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资机制建立研究
保险投资机制建立研究(精选9篇)
保险投资机制建立研究 第1篇
投资者保护理论来源于简森和梅克林于1976年提出的代理理论, 保护投资者权益并不是保证投资者稳赚不赔, 而是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上获得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对应的收益。我国证券投资者构成结构与成熟的证券市场不同, 中小投资者占非常大的比例。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统计年鉴》显示, 截止到2011年, 我国个人登记账户比例占到总数的98%, 而机构仅为2%, 因此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是保护我国大多数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但是, 在中国这样一个新兴证券市场上, 想维护市场“三公”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相关主体就不得不做出改变。
二、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的研究现状
(一) 投资主体多元化和中介机构规范化
巨灵金融数据库显示:我国上市公司全体大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均值为53%左右, 大股东往往凭借控制权从公司获得私有收益, 损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此外, 众多中介机构未能代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与其自身的独立性原则相背离。
针对此问题, 早在2012年徐先森便提出多元投资者的概念, 通过引进多元投资者, 改善股权结构, 弱化股权集中, 形成股东之间的制约关系。此外, 在中介机构的规范上, 完善中介机构信用评级以及选聘制度, 规范中介行为, 以保证中介机构的独立性。而王刚 (2013) 从投资者自身角度, 认为大多数中小投资者受损是因为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不断培养健康投资理念和专业投资知识, 才能最大可能规避损失。
(二) 变革证券机构内控机制
证券机构是证券市场的主体, 若想为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安全寻找保障, 那么证券机构便是第一道安全防线。2013年8月16日的“光大8.16事件“震惊了整个金融市场, 一个证券工作人员的下单失误, 致使上证综指暴涨百点, 沪指大幅飙升, 大盘一分钟内拉升5%, 71只股票瞬间涨停, 给大量中小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这使得众多学者开始对证券机构内部控制机制产生质疑和讨论。
为保证交易错误产生的可撤销性, 我国应该借鉴美国和德国建立申请撤销程序, 即错误交易处理机制。该机制要求为维护证券市场整体稳定性和公正性, 应结合市场反应及各方利益平衡等因素, 严格规定撤销条件, 对交易当事人申请撤销的方式及格式严格规范。此外, 此类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就是风险控制系统未能真正有效运行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缺乏相互制衡。因此, 证券机构应完善风险管理手段, 做到交易系统上线前确保无误, 上线后不定期检验, 并且完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 (张世增, 2014) 。针对该事件, 史欣媛 (2015) 此后指出, 证券市场为防范交易异常, 应建立市场熔断机制和个股涨跌停板机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早在2011年便提出该机制, 并提出了可供我国借鉴的异常波动等级区分以及分阶段试点法。
(三) 完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 已制定近百部有关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但由于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妥协和弹性, 大股东的预期违法成本较低, 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侵犯后, 其提出诉讼的成本远超过其所追偿的损失。
因此, 针对该种情形, 有学者大胆提出借鉴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建议, 此制度针对诉讼一方主体人数众多的情形, 可以以一个或若干个成员作为集团代表人, 由其提起并主导诉讼, 从而克服中小投资者因地处分散、索赔金额较低及普遍欠缺证券投资专业知识所导致的诉讼参与能力不足等情况, 提高获赔可能性。章龙 (2015) 在此基础上提出, 除了集团诉讼机制, 还应建立调解、仲裁与诉讼相互衔接的多元化证券纠纷解决机制。本文认为, 由于仲裁具有高效和专业两大优势, 因此应积极推动其成为解决机制的中坚力量。
(四) 创新投资者基金补偿机制
洪良国际是一家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台资公司, 其因造假上市行为, 除被首次吊销保荐人牌照罚款4200万元外, 同时被要求把超募资金还给投资者。但在中国国内, 由于投资者补偿机制单一, 保护基金资金来源不足和费用分担不公, 国内创业板的中小投资者们就没有那么幸运了。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先后在万福生科和海联讯两个虚假陈述事件担任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管理人的经验, 提出了以专项补偿基金为模式的新机制。该机制因程序简单、确定对应投资者的条件宽泛、投资者无须支付任何经济成本等获得业内人士的好评。但专项基金来源单一, 金额不宽裕, 在补偿过程中并不能覆盖全体中小投资者。因此, 对于这一问题, 有学者提出借鉴法国:从三个方面拓宽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 包括将违规公司罚没资金计入保护基金之中;基于权利义务相配原则, 采取综合性的标准向券商收取会费;以及补充收取非流通股所得税并将其纳入保护基金中。
三、探索证券投资者保护新机制的建议
根据已有研究可以看出, 中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建立需要投资者自身, 证券机构, 立法机构等的协同效应, 以下为我为其完善提出的新意见:
(一) 有效利用媒体舆论
大众传媒让信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传递地尽可能远, 而这一特点恰可为投资者所用。媒体的宣传除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中小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程度, 还可以对管理者、上市公司、监管机构起的到一定的约束监督作用。
(二) 引入赔偿基金制度
虽然近年来赔偿基金已在实践中, 但民间设立的赔偿基金存在赔付期限短、买人平均价计算不合理等问题。因此, 只有以法律之绳赋予赔偿基金权威性并予以规范, 才能真正发挥其良性作用。
(三) 运用互联网工具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将互联网技术运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中将带来非同凡响的效果。针对当前股东大会功能弱化、决策形式化等问题, 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策机制中建立网络投票方式, 便可以在提高公司股东大会决策效率和效果的同时, 增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的透明性。
四、总结和展望
本文根据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现状, 总结了众多文献对于建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建议。在此基础上, 提出有效利用媒体舆论, 引入赔偿基金制度, 运用互联网工具的建议, 以期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起到一定启发作用。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中小投资者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短期难以改变。但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 一直在不断完善, 近几年证监会更是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目标之一。因此我们相信, 长期有效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必将在不久登上中国证券市场的舞台。
摘要: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是证券市场上的一个关键主题, 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变革加轻轨”新阶段的到来, 证券市场主体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致使中小投资者长期处于证券市场的弱势地位。本文根据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情况, 对众多文献关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探讨进行总结, 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对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新探索。
关键词:中小投资者保护,证券机构内控机制,证券纠纷解决机制,投资者基金补偿机制
参考文献
[1]章龙.危机后国际投资者保护制度变迁及对中国的启示.经济界-财政金融, 2015.
[2]史欣媛.论“乌龙指”事件中的投资者保护—由“光大8·16事件”引发的思考[J].南方金融, 2015 (3) .
[3]张世增.加强我国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思考.福建金融, 2014年第01期.
保险投资机制建立研究 第2篇
2013年03月04日 14:41 来源:《农业经济问题》2012年第11期 作者:姚海明 字号
打印 纠错 分享 推荐 浏览量 102
(2)小农户投保为主的特殊难题。苏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于以小农户投保为主,存在反向的“拐杖逻辑”,许多农户不愿交纳哪怕金额微薄的保险费,因此,对保险公司来说,从点多面广的政府要求投保的农户收取保费非常困难,并会推升经营成本,促使保险费率上升。事实上,保险公司借助于基层协保员向农户收费,但他们挨家挨户地收费也深感难办。有的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干脆由村级组织代农产交纳,从基层调查得到的反映,太仓市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本应由农户自交的保费部分,全部由镇、村两级组织代交。可代交又违背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自愿”原则。代交意味着完全免费,这对本来就缺乏保险意识的农民建立保险观念十分不利。因为非自愿且免费,希望所有投保的小农户都自觉接受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的约束配合政府和保险公司强化管理措施防范农业风险变得十分困难。况且,每户的投保标的种植面积、饲养数量不同,应承担的保费不同,统一由村组织代交也不公平,有的应交保费较少的农户有意见。
小农户投保为主还加大了对核保、损失查勘和理赔的困难。小农产投保为主,不仅要逐户收费,而且要逐户核保,损失发生后要逐户查勘定损,逐户理赔,工作量非常大,难度也大。以苏州市主要的险种——水稻保险为例,由于每户种植的土地面积不同,在农民不愿意交纳保费的情况下,就会尽可能隐瞒少报数量,基层的协保员就要逐一核查,将接受农资补贴的数量与农业保险的投保数量对等起来。在损失查勘时同样困难。一家投保户投保的水稻可能分布不同地区,遭受的损失可能有所差异,此外,还受耕种和管理水平、态度的不同影响实际损失不同。为尽可能准确估计损失,通常要两次定损(损失发生时首次查勘,收割后再定损失)。损失一旦发生,通常涉及多家农户,而是大面积同时受损,查勘定损时间紧、任务重,其难度可想而知。
苏州市政府参与农险业务的特别之处是,通过安农公司执行。安农公司接受政府委托,负责管理农险业务。安农公司搭建了政府与保险公司联系、合作的桥梁。在“委托代办”时期,政府是农险的主办者,保险公司是代办者,二者是委托代理关系。但是,委托代理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委托者需要监督代理者。但作为地方政府的委托者具有庞大的管理机构,但对于农险这一新业务,并没有专业的机构实施监督。将这一监督职能托付给安农公司,类似于服务外包,管理成本应该比新组建一家政府机构节约。转换为“联办共保”后,政府作为农险的主办方之一,对农险经营和服务负有直接责任,安农公司需要协调政府部门的事项更多,需要管理的农险事项更复杂。但由于该公司是政府指定的,带有垄断性质,其服务质量极为重要。
与保险公司一样,安农公司也存在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的激励,因为后者也是从农险保费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开展相关业务的。保险公司与安农公司的此类需求与政府扩大农险面、增加农险品种的要求契合。农业保险的发展有了坚实的供给的制度基础。
四、太仓温氏养鸡保险:农业保险制度运行的案例分析
(一)太仓温氏养鸡保险的基本情况
太仓温氏养鸡保险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与太仓广东温氏家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公司)合作开办的一种养鸡保险(以下简称温氏养鸡保险),是2007年太仓市推出了该市重点政策性险种。太仓温氏公司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实行从育种制种到种苗生产、饲料加工、动物防疫、饲养管理服务和产品销售等产业链全程管理,工厂化的养鸡车间建在农民家里,养殖户负责其中的养殖环节。具体到太仓温氏公司的养鸡业务,养殖户向温氏公司交纳一定的周转金后,公司向养殖户提供鸡苗、饲料、药物、疫苗等,并负责技术指导。养户负责养殖的场地、设施和劳动力,以及到公司指定地点领取物资等所需费用。鸡苗养大后,成品鸡由温氏公司负责按合同预定价格回收。对每家养殖户而言,交付成品鸡的价值扣除之前领取的鸡苗、饲料、药物、疫苗等物资价值即为养鸡收益。
为转移养殖户的养鸡风险,稳定农民的养鸡收益,2007年太仓市政府决定将养鸡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对养殖户投保养鸡保险进行财政补贴。太保公司主动与温氏公司联系,经过磋商,双方达成了养鸡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另据温氏养鸡保险的有关政策文件,每只鸡应交保费0.30元,苏州和太仓两级财政给予补贴0.18元/只,养户理论上应交纳0.12元/只,但保险公司和温氏公司给予养户优惠,养户实际只交纳0.02元/只,温氏公司为养户补贴0.02元/只,所以太保公司实际收取0.22元/只。保险公司承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根据鸡龄不同进行赔偿,几年来,太仓温氏保险承保的鸡只数量和保险金额稳步增长,太保公司与温氏公司合作的养鸡保险业务实现了可持续发展。
(二)多方共赢的温氏养鸡保险
.kg-温氏养鸡保险,创造了一种有关各方共赢的良好局面。首先,由于政府的补贴,养殖户乐于投保,能以较低的保费获得风险保障,养户的养鸡收入预期较稳定。其次,实现了其根据本地养鸡业繁荣的实际,开辟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惠及广大农民的政策目标,政府实现了“以工补农”的政策意图;再次,太保公司借助于温氏公司“公司十农户”业务模式,顺利地获得了大量的客户,省去了大量的组织成本,开拓和发展了保险业务。最后,温氏公司由于与太保公司的合作,消除了养殖户在养鸡风险方面的后顾之忧,从而稳定和扩大了其养鸡业务,其雄厚的养鸡市场供给能力得以释放,并凭借其技术、管理和市场网络方面的实力和优势获得可观的利润。
(三)激励相容的保险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温氏养鸡保险业务中,产生了一种激励相容的保险机制。为配合太保公司的养鸡保险,温氏公司积极开展养鸡风险管理,积极帮助养殖户防治养鸡的疫病,以至于太保公司实际上免除了鸡病死的风险责任,这在养殖业保险市场中是罕见的。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一方面是因为,温氏公司有防治鸡病技术和经验,另一方面是因为尽最大努力减少鸡的病死率可以增加自己成品鸡的回收,从而获得更多的收益。实际上温氏公司的鸡病死率非常低。温氏公司如此行为与太保公司降低损失率和道德风险,减少赔付率的经营目标不谋而合。此处看到的激励相容不是教科书中常见的发生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或企业与员工之间,而是发生在业务合作的两方之间。温氏公司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保险代理人,只是根据双方的合作协议为太保公司代办部分业务,但由于保险业务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性,予以积极配合。这种激励相容机制终于产生了积极效果,温氏养鸡业务得以不断扩大,太保公司的养鸡保险业务获得了可持续发展。这种激励相容机制还进一步放大了正面效应:2009年在养殖户的要求和政府的允许下,太保公司与温氏公司的保险业务进一步深化,在温氏公司养鸡保险的基础上推广开办了温氏公司养鸡户鸡舍保险。政府未增加补贴,养户未增加负担,政府补贴中的0.18元/只中拿出0.02元/只用于鸡舍保险,太保公司仍是收取aX元/只的保费,但增加承担相应的鸡舍风险。鸡病死的风险责任由温氏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免责。受此激励,当年养鸡保险的投保鸡只数量同比翻番,由2008年的1111万只增长到2491万只。
五、政策建议
(一)对大规模的种养业投保户实行政策倾斜
鉴于许多农险业务小农户投保为主和普惠制短时期内不会改变的现实,可对种养业大户实行政策倾斜,如保费优惠。其好处是: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单位经营成本和道德风险,改善公司经营;有利于鼓励发展规模化、集约化农业生产,促进土地流转,这符合国家的农业政策。今后,对小户实行真正的自愿投保,不必追求100%投保率。随着规模化生产的发展,对小于某一规模或未达到规定的风险管理条件的小规模生产农户不予承保。
(二)因地制宜,完善现行的农业保险政策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差异大,应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暂时不必强求全国建立统一的农业保险政策。以当前苏州市实行的“联办共保”政策为例,仅仅两年就按照省里要求从“委托代办”过渡到“联办共保”政策,可能操之过急。毕竟现在还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时期,短短两年时间,江苏各地的农业保险经营、赔偿等数据积累不足,问题暴露也不够充分,而且江苏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条件存在差异,农业风险也不相同,实行完全统一的保险政策,特别是统一的保险条款,未必合适。今后,可以在“联办共保”大方向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各地进行探索,允许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对现有的保险条款进行调整,如保险金额、赔偿责任范围、理赔标准等方面的调整。
(三)改进政策措施,创新经营技术
对基层普遍反映的保费收取难问题,可考虑对有关政策作适当变通,从农户的一通卡上直接扣除保费,但事先应与农民签订代扣协议取得农户的事先同意和授权。
农业保险中查勘定损一直是一个非常复杂、困难且易引起争议的难题,特别是小农户投保为主的情况下。为解决这一难题,今后可在适当时候引进指数保险。所谓指数保险是以某种易于观测的与农业或畜牧业密切相关,且难以人为干预的指数作为触发赔付的标准。如果实际的指数高于或低于合约中设定的指数值,则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指数保险可以摆脱逐户查勘定损的困扰,降低经营成本;较好规避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指数保险合约标准化,公开透明,便于理解和推广。
(四)鼓励保险公司与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中介组织合作,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随着现代农业发展,将会产生越来越多的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中介组织。各地在探索政策性农业保险时,保险公司通过与专业的、相对独立于农户的农业龙头公司(类似于温氏公司)、中介组织合作,建立起一种激励相容的保险机制。
(五)适时推出合作制农业保险
随着传统农业比重的逐步降低,农业经济组织化程度逐步提高,可适时推出合作性农业保险,政府对这种保险形式也给予贴补和政策优惠。合作制农业保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投保农户的道德风险,可以促进防灾防损工作,组织和管理成本也较低。
参考文献
1.姚海明,赵锦城.合作保险: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性选择.农业经济问题,2004(9)
2.姚海明,梁坚.江苏省农业保险三模式调查分析.农业经济,2008(2)
3.孙颖士.中国农业政策性保险论文选.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
4.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中译本).商务印书馆,2004
5.林毅夫.中国经济专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6.庹国柱,朱俊生.建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问题探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4(6)
7.刘京生.落实“反哺”政策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中国金融,2005(8)
8.刘春广,刘跃林.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的实践与思考.保险研究,2010(3)
如何建立巨灾保险机制 第3篇
这样巨大的灾害仅仅靠一股力量是无法解决受灾后的种种问题的, 必须集合政府、保险机构、受灾群众、社会组织等各个方面的力量。
一、建立巨灾保险机制的必要性
1. 减轻自然灾害的要求。
在已经发生的灾害面前, 保险公司对受灾地区的赔付是非常有限的。截至2008年2月底, 保险赔款只有19.74亿元。而汶川地震的保险赔付比例甚至可能更小。2008年5月29日, 全球第二大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称, 汶川地震导致保险公司的总理赔额预计在33亿人民币到108亿人民币之间。更多的是靠政府、企业和人民群众募集资金保障救灾和灾后重建的资金需要。过多的巨灾救助资金支出, 必然会造成政府和企业的资金不足, 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降低整个经济的效率。
2. 经济或金融危机的要求。
2007年开始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得众多的巨型金融公司, 如雷曼兄弟、贝尔斯登, 纷纷倒下。各国政府为了拯救经济, 纷纷出台救市政策。如果将金融危机也视为一种自然灾害的话, 那么金融危机也需要建立相应的机制进行保险。
二、政府应该承担建立巨灾保险机制的责任
面对今后还将不断发生的巨灾, 我国应该考虑如何改进现有的制度或重新建立一种制度。毕竟, 政府的财力是有限的, 人民群众的捐款也不可能长期支持救灾和减灾工作。
建立巨灾保险机制有三种选择:一是靠政府推动;二是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推动;三是靠保险公司推动。在现实中, 第三种选择被证明是行不通的, 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看出来。第一, 商业保险的覆盖率低。根据新华社的报道, 截至2008年5月28日, 汶川地震已造成超过6.8万人遇难, 其中人身保险的覆盖率为22%。因为国内目前还没有巨灾保险, 普通百姓的财产损失得不到任何赔偿。一些在建工程的保险有地震险作为附加险, 但是覆盖率也非常低。第二, 保险公司难以承担如此之大的风险。保险公司没有积极开展巨灾保险业务的事实本身就说明保险公司不愿意承担巨灾的风险。第三, 当前的经济形势也使得保险公司没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巨灾风险。由于金融危机的原因, 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出现了亏损, 保险公司的其他业务也出现了亏损。第四, 人民群众参加巨灾保险的意愿不强。
在巨灾保险机制建设的起步阶段, 应当由政府组织首先建立起来, 然后再逐步过渡到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的方式。
没有政府的推动, 巨灾保险机制是无法建立起来的。对于单个的企业或个人而言, 巨大灾害发生的可能性极低, 因此参保的积极性较低。商业保险公司在参保率低的情况下, 巨灾保险业务无法展开。而政府通过立法或行政命令的方式, 可以解决参保率不足的问题。
政府负责巨灾保险机制的建立也符合风险与收益对应的原则。目前的巨灾赔偿主要是政府出资, 这可以看作政府面临的风险。如果将巨灾的损失减少作为建立巨灾保险机制的收益, 那么当前建立巨灾保险机制的获益者也主要是政府。
政府可以从几个方面努力减少巨灾的损失:第一, 修建水利设施, 减少洪水的危害。我国通过修建三峡水库, 可以提高长江全流域的抗洪能力, 减少巨灾损失。第二, 提高建筑物的抗震标准, 减少地震的损失。我国目前建筑物的抗震标准是七级, 但是在汶川地震中, 许多建筑物可能实际上并没有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如果政府能够积极监督建筑物的建筑, 就可以减少灾害发生时造成的损失。第三, 保护生态环境, 减少巨灾发生的次数。第四, 建立巨灾预警体系, 通过提前防范减少巨灾损失。
因为政府有以上几种途径减少巨灾的损失, 由政府来承担巨灾风险是一个合理的选择。这给予政府一种激励, 积极地去采取措施。
三、逐步建立巨灾保险机制
巨灾保险机制由政府负责建立只是建立巨灾保险机制的第一个阶段, 还应该继续向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相结合的方式过渡。
在这个过渡的过程中, 可以根据灾害的类型, 逐步将商业保险公司引入巨灾保险机制中。在我国2008年发生的两次重大灾害中, 已经可以看到商业保险发挥的作用。对灾区的人员损失、车辆的损失、农作物的损失, 保险公司都进行了一定的赔偿。诸如车辆保险、人身保险、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等目前开展得比较好的险种, 可以强制附加上巨灾保险。引入地震等巨灾因素虽然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赔偿负担, 但因为这些险种的参保者数量众多、地域分布较广, 增加的巨灾附加险可能达到盈亏平衡。洪水保险、海啸保险等尚未开展或刚刚开展的险种, 可以在灾害频发的地区首先强制推行, 再向全国推广。如果能够逐步增加巨灾保险的险种, 扩大社会保险的范围, 保险公司的作用就会越来越大。当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能够达到巨灾损失的一定比例, 如20%或30%, 政府的保险压力就会大大减轻, 灾区的企业和居民也能够得到更多的支持。
保险投资机制建立研究 第4篇
从中创公司的失败谈建立我国的风险投资机制
认为中创公司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风险投资机制及其赖以生存的环境不够完善.本文就目前如何健全我国的风险投资机制,为风险投资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出了若干富有建设性的观点.
作 者:魏建国 Wei Jianguo 作者单位:武汉工业大学刊 名:武汉工业大学学报 ISTIC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年,卷(期):22(1)分类号:F830.591关键词:风险投资 机制 环境
如何建立合理的企业医疗保险机制 第5篇
(一) 定义和历史
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保险的方法为居民解决防病治病的问题而筹集、分配、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它是居民医疗保险事业的重要运行机制, 是构成社会保险制度的先进制度, 目前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使用该种卫生费用管理模式。1988年, 我国政府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国有企业的劳保医疗制度进行改革。1998年, 我国政府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开始在全国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 特征
1. 非市场性特征
对于医疗资源, 国家用计划的手段进行高度集中管理, 以单一的行政手段把医疗资源进行生产、交换、分配、消费, 每一个环节都实行统一计划, 医疗经济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整体合一。医疗卫生资源的分配与消费行为由于国家统一负责, 这也意味着谁都可以不负责, 医疗卫生资源消费缺乏约束, 使药品、医疗卫生资源畸型消费, 这种平均主义的形式形成巨大的医疗浪费。
2. 差异性特征
医疗保险制度按居民的不同身份分为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农村合作医疗等不同的制度。它们的资金来源渠道不同, 享受对象不同、范围不同, 这种不同制度, 带来极大的差异, 它强化了居民身份界限, 阻碍人力资源的配置与合理流动。在不同的制度里, 享受的保险与保健程度不同;而在同一个制度里, 由于平均主义使浪费非常严重。
3. 医疗保险二元结构
每种医疗制度的资金来源渠道不同, 公费医疗由于是国家财政包揽, 个人不需要支付费用, 劳保医疗由于企业与个人共同负责, 局限性大。这体现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特色, 体现我国社会结构特点与经济发展水平。
二、我国企业医疗保险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 经济投入带来的问题
1.“统账结合”带来的问题
对个人账户约束的问题, 我国企业医疗保险还在建设阶段, 企业医疗改革的覆盖面不大, 因此常常有未参保的人员冒充参保人员的医疗人员。由于退休人员医疗个人账户比在职职工高, 在进行统筹以前需要自付的费用与个人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低, 因此老年人的医疗账户常常被冒充。对个人账户积累的问题, 由于管理个人账户的工作量极大, 因此一些医保经办机构对个人账户没有做好有效的监督、审核, 甚至有些机构完全不管。对个人账户互济的问题, 在现行的医保制度中, 规定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在财政上进行分账核算, 这就等于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两个完全独立的运营系统, 没有互济性。
2. 医疗费用效率低下
企业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以来, 卫生费用大幅度增长。据2011年统计, 全国医药卫生费用规模已经达到24000亿元, 比2010年净增4000亿, 但是资金运用的效率却非常低下。
3. 个人医疗负担重
卫生总费用包含政府预算卫生、社会卫生、个人卫生支出共同构成。随着医疗改革深入, 医疗总费用每年增多, 个人卫生支出比例上升极快, 而政府预算投入却逐年下降。统过资料统计, 政府每年对公立医院的投入不到公立医院收入的10%, 医院要自负盈亏, 却要承担国家医疗救助任务, 沉重的负担让医院表现出趋利性。人们通过切身体会感觉到医疗负担非常重, 觉得企业医疗保险制度并不能解决自己“看病难”的问题, 于是小病小痛宁可自己扛过去, 尽量不要上医院。
4. 企业缴费难
在经济体制转型的时期, 国有企业面临负担重, 经济效益差的问题, 部分企业没有资金缴纳医疗资金费用。
(二) 体制陈旧带来的原因
1. 医疗保险覆盖面积小
虽然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 我国参加各种医疗保险的人数每年都在增加。比如2011年, 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人数为47292人, 比2008年增长49%, 新农合参保率从2008年的91.5%提升到2011年的97.5%, 总体来看我国医疗保险覆盖面积正逐年递增。但是由于种种原因, 医疗保险的覆盖面积仍然不够大, 特别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2. 没有初级医疗卫生服务
我国初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非常不健全, 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仅医务人员缺乏, 而且常常缺少必要的药物, 民众即使到社区服务中心去治病也常常得不到有效的医疗, 久而久之, 人们习惯生了病直接去大医院, 初级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的存在成为鸡肋。
3. 医药卫生体制与医疗保险体制不匹配
由于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 国有医疗必须自负盈亏, 所以医院常常给患者开大处方、昂贵药, 又由于医疗信息不对称, 患者常常接受医院无关的检查与治疗, 医疗对患者进行多收费、乱收费, 使药品价格虚高, 这使企业医疗保险带来更多问题。
(三) 社会结构的原因
1. 人口老龄化
我国人口结构已经呈现老龄化趋势, 劳动力不够, 医务人员基金面临具大短缺。
2. 法制不健全
目前, 我国的医疗保险法律属于行政法规, 立法层次低, 没有足够的强制性、权威性, 这很难满足日后医疗保险的发展要求, 由于没有统一的医疗保险法律, 因此, 医疗保费的征缴、支付、统筹、管理都存在很多法律漏洞。
三、建立企业医疗保险机制的必要性
(一) 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
由于我国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 绝大多数企业都建立现代的企业制度, 这使国有企业人员过多、下岗分流多、减员效应多, 这是国有企业不能不面对的一个难提。要做好企业改革, 就是要减轻企业职工的负担, 给下岗分流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是减轻分流人员负担的方法。扩大现有职工的医疗保险范围, 保障所有职工的基本医疗服务, 才能让职工专心就业, 使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二) 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要求
要建立市场经济运行体制, 就需要解放生产力, 做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是解放生产力的重要途径之一, 只有保证企业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救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有有序的进行, 而我国企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严重滞后, 目前无法健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 提高职工健康水平的方法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实行改革开放最终目的是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 要在原有经济的基础上, 让人民过上小康生活, 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 其中一个关键环节, 就是要保障人民有健康的生活, 改善医疗环境与条件。而目前企业医疗保险制度不能满足企业单位职工的医疗服务要求, 因此, 要进行改革企业医疗制度, 才能使人民能过上健康的生活, 让人民身与心都感到有医疗的保障。
四、建立企业医疗保险机制的思考
(一) 从经济投入上调整
1. 增加个人缴费比率
根据相关统计可以看到, 企业职工应当承担总基金费用的50%, 这使企业缴纳费用下降, 减轻企业负担, 同时企业职工也树立节约的意识。
2. 建立开放式账户
可以将传统的封闭式账户进行改革, 比如个人账户积累的费用计算利息, 让参保人员愿意主动缴纳个人账户费用、愿意积累账户基金, 使账户基金能有效积累。
3. 调整支出结构
要将经营困难的企业, 或者没有经营能力的企业采取精减、拍卖、出租的方法填补到医疗保险基金中, 使医疗保险基金会能得到保障, 同时这也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 优化国家企业的资产结构。
(二) 深化医保改革
1. 健全医疗保险制度
要健全医疗保险制度, 就要从医疗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着手, 寻找问题然后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 扩大保险面积。缴费水平要多层次的建立, 通过服务面扩大, 让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用一系列优惠政策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参加医保;降低医务人员的缴纳费用, 做好跟踪服务, 让流动人口也能享受到医疗保险的待遇。
第二, 建立医疗保险机构。在医疗保险制度中, 群众普遍认为看病难, 医院有医疗资源的优势, 医疗解释也不透明, 因此要通过第三方的机构, 这也要当作医疗保险服务范围中的一部分。同时, 它可以改变事后按服务项目报销的作法, 通过与医疗机构订立契约, 部分病种进行预付的方法, 让医院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三, 落实社区医疗服务。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加入定点医院中来, 让群众能用医保卡结算费用。对社区的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 政府部门需要投入必要的资金、医护人员、更换落后的设备, 使社区医疗服务能真正起到实用的效果。只有让社区服务中心有足够的医疗条件, 群众才会意识到, 小病痛找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即可, 没有必要浪费资金去大医院。
第四, 建立健全医保制度。要将医疗保险建设提高到立法的层次中, 而不仅仅表现在地方性法规上, 只有建全全国性的医疗保险法制建设才能使企业医疗保险制度顺序进行。同时这也要求医疗保险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只有健全医疗保险体系, 制定的法律才能得到实现。
(三) 杜绝药物价格虚高
要对医院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 杜绝医疗行为与药品营销行为挂钩。要让医生专心治病, 合理用药, 政府要对公立医院与其它非盈利医疗机构加大补贴力度, 让医院改变以药养医的现状, 同时要提高医疗服务的费用, 让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提高。药品虚高是目前重要的问题, 可以用以下方法解决:
1. 加强药物价格审定
药品的价格要由于相关部门制定, 其它部门不能制定、更改药品的价格。对药品价格的修改要增加流动性与及时性, 比如要了解企业与医院、药店对药品价格的执行情况, 了解企业目前的出厂价、批发价, 再进行合理的审价, 可以2年重新审定一次, 单独定价的药品要了解相关的主管部门的执行情况与药物厂家的财政情况。
2. 减少流通环节
可以用招标采购的办法减少药品流通环节, 通过政府建立专门的采购中心, 统一管理、提高药品透明度, 或者由于药品生产厂家直接代理经销, 让药品价格虚高的问题真正解决。
(四) 呼吁社会共同支持
1. 缴费层面拓宽
加强医保宣传工作, 要组织专门人员定期在基层宣传医保政策, 吸引更多的参保。要求参保的单位一定要及时缴纳费用, 这要制定强制性的法律法规, 要让私营、外企、自由工作人员加入参保行列中。
2. 发行医疗保险债券
用发行专门的医疗保险债券的方法能对医疗基金作一定程度的弥补, 同时可以拉动内需。
3. 发行医疗保险彩票
通过彩票的形式也能让群众积极参与医保活动中, 使医疗保险基金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
参考文献
[1]杨晨, 张力文.完善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探讨[J].中外医疗, 2012 (10) .
[2]董曙辉.关于大病保险筹资与保障范围的思考[J].中国医疗保险, 2013 (04) .
[3]钱锡红.退休职工养老保险满意度影响因素研究[J].保险研究, 2013 (03) .
保险投资机制建立研究 第6篇
那么经济发展进步所需要的医疗保险约束制度究竟包括什么?首先, 要能促进卫生保健的社会公平, 即所有职工应有同等的机会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及有同等的机会达到尽可能高的健康水平。其次, 要能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 即筹资各方能承受、医疗保障制度能支付得起、医疗保险提供方能提供适宜的医疗技术与药品。再次, 要使劳动者具有个人健康投入意识, 并能杜绝医疗保险服务的过度利用和浪费。最后, 要有助于提高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 将有限的资金优先用于最需要和成本效益高的领域和活动中。而要达到上述目标, 就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医疗保险机制。
一、正确界定各方的责、权、利关系
医疗保险领域涉及到复杂的参与关系。其中, 最基本的参与方是医院、药品商、患者和保险方 (医疗费支付部门及医疗保险机构) 。而当今医疗保险系统构成的基本形式是由保险方、被保险方 (患者) 、医疗服务供方 (含药品商) 和政府组成的立体关系。他们之间发生合谋、勾结及合作关系, 就能导致医疗保险领域内的腐败现象。例如, 医生与患者合谋, 出现患者的“人情药”、“分解处方”;医生与药品商勾结, 药品经营商与医院之间吃“回扣”等。因此, 国家应制定医疗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 明确界定各级政府、医疗保险机构、投保单位、受保人和医疗单位在医疗保险方面的责任、权利、义务及相应的利益。
1. 在政府和医疗保险享受者的关系上。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保护者, 对社会医疗保险这项具有部分福利性质的事业自然责无旁贷, 具有为公民提供部分医疗保健费用的义务。
2. 在政府与医院的关系上, 政府应把医院作为一种微利或低利的经营性企业来办, 取消对其拨款和补贴, 让其自负盈亏, 二者之间形成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一措施可以降低医疗单位的垄断性, 使其在同行业竞争中降低费用, 提高服务质量。为此, 必须强化医院的质量与收费管理, 在现有医疗单位中进行承担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资格审定和考核制度, 引进竞争机制, 促进医院提高服务质量。同时, 加强社会监督和各种控制措施。
3. 医院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商业契约关系, 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委托其为社会医疗保险享受者提供服务。二者之间要通过契约的方式来明确责任, 如医疗服务范围、项目、质量要求、收费标准、付费方式以及合同期限等。医院应按照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在就诊、转诊、转院、检查、治疗、收费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对医疗单位节省医疗成本的办法应给予及时指导, 包括住院费、住院时间、诊断性检查的使用、开药等方面, 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 逐步规范化。
4. 医院与社会医疗保险享受者之间, 则完全是缴付费用和提供服务的等价交换关系。
5. 在国家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关系上, 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属于国家事业机关, 具有非营利性质, 其工作人员亦为国家公职人员。该机构及其下设机构, 负责收取医疗保险金, 代替社会医疗保险享受者支付有关医疗费用及处理有关事宜。
二、遏制医疗保险中的浪费及潜在浪费的方法
1. 扩大拒保范围。
如, 我们一直将镶牙、美容等项目排除在医保的项目范围外, 拒绝为滋补药品承担保险等。事实上, 除去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一些康复性和维持性的医疗保健兼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双重特性, 可陆续将其排除在承保的项目范围外, 还需要有固定的机构和程序来经常对上述服务项目进行评审, 以决定如何治疗和支付。包括哪些疾病的医疗和哪些医疗手段是属于人人都应有权享受的范畴;哪些疾病医疗仅对患者个人有益, 或者其费用极高, 或者疗效极小, 因此主要应由患者自己负担费用;对已患这类疾病而又愿意保护自己的人如何提供风险分担办法;对哪些医疗服务应当或不应当支付费用, 用哪些来源的资金来支付等问题上, 应在不断地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再作出决定。
2. 对那些费用开支过高的医疗项目制定一个年度承保上限, 以避免形成医疗费开支上面的“黑洞”。
社会医疗保险开支中有许多是由于行业和个人的高危行为而引起的。例如, 有些生产车间的生产工艺中存在慢性侵蚀工人健康的因素, 但是又达不到职业病标准;有些个人过度抽烟、酗酒、近亲结婚并繁殖后代等。这些个人或行业的高危行为将导致未来沉重的卫生保健负担和经济损失, 因而需要受到管理制约, 以保护公众未来的福利。
3. 实行医疗费用的共同保险, 即社会医疗保险的享受者在每次就医时必须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这种措施也称为成本分担制。如美国有的医疗保险机构规定, 按就医时序, 每季度有25美元的初始医疗费用不予受理, 25美元以上的部分只受理80%。社会医疗保险普及程度高是实行成本分担制的一个重要前提。因为唯有如此, 才能杜绝一人公费医疗 (尽管个人承担一部分费用) , 全家跟着吃药的现象。
4. 用适当的方式把预防同治疗结合起来。
就所有可预防的疾病来说, 一级预防的费用可能比所有其他手段的费用都要低。一级预防必须尽早开始并持续进行, 否则将失去效益, 或是见效的时间要慢得多。这种预防工作必须视为公共品或公益品, 并主要地和持久地由政府提供经费, 如:医院每年定期进行的妇科体检就是较好的范例。
三、强化对医疗服务提供方的制约和调控
在实际运作中, 医疗费用的多少与医疗服务供给方有密切的关系。要想解决医疗服务提供方的问题, 就要把医疗服务供给方的行为纳入到保险机构的控制范围之内。
目前, 医疗机构的效用与医疗服务的供给量成正比的关系。医疗服务供给量越多, 医疗服务机构的效用越高, 这是刺激医疗服务供给过度的主要原因。要控制医疗费用, 就必须切断医疗机构的效用与医疗服务供给量之间的联系纽带。
1. 实施医、药的经营分离。
药品具有救死扶伤功能使其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 由于患者自行选择的余地极小, 医疗机构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 必然会增加医药的供给量, 经营高价药品, 获取商业利润。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将药品经营从医疗机构中分离出去, 实行外部化经营管理。
2. 打破医疗垄断, 将竞争引入医疗保险。
疾病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会导致医疗服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即使同一种疾病也有不同费用的治疗方案。医疗服务机构受到利益驱动, 往往会偏向于选择高费用的治疗方案, 造成医疗过度供给。在管理水平允许条件下, 应该允许参保人自主选择医院和医疗服务, 引发医院之间为吸引参保人而展开有关质量服务和节约费用方面的竞争。竞争机制的引入有利于医疗垄断的破除, 可使医疗服务机构节约用药, 提高服务质量。
3. 改进对医疗单位的支付制度。
一是建立统一的支付制度及总定额预算办法, 将医疗费用控制在合理范围, 有效控制医疗保险成本。二是逐步采用按病种诊断付费方法。按照不同病种和不同医院的级别, 协定各项服务的合理收费标准, 以制约医院过度服务和分解收费。三是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基准, 按成本核算划分诊疗费和药剂费两部分, 收费标准按统一成本会计制度核定。药品费用支付按药品主管部门所定的基准价加合理损耗率进行成本核算, 严格遵循基本药物目录规定的使用和报销范围。
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险的约束机制, 是为了用比较低廉的费用, 向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努力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要。它解决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定来源和职工医疗保障苦乐不均问题, 切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通过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给付水平,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发挥社会互助共济和个人自我保障的作用, 形成医、患、保三方制约机制, 有效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遏制浪费, 引进竞争机制, 给职工提供方便、优质、放心的医疗服务, 扩大职工的就医选择权, 使职工既可以选医院, 又可以选医生, 并由此促进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 建立健全社会医疗保险体系。
参考文献
[1]赵曼.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约束机制与道德风队规避[J].财贸经济, 2003 (, 2) .
保险投资机制建立研究 第7篇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 我国自然灾害发生频繁, 所生成的经济损失也越来越大。如1991年的淮河流域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洪涝灾害;1998年的长江特大洪水灾害;2005年、2006年多个沿海地区遭受了多次台风袭击;2008年又遇到了特大冰雪和地震两次自然灾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人口和财富的聚集, 巨灾所造成的重大损失已形成了不断扩大的趋势。据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显示, 近10年来我国因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维持在2000亿元人民币左右。以2008年的冰雪灾害为例, 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高达1500亿元之巨, 而这次汶川地震波及全国的经济损失更是难以估算。
已有研究成果表明, 年度灾害经济损失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小于2%时, 对国民经济产生的影响相对较少;而大于5%时, 对市场物价和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则相对较大。与其他国家相比, 目前我国的灾损率处于较高水平, 如美国的灾损率为0.27%, 日本为0.5%。我国灾损额与国家财政支出的比值, 低时维持在10%左右, 高时达到30%以上, 而美国的这一指标还不到1%。因此, 我国巨灾损失严重。
2 我国应对巨灾风险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 我国巨灾保险制度还不完善。
早在1951年, 国家就制定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至1952年年底, 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的财产绝大多数都办理了保险, 而这些保险的责任范围中已包括了地震等巨灾风险。后来, 在一些省份相继开办了以大牲畜和农作物为对象的农业保险, 直至1959年国内保险业务全面停办。这一时期, 可以算是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初始阶段。
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 针对企事业单位的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均包含了洪水、地震等巨灾风险。同时, 居民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中也包括了各类巨灾风险。但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 各保险公司受偿付能力的限制, 分别对地震等巨灾风险采取了停保或严格限制规模、有限制承保的政策, 以规避经营风险。2001年9月, 中国保监会有条件放开商业财产地震保险的承保, 保险公司逐步扩大了地震保险业务, 但主要集中在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大型项目。从近年来巨灾波及范围极广、破坏力度极大、造成损失极多的现象看, 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普及巨灾保险业务十分必要和紧迫。
第二, 保险业在巨灾救助体系中的作用还不突出。
目前, 我国保险业在巨灾救助体系中的作用还十分有限, 无论与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相比, 还是与其他救助力量相比, 都存在着较大差距。在美国, 保险通常可以覆盖巨灾损失的40%~50%, 欧洲的比例为20%~25%, 全球的平均水平超过30%。而在2008年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 我国保险业赔付金额尚不足损失总额的2%。在四川汶川8.0级大地震中, 保险业的赔款额度占比暂时也不高。这一方面说明保险的覆盖面还很低, 保险业所应承担的保险保障和稳定社会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也说明国家财政和民间捐助相结合的方式仍是巨灾后损失补偿的主要手段。
第三, 巨灾保险供需之间矛盾十分明显。
由于巨灾风险具有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损失巨大等特点, 导致巨灾保险需求十分巨大。从保险产品的供应上, 洪水、台风等一直是各类保险产品的承保风险, 在工程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各类人身保险也包括了地震等巨灾风险。但是, 针对企业各类财产的保险和针对居民家庭财产的保险缺乏与地震相关的保障, 针对巨灾风险的农业保险也处于不断萎缩的状态。另外, 在技术与服务能力等方面, 保险业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巨灾风险处理的需要, 这就使得巨灾保险供需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
3 国外巨灾管理模式提供了有益借鉴
国际上巨灾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完全由国家政府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二是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管理模式。例如, 美国的洪灾保险制度是从立法着手、由政府运作、依靠私营保险公司、通过商业手段逐步实施和发展起来的;在法国, 保险公司被强制要求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费率提供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土耳其通过立法要求所有登记的城市住宅必须投保强制性地震保险, 通过强制保险建立国家巨灾准备金。
尽管各个国家和地区巨灾保险制度的设计都有各自的特点, 但概括起来基本相似:政府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 国家财政提供适当的财政资助, 保险公司广泛参与, 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和再保险风险转移手段, 形成全国性或地区性的保障体系。
4 尽快建立并完善巨灾保险制度
目前, 全球已有1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 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减轻政府在巨灾减损中的责任, 维持政府财政的稳定和安全。因此, 我国应借鉴国际上的经验, 尽快建立完善巨灾风险保险制度。
首先, 确立巨灾保险的政策性地位。国家应制定法规明确巨灾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和巨灾保险的强制性, 规定各商业性保险公司必须把地震、洪水、冰雪、台风等巨灾保险责任从其他保险条款中剔除, 列为综合性保险的承保责任。各商业性保险公司必须接受政府委托经办巨灾保险业务。同时, 国家应对巨灾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其次, 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国家巨灾风险准备金由政策性保费收入部分、财政预算按一定比例计提部分和国家向商业性保险公司征收的一部分营业税组成。商业性保险公司出于保证偿付能力的考虑, 同样需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 主要由每年总保费收入中提取的部分、巨灾保费及其专项资金的运用收益组成, 以增强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
再次, 建立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间的合理分担机制。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对于巨灾保险应采取限额承保方式, 如将家庭财产的巨灾风险责任与企业财产的巨灾风险责任明确为分别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家庭财产巨灾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 由政府承担大部分, 未承担部分由家庭自己投保或自我承担;企业财产巨灾保险则属于商业性保险, 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
最后, 建立巨灾保险的再保险体系。借鉴发达国家再保险发展的经验, 积极培育发展国内再保险公司, 大力培育专业再保险经纪公司, 活跃再保险市场。同时, 应进一步开放我国保险市场, 引进资金实力雄厚、业务技术精湛、经营经验丰富的国际知名再保险公司和组织, 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英国劳合社等公司和组织, 增强国内保险市场的风险承担能力。
参考文献
保险投资机制建立研究 第8篇
一、制度的运行现状
对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国务院《意见》明确: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 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国发 (2014) 8号文件]。因此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运行, 不包涵建立完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增长机制问题。近三年, 部分地区的基础养老金以每年10元的标准连续递增, 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没有变化。对此, 已领取人员特别是缴费多的人极不理解, 牢骚满腹, 适龄人员缴费积极性也不高。
二、建立个人账户养老金增长机制的需求
1、有利于提高城乡居民缴费积极性。
新农保自2009年实施。五年来, 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没调增过, 根本没有保值的作用。有人说政府调增了基础养老金, 笔者认为这是两回事。基础养老金账户的功能在于保障生存底线公平,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作用是在基础养老金基础上提高养老水平。要提高养老水平, 必定要在个人账户上做文章, 而个人账户养老金没有增长机制, 就难以调动老百姓的缴费积极性。现在绝大部分人不拒绝缴费, 但只选择最低档次, 只是为了取得日后领取政府基础养老金的资格。
2、有利于实现社保部分待遇的增长。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增长, 撇开公务员及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谈, 单和企业退休人员比,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现了“十连增”, 每年人均10%的增长, 其净增额少的也有100元/人左右。我国在目前情况下因为分工和险种的不同, 有差距本无可厚非, 但差距太大, 与基本的财政公平原则相距太远, 显失公平。
3、有利于淡化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
从整个社会层面上来看,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群的经济条件要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要好, 如果循轨现行制度一直这样下去, 容易形成“马太效应”, 自古不患寡而患不均, 长此以往, 势必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建立完善个人账户管理增长机制的对策
1. 加大财政投入。
各级政府在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上也一直在探索、完善, 现在采取的是以政府补贴的惠民政策替代建立增长机制, 笔者认为应给予个人账户养老金调增机制。政府相关部门测算一个调增比例, 以所缴保费为基数, 缴得多的调资额度自然就高。这样既能提高保障水平, 又能激发城乡居民缴纳保费的积极性。但这就需要政府拿钱出来再补贴, 从目前保障水平来看, 政府增加投入是趋势, 只是以什么样的方式补贴的问题。
2. 改既补“进口”又补“出口”为只补“出口”。
保险投资机制建立研究 第9篇
1.1 财产保险费率厘定的依据及基本原则
我国《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 其中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实行强制保险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等的条款应当报保险监管机构审批, 其他险种的费率报保险监管机构备案。目前, 财产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并报保险监管机构备案。
保险公司在厘定财产保险费率时要贯彻权利与义务相等的原则, 其厘定的基本原则有:充分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稳定灵活的原则以及促进防损的原则。
1.2 财产保险费率厘定的主要方法
(1) 分类法。
我国的企业财产保险, 按标的的使用性质分为若干类别, 每一类又分为若干等级, 不同等级, 费率水平各异。分类法的优点在于便于运用, 适用费率能够迅速查到。
(2) 观察法。
按具体的每一标的分别计算确定费率的方法, 该方法确定的费率依据核保人员的经验判断, 提出一个费率供双方协商。观察法多用于海上保险和一些内陆运输保险。
(3) 增减法。
在分类法的基础上, 结合个别标的的风险状况予以计算确定费率的方法。使用增减法确定费率时, 一方面凭借分类法确定基本费率, 另一方面依据实际经验予以细分, 并结合不同的情况提高或者降低费率, 对分类费率予以补充和修正。增减法适用于大型企业保险费率的厘定。
1.3 影响费率的主要因素
保险费率的厘定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 不同保险标的的费率因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不同, 由此造成了不同行业、不同保险标的的费率水平千差万别, 影响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包括:
(1) 纯风险损失率; (2) 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3) 保险公司的预期利润; (4) 保险市场竞争状况; (5) 保险监管政策。
2 保险费率与赔付率挂钩联动的提出
2.1 保险费率与赔付率挂钩联动的理论依据
财产保险费率是依据大数法则制定, 因此, 集团型企业以往赔付率的变动并不能使整个行业保险费率发生根本性或大幅度变动。同时, 防灾防损工作做的好的企业, 整体赔付率的较低, 理论上能够在续保时享受优惠费率。在一定范围内费率调整系数的变动符合财产保险厘定费率的原则, 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联动机制的理论依据主要有:
(1) 厘定财产保险费率的原则;
促进防灾防损的原则中指出, 保险费率的制定必须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加强防灾防损, 对以往无损或损失少的被保险人实行优惠费率对于风险控制良好、损失率较低的企业在续保时应享受保险费率的优惠。
(2) 厘定财产保险费率的方法;
增减法是在分类法的基础上, 结合个别标的的风险状况予以计算确定费率的方法。因其使用中结合了风险程度的差异, 因此具有促进防灾防损的作用, 费率更能反映个别标的的风险情况, 从而坚持了公平负担保险费的原则。增减法的依据在于个别标的的风险损失数据与其他标的的风险损失数据明显不同, 增减法尤其适用于大型企业保险费率的厘定。
2.2 确定基准赔付率
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保险业经营数据, 2004年财产险赔付率为52.07%, 2005年财产险赔付率为54.62%, 2006年1-9月份财产险赔付率为49.39%, 2004-2006年财产保险平均赔付率为52%。以下分析以发电集团为例。由于电厂属于特殊风险行业, 其平均赔付率通常会高于财产险平均赔付率水平, 以60%作为基准赔付率相对较为合理。
2.3 保险费率与赔付率挂钩联动机制模型的建立
以60%为基准赔付率, 在基准赔付率的上下5% (即55%-65%) 作为基准赔付率区间, 设P为以往年度赔付率, 通过续保费率调整系数来调整续保费率, 如下表所示:
续保费率=本年度费率×费率调整系数
说明: (1) 费率调整系数及基准赔付率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 并结合保险市场的变化调整其数值。
(2) 以往年度赔付率以结案赔付数据为主, 对未决赔案按估损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折算。
3 实施保险费率与赔付率挂钩联动机制
3.1 适用联动机制的条件
(1) 集团型企业。
联动机制的依据之一, 厘定财产保险费率增减法适用于大型企业保险费率的厘定。
(2) 续保业务。
新投保企业无历史赔付率数据。
3.2 实施方式
目前保险安排主要有三种方式: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联动机制能够运用在以上三种方式。按照联动机制确定的费率, 在招标时可将其作为标底, 在询价安排保险时可将其作为确定最终费率分依据, 在谈判时将其作为谈判的预期目标。
4 实施保险费率与赔付率挂钩联动机制的优点和局限性
4.1 实施保险费率与赔付率挂钩联动机制的优点
(1) 历史赔付率低时, 可节约保险成本; (2) 从主观上讲, 投保企业对费率的控制与确定具有一定的主动性; (3) 促进企业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4) 一定程度上促进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
4.2 建立保险费率与赔付率挂钩联动机制的局限性
(1) 联动机制是双刃剑。当历史赔付率低于基准费率区间时, 下年度费率会根据联动机制下降;相反, 当历史赔付率高于基准费率区间时, 下年度费率会上升, 不同年度赔付率水平不同, 可见, 联动机制并不一定导致费率降低, 它是一把双刃剑。
(2) 运用联动机制确定费率水平的方式, 忽略了保险市场变化以及承保条件改善所引起的费率变动。
(3) 联动机制的实施受制于保险公司的响应情况。保险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 其在交易过程中仍然符合一般商品交换的自愿原则。实施联动机制, 需要得到保险公司的响应, 否则, 任何理论上有效的联动机制都只是纸上谈兵。
(4) 联动机制的实施必须符合有关保险行业政策。任何保险活动均要遵守保险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联动机制作为影响保险费率的一种机制, 无疑必须符合保险行业有关政策。
(5) 难以复核历史赔付率数据的准确性。实施联动机制必须有真实、完整、准确的历史保费赔付数据为基础。目前, 赔付数据能够从分别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获取, 由于投保企业顾及安全考核等问题会产生瞒报、漏报的情况, 从基层企业收集到数据往往偏低;另一方面, 从保险公司收集到的数据也存在无法复核其真实性的弊端, 因此历史赔付率的来源不同造成数据的准确性有所差异。
4.3 近期监管政策对实施联动机制的影响
2006年7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6]17号) 精神, 下发了《关于发布试点项目《纯风险损失率》的通知》 (中保协发[2006]13号) 。通知公布了道路建筑安装工程、地铁、电厂、商业楼宇四个试点项目的《纯风险损失率表》, 要求各财险公司认真学习、正确使用试点项目的《纯风险损失率表》。目前, 续保时相关行业财产保险费率将会受此影响较大。
5 结论
通过以上论述, 建立保险费率与赔付率挂钩联动机制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并且也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该机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能引导续保费率的确定。但是, 在具体实施时, 可能会面临监管政策、联动机制局限性等客观因素的影响, 因此该机制的广泛应用和推广有待于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摘要:保险费率的高低一直是保险行业里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在保险责任确定的情况下, 不同的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期望:投保人希望节约保险成本, 费率越低越好;而保险人希望增加保费收入, 费率越高越好。无论费率高或低, 似乎总是不能让双方同时满意。作为保险经纪人, 能否寻求一种令双方都易于接受而又科学合理的方式来引导保险费率的确定呢?将从保险赔付率角度谈起, 探讨建立保险费率与赔付率挂钩联动机制的可行性。
关键词:保险费率,赔付率,联动机制
参考文献
[1]常桦.保险经纪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6.
[2]程振源.逆向选择条件下保险费率监管的效应分析[J].统计与决策, 2007, (22) .
[3]诸葛翔.保险费率市场化问题研究[J].科技经济市场, 2006, (1) .
保险投资机制建立研究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