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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精选6篇)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第1篇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工商法字[2004]第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现决定废止我局发布的31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一、企业登记管理部分

001、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002、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7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0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86〕工商第80号 1986.3.31

0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41号 1988.3.7

0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258号 1988.11.2

0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78号 1989.4.24

0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的通知 工商〔1990〕第22号 1990.2.6

0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第49号 1990.3.12

0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中增设概括性行业的通知

工商〔1990〕第80号 1990.3.29

0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 工商〔1990〕第163号 1990.6.8

0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工业系统汽车贸易公司名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第274号 1990.8.28

0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所属十一个等级施工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第399号 1990.12.14

0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成工商案(90)字第269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0号 1991.1.11

0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 1991.6.5

0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企事业和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259号 1991.7.25

0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军办公司名称的意见 工商企字〔1991〕第275号 1991.8.8

0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 1991.9.6

0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336号 1991.10.4

0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 1992.8.22

0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冶金部直属企业名称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2〕第290号 1992.8.25

0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服务站登记注册事项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58号 1993.2.18

0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139号 1993.5.15

0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的若干意见 工商企字〔1993〕第244号 1993.8.11

0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4〕第20号 1994.1.28

0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加强登记管理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4〕第21号 1994.1.28

0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期货交易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4〕第298号 1994.10.27

0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使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与代码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5〕第114号 1995.5.15

0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5〕第175号 1995.7.12

0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务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227号 1995.8.29

0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263号 1996.7.19

0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365号 1996.11.4

0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新华通讯社《关于新华社系统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第263号 1997.10.31

0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8]第285号 1998.12.4

0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属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9]第213号 1999.8.18

0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限期办理海南珠江建设(集团)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0]第27号 2000.2.3

0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184号 2001.7.16

0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企业登记审查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第291号 2001.10.16

0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能否核定“企业资信评估”等经营范围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313号 2001.11.5

0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3]第55号 2003.4.30

0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县级工商局在乡镇设立的工商组是否具有一次性经营批准权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41号 1991.5.11

0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报已登记注册的有关企业名称的补充通知 工商企字〔1992〕第83号 1992.4.19

0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沪工商登(94)第144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4〕第120号 1994.5.17

0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1989?1991年全国性清理整顿公司过程中被撤销的公司能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4〕第132号 1994.5.25

0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新设立企业的定期检查制度 工商企字〔1995〕第161号 1995.6.30(384)

0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必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332号 1995.12.21

0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可否对拟设公司或其股东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379号 1996.11.26

0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8]第 100号 1998.5.25

0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含义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8]第 158号 1998.7.29

0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对钨业生产经营秩序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9]第226号 1999.8.27

0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拒不办理前置审批的企业进行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 2000.11.9

0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 2002.5.13

0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处非法经营“网吧”力度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2]第217号 2002.8.23

二、外资登记管理部分

0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广告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权限通知 [86]工商223号 1986.10.7

0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收缴管理的通知 工商办字〔1992〕第384号 1992.12.9

0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工商企字〔1993〕第144号 1993.5.20

0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 1993.5.28

0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文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4〕第22号 1994.1.31

0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4〕第305号 1994.11.3

0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

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 1995.7.18

0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5〕第207号 1995.8.8

0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341号 1996.10.17

0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实行集中分批授权办法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第52号 1997.2.26

0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截止期限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7〕第138号 1997.5.21

0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8]第 42号 1998.2.23

0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登记和管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第21号 1999.2.3

0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第363号 2001.12.19

三、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部分 067、私营企业登记程序

1991年7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号公布

0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 〔86〕工商第268号 1986.11.27

0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7〕第290号 1987.10.28

0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7〕第319号 1987.12.21

0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9〕第315号 1989.11.17

0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1〕第351号 1991.10.21

0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部门要求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直接的资格审查和具体审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1〕第357号 1991.10.26 0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依据现行法规对个体客运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2〕第27号 1992.3.3

0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赣工商办字(1992)21号文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2〕第126号 1992.5.28

0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或家庭举办剪裁技术培训班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3〕第46号 1993.2.8

0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商个字〔1993〕第112号 1993.4.28

0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3〕第267号 1993.8.30

0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人经营的“电话亭”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5〕第304号 1995.11.28

0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开展争创“光彩之星”活动的通知

工商办字[1997]第134号 1997.5.21

0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私营企业登记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9]第10号 1999.1.18

0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87〕第134号 1987.6.15

0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87〕第334号 1987.12.24

0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向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8〕第159号 1988.8.18

0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1〕第37号 1991.2.11

0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1〕第424号 1991.12.27

0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一人持两照经营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2〕第36号 1992.3.14

0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2〕第262号 1992.8.8

0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个字〔1994〕97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4〕第156号 1994.6.17

0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作的若干意见 工商个字[1996]第294号 1996.8.22

0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5〕第226号 1995.8.28

0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7〕第111号 1997.4.24

0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个体、私营印刷业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7]第150号 1997.6.9

0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8]第 120号 1998.6.23

0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场处罚中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按照“其他组织”对待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2000]第12号 2000.1.24

09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换照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0]第153号 2000.7.25

0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取缔无照经营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2]第166号 2002.7.19

四、市场规范管理部分 098、合同鉴证办法

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0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099、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7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3号公布

100、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7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3号公布

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 工商同字〔1988〕第132号 1988.7.23

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严格控制汽车经营网点中加强内部分工协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9〕第163号 1989.7.28

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第349号 1990.10.25

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集市摊棚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1〕第149号 1991.5.21

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浙江省市场管理两个文件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2〕第70号 1992.4.9

1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工商同字〔1992〕第281号 1992.9.25

1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管理规定 工商市字〔1993〕第379号 1993.12.22

1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4〕第242号 1994.9.5

1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4〕第291号 1994.10.21

1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棉花化肥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 工商市字〔1995〕第120号 1995.5.18

1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6〕第16号 1996.1.10

1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费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6〕第79号 1996.3.22 1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6〕第308号 1996.9.10

1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职业介绍机构是否应受《经纪人管理办法》调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6〕第409号 1996.12.24

1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7〕第1号 1997.1.2

1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是否继续有效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7〕第221号 1997.8.27

1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8]第63号 1998.4.7

1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9]第175号 1999.6.30

1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发经纪人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9]第283号 1999.11.1

1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1]第289号 2001.10.15

1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请示 工商市字[2002]第43号 2002.2.27

1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经纪从业资格认定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2]第182号 2002.7.26

1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销售进口汽车恢复验证盖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7〕第286号 1987.10.26

1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制止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9〕第338号 1989.12.1

1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第374号 1990.11.19

1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1990〕第394号 1990.12.3

1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3〕第169号 1993.6.7

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1994〕62号文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4〕第107号 1994.5.4

1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经济合同种类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4〕第118号 1994.5.13

1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准运证调运蚕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4〕第182号 1994.7.8

1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用途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4〕第280号 1994.10.17

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短绒管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5〕第208号 1995.8.9

1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短绒市场监督管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5〕第286号 1995.11.15

1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8号令溯及力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6〕第142号 1996.6.4

1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中介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能否引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36号令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6〕第143号 1996.6.4

1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活畜场外交易收取市场管理费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6〕第152号 1996.6.10 1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肥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7〕第114号 1997.4.22

1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同文件对商品包装上标注内容的规定不同时如何执行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7〕第169号 1997.7.3

1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8]第 20号 1998.1.20

1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发包代理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8]第 70号 1998.4.8

1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8]第 103号 1998.5.28

1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检[1998]98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8]第 201号 1998.9.16

1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水浸棉花是否纳入棉花管理范围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8]第 259号 1998.11.10

1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坚决打击不法粮商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专项斗争的紧急通知

工商明电[1998]35号 1998.11.17

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省际毗邻地区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9]第11号 1999.1.18

1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中违法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9]第245号 1999.9.23

1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元旦、春节“两节”市场整治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9]第323号 1999.12.15

1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0]第34号 2000.2.17

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元旦、春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0]第309号 2000.12.25

五、公平交易管理部分

1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5〕第145号 1995.6.16

1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恢复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7〕第50号 1997.2.24

1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7〕第293号 1997.11.27

1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走私汽车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 96号 1998.5.19 1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制止沿海地区利用海上加油炒卖外汇活动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1985.7.30

1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润滑油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第384号 1990.9.29

1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169号 1991.5.30

1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检字〔1991〕第414号 1991.12.12

1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撤除公路检查站,改进经济检查方式的通知 工商检字〔1992〕第242号 1992.7.25

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摩托车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范围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2〕第289号 1992.8.24

1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松散型联营等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2〕第301号 1992.9.3

1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南宁市江南区华雄汽配经销部倒卖限制进口轿车总成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2〕第304号 1992.9.9

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效力问题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3〕第126号 1993.5.10

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缉私纪律的通知 工商检字〔1993〕第221号 1993.7.22

1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打击走私联合行动中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检字〔1993〕第249号 1993.8.14

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销售18K白金首饰问题定性处罚的请示》的批复 工商检字〔1993〕第307号 1993.9.29

1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倒卖拼装汽车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4〕第45号 1994.2.28

1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石政工商字〔1994〕第18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4〕第64号 1994.3.17

1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4〕第85号 1994.4.19

1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救灾物资指标应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4〕第86号 1994.4.20

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将过期啤酒更换商标标贴、伪造生产日期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5〕第202号 1995.7.31

1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溢价销售中国民政福利彩票是否属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5〕第334号 1995.12.22

1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冀工商案(请)字(1995)第1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6〕第43号 1996.2.5

1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必须依法从严查处走私贩私案件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6〕第67号 1996.3.8

1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销售〈中国明星有奖卡〉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6〕第97号 1996.4.16

1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6〕第106号 1996.4.19

1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法案件管辖范围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6〕第256号 1996.7.17

1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禁取缔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的通告》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6〕第264号 1996.7.24

1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6〕第322号 1996.10.9

1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进料加工物品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66号 1997.3.7

1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据产品质量法规查处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78号 1997.3.20 1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配合查缴反动、淫秽VCD故事片《97风流梦》的紧急通知

工商公字〔1997〕第155号 1997.6.13

1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印制、销售有严重政治问题图书行为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7〕第294号 1997.11.27

1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购进日本产旧电冰箱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 124号 1998.6.30 1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文化市场取缔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的通知

工商明电[1998]第 27号 1998.9.7

1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非法收购粮食已售出后可否没收其销售款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 275号 1998.11.26

1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邮电局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第90号 1999.4.12

1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用企业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金融机构的服务构成限制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第132号 1999.5.24

1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禁传销及变相传销活动的紧急通知 工商公字[1999]第267号 1999.10.18

1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移动通信公司对自备手机入网收取验机配号费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第146号 2000.7.10

1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信用合作社强制贷款人交纳股金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第168号 2000.8.16

1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移动通信公司强行向用户收取来电显示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第183号 2000.8.28

1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迅速开展广泛宣传、深入揭批、严厉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商公字[2001]第231号 2001.8.24

1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2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商公字[2002]第35号 2002.2.7

1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2002年全国禁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迅速开展禁毒严打整治专项斗争的通知

工商公字[2002]第37号 2002.2.7

1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迅速开展打击印制、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违法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工商公字[2002]第129号 2002.6.12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分

196、关于对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活动检查评比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0]第312号 2000.12.26

1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贯彻<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原则分工的意见》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第350号 1990.10.26

1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否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案件的请示》答复

工商公字[1994]第207号 1994.7.27

1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加工销售的大米所标明的等级指标与工价标准不符应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5]第221号 1995.8.22 2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机关是够有权查处假劣药品及中草药材案件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6]第38号 1996.1.26

2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据产品质量法规查处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78号 1997.3.20

2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酒和其他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工商办字[1998]第26号 1998.2.7

2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糖管理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8]第30号 1998.2.19

2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碘制品和饮品、食品市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8]第74号 1998.24.23

2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红盾打假护农”执法行动的通知 工商消字[1999]第6号 1999.1.11

2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1999年“执法护权”系列活动的通知 工商消字[1999]第17号 1999.1.20

2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假护农整治农资市场工作的通知 工商消字[1999]第84号 1999.4.8

2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作好全国人大常委会《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工商消字[1999]第121号 1999.5.17

2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区)”活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工商消字[1999]第324号 1999.12.21

2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红盾打假护农”执法行动加大农资市场整治力度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0]第30号 2000.2.13

2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02年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2]第34号 2002.2.6

2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经销“香武仕”牌音响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工商消字[2002]第55号 2002.3.11

2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以室内装饰材料为重点,打假保安全居住专项检查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2]第163号 2002.7.23

2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检查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2]第199号 2002.8.12

2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商品质量市场监督抽查工作的计划》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3]第21号 2003.2.2

七、广告监督管理部分

216、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

1996年2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9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17、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1号公布

2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广告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权限的通知 [86]工商第223号 1986.10.7

2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5〕第32号 1995.3.1

2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发布有关移民广告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5〕第184号 1995.7.20

2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

工商广字[1996]第239号 1996.7.2.

2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8]第 48号 1998.3.12

2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湖南邮政专送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8]第 140号 1998.7.13

2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9]第188号 1999.7.17

2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广告法律咨询服务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1]第103号 2001.4.17.

2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1]第236号 2001.8.29

2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和广告审查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2]第99号 2002.4.29

2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经营权认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2]第209号 2002.8.21

2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支等问题的通知 工商办字〔1989〕第43号 1989.2.23

2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企业超越经营范围邮寄印刷品广告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工商〔1990〕第208号 1990.7.23 2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适用范围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1〕第368号 1991.11.3

2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韩民国企业在我国进行广告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2〕第298号 1992.8.28

2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来华广告代理费标准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2〕第307号 1992.9.12

2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非正式出版物能否经营广告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2〕第353号 1992.11.17

2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城市进行广告代理制和广告发布前审查试点工作的意见

工商广字〔1993〕第214号 1993.7.15

2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社、杂志社设立广告公司名称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3〕第330号 1993.10.29

2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新闻媒介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4〕第100号 1994.4.28

2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广告涉及他人名义”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4〕第362号 1994.12.31

2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生效前发生的违法广告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5〕第62号 1995.3.28

2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5]第155号 1995.6.26.

2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作广告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5〕第232号 1995.9.3

2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6〕第238号 1996.7.2

2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邮寄印刷品广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8]第11号 1998.1.13

2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益广告活动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8]第61号 1998.4.7 2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美术展览活动广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8]第 129号 1998.7.2

2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8]第 249号 1998.10.26 2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自有建筑物上设置大型招牌是否属于户外广告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0]第52号 2000.3.21

2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刷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0]第297号 2000.12.11

八、商标注册管理部分

249、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修改 1999.4.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9号公布

2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8〕第9号 1988.1.14

2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8〕第200号 1988.9.15

2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商标注册申请书式的通知 工商〔1990〕第53号 1990.3.10

2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加强企业商标工作的通知 工商〔1990〕第128号 1990.5.8

2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我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 工商〔1990〕第129号 1990.5.18

2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 工商〔1990〕第132号 1990.5.22

2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直接收缴商标规费的通知 工商〔1990〕第137号 1990.5.11

2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述“非法印制”的解释 工商〔1990〕第188号 1990.7.18

2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商标规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1〕第6号 1991.1.12

2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问题的批复 工商标字〔1991〕第103号 1991.4.8

2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补充通知 工商标字〔1991〕第150号 1991.5.22

2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2〕第92号 1992.5.6

2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受理服务商标注册申请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3〕第148号 1993.5.24

2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商标注册申请等书式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3〕第241号 1993.9.30

2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商标印制管理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4〕第69号 1994.3.28

2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4〕第216号 1994.8.12

2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涉外商标合法委托代理问题的批复 工商标字〔1995〕第104号 1995.5.5

2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申请特殊标志登记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7〕第28号 1997.1.24

2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增设两种商标申请书式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7〕第63号 1997.3.6

2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增设商标申请书式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7〕第247号 1997.10.13

2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增设《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书式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9]第168号 1999.6.21

2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商标申请书式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9]第262号 1999.10.13

2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装配自行车作零件出售问题的复函 工商标字〔1987〕第320号 1987.12.8

2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规定的答复

工商标字〔1989〕第293号 1989.10.22 2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问题的意见 工商标字〔1989〕第368号 1989.12.30

2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的意见 工商〔1990〕第165号 1990.6.13

2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是否属于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请示的批复

工商〔1990〕第167号 1990.6.11

2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国际风筝联合会会标的通知 工商〔1990〕第203号 1990.7.23

2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制止侵犯“三九胃泰”、“前列康”、“青春宝”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通知

工商〔1990〕第231号 1990.7.27

2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1990〕165号文件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第372号 1990.11.11

2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使用原则的通知 工商〔1990〕第422号 1990.12.29

2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问题的答复 工商标字〔1991〕第69号 1991.3.11

2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拼装、改装汽车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问题的答复 工商标字〔1993〕第81号 1993.3.24

2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带有种族歧视性商标商品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3〕第234号 1993.8.5

2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扣留侵权商标商品问题的批复 工商标字〔1993〕第242号 1993.8.9

2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的时间效力问题的意见

工商标字〔1993〕第386号 1993.12.29

2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4〕第4号 1994.1.6

2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工商标字〔1994〕第261号 1994.9.23

2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工商标字〔1994〕第328号 1994.11.22

2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4〕第329号 1994.11.22

2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请求对有关商标法律问题进行解释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标字〔1995〕第42号 1995.3.11

2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5〕第78号 1995.4.14

2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所述“使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标字〔1995〕第129号 1995.6.1

2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汽车维修站点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5〕第195号 1995.7.27

2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 工商标字〔1995〕第252号 1995.10.6

2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 工商标字〔1995〕第316号 1995.12.7

29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收缴商标标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标字〔1996〕第150号 1996.6.6

2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6〕第157号 1996.6.10

2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罚款金额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 工商标字〔1996〕第305号 1996.9.5

2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庆香港回归祖国”标志图案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7〕第130号 1997.5.9

3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庆祝澳门回归祖国”标志图案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9]第3号 1999.1.6 3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商标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标字[1999]第27号 1999.2.10

3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工商标字[1999]第331号 1999.12.29

3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违法案件计算非法经营数额问题的批复 工商标字[2002]第178号 2002.7.19

3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复审申请时限问题的答复 工商标评字〔1996〕第355号 1996.10.31

3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通知

工商评审字[2001]357号 2001.12.7

3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评审申请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工商评审字[2002]第94号 2002.4.22

九、综合部分

3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当前办案中如何适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24条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1]第349号 1991.10.17

3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联营企业在其产品上使用联营成员的厂名、厂址能否以制售冒牌商品定性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3〕第313号 1993.10.8

3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17号令处理的案件是否有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5〕第193号 1995.7.26

3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5〕第315号 1995.12.7

3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9]第249号 1999.9.28

3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伪造过期饮料、方便面生产日期进行销售行为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9]第318号 1999.12.6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第2篇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 【发布日期】2011-10-19 【生效日期】2011-10-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1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为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有关开展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2项规章和5项规范性文件:

一、《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7号令发布)

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1999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若干问题报告的通知》(1994年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44号文件发布)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11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85号文件发布)

五、《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的批复》(2001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09号文件发布)

六、《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危旧房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2002年5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25号文件发布)

七、《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文件的通知》(2004年9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52号文件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于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第3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6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2

一、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第4篇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10月28日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作如下说明:

《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1999年5月28日由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4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00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施行对规范我市砂石灰市场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用材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砂石灰市场管理的实际需要:一是规定的部分适用对象——河砂、山砂已几近枯竭,生石灰、熟石灰、水石灰等早已退出市场;部分管理对象——临时经营砂石灰的个体运销户,经过多年发展积累已转为公司等经营形式,砂石灰管理机构为个人办理销售手续、发放准销证等工作职能,随着管理对象消失已经停止;二是规定中受税务机关委托,依法代征砂石灰市场有关税收的工作,于2010年10月终止;三是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我市已实行海砂禁采,并在建设工程中全面禁用海砂及其制品,规定的主要适用对象淡化海砂将不存在,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职能已终止。因此,有必要废止现行的规定。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关于废止规定的议案,并通过了相关决定。

以上说明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请予审议。

关于清理现有规章制度并进行废止 第5篇

关于清理现有规章制度并进行废止、修订和完善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规章制度是学校科学管理、民主办学、依法治校的依据和保证。为建立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推动学校体制机制创新,努力为学校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和《上海海事大学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活动观整改落实方案》等文件精神要求,学校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形势,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注意总结归纳学习实践活动中的成功经验做法,通过对各类规章制度的“废、改、立”,进一步明确学校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责权利关系,提高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方便师生员工办事,逐步形成和完善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

二、清理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包括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学校自主权范围内制定,调整学校内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生产等行政管理关系,由学校发布,对校属各部门、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仍在使用的各类规章制度。

各部门自行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由各部门参照本通知自行开展清理工作,学校将择时进行检查。

(二)内容

1.合法性。即规章制度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且依据是否现行有效,是否经过规范的程序审议颁布。

2.必要性。即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学校目前的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是否存在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内容。

3.规范性。即规章制度的格式是否符合公文的形式要求,具体内容是否与主题一致,文字是否精练、准确。

4.操作性。即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内容、主体、程序、对象及监督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相关文件内容是否重复、矛盾,执行效果是否达到规章制度的制定目标。

三、清理原则和标准

按照“适应的保留、过时的废止、需健全的修订或重新制定”的原则,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和修订完善。

(一)保留。学校所执行文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与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相一致,适宜于学校的管理实际和发展需要,应当继续执行的,予以保留。

(二)废止。学校所执行的文件已经不符合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形势要求,或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不相符合,不适宜于学校的管理要求,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应当予以废止。

(三)修订。学校所执行的文件部分内容不合时宜,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不一致或现行依据有所调整,不适宜于学校管理要求,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应予以修改、合并的,修订完善。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

上海市2009~2010高校文明单位(和谐校园)创建材料

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或者有效期未满,但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要宣布失效。需要继续执行的,修订后重新公布。

(四)制定。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断层”和“空白”,依据管理权限,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规章制度。

四、清理机构和组织

为加强对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规章制度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於世成同志任组长,各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规章制度“废改立”办公室,校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

五、工作进程

整个清理和废改立工作计划用3个月时间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梳理整改阶段(2009年9月9日~11月10日)。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清查、整理,从文体、内容、执行效果及依据和合法性等方面,按类逐文进行审核,提出是否保留、修改、废止或补充的初步意见,报主管校领导阅批。

(二)清理审查阶段(2009年11月10日~11月30日)。各部门根据主管领导意见,调整、完善文件内容,形成内部意见后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报学校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相关规章制度的保留、修改、废止或制定。

(三)完善总结阶段(2009年11月11日~12月31日)。各部门按要求对文件进行修订和完善,再按程序进行相应的报批、印发和施行,并按照统一的文档格式(A4页面,标题二号黑体,正文三号仿宋),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报送党办、校办和规章制度“废改立”办公室。规章制度“废改立”办公室将所有规章制度汇编成册。未列入其中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此次规章制度清理,工作量大,覆盖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专人落实,组织开展好规章制度的清理、审查和修订工作。各部门须在2009年9月18日前将责任领导、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

(二)坚持原则,确保质量。各部门要从学校发展和改革的全局出发,结合实际,坚持清理原则和标准,废止那些无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文件,认真修订、完善不适于学校发展管理需要的文件内容,补充学校管理、发展需要重新制订的相关文件。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第6篇

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对国务院决定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国土资源部决定:

一、对一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第三条修改为:“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主管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倾倒许可证应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

第十六条修改为:“检验工作由海区主管部门委托检验机构依照有关评价规范开展。”

二、废止三部规章

废止《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5号)。

废止《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废止《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令第4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0年9月25日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一切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的活动。

本办法还适用于《条例》第三条二、三、四款所规定的行为和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主管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第四条 为防止或减轻海洋倾废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及其他物质应视其毒性进行必要的预处理。

第五条 废弃物依据其性质可分为一、二、三类废弃物。一类废弃物是指列入《条例》附件一的物质,该类废弃物禁止向海洋倾倒。除非在陆地处置会严重危及人类健康,而海洋倾倒是防止威胁的唯一办法时可以例外。

二类废弃物是指列入《条例》附件二的物质和附件一第一、三款属“痕量沾污”或能够“迅速无害化”的物质。

三类废弃物是指未列入《条例》附件

一、附件二的低毒、无害的物质和附件二第一款,其含量小于“显著量”的物质。

第六条 未列入《条例》附件

一、附件二的物质,在不能肯定其海上倾倒是无害时,须事先进行评价,确定该物质类别。

第七条 海洋倾倒区分为一、二、三类倾倒区,试验倾倒区和临时倾倒区。一、二、三类倾倒区是为处置一、二、三类废弃物而相应确定的,其中一类倾倒区是为紧急处置一类废弃物而确定的。

试验倾倒区是为倾倒试验而确定的(使用期不超过两年)。临时倾倒区是因工程需要等特殊原因而划定的一次性专用倾倒区。

第八条 一类、二类倾倒区由国家海洋局组织选划。三类倾倒区、试验倾倒区、临时倾倒区由海区主管部门组织选划。

第九条 一、二、三类倾倒区经商有关部门后,由国家海洋局报国务院批准,国家海洋局公布。

试验倾倒区由海区主管部门(分局级)商海区有关单位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查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试验倾倒区经试验可行,商有关部门后,再报国务院批准为正式倾倒区。

临时倾倒区由海区主管部门(分局级)审查批准,报国家海洋局备案。使用期满,立即封闭。

第十条 海洋倾废实行许可证制度。

倾倒许可证应载明倾倒单位,有效期限和废弃物的数量、种类、倾倒方法等。

倾倒许可证分为紧急许可证、特别许可证、普通许可证。第十一条 凡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废弃物所有者及疏浚工程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倾倒申请,办理倾倒许可证。

废弃物所有者或疏浚工程单位与实施倾倒作业单位有合同约定,依合同规定实施倾倒作业单位也可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倾倒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申请倾倒许可证应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两个月内应予以答复。经审查批准的应签发倾倒许可证。

紧急许可证由国家海洋局签发或者经国家海洋局批准,由海区主管部门签发。特别许可证、普通许可证由海区主管部门签发。第十四条 紧急许可证为一次性使用许可证。特别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普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许可证有效期满仍需继续倾倒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到发证主管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倾倒许可证不得转让;倾倒许可证使用期满后十五日内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五条 申请倾倒许可证和更换倾倒许可证应缴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家物价局、国家海洋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检验工作由海区主管部门委托检验机构依照有关评价规范开展。

第十七条 一类废弃物禁止向海上倾倒。但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获得紧急许可证,到指定的一类倾倒区倾倒。

第十八条 二类废弃物须申请获得特别许可证,到指定的二类倾倒区倾倒。

第十九条 三类废弃物须申请获得普通许可证,到指定的三类倾倒区倾倒。

第二十条 含有《条例》附件一、二所列物质的疏浚物的倾倒,按“疏浚物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实施管理。第二十一条 向海洋处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须获得海区主管部门签发的特别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 油污水和垃圾回收船对所回收的油污水、废弃物经处理后,需要向海洋倾倒的,应向海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倾倒许可证后,到指定区域倾倒。

第二十三条 向海洋倾倒军事废弃物的,应由军队有关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区主管部门申请,按许可证的要求倾倒。

第二十四条 为开展科学研究,需向海洋投放物质的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向海区主管部门申请,并附报投放试验计划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海区主管部门核准签发相应类别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所有进行倾倒作业的船舶、飞机和其他载运工具应持有倾倒许可证(或许可证副本),未取得许可证的船舶、飞机和其他载运工具不得进行倾倒。

第二十六条 进行倾倒作业的船舶、飞机和其他载运工具在装载废弃物时,应通知发证主管部门核实。

利用船舶运载出港的,应在离港前通知就近港务监督核实。

凡在军港装运的,应通知军队有关部门核实。如发现实际装载与倾倒许可证注明内容不符,则不予放行,并及时通知发证主管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 进行倾倒作业的船舶、飞机和其他载运工具应将作业情况如实详细填写在倾倒情况记录表和航行日志上,并在返港后十五日内将记录表报发证机关。

第二十八条 “中国海监”船舶、飞机、车辆负责海上倾倒活动的监视检查和监督管理。必要时海洋监察人员也可登船或随倾废船舶或其他载运工具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倾倒作业的船舶(或其他载运工具)应为监察人员履行公务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对海洋倾倒区进行监测,如认定倾倒区不宜继续使用时,应予以封闭,并报国务院备案。

主管部门在封闭倾倒区之前两个月向倾倒单位发出通告,倾倒单位须从倾倒区封闭之日起终止在该倾倒区的倾倒。

第三十条 为紧急避险、救助人命而未能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倾倒的或未能按倾倒许可证要求倾倒的,倾倒单位应在倾倒后十日内向海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倾倒时间和地点,倾倒物质特性和数量,倾倒时的海况和气象情况,倾倒的详细过程,倾倒后采取的措施及其他事项等。

航空器应在紧急放油后十日内向海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航空器国籍、所有人、机号、放油时间、地点、数量、高度及具体放油原因等。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弃置的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的阀门和通气孔,防止溢油。弃置后其所有人应在十日内向海区主管部门和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并根据要求进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 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前,应排出所有的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

第三十三条 需要设置海上焚烧设施,应事先向海区主管部门申请,申请时附报该设施详细技术资料,经海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立。设施建成后,须经海区主管部门检验核准。

实施焚烧作业的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向海区主管部门申请海上焚烧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海区主管部门可依照《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获得主管部门签发的倾倒许可证,擅自倾倒和未按批准的条件或区域进行倾倒的,按《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处罚不服者,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从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 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公私财产损失的,肇事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赔偿责任包括:

1.受害方为清除、治理污染所支付的费用及对污染损害所采取的预防措施所支付的费用。

2.污染对公私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对海水水质、生物资源等的损害。

3.为处理海洋倾废引起的污染损害事件所进行的调查费用。

第三十八条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请求海区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处理。对调解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三十九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

赔偿纠纷处理结束后,受害方不得就同一污染事件再次提出索赔要求。

第四十条 由于战争行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第三者的过失,虽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但仍不能避免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可免除倾倒单位的赔偿责任。

由于第三者的责任造成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弃置的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不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要求进行处置而造成污染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海区主管部门对免除责任的条件调查属实后,可做出免除赔偿责任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内海”系指领海基线内侧的全部海域(包括海湾、海峡、海港、河口湾);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被陆地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海域。

2.“疏浚物倾倒”系指任何通过或利用船舶或其他载运工具,有意地在海上以各种方式抛弃和处置疏浚物。“疏浚物”系指任何疏通、挖深港池、航道工程和建设、挖掘港口、码头、海底与岸边工程所产生的泥土、沙砾和其他物质。

3.“海上焚烧”系指以热摧毁方式在海上用焚烧设施有目的地焚烧有害废弃物的行为,但不包括船舶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在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此类行为。

4.“海上焚烧设施”系指为在海上焚烧目的作业的船舶、平台或人工构造物。

5.“废弃物和其他物质”系指为弃置的目的,向海上倾倒或拟向海上倾倒的任何形式和种类的物质与材料。

6.“迅速无害化”系指列入《条例》附件一的某些物质能通过海上物理、化学和生物过程转化为无害,并不会使可食用的海洋生物变味或危及人类健康和家畜家禽的正常生长。7.“痕量沾污”即《条例》附件一中的“微含量”,系指列入《条例》附件一的某些物质在海上倾倒不会产生有害影响,特别是不会对海洋生物或人类健康产生急性或慢性效应,不论这类毒性效应是否是由于这类物质在海洋生物尤其是可食用的海洋生物富集而引起的。

8.“显著量”即《条例》附件二中的“大量”。系指列入《条例》附件二的某些物质的海上倾倒,经生物测定证明对海洋生物有慢性毒性效应,则认为该物质的含量为显著量。

9.“特别管理措施”系指倾倒非“痕量沾污”,又不能“迅速无害化”的疏浚物时,须采取的一些行政或技术管理措施。通过这些措施降低疏浚物中所含附件一或附件二物质对环境的影响,使其不对人类健康和生物资源产生危害。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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