防控制室接地板的接地线也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芯线截面积不小于4mm2。控制器主要功能:消音功能,复位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灾报警功能,二次火警功能,火灾优先功能,自检功能,显示记忆功能,屏蔽功能等。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电源容量试验和控制器试验类似。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火灾触发装置)

2.消防通讯、应急广播、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装置:

消防通讯: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设备间(泵房、风机房、空调机房、配电室、分控室等)应设专用电话分机,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宜插孔电话。要求语言清晰,通话可靠。

应急广播: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扬声器功率不小于3瓦,任何部位距离不大于25米,声压级高于背景音15分贝。也可与日常公共广播系统合用,平时用于广播、背景音乐等,火警时消防消防控制室应能强制转入应急广播状态,即相应楼层或防火分区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功放机)强制转入应急广播状态。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规范要求,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连续供电工作时间不少于20分钟。应急照明度不低于0.5LX,地下室不低于5LX,疏散指示照度不小于0.5LX。消防控制室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装置。

3.消防供水及消火栓系统:检查消防水源的性质、进水管的条数和直径及消防水池的 设置状况(100%检测);检查消防水池的容积、水位指示器和补水设施、保证消防用水和防冻措施等(100%检测);检查消防水箱的设置、容积、防冻措施、补水及单向阀的状况等(100%检测);检测各种消防供水泵的性能、管道、手自动控制、启动时间,主备泵和主备电源转换功能等(100%检测);检测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标志及输送消防水的功能等(100%检测)。检查室内消火栓的安装、组件、规格及其间距等;检测屋顶消火栓的设置、防冻措施及其充实水柱长度等(100%检测);检查室内消火栓管网的设置、管径、颜色、保证消防用水及其连接形状;检测室内消火栓的首层和最不利点的静压、动压及其充实水柱长度(按每个供水分区最不利点及首层均进行出水测试);检查手动启泵按钮的设置及其功能。

相关技术要求:室外消火栓系统:较为常见的采用市政供水。地下式室外消火栓井盖及附近应有标志,平时注意维护阀门、接口,保持清洁、干燥,启闭灵活。室内消火栓系统:分为市政供水系统和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设消火栓泵)

组成:市政供水系统由消火栓箱、管网、水源构成。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由消火栓箱、消火栓启泵按钮、管网、水泵、水源构成。

消火栓管网进水管不少于两根,应为独立的两根,当有一根需要检修时不影响系统管网的供水。管网应布置呈环状。消火栓启泵按钮要有保护措施;报警要准确,设有报警系统的要显示部位;并能联动消火栓泵,当消火栓泵启动后应有红色指示灯指示。消火栓栓口静水压力:不低于0.07MPa,不高于0.8MPa;出水压力:不大于0.50MPa,最主要是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7m(高规10m)。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检查管网的安装、连接、设置喷头数量及末端管径等;检查水流指示器和信号阀的安装及其功能;检测报警阀组的安装、阀门的状态、各组件及其功能(100%检测);检测喷淋头安装、外观、保护间距和保护面积及与邻近障碍物的距离等;对报警阀组进行功能试验(100%检测);对自动喷淋水(水幕)系统进行功能试验。

相关技术要求:组成:喷头、管网、水流指示器、末端试水装置、检修阀、报警阀组、水泵、水源。

喷头:在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距顶板的距离不小于75mm,不大于150mm。喷头距梁、通风管道距离要符合规范要求,高于底边0.14m,0.6≤水平距离≤0.9,高于底边0.35m,1.2≤水平距离≤1.5m,当通风管道宽度大于1.2m,应增设喷头。如果喷头安装位置较低时也可增加集热挡水板。

排水设施:湿式报警阀处应设有排水设施。试水管管径应为25mm,最好将泄水管直接引至水池、地漏,以便随时进行放水试验。

水流指示器:水流指示器一般与检修阀相邻设置,距离不小于300mm,应设在便于维修的场所(同检修阀)。报警阀组(湿式):水力警铃是利用水流的冲击发出声响的报警装置,应设在有人值班或公共场所(或附近),通过水力达到报警目的。压力开关是一种利用水压推动微动开关将水压转换成电信号的装置。稳压系统:喷淋系统的稳压非常重要的,是决定报警阀动作与否的关键所在。

5.防排烟系统:检测排烟系统风机(100%检测)、风道、防火阀、送风口、主备电源设置状况及其功能;检查通风空调系统的管道和防火阀的设置情况;对各个系统进行手动、自动及联动功能试验;检查正压送风系统的风管、风机、送风口设置状况并测量其风速和正压送风值。

相关技术要求:防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分三部分:正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通风空调系统

①正压送风系统

利用风速测试仪在其排烟风口下测量其风速大小,机械防烟系统风速不应大于7m/s。正压送风系统由送风机、送风管道、送风口及相关阀体等组成。《高规》要求,楼梯间正压值:40Pa≤正压值≤50Pa,前室正压值:25Pa≤正压值≤30Pa。

②机械排烟系统

利用风速测试仪在其排烟风口下测量其风速大小,机械排烟系统风速不应大于10m/s。机械排烟系统由排烟机、排烟防火阀、排烟管道、排烟口(排烟阀)等组成。

③通风空调系统

主要是防火阀(70℃)。火灾和烟气的横向及纵向蔓延主要是通过防火墙的孔洞蔓延。当有火警时,相应的空调送风系统应联动关闭,也就是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并有正确的反馈信号传送到控制室。

6.防火卷帘、防火门

防火卷帘分钢质防火卷帘、双层无机布(基)防火卷帘

联动控制功能:作为防火分隔的卷帘,可直接降至底位(有的设延时),作为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可分两步降底: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至距地面1.8m,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卷帘关闭信号应传送至消防控制室。

现场手动测试:利用现场手动控制盘操作卷帘门下降至底。远程手动测试:利用现场手动控制盘操作卷帘门下降至底。机械测试:利用卷帘门自带链条手动将卷帘门下降至底。

卷帘门下降速度测试:利用秒表,测试卷帘门从最顶端下降至底的时间并计算出卷帘门下降至底的平均速度。

卷帘门离地间距:卷帘门下降至底时利用塞尺测量卷帘门底部离地间距。防火门 利用塞尺测量防火门底部离地间距,查看双开防火门的顺序器及闭门器的功能是否正常,检查防火门的朝向是否为超疏散方向开启。

7.消防水泡 两大系统功能:

1)图像火灾探测系统。

2)消防水炮控制系统。主要检测::

1)火灾图像探测系统。

2)消防水炮控制系统。

3)炮体及水设备部分。

三、付款方式:

1)消防安全检测一次不合格的,重新检测时不得收费;

2)本次检测费用分两次付款。第一次付款为检测报告出具后支付合同总价的80%,第二次付款为第二年同月支付合同总价的20%。

四、依据的规范标准和法规:

GB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4717-2005《火灾报警控制器》 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01(2005年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261-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16806-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12955-2008《防火门》 GB14102-2005《防火卷帘》

CECS24-90《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材料规范》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GB50219-95《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A503-200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50281-2006《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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