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精选2篇)
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第1篇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和权益,合理开发利用海洋,有秩序地铺设和保护海底电缆、管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
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依照本规定执行。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应当依照本规定报经主管机关批准;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应当事先通知主管机关,但其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
第五条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以下简称所有者),须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实施六十天前,主向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者的名称、国籍、住所;
(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国籍、住所及主要负责人;
(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精确地理区域;
(四)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时间、内容、方法和设备,包括所用船舶的船名、国籍、吨位及其主要装备和性能。
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完成后,所有者应当在计划铺设施工六十天前,将最后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报主管机关审批,并附具以下资料:
(一)海底电缆、管道的用途、使用材料及其特性;
(二)精确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线图和位置表以及起止点、中继点(站)和总长度;
(三)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时间、施工计划、技术设备等;
(四)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
铺设施工完毕后,所有者应当将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说明资料报送主管机关备案,并抄送港监机关。
在国家进行海洋开发利用、管理需要时,所有者有义务向主管机关进一步提供海底电缆、管道的准确资料。
第八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和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不得在获准作业区域以外的的海域作业,也不得在获准区域内进行未经批准的作业。
第九条
获准施工的海底电缆、管道在施工前或施工中如需变动,所有者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如该项变动重大,主管机关可采取相应措施,直到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十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和废弃,所有者应当提前向主管机关报告。路由变动较大的改造,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外国船舶需要进入中国内海、领海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活动时,除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报经中国有关机关批准。
铺设在中国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活动时,除履行本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报经中国有关机关批准。
铺设在中国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管道遭受损害,需要紧急修理时,外国维修船可在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同时进入现场作业,但不得妨害中国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第十一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作业,不得妨害海上正常秩序。
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或者拆除工程的遗留物,应当妥善处理,不得防害海上正常秩序。
第十二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海上作业,需要移动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时,应当先与所有者协商,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从事海上各种活动的作业者,必须保护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其他海洋开发利用和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的正常使用发生纠纷时,由主管机关调解解决。
第十四条
主管机关有权对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维修、改造、拆除、废弃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可处以警告、罚款直至责令其停止海上作业。
前款所列处罚的具体办法,由主管机关商____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为海洋石油开发所铺设的超出石油开发区的海底电缆、管理的路由,应当在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审批前报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商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准。
在海洋石油开发区内铺设平台间或者平台与单点系泊间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和施工前,分别将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提供的内容,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铺设、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依照本规定执行。军队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应当收集海底地形、海上构筑物分布等方面的资料,为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及其调查、勘测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电缆”系指通信电缆及电力电缆;“管道”系指输水、输气、输油及输送其他物质的管状输送设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年____月___日起施行。
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第2篇
新世纪以来,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和全球新技术应用实践的不断推进,海底电缆管道日益成为物质、信息、能源等在海域空间输送的重要通道。我国海底电缆管道数量与空间布局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海底电缆管道规模持续扩大,建设速度不断加快。密集布局于近岸海域的海底电缆管道,与日趋活跃的围填海造地、围海养殖、海砂开采、港口码头建设等用海活动之间的空间叠置或毗邻,严重影响到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1,2]。
1我国海底电缆管道发展特点
我国海底电 缆管道从1994年开始注 册备案,到2014年国家海洋局及分局审批管理的海底电缆管道注册备案396条。
对1994-2003年和2004-2013年两个时间段内国家海洋局及分局审批管理的海底电缆管道综合分析,发现我国海底电缆管道发展存在以下特征。
(1)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规模持续扩大。19942003年间国家海洋局及分局共审批海底电缆管道160条,而2004-2013年间审批的海底电缆管道总数量达到236条,比前10年增加76条。
(2)海上油气勘探开采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是我国海底电缆管道的主要用途。北海区海底电缆管道中366条的所有者属于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南海区海底电缆管道中33条的所有者属于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3)岛陆间海底电缆管道是近年来我国海底电缆管道规 模快速扩 大的主要 驱动因素 之一。 随着我国海岛开 发能力的 加强,为海岛开 发通水、通电、通信等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成为除海上石油开采外我国海底电缆管道规模快速增 长另一驱动因素。浙江省因舟山群岛开发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超过100条,占到全省海底电缆管道80%以上。辽宁省审批的5条海底电缆管道中4条就是为长海县海岛开发铺设的。福建省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也主要为岛陆间海底电缆管道。
(4)国际海底光缆登陆区相对集中。我国通往国外的52条国际海底光缆中30条的登陆点集中在深圳附近海岸,10条登陆点集中在上海附近海岸,密集的登陆点导致上海海岸区域选择海底电缆管道登陆点极为困难。
2我国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海底电缆管道保护法规制度不健全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分别于1989年和1992年发布,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管理法》颁布实施时间,使得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管理未完全纳入海域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拿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直接铺设施工,施工完毕后,不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备案,造成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海底电缆管道信息不全,无法划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定期巡航保护无据可依。
(2)一些地方海底电缆管道路由勘测、铺设施工和海域使用审批不在同一部门,部分企业办理完铺设施工手续后,不主动或者拖延办理海域使用手续,导致海底电缆管道用海游离于海域使用管理系统之外,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无法协调海底电缆管道用海与其他行业用海之间的矛盾,用海冲突产生的海底电缆管道安全隐患突出。
(3)20世纪90年代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很多已超过设计年限或已弃用,已有业主提出申请报废,但当前法律法规对海底电缆管道报废流程无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拆除,什么情况下可原地弃置,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
(4)《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海上各种活动的作业者,必须保护已铺设的海 底电缆管 道,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 法赔偿”,但没有给出具体的赔偿依据和标准。《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海上作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海上作业,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在一万元以下,而且没有具体的损害程度评判细则,不能对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违法行为构成有效威慑。
2.2海底电缆管道保护主体责任不明确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工作”。第十条规定“国家鼓励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对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和海底电缆管道线路等设置标志”,第十一条规定“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可以对海底电缆管道采取定期复查、监视和其他保护措施,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保护”。由于海底电缆管道铺设于海底,而且分布范围广,监视保护困难,很多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未按照规定要求对海底电缆管道进行标志、定期复查和监视保护措施,也没有对海底电缆管道不实施标志、监视保护措施的惩治条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虽然负责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但由于海底电缆管道注册备案信息不全,每年的定期巡航执法行动不能完全消除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隐患。
2.3海底电缆管道安全隐患问题突出
随着我国海洋开发利用活动规模和强度的 加大,海底电缆管道和其他行业用海之间争占海域空间的矛盾和纠纷不断增多。
(1)一部分海底电缆管道由于未注册备案或注册备案资料不实,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划定海底电缆管道 保护区,也无法执 行定期巡 航检查,导致海上采砂、抛锚等活动对海底电缆管道形成安全隐患。
(2)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非法捕捞及抛锚、采砂作业,也严重危及海底电缆管道安全和使用效能。
(3)由于缺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部分海底电缆管道在铺设初期就存在安全隐患,且一些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后从未开展过检查维护工作。
(4)一些海底电缆管道投产年限已经临近或超过设计寿命,但没有相关的管理要求督促其更换和保养,一旦出现油气泄漏或断裂,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发展和海洋环境保护[3]。
(5)复杂的海底地形和水沙动力环境,也可能造成了部分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段上层覆砂被搬移,导致部分电缆管道裸露或悬空形成严重的安全隐患乃至发生[4]。
(6)在不同走向的海底电缆管道交汇区存在管道与管道交越、管道与电缆交越的问题,如果管道交越区处理不慎,也可能引发海底电缆管道安全隐患。
2.4海底电缆管道信息共享机制不畅
由于海底电缆管道审批部门多,审批环节衔接不够,加上海底电缆管道普查措施滞后,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海底电缆管道基础信息参差不齐。
一些地方海底电缆管道管理信息化水平低, 采用纸质的海底电缆管道注册备案资料难以实现信息共享,导致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情况掌握不全,无法建立有效的保护管理机制。
一些企业不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路由调查和铺设施工许可,私自铺设海底电缆管道, 也不申请海域使用权,违法使用海域,而海底电缆管道隐蔽性又较强,海洋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困难,造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的海底电缆管道信息不全。
3加强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建议
3.1健全海底电缆管道管理法规,进一步明确海底电缆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近年来,我国海岛开发利用进程加快,岛陆之间的输电、通信、输水等海底电缆管道数量急剧增加。据统计,仅浙江省岛陆之间的海底电缆管道就多达107条,占全省电 缆管道总 数量的80%以上。
另外,国际海底光缆、海底排污管道数量也在急剧增多,管理问题也日益多样化。
为统筹协调我国各类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管理工作,全面加强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管理, 建议制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提升海底电缆管道保护的立法层次,明确海底电缆管到保护的分工协作责任。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健全海底电缆管道管理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及巡航检查组织实施,从宏观上加强海底电缆管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底电缆管道保护管理的监督者和实施主体,负责本管辖海域的海底电缆管道注册备案、 保护区选划、巡航执法及安全检查监督等。地方人民政府是海底电缆管道灾害应急管理的主体, 负责海底电缆管道事故应急组织协调和处置应对。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主体负责海底电缆管道安全防护,严格执行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管理要求,定期开展海底电缆管道安全检查、维护和保护管理工作。
3.2完善海底电缆管道管理政策制度
海底电缆管道海域使用排他性较强,与渔业用海、交通用海等对海域自然属性改变不大的行业用海不能兼容。建议在做好海洋功能区划并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从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角度,出台海底电缆管道海域使用确权的相关政策,处理好同一海域各种用海方式之间的关系,明确海洋、水利、电力、电信、水务等相关各方面责任,通过备案制度、保护区制度、公告制度、标志制度、海上作业限制制度、补偿/赔偿制度、巡航检查制度等,避免用海矛盾及其给海底电缆管道带来的隐患,共同维护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的良好秩序。
鉴于海底电缆管道实际路由与申请路由和 海域确权界址点 不一致、海底电缆 管道路由 调查、铺设施工和海域使用3个许可顺序不明确等情况,建议有效衔接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和海域使用管理的行政许可程序,科学衔接铺设海底电缆管道路由勘测、铺设施工许可相关报告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对企业已依法取得路由调查、铺设施工许可且通过海域使用论证评审的海底电缆管道,应允许其先进行铺设施工,在铺设完毕后根据企业复勘查明的实际路由办理海域使用 手续和海底 电缆管道 注册备案,此后方可 投产运行。
3.3建立海底电缆管道动态监管体系
针对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要求高、情况复杂, 经常涉密等特点,建议加强海底电缆管道动态监测管理,保障海底管道的安全运行。
一方面,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在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完成后,应按照海域使用管理要求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审批时的管理要求定期开展调查 检测工作[5]。
另一方面,在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系统中增加完善海底电缆管道管理信息数据库,对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铺设施工、海域使用、注册备案、后期监管、巡查保护、维修改造、拆除废弃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开展重点电缆管道聚集区海域使用动态监测,监督其他用海活动对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隐患。
同时协助海域管理部门核查与海底电缆管道相关的其他用海活动,协助海域管理部门处理海底电缆管道交越、海底电缆管道保护与海域使用之间关系。
3.4开展海底电缆管道普查,完善海底电缆管道基本信息
自2002年全国范围内组织的海底电缆管道普查以来,一直未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相关数据普查登记。近年来,随着全国海岛开发利用力度的加大、海洋石油天然气开发能力的提高,全国陆续新增了一大批海底电缆管道,也有一批原有海底电缆管道陆 续进入废 弃年限,相关数据 亟待更新。
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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