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法》
我国《食品安全法》(精选12篇)
我国《食品安全法》 第1篇
食品安全, 关系到国计民生, 责任重大。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是人们生存的必需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近年来食品加工业发展快速, 各种新型食品层出不穷。我们只要打开电视, 翻看报纸, 都可以看到大量各式各样的食品广告。不论走在街头、商场、超市还是街摊, 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食品占据着市场的主要份额。而食品是否安全, 事关消费者乃至下一代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已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之一。食品安全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让人心惊胆战、食之难安, 严重影响了人民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也让民众对政府的监管能力产生了质疑, 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是事关政治、经济、和社会全局发展的大事。
保障食品安全, 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有效之举。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事故中凸显的见利忘义、损人利己、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丑恶现象, 严重损害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诚信, 使市场经济难以健康运行。因此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是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
食品安全, 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食品不安全最直接的受害者是人民群众, 把加强食品安全作为“民心工程”来抓, 是心系群众冷暖安危、为人民群众办好实事的事业。同时, 人民群众又是食品的生产者和加工者,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理应充分发挥人民的协同作用, 这是对“发展为了人民, 发展依靠人民”的具体体现。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 这是一件重大的事情, 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使社会担忧情绪增加, 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 甚至还会激发社会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 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 解决食品不安全问题, 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舒心, 这是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科学前提。
二、食品安全与监管
国以民为本,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对食品安全的定义是:食品安全, 指食品无毒、无害, 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 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 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 也包括未来安全。
在食品安全的理解上, 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如下共识:首先食品安全是个综合概念。食品安全包括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相关方面的内容和食品 (食物) 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环节。但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在内涵和外延上有许多交叉之处, 造成食品安全监管上的重复。其次, 食品安全是个社会概念。与卫生学、营养学、质量学等学科概念不同, 食品安全它是个社会治理概念。不同国家以及不同时期, 食品安全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和治理要求有所不同。在发达国家, 食品安全所关注的主要是因科学技术发展所引发的问题, 如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的影响等。而在发展中国家, 食品安全所侧重的则是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所引发的问题, 如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非法生产经营。再次, 食品安全又是个政治性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 还是发展中国家, 食品安全都是企业和政府对社会最基本的责任和必须做出的承诺。因为食品安全与人的生存紧密相连, 具有唯一性和强制性, 通常属于政府保障或者政府强制执行的范畴。而食品质量等往往与发展有关, 具有层次性和选择性, 通常属于商业选择或者政府倡导的范畴。近年来, 国际社会逐步以食品安全的概念替代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概念, 更加突显了食品安全的政治责任。最后, 食品安全也是个法律性的概念。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 一些国家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从社会系统工程建设的角度出发, 逐步以食品安全的综合立法替代卫生、质量、营养等要素立法。反映了食品安全是个政治时代发展的要求。
在1974年由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食品安全监管”, 从广义角度看,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数量的角度, 要求国家能够提供给公众足够的食物, 满足社会稳定的基本需要;二是从卫生安全角度, 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危害, 并获取充足的营养;三是从发展的角度, 要求食品的获得注重生态环境的良好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现阶段对食品安全的理解, 理论界达成共识是:食品安全包括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等相关方面的内容和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环节。其内涵应包括对整个食品“产业链”的控制, 即从产品产前的环境质量监管、产中的食品安全监管和产后的食品安全监管[2]。食品安全监管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 监管环节包括初级农产品的种养殖、收获、加工、包装、运输和销售等;监管对象包括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包装材料、工具或容器、运输工具、操作人员的健康与卫生要求、食品标签提供信息的充分性和真实性以及消费者的正确使用等。通过全程监管, 对可能会给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危害的风险预先加以防范, 避免重要环节的监管缺失, 并以此对不安全食品实行追溯制度。
对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监管。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是食品产业链的源头。种植环节主要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农产品产地管理、生产管理、农药安全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等。畜禽养殖环节涉及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以及对畜禽检疫、屠宰、检验、患病及病死畜禽的处理等连环节进行控制。
对食品加工环节的监管。食品加工环节监督, 主要包括食品质量监督检验和食品安全监督。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具备规定生产加工条件的企业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具备规定条件的合格食品才允许销售,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许可证制度和强制检验制度, 对上市食品实行食品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制度, 对检验合格的食品加印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3], 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食品安全监督主要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新品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审批制度、预防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经常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等。
对市场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流通是整个食品链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之一。由于食品本身的特性、食品链前端的影响以及食品异地生产、加工或消费的诸多因素, 导致在流通环节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因素增多。因此, 严格控制与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 对确保人类健康、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市场流通环节的监管主要包括落实市场巡查制度, 要监督抽查和食品卫生行业的不定期监测制度, 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加强对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 集中整治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推进企业经销中的进货检查验收、索取票证、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 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
对餐饮服务业餐桌安全环节的监管。餐饮服务通过指即时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 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3]。餐饮消费环节监督主要包括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 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 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 进行食品卫生评价, 公布食品卫生情况;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 工程验收, 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 并采取强有力的控制措施;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国家对餐饮服务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我国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口的饮料、酒类、糖类、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加工用具及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格执行登记注册和审批制度,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对切进出口食品必须经过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摘要:国以民为本,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食品行业迅速发展, 食品总量急剧上升, 食品种类日益繁多。但食品行业的安全事件也不断发生, 让人们心惊胆战, 严重影响了人民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也让民众对政府的食品监管产生了质疑, 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是事关政治、经济、社会全局的发展大事。这就需要政府依法治理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需要每一个行业各尽其责。只有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 才能使食品不安全问题从根本上得到
关键词:食品安全,问题,监管
参考文献
[1]http://www.gov.cn/flfg/2009-02/28/content_1246367.htm.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
[2]李泰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知识读本[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关于健全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探究 第2篇
一、目前我国专项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1
(一)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1
(二)相关部委立法规定„„„„„„„„„„„„„„„„3
二、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4
(一)责任主体结构不明显,政府问责机制不完善„„„„„4
(二)食品标准设定较低,并且相互冲突„„„„„„„„„4
(三)对食品安全的违法者处罚力度过轻„„„„„„„„„5
三、健全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探究„„„„„„„„„„„„6
(一)食品安全法律立法体系的完善„„„„„„„„„„„„7
(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10
(三)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11 参考文献„„„„„„„„„„„„„„„„„„„„„„„„„14关于健全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探究
【内容摘要】近些年来曝光的“苏丹红”、“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瘦肉精”、“塑化剂”、“毒生姜”、“毒辣椒”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引起消费者的恐慌,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了保障我国食品的消费安全,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的分析,找出其中的不足,从而制定更加严格和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人民健康和子孙后代的福利。本文通过对食品安全法律进行辨析,对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规制进行阐述,为系统研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问题打下基础。同时,结合新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系统分析现行食品安全法律规范的冲突和协调问题,并找出其中的不足之处,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理念和优良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整合、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范提出有益借鉴。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现状,监管主体
一、目前我国专项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一)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重视程度的提高,我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旨在保证食品安全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经过长期的建设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也日趋完善并取得重大成绩。目前形成了以《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为基础,以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术标准等法规为主体,以各省及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它将作为我国的食品安全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卫生、食品添加剂的卫生、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食品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食品安全法》是一部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法律草案,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风险评估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等制度做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调了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了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加强对农产品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为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正式登记须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对农药产品的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做出评价后方可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了新兽药和 兽药新制剂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药理、毒理、临床试验报告、质量标准、对环境影响等方面要提供报告书及污染防治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二)相关部委立法规定
部委制定的法规主要:农业部制定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等;卫生部制定的《食品安全行动计划》、《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酒类卫生管理办法》、《粮食卫生管理办法》、《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食糖卫生管理办法》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封识管理办法》、《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按照食品链的环节来划分,基本可以分为产前环境质量法律规制、生产加工环节法律规制以及流通环节法律规制。
二、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尤其是《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通过,使我国食品安全立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是,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立法起步晚,各项法规标准低于国际平均水平,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规范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制度环境建设尚需时日。再加上各种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现行食品安全法制仍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责任主体结构不明显,政府问责机制不完善。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立法中,食品生产者、加工者和销售者根据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规定生产、加工、销售食品,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食品安全负主要责任;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为第二责任主体,制定合适的食品安全法规并监督其施行,必要时采取制裁措施。而在我国食品安全立法中,更多强调食品生产加工参与者的责任,对政府责任的关注度较小。就现有监管部门及检验机构的监管责任规范来看,其责任程度明显过轻,不能适应食品安全市场对加强政府监管职责的需求。在强化政府对食品市场监管职权的同时,还需要同等程度的责任规范约束。如果市场失灵可以大体归结为客观因素而有所容忍的话,那么政府失灵,尤其是政府监管懈怠、不力,更是为民众所不能理解。因此,我国应加强相关立法,建立完善有效的政府问责机制,切实履行对食品市场的安全监管职责。
(二)食品标准设定较低,并且相互冲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现阶段,我国存在着重视经济发展,忽视对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的倾向。其表现之一就 是食品标准设定得较低,不能有效地起到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作用。在我国,制定食品标准的最高机构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但事实上农业部、卫生部也有权制定在全国施行的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这就导致了我国食品标准很难与国际接轨。目前,我国采用国际标准还不到一半,远远落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并且,我国食品标准之间还存在着冲突。由于我国的食品标准绝大多数都是在2000年以前制定的,并且这些食品标准往往是不同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而非国家标准。同时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对同一对象设定两项或两项以上标准的现象并不在少数,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严重,形成了食品标准设定、管理的混乱局面,严重影响了标准的实施和食品安全的监管。因此,设定有充分科学依据的标准,是准确判断食品性、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推动国际贸易发展和维护国家利益不可缺少的技术支撑。
(三)对食品安全的违法者处罚力度过轻。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法律对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处罚非常严厉。如英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一般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处以5000英镑的罚款或3个月以内的监禁;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食品或提供食品致人健康损害的,处以最高2万英镑的罚款或6个月监禁;违法情节和造成后果十分严重的,对违法者最高处以无上限罚款或两年监禁。由于法律责任大,制裁措施严厉,违法成本很高,经营者不敢轻易以身试法。近些年,我国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但是,对于违法者 处罚力度仍然过轻,使得法律惩罚缺乏威慑力,导致生产经营者为了利益,敢于以身试法。例如,根据《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39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同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人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2、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11人至3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至四万元的罚款;
3、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31人至10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4、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1人以上或者人员死亡,有违法所得的,处所得四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我国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范围过窄,在处罚力度上乏力,不足以充分发挥法律应有的威慑力,难以达到打击目前猖獗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迫切要求。
三、健全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探究
随着《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律实施条例》的相继出台,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目标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体系在初步形成。但是,与《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法律操作规范仍不完备、相应 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设置、财政资金等尚未到位等等,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护水平仍然较低,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有待完善。因此,食品安全法律资源需要进一步整合。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以保障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子孙后代的幸福。
(一)食品安全法律立法体系的完善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从源头抓质量”、重在防范的精神,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如下建议:
1、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整合现有法律资源。
制定我国食品安全最高效力的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的基本问题,对现有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等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将散存于各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监管的内容整合,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解决法律体系的混乱,保持法律的同一性;同时,食品安全立法还应当覆盖“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链的所有环节,确保食品安全的完整性。
2、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食品安全法典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以国际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典为依据或参考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立与时俱进、重在防范,科学、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的多种层次的立体框架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其中食品安全基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的基本问题,各种部门法、单行法对基本法的某一方面进行更加明确全面的规 定。这些方面应该包括:标准化、产地环境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标签管理、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肥料、激素、添加剂等)使用,质量监督检查、食品安全信用、食品安全评价和质量召回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3、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是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技术保障的重要依据。
加强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化委员会的合作,以统一协调管理,推进我国食品安全控制技术规范与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从整个食品产业链的全过程对我国现有的非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进行重新制定或修订,从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角度,统一各类食品强制性标准条款内容,消除现有标准互相矛盾和抵触或者有些食品生产环节根本就无标可依的现象,为检验检测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依据,从根本上杜绝不法厂商利用国家标准的漏洞牟取不正当利益,切实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食品拒之于流通领域之外,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4、大力推行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技术法规,消除绿色技术壁垒。
在整个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领域,首先,大力推行目前CAC(食品法典委员会)、ISO(国际标准化组织)等已经开始使用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指南和准则,加快在标准体系上与国际接轨;其次,在整个食品产业(从农田到餐桌)推行HACCP,ISO9000,ISO14000及有机食品标准认证认可工作,从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着眼,把标准 和规程落实到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消除绿色技术壁垒。
5、强化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赋予食品监管部门更充分的权力。坚持贯彻“从源头抓质量”的方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及相关企业(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实行强制性管理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础。为此,要扩大执法部门的检查权,加大对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律制定的惩处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目前,在我国实行对米、面、油、酱油、醋等二十八类食品实行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运行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处罚较轻等问题,对食品安全获证企业未能实行连续持久的监管,许多中小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名存实亡,产品出厂基本上不检验,检验设备常年不使用。因此食品安全是比其他任何一种与健康相关的政府活动更需要连续的和强制性的管理,对于那些生产、制造、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的企业获经销商,无论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大小,都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罚其倾家荡产,使其永无东山再起的基础和条件;财产刑和人身刑同时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
6整合执法力量,解决多头执法现象。
整合执法力量,就是要合并现有食品监管的相关部门,对设置不合理或人员严重超编的机构,或撤销、或合并、或精简,将商检、质检、卫生、工商、农业等执法部门承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合并,克服政出多门、各自为战的局面,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中国食品(包 括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由这一部门对食品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管,并赋予更高的权威。
(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
1、完善食品安全的监管内容。
完善的法律制度不等于有效的实施,还有赖于各项制度的落实。在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己经出台,各项制度基本确定的情况下,如何使企业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安全保障制度,落实《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种针对生产经营者的规定,严格遵守生产操作规范显得更为重要。食品安全问题是社会的公共问题,单靠任何一种制度一企业责任、行政监管等,并不能有效的保障食品安全。因此,如何改进行政监管模式,使监管部门由过去的重事前许可和事后处罚转向以人性化的行政指导为主,帮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起符合法律要求的各项制度,将会有利确保食品安全。同时,监管部门可以做好自己擅长的工作,如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等。
2、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责。
《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在坚持分段监管的基础上,对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较之以往有很大进步。并设立”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然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对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责作出明确的界定。《食品安全法》仅仅在第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同时法律也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体制作出调整。因此,仍需期待国务院在《食品安全法》相关行政法规中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权,将其职权法定化,做到权责明确。
此外,针对我国农业生产高度分散、政府监管部门没有足够人力、财力、物力对每个农户监管到位,各个地方政府可以引导分散农户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合作,以大型企业在控制与质量管理方面的优势,加强对农户生产安全食品的引导。而监管部门只需要集中对这些企业的监管就可以了。个人认为,在我国目前国情下,以上建议可以作为一条行之有效的提升农产品质量的现实途径。同时,这也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三)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
1、完善消费者诉讼制度.谁有资格提起诉讼是很重要的问题。很多消费者基于高昂的诉讼成本和繁琐的法律程序而放弃了维权,这也是食品安全事件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种设计不利于社会团体的参与和提高了消费者的起诉成本,不能发挥社会团体的力量。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集团诉讼虽然也是基于受害者人数众多,但每个受害者所受损失又很少而建立起来的,但其完全不同于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我 国代表人诉讼由于存在以下三种缺陷,而导致其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首先,权利人必须到法院进行登记,才能参加到代表人诉讼中来,增加当事人的成本;其次,由于判决扩展方式上的限制,一些权利人没有及时进行参加代表人诉讼登记之后被排除在外,无法直接获得判决的适用,为保护权利只有再次起诉,这样必然给当事人增加了诉讼成本,不利于有效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也无法发挥代表人诉讼制度严厉制裁违法行为的功能。最后,由于代表人产生方式的严格要求,使得我国代表人诉讼出现的可能相对要小,更多的情形是受害人的息事宁人。而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由律师发起并承担诉讼费用,受害者不需要耗费过量的人力、物力等,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并维护了公共利益,有效的鼓励了大多数受损的消费者积极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要使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这方面的功能显露出来,应当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
2、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食品安全事故大多是由如柴、米、油、盐、酱、醋等小商品引起的,这些商品价值很小,小到几毛钱大到几块钱,而维权成本却及其高昂,光检验费、律师费、诉讼费等高昂的成本不说,可能还要经过一审、二审等长时间的诉讼拖累。因此,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是发挥消费者作用的关键。对此,个人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性组织,可以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同生产经营者谈判。对于较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纠纷,可以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受害人提起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这样可以实现利 益的平衡,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同时,消费者协会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其组织形式有利于直接接触大规模的受损害消费者,便于收集第一手资料,通过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系统的分类整理以协调众多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从而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顺利地审结案件,平息纷争。对于最后获得的补偿由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共同分享。这样一方面避免了消费者精力不济,减轻了费用负担。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动力。此外,对于高昂的鉴定费用,个人认为,法律应当规定由监管部门承担。因为,保障食品安全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由财政拨款来负担。但是,如果最终鉴定结果证明食品有问题,则应当由食品企业来承担相关费用。这样一方面减轻消费者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激励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参考文献:
1、旭日干、庞国芳:中国食品安全现状、问题及对策战略研究,科学出版社,2015.2、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上海 三联书店,2000.
3、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上海三 联书店,2000.
4、食品安全法律手册,法律出版社,2009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及食品检测的发展 第3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 检测 原因分析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4)04-0046-02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很多问题,尤其在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曝光以后,在食品安全领域出现的不光彩事件逐渐增多。2011年的广西“地沟油”事件的爆出,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存在严重问题。最近几年爆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对消费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也对我国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和我国的国际形象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使得消费者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冲突在不断的加剧,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有必要对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食品目前的检测技术发展进行相关探讨,这对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困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分析
笔者通过相关参考文献的分析,发现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1 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
首先就是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掌握了大量的有关食品安全的信息,但是并没有与消费者进行及时的沟通。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对各种利益的考量,没有对消费者进行这些信息的通报。其次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身为生产者参与了食品的实际生产和加工制造,并对食品进行了自检或是送检,完全掌握了食品安全信息。但是消费者无法掌握食品的安全信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劣质的食品,从而导致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1.2 政府部门的腐败
政府的公共权力有时为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服务,并不是为人民大众提供食品安全监测的服务。政府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督具有一定程度的经济人的特点,最大限度的追求经济利益,加速了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断爆发。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在奶粉事件爆发以前,三鹿集团与当地政府的联系比较密切,为当地经济的发展贡献了大量的税收。在奶粉事件爆发以后,企业公关部门并没有进行及时的补救,而是针对政府部门进行大量的公关活动,政府为了维护当地经济的发展,从而隐瞒了这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1.3 食品安全缺少社会性的监督
我国的食品监管主要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食品监管涉及到很多部门,这些部门常常是依据本部门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开展监管执法工作,“监管空白”和“监管交叉”并存,形成了诸多的监管盲区和效能损耗,为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分类不统一、判定标准不一致,有些检测标准和方法仍然欠缺。检测方法和适用标准不一致、检测结果相互矛盾、发生问题后相互推诿责任等“业务冲突”问题。完善的食品监管并没有很好的建立起来。这就需要有一个社会性的公众的监督机构对食品安全作出公平公正的监督。
2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检测措施
2.1 对现有的资源进行整合,成立专门的食品检测机构
食品安全涉及到国家农业、质检、工商以及卫生等部门,要对监管部门的检测资源进行整合,使之成之为一套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管安全体系。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大量检验检测机构分属政府各相关部门所有,资源普遍分割,检验项目重复,检测能力不高,布局不尽合理,缺乏统筹协调的体制机制,产生了多方面的管理困境。笔者认为应该将个部门的检测机构整合到一起,成立专门的食品检测机构,专门负责食品安全检测,这样既节省检测资源又便于管理。
2.2 加大对食品检测资金和技术的投入
我国食品检测的重点始终放在最终产品检测上,对过程控制还不够重视,导致有害食品流入市场。而且我国食品安全检测手段相对落后,许多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所用的仪器比较老旧,自动化和精密程度较低,设备维护和更新不能得到完全保障,检测人员普遍技术能力较低。笔者认为提高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的关键是加大对食品安全检测工作的资金和技术的投入。加强食品检测技术的创新,引进专业人才,尤其是要加强对基层食品检测机构的技术和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基层检测机构的软件与硬件设施,满足市场化发展的需求。另外,对于食品检测的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要始终放在第一位,提升食品检测人员的专业检测能力。高度重视对较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引进,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去国外培训,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从而开创我国食品检测工作的新局面。
2.3 明确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工作的正常运转,在全国范围内变为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近日启动了我国5000多项食品标准的清理工作。我国存在很多各种各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标准间交叉重复、脱节现象严重,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监管和行业发展需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整合现行的食品标准,建立唯一强制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力图解决之前标准中存在的混乱局面。另外对于国际上的食品安全标准,我们国家应该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国外的食品检测标准,认真研究其现状和发展趋势,从而用来指导我国食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3 结语
食品安全已受到全球广泛关注,它不仅会危害消费者的健康,还会阻碍食品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我国当前食品安全主要问题包括: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化学性污染,包括重金属、真菌毒素污染;农药和兽药滥用;食品生产经营和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物和添加剂滥用。基于上述状况,我国在2009年公布的《食品安全法》中,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这是我食品安全监管全面迈向科学监管的重要一步。随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的制定和今后的出台,食品安全检测必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头戏。近年来我国在食品检测方面也取得了许多重大进展,很多检测技术已经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但是在总体水平上与国际先进水平还有差距。国家正在整合现有的政府部门的检测资源,着手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同时鼓励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发展,中国的食品安全检测事业正在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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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探讨 第4篇
世界粮农组织 (FAO) 1974年从广义角度提出“食品安全”的概念:从数量的角度, 要求国家能够提供足量食物, 满足社会稳定的基本需要;从卫生安全角度, 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危害, 并获取充足营养;从发展角度, 要求食品的获得要注重生态环境良好和保护资源利用可持续发展。世界卫生组织 (WHO) 指出,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我国《食品安全法》从狭义角度定义“食品安全”的概念, 指食品无毒、无害, 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当前食品安全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食品的卫生安全。
我国逐渐解决了粮食供给不足的问题, 食品总产量和消费量持续增长。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问题的关注, 已从数量安全, 转到了卫生安全, 对食品的卫生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食品的卫生安全方面, 尽管已得到很大改善, 但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假冒伪劣食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屡禁不止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也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对食品生产安全的监管体制和各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经营活动进行科学、严格的标准化管理, 从而在法律制度上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1 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1998年国务院以及地方机构改革之后, 我国形成了主要由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多部门监管体制。自从《食品安全法》颁布以后, 中央新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加强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同时在地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对监管体制的完善, 在附则第103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 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虽然看似严密的监管体系, 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诸多问题。
1.1 监管机构设置、职责划分存在诸多交叉重叠, 各监管机构职责不清
一方面容易出现执法“真空”地带, 另一方面会出现好事都想管、遇到问题都想推、结果成了没人管的局面[1]。“三聚氰胺奶粉事件”“问题奶粉未销毁事件”恰恰突显了这种多头监管体制下的弊端和问题。另外, 分段管理也不利于行政管理体制的精简和高效, 甚至反而会增加行政成本。
1.2 食品安全标准难统一
过去我国食品标准包括几大体系:一是卫生部门制定的食品卫生标准;二是轻工、农业系统制定的食品产品标准;三是进出口检验系统为规范进出口食品安全而制定的进出口食品检验和检疫标准, 以及为认证监管提供指导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控制标准;四是工商、商务系统制定的食品流通领域标准[2]。尽管《食品安全法》已经明确要制订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 并且规定不得制订其它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但原有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仍然有权制订国家或是行业标准, 导致标准制订泛滥, 往往会出现就同一监管事项不同机构或部门重复制订标准, 必然使相关执法部门在整合现行各类有关食品安全、质量、卫生等国家标准或其它行业标准时需要与原有制订机构进行沟通、协调, 工作量十分巨大, 同时在缺乏必要的人员配置和财力支持的情况下, 也必然影响到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的颁布和实施进程。使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面临无所适从的局面, 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权力和利益争夺的阵地。
1.3 食品安全监督执法特别是食品抽查、检测程序不规范
食品监督抽查和检测, 不仅专业性、技术性很强, 无论分段管理还是统一监管, 都应当有统一的检测标准和检测程序。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卫生部门制订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对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检验规范, 但在卫生部门制订统一的标准、规范之前, 原从事食品检测的机构仍可继续从事检测活动。目前相关部门对食品检测能力缺乏统一的监管, 其检测水平参差不齐, 甚至采用的检测标准也不一, 导致食品抽查、检测程序和检测结果“混乱”的现象较为严重。
1.4 监管部门缺乏监管动力, 执法不力
监管者是公共部门的员工, 他们也会缺乏努力工作的动力, 不具备应有的专业知识, 有着与效率相悖的政策偏好, 以及容易被监管对象俘获[4]。在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中, 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 “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 违法不究”已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中的一个顽症。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部分执法人员办“人情案”, 以权谋私;二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不强;三是地方保护主义在客观上助长了制假行为的泛滥[5]。最近发生的“瘦肉精”事件就是在媒体介入调查曝光后, 相关监管部门才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1.5 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 民众信任感流失, 维权困难
目前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不规范、不透明, 某些监管部门根据检测结果乱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 反而引起了公众对食品安全不必要的恐慌, 民众难以获得所需的食品安全信息, 使民众对监管部门的信任感趋于流失。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 作为食品传播链的终端, 消费者仍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5], 维权成本相对偏高, 维权途径有限, 消费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少有或基本放弃维权。
2 食品安全监管可行性建议
2.1 加快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由县以上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建立,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企业填报的信用基础信息, 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资信情况、企业良好信用记录、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企业产品信用信息;二是地方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有关食品安全工作信息, 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三是社会信用信息, 包括行业协会的评价、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信息、消费者投诉情况等[6]。应尽快完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 抓紧建设地方平台, 及时完整、真实地报送信息, 建设食品安全公共信息网络, 能够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地批露信息。披露的信息以监管部门采集和处理的食品企业及社会有关信用信息为基础, 以行政执法、行业自律和群众监督为保障, 以动态维护信用档案信息和依法披露信用信息为手段。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生产经营者, 除依法严惩、责令整改外, 还要给予警示, 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定期向社会公示;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再次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者。原发证部门可依法吊销许可证, 并对被吊销许可证单位的主管人员, 做出时间不等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处罚, 做到令行禁止。
2.2 建立食品安全预警机制
食品安全预警是由国家质监部门、地方质监部门、相关行政部门、检验技术机构、大型企业组成的统一规划、分工合作、各有侧重、信息共享、反应灵敏的“六位一体”工作体系。它包括信息收集、分析评估、预警预报、预案实施、效果评价等一系列程序和措施, 形成一整套覆盖食品安全评估和防范的系统[7,8]。建立专门的分析预警部门和实施预警情报统计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情报信息网络。建立分析预警联动机制, 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业产品监测指标体系。率先建立预警试点城市, 以点带线, 以线布面, 最终建成全国网络食品安全预警机制, 实现提前预防, 同时避免因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2.3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 加大信息发布透明度, 广开消费者维权渠道
食品安全信息的不通畅以及公众对食品知识的欠缺, 也是制假售假得逞的原因之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坚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向公众定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介绍食品安全知识。此外, 教育部门应将食品安全常识列入中小学生的课程, 使中小学生从小树立起食品安全观念。建设公共食品安全信息网,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建立网站, 发布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信息, 为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及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发布相应的企业信用基本信息、发布采信的中介机构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面向消费者和企业提供基本信用信息查询[9], 建立权威的信息发布平台。同时, 增加消费者维权渠道, 建设食品安全法律援助热线, 开通食品安全信息征集平台, 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通过广播、网络开通315群众热线等, 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的困难。
2.4 加大违法的惩治力度, 做到有法可依, 违法重究, 达到威慑效果
在现实生活中, 食品安全事故出现后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情况不多, 究其原因, 一是寻求法律救济的程序繁琐、维权成本太高。二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适用的是补偿性原则, 而不是惩罚性原则。因此, 司法机关一般情况下只保护消费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对于消费者的间接损失、精神损失则很难得到保护。又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将产品责任和食品安全责任分开, 食品市场的受害者去维权时, 司法机关将食品安全责任和产品责任同等对待, 在赔偿数额上适用的也只能是补偿性的, 其结果是食品市场的受害者花了很多人力、财力去维权, 最终得到的赔偿不多[10]。而在产品市场上, 因为违规企业没有得到很好的惩治, 企业通过违法行为牟取暴利, 渐渐就形成了产品市场上“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只有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治力度, 才能保证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形成一个良性竞争的食品市场。
2.5 建立危害后果救济机制
目前,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应急处理制度尚未完善。从现实来看,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 相关部门匆匆招开联席会议, 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已不能及时控制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 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类事故的期望。消费者是食品安全事故的最大受害者, 危害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是否恰当, 最大限度地弥补消费者的损失, 重拾消费者对政策监管部门处理事故的信心, 做好事后救济工作, 建立健全危害后果救济机制。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 国家在建立食品应急机制的同时, 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细化责任人的赔偿机制, 最大化受害主体的利益。可以参照外国的经验, 建立集体讼诉制度。根据《哥伦比亚法律词典》解释, 集团诉讼是指“在法律上允许一人或数人代表其它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人提起诉讼, 诉讼的判决对所有共同利益人有效”。这一制度既对受害方履行了救济, 又惩罚了侵害方, 使其不敢再犯。因此, 集团诉讼制度实际上是通过实现个人利益达到实现公共目的的公共政策不仅维护了公民个人权利, 惩罚了违法者, 还维护了法律秩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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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食品安全 第5篇
什么我们在讲故事的时候总要加上从前?开了一夏的花,终落得粉身碎骨,却还笑着说意义。中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发展
内容摘要:文章通过对中国食品安全现状进行分析,应用食品工程学的相关知识对如何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了初步探讨,试图跳出常人关于行政机构固有的看法,并且提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关 键 词:食品安全;现状;对策
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物质,人类在对食品永不满足需求的同时,也不断地促进和发展了食品的生产。当今,食品产业已经是在许多国家众多产业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支柱产业。对于食品而言,安全性是最基本的要求,在食品的三要素中(安全、营养、食欲),安全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首要标准。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出现了食品的安全事件,如英国“疯牛病”和“口蹄疫”事件、比利时“二噁英”事件,再到国内的苏丹红、吊白块、毒米、毒油、孔雀石绿、瘦肉精、大头娃娃、三聚氰胺以及最近的毒薯条和牛肉膏等事件,使得我国乃至全球的食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日益加剧的环境污染和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给人类生命和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并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根据我目前搜集的资料显示,中国食品安全目前存在的问题分为如下几类:1,化学污染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和生化学污染素主要包括农物毒素。(1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威胁江河、湖泊、近海等污染是导致食品不安全的重要因素。目前全国有850条河流、多个湖泊和近海区域受到130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51个湖泊藻类污染及富营养化程 这些被污染水体中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度严重。会在农、水产品中富集,畜、进而对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危农业部对14个经济发达的省会城市的2 110害。2000 年,个蔬菜样品进行检测,结果重金属超标的占23.5%。(2.)种植与养殖造成的源头污染 农药、兽药、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品的大量使用化肥,从源头上给食品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全国每年氮肥的 使用量高达2 500万t,农药超过130万t,单位面积使用量分别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2倍。过量地施用化肥会造成蔬菜中硝酸盐积累增加,对人体造成危害。农药残留超标兽药、生物激素和生长促进剂使用不当,以及养殖环境的污染,都造成大量含有危害物质的粮食、蔬菜、水果、肉制品、乳制品等不合格产品充斥着市场。
2、微生物及其毒素污染造成的食源性疾病问题。由致病微生物及其毒素引起的食物中毒现象大量存在。例如,沙门菌病、弧菌病、肠出血型大肠杆菌等。
3、食品加工生产过程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加工生产过程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包括生产加工企业未能严格按照工艺要求、食品安全标准操作,例如:微生物杀灭不完全导致病原微生物大量繁殖、超量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此外,保健食品、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的安全性也越来越多地引起各方面的普遍关注。
4、违法生产、经营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食品问题依然严重,食品弄虚作假等违产经营企业法律意识淡漠,重生产轻卫生、法现象给食品安全带来很大隐患。同时,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与宣传方面同样使人寒心。
1、宣传力度不够。当前一个令人尴尬的事实是,一方面消费者要求安全,另一方面又对安全食品的公认度很低。据对北京、上海、广州、重庆4市l863名消费者的调查,50%的人表示,在选择日常食品时不会特别关注安全食品,70%以上的被调查者不了解安全食品的辨别知识。在目前全社会缺乏诚信、拜金主义泛滥的大环境下,超范围、超期使用、假冒安全食品标识的现象较为普遍,消费者与生产者信息不对称。这里面有执法不严的问题,但与宣传不够也有关系。加强宣传,就是为整个安全食品树立形象。
2、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市场上的各类食品名目繁多,难以辨别,比较混乱。主要原因是由于食品管理权限不统一,不便管理,有的甚至出现了管理部门之间相互排斥的现象。消费者对安全食品和环境问题之间的联系缺乏充分的认识,不能分
辨到底何类食品为优,何类为差,有时业内人员也很难解释清楚。从安全食品认证的机构来看,有机食品认证归口环保部门,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归口农业部门。
3、对关键技术及配套措施缺乏系统的研究。我国对各类安全食品的生产技术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比如动植物种植、饲养技术、加工技术、贮存技术等。无论是关键技术、配套技术的集成,还是产品质量等问题都有待深入研究和开发。此外,在检测技术方面,无论是检测的手段,还是检测点的分布都还显得不足。
4、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就产地环境质量而言,农业部行业标准NY5010—2001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标准GB/T18407.1—2001都对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质量作了规定,但要求程度却不甚一致,如对环境空气标准值而言,国家标准规定了对大气中铅的浓度限值,而行业标准却未规定此项。另外,在空气样点的采集周期与频率上也有明显不一。对土壤环境而言,行业标准规定铅含量限值为:pH值<6.5时为250 mg/kg,pH值在6.5~7.5时为300 mg/kg,pH值>7.5时为350 mg/kg;而国家标准则分别为100,150,150 mg/kg,相差较大,此类问题在两标准中多处出现,在实际评价中很难遵循。
二、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
食品安全是一个整体的战略体系,涉及的部门较多,需要多方协调配合,才能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战略体系。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人民生活质量、身心健康问题,同时对参与国际农业乃至食品产品的贸易竞争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食品安全战略体系的建立,需要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为保障,以严格的监控管理系统为手段,以安全食品生产技术为基础,而这些都需要由国家级部门统一管理实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国安全食品战略体系的建立,应考虑如下几方面:
1、管理权限要清晰。责权要分明
国家应从宏观上调控,由专门食品安全部门负责,实行统一认证、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分级;在政策上扶持安全食品产业的发展,同时完善市场法律法规与市场价格体系。
2、加强管理,引导健康消费
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需要多方配合,多方协调,离不开投入部门、产出部门、管理部门、技术监测部门及各社会团体的大力配合与支持。所以应加强宣传和领导,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绿色消费意识和消费观念。
3、加强食品安全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的学科较多,如环境科学、土壤科学、生物科学及其他相关学科,属于交叉领域,仅凭一门学科很难得到令人满意的结果。所以在科研领域要加强各学科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建立我国科学的安全食品战略体系。“培育健康的土地,生产健康的动植物,为人类提供安全的食物”需要对传统农业技术和现代农业技术筛选、组装。建立不同类型的生产开发示范基地以及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知识和技术培训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我国安全食品生产能否扩大规模、提高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北京三元乳制品业在最近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中没有检出三聚氰胺,主要原因就在于企业建立了上万头良种奶牛示范基地。
4、建立市场准入制
在我国,北京、广东、浙江等地已建立了一批面向全国的大型安全食品批发市场,所有商品需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并实行安全食品市场准入制,对不符合绿色安全要求的食品限制进入市场。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已试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并将在全省大中城市全面推行,所有上市的食品必须领有合法的“身份证”才能上市销售。
参考文献:
1、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对策,张敏
2、谈我国食品安全现状,何文娟
3、中国食品安全阶段性特征解析,杨文友
4、讨论中国食品安全检查体系问题,萧蓓蕾
我国《食品安全法》 第6篇
1.吸管
很多人在用吸管喝饮料时都会感到饮料有种怪味。实际上,这种怪味很可能来自于吸管。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用于生产吸管的塑料必须是无异味的食品级塑料。而有异味的塑料大多是用废塑料加工制作的。商家在用废旧塑料制成吸管后,还会用鲜艳的颜料涂抹吸管的表层,以遮掩其劣等的材质。人们在用这种颜色鲜艳的吸管喝热饮时,其中所含的有害物质就会溶解到饮料中。为了防范伪劣吸管对健康造成的损害,人们应尽量少用一次性吸管,在选购吸管时要认清“QS”标识,并尽量挑选有独立包装的透明吸管。
2.瓶盖
在瓶装饮料上,起密闭作用的是螺纹瓶盖底部突出来的一块胶垫,而螺纹状的瓶盖只具有紧固瓶盖与瓶体的作用,没有防尘的功效。如果有灰尘或细菌进入瓶盖内,就会对瓶口造成污染。因此,人们若直接用嘴喝瓶装饮料,就可能发生病菌感染。为此,人们在喝瓶装饮料前,应将饮料倒出来或用消毒纸巾擦拭一下瓶口再喝。如果在打开瓶装饮料后发现瓶盖有发霉的迹象,就不要喝了。
3.易拉罐
目前,我国出售的绝大多数易拉罐都缺少防尘包装,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极易被灰尘、微生物等污染,其拉环处更容易藏匿病菌。人们若直接用嘴对着易拉罐的罐口喝饮料,可能会发生病菌感染。因此,人们最好将罐装饮料倒出来喝。此外,有些厂家为了搞促销,会在易拉罐的内环上用油墨印刷“再来一罐”等中奖字样,这种有毒的油墨也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
4.袋装奶
袋装奶的外包装上通常会用染料印上很多图案及文字。这些染料中很可能含有铅。人们若经常用嘴咬袋装奶的外包装,就容易因摄入铅等有毒物质而影响血液和消化系统的功能。因此,人们在喝袋装奶时应尽量将其外包装清洗干净,再用干净的剪刀将其剪开,倒进杯子里饮用。
5.锡纸
将用锡箔或铝箔包好的食物放在烤箱中烹饪,可以有效地防止食物被烤焦。但是,锡箔的含铅量高达50%,其表层在受热后可生成有毒的铅白和氢氧化铅,其里层在受热时可生成黄色的一氧化铅等有毒化合物。人们若长期摄入此类有毒物质可导致慢性中毒。此外,锡箔或铝箔在接触到食物中的调味酱、柠檬汁等酸性调料后,其中的锡、铝还会大量地析出。因此,人们在烹饪食物时最好不要使用锡箔或铝箔。专家指出,用菜叶包裹食物或用笋壳、茭白壳垫着食物进行烹调,不仅不会使食物受到污染,而且可提高食物的鲜味。
6.纸杯
纸杯大多是用化学木浆粘合制成的一次性纸容器,其中所含的有毒物质较易融入到饮料中。因此,我国的纸制品生产标准中规定,在生产纸杯时不得在“杯口距杯身15毫米内、杯底距杯身10毫米内印刷图案”。但最近的调查结果显示,有些批发商贩出售的纸杯上仍印刷着大量的宣传图案,可对使用者的健康构成潜在的威胁。
7.不锈钢餐具
近年来,不锈钢碗、不锈钢锅等不锈钢餐具常被商家当作购买食品的附赠品。调查结果显示,这些看起来亮泽结实的不锈钢附赠品中大多含有有毒物质。不锈钢餐具是用铁铬合金掺入一些其他的微量元素制成的,易与酸、碱、酱油、盐等发生化学反应,溶出有毒物质。同时,由于我国对不锈钢产品的含锰量没有具体的要求,不少厂家在制作不锈钢餐具时会用大量的锰来替代较贵重的镍。这种做法不但会降低不锈钢餐具的防腐性能,还会使人因摄入过量的锰而出现食欲不振、呕吐腹泻等症状。因此,人们在购买不锈钢餐具时一定要索要相关的检测报告,查看其所含的有害金属是否超标。
8.保鲜膜
塑化剂具有增加塑料弹性的作用,但在与油脂接触时会渗出有毒物质。因此,我国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规定,只能将塑化剂用于制作非脂肪性食品的包装材料。但是,我国市面上仍有很多用塑化剂制作的食品保鲜膜。人们若经常使用此类保鲜膜包裹食品,就可因摄入过量的有毒物质而出现免疫力和生殖能力下降、心血管、肝脏和泌尿系统功能受损等病症,甚至可将这些功能的损伤遗传给下一代。
9.果蔬标签
超市、菜市场中的蔬菜一般都会被各种颜色的胶带捆成一束出售,有些水果还会被贴上标签出售。研究发现,这些胶带或标签的黏合剂中含有苯等有毒的化学物质,可渗透到食物的内部,使食用者出现呕吐、胃痛、头昏、失眠等病症。即使将标签贴在食物保鲜膜的外面,苯也可穿过保鲜膜,渗透到食物中。因此,人们应尽量少买贴有标签或胶带的果蔬,在食用这类果蔬时最好先削皮。
10.塑料袋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指出,食品塑料袋的厚度不可低于0.015毫米,塑料购物袋的厚度不可低于0.025毫米。不达标的塑料袋属于伪劣产品,不仅会对环境造成污染,而且可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
我国《食品安全法》 第7篇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 食品安全问题处理不当, 不仅影响人们的健康, 还会影响社会的稳定, 有关部门不能对其掉以轻心, 应加大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现阶段,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 应将高科技技术引进食品检测中, 使食品质量得到保障。
我国食品安全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进入21世纪, 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多, 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也越来越重视, 并相继出台很多相关法律法规。经政府的不断努力, 食品安全问题已向良性转化, 食品合格率具有较大幅度的上升, 但由于我国基本国情的限制, 食品检测的质量水平仍处在初级阶段。通过多年的工作经验并查阅文献资料, 笔者认为我国存在的食品安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过度使用农药和肥料
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国, 我国的小麦、大米占据农作物的大部分, 为使农作物避免受病虫害的危害, 在农作物生长过程中, 农民往往大量使用农药, 不仅使农作物的营养成分大打折扣, 而且还严重影响空气质量。此外, 大量的药物残留在农作物中, 使食物中的有害物质增加, 进而危害人类的健康。适量的化肥可促进农作物的生长, 而过量使用化肥虽可增加农作物产量, 但也会增加食物中的有害物质, 部分农药或化肥中含有大量的致癌物质, 如亚硝酸盐等, 这也是癌症发病率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产品经营者素质水平较为低下
我国从事产品经营工作者多来自较小的企业, 其素质水平较为低下, 法律意识较为淡薄, 在利益的驱使下, 制造出有安全问题的食品以次充好。长此以往, 将形成这不良的社会风气, 形成较为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
大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适量的食品添加剂不仅可改善食品的口感和口味, 还可延长食品的保质期, 但经营者在食品加工的过程中, 大量使用添加剂和着色剂等, 虽然具有很好地卖相和观赏价值, 但同时也为食品安全留下隐患。
非法添加物质
部分食品经销商为获取利益, 在食品中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为获取更高的利益, 进而使用一些不合法的物质, 如三聚氰胺、瘦肉精、吊白块等, 进而埋下食品安全隐患。
食品安全检测发展趋势
面对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监测工作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笔者通过实地调查发现, 广大消费者对于食物中的食品添加剂有偏见, 认为只有完全不含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才是安全健康的食品, 其实不然。作为现代食品的重要组成成分, 在食品加工中适当添加食品添加剂, 对改善食品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例如在食物中加入适当的防腐剂可延长食物的储存时间。但在使用时也要适量, 尽可能地将其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据统计, 为满足现代食品生产的需要, 已应用在食品生产中的添加剂有2 200种, 通过监测发现, 具有检验标准的添加剂仅占总量的40%, 而其他的无法监测, 即在现在食品生产的过程中, 还存在较大范围的使用非法食品添加剂的现象等。为改善这一现象, 我国有关部门开设相关的发布会, 对其进行整顿。
并不是所有无法检测出来的添加剂都是不合理的, 因而, 有关机关应开发、研制更为先进的检测仪器, 检测一些当前无法检测的添加剂。此外, 为使消费者放心, 有关部门还应研制类似于试纸条的检测仪器, 进而使消费者自己也能检测食品的安全。
对于食品农药存留物的检测方法, 现在最常用到的方法有三种, 即ECD (电子捕获检测器) 、FPD (荧光检测器) 、MSD。近几年, 随着科技不断发展, 我国将免疫分析法引进到农药的检测中去, 但是其再进行检测时消耗大量的成本, 因而没有较为广泛的推广。不同的检测方法, 检测的项目不尽相同, 如电子捕获检测器可用于检测有机氯等含有卤族元素的农药。
结语
我国《食品安全法》 第8篇
一、食品安全监管权限漏洞的阐述
(一) 食品安全监管权限漏洞的类型
1. 法律漏洞的主要类型
从法律漏洞的字面含义来看, 法律漏洞实质上就是解释人员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内容。尽管法律漏洞的解释标准并不完全一致, 但其一般类型主要有四种[1]:一是明显漏洞以及不明显漏洞;二是原初漏洞以及继发漏洞;三是明知漏洞以及不明知漏洞;四是私法漏洞以及公法漏洞。
2. 监督管理权限漏洞的基本类型属性
一般来讲, 权限漏洞往往有着法律漏洞的基本属性。从发生时间、法律性质以及表现形式等角度来看, 权限漏洞主要具备五种基本的类型属性:一是规范漏洞;二是公开漏洞;三是嗣前漏洞;四是部分漏洞;五是公法漏洞[2]。由于食品安全法属于国内经济行政法的基本范畴, 可将监督管理权限的漏洞定义为公法洞。
3. 监督管理权限漏洞的主要类型
正常来讲, 监督管理权限的漏洞主要有四种类型。第一, 站在时空维度的角度来看, 监督管理权限的漏洞实质上就是时间权限漏洞。就时间权限漏洞来讲, 其主要指的是权限规范计划存在一定的不圆满性。第二, 站在共享程度的角度来看, 监督管理的权限漏洞实质上就是专属权限漏洞。国内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主要遵循分段管理的基本原则, 但仍出现专属权限漏洞。第三, 站在羁束程度的角度来看, 监督管理权限的漏洞实质上就是自由裁量权限漏洞。例如, 在权限规范过程中未能明确设定裁量限度, 监管人员就会根据自身私益来进行执法。第四, 站在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 监督管理权限的漏洞实质上就是横向权限漏洞。
(二) 核心漏洞
现阶段, 时间权限漏洞已成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核心漏洞。究其原因, 主要在于执法部门不能圆满设立监管时间权限, 进而产生这一漏洞。现阶段, 国内执法部门未能深刻认识到时间所具备的法律意义, 而时间恰恰属于极为关键的法治资源。正常来讲, 行政法律制定时间法则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内法律的信赖度以及明确性[3]。因此, 时间与权力具有紧密相联的关系, 并且属于权力合法性的主要组成要素。
此外, 我国监管机构自身制度也存在漏洞。正常情况下, 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理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任务, 并形成有序的管理秩序。然而, 在国内食品问题频繁发生的情况下, 监管机构并没有主动进行执法, 反而处在一种被动式的执法状态中。就被动执法来讲, 其含义等同于被动监管, 就是在食品问题已经发生的情况下进行监管。就目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模式来看, 其监管流程如下:首先, 媒体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曝光, 接着监管机构再开始进行专项整治, 并由负责人进行表态, 最后将食品安全问题偃旗息鼓。如此一来, 监管机构在查处食品安全问题时往往会滞后于社会媒体的曝光, 并无法发挥监管机构的作用。
二、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权限漏洞的反思
(一) 对监管权限不够明确
监管一词来源于英文, 有通过规则限制或控制的意思。监管的出现是基于法律的背景下。当监管一词出现在我国的法律中后, 法律本质却被屏蔽了。监管一词具体是源于个人意志还是法律规定, 中文一词也不够明确。最终被曲解为对于群众的监督管理, 监管者却并没有纳入监管范围内。现阶段, 造成国内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的根本原因就是法律体系不完善。由于食品安全法未能赋予监管部门应有的专属权限以及协调权限, 使得监管部门不会尽全力去执行监管工作。因此, 我国须加快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步伐, 确保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能够发挥应有作用[4]。
(二) 监管者未意识到监管权限的重要性
监管权限的产生且权限被忽略, 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 主要问题还是在于食品安全监管与食品生产经营理念只是简单的停留在道德自律的阶段。而道德自律只是小农经济管理模式。在我国漫长的农业生产历史过程中, 许多食品都是自产自销, 商品交易的食品比较少。以前并没有大规模的竞争市场出现, 许多食品生产也并不需要造假掺假。如今, 我国经济飞速发展, 食品行业已经发展成为了支柱产业之一, 因此, 谁来进行食品监管?谁来监管管理者?这就需要强大的权力进行保障。
(三) 监管法律过于形式化
法律均以其有效性为目标,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权限往往局限于形式层面, 监管的时效性却被忽略。以生猪为例, 从养殖转到屠宰, 又转到市场和餐桌。监管体系包括农业、商务、工商, 最终变为质检或者卫生部门。一旦出现安全卫生问题, 虽然监管权限清晰, 但是每个监管者都很难准确的识别监管权限, 更何况在食品安全监管权限不明确的情况下。因此, 法律的规整功能也很难得到实施。监管行为也就脱离在了法律之外。只有当生活关系明确被法律规定秩序化的时候, 我们才能明确意识到法律的现实作用。因此, 我国食品安全法只是简单的一种形式作用, 并没有太大的实践指导价值。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监管权限漏洞填补策略
(一) 将立法填补转向为司法填补
从法律漏洞填补的发展史来看, 其主要从立法填补转向为司法填补。归根结底, 法律漏洞的填补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特殊的造法行为。现阶段, 西方国家将漏洞填补的基本权力完全交付给法官, 并实现了法律漏洞的司法填补。而国内只有立法机关具备填补法律漏洞的基本权力, 而司法部门只能依照立法部门的要求来执行漏洞填补工作。但由于立法机关往往难以预知未来的发展形势, 这就使得法律漏洞难以得到有效地填补[5]。因此, 在我国不断走向法制时代的背景下, 基于司法的漏洞填补必将成为大势所趋。
(二) 构建完善的监管权限体系
从某种意义来讲, 权限体系就是构建法律秩序的重要支柱。但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仍不够成熟, 使得监管权限规范只具有形式意义。基于这一点, 我国政府应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使得监管权限漏洞能够得到填补。现阶段, 西方国家在对待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主要以风险预防的形式为主, 并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将食品安全问题扼杀在“摇篮”。例如, 加拿大整合了所有的食品监管机构, 并组建了一个专门的检验局, 以此统一食品安全的监管权限。同时, 加拿大卫生部主要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检验局主要负责执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6]。但鉴于国内行政机关所具备的垄断地位, 我国在完善法律体系前应完善监管时间权限, 以此确保食品安全的预防工作能够有序开展。
(三) 体现法律的正义性
众所周知, 正义作为法律存在的灵魂, 是法律必须具备的特性。如果一部法律失去正义的价值, 那么法律就形同虚无, 法律下的人们也会经常出现强盗似的行为。因此, 对于监管权限的规范漏洞进行填补必须满足一个基本原则, 那就是公平公正。罗尔斯曾经说过:人们可以把有规则的、没有偏见的公平的执法作为“规则的正义”, 这也是对于正义的强调, 即其不可或缺性。基于这一点, 我国在处理监管漏洞过程中应体现出法律的正义性, 并借助法律自身所具备的原则来填补监管漏洞。
四、结语
我国食品安全法仍存在一些漏洞, 未能有效规范执法部门的监管权限, 使得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难以取得实质性效果。因此, 我国应进一步修订现行的食品安全法, 并将监管对象的范围从被监管者延伸至监管者本人, 再加强对权限规范实际效果的重视, 确保监管权限能够处于合理的范围内。同时, 我国还应将立法填补漏洞的模式转化为司法填补漏洞的模式, 以便加强法律填补的有效性。此外, 还应完善食品安全问题的预防机制, 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总之, 只有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 并将被动式监管转向为主动式监管, 才能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摘要:监管需要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共同服从规则, 监管权限规范则能够控制监管权力。从规范和事实的基准出发, 根据权限的漏洞和执法现状, 就能够发现我国的监管规范漏洞。监管时限漏洞常常为核心漏洞, 填补权限漏洞往往要从立法到司法进行完善, 体现规则的公平公正, 主要还是在于完善监管体系。随着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 监管者处于新旧管制的夹缝之中。因此, 修改《食品安全法》, 已经迫在眉睫。
关键词:法律漏洞,食品安全法,监管权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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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向南, 杜美红.浅析我国食品安全的风险因素与责任主体[J].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 2015 (08) :3167-3171.
[5]蔡小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探析[J].学习月刊, 2014 (18) :24-25.
客观认识我国食品安全问题 第9篇
1 食品安全及监管的基本特点
食品安全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 也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只不过不同国家或不同阶段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不同而已。食品安全是一个长过程、多环节的安全, 这个长过程就是通常说的“从田间到餐桌”的过程。在此过程中, 从产业形态上看, 即可依次经历一次产业、二次产业、三次产业, 也可以直接从各产业形态直接面对消费者。以农产品为例, 既可以从田间直接进入市场, 也可以经过工业化加工后进入市场, 它既是农产品也是工业品。所以食品在不同的产业形态下面临着不同的安全性风险。例如, 在农业生产状态下, 面临着大气、土壤、水质等自然环境的风险和化学肥料、药剂等人为风险;在工业生产状态下, 面临着生产环境、生产技术、原材料、添加剂、工艺设备、组织与管理等方面的风险;在流通过程中, 面临着温度、湿度、保持期限、仓储保管环境等一系列风险。此外, 在每个产业形态中, 还涉及到多个环节, 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的安全性问题都会导致整个链条的安全程度降低, 甚至造成健康损害。
针对食品安全性风险的特点, 对其监管也应具有长过程、多环节、全方位的特点, 要做到“面面俱到”“滴水不漏”。通过建立相关的法规、制度、标准、管理体制等, 运用一系列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 不断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的保障程度, 努力降低食品安全的风险程度, 这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对此, 我们应有一个客观和冷静的态度和基于科学的认识。
2 如何认识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性质
社会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逐渐提高的。经济社会的发展不仅导致人们行为方式的变化, 也同样引发观念和意识的变化。在我国, 改革开放前近30年的短缺经济时代, 人们首先考虑的是要生存下去, 既无讲究的物质基础, 也无讲究的支付能力, 因此, 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了次项选择。改革开放后, 中国经济社会取得了巨大进步, 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在这种背景下, 人们不仅面临着丰富的选择, 同时, 也有能力支付这种选择。在食品的选择中, 安全性要素已上升为非常重要的选择性要素, 不仅要吃得饱、吃得好, 更要吃得安全。这里的安全保证不仅是当时或近期的, 而且是远期的甚至下一代的。健康安全成了一项基本需求, 食品安全受到社会公众和政府愈来愈高度的重视。
再者, 随着全社会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媒体的宣传, 公众的安全意识、健康意识显著提升。加之, 近些年来媒体曝光的一系列重大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 使公众切身感受到所面临的威胁, 出于对自身的保护, 也强烈要求政府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针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性质, 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之间也有差别。笔者认为,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主要有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 食源性疾病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世界卫生组织将食源性疾病定义为:指通过摄食进入人体内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性质或中毒性质的一类疾病。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在暴发或传播过程中, 食物是传播病原物质的媒介;二是其病原物质是存在于食物中的各种致病因子;三是摄入含有致病因子的食物可引起以急性、慢性病理过程为主要临床特征的中毒性或感染性两类临床综合症。近20多年来, 不少国际组织或发达国家对食源性疾病的定义、范围、流行因素、危害程度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等方面的研究有了很大进展。把食源性变态反应疾病、由食物营养不平衡所造成的某些慢性退行性疾病 (如心脑血管疾病、肿瘤、肥胖、糖尿病等) 也纳入食源性疾病的管理范畴。因此, 国际组织或发达国家已改用“食源性疾病”来代替“食物中毒”这个概念。食源性疾病是当今世界上最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 发病率居各类疾病总发病率的前列。因此, 降低食源性疾病的风险和危害是食品安全头等重要的目标。
第二, 制假贩假所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制假贩假所形成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不按标准生产和经营食品、违规使用添加剂、加入不允许使用的物质等。近年来, 以“阜阳奶粉”“苏丹红”“三聚氰胺”等事件为代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制假贩假事件性质恶劣, 影响巨大, 后果严重, 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根据对此类食品安全事件案例的统计、研究和分析, 食品生产经营者制假贩假的因素很多, 其中, 制度和产业组织结构是最主要因素, 也是需要重点解决的因素。一是我国食品产业组织结构的形态特征导致政府监管难度过大。我国食品产业的规模已超过4万亿元, 是我国第一大产业。但与其他产业相比较, 食品产业组织结构的形态仍以中小企业为主。在我国大约有45万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但80%以上都是1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这种产业组织结构给政府的监管带来了极大的难度。二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目标差异导致的行为差异。中央政府专业部门的目标取向很清晰, 主要是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为目标。而地方政府还承担着经济增长、就业等一系列任务, 为了提高就业、推动经济推长, 个别地方政府放纵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这也是近年来一些区域性制假贩假事件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 党中央提出了又好又快发展的新的增长模式, 这将有利于解决仅以单纯经济增长来评价一切的做法。三是民事赔偿制度有欠缺, 不能成为遏制性要素。在我国, 对食品生产经营的违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虽然能起到一定作用, 但总体的震慑力不够。尽管《刑法》中对制假贩假行为可以判死刑, 尽管政府及各方多次呼吁将制假贩假者罚个“倾家荡产”, 但在已有的司法实践中, 我们仍没有看到这样的判例。纵观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 “倾家荡产”的判例往往出现在民事赔偿的案例中。而在我国, 由于种种原因, 如举证责任、精神赔偿、损害后的预期影响要素、判决后的执行等, 大多不利于消费者, 加之民事诉讼成本高, 收益低, 因此, 很少出现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民事诉讼。这就导致制假贩假者能用很低的违法成本和风险博取很高的收益。所以, 我们总能看到制假贩假者的嚣张和肆无忌惮。
第三, 由于管理不当所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在这里, 管理的主体有二部分, 一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者, 二是政府相关管理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不当主要表现为:企业在管理的制度和意识上有缺陷、漏洞;企业执行制度不严格, 甚至违规操作;企业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含糊清楚;企业产品设计本身有欠缺;企业技术装备, 特别是检验检测装备基础比较差;企业人员培训不及时、不全面。在食品安全管理中, 政府无疑是主要的角色和最重要的力量。从前面谈到的食品安全特征看, 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 必须要对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个要素进行全面管理, 这当中涉及到法律、体制、技术标准、检验检测、信息、教育、培训等很多方面。这种纷繁的状况, 对政府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多年来, 虽然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花了很大的功夫和力气, 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但仍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由于政府管理不力而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存在。因此, 从食品安全监管的目标来看, 建立从田间到餐桌全覆盖的长效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仍是政府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3 食品安全治理简析
根据食品安全问题的特点和主要成因, 需要采取不同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分类治理。
第一, 对于食源性疾病, 一方面要加强预防, 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 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另一方面, 要加强食品安全的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通过对风险的评估和监测, 对风险进行管理, 降低或消除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我国《食品安全法》 (草案) 中, 突出地确立了风险管理的地位和作用, 提出要建立风险评估制度, 使食品安全的管理建筑在科学之上, 这是一个大的进步和突破。
第二, 政府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 (下转第8页) 度, 控制制假贩假所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一是要依法行政, 执法必严。提高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杜绝“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 违法不究”的现象。同时, 要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把食品安全监管完全纳入法制化轨道。二是通过体制完善, 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无缝隙监管。加强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和相互配合, 通过构筑跨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实现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流。三是着力构建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四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解决法规法规中存在的问题的同时, 完善民事赔偿制度, 充分利用法律的手段震摄制假贩假的违法行为。
第三,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无论是食品生产经营者还是政府相关部门都需要对影响食品安全的各要素进行细致的梳理, 以构建一个完整严密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体系为目标, 从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着手, 使各项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相互协调, 同时要完善技术保证体系。此外, 还要特别强化政府监管部门的执行力, 使法律法规与各项制度的作用真正发挥出来, 进一步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的水平。
我国《食品安全法》 第10篇
国家的不断进步是建立在人民生活水平是否提高的基础上的,是通过社会各界不断地努力实现的。食品添加剂在我国的使用非常广泛,虽然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得到极大重视,却仍旧有许多人因为食品添加剂而中毒,这种因添加剂不合格致毒的现象也是目前亟待国家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
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安全问题
当前,我国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安全问题不容乐观,许多不法商违法、超量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伪商标,以图更多的利润。
近年来,三聚氰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被大量地加入食品中,这种违法行为不但给人们的健康带来了危害,对我国未来发展形成了阻碍,也让人们对食品添加剂的理解产生了误解。
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安全问题意见
完善法律体系,规定标准
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一直存在许多问题,只有国家将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更加严格,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才能让食品添加剂更加安全。所以,进一步完善食品添加剂有关的法律体系,严格规定标准,让生产商安全生产、合理经营。
加强监督管理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我国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对各厂家技术要求、生产条件等方面进行彻查,将监督落于现实,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食品安全。
提高食品添加剂研究技术
随着科技的发展,许多对人体有害的食品添加剂都已经逐渐被摒弃,人们应该顺应时代的潮流,研究新型食品添加剂,提高食品添加剂质量,以此来满足大众需求。
结语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问题 第11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 数量 质量 环境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4)02-0055-02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和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食品安全也是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食品安全与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回顾2013年,被公开曝光生产和销售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层出不穷:广药维C银翘片被曝含有剧毒砷汞残留、农夫山泉陷质量门 信任品牌如今已身陷窘境、江苏无锡嫌犯用老鼠肉冒充羊肉销往苏沪多地、山东毒生姜、广州江南市场检出神农丹等等。制假售假者胆大妄为,无法无天,真是丧尽天良。
1 我国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
1.1 源头污染问题
我国有大量农户,基本都是分散生产粮食作物,这些都是用来吃的或作为粮食加工物。粮食生产非常分散,分散的结果就导致非标准化、规范化。因为没有规模化,这些农户生产产品的方式方法也不一样。农产品源头出现各种污染的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但庆幸的是,农户绝大多数还是遵纪守法的。但由于基数太大,只要有极少比例不守法,数量就非常大。只有逐步将我国的农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业规模化、规范化才能在源头上保证食品的安全。
1.2 化学性污染
化学性污染是由有害有毒的化学物质污染食品引起的。各种农药是造成食品化学性污染的一大来源,还有含铅、镉、铬、汞、硝基化合物等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废气及废渣;食用色素、防腐剂、发色剂、甜味剂、固化剂、抗氧化剂食品添加剂;作食品包装用的塑料、纸张、金属容器等。如用废报纸、旧杂志包装食品,这些纸张中含有的多氯联苯就会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从而引起病症。食品在加工过程中,加入一些食用色素可保持鲜艳色泽。但是有些人工合成色素具有毒性。
1.3 微生物污染
食品安全最突出的问题当属微生物污染,是食品污染的主谋,也是我们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微生物污染包括细菌、病毒、真菌和毒素的污染。食品在生产加工、运输、贮藏、销售以及食用过程中都可能受到微生物的污染。
1.4 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非法使用成为了近一段时间来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擅自扩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者本身质量有问题的食品添加剂等,已成为当前食品添加剂使用的三大顽疾。
1.5 产品国家标准仍存问题
主要表现在:(1)食品标准体系不完善,标准与标准之间矛盾问题屡见不鲜,主要表现为交叉、重复等不协调问题;(2)部分重要标准缺失,如农兽药残留、抗生素限量等指标设置不完整甚至完全未作规定;(3)标准复审和修订不及时;(4)食品标准的编制仍然有许多不规范之处,如技术要求不科学,企业标准管理措施不完善等方面;v少部分标准实施状况较差,标准的可操作性不强。
1.6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
食品经营者复杂多样,缺乏诚信和法律意识,监管群体多、难度大。食品作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它的经营者覆盖面广、形式复杂多样,这也就决定了作为流通环节监管主体的工商部门监管力度和难度巨大。
1.7 食品检验检测水平不高
检验检测是企业对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控制的重要措施,也是监管部门对食品质量安全实施监控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国针对食品污染物的关键检测技术和设备落后,对化学性和生物性危害的危险性评估技术未广泛采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亟待完善。
2 食品质量安全与数量安全的关系
食品安全问题中的第一个深层次矛盾是质量安全和数量安全的关系。从概念上看,人们一般所说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的质量安全,即食品无毒、无害并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食品数量安全,即生产出数量充足、品种多样的食品,以满足全体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要。改革后不久我国就已解决了温饱问题,亦即基本实现了食品数量安全的目标。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近年来人们的关注重点已逐渐转向了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的数量安全和质量安全这两个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着矛盾的,即提高食品的质量往往要以降低产量为代价。从理论上看,由于食品生产高度依赖自然资源,若不考虑技术进步,达到一定水平后食品产量的增长潜力是有限的。回顾来看,农业生产技术以及食品加工技术的进步,大大提高了食品生产的效率,同时降低了生产成本。但是,食品生产技术的进步是一柄双刃剑,若控制不当就会带来质量安全问题。
目前,我国的人口数量和食品需求量都还在继续增长,需要进一步增加食品生产。但另一方面,基于目前的食品安全形势,食品质量也亟待进一步提高。从生产技术角度看,为提高食品质量,就需限制农药、化肥、激素及各种添加剂的滥用,但这很可能将引起产量的下降,因而两个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如果要同时提高食品的质量和产量,则必须在技术体系层面对食品生产进行彻底的改进,而这需要通过加大对农业和食品产业的投入才能实现。
3 环境污染与食品安全的关系
人类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环境。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对环境带来很大的影响。当人类的活动及自然因素使物理、化学、生物因子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环境,而且其数量、浓度和持续时间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以致破坏了生态平衡,造成直接或间接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这就是环境污染。环境污染通过很多途径影响食品安全。大气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影响人类活动特别是煤炭等m料的嫩烧、交通工具排放的尾气,向大气排放大盘化学污染物,种类繁多,如SO2,氧化剂、氟化物、3,4苯并花、二恶英、氮氧化物等等。
水体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影响污染水体的物质包括4大类:(1)无机有毒物,如各种重金属汞、锡、铅、铬等;(2)有机有毒物,如苯酚、有机农药等:(3)放射性物质污染;(4)生物性污染物,如细菌、病毒等。水体污染物在动、植物体内蓄积,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造成危害。
土壤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土坡是岩石风化的产物,本身含丰富的矿物质。又因土坡表面积大,其颗粒物有很强的吸附力,加上土壤微生物的作用,所以环境污染物特别是有机污染物进入土壤后,其毒性被降解,这就是土坡的净化。但是当土坡长期遭受污染,土壤的结构和生态严重破坏,这时不仅农作物减产,而且农作物体内毒物残留量也增高,影响食用安全。重金属如锡、铅、汞、砷、铬等污染土壤,不像有机物那样容易分解、降解,而容易在土壤内残留,通过食物链影响人体健康。
4 结语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世界各国都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目前国际上研究的热点问题。因此,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利于我国自身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且更有利于增加我国食品的科技含量,增强我国食品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提高我国食品工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地位,进一步促进我国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
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完善 第12篇
“食品安全”这一概念, 是1974年由联合国粮食组织 (FAO) 首次提出的, 迄今为止, 尚未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但综合分析后不难看出, 关于食品安全的定义之所以存在诸多不同表述, 实质上只是人类基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而对食品安全存在的认识差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类对食品安全研究的深入。目前, 国际社会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已经越来越趋同, 即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际或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 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 或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二、食品安全法律规制概论
法律作为调控社会秩序、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 对保障食品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食品安全进行法律规制, 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具有强大的震慑力, 这是其他社会或政治手段无可企及的。
食品安全法律规制是指政府或非政府的食品安全规制部门利用各种法律、法规, 对食品从业者所进行的一切监督管理行为。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包括规制体制和规制体系两个方面。规制体制是指有关食品安全规制的组织结构和权责结构, 其主要内容包括各种规制机构的设置及相互关系、各种规制机构的职责及权限划分、各种职责和权限的相互关系及运行方式。规制体系是指规制目标的确定、实现程序、过程和资源。一个有效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体系主要包括法律体系、安全预警和危机处理体系、安全信息体系和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基本原则
针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基本原则在确立和应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建议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完善:
1.明确食品安全法律规制适用的基本原则
与国际接轨, 以法律形式明确以公共利益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全过程管制原则、透明原则、责任法定原则等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赋予至高的法律地位, 全面指导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
2.强化基本原则在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中的全面贯彻
深入分析基本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中的理论和实践应用情况, 及时、详尽的总结不足之处, 逐一进行完善。
(二) 完善食品安全立法体系
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立法体系存在的问题, 建议从以下四方面进行完善:
1.加强立法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结合国情, 对各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安全的内容进行整合, 避免相互冲突, 解决法律体系的混乱。在这个过程中, 要保持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 建立起以《食品安全法》基本法统领各配套专项法的基本法律格局, 进而形成多层次、科学系统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2.完善立法体制, 提高食品安全立法质量
要尽量减少行政立法, 更多的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其次, 要建立健全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立法听证会制度, 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界的合理意见。
(三)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1.完善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机构设置和履职程序
目前, 我国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过于统筹, 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因此, 应该借鉴有关发达国家设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成功经验, 尽快细化规定各项具体职责, 建议将综合协调、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交流、统筹指导和监督等职责纳入。同时, 还应配套规定食品安全委员会内部的机构设置和履职的具体程序。
2.转变监管方式, 整合精简现有监管机构
采用“以品种监管为主、分段监管为辅”的监管方式, 以利分工明确和减少协调工作量。在此基础上, 整合精简现有监管机构, 按食品种类重新分工, 理顺相互之间的关系。整合分工之后还应该制定一部综合性的“食品监管机构组织法”, 对各监管机构的地位、机构组成、具体职责、履职程序以及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和监督的程序加以法定化, 规定一定要明确详尽, 具有可操作性。
3.健全食品安全“共治”机制
首先, 要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规范市场秩序, 促进契约性规则的发展和成熟, 引导食品从业者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同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 出台具体激励办法, 鼓励食品从业者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体系, 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推动其自律监管进程。其次, 要推进民主化进程, 构建良性的国家与社会公众的互动关系,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再次, 要培育和加强中介机构或民间组织的系统建设, 扩大其作用辐射面。最后, 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社会舆论监督的地位, 进一步规范和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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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开军, 顾兴成, 张军.食品安全工作指南[M].北京: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 2010年版.
我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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