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精选12篇)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第1篇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
保定新市区M乡位于保定市西北郊, 距市中心4公里, 境内交通便利, M乡现辖13个行政村, 总人口17, 000人, 总面积20平方公里, 耕地面积10, 794亩, 人均耕地面积0.64亩。全乡年社会总产值约12亿元, 人均收入5, 100元。2010年保定市新市区计划征地15, 000亩, 一期征地面积达到5, 000亩, 为保定高新区建区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征地, 地处城镇化建设关键位置的M乡作为征地的重点。截至2010年8月, M乡已经有6个村的土地被征用。在土地征用中, 新市区坚持对征地全过程公开、公正、透明, 规范操作, 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对于土地补偿价格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区片地价标准, 即每亩80, 866元。针对地面附着物的赔偿: (1) 按照国家现行标准, 地上青苗、树木等附着物平均按每亩1.6万元进行赔付。具体赔付标准, 由乡政府指导村委会制定; (2) 集体所有的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 参照实际评估价值和有关赔付标准赔付。经大致推算, 失地农民得到的赔付款大约为人均6万元左右。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
1、失地农民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失地农民在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下是一个特殊群体, 他们拥有农民身份却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 没有土地却又被排斥在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之外, 没有土地就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虽然每个家庭在土地被征用后都得到一大笔土地补偿款, 但这笔数额固定的补偿款需承担他们今后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子女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的支出, 而这些支出的数额是不固定的, 且还存在隐患。以保定市新市区M乡一个五口之家为例, 五口人得到征地补偿款约为30万元, 老人的养老问题、子女的教育问题都是家庭的敏感问题, 假定老人养老费用为每人5万元, 子女完成9年义务教育后还要继续深造, 高中3年费用大约2万元, 大学4年费用最低也得4万元, 这两项支出就占去补偿款的一半还多, 余款还要支付五口之家衣食住行的日常支出。因此, 有限的征地补偿款远远不足以补偿农民永久的损失。农民既不能靠有限的补偿款来维持今后最基本的生活, 更不能分享由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巨额增值, 严重影响农民自身的既得利益。
2、政府对失地农民保障资金投入不足。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面临的最为棘手的问题就是资金问题。在我国, 农村社会保障起步较晚, 政府对于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仍然偏重于城市, 对农村社保资金投入水平较低。农村社会保障实际上仍然停留在救济层面上, 农村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还处于起步试点阶段, 有待进一步完善。以M乡为例, 政府制定了失地农民养老补助金实施办法, 被征地农民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在征地协议签订后的次月开始每月发放200元补助金, 标准由区财政给予补助, 并随保定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做相应幅度的提高。但这点补助金相对于不断攀升的物价来说实在是微不足道的。资金供给不足与需求不断增长的双重压力制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同时也制约了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逐步推进。由于多数农村地区经济落后, 地方财力非常有限, 因此地方政府在安排资金时往往选择那些获利高、见效快的投资项目上。政府只注重于短期效益却忽略了长远发展, 这也直接导致针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较低, 重视程度不够。
3、五保供养制度不健全。
保定在2010年推行“院户挂钩”供养模式, 由县、乡、村出资聘用护理人员, 对不愿加入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进行护理。但各县、各乡、各村自身财力有限, 因此截至目前为止, 只有25%的农村五保户签订了“院户挂钩”供养协议。对于M乡失地农村五保户来说, 纳入农村低保每月也只能得到150元的救助, 这远远满足不了他们日常生活支出的需要。而因为失地得到的补偿款毕竟非常有限, 失去土地就没有了生活来源, 今后的生活还需靠补偿款艰难维持。因此, 失地农民尤其是五保户的供养问题尤为突出。
4、缺乏就业培训与就业指导。
由于广大农村地区教育基础薄弱, 农村中具有高中学历的寥寥无几。即便是拥有高中学历在校期间他们接受的也是以“应试”教育为主;更谈不上接受良好的职业培训了;回到农村后根本不能将所学知识直接运用到生产实践中去。教育的薄弱直接导致绝大多数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偏低, 缺乏基本就业技能。一旦失去土地, 就只能谋求一些对技能要求不高而报酬又极低的劳动密集型岗位, 甚至一些自身条件相对较差的失地农民的安置工作至今未能到位。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农民向非农业转移, 也难以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M乡在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按0.5%的比例提取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基金, 区政府规定对有再就业意愿的失地农民, 无偿提供多种方式的再就业、创业培训, 还会为培训合格者推荐工作。但对于庞大的失地农民队伍来说, 这点少的可怜的培训基金根本满足不了培训的需要。更何况由于培训基金少, 需培训的人员多;由于供需矛盾的存在导致M乡至今也无法合理有效的使用这笔基金, 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基金成为区政府的一笔闲置资金。
5、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国“二元制”的社会特征, 从而导致有关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远远滞后于城市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目前, 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农村社会保障法”, 仅有一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其余仅仅停留在政策层面上, 至今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对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立法更是空白。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带来一系列问题。如, 失地农民土地补偿缺乏稳定性与规范性、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标准不一致、保障管理工作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保定市新市区M乡征地补偿标准就出现了前后各期不一致的情况, 引起了部分农民制度不公心理;而区政府工作人员针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 无章可循;只是解释区政府的征地政策, 甚至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不甚了解。有关部门应根据新情况、新问题, 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 抓紧制定社会救助法规和规章, 进一步完善并规范相关规章、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及时监督。
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1、加大保障资金投入力度, 加快征地改革步伐。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低, 保障力度不够的直接原因是保障资金投入不足。因此, 政府应加大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 调整财政支出资金结构, 建立稳定、规范的财政支持体系。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严格制定土地征用程序, 区分不同用途土地的征收方式, 建立公平的土地补偿机制。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 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公布实施, 但标准偏低的地区, 必须尽快调整提高。新标准的实施使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方式更加合理, 改变了以往按被征耕地具体地块的年产值测算征地补偿标准的方式。这次补偿标准普遍提高, 提高幅度平均在20%~30%。另外, 体现了同地同价的原则, 强调在同一区域或区片范围内, 征地补偿应执行同一标准。
2、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培训机制。
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关键所在, 就是要不断提高农民自身的综合素质, 更新观念, 改变该群体在就业中的劣势地位。这就要求当地政府首先要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 将提高农民素质列入日常工作计划, 把提高农民素质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大事来对待, 切实搞好就业培训以提高其劳动技能, 带动他们自主创业。政府可利用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基金, 也可拓宽资金来源积极吸收当地的民间资金, 在居住较集中的村建立图书馆、文化站等文化设施, 组织农民举办有益的文化活动, 允许有条件的个人招聘人才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 给农民更多方便的选择机会;其次, 在就业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 在资金上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发放小额贷款, 鼓励农民自主创业, 拓宽当地农民的就业门路。此外, 对于当前失地农民来说, 提高素质的主要途径就是参加培训。各级政府要积极与当地企业直接接轨, 对口培训, 对口输出。不仅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还要提供安全生产培训、文明规范及法律法规培训等。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要进行技能考核, 考核合格者还要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鼓励受培训的农民参加全国通用的技术等级证书及上岗证的考试, 增强农民自信心, 扩大培训机构的影响力, 让更多的失地农民踊跃地加入到培训队伍中来。同时, 各级政府还要承担起责任, 积极组织各种类型的企业举行人才招聘会, 鼓励优秀人才外出务工。
3、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社会保障的发展和完善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 因此各地应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 其中还应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做出全面界定, 使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法律规定具体化, 以增加可操作性。尽管各地在农村保障工作执行上有相应政策, 但都未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这严重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 同时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更是无从谈起。各地应根据农村实际情况, 抓紧地方立法, 针对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方面存在的不平衡性, 各地可在农村社会保障基本法未出台前, 制定临时的、更加细致的、可操作的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在基本法出台后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逐步由地方性法规过渡到基本法。在制定地方法的同时, 还要健全各种法律法规, 加大劳动保障检查范围与力度, 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李冬梅, 钟永胜.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J].财政研究, 2010.5.
[2]刘玉.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 2009.5.
[3]王守智.土地流转加速条件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J].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 2009.5.
关于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问题 第2篇
沈阳、北京、呼和、郑州、武汉、西安、上海、南昌、南宁、成都、昆明、兰州、乌鲁木齐局,广铁集团、青藏、投资公司:
关于审计组关注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是由地方政府统筹负责安排的,有关说明后附。此涉及到是否执行国家政策问题,请相关建设单位根据被审项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相关说明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相关说明
一、国家的有关规定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根据国发„2004‟28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2.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
根据国土资发„2004‟238号文: 1.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2.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3.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4.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
根据(国办发„2006‟29号: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当地财政列支;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有条件的地区,地方财政和集体经济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当地有关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统一划拨。各地政府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根据国办发„2006‟100号: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的第三条规定:支出范围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
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
根据劳社部发„2007‟14号:各地在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根据国办发29号文件、国办发„2006‟100号的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要及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农民个人、农村集体之间的分配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缴费部分在农民个人所得中直接缴纳。
综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由个人、集体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新的区片综合地价已考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因素。
二、铁路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失地农民利益保障问题研究综述 第3篇
关键词:失地农民;利益;对策
对失地农民的利益该如何保障的问题,一些学者分析了产生利益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一些学者经过实际调研以个别事件为例分析利益保障问题。总体来说,国内关于失地农民的利益保障问题研究大致有以下几个角度:
第一、以徐静、刘艳红等为代表,对不同的地方进行实地调查,发现一些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徐静、刘艳红对烟台市莱山区失地农民的概况进行调查,发现失地农民利益保障存在补偿水平较低、补偿方式单一、分配方法混乱等主要问题,并针对性提出对策建议。季洁通过对南京市G街道一起失地农民集体上访事件进行剖析,发现政府给失地农民的补偿及安置不合理、失地农民转业和就业困难、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缺失是当前失地农民利益保障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指出了失地农民利益保障机制缺失给农民家庭和社会治安造成的不良影响。朱明芬通过对杭州市郊100户失地农民的问卷调查发现,目前杭州市在征地过程中就失地农民利益保障问题存在补偿水平较低、补偿方式单一、分配方法混乱、失地劳力失业率偏高等主要问题。并且分析了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刘爱君、赵诤以城乡结合部为研究对象对失地农民利益保障问题进行研究,他认为由于我国的农村地区拆迁法律体系不健全,农民因失地而引起的利益受损问题日益严重。通过剖析现今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现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望妥善解决城乡结合部失地农民的利益保障问题。
第二、以徐文敏为代表的学者指出了合理解决失地农民的利益保障问题的意义。他们认为能否保障好失地农民的利益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事关政府的公信力。范铁中认为,能否有效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面对的重大现实问题。陈耀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双重推动下,城市建设用地、外商投资开发用地、乡镇企业用地数量日益增加,因土地被征用而导致的失地农民的数量迅速增加。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养老保障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的重大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安定、和谐。杨振、牛叔文、常慧丽等认为城市边缘区农地城市流转是当今世界城市化进程中一种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在这一过程中,失地农民的利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文章就制度创新方面提出一系列针对性建议和措施。
第三、以刘军为代表的学者不仅分析了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主要表现,而且比较深刻地分析了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从长期和短期,制度和机制方面提出了合理化的保障对策。刘军认为,失地农民利益的损失不仅是巨大的,也是综合的、全方位的,通过分析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主要体现,剖析了这些表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从保障社会公平和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分析了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的重要意义,并从完善土地征地制度、完善失地农民就业机制、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合理化的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的对策。
国外关于失地农民的利益保障问题的研究很多,而研究最多的是关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失地农民问题,比如研究巴西、墨西哥等国家的农民失地问题。
Carlos Pestaa Barros,Ari Francisco de Araujo Jr.,andjoo Ricardo Faria在2013年刚刚发表的《巴西的土地使用与冲突:巴西失地农民的运动》文章分析了在巴西2000年到2008年这八年间土地占有和土地改革问题。土地占有和土地改革问题涉及政治,体制,冲突和社会经济变量。政治和制度变量对土地占用会产生积极的影响。然而,社会经济变量是一个与农村人口密度增加和土地占有相关的混合效果因素,而贫困和土地生产力的低下降低土地的占有率。
Chen Shaojun, Zhang Yiquan, Zhang Huashan, and Yang Ruijuan根据实地调研X村被征地的农村居民,分析了失地农民的转型,适应和自我认同的问题。他们的研究关注点主要是农民自身的心理利益。他们认为,中国目前的城市化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行着:一个数量极其庞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在这个城市化过程中被迫从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剥离。这些不得不面对陌生的城市生活,并在一个新的城市移民社区中生活的人们就是失地农村居民。
他们的研究表明,在失地农村居民群体中,农村生活的社会记忆会影响年龄较大者的生活道路,为了获得或寻求就业,年纪较大者显示出众多的缺点,与他们的邻居交往中,他们不清楚作为城市居民应该有的权利和利益,他们不愿意融入城市环境,这是与农村生活最大的不同。而且他们的自我认同度很低。然而,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新一代显示出成为城市居民有相当强烈的愿望,他们很早就撇清与农业生产的关系。
Vergara-camus,Leandro回顾了一些文献结论,根据目前在巴西土地上的农民冲突和墨西哥农村无地工人运动(MST)。他认为,任何斗争,不应该都被定性为“准封建”,也不该算作保守的反应,而应被理解为试图创建自给自足和自主的基础。他提出用马克思的异化劳动概念作为一种替代的解释概念。
参考文献:
[1] 徐静、刘艳红、曲艺 烟台市莱山区失地农民利益保障问题及对策分析[J]. 现代商业,2012
[2] 失地农民利益保障问题探究——以南京市一起失地农民集体上访事件为例[J]. 管理学刊,2011
[3] 朱明芬 杭州市郊失地农民利益保障问题及对策[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3
[4] 刘爱君、赵诤 失地农民利益保障问题研究——以城乡结合部为研究对象[J]. 人民论坛,2010
[5] 范铁中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保障问题[J].江淮论坛,2007
[6] 陈耀 失地农民利益保障问题与社会和谐研究[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5
[7] 杨振、牛叔文、常慧丽 城市边缘区失地农民利益保障问题分析[J].开发研究,2005
[8] 刘军 失地农民利益保障问题的思考[J].管理观察,2008
[9] Pestana Barros, Carlos; de Araujo Jr., Ari Francisco; Faria, Joo Ricardo. CATO Journal. Winter2013, Vol. 33 Issue 1, p70.
[10] Chinese Sociology and Anthropology, vol.:43, no. 1, Fall 2010, p 23–24.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析 第4篇
一、当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2007年国土资源公报显示, 全国耕地面积为18.27亿亩, 全年耕地净减少460.2万亩。按照20062010年全国年均净减少耕地面积620万亩和全国农业人口人均耕地1.89亩计算, “十一五”规划期间将新增失地农民1 640万。2004年中国失地农民总量已超过4 000万 (张时飞, 2004) 。20062030年的25年间全国占用耕地将突破6 700万亩, 新增失地农民将超过3 545万人。失地农民的出现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然结果, 在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 除少数发达地区针对失地农民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保障以外, 大部分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城市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但就已经建立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而言, 绝大部分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就业安置缺乏、生活水平下降、征地补偿安置难以到位。具体来说, 当前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 征地补偿标准偏低, 补偿不到位
目前各地征用土地的补偿只是对失地农民的一种现象性补助,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 安置费为4~6倍, 征地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土地征用补偿费在经过乡 (镇) 提留、村社留存后, 剩余部分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到农户。据笔者对桐城市开发区被征地农民的调查, 农民被征土地后, 每亩获得的补偿标准一般在15 000元~19 400元之间。这样的补偿水平没有考虑到土地的市场价值和土地的增值价值, 对失地农民而言, 补偿水平过低, 在目前的物价水平下, 这样的补偿水平只够农民维持基本消费2~3年。2~3年以后, 失地农民将何以为生?
(二) 就业安置缺乏, 失业农民增多
目前, 征用土地大都采用单一的货币安置方式, 对失地农民的居住安顿、重新就业、生活观念转变等问题, 未予充分考虑, 往往是以最低代价获得土地后, 便将农民一推了之。能力素质、知识技能、应变能力等因素决定了失地农民在城市就业中很难找到工作, 成为弱势群体。这样, 许多农民由原来从事农业的不饱和就业集中转变为失业, 使隐性失业显性化, 分散失业集中化, 也使农民就业的结构性问题、素质问题彻底显露出来, 给农村社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三) 社会保障缺乏, 生活水平下降
农民失去土地后, 生活水平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对全国2 942户失地农户所作的情况调查, 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前人均年纯收入2 765元, 失去土地后人均年纯收入为2 739元, 约下降了1% (韩俊, 2005) 。从各地的情况来看, 甘肃下降了0.5%, 天津下降了7.2%, 浙江下降了18.4%。43%的农户人均纯收入有所提高, 11%的农户持平, 46%的农户人均纯收入下降。在失地农民人均纯收入下降的同时, 特别是近两年来物价的上涨, 许多地区人均消费品的支出增长较快。许多农民土地被征用后, 购房、吃饭、水电样样要掏钱, 由于工作无保障, 许多失地农民已下滑为贫困户, 养老、医疗等也得不到保障, 时刻受到贫困的威胁。
(四) 征地补偿安置难以到位, 土地补偿费管理混乱
首先, 虽然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对征地安置作出了规定, 但由于相应的政策配套不到位, 土地人股分红、养老保险以及留用地等可操作性不强, 矛盾多, 难度大, 因此相关部门及用地单位和失地农民等都较为倾向于一次性的货币安置。但由于失地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 技能相对缺乏, 往往“就业无门, 创业无能, ”一旦失去土地, 就成了“种地无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弱势群体。其次, 有些地方政府和用地单位经济实力不足, 资金落实到位难, 不得已给农民“打白条”, 造成对农民土地补偿金的长期拖欠, 致使群众集体上访不断。再次, 现行土地补偿费产权不明, 管理混乱, 乱上项目, 导致巨额集体资产流失。目前不少地方不惜代价地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土地补偿管理乱, 最终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二、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思考
(一) 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提高补偿标准
在征地补偿内容上, 除了补偿土地价值、劳动力安置、青苗损失及地面附着物外, 还要增加农民在30年内土地正常收益权损失、土地的潜在收益损失、相邻土地的损害、土地增值的价格损失, 以及农民因失去土地的各项间接损失等项目。即使按现行补偿内容进行补偿, 也应参照当前的物价水平、消费总体水平等因素, 结合农民的意愿, 同时参照城乡劳动力工资水平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 提高补偿标准。确保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有能力再创业、再就业, 确保农民失去土地后的生活水平、生存环境不断提高和改善。
(二) 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事实表明, 低水平的一次性现金补偿方式容易导致失地农民今后生活无保障, 容易在农村社会产生新的贫困阶层, 不利于小康社会建设和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因此, 对于土地被全部或大部分征用的失地农民, 应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应主要从征地补偿费、土地出让增值提成中列支。笔者在调查中了解, 到桐城市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 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由政府、村级组织拿大头, 农民拿小头, 多渠道 (见下表) 筹集。符合条件的男60女满55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领取标准为每人100元/月。虽然桐城市被征地农民月领取养老标准较低, 有待进一步提高, 但不失为一条可行的探索路径。同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为社区失地农民购买大病医疗保险,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另一个角度讲, 征地后, 部分失地农民特别是40~50岁左右、文化程度较低的失地农民再就业的难度很大。这是因为:第一, 再回到农业去, 没有可能。因为土地还将进一步被征用, 直到征完为止。第二, 利用征地补偿费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 资金不足, 地盘难找。第三, 新兴的朝阳产业不会向他们提供多少就业机会。在非农就业中, 他们更不具备竞争能力, 只有社会保障才是解决其生活和医疗问题的根本途径。
资料来源:桐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
(三) 加大劳动技能培训力度, 创造就业条件
就业是最有效的生活保障。要把失地农民纳入城市劳动力管理范围, 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 开展有针对性的劳动技能培训, 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提高失地农民整体素质, 增强他们融入社会的能力。同时, 政府应积极发挥引导和扶持的作用, 根据就业市场和城镇社区居民的现实需要, 发展非正规就业, 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鼓励失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实现再就业。并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优先吸纳失地农民就业。如对招用失地农民的企业, 政府给予一定的收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 与下岗失业人员一样同等享受在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 如免交相关税费、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四) 出台征地补偿分配条例, 规范分配行为
为改变失地农民目前仅能得到为数不多的补偿安置费的局面, 各级政府应尽快出台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分配条例或细则, 严禁乡 (镇) 政府截留农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 将征地补偿款项一分不少地交到村级集体手中;明确规定只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才具有处置征地补偿费的权力;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分配征地补偿费。鉴于目前实践中存在的村级分配处置方法混乱, 部分失地农民不能享受征地权益的现象, 农村基层政府有责任指导、协调、监督村集体的分配行为, 保护失地农民中弱势群体的利益。
(五) 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失地农民与进城农民工、城镇下岗工人、城镇贫民一样同属于社会弱势群体, 他们地位低下, 经济能力有限, 在征地过程和其他社会活动中, 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 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没有足够的能力支付因寻求行政救济所需要的成本 (包括时间、金钱、精力等) , 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他们身上也无法体现, 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隐患。因此, 要为失地农民提供多种方式的法律援助, 为其能够平等地享有行政救济的权利建立通畅的渠道, 在土地立法方面, 尽快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法制化, 从法律上严格控制各级政府部门对土地的征用, 使农民对土地权利的行使切实得到法律的保护。
摘要:失地农民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随着被征地农民群体不断扩大, 如何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已成为中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面临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就当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展开探讨, 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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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第5篇
2007-12-18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切实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完善政策措施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坚持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的原则,实行统一筹集、分类管理。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集体补助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政府承担部分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列支。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应缴养老保险费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予以补齐。
2、当地财政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①根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确定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缴费额度的具体参保人员名单,从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下同)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中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足额划转社会保障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②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比例,提取风险基金,并足额划入风险基金账户。
(二)其他有关政策按省政府冀政函[2005]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规范工作程序
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要到现场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农户,共同进行清点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将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被征地农民社保范围确定
1、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调查确认情况,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2、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须经村(居)委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讨论公示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确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核准确定的具体参保人名单及时呈报县(市、区)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拟订社会保障措施
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确定的参保人员名单,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参保人员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标准和额度进行核算、汇总,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表一),并将核算汇总情况函告同级财政部门。
(四)征地情况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社保范围纳入征地告知内容,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措施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五)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参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
(六)拟订说明材料
完成征地情况告知和组织征地听证工作后,市、县(市、区)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对最终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安置途径的可行性和社会保障情况出具书面说明材料。社会保障情况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条件、人数、社保费用的筹集办法、缴费比例、领取标准及办法等情况。
(七)社会保障措施审核
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填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呈报认定表》(表二);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
三、社会保障费用的落实
(一)当地财政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从征地补偿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中,①按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确定的参保人员名单和劳动保障部门核算汇总的数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足额划转养老保险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用后,即与被征地农民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按规定将费用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②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比例,提取风险基金,并足额划入风险基金账户。
(二)市、县(市、区)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到位情况(附相关原始证明复印件),在费用到位后十日内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呈报备案。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足额到位的,要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与合作,严格执行劳社部发[2007]14号文件关于“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的总体要求,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并分别呈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已经出台的,凡与本实施方案不符的,要尽快修正、完善。
(三)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以新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险重点对象。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
(五)三个账户(个人账户、统筹账户、风险基金账户)要真正做实,资金足额到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手段获取社会保障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第6篇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上访事件频发。究其根源是农民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养老得不到保障。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也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更关乎千百万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研究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进而解决这一问题在当下显得尤为迫切,于未来意义重大。
一、我国涉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政策
我国新农保试点工作自2009年开始实施,《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全国范围内的新农保工作提供了政策指导,文件确立了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任务目标是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参保范围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资金筹集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同时还对个人账户、养老金账户、待遇领取条件、待遇调整、基金管理监督、经办管理服务、相关制度衔接等都做了规定。各地也相继出台配套措施,贯彻这一政策。这一政策惠及全体农民,新农保试点也在有序地开展中,试点正也进一步扩大。国务院各部门也制定了一些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政策,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这些政策在保障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方面都有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和就业培训上,农民的养老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是,在实践中这新农保和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政策在制度的衔接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二、国内地区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上的有益尝试
(一)浙江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模式
1.浙江的四种模式。截止2003年底,浙江省11个市,涉及50多个县或县级市,建立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根据各市制度设计的基点不同,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第一,基本生活保障型。此种类型是参照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设计的,一般设为多个档次。缴费水平与保障待遇挂钩,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结合模式,保障水平相对较低。目前浙江大部分城市采取该种类型;第二,养老保险型。此种类型是参照城镇職工基本养老保险设计的,强调了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个人账户制,享受待遇与缴费时间和缴费指数挂钩,保障水平相对较高。仅有嘉兴市采取这种类型;第三,双低保障型。该种类型主要基于失地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及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两方面的考虑,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低缴费低享受水平进行设计,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结合模式。杭州市和台州市采取这种类型;第四,混合型。此种类型按照失地农民的不同年龄段、失地程度及就业状况等情况,实行基本生活保障或养老保险两种不同的制度类型。衢州市采取这种类型。
2.浙江模式的利弊。浙江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优势在于:一是制度设计的前瞻性与保障水平的多层次性。浙江省在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了其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而且在待遇水平上也体现了多层次和权利义务一定程度上相对应的原则;二是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各级政府部门之间、同级政府部门之间互有分工、权责对应、通力协作,共同保障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贯彻实施。在政策制定与管理过程中,浙江省政府定性定原则,省级相关五部门给予指导意见,市级政府制定试行办法,县级五部门拟定操作细则,下级部门参考上级部门政策制定细化规定。在业务分工上,以省一级为例,省土地征用领导办公室全权领导,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参保手续、业务管理、发放保障金,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确定被农民的数量和收缴资金,农业部门确定保障对象,财政部门建立专用账户、提取风险准备金、负责资金管理与监督,民政部门确认低保对象并提供低保。浙江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其四种模式除了非劳动力无需缴费外,其他失地农民都需缴费,这就使得原本收益不多的失地农民的当前生活捉襟见肘;二是浙江模式虽能结合各地的财力、就业等市情因地制宜,但各自为政的模式使得其统筹层次较低,不易管理且成本大,可能为日后提高统筹等级带来阻力;三是采用不同模式的地区由于政策差异而非农民本身收入水平不同导致的的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差异较大,加剧了地域差异,不利于社会保障公平性的维护。
(二)重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模式
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 第7篇
一、“城中村”改造建设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现状
所谓城中村, 一般是指在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 位于城区边缘农村被划入城区, 在区域上已经成为城市的一部分, 但在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上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的村落。
近年来,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城镇的范围持续扩大, 城镇人口不断增长。位于城市周边的土地, 在被征用后, 农民的身份发生变化, 他们不再依靠土地来生存, 村庄变成居民区, 形成“城中村”, 即“都市里的村庄”。根据本人获得的资料, 今年青岛共计划开工改造城中村40个, 涉及拆迁居民户2万户。按照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 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达到5450万亩以上, 失地和部分失地农民将超过7800万人。对农民而言, 征用土地使他们失去赖以生存的基础。
二、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失去土地的农民在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广大农民来说, 土地是其最重要的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农民失去土地之后, 由于其本身学历不高, 劳动技能缺乏, 加之没有经过相应的劳动技能培训, 在日益激烈的就业竞争中, 他们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加之缺乏长期稳定的经济来源, 抵抗风险的能力极弱。其在社会保障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一) 安置补偿费用低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 绝大多数的失去土地的农民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普遍较低。在补偿费用分配方式上, 村民普遍要求采取一次性“分钱到户”的方式, 而对其他的分配方式则不愿接受, 用土地换取社保的阻力比较大。而一次性的补偿方式, 虽然在短时间内可以使农民获得一大量金钱, 满足失去土地农民的日常生活需求, 但从长远来看, 绝大多数的农民对补偿款缺乏合理地规划安排, 往往不到几年所有的补偿款就被挥霍一空, 更有甚者会沾染上恶习, 陷入贫困境地。
(二) 失地农民就业困难, 转业培训实效不明显
因为失去了土地, 所以村民们不得不放弃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 离开土地, 寻求新的生活方式, 就不得不面临激烈的就业竞争。但是, 失地村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 很多都是初中学历, 并且由于世代以土地为生, 没有工厂工作的经验, 缺乏现代工业所需要的技能, 所以在社会生活中很难找到合适的岗位。尤其是城市郊区的农民, 他们的生活水平要比远离城市的农民的生活水平高很多, 因此他们对工资的要求也比普通的农民工要高, 他们不愿意去干那些需要耗费大量体力的工作, 而其本身又缺乏高新工作所需要的劳动技能, 所以局限性就更大, 就业困难更加突出, 很难找到称心如意的工作。其次, 政府未能及时提供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 且其能提供的培训种类很少, 不能满足劳动市场的需求。再加之, 他们接受的培训时间短, 又缺乏系统性, 因此, 他们所学专业的技术含量不高, 那么即使学成, 其就业前景很不乐观, 致使失去土地的农民丧失学习实用技术的主动性;并且政府对失地农民并没有特殊的就业指导, 使其缺乏对就业市场的理解。再者, 失去土地的农民思想观念比较落后, 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不高, 普遍存在“小富即安”的小农经济思想, 仅仅想依靠土地补偿金来投资建房, 然后将房屋出租, 依靠租金来维系生活, 就业积极性很低。
(三) 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 不能充分保障失去土地的农民的生活
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 失去土地的农民再就业难度比较大, 而且他们不能享受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待遇, 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群体”。现阶段的条件下, 大多数失地农民没有参加社会保险, 因此加大了以后生活的风险, 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还不完善的情况下, 失去土地就相当于失去了生活来源和基本保障。对于年龄较大的农民来说, 他们面对的就业压力更加大, 获得就业的机会更少, 这样将会使社会矛盾加剧, 必然会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以失去土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为例, 其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 养老保险政策不具有强制性。
现阶段我国对失去土地的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方式, 一般采取自愿参加的原则, 政府并不强制其参加养老保险, 失去土地的农民由于受传统养老观念的影响, 他们的养老观念相对滞后、缺乏理财知识和防范风险的意识, 不能很好的对自己的养老问题作出合理安排。因此, 仅依赖农民自己主动参与养老保险, 是很难实现养老保险的基础作用的。因此, 政府应该在制定合理的养老保险政策之基础上, 应适当增强缴纳养老保险的强制性, 积极引导, 以确保失去土地农民在其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出现时, 能够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2. 农民个人缴纳费用的比例过大。
失去土地农民的土地补偿款有限且并不是很高, 加之再就业困难, 收入减少, 并且失去土地后, 用于购买基本生活资料的费用加大, 其他开支也都呈现上涨趋势。农民的缴费能力是有限的。过高的缴费比例使他们有心参与养老保险但却没有参与的能力。因此, 政府在确定个人缴费比例时必须充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 使他们不必因为缴纳过重的费用而不能、不敢参加养老保险。
3. 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不高。
当前, 失去土地的农民养老金的发放一般多为二、三百元, 有些地方连一百元不到。这点养老金, 只够维持温饱, 甚至可能不够维持基本生活, 所以养老保险对农民的吸引力非常小。再者城市的物价水平要远比农村高, 失地农民转化为城镇居民后, 现有的养老保险金可能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支出。
三、对失地农民的保障措施
(一) 制定适当的土地补偿标准及利益共享机制
失去土地的农民获得经济收益的最直接、最快捷、最主要的途径就是土地偿款, 这也是他们以后生活的依靠。因此, 对于被征用土地的补偿, 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 要积极寻求国家和被征地农民之间的利益平衡点, 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利益共享机制, 以此来保证失去土地农民的经济利益, 这是保障失去土地农民的合法利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首先, 必须采用市场定价的方式, 提高征收的补偿标准和扩大补偿的范围。针对我国现今对失地农民的保障现状, 对国外城镇化进程中发生的问题分析研究, 对于那些被征用的城郊土地, 我们应该用市场价格为基础来确定土地补偿价格。对于比较偏远的地区, 其土地的市场价格一般较低, 因此, 除了按照市场定价之外, 还应该考虑为其提供除土地补偿款外的其他金钱补偿, 来维系他们以后的生活所需。并且必须扩大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范围, 增加补偿条款。在征收土地时, 必须对失去土地的农民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这样才能很好的保障失去土地的农民的日后生活需求和合法利益。
其次, 需要采取多种土地征收安置措施。政府可以从多方面、多层次对被征地农民的损失进行补偿, 增加土地征收补偿的方式、种类, 最大程度上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保障其幸福生活。必须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尽量避免因政府的征收行为, 而导致失地农民生活困难。根据具体情况, 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相应经验, 以社会保险安置为重点和难点, 转变以往的征地补偿只针对“地”补的观念, 将补偿土地和补偿农民相结合, 采取金钱补偿、就业安置、土地入股、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安置措施, 加大社会保障安置的力度, 才能从根本上保障解失去土地的农民的健康生活, 使他们没有后顾之忧。
最后, 对失去土地农民获得的土地补偿款项的使用给予相应的指导, 要让他们树立正确的金钱观, 合理规划其土地补偿金。现实生活中有不少被征地的农民, 由于缺乏对土地补偿金的合理、长远规划, 肆意挥霍, 没有几年就把补偿金挥霍完;更有甚者染上不良嗜好, 害人害己。因此, 政府应该加强引导, 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
(二) 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指导和保障
由于我国广大失地农民的受教育程度不高, 文化水平较低, 且缺乏相应的职业技能, 失去土地之后, 再就业困难, 压力大。因此, 政府必须要采取必要的措施, 改善当前的就业环境, 建立健全就业保障机制, 加强劳动技能培训, 提高失地农民的专业技能, 不断促进其就业。具体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1. 转变失地农民的就业观念, 增强自主择业和自主就业能力。
政府应积极引导失地农民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 从实际出发, 选择真正适合自己的工作。鼓励、引导、支持他们自谋职业, 积极参加职业培训, 增强竞争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以便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而且, 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的自主创业行为, 政府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给予支持、鼓励, 以解决他们就业难的问题。
2. 政府应当加强失地农民再就业的专业技术培训。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难的问题, 最好解决办法就是让他们学会必要的劳动技能, 满足工厂就业的需要。因此, 必须提高劳动技能培训的力度, 培训应该具有专业性、针对性。与企业签订定点合同, 只要失地农民达到一定技能, 就可以与该工厂签订劳动合同。
(三) 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加大保障力度
单纯依靠家庭养老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 养老保险制度在社会养老中的作用越来越不可或缺。《社会保险法》的颁布, 使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有了法律上的保障。为了使失地农民能够年老时有所依靠, 生病时能够看得起病, 就必须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提高保险质量。
社会保险, 是失去土地的农民最关心的问题, 也是与他们今后能否幸福生活最为重要的依赖条件, 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完善:
1. 加强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宣传。
通过宣传, 让失地农民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险的好处, 增强其参与社会保险的自主性和积极性, 提高他们参加社会保险的水平。
2. 不断降低农民自己缴纳的费用, 拓宽失地农民社会保险的来源。
失地农民费用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 具体比例确定应坚持政府保障为主, 个人保障为辅的原则。政府出资应在50%以上, 集体出资应在30%左右, 个人出资在20%左右。要积极创新缴费机制, 改变现行的筹款方式, 多渠道筹集资金。
3. 提高养老保险的领取数额。
之所以失地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不高, 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发放金额太少, 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够。因此, 提高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数额, 确实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就显得很重要。只有使失地农民感觉到养老保险制度确实能够给其带来利益, 使其相信参保能够保障其老年生活能够无忧无虑, 他们的参保积极性、热情才能高涨, 才能切实解决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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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中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第8篇
一、失地农民的现状
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失地农民”是指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全部或者部分征收征用后, 导致失去与土地相关的一系列权利, 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类特殊的法律主体。据有关部门统计, 每征1亩地就会造成1.4个失地农民。根据这个比例, 每年大约产生250~300万的失地农民, 随着今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 失地农民的数量将不断增多。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它是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 是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和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需要, 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二、目前中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现行征地制度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明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存在的直接原因是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根据中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法按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实际中, 有些基层政府为了加快当地的建设步伐, 追求政绩, 常常越权非法批准征地, 导致农民失地的随意性过大, 出现土地征收中不规范的情形, 进而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 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滞后, 损害农民的权益
1. 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法律界定不明。
中国土地法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 农民不是农村土地权益的主体, 对于由谁来代表农民拥有这些土地所有权, 谁来行使、如何行使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上的说明。由于征地实施单位一般不直接面对农民个人, 这就造成在征地过程中, 农民往往没有参与权和决策权, 甚至知情权, 从而导致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混乱, 弄虚作假, 暗箱操作形象普遍, 补偿款被层层盘剥, 层层截留, 真正到农民手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据国家有关资料统计被征土地征用费的收益分配比例为:地方政府占20%~30%, 企业占40%~50%, 村级组织占25%~30%, 农民仅占5%~10%。
2. 土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补偿费过低。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偿费都是按照土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来计算的, 这种规定没考虑到土地本身的价值, 也没有考虑到土地征收后地价的上涨, 没有将土地看做是资产来处理, 不符合政治经济学原理, 被征地区位因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供求状况以及被征用地的用途等因素全没有考虑在补偿范围之内, 补偿费过低的现象就难以避免了。明显偏低的土地补偿标准严重影响了农民的基本生活。
(三) 失地农民补偿安置方式较为单一
当前, 中国失地农民的安置工作主要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用地单位安置和货币安置三种。中国现在主要实行的是货币安置这种方式。货币安置是将征地补偿款一次性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让其自谋出路。但是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 农民拿到征地补偿费用后, 绝大部分将费用转为消费资金, 只有很少部分考虑投资再生产。尽管有部分农民转入二、三产业, 但有相当数量的失地农民仍然难以找到出路, 收入不稳定会随时存在着被淘汰的可能。导致这种情况的出现与其自身因素有很大关系, 农民由于知识结构单一, 综合素质低, 缺乏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 失地就意味着失业, 长远的生计难以得到保障。
(四)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完善
中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二元化城乡经济结构。城市实行的是“高补贴, 广就业”的“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而农村实行的是以群众互助和国家救济为主的“个体自我保障型”的社会保障制度, 其保障水平低, 覆盖面窄。由于大量的农民失地、失业, 他们成了一个典型的弱势群体, 生活在被社会遗忘的角落, 丧失了基本的国民待遇。一方面, 他们失去了土地, 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农民了, 没有了土地这个基本的生活保障;另一方面, 失地的农民并未真正地成为城镇居民, 因为他们失地后没有稳定的工作, 也没有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范畴。他们在城市受到种种不平等待遇甚至歧视, 不能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 没有享受到城市居民的各种社会保障, 就业受到排斥, 子女入学接受教育也常常困难重重。所以, 他们就成了种田无地、就业无门、保障无份的三无农民, 沦为国家、集体、社会“三不管”的地步。
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的深入,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直接影响到中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 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因此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刻不容缓。
三、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策
(一) 明确界定“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
征地制度改革必须明确界定公共征地的内容和范围。要站在维护农民利益的立场上, 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围, 控制征地规模, 尽量不多占用农民的土地。在公共利益之外的用地, 例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以及工业用地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等用地退出国家征地范围, 使它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的控制下, 逐步通过公开的市场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 严格征地程序, 重视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
政府是社会保障的主体, 在征地执行过程中, 必须保证土地权利人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谈判权。征地过程必须规范透明, 政府应起到监督职能, 严格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 使农民利益得到有效保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 接受群众监督。对于有争议的事宜可以建立专门的土地法庭或土地法院, 有效地解决关于土地征地方面的各种纠纷。
(三) 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改革土地收益分配制度
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征地补偿必须在确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基础上, 制定合理科学的补偿标准, 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 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补偿。要充分考虑到失地农民的基础生活、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问题, 从制度上做长远安排。影响土地价值除了要考虑土地被征用前的价值之外, 还应考虑因土地的区位、市场供求、经济发展及政府宏观政策等因素造成土地可预见的未来价值和潜在收益, 改革不合理的征用土地收益分配制度, 建立合理的土地资源开发收益分享机制。例如, 对工业园区建设和其他经营性项目被征土地, 可采用土地折价全部或部分入股、租赁的方式, 定额收取红利或租金, 让农民“失地不失权”、“失地不失利”。
(四) 多层次全方位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 让失地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可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工夫:
1. 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一是低保。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包括非因土地征用失地的农民;二是养老保险。要采取政府补贴、征地单位代缴等方式, 将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统筹用于解决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等问题, 不足部分应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摊兜底;三是失业保险。要建立失地农民失业登记制度, 由征地单位为在劳动年龄段、已参加养老保险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失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失业保险, 由社保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
2. 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险制度。
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对被征地农民来说是巨大的压力。中国绝大多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 农民无力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因而, 各地应该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 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投入、风险共担的机制, 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政府与民间结合, 强化多元投入机制;鼓励商业保险作为一种辅助或补充模式, 为被征地农民投保团体大病保险;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等等。
3. 建立教育培训机制。
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就业培训体系, 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文化层次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 力求做到时间短、掌握快、费用低、学得会。同时还要加强市场信息服务, 畅通市场与农户之间的联系渠道, 尽快把市场需求信息送到农民手中, 使其能尽快地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各级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 财政每年都应列出专项预算资金, 对农村劳动力培训进行补贴、扶持。
4. 建立再就业创新机制。
坚持就业与创业并重的原则, 积极为失地农民自主创业搭建平台。一是鼓励失地农民兴办个体、私营企业, 鼓励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大胆创业;二是提高农民的创业能力。政府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创业指导, 帮助他们拓宽生产经营门路, 提高对市场经济的适应能力;三是成立失地农民创业服务中心。为创业者提供各种信息咨询、科技服务、法律援助等等。
综上所述, “失地农民”问题是关系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的问题, 针对目前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弊端, 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分析, 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建立合理的土地资源开发收益分享机制和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个看似容易但在实施过程中阻力很大,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完善并非一朝一夕之事, 需要我们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摘要:失地现象是随着中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推进而出现的, 农村集体的大量土地被征收征用从而产生了“失地农民”。由于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征地程序不完善, 补偿标准较低, 农民自身缺乏再就业的能力, 造成农民在失地后生活没有了保障, 成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日益严峻。如不及时解决, 必然对整个社会甚至国家的发展稳定产生负面影响。阐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重要意义, 分析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提出解决失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问题,措施
参考文献
[1]唐海燕.中国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1, (1) .
[2]陈毅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问题研究[J].市场论坛, 2011, (6) .
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探析 第9篇
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 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导致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据2009年民进中央的数据测算, 我国每年新增的失地农民在400万左右, 估计2020年失地农民将超过1亿。农民失地, 作为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必然出现的社会现象, 本身并不是问题, 问题在于,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未完全建立, 长期以务农为业的农民失去了依附于土地的各项权利, 缺少非农技能培训, 导致就业困难, 加上土地补偿费用有限, 且多为单一的货币补偿, 对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难以起到有效的保障。于是征地引发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日趋激烈, 因征地而引发的上访, 抗拆等现象充斥报纸刊头, 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而, 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失地农民未来生计的长效机制。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问题现状
失地农民, 是指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 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统称为失地农民。目前导致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主要因素有城市化步伐急剧加快与二元化经济结构的不对称, 现行的土地政策缺陷与土地财政的冲突, 征地补偿政策的权利不平衡与信息不对称, 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完善四个方面。
首先, 城市化建设的急剧加快与二元化经济结构的不对称。城市化道路是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型的基本规律, 也是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我国的城市化率从1949年的10.64%到1978年的17.92%, 再到2011年的49%, 可以看出改革开放30多年来, 将近3亿多农村人口迁移到城市。但是从2010的统计数据来看, 拥有城镇户口的只有33%, 与之相对应的是, 有13.59%即1.28亿生活在城镇里的人没有城镇户口及享有城镇居民待遇。这表明农民离开乡村到城市就业与生活, 但他们在劳动报酬、子女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许多方面并不能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未能真正融入城市社会。这是我国城乡二元化的历史根源问题, 在短期内还不能解决, 并且城市化建设作为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一, 城市化建设的步伐不会减慢。
其次, 现行的土地政策缺陷与土地财政的冲突。一是我国自从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开始, 取消了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条款, 取而代之的是增加了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这种单一的货币补偿形式虽然简单易行, 但是忽视了农民依附于土地的各种权利, 忽视了对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培训, 忽视了实地农民进城的权利保障, 使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难以起到有效的保障。二是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导致所有权人的缺失, 政府征地时农民便没有权利与政府讨价还价, 因为土地是国家的, 是政府的。当然目前农民也不可能获得土地的所有权, 因为如果把所有权给农民, 那么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将轰然崩塌。
再次, 征地补偿政策的权利不平衡与信息不对称。一是农民的补偿收益被侵占。地方政府违反国家严格区分公益性征地与商业性征地的征地制度, 将商业性用地以“公共利益”名义征地, 或者擅自降低补偿标准, 或者土地补偿费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被上级补偿款项分配部门截留补偿资金。二是农民没有土地定价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农民的补偿款由政府部门统一划定, 公布征收事宜, 把土地的价格只是一个简单加总, 缺乏市场引导。三是征地补偿分配机制存在缺陷。补偿费是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费用构成。但是农民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就业保险等都是依附在土地上的, 而补偿标准只以年收益的固定倍数为限, 没有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各种社会保障和长期费用负担。四是土地维权困难, 缺乏相应的法律依靠。
最后, 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完善。虽然我国已于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社会保险法》, 现阶段没有完全的铺开, 保障的数额也是处于一个很低的水平。首先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和知识水平相对较低, 缺乏竞争力, 就业很困难。其次经济收入不稳定, 社会管理机制不完善。缺乏相应的政府性培训机构, 失地农民无从获得相应的改善生活的能力, 缺乏经济来源的农民将会引发潜在的社会问题。还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不完善, 缺少合理的养老, 医疗等政策性保险, 生活缺乏保障。
二、失地农民产生的负面影响
失地农民问题是随着城镇化产生的问题, 不仅数量庞大, 而且文化素质偏低。这一问题如果没有妥善处理, 将深远地影响着中国未来的稳定与社会和谐发展, 甚至引发公共危机。
首先, 失地农民生存的安全性与可持续性缺乏, 威胁社会稳定。失地农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属于弱势群体, 处理不好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 引起整个国家的就业紧张和整体贫困, 进而威胁社会稳定。还有就是失地农民的产生必然产生于农耕地的减少, 农耕地和劳动力的减少容易诱发粮食危机。粮食危机作为影响全球人类的安全必须得到重视。
其次, 扩大贫富差距, 政府支出加剧。失地农民土地失去土地的缚着力, 基层政权对失地农民的约束力变小。由于失地农民与城市市民、失地农民之间、政府与失地农民、开发商与失地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公平, 引发信仰危机。部分失地农民走入城镇, 成为城镇的游离人群, 容易引发失地农民的社会失控问题。
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
经过对失地农民产生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 在城市化加快的步伐下, 失地农民的产生具有其合理性, 但是也必须加以重视。把失地农民纳入整个社会保障体系, 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工农差别的执政要求, 兼顾国情, 通过多元化、多层次的制度安排, 逐步向完善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改革征地制度, 提高土地补偿标准, 从源头上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问题。征地前的审批和范围需要审慎研究, 征地过程中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督体系, 平等交易, 征地后对失地农民的生活进行不定期的监控, 加强对失地农民的社会管理。补偿的形式可以采用多元化的形式, 例如可以以现金, 培训等方式结合起来。
二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引导失地农民参加各种社会保险, 逐步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首先, 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是全体国民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其次, 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部分, 失地农民作为社会公民理应得到老有所养, 老有所养。还有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也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
三是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失地农民采取自愿原则, 参加各类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保障需求方面的作用。首先, 商业保险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积极发展商业保险, 可以为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提供保险保障, 补充完善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其次, 商业保险可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商业保险可以凭借其产品灵活多样、选择范围宽广、注重个人交费能力等特点, 为整个社会提供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服务, 满足整个社会不同区域、不同人群的多层次保障需求。改善人民群众的未来生活水平。再次, 商业保险可以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高政府行政效能。通过商业保险现有的机构网络和人力资源来经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不仅可以通过市场竞争给民众提供明显优越于政府垄断时的服务质量, 而且有利于降低政府直接经营的财政投入的边际成本效应。最后商业保险可以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运行效率。由保险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等私营机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运作效率比政府或公营机构有较大幅度提高, 在确保基金安全性的同时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四是, 完善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体系。可以将失地农民培训体系的建立作为政绩考核标准之一, 只有在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下, 义务对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 提高失地农民的精神文化素质, 学习生产技能。以适应竞争日益激烈的就业市场, 努力促进其上岗就业。拓展就业空间, 为失地农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
总之, 只要我们切实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 努力创新征地管理社会工作, 就一定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建立起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迅速推进, 农用地被大量征用, 由此产生一大批拥有农村户口, 却没有土地的失地农民。失地农民由于自身和体制的局限性, 逐渐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本文从探讨失地农民面临的社会保障现状, 然后分析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足的原因及其危害, 最后就如何在实践中实事求是地制定、完善和落实相关的配套政策提出建议。
关键词:失地农民失地保险,社会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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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第10篇
我国城市化水平越来越高,大量的农村土地变为城市用地或工业用地,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
在走向城市的同时,他们并没有顺利的完成由农村居民向城市居民的转变,而是失去了从前平稳安定的生活,成为了社会上流离失所的一类人。并没有得到预想的美好生活。
1 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根源
1.1 现行农地征用制度的缺陷是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直接制度
根源:在造成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诸多因素中,有一个主要的根源,就是现行农地征用制度。
1.1.1 农地征用制度的主要理论缺陷
我国现行的农地征用制度建立于新中国成立初期,虽然几经修改,仍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国家权利至上、政府包办一切等传统观念依旧渗透其中,与当今的市场经济很不协调,而且构成了对农民利益,尤其是对失地农民利益的极大侵害。
(1)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概念混淆。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是近现代世界各国土地法律中两个极为重要而又并不相同的概念。我国现行立法所规定的土地征用事实上引起了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即在土地征用的名义下,土地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立法上所言的土地征用实际上是土地征收。(2)“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土地征用目的泛化。《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用”,但对公共利益未作具体解释。《土地管理法》第43条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依法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土地。”这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用地,无疑包含了企业和个人的经营性用地,这显然已经超出了“公共利益”的范畴,是对农地征用目的的严重泛化。必然带来政府土地征用权的滥用,结果势必导致对农地产权主体,特别是对农民利益的损害。
1.1.2 农民土地征用制度在安排上的具体失误
(1)征地补偿标准不够完善合理。现行的农地征用的补偿制度是“产值倍数补偿法”它是指以土地前三年的平均产值为标准来确定的,这种补偿方法不够合理,需要新的更加合理的补偿标准来替换。(2)旧有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制度不够公平、清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补偿共有四项: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但在实际中农民所能获得的具体补助只是“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这一项,农民所能获得的补偿很少,这明显对农民不太公平,因为他们毕竟是低收入人群,政府要在这方面工作上作出积极的改善。(3)征地程序过于简单,容易带有偏向和腐败情况。无论是土地的申请阶段,还是实施阶段,都是只经上级主管领导部门审批就可以,这种不够严谨的制度,就容易造成工作上的疏漏,给地方政府滥用职权提供了便利条件。所以就目前阶段而言,我们要把着力点放在对两个阶段的程序的完善上,就目前阶段而言,两者都不够完善。(4)安置责任主体不明确,方式单一。对于农民安置问题的解决,现在一直处于无法落实的状态,因为在责任划分的过程中,主体不明确,虽说有多种途径,像用地单位安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等,但在实际的履行过程中,能真正实现的很少很少,在当今的劳动制度不完善的前提下,农民的就业问题非常难解决,他们不仅工作机会少,也缺乏必要的工作技能,有些农民不得不面对失地又失业的双重困境。
由上可见,现行农地征用制度存在着许多方面的不足,这些不足直接影响着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直接制度根源。
1.2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是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制度根源
毫无疑问,失地农民权益受损,主要是农地征用制度惹的祸。但是,它并不是造成这一社会问题的唯一制度根源。现行农地产权制度所存在的种种缺陷在其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负面作用。
1.2.1 农地所有制性质模糊,农地所有权权能残缺,使农民的土地权益缺乏法律基础
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然而,这种集体所有制究竟属于什么类型的集体所有?这里的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到底是怎样一种利益关系?农民集体的构成要素———个体农民在集体中应当享有什么权利?对于这些问题,相关法律都未作明确界定。从而使得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成为一种似乎人人有份实际上又人人无权的抽象物,这种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村土地也成了一种公共品。因而,在农地征用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权益难免受到来自多方面的侵害。
1.2.2 农地所有权主体虚置与错位,使农民在农地征用中缺乏真正的利益代表
对于法定的农地所有者———农民集体,《土地管理法》和《民法通则》都解释为乡(镇)、村及村民小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所有权行使者主要为村委会。这些规定,同时存在所有权主体虚置和错位两大缺陷。首先,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实行之后,原先政社合一的乡(镇)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完全剥离,成了纯粹的一级行政机关,而过去的村级集体组织———生产大队也已解体,新的主要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村级集体组织尚未普遍建立,至于村民小组,其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因此说,法律规定的上述三级农地所有权主体实际上是虚置的。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是两个从内涵到外延都不相同的概念,二者不能简单的相互替换,现行法律将农民集体解释为上述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就从理论上造成了农地所有权主体的错位。使集体土地在被征用过程中,没有人真正代表和维护农民的利益。在农地征用中,在与政府交涉补偿标准等重大问题时,村干部往往在更大程度上跟着政府的指挥棒转,而不会真正站在农民的立场上,忠实代表和维护农民的利益。
1.2.3 农地所有权行使程序不明确,使农民的土地权益缺乏应
有的组织和程序保证《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是,作为一个集体,应当有特定的构成要素和组织形式;作为一种集体所有权,也应当有明确的运行规则和行使程序。然而相关法律对此都未提及,使农民的土地权益缺少了应有的组织和程序保证。农民在土地征用、流转和开发等重大事项上普遍没有发言权,而且连知情权也没有,因而根本无法有效保护自身的土地权益。
1.3 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是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相关制度根源
长期以来,我国一贯实行的是城乡二元化社会和经济结构。城市实行“高补贴、广就业”的社会保障制度,即有了城市户口,就可以享受就业机会和养老、医疗等一系列社会保障,以及粮食、副食品、住房等各项补贴。而农村的社会保障除了村社提供的五保户基本生活保障和国家提供的灾害救济以外,其余农民的就业、医疗和养老等则完全没有保障。法定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委会)管理和使用的土地补偿费,许多村庄的村干部出于自身利益等种种原因,也很少用来为失地农民解决养老和医疗保障;就失地农民本身来讲,因为所得补偿费低微,大都无力自行购买商业性保险。这样一来,在失地农民的就业遭遇困难,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而得到的补偿、补助费又花光之后,他们就不可避免的成为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
2 缓解失地农民问题的对策建议
失地农民权益的损害是一系列制度缺陷造成的,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彻底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必须对我国的制度进行深层次改革、创新、补充,从而使失地农民问题得到有效的缓解。具体地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2.1 明确农地所有权主体,制定所有权行使程序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者有三种,即乡镇、村及村以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样多元而交叉的所有权主体,不仅会造成所有权行使的混乱,而且会造成对农地使用权主体———农民土地权益的多重损害。具体做法可以是:比较小的自然村,土地所有权归村农民集体所有;比较大的行政村,土地所有权归村以下(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完全剥离乡镇政府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同时改变一地多主的所有制格局。为了便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还须制定相应的土地所有权行使程序。应当规定,一切关于集体土地的重大变动事项,诸如农户承包地的调整,集体土地的对外转包、出租和开发等,尤其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让,都必须经过农民集体讨论,在同意人数达到1/2,甚至2/3方可实施。
2.2 扩大征地补偿标准,制定征地补偿分配的透明度
作为地方政府,虽然无法对征地制度进行全面改革,但通过提高补偿标准和加大征地透明度等措施来尽量提高失地农民土地补偿,即是力所能及也是责无旁贷的事。关于农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国务院新出台的区片综合地价不失为一个较为可行的过渡性方案。这种补偿办法虽然不如实产价格那样客观公正和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但它毕竟考虑了土地的类型、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较于实行了多年的“产值倍数补偿”更为合理,能更好地维护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且有利于避免基层政府在征地补偿中的随意性。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也是失地农民利益保障的重要环节。目前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比较混乱,而且缺乏起码的透明度。征地者一般不把补偿款的总数向农民交底,村干部对于分多少留多少、留下钱来干什么也不交农民讨论,一些贪得无厌的村干部甚至肆意私吞,农民的土地补偿款几乎成了任人宰割的唐僧肉。这个问题不解决,即使补偿款标准提的再高也到不了失地农民的手里。解决的措施主要有三条:第一,补偿标准的协商不能只在地方政府与村干部之间进行,必须吸收一定数量的失地农民代表参加;第二,要召开听证会,把土地补偿标准的协商的过程和结果向全体被征地农民通报,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在被征地农民1/2以上接受补偿标准时方可实施征地;第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必须经全体失地农民讨论决定,村干部不得擅自截留。征地透明度和农民参与度的加大既可以避免地方政府压低补偿标准,又可以杜绝村干部的暗箱操作,因而必将有效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
2.3 多管齐下,促进失地农民转岗就业
政府必须把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当作一件大事来抓,采取多种手段,使失地农民在离开土地后尽可能多地实现转岗就业。首先,通过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一是建立培训体系:政府应当从新增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拨出一笔资金,依托成人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各级党校等,建立起一批失地农民安置就业培训点,对失地农民进行无偿或低收费的技能培训,也可以采取向失地农民发放培训代金券的方式,让农民根据自己的情况有选择的参加培训。二是提高培训效果:要指派专人收集市场的用工信息,然后根据市场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培训内容,采取动向培训和订单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有组织的进行劳务输出:对于已培训的失地农民要发给培训合格证,并有计划的组织他们到境外、省外、区外就业。其次,千方百计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岗位。一要努力拓宽失地农民就业空间:可以采取留地安置的办法,从征收土地中划出一部分土地,在税费和手续上给予适当优惠,并在企业建立治理结构方面给予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二、三产业,吸收部分失地农民就业。二是大力发展配套性社区服务业,鼓励农民进入工业区、开展农产品贸易、小商品批发及各类服务。三是完善就业市场服务体系:健全劳动力市场,规范职业介绍机构,完善再就业援助中心服务功能,为失地农民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和社会保险等免费服务。再次,努力为失地农民搭建自主创业的平台。一是积极支持失地农民兴办个体、私营企业。要降低失地农民创业的门槛,提供优惠政策,支持失地农民特别是他们中有能力有经验的人大胆创业。二是提高失地农民的创业能力。在失地农民培训中要对有意自主创业的人进行创业基础知识教育,同时根据他们的创业类型给予具体指导。三是做好失地农民创业的服务工作。成立创业服务中心,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对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
2.4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应当在征地的同时,为失地农民解决城镇户口问题,并为他们建立基本的社会保障体系。
2.4.1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可以分类办理,对于已经就业的失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对于尚未就业的失地农民,按年龄段分别给予办理不同的养老保险。
2.4.2 建立适当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国家现有的最低生活保障,只限于城市居民,但失地农民已无土地保障,且面临很大的就业困难。政府在征地的同时应该为他们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
2.4.3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农民医疗保障体系,要建立国家、集体
和个人共同投入、风险共担的机制,引导社区集体、企业、慈善机构及个人的捐助,为失地农民建立大病保险制度。
此外,我们还可以大胆进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市场化转让,以及农村集体以土地入股与企业合作开发的试点,一方面让农民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也为今后建立城乡一体化土地市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做好准备。
综上所述,不对造成失地农民权益严重受损的整体性制度进行根本变革,也不可能彻底解决失地农民问题,但完全可以通过一些力所能及的措施使当前非常突出的失地农民问题得到有效的缓解,从而使我省的社会保持安定、经济、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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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思考 第11篇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政策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加。如何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和改革发展大局。江苏省沛县就此进行了有益探索,不断健全完善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体系,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效。
一、沛县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体系的做法
(一)健全制度。全县约有失地农民25000人,失地976.78公顷。为保障失地农民生产生活,沛县政府在2004年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成立了以县主要领导为组长,国土、农工、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2007年出台了《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8年下发了《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提出了及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2010年出台了《关于促进失地人员创业培训的实施意见(试行)》,对自主创业者给予免费培训。
(二)强化培训。一是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同步发放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标准的就业、失业待遇。鼓励企业用人单位优先招用失地农民,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保。二是开展创新培训,提高就业竞争能力。19所定点培训机构(包括中专、职校)集中将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作为培训对象,联合开展就业培训。2014年拨付失地农民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资金53万元,为其开办专业(工种)5 个,培训1621人, 1118人实现就业。三是广拓渠道,帮助失地农民“找饭碗”。举办失地农民专场招聘会,将招聘专场和乡镇“赶集”结合起来,帮助126名失地农民解决了就业难题。先后对3000余名失地农民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发布劳务用工信息15期,提供用工岗位4000多个,达成就业意向2000余人次。四是科学带动,引导失地农民“造饭碗”。引导失地农民大力发展种养、运输等,数百名农民成为私营老板,吸纳周边5800余名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就业。
(三)创新举措。以被征地农民自身特点和实际需求为突破口,建立用地单位、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保障制度。从有限的土地补偿安置费中拨出一部分,为中老年人办理新型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按100—1200元档次缴费(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政府按不同档次进行补贴。对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用地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达到60周岁可领取养老金。剩余土地人均不足0.1亩的居民,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能得到生活补助。
二、沛县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安置补偿方式单一。现行失地农民的安置方法主要有三种:由征地单位吸纳失地农民就业;把征地款付给乡、村集体,让其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将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失地农民,这也是目前主要的安置方式。2004年以来,沛县被征地农民几乎全部选择了一次性领取补偿,绝大部分农民将安置费用转为消费资金,很少用于就业、创业,真正再就业的人不多,留下了失业隐患。久而久之,长远生计难以得到保障。
(二)农民失地后缺乏社会保障。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资料,还承担着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根据农业部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统计,从1987年到2001年间,全国用于非农建设的占用耕地达3394.6万亩。按照预测,从2000—2030年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目前我国失地农民约有1.27亿人,按照每年200多万人的增速,到2030年我国将会有1.7亿左右的失地农民。现行安置办法未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养老、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一旦土地被征用,农民就失去了基本生存的保障,务农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生活在城市边缘,成为新的弱势群体。
(三)失地农民就业难。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民受教育程度偏低,再加上职业技能的匮乏,农民失地后就处于“坐吃山空”的状态,未来生活极不稳定。据统计,失地农民的失业率高达34%。
三、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体系的建议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应当受到重视,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势必造成严峻的社会问题。要想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不仅要集思广益,全方位、多角度采取措施综合治理,更需要从根源入手,完善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构筑多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提高补偿标准,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一是按照“政府能承受,群众能接受”的原则,适当提高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标准。对公益性的国家征地,采取公平补偿原则,提高现有土地补偿标准,增加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对非公益性征地,如企业占地等,引入谈判机制,让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一方,直接参与土地市场交易。
二是健全科学规范的监督体系。对征地中的各项补偿款,要设立专项保障基金,确保失地农民的生活。尽量不将征地补偿款一次性发放至农民手中,避免部分农民短期消费行为。建立公开透明的基金管理办法,由各级部门(包括全体村民)共同监督,确保基金合理提取、正确使用。
三是做大做实社会统筹账户基金。在新征用建设用地时,加强土地成本核算,征齐征足保障风险金,扩大资金筹集渠道,做大做实社会统筹账户,消除被征地农民顾虑。
(二)规范人员管理,加大就业培训力度。
一是规范失地农民管理。建立失地农民跟踪服务电子信息档案和动态管理服务机制,不断完善失土农民基本情况信息库,形成动态登记、动态管理、动态服务。
二是健全职业培训网络。依托失地农民职业培训基地,将失地农民的培训项目、培训地点、补助办法,通过基地平台,及时向失地农民公布,真正实现培训有门路、培训有人员、培训有效果。
三是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制定、完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被征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发挥农业生产技能,通过承包农业园区、发展规模化种养基地等多种渠道,不断拓宽产业致富门路。
(作者单位:江苏省沛县财政局)
责任编辑:欣闻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第12篇
一、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1、现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短期性和不平等性
目前, 农民失去土地后, 主要有以下几种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后自谋出路、征地单位或原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以及目前部分地方正在探索的土地换社保安置。目前, 这些安置多少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例如货币安置, 标准不一、一次性补偿费终究有限;征地单位以及原集体经济组织就业安置, 工作往往是不稳定的, 收入也是不确定的;土地换社会保障安置, 地方政府无财力承受等。
2、农民失地后就业无门
由于缺乏就业和创业能力, 农民失地后就处于坐吃山空的状态, 未来的生活极不稳定。据统计, 失地农民的失业率高达34%。
3、农民失地后缺乏社会保障
由于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资料, 还承担着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而现行的安置办法往往未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养老、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因此, 一旦土地被征用, 农民就失去了基本生存的生活底线, 务农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 生活在城市边缘, 成为新的城市弱势群体。
二、国外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在征地中注重对农民给予公平的补偿。国外土地征用补偿的内容, 包括地价补偿、地上物 (土地改良物) 补偿及其他补偿。各国土地征用补偿的标准虽不一致, 但都力争保证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至于降低。在很多国家, 法律都要求政府必须给予被征地者公平合理的赔偿。发达国家所征土地仪按市场价格实施补偿。总的看来, 土地征用费和土地赔偿款构成失地农民的全部费用。其中土地征用费大体上等于土地价值, 土地赔偿款则是对失地农民因土地被占用而遭受的经济及其它损失的弥补。部分国家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往往超过土地的市场价值, 以确保失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同时, 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 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解决失地农民保障问题的建议
失地农民已经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农民了, 只是由于户籍和身份的原因才仍被当作“农民”。当他们完全失去土地时, 就已经和城市居民没有本质的区别了, 他们一样得承受市场经济下存在的巨大风险。伴随着征地范围过宽, 公益范围的无限扩张, 土地补偿机制 (分配、使用、管理) 的混乱以及对失地农民的安置保障机制的不规范、不完善。因此, 必须为失地农民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 但是要建立一个与城市居民相似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还受到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因此, 目前只要设计一个与城市居民相对较近, 便于今后与城镇社会保障相衔接的可操作的方案。
1、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明晰农村土地制度的产权结构。
现有的土地法律法规虽然规定的土地所有权的形式, 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规定只是法律虚置的形式, 按现有的土地管理体制, 农民是无法主宰驾驭自己对土地的使用权, 即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不被尊重和保护。从法律上确定农民独立的土地利益者地位, 明晰产权, 减少或最大限度减轻对农民土地利益的侵害。
2、改革征用补偿制度。
真正区分不同类型的土地征用, 缩小征地范围, 允许农民的集体土地在符合国家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情况下, 平等地进入市场流转。从体制、机制和社会保障功能的多个层面上建立失地农民保障体系, 使农民失地变得更加富有而不是“今不如昔”, 这就是改革目前的补偿制度, 增加给予农民的征地补偿幅度和范围。
3、建立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
失业是失地农民面临的最大问题。总是“输血”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要强调农民自身的“造血”功能。因此, 政府除合理予以货币补偿外, 还应考虑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 在劳动就业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 组织劳务输出, 加大培训力度, 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各级政府可拿出一部分土地出让金, 专门用于失地农民的定期再就业培训。
4、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消除失
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尤其是医疗和养老保险。现在不是钱的问题, 土地增值收益那么高, 从土地出让收益、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钱来, 完全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摘要:世界发展历史证明, 农民不断地从土地上剥离出来, 让越来越多的农民成为市民, 是一个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子, 也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的必经之路。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农民生存保障体系, 失地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就成为影响社会政治经济安全发展的一个极为严重的制约问题。
关键词:失地,保障,政策
参考文献
[1]高勇:《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探讨》《经济学家》2004年第1期
[2]陆迁、叶小雯:《关于我国失地农民的安置和补偿问题的思考》《农业经济导刊》2005年第8期
[3]李一平:《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制度分析与对策》转自http;/www.hnass.com.cn/zzxk/200402/1-41.htm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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