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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招待费用管理的规定z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招待费用管理的规定z(精选9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招待费用管理的规定z 第1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招待费用管理的规定

为保证公司业务招待费的合理使用,提高效能,增加透明度,堵塞漏洞,减少不合理支出,培养勤俭自律的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招待费的使用原则。招待费的使用要符合合理开支、严格控制、厉行节约、对口接待的原则,杜绝高消费及超标准招待

二、招待费的使用范围

1、用于上级主管单位、政府部门到我公司检查指导工作及客户到公司考察时的接待。

2、用于公司承办的各种会议的招待。

3、用于各部门对外工作的必要招待。

4、相关单位或公司人员到公司进行技术协作、设备安装、维修等

三、招待费的管理

1、财务部根据年初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业务招待费总计划,将其分解到各部门使用。财务部必须按照报销程序认真把关,严格招待费定额管理制度,并做好招待费的考核工作。

2、公司行政部对招待费的使用程序及每次就餐标准负责把关。具体程序是:由接待单位填写用餐申请单,经主管领导同意批准;行政部根据招待人数及级别确定用餐标准和招待饭店。用餐申请单一式两份,一份由办公室存档,一份由招待部门到财务部报销出示。

四、招待用餐标准

1、来公司联系业务、技术协作、联合科研开发人员、到公司进行设备维修、安装工作的一般工作人员(长住人员)中、晚餐原则上在公司食堂安排就餐,由相关部门到行政部领取餐券,填写来客就餐申请单;工作结束,由相关部门及分管领导陪同外出用餐,其餐标50元/人;

2、市、区级以上领导机关、职能部门来公司检查指导工作来公司检查、考察、指导工作,5人以上者按每次60元/人标准安排就餐,5人以下者按每次70元/人;

3、省、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领导、重要的销售大客户单位领导、行业许可及公司资质(如GMP检查、飞行检查)、公司重大项目审批考察检查等,餐标80元/人以上,其用餐申请单必须经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批准;

4、凡在本地区招待用餐原则上在公司定点饭店,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5、公司招待用餐以扬州特色淮扬菜系的饭店为主,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招待费用管理的规定z 第2篇

一、本规定所指业务招待费包括:公司在经营、管理等对外经济业务往来、公务接待活动以及各类会议中所发生的餐宿、烟酒、糖茶、水果、饮料、礼品等费用。

二、公司业务招待费计划指标,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部统一下达,并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签批工作。

三、除必要的公务活动和经营业务往来应酬以外,一律不准宴请和变相请客送礼,如确实需要宴请和赠送礼品时,也应本着从简而不失礼节的原则,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四、公司各部门接待来宾原则上在公司餐厅安排餐饮,公司餐厅必须按照成本价格进行安排和核算。

五、关于公司餐厅成本价格核算:

1、烟、酒、水、饮料等按照采购价核算;

2、食谱菜肴价格成本包括原材料、油盐调料、燃气等辅助材料、餐具物品消耗、人工、水电、采购运输;

3、其中餐具物品消耗、人工、水电、采购运输等费用由公司承担,食谱菜肴的成本结算价格只包括原材料、油盐调料、燃气等辅助材料;

4、公司餐厅按总经理办公室签批《业务招待费用审批表》的餐饮标准安排就餐,超出总额部分总经理办公室不予核算,由就餐人员自行承担;

5、每月上旬公司餐厅持《业务招待费用审批表》、主要陪餐人员签字的食谱价格清单到总经理办公室结算上月餐饮费用,经总经理办公室按照成本结算价格核准签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业务;

6、总经理办公室将按照成本结算价格内容,对公司餐厅成本结算价格进行审核和批准。

六、使用业务招待费必须认真履行审批手续,即计划招待客人时,必须事前向总经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业务招待费用审批表》,经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后,再到总经理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并严格按照总经理办公室审批标准,到指定地点餐宿。特殊情况下,需要在外地临时招待客人,事前也必须取得总经理办公室的批准,事后及时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

七、公司餐厅和指定餐宿单位发生的所有招待费用,全部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统一与餐饮单位结算,结算手续包括《业务招待费用审批表》和经手人签字的餐饮住宿原始单据,两单缺一不予报销。

八、各单位、部门在接待客人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总经理办公室规定的标准(包括酒水)执行。超出批准总额部分由招待部门或当事人自行承担。

九、各单位、部门需向客人赠送礼品,必须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然后到总经理办公室备案并登记消费金额,礼品由各部门自行组织采购。公司内部各单位业务往来一律不准吃请和送礼。

十、各单位、部门在公司以外主办的各类会议所需会务费,事前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同时到总经理办公室备案后施行,包括接待客人所需的宿费等也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

十一、公司各单位、部门要依据本规定,严格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部共同监督执行,本规定所涉及的招待消费项目未到总经理办公室审批备案的,公司计划财务部不予核准报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招待费用管理的规定z 第3篇

日前,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切实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学风。《规定》强调, 无论什么级别的干部参加学习培训都是普通学员, 必须端正学习态度, 树立学员意识, 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把精力主要放在学习上, 认真完成培训任务。干部管理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对参训干部提出具体要求。《规定》要求, 干部在校学习期间, 要住在学员宿舍, 吃在学员食堂。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退学处理。组织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 不准警车带路, 不接受宴请, 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 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 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 追究培训机构有关领导和带队负责人的责任。学员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 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对违反规定的学员, 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对于接受和赠送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 将有关情况通报干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 按规定处理。《规定》提出, 学员参加学习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 (境) 考察等任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 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7的, 按退学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 责令退学。《规定》重申, 学员必须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 不准请人代写, 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 不准秘书等工作人员“陪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 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成绩、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学员学习培训期间, 不得留公车驻校, 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 予以通报批评。《规定》要求, 学员在校期间及结 (毕) 业以后, 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 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 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不得利用同学关系在干部任用和人事安排以及子女入学、就业、经商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谋取私利。对违反规定的在校学员, 牵头人予以退学处理, 参与者予以通报批评;对结 (毕) 业后的学员, 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规定》还对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在学员管理中的职责提出了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招待费用管理的规定z 第4篇

农农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农药管理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地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农药管理工作,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地方农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违法生产、销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屡禁不止,因农药残留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营主体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行为

当前,农药经营主体多、规模小、秩序乱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全面开展农药经营单位的清查,对无照经营及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网公布。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严格进货查验,向购药者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出具销售凭证。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记录档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一年内多次违法经营的,要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停止其经营活动。大力发展农药连锁经营,鼓励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农药直销,支持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卖药、施药”一体化服务。蔬菜优势区域重点县要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严格核定高毒农药经营单位,实行实名购药,建立高毒农药销售流向记录。

二、强化使用技术指导,引导安全合理用药

农药使用行为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病虫害发生特点,及时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用药指导目录,向农民推荐安全、高效、适用的农药品种,指导农民正确选用农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用药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规范的农药使用记录。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主产区分散农户的用药技术培训和指导,推行农药使用监管员制度,加强对农药使用情况的巡查,发现违规使用农药的,要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蔬菜、水果生产过程中农药残留监测,发现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民安全合理用药。

三、加强农药监督执法,整顿农药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市场的日常监管,特别是对基层乡村农药经营门店的检查,重点检查其经销的农药产品标签是否规范,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查处并责令生产者改正。要加大对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主要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强化“检打联动”,发现假劣农药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我部吊销其农药登记证。抓好大案要案查处,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强化省际间、部门间协作配合,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案件办结后,要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曝光。加强农药展销会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参展单位资质和参展产品合法性,展销会期间出现虚假信息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展销会组织者责任。

四、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增强公共服务意识

政务信息公开是推动依法行政、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有效手段。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农药管理相关信息。要公布办事程序和要求,推行阳光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及时公布农药登记、质量监测、农药药效、安全风险等信息,为农药执法人员、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民提供服务。

五、妥善处理药害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农作物药害事故是影响农业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妥善处理药害事故,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农药药害技术调查及技术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药害鉴定专家库。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对药害事故进行鉴定,科学判定药害发生原因及损失程度,指导农民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药害事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六、健全农药管理机构,提升农药监管能力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牵头单位,统筹协调农药管理各项工作,积极推动农药管理机构参与管理,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农药管理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密切配合,全面履行农业部门农药监管职责,禁止农药管理和执法人员参与农药经营活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落实农药管理经费,保障农药市场检查、质量监督和安全用药指导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五条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二)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农药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两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累计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招待费用管理的规定z 第5篇

(试行)

有关人员:

为确保收费台账及档案的安全、有效,防止收费台账及档案发生泄密、遗失、霉变、虫蛀等问题,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理及现场作业特点,特制订《东景物业收费台账及档案管理的规定》,望有关人员遵照执行。

一、收费台账的组成1、业主资料汇总;

2、物管费年度收费台账;

3、物管费日常收费台账;

4、年度物管费缴纳情况台账。

二、台账的配备及管理

1、各执勤岗亭、物业管理队队长、经理室、装修管理组及内勤有关人员(学习人员不发放),每人(岗亭人员除外)或每个岗亭配备一本《业主资料汇总》台账;

2、内勤有关人员(学习人员不发放),每人配备一本《物管费年度收费台账》和《年度物管费缴纳情况台账》,并配备一本《物管费日常收费台账》,由内勤有关人员共用;

3、根据收费的需要及收费的区域,收费人员可临时性领取有关收费区域的《年度物管费缴纳情况台账》,收费工作结束后,必须立即收回并销毁;

4、已发的收费台账,若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必须收回,今后所有收费台账的配置、发放等,必须经过物业经理同意后,方可配置或发放;

5、为确保收费台账的内容正确、有效,收费台账由内勤组长或内勤组长指定的人员进行编制、修订,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予以更正;

6、由内勤组长或内勤组长指定的人员根据每日的收费情况,及时填写《物管费日常收费台账》,修订《物管费年度收费台账》、《年度物管费缴纳情况台账》,并通知相关人员予以更正,与此同时,将已变更的数据输入微机,标明更新的日期,保存并备份(备份——将该文档保存于微机的C盘和E盘,防止微机故障后,造成数据丢失);

7、所有收费台账严禁无关人员借用、查阅、复印等,所有收费台账严禁私自复印、传播或泄密,严禁将收费台账带回家;

8、每次下班前,拥有收费台账的人员必须将《物管费年度收费台账》、1

《物管费日常收费台账》及《年度物管费缴纳情况台账》(收费区域的《年度物管费缴纳情况台账》除外)交内勤组长或内勤组长指定的人员放置在档案柜内统一保管,上班时再领取。

三、库管档案的组成(一)、交房类

1、《商品房售房合同》;

2、业主委托他人收房的《委托书》;

3、《东景花苑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书》;

4、《“通水”试验备忘录》;

5、《房屋装修须知》;

6、《商品房移交单》;

7、《业主所购住房移交备忘录》。

(二)、装修管理类

1、储物间安装水电的《承诺书》;

2、储物间安装水电破路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3、储物间安装水电接公司下水管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4、储物间安装水电,业主不接受物业的管理,对其住宅已进行停水的《告知书》;

5、装修改变建筑结构的《承诺书》;

6、违反装修管理规定,业主不接受物业的管理,对其住宅已进行停水的《告知书》;

7、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水桶)的《承诺书》;

8、楼顶设置隔热层的《承诺书》;

9、退装修押金或楼上“试水”找不到楼下业主看“试水”结果的《备忘录》;

10、楼上做“防水”,楼下不配合,无法察看是否渗漏的责任承担《告知书》;

11、楼上退装修押金,楼下不配合,已退装修押金的《告知书》;

12、申请协调楼层间漏水的《申请书》;

13、楼层漏水,楼上业主不处理,限期整改《通知》;

14、楼层漏水,楼上业主不接受物业的管理,对其住宅已进行停水的《告知书》;

15、《东景物业空置房检查情况备忘录》。

(三)、安保类

1、在公司围墙上搭房的《承诺书》;

2、设置广告牌的《承诺书》;

3、设置电视接收器的《承诺书》;

4、业主搭雨棚的《承诺书》;

5、确保公共场所用电安全的《承诺书》。

6、违反公共场所用电安全,业主不接受物业的管理,对其住宅已进行停水的《告知书》;

7、整治楼道内占道《告知书》;

8、整治违规使用单元门的《告知书》;

9、整治从楼上乱扔垃圾的《告知书》;

10、车辆乱停乱放整治《告知书》;

11、清理装修用沙《承诺书》。

(四)、收费类

1、限期缴费《催缴通知》;

2、空置房或业主拒不缴费,对其住宅已进行停水的《告知书》;

3、因种种原因需要减免物管费的《请示》批复件;

4、因介绍买房需要减免物管费的批复件。

(五)、其它

1、自来水公司或供电公司停水停电《公告》;

2、安全隐患《公告》;

3、领水卡、电卡的《公告》;

4、其它重要的《通知》或《公告》。

共四类,41种文件。

四、档案的保管及管理

1、《商品房售房合同》由经理到售楼部领取,交内勤组长或指定人员清点,按指定位置存放、保管,并填写《商品房售房合同交接登记表》,交接双方签认;

2、《商品房售房合同》应单独存放,且按栋号、单元号的顺序进行摆放;

3、《委托书》、《东景花苑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书》、《“通水”试验备忘录》、《房屋装修须知》、《商品房移交单》、《业主所购住房移交备忘录》及因种种原因需要减免物管费的《请示》批复件、因介绍买房需要减免物管费的批复件等,应单独成册、单独存放,且按栋号、单元号的顺序进行摆放;

4、长期有效、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类《承诺书》、《备忘录》、《告知书》等文件应按类别统一编号、单独装订、单独成册,每册使用完毕后,应编写目录,妥善保管、存档;

5、短期有效、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类《告知书》、《公告》、《通知》、《催缴通知》、《东景物业空置房检查情况备忘录》等文件,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为一年;

6、各种票柜、档案柜必须以锁闭为定位,存取物品后,应及时锁闭,严禁柜门开启后无人看守的问题发生;

7、房产证、契证、发票等由财务主管或财务主管指定人员保管、发放,其他人不得插手;

8、档案室(财务室)大门钥匙的发放,必须经过总经理同意,除领导检查、布置工作以及财务主管、内勤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入内,遇内勤学习人员须进入档案室(财务室),必须事先得到经理或财务主管的同意后方准入内;

9、业主领取票证时,先由内勤核对身份、领取票证的手续是否齐全、各项费用是否交齐、房款金额是否与合同中标注的购房金额相一致,核对无误后,请业主在办公室的大厅等候,由内勤将有关凭证交财务主管或财务主管指定人员复核后,在办公室的大厅内予以发放、签认;

10、工资发放在经理室进行。

五、考核办法按东景物业管字(09)001号(《东景物业管理公司员工奖惩条例》)执行,不足部分的考核办法另行通知。

六、本制度自2010年8月19日起施行,前发有关文件与之相抵触按本文执行。

东景物业管理公司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招待费用管理的规定z 第6篇

一、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 明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和支出水平, 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 财政部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是:“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且对于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需予以扣除”。在财政部制定的“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 公务费属于目级科目, 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差旅费、车辆维修费、车辆燃料费、养路保险费、会议费等。不包括: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招待费、其它等。所以, 以前的“公务费”是指正常情况下保证机关运行的基本行政费用, 是单位全部公用经费的一部分, 单位按照公务费的2%作为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控制数, 其目的是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 为财务管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但是, 这一控制标准与实际工作中发生的招待费支出相差悬殊, 在实际支出管理中难于做到。

二、目前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开支的现状

随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改革的推行, 从2002年起, 会计科目较以前发生了很大变化, 取消了“公务费”科目, 将“公务费”各项目分散在“日常公用支出”中核算。所以以上“2%”比例的计算基础发生了变化, 而国家没有出台新的业务招待费控制标准, 从而使业务招待费失去了管理依据。各单位只能根据自身的情况, 制定内部管理办法, 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没有一个统一规定和标准。

为了掌握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的基本情况, 我们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5个单位作为调查对象, 对20012006年的业务招待费进行了对比分析, 以期找出共性的问题, 对今后的工作和管理有所帮助。由于目前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公务费”科目, 我们根据掌握的资料, 用全年日常公用经费作为参考, 对以下5个单位2001-2006年度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

根据以上数据, 5个单位业务招待费占公用经费的比例2001年平均为1.56%;2002年平均为5.96%;2003年平均为4.02%;2004年平均为4.74%;2005年平均为10.6%;2006年平均为7.68%。五年的平均比例为5.76%。从以上分析中不难看出, 各年的支出情况虽然上下有波动, 但总的趋势是上升的, 且业务招待费支出总体都在公用经费的2%以上。

三、业务招待费开支较大的原因分析

业务招待费严重超支的原因主要是在公务接待过程中, 存在铺张浪费, 大手大脚, 消费随意性较大等现象, 但是, 现有的支出标准严重背离现实不能撎地反映支出水平也是事实。

(一) “2%”的比例过低, 已不适应现行市场物价水平

现行2%的开支标准比例过低, 单位在业务招待时, 失去了合理有效制度约束, 从而也变成了超支的理由。超一元是超, 超一万也是超, 所以接待人或单位领导就以个人的喜好来确定接待的档次和规模, 最终使业务招待费居高不下。

(二) 对公务接待认识模糊, 法律意识淡薄

某些单位的公务人员对法规、制度置若罔闻, 或阳奉阴违, 变着法子吃喝。在他们看来, 只要不贪污、不受贿, “吃点喝点是小事”, 没有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 没有把接待工作和勤政廉政, 端正党风, 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结合起来。殊不知公款吃喝, 既浪费国家钱财, 又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法规, 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 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三) 公务接待消费超标准、超项目

在公务接待方面, 单位没有制定具体的接待制度、标准, 住高级酒店, 喝高档酒, 吃昂贵的宴席。接待除了安排必要的吃住外, 有的单位还用公款为被接待人安排娱乐项目, 安排被接待人员到著名旅游景点参观已成为接待的必然项目。

(四) 没有有效的法规制度、控制手段和监督机制

目前对公款吃喝问题, 没有一个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办法。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 已经十多年了, 对现实的业务招待费并不能起到有效的控制。而新的制度也没有出台, 在政策制定上严重滞后。对业务招待费没有形成有效的事前监督机制和事后追究机制。审计部门在审计中, 发现业务招待费开支超标违规问题, 只是做出一定评价和适当经济处罚;纪检监察部门也只是结合年度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 致使公款吃喝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监控。

四、对规范我省业务招待费的几点建议

(一) 为适应和谐社会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 合理的招待也是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关键是如何界定其合理性

要制定符合实际的标准, 应征求基层单位的意见, 通过调查研究, 在财政可承受和社会认可的范围内, 制定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统一的业务招待费标准。接待的范围、规格、标准, 都应细化, 要具有可操作性。业务招待费的年控制标准, 根据以上分析和各单位的情况来看, 我们认为以当年单位预算中“商品与服务支出”的5%--6%比较可行。

(二) 业务招待费的科目应该科学设置, 细化管理

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 建议将业务招待费分为以下明细:住宿、餐费、礼品、其他等。通过“业务招待费”科目可以反映单位业务接待支出的总括情况, 又可以通过明细科目反映出接待的类别支出, 起到核算准确和便于管理的目的, 有利于单位领导掌握详细情况, 同时为做好经费计划提供数据。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 必须全部在“业务招待费”科目进行核算, 单位年度决算中要明确反映, 不得列入其他支出项目, 也不得转嫁到其他部门或下属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必须纳入年度财务审计, 每年审计一次。

(三) 实行定点招待

可按经济实惠、就近方便的原则, 确定1-2个中低档宾馆、饭店作为定点招待单位, 并报省财政厅审批。因特殊原因到非定点宾馆、饭店安排招待的, 应事先到财政部门报批。同时, 由省财政厅对各个单位全年业务招待费按照一定标准, 纳入部门预算, 实行预算总额控制。

(四) 政策的执行应有强制性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招待费用管理的规定z 第7篇

农农发[2010]5号

(接上期)

(三)《条例》第二条(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是指用于防治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用于防治动物生活环境卫生害虫的。

(四)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引入抗病、虫、草害的外源基因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农业生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五)用于防治《条例》第二条所述有害生物的商业化天敌生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六)农药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国内外农药原药和制剂。

(二)新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剂型、含量(配比)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制剂。

(三)新登记使用范围和方法是指有效成分和制剂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使用范围和方法是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

第四十六条 种子加工企业不得应用未经登记或者假、劣种衣剂进行种子包衣。对违反规定的,按违法经营农药行为处理。

第四十七条 我国作为农药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国际公约(PIC)成员国,承担承诺的国际义务,有关具体事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办。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为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招待费用管理的规定z 第8篇

可见, 学术界对于盈余管理的界定分歧主要集中于盈余管理是否在会计准则或者公认会计原则所允许的范围之内。本文界定的盈余管理是在会计准则所允许的范围之内, 上市公司因特定目的对盈利进行操纵的行为。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关于研发费用的处理规定对盈余管理有何影响?现行会计准则下, 高科技上市公司进行利润调节的空间是否增大了?应采取何种措施防止高科技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任意调节利润、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误导投资者的行为?客观地讲, 对于上述问题目前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这显然对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不利, 对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完善也不利, 对制约盈余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不利。基于此, 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一、高科技上市公司的特点

判定一家上市公司是否为高科技企业, 可以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照此标准, 笔者在沪深两市披露的2006年高科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选取比较有代表性的信息技术、机械设备制造业、化学制造业以及生物制药业四种行业, 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各抽取了25家公司 (共100家公司) , 同时随机抽取了100家一般企业作为对比。通过对它们的年度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 笔者发现在现行会计准则关于研发费用的处理规定下, 高科技上市公司的资产结构相对于一般企业来说, 有如下特点:

1. 高科技上市公司的资产中无形资产的比重越来越大, 而有形资产的比重越来越小。

在美国, 有许多高科技企业的无形资产已超过总资产的60%。而随着我国企业越来越重视知识和技术的投入, 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比例增加, 无形资产确认的比例也会逐步提高。笔者通过对高科技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分析发现, 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大部分为2%左右, 虽然远没有达到国外的水平, 但是相比一般企业的1%以下来说, 高科技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的比重更大, 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也更大。而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 国家对科学发展愈加重视, 高科技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的比例还将进一步提高。

2. 高科技上市公司对研发活动的投入越来越多。

高科技企业普遍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 并不断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新产品与技术的研发, 其研发强度 (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比一般企业要大。高科技上市公司的研发强度一般集中在2%~5%区间内, 有9%的企业甚至达到了10%以上, 与国际水平接近。选作样本的100家高科技上市公司2002~2006年这五年的研发强度平均值一直保持在3.9%左右, 并略有上升的趋势, 比作为对比的100家一般企业的研发强度2.1%左右的平均水平高出一倍, 而且有些对技术要求不高的企业, 比如批发、零售业企业, 基本上没有研发投入。

高科技上市公司所具有的上述特征使得现行会计准则关于研发费用的处理规定给其进行盈余管理留有很大的空间。

二、会计准则关于研发费用的处理规定对盈余管理的影响

我国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 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 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而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借鉴国际会计准则, 将企业内部研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分别处理。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 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 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研究阶段的支出, 应当于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 在满足规定条件时, 应当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

1. 现行会计准则对企业内部研发活动会计确认和计量规定的改变及对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产生的影响。原会计准则规定,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研发支出只有在无形资产得到认定时才能按照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也就是说它给确认为费用还是资产划分了明显的、客观的界限。而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 开发阶段支出可以有条件地资本化, 即要具备五个条件:①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③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 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 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 应当证明其有用性;④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 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 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⑤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些条件是否得到满足都是由会计人员主观认定的, 所以如何划分资产与费用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 容易被人为操纵。

2. 现行会计准则关于研发费用的处理规定为高科技上市公司通过调节研发支出的费用化与资本化界限来调节利润、实施盈余管理提供了便利条件。①直接增加资产价值和当期收益。由于高科技上市公司无形资产比例较高, 无形资产比例的提高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会比较大;由于高科技上市公司研发费用多, 研发费用确定的多少对利润表的影响也会比较大。对于研发投入多的高科技上市公司来说, 以上的处理对企业当期的资产和利润会产生更大的影响。②税收方面享有相当大的优惠。我国目前对研发费用逐年递增的企业实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若按照原会计准则的规定, 将内部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则在企业营业收入相对比较稳定的情况下, 因研发费用增长过快, 利润常常会出现负值, 企业难以享受税收优惠。现行会计准则下企业只要合理地分配资本化和费用化的比例, 使当期的期间费用相应减少, 利润相应增加, 就能在盈利的情况下得到节税的好处。③利用无形资产的摊销, 可以使得各期利润波动不至于太大。而且现行会计准则规定, 对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再仅仅局限于直线法, 摊销年限也不再固定, 因此企业还可以通过调节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或方法进行盈余管理。要实现以上盈余管理只需要合理地确定费用化和资本化的金额即可, 这完全掌控在企业管理层手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 在研发投入大且会计利润与股价直接相关的高科技上市公司, 对研发费用的处理是否得当, 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是否进行了盈余管理, 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及是否会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作用。那么, 防止高科技上市公司利用巨额的研发费用进行盈余管理, 就成了现行会计准则下必须解决的问题。

三、防止利用研发费用进行盈余管理的建议

1. 现行会计准则及相关制度给管理当局提供了太大的个人判断空间, 所以笔者建议尽量减少会计准则 (制度) 中可供选择的会计程序和会计方法, 以缩小会计选择的空间, 减少因会计程序和方法的多种选择性而造成的利润操纵问题。具体做法可以是约束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划分。根据高科技上市公司的性质, 由有关部门统一为每一家企业制定较为具体的定量指标。比如:借助完工百分比法, 确定开发计划在期末的完成进度, 开发阶段的支出仅允许在完成范围内资本化;或者规定将允许资本化的开发阶段支出限定在营业额的一定比例之内, 等等。这些指标由于是独立于企业之外的机构制定的, 所以具有一定的公允性、客观性。每年对指标进行一次审核,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正。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业灵活运用会计准则的能力, 但是它能够避免由于初次实施现行会计准则而带来的大量违规行为。

2. 实行无形资产成本核算, 应设立“研发成本”科目, 用于记录企业研究与开发活动中的各项支出, 其借方记录研发项目实际耗费的原材料金额、支付的人员工资金额等, 贷方记录项目成功后转入“无形资产”科目的金额或项目失败后转入“管理费用”科目的金额, 另设置“研发准备”作为“研发成本”的备抵科目。若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 发现已记入“研发成本”科目的某项金额不再归属于该科目, 应及时将其从研发成本转入管理费用。同时根据研发项目的名称、实际耗用的资源分别在“研发成本”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和三级科目, 那么研发费用中资本化的部分并没有直接计入无形资产中, 费用化的部分也没有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中, 而是在研发准备中核算。以下为具体的核算方法:

(1) 投入原材料、研发人员工资等进行研发, 假如为100万元。借:研发成本100万元;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100万元。

(2) 由于研发失败的风险非常大, 根据谨慎性原则, 期末应该按照当期发生额的一定比例 (由有关部门公允地确定, 假定为20%) 计提研发准备, 计入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20万元;贷:研发准备20万元。

(3) 当研发项目未来经济利益由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后, 按评估报告上确定的金额资本化, 若研发成本减去研发准备不够则转回研发准备, 有剩余则计入管理费用。

假如评估金额为90万元。借:无形资产90万元, 研发准备10万元;贷:研发成本100万元。借:研发准备10万元;贷:管理费用10万元。

假如评估金额为70万元。借:无形资产70万元, 管理费用10万元, 研发准备20万元;贷:研发成本100万元。

(4) 如果研发失败, 应立即将“研发成本”科目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借:管理费用80万元, 研发准备20万元;贷:研发成本100万元。

期末进行信息披露时, 在资产负债表上, 无形资产的列项表示为 (以分录进行到第 (2) 阶段为例) :

通过以上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中即能清楚地看到当期研发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的金额分别为多少, 自然也就让报表使用者很明确地知道, 研发费用的确认对企业当期资产和当期收益的影响分别有多大, 最重要的是确认比例是由有关机构客观评定的, 具有客观性, 不易被用来进行盈余管理。

3. 在切实做好前面所提到的两点事前防范后, 还应该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事后监督作用。①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首先, 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机制, 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其次, 采取措施使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够保持真正的独立性, 防止出现政府干预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干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和发表审计意见的问题。②完善《注册会计师法》, 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颁布已近十年, 注册会计师行业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因此应对这一法规作适当的修订。完善独立审计准则, 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持。③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净化其执业环境。应尽快制定有关注册会计师监管的工作规则及惩戒办法, 建立对监管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此外, 在当前审计市场上, 竞相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 笔者认为, 必须重新制定审计市场的准入制度。为抑制审计市场因恶性竞争而出现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应通过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办法, 促进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兼并行为, 达到净化执业环境、提高执业质量之目的。

四、结论

在现行会计准则初步实施的背景下, 在高科技上市公司无形资产日益增多、研发投入与日俱增的情况下, 为了切实保证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 防止高科技上市公司利用研发费用进行过度、不当的盈余管理, 笔者在分析高科技上市公司利用现行会计准则关于研发费用的处理规定进行盈余管理的便利条件以及实现途径的基础上, 提出相应的对策, 即在完善会计准则关于研发支出资本化与费用化划分的客观标准以及设置合理的会计科目, 全面、详尽地披露研发费用会计信息的基础上, 配以严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事后监督。

摘要:本文揭示了高科技上市公司利用现行会计准则关于研发费用的处理规定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 并对如何防止高科技上市公司利用研发费用进行盈余管理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研发费用,高科技上市公司,盈余管理

参考文献

[1].丁志强.高科技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科技咨询导报, 2007;17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招待费用管理的规定z 第9篇

2012 年12 月4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八项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在群众和媒体之间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相关的报道最初侧重于“八项规定”对高档消费行业业绩的影响,规定实施后,诸如五星级酒店、高档餐饮业等行业业绩下滑,最后这些行业转向平民市场,逐渐回归服务业本质。今年两会期间,从会议餐饮到代表委员的衣着穿戴、秘书、随从等各个方面的细节,处处可见“八项规定”对人们作风和观念的改变,处处体现崇尚俭朴的会风和“八项规定”给两会带来的新气象。最近,民众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了“八项规定”实施的结果,据媒体报道,执行“八项规定”而节约的资金主要用于民生工程、省市的重点中心工作支出等,真正实现了惠及民生的初衷。

在“八项规定”颁布至今的两年多时间里,企业的运行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八项规定”所涉及的经费项目,最主要的是“三公费用”,即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次是会议费、各类活动支出、日常办公费用等,涉及费用明细包括:办公费、差旅费、通讯费、董事会费和会议费等。这些经费项目一般设置在“管理费用”科目下。由于“管理费用”科目反映的信息范围广、种类繁杂,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明细科目的设定,因此在“八项规定”实施之前,即2012 年以前的财务报表中,在职消费会以多种多样的条目反映,如:应酬费、交际费、行政招待费、自有汽车费、出国人员经费等,甚至出现礼品费、酒店开办费、贵宾厅使用费、酒店入门费等奢侈腐败的名目。“八项规定”实施后,在职消费行为被明令禁止,相关费用名目显著减少,上述明目张胆的腐败行为有所遏制,一些必要的业务招待费、汽车日常运行维护费用通常与办公费、差旅费等合并为一个科目。由此可以推论,“八项规定”的实施能够减少“三公费用”的发生,随着“三公费用”的减少,管理费用将呈现下降趋势,期间费用也将减少。

但是,在管理费用数额降低的同时,管理费用内部结构,也就是各个明细科目之间的关系会不会发生变化?是否会存在这样一种移花接木的可能:迫于政策规定,企业将一些违反“八项规定”的费用记录在除业务招待费、公车使用费或出国经费以外的科目上?通过查阅上市公司连续几年财务年报附注中的管理费用相关内容,笔者发现个别企业在“八项规定”出台后业务招待费骤然降为零。这是对“八项规定”的严格执行,还是对不合理在职消费行为的欲盖弥彰?

为探究“八项规定”的实施对国有企业管理费用的影响,本文以云南省25家国有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结合委托代理理论,以业务招待费、公车使用费、出国经费等作为代理成本的表征,研究2010 ~ 2013年企业费用的变化,从期间费用、管理费用到“三公费用”,逐层探析“八项规定”实施对企业在职消费的影响,具体数据详见表1。

表1中的各项费用为25 家样本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的对应费用的平均值;期间费用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之和,“三公费用”指业务招待费、公车使用费和出国经费之和,剩余管理费用指除去“三公费用”以外的其他管理费用;费用率为各项费用与相应的企业于该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的资产总额的比率,剩余管理费用率与“三公费用”率比值用于衡量管理费用内部结构的变化。

二、“八项规定”对企业期间费用的影响

图1描述了企业期间费用的变化,可以看出期间费用在逐年上涨。考虑到企业费用受企业规模的影响,本文以费用与企业资产总额的比值衡量费用支出水平。

如图2 所示,期间费用率于2012 年出现拐点,2010 ~2012 年之间,期间费用率呈现上升趋势,2011 年增幅为0.25%,2012年增幅为0.33%,这体现了企业正常成长情况下费用的变化形态。2012年以后,期间费用率发生较大幅度的下降,2013 年增幅为-2.96%,这一变化反映出“八项规定”对企业期间费用的影响是较为显著的。

三、“八项规定”对企业管理费用的影响

从图3、图4 中可以看到企业管理费用数额以及管理费用率的变化趋势。管理费用的绝对金额逐年增加,各年数值分别为20 175万元、26 122万元、28 105万元、36 165万元。管理费用率于2010 ~ 2011 年期间维持在4.64%左右,每年只有微小幅度的上升;从2012年开始管理费用率出现下降,2012 年为4.56%,增幅为-1.95%,2013 年为4.49%,增幅为-1.51%。

管理费用率的变化形态表明:从2012年开始,持续至2013 年,管理费用受“八项规定”实施的影响而呈现下降趋势,因而“八项规定”能够降低企业的管理费用。

“三公费用”依据“八项规定”属于应该降低的费用,其受“八项规定”实施的影响最为直接。如图5所示,“三公费用”的绝对数额于2010 ~ 2012年期间逐年增加,分别为1 129 万元、1 272 万元、1 429 万元,2011 年增幅12.70%,2012 年增幅12.30%,2013 年“三公费用”的发生额显著降低,为1 094万元,相比上期降低了23.42%。

以三公费用率的变化趋势说明“八项规定”对在职消费的影响是更具说服力的。如图6 所示,2011 年三公费用率较2010 年略有上涨,这是企业成长造成的费用率的正常变化。然而2011 年以后出现了异常的下降趋势,2012年三公费用率为0.22%,较去年下降了29.11%,这显示“八项规定”对企业的“三公费用”有压减的作用。2013年三公费用率为0.14%,相比上期下降35.32%,下降幅度大于2012 年,因而相比2012 年,2013 年的“八项规定”对“三公费用”的压减作用更为强烈,这与该政策进一步的贯彻实施相关。

“三公费用”与管理费用两者的变化趋势是相似的——2010年、2011年涨幅不大,从2012年开始下降。但是“三公费用”受“八项规定”的影响更为直接,因此管理费用的变化形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三公费用”的变化。“八项规定”实施后,业务招待费、公车使用费、出国经费等费用受其实施的直接影响显著地减少,管理费用也随之降低。

管理费用与“三公费用”的变化反映了“八项规定”对企业代理成本的影响。在考虑企业费用与代理问题两者关系时,企业所有者和管理层关系的以下四个表现是值得关注的:第一,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时,管理层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如在职消费、闲置营运资金等行为容易发生;第二,双方的利益不一致时,在自利的驱使下管理层趋向于追求个人利益而不是企业利益;第三,激励制度设计不合理,管理层辛勤工作产生的利润完全归股东所有,自身只能得到契约报酬,但由于其在职期间的谋利行为不能完全被股东发现,管理层可以通过在职消费将成本转嫁给股东承担,这种付出和收获的不对称将使管理层为自己谋福利而不承担成本;第四,契约的不确定性,股东、经理及债权人签订的合约不可能穷尽未来所有的情况,这一不确定性无法严格约束管理层的在职消费行为。

这四个表现给不合理管理费用的发生提供了可能,从而导致高额“三公费用”的产生,同时它们也是企业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因此,管理费用特别是“三公费用”,是企业代理成本的重要表现形式,可以将其作为反映企业代理成本的重要替代表现。

由于管理费用在“八项规定”实施后显著降低,三公费用率也呈现下降趋势,因此本文得出结论:“八项规定”的实施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代理问题。

四、“八项规定”对企业影响的短期盲区分析

管理费用下各个明细科目所占管理费用比例是否受“八项规定”实施的影响?为了寻求这个问题的答案,本文将管理费用划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为与“八项规定”有关的“三公费用”,另一部分为剩余管理费用,即与“八项规定”关系较不紧密的费用,如印花税、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

图7、图8 分别为剩余管理费用绝对数额的变化和剩余管理费用率的变化。可以看到,剩余管理费用的绝对数额逐年增长,2010 ~ 2013 年分别为19 046 万元、24 850 万元、26 677 万元、35 071 万元。剩余管理费用率在2012 年以前基本保持不变,2012 ~ 2013年期间呈现上涨态势。结合剩余管理费用与“三公费用”的变化形态分析,在“三公费用”下降的同时,剩余管理费用呈现异常的上涨,因而得出结论——部分企业存在着将违反“八项规定”的业务招待费、公车使用费、出国经费以其他科目的形式列支于剩余管理费用中。本文称这种“三公费用”的移花接木行为为“八项规定”对企业影响的短期盲区。

为了对“八项规定”的短期盲区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我们制作了剩余管理费用率与“三公费用”率比值变化示意图,如图9所示。

剩余管理费用率与“三公费用”率比值于2010 ~ 2011年间变化不大,然而在2012年(含)以后,该比值呈现上涨趋势,到2013 年剩余管理费用率是“三公费用”率的31倍,而在2010 年约为15 倍。因此,“八项规定”实施后,管理费用内部结构发生了变化,“三公费用”减少的同时,剩余管理费用相对增多。这进一步证明了“八项规定”下企业短期盲区的存在:企业将部分业务招待费、公车使用费、出国经费转移到管理费用的其他明细科目中列报。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从期间费用的角度出发,以管理费用为切入点,探究了“八项规定”对在职消费影响的财务体现,着重研究了“八项规定”实施对企业管理费用的影响。结果显示,“八项规定”的实施能够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从而缓解企业的代理问题。具体而言,在“八项规定”出台后,受其实施的直接影响,业务招待费、公车使用费、出国经费等“三公费用”显著降低;与“三公费用”的变化形态类似,管理费用也呈现下降趋势;在企业的期间费用层面,“八项规定”的实施也会减少企业所发生的期间费用。

本文进一步研究发现,“八项规定”实施后,在业务招待费用率显著下降的同时,剩余管理费用率却呈现上升变化,并且剩余管理费用率与业务招待费用率之间的倍数也在逐年升高。这表明“八项规定”的实施对企业的影响分析存在短期盲区:部分本应该记录于业务招待费、公车使用费、出国经费等科目的费用转移到管理费用的其他明细科目中反映,即企业通过移花接木行为逃避了国家对“三公经费”的管理。

管理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企业与政府、银行或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代理成本。而“三公费用”是管理费用中受“八项规定”实施影响最直接的部分,因而在衡量“八项规定”实施对企业代理成本的影响时,“三公费用”可以作为较为合理有效的指标。“八项规定”的实施使得企业的“三公费用”显著降低,管理费用也随之降低,由此可知,“八项规定”能够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在一定程度缓解企业的代理问题。

对于“八项规定”经济后果分析存在的短期盲区,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利益相关方的关注度和广泛参与性,强化政策对利益各方的约束力,健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等。

参考文献

党印.公司治理中的代理成本问题研究综述[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1(4).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招待费用管理的规定z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招待费用管理的规定z(精选9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招待费用管理的规定z 第1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招待费用管理的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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