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数据管理范文
税收数据管理范文(精选8篇)
税收数据管理 第1篇
强化税收质量管理 提升税收管理水平
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就是把目前的税收工作目标、业务规程、岗责体系、工作标准、绩效考核等主要内容融入一个科学的管理体系之中,进行优化整合,创建一个科学的运行机制,不断提升税收管理水平。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顺应了科学管理的发展潮流,符合税收管理的发展规律,是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是一项创新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五项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税收管理创新必须遵循依法治税的原则。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一方面应当在坚持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开展工作,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应当体现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的要求,严格遵循现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等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另一方面,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本身也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提高税务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提高税收执法质量和依法行政的管理效能,促进税务部门依法治税水平的提升。
(二)科学管理原则。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不仅仅是对现有规章制度的补充修订,应当体现科学管理的特征,要借鉴、吸收当代管理科学先进的管理理念、原理和方法,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创新,整合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确保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具有系统性和先进性。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体现工作流程精简、业务标准精细、绩效考核精确、管理体系精湛,实现税收管理的科学化。
(三)注重实效原则。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求真务实,立足于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应当抓住质量管理体系的核心和精髓,解决传统税务管理方法的薄弱环节,要注重制定工作标准,实行过程控制,强化绩效考核。通过制定和实施税收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减少征纳双方的办税成本。
(四)简便易行原则。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搞繁琐哲学,应当做到指标科学明晰、标准规范统一、操作简便可行。同时,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应当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计算机自动考核为主,设置预警提示,进行过程控制,减少纸质记录。
(五)积极稳妥原则。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循序渐进,先进行试点,完善后再全面推广。如可具体分为五个阶段,即方案制定阶段、体系设计阶段、推行试点阶段、全面推行阶段、总结验收阶段。
体系设计是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的重中之重。总体设计思路围绕“目标引导、面向流程”。所谓“目标引导”,就是指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紧紧围绕提高税收管理质量所要达到的目标进行体系设计,并将总体目标具体量化,形成质量指标体系,通过将税收质量指标逐层分解到具体的工作岗位,确保总体质量目标的实现。所谓“面向流程”,就是指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应当针对具体的业务流程进行过程控制,变事后考核为事中监控,明确每一工作环节的工作质量要求及控制要点,确保整个业务流程的顺畅运作。根据以上总体思路,在税收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工作中重点要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设计质量指标体系。根据工作的实际,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实现三个总体目标。即:牢固树立质量理念、服务理念、绩效理念,打造“政府放心、纳税人满意”的品牌;制定、实施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实现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全面提升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为了实现上述总体目标,要设计科学、合理、便于考核的具体税收质量指标。分等级,量化指标,应当能够落实到具体的岗位进行考核。
(二)制定《管理工作标准》。每项管理工作标准应当明确工作职责、质量目标、业务流程、质量要求、控制要点、绩效考核、责任追究、表证单书和引用文件等主要内容。
(三)编写《岗位操作规范》。《岗位操作规范》不仅包括基层操作岗位,也包括管理机关的工作岗位,按单位层级明确每一具体岗位的工作标准和操作要求,使每项工作都有章可循。
(四)整合《绩效考核办法》。《绩效考核办法》应侧重于具体考核办法的整合优化,结合现有的考核制度,对目前千分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行政管理责任制进行完善和整合,对纳入税收质量指标体系、管理工作标准、岗位操作规范的考核内容进行量化考核,采取手工考核与计算机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且达标。
税收数据管理 第2篇
一、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和税制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
(一)单纯追求收入目标,税收职能单一化倾向日益明显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工商税收收入以年平均近1000亿元的速度递增。除了经济增长、加强征管等因素外,维系高增长的主要因素是政府行为和支持政府行为的税收“超常措施”。1993年全国范围“争基数”,全国工商税收收入比上年增长38.1%,其中有个省(自治区)增幅在50%以上。1994年“保基数”,全国工商税收收入又比上年增长26.5%。此后几年工商税收收入计划任务数一增再增,税收收入形势一年比一年严峻。为了完成任务,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继续采取“超常措施”,“寅吃卯粮”、“无税空转”等现象日益公开化、普遍化。南方某市1998年国税系统担保贷款缴税和私人垫税近400万元,占全市增值税、消费税两税收入的1.87%。
任务高压下的税收征管,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其一,刚性的任务标准弱化了刚性的税收执法,看似力度很大,实质上是对法律尊严的自我践踏。其二,大面积的超常征收,人为改变了正常情况下的税收数量和规模,掩盖了税制的运行质量和真实的税收负担程度,为宏观决策提供了虚假的数字依据。尤其是以“列收列支”为主要手段的税收空转,导致国家预决算失真,虚假的收入信息带来错误的支出安排。其三,组织收入工作的秩序和程序被打乱,一些地区陷入“一季度缓,二季度慢,三季度紧,四季度拼”的恶性循环。税收入库不是逐月按计划完成进度,而是季度、半年、年底呈现高峰,其他月份走入低谷,呈现出不规则的“M”曲线,不利于财政资金的合理调度,也不利于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更为严重的是,身为执法者的税务机关借助纳税人预缴税款确保收入进度,正常的征纳关系演变成一种互利互惠的协作关系,执法职能受到严重削弱。
(二)一些税种先天不足,税收对经济调节乏力
税收的调节职能主要通过税种的设置、税率的设计来实现。我国政府在税收立法时,十分重视税收的调节作用,一些税种的设置,首先考虑的是它的调节职能,其次才是收入职能。比如,消费税开征的本意是抑制超前消费和高消费,并通过抑制消费来抑制生产,税种设置“寓禁于征”的用意十分明显。土地增值税的税种设置目的是抑制房地产开发过热,抑制炒买炒卖房地产牟取暴利行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种设置目的,是限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税种设置、税率设计的目的,最终要通过征收管理来实现,税收征管中的一系列问题,使一些税种的设置初衷大打折扣。现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烟酒,由于大量的欠税和税收流失,该税种的调节作用无法发挥,与政策设计的初衷大相径庭。而且,从中央到地方,对烟酒税收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实际工作中采取了一些积极扶持政策,完全偏离了限制消费和生产的初衷。
税收调节乏力,还表现为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中税收作用滞后于调控的需要。换句话说,某些税种的设置是为了限制某种倾向,但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是截然相反的倾向,使得税收调控无的放矢。
(三)财务核算虚假,税收监督不到位
1.偷税逃税普遍化、社会化,税收差额严重。税收差额是衡量一国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标。据调查,我国的税收差额大体在30%-40%。当前的突出问题是,一些不法分子大肆盗窃、伪造、倒卖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数额巨大,触目惊心。在少数地区,税收违法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组织和引导下的统一行动。
2.财务核算成果人为控制,经营指标虚假。受各种利益因素影响,许多企业建有两套或三套账目,在上报经营成果或计算税金时,往往使用虚假账目,形成税收监督的真空。一些没有设立两套账目的单位,在财务核算上也掺杂许多虚假成分,看似规范合理的会计核算掩盖着许多经过处理的问题。虚假的财务核算不仅导致税收流失,还造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的失真。
3.某些企业腐败严重,侵蚀税基。企业负责人的腐败和政府官员的腐败一样,屡禁不止,局部地区愈演愈烈,已经成为社会毒瘤和顽症。尽管企业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反映在财务上,毫无例外都是化公为私,侵吞国家资财,侵蚀税基。
二、税收某些职能的弱化,涉及到一些体制的弊端,有着复杂的原因
(一)思想原因——国民纳税意识淡薄
几千年的旧税收制度,是剥削阶级榨取人民血汗的工具,在人们传统的思想上对税收有一种抵制心理。新中国成立后,这种思想意识并没有随着国家和税收性质的改变而消除。我国没有经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税收意识的发育先天不足。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个体经营工商业户阶层,法盲、文盲比重较大,整体素质较低。纳税人税收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税收大量流失的直接原因。
(二)社会原因——整个社会的执法状况欠佳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相继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状况逐步得到改善。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一直严重困扰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在这样一个社会大环境下,税收执法始终处在各种矛盾的焦点上,行政干预、人情干预、部门配合不力、司法腐败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着严格执法。
1.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难。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后,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以多种具体操作上的理由拒绝暂停支付和扣缴税款。金融部门为防范风险,实行贷款抵押,企业资产大部分甚至全部抵押给银行,税务机关扣押、查封企业财产,有时没有标的物。
2.法人案件处理难。一般说来,对纳税人个人的税务违章案件比较容易处理,而对法人涉税案件的处理往往会遇到来自地方的行政干预和社会的压力。企业的税收问题被查实后,政府一般要予以庇护,税务机关一般也要做出让步。一些地方企业普遍困难,税务机关在案件处理上,不得不考虑社会稳定和税源延续问题,因而手下留情甚至不了了之。
3.涉税违法案件处罚难。税收执法专业性较强,司法立案需要重新取证,一些涉税违法案件查处迟缓,久拖不决,处罚不及时、定案不准确、执法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许多税案重刑轻判,轻刑免判,置严格执法的税务机关于尴尬境地。税收执法中的一系列问题,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税收法制的刚性和震慑力,客观上助长了一些企业和个人的投机意识和侥幸心理。
(三)法制原因——税收立法滞后于改革进程
1.大部分税种没有通过人大立法,而是以条例形式发布,法规层次低,而且具体条款频繁修改,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一些正在执行的条款不能作为认定纳税人犯罪的依据,客观上存在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上的双重标准。
2.税收程序法律依据不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可操作性差。只重视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监督,忽视对相关部门的制约,尤其是对有关部门配合和支持税收工作的具体义务和不履行这些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孤军奋战,孤掌难鸣。
3.没有建立独立的税务司法体系,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脱节。
(四)内部机制原因——税收征管机制落后
1.机构设置条块分割,重叠交叉,成本过高,效能低下。按企业级次和经济类型实行税收管辖,已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一方面,各种经济成分的重新组合,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频繁变动,各行业的相互交融,使得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式、隶属关系呈现明显的多极性和不稳定性。反映到税收征管上,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征管范围无法划清。另一方面,随着企业主管部门的合并、撤销、精简、改变职能,原有的行业格局、所有制格局重新排列,直属机构失去存在必要,城市税务直属分局和区局并存,给税收成本的控制、机构精简、管理效能的提高带来一定负效应,也给纳税人办理税收事宜带来诸多不便;征收分局与稽查分局在任务承担与职能行使上相脱离;交叉管理,税负不公,争抢税源,漏征漏管严重。
2.征管查各环节职责不清,力量配备不当,片面强调集中征收和重点稽查,纳税管理薄弱。
(五)行政原因——税收计划与经济税源相脱节
传统的税收计划指标的确定,使用的是基数法,这一方法比较简便,在收入任务相对宽松时容易被接受和执行。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不同,基数法的缺陷日益明显。最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开始试用系数法,即参照经济增长速度和税收与经济的相关关系,核定当年税收任务。随着收入任务的一再加码,基数法和系数法实际上被“追加法”取代,税收计划的确定越来越脱离经济税源实际,超越了税源的承受能力。此时的税收计划管理已形同虚设。
三、优化税收管理的路径
强化税收职能,必须优化税收管理。优化税收管理,必须遵循经济规律,建立法制化的管理机制。
(一)更新税收观念,树立市场经济税收思想
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治税思想相对照,传统的税收管理观念迫切需要更新。
1.以收定支观念。经济和税收的关系是源和水、本和未的关系,在税制稳定的情况下,正常的税收增长应该也必须以经济增长为前提。一定时期内,税收的增长幅度可以高于经济的增长幅度,但二者必须保持稳定的相关关系。因此,必须树立以收定支的观念,走从经济到税收的良性发展之路。
2.政府管税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管税不失为强化税收管理的有效途径。问题是,一些时候,政府介入税收具体事务,并不完全依据税法办事,而是掺杂政府意志,充任的往往是调节人的角色。而且,政府直接干预税务机关权限内的税收事宜,助长了纳税人“有事找政府”的投机心理和税务机关对政府的依赖心理。更重要的是,在征纳主体间介入一个调节人,使正常的执法程序发生扭曲,客观上降低了执法者的威信,影响了执法者的形象和执法质量。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政府管税,变政府调节和干预具体事务为政府宏观管理和监督税收执法,让执法主体“复位”。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网。
3.局部调控观念。税收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对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具有调节作用。理想化的税收调节应当以全国范围执法的一致性为前提,各自为政的调节只能削弱税收的职能。一些地方政府片面理解税收的调控作用,希望通过税收政策的“具体化”,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这种局部调控观念对依法治税的负面影响极大。
(二)规范政府行为,推进依法治税
政府行为和人情干扰,是阻碍税收职能发挥的两大难题,解决的根本出路,在于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治税。
1.加快税收立法步伐。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税收上“应当作为”和“不应当作为”条款,明确集体行政违法责任和个人行政违法责任,直接行政违法责任和间接行政违法责任,性质严重的要承担集体刑事违法责任和个人刑事违法责任,明确不同责任的不同追究方式和法定程序。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现有税收法律法规,尽早通过人大立法,增强其刚性和权威性。
2.加快税收司法保卫体系建设,单独设立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使税收执法有坚强的后盾。要完善税收司法方面的程序法,使涉税刑事案件在司法程序上有法可依。
3.加快“费改税”步伐,规范政府收支行为。以规范化、法制化的收支形式和渠道取代不规范、随心所欲的收支形式和渠道,增强各级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三)建立科学的税收指标考核体系
强化税收职能与优化税收管理 第3篇
关键词:税收,征收,管理
理论界对税收职能的论述, 虽然观点不尽一致, 但不管怎样表述, 税收的各种职能, 最终都要通过税收征管来实现。征管工作的质量, 对实现税收的职能有重大影响。要使税收职能作用能发挥到最佳状态, 基本前提是有效的征收、规范的管理、严格的稽查, 也就是税收征纳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1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和税制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 严重影响和制约着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
1.1 单纯追求收入目标, 税收职能单一化倾向日益明显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 我国工商税收收入以年平均近1000亿元的速度递增。除了经济增长、加强征管等因素外, 维系高增长的主要因素是政府行为和支持政府行为的税收“超常措施”。1993年全国范围“争基数”, 全国工商税收收入比上年增长38.1%, 其中有个省 (自治区) 增幅在50%以上。1994年“保基数”, 全国工商税收收入又比上年增长26.5%。此后几年工商税收收入计划任务数一增再增, 税收收入形势一年比一年严峻。为了完成任务, 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继续采取“超常措施”, “寅吃卯粮”、“无税空转”等现象日益公开化、普遍化。南方某市1998年国税系统担保贷款缴税和私人垫税近400万元, 占全市增值税、消费税两税收入的1.87%。
任务高压下的税收征管, 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其一, 刚性的任务标准弱化了刚性的税收执法, 看似力度很大, 实质上是对法律尊严的自我践踏。其二, 大面积的超常征收, 人为改变了正常情况下的税收数量和规模, 掩盖了税制的运行质量和真实的税收负担程度, 为宏观决策提供了虚假的数字依据。尤其是以“列收列支”为主要手段的税收空转, 导致国家预决算失真, 虚假的收入信息带来错误的支出安排。其三, 组织收入工作的秩序和程序被打乱, 一些地区陷入“一季度缓, 二季度慢, 三季度紧, 四季度拼”的恶性循环。税收入库不是逐月按计划完成进度, 而是季度、半年、年底呈现高峰, 其他月份走入低谷, 呈现出不规则的“M”曲线, 不利于财政资金的合理调度, 也不利于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更为严重的是, 身为执法者的税务机关借助纳税人预缴税款确保收入进度, 正常的征纳关系演变成一种互利互惠的协作关系, 执法职能受到严重削弱。
1.2 一些税种先天不足, 税收对经济调节乏力
税收的调节职能主要通过税种的设置、税率的设计来实现。我国政府在税收立法时, 十分重视税收的调节作用, 一些税种的设置, 首先考虑的是它的调节职能, 其次才是收入职能。比如, 消费税开征的本意是抑制超前消费和高消费, 并通过抑制消费来抑制生产, 税种设置“寓禁于征”的用意十分明显。土地增值税的税种设置目的是抑制房地产开发过热, 抑制炒买炒卖房地产牟取暴利行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种设置目的, 是限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引导投资方向。税种设置、税率设计的目的, 最终要通过征收管理来实现。税收征管中的一系列问题, 使一些税种的设置初衷大打折扣。现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烟酒。由于大量的欠税和税收流失, 该税种的调节作用无法发挥, 与政策设计的初衷大相径庭。而且, 从中央到地方, 对烟酒税收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 实际工作中采取了一些积极扶持政策, 完全偏离了限制消费和生产的初衷。
税收调节乏力, 还表现为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中税收作用滞后于调控的需要。换句话说, 某些税种的设置是为了限制某种倾向, 但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 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是截然相反的倾向, 使得税收调控无的放矢。比如, 在当前投资和消费拉动作用不明显、市场低迷、物价走低、需要鼓励投资和消费的情况下, 税收却在限制投资和消费。在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急需启动住房消费的形势下, 税收还在“抑制房地产开发过热”。
1.3 财务核算虚假, 税收监督不到位
1.3.1 偷税逃税普遍化、社会化, 税收差额严重。
税收差额是衡量一国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标。据调查, 我国的税收差额大体在30%~40%。当前的突出问题是, 一些不法分子大肆盗窃、伪造、倒卖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违法数额巨大, 触目惊心。在少数地区, 税收违法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组织和引导下的统一行动。1.3.2财务核算成果人为控制, 经营指标虚假。受各种利益因素影响, 许多企业建有两套或三套账目, 在上报经营成果或计算税金时, 往往使用虚假账目, 形成税收监督的真空。一些没有设立两套账目的单位, 在财务核算上也掺杂许多虚假成分, 看似规范合理的会计核算掩盖着许多经过处理的问题。虚假的财务核算不仅导致税收流失, 还造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的失真。1.3.3某些企业腐败严重, 侵蚀税基。企业负责人的腐败和政府官员的腐败一样, 屡禁不止, 局部地区愈演愈烈, 已经成为社会毒瘤和顽症。尽管企业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反映在财务上, 毫无例外都是化公为私, 侵吞国家资财, 侵蚀税基。
2 税收某些职能的弱化, 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 而是涉及到一些体制的弊端, 有着复杂的原因
2.1 思想原因国民纳税意识淡薄
几千年的旧税收制度, 是剥削阶级榨取人民血汗的工具, 在人们传统的思想上对税收有一种抵制心理。新中国成立后, 这种思想意识并没有随着国家和税收性质的改变而消除。我国没有经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阶段, 社会生产力水平比较低, 税收意识的发育先天不足。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个体经营工商业户阶层, 法盲、文盲比重较大, 整体素质较低。纳税人税收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 是导致税收大量流失的直接原因。
2.2 社会原因整个社会的执法状况欠佳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相继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 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状况逐步得到改善。但是,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一直严重困扰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在这样一个社会大环境下, 税收执法始终处在各种矛盾的焦点上, 行政干预、人情干预、部门配合不力、司法腐败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着严格执法。2.2.1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难。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后, 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往往以多种具体操作上的理由拒绝暂停支付和扣缴税款。金融部门为防范风险, 实行贷款抵押, 企业资产大部分甚至全部抵押给银行, 税务机关扣押、查封企业财产, 有时没有标的物。2.2.2法人案件处理难。一般说来, 对纳税人个人的税务违章案件比较容易处理, 而对法人涉税案件的处理往往会遇到来自地方的行政干预和社会的压力。企业的税收问题被查实后, 政府一般要予以庇护, 税务机关一般也要作出让步。一些地方企业普遍困难, 税务机关在案件处理上, 不得不考虑社会稳定和税源延续问题, 因而手下留情甚至不了了之。2.2.3涉税违法案件处罚难。税收执法专业性较强, 司法立案需要重新取证, 一些涉税违法案件查处迟缓, 久拖不决, 处罚不及时、定案不准确、执法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许多税案重刑轻判, 轻刑免判, 置严格执法的税务机关于尴尬境地。税收执法中的一系列问题, 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税收法制的刚性和震慑力, 客观上助长了一些企业和个人的投机意识和侥幸心理。
2.3 法制原因税收立法滞后于改革进程
2.3.1 大部分税种没有通过人大立法, 而是以条
例形式发布, 法规层次低, 而且具体条款频繁修改, 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一些正在执行的条款不能作为认定纳税人犯罪的依据, 客观上存在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上的双重标准。2.3.2税收程序法律依据不足,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对税收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 可操作性差。只重视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监督, 忽视对相关部门的制约, 尤其是对有关部门配合和支持税收工作的具体义务和不履行这些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造成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孤军奋战, 孤掌难鸣。2.3.3没有建立独立的税务司法体系, 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脱节。
2.4 内部机制原因税收征管机制落后
2.4.1 机构设置条块分割, 重叠交叉, 成本过高, 效能低下。
按企业级次和经济类型实行税收管辖, 已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一方面, 各种经济成分的重新组合, 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频繁变动, 各行业的相互交融, 使得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式、隶属关系呈现明显的多极性和不稳定性。反映到税收征管上, 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征管范围无法划清。另一方面, 随着企业主管部门的合并、撤销、精简、改变职能, 原有的行业格局、所有制格局重新排列, 直属机构失去存在必要, 城市税务直属分局和区局并存, 给税收成本的控制、机构精简、管理效能的提高带来一定负效应, 也给纳税人办理税收事宜带来诸多不便;征收分局与稽查分局在任务承担与职能行使上相脱离;交叉管理, 税负不公, 争抢税源, 漏征漏管严重。
工商登记改革考验税收管理 第4篇
此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涉及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主要包括三方面:“宽进”,包括取消最低资本门槛和改注册资本实缴制为认缴制,理论上可实现“一元注册公司”和“零首付”;“严管”,包括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和加强企业自律及社会监督;“简化”,包括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及资料流程的简化。
这一改革放松了准入管制,优化了营商环境,促进了市场主体的发展。以济南市为例,3月1日以来,在市工商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比去年同期增长112%,新登记户数增长80%,认缴资本增长200%以上。市场主体的井喷导致纳税人的增加,截至3月27日,济南市共新办税务登记同比增长71%。
同时,准入管制的放松,也给税务机关带来了诸多挑战。
一是税收法律不配套。中国原有税务管理以工商登记为前置条件,以工商登记中的经营范围、资本规模为基础信息,予以税种核定、发票管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税收管理法定依据以及信用约束的税收管理会出现不配套的问题。
二是管理机制不衔接。此次工商登记改革的理念是“宽进严管、社会共治”,而目前税务机关的管理理念还是“以审代管”,在事前就设置较高门槛,对涉税事项从严限制、层层审批,以此来弥补事中事后管理能力的不足。这种理念本身问题不少,导致“事前门槛较高、事中难以管好、事后忙于应付”的局面。工商登记改革后,工商部门放弃了审核职责,使税收管理失去一道屏障,“以审代管”的管理理念和措施將更加难以为继。
三是方式手段不适应。以发票管理为例,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后,企业注册资本参考价值降低,税务机关在发票用量审批上失去一个重要依据,容易引起企业通过虚假注册来骗票虚开、走逃的问题,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带来的发票虚开风险更大。此外,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及资料流程的“简化”也使行业税收管理、所得税核实征收难度加大,比如,“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后,企业开办初期很难准确确定其所属行业。
为应对税收工作受到的冲击,构建适应新形势的高效税收管理机制,需要从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入手,这包括修订管理员制度和户籍监控办法,理清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对涉税事项大包大揽。
税收数据管理 第5篇
税收舆情是“涉税舆论情况”的简称,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围绕中介性涉税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作为主体的民众对作为客体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的方法、实效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它是较多群众关于社会中各种涉税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等等表现的总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涉税舆情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其内容有关于个别税务官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国税机关法制建设、国税窗口服务态度、国税干部生活作风、国税机关队伍及作风建设等问题,其所依赖的媒介包括媒体和网络等能够传播信息的所有途径。随着因特网在全球范围内的飞速发展,网络已被公认为是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网络舆情也随之成为了舆情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涵盖了论坛、微博、贴吧、网站等各个方面。
网络舆情可以分为真的和假的两类,假的大抵是传播谣言。对于真的舆情应该,对于假的舆情应该,税收舆情监测现状。国税工作是涉及社会收入分配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老百姓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网络环境下的舆情信息的主要来源有:新闻评论、BBS、博客、聚合新闻(RSS)。网络舆情表达快捷、信息多元,方式互动,具备
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决定了网络舆情具有以下特点:
1、直接性,通过BBS,新闻点评和博客网站,网民可以立即发表意见,下情直接上达,民意表达更加畅通;
2、突发性,网络舆论的形成往往非常迅速,一个热点事件的存在加上一种情绪化的意见,就可以成为点燃一片舆论的导火索;
3、偏差性,由于发言者身份隐蔽,并且缺少规则限制和有效监督,网络自然成为一些网民发泄情绪的空间。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挫折,对社会问题片面认识等等,都会利用网络得以宣泄。因此在网络上更容易出现庸俗、灰色的言论。取得的好经验,存在的不足。
税收舆情管理的重要性。一是税收舆情监测引导关系税收工作的稳定和谐开展,能够引导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国税机关的工作现状和实质,能够自觉关心和支持国税机关工作;二是税收舆情监测引导能够促进国税干部转变工作作风,自觉强化服务理念和意识;三是税收舆情监测引导能够树立良好国税形象,税收舆情管理的方法。
(一)是及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利用电台,12366网站,办税服务大厅等平台及时发布涉税公开信息;
(二)是确立专职舆情管理人员,定期关注涉税舆情信息。尤其是要关注贴吧、微博、论坛上面的涉税信息;明确建立六个机制,强化税收舆情管理,切实做好税收舆情的监测、应对和引导工作。一
是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密切关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有关媒体,纳税人权益保障中心、纳税人之家等有关组织以及市局局长接待日、纳税人来信来访、12366网站等方式反映出的舆情信息,研究舆情变化趋势,及时监测,有效防控。二是建立舆情研判机制。监测到或收到涉及本部门和由本部门引发的舆情信息后,及时组织人员召开舆情研判例会,分析、判断、评估,准确查找舆情信息产生的原因,认真核实舆情反映的问题,对舆情走向作出正确的判断。三是建立舆情应对机制。针对各类舆情信息,及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应对,切实解决问题,有效化解危机,不断提高舆论处置和引导能力。四是建立信息报送机制。重点坚持重大、紧急信息报告制度,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影响范围较大的敏感事件发生,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部门报告;要持续坚持税收舆情信息月报送制度,基层单位按月收集报送纳税人关注的热点、各类媒体关注的涉税舆情、各单位税收工作动态以及涉税舆情研判等方面有代表性、典型性、倾向性、苗头性的信息内容。
五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把税收舆情管理工作列入绩效考评,对舆情引导控制不力、发生重大舆情事故、造成工作被动等现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舆情监测工作中,凡出现不监测、不按要求报送监测信息,或因瞒报、误报、漏报舆情信息的,在绩效考评中
予以扣分;对因以上原因造成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六是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对内,加强舆情信息防控工作的沟通、汇报,及时交流工作中的好方式、好方法,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提升舆情信息防控水平。对外,采取各种形式,加强与宣传、通信、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协调,拓宽与各类媒体的沟通渠道,争取其理解、支持和配合税收工作。
税收数据管理 第6篇
第一节 工商税制改革
1.税收制度改革的主要理论
近几十年来,对于什么是良好税制的构成要素,经济学家众说纷纭,其中:居于主导地位的税制改革理论有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的公平课税论(theory of equitable taxation)、70年代的最适课税论(theory of
optimal taxation)和90年代复兴的财政交换论(theory of fiscal exchange),这三大理论对税制改革的设计和实施方案都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世界税制改革的实践
(1)降低税率、拓宽税基、减少税率档次,是世界各国特别是以所得为主体的发达国家所得税制改革的普遍做法。
(2)一般消费税:普遍开征增值税、提高标准税率、制定标准化的增值税。
(3)开征“绿色税收”,重视税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3.我国工商税制的现状和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处于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这决定了我国目前的税制仍然需要有步骤地进一步完善和改革。1994年我国进行的工商税制改革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力度最强的全面性改革。通过这次改革,初步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制体系,但随着经济形势和环境的不断变化,现行税制同经济社会之间的摩擦越来越大,亟待进一步完善和改革。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做出了“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部署。我国下一步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根据“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围绕统一税法、公平税负、规范政府分配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目标,在保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前提下,适应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的需要,积极稳妥地分步对现行税制进行有增有减的结构性改革。
第二节 农村税费制度改革
1.中国的现行农(牧)业税收制度
(1)农业税是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课征对象、调节领域都有较大的特殊性,因而农业税具有不同于工商税收的一些特点:即,农业税以总收益为征税对象;征收入库具有季节性;在征收制度上,地方
具有较大的自主性;税负稳定。
(2)牧业税是国家对牧区、半牧区牧养牧畜,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3)农业税中还有一个特殊品种,即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
2.农村税费制度改革。
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中央决定在农村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继土地改革、家庭承包经营制之后的又一次农村经济体制的重大改革。该项改革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从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和分配形式,在减轻和规范的基础上,使农民的税负水平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保持不变,以“三个确保”作为改革的目标,即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而且不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不受影响。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经过几年的试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取得重要进展。
3.有待进一步思考和完善的问题
(1)有待进一步思考和完善的问题:当前取消各种统筹和收费,提高农业税率,要防止出现加重负担和负担不公问题;税费改革有可能使乡镇收入减少,有可能导致乡镇财政困难或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严重短缺;乡镇政权机构的“精兵简政”有待进一步落实。
(2)总结经验,完善当前农村税费试点的步骤:及时总结经验,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高标准、高质量;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要素;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管好用好财政转移资金;以黄宗羲定理为戒,防止反弹。
第三节 税收管理制度及其改革
1.税收管理的概念、分类及功能
(1)“税收管理”一词来源于英文“tax administration”,鉴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学术界对于“tax administration”的解释分为三类:即狭义的税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管理,它们从不同角度说明了“tax administration”的含义,并构成了广义的税收管理概念。
狭义的税收管理是指国家的财政、税务、海关等职能部门,为实现税收分配的目标,依据税收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对税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
税收征收管理(简称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税款征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总称。
税务管理是在税收理论和实践中经常使用的高频词之一,但为法律所认可的是我国新税收《征管法》第二章的“税务管理”,即自我税收征管的一个环节,其内容包括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等三个方面,也称基础管理。
(2)税收管理的职能取决于税收管理的目标,税收管理的目标,就是促使纳税义务人依法纳税。
2.多角度的税收管理理论
税收管理是一门充满实践性和综合性的艺术,必须从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地对其进行剖析,才能实现税收管理的功能最大化。本书从管理学、法学和心理学的角度对税收管理理论做出一定分析,它们都是现代税收管理理论的有机组成。
3.中国税收管理制度的实践
(1)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建立得益于税收理论的发展和税收法制体系的完善,而作为一项制度,税收管理更多的来源于对税收征管实践的法制建设。因此,我国税收征管的实践过程,特别是我国税收征管法制建设的历程,演绎着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更新轨迹,而这条轨迹恰恰反映了我国在税收管理理念上的进步。我国税收征管法的立法沿革,经历了一个由分到合,从不统一到统一的历史进程。
(2)2001年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是第二次大规模的修改,与1995年的第一次修改相比,这次修改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力度上,都有重大突破。可以说,新征管法是对原征管法的一次全面修订。
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与税收管理权 第7篇
【摘 要】 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限,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是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我国当前制定《税收基本法》(或称《税法通则》)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符合中央、地方立法权限适当划分的宪法原则,应统一认识,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范并有效实施税收立法权与税收管理权的适当下放。
【关键词】 税收立法权 税收管理权 合理划分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划了关于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战略,提出了“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的重要任务。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限,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完善税收管理体制也是我国当前制定《税收基本法》(或称《税法通则》)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许善达副局长指出,只有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限,才能创制出科学、严密的税收法律规范,为税收执法、司法等活动提供明确、充分的法律依据,确保税收组织收入和宏观调控职能的有效发挥,确保税收行政法律关系始终处于良性的互动状态。[1]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的要求,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限,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限已成为目前大多数学者的共识。但问题是,第一,如何真正统一认识,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划分;第二,税收立法权限与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的范围和程度应如何确定;第三,如何协调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关系和管理权限;第四,如何对地方的税收立法权限、管理权限实施必要的监督和控制。
一、税权的含义与税权划分
由于公共产品所具有的层次性,税收也相应具有层次性,这就涉及到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权划分问题。
税权是整个税收法律研究的核心问题,也是分税制体制的核心内容,划分财权的关键就是划分税权。所谓税权,是指税收的管辖权,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与居民间的税权关系;二是国家机构与国家机构间的税权关系,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权在国家机构间的配置。所谓合理分权,主要是指这些权力在国家机构间的合理划分问题。[2]税权的具体内容应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其中,税收立法权是基本的、原创性的权力;税收行政权是最大量、最经常行使的权力;税收司法权是必不可少的,是为税法有效实施和税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有力保障的权力。
(一)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权是国家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国家政权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力。它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最高权力之一,它的行使在于对整个社会成员制定有关税收方面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二)税收行政权。税收行政权是执行税收法律、进行税收征收和管理的行政权,是政府的政权机关拥有的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权限,包括税收征收权和税收管理权。这些权力对于有效地保障税款的实现,保障社会资源从私人部门向公共部门的移转,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税收司法权。税收司法权是国家专门的法律机构根据国家意志,按照固定的法律程序拥有的专门审理、判决税务纠纷案件、税务犯罪案件的权限。税收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和司法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可为税法实施和税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有力保证。
从世界各国的制度建设来看,税权的划分,主要包括纵向和横向划分两个方面。
税权的纵向划分,是指不同级次的同类国家机关之间在税权方面的分割与配置。如税收立法权在中央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之间的划分。纵向划分存在两种模式,即集权模式和分权模式,主要涉及的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集权模式强调税收立法权要高度集中于中央政权,而分权模式则强调将税收立法权在各级政权之间分配。集权与分权的程度,以法律秩序里中央规范与地方规范的多少与轻重的相对比例而定。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强调集权的国家,还是强调分权的国家,其集权与分权都是相对的。
税权的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相同级次的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割与配置。如在中央级次,税权至少要在国会与中央政府(在我国是全国人大与国务院)之间进行划分。
我们通常所说的税收管理体制应涵盖税收立法权、税收管理权、收入分配权等重要内容,涉及的是中央与地方之间职责和财力的划分。
二、税权划分的前提条件和一般原则
从实践看,各国都是根据各自不同的政治体制、法制水平、经济情况及历史文化等具体国情来确定本国的税权划分模式,因而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在确定税权划分内容时,既要紧跟世界各国制度建设的趋向,看到某些国家税权划分的成功一面,也要具体分析其税权划分的背景,以综合考虑影响税权划分的各种因素。
税权划分应当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一)政治与经济条件。税收对国力的盛衰、社会的安定、政权的安危,都有重要意义。划分税权必须以维护中央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主导地位为前提,以有利于强调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为条件。在经济上,税权划分应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每一个商品生产者都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各个大小不同的区域,也有各自独立的活动要求,独立地决定自身的事务,这就要求有相应的税收权限,税收划分必须有利于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发挥。
(二)各级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合理划分的条件。中央与各级政府为实现各自的职能,都负有一定的责任,这就是事责。有了事责,就须履行,就需权力保证,这就是事权。一级政府负有的事责大,事权也相应扩大。相应地,政府为了履行事责,在拥有的各种事权中包含了十分重要的财政权。财权随事权而生,是事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税权是财权的一项主要内容,财权的内容也同样不只是税权,还应包括其他获取财政收入的权力,它们同样要在不同级次政府之间进行划
(三)法制条件。代表国家的中央政府和既代表国家又代表地方的地方政府之间的各种关系,都需要法律界定,税权划分也不例外。税权划分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法律形式界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的立法、执法、司法机构的税权权限,各级政府各尽其职,各行其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税收征管上的随意性、盲目性,避免相互扯皮、相互越权行为,有利于依法征税和依法行政。
由于地方政府相对中央政府而言更了解当地的情况,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或地方公共产品更有针对性,因而可以避免由于中央政府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需统筹全局而造成的效率损失。鉴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其税收管理权限的集权和分权程度也各不相同,但一国总应结合自身的具体状况,合理分权,使得地方能够在不违背中央宏观调控意图的条件下,拥有完成自身职能所应具备的税收管理权限。
税权划分的一般原则如下:[3]第一,财权、税权与事权相一致,政策目标与政策手段之间大致平衡的原则。第二,课税权宜划归中央政府的若干原则,具体包括以下课税权:与宏观经济稳定密切相关的税种的课税权;与公平收入分配密切相关的税种的课税权;与资源流动性密切相关的税种的课税权;辖区间税基分布不均匀的税种和容易导致辖区间税负输出的税种。第三,课税权宜划归地方政府的原则。地方政府要完成其职能,必须有相应的财力保证。将某些税种的课税权赋予地方政府,是保证地方政府财力的必要条件。
地方税是以地方税收收入的归属为标准来划分的,遵循的是居住地原则。对于居民个人来说,公共服务提供的利益是一种最终受益。按照受益原则,要求人们在其受益地付费,受益地指服务消费的发生地,也即居住地。基于受益原则,某些税种的征收对象获得收益大小与当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优劣息息相关,因此,此类税种若税负较重则意味着享受了较好的公共服务,不会出现税基向税负较低的地方转移的现象,适合地方征收。
从理论上讲,应将税基比较固定的税种划给地方政府,地方税一般只能是以居住地为基础的税,这些税只对本辖区居民征收,并且税负最终归属于本辖区居民。从这个角度讲,财产税宜划归地方。
另外,从征管角度讲,某些税种由于自身特点,如税源分散、计税依据或税率的确定较复杂等,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协助对税收的征管尤为重要。这类税种由地方征收较为适当,因为这样做可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三、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收管理权
从公共物品或公共产品理论来说,由于政府最主要的职能是提供公共物品,而公共物品是分层次的,从效率的角度说,不同层次的公共物品应当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提供。因此,对税权 5
进行有效配置,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税权范围,有利于政府为社会、为国民提供更好的公共物品,实现国家职能。同时,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不均衡,对不同层次的公共物品也存在着不同的偏好,特别是由于目前我国各级预算主体不能得到足额的财政收入,因而才会通过其他途径来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以上情况说明,税权适当下放的确是必要的。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中央政府集中财力进行有效的宏观经济调控,以实现政治经济的稳定;另一方面,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情况差别很大,也需要进行适当的分权,逐步建立完善的地方税体系。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应建立起以中央立法为主、省级立法为辅,两级立法相辅相成的立法格局。税权纵向划分的核心问题,是对地方税种的立法权应否下放。笔者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理由在于:一是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权,有利于促使地方因地制宜地积极采取某些税收措施,挖掘税收潜力,改善财政状况,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也有助于中央主管部门集中精力,管好大政方针。二是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权是有效实现地方政府职能的必要条件。三是适度分权有利于增强税收法律的适应性,如有些小税种适当下放给地方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地开辟新税源,而且也解决了这些税种全国统一立法难以适应地方实际情况的矛盾。
地方享有税收立法权符合中央、地方立法权限适当划分的宪法原则。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享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也符合《立法法》的具体规定。
为此,我们认为,除了应将那些为保证全国政令和税收政策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外,可将其余地方税税种的税收立法权限作如下划分:
(1)对税源流动性、外溢性较小,不易引起经济波动,适宜由地方独立征收的地方税,允许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其行政区域内独立开征,如财产税。
(2)税源较为普遍、税基不易产生地区之间转移、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小的税种,以及涉及维护地方基础设施的税种,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中央只负责制定这些税种的基本税法,其实施办法、税目税率调整、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等权限可赋予地方。
(3)对全国统一开征、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小、但对地方经济影响较大的地方税种,除由中央制定基本法律和实施办法外,税目、税率调整、征收管理等权限可下放给地方。
(4)对全国统一开征且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大的地方主体税种,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由中央制定基本法律法规及实施办法,可将部分政策调整权下放给地方,由地方在中央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及其他情况自行确定,如对税率、扣除标准等可规定一定的浮动幅度。
(5)地方税收管理权原则上宜掌握在省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属于地方立法的必须经过立法程序的批准,不得由有关部门自行决定处理。按照《立法法》第8条第8款的规定,有关税收基本制度方面的事项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只能制定法律,而法律的制定权限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权力机关只能按照《立法法》第63条、第64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自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税收立法权下放的范围应该只能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权力机构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6)建议建立地方税收立法、中央审查备案制度。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有关原则,通过税收立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征新的地方税种,须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并于事后报中央备案。
税收数据管理 第8篇
风险:是在特定环境下、特定时间内, 发生某种损失的概率, 也就是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换句话说, 就是人们所期望达到的目标与实际出现的结果的不确定性, 称之为风险。
风险管理:是指有关风险主体 (本文风险主体主要是指各级税务机关) 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分析, 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地处置和规避风险, 降低由风险带来的损失的处理方法。简单的说就是通过管理风险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税收风险管理:这里是说税务机关在对所管辖的各个纳税人进行日常税收管理的基础上, 通过对纳税人的各项经济和纳税指标进行分析、比较、评估, 以此建立一套有效的防范机制, 来保障国家税收不会因纳税人的各项违法行为而流失。同时也规范和监督了税收执法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的执法行为, 最大限度地降低征收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征税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消极影响, 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二、税收风险管理涉及的主要内容
税收是支撑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从2008年至今, 税收已占国家财政收入的95%以上, .税收变得越来越重要。但随着时代的发展, 经济的迅速增长,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冲突越来越多, 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征收管理标准没有随着税源的急剧扩大而提高;二是纳税人对现有企业的税负不满意, 影响了税收管理工作的开展。在这种情况下, 各级税务机关如果按照传统的税收管理制度来实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显然是不太可能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引入更科学有效的税收管理模式, 也就是要在现代税收管理制度下开展税收风险管理, 因为只有对不同的纳税人采取科学合理的指标风险分析, 才能确定其应纳税款实现的风险程度, 才能按照风险程度的高低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简单的说, 只有在现代税收管理制度下充分考虑了税收风险, 税务机关才能实施有效的税收管理, 才能避免国家税款不必要的流失。究其本质, 税收风险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税源管理风险, 二是税收执法风险。
1. 税源管理风险
税源就是纳税人上交国库的税款。税源管理风险, 就是税务机关如何保证纳税人足额上交税款所面临的风险。虽然税法对纳税人的义务规定的已十分详尽, 但在实际生产经营中纳税人出于各种原因, 规避甚至是逃避税收, 而这些都是税收管理中的潜在隐患。为了消除这些隐患,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进行研究并寻找对策, 以便强化税源管理, 纠查偷税行为, 而这些隐患就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税源管理风险。
2. 税收执法风险
税务机关 (相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在税收执法过程中, 如果违反税收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就会造成违法执法, 主要表现为:税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政治素质不强、税务人员的吃, 拿, 卡, 要, 税务人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粗暴执法等等。这些行为都会直接或间接对纳税人造成伤害, 激化税企之间的矛盾, 从而影响国家正常的税收工作。但随着整个社会法制建设不断完善, 纳税人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 税务机关税收执法风险会逐渐的降低。
三、如何开展税收风险管理
在当前税务系统既要求强化管理、又要求优化服务的前提下, 只有有效的实施税收风险管理, 才能实现依法征收, 应收尽收、才能最大限度的规避税收执法风险, 有效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具体如何实施税收风险管理, 主要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加强税源风险管理
税务机关不但要加强现有的税源管理, 而且还要把潜在的税源转化为现实的税收。税务机关要根据具体的情况, 不断的改进征管手段, 利用自身职业敏感和专业能力, 对其所管辖的纳税人进行税源管理。对纳税人所需缴纳的税种、税负、以及纳税能力、经营状况要做到了如指掌。要定期对纳税人的纳税信誉进行评级, 重点关注那些信誉低下的企业;结合行业的特点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纳税评估, 通过纳税评估进一步掌握企业实际的盈利能力, 以便作为重点税源管理的依据。
2. 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税收征管工作除了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工作之外, 还包括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审批与减免、税务处罚等与税务机关行使执法权有关的工作。由于个别税收执法人员综合能力存在问题, (如:因政治素质产生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以权谋私问题;因个人业务能力产生的不作为、违规执法、政策理解偏差以及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带来的问题。) 会带来税收执法风险, 如何消除此类风险, 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点来开展工作。 (1) 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提高其自身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 (2) 加强现代税收管理制度的建立, 加强税收信息的管理, 特别是加强计算机在税收管理中的应用。 (3) 完善各种监督机制, 不但要完善各级纪律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更重要是要使纳税人参与其中, 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级税务机关更好的行使自已的执法权利。
四、理想的税收风险管理的设计
实际工作中, 税收风险管理已经渗透到税源管理和税收执法工作的每一个细节。税收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的各种评估、验证和分析工作都只是一种简单的风险管理。在此情况下, 如何建立一种适当的风险管理机制, 使之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 能更好地发挥指导作用, 是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设想完善的税收风险管理模式主要应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 重视和强化税收分析
税收风险管理中, 风险控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成为风险管理体制有效运转的重要保证。而加强对税收风险点的识别和定位, 对税收风险点进行详细分析则是有效识别和定位税收风险, 构建合理税收风险管理系统的核心基础工作。
2. 风险管理控制
对于通过税收分析确认的税收管理风险点, 税务机关应该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企业, 结合纳税信誉等级管理, 通过制定企业管理办法、建立行业管理模型进行监控。
3. 保障有效监督
在实施强化税收分析、风险管理控制的过程中, 对税收征管工作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是风险管理机制正常运行的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 税收风险管理是现代税收管理制度的一大创新、是现代风险管理的新理念和新模式在现在税收管理中具体应用, 它改变了传统税收管理制度的弊端, 它的建立和发展必将进一步促进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在税收征管领域的运用, 必将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依法治税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同时也会进一步的理顺税企业双方的关系, 为构建和诣、繁荣的社会贡献力量。
摘要:税务风险管理是风险管理的一个分支,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方面.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都会涉及相应的会计核算, 而会计核算和处理方法会直接导致企业的税务行为。所以说对企业而言, 税务风险管理, 就是企业规避税务检查的风险, 而如果企业处理不当, 没有遵循税法的规定就会遭受税法的制裁。同时如果企业对于适用税法掌握不准确, 对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 就会增加多缴税款的风险。另一方面是税收征管部门。各地税务机关是各项税收的主要征管机关, 对他们而言, 税收风险主要是指如何最大限度地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合理的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同时避免因税务人员主观的个人素质问题和税收征管制度执行中的客观因素问题与纳税人发生掣肘。本文主要是针对第二方面——就如何降低税务机关的税收风险, 最大限度地降低征收成本, 创造稳定有序的征管环境进行阐述的。
关键词:现代税收管理,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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