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的通知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的通知(精选12篇)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的通知 第1篇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的通知 市国土局各分局:

近年来,我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陆续将城镇成套住宅分摊(小业主)土地登记和军产、保密产土地登记的审核工作下放到分局办理。至此,土地登记的基本业务都由分局承办。这些措施减轻了土地权利人的负担,提高了土地登记的效率,受到了社会上的广泛好评。但是,由于有的分局从事土地登记的机构不健全,人员混岗,办事程序不规范等原因,土地登记的结果偶有瑕疵甚至错误,有的引起了信访、行政复议和诉讼,严重影响了我局的形象。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行为,加强土地登记队伍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建立统一、规范、廉洁、高效、常态的管理机制。特此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职能分工和岗位职责

(一)市局地籍处负责全市土地登记的行政管理工作,拟定有关管理办法、政策措施及技术规范,对土地登记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市土地权属登记中心负责全市土地登记业务的具体工作,承担土地登记业务培训和具体操作环节的监督检查,并对全市土地登记结果质量监督检查。

(二)建立土地登记岗位责任制度。土地登记日常受理工作由各分局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各分局要根据登记业务种类、业务量定岗定编,实现岗位设置合理、人员稳定,确保各类岗位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求。土地登记的初审人员、审核人员必须为分局正式在编人员,必须持有“土地登记上岗证书”。临时聘用的人员不得从事初审和审核工作。分局登记人员的岗位设置和上岗人员要及时在市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备案,以便进行经常性检查。

二、进一步规范窗口受理行为

(三)各分局要对土地登记业务窗口外聘人员加强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初审人员作为登记业务窗口的责任人负责接待咨询。接待人员为熟悉登记业务的正式在编人员,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回答办事人咨询的问题。

(四)土地登记业务窗口上岗人员应做到着装整齐、举止得体、言语文明,佩带有统一工号的胸牌。登记业务窗口摆放与上岗人员工号一致的对外桌牌。

(五)土地登记业务窗口上岗人员,必须使用标准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杜绝服务禁语。以“十一字”服务用语(即:您好、您、请、对不起、谢谢、再见)为基础,倡导文明用语和规范用语。对不属本部门的业务,积极热情引导办事人到相关部门或窗口,并解释清楚,严禁出现各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现象。

三、进一步加强勤政廉政建设

(六)要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对所承办业务,要一次了解清楚、一次答复清楚,严格依法行政,受理业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分局要将办事流程在外网公开,并在窗口所在的大厅张贴。

(七)要严格考勤制度,不得出现空岗现象,咨询电话必须保证畅通,有人接听答复。

(八)严禁土地登记人员以各种名义收受办事人财物,杜绝吃、拿、卡、要现象。在市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和分局设立投诉电话,在分局办事大厅设“意见本” 和“投诉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将按党纪政纪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登记业务的监督检查

(九)建立土地登记规范性检查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全市土地登记规范性检查(简称:年检),逢双数年进行,由市局地籍处负责实施,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规范性检查程序进行。每季度对分局土地登记业务进行抽查(简称:季检),由市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实施。

(十)季检时须填写检查情况记录表,形成报告上报市局。内容包括:1.受理情况,包括检查收件单内容是否齐全,材料清单是否准确,补正材料是否一次性告知。2.登记要件情况,包括土地权属资料是否齐全,身份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授权委托材料是否齐全。3.审核情况,包括是否同一部门审核,按规定是否进行两审,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土地登记表格和证书,表格填写是否规范,审核意见、签名、上岗证号、日期是否齐全。4.地籍调查情况,包括地籍调查成果是否完整,地籍调查表填写是否完整,审核意见、签名、日期是否齐全。5.档案立卷情况,包括组卷情况,装订情况等。

(十一)季检时各分局要将每季度土地登记结果列出清册并编号,检查人员比例随机抽取档案进行检查。对于季度内登记不足30件的分局,采取全部检查方式。对于季度内登记大于30件不足200件的分局,抽取20%的比例进行检查。对于季度内登记大于200件的分局,抽取5%-10%的比例进行检查。

(十二)季检时将对土地登记申请人进行回访,以掌握全市登记系统服务情况。作为评判分局土地登记服务质量的依据之一。

五、进一步完善奖惩制度

(十三)市局每年对分局登记中心的岗位职责分工、受理接待、勤政廉政等项内容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公务员年终考核。

(十四)对依法行政、办理效率高、质量好、工作有创新、受到社会表扬的的分局和个人年终考评时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一经核实,年终评比“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务员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的通知 第2篇

浙民事„2011‟40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扎实推进,婚姻登记当事人权益依法得到更好保障。与此同时,面对现阶段人口频繁流动、社会思想观念多元化等客观因素影响,婚姻登记行政诉讼案件呈趋多态势。为进一步明确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审查职责,统一全省法院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标准和具体法律适用,去年省厅会同省法院就婚姻登记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浙高法行„2010‟8号)。现就进一步规范民政部门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应当注意的事项,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警示当事人防范相应的登记风险,尽可能避免异常登记情形出现。

二、婚姻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材料以及申请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履行审慎合理审查职责,即应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如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有疑义,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一步核实。

当事人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的,婚姻登记机关在不予登记的同时应书面告知理由。

三、婚姻登记行政案件诉讼中,婚姻登记机关应着重就其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及审慎合理审查职责进行答辩。

四、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沟通,增强虚假信息识别能力,避免婚姻登记错误,提高婚姻登记公信力。实践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社会事务处。

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高法行„2010‟8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审理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审理

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正确审理婚姻登记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法院行政审判实际,对具体适用法律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当事人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及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八条规定作出的补发婚姻登记证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认为该补发婚姻登记证行为改变原婚姻登记内容的除外。

第二条利害关系人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结婚登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婚姻无效、胁迫结婚情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提起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民事诉讼,或就胁迫结婚情形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为持虚构身份或者假冒他人身份的公民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审理之前可以确认该公民真实身份及送达地址的,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审理之前可以确认被冒用身份公民的真实身份及送达地址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明示拒绝或不予答复的,不影响诉讼活动的进行。

第四条持虚构身份或者假冒他人身份申请办理的婚姻登记,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婚姻登记的夫妻一方系虚构身份或者假冒他人身份的事实之日,视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当事人以婚姻登记机关未尽审查职责为由提起的婚姻登记案件中,应当确认婚姻登记机关作出婚姻登记行为时,有无对申请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婚姻登记法定要件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

第六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婚姻登记机关在作出婚姻登记行为时履行了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婚姻登记行为存在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在确认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了审慎合理审查职责的同时,可以判决撤销被诉婚姻登记行为:

(一)当事人持虚构身份或者假冒他人身份,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第三人假冒夫妻关系一方身份,与夫妻关系另一方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

在行政案件一审判决前,存在上述(二)、(三)项情形的一方当事人已经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该离婚登记行为违法,同时在判决理由中说明被诉离婚登记行为的有效性。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以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婚姻登记证与原婚姻登记的实质内容不符为由提起的行政诉讼中,经审理查明当事人理由成立的,可以判决撤销该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行为。

第八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被诉婚姻登记行为已被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对婚姻登记机关已被确认依法履行了审慎合理审查职责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

第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婚姻登记机关违反《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十条规定,为未共同到场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婚姻登记行为:但有证据证明办理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判决确认被诉婚姻登记行为违法,同时在判决理由中说明被诉婚姻登记行为的有效性。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婚姻登记机关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应补充相关材料为由,不予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起诉请求其履行婚姻登记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中,经审理查明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婚姻登记具备合法依据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备事实或者法律依据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指明,并判决婚姻登记机关履行受理审查该婚姻登记申请的法定职责。

第十一条本指导意见第一条中所称的“当事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被诉婚姻登记行为记载的公民;

(二)被诉婚姻登记行为记载的公民死亡的,死亡公民的近亲属;(三)被诉离婚登记行为记载的公民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该公民的监护人;

(四)冒用他人身份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婚姻登记行为的,应当收缴诉讼参与人的婚姻登记证书。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的通知 第3篇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11月2日2时6分,贵州省金沙县黄水坝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7人死亡。该事故地点为+816 m水平K8煤层108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是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08年鉴定为无突出危险的区域(已另作处理)。该事故的发生,暴露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仍存在着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鉴定工作。各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每个鉴定机构要确定1名负责人为突出鉴定报告的唯一审批签字人,并于2013年11月底前将本机构鉴定报告授权审批签字人名单分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备案,对未按期备案的鉴定机构,要依法暂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活动。

二、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突出鉴定报告审批工作。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非突出的矿井,要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其鉴定程序、方法、结论等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派员到现场复核有关情况。

三、各鉴定机构要对2008年以来开展的鉴定报告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于2013年12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联合组织检查组,针对鉴定机构资质能力、人员仪器配备、内部管理制度、鉴定及内审程序、矿井鉴定报告等进行专项检查。

四、从2014年起,所有鉴定机构要于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自检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五、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要对出具鉴定报告的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如果发现问题,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2013年11月2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的通知 第4篇

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

各地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保障其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

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各地可新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就业创业地(直辖市除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当地(直辖市除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就业创业地(直辖市除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的样式、栏目解释、填写办法、印制技术及发放管理等要求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执行(封面和内页第1页(暗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字样变更为“就业创业证”)。

各地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推广应用工作,以其加载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电子记录,逐步替代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业务流程,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不断创新和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要巩固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成果,在“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向“一柜式”服务转变,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处理”的工作模式。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实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劳动用工备案的,以及劳动者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相关信息经确认后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四、加强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动态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及时掌握辖区内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状态,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对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的动态管理。要按照《关于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6号)要求,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信息采集录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省(区、市)内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的比对整理。我部将进一步完善全国就业信息监测系统的功能,开展就业失业登记信息跨地区核验工作,逐步实现同一劳动者相关信息的唯一性。要以实名制就业监测数据为基础,做好与就业失业统计报表数据的比对分析工作(为保持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在统计上继续按照现行制度执行),及时查找相同指标数据不一致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支持宏观决策奠定扎实基础。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操作程序便捷高效、登记信息完整准确、数据标准统一规范”的要求,制定完善全省(区、市)范围内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操作办法。要以方便群众为原则,简化登记程序,取消重复和不必要的表格、单据等填写内容和证明材料,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提供便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我部报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的通知 第5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加强版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版权服务功能,完善作品登记制度,逐步实现作品登记工作统一管理的目标,针对近年来作品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作品登记申请受理:申请人在提交按要求填写的作品登记申请表的同时,还应提交作品样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作品登记的,应提交相应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作品登记申请审查:登记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要对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申请表、作品样本、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申请材料有瑕疵的,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后7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能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作品登记时限:对经过审查符合规定的登记申请,登记机构要在规定的30日登记时限内完成登记工作,并向申请人发放《作品登记证书》。同时,登记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登记时间。

四、不予登记决定:对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存在争议的、申请人拒绝提交其他必要的材料的,登记机构应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并发放《作品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五、《作品登记证书》内容:《作品登记证书》应包含作品名称、作品类别、作者姓名或名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权利取得方式、已发表作品的发表日期、出版日期和制作单位等事项。

六、作品登记表证格式:登记机构必须使用由国家版权局统一监制的《作品登记申请表》、《作品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和《作品登记证书》(见附件1)。上述表证由国家版权局以电子版形式发放,登记机构可通过国家版权局网站((报送格式见附件3)。国家版权局将在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对作品登记情况进行统一公告和查询。

各地要积极支持有条件的省会、中心城市和地级市开展作品登记业务;积极探索为重点地区、行业、企业及团体提供便捷高效的作品登记服务方式。

将作品登记纳入版权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作品登记数量等情况将作为省级及国家级版权示范城市、单位和园区(基地)评选的重要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各种有效的作品登记资助激励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版权局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作品登记工作力度,不断扩大作品登记覆盖面,全面推进作品登记工作。

附件:

1、作品登记申请表、作品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2、地区编号列表、作品分类号

3、全国作品登记公告月度统计表、全国作品登记情况月度统计表

作品登记证书

国家版权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的通知 第6篇

作的通知

各地要倒排时间表,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抓紧工作进度,积极稳妥推进试点,确保到2018年底,除一些少数民族及边疆地区外,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工作进展较慢的地区,要抓紧查找问题,尽快修订方案计划,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督导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试点任务;进展较快的地区,要组织展好“回头看”,确保进度服从质量;基本完成的地区,要抓紧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做好变更登记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各地要把保证质量作为确权工作重中之重,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严格遵循准备工作、权属调查、纠纷调处、审核公示、完善合同、建立健全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立登记簿、颁发证书、资料归档等程序,扎实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图形、簿证记载的面积、坐落、界址与实地相符,确保承包合同、登记簿、证书记载的确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一致,符合标准规范、得到农民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要把握好现场指界、审核公示、签字确认等关键节点,留存有关视频、照片等证明材料,杜绝假公示、假签字等弄虚作假行为,严禁减少必要的实地指界、测量等环节,防止简单以图定界、以面积定界。

各地要加强对试点地区确权登记颁证有关服务采购工作的指导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规范权属调查测绘、数据建库等采购行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应由基层政府承担的宣传培训、成果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不得外包给技术服务单位独立承担。参与权属调查测绘项目竞标的单位,原则上需具备乙级以上相关专业测绘资质。不提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测绘单位,不得低于成本价采购,不得违法收取中标、成交单位有关费用,不得恶意拖欠中标、成交单位项目经费。加强对中标、成交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督查,查处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对恶意拖延进度、影响任务安排或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各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等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方案制定、权属调查、审核公示、勘误修正等工作,查清每个承包地块的坐落、界址、面积和权利归属,形成代码统一、内容完备、信息准确的调查成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提供依据。充分利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等测绘基准设施,提高界址点测定、工作底图制作等成果的精确性,避免出现关键界址记录不清、坐标测量不准、面积计算不实等问题。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做好相关技术支持,协助做好技术设计、影像纠正、底图检测和成果检验等工作,提供已有地理信息成果,保证信息准确权威,并合理利用确权成果更新地理信息,共同推进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

各地要抓紧建立健全确权登记颁证过程监督检查机制。通过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抽样调查、实地核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认真查看工作程序是否规范、成果是否符合标准、数据库建设是否符合要求、档案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农民群众是否满意。要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等规定,健全成果验收制度,督促市县扎实做好自查、核查,认真组织做好验收工作。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验收方案,分期分批地开展成果验收,做到成熟一批验收一批。除一些少数民族及边疆地区外,所有县级行政区已验收合格,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已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应用平台已上线试运行的省份,要适时就完成情况向中央作出报告。

各地要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等技术标准,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扎实做好确权登记数据库完善或建设。要严把数据质量关口,做好县级数据入库合库前后的质量检查,确保确权登记数据真实完整、格式规范、空间参考一致、属性关联关系正确。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分标段开展权属调查、数据建库等工作的,应明确数据库建设牵头技术单位。基本完成试点任务的地区,要加强对本辖区确权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纠正错误数据、补充缺失内容,杜绝相邻区域确权成果交错、重叠等问题。确权工作通过验收后,要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等规定,及时逐级汇交确权登记数据,为国家确权登记数据汇总和信息应用平台上线运行提供数据保障。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确保不发生失密、泄密问题。要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强化对涉密人员、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涉密介质和资料成果使用的管理,确保涉密地理空间信息以及农户身份数据的安全。涉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要主动与当地驻军联系;未经军事主管部门批准许可,一律不得在相关区域开展权属调查。涉密数据资料必须在涉密计算机或涉密存储介质中进行存储或处理。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所获得或使用的数据资料不得擅自对外公开,确因工作需要对外公开的,要进行保密审查、脱密处理。未经批准,不得将相关资料和数据对外移交和商业化服务。

各地要严格遵守预算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强化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挤占、挪用、截留补助资金,确保合法合规、专款专用。要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预算,按照《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对于外包给社会力量承担的有关工作,各地要根据工作进度和质量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关项、返还保证金,避免资金支付不到位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要加大对补助资金的内部审计、财务监督力度,发现贪污、挪用补助经费的,依法严肃处理。

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各地可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通过互换并地、按户连片种植解决地块细碎化问题,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的地方,要推进成果在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担保以及涉农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应用,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成果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保险,农业规划、生态保护治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应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充分利用确权成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试点,深入挖掘成果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美丽乡村等方面的应用潜力,推动确权红利不断释放,实现确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的通知 第7篇

皖价费〔2008〕113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收费,保证土地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都必须依法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确认、核发证书,应按本通知规定向土地权利申请人收取土地登记费。

二、根据土地登记内容的不同,土地登记费分别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土地总登记与土地初始登记收费。

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写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土地总登记和初始登记按下列标准收取: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民建房收费按照省政府《转发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专项治理农民建房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99号)规定执行,只允许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简装本)每证5元。

6.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的登记收费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的70%收取;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二)土地变更登记收费。土地变更登记是指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

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土地变更登记单位按每宗地500元收取,城镇居民按每宗地30元标准收取。

(三)注销土地登记是因土地权利的消灭而进行的登记为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登记不收取土地登记费。

(四)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封查登记等。其他登记按变更登记的收费标准收取。

三、颁发土地权利证书的,可收取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简装每本10元,精装本每本20元,农民建房的证书工本费按每本5元收取。因证书损坏、遗失需要补发和换发时,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按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及搭车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确保土地登记收费政策的正确实施。

五、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用公示栏或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和所在地的土地登记服务联系电话,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缴入省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2项“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6目土地登记费。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按程序重新报批。凡以往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事项,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的通知 第8篇

一、土地登记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有关土地登记的规范性文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 比如之前土地登记工作主要依据的是《土地登记规则》以及随后的《土地登记办法》, 这两个关于土地登记的规章制度在实际的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它们都是以规章或是规范性文件下发的, 根本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在这过程中土地的价值日益明显, 《物权法》的实施使得土地权利人对土地财产权益的保护更加强烈, 这就要求在原有土地登记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不断地提高其法律效力层级, 这样才能更有利于保护土地权利。

(二) 土地登记应该统一管理。

土地属于不动资产, 那么在我国《担保法》中规定可以管理不动产有四个行政管理部门, 还有县级以下的土地登记管理部门由地方政府规定, 正是因为管理部门较多, 当各部门对同一土地登记的内容有所偏差的时候, 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正当合法利益, 还会导致财产法律秩序以及不动产的市场秩序混乱, 在实际的工作中是出现过类似情况的。举例来说, 农用土地是可以有不同的用途的, 那么就应该以不同的管理部门来分别登记和管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国有土地的使用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并造册, 审核后颁发证书, 确认其使用权, 并且按照草原法、森林法以及渔业法的有关规定最终确认不同土地性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这样农用土地在一定程度上就实现了分头管理, 管理明确到位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不同部门对同一项目登记不统一的情况。

(三) 在我国的土地管理中, 政府的职能和市场职能的界限不是很明确。

土地登记是国家对土地管理的一项措施, 属于国家的行政行为, 它应该在国家法律的约束下, 在国家行政、企业、事业等权能机构的管理和保证下能够正常运转的高效管理机制。不同的权能机构有其不同的职责,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是土地登记的主管部门, 对土地权利关系的变更等一些事务可以进行直接的干预和管理, 担负主要管理职责;企业权能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准入资格的专业人员, 他们的主要职责就是接受权利人的委托并且为他们进行有偿服务, 自负盈亏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就是做好国家行政部门交代的具体事情, 并且负责对登记事务进行研究。这三个权能机构各司其职, 相互制约, 为土地登记工作的正常运行做出相应的贡献。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却是这三个权能部门职责不明, 相互制约的力度不够, 最主要的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些土地登记事务在没有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交由企事业单位处理, 这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也可能由于企事业单位处理不善导致一些不良后果。

(四) 土地登记工作管理手段落后, 土地市场信息滞后。

土地登记是国家相关部门掌握土地动态变化的有力途径之一, 它是国家土地管理的最基础的工作, 这一工作的成果如何直接影响到对土地市场的监管是否有效。既然土地登记工作是如此重要, 那么土地登记工作的技术手段就显得更为重要, 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和管理设备可以明显地提高登记工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但是目前我国很少有地区采用专业土地登记软件, 很多地区还是沿用传统的手工登记、手工填写的发证方式, 这就会使得土地登记资料的更新速度很慢。很少地区采用计算机设备, 信息资源的共享很难实现, 自然公开查询资料的地区也是寥寥无几, 这种情况亟需改善。

(五) 土地登记工作的人员业务素质低, 缺乏依法行政意识。

由于登记业务人员的疏忽和失职, 在土地登记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错误, 具体表现为: (1) 土地使用者姓名错登。比如原本使用者的名字是陈少华, 但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 最后写成了陈小华, 在贷款手续办理时就会出现一些麻烦。 (2) 土地使用权的错登。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划分依据来判定土地的使用权, 这样就会造成集体和国有土地使用权限划分错误。 (3) 土地使用性质的错登。土地的用途要保持批准的用途和实际使用的用途的一致性, 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往往忽视这一点, 在实际的登记过程中已使用者的实际用途做了错误的登记。 (4) 当然在实际的工作中还存在违规登记和骗登的现象, 这都会导致一些土地使用权益的麻烦, 同时也给相关部门制造了管理上的麻烦。

二、构建完善的土地登记法律制度体系

(一) 逐步健全和完善土地登记的法律法规, 提高其法律效力。

我国应该制定统一的土地登记制度, 其中包括对农用土地、城市土地、商业用地、建设用地以及农用地的登记管理。从长远看来, 出台这样的统一管理法律制度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此基础上, 应该逐步建立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 这样才能更好地管理土地登记工作, 也使土地登记工作有法可依。建立与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法规, 主要应该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是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土地登记法》, 这是最高层级的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立法文件;其次是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登记条例》, 这是最高级别的行政法规;再次是国家土地登记职能部门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 这是层级比较低的有关土地登记部门的法律规范。

(二) 政府和市场在土地登记中的职责应该加以清晰地明确。

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土地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土地登记是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 土地登记机关也要严格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能做事, 在其职能范围内应该对土地权力关系的相关工作做好及时的干预和调节;企业单位的受委托的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都应该比较高, 土地登记工作中的代理以及地籍测量都是由他们负责的;事业单位应该按照规定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不仅要做好国家行政机关交付的任务, 还要积极研究土地登记技术方法。三者之间应该相互配合, 相互促进, 并且通过完善各项制度使三者之间的配合更加紧密, 使土地登记工作更好地进行。

(三) 土地登记工作手段和设施应该进一步完善, 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办法和手段。

首先, 转变工作人员传统的工作观念, 使其能够积极地接受先进的设备和管理手段, 积极应用现代化的技术来解决土地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可以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专业培训, 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 使土地登记管理工作更加现代化。有效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为土地登记建立统一的网络平台, 这样可以更加方便和快捷地使土地登记工作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发展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务。尽快完善土地登记的网络信息建设, 进而实现土地登记信息的公开查询。

(四) 逐步完善土地登记相关辅助制度。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的通知 第9篇

一、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

按照中组部、国家经贸委《“十五”期间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纲要》(国家经贸培训 [2001)748号,以下简称《培训纲要》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实施工商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国家经贸委经理学院、企业管理培训中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和企业培训机构的建设;审定工商管理培训资格院校,统一监制工商管理培训证书,指导全国企业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工作。各地经贸委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统一规划、协调、组织和实施本地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二、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审定和资质认证

确保培训质量是规范市场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培训工作的生命所在。根据《培训纲要》要求,凡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工商管理培训的机构,心须进行市场准入的资格审定和资质认证。国家经贸委将继续抓好序列内培训中心和经理学院建设,严格工商管理培训院校的审定,凡从事此类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具有工商注册证明、收费物价许可等文件材料,并需到当地经贸委培训机构登记。

同时,从事此类培训业务的机构要有具备资格且业务过硬的师资队伍及符合企业实际的、满足被培训者个性化需求的培训教材。国家经贸委将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评估,以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促进培训机构的改革发展,提高培训机构的力、学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和规范化管理

国家经贸委将加强对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培训机构的指导。各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制定的教学计划,开展工商管理培训等培训业务,颁发由国家经贸委统一监制的工商管理培训证书。培训教材应尽量使用国家经贸委推荐的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根据统一的教学计划改编的规范性教材。各培训机构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有省级有关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国家经贸委将定期对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令其限期加以纠正,不能按期改正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各类企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参与规范培训市场的建设,依法抵制各种乱收费、低质量、乱发证的行为。对在培训服务中有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有维护自身享受优质培训服务的权利。今后,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时,企业有权拒绝参加。

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市场的监管和法规建设

各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主管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市场的监管。同时,要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及社会中介机构的关系,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法制化和市场化进程。

凡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机构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开展培训。国家经贸委将依据有关政策引导和规范各培训机构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行为,培育培训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制止和杜绝“乱办证、乱收费、乱发证”的现象发生。凡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面向企业举办各种培训班,要由同级经贸委统一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的通知 第10篇

林资发[200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大量发生。特别是近一时期,各种社会力量投资林业比较活跃,一些地方出现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够规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违法登记乱发林权证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保证林权登记内容准确无误,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核心工作;是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有力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保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要明确工作机构,组织得力工作队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需的设备,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各地在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凡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农户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林权登记,确保农民拥有长期而稳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做好林权登记法律咨询,正确引导社会投资发展林业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正确引导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要做好有关林权登记的法律政策咨询工作,指导投资者依法投资林业。对投资人依法取得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可以进行登记范畴的,投资人申请登记的,要依法及时予以登记;对于投资人取得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范畴的权利,要及时向投资人说明理由。

三、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林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0年第1号令)的要求,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把好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关。

(一)林权登记发证的申请

1.依法获得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由国有森林、林木、林地使用者申请林权登记;未确定使用权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不发放林权证书。

2.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采取家庭承包或

其他方式承包的,由承包方申请;承包后依法转让或者互换的,由新的承包方申请;未发包的,由集体所有者或依法使用国家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集体使用者申请。

3.实施退耕还林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申请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4.经依法处理的林权争议,明确林权归属的,由林权权利人申请。

(二)林权登记发证的申请材料

1.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时,必须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授权书,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2.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原林权证、林权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依法审查林权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于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要依法及时予以受理;对林权登记申请表填写不准确,申请人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或委托授权书不齐备、不合规,申请登记的权属证明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缺失的,不得受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

四、严格审查把关,确保林权登记合法有效

(一)对于已经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承办登记事宜的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状况,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及时完成现场勘验定界工作。对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准登记,发放林权证。对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权属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以及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作为林权登记审查的重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因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当事人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时,对于以下几种情形应当不予登记:

1.采取转让或互换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转让方未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受让方直接申请登记的。

2.采取转包或出租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原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方和承租方申请登记的。

3.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

4.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转让给非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

5.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林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若承包方不能提供该承包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证明文件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承包方申请登记的。

6.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承包后,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其林地承包经营权不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受流转方申请登记的。

7.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申请林权登记条件的。

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在国务院未制定颁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办法之前,受让方申请林权登记的,暂不予以登记。

五、加强林权登记原始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齐全

要健全林权登记档案管理。完整保存林权登记和林权证核发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做到登记申请、审查材料齐全,图表完备,坐落四至标注清楚,文字数据规范准确,申请表、登记册、林权证载明的登记内容与登记物现状一致。林权登记机关应当公开登记档案,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要加强林权管理电子信息化建设,实现林权动态管理。

六、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岗位培训,确保林权登记发证准确无误

林权登记发证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做为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林权登记事宜承办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确保登记依据充分,登记内容准确,登记程序合法,发证准确无误。要加强对从事林权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使其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的规定,严禁乱收费。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要对已办理的林权登记和已发放的林权证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登记并发放林权证的,要依法予以撤销。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国家林业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的通知 第11篇

为了巩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成果,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08〕241号),妥善解决矿业权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提升管理水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和年检工作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严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延续登记申请、年检申请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不按规定时限完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和年检工作。对不按规定时限完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及年检工作的,省国土资源厅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自2010年1月1日起,省国土资源厅原则上不再受理过期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延续登记手续。对于由于政策因素、资源整合等原因造成矿业权逾期后才申请办理登记的,必须由县、市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原因说明,并表明对逾期矿业权已经下达停产通知,且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没有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书面意见,省国土资源厅方可受理审查。

二、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到期的50日前向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提交报告。县级国土资源局收到年检申请后必须出具受理回执单,并从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年检的初审工作报州(市)国土资源局, 州(市)国土资源局在10日内完成复审工作报省国土资源厅年检。

三、申请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50日前,向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提交探矿权延续申请报告。县级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必须出具受理回执单,并从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报州(市)国土资源局, 州(市)国土资源局在10日内完成复审工作。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按照规定内容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探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四、省级发证权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50日前,向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提交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报告,县级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必须出具受理回执单,并从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报州(市)国土资源局, 州(市)国土资源局在10日内完成复审工作。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按照规定内容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报告。

五、对年检不合格的矿业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注明年检不合格的理由,并下达整改通知或处罚通知;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逾期不报年检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对于不同意延续探矿权、采矿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初审或复审意见中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初审或复审意见,按照审批权限由有权登记机关审定;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逾期不报初审或复审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

六、州(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省国土资源厅划定矿区范围初审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按照规定填写《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意见表》,并报省国土资源厅。逾期不报的,视为无意见。

七、各县(市、区)行政辖区范围内,一年发生3起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限完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初审、复审及年检审查工作的,省国土资源厅将不再受理其下一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的相关工作,并追究相关人员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八、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县级国土资源局必须于有效期截止的当日立即下达停止勘查、停止开采活动的通知书。逾期仍然未停止勘查、停止开采活动的,应当及时提请当地县级政府,按照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的情形查处,并实施查封、关闭等工作,坚决杜绝矿产资源领域的违法行为。对于无证勘查开采,持过期证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不按照许可的矿种权限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越界勘查和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应当加大打击力度,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切实履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职责。

九、严格履行告知程序。涉及探矿权人、采矿权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告知程序。告知事项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收到后应当填写回执;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单位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受送达人拒绝接受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回执上说明拒收的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文书留受送达人住处或者收发部门,视为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委托送达或公告送达。

十、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数据库定期交换制度。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数据库由省国土资源厅按月发送给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州(市)、县(市、区)发证权限的矿业权,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配号完成后10日内将相关数据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逾期不报的,暂停其发证权限内的配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行为的通知 第12篇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行为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党工委,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市直各部门,上级驻荣单位:

网络行为已经成为新时期党员群众、干部职工言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网络管理,引导党员群众自觉主动地讲好网上故事,传播网上好声音,大力营造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网络行为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党员群众网络行为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各

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扎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对在网络活动中以身作则、表现突出的党员群众,要充分肯定、热情鼓励。对网络行为失范的,要敢抓敢管。违规违法的,要依据党纪和国家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二、教育党员群众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在网络行为中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共筑网上网下同心圆。

三、教育党员群众不准参与以下网络传播行为。1.利用微信、微博、QQ群及抖音、快手、贴吧、论坛等各类网络平台,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2.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3.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4.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布虚假消息和所谓的“内部”消息、小道消息。5.出版、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7.制作、传播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视频等信息内容。8.转发不是我市相关部门推荐转发的涉及我市的各类公示、评比、排名、政策类信息等内容,或者转发不是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大众网、齐鲁网、威海政府网、威海新闻网、**政府网站及中国**、文明**、掌上**微信公众号等各级主流媒体发布的涉及我市的各类公示、评比、排名、政策类信息等。

四、教育党员群众不得参加以下网络活动。1.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2.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3.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极其活动。4.利用网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等。

五、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在网络平台以职务身份注册账号行为。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党组织、单位报告。

规范网络行为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单位务必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组织党员群众、干部职工学习领会本通知精神,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及时明辨是非,正确引领舆论导向,始终做网络“正能量”的传播者,确保不出任何问题。

中共**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的通知(精选12篇)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的通知 第1篇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的通知关...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