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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职业道德准则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精选5篇)

新闻职业道德准则 第1篇

一、报业自律的起源

对于报业自律思想的起源研究, 一直都是学术中争论比较大的话题。部分学者和专家认为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社会责任论, 也有部分人认为应该从伦理学的视角去审视自律思想起源, 将其源头界定为2500年前的伦理观。对于英国来讲, 其第一个新闻自律组织报业评议会成立于1953年, 到了1991年该组织改名为报刊投诉委员会。其实, 最早成立评议会组织的是瑞典, 专门针对于报业自律成立了报业公正检验委员会。美国德国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成立报业自律性质的组织, 亚洲的日本和韩国分别在1946年和1961年成立了相关的新闻自律组织。

二、英国报业自律机制的分析

2.1英国报业的基本情况

世界上最早的一张定期出版的报纸诞生于英国, 英国的报纸行业有着三百多年的发展历史, 因此也奠定了英国作为现代报业发源地的身份。众所周知, 英国总面积和人口相当于我国的一个中等省会城市, 但是我们不能以省会城市的报业发展状态去界定英国的报业发展。全国性日报10份, 一周的销量高达8000万份, 全国性星期天报10份, 销量高达1400万份, 拥有地方性报纸1300多份, 周销量高达1.6亿份。英国报业呈现出以下的特点:其一, 大报和小报划分很明确, 前者展现出新闻信息的严肃性和正统性, 是国家级别的报纸, 比如《泰晤士报》等, 小报展现通俗、活泼、低格调的氛围, 是地方级别的报纸, 如《太阳报》等。其二, 英国报业的竞争陷入白热化的趋势。由于地理, 交通和历史等方面因素的影响, 英国的全国性报纸将主要的市场放在英格兰中南部, 也就是说多份报纸在同样的区域进行争抢, 使得报纸行业竞争趋势不断升级。也正是在这样高度竞争的环境下, 英国报业素质也得到了不断提升, 成为当前世界报业的典范。

2.2英国报业自律机制

英国报业自律机制的运行严重依靠英国报业投诉委员会这个组织, 研究英国报业自律机制, 就要从英国报业投诉委员会入手。应高的报业自律组织报业投诉委员会, 英文简称为PCC, 不仅仅展现出报业自律的特点, 还能够看出英国报业自律的独特之处。下面我们从该组织成立过程, 组织结构和职责功能来进行分析:

2.2.1 PCC组织成立的过程

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西方国家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相继开展, 报业自律组织也相继成立, 英国议会在这样的背景下于1946年提出组建皇家新闻委员会, 对于当前英国报业的发展进行全面的调查。在此基础上, 于1953年成立了英国报业评议会, 主要对于公众的投诉进行受理和调查, 保证新闻自由的同时, 避免新闻自由的过度滥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 新闻报业评议会的成员都来自于新闻界, 这给予后期新闻评议的失范和违规行为埋下了种子。随着这种组织成员带来的弊端不断展现出来, 皇家委员会多次以改革的方式, 如增加报业平移会中非报业成员, 去改善这样的局面。但是依然难以解决上述问题, 外界对于报业评议会的威信产生了质疑。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初, 摄影技术的发展使得报业的竞争趋势加强, 小报处于竞争的劣势, 常常以侵害公众隐私的方式去获取新闻信息, 由此使得英国报业自律陷入质疑。由此英国政府专门成立了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将维护新闻自由和防治新闻自由滥用作为其主要工作任务, 面对越来越多的质疑, 英国议会决定再给报业自律一次机会, 取缔原来的报业评议会, 成立报业投诉委员会。于是报业委员会就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了, 以维护和提升报业道德水准为主要目标, 倡导自律作为英国报业的发展理念, 由此得到了很多报界的支持。

2.2.2 PCC的组织结构

PCC成立之初, 就专门针对于报业新闻报道行为设立了十六条《编辑守则》, 起草的主体是报业人士, 并且宣布不再负责维护和防治媒体垄断行为, 而是将主要精力放在报业从业者行为的遵守上。另外PCC组织成员中非报界人士占到一半以上, 由此组成的组织体系能够更加公正的处理各项问题。因此, PCC成为英国报业自律体系的核心组织, 与编辑守则委员会, 报业标准财务委员会, 报业人员任命委员会共同组成了英国完整的新闻自律体系。

2.2.3 PCC的职责功能

新成立的PCC的职责功能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 处理投诉者和报章之间的关系, 以调解的方式实现问题的友好解决;其二, 对于投诉进行反馈, 并且给予其相关的处理决定;其三, 对于报界的行为规范进行公布;其四, 公开谴责违反报业守则的行为;其五, 引导编辑报道行为, 避免其朝着不规范的方向发展;其六, 避免在新闻报道中出现骚扰行为;其七, 引导报界, 避免出现重大道德问题;其八, 对于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新闻事件, 应该积极进行调查;其九, 举办各种培训研讨会, 实现与国际自律组织之间的联系。

2.2.4 PCC的缺陷和不足

PCC组织虽然很快使得英国报业自律机制重新运转, 并且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可。但是其效能的实现也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 这是我们不容忽视的。从PCC《编辑守则》版本频繁更新的角度来看, 其编辑守则就存在很多需要不断改善的方面, 也就意味着其存在很多的缺陷;其次, PCC组织效能发挥缺乏法律规管权利, 难以发挥其威慑力, 基于自愿原则进行的组织效能, 其权威依然显得比较单薄, 容易受到人民群众的质疑;最后从PCC组织成立之后的表现来看, 其效果也不被政府和群众所乐见, 常常出现偏袒报业的情况。

三、中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

3.1中国报业自律组织

中国报业自律组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有着比较强的自律性质。追溯其发展源头, 其前身是1937年在武汉成立的中国青年新闻记者协会, 并且于1957年改名。在成立之初, 其主要职能在于引导全国新闻工作者强化业务学习, 经验交流等, 并没有将道德仲裁和自律纳入其中。随着媒介市场化发展, 报业的经济主体结构发生了变化, 中国记协也开始将上述两个职能纳入其中。

3.2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1991年中国记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后期在1997年进行了再次修订, 1993年针对于新闻工作者道德建设, 专门针对于禁止有偿新闻下达了通知, 联合中宣部对于有偿新闻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对于当时出现的滥用有偿新闻的行为以严惩, 在这样的背景下积极以电视电话会议的方式开展了第五次职业道德建设, 并且对于部分记者违反职业道德的社会投诉进行了处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是新闻工作者自律的行为准则, 每一个新闻工作者都应该以此为依据积极开展各项新闻工作, 树立职业道德意识, 规避煽情新闻, 黄色新闻和有偿新闻等问题, 营造健康的中国新闻环境。具体来讲,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界定新闻工作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二, 以正确的舆论导向来进行, 保证其如何党和国家的政策条款, 不得出现色情, 凶杀, 暴力等有害身心健康发展的内容;其三, 严格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保证新闻采访工作是在合法的范围内开展;其四, 严格恪守新闻真实性的原则, 保证报道的新闻信息是真实有效的, 不得以虚假信息或者制造新闻的方式来开展;其五, 树立清正廉洁的作风, 自觉抵制拜金主义, 享乐主义, 个人主体的侵害, 保证新闻报道和经营活动之间是分离的;其六, 发扬团结协作精神, 为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的新闻环境。自从1987年《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出台以后, 历经三次的改善, 其越发符合国情需求, 符合时代要求, 是更加完善的道德规章。

3.3中国新闻行业发展策略

通过对于英国报业自律机制运行情况的分析, 再次去探析我国新闻治理道德准则的有效性, 可以使得我们更加清晰的看到自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具体来讲, 中国新闻行业要想实现更好的发展, 就应该高度重视中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自律效能的发挥。为此, 应该积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其一, 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 积极总结和归纳当前中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执行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实时的进行改善和调整, 以实现查缺补漏, 以保证新闻职业道德准则自律效能的切实发挥;其二, 积极引导新闻工作者去学习全新的中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 树立职业道德意识, 并且以此为引导积极做好各项新闻报道工作, 积极规避不良行为;其三, 进一步细化和量化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内容, 使得其有着更加强的操作性, 以保证切实发挥其报业自律方面的效能;其四, 强化对于新闻工作者不良行为的惩罚力度, 并且将其行为与绩效考核, 新闻工作档案联系起来, 以保证形成严肃的报业自律氛围。

新闻自律是新闻工作者及新闻媒介机构对所从事的信息传播活动进行自我限制或自我约束的一种行为。通过对于英国报业自律的分析, 去实现对于中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重新审视, 我们可以获得更加清晰的改善途径, 这对于发挥我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报业自律方面的效能, 是至关重要的。■

摘要:英国报业倡导以自律的方式去践行新闻职业道德, 但是这种方式在发挥积极效能的同时, 也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 中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建设应该以此为鉴, 查缺补漏, 为推动中国新闻行业的健康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职业环境。文章积极从这个角度出发, 积极探析英国报业自律和中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英国报业,报业自律,新闻职业道德准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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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叶.媒体的自律与发展—浅议广告对媒体发展的制约与促进[J].新闻知识.2009 (07)

[4]徐珊珊.浅谈我国新闻媒体自律机制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8 (29)

[5]王君超.城市新兴媒体与公信力探讨[J].新闻与写作.2008 (10)

[6]杨保军.新闻自由:责任与精神[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7 (02)

新闻职业道德准则 第2篇

要完善新闻从业人员管理机制,建立全省违纪违规新闻采编人员档案制度,完善网上查验记者证、查询违纪违规记录的功能。凡主观恶意造假、严重违法违纪的,取消其新闻从业资格,坚决清除出新闻队伍,终身不得从事新闻职业;要完善新闻从业人员准入机制,将“三项学习教育内容”作为新闻采编人员从业必修课,并纳入新闻采编人员资格考试范畴;要健全新闻单位采编工作制度。实行严格的稿件签审制度;完善稿件分级审核制、编辑责任制和总编(主编)终审制;要严格执行关于社会自由撰稿人来稿、“新闻线人”报料及互联网信息使用等相关管理制度,未经核实的稿件不得刊发、、摘播。新闻单位不得违规组织、参与任何类型“供稿网络”,不得采用“供稿网络”提供的稿件;要严格遵守宣传报道纪律,严禁依据道听途说编造新闻报道,或凭借猜测想象改变、扭曲新闻事实,随意渲染炒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采编、刊播虚假报道的新闻单位必须向社会公开更正并道歉,对蓄意炮制和炒作虚假新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形象和群众利益的,要按党纪政纪给予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新闻单位因疏于管理刊播虚假新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责任人责任。

中国记协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这是继该准则修订后进行的再次修订,修订稿强调,坚决反对各种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行为。这件事情引起了我对于职业道德的反思。

修订稿提出,新闻工作者要通过合法途径、正当方式获取新闻素材,慎重使用隐蔽拍摄、录音,公开采访要出示记者证件,刊发新闻报道要署作者真实姓名;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确保新闻要素及细节准确;摘转其他媒体报道要有把关意识,不刊发违反科学和生活常识、耸人听闻的事实报道;不夸大、缩小或歪曲新闻事实,不虚构或制造新闻事件,不干预或摆布采访对象;出现报道失实时要主动承担责任,及时更正致歉,消除不良影响。

如今市场经济发展迅猛,职业道德面临着败坏的危机。当下商业利益与职业道德似乎站在了翘翘板的两端,我们的取舍必然会导致一方的下落。作为以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的市场主体而言,职业道德无疑被置于沉落,而让利润高高至上。

“人不危机天诛地灭”似乎已成为了行规,那面临职业道德的沉沦,我们该如何做呢?

要处理好这个问题首先要对职业道德的内涵准确把握。所谓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

每个从业人员,不论是从事哪种职业,在职业活动中都要遵守道德。如教师要遵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职业道德。医生要遵守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等等。

职业道德不仅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而且是本行业对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化。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专业化程度的增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高职工道德素质,是当前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重要内容,对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气,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不断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必须培养职工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意识。 其次,必须强化职工享有高尚的道德教育和道德实践。职工们在自己的岗位上勤奋工作、忘我工作。在非典期间,职工们在做好防护的情况下坚持工作,保证运营,为市民提供了方便;文明行业的开展,不仅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也提高了职工的文明层次。二是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是职业行为所应遵循的基本规范。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集体主义为原则,“五爱”为基本要求,“三德”为主要内容。要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抓好道德教育,并要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岗前和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帮助从业人员熟悉和了解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道德规范,使职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指出:要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服务人民、奉献社会,既是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也是坚持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必然要求。实践证明,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对于提高职工道德素质,促进企业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指出:“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和紧迫性,把它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提供有利条件,下决心狠狠地抓”。这充分说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公民道德建设的决心和信心。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建设在道德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和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道德发展水平。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做职业道德建设的表率,带头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坚定理想信念,带头模范执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解决思想作风、领导作风、工作作风、学风和生活作风上存在的问题,以领导干部的人格魅力和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职工群众,推动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深入和职业道德建设目标任务的实现。

火灾报道的新闻准则探讨 第3篇

一、什么是火灾新闻报道

所谓火灾新闻报道, 简单地说, 它是灾难性新闻报道的一种。它是对某一地区新近发生的火灾以及与火灾有关的灭火救援、灾后处理等信息进行的新闻报道。火灾事件常常表现为突发性、紧要性、偶然性和社会性的特征, 火灾按发生的性质分类, 主要包括三类:一类是人们因不良生活习惯、防火监管措施不到位等造成的意外火灾事故;一类是个别人员有预谋的或报复性纵火等行为造成的火灾;还有一类是自然原因, 如高温、雷击等造成的火灾事故。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火灾, 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 由于涉及火灾原因鉴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社会安定等因素, 因此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新闻报道准则。

二、政府部门如何把握火灾新闻报道

火灾新闻报道具有一般新闻报道没有的特殊性。火灾新闻报道中, 政府部门作为火灾情况公布的权威部门, 在火灾新闻报道传播过程中, 应当起到主导作用。而现实中, 许多政府部门在面对火灾时, 不但没有在新闻传播中发挥主导作用, 而且还成为被动应对的角色。究其原因, 是没有把握好以下三条准则。

(一) 及时性准则

火灾事件往往都是不可预料地突然发生, 由于和人们的生活、人身财产安全息息相关, 往往引起更高的关注度和更大的社会影响。特别是现在, 已经进入新媒体、全媒体时代,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创新与发展, 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传播信息的及时、快速和不可控, 导致火灾事故信息一旦处理不当, 极易引起社会的不安, 甚至还会造成社会局部的不稳定。 2012年天津蓟县火灾事故中, 面对公众对火灾死亡人数的质疑, 官方到事故后第7天才公布死者名单, 错过了最佳时机。 因此, 政府部门面对火灾事故, 要第一时间掌握现场第一手资料, 尽快了解火灾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 消防出动、救援情况、现场有无人员伤亡和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以便及时提供给媒体, 从而减少不实信息的产生和扩散。所谓“快报事实、 慎报原因”, 就是要把已经确认的火灾事实快速发布, 封堵不实谣言传播的时间和空间, 最好的辟谣方式是抢在谣言前主动发声。

(二) 真实性准则

火灾事故后, 有些地方政府官员想封锁消息、遮盖敷衍, 这种做法已经不再适应现代社会信息传播活动的规律, 是万万行不通的, 毕竟, 火灾事故不同于其他事故, 熊熊大火是无法掩盖的。如果不能从正常的渠道获得火场的真实情况, 就会有许多猜测和传言, 若转发不实信息和“添油加醋”, 最后就会形成谣言在社会上传播, 严重时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和恐慌。 相反, 如果政府部门面对火灾事件, 能及时为媒体提供真实的火灾详情, 让真实的情况通过权威的媒体发布出来, 最大限度地满足和尊重受众知情权, 让事实真相浮出水面, 谣言自然不攻而破。

(三) 一致性准则

火灾事件后, 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政府部门需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因此, 宣传部门往往从严把握新闻宣传口径。政府部门要出于对受害者、对社会大众高度负责的精神, 发布的信息要真实、准确, 要将新闻事实统一传达给新闻媒体, 而不能提供前后不一、互相矛盾的信息。因此, 在信息源控制方面, 政府部门要形成规范的新闻管理制度, 对外发布信息要有专门的负责部门, 必要时还可以有专门的新闻发言人来负责信息的发布及与媒体沟通。政府部门发出统一声音, 能有效地加强信息的舆论控制, 以此杜绝不实信息和谣言的扩散, 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媒体记者在火灾新闻报道应该遵循的新闻准则

火灾新闻事件往往涉及生命财产安全, 直接关系到政府形象, 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因此, 做好火灾事件的新闻报道, 媒体要起到引导正确舆论的作用, 为公众报道火灾新闻的同时, 把如何扑灭火、如何火场逃生等有用的信息传递给受众, 提高公众应对火灾的能力。面对火灾报道, 媒体不仅要传播新闻信息, 更要为公众服务, 所以, 媒体记者在进行火灾新闻报道时应该遵循一定的新闻准则。归纳起来, 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要遵循客观中立的新闻准则

新闻是客观的报道。火灾发生后, 当所有事实未清楚的时候, 首先必须采用中立的立场, 这是媒体记者在进行火灾新闻报道的一个准则。一个火灾事件发生后, 围绕这个事件, 会延伸出许多社会问题。大多火灾事故的发生都是偶然性的, 这种情况下, 媒体所站的立场是否中立尤为重要, 中立的立场包括对当事人、受难者及亲属的态度要客观公正, 不戴有色眼镜看人, 对目击者的说法要有甄别, 不人云亦云、不加选择地报道。 火灾无论是时间、原因、损失和扑救经过, 都要通过消防部门的权威认证, 哪些部分是对的, 哪些部分是不对的, 都还没有确定之前, 采取客观中立的立场, 是每个媒体人都应该坚持的新闻准则。

(二) 要遵循真实准确的新闻准则

真实准确是新闻写作的基本要求, 火灾新闻报道中的每一个细节和事实都要真实准确, 符合火灾发生的实际。火灾作为威胁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之一, 由于其固有的社会关注度, 如果公众没有准确、真实地了解到火灾事实, 就容易造成社会公众对火灾事件判断上的偏差和误解, 给火灾的现场救援及灾后处置带来很多障碍。因此, 在火灾事件的报道中, 媒体尤其是主流媒体, 要在第一时间发布真实准确的火灾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火灾发生时间、地点、人物、数字、灭火救援等等, 当然, 这些信息都是由政府发布的或经政府负责人员核实过的具有权威性的信息, 只有这样, 才能做到如实准确地反映事实。

(三) 要遵循切忌炒作的新闻准则

火灾事件的新闻报道中, 尤其是火灾刚刚发生时, 人们对火灾的真相还不了解, 来自手机传播、微博等, 各种网络传播渠道传出的信息很多, 容易造成信息传播混乱, 某些媒体会个别放大某一个悲惨场面, 或者捏造不实信息来吸引受众的注意力, 这样做的后果是恶意炒作, 引起社会混乱, 甚至激发社会矛盾。因此, 作为主流媒体, 要正确利用自媒体的信息, 对每一条信息都认真核实, 不能人云亦云, 相互炒作, 把自己沦为爆料者。2016年3月21日, 微信上流传一则火灾视频, 几乎被网友张冠李戴了大半个中国。实际上这条视频是2016年3月18日哈尔滨一个住宅小区的火灾, 与网友描述的各地的火灾毫不相干。由于主流媒体采取了审慎的态度, 认真核实, 没有出现恶炒的现象。相反, 上海看看新闻网等媒体公众号纷纷辟谣, 很快挤压了以讹传讹的空间。之所以经常出现反转新闻, 究其原因, 还是在日趋激烈的新闻竞争中, 媒体记者往往只注重 “博眼球”、抢新闻, 而没有对火灾中的真实准确的新闻报道加以引导。当然, 切忌炒作不是说不能舆论监督,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失职不能放过, 但所有调查和报道都要有事实依据, 要禁得起推敲。

(四) 要遵循人文情怀的新闻准则

火灾事故往往受到公众的特别关注, 每当火灾事故发生时, 许多媒体就会陷入一种猎奇的狂欢, 会以刺激来吸引受众的注意, 这是需要反思的。面对火灾事故, 尤其是比较惨烈的火灾事故, 媒体记者一定要有所顾忌。例如, 面对有人员死亡的现场, 一定要考虑死者的尊严, 考虑死者家属的感受, 考虑读者的接受能力, 尽量避免对受灾群体造成二次伤害, 这是媒体人需要坚守的底线。可以通过对火灾现场政府全力救援、消防官兵昼夜奋战、群众邻里互救等感人事迹进行报道, 增加新闻人文关怀的感染力。只有遵循人文情怀宣传的主旋律, 才能传达出爱与信心, 才能传递正能量, 为社会共同战胜火灾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参考文献

[1]公安部消防局.2015年火灾统计年鉴[S].20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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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道德准则 第4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 10 月 18 日发布,2010 年 12 月 6 日修订后重新发布)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

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 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

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 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 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第三条 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

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

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第五条 严。第六条 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 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

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

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第七条 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

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第三章 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 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

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

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第十条 意行为。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

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

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

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第十四条 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

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第四章 确保司法廉洁 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

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 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第十七条 咨询意见。第十八条 益。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 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

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

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

第五章 坚持司法为民 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

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

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

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第二十二条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

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维护司法形象 第六章 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条 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

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第二十四条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

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

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 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第二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

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七条 则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

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督促实施本准则,对于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视

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

关纪律和法 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 10 月 18 日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时废止。


新闻职业道德准则 第5篇

制度经济学家认为, 制度是社会的激励机制, 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和经济的制度对经济绩效有重要的影响 (卢现祥, 2007) 。会计领域的制度包括三个层次: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提供了会计技术方面的规范;《公司法》、《证券交易法》、《会计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限定了会计活动的法律界限;在法律条令和技术标准之间还存在着一个灰色区域, 即法律范围以内、技术规则以外的部分, 我们称之为职业道德准则。

会计职业道德准则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期, 被公认为会计界有关职业道德问题代言人的约瑟夫斯特雷特 (Joseph E.Sterrett) 1907年就指出, 一部成文的守则是必要的。随着会计职业的逐步发展与完善,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制定了相关的职业道德、伦理行为准则, 但由于社会环境、经济体制、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 不同会计职业道德准则的导向、体系、内容、约束力等均不尽一致。

Pelrey和Peacock (1991) 将准则分为三类:一是试图对每种可能的情况进行指导;二是仅仅为价值取向的一般陈述;三是介于上述二者之间。Farrel和Cobbin (2002) 将准则分为启发式的和规定式的准则, 启发式的准则中包括一些价值观和原则之类的内容, 旨在帮助会计师提升处理伦理困境的能力, 使其能根据共同会计价值观的原则来自主进行决策。规定式的准则描述了某些具体的伦理困境下, 会计师应该采取的行为, 会计师只能按照准则进行决策。他们通过对57个国家会计机构的职业道德准则进行内容分析, 发现96%的准则都是规定式的。

在现有的准则中, 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AICPA) 制定的《职业行为准则》 (Code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 (IFAC) 制定的《职业会计师伦理准则指南》 (Handbook of the Code of Ethics for Professional Accountants) 最具代表性, 因此, 本文将比较我国的会计职业道德准则与其异同, 以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准则提供思路和建议, 提升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

二、准则背景的比较

准则背景包括制定准则的机构、准则变迁的历史、准则发展的现状等, 准则背景的不同会导致准则的完善程度、结构体系以及适用效力等不尽一致。

1. AICPA准则历史最为悠久的准则。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推出会计职业道德准则的国家, 美国公共会计师协会 (AAPA) 1906年率先在其行为准则中制定了道德方面的规定, 包括以协会成员名义进行会计工作的要求以及收到或支付外部人士佣金的要求。1907年, AAPA将“职业道德”在行为准则中单列出来, 同时还增加了三条规则, 共同形成了历史上最早的五条会计职业道德标准, 每条均以“会员不得”为开头对会计人员的行为加以限制。1917年, 美国会计师协会 (AIA) 以上述的五条职业伦理标准为基础, 出台了第一份真正意义上的会计职业道德准则, 共包括八条行为准则。

一个职业的道德准则反映了一个社会在一定时期内的社会、法律、经济、政治和文化规则 (J.E.Sterrett, 1907) , 准则的修正通常都是对外力的反应 (Lowe, 1987) 。随着经济活动和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 AICPA一直在致力于修订和完善其职业道德准则, 2010年7月31日, 其发布了截至目前最新的《职业行为准则》。

2. IFAC准则影响范围最为广泛的准则。

相比美国会计职业道德准则的悠久历史而言, IFAC的准则显得颇为年轻, 成立于1977年的IFAC如今才走过30多年的光阴, 负责制定职业道德准则的机构会计师的国际伦理标准委员会 (International Ethics Standards Board for Accountants) 也正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其最新发布的准则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

IFAC的伦理标准委员会旨在为世界范围内的职业会计师提供一个统一的可衡量的行为标准, Farrell和Cobbin (2000) 指出, IFAC的准则是各国会计组织的模范准则, 换言之, IFAC的准则是各国会计机构制定行为准则的基础。IFAC要求其成员不能采用严格程度低于IFAC的准则。Clement等 (2009) 的研究表明, 在当时IFAC的158个成员和附属成员组织中, 42个成员已经完全将IFAC准则作为自己的准则, 38个国家在对其略微修改的基础上加以采用, 即共有80 (50.6%) 个成员采用 (或略加修改) IFAC的准则。那么有78个成员和附属成员没有采用IFAC的准则, 其中34个表示拥有自己的职业道德准则, 但准备减小其与IFAC准则之间的差距, 即采取趋同的模式。如美国AICPA指出:“我们有一个趋同计划, 正在实施过程中。”另外17个国家会计组织表示拥有自己的职业道德准则, 并将采用不同的方式运用IFAC准则, 如葡萄牙在调查中表明:“我们自己的行为准则是原则基础的, 但是也包括了IFAC中规则基础的主要问题。”还有27个国家会计组织既没有准备采用IFAC准则, 也没有准备与之趋同, 如芬兰、德国、比利时、法国等, 它们认为自己国家的制度已经对职业会计师的伦理行为进行了规定, 就没有必要再采用IFAC的准则了。

3. CICPA准则成长中的准则。

根据Clements (2009) 的研究, 我国采用的是趋同模式。我国的会计职业道德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CICPA) 制定, 其在1992年9月首次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试行) 》, 1996年12月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02年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2009年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职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由此可见, 我国的会计职业道德准则起步较晚, 发展也较为缓慢, 与IFAC准则的趋同必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三、准则导向和结构体系的比较

根据Pelrey和Peacock (1991) 的分类, 我们将认为会计职业道德准则的导向包括原则导向、规则导向与混合导向, 导向的不同决定了其结构体系也不一样。

1. AICPA准则规则导向。

AICPA的《职业行为准则》适用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所有成员包括公共会计师、公司会计师、政府会计人员以及会计教育人员。准则包括两个部分原则和规则, 原则是规则的框架。在职业行为准则的基本原则导向下, 成员必须在所有情况下都进行职业和道德判断 (Anderson, 1986) 。规则包括六个部分, 描述了会计师在不同情况下应有的反应, 给出了详细的行为方案。可见, 它是属于规则导向的制度。

2. IFAC准则原则导向。

IFAC的《职业会计师伦理准则指南》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基本原则的描述, 为职业会计师提供了一个概念框架, 要求会计师运用该概念框架进行职业判断。概念框架要求会计师首先确认现实情况对基本原则造成的威胁, 然后评估威胁的重要性, 最后在必要的时候采取措施消除威胁或者将威胁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分别针对公众会计师和受雇会计师, 描述了在具体情况下如何运用概念框架, 提供了一些基本的应对威胁的措施。

与AICPA的准则不同, IFAC的准则并没有针对所有可能出现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对应的解决方案, 而只是提供了解决问题的一个基本框架, 采取的是“威胁保障”的途径, 即列出了可能存在的威胁, 并提供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在该原则的指引下, 会计师应该按照“辨认威胁寻求保障”的思路, 对每个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确认其威胁类别, 进而找到消除或降低威胁的保障措施。可见, IFAC准则属于原则导向的准则。

3. CICPA准则混合导向。

我国针对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非职业会员分别制定了职业道德守则。其中《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包括五个组成部分, 即《职业道德基本原则》、《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和《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笔者认为, 我国的准则建立在对AICPA的准则和IFAC准则的综合借鉴基础之上, 第一部分提出的基本原则类似于AICPA的原则部分;第二部分的职业道德概念框架采用了IFAC的“威胁保障”模式;第三部分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遵循了IFAC准则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体系, 对会计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威胁以及相应的保障进行了描述;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对独立性进行了非常详尽的阐述, 类似于AICPA准则的规则部分。因此, 严格地说, 我国的准则既不属于原则导向, 也不属于规则导向, 而是介于二者之间。

四、准则主要原则的比较

Jakubowski等 (2002) 通过对不同国家准则的比较, 发现了不同的会计机构采用了共同的一些道德标准和原则, 他们认为这是所有的会计师都应遵循的, 但是在细节和具体程度上有所不同。比较AICPA、IFAC以及我国CICPA的准则后, 发现在核心原则上, 三个准则有着较大的相似性, 具体如下表:

1. 诚信、客观、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三个准则的共同原则。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 诚信、客观、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这四个原则是三个准则中共同规定的, 但在定义上的侧重点各有不同, AICPA的准则认为诚信是职业获得认可的基本特征, 是检验所有决策的标准。诚信的评价指标是正义和公正, 要求所有成员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遵循技术和伦理标准, 也要求成员遵循客观、独立和应有关注的原则;IFAC的诚信原则强调会计人员在所有的职业和商业关系中应保持正直和诚实, 也要求所有的交易都是公平的和真实的。我国的准则中规定会计人员除了保持正直和诚实守信外, 还不得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关于客观原则, AICPA准则认为客观是一种心态, 客观就应做到不偏不倚、真诚和不牵涉利益冲突;IFAC准则和我国的准则均认为会计人员不应因偏见、利益冲突和他人影响而影响职业判断。

在专业胜任能力方面, 三个准则都一致指出, 职业会计师应具备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以保证客户或雇主能够享受合格的专业服务。此外, AICPA准则指出, 胜任能力是教育和经验的集合, 我国准则还指出注册会计师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 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应有的关注与专业胜任能力息息相关, IFAC准则和我国的准则将二者合并为一个原则, AICPA准则将专业胜任能力作为应有的关注原则的组成部分。三个准则都将该原则阐释为会计人员应该勤勉工作。

2. 保密、职业行为IFAC准则和CICPA准则的共同原则。

IFAC准则和我国的准则中都提到了保密原则和职业行为原则, AICPA准则中没有提及。IFAC准则和我国的准则都认为职业会计师应对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除非有法定的或专业的披露权力及义务, 在未经正当或特别授权的情况下, 职业会计师不得使用或披露任何类似信息。在职业行为方面, IFAC准则和我国的准则都规定职业会计师有义务维护本职业的良好声誉, 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不得有任何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3. 独立性AICPA准则和CICPA准则的共同原则。

IFAC准则没有将独立性作为一个专门的原则单列, 但是却在不同的准则条款中对独立性做了单独的阐释和规定。AICPA准则和我国的准则都将独立性单列出来进行明确的规定, 两个准则都要求公共会计师在提供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的时候应该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AICPA准则还指出虽然对于公司会计人员而言, 保持形式上的独立是不可能, 但在提供职业服务的时候有责任保持客观。我国的准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都保持独立。

4. 其他。

在我国的准则中, 特别提到了公正原则, 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公正处事, 不得在可能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的情形下提供相关专业服务。AICPA准则对责任、公众利益和服务的范围和性质进行了专门阐述, IFAC准则和我国的准则中没有对相关内容单独规定。AICPA准则中指出, 为了履行职业责任, 会计师应该在职业活动中进行敏感的职业和道德判断, 成员还应相互合作, 促进会计行业的发展、维系公众的信心、履行职业的特殊责任以实现自律。与其他准则不同, AICPA尤其强调了公众利益原则, 并将公众利益定义为“职业所服务的群体和组织的集体福利”, 明确“公众”包括客户、债权人、政府、雇主、投资者、商业团体以及一切依赖会计师的客观和诚信来进行商业活动的人员。对于服务的范围和性质, 准则没有硬性的规定是否承接某些业务, 但是成员必须保证满足上述原则的实质。

五、结论及启示

通过上述比较与分析, 我们发现我国现行的会计职业道德准则还存在以下问题: (1) 各界对准则的重视程度有待加强; (2) 准则的导向需要进一步明确, 以选择适当的执行模式; (3) 准则内容须更加密切结合我国实情加以完善, 以提升其操作性。据此, 笔者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第一, 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宣传, 强调其重要性, 并提供更多的素材和资料给相关人士参考和查阅。在AICPA和IFAC的官方网站上, 均设有职业道德的专栏, 其重要性与审计与鉴证、会计教育、财务报告等一样, 并且提供了准则制定的过程以及各类征求意见稿、职业道德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准则的执行情况、相关新闻报道等内容,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 AICPA还提供了伦理求助热线 (Ethics Hotline) , 用以帮助会计师处理伦理困境。在CICPA的网站上, 能查阅到的相关资料只有5则通知及准则, 并且只是在专业标准中作为一栏列示出来。我国应充分利用现代技术的优势, 提升各界对会计师职业道德的认识, 使会计职业道德准则切实用于会计工作。

第二, 我国目前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都采用了与国际趋同的模式, 原则导向也较为明确。然而, 现行的职业道德准则体系定位却比较模糊, 使得会计人员往往会陷入原则与规则的矛盾之中。我们认为, 我国应尽快明确准则的原则导向性, 一方面, 与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等准则体系保持一致, 以免引起各种会计制度的混乱;另一方面, 我国的经济活动日新月异, 规则导向的准则根本不足以为会计人员提供行为指引。

此外, IFAC的准则适用范围既包括注册会计师, 也包括受雇于公司的内部会计人员, 而我国的准则范围只适用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成员。截止到2010年, 我国应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89 725人, 而截止到2008年底, 全国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数却已高达1 200万人。可见, 注册会计师只占很小的比例。换言之, 全国绝大多数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缺乏职业道德规范指引。因此, 我国的会计职业道德准则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扩大受众对象, 增强其适用性。

第三, 从我国的准则内容来看, 借鉴国外内容的比重较大。但是, 我国的政治环境、文化背景、法律体系、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公司治理结构、会计职业现状等均与欧美等发达国家有着较大区别, 故在准则内容上更应该突出我国的实际情况。例如, 在独立性的要求方面, 我国的“关系”往往会使得形式上满足西方独立性要求的会计人员实质上并不独立。因此, 我国在制定会计职业道德准则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 并广泛吸取公众的意见, 以强化其现实性。

参考文献

[1].加里.约翰.普雷维茨, 巴巴拉.达比斯.莫里诺著.杜兴强等译.美国会计史——会计的文化意义.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215

[2].卢现祥, 朱巧玲.新制度经济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4

[3].Anderson, G.D., R.C.Ellyson.Restructuring ProfessionalStandards.The Anderson Report.Journal of Accountancy, 19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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