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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属性论文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221

公共属性论文范文(精选9篇)

公共属性论文 第1篇

1 高房价的原因

高房价是住房供应与需求存在落差造成的, 这是高房价的主要客观原因。存在住房供应需求落差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第一是土地稀缺。我国人多地少, 住房用地与耕地一样, 在经济快速发展、民众住房需求高涨形势下十分紧缺, 特别在适宜居住的、人口较为稠密的东部地区, 可以用来建设住房的土地更为稀缺, 是十分宝贵的社会资源。在东部地区与大城市, 经济发展、城市基础建设发展快, 需要占用更多土地, 同时, 可用作建房的土地同样紧张, 如此形势加剧了东部地区及大城市住房供应与需求落差。

第二是城镇化速度快。中国的城镇化速度前所未有。当中, 人口向中心城镇、大中城市鳞次流动、输入是中国城镇化的真实写照与普遍规律。从历史数据可以看到, 城镇、城市人口增加不是绝对量增大, 是相对农村人口减少而言, 是相对量增加, 即农村人口一直在向中心城镇、城市输入。在此过程中, 呈现出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 小城镇人口向中、小中心城市输入、中小城镇人口向大中城市输入的鳞次流动现象。因为短期内人口涌向城市, 导致城市住房供应跟不上。

在人口鳞次流动规律中存在三个新问题值得今后深入研究。一是农村大量的住宅被淘汰、被空置、被浪费。这点一直未被重视, 或一直避而不谈, 也是可能产生房地产泡沫的重要原因;二是城镇住房供应及政策制订如何适应人口鳞次流动规律;三是如何指导住房结构、层次、品质分化, 满足改善型刚需。

第三是普通民众投资热情高涨。从抢购黄金的“中国大妈”取得辉煌战果, 到“房叔”、“房妹”购房量, 以及拥有2~3套房的众多普通中产阶级的社会现实来看, 普通中国民众对投资房产的热衷, 不受政府的言论或某一政策影响, 而是民众看到医疗、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推动的城镇化方向, 以及自身对住房需求感官认识, 刺激着“中国房市胜过股市及其他投资”的基本认识。民众的投资热情加剧了供应与需求落差。炒房成为职业, 住房成为牟取暴利的工具, 说明在制度上尚有漏洞缺陷。

2 住房的资源属性

住房制度改革以及住房供应手段的变化, 加剧了人们对住房资产属性的认识, 纵观学者研究、行政政策及普通民众都把住房充分作为资产来研究、管理、投资, 截止目前, 城镇住房被赋予了强烈的资产属性。稀缺住房被投资者投机、占有、垄断, 也推动了地价、房价不断高涨, 也是因为忽视了住房公共资源属性被赋予了强烈的资产属性。

计划经济时代, 住房是用作分配的公共资源, 具有典型、强烈的资源属性。市场经济时代, 仅认识到住房的资产属性, 是高房价、房产税等问题纠缠不清、寻找不到出路的根本原因。为厘清认识, 需要分析住房社会公共资源属性的本质。

曾有人认为, 房子就是固定资产;也曾有人认为, 世界上凡是有市场经济的地方, 都把房子赋予唯一资产属性, 中国要搞市场经济, 中国的房子理所当然应突出资产属性;曾有人认为, 房地产就是金融产品此种认识失去了对所处环境与基本面的认识。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市场经济的基本面是人口众多、资源匮乏, 所有的匮乏资源都是中国的社会公共资源, 需要有相应的公平、公开、公正的分配制度。

我们需要重新认识土地及地上房屋除了具有资产属性外, 还有其不可忽略的全民所有烙印社会公共资源属性。笔者认为全体公民拥有的公平住房需求, 就是我国的住房社会公共资源属性。

3 忽视住房公共资源属性的危害性

城镇化以及住房环境、品质的提升对住房这一“物质”的需求日益高涨, 有限可用土地与有限的住房正日益成为我们国家稀缺的公共资源。

某些人“一线城市房价未来五年翻番”的言论是深刻领会政府只会从资产角度管理房地产的背景下提出来的, “房价每调必涨’”的断论, 更是认识到政策调控导致开发商被吓、住房量停滞、萎缩、需求加大推论出房价必涨。

44当下, 住房的公共资源属性正在被投机Dev小者加以利用。“房叔”、“房妹”们, 甚至elop城开发商们正是利用了住房的资源属性, 在有

me镇

nt建限的、绝对量小的资源面前, 呈现“不管价of设格有多高, 占有资源是前提”的投机心理, small囤积资产、资源达到增值目的。

cit当前, 调控房价, 需要从充分认识投资ies性与投机性购房对推高房价、地价的作用。事&实证明, 有限住房用地与住房一旦被投资后,

tow

ns很快将变成牟取利益的工具, 结果是这些地方

的地价、房价暴涨现象尤为突出。温州炒房团更是证明, 不管国内外, 在人口稠密、经济发达、住房需求旺盛的城市, 投资者占有房地产资源获得投机回报的可能性大、而且很大, 且此类投资回报远高于其他投资。住房投资行为, 在人多地少的我国非常容易实现。住房投资行为与其说是市场经济中的投资行为, 不如更准确地定性为投机行为。

4 改变房地产管理手段

调控房价需要改变对住房的管理手段。因为突出住房的资产属性, 拥有住房的目标是经济效益最大化, 追求高回报, 地方政府也会把追求高地价以及高地价背后的政府收益作为主要目标, 这成为高房价的推手;突出资源管理, 则会重新回到计划分配套路, 不利于资产搞活。如何并列看重资产、资源属性, 追求住房的最佳社会经济效益, 特别是在城市建设用地相对稀缺情况下, 政府需要同等重视住房的资产、资源属性, 对住房用地、住房资源进行公平合理, 又讲求科学的配置, 才能真正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社会目标。

需要指出的是, 市场经济允许通过资产、资本获得收益, 但是, 如果利用住房等公共资源来获取收益, 以及投机公共资源产生增值, 是很不公平的。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确定土地资源属于全民所有, 国有建设用地同样属全民 (包括农民) 所有, 因土地稀缺已经导致的住房公共资源问题突出。如果稀缺的地上住房被一部分人加以利用, 以不公平价格购买或投资超出自己应得部分住房面积, 囤积资源, 那就是投机、垄断行为。其结果是, 另一部分人将失去自己应得的社会公共资源。更为可怕、可愤的是, 一部分人占有了住房后, 不吝空置、闲置, 静等增值, 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人为制造了住房需求紧张。

5 房地产调控的出路

“居者有其屋”的社会目标就是要遏制房价、地价非理性上涨。一是要把住宅用地和住房当作稀缺公共资源严格管理, 科学、公平配置;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 遏制投机性购房。这是防止一些人继续吹大、做大房地产泡沫, 保护经济发展持续、稳定的必然选择。当前, 房地产管理有以下几方面亟待落实:

考虑土地出让制度之外的补充措施。住房土地成本过高也是推高房价的原因之一。土地成本包含的大项有土地补偿、基础设施成本、政府收益。各地住房土地成本中, 政府收益占房价的比例较高, 而且是住房越紧张的地方, 政府收益越高。这里需要反思土地出让制度外是否有需要补充制度, 补充普通民众获得住房的途径。

加快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商品房两套管理体系。把市面上的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比例颠倒过来, 在实现普通民众基本住房需求的前提下, 推行商品房市场化。

并重管理房地产资产、资源。对占用资源量大的高档别墅、大中户型以及占有2套住房资源以上的消费群体, 增收资源成本费。收取的资源成本费用来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 实现均衡住房资源。

考虑制订“农民进城”购房的政策, 深度研究农村住房的资产属性, 采取措施处置、周转农村空置房屋。

研究制订全国人均住房面积标准, 购买该住房面积减免土地出让金、税费等。调整“中低收入”家庭作为保障房应保对象, 考虑“全国人均住房面积”作为甄别标准。

建立住房信息公开制度。全国范围内联网住房信息系统, 公开每人住房信息。公开城镇住房规划计划。适时公开土地供应计划、保障房计划、商品房计划供应量与位置。

坚决制止囤地、囤房、闲置住房行为。分清、追究政府和开发单位在土地、房屋闲置中的责任, 做到物尽其用、房尽其住。

粮食准公共产品属性与国家农业政策 第2篇

陆福兴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湖南省农村发展研究院,湖南长沙 410003)

[摘要]粮食准公共产品属性在世界经济竞争中越来越凸显,表现在其生产条件的准公共产品性、粮食国家调控的公共安全性、公民粮食产品消费的非竞争性、公民粮食产品消费的非排他性和粮食产业的公共多功能性等。它决定国家农村政策的重心、加快国家农村政策的创新、影响对粮食政策的效率评价、造成国家农村投入的政策支持不足和影响地方各级政府对粮食的公共投入政策。按照其属性要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粮食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完善农民公共产品需求的表达机制;合理引入市场机制拓展筹资渠道;改革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方式。

[关键词]粮食准公共产品属性;国家农业政策;粮食安全粮食准公共产品属性的理论阐释

准公共物品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产品,它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如教育、政府兴建的公园、拥挤的公路等都属于准公共产品。对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在理论上应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民以食为天”,粮食生产历来是国家经济政治稳定的基础,粮食不仅提供人类生存所必需的食物,也为国家的稳定奠定了战略基础,粮食生产独特的功能是别的部门所无法替代的,因而,粮食是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产品,粮食不能是完全的私人物品。事实上,中国对粮食市场的严格调控,就是粮食是准公共产品的证明。

1.1 粮食生产条件的准公共产品属性

粮食生产条件包括自然资源、农业机械、农田基础设施、技术培训和农业科研创新、大江大河治理等。粮食生产设施特别是水利和交通的建设,公共属性很强。而由于粮食只能来自于农业生产,极大的受到自然风险的约束,并且粮食产业属于基础产业,其比较效益相当低下,单纯依靠粮食产业本身的产出效益无法有效提供或改善这些生产条件。有些生产技术条件如大江大河的治理和农业科研创新,是单独的粮食生产者或粮食生产区域无法独自提供的,因而必须作为公共物品由公共部门协调提供。“财政投资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的投资决策依据应该是资本产出比率最小化和促进就业创造”[1]。国家对于粮食生产条件的投入,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不是为了粮食生产的效益,而是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1.2 国家粮食调控的公共安全性

粮食安全是一国统治者的统治根基和前提,只有确保所有人在任何时候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他们所需要的基本食物,国家才能稳定发展,因此政府必须通过对粮食的干预来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古今中外的实践表明,国家一般都对粮食以公共安全的理由进行调控,前苏联战时粮食共产主义政策、中国古代的粮食军事储备、解放后国家的“深挖洞、广积粮”政策等,都说明粮食不仅关系到日常生活,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因此,所有国家都会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绝不会让粮食在市场中放任自流。同时,从粮食的特征可以判断,粮食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基础产业性质导致其具有极强的外部性特征,粮食产业天然的产业缺陷又决定了在市场机制下其正外部性成本无法获得弥补,其负外部性成本亦无法自动消除。因此,粮食领域不可能依靠市场机制自动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政府必须借助公共财政工具予以适当干预。

1.3 公民粮食产品消费的非竞争性

在现代社会里,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物的要求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平等的。粮食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日常用品,具有消费的刚性,这种刚性正像人们需要国防保护安全一样,形成了公民粮食消费的非竞争性。粮食消费的非竞争性是指粮食消费的必须性、平等性和道义性。众所周知,饮食是人类生存的第一需要,任何人都不可能不吃饭,也不可能通过任何手段来独占粮食,不让别人消费。现代农业科技的广泛应用和粮食生产能力的空前提高,为粮食的平等消费和足量消费提供了生产力的保障,国家对粮食消费的干预机制为这种平等消费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如果这一维持生命的基本需要得不到满足,往往演变为社会的动荡。

1.4 公民粮食产品消费的非排他性

当社会进入现代文明时,人们消费粮食维持基本生存具有非排他性。一个人的粮食消费量是一定的,不可能大量的占有和消费,也就是说,不会因为一部分人多享受粮食,而另外一部分人就少享受或不能享受,粮食对每个人都是不可缺少的。当粮食短缺时,国家会动用行政手段保障其粮食的分配,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因此,就一个国家内部而言,基本农业产品的消费本质上是不具备排他性的。在当代文明社会,国家为了公民的基本粮食消费,会动用公共财政进行调节,比如进口、保护价收购、粮食补贴等多种手段,保证国家公民粮食需求的稳定,正像国家提供其他公共产品一样,国家对公民粮食的消费也会花大本钱,这也是当前西方国家花大钱亏本投资粮食生产的原因。因此,作为国家粮食安全的农产品不能像其他商品那样“物以稀为贵”随意涨价,当食品供不应求时,国家会采取进口、调拨、限制消费等措施,以此来保障粮食的最低需求。

1.5 粮食产业的公共多功能性

生产粮食的农业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日益扩展其功能。当前,农业不只具有经济功能,而且日益凸显其生态功能、社会功能和政治功能,成为多功能性的人类活动。农业的社会功能如增加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消除社会的单一性和不稳定性,保持社会的创造性、多样性、稳定性和永续性;提供社会交流和身心娱乐的休闲空间,感受劳动的创造性,提高国民素质的教育功能以及人性回归的体验,等等。同时,农业也传承社会文化,保障社会的延续发展。粮食生产的这些社会功能,其本身是公共性的。日本学者祖田修将农业定义为:“通过保护和活用地域资源,管理和培育有利于人类的生物来实现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生活价值的均衡与和谐的人类的目的性社会活动[2]”。农业的这些多元化价值和综合性的公共功能,凸显了其社会公共功能。粮食准公共产品属性对国家农业政策的影响

粮食的准公共产品属性表明,粮食生产与国家公共产品供给具有密切的相关性,粮食生产能力的提升必须依赖于国家的调控,需要国家对粮食生产进行公共投入,抵消粮食生产者的外部性损害,以保证粮食生产者的合理利益。因此,国家农村政策必须以粮食准公共产品性为基石,必然深受粮食准公共产品性的影响,也必然适应粮食的准公共产品属性。

2.1 决定国家农村政策的重心

国家农村政策的核心问题是粮食安全,三农问题的焦点是粮食生产的投入产出综合效益。中国曾经把粮食作为一种战略,形成了“深挖洞、广积粮”的政策,这主要是基于粮食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当前,国家农村政策还必须以粮食为基础,密切关注国家的粮食安全。一方面为了保证国家的粮食安全和整个国家的社会稳定,为国家其他产业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另一方面,因为粮食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它需要国家对粮食生产的公共财政投入,国家对粮食进行支持也是其责任和义务。因此,近些年来,中国农村政策变迁中不仅取消了农业税,而且加大了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开展了多种补贴,如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农机补贴等。这说明国家的农村政策以粮食为重心,遵循粮食的准公共产品属性。

2.2 制约国家农村政策的创新

中国在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下,形成了传统农业农村政策的诸多扭曲,在当前全面小康建设的重要时期,国家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并且把三农问题作为非常重要的问题,连续8 个中央一号文件都是关于三农问题。但是,由于三农问题的重要问题是粮食,而粮食又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因此,一方面,由于粮食公共投入的需求特别大,国家无法在短时期内满足这种需求,因而三农问题的解决也不能一蹴而就;另一方面,粮食具有私人产品性质,粮食政策必须从市场规律出发,但农村市场的不完善缺陷日益显露,“政府之手”调节有限,国家粮食政策还需要寻求科学合理的对接政策,因此,粮食准公共产品属性永远推动着国家农村政策的完善和创新。

2.3 影响国家农村政策的效率评价

粮食的效率不仅仅是经济效益,而要考虑它的综合效益,诸如生态效应、社会效应、政治效应等。因此,对于国家粮食公共投入效益的评价,不能以经济效益为标准。对于经济效应而言,由于粮食的低需求弹性、低供给弹性和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必然干预,农民经常只能得到补偿性的工资性收入,甚至有时还出现连货币成本也不能得到补偿的“伤农”情形。但是,粮食的生态效益保证了社会系统的良性碳交换,有益于生态循环而净化城市环境,粮食生产的社会效益不仅保障了农民生活安全,而且保障了整个人类的粮食安全;粮食的政治效益不仅保证了政治稳定,而且促进了政治文明。因此,对于国家的农村政策,不能够完全凭借经济效应进行考查,而应该综合性地进行评估。

2.4 造成国家农村投入的政策支持不足

在粮食不能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求的情况下,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需要政府干预粮食市场,否则,在完全的市场经济下,就会出现“因为支付能力不足而带来的饥饿和死亡”。因此,国家对农村的基本投入必须保障,这是粮食公共产品属性的一种意义。但是,国家农村供给政策的公共性,决定了其供给效益的低水平性。由于粮食公共产品投入是一种低效率供给,国家只是为了粮食安全而进行勉强供给,国家对粮食的公共产品供给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效率,由于效益不足而积极性不高,这种供给使得粮食公共产品的国家供给永远只是勉强满足,而不会出现丰足。因为根据经济规律,公共产品供给只要勉强达到饱和便缺乏供给动力,粮食公共产品的供给也是这样,国家只要能够达到勉强的粮食安全,就会把剩余的公共产品供给转移到其他部门和地区,取得更高的经济效益。

2.5 影响地方各级政府对粮食的公共投入政策

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益永远是一种公共效益为主的效益,粮食准公共产品性决定其投入的效益外部性较大。对于各级地方政府来说,对国家层面的粮食问题关注的兴趣并不大,只有对于GDP 等能够产生地方效益的事情,或者事关政绩的事情,他们才感兴趣。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对于国家的粮食政策,甚至对整个农村投入政策,大多有一种事不关己的态度。事实上,一些地方对于农村发展的事情,一直是两眼向上依靠中央政府,这就造成了国家政策的贯彻被阻和地方农村政策支持不足的状况,地方各级政府对农村粮食产业投入的消极态度,影响了国家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也造成了中央一号文件的效应递减。基于粮食准公共产品属性的国家农业政策的制定

要解决粮食问题,只有找到“病因”,才能对症下药,少走弯路。粮食的准公共产品属性要求国家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要遵守其属性要求,同时要合理运用其特性完善相应的政策,推进农村发展,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

3.1 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

粮食安全是一种国家责任,如何把地方目标与国家责任结合起来,需要明确国家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公共产品投入责任。要按照各地农业生产状况,明确划分各级地方政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任务,用法律和制度规定其公共产品投入责任,防止“搭便车”和“消极怠工”的现象发生。同时要相应地扩大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特别是改革完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保证地方政府特别是贫困落后地区的供给能力。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和省级政府应加大在农村地区的财政支出,加速农村地区生产和生活基础设施的建设。此外,要改革政府政绩评价机制,把地方公共产品投入纳入地方政绩评价。

3.2 完善农民公共产品需求的表达机制

当前,中国公共产品国家供给机制与农民需求机制没有很好衔接,造成需求者与供给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大量的需求不能满足,另一方面又存在供给剩余和供给浪费。粮食准公共产品属性要求,农民的需求必须让农民自己决定,而不是被供给来决定。因此,要完善各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推进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建立国家与农民合作组织的信息沟通体系,完善国家粮食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机制。此外,要强化村民自治组织,提高村民自治组织的公共服务能力和信息供给能力。村民自治作为国家沟通民众的自治性团体,关键在于村委会要增强其代表农民的组织能力,成为农民的公共服务代言人。

3.3 合理引入市场机制拓展筹资渠道

“从目前的情况看,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主要取决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生产环境条件[3]。”准公共产品的供给规律受公共产品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双重制约,因此农村准公共产品供给不能忘记使用市场规律调节。可以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由农民按照受益程度的大小进行集资生产,或者先由政府公共提供,然后按照受益大小向使用者收费。目前,在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服务市场秩序混乱、服务效率低下就与缺乏公共服务性质的界定机制,政府没有对服务的性质进行明确区分具有密切的关系。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公共产品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在公共产品供给领域政府提供的必要性。因此,对于农村纯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公共财政提供,准公共产品则可以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由政府和私人混合提供,以拓展筹资渠道。

3.4 改革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方式

现阶段,要有效缓解中国农村公共产品普遍短缺的突出问题,关键是创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改革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方式,形成多方面、多渠道的农村公共产品资金供给新机制。对于粮食等准公共产品,要建立多渠道、多方式、全方位的供给体系。要在粮食公共产品供给中引入公开招标、公示和竞争制度,以有利于集中农民的需求,防止暗箱操作,杜绝权力寻租等现象,从而在有限的财政规模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的成本,提高财政资源使用效率。此外,要创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社会组织保障制度,扩大民间组织的公共产品供给能力,特别是对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要调动民间组织和各种社会组织的积极性,改善国家独自供给的状况。

当前,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竞争激烈化,经济竞争日益集中在具有战略性的产业上,粮食产业是世界发达国家的主要目标。因此,粮食安全不仅成为了世界性的问题,也是一些发达国家贸易战争的战略武器,粮食的准公共产品性越来越突出,国家粮食政策也越来越显示其战略性。如何遵循粮食准公共产品属性,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政策,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存进社会和谐稳定,科学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前提。

参考文献

体育公共产品产权制度及其属性分析 第3篇

【关键词】体育公共产品;产权

在体育公共产品供给领域,体育公共产品产权制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若是体育公共产品产权不清晰,一方面导致体育公共产品供给领域交易费用的增加和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不利于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之间的合作,不利于调动他们供给体育公共产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了解体育公共产品产权制度现状及其属性,能够对症下药,有效地缓解上述问题。因此,本文着重探讨了体育公共产品产权制度及其属性,以期为界定体育公共产品产权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

1体育公共产品产权概念梳理

11体育公共产品产权的含义

对于产权的理解,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目前为止,学术界对产权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一、产权即财产所有权,即产权是出资者享有的权利,等同于财产所有权〔1〕,包含多方面权能的权利束〔2〕。二、产权是包括所有权的更为宽泛的概念,产权比所有权更宽泛。如阿贝尔认为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安全的权利、重新获得的权利、对资本的权利及其他权利。三、产权是一种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经济性质的权利,其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是人们使用资产所产生的经济性质或社会性质的关系,而物则是连接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纽带。四、“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 〔3〕。”(德姆赛茨)五、产权是维持资产有效运行的制度规则,是保障人们财产、具有权威性的规则。六、产权是强制规定的人对物的权利。以上这些观点的侧重点不同,但其基本含义均是产权主体之间关于财产的行为权利。其共同之处是:一、产权具有收益性、排他性、有限性、分解性和流动性;二、产权规定了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关系;三、产权是一种权利束,可分解为多种平行的权利。

基于上述关于产权的认识,考虑到我国体育公共产品市场发展状况,结合我国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发展需求,以及研究目的和需求,本文侧重于产权具备的功能,从产权的权利和责任角度出发,解读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所以,本文中的体育公共产品产权是指对体育公共产品相关财产的归属、运作、控制的制度安排。

12体育公共产品产权的内容

学术界关于产权的内容主要有“三要素说”和“四要素说”,其中“三要素说”包括:(1)使用权,是指人们有权使用,但不能私用;(2)收益权,是指从资产中获得收入或租值;(3)自由转让权,是指让渡或出卖资产的权利。“四要素说”除了包括上述三个权利之外,还包括占有权,是指产权主体对产权客体的排他的最高支配权。考虑到某一体育公共产品可能存在多供给主体,供给主体之间的权利可能不会完全对等,因此,本文中的体育公共产品产权内容包括使用权、享受权、自由转让权和占有权四个要素。

2我国体育公共产品产权制度诊断及其属性

21我国体育公共产品产权制度诊断

任何一种产权及其形成的产权关系都需要规则的支持,包括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两种。产权制度是指产权关系的制度安排,是界定、确定、保护和行使产权的一系列规则〔4〕,它是产权主体在交易中行使财产权利时逐渐形成的一套系统且稳定的行为规则和规范体系。体育公共产品产权制度根据产权归属主体的不同,本文将其分为:公有产权制度、混合产权制度和私有产权制度,而共有产权包括混合产权和公有产权。

若是体育公共产品产权的主体是由多个经济主体构成的共同体,共同体内所有成员均享有权利,那么这种产权就是共同产权。其特点是某个成员对体育公共产品行使权力时,并不排斥其他人对该体育公共产品行使同样的权利,换句话说,体育公共产品的共有产权在个人之间是可重合的,每个人都可以使用体育公共产品,但都没有权利声称体育公共产品是属于他的,单个成员无权利对财产进行转让或者出售。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中公有产权和混合产权的区别是,体育公共产品公有产权的主体是国家,公民行使财产权利;而体育公共产品混合产权是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的融合。私有产权是指个人完全享有没有分解的财产权利关系,即供给主体完全享有体育产品的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和占有权,无论任何决策均由个人自己决定,其最显著特征是排他性,即其他任何人在没有经过产权主体的认同下,不得占有、损害或者阻止所有者行使其自己的权利。

公有产权、私有产权和混合产权的划分是根据所有权主体的性质来决定的,在现实生活中,体育公共产品的产权可分解为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它需要通过这四种权利才能得以实现,即体育公共产品产权性质是由实际生活中的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的权利安排决定的。

体育公共产品产权制度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提高人们合作的可能性,减少因为供给过程中的利益冲突而带来的资源浪费,提高供给体育公共产品的经济效益。总体来说,体育公共产品产权制度的建立能够减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费用,但是由于人们的有限性,不得不为产权制度“付费”。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体育公共产品产权制度是人们在局限性的条件下做出的理性选择,是人们认识水平和自身发展提高的产物。目前我国体育公共产品大多数属于混合产权和私有产权,纯粹的公有产权已经逐步向混合产权转变。但我国产权制度不清晰,体育公共产品的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界线模糊,导致在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中产生利益冲突或者出现无人管理的状况。由此,体育公共产品产权制度需要不断改善。

22体育公共产品产权属性

产权的类型不同,它所具备的属性也有所差别,一般来说,公共产权具备非排他性、不可让渡性、不可分割性和不清晰性;而私有产权与之相反,具备排他性、可让渡性、可分割性和清晰性。下面对体育公共产品的产权进行详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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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纯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产权属性

一般来说纯体育公共产品的产权主体是政府,每个公民都可以行使对体育公共产品的使用权,但不能独自占有体育公共产品。纯体育公共产品的产权具有非排他性、可分割性、不可让渡性和不清晰性。其中非排他性是指任何人享有使用体育公共产品的权利,同时也没有权利阻碍其他人使用该体育公共产品;可分割性是指可将体育公共产品的产权的权利束分割为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这四项权利可分属不同的经济主体,一般来说,纯体育公共产品的使用权属于公民,其他权利均属相应的政府组织;不可让渡性是指纯体育公共产品的产权安排不可以在不同的经济主体之间转换,德姆赛茨指出:“可让渡性是指将所有制再安排给其他人的权利,它包括以任意价格提供销售的权利。当稀缺资源的所有制是共有时,排他性和可让渡性都会不存在的,没有人会节约使用一种共有资源,也没有人将资源的所有制安排给其他的人〔5〕”;不清晰性既包括产权主体的不清晰也包括产权客体的不清晰,纯体育公共产品的产权主体不是可以辨析的自然人,而是虚拟主体,没有明确的具有独立资格的资产所有者代表,这就意味着纯体育公共产品的产权主体没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纯体育公共产品产权客体的不清晰是指没有明确各个产权主体的权、责、利之间的关系。表现在,其一,纯体育公共产品各种产权权利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即没有明确谁拥有纯体育公共产品的哪些权利,是拥有占有权,还是拥有收益权、经营权、转让权,还是拥有整个权利束。其二,没有明确划分各主体之间的财产范围,即没有理清纯体育公共产品出资人、法人和管理者各自的财产范围。

其二,混合体育产品的产权属性。

混合体育产品中的俱乐部产品的产权具有部分排他性、可分割性、可让渡性和相对清晰性。其中俱乐部体育产品的部分排他性是指在特定范围内,对于不满足条件的人进行排他,对于完全符合条件的人不排他;可分割性是指可将体育公共产品的产权的权利束分割为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四项权利可分属不同的经济主体;可让渡性是指混合体育公共的某些权利安排可以在不同的经济主体之间转换;产权的相对清晰性是指,对比纯体育公共产品来说,权利主体是可以辨析的自然人,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俱乐部体育产品各种产权权利之间的界限较为清晰,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较为清晰。一般来说,俱乐部体育产品的出资者拥有其所投资本的最终所有权和部分收益权;俱乐部的法人拥有对俱乐部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经营权、交易权和收益权等,拥有整个俱乐部财产完整的权利束;俱乐部体育产品的经营管理者拥有其独有的人力资本产权,可进一步将该产权进行分解,如将使用权归俱乐部法人,将所有权和收益权等归经营管理者自身所有。共有体育资源具有非排他性、不可分割性、不可让渡性和不清晰性,其中,非排他性、不可让渡性和不清晰性三种属性与纯体育公共产品大同小异,只是产权主体规模、范围等有所差别,在此不对这三种产权属性进行详细阐述。共有体育资源的不可分割性是指该资源的产权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不能将其分割开来。

其三,纯私人体育产品的产权属性。

对于纯私人体育产品来说,其产权具有排他性、可分割性、可让渡性和清晰性。其中纯私人体育产品的可分割性、可让渡性和清晰性与俱乐部体育产品相近,在此不再做详细的探讨。而纯私人体育产品的排他性是指该体育产品的唯一产权主体完全享有体育产品的所有权、支配权、转让权等权利。

3小结

本文中的体育公共产品产权是指对体育公共产品相关财产的归属、运作、控制的制度安排,其内容包括使用权、享受权、自由转让权和占有权四个要素。依据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产权制度产权归属主体的不同,本文将其分为公有产权制度、混合产权制度和私有产权制度,而共有产权包括混合产权和公有产权。另外,本文详细分析了纯体育公共产品、混合体育公共产品和纯私人体育产品的产权属性,认为纯体育公共产品的产权具有非排他性、可分割性、不可让渡性和不清晰性;混合体育产品中的俱乐部产品的产权具有部分排他性、可分割性、可让渡性和相对清晰性,共有体育资源具有非排他性、不可分割性、不可让渡性和不清晰性;纯私人体育产品具有排他性、可分割性、可让渡性和清晰性。目前我国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产权界限不清,导致了在体育公共产品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要注意对体育公共产品产权进行明确的界定。

参考文献

〔1〕余汉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的边际分析〔D〕广州:中山大学,2007

〔2〕陈钊新制度经济学方法论剖析〔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05

〔3〕谭利华产权制度的社会学分析〔D〕南宁:广西大学,2001

〔4〕德姆赛茨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4

(责任编辑:李宏斌)

论公共关系的本质属性和特征 第4篇

公共性是公共关系的本质属性

公共关系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在公共关系学学科领域有几种不同的说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是“双向传播沟通”说, 公共关系是社会组织和公众之间的信息双向传播和沟通的过程。二是“关系”说, 公共关系是社会组织与其公众之间的社会关系。三是“形象说”, 公共关系是塑造形象的一门艺术和科学。给概念下定义就是对这个概念本质属性的最精炼的表达。对公共关系本质属性认识的不一致, 直接导致对公共关系概念定义表述的多样性和差异性, 引起对公共关系理解的混乱和偏差。

所谓本质属性, 是指事物一种内在的规定性, 这种规定性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依据。公共关系之所以是公共关系, 而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 就在于公共关系自身的质的规定性, 这种质的规定性, 把公共关系学与其他学科区别开来, 也是公共关系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的前提和基础。公共关系是公共关系学的基本范畴, 对公共关系本质属性的确定, 是正确理解和界定公共关系的前提, 也是构建公共关系学学科体系的基础。

陈先红教授在其《公共关系的公共性本质》一文中说:“我认为, 公共关系的本质属性是公共性’。”[1]我也赞同这种说法, 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1.公共性是公共关系一词的词中应有之意。“公共关系”一词是舶来品, 其英文为“PublicRelations”。这里的“Public”是形容词, 其基本词义是公共的、公开的、公用的、公众的, 是相对于“private”而言的, 表明它是非私人性的、非秘密的、非个人的。“Relations”是复数形式, 表示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Public”作为形容词是用来限制和修饰“Relations”, 因此, “PublicRelations”可译为“公众关系”, 也可译为“公共关系”。到底采用哪种翻译?学科界历来有不少争执。“公共关系”的译法最终被大多数学者所公认并确定下来, 其中最重要的理由就是“公共”一词与“私人”一词相对应, 这种译法能把“公共关系”与“私人关系”区分开来, 准确表达了公共关系的本质属性是“公共性”, 表明公共关系“是社会组织在复杂的交往中与社会公众或与社会公众所组成的群体建立的非个体的、非私人的、非秘密的关系, 它具有公众性、社会性、公开性等特点。[2]”

2.公共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就是不断追求公共性的历史过

程。公共关系产生和发展经历了这样几个主要时期:第一个时期是巴拉姆时期公共关系的萌芽时期, 是公共关系最黑暗的时期, 也是公众最受蔑视, 即被欺骗、被愚弄的时期。第二个时期是艾维李时期公共关系诞生时期, 是统治者已经认识到公众的力量, 意识到公众再也不能被欺骗、被愚弄, 是公众应该被告知的时期, 社会组织开始重视对公众进行的公开的信息传播。第三个时期是双向信息交流的时期, 组织不只是向公众传播有关信息, 而且也开始重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与公众在相互交流的过程中以祈求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在此基础上就某一问题达成共识。公共关系的这一产生和发展历程说明:公共关系是社会组织和其公众之间的信息传播从欺骗隐瞒到公开告知;从单向传播到双向交流的互动, 是不断追求组织与其公众共识、一致的过程。

3.公共关系公共性释义。陈先红教授将公共关系的公共性解释为:“第三方立场”, 在她看来, “公共关系是一只脚站在组织里, 一只脚站在公众关系和社会环境中, 既要对组织负责又要对公众负责还要对社会负责。公共关系所扮演的是一种超越甲方乙方的关系居间者’角色, 它必须成为组织与相关公众之间相互了解和沟通的渠道, 它必须在各个领域平衡彼此的关系, 并且诠释和整合不同的意见和观点。”[3]廖为建教授将公共关系的公共性概况为:“通过平等交流寻求共识, 通过双向互动达到和谐。”[2]由此可见, 公共关系的公共性就是组织通过与其相关公众之间相互了解和沟通, 整合不同的意见和观点达成一致, 在各个领域寻求组织和公众之间的共同利益, 并促使双方实现这种共同利益, 以达到双赢。

公共关系的特征

特征是事物本质属性的外在表现, 是我们进一步区分事物的基本依据。从公共关系的本质属性的论述来看, 其基本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公共关系的公共性在公共关系工作对象上表现为公众性。

公众是公共关系工作的唯一对象, 是公共关系的客体, 是构成公共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公众性是公共关系公共性本质规定性的应有之意, 是从公共性中引申出来的一个重要概念。公共关系的一切工作都是围绕公众而展开的, 都是为了争取公众、赢得公众的支持与理解。被誉为“公共关系之父”的艾维李, 提出公共关系的第一个信条就是“公众必须被告知”;被誉为“公共关系学的创始人”的爱德华伯内斯提出“投公众所好”;在此基础上, 卡特李普和森特又提出“双向对称传播”, 即通过与公众对话的方式, 实现组织与公众的沟通, 把公众的利益与组织的利益联系起来。[4]由此可见, 公共关系工作总是把工作放在首要的位置, 没有公众, 就没有公共关系;丧失了公众, 就是公共关系的失败。

2.公共关系的公共性在公共关系的传播手段上表现为公开

性。传播沟通是连接组织和公众的桥梁, 是公共关系的手段。公开性是公共关系本质属性在传播沟通手段上的具体表现。公开性就是指公共关系的信息传播和沟通不是私下进行的、隐秘的活动, 而是可以也必须向公众公开, 让公众知晓的。公众对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拥有知情权。公共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好事要出门, 坏事要讲清”, [3]也就是说无论是对组织有利的信息还是不利的信息, 都要采取一切公开合法的手段, 进行公共关系传播沟通。“好事”要向公众公开传播, 让公众知晓, 以提高组织形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坏事”也要向公众公开, 通过与真诚沟通协商, 求得公众的理解、谅解, 以维护组织的美誉度, 防止臭名远扬。

3.公共关系的公共性在公共关系的内容上表现为社会舆论

性。社会舆论性从内容上反映公共关系公共性的特征。公共关系一个很重要的职能就是监测社会舆论, 通过对社会舆论的监测、收集和回馈, 为组织决策提供依据。不仅如此, 公共关系还肩负着引导和改变社会舆论使社会舆论向着有利于组织发展的方向转变的责任。社会舆论是社会组织的生态环境, 是公共关系成功与否的检测器。可以说, 公共关系就是围绕着对社会舆论信息的收集、回馈、处理、传播而展开的。公共关系通过自觉的有计划的传播活动, 制造媒体效应、口碑效应、议题效应, 来形成民意或者改变民意, 以此形成对组织有利的生存环境。公共关系还通过收集民意, 回馈社会舆论来影响组织的决策导向, 使组织能够满足公众需要, 是组织更加具有社会责任感。

4.公共关系的公共性在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关系的性质上

表现为情感性。公共关系中, 社会组织和其公众不是单纯的利益关系, 而更重要的是一种情感维系的关系。公共关系的工作对象是公众, 公众既可以以群体的形式而存在, 也可以一个体的形式而出现, 所以, 公共关系工作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常常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交往。由此, 情感因素渗透于公共关系的全过程, 甚至左右着公共关系工作的进程与成败。公共关系要实现它的公共性, 与公众形成共性、达成一致, 就必须培养与公众之间的信任、友谊、爱护、关心等情感, 在其公共关系活动中重视情感上的沟通、联结、融洽, 为组织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氛围。

5.公共关系的公共性在伦理道德上还表现为社会公益性。公

益性不是社会组织本身要追求的目标, 任何社会组织都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尤其是盈利性的社会组织。但是, 现代组织存在于市场经济中, 要更好地生存和发展, 采用公共关系这种先进的管理手段是必不可少的。公共关系的本质属性是公共性, 一个组织面对的公众越广泛, 其公共性的范围就越大, 公共关系所追求的公共利益的覆盖面就越宽, 社会组织为社会所尽的义务和实现的公共利益也就越多。为了实现组织利益, 组织就必须顾及社会利益, 为社会尽责任, 这是公共关系公共性的本质要求。

通过以上对公共关系本质属性公共性的分析可以看出:促使社会组织与公众的和谐共生, 实现组织和公众双赢是公共关系的本质要求与终极目标。各种社会组织只有在不断满足公众需要的过程中才能得到生存和发展;任何社会公众都需要各类组织提供各种形态的合格产品和优质服务才能满足自身的需要和获取利益。可见, 组织与公众互为生存与发展的条件, 是一种血肉相连的关系, 双方只有在和谐的关系中才能共生共荣, 才能实现各自的利益。公共关系是现代组织的一种必须的管理职能, 对公共关系本质的科学解析, 不仅有利于正确的公共关系观念的树立和传播, 而且, 还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 促进和谐社会构建。

参考文献

[1]李兴国.公共关系实用教程[M].北京: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

[2]廖为建, 熊美娟.公共关系的公共性解读[J].中山大学学报 (社科版) , 2005, 3.

[3]陈先红.论公共关系的本质[J].国际公关, 2007, 3 (175) .

公共属性论文 第5篇

关键词:准公共品;学术期刊;市场化;发展定位

2012年2月,非时政类报刊转企改制试点工作在安徽、上海启动。推动非时政类报刊转企改制是深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转变报刊出版业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也是整合重组优势资源、优化报刊业结构,增强面向市场、提高服务受众能力的迫切需求。这项改革的推进是将我国期刊推向市场化的重要举措,也是目前全球期刊市场化浪潮中我国期刊业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学术期刊作为非时政类期刊的一个重要类型,也被纳入改制行列,学术期刊改制意味着将学术期刊推向市场,当然学术期刊市场化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学术期刊的属性已被学界和业界争论很久,学术期刊市场化论更是备受争议。只有正确认识了学术期刊的属性,才能在改制趋势下把握其正确的发展方向。

一、学术期刊的准公共品属性

目前,关于期刊属性研究的文献比较多,期刊研究界多将学术期刊定位为公共品或准公共品。如冯远景、陈希宁(2009)指出科技期刊具有弱竞争性、一定的难排他性和巨大的正外在性,属于准公共品。 李文珍(2011)基于调研样本,即综合社科期刊广东样本、综合社科期刊西部样本、高校学报北京样本的调查结果,指出学术期刊大部分应属公益性质,宜定位公共产品。 张丛(2011)指出学术期刊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具有正外部性、消费的非竞争性、一定的排他性与较高的社会认可度。

公共品是指社会正常存在与发展所必需的,而个人又无力独自提供(无论他是否自愿),而必须由社会最具权威和影响力的公共机构(如国家或政府)负责组织提供的具有社会性的物品或服务。 公共品可以分为纯公共品和准公共品,准公共品的范围十分广泛,介于私人品和纯公共品之间。对于纯公共品,应由政府财政来提供,否则,依靠市场机制会产生市场失灵;对于准公共品,由于同时兼有纯公共品与私人品的特性,在通过市场获得有限收益的同时,还需获得政府财政的适当补贴。为了保障准公共品的有效供给,政府需要建立财政保障机制,通过矫正性的税收、财政补贴等手段,调整私人边际效益或成本,矫正外部性。 学术期刊不同于通俗类期刊,是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准公共品,主要具有以下特性。

1.学术期刊的非盈利性

从《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8年版)》统计的1800种核心期刊看,绝大多数期刊是依赖各级主管、主办部门的预算资金来经营的。学术期刊所特有的专业性和学术性决定了其订阅的群体只能限于某一细分专业领域的用户,受众群比较小,市场竞争力弱。另外,随着网络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学术资源数据库、仓储式在线作品出版平台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学术信息采用电子文献的形式,学术信息的在线使用已远远超过传统纸版出版物的使用,学术期刊更面临发行量逐年减少的困境。这在客观上决定了学术期刊非盈利性的特征,其资金主渠道只能是政府财政拨款或公益基金资助。

2.学术期刊的公信力

2011年3月,中国出版政府奖发布,《中国社会科学》等20种期刊获奖,另有39种期刊获提名奖。其中,一半以上是学术期刊,它们以其公信力为中国学术期刊赢得了声誉,值得中国学术期刊界珍视。媒介公信力是指媒介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而形成,在社会中有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在受众中有深远影响的媒介自身魅力。 学术期刊的公信力是学术期刊所具有的赢得公众信赖的职业品质与能力,也是公众对于学术期刊的社会期待被落实情况所引起的公众心理感知和评价,同时公众的这种感知和评价也是学术期刊获取公众信任的能力和素质的体现。 学术期刊作为学术研究成果的主要载体和传播平台,是职称评定、学位申请、科研奖励的重要依据,为各方异识提供整合的空间,具有赋予作者学术地位的功能。学术期刊的地位赋予权是一种公共权力,用好这种权力是学术期刊发展的关键。

3.学术期刊的正外部性

学术期刊具有某种程度的正外部性,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具有正外部性的根本原因在于知识消费的非排他性。一种知识一旦公开便可为社会共享,公众或社会就会从中获益但并没有完全支付相应的费用。这种正外部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交流和传播学术思想,而且这些学术思想可能转化为生产力,为社会带来的巨大财富远远超过期刊自身的收益;二是具有媒体责任,对学术成果进行展示和评价,是学术成果评价体系中的重要指标;三是为学术成果提供整合平台,通过对新知识的传播和交流积极引导未来的学术研究,也为学术研究积累提供历史资料记载空间。学术期刊的正外部性实质上是期刊的公益性的职责表现,是所有期刊应遵从的宗旨。

二、学术期刊的发展定位

学术期刊的准公共品属性决定了其不能完全被市场化,而应积极发挥学术期刊的媒介公信力,为公众打造高品位的学术平台。

1.学术期刊不能完全被市场化

学术期刊完全市场化是用市场取向替代学术取向,将经济效益最大化作为期刊经营发展的目标。学术期刊经营发展的完全商品化,不符合其准公共品的本质属性,会破坏其可持续发展,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学术期刊的受众小,期刊社自身的盈利能力弱,办刊经费无法实行市场化运作。

我国现有的8000余种期刊中,学术期刊(含高校学报)约占30%,大部分学术期刊仍都靠拨款运营。 由于其学术性、专业性的限制及小众性,学术期刊发行规模一般较小,单靠发行无法维持经营活动。另外,由于受期刊本身的发行量、学术风格,以及对广告宣传内容选择等的局限,学术期刊无法和大众媒体一样,实行依靠广告的经营渠道。学术期刊完全市场化会使很多期刊社出现办刊经费困难的局面。

(2)经济利润最大化的价值目标容易导致学术期刊的“寻租活动”。期刊完全市场化后,较低的稿费、较高的版面费便是各期刊社的最优选择,一些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和学者就不会将科研成果发表在国内期刊上,而转向选择国外的一些期刊,这会导致国内一些高质量的学术成果流失;另外,期刊社为了实现其经济效益目标最大化,可能会用经济标准取代学术标准,降低用稿的学术标准,出现劣质稿源驱逐优势稿源的逆淘汰现象。一些学术水平较低的研究成果,由于愿意交高额版面费而能够发表,而那些作者付出巨大的时间和精力的学术价值高的作品,由于作者不愿意付出高额版面费,将无法及时刊发。期刊社用稿标准的降低,将会极大地损害期刊消费者的利益,虽然会实现短期的经济效益,但不利于期刊的可持续发展,其社会效益也将受到影响。

各种出版物都是社会历史文化发展的产物,是当时社会历史文化的反映,学术期刊也不例外。正因为如此,发达国家创办学术期刊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世界上大多数学术期刊从经费来源上都以政府投入或个人、企业或基金会等非盈利性机构捐助为主。由于学术期刊具有办刊经费少、经营能力低、规模小、抗市场风险能力弱等特点,主办、主管单位应增加对学术期刊的支持力度,政府期刊管理部门应出台相关扶助政策。学术期刊的市场化不能理解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要用市场化的思维、思路和办法来运作,提高学术期刊的核心竞争力。

首先,学术期刊应增强期刊编辑主体的市场意识。由于学术期刊经营长期处于体制内,编辑主体的市场观点淡薄,缺乏整体策划意识,不能积极和作者、读者进行沟通。学术期刊的市场化需要编辑主体加强市场意识,准确把握期刊的市场定位,适时根据市场需求进行栏目策划,注重与作者、读者的沟通,提高期刊的时效性和学术价值。其次,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提高学术期刊社的经济效益。发行量是提高期刊社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之一。学术期刊市场化后,财政拨款不再是学术期刊经费来源的唯一渠道,期刊社要扩大学术期刊的发行量,积极提高自身的经费自给能力。根据社会发展趋势,应充分考虑学科发展方向及读者需求,确定刊物的读者群,树立为该群体服务的宗旨,合理调整刊物内容,推出多样化的出版方式,拓宽订刊渠道,以提高刊物发行量。

2.学术期刊应提升公信力

“公信力”的核心是信任、信赖,而这种信任的主体是受众,是建立在主体对于特定对象的信用体验和认定的基础上的。 公信力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学术期刊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而形成的,体现了一个学术期刊在社会权威性及业界的影响力。

学术期刊作为学术信息传播的重要媒体,其学术影响最终必须经受受众市场的检验。在期刊市场化的步伐日益加快、受众选择多元化的当下,没有受众就不能生存和发展,期刊的竞争就是争夺受众的战争。公信力正成为学术期刊争取受众、争夺学术信息消费市场、决定受众背向的关键因素。根据威尔伯·施拉姆的受众选择公式:报偿的保证/费力的程度=选择的或然率,学术期刊要想提高被受众选择的概率,一个重要途径是增加受众可能得到的报偿。那么提升期刊的公信力是使期刊适应市场化需求,获得可持续发展的最优路径。提升学术期刊的公信力要具有“品牌意识”、“公正意识”、“独立意识”,为公众打造一个高品位的学术平台。

(1)品牌意识

期刊品牌代表了该期刊产品的市场定位、品位和质量,是期刊在消费者心目中留下的一种综合印象。学术期刊一定要具备品牌意识,办出特色,在刊物学术风格和形象风格塑造上下功夫。品牌期刊需要高水平、代表某一领域学术权威的文章支撑,这就需要期刊的主编和编辑强化主体意识,做好选题策划,多组织在自身所面向的学术领域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前沿性文章,吸引更多读者作者的注意力,打造品牌学术期刊。

(2)公正意识

学术期刊作为知识的传播载体,要为每个作者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学术交流平台。编辑公正意识的建立是期刊公信力建设的核心,是规避学术期刊寻租行为,净化学术期刊编辑出版环境的推手。期刊编辑部一方面要加强编辑的道德约束和编辑部的制度约束,另一方面要确立编辑的主体意识和发挥编辑的专业精神,在组稿行为中体现出主体性,做到客观、公正,体现学术期刊的专业主义特质,只有这样,学术期刊才能真正成为学术传播的“守门员”和“裁判员”,具有更高的公信力。

(3)独立意识

学术期刊要使其公信力不受影响,就要表现出优秀的专业主义特质,保持学术期刊组织实体的独立性。编辑在期刊的生产和管理过程中要坚持自主性,不受其他环节干扰,这是保证刊物的学术水平、提高管理水平和出版质量的重要保障。

三、结语

非时政类报刊转制已经作为国家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积极推进,学术期刊转企改制已成为必然趋势。对于长期依靠国家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编制的学术期刊来说,面临政策环境的转变,须积极调整自身的定位和经营发展路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提升学术影响,增强学术公信力,打造责任媒体,从而获得可持续发展。

(作者系安徽经济管理学院《华东经济管理》杂志社编辑)

参考文献:

[1] 冯远景,陈希宁.论科技期刊的准公共品属性[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09 (4).

[2] 李文珍. 学术期刊生存现状调查:宜定位公共产品[EB/OL].http://news.sina.com.cn/c/sd/2011-03-22/153722160797.shtml.

[3] 张丛. 从公共产品视角探析寻租活动对学术期刊运营的影响[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1(3).

[4] 朱明熙.对西方主流学派的公共品定义的质疑[J].财政研究,2005 (12).

[5] 刘玲玲.公共财政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6] 黄晓芳. 公信力与媒介的权威性[J].电视研究,1999(11).

[7] 赵文义.学术期刊的公信力分析[J].编辑学报,2009(2).

公共属性论文 第6篇

一、研究背景

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持续发展,以旅游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迅猛发展起来。在旅游业繁荣发展的状况下,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旅游景点是最具吸引力的旅游资源,是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的具体落实点,然而近年来,旅游景点的门票价格相继涨价,涨价幅度大,涨价频率高,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更是激起了众多旅游者的不满,景点门票的上涨直接关系到旅游者的出游成本,也影响到旅游者的心理感受。

二、我国景区门票的定价机制

从本质来看,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的定价机制问题其实就是景点的管理体制问题,主要分为“国家公园论”和“经营权转移论”。我国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的管理体制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国家控制重要景区门票价格-下放一定定价权给地方-定价权在地方,但国家发改委仍享有公布定价原则并保留调整价格的最终权力。现在定价权交给了地方政府部门,由于地方政府的策略局限和多头管理等问题,造成我国目前旅游景点定价随意的问题。

三、我国景区公共属性的体现

(一)中国风景名胜区

中国的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虽然中国风景名胜区从定义上,突出了旅游资源的公共属性,然而在实际执行得过程当中,绝大多数中国风景名胜区都沦为了地方的“摇钱树”,成为了拉动一些号称以旅游业等第三产业发展的地区经济发展的“发动机”,其公共属性完全淹没在景区门票涨价浪潮当中。

我国景区票价明显偏高,与美国进行对比,美国国家公园门票价格占人均月收入平均不会超过1%,然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一个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价格占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基本都在10%以上,高者甚至达到30%。举例来说,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票价180元,占当地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7%,足以说明中国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价格忽略了景区的公共属性。

(二)我国景区门票的定价依据

首先,在定价策略上,中国景区门票价格则相对于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而言普遍偏高,在“吃住行游购娱”的旅游六大要素当中,景区门票的费用在旅游消费支出中所占据的比例已超过其余项目的花费。在成熟的旅游环境下,或者说在一个注重保障公共属性的社会中,景区门票不应该成为占据旅游消费的主要部分,应该为购物和娱乐提供充足的旅游消费支出比例,才能真正将景区的门票经济转变为产业经济。造成我国景区门票价格较高的原因,是因为过分看重景区的经济功能,忽略了景区的社会公益性,地方政府将当地的景区作为拉动旅游为代表的第三产业的龙头,将景区的门票收入看作是地方经济的重要增长点,看作是地方经济的支柱,在收入上对景区寄予了无限的希望。

其次,在门票调控上,我国存在的问题是通过门票价格对环境容量的调控。美国对景区容量的调控主要是体现在门票的预约销售上,主要通过限制门票的数量,不会通过调高门票价格来限制游客人数。在中国旅游业有相当明显的旅游淡旺季,而景区管理部门通过调整门票价格来实现调整淡、旺季游客的变化,其直接表现形式就是涨价。然而,除非门票的涨幅超过人们承受的心理底限,对于诸多外地游客对于景区属于刚性需求的条件下,单纯的涨价是无法实现控制客流的作用的。

再次,在资金来源上,我国景区保护资金主要来自于门票收入以及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随着景区的增多,保护管理任务也急剧增加,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增多,但是中央财政对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拨款却仍然维持在1000万元,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景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唯有通过提高门票收入来补贴维护资金。

最后,在门票价格监管体制上,我国景区价格的制定实行价格听证制度,邀请业内领导、专家和群众代表对价格制定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讨论并向社会进行公告。但是对于目前国内的旅游价格听证会而言,其中存在着诸多弊端。实践中没有明确听证的实质规则,从而使得景区票价听证几乎面临“逢听必涨”的局面。

四、结论

公共属性论文 第7篇

一、PPP模式的优势及其法律困境

(一) PPP模式的优势

虽然提升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度的声音愈加洪亮, 但投资依然是目前我国非常重要的经济增长引擎。另外, 我国的贫富分化依然严重, 地区差异仍旧存在, 按照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理论, 政府通过投资来兴建公共工程提升公众福利水平, 是财政再次分配中注重公平的体现, 是构建福利社会的需要。但仅依靠政府的力量, 受制于技术限制和财阀管制, 是不可持续的。若完全交由社会力量, 由于资本的逐利性, 又势必会导致公平的缺失。因此, 结合了二者的PPP模式便是最佳的选择:

第一, PPP模式有利于国家财政的节约。政府与社会合作, 用少量的投资便可撬动数倍的社会资本, 通过杠杆效应和风险分担机制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国家的财政, 同时也大量增加了公共工程的建设量, 提升了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量。

第二, PPP模式有利于提升公共工程的质量。通过公私合作引入社会力量, 同时也引入了先进的运作模式和管理经验, 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提升, 采用PPP模式的来宾电厂B厂与未采用该模式的A厂相比, 效益上具有明显的优势便是有力的证明。

第三, PPP模式有利于畅通社会资本的投资渠道。以往公共工程由政府垄断, 社会资本无法进入, 间接造就了今日民间借贷的泛滥和房价的高不可攀, 放开此领域的政府垄断, 即是为巨量的社会“资本池”疏通了一个出水口, 降低了其“涌出”后泛滥成灾的可能。

(二) PPP模式在我国的法律困境

PPP模式优势颇多, 大范围推及适用后必将有助于提高我国的公共建设水平, 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其并未得到广泛的适用。究其原因, 法律层面上的障碍可谓制约其发展的最大瓶颈。而之于PPP模式下政府与社会投资者之间合作协议法律属性的定位模糊则是其最基础性的困境, 亦是其最大的困境。

对于PPP协议的法律属性, 主要有公法性质说和私法性质说之分。公法性质说认为PPP协议本质上代表一种行政行为, 拥有公权力的政府与社会投资者相比显然具有权利上和资源上的优势, 在工程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 政府可以通过公权力对工程进行干预, 甚至对参与的社会投资者进行管理、监督和惩罚。私法性质说则认为PPP协议理应属于民事合同 (本文所指为包括商事合同在内的大民事合同) 的一种, 签订协议的政府和社会投资者作为合同的双方, 其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并不存在权利义务上的差异性。

PPP协议的法律属性在理论上的分歧和实践应用中的不确定性, 直接导致了采用PPP模式筹建的工程在建设和运营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 PPP模式下社会投资方的资格准入问题无法解决。由于PPP协议法律属性的不确定性, 大多数的投资方是参照而非严格依照招投标程序产生的, 无法制定一部统一的调整公共工程公私合作领域的法律, 甚至也无明确依据确定是否适用相关的民商事法律, 此时政府 (尤其是地方政府) 便习惯性地“冲动”起来, 设置一些不合理的准入条件, 以便进行权力寻租。

其次, 政府换届后项目的连续性无法保障。PPP模式下大多数的工程期限远超一届政府的任期, “新官不喜旧政”, 政府换届后, 由于PPP协议法律属性的不确定性, 新一届政府往往以协议具有行政属性而试图通过公权力来对其更改或者废除, 这无疑是不利于保障社会投资者利益的。

再者, 纠纷解决机制无法得到明确。在PPP协议的法律属性未被明确的情况下, 通过政府公权力、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来解决纠纷的途径均可被适用, 但过多的纠纷解决机制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无形中也拖延了纠纷的解决速度。

二、PPP协议法律属性的定位

(一) 对PPP协议法律属性的争议

现阶段, 我国对PPP协议的法律属性在理论上存在很大的分歧, 实践中处理方式也殊异。但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足以表明PPP协议既具有行政行为性质又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相反这正是由于对PPP协议法律属性定位不清晰产生的结果, 而非原因, 将其作为PPP协议具有双重属性的证明不免有些本末倒置了。另者, 在法学研究中, 一事物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 并不能当然的称之为具有双重属性。法学是一门逻辑性很强的学科, 在逻辑学中一个事物从n个角度来看很可能就会有n种特征, 然而不能就因此称其具有n重属性。世界上的很多事物并非鲜明的存在, 它们很多并不是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状态, 而是处在很多中间地带之间, 但不能因此而将其排除在外, 或者作为一个共管地带来看待。否则将会打乱既有的规则, 现有的法律体系将需被频繁地重构, 因为新生事物越来越多, 处在多部法律调整边缘地带的事物也会越来越多, 而那样地话, 法律的稳定性将不复存在, “皮之不存, 毛将焉附”, 其权威性也将随之灰飞烟灭。

(二) PPP协议的民事合同定位及优势分析

在前文所述的基础上, 笔者认为宜将其明确为一种民事合同, 之所以如此定位, 主要从合同内容、合同标的、合同目的方面进行了考虑:从合同内容来看, PPP协议中的规定绝大部分为政府和社会投资者合作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符合民事合同规定的惯常模式。从合同标的来看, PPP协议之标的一般为公共工程的特许经营权, 其本质上便是民法中的财产性权利。从合同目的来看, 社会投资者之所以签订PPP协议, 其主要目的无非是想通过此协议下的工程来获取经济利益, 这与民商事合同的应有之义更吻合。

PPP协议民事合同化后, 其具有的优势也将逐渐显露出来:

首先, 与行政合同 (或行政行为) 相比, 将PPP协议明确为民事合同更有利于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弱化行政干预的“随意性”。相关法律对民事合同的规定更为全面具体, 更具可操作性。而对行政合同来说,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 对其本身的性质仍没有统一的看法, 法律也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其更多的是作为学术概念而非法律概念而存在。有德国学者就指出,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相比, 不能完全胜任以服务型政府和新的责任分配模式为基本精神的公共工程公私合作的发展需要。而被明确为民事合同的PPP协议与传统的带有命令行政式的“合作协议”相比, 由侧重于约束投资方的单方行为, 转化为约束投资方和政府的双方行为, 民主与公平得到了更好的体现。这对于限制行政权力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深有裨益。整体上来看, 公共工程公私合作最本质的特征便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合作的地位平等性, 同时也只有被明确为民事合同后这种平等性才能得到保障。

其次, PPP协议被明确为民事合同后, 有助于统一社会投资者的准入标准, 也有助于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一方面, 民事合同之下, 社会投资者一般情况下不需再为了满足各地政府设置的苛刻条件而煞费苦心, 只需符合统一性的法律要求即可, 如公司法、招投标法等, 同时也压缩了政府进行权力寻租的空间。另一方面, 民事合同化后, 纠纷解决机制将逐渐建立。以往针对PPP模式下公共工程产生的纠纷, 解决机制不明了, 双方采取的方式多种多样, 不利于纠纷迅速有效地解决。而被明确为在民事合同之后, 纠纷解决机制得以明确, 针对协议本身的纠纷, 诉讼或者仲裁将是固定的解决方式, 行政命令式的“解决方式”将得到遏制。当然, 由于定位为民事合同纠纷, 以往行政诉讼中无法出现的调解将被允许适用, 这也有助于纠纷化解的及时性。

再者, 民事合同框架下的PPP协议, 有力地保证了协议履行的连续性, 同时也有助于明晰产权, 提高效率。一方面, 由于民事合同主体未发生改变, 即使遭遇政府换届, 新一届政府仍需按照协议来履行义务, 否则将产生违约责任。另一方面, 以往行政主导下的公共工程, 即使有社会资本的参建, 产权也很难得到明晰, 更别说被归属到社会投资者这方了, 这种对自身定位的不清晰严重影响了社会投资者投资热情度和建设积极性。但在民事合同之下, 产权很大程度上会得到明晰, 通过科斯定理可知, 在现阶段交易成本还存在的情况下, 只要产权是明确的, 无论开始时被赋予谁, 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 都可以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通俗一点讲, 便是PPP协议的民事合同化促使产权得到明晰, 进而有助于资源的高效率配置。

PPP协议民事合同化, 有利于实现利益均衡并保证公平竞争, 这是公私合作制项目成功的基础, 但仅靠一个法律属性的定位不可能一劳永逸。对于其中绝大多数问题的解决, 还需要通过法律规范来构建一套较为完善的机制, 以保证PPP模式的运行更加公开、透明, 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PPP模式下公共工程良性机制建构

(一) 机制建构的指导原则

一个健全机制的构建离不开宏观设计上的大局性和微观适用上的可操作性, 同样, 对于PPP模式下公共工程公私合作良性机制的构建, 也是如此。“徒法不足以自行”, PPP协议的民事合同化, 只是最基础的一步, 更何况这种民事合同化还停留在理论设想的层面, 立法上还没有被确认, “徒法”甚至都说不上, 相关机制被建立和完善的必要性因而也更显重要。

在公共工程良性机制构建的过程中, 必须始终坚持两个原则:一个是法治原则, 另一个则是加强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的原则。

法治是一个国家文明的体现, 更是繁荣与稳定的保证。统一、竞争、开放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离不开法治, 就市场化推进过程中关键领域之一的公共工程方面来说, 法治更是不可或缺的保障。PPP模式下公共工程良性机制的构建, 法治原则需要贯穿始终, 任何环节都不能脱离法治。

加强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 是一种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建构策略。在公共工程公私合作领域, 它既要求进行自上而下的制度建构, 又要求在个案中严格遵守规则体系;既要从现有的规则和做法之中选择高效适用的加以树立弘扬, 甚至上升到统一的制度标准层面, 又要不断创新, 打破现有体制的禁锢, 尝试新做法, 引入新规则。

(二) 建构良性机制的具体设想

在坚持法治原则和加强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原则的前提下, 在将PPP协议民事合同化的先决条件下, 笔者就PPP模式下公共工程的良性运作机制做了一些尝试性的设计, 如下图所示:

首先, 需从整体上明确民商事法律与行政法律对涉及公共工程公私合作项目下各自的调整范围。如图所示, 除了公共工程项目的立项与审批需由行政法体系调整外, 其余均由民商法体系来调整。这样的设计有利于遏制泛滥的行政干预, 尽可能将PPP项目融入较为完善的民商法体系, 避免其游离于法律之外。

其次, 社会投资方的市场准入以及确定方式需予以明确。就资格准入而言, 前文已有所论述, 应当明确投资者的市场准入只能由法律来规定, 可以在公司法、招投标法中明确设立或者细化相关的条款, 或者就公共工程的市场准入专门立法, 此方面可借鉴《德国公私合作制促进法》的思路, 以避免法律规范的缺失为权力寻租提供机会。资格准入之后, 便是采用何种方式来确定社会投资方。一方面应当由相关法律明确除了军事或涉密工程之外的其他公共工程, 均应采用公私合作模式建设;另一方面所有采用PPP模式建设的公共工程, 均应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社会投资者, 在招投标过程中, 严格依照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并依法进行监管。

再者, 健全的融资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也是PPP模式良性运作的必要条件。法律条件和融资条件不能严格地区分开来, 融资条件要在合同中进行规范, 因此也具有法律属性。公共工程往往规模较大, 投资额也巨大, 融资途径需要被及时疏通。以往PPP模式下的公共工程, 无论是政府, 还是社会投资者, 向金融机构申请项目贷款都不会有太大的困难。但近几年来, 地方政府负债累累, 违约风险加大, 为保障融资活动安全, 金融机构无论是向政府还是社会投资者放款时, 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审核, 或者依照合同法、担保法等采用抵押、质押、担保等方式来保障其安全性。另外, 还需加强金融创新, 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金融领域, 允许不动产基金和资本投资公司对项目公司进行定额参股。同时, 对于符合放款条件的项目, 金融机构应及时放款, 以确保工程的进度。PPP模式下的公共工程项目投资大、时间长, 双方对项目所涉风险均持谨慎态度, 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担将有助于合作的深度展开和工程的有效运营。在意思自治原则的前提下, 需要注意的是:承担被转移风险的主体应能够对该风险产生最优影响。具体分担规则可参照合同法第61条进行设计:PPP协议中对风险分担已有约定的, 应从协议的约定;未对风险分担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可采取补充协议方式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属于政策性、军事性风险的, 由政府承担, 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由保险公司承担, 除此之外的风险, 应结合具体的合作内容、运营模式、产权归属及不同阶段 (项目运营、研发、再开发阶段的风险大小明显不一) 来确定分担方式。

再次, 凡涉及到工程建设, 财务监管始终是敏感且重要的问题。由于公共工程公私合作机制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 对PPP模式下工程资金的财务监管还缺乏统一的规定。另外, PPP模式下的公共工程, 同时涉及到政府和社会投资者, 双方财务审计依据的不是同一套标准和程序, 使得财务监管的有效性大大折扣。为此, 应统一监督标准和审计程序, 由于项目公司是双方设立的, 因而可将其作为监督和审计的对象予以监管。对项目所涉资金的内部监管, 可由社会投资者与政府各派代表, 另外再引入非营利的行业协会作为第三人组成监管小组, 全面负责内部的财务监管。对于外部监管, 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部门应依据会计法、审计法分别对社会投资者和政府进行相应的财务审计。内部监管和外部审计的数据结果应及时交流与核准对照, 以切实保障财务的运行安全。

公共属性论文 第8篇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当中, 许多地方政府和旅游企业假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名, 通过产业化开发,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拉动经济的工具。一些地区无视文化生态, 将民俗搬上现代化舞台, 通过简单而粗暴的嫁接, 空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和皮毛。通过简单的商业化手段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质和精髓表达出来的少之又少。更有甚者, 竟然违背公共利益,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出售给个人进行产业化开发, 其结果往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属性

近年来, 随着生活水平和文化自觉性的提高, 国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度和保护意识加强,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热的引领之下, 文化界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展开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和激烈的讨论, 而其中争议的焦点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采取公权保护还是私权保护的问题。每一个能够引发广泛讨论和争议的问题必有其复杂的特性和重要的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争论正源于其复杂的公共属性特征和由这个特征所赋予的重要的社会、文化和经济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文化本位性、遗产性, 而与保护方式关系最为紧密的则是公共属性。公共属性是经济学领域的专业术语, 其内涵是指公共物品所具有的典型特征, 即将该物品的效用扩展与他人的成本为零, 因此, 不具有私有产品所具有的排他性。文化具有公共性, 但是并非所有的文化都是公共文化, 只有能为一定人群共享, 并使文化本身不像私有性事物一样因为占用的人越多而降低每个人的占有额, 相反, 正因享有个体的增加而越有价值, 越受尊崇的文化才成其为公共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赋予的民族认同感、凝聚力、文化多样性等公共利益为全体成员共享, 这种正外部性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价值体现, 而也正是这一性质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排他性的文化产物, 其文化权利属于集体人权。由于这种外部效应的存在决定了私人往往不能有效提供公共物品, 即使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立者不乏个人, 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之后的存在和发展历程中因为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才能发扬光大并保存至今 (正是文化的持有人这一社会关系限制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性的发挥) 。加上私人的趋利性决定了私人提供公共物品将导致公共物品供给不足的市场缺陷, 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属性和民众的文化诉求决定了只有通过政府出面, 采取公权保护方式才能在兼顾文化效能和经济利益的基础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开科学有效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权保护对策研究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问题归结于对私权保护和公权保护的选择。就文化商品来说, 其存在的价值在于满足或迎合大众的需求, 因此, 作为消费品的文化产品完全可以也应该进行市场化, 以保证文化商品应需求决定供给的市场规律, 最大程度上满足市场的需要;然而, 作为人类精神世界塑造者的文化公共品属于纯公共物品不能被市场化, 应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提供, 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共同创造的文化产品属于纯公共物品, 理应由国家通过教育、宣传等方式提供给公众。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本位性决定对其加以保护关乎文化多样性和完善人类内在精神信仰等人本主义思想。基于私权保护的市场规则只能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归属问题, 而不能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发展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属性决定了应对其采取公权保护方式, 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应承担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任, 国家应进一步完善立法, 明确政府的主要责任, 在政府的主导下, 运用公法手段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提供平台、创造条件。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是不同性质、不同领域的两个问题, 因此, 政府应当引导和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 尤其是在市场领域要加强监管力度, 防止过度开发的商业行为, 保证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在具体的实践领域政府能够采取的措施是多种多样的, 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国范围内的调查和挖掘, 对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研究, 通过开展公共活动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非物质文化遗产, 规范市场行为, 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当利用, 通过资金和政策保护、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 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的文化生态环境中生存并发展下去。过去有人认为,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典型的民间文化范围广阔, 保护难度大, 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而实际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扎根民间, 作为草根文化有着顽强而旺盛的生命力, 之所以今日提上保护的日程, 其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导致农村的超速退化, 而我国绝大多数非物质文化是诞生于农耕文明的土壤之中, 在短短十几年中, 农耕文明在城市迅速膨胀的压力下正逐步消失, 这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和延续的文化生态被割裂, 生活方式的改变导致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失去了谋生的能力。城市化发展这一时代潮流不可逆转, 也是大势所趋, 而拯救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迫在眉睫, 乍看之下两者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农耕文明和农村生活的“符号”, 是中华文化的基盘文化, 已经深深地融入到每一个中国人的血液里, 只是在今天的城市中, 它们由过去农耕生活中所扮演的实用性角色转换成为一种精神象征符号。因此, 我个人认为, 在农村遭遇大刀阔斧的城镇化变革的今天, 要在农耕文明的生态环境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活化保护并不现实。既然这样, 难道历经千年, 光辉璀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应该死去成为化石供后人在瞻仰墓志铭时低声叹息它过去曾拥有过的荣耀却无法体验它曾经带给几代人生活中的快乐吗?不是的, 今天的科技和政府的财力和权力能够从文化层面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开一些列的“原生态”保护, 只不过这里所谓的“原生态”并非存在于实际生活中, 而是博物馆内。有人曾经说过, 中国今日的经济发展速度为世界各国望尘莫及, 称羡不已, 大江南北摩天大楼的高度屡创新高。但是, 在中国最少见的就是两种建筑物, 一是公共厕所, 另一个就是博物馆。此言或许夸张, 我国政府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一直关注于物质和精神的同步发展, 尤其致力于文化事业的发展, 就博物馆的绝对数量来说, 我国的世界排名绝对靠前, 但是除以我国的人口基数则不容乐观了。博物馆产生于人类对过去走过的文化历程的崇敬和珍视, 是人类谦虚美德的外在表现所催生的文化载体, 其职责便是保护并保存过去存在过, 今天可能依然存在的文化产品, 教育并塑造人类的精神和灵魂, 提高个体素质, 满足个体对更丰富的人生意义的追求。因此, 我建议我国主管博物馆建设的行政机构增设博物馆数量, 扩大规模, 丰富内容,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动态的形式列入博物馆的保护名单, 并努力为国民创造免费的观赏条件, 在宣传、保护的基础上更进一步, 为民众开辟体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活表现形式的途径, 只有实景表现, 动态呈现, 我们从未生活与农耕文明时代的后继者才能从中获得真实的感知, 才能真正为祖先所创造的文明感到骄傲, 也才能发自内心地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份热情延续到实际的生活行动当中而非短暂的热情。

此外, 在公权保护的框架下, 按照文化归属和利益相关者的原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进行科学划分。如在集体主义作者观的指导下, 对民间文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确立少数民族或其村寨为权利的广泛主体, 在此基础上, 以独创性、集体性、传统性为标准

根据“谁付出谁受益”的原则, 确定个人与集体的权责分配和经济补偿额度, 从而平衡各方面主体的利益, 缓和矛盾, 营造和谐的氛围。

参考文献

[1]、陈向红.中国世界遗产地旅游活动中的外部不经济性及其解决途径[J].经济体制改革, 2005, (6) 。

公共属性论文 第9篇

1公共物品的范畴及成因

1.1公共物品的定义方式

公共物品有多种角度的定义方式。一种是P. A.Samuelson[1]的经典定义,定义公共物品为 “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随后他又不断对这一定义进行完善,将公共物品的范畴扩展至非排他性,即没有排他性或没有竞争性的物品,其中同时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被定义为“纯公共物品”。这是从消费角度对公共产品做的定义。

另一种方式是从生产角度对公共物品进行定义,J. Buchanan[2]认为公共物品是“任何由集体或社会团体决定、为了任何原因、通过集体组织提供的物品或劳务”,从提供主体的角度来定义公共物品,凡是由团体提供的物品或服务都可以认为是公共物品,而不管团体的大小。E. Marmolo[3]认为物品提供的方式决定了它是否是公共物品,而与物品本身的特性无关,公共物品是由政府提供的物品,而私人物品是市场提供的物品。

J. G. Head等[4]则采用了相对成本标准来区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 如果一种服务或物品既可以由市场来提供,也可以由非市场的方式提供,当后者提供更有效率时,这种物品和服务即被定义为公共物品,而效率则是从相对成本大小的角度来考虑的。

现实世界属于纯粹的公共物品形态的,其实是一个很小的族类[5],更多存在的则是介于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间的准公共物品。一般来说,它具有部分的排他性和竞争性; 而较之于私人产品,它具有部分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它一般是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提供的; 通过非市场的方式提供,它在经济效益上具有一定优势,但也会在社会效益上优于市场的提供方式。总结来说,准公共物品产生的原因有两个。

1) 物品的自身属性。这里又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公共物品是一旦提供,就很难阻止别人不付费的消费,比如清洁的空气、国防等; 另一类是经济效益问题。如果一种物品或服务用非市场的方式提供具有潜在的更高的经济效益,那么这种物品或服务就可以被视为公共物品。这其中规模经济效益是一个典型的情形。如果一种物品具有规模经济效益,而单个生产者难以完成整合的工作,导致这种规模经济的收益难以实现,而如果由非市场的方式来提供可以使其规模经济效益实现的话,这种物品即成为公共物品。

2) 物品的社会属性。有些物品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诸如教育、文化、体育等公益事业对于提升整个社会的文明水平和社会风气有着超出经济收益之外的作用; 一些经济组织的存在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行业稳定具有额外的作用; 一些合作社组织对于社会稳定有特殊的作用。这些正外部性的存在,使得这些物品也具有了公共物品的性质,也存在着供给不足的问题,需要政府对其的扶持,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实现。

可见,物品在自然属性或社会属性方面的特点,使得其成为了现实生活中多种多样的公共物品的提供范畴。

1. 2 农业合作社的公共物品性质

根据以上对公共物品性质的分析,合作社是不是一种公共物品? 就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一般认为在中国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农村公共物品包括以下四大类[6]: 一是农村纯公共物品,如基层政府( 县、乡级) 管理服务、农村发展规划等; 二是农村准公共物品,如义务教育、电力设施等; 三是政府要承担部分提供责任的公共物品如农村高中教育、水利设施、医疗等; 四是现阶段农村特别类型的公共物品,如农业产业化发展必需的各类经济合作组织、行业协会等。另有不少学者专门分析了合作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这也构成了合作社实质性公共物品属性的论证。

首先在经济效率上,一般认为相比于农户个体经营,合作社的成立可以扩大经营规模,促进成员间在养殖、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分工,带来规模经济效应,让群体内的人群获取更高的经济收益。而规模效益实现的途径可能有: 1) 提高生产的标准化程度,提高产量; 2) 通过集中采购来获取价格优势,降低成本;3) 更快更好地把握市场信息,培养更好的销售渠道;4) 增强技术实力,提高存活率或者合格率。

其次在社会效益上,合作社一般被认为具有扶持小农、提升农民收入、提升产品质量等功能。我国政府历来倡导合作社的发展,将之作为引导农民平稳进入市场、培育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重要方式。在当前,城市化是我国不可阻挡的趋势,而如何实现农民向“市民”的平稳过渡,使农民能够适应市场化的方式,合作社可以培育农民的经营能力和市场化参与水平,能够平稳地实现其向“市民”的转变,这是维护我国城市化的稳步推进的重要方法。

而奶牛合作社的效益更高于一般的合作社,它除了稳定农村的效益外,更具有维护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效益。2008 年,在令人震惊的“三聚氰胺”事件发生以后,奶牛不再允许散养,散养户要集中到养殖小区养殖,采用标准化的养殖方式来保障牛奶的质量。但养殖小区在管理上比较松散,实际的运营管理比较困难,而奶牛合作社则通过养殖户之间的协议和规范化的建设方式,既发挥了集中和标准化养殖对牛奶质量的保障作用,又方便了经营管理。

2 农业合作社的公共物品属性分析

廊坊市位于中国两大城市———北京市和天津市的郊区,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和政府政策的大力推动,廊坊市奶牛养殖业发展迅速,成立了多家奶牛养殖合作社和规模奶牛养殖场。2013 年6—7 月份,笔者委托北京大学国情研究中心对廊坊的合作社和养殖场进行了普查,最终得到了13 家合作社和36 家养殖场的问卷结果。笔者对合作社规模经济效益的分析即是基于本次调查数据的结果。

2. 1 规模经济效益分析

2.1.1横向比较分析

由于当前调查合作社有13家,养殖场有36家,样本数量较少;养殖场内部规模差异较大,分布比较离散,离群值较多。这导致对两者的统计分析会有较大的误差出现。因此,采取案例分析的方式,来分析合作社的经济效益。在分析合作社的效益时,最好的方法莫过于进行前后分析:比较分析一家养殖场在加入合作社前后的效益变动情况。但这种理想方法很难从实证数据中得到支持,因此笔者选择一种替代方法———使用一家规模较小的养殖场与一家规模较大的合作社进行模拟式的比较分析。选择A养殖场和B合作社两个样本进行案例比较分析。选择这两个样本进行比较的原因在于:1)两者规模相近,泌乳奶牛养殖量都在270头左右;2)成立时间上,B成立于2005年,而A成立于2009年,比合作社的成立晚了4年,都是已经经营稳定的牛场。

A养殖场与B合作社的收入结构比较见表1。

调查得知: 在收入结构上,A年总收入为625 万元,但B达到1 069 万元,比A高出了近一倍; 其中,售奶收入占A养殖场总收入的比例为81. 76% ,而B合作社相应的比例仅有61. 65% 。售牛收入是B合作社收入的重要来源,占到其总收入的37. 42% ,一年出售了350 头牛,占到其牛群总数的51. 47% 。B之所以会出售这么多的牛,重要原因是B的规模受到限制,使得其不得不把超出养殖规模的牛卖掉。B认为政府需要在“协助取得养殖场土地”上加强扶持。

A养殖场与B合作社的成本结构比较见表2。

万元

从整体成本结构来看,A养殖场的总成本为615 万元,要高于B合作社600 万元的成本水平。饲料成本都是两者最主要的成本,但所占比例不一样。A养殖场的饲料成本占比为61. 95% ,而B合作社的饲料成本占比达到91. 67% 。A养殖场在人员工资、机器及厂房维修、种牛引进及资金成本上开支较大,而B合作社在人员工资、防疫防治等成本上开支较大。这可能是因为合作社入股的农户多,资金、土地、设备、人员等都比较充足,所需成本较低。

因此,B合作社的整体收益率有1. 78,而A养殖场只有1. 02。主要的原因在于B的总体收入是A的1. 71 倍多,但成本却只有其成本的97. 56% 。可见,合作社同时在成本控制和销售上具有优势。

2.1.2纵向比较分析

通过合作社与养殖场的比较来看,同等规模和成立时间相近的两者,合作社在成本及产量上都具有优势,经济效益更为明显。那么,在合作社内部,是否是规模越大经济效益越明显呢,同样是考虑到合作社样本数量较少其内部分布比较离散的情况,仍然采取案例分析的方式来分析合作社的规模经济效益。选择C、B、D三家奶牛养殖合作社作为比较对象,三家规模呈现递增趋势:C有350头奶牛,B有680头奶牛,D有1 750头奶牛,方便观测规模效益。三家分别成立于2005,2005和2011年。

不同规模合作社的牛奶产量比较见表3。

从奶牛单产来看,B奶牛平均年产量最高,有6. 55 t,其次是D,有4. 87 t,最低的是C,仅有4. 00 t,这意味着规模较大的合作社奶牛单产更高。

不同规模合作社的收入结构比较见表4。

从收入结构来看,C年总收入为204 万元,全部来自于售奶收入; B年收入有1 069 万元,其中37. 42% 来自于售牛收入; D年收入1 463 万元,其中售牛收入占比7. 52% 。B合作社在2012 年出售了350 头牛,而D合作社出售奶牛150 头牛,仅占其奶牛总数的8. 57% 。这意味着新成立的奶牛场受限于规模的因素比较小,而历史较长的奶牛场受制于既有规模的影响更大。

因此,从整体收益率来看,B收益率最高,有1. 78,随后是D,有1. 46,最低的是C,仅为0. 89,处于亏本经营的状态。B与C的收益率的差异来源主要是收入差异,前者总收入是后者的5 倍多,而成本差异不到三倍; B与D的收益率差主要来自于成本的差异,D的总收入有B的1. 37 倍,但其成本是B的1. 67 倍,导致其总体收益率低于B。可见,对于运营时间较长的合作社,如何提升奶品质量、增加收益是需要主要考虑的问题; 而在新成立的合作社,如何控制成本则是更主要的问题。

2. 2 规模社会效益分析

调查中同时调查了合作社与养殖场内部质量控制方面的情况。首先,大部分的养殖场与合作社都建立了产品可追溯体系,但养殖场建立产品可追溯体系的比例更高。一般而言,规模越大的养殖场,建立产品可追溯体系的可能性就越高,规模在2 000 头以上的养殖场都建立了产品可追溯体系; 而在合作社,规模在300 ~ 599 头之间建立产品可追溯体系的比例最大。而更大规模或者更小规模建立产品可追溯体系的比例都比较低,原因可能在于: 养殖场规模越大,代表着其产量越高、实力越雄厚,有必要也有能力建立产品可追溯体系; 而在合作社,如果规模很小,就没有必要建立产品可追溯体系; 合作社规模越大,意味着社员越多,管理难度加大,建立产品可追溯体系的可能性也就降低了。

检疫检验是确保奶牛健康及牛奶质量与安全的重要环节,而且会直接影响牛场的经营绩效,养殖场与合作社对于奶牛、相关设备、场地及厂房的检疫检验活动都是比较频繁的。内部差异来看,养殖场检疫检验相关设备及厂房的比例要高于合作社,而合作社在奶牛及场地检疫检验方面的频繁程度要高于养殖场,这表明合作社对于奶牛的生产及生活环境的检疫检测更为关注。见表5。

DHI检测( Dairy Heard Improvement) 是世界上普遍采用的提高奶牛生产管理水平的测定技术。从DHI的检测频率来看,养殖场的平均检测频率是2 个月1 次,而合作社的检测频率较高,平均为1. 5 个月1 次,且组内波动较小。这表明合作社执行DHI检测的要求更高。这会使合作社的奶牛更加健康、鲜奶更加安全,对于合作社的长期效益也有着良好的作用。

在增强内部质量管理的同时合作社将小规模的散户养殖聚集在一起,扩大了牧场的规模,增加了农场的人员规模,在议价能力上得到了提升。在销售方式来看,合作社和养殖场的牛奶都以独家包销为主,合作社的独家包销率达到100% ,养殖场的独家包销率达到97. 2% ,尚未有采用自用加工和销售的销售方式。采取多家分销方式的只有一家,为规模最大的华夏牧业,牛群规模为15 000 头,可见,实行多家分销要以巨大的原奶供应实力做基础。当前合作社的规模最大为1 750 头,尚未达到足以多家分销的规模。这也从侧面说明,加入合作社来扩大规模,可以增加奶农的销售方式选择,增加奶农在销售中的主动权。

再次,各有1 /4 的养殖场和合作社更换过契约对象,两者无显著差异。但两者更换契约对象的原因则有所不同。养殖场更换的主要原因是价格( 60% ) 和政府协调( 20% ) ; 合作社更换的主要原因是运输成本( 60% ) 及价格( 40% ) 。这意味着合作社对乳制品加工场交通条件的要求更为迫切,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合作社由不同的养殖户联合而成,是在原有基础上按照就近原则成立的,不一定能刚好建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由上分析可见,同等规模与成立时间相差不远的养殖场与合作社,后者在各种经济指标表现上都可以优于前者,这显示出合作社在经济效益上的潜力。在社会效益上,合作社往往采取了更高的检疫检验标准,更加关注产品质量,更有利于保障产品的品质。同时,加入合作社可以提升规模,增强奶农在销售中的主动权。在笔者的调研中,也遇到了合作社与蒙牛集团和伊利集团等大的乳制品厂谈判的事件,有养殖场主与合作社成员一同前去谈判,这显示出合作社在与厂商谈判方面的优势。由此可见,在实际运营中,奶牛养殖合作社的成立可以提升散户养殖的经济效益,还能提升奶产品质量,增强奶农的话语权,这使得其在实践中具备了“公共物品”的属性。

3 农业合作社公共物品性质的发展

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私人物品可以看做是一个完整的谱系,随着时代的发展,原有的私人物品可能会逐渐转变成公共物品。因此,公共物品的边界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一个动态演变的过程。而引起公共物品转向私人物品的原因或方式首要一个就是技术的变化。科学技术可以改变公共物品的排他性和竞争性,或者改变公共物品的生产成本,或者改变公共物品的使用价值,或者改变公共物品提供的方式和范围。技术的改变可以更好地实现排他性,或者使某项公共物品变得不重要或者不再稀缺。另一个要素是成本与收益的变化。许多公共物品的提供是由于私人提供的成本较高或者是收费过高,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不少物品的供给成本和对个体的效用都会发生变化,使得一些公共物品转变为可由私人来提供;也会有一些原有的私人物品由于成本收益发生变化而转变成公共物品,诸如环境卫生等。

总之,物品的公共性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会随着技术条件、成本收益等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的。这就需要对物品的公共性根据其所处的条件作出动态的评估,及时修改其提供方式,作出相应的调整。现实情况来看,在我国,奶牛养殖多为小农户的经济行为,一般规模较小,技术能力不足。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对效益的更高追求使得奶牛养殖必然走向规模化经营的方向。那么,小农户如何平稳地退出市场,如果放任不管,必然带来诸多小农户的破产,这批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也会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之一。而如果通过成立合作社的方式,集合小农户,一方面可以实现规模效益,为各个小农户提供更多的分红收益; 另一方面,小农户在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中,也可以得到市场、技术、管理、经营等方面的培训,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而能够更加地了解城市、市场、就业等,也会获得一定的资本积累。不管他是继续经营还是将其奶牛或资产在合作社内部进行交易,都可以实现他从小农户的平稳过渡到市场经济中去,可以极大地改善他们的状况,也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而当合作社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它会呈现出更加公司化的组织方式。不少小农户会选择退出转而从事其他工作,原有的合作社在这时可能就转化为了规模比较大的、专业化的养殖场,实现从散户向规模养殖场的平稳过渡,能够很好的独立参与市场竞争,成为富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

因此,动态来看,农业合作社的公共物品属性是会发生变化的。在我国当前的小农养殖条件下,它具有较强的公共性; 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经营方式的改进,它将不再需要政府的扶持,而是会成长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即成功实现了从公共物品向私人物品的转型,这时政府也可以适时从这个扶持中退出,减少扶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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