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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协议书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继承房产协议书(精选15篇)

继承房产协议书 第1篇

赡养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身份编号:_____________,现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__号。

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身份编号:_____________,现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__号。

被赡养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身份编号:_____________,现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__号。系赡养人之生母。

被赡养人:______________,因年老多病,无经济收入,独自生活困难很大。为了使被赡养人安度晚年,经其儿子_______________、女儿_______________协商意见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自_______________年1月1日起,赡养人轮流接被赡养人回家共同生活,全面负责照顾被赡养人的生活,并负担其同生活期间被赡养人的`全部费用开支。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不得低于任何一位家庭成员。赡养轮换期为每半年一轮换,赡养次序依次为儿子_______________、女儿_______________-儿子_______________、女儿_______________。

二、未轮到接被赡养人共同生活的赡养人至少每月亲自或委派家庭其他成员探望被赡养人1次。赡养人患病住院或遇到重大事件时,由共同生活的赡养人通知其他赡养人,共同轮流护理或商讨处理办法。共同生活期间,如被赡养人因特殊原因,费用开支大幅度增加,可由其他非共同生活的赡养人予以补助。

三、被赡养人现居的住房以及拥有的现金、财物任由本人处置,赡养人不得干预。

四、本协议不尽之处,可随时补充修改,但须经各赡养人一致同意。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赡养人、被赡养人各执一份。

赡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被赡养人:______________(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继承房产协议书 第2篇

经尊敬的父亲(张官强)和六个子女协商,现我愿意将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7号房屋壹栋赠与六个子女(张国秀、张勇、张林、张秀华、张春华、张斌)的名下,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房产分配情况:长女:张国秀;房屋五间(房屋第一、二层靠河边楼梯间三间,第四层有两间归张国秀所有;第四层其余房屋归次二女张春华所有)。长子:张勇;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7号房屋壹栋张勇不参与继承,(但参与南江县正直镇房产的继承,其它五个子女不得参与继承)。次子:张林;公路平面以上第二层(第六层)靠下河边五间房屋归张林所有,(共计房屋壹套)。注:公路平面以上第二层(第六层)的卫生间由张林、张斌共同所有,但第五层共计有两套住房。次女:张秀华,公路平面以下第二层(第三层)房屋归张秀华所有。(包括靠河边楼梯间二间房屋)。次二女:张春华,公路平面以下第一层(第四层)房屋归张春华所有。(第四层有两间归张国秀所有)。次二子:张斌,公路平面以上第二层(第六层)靠上河边五间房屋归张斌所有(共计房屋壹套)。注:公路平面以上第二层(第六层)的卫生间由张林、张斌共同所有,但第六层共计有两套住房。

二、房屋第五层(门市部)共四个(包括门市后面的房屋)归张林、张秀华、张春华、张斌共同所有,(但现在门市部所有的出租租金归父亲张官强所有,租金由父亲一直收取到百年归世后,房产由张林、张秀华、张春华、张斌四人(每人一个门市部)继承。

三、房屋第七层的产权是由张春华本人所建,不属于父母亲的产权。

四、房屋第七层以上任何人无任何理由再加层。五、父亲(张官强)在百年归世后,由五个子女(张勇、张林、张秀华、张春华、张斌)共同把老人送上山后,所发生的经济由五个子女共同承担经济责任,但由张斌、张春华来承头主办此事。

六、此协议共七份,(每人一份)由父亲和六个子女保管,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父亲签字:

儿女签字:

继承房产协议书 第3篇

2008年12月17日,黄琛南在家里吃完早餐后,像平时一样骑摩托车去上班。

20多分钟后,其父黄亚生的手机突然响起,来电显示的是儿子的号码。“喂,请问你是黄琛南的父亲吗?”手机里传来了一个陌生人焦急的声音。“你是?”黄亚生里一紧,不祥的预感袭上心头。“我是医院的一名医生,你儿子出了车祸,不省人事,现正在医院抢救。我们从他随身携带的公文包里找到了他的身份证和手机,这才给您拨打的电话,你们快点来医院吧。”“好,我们马上就到。”黄亚生慌慌张张地对老伴郑梅喊道:“儿子出车祸了我们得马上赶到医院。”郑梅一听,慌了神,丢下手里的家务活,与黄亚生一起赶往医院。

当他们赶到医院时,还是迟了一步。黄琛南因伤势过重,来不及见亲人最后一眼便魂归天国。黄亚生老泪纵横,郑梅则瘫倒在地。这时,黄琛南的妻子孙琼也从单位赶到了医院,她扶起婆婆,然后呆呆地站在走廊上……

悲痛过后,一家人慢慢地回过神来,他们从医生那里弄清了黄琛南出事的经过。原来雨天路滑加上黄琛南的车速过快,摩托车不慎翻下了路边的沟坎。更不幸的是,他失去控制后头部着地,重重地撞在了_一块岩石上,当即昏迷不醒,当他被人发现送到医院时,因伤势过重,医生也无力回天。

儿子安葬后,黄亚生和郑梅开始担忧起往后的生活。原来,年近七旬的他们没有退休工资,一直与儿子儿媳住在一起,他们居住的那幢四层楼房也是由儿子出钱修建的,房产登记在儿子的名下如今儿子去世了,儿媳没准会改嫁,他们因此感到不踏实,不得不为以后的生活考虑。

在黄亚生的提议下一家人召开了家庭会议,他们居住的楼房成为了焦点。房屋归到公婆名下儿媳不同意;归到儿媳名下公婆又不赞成。商量来商量去,一个折中的办法让双方皆大欢喜。

2008年12月23日,黄亚生、郑梅夫妇和孙琼经平等自愿协商,就黄琛南去世后的家庭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一、双方现共同居住的四层房屋的产权归黄琛南的儿子黄明所有;二、黄亚生、郑梅、孙琼、黄明对该幢房屋均有居住权,其中一楼、四楼归黄亚生、郑梅夫妇使用,二楼、三楼归孙琼、黄明母子使用……

家庭风波不请自来,协议反倒变成诉讼的导火索

黄琛南去世不久,孙琼的父母和亲友们不停地劝她再找个伴侣。一开始,孙琼念及儿子还小,丈夫去世时间不长,一直拒绝。可后来她也招架不住众人的劝说,点头答应了。亲友们四处为她介绍对象,也时不时地有男子来孙琼家附近打听。

儿媳要改嫁,黄亚生夫妇也知道这事儿是拦不住的,司儿媳总是在眼皮子底下张罗着,他们看在眼里,心里难免有些难受。每当他们与儿媳碰面时,老俩口因心情不佳,总会给些脸色,日子久了他们与儿媳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僵。

2009年6月28日,孙琼与郑梅在家门口擦肩而过,郑梅说:“你现在看到我连招呼都不打我儿子才死了几个月啊。再怎么着,我还是孩子的奶奶呢。”面对婆婆的责备,孙琼抱怨:“妈,咱们天天见面,您怎么变得那么生分了而且我正想着事,走神了。”“我看你是急着找个老公再嫁出去吧!”说到这,郑梅满肚子伤心,禁不住落下泪来。孙琼没有理睬婆婆的情绪变化,上了楼后重重地把门关上了。

此后,黄亚生夫妇和孙琼的关系急剧恶化,争吵不断,虽住在同一幢房子里却形同路人。2010年4月,他们再次争哦黄亚生拨打了“110”。后来他们在警察的主持下达成了一份“补充协议”。按照“补充协议”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仍归黄明所有,房屋的一楼由黄亚生夫妇和孙琼共同出资进行隔断,各自使用一半。

10月的一天,黄亚生突然想起把房屋产权归到孙子名下的争情一直没有办理。为此,他来到房产管理局咨询该如何为孙子办理房产证。咨询完后,黄亚生火冒三丈。原来3个月前,孙琼背着他们偷偷地把房子转到了她的名下办理了以孙琼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

“这怎么行。”黄亚生回去跟老伴一说,郑梅同样怒气冲天,他们要找孙琼问个清楚。“咚咚咚”,他们使劲地敲孙琼的房门。孙琼一开门,黄亚生夫妇便怒气冲冲地指责她,并责令她马上把房子过户给黄明。面对公婆的责问,孙琼说:“按照协议,房子是给黄明的,黄明又是我的儿子我是他的监护人,他的房子自然由我来管理,我爱登记在谁的名下就登记在谁的名下。”黄亚生夫妇顿时无言以对。

孙琼的回答让他们感到不满,房子若变成孙琼的,那他们的居住权会随时打水漂,而且孙子长大后,也不一定能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该怎么办?黄亚生夫妇静下心来,思考对策。

到了这地步,他们想去法院起诉孙琼。可这诉讼请求该如何提呢?他们面临着两种选择。第一种是要求执行协议,请求法院判令孙琼把房子过户到黄明的名下同时保证他们老两口对房屋享有部分居住权;第二种是请求撤销协议,那么房子便是黄琛南的遗只他们就能以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分割。

遭遇法律瓶颈:没过户的房产到底归谁?

2011年春节后,黄亚生夫妇以一纸诉状,把儿媳孙琼和孙子黄明告上了法庭。他们诉称,当初双方签订的协议中,产权归黄明所有的约定是一种赠与,他们和孙琼都是赠与人。对房屋这样的不动产来说,只有办理过户手续,赠与才算完成,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现在,该房屋还没有过户到黄明的名下他们作为赠与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同时请求对黄琛南的遗产即房屋进行分割。

孙琼表示,2008年12月达成的协议不是赠与合同,而是继承协议。那是她与黄亚生夫妇为分割黄琛南的遗产达成的协议,应当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分割遗产的协议合法有效的话,只存在完全履行的问题,不存在撤销赠与的问题。黄明年龄小,她是黄明的母亲,又是黄明的监护人,将房屋过户到她的名下是对未成年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方式。既然黄琛南的遗产已经分割完毕,继承协议也就履行完毕。

继承协议PK赠与合同,二者之间究竟有没有冲突,法律又该如何抉择呢?2011年4月初,当地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案。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的焦点在于那份协议的效力是适用继承法,还是适用合同法。2008年,黄亚生夫妇与孙琼签订的协议是为分割黄琛南的遗产、处理继承事宜签订的,本质上属于继承协议,但协议中关于房屋产权归黄明的内容,又具备赠与合同的性质。可以说,它既属于继承协议,又属于赠与合同。

从继承协议的角度讲,应当适用继承法的规定,该协议自签字时生效,应当得到完全的履行,孙琼应当把房屋过户到黄明名下;从赠与合同的角度讲,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房屋过户到黄明名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适用继承法,房屋只能是黄明的,过户只是时间问题;适用合同法,房屋则由继承人重新继承。

面对法律冲突,主审法官采纳了“赠与合同”说。主审法官认为,协议中关于房屋产权归黄明的内容,应视为继承人就其所继承的房屋份额作出了赠与处允但因房屋一直没有过户到黄明名下赠与便没有完成,产权也没有因此转移。所以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现黄亚生夫妇撤销赠与,予以支持。本案所涉及的房屋系黄琛南与孙琼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黄琛南死后,孙琼享有一半的份额,另一半则为黄琛南的遗产。黄亚生、郑梅、孙琼、黄明是黄琛南的法定继承人,各自继承相应的遗产'黄亚生、郑梅继承的份额为遗产的二分之一,也就是房屋的四分之一。综合考虑房屋的居住现实、使用方便、各楼层的价值不同等状况,主审法官认为按照双方原有协议的约定,将房屋第四层全部及第一层的一半分割给黄亚生夫妇较为合理。

老人房产继承分配协议 第4篇

一、关于本协议

1、订立本协议时,所有享有继承权的家庭均已明晰自身应享有的受益范围,经过了共同的协商并明确表示同意。

2、在此明确,订立本协议直至老人去世期间,任何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老人的房屋使用权进行干涉;

3、本协议处置的房产是合法取得的;

4、在本协议订立前,所处置的房产未涉及过任何其他协议。

二、本协议所涉房产

1、本协议所涉及的房屋信息: 地址: 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2、所有享有房产继承权的家庭均一致同意:

授权身份证号对房屋进行改建,并由其负责实施,改建的时间及形式由其自主决定。

3、所有享有房产继承权的家庭均一致同意,放弃其对上述房产享有的继承权力。

4、在房屋改建完成后,直至老人去世期间,老人享有此房产的全部使用权,他人无权干预。

三、上述房屋按本协议所列明的方式进行处理,其他任何人不得有争议,本协议中的所有内容均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全部享有继承权家庭代表:

时间:年月日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本人及保管。

在房屋改建期间,全体家庭成员应对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加以妥善安排,应对老人的精神和心理方面加倍宽慰;全体家庭成员必须尊重老人的意见,使老人能够得到完善的照顾,使老人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涉老人的日常生活节奏。

针对上述所一致达成的房产处理协议及其附加协议部分,将出资人民币万元用以平衡各继承家庭的原有受益部分,资金分配的方式经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后,由各家庭代表签字确认:

时间:年月日

房产协议打印分户与继承 第5篇

转让双方、系平邑镇村村民,转让方有房屋间,年月经平邑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宅基地面积平方米,地号为,并经登记,颁发土地证书,证号为平集建()字第号。受让方符合建房条件。

间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转让金额人民币元,转让双方保证不再申请使用新的宅基地。经村委研究,同意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平方米。

转让方(签字、盖章)受让方(签字、盖章)

村委(公章)

见证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村委会经办人(签字、盖章)

证明

兹证明我村村民有房屋间,使用宅基地面积平方米,自愿将该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经村委研究,同意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平方米,请给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过户手续。

村(盖章)

年月日

房产分家协议

村村民、系关系。有房屋间,面积平方米,地号为,土地证号为平集建()字第号,年月 日,与分家,此间房屋由其家庭成员均无异议,符合建房条件,经村委研究,同意继续使用其原宅基地平方米。

协议双方签字、盖章:

家庭成员(签字、盖章):

村委(盖章):村委会经办人(签字、盖章):

见证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双方保证不再申请使用新的宅基地。

证明

兹证明我村村民与是关系,原有宅基地一处,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因分户,将该处宅基地分于

权登记。

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盖章)

房产继承协议办理宅基地确年月日,经村委研究同意由、二人为关系,系平邑镇村民,名下有房屋间,使用宅基地面积平方米,土地证号为平集建()字第号。

年去世,此承,其他家庭成员均无异议。经村委研究,同意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平方米。

继承方(签字、盖章):

家庭主要成员(签字、盖章):

村委(盖章):村委会经办人(签字、盖章):

见证人(签字、盖)年月日

证明

兹证明我村村民与系子关系,有住房间,使用宅基地面积平方米,已去世,此房屋所有权由其继承,经村委研究,同意继续使用此宅基地平方米,请给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过户手续。

继承房产协议书 第6篇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方式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继承权男女平等。

(一)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

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由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只有在没有第一继承人继承时(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能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二)遗产分配

继承人对遗产是共有关系,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

1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继承人协商同意的,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不均等;协商不成可通过调解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房产的继承

房产继承法律规定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它是房地产转让中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转让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关系。

房产的继承和分割与其他财产不同,房产虽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如一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法。房地产继承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定继承,即死者生前没有交待或立下遗嘱,因此继承的顺序以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另一种是遗嘱继承,即死者在生前留有明确的意愿和指示,指示把自己的遗产死后留给什么人继承。

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人数较多不易分割,或因房屋遗产本身的结构也难以分割等,如果强行分开、割断,可能损害房屋的效用,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使用,或给生活带来不便。

因此,如果分割房屋遗产在客观上可行,且不损害房屋的效用,不影响生产、生活,可以分割处理。对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1、折价补偿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估标准,并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2、共有方法。各继承人也可以商定遗产房屋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应尽量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没有彻底解决纠纷,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时,采取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三、房产继承的程序

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一)继承公证

关于房产继承有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到公证处开据公证书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3、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二)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注:

A、若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

B、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C、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D、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所需费用

1、继承公证费

继承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评估价的2%或按照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档次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①100以下(含100)

5②101以上至10002.5

③1001以上至20001.5

④2001以上至50000.8

⑤5001以上至80000.4⑥8001以上至100000.2⑦10000以上0.1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

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四)遗产房产继承过户的相关问题

1.办理房产继承没有时间限制,从房屋所有权人死亡之日起,何时申办都可以。

2.时间越久,办事的时候手续可能越麻烦,而且费用可能会增加。例如,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对于他应当继承的份额,他的继承人有权继承。

3.多个子女共同继承,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申办继承公证,如果有人拖延,公证处就不能出具公证书。没有公证书,就不能在非诉讼的情况下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经历漫长的房产继承 第7篇

1998年3月,母亲在走进90岁时辞世了,父母留下的房子按说就该办理继承,可是当时这套单位福利房在增加了8.91平米后属不全房产,需要等单位统一办好扩建面积房产证后,再办理《个人住房档案》,然后才能办继承过户手续。谁知这一等就是数年。期间,父亲单位改制了,更换了体制和领导,从而获取福利房扩建面积的房产证的愿望未能实现。2004年年末,听说一个员工牵头帮大家办理这件事,我们兄妹几个凑钱请他办理,如今七年过去了,事没办成交去的钱也拿不回来了。此时,继承人之一的大姐已经去世两年多了。眼看着继承人们一个个进入暮年疾病缠身黄泉路近,再不处理房产继承,以后牵涉的第三代人就会越来越多,集合受众处理此事也越来越难。于是,去年的6月由我负责开始办理母亲名下的房产继承过户手续。

到房产办证大厅一了解,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程序的第一步是到公证处获取继承公证书。一打听,这一步真不简单,需做的功课一大串:在公证处立案、由父母原单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由派出所出具父母死亡证明、所有继承人集中到公证处接受公证(外地继承人弃权的须在当地公证处公证弃权声明,不能到庭者须有经公证的委托书,死亡的也要出具派出所的死亡证明),除此之外,还要提交类似遗嘱等的其他相关文件,以及房屋评估公司的房屋评估报告。按照要求我开始跟外地的二姐三姐不断电话、当面、书面联系,反复论证,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材料。在本地跑腿写证明,少不了排队到办理人下班还没办好的不顺,但一次不行再去一次,怎么也能办完,遇到最难办的是父亲单位无法出具我外祖父母的去处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交到公证处,公证处派人到父亲单位查档,父亲的档案里就是没有外祖父母的记录。母亲当了一辈子全职太太,无档案可查。别说外祖父母,我母亲活着的话也100多岁了,他们怎么可能来跟我们一起分房产?可是外祖父母都是法定继承人,无处证明他们的着落,公证处就无法出具公证书。事情卡在这里真够憋气的。

打电话向律师咨询,律师说无论如何都要有地方证明外祖父母的去处,父亲单位不能证明,你们做子女的档案也没有交代吗?这句话倒是点醒梦中人,我决定找本部门的领导求助。领导找到以前我的一份登记表,依据上边填着的“外祖父母均于解放前病故”,给我开出了外祖父母去处的证明。此时,时间来到10月底。

与此同时,我从以往一个相似的案例中得到启发,决定换司法渠道解决继承资格认定。

可是这种方式却不是每个继承人都愿意接受的,毕竟大家对此并没有矛盾,为何要用对簿公堂的方式来处置?虽是无奈之举,但经过一番周折,我终于还是向房产所属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谁知好事多磨,11月22日,在法官通知开庭之时,在外地居住的哥哥不慎摔断了手,不能前来出庭,事情只好搁了下来。直到12月1日下午伤势稍有好转的哥哥赶到法院,庭长破例安排了亲自办理。下午5点,我们拿到法院民事调解书和生效证明,母亲的房产继承认定才算走完了一大步。看着每人手里攥着盖有法院大印的法律文书,大家都深深地舒了一口气。

接下来开始办房产证继承换证手续,我在相关的房产、税务等部门的办证大厅里马不停蹄地来回奔走着。办了契税免税证明,去办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免税证明,填表、晒图、查档、交费,在一个个排队和等待的日子里我迎来了新的一年。历时8个月,所有手续办完了,房子终于完成了继承过户。

办房产继承,等待时机需要时间,统一家人的认识需要时间,一步一步地办理所有手续需要时间,中间遇到不少意外,花费的时间虽然长了一些,但却练就了我的耐心、能力,还添了不少知识。现在,我可以做这方面的顾问了,谁要办房产继承可以来问我,我告诉你一条省时的捷径。

房产继承书 第8篇

我叫刘希福,今年七十岁,现我自愿将克东镇内燃料家属楼道南临街商业用房(证号:00112248号,地段22-71),恒祥首府8号楼南2号车库房产所有权划归到三儿子刘巍名下,另两处分别划归给大儿子和二儿子,为防止儿女间发生产权争议,特立此约,以示证明,签字后立即生效。

立约人:父

亲: 证明人:母

亲: 继承人:三儿子:

其他子女签字:

继承房产证明 第9篇

兹有四川内江全安吼冲村社号村民(性别:,身份证号:),由于的于年月日逝世,留下位于四川内江全安吼冲村社房屋一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字第,用地面积

为:。现在自愿提出将其的平方米继承到自己名下。并且

达成协议,自愿放弃该房屋继承权,的平方米由继承。

特此证明!

全安镇吼冲村村民委员会

房产继承证明[定稿] 第10篇

原老宅(杨店村柴东组)六间房产是父亲(毛系苏已去世)盖的。三间主屋是给毛林的,(父亲在世时口头遗嘱)二间过道是毛林自己盖的。西面的三间边屋是母亲的。(现已经拆迁了40平方米)现在母亲把三间边屋给毛林继承,毛林负责母亲住房,一直到去世,老宅的所有房子土地赔偿款,及现已按置在梦溪三期的49号楼一单元201室、202室都归毛林所有。其他兄弟不得来分割财产。

特此证明!

产据人:

继承房产协议书 第11篇

案例: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归还到期的16万元借款,法院判决陈某还款,因其下落不明,无法执行。陈某与妻子刘某共有住房一套,产权登记在刘某名下,1998年4月11日刘某去世后,无其他继承人,陈某以刘某名义将房屋卖给蒋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蒋某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张某得知此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诉称,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审查不严,错误发放所有权证,影响了其债权实现,要求撤销已颁发给蒋某的所有权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人”的条件,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原告张某与陈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效力所及范围只限于特定的债务人;债权从性质上讲属于对人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张某对陈某享有债权,就是属于对人权。而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许可,是物权变更行为,物权属于对世权。张某对陈某以刘某名义出售的不动产,不享有所有权,也未设置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因此张某对该房产不享有追及力。所以,原告张某与被告房屋登记机构许可交易的不动产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联系。是否许可该不动产转移,对原告向第三人陈某实现债权,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张某不符合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条件,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一、该房属于陈某与刘某的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登记在刘某名下的房屋是属于陈某和刘某的共有财产。

二、登记机构不能为死者办理交易过户登记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刘某去世后,其民事行为能力自动终止,继承开始。其财产应由继承人继承,在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后由新的权利人与第三人蒋某进行房产交易才符合《继承法》和房产交易的有关规定。陈某以刘某名义出售房屋无法律依据,房屋登记机构给蒋某直接办理权属登记是错误的。按照《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规定,依照第二十九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所有权人死亡后,未按照规定申请继承登记,直接以产权人名义申请交易过户的转移登记,造成登记错误,这类案件实践中比较常见,法院一般会判决撤销转移登记。

发生这种登记错误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继承后又要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当事人为图省事,少交继承登记发生的手续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直接以被继承人名义办理过户交易手续;二是继承人有多人的,其中某个继承人为了侵占其他继承人的份额,直接以被继承人名义办理交易手续,试图一人独占全部售房款;三是继承人有多人的,其他继承人默许一个继承人以被继承人名义办理交易手续,后来由于家庭内部或继承人内部纠纷和矛盾出现,其他继承人再明确表示反对;四是依据其他部门出具的文件或资料办理登记手续,后来发现该文件或资料错误而导致登记错误;五是债务人将房产证、身份证、土地证等资料交给债权人,后来债务人死亡,在债务人的被继承人没有办理继承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持有关证件直接以被继承人名义办理过户手续。

三、蒋某的权利应受到保护

张某与陈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张某未对陈某与其妻共有的房屋设定抵押,因此对陈某处置的房屋无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九十六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如果蒋某系该房屋的善意有偿取得人,则其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物权法》中关于善意取得的条件也对蒋某的权利予以了认可。

四、不告不理

我国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本案中,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审查职责,违法办理了房产权属登记,其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过错。张某不具有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诉权,但如果与此过错存在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没有向法院起诉,法院不能主动受理,即只有当事人起诉,法院才受理。

房产该如何继承 第12篇

石景双律师:房产该如何继承?

本期介绍:

房产继承程序怎么走,房产继承过户需要多少钱,继承房产要交税吗等等,大家经常会上法律快车网咨询这些问题。现在,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拥有房产的人数也日渐庞大,相对于出现房产继承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大家在面对房产继承的过程中,往往会手足无措,因为对该法律行为并不大熟悉。今天,法律快车访谈专栏组邀请了北京知名的房产纠纷处理专家——石锦双律师为我们解答关于房产继承纠纷的相关疑问。

访谈嘉宾:

石锦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他早在1999年便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行业十几年,办案经验丰富,代理案件胜诉率达到90%。石锦双律师专长领域:知识产权、经济合同、房屋买卖、物业管理、与公司经营紧密相关的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行政法规,及遗嘱继承、婚姻家庭、强制拆迁、民事损害赔偿等。

法律咨询:130-5108-5589(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1、法律快车网:

各位网友好,石律师好。很感谢石律师能够百忙之中抽空接受法律快车访谈专栏的采访。本期访谈的主题是关于“房产该如何继承”。说到房产继承,大家都知道这是一种继承行为。但房产继承程序该怎么走呢?相信很多人都不了解。我们请石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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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锦双律师:

你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能有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好的。现在许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庭,因为只有一个子女,父母生前也不会留下什么遗嘱,父母去世后名下财产就会发生继承的问题,比如房产的过户、银行现金的支取,其他财产的过户更名就是摆在子女眼前的现实问题。比如房产继承进行呢?可以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2、法律快车网:

房产继承应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手续,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那么,房产继承公证该如何办理?

石锦双律师:

房产继承公证办理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到公证处开据公证书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被继承人,也就是父母的死亡证明,还有继承人与父母在关系证明。这两个证明一般情况下在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科都可以办到。具备以上两个证明后,法定继承人再带着本人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证明即可。

3、法律快车网:

如果不是一个子女的情况,就不能办理对房产的继承公证吗?如果老人生前对自己的房产做一个遗嘱公证,继承人是不是持公证书、老人的死亡证明、与老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就可以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了?

石锦双律师:

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如果所有继承人对分割遗产达成了协议,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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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异议,也可以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但公证不是法定的公示程序,一定要去房产部门办理过户口登记手续才能产生转移的法律效力。

针对第二个问题,对,这样的手续简化一些!继承人主要持公证书、老人的死亡证明、与老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就可以办理过户了。

4、法律快车网:

好的,了解完房产继承程序后,大家会担心房产继承过户费用的多少。请问石律师,房子继承过户需要多少钱?继承父母房产需要交税吗?

石锦双律师:

房子继承过户没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更多的花费就是继承公证的费用,一般是房产价值的2%左右;再加上产权转移登记费,是80元。

如上所述,没有没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其他税也没有。继承父母房产不需要交税。

5、法律快车网:

房产继承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注意的,请石律师针对房产继承需要注意事项,为大家详细说明。

石锦双律师:

需要注意继承房屋的时候是否符合条件。继承房产需要满足以下三点条件:第一,房产继承有两种形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第二,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第三,因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房产的分割协议,需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如所有继承人同意房产由一个人继承,需要其他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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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人签订放弃继承协议才有效。

6、法律快车网:

最近,我们收到一位网友的咨询。他父亲是2000年失踪的。父亲失踪的时候已经70岁了。至今依然下落不明,他想继承父亲名下的房产,不知道能不能实现,毕竟父亲生死不明。请问石律师,这位网友继承父亲房产的想法能够实现吗?

石锦双律师:

这位网友的想法可以实现,但是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法律程序。网友的父亲至今已经失踪14年,可以对其申请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

首先,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其次,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这位网友就是利害关系人,他有权对其失踪14年的父亲申请宣告死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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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后,这位依法定继承的程序对其父亲名下的房产进行继承过户。

7、法律快车网:

好的。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辛苦石律师了。大家如有问题需要咨询石律师的,可以拨打***。再见!

石锦双律师:

好,谢谢,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再见!

访谈总结: 房产继承不仅仅是继承问题,还涉及房屋继承公证,房屋过户手续的办理。另外,还要注意房产继承过程中会遇到的问题。日常生活中,我们遇到房产继承时,一定要对其法律行为有所了解。必要时,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忙。

来源:法律快车网原创(转载请说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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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房产继承公证 第13篇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1、2、3、4项规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房产继承遗嘱书 第14篇

立遗嘱人:姓名,性别,年 月 日出生,民族:,现住,身份证 号:。

继承人:姓名,性别,年 月 日出生,民族:,现住

,身份证号:。

立遗嘱人与继承人系父女关系,是其立遗嘱人的大女儿,后附户口簿或其他证明立遗嘱人与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鉴于立遗嘱人年事已高;立遗嘱此时身体健康,头脑清醒,能自由表达意志;立遗嘱希望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自己名下的全部遗产。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特立以下遗嘱:

一、关于本遗嘱

1、本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订立的,是符合国家法律相关规定而订立的本遗嘱;

2、本遗嘱继承房产位于:

3、订立本遗嘱时,立遗嘱人身体状况良好、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中的所有内容均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骗;

4、本遗嘱为本人自愿作出,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

6、在本遗嘱订立前,立遗嘱人没有应本遗嘱涉及的财产与他人签订其他遗赠协议。

二、本遗嘱所涉遗产

1、立遗嘱人自愿将宜宾县柏溪镇普安镇周坝村劳动十一队村公所房

2、屋宅基地赠与:胡康秀(身份证号码:),3、房屋过户也只能过户到其大女胡康秀(身份证号码:)个人名下,胡康秀 拥有此房屋的永久居住权,使用权。如遇国家统一拆迁,如有还房条件,必须要还房。如果没有还房条件,赔偿金由继承人自行处理。

4、须对

尽到赡养义务,否则取消 对本房屋的继承权。

三、其他:

1、本遗嘱壹式叁份,由立遗嘱人执壹份、继承人执壹份,村委会执壹份,经由立遗嘱人和继承人签字盖手印后即生效,同时产生法律效力。

2、上述房屋按本遗嘱所列明的方式进行处理,其他任何人不得有争议。

立遗嘱人:(签字盖印)

继承人签字:(签字盖印)

见证人:(签字)

老人继承房产难过公证关 第15篇

无独有偶,住在北京朝阳区的张先生也遇到了同样的麻烦。张先生年近五旬,他的父亲早就在10年前去世。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张先生在征得亲姐妹的同意后,就想把老父亲名下一套老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是遗产公证环节却出了问题,他怎么也开不出来遗产继承的公证书。“我先后去了在朝阳门和阜外的两个公证处,他们都说如果要继承我父亲的房产,除了姐姐们要签字确认之外,还得确认我的祖父母已经亡故,要不就得出示他们放弃继承我父亲遗产的声明。”张先生发愁地说。

按照房产继承步骤,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过程。而很多老人在继承房产时,都是卡在“继承公证”这一步上。一位业内人士说,继承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以及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如果有遗嘱的,还需要携带遗嘱原件;如果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就必须出具放弃财产的承诺证明。

这个要求,可让张家发了愁——张先生的大姐已经60多岁,父亲如果今年还活着,也是快90岁的人了。关键是,张先生小时候听父亲说起过,祖父早就已经在战乱中身亡,祖母不知所踪。他们上哪儿才能找到祖父母的死亡证明?但是公证处工作人员说,拿不出死亡证明,就不能进行公证。而朝阳区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告诉他,没有公证书,就不能办理过户。

“你也知道,现在老人都长寿,万一我们替他们办了手续,最后引发了家庭内部遗产继承的矛盾,可能会出现其他风险。”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公证处工作人员说,由于房产继承存在很高风险,因此“公证”被视为一道防火墙。

“老人继承房产公证难的根源在于政府有关部门。民政部门本来应该承担起责任,提供相应的信息给市民,而不是让市民自己去承担责任。”北京房地产业协会秘书长陈志说。他认为,既然全国已经进行了多次人口普查,那么一些需要证明家人死亡的责任,就不应该直接压在办理人身上。

“这样的问题并不鲜见,而且在近几年越来越突出。”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分析,之所以造成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司法部和建设部在1991年发布了一个联合通知,要求加强公证。但最高法院已经在去年以公报的形式说明,“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北京多个区县的房屋过户大厅,仍旧要求以见到公证为准。

继承房产协议书

继承房产协议书(精选15篇)继承房产协议书 第1篇赡养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身份编号: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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