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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矛盾论文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221

拆迁矛盾论文范文(精选7篇)

拆迁矛盾论文 第1篇

对住房困难群体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拆迁补偿最低保障制度, 要针对被拆迁群众的实际困难, 采取有力措施, 确保被拆迁群众当前生活水平不降低, 长远生活有保障。确定最低住房面积安置标准和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加大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低价位商品房供应保障范围, 落实低收入被拆迁家庭购买或承租住房的需要。每年可由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 对确有困难、当前政策范围内又无法解决而为城市建设做出牺牲的被拆迁群众实行经济救助。

二、建立健全运转高效、协调一致的管理机构, 完善拆迁矛盾纠纷排查管理机制

群众在同类地区, 因政策不一致, 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 造成同类同地段被拆迁群众拆迁补偿标准反差较大, 加之部分拆迁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不透明, 造成群众心理不平衡, 从而引发拆迁矛盾和纠纷。为此, 应建立健全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许可职能、运转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 统一政策, 确保拆迁过程公平、公正、阳光、透明, 从而有利于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强制拆迁行政、司法联动, 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行政司法保障机制

法院在审理拆迁行政诉讼案件时可建立行政附带民事的诉讼制度。即法院在审理不服拆迁裁决案件时附带解决民事争议, 对于因被拆迁人不予配合致使裁决无法到位的, 法院可以按被拆迁人出示的有效产证号, 直接判决变更裁决内容。这样不仅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拆迁纠纷, 而且可以节约诉讼成本, 降低拆迁成本。

四、坚持和完善拆迁安置维稳风险评估制度, 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防范机制

在项目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 拆迁主管部门要对该项目审批要件、拆迁安置资金到位情况、安置楼建设用地落实情况以及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情况等方面进行量化预评估。有关条件具备后, 拆迁主管部门通过召开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参加的拆迁预备会, 对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对拆迁安置维稳进行风险评估, 评估通过后, 项目单位及拆迁实施单位要制定《拆迁安置项目维稳工作预案》。与拆迁主管部门、当地政府 (街道办事处) 签订《拆迁安置维稳责任书》后, 方可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如因项目单位或拆迁实施单位的原因发生集体访、越级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拆迁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应立即下达停止拆迁通知书, 责令暂停项目拆迁, 直至问题解决。

五、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制约, 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应急处理联动机制

如何解决拆迁过程中的社会矛盾问题 第2篇

摘要:文明化、现代化的建设改造绕不开“征地拆迁”问题。“征地拆迁”的经济学实质是资源的重新配置。在这一资源的重新配置中,开发商、政府、征地拆迁户三方如何正确定位,去共同努力实现“帕累托最优”、如何去化解“征地拆迁”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使三方在这一博弈过程中、在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均按经济规律获得自己应有的利益,是“征地拆迁”工作必须处理好的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征地拆迁”的问题,必须建立新的土地市场条件下长期、长效的土地公共所有、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土地供给需求制度和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关键词:拆迁 矛盾 建议

1、“征地拆迁”的经济学认识

1.1.“征地拆迁”的经济学实质是资源的重新配置,矛盾的焦点是“效率与公平”“征地拆迁”,是文明化、现代化的建设改造工作必然遇到的问题,是城镇化的扩张不可回避的矛盾。引发矛盾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征地拆迁”的经济学实质是资源的重新配置。毋宁置疑,任何一项资源的重新配置,都不可避免地要产生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显然,各种深层次的矛盾随着城镇化的扩张而使地价剧增会借助“征地拆迁”这一载体集中反映出来。其矛盾的焦点不外乎就是“效率与公平”。

1.2.土地市场具有明显的垄断市场特征

1.21、对某一区域来说,有条件进入的开发商往往动用各种手段阻止其他开发商进入,在局部形成“一个企业就是整个行业”(这个局部的)的现象,是典型的垄断市场表现;由于补偿价格偏低,(在问题较多的地方,多为由地方政府单方定出补偿价格,征地拆迁户没有参与权,只能被动接受),恰如垄断市场上企业就是价格的决

策者。

1.22、征地时,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急征缓用等现象,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是明显的垄断市场特征。

1.23、就某一区域来说,由于开发商融资行为从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当地的货币资源(计划用于城镇化扩张的那部分资金。其手段往往是官商暗中合作),而货币

资金正是进入土地市场竞争的关键性资源,其他企业(或开发商)由于不具备这种得天独厚的条件,就无法进入参与竞争;地方政府对开发商的选择有意无意间起着“立法限制”的实际效果,具有垄断市场特征。

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造成土地供小于求的客观事实,所以开发商在这个垄断市场上,可获得大量的超额利润。

2、现行“征地拆迁”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2.1.拆迁是围绕房屋所有权交易的利益博弈

拆迁是指经法定机关许可而拆除权利人房屋并给予补偿、安置的行

为。除了违章建筑以外,被拆迁房屋都是有合法权属手续的房屋。房屋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 利。拆迁的实质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一场利益博弈。经济学关于 “经济人”的基本假设表明,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 大化。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各自的利益不同,产生分歧和矛盾就成为必然。

拆迁同样应当遵守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通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

间的充分沟通和妥协,达成既有利于拆迁人又有利于被拆迁人的公平交 易。在利益发生冲突而又无法通过讨价还价的市场手段解决时,必然付 诸行政、司法程序,要求政府和司法部门充当利益博弈中的公平裁判者,做出裁决并动用强制手段保护合法权益。

2.2.严格区分公益性拆迁和营利性拆迁从拆迁的性质看,所有的拆

迁可以分成公益性拆迁和营利性拆迁两大类。

公益性拆迁,是指为了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公共利

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它是指牵涉到社会中全体或绝大部 分成员在生产、生活中的共同的利益,这些利益客观地影响着社会整体 的生存和发展。一般而言,为了行政管理、国防、生态环境保护、文化 教育、卫生保健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 等领域内的公共项目建设而进行的拆迁属于公益性拆迁。这种行为本质 上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的最终结果是有利于整个社会,被 拆迁人也同样可以从中获益。

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各种市场主体为了牟取自身更大的利益,在与房屋所有者达成交易并经法定机关批准后进行拆迁,法律同样是 允许的,也是符合优化资源配置要求的。与前述公共利益相对,这种拆 迁的目的只是为了市场主体自身的个别和局部利益,不属于社会公共利 益,其性质只能是营利性拆迁。应当特别注意,掌握公共权力的人所认 为的公共利益未必就是公共利益,政府所认定的公共利益有时会脱离公 共利益的目标,现实生活中政府与民争利、权力寻租等问题比比皆是。因此,拆迁项目的属性不能由政府决定,而应由该项目涉及到的利益主 体通过合法程序民主决策。

2.3.政府在不同性质拆迁中的不同职能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政府既是最大范围内的公共利益的唯一代表者,还是包括公共利益在内的各种社会不同群体或阶层的意志和利益主体 之间的协调者和仲裁者,同时还拥有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公共权力。这 种先天的“运动员”与“裁判员”双重身份,既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 了保证,但又使公共权力的滥用成为可能。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首 要责任是促进市场的发育,保护自发的市场秩序,确保民间契约的履行,维护自发市场平稳运转的环境。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均衡与和谐,在于 两者都在自己最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各司其职。我们区分两种不同性 质拆迁的意义就在于,明确政府在不同性质拆迁中的不同角色,保证政 府在公益性拆迁中不“缺位”,在营利性拆迁中不“越位”。

在公益性拆迁中,拆迁行为的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被拆迁人,双

方同处一种平等的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地位。“裁判员”是司法系统。政府通过与房屋所有者的讨价还价,达到获得房屋所有权的目的,为公 共利益项目的实施奠定基础。在通过讨价还价仍达不成协议时,交由法 律途径解决,发挥司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这里,政府首 先应注意通过公开、民主的程序确认拆迁的公益性质,其次要注意予以 被拆迁人充分、及时的补偿。在国际上,各国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而对 居民进行动迁也同样存在,普遍的原则同样是居民必须为大局做出让步,但政府必须提出征地的充分理由及不低于市场价格的足够补偿。

在营利性拆迁中,拆迁行为的双方是商业利益主体,包括公民、法 人和其它社会组织。政府的职责与在公益性拆迁的职责截然不同,在这 里,政府不是交易的一方,不能“越位”。政府应当尊重交易双方对各 自当前及预期利益的独立判断,尊重其自愿交易的自由,对可以通过市 场和社会自行调节与自我管理的民事行为不必越俎代庖。假如被拆迁人 不同意交易,唯一的解决途径是双方进行新一轮的讨价还价,重新分配 利益。政府应当充分认识到“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会无意识地增 进社会公共利益”,绝不能以加快城市建设、招商引资、维护对外开放 形象等借口,强行介入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否则,政府手中的公共权 力就会失去了其作为个人权利保护神的本来意义,而将成为个人权利最 危险的侵害者。

3、改善“征地拆迁”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3.1.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政策。为了适应城镇住房新制度的需要,2001 年11 月和2005 年12 月分别颁发了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然而修改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仍不能有效遏止和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近几年反而愈演愈烈。这主要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规定中还存在过多的行政干预等因素。目前,许多专家学者普遍认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已成为当前城市建设中的一大障碍,应该及时修改完善现行的拆迁法规,以促进城市建设稳步、快速发展。

3.2.科学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对被拆迁人造成的损失,按照被拆迁物业的公平市价进行补偿,确保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在补偿方面得到共识,避免出现拆迁人提供的拆迁补偿安置条件和标准苛刻,被拆迁人难以接受,或被拆迁人提的要求过高,拆迁人不能违背拆迁法规的原则满足他们的过高要求。为切实体现拆迁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不让老实人吃亏,就必须严格执行政策,坚守政策底线。要“软硬兼施”,对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的被拆迁户给予奖励,对漫天要价、提不合法和无理要求的钉子户,要选准典型,进行行政强制拆迁。

3.3.坚持量力而行原则,确定合理的拆迁规模,科学制定规划。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情况作进一步规定,确保拆迁规模合理。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统筹

兼顾,综合布局,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等诸多关系,科学预测、合理安排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干部政绩考核制度,杜绝城市“形象工程”建设。

3.4. 履行自己的职责,遵守协议。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双方当事人根据拆迁法规和拆迁补偿方案,协商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在协商的基础上,双方达成拆迁协议,这种行为应视为拆迁活动“终”了,也是双方真实意思体现的一种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因此,双方都不能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毁止协议。如果出现单方违约引发协议纠纷,管理部门要做好调解、疏导、解释工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应该按协议办事,拆迁人应按双方签订协议时约定的安置时间安置被拆迁人,并按时发放周转过渡补助费和增发超期过渡费。

3.5.要全面推行拆迁补偿评估机制市场化。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不应由政府单方指定,而应由多家不同的机构可供被拆迁人选择。选择的方式可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在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时,政府不能设置任何障碍,不能对评估机构进行地域限制。要继续完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方法,防止房地产评估机构同拆迁人互相串通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行为。对于评估机构从业人员思想不端正,人为压低或抬高评估价格的情况,一经查实,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6.要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教育。各级、各地拆迁主管部门要迅速清退从事拆迁执法的临时工、合同工。严格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岗位培训等形式,组织拆迁执法人员深入学习、系统掌握房屋拆迁、房屋估价、建筑、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有关法规,让其提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同时,经常性地对工作作风开展自查自纠,牢固树立起勤政为民、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的思想。

参考文献:

陈爱巧:“征地拆迁”问题的经济学认识与矛盾分析

房地产开发商:如何有效破解拆迁难题房开老总踊跃建言献策

如何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的突破口 第3篇

人民的利益得到保障和维护, 这是社会稳定的最基本条件, 一旦人民的利益的尊重和保护, 那么作为社会主义的根基就会受到损坏, 自然就会引发社会上最大规模的利益矛盾。据统计数据显示, 近几年我国国内的社会群体性纠纷、冲突事件中, 有超过30%的纠纷和冲突是围绕着土地征用而发生的, 而这些纠纷冲突的发生, 其最根本的原因笔者认为正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人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同相关部门、相关单位进行的利益斗争。比如对与企业的利益冲突而言, 一些土地开放商低价从土地拥有者的手中通过各种权利关系购得, 然后建设成为房地产, 或者是以二次承包的形式高价流放出去, 而人民要想获得这些土地的使用权, 就必须花费远高于土地收购价格的费用来获取, 这样就造成了土地流转中的直接差额, 并且这个差额数额巨大, 但土地原有者所能获得的补偿却太少。再如农民与村干部的利益冲突, 一方面, 国家规定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 但在一些地方农村地区却归村干部自由支配;另一方面, 一些国家或者土地开发商所补偿的费用, 在一些地方却被村干部拿了大头, 农民所能获取的土地补偿费用不及原补偿费用总额的30%。除此之外, 一些地方在土地流转中不遵守民意, 在未取得群众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流转土地, 人民在土地流转中的话语权被剥夺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这也是对人民利益的极大损害。

二、征地拆迁过程中为何经常发生矛盾和冲突

当然, 利益是造成征地拆迁过程中矛盾发生的最根本原因, 但另外一些外部原因也加剧了这种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矛盾与冲突:一是征收权力滥用行为普遍存在。《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尽管已经在一定范围内规定了征收补偿、征收形式和征收流程等具体操作规范, 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准并未得到充分落实, 相反一些机关或企业却巧立名目, 通过各种形式肆意扩大土地征收范畴、简化土地征收流程、削减土地征收补偿。二是在土地的征收过程中, 缺乏土地征收的中立性、公开性和公正度, 原有土地使用者的参与权、知情权和救济权得不到保障, 人民的利益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不断的遭到挑战和损害。三是征收土地补偿不合理、不公平。由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差别、由于地方社会环境对地方社会发展的影响不同, 我国很难制定一个行至全国的统一的土地补偿标准, 因此制定土地补偿标准的权力就落实到了地方政府部门主管部门中。但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制定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时, 征地补偿标准过低, 且根据不同的土地使用性质制定了三六九等的土地补偿标准, 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 制度的不公正对人民利益的危害最大。四是在征收过程中, 存在程度不同的违法违规问题, 这也为人民引发社会利益冲突和矛盾提供了理由。

我国国内的土地一级市场中, 国家尚处于垄断地位, 而垄断往往就意味着巨大的利益空间, 这也是引发一些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企业铤而走险的原因所在。一旦发生征地拆迁纠纷和冲突时, 我们必须清查责任、明晰纠纷, 追究责任, 从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从健全征地制度本身入手。

三、如何化解征地拆迁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

一是关键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土地征用制度, 是土地征用的最根本参照准则, 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种种漏洞, 是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生纠纷矛盾的主要诱因, 如果现行征地制度得不到改进, 补偿标准依然模模糊糊、缺乏公开、公正和公平性, 这种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纠纷和矛盾问题依然会不断发生, 矛盾博弈就会依然存在。

二是突破现行土地制度改革, 笔者认为关键在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有序入市。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部分丧失保障农民住房功能的宅基地有效流转, 挤压土地征收空间, 倒逼土地财政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促进科学合理的不动产征收制度得以建立。

三是农村建设用地直接入市, 也能够成为化解征地拆迁政府与农民之间矛盾的有效手段。首先, 农村建设用地直接入市, 意味着有更多的土地被解放出来, 可以转化为发展农村经济的工业用地, 探索农村工业化道路;其次, 农村建设用地的直接入市, 这就意味着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售建设用地, 从而获得一定的流转补偿, 增加农民的获益点。当然, 农村建设用地自由入市要想真正实现并且健康运转就必须保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等, 这才能够解决农民心理上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担忧。

四、防止“滥征”, 明确征收的标准与程序

一是集体土地入市,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于征地规模会有影响, 但影响多大还是取决于能够入市的集体土地的数量。也就是说, 能够入市的集体土地数量越多, 对于征地规模的影响也就越大。如果不对征收行为进行有效规范, 又不适度放开宅基地流转, 仅仅允许非常有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入市, 对征地规模影响不会太大。

二是要想防止出现“滥征”、“圈地伤农”等问题, 关键还在于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公正公平的土地征收补偿流程、补偿标准, 确保征地过程中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另一方面要建立土地征收补偿赔偿落实追究制度, 要保证土地征收补偿赔偿款及时、如实的补偿到被征地者手中, 保证征地之后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五、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生计问题

一是土地增值部分必须给农民。通过政府税收的手段, 把社会上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暴力部分进行二次分配, 确保实现二次分配的社会公平;二是合理分配土地征用中的即得利益土。三是极大对于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建设, 保证农民失去土地之后心理上的安全感。四是推进就业制度的改进, 在土地流转之后, 要通过就地招工等就业政策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让他们心灵上有所寄托。

综上所述, 当前全面深化改革需要立法跟进, 否则会出现更多问题。因此, 建议尽快出台不动产征收法、不动产登记法, 及时修改物权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法律。

参考文献

[1]甘羽翔, 许瑾.新形势下征地拆迁难问题的对策思考[J].桂海论丛, 2010.

关于化解征地拆迁引发矛盾的再思考 第4篇

关键词:征地拆迁,法律对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我国地方建设突飞猛进, 促使西南一些市委、市政府决定扩展本地开发平方公里。由此带来开发建设规模不断扩大, 建设步伐快速推进, 征地拆迁项目不断增多, 范围越来越广, 因征地拆迁而引发的群体事件呈上升趋势。征地拆迁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已经成为影响地方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此, 笔者结合收集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探究因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的现状、原因, 对妥善化解此类矛盾进行思考并提出建议, 供参考。

1 地方征地拆迁中不稳定因素现状

近年来, 不少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较多。其中, 到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上访、阻拦施工及其他不稳定因素不时出现, 其主要表现是:

第一, 聚众上访, 干扰政府工作。一是采取堵断公路、围堵政府大门, 在领导办公室缠访等,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二是聚众上访。一些人抱着“事情闹得越凶, 领导越重视, 越容易解决”的心态, 成团结伙, 集体越级上访, 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三是扬言赴省进京上访。部分群众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答复不满, 对政府做出的解释不认可。

第二, 阻挡施工, 影响工程建设。一是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冲突。个别群众情绪偏激, 容易冲动, 常常表现为谩骂工作人员, 封堵交通或政府机关大门, 并造成众多的围观者, 使事态扩大, 同时给处置工作带来难度。二是与开发商发生冲突, 造成流血事件。总之, 失地农民会不断在工地施工时去阻挠施工, 以此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第三, 违章建筑, 扰乱正常秩序。部分村民以无房居住, 自家住房系危房等名义, 在宅基地或已征未用的土地上未经批准违法集资建房。由于未得到有效治理, 违章建筑越来越多。严重的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四, 就业受限, 滋生违法活动。失地农民增多, 造成闲置劳动力, 加大了社会治安隐患。部分失地农民失去了土地、没有工作、无就业渠道, 不积极寻求勤劳致富之道, 而是“坐吃山空”。

2 地方征地拆迁中产生不稳定因素的原因

第一, 历史问题较多, 解决乏力。为了加快地方城区建设、扩大城市规模, 一些征地遗留问题随之产生, 特别是一些涉及失地农民生活切身利益问题反映较为强烈。

第二, 补偿标准偏低, 引发不满。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实际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脱节, 且补偿标准不一, 引发群众不满。一是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 拆迁总量大幅增加, 房地产市场异常活跃, 房屋价格不断上涨, 政策法规未能依据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及时调整, 仍旧把过去划定的土地级别作为区位补偿的依据, 使补偿标准和实际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标准差距不断拉大。群众认为吃亏, 要求增加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二是补偿标准不一致, 引发群众不满。表现为不同征地项目、不同区域、不同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同户籍性质等补偿标准参差不齐, 有的差距较大, 造成群众互相攀比。由于群众对补偿标准不满, 屡次到市、区上访, 甚至写信到中央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 执行政策偏颇, 导致矛盾。一是少数基层单位在实施安置补偿政策时存在不规范行为, 操作程序也不够公开透明。二是有的村社将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不及时分给群众, 截留它用, 导致群众与村社领导之间的矛盾。三是有的区域将城市建设规划用地用作商业开发, 引发群众不满。四是有的开发商违反规划设计建设, 楼栋间距不够, 造成采光不足, 或房屋质量有问题引发争议等等。五是政府承诺未及时“兑现”。在国家先后出台了对失地农民的关爱政策、文件的基础上, 一些地方承诺被征用土地的地方每人划拨一定面积的土地给失地农民用于公益性建设, 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但这一政策未能很好实施, 失地农民就一直在上访, 要求政府兑现划拨土地。失地农民认为是地方政府有意拖着不办, 忽悠、欺骗百姓。失地群众要求政府在他们本队划拨土地, 部分村、组代表要求政府免除土地出让金。失地农民互相串联、煽动, 准备上省, 更有甚者打算在重要时段上访, 给政府施压。

第四, 执行政策不力, 缺乏保障。征地后安置房、就业、社会保险等保障措施未及时到位。在全国城市化建设进程中, 国家先后出台了许多惠民决定、文件:一是上级有文件明确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一些地方却未将失地农民纳入就业范围。失地居民因此不满;二是上级明确从2004年4月1日起将失地农民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一些地方却未将失地农民纳入失业保险, 失地居民也不满。三是上级要求从城乡统筹角度, 促进农民就业, 确保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长远生计有保障, 并明确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求助制度等, 而一些失地农民缺乏长远生计保障。四是失地农民生活困难。在失地农民中有部分房屋拆迁后, 一直靠租房生活, 政府的安置房一直未兑现。现在都没有安置好每户每人每月发放一定房租费租房居住, 同时也增大了政府安置成本, 且部分农民以此为由, 乱搭乱建违章建筑。同时, 在就业、生活、医疗、教育等措施不够配套, 引起群众上访增多。特别是在就业保障方面, 大部分征地拆迁农民, 由于文化、技能等方面的弱势, 找工作很难, 在就业培训上缺乏运行机制。他们总感到得到的补偿款本来就不多, 没有土地就失去了收入, 生活难, 治病难。

第五, 思想观念滞后, 急需宣传。部分群众思想观念滞后, 不能与时俱进。在地方征地拆迁项目中, 涉及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失业人员增多。他们对通过征地拆迁后改善居住条件的期望相对过高, 仍希望享受实物安置的政策, 不花钱或少花钱就能改善住房条件, 对于拿着拆迁补偿款走向市场自行购房的方式还不能适应, 有的还持抵制态度, 对于政府出台的拆迁困难居民优先购、租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政策持观望态度。因此, 尽管地方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 出台一系列社会保障措施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 但要使绝大多数困难群众的观念真正与市场经济体制接轨, 还需要广泛的宣传教育, 还需要一个思想观念转变的过程。

第六, 物价急剧上涨, 造成困难。一是失去土地, 成为“无产阶级”。当世代为农的村民在征地拆迁后, 不但转为了城镇人口, 还得到一笔现金补偿, 满足了他们做“城市人”的愿望, 农民以失去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为代价变成了“城镇居民”, 在短暂的惊喜后发现自己既没有工作又无生活来源, 成为了“无产阶级”。二是物价上涨, 补偿资金显得微薄。随着改革的进程、社会的变迁, 当年一亩地卖几万元, 现在卖几百万元, 当年购房300元/平方米, 现在提升十倍以上, 失地农民感到利益分配不公、贫富悬殊太大。随着物价飞涨, 补偿金消耗一空, 更有部分人一直靠租房生活, 居无定所, 失去了生活来源, 失地农民感到补偿金太少, 不能保障今后的生活。三是认识误区, 把矛头指向政府。失地农民认为土地被政府征用, 自身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如果不搞征地拆迁, 就不会造成他们既无工作, 又无生活来源, 更买不起房子的现况, 提出了这样那样的问题, 把矛头指向政府。一些补偿金是按当时的补偿标准、政策予以了兑现, 也在当时得到了农民认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 之后的征地补偿标准提高了, 失地农民就对当时的补偿提出了异议, 认为当时的征地补偿标准偏低, 要求享受城镇人口最低生活保障。

3 对征地拆迁产生的矛盾化解的建议

征地拆迁是城市建设和发展中一项政策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 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 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 在化解征地拆迁工作中的矛盾要做到“六个坚持”, 确保依法行政, 执法为民, 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维护城市建设的正常秩序, 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推进征地拆迁工作逐步迈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一, 坚持执政为民, 处置征地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情况复杂, 矛盾突出, 处理难度大, 群众反映强烈, 此类问题久拖不决, 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为此, 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 加强沟通和协调, 加大执行力度, 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在处理问题之前, 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 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以及政策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 以赢得工作的主动权, 多渠道满足不同层次需求, 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第二, 坚持依法征迁, 规范政府机关行政执法行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的行政执法行为, 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征地拆迁工作要在健全完善各项法规政策的基础上,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管理, 使执法的每一个环节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文书、行政处罚等都完全合法。

第三, 坚持村务公开,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乡镇人民政府要帮助、督促健全村务公开机制, 加大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透明度, 对涉及征地拆迁的村社必须保证征地补偿款发放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全面真实公开土地征收、转让及补偿等事务, 对丈量、评估结果也要及时公开。土地转让费、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款项的使用和拨付, 该公开的都要予以公布、公告, 要邀请所在村社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和理财小组介入监督核对, 有效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 坚持立足长远, 强化社会保障配套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 积极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要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 抓好配套措施建设。在推进城市化建设进程中, 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必须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 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 加强对失地困难农民的帮扶工作, 针对基础设施、交通、商业、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存在的现实不足和潜在不足, 各相关部门要进行规划弥补, 提供更多更好的就业保障和配套措施。

第五, 坚持舆论先导, 做好征地拆迁法制宣传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 使群众知法懂法是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基础。因此, 要通过各种手段加大征地拆迁工作的宣传力度, 让群众了解征地拆迁政策, 既能支持城市建设, 又能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施征地拆迁之前, 要把政策规定向群众进行反复的宣传解释, 努力把思想工作做在前、做上门、做到家、做到位, 使被征地拆迁的农民主动地配合工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 对群众反映的困难要尽最大努力帮助解决。对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坚决予以维护, 对合情、合理但不一定符合政策的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 在说服教育的基础上给予妥善处理, 尽可能地减少强征强拆。对征地拆迁中的困难户更要千方百计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通过扎实的思想政治工作, 说服群众、教育群众, 争取大多数群众的支持, 使得干群之间、党群之间少一点误会、多一些理解;少一点隔阂、多一些融洽;少一点矛盾、多一些团结, 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征地拆迁建设工作氛围。

第六, 坚持排查梳理, 有效预防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相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 对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历史遗留问题集中进行排查、梳理, 对可能发生群体性上访和围堵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等问题, 要重点排查, 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 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 主动与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沟通情况, 逐一分析原因, 研究化解对策。对已经发生的以及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 制定工作方案, 安排“时间表”, 千方百计地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 解决在内部, 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 要修订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确保一旦发生征地拆迁引发地群体性事件,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依法妥善处理。

综上所述, 要真正解决我国征地拆迁的关键还是要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转变现行的政绩观, 以科学完善的制度引导、规范政府行为。真正实现“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 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

参考文献

[1]王才亮, 农村征地拆迁纠纷处理实务, 【M】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8年6月。

拆迁矛盾论文 第5篇

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各地房屋拆迁规模不断扩大,呈快速增长趋势。但是由于诸多原因,发生在政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有关房屋拆迁的矛盾不断。如果这些矛盾得不到有效解决,不仅直接影响城市的现代化进程,而且还会导致一系列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对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矛盾进行调查分析,针对存在的矛盾提出了一些合理有效的解决途径,对城市的建设进度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 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矛盾

1.1 拆迁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引起的矛盾

由于各地拆迁的具体情况不同,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规范拆迁过程的法律,目前仅有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从施行至今已有几年了,但有些地方还没真正落实,还是按照以前的规章办事,未能及时修改及健全地方的配套规定,使得新法规普及较慢,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1.2 拆迁安置及补偿方式等问题引起的矛盾

按照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可以实现货币补偿,也可以实现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依据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这样的制度设计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但在实践中往往有不少因“低估”而产生的矛盾。有时在拆迁过程中政府的安置政策做得不够到位,拆迁补偿不合理,这些都会引起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有关房屋拆迁的矛盾。但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关于安置和补偿等问题,其中被拆迁人的某些行为也会产生矛盾。例如,有的人将房屋拆迁当作是难得的发财机会,于是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不达到目的,誓不罢休。

1.3 拆迁规划考虑不全面引起的矛盾

城市建设时,规划不全面,随意性大,拆迁不当。有的地方各级部门包括各级领导在招商引资的同时,忽视了城市拆迁的可承载度,导致拆迁总量失控;有的地方规划调整过于频繁,朝令夕改,左右摇摆不定。换一任领导,就要调整一次规划。

1.4 拆迁违约引起的矛盾

由于拆迁人不能按双方签订协议时约定的安置时间安置被拆迁人,致使一些被拆迁人无家可归、长期在外租住房屋周转过渡,或拆迁人不能按时发放周转过渡补助费和增发超期过渡费,或不能按签约的户型和面积安置被拆迁人,这些情况是由于有的拆迁人诚信观念淡薄,出尔反尔,与被拆迁人达成的协议不兑现,不信守承诺引起的,当然也有一些被拆迁人不信守承诺,签好拆迁协议后不履行等,这些都会引起拆迁矛盾。

1.5 拆迁补偿评估机制不健全引起的矛盾

由于拆迁矛盾的核心问题是拆迁补偿金额的多少,而拆迁评估是确定拆迁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拆迁补偿金额与拆迁评估直接相关,因此,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已经成为当前拆迁矛盾的焦点。目前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非市场化的拆迁评估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制定补偿标准,干预拆迁评估;2)一些地方政府未根据城市房价变化及时调整基准价格,造成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3)拆迁评估混乱无序,有的地方不具备拆迁评估资格的机构也在做评估;4)有的城市拆迁评估搞独家经营,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缺乏有效的调查处理机制。

1.6 拆迁工作人员的素质、方法和态度等引发的矛盾

按有关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单位实施拆迁行为之前,必须对拆迁单位的拆迁人员进行各项培训。然而有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没有注意到拆迁培训的重要性,他们为了减少自己的工作麻烦,草率地给拆迁单位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而不顾这些拆迁单位的拆迁人员是否接受过拆迁培训,使得部分拆迁人员素质不高。此外,拆迁现场没有严格按照拆迁法规的要求公开办事内容,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结果,透明度不够,这样都会引起拆迁矛盾。

2 房屋拆迁矛盾的有效解决途径

1)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政策。为了适应城镇住房新制度的需要,2001年11月和2005年12月分别颁发了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然而修改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仍不能有效遏止和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近几年反而愈演愈烈。这主要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规定中还存在过多的行政干预等因素。目前,许多专家学者普遍认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已成为当前城市建设中的一大障碍,应该及时修改完善现行的拆迁法规,以促进城市建设稳步、快速发展。2)科学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对被拆迁人造成的损失,按照被拆迁物业的公平市价进行补偿,确保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在补偿方面得到共识,避免出现拆迁人提供的拆迁补偿安置条件和标准苛刻,被拆迁人难以接受,或被拆迁人提的要求过高,拆迁人不能违背拆迁法规的原则满足他们的过高要求。为切实体现拆迁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不让老实人吃亏,就必须严格执行政策,坚守政策底线。要“软硬兼施”,对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的被拆迁户给予奖励,对漫天要价、提不合法和无理要求的钉子户,要选准典型,进行行政强制拆迁。3)坚持量力而行原则,确定合理的拆迁规模,科学制定规划。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情况作进一步规定,确保拆迁规模合理。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统筹兼顾,综合布局,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等诸多关系,科学预测、合理安排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干部政绩考核制度,杜绝城市“形象工程”建设。4)履行自己的职责,遵守协议。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双方当事人根据拆迁法规和拆迁补偿方案,协商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在协商的基础上,双方达成拆迁协议,这种行为应视为拆迁活动“终”了,也是双方真实意思体现的一种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因此,双方都不能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毁止协议。如果出现单方违约引发协议纠纷,管理部门要做好调解、疏导、解释工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应该按协议办事,拆迁人应按双方签订协议时约定的安置时间安置被拆迁人,并按时发放周转过渡补助费和增发超期过渡费。5)要全面推行拆迁补偿评估机制市场化。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不应由政府单方指定,而应由多家不同的机构可供被拆迁人选择。选择的方式可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在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时,政府不能设置任何障碍,不能对评估机构进行地域限制。要继续完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方法,防止房地产评估机构同拆迁人互相串通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行为。对于评估机构从业人员思想不端正,人为压低或抬高评估价格的情况,一经查实,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要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教育。各级、各地拆迁主管部门要迅速清退从事拆迁执法的临时工、合同工。严格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岗位培训等形式,组织拆迁执法人员深入学习、系统掌握房屋拆迁、房屋估价、建筑、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有关法规,让其提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同时,经常性地对工作作风开展自查自纠,牢固树立起勤政为民、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的思想。

3 结语

我国目前正处于城市化建设的加速发展阶段,城市房屋拆迁量大。为了不影响城市现代化进程,必须进一步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全面推行拆迁补偿评估机制市场化,加强社会监督,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百姓利益,有效解决拆迁矛盾,推动城市现代化进程及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丁永玲.化解城市房屋拆迁矛盾之对策——以武汉市为例[J].当代经济,2006(11):18-20.

[3]吴建华.试论部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现状及对策[J].房地产开发,2004(1):24-26.

拆迁矛盾论文 第6篇

一、理事会在房屋拆迁中发挥的主要作用

所谓“拆迁理事会”就是在建设项目确定后, 由建设单位牵头召集被拆迁人以及房管、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村 (居) 委会代表, 通过无计名投票方式在被拆迁人中选举产生由5~7人组成的拆迁理事机构, 其中得票最多者为会长。通过这一形式代表被拆迁人全过程参与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从而保障了被拆迁人对整个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自主权、监督权”, 大大提高了拆迁公信度。实践结果, 该县古田中路项目出现了多年来没有的被拆迁人提前搬迁和排队签订协议的喜人场面, 实现了零投诉、零上访。拆迁理事会的作用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政府与群众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充当联络员、信息员。以往无论是补偿安置办法、还是返迁房的设计方案, 以及评估机构的选择等均是拆迁人单方决定, 缺乏群众基础, 操作性不强, 也认为造成拆迁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有了理事会后, 理事会自始至终参与所有方案的制定、修改, 并通过他们传递信息、征求意见、反馈意见, 基本成熟的方案又交理事会表决, 最后报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这样形成的方案有群众基础, 执行起来阻力小。同时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的方案, 对被拆迁人本身具有无形的约束力。

二是在动迁中, 充当政策宣传员、事物服务员。理事会成员大都是被拆迁人当中德高望重、公道正派、乐意为群众办事、公信力较高的代表, 他们与其他被拆迁人有着或亲情、或友情的关系。因此, 通过他们去宣传解释拆迁政策可信度高, 加之他们情况熟悉, 解决问题得心应手, 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帮助寻找过渡房、联系搬家适宜、动员拆迁对象亲属协助做工作等。

三是在补偿安置中, 充当监督员、见证员。由于理事会成员对每一份协议签订都参与了见证, 对面积确定以及补偿、安置整个动迁过程实行了监督, 确保拆迁过程公开、公正、可信, 避免暗箱操作, 消除了群众顾虑, 让群众感到放心。

四是在矛盾纠纷处理中, 充当调解员、裁判员。房屋拆迁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 整个过程事事处处涉及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 发生矛盾或遇到问题都是正常和在所难免的。关键是要及时去化解和疏通,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而类似对政策的理解或家庭内部权属纠纷等问题, 通过理事会上门做耐心讲解、算账对比, 更有利于矛盾解决, 往往能起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功效, 这种作用远比政府公职人员上门做工作有效。

二、理事会运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选准人、定好位。理事会成员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桥梁纽带, 是促进拆迁工作的催化剂, 因此, 选材十分重要。在人员选择上, 政府要实施必要引导, 注意兼顾各类别权属房屋代表, 选择有威望、公道正派、有一定政策水平的代表, 而不是借进入理事会之名行利己之实。为避免选举的盲目性在方法上可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人选, 进行差额选举。理事会成员产生后, 通过必要的拆迁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 提高其素质及履职能力。工作上定位要准, 理事会是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代表, 但不是拆迁人的替代品, 更不能取代拆迁人, 我们一方面应当尊重他们的意见, 同时也应规范他们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引导他们在当地拆迁主管部门和基层组织的指导下,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拆迁矛盾论文 第7篇

(一) 典型案例介绍

案例一:2012年4月19日, 山西运城市临猗县“棚户区改造”现场, 发生拆迁方雇佣社会闲散人员暴力殴打居民的恶性事件, 致使年过半百的李某当场鲜血喷洒, 昏迷入院。4月19日午时, 小区居民李某在家休息, 被轰隆隆的机械声吵醒, 出门看到拆迁方正在拆除邻居朱某的房屋。其后发生争执, 四五名青年当场将李某按倒在地, 随即手持砖块砸向李某脑门, 致使李某受伤流血昏迷, 后经家人和邻居报警并送往医院。[1]

案例二:2012年11月28日凌晨3点左右, 在江苏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政府对面牡丹雅苑后门发生一起恶性“政府指示拆迁公司暴力强拆”事件, 男主人孙晓标和母亲及弟弟以死相争未能阻止当地政府组织的所谓拆迁公司强拆队伍, 最后被打得面目全非、命悬一线后被“120”送到盐城医院抢救。[2]

案例三:2012年10月18日讯, 湘潭拆迁人员点火焚烧被拆迁户, 系施工单位擅自拆除房屋引发村民自焚的恶性事件。中天公司项目负责人向雨清和湘潭市宝塔街道云峰社区村民冯常胜 (村支书胞弟) 为达到承接工程目的, 未经相关部门许可, 擅自组织拆除行动, 直接导致该村村民石干明自焚。[3]

(二) 案例反应问题的共性归纳

从上述三个案例中可以看出:第一, 黑社会势力介入拆迁活动, 致使暴力发生, 被拆迁方遭受人身财产两重巨大损失。第二, 拆迁方不遵守正常拆迁程序, 往往以“偷袭”方式擅自拆迁, 严重违背法定程序。第三, 某些地方政府滥用职权, 不顾被拆迁方的人身财产利益, 违背法定义务, 强行拆迁。拆迁活动的这些不正常现象, 已严重地危害了公民的私人权利, 并加剧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矛盾。

二、拆迁中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矛盾和冲突的原因分析

公权力因为具有其各个方面的优势, 如强制性、单方性等, 所以很容易对私权利造成损害。权力运行的规律告诉我们, 法律对权力的控制十分必要。[4]同时, 私权利本身所具有的某些特点也使得拆迁过程中二者的冲突更为明显。拆迁过程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矛盾和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新拆迁条例的不足之处

1、新条例并未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

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两者有天壤之别, 然而条例仅在第七条规定“发放拆迁许可证时需要审核拆迁人提交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以及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资料, 审核合格发放拆迁许可证。”这就让拆迁方或某些地方政府往往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拆迁之实。

2、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地位不平等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 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这就说明, 实践中, 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不可能处于实质平等的法律地位。政府将原本平等的拆迁活动强行纳入行政范围, 开发商便成了政府的代理。若达不成拆迁协议的, 即由政府裁决, 裁决的结果必然是“必须拆迁”, 限期内未拆者将由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如此一来, 不利于公平正义的真正实现。

3、拆迁补偿办法不合理

在实际中, 往往是开发商聘请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 并给予等值赔偿。但是, 货币无法完全体现房屋的时间价值和土地的价值。以补偿标准为例, 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 对不同性质土地上的房屋采用同一补偿标准的一刀切的补偿办法带来的不公平是长期被忽略的。而且, 不同区位的土地, 地价不同;不同性质 (划拨或商住) 的土地, 地价不同;就同样是商住用地, 其出让年限不同, 其地价也不同。但在拆迁安置补偿时, 不同性质不同补偿问题很难引起我们的注意。

(二) 政府滥施职权

城市房屋拆迁是一种土地集约化经营行为。因此, 需要公权力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颁发、房屋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拆迁等。由于城市的发展规划、拆迁计划基本上是当地政府制定的,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与当地政府制定的城市发展规划的实施有着直接的关系。而在地方公权力在监督、管理过程中, 为了招商引资,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又往往会偏袒投资方, 从而作出不利于被拆迁方的行政决策或对投资方侵害被拆迁方的行为视而不见, 甚至默许纵容。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够重视, 使被拆迁人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甚至使一部分被拆迁人因拆迁而致贫, [5]导致了群众的极大不满。

(三) 中国百姓安土重迁观念

首先, 从孟子的“居者有其屋”, 到杜甫的“安得广厦千万间, 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安居乐业一直是中国传统社会人民的生存梦想。因此, 在现代的拆迁活动中, 传统的思想观念也为城市拆迁增加了诸多阻力。原本拆迁人给他们丰厚的拆迁补偿他们也不一定会答应的, 更不用说现在的补偿还没有那么丰厚而且还带有那么多的暴力。私权利对抗公权力在这种背景下也就会更加的激烈。

三、解决拆迁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矛盾和冲突的几点建议

公权力与私权利并不是根本对立的, 二者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是可以得到解决的。笔者根据上述分析, 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完善拆迁立法规定, 严格规范拆迁程序

要真正维护公民的房产权, 终结拆迁引起的悲剧, 仅以新条例来应对暴力拆迁问题是不够的, 更要健全拆迁活动中涉及的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问题, 以更强有力的立法保障来打击暴力拆迁中的违规或犯罪现象。再者, 我们需要严格限制、监督公权力介入城市拆迁活动, 保证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的地位之实质平等。另外, 我们应该完善新条例的不足之处, 明确拆迁性质, 细化城市拆迁程序, 加强司法监管, 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新条例的作用。

(二) 准确定位政府职能

政府部门应当进一步明确职责, 从民事私权领域收回行政干预之手, 推动房屋拆迁补偿走上民事平等协商的市场化道路。国家权力应为公民个人权利服务, 而不是阻碍甚至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应始终是各级政府工作的出发点与归属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社会生产及生活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6]

(三) 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 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

拆迁户之所以成为“钉子户”, 最终以暴制暴, 最根本的一个原因就是补偿标准太低。[7]因此, 在对被拆迁居民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的时候, 应该用较高的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在商业拆迁中, 笔者认为, 我们应该认可因拆迁而造成被拆迁方财产增值的部分。即承认和保护被拆迁物因商业风险而增值的部分。而且在估价过程中, 评估第三方应该是独立公正的且具有高信誉度的专业估价机构。

(四) 做好对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

笔者认为, 要做好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首先政府应该公开拆迁细则, 使得大众能够了解政府拆迁的原因和目的, 进而逐渐对政府的拆迁工作产生理解和认同。其次, 加强与被拆迁户的交流与沟通, 使得被拆迁户能够自愿搬迁, 而不是政府对其强制拆迁。最后, 完善拆迁的后续工作, 对被拆迁户不能仅以一笔补偿费遣散了之, 更重要的是要对其安置一个优良的居住环境, 使他们的生产生活能够稳定下来。

四、结语

我国的城市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城镇居民的住房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但是由于城市拆迁所涉及的范围很广, 又是关系到老百姓生计的大事, 所以正确处理拆迁中的矛盾与冲突是我国新时期面临的巨大难题和挑战, 也是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考验。

参考文献

[1]聚焦山西, 2012-4-24.[1]聚焦山西, 2012-4-24.

[2]网易新闻论坛[DB/OL].http://bbs.news.163.com/bbs/society/304448486.html.[2]网易新闻论坛[DB/OL].http://bbs.news.163.com/bbs/society/304448486.html.

[3]新华网, 2012-10-23.[3]新华网, 2012-10-23.

[4]公丕祥.法理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8, 2:157.[4]公丕祥.法理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8, 2:157.

[5]刘沛佩.城市房屋拆迁合法性及补偿制度研究[J].山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第22卷第2期, 2009, (06) .[5]刘沛佩.城市房屋拆迁合法性及补偿制度研究[J].山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第22卷第2期, 2009, (06) .

[6]王才亮.强拆着依仗着什么[M].法律与生活, 2010, 4, (416) :18.[6]王才亮.强拆着依仗着什么[M].法律与生活, 2010, 4, (416)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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