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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细则201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细则201(精选10篇)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细则201 第1篇

河镇彝族苗族乡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和加强责任追究工作,依据《河镇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镇乡。

第三条乡人民政府中层以上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乡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实施责任追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对违反《责任制》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对于违反《责任制》情节严重,除对其负有责任的党员干部予以追究外,还应接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党员干部违反《责任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追究: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部署和要求从不传达贯彻,不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明确提出从源头治理的问题不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采取具体治理、防范措施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调整其职务。

(三)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不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或者不按规定内容、程序召开民主生活会,不按要求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调整其职务。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督促落实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调整其职务。

(五)对所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单位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考核和检查,或者不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调整其职务。

(六)在考核中,由于严重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调整其职务。

(七)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群众反映的本单位党

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应当解决而不解决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由于工作不力、不当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八)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九)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辞职或者对其免职。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给予党纪处分。其中,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十)违反《党政领导于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人员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其他行为,按照《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处理。

(十一)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十二)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工作,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十三)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十四)其他违反《责任制》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凡有上述情形之一者,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理:

(一)发生问题后能主动如实向组织检查、改正错误的;

(二)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三)针对存在问题能够认真总结,汲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干扰案件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受到批评,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因未尽职责,致使责任范围由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严重问题的。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十二条 乡党委负责所属部门中层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工作,对乡科级干部配合上级部门实施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实行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对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乡党委按规定程序办理;对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给予行政处分的,交乡纪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党政正职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制》的,应当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第十六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建立备案制度。实施责任追究后,应将情况报送县纪委。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应采取诫勉谈话、行政告诫或通报批评的方式进行;对干部给予“组织处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乡党委负责解释。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细则201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以下简称《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遵循“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或不当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可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或不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应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领导干部。党支部、各部门内设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及其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五条 党委(党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 1 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不部署、不检查落实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部署的检查考核、专项治理等工作,不主动配合,不认真自查,对存在问题不积极整改,被动应付的;

(三)对上级领导机关批办、批转的违纪违法案件或信访问题应付、拖延,使案件和问题不能及时调查处理的。

第六条 党委(党组)职责范围内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良风气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造成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

(二)对辖区内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等现象,放任、纵容,不抓不管的;

(三)发生严重后果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上报不查处的。第七条 党委(党组)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不分解,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导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检查,问题不整改,导致发生大案要案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现象失职失察,不抓不管,听之任之的。

第八条 党委(党组)对管辖范围内发现重大腐败问题隐瞒 2 不报、压案不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故意隐瞒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不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不查处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借故推迟、拖延查处,或为有关责任人员开脱、袒护、甚至包庇的;

(三)指使、纵容下属阻挠、干扰,人为制造办案障碍的。第九条 纪委(纪检组)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各级各部门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纪律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以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党员干部存在的“四风”问题敷衍塞责、不抓不管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实施责任追究不到位,“一案双查”制度不落实的。第十条 纪委(纪检组)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研究部署,不落实责任;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生的严重问题不查处纠正,或隐瞒不报;

(三)报告工作制度不健全、查办案件体制机制改革不到位,以致下级纪委(纪检组)履职不力、执纪不严的;

(四)对下级纪委(纪检组)报告的问题不研究、不指导、不处理,以致下级无法有效履职的。

第十一条 纪委(纪检组)内部监督不力,以致纪委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纪委(纪检组)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不力,导致所辖范围纪检监察干部以权谋私、违纪违法的;

(二)对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不教育提醒,不督促整改,致使所辖范围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纪的;

(三)对所辖范围纪检监察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甚至包庇袒护、阻扰查处的。

第十二条 其他应当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有本细则第五至第八条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纪委(纪检组)有本细则第九至第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四条 党委(党组)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五至第八条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纪委(纪检组)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九至第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的;

(三)出现问题后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启动程序和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按照提出建议、启动调查、实施追究的程序展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细则,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和权限向同级党委(党组)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党组)研究决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已退休但按照本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需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 5 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故意不追究的,应当要求下级党委(党组)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领导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党委(党组)应将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及时向上级党委(党组)作出书面报告,同时送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规定》和本细则,制定落实措施。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细则201 第3篇

一是认识不高, 不重视责任追究。由于忽视了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 实施责任的主体不明确, 出现问题后无人承担责任, 对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不按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等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 造成少数党员干部违纪违规现象有禁不止, 有的甚至发展到触犯国家法律的地步, 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二是患得患失, 不敢追究责任。少数单位担心问题暴露后影响单位声誉而对应当责任的问题不予追究;有的怕受到打击和报复不敢大胆进行责任追究, 导致问题越来越严重。表面上看, 是单位为整体利益着想, 实际上是纵容了少数人的违纪行为。

三是繁衍塞责, 追究责任不严。对出现的问题不认真调查, 分清责任, 简单处理了事;下属出了问题, 只对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理, 不愿意追究领导的责任, 有意袒护个人。

四是职责不清, 难以进行责任追究。从目前环保部门开展责任追究的案例看, 基本上属于一些重大问题和大案要案, 而对于其他一般问题则追究的不多, 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部分单位党组织成员之间分工不明确, 职责范围不清楚, 无法追究其责任。导致出现问题后得不到及时处理, 群众意见大, 最终是破坏了单位形象。

二、对策研究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党风廉政建设追究机制不完善。各单位未结合实际, 制定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单位党组织未充分履行职能。二是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 工作缺乏主动性和严肃性。三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力, 责任分解不到位, 执行情况考核不严, 责任追究缺乏有效的依据。纠正和解决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中存在的问题, 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 提高部门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具有积极意义。应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强教育, 提高认识。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落实单位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各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全体党员的政治学习和廉政教育, 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和责任意识, 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2、分解任务, 落实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任务的分解

和落实, 是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环节, 是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基础, 是实施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各单位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总体部署, 确定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将各项工作任务量化到岗、量化到人、明解责任主体、内容、要求、考核标准、责任追究方式和方法, 防止出现责任盲区和职责不清、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

3、完善制度, 规范操作。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 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对于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等要认真调查研究, 尤其是对于损害群众利益和单位集体利益的行为, 要一查到底, 严格追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单位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 可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的有关规定进行, 情节严重者, 应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4、有错必究, 追究必严。

实施责任追究, 要重点把握三点:一是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二是坚持实事求是, 严格区分责任。要把单位领导干部应承担管理责任与违纪者的直接责任分开;把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分开;要把党员违反环保法规和廉政纪律, 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责任追究的重点。三是要坚持原则, 敢于处理问题。严格依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各级环保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 对责任人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不论是谁, 只要违反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都要受到责任追究, 坚决维护责任追究的严肃性。

5、加强检查, 严格考核。

检查和考核可采取组织检查、专项检查、突击抽查等多种形式, 也可以结合群众举报、新闻媒体的监督等方式进行。检查和考核的内容, 主要是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阶段性的重点工作或近期发生的突发事件、重大问题的处理等。对不重视责任追究、责任追究不严, 甚至隐瞒问题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参考文献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细则201 第4篇

【关键词】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对策

1.深刻认识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的重要作用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全党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深化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纪律要求,同时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企业科学和谐、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责任追究是企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环节、核心问题,也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责任分解、责任考核、配套制度的兑现。只有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坚持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追究的原则,及时准确地进行责任追究,才能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真正落实,从而达到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的目的。从近几年的实践看,企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于加强企业党的建设,特别是在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当前企业责任追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认识有偏差,不重视责任追究

认识上有偏差,这是责任追究不能落到实处的关键。认识上的偏差主要表现在企业领导干部的几个“怕”字上。一是怕“引火烧身”。有的企业领导认为,一旦搞责任追究,大小事就会追到领导头上。二是怕挫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不少企业干部认为,如果下属职工中出现问题也要追究领导责任,恐怕会挫伤领导的工作积极性。三是怕影响企业的发展。有的干部认为,现在是市场经济,企业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扩大营销,追求利润,如果事事都按规章制度办事,企业就很难生存和发展。

2.2制度不到位,不愿意责任追究

有的企业把责任制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只搞“纸上谈兵”;有的把责任制与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责任制脱离开来,形成两张皮,出了事故不追究,年中考核不挂钩、年末考核不兑现;有的企业领导认为出了问题追究当事人责任就够了,对于违反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领导干部,以种种借口和理由不予追究;有的在责任追究中“避重就轻”、“避实就虚”,从轻处理;有的能够较好地追究下级领导干部的责任,但对于“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同级领导和上级领导却难以追究。

2.3患得患失,不敢大胆责任追究

有的怕进行责任追究得罪人,追究上级领导怕影响前途,追究同级领导怕影响团结稳定,追究下级领导怕影响工作关系;有的怕责任追究会在社会公众中引起不良反应,损害企业形象。

2.4职责不清,难以进行责任追究

有的企业由于分解责任条款过于原则,不具体,内容不明晰,或结合生产经营实际不够,如“负总责”、“负直接领导责任”等规定的追究政策界线也不十分明确,以致实践中量纪较困难;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不健全,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责任追究案件检查督促不力,造成责任追究难以施行,导致出现问题后得不到及时处理,群众意见大,最终是破坏了单位形象,影响了该项工作的正常深入开展。

3.企业责任追究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3.1领导认识不足

少数领导干部没有摆正党风廉政建设在工作中的位置,片面理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同经济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考核,以为经济效益搞上去了,就“一俊遮百丑”,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满足于一般的号召和部署,很少付诸于行动;或瞻前顾后,顾及上下,碍于左右,“官官相卫”,互相护短,根本不想去追究。

3.2工作透明度不够

责任追究是一件公开的事情,公开的程度越高,以此为戒受教育就越大。可是,现实许多重大责任的追究往往是领导或少数领导说了算,责任追究的情况也只有少数人知道,不愿公诸于世。一些重大责任,追究的结果透明度极低,责任追究似乎可有可无,这必然会导致责任追究的淡化。

3.3工作机制不健全

实施责任追究是一件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一定要按程序和原则办事。现在,关于责任追究有一些大的原则规定,但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制度太抽象,弹性大,不好执行;有的企业把制度作为应付上级的挡箭牌,根本不执行。没有健全机制,责任追究的规范化则无法落实,也就失去了其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形成自流化,使责任追究效应减弱或消失。

3.4追究渠道不畅通

责任追究的渠道是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的组织保证,它应当形成上下结合的追究网络体系,这个体系既具有代表党委行使追究的权力,又具有独立性,与决策体系平行,不是领导者或决策机构的附属物。但在目前,作为追究主体的纪委与作为追究对象的同级党委共处于同一体系中,并受其领导。这种隶属关系,使紀委的活动受追究对象所左右,往往造成追究渠道的阻塞,纪委难以发挥追究的职能作用。导致追究下级责任易,追究同级责任难,而追究上级责任更难,使领导干部应追究的责任却难以追究。

4.加强企业责任追究的对策思考

4.1加强宣传教育,不断强化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意识

把强化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意识作为治本之策,常抓不懈。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责任制,宣传责任制,落实责任制”的活动,用党风廉政建设的实实在在的效果去教育人、引导人,通过正反典型的宣传,使领导干部明确责任追究的必要性、复杂性,让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的领导干部心中有压力、肩上有担子,不断增强责任心。

4.2抓好责任分解,细化责任追究规定

分解责任是进行责任追究的前提,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生产经营活动紧密结合的基础性工作。要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按照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突出抓好主要领导、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责任分解工作,把各项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各个领导班子成员和各有关部门头上,明确责任要求和工作标准,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逐步分解、逐级负责的责任网络。在此基础上,制定《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明确追究的主体、追究的对象、追究的程序,对各级领导班子和每位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所承担的任务、应达到的标准、出了问题时应负的责任、怎么追究等,都进行分解细化。

4.3建立配套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抓责任追究的领导机制。各级党政一把手既是责任的主体,又是落实责任制、实施责任追究的组织者、领导者。因此,必须注意抓“一把手”,把责任追究放在突出位置上,明确规定责任主体各级党委、行政主要领导和重要领导在落实责任制中的责任,由上至下层层落实责任。使“一岗双责”具体化,制定“一岗双责”岗位责任细则,明确分管领导“一岗双责”中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任务和领导责任,明确惩戒性规定。

二是建立责任追究与执纪、执法部门的联系机制。党委、行政主要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每年联系一个责任点,负责一个责任区,定期不定期地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帮助和协调各类问题,通过重要案情通报会、碰头会、例会等形式沟通信息,掌握、分析、筛选案源,研究、部署、检查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情况,处理落实情况中的棘手问题,不断促进责任追究工作的落实。

三是建立上级纪委协审和下级纪委报告机制。坚持实事求是、上追一级、下管一级的原则。对属于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立案调查的,上级纪委派人协审;对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需进行责任追究的,必须报告上级纪委。

四是建立检查考核制度。各级党委把对下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责任情况的检查纳入考核体系中,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发现问题追究责任。

五是实行公示制。纪检监察机关对处结的每一起(下转第268页)(上接第229页)责任追究,都要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以便接受群众监督和发挥教育作用。

六是实行责任终生追究制。为避免领导干部的短期行为和侥幸心理,必须实行终生追究。对在任期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不论什么时候暴露出来,也不论其职务和岗位发生了什么变化,都要严格追究其领导责任。防止再现对现职领导追究严,对离任领导追究宽,甚至不追究的现象。

4.4突出追究重点,加大工作力度

责任追究的范围很广泛,当前要着重追究如下情形中企业领导干部的责任: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后果的;所分管的部门和单位的干部发生重大问题和重大案件的,对本单位、本部门由于失职、渎职以及官僚主义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重大浪费、影响很坏的;对于用人不当,大多数群众不同意提拔,不该重用的人,领导偏要提拔的;对于在反腐败斗争中揭露的问题或案件,压案不办,隐案不报,查了不处,对违法违纪人员袒护、包庇,甚至弄虚作假,提供假材料,设置障碍,阻挠办案的;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要善于从企业非正常亏损、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事故等问题中发现案件线索,追究领导责任。同时,通过开展效能监察,发现需要追究的问题。当然,实施责任追究,还要分清集体责任与领导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4.5充分发挥纪检监查部门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

从当前企业的现状来看,必须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专门机构的作用,明确企业纪检监查的地位和作用,赋予其发挥监督保证作用的有效职能和实际权力;建立精干的专职纪委工作机构和配备得力的纪检干部,参加党委会以及其它经营管理决策会议,对企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规、法令的情况,对企业党员干部、职工思想作风情况进行有效监督;设特派廉政专员,人员、开支不隶属企业,直接向上级党委、纪委负责,通过强有力的监督,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为企业深化改革、加速发展服务。

5.结束语

落实好党風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各级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是必须完成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党性观念强不强的具体表现。不抓就是失职,不认真抓就是没尽职,抓不好就是不称职。我们决不能容忍那种借口集体负责,而实际上谁都不负责的现象。因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能不能执行好,各级领导干部能不能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关键是能不能严格实施责任追究。没有责任追究,就没有责任制。只有抓住了责任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作用才能有效发挥出来,领导干部才会切实负起责任,兢兢业业工作,努力去预防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才能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好转。 [科]

【参考文献】

[1]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Z].

[2]中央纪委法规室.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释义[Z].2011-01-01.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细则201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落实,进一步推动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工程总公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坚持分级考核、逐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立足于提高认识,着眼于改进工作,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推动全公司两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检查考核

第三条 集团公司党委负责对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并组织检查考核组具体实施。检查考核组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组织部、人事部(劳人部)、审计部、机关党委等部门组成。集团公司机关党委负责对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的检查考核,经营开发部党总支协助机关党委对各办事处进行考核。

第四条 集团公司检查考核的对象是集团公司管理的各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和副处以上领导人员,重点是党政正职。集团公司机关考核的重点对象是机关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检查考核的内容为上述对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领导责任情况和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分工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检查考核工作坚持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单位(部门)自查与上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l、单位(部门)每年结合民主生活会对党风廉政建设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分别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2、集团公司将结合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以及参加各单位民主生活会,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采取适当方式在全公司通报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对领导人员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3、对发现的问题、检查考核组应及时向被检查考核单位(部门)指出,并提出整改要求。被检查考核单位(部门)应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抓紧落实。其整改情况三个月内专题报告上级党委、纪委。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党政组织和领导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问题,确属领导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应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方式: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已获得的有关荣誉称号或评先资格、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第七条 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l、对责任范围不清楚、责任内容不明确、责任意识不强的;不按要求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单位或部门没有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或不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经营管理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的;

2、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发现后不及时纠正、处理,或因处理不当、防范不力又发生同类问题的;对群众反映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问题,不认真解决,以致其扩大和蔓延,严重影响单位安定团结和正常工作秩序的;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3、不及时不认真处理人民群众信访举报、控告的申诉,致使群众集体越级上访,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4、违反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或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教育不严,以致其发生不廉洁问题的;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放任自流的;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庇、纵容的;

5、不配合执纪执法部门查办案件,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6、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企业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影响的;

7、违反干部人事政策和选拔任用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

8、授意、指使或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9、本单位、本部门发生严重政治事件,影响企业形象的;疏于管理造成单位严重亏损的;发生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或发生爆炸、火灾和防洪、环保等方面责任事故,损害企业信誉和利益,给企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受到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处理后不认真整改的。

发生上述问题,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已获得的有关荣誉称号或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根据职责范围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对负有集体责任的领导班子,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倡议者的责任。第九条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需要给予处理的,由党委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追究责任的书而建议(检查考核期间,由检查考核组提出),党委、行政、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作出决定,有关手续分别按规定程序办理; l、需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的,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 2、需通报批评的,按问题性质由主管的部门办理;

3、需取消已荣获的有关荣誉称号的,由批准机关或由报请部门呈报办理;

4、需责令辞职的,应由有任免权限单位党委作出决定,向其宣布责令辞职的决定,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辞呈;党委在接到其辞呈后,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已责令其辞去某某职务;本人拒不辞职的,应对其予以免职。决定对其予以免职的,应由人事部门办理相应的免职手续,或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履行法律手续。

5、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细则201 第6篇

二、凡受到责任追究的村或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或先进集体。凡被发出党内廉政监督通知书的有关领导,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共产党员,被发出行政监察建议书或廉政警诫通知书的有关领导,当年度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

三、凡要求限期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必要时可组织专项考核,对改正不明显或问题基本上没有得到纠正的单位,要对负领导责任及直接领导的有关领导追究纪律责任或者给予免职。

四、各单位一把手应确实负起监督责任,如果所辖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有不廉行为,但可免予处分者,单位一把手要找其谈话或告诫。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遭受重大损失的,或单位发生团体窝案,或者性质严重,数额较大、影响恶劣的违法违纪案件,不能及时发现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失察责任。或者发现苗头,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或发现后,未进行查处,隐瞒不报、包庇、纵容的,应追究责任并加重处理。

五、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告诫,情节严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规定》及其他党纪政纪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在案件查处时,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提供假证据袒护下属,给监督检查、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在追究其领导责任的同时,对其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或影响,以任何方式干预和插手工程承包活动的正常运行。对干预和插手工程发包承包的,不管有无谋私利,都是违反纪律的行为,要根据情况作出处理。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应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要主管人员的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细则201 第7篇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及要求

党组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统一领导责任。

(一)认真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规定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保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政治任务纳入全局性工作规划,认真研究部署。做到任务清楚、责任明确、措施有力。

(三)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每季度进行一次专题分析和研究,及时把握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形势,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群众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指导工作的意见。

(四)实施专项检查考核,并将结果作为党支部和支部成员评先、评优和调整使用的必备条件。

(五)强化党内监督,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廉政自律民主生活会。

(六)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党组书记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认真组织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规定和制度,确保令行禁止。

(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本局的党风廉政亲自谋划,亲自部署。

(三)对重要信访件、重大案件线索和重大案件查处要态度鲜明,亲自批示,亲自过问或亲自协调,对上级党委、政府、纪委批办的信访件和违法违纪案件要认真办理,及时查处。

(四)严格自律,管住自己和配偶、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管好支部和行政一班人,带好队伍。严格要求,敢于管理,不怕得罪人。

(五)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党组成员和科室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实施诫勉谈话。

(一)对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研究、贯彻和落实的。

(二)对收到上级有关群众上访、来访和举报的批转件不过问、不处理、造成重访和再次举报的。

(三)对经检查财务管理、人事调整、任免、重大事项决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等有关制度不健全的。

(四)对未将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党组和党组成员及部门负责人必备条件的。

(五)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召开廉政自律民主生活会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承担领导责任者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处理群众信访、举报、控告方面:

(一)故意扣压或销毁群众检举控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信件。

(二)将群众举报控告信件转交或转告被举报控告人,使举报控告人遭到恫吓和报复的。

(三)对群众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举报,基本属实但不认真对待和处理,出现多次上访或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群众反映确实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及时组织查处任其蔓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干部人事方面:

(一)故意违反规定程序,做出有关干部人事决定的。

(二)故意摆脱监督,不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做出干部人事决定的。

(三)授意、指使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人提拔使用或安排到重要岗位的。

财务管理方面:

(一)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拒不上缴的,设立“小金库”或坐收坐支的。

(二)违反金融和财务规定,随意开设帐户,公款私存或变相公款私存的。

(三)授意、强迫、指使有关人员造假帐、开假票据等弄虚作假或销毁有关票据、帐目的。

其它方面:

(一)对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腐败工作要求和部署不传达、不研究、不贯彻或作出相悖决定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政绩、欺骗组织的。

(三)党组成员或部门负责人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处理,党组成员或部门负责人负有责任的。

(四)对部门不正之风纠正不力,连继两年被评为较差,问题严重又不认真解决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细则201 第8篇

1 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认识误区

1.1 安全工作就是安全部门的事情。

这个概念源于企业内部对部门职责的划分, 从而造成了对安全生产责任认识的误区, 认为安全工作仅是安全部门的事情。

1.2 安全隐患应该由安全部门负责整改。

在电力工程建设中, 业主、监理发现的安全隐患, 通过文件、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印发给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任人在签发文件时, 看到“安”字打头的, 便交给安全部门全部负责, 并未明晰分开安全监督管理职能与安全生产保障职能。

1.3 直接责任和监管责任认识不清。

对于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监理、施工单位都急于就问题而解决问题, 监理单位只认为安全隐患都是施工单位的责任, 忽略了自身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

2 安全生产责任的定义及内涵

责任的涵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 尽责任;二是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事, 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 追究责任。安全责任的内涵是安全法律责任, 指从事生产的有责主体必须承担的相应安全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是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 直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负的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所构成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制度, 是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的核心内容, 其他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都应以责任制为基础。

3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

3.1 安全生产责任划分不清。

在电力建设中, 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大多数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 责任划分不尽合理, 安全工作由安全部门一肩挑, 监管部门和保障部门未明确分开建立, 致使安全技术、资金等保障不到位, 基础不牢固。

3.2 末端安全生产责任缺失。

安全生产责任末端即岗位安全职责, 我们常常强调要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但往往是层级越多, 削弱越多, 在执行过程中责任的不明晰是导致执行力削弱的关键因素。如果我们的责任体系, 对每一级监管人员和保障体系人员责任进行了明确, 各自应当承担哪几条责任, 会涉及哪些责任风险, 才是安全责任管理的根本所在。

3.3 安全生产责任交叉漏洞。

各参建单位内部存在着综合监管部门与专业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职责界限和相互关系不明确的问题, 在工作中产生了职责交叉、互相扯皮的矛盾, 影响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 出现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脱节和漏洞。

4 电力建设工程中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

4.1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

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单位、部门、岗位从上至下, 必须涵盖每个人, 每个岗位。职责就是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确定每个人的职位, 一定要落实到每个人, 明确规定各职位应当担负的任务。首先界限要清楚, 在实际工作中, 工作职位离实体成果越近, 职责越容易明确;工作职位离实体成果越远, 职责越容易模糊, 应按照与实体成果联系的密切程度, 划分出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 实时责任和事后责任。其次, 职责内容要具体, 并要做出明文规定, 只有这样, 才能做到事事有人负责, 才便于执行与检查、考核。

安全生产责任中也应该包括横向联系的内容, 在规定某个岗位安全职责的同时, 必须规定同其他部门、个人协同配合的要求, 只有这样, 才能提高组织整体的功效, 也是落实“一岗双责”的关键。

4.2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

当前形势下, 企业的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落后, 责任制度核心地位认识不够, 安全责任内容未具体化, 导致了安全生产管理的混乱。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法律依据, 在建立明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前提下, 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建立责任追究考核机制, 因为, 只有通过对不履行安全责任行为的不断追究, 安全责任的强制性才能体现, 责任意识才能得到加强, 安全责任才能在人的意识中得到强化, 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的对象是生产安全事故, 是通过事后追究、依法从重处罚违规安全生产行为来达到警示作用。然而, 在企业内部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是对安全生产事故内部预防的体现, 我们必须扩大责任追究对象, 才能更好的解决安全责任认识和履职问题。因此, 按照“事前追究, 防范事故”基本思路,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象应该扩大范围, 具体包括:未遂事故或无伤害事故, 伤害轻微但发生频繁的事故, 管理缺陷引发单位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从事后追究转变到事前责任追究, 查找分析根本原因, 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三个层级中追究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真正做到“四不放过”。

建立党风廉政责任追究长效机制 第9篇

关键词:党风廉政;责任追究;企业;长效机制

党风廉政责任追究长效机制是对那些不能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而导致消极影响的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一项制度。建立党风廉政责任追究长效机制,是按照特定程序与制度进行的,一项实践性活动,该机制是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建设的核心环节。如何全方位利用好党风廉政责任追究长效机制,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来讲,推动企业发展来讲,是一个需要全面深入探索的问题。

一、党风廉政廉政建设的实践发展和理性思考

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既事关企业各项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还会对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产生影响。所以,企业应该将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摆在首要地位,花大力气解决好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采用反腐倡廉的成绩来赢得员工的认可,更好服务社会。企业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获得了人们的认可,但不可回避的是,在企业内部还存在少数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认识还不到位,未将党风廉政建设放在一个高度去进行全面认识,出现了牟取私利,享乐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导致企业党风廉政建设陷入困境。从这里可以看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特点。因此,必须从企业发展的未来考虑,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这不仅是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更是服务社会发展,提升社会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

二、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分析

(一) 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状。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明确责任主体,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成员。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这主要是基层党组织全面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性,并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针,特别是基层党风廉政责任制被认为是长期性的一项制度,是我党的一项政治纪律,全面体现了反腐败的工作机制与领导体制,这对实现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处发展来讲,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制,广泛参与党风廉政建设中结果。

(二) 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不能落实的追究”

1.企业责任的追究无法落到实处。企业责任追究无法落到实处,认为企业责任追究属于政府部门工作的范畴,如果是出现了大的事件就应该直接找政府相关部门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而企业作为一个生产型单位,各种各样的事情都会牵涉到领导的责任,这样会大大挫伤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在开展生产的过程中,企业专门负责生产经营的人员,如果是所有的事情都采取责任追究的话,企业就难以获得实质性发展。这些因素导致企业责任追究就是一个“空架子”起不到多大的实效性作用。

2.责任追究没有明确的规范。企业虽然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但是责任追究并未建立确定的规范,也就是具体的标准。当前,一些企业表面上制定了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但是由于缺少必要的规范,导致这些制度根本就无法进行。比如,有的企业规定了出现重大经济问题,应该追究主要负责人什么样的责任,至于“重大经济问题”到底是什么,也没有确定的界限,到底给企业造成多大的经济损失,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应该具体追究到哪一层的领导责任,在何种情况下去追究领导责任,受到什么样的经济处罚、党纪政纪处罚,也没有确定的标准、假如出现了重大违纪的情况,也很难进行追究。

3.企业代表更换无法承担廉政责任。企业代表在更换后,在上一届领导中出现的责任处置就会陷于瘫痪状态,根本无法承担廉政责任。因为新的企业代表作为企业负责人,只重视接管企业后企业如何才能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取得好的成绩,实现更大发展,根本不关注企业上一级领导出现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应该承担的廉政责任,这样原来的企业代表即使是应该承担相关的责任,也因为企业代表的更换而免于被追究廉政责任。

4.企业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体系欠科学性和系统性。企业廉政责任追究往往是“过去犯的错,现在被查处”的状况。企业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是对原发地的单位,对现任人员进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因此会出现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成员及负责人并不是原有人员,却要代替受追究的尴尬局面。

三、构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对策与措施

(一) 建立企业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指标体系

1.创建责任追究领导体制。企业内部的纪委应该全面协调责任追究方面的工作,在企业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增强联动性,开展推动企业内部各项工作的规范化与制度化,开创“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完善企业纪委部门协调责任追究体制,对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展开全面的检查以及指导,充分协调好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对具体责任事件展开调研,并且向企业领导小组提出责任追究的具体倡议。

2.完善企业责任追究保障机制建设。首先,创建并完善企业内部教育保障机制建设。一方面,应进一步强化对企业主要领导开展履职教育,开展责任制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尤其是经过年底考察、责任分解等措施,让企业内部领导能全面站我责任制的实际内容,做好在整个个职责范围内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工作,完成企业各个部门应该承担的反腐倡廉工作。另一方面,加强警示教育,让企业内的每一名领导干部全面认识到,如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到位,就是渎职,如果是渎职就应该追究责任,提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内外压力。其次,创建党风廉政制度保障机制。创建企业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纠;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的监督检查制度、考核制度,通过开展表彰先进、考核以及落实,对不能及时落实的人以及事件给予全面的追究;完善企业追究事件的调查制度,符合程序性规范。采取党风廉政责任追究的“双建议制度”,也就是说,不仅要指出具体的处理建议,更要对问题进行整改,对出现问题的企业部门加以规范;创建企业党风廉政追究情况的汇报制度等。最后,进一步完善企业监督保障机制。强调企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完善企业领导干部自上而下的责任落实情况监督制度,进一步以拓宽企业内部监督渠道,形成监督的合理,全面发挥审计监督、工会监督等作用的同时,切实发挥企业内部员工以及舆论监督作用,对被揭发出来的企业党风廉政责任不落实的具体情况,启动内部监督程序,并追求其相应的责任。

3.构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处理机制。创建企业内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排查制度。从企业内部专项治理、廉洁自律以及纠风等工作中全面排查相关线索,查看企业内部领导班子是否存在对已经交接的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没有办理的情况,对禁止的不正之风不禁止的情况。其次,全面落实信访排查方面的制度,对出现的一些重大性质的信访事件应该开展跟踪问询,对企业领导班子拒绝办理、不及时办理的事件,应该尽快厘清线索,全面系统分析,提出具体的处置意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展开调研。

(二) 构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部门

企业内的领导干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等权力部门,以及关系到企业员工实际利益的核心点,在企业发展中将起到导向性作用,对此,强化对他们的各项监督,组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部门,才能实现小的监督成本来获得大的监督成果,实现监督的目标。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监督部门运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首先,监督好企业的“一把手”。企业内部的“一把手”为企业领导之首,对领导班子的监督是权力核心监督。通过科学合理的分权,加强内部监督,将“集权”转化为“民主决策”,避免出现个人专断的情况;注重外部监督,经过创建评议评估机制以及落实经济责任审核、廉政兼做等相关制度,催促企业领导干部能廉洁用权、实现严以律己。其次,要全面监督好人、钱、审批等企业关键部门。这些关键部门是容易出现腐败的高发性部门,应加强对人、财、权等企业各个部门的监督,对权力进行分担,采取公开透明的运作方式;在固定时间内对企业人员开展岗位轮值,强化企业内部岗位机制建设,加强分工、业务方面的制约,创建权力运作的程序,创建彼此制约的管理格局。最后,应对企业内部所有员工关注的事项展开全面的监督。要紧密围绕广大企业员工关注的一些重点事项,调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部门的职能,抓住重点环节,确定监督的具体内容,逐渐形成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获得好的监督效果。

(三)落实追究企业责任的方法和途径

完善企业纪委部门协调责任追究体制,达到责任追究不落空、不误伤,谁犯错,谁负责的科学追究体系。企业的纪委和企业的人事劳资应建立人力资源、劳资、党风廉政考核信息平台,对应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实施追究到本人的党风廉政考核系统。

对企业内部的干部违反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具体规定,以及不能全面履行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需要展开责任追究。采取责任追究的方式包含纪律处分、组织处理两个方面,在进行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时,不仅能单独使用,也能合并到一起来使用。企业的领导成员对职责范围中出现的问题加以纠正、查处,并且去承担相关责任,根据具体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分,如果是对企业负责人领导内的压制不查、包庇纵容行为给予一定的处分与处理。落实追究企业责任,除了根据企业具体责任考核结果开展处理以及处分之外,还需要采用其它方式来发现违反企业规定的行为,并加以处理与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量纪处分、责任认定时,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科学处置好企业内部上下级之间的责任,建立责任追究会审具体制度,科学界定领导责任。

企业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企业责任的追究无法落到实处,责任追究没有明确的规范,企业代表更换无法承担廉政责任,企业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体系欠科学性和系统性,因此,构建企业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可以采取建立企业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指标体系,构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部门,落实追究企业责任的方法和途径等方式,提升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 王永明,关晞昕,晁中雷.试论高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制度保障[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1)

[2] 全素英.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11(01)

[3] 李法泉.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J]. 求是,2011(05)

[4] 李青莲.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的思考[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1(01)

[5] 祝彦,杨鑫洁.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思想与实践[J]. 科学社会主义,2011(01)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细则201 第10篇

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

第二条 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以及县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二)健全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开展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

(三)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情况。

(四)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工作计划,进行责任分解和监督检查的情况。

(五)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法规、政治纪律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七)需要考核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责任考核的形式与方法

主要形式有经常性的自查、年终考核。主要方法有自查、群众评议、组织考核、领导考评等。

(一)经常性的自查。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结合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定期主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回顾、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主要领导干部还要对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要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局党组报告,对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二)年终考核。与本单位考核结合进行,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系统的自查和总结,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述职报告和个人总结的一项重要内容,由考核领导小组汇总后报局党组。

第四条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实施,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执行,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根据违反责任制的情节轻重和造成的结果,对责任人可以分别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给予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等。

第七条 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结果,作为单位评先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受到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当年不能被评为先进集体、优秀个人。

(二)受到组织处理的,除按本条(一)项处理外,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三)受到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除按本条(一)、(二)项处理外,职务、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北湾乡卫生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细则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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