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收制度范文
现行税收制度范文(精选12篇)
现行税收制度 第1篇
关键词:现行税收制度,会计核算,缺陷,对策
长期以来, 我国的大多数企业所实行的都是财务分配以及分散合作的制度。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 这种制度还能够适应于企业的运行。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这种制度就暴露出自身存在的缺点, 现行税收制度下指的是纳税人只有在做出了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的前提下才会被要求对相应的税收进行缴纳。企业会计核算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主要是核算企业获得的收入以及日常的支出。只有依靠科学的会计核算相关技术来有效地完成企业的收入以及支出的相关工作才可把会计核算所拥有的强大作用有效地发挥出来。
一、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缺陷
(一) 会计核算缺乏足够的执行力度
企业如果在现行税收制度下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就会将企业原来对资金进行分散管理的状态改变, 最终就可以做到对资金有效地进行统一管理, 最终集中支付这些被统一管理的资金。可是企业当中因为还不存在比较健全的会计制度, 主要是我国大部分企业都未将各部门所获得的收入以及日常支出全数纳入核算管理当中。这就很容易造成预算不能够有效地控制以及约束支出, 最终就会导致企业的会计核算力度不够的这种不良现象出现。
(二) 政府部门没有控制好企业的会计核算
我国的相关政府部门在现行税收制度这种背景下没有做好有效监控企业会计核算的这一工作, 虽然一些相关政府部门能够做到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企业的会计核算, 可是大部分的工作内容都只是流于形式。许多相关部门对于企业的会计核算所采取的主要态度依然是时候监督, 没有将这种事后监督有效地转化为对全过程以及全方位进行有效监控。同理, 我国的相关政府部门未能有效地监督并管理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工作也是企业在实施会计核算的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 企业之间没有统一的会计核算标准
不同的企业在现行税收制度下难以统一的进行相应的会计工作, 特别是会计核算方面表现的较为明显。一部分企业在做会计核算的时候, 即使支配资金的权利在预算单位中没有被改变, 然而不管是哪种财务事项都是交由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批[1], 这样的话, 在会计核算的中心就会有资金的转入, 这些转入的资金就应该由会计核算中心进行全面的管理。但同时, 在现代社会中因为较多的企业还没有具备先进的会计制度, 同时还没有统一的原始会计制度, 这就会造成难以有效地执行会计核算过程。最终就会使企业之间没有统一的会计核算标准这一问题出现。
二、解决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问题的相关对策
(一) 加强对企业会计核算的管理力度
假使想让我国的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在现行税收制度下获得较大的进步, 首先应该要做的事情就是强化对会计核算的监管, 另外还应该对企业中的各个部门所拥有的预算编制分的更细。一般情况来看, 企业的会计核算在现行税收制度中主要涉及的是完整预算所有部门所拥有的公共资金, 主要是把各种类型不同的资金核算在企业的年度预算当中。所以, 一定要使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获得进一步的贯彻以及执行。并且还要制定出科学合理且和具体实际相吻合的标准, 为进行提前会计核算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对这种提前进行会计核算的方法进行有效利用能够把核算工作细化到各个部门甚至是各个具体项目之中, 这样有助于大大提升会计核算工作在税收制度下的合理性以及科学性[2]。以上表述证明, 如果能够重视对企业会计核算的监管就能够为企业现行税收制度下会计核算工作得以有效实行提供帮助。
(二) 使企业会计核算中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得以建立和健全
建立核算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并使其得到完善是在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工作中必须要做到的事项。健全的规章制度制度能够保证管理的有效性, 所以, 企业会计核心的管理人员应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所以, 对于实现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来说, 企业会计核算内部管理制度如果能够被建立起来并获得完善将会对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有效进行提供巨大的帮助。
(三) 使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以及协作精神得到强化
为了能够有效地避免会计核算工作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中出现重复的现象, 进而使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效率得到进一步地提高企业一定要采用合适的会计核算方法, 将企业的成本管理情况更加真实有效地反映出来。除此之外, 还应该加强控制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企业成本力度, 使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下能够进入科学化发展的轨道[3]。所以在现行税收制度下的企业会计核算应该要使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以及协作精神得到强化。
三、结语
为了让现行税收制度下的企业会计核算可以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呈现出更好的适应状态, 企业一定要相应的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 同时还要使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得到完善。除此之外, 为了有效地解决企业会计核算在现行税收制度下出现的问题, 应该重视对企业会计人员进行综合素养的培养, 这种方式能够促进我国的会计核算工作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下得以顺利展开。所以, 在当前的这种社会状态下, 对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平.企业经营中的纳税筹划与风险控制[J].财经界 (学术版) , 2012, (05) .
[2]刘晓斐, 马才华.企业税务筹划目标体系及模型分析[J].财会通讯, 2012, (11) .
现行税收制度与地税征管范围 第2篇
目前,我国共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等18个税种。其中,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部门征收,另外,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也由海关部门代征。其他16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地税部门负责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的征收和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依据税法、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款征收过程进行的组织、管理、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税收征收管理的一般程序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环节。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调整征纳关系以及改善税收征管环境,我国制定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从1993年税收征管法颁布15年来,税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显现,税收收入规模增长超过了10倍。与此同时,中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税收执法环境不断改善,税收征纳关系越来越和谐、规范,税收的职能作用得到越来越充分的发挥。
为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的需要,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各环节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新的规范,更全面明确了征纳双方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或法律责任,新的《税收征管法》于2001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效率实证研究 第3篇
我国现行房地产相关税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环节,占有环节和交易环节相关税收,其中开发环节有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占有环节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交易环节则有契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相关的营业税和印花税。将上述相关房地产税加总,并称之为现行房地产税。房地产作为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在地方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房地产相关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也越来越高。至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房地产税收收入占地方决算收入比重逐年上升。而在省级层面,房地产相关税收总和占地方财政收入大多集中于7%~13%之间,只有少数省份该比重较低,如山西和青海。虽然计算现行房地产相关税收没有考虑土地出让金,我们仍然可以看出房地产税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因此,房地产税收的征收效率直接影响到地方公共财政能力。本文通过DEA模型。选用1998~2006年间的面板数据,在省级层面对现行房地产税收效率进行深入研究。
二、模型选择及数据来源
1、模型选择及变量选择
本文中,利用DEA模型的产出主导模型,将地方政府当成一个“投入一产出”单位。变量选取如下:
产出指标:各省房地产相关税收总和,TPTit财产税总额万元
投入指标:
TFIit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亿元
RTPTit财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
Pit商品房销售价格元,平方米
Fsoit商品房本年竣工面积(万平方米)
FVit商品房竣工价值(万元)
SSQit商品房本年销售面积(万平方米)
2、数据来源
本文省级层面相关数据来源为中经网,时间跨度为1998年至2006年,由于天津和西藏的房地地产相关税收数据不全,因而未采用这两个地区的数据。省级层面的数据包括:(1)现行主要房地产相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增值税;(2)宏观经济数据:地方政府年度财政收入
三、我国总体房地产税收规模效率、技术效率评价
利用DEA模型,先考察全国范围内房地产税收效率逐年变动的情况,如表一所示:
可以看出,各项指标在时序上都是递减的,这说明我国房地产相关税收征收效率逐年降低,同时,伴随着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冲动,各地方政府大多只看重短期利益,大量批地卖地,从而没有得到很好的税收效率。因此,在考虑房地产税改革的时候,必须考虑房地产税征收效率的问题。从上面表格推断,中国房地产相关税费征收效率不高,并且呈下降趋势,因此急需改革现行房地产相关税,厘清权责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将房地产税征收制度化、规范化,必可提升房地产税在地方财政中的地位,同时逐步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地方公共财政体制。
四、各区域房地产税收效率评价
我国幅员辽阔,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协调,因此,在本部分考察过省级地方政府在1998~2006年的平均房地产税收效率,如表二:
可以看出,现行房地产相关税收效率呈现出明显的地域差异,东南沿海省份征收效率高,中西部省份征收效率低。这可能和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地方财政收入越广泛,地方政府有更大的财政能力去关注土地的长期利用价值,土地财政问题较小。相反地,在中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地方财政收入来源有限,很多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绝大部分来自土地出让收入,导致房地产相关税收效率很低。
五、结论
本文通过实证研究表明,房地产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房地产税收占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研究房地产税收效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我们发现,1998-2006年间,我国总体房地产税效率呈下降趋势;从地域来看,东中西部差异也较大,经济越发达的地区,房地产税收效率也越高。因此,为保证我国地方财政收入稳定持续的发展,亟需规范现行房地产税和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完善房地产税法律制度,提升政府房地产税征收效率,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房地产税收制度。
参考文献:
[1]沙安文,乔宝云地方财政与地方政府治理,人民出版社,2006
[2]北京大学CCER宏观组,物业税改革与地方公共财政,经济研究,2005
现行税收制度 第4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税收征管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现状分析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进步, 特别是互联网的迅速发展, 使得其重要的分支———电子商务这一新型商务模式在全国快速兴起并蓬勃发展。虽然我国电子商务才发展了20几年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但是其的影响力已经遍及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 2013年, 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0.2万亿元, 同比增长29.9%;商务部对外公布的数据显示, 2014年, 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约13万亿元, 同比增长25%;商务部部长高虎城表示, 2015年, 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将突破18万亿元。
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商务模式, 与之配套的新税收征管还未形成, 造成了只能在传统的税收征管政策下进行电子商务贸易交易, 这便给企业隐蔽收入、逃避所得、偷税漏税提供了可能, 因此大量税款流失并无从追回。鉴于此, 寻求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流失问题的办法、制定合乎国情的良好政策及有效的运行模式变得更为迫切。
二、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 现行税收征管制度无法适应电子商务运营模式。
传统的商品交易是会计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再根据记账凭证编制账簿, 最后编制各种报表。这使得传统的税收征管有迹可循, 有效的避免了税收流失的问题。而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商务运营模式, 它通过无纸化、利用网络进行虚拟交易, 其发生的交易合同、购货清单和销售清单等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在检查过程中缺失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 导致无法有效追踪。电子凭证不用于纸质凭证, 其可以任意删除或修改而不被发现, 这使得税务人员所获得的信息缺乏真实性, 可靠性, 无疑加大了税务人员在征管管理过程中的难度系数。
2. 常设机构的确定受到了电子商务冲击。
常设机构的确定是政府确定是非对其实施征税行为, 也是判断其适用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的重要依据。但是在电子商务运行下, 要想确定其是否设有常设机构确实存在一定困难。因为电子商务具有全球化、无国界性和无地域性特点, 所以再运用传统概念来鉴定常设机构这无疑是不科学的。在电子商务贸易交易中主要涉及的买方、卖方、互联网服务器所在地等, 它们一般都处在不同的地方, 甚至存在于不同的国家, 并且电子商务活动通常是不会设置固定的交易场所, 绝大多数的商品交易与服务只需要通过简单的一个交易软件或一个网页就可以完成, 并不需要企业设立固定的交易场所。在线上交易时, 买卖双方不需要使用真实身份, 这也导致税务人员无法从网上的交易信息中查出交易双方所在地。因此, 传统判别常设机构的方法受到电子商务的严重挑战, 导致税务人员无法正确判断和识别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我国, 也无法对来源于我国的所得进行征税, 进而导致大量税款流失。
3. 交易国际化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 加入WTO之后, 国际间的贸易往来更加频繁。而跨国交易成为国际互联网最具潜力的区域之一, 每一个进行跨国交易的理性人都会将自己的成本降到最低。可是要想实现成本最低就要需要得到税收保护, 因而出现一些在避税地区开设联机银行, 提供“税收保护”的服务。税务人员本可以通过银行的帮助来得到相关交易的信息, 但是由于这种特殊保护服务使得税收监管更加困难。
三、改善税收流失的具体措施
1. 改变现行税收征管制度。
针对电子商务活动无纸化的特点, 除了可以进一步明确各个税种的征收范围, 修改各税种纳税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的界定, 还可以专门为电子商务交易设置电子发票, 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有效、可靠的税收依据。在税收监管上, 税务机关可以在传统的税务登记政策基础上建立新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要求进行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在进行交易前在税务部门提前做好相关信息的登记, 使税务部门能及时了解商品交易的信息和情况, 实现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源头控制。
2. 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全球化特点, 造成了对网上交易监控和管理极大挑战。这就要求税务部门积极寻求与其他部门的合作, 如与网络技术部门合力开发具有网络监管功能的税收管理软件, 具有追踪功能和统计功能软件等。除此之外在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交往时, 各国应该消除对于电子商务贸易和资本流通的障碍, 还应该加强信息交流, 资源共享, 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国际电子商务交易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 避免偷逃税的可能性。
3. 加强国际交易监管。
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和流动性的特点, 而交易支付需要涉及到银行, 可以以支付环节作为突破点和银行合作, 监管交易双方的信息, 防止出现诈骗等违法行为。对于国际税收的征收与管辖权, 这个问题不是单单靠一个国家采取某一种措施或原则就可以解决的。要解决国际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就需要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合作, 需要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的协调。只有加强国与国之间的合作才能有效避免偷税漏税, 避免重复征税。
参考文献
对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 第5篇
对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
摘 要:税收优惠作为我国宏观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早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从目前的经济形势看,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依然存在诸多弊病。一些政策非但没有让正当受益人获得优惠,反而助长了非正当受益人的假冒作风,在一定程度上起了负作用。并且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早已与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形势格格不入,因此,整改我国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刻不容缓。本文阐述了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分析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优惠;缺陷;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10-87 -03 税收优惠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一部分,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为我国经济社会带来的积极影响大家有目共睹,在外资从无到有、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等方面,税收优惠都功不可没。然而,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它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也是不可避免的,现行包括涉外税收优惠、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等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 (一)积极作用 税收优惠是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而实施的一项重要的干预经济的宏观政策。自实行至今,它不仅吸引了大量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而且在推动我国出口贸易、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消极作用 在税收优惠政策逐渐发挥作用的同时,其负效应也越来越明显。一方面,它本身就存在着缺陷。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也是必然的。其目的既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负,那必然会导致财政收入的减少。加之其体系无序,亦会致使政策的作用相互抵消,进而效果明显也会被削弱。此外,这也会加剧地区间税收优惠政策的竞争。再者,税收优惠本就有悖于税收法定原则。 二、我国现行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涉外、海外投资、自主创新、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 (一)涉外税收优惠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1月1日起施行,实行了十多年的两税并轨制度即将宣告结束。两税合并以后,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已经基本不存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就不再实行涉外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高新技术企业仍然享受15%的优惠税率,并将优惠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而外商投资我国也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因此两税合并并不会对外商造成太大影响。 (二)促进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 通常海外投资是指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上企业同时负有东道国以及居住国的纳税义务。我国为了促进海外投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实行税收抵免法:境外投资所得在境外已纳税款可予以扣除,并通过对外缔结税收协定来减轻海外投资商的税负。 (三)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 我国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现行税收政策,主要涉及鼓励科技投入与科研活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技术设备引进、科技产品出口等方面,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关税等优惠政策。例如:对增值税而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征企业所得税。 (四)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小企业可以为国家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但其在资金问题和技术创新方面还较为贫乏。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此为导向,为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安排了多项优惠政策,包括税率优惠、技术转让收入减免、创业投资抵税等。新企业所得税法还从单纯扶持中小企业延伸到同时扶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涉外税收优惠 鉴于现阶段的经济发展要求,外资数量早已不是我们应该追求的目标,在扩大外资规模、提高外资质量、增强外资使用效率等方面更应该给予关注。 近年来进入我国的大都为资源导向、出口加工、劳动密集型外资企业,在现阶段它们非但没有为我国带来技术革新,反而使得国内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况且,外资税收优惠从来都不是外商进入的主要动力,很多跨国公司甚至不考虑税收优惠情况,只把它作为锦上添花的因素。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目前吸引他们的其实是我国日益优良的投资环境和巨大的市场等因素。 再者,内资企业在不平等的竞争环境下,受到生存与利益两股力量的夹击,很可能致使其采用不正当的竞争策略,这也是我国目前假外资滋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促进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至今早已具备了对外投资的条件,同时越来越多的我国企业试图到海外直接投资,寻求新的发展空间。虽然我国也有心促进海外投资,但由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的税收促进体系、没有明确的政策导向、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等原因,往往力不从心。 (三)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 此项政策没有固定、完整的体系,立法层次过低,且规定过于简单、弹性甚大,给税收政策的操作实施带来一定的难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效用的发挥。 另一方面我国激励的方式也并不科学,诸如税收优惠单一、优惠力度偏小且有失公平、税收优惠对象针对性不强等等,都有待改善。 此外,现行增值税制中的税额抵扣不彻底、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功能缺陷、需要税收政策扶持的领域存在着政策真空等,甚至让原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起到了负作用。 (四)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 当前中小企业备受关注,它在确保国民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实现科教兴国、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理应受到大力扶持,我国也相继出台了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逆向调节现象,对科技创新的激励效果并不明显。 逆调节具体表现为亏损后转的逆向调节问题、利息税前扣除的逆向调节问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逆向调节问题、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以及优惠税率的逆向调节问题等。 而且经济活动的动态性、经济现象的隐蔽性、创新活动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工具的时滞性,会使税收工具极有可能因为被曲解和规避而失效,甚至收到与预期相反的效果。 四、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涉外税收优惠 1、通过建立以产业性优惠为主、区域性优惠为辅的涉外税收优惠体系,在缩小地区间差异的同时,还可以利用外资填补我国急需发展产业的漏洞。具体而言,表现为如下两点:(1)制定明确的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外资投向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提高流入第二产业的外资质量。(2)调整税收优惠的地域倾斜方向,鼓励外资流入中、西部地区,努力实现区域均衡发展的战略目标。 2、加强间接优惠的调节力度。我国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都是以直接优惠的方式吸引外商的进入,这正如上述问题中所阐述的,只能吸引数量上的外资。这对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来说,显然是落伍了。我们在此可以借鉴发达国家采取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的方式,提高外资质量。 3、规范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法制化管理。 4、引入税式支出制度,提高涉外税收优惠的实际效益。 5、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税收优惠落到实处。 (二)促进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取其精华。海外投资大国荷兰与40多个国家缔结国际税收协定,并配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有针对性地促进本国企业走出去;法国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长期奉行保护和扶持政策,多方面落实到受益企业;韩国为支持对外资源的开发,制定专门优惠措施,同时还负责向企业提供海外投资的各种咨询服务。 首先,为促进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我国完全可以学习以上国家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的措施,经济发展至今也已具备了迎接经济全球化挑战的基础。其次,完善税收促进体系,采取多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手段也很有必要。包括健全海外投资税收法律体系、采取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手段,准许投资企业提取税收准备金、直接减免海外投资企业来源于东道国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延期纳税、在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适当增加税收饶让的条款等。再者,为改善我国当前产业结构升级任务艰巨的局面,税收优惠政策应与国家产业政策配套实施。 (三)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 国外在采取税收减免等税率优惠和税额优惠政策的同时,重点采取加速折旧、税前列支、费用扣除、投资抵免、提取准备金等税基优惠政策,比较适应科技创新型企业前期投资多、利润少的特点,能够确保企业真正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我国目前主要采取减免税的税率优惠和税额优惠政策,这种政策在企业无利润或者利润少的情况下起不到应有的促进作用。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让政策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为了切实激励自主创新,必须明确设定税收优惠的条件和范围,多样化激励手段,根据不同的政策目标或者同一政策目标的不同阶段实施不同的优惠政策。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研究和开发投入,将优惠重点转向具体研发项目的扣除设计,重心放在研发阶段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阶段以及对创新孵育体系激励方面。引入技术准备金制度,从税收政策角度建立起企业科技投资的利益补偿机制,消除自主创新活动在各个环节的潜在风险,增强其收益的确定性和保障性。扩大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改变以所得税优惠为主的格局并激励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 (四)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 针对之前提出的逆向调节问题,我们可以采取如下几点措施:首先,要调整所得税弥补模式和期限;其次,可以允许利息支出全额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后转加计扣除;接着,可以对技术转让所得实行全额免税;再者,可以以特定活动的税收优惠替代企业优惠税率,这有利于从整体上抑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生负面的影响。 追随国际化趋势,将对中小企业的全面优惠改为有选择的重点优惠,为体现公平与社会政策原则扩大使用主体范围,引入税式支出,加大对税收优惠的绩效考评,做到税收法定、税收公平与政策弹性的有机统一。 此外,还可以丰富和完善税收优惠方式,加强税收优惠的导向性,重点鼓励中小企业的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和再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配套协调体系,使其规范化、法律化。(下转第135页) (上接第88页) 总而言之,我国税收优惠相关政策存在诸多缺陷。要想切实保障税收优惠受益人的权益,当前税收优惠政策细则就必须加以改进。 参考文献: [1] 龚雨时.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D].233网校论文中心,2007-12-19. [2] 郑炳玉.对当前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思考[J].中国税务,,(01). [3] 侯作前.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改革及借鉴[DB/OL].233网校论文中心,-01-24. [4] 李珂.试论促进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DB/OL].233网校论文中心,2009-10-07. [5] 韩林静.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及对策[DB/OL].233网校论文中心,2011-12-24. [6] 陈斌.税收优惠对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有效性的实证分析[DB/OL].. 233网校论文中心,-10-08. [7] 刘小谦.关于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DB/OL]. 233网校论文中心,2010-04-01. [8] 李珂.试论促进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DB/OL]. 233网校论文中心,2009-10-07. [9] 丁婧.浅谈税收优惠与经济发展[DB/OL].233网校论文中心,2009-08-13. [10]刘海峰,陈占锋.中国税收优惠制度改革研究[M].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12-1. 作者简介: 周昕,女,南京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研究方向:税务筹划。
现行户籍制度必须改革 第6篇
户籍改革已经开弓。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的四项政策,其中之一就是《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7月5日的新型城镇化与流动人口社会融合论坛上透露,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在经过适当修改之后,很快对外公布。
户籍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长期实行的户籍制度已经形成了一系列固化的利益机制,形成了各阶层之间的断层代,城市与农村背后的教育、医疗资源、就业机会大不相同,大中小城市背后的福利也不均等,城市与农村的主要资产与变现渠道也大相径庭,阶层之间的晋身渠道各不相同。
陈锡文披露了《意见》三原则:
即优先解决存量,让进城时间长的人口落户;在不同类型城市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除此之外,城镇化过程并不是解决所有人都到城镇落户,至于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居住证制度在今后还将长期存在。
所谓优先解决存量比较容易理解,如某个人已在一个城市工作了数年时间,在当地购房纳税工作,完全融入了当地社会,此人户籍进入该城市不会对其形成负担与冲击,说不定还能够为解决当地就业作出贡献。
中国高净值人群早就不存在户籍障碍,而中等收入以上正常就业人群不应该存在户籍制度,他们是人力资源。
现在关键问题是,中等收入以上人群在落户后,其后的福利可以快速、自由地转移到落户城市,应该退出在原户籍地拥有的宅基地等资源,否则相当于拥有双重资源,对其他人不公。
在不同类型城市之间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这项政策事实上抬高了4个一线城市的溢价。我国目前的主要资源与市场机遇集中在东部沿海大城市,从事风投的人总部不可能脱离北、上、深三大城市,大部分进城人员也希望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立足寻找机会,直接推动大城市成为人口堰塞湖。
因此,一线城市放开户籍希望不大,各城市落户打分的标准只会提高不会下降,其次是省会城市与副省级城市,小城市与建制镇等率先放开。
抱怨进城人员不考虑资源与环境的承受力没用,重要的是机会均等化与投资向中西部城市倾斜,让其他城市具备足够的吸引力。
一些城市的户籍稍有放松,《新京报》报道,4月以来,广东、海南以及武汉、无锡等地区都推出户籍制度改革“新政”。要强调的是,人口向哪儿流动,最终由市场说了算。
简论现行税收征管模式 第7篇
一、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确立的30个字的新税收征管模式, 应该是一个长期发展的宏观目标模式, 但与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相比,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才刚刚建立, 社会经济结构还不稳定, 社会经济秩序还未理顺, 各种经济成份的纳税人之间纳税意识还存在着很大差异, 东西部经济发展规模和速度的差距十分明显, 而新征管模式却没有完全体现这些方面的内容。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 目前都不具备全面实现该模式的充分条件,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现行征管模式没有充分体现出依法治税的原则。
依法治税包含税收立法、税法司法、税收执法三个方面的内容, 这就决定了它应是税收征管模式的基础。税收征管作为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客观要求执法必严, 违究必究, 并以此约束和规范征纳行为, 这是税收管理的基本原则。同时, 税收工作又要通过严格依法治税、维护法制的权威和尊严, 从而提高广大公民自觉守法的纳税意识, 为全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优化服务”与“管理”重要性位次颠倒。
优化服务本是管理的下位概念, 却被摆上了突出的位置。管理这一实际工作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却被忽视了。在为纳税人服务上, 方式也还比较单一, 收税似乎只是税务部门一家的事情, 缺乏工商、金融、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 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综合服务体系。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部门的执法责任, 也就无法形成对涉税犯罪的威慑力, 在内部管理上, 一些税收部门的职责不明确, 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措施等还不规范, 特别是管理没有融于税收征管全过程中, 管理没有与服务相结合, 断裂了管理与服务两者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 影响了两者作用的发挥。由于新模式在内涵与外延上的混淆, 影响并动摇了我们的征管基础, 进而影响到新征管模式内在机制作用的发挥。
3、稽查与管理地位倒置, 前者重而后者轻。
在实际工作中, 对“重点稽查”工作的考核存在一个重大失误, 就是把考核的重点放在完成任务指标上, 忽视了稽查工作任务的主要职能是监督。
此外, 在征收与稽查的关系上, 两者存在无法解决的矛盾。由于两者都承担了各自规定的税收任务, 在实际工作中就出现对税源大户大家都抢, 零散税源谁也不感兴趣, 对日常的税收管理谁都不愿负责, 结果是谁都不管的状况。由于目前整个社会法治环境的有待加强, 部分纳税人意识不高, 如果完全信任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是不现实的, 为此需要加强征收管理与稽查。就征收系列而言, 仅仅依照征管规程审核表册, 往往很难发现问题, 又不得下企业检查及查处。这就会延误时间, 影响税收收入进度;而稽查方面人手有限, 又不可能一一顾及, 客观上就给某些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当征收系列作出的处罚决定与稽查系列产生异议时, 如何解决也是给新模式带来的一个问题。因此, 征管模式不宜过于强调“重点稽查”, 否则, 会不可避免的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4、计算机程序开发利用率低。
在计算机软件上, 存在开发目标与实际需求目标不明确, 与实际工作不相符合, 达不到理想效果的问题。实施分税制后, 应该说税务部门对计算机开发相当重视, 但就计算机开发中必须在征管的哪些环节达到什么样要求, 心中无数, 系统性考虑不够, 软件开发人员不熟悉税收征管业务, 而精通征管业务的税务人员对征管软件的设计又是外行。
在计算机的使用上, 存在的问题是实际效果不理想, 停留在登记、发票管理、征收开票等机械操作上。资料、数据的记录也只限于应缴未缴、申报与否等统计上、对行业、重点企业技术、经济指标数据的实用性记录极少, 更达不到税收管理的数据分析要求, 信息共享网络没有大量的“绿色原始数据”, 难以适应征管工作的需要。
在网络建设上, 存在的问题是征管软件联网范围窄, 无法准确地获取有关纳税人的信息资料, 不但目前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 纳税人账簿凭证所提信息的真实性、共享性差。而且财政、国库、税务部门没有电子信息交换途径。
二、完善我国现行征管模式的对策
经过几年来的努力探索和实践, 我国以建立新的征管模式为主要标志的税收征管改革整体运行情况良好, 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征管改革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 离预期的目标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1、尽快完善征管软件系统。
征管软件是新的税收征管模式运行的载体, 也是征管改革的关键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密性要求全国必须统一征管软件, 如果征管软件还停留在当前这种状态, 势必会给税收征管改革带来不利影响。因此, 当前应做好以下工作:首先, 组织税收管理、计算机软件开发等领域的精兵强将, 集思广益, 博采众长, 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和充分吸收各种版本征管软件优点的基础上, 对已经开发出的“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功能进一步完善, 使其覆盖税收管理全过程且能够满足税收征管多方位需求;其次, 确定实施使用统一征管软件的具体时间表, 以利于各级税务机关提前做好过渡准备, 顺利完成转换;再次, 提出严格的要求, 统一的征管软件一经出台, 应明令各地必须认真执行, 谁也不能搞例外。
2、提高税务稽查效率。
“重点稽查”是总局确定的新征管模式的重要内容, 实践证明也是加强新形势下税收管理的有效途径。然而, 在实际工作中对“重点稽查”的理解和操作还存在一些误区和不安之处。首先过分强调税务稽查的特殊性, 忽略了税收管理各环节的有机联系。如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未能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配合, 稽查选案仍存在人为操作的因素 (CTAIS系统数据缺乏, 选案范围认定设置不到位) , 在案件的稽查过程中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 稽查的质量和效果大打折扣。其次, 在实际工作中把重点稽查简单地理解为检查的频率越高、次数越多越好, 导致多次检查、重复检查。再次, 在案件的处理方面存在着重稽查、轻处罚, 以补代罚的倾向, 这不仅使税务稽查走了过场, 也容易使相关的纳税人产生侥幸的心理, 给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留下后患。以上问题从根本上影响和制约了税务稽查效率和威力的有效发挥。在这方面国外的做法和经验能给我们有益的启示。
3、强化税收管理功能。
由于实行新的征管模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 取消了传统的专管员管户制度, 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全力抓好“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同时, 对管理存在片面的理解, 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管理弱化的倾向, 忽略了税务机关对税源的有效监控和对纳税人的正常管理, 造成不应有的漏征漏管。这与征管改革的根本目的是相悖的。因此, 在实行“集中申报、重点稽查”的同时, 应积极探索强化税收管理职能的途径和办法, 进一步强化税收的管理功能, 确定相关的岗位和人员对税源进行典型抽样调查, 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 实行有效的税源监控, 促进纳税人如实申报, 有效减少漏征漏管, 防止税款流失, 以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
4、完善机构运行管理机制。
用科学严密的管理机制激发税务干部的工作热情、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是税收征管改革有序运行、顺利发展的有力保证。因此深化征管改革必须以人为本, 搞好运行机制。要完善用人机制, 结合税务机构改革, 科学设计岗位, 明确各自职责, 实行竞争上岗, 能者上庸者下, 最有效地使用人才资源;要完善监督机制, 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 坚持检查考核, 实行有效监督, 开展经常的思想教育特别是廉政教育, 防止以税谋私等违纪问题的发生;要完善激励和制约机制, 把工作政绩与干部的管理使用和奖惩结合起来, 以更好地调动税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要完善培训机制, 根据征管改革的需要, 有针对性地搞好干部培训, 特别是计算机应用的培训, 定出较高的标准, 追求培训的效益, 不合格的不能上岗, 使税务干部基本上都能适应税收管理现代化的要求, 保证科学的征管程序得以顺畅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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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组织编写的《税务系统信息技术应用》 (2001年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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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广仁、张青:“建立现代税收征管体系若干思考”, 《山东税务研究》, 2001年第2期
[6]、王东山:“税收征管改革中应注意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税务研究》, 1997年第1期。
现行法规下企业税收筹划问题探讨 第8篇
2009年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后, 企业 (一般纳税人, 下同) 购进 (接受捐赠和投资) 生产型固定资产时能够抵扣增值税, 这极大地调动了企业进行设备投资的热情。笔者认为, 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固定资产采购的税收筹划:
(一) 选择适当的采购时机
增值税转型后, 企业必须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的财务预算, 除了考虑现金流量因素, 还必须结合企业的经营特点和收入预测, 实现固定资产的更新规模和速度与企业税收筹划目标的相互配合。通常, 在销售旺季时, 企业会有大量的销售税额亟待抵扣, 如果此时购入固定资产, 就能实现进项税额的全额抵扣。而如果在淡季购入固定资产, 就有可能出现一部分进项税额不能全额抵扣, 要结转下期的情况, 从而降低增值税抵扣的力度。
(二) 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目前增值税实行的是凭票抵扣制度, 所以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时, 要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样才能享受抵扣政策。
(三) 重视供应商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因为供应商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纳税人身份, 企业要实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最大抵扣, 必须要在不同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之间进行抉择。假定固定资产购进的含税价格为P, 供应商如为一般纳税人, 其增值税税率为A1, 供应商若为小规模纳税人 (能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其增值税税率为A2。则企业从一般纳税人与从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处采购固定资产, 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分别为T1=PA1/ (1+A1) 、T2=PA2/ (1+A2) , 由于现在A2一般为3%, 无论A1取值17%、13%、11%、6%, T1都大于T2。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企业应尽可能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处采购生产型固定资产, 因为这样可以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
二、现行准则下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
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存货发出计价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四种, 取消了原来的后进先出法。在企业存货价格波动不大时, 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对成本影响不大, 但当存货价格波动频繁时, 企业完全可以利用市场价格水平变动达到调节利润、减轻税负的目的, 这就给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较大空间。这点可以通过会计核算中的一个等式得到推证:期初存货成本+本期购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本期发 (销) 货成本。从这个等式中可知, 在期初存货成本与本期购货成本一定的情况下, 期末存货成本与本期销货成本成反向关系, 期末存货成本低估, 本期销货成本就会高估, 本期企业利润就会少计, 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由此可见, 期末存货的余额不仅影响着企业的财务状况, 也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成果。不同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不同,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选择税负最轻的方法。结合存货价格的波动情况, 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时可以选择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 选择适应的存货计价方法
当存货价格下跌时, 企业可以选择先进先出法进行存货发出计价, 这样期末存货成本最低, 本期销货成本最高, 当期利润就会减少;而当存货价格上涨时, 企业选择加权平均法进行发出计价, 能使期末存货成本最低, 本期销货成本最高, 将利润递延到下期, 同样达到了延迟纳税的目的。
(二) 可以将上述方案结合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当企业处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期时 (如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 自获利年度起, 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的利润越大, 免税额越大。此时当存货价格下跌时, 选择加权平均法进行发出计价, 以使期末存货成本最高, 减少本期销货成本, 增加本期利润, 获得更多税收优惠;而当存货价格上涨时, 企业选择先进先出法进行发出计价, 能使期末存货成本最高, 同样达到减税效果;而当企业处于征税期时, 则反向操作, 尽量增加当期销货成本, 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下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
业务招待费通常被界定为企业因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而发生的招待活动的全部费用, 如礼品、餐饮、娱乐等费用。鉴于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 也为了抑制社会不良风气,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的5‰。也就是说, 业务招待费无论开支多少, 都不可能全额在税前列支, 开支越多, 不能在税前列支的金额就越高。但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有效筹划:
(一) 计算业务招待费节税临界点
假设企业年销售收入为R, 当年业务招待费为P, 则当年能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满足P60%R5‰, 即PR8.3‰。即业务招待费在销售收入的8.3‰以下时, 企业才能得到最大的税前列支。这个8.3‰就是业务招待费的节税临界点。这点可以通过实例证实, 假定某企业年销售收入为1 000万元, 则税前允许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为1 0005‰=5 (万元) 。而如果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是8万元, 低于销售收入的8.3‰, 低于临界点8.3万元, 其60%为4.8万元, 低于5万元的标准, 因此能全额税前列支;而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为10万元, 高于销售收入的8.3‰, 高于临界点8.3万元。因为其60%为6万元, 而税前只允许列支5万元, 意味着只有50%的业务招待费能税前列支, 另外50%需做纳税调增处理。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如果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低于销售收入的8.3‰, 60%的限额可以得到充分利用;而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高于销售收入的8.3‰时, 能够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不足实际发生额的60%。
(二) 对业务招待费进行费用转化
有了这个临界点, 我们可依此对业务招待费进行费用转化。因为在税法中, 有些费用是没有扣除限额的, 如办公费、差旅费、会务费等。而有些虽有扣除限额, 但额度远远高于业务招待费。如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5%的部分, 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所以在实际工作中, 可以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上述费用, 以规避扣除限额规定。如在委托加工礼品赠予客户时, 要求在礼品上印上企业的商标以作宣传, 将其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将招待费中的一些餐饮、房费项目列支为会务费;另外可将安排客户旅游费、接送交通费等费用作为差旅费列支。
四、销售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一个成功的营销方案, 通常能在增加销售收入的同时, 实现税费的最少支付。具体可从以下方面进行筹划:
(一) 捆绑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例如, 加量不加价。加量不加价实质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方式, 是指在销售商品时, 增加每一包装的商品数量, 但销售单价不提高, 相当于商品打折销售, 企业只需按销售价格缴纳增值税费。这种方式不但可以促进商品销售, 加速存货周转, 还可以增加税前列支的成本, 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而如果采用赠送的方式销售, 按税法的规定应作为视同销售, 不可避免要为赠送的商品缴纳增值税。
(二) 成套产品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因为税法规定从高适用税率, 所以当产品成套销售时, 要特别注意套装产品适用的税率是否一致, 尤其要关注消费税税率, 因为其税率相差悬殊。如果套装产品税率相差较大, 或者其中既有免税产品又有应税产品的, 最好的税收筹划方法是将产品分开销售, 独立核算独立计税, 从而规避套装产品税率从高征收的陷阱。
(三) 销售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都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 而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 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3.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从税收角度看, 不同结算方式收入确认时间不同, 缴纳税款时间也不相同。由于税款都是以现金方式缴纳的, 企业应进行相应筹划, 尽可能在取得现金收入后再缴纳税款, 以规避财务风险:1.若预期产品发出后能直接收回货款, 企业可选择直接收款方式;而如果产品紧俏, 应选择预收货款方式, 提前取得现金又不需要立即缴税。2.如果预期在产品发出后, 不能及时收回货款, 就不宜选择直接收款方式, 以避免缴税现金的净流出。这时可考虑分期收款或赊销方式, 适当延迟纳税, 以减轻企业的财务风险。
摘要:2006年我国颁布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趋同的现行会计准则;2008年、2009年我国分别实施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暂行条例;2012年起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试点, 我国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在这样的大变革背景下, 企业税收筹划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与机遇。本文针对现行法规下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现行金融业税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第9篇
1、所得税税负过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一直承担着国内最重的纳税义务。有关部门自1997年以来对金融保险业的税收征管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是所得税税率由55%降低到了33%,金融企业的税负得到减轻。不过,如果考虑到银行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总体盈利水平还比较低的情况,所得税税率的下调减负作用有限。
另外,国内金融机构所得税负高于外资金融企业。尽管两税并轨将在形式上使内外资金融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但是由于我国在开放初期为吸引外资进入,对外资企业制定了很多优惠政策,所以目前外资金融企业的实际税负大大低于国内的金融企业,使得国内金融企业面对外资企业的竞争时遭遇了不公平的税收待遇。外资银行在适用税率、税前扣除、减免税以及再投资退税方面享受了较多优惠,这些优惠在两税并轨后还可能会继续存在。
此外,税前扣除项目限制多。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允许在所得税前如实扣除。但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对一些支出制定了严格的税前扣除标准,其中工资扣除对金融业的税负影响比较大。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支出,只能从税后利润中列支,因而加重了企业的负担。由于金融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较高,因此工资扣除的限制对金融行业的税负影响很大。另外,允许税前扣除的坏账标准过严,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的,可以冲抵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收未收本金则按照有关坏账损失认定的规定据实在税前扣除,即原则上应收未收本金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金融行业经营风险较大,及时核销逾期不能收回的坏账,对保障金融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有着重要意义。贷款本金3年不能收回才能作为坏账核销,不符合金融企业防范经营风险的要求。
2、营业税税负过高。
据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测算结果表明: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负分别为5.2%与5.8%,不仅高于其他服务行业的营业税负担水平,也大大高于4.0%的营业税平均税负水平。若综合考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税,一般金融业务的流转税综合税负也在5.5%以上。此外国有商业银行由于资产质量不高,不良贷款较多,滞收利息比率较高,需用营运资金为大量应收未收利息垫付税款,其实际实现的利息收入承担的税负远远高于法定税率。国外多数国家对银行信贷等主要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扣除),对于一些辅助性业务如提供保险箱服务等,则按照一般情况征收增值税。但我国的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即价差)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所以实际上金融业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收负担。
3、个人所得税税负偏高。
当前,我国对个人投资者从事金融产品投资所实现的收益征税。对个人存款利息和对从事证券(不包括国债)投资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证券转让所得则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基金中取得的收入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有许多优惠。对于一部分投资收益征税,另一部分投资收益不征税或实行税收优惠本身有失公平,会扭曲投资流向,影响资源配置效率。
4、内外资实行两套税制,税负不公平。
(1)从营业税看,目前,对一般性贷款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对外汇转贷按利差征税。从表面上看,内外资历银行的政策是一致的,但内资银行的业务主要以人民币贷款为主,外资以银行外汇转贷为主,而且中间业务发达,非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40%50%,所以,外资银行的实际税负要远远低于内资银行。另外,我国对设立在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有一定期限内营业收入免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内资金融机构则无此项优惠。(2)从所得税看,由于内外资金融机构适用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制,两者收入的确定、成本费用的扣除都不一样,且外资银行的优惠较多,因此,外资银行税负要比中资银行轻。(3)内资金融企业除缴纳房产税外,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而外资金融企业则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
二、我国金融业税费改革对策或建议
1、改革现行营业税,适时开征增值税。
参照国际金融业税负水平,同时考虑我国金融业实际经营能力及财政收入,建议金融业营业税率应适当降低到2%一3%左右,实现与国际同行业的税负公平。对营业税税基的确定应调整到按营业净额征税,并且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的深入,可以考虑适时开征增值税,将金融业纳入增值税范畴,统一征税,实现与国内其他行业的税负公平。根据金融业服务的特殊性,开征增值税存在一定难度。如金融机构在提供存贷款服务的同时可能提供财务顾问、资产管理等配套服务,而这种配套服务的费用一般隐含在利息支出中,不单独收费,因此对金融业增值额的确定有一定的困难;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金融业在确定贷款利率时,要综合考虑资金的实际价值、放贷利率风险、贷款管理成本、企业信誉度及银企关系等因素,因而其销项税额难以准确界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征收方法,我国可以选择允许扣除部分进项税额的免税法,既能保证增值税链条的连贯,又考虑了金融业的特殊服务方式,体现了其特殊的经济地位。
2、统一税制,平衡内、外资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
完善两税并轨制度,使内资金融企业和外资金融企业均适用统一的计税依据和实际税率,逐步取消外资金融企业独立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平衡内资金融企业和外资金融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促进内外资金融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同时,应参照国际通行的财务会计准则设计统一的固定资产折旧制度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从而使内资金融企业和外资金融企业在计提同定资产折旧时适用统一的残值减除比例,实现内外资金融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公平。借鉴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低税率、宽税基、少优惠的做法,降低税负现阶段我国内资金融企业和外资金融企业都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由于内资金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相对较少,其实际税收负担率水平通常在25%左右;而外资企业由于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实际税收负担率水平只有15%左右。由此可见,金融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相差较多,有足够的下调空间。
3、改革和完善税制设计,加强税收征管。
对于涉及金融租赁业务的税收政策,要根据其业务特点并按实际重于形式的原则加以规定,尽量避免重复征税。金融机构的往来收入是其营业收入的一部分,必须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这是税制改革和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从发行(签发)、交易、收益三个环节入手,对金融衍生工具征税。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种类繁多,变化多样,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先行在相关税种(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中设立金融衍生工具税目,其税制要素的设计及征管办法则可以根据已出现和即将出现的衍生工具形式和特点加以研究制定。但是,考虑到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税收承受能力十分脆弱,因此税负设计不宜过高,可以暂免征税,待时机成熟时再开征。建立健全金融信托税收制度。要按照信托当事人的性质、信托业务内容以及各环节的收人等情况,分别设置相应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三大类。
4、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为了改变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功能软弱、征收管理乏力等问题,应当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改革:改变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调整和规范税前扣除项目与扣除标准,提高生计费用扣除标准,允许将资本损失从资本利得中扣除;降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避免重复征税,采用归集抵免法或分劈税率法,以消除对股息、红利所得的重复征税。
参考文献
[1]伍红.构建和谐金融税制的思考[J].武汉金融, 2005,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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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法下固定资产税收筹划的探讨 第10篇
一、固定资产进行税收筹划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对固定资产税收筹划时, 要充分利用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为企业留下的关于税收筹划的空隙, 对于固定资产在核算之中涉及到的所有环节都要发挥出最大的节税效用。在灵活利用固定资产可以扣除项目时, 还要重点遵循以下税收筹划的原则:
1. 对和税收有关的优惠政策要充分利用
可抵扣项目在现行税法中有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国家扶持发展的项目或一些特殊地区会给予定期减免所得税以及实施较低的税率、加计扣除等相关税收优惠的政策, 现行税法开始推行, 对于处在过渡期的企业来说, 也会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把收入在税率比较低的年度予以确认, 将费用向以后的全部期间进行递延, 使得企业在最大的程度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所带来的益处。
2. 结合企业战略目标
企业要以总体战略目标作为出发点来对固定资产做税收筹划, 对于风险与收益比进行仔细权衡, 而不是只从税负轻重方面来考虑, 不可以将税负的轻重来作为纳税方案唯一衡量的标准。应该从实现纳税人总体战略目标的角度进行全面的规划, 不可以用牺牲长期的利益作为代价来实现短期的利益。
3. 对延期纳税要充分利用
延迟一定时间后再缴纳税款的方式称为延期纳税。企业能够通过多种相关的规定来达到延期纳税的目标, 比如通过折旧的方式与年限等相关规定。在延期纳税上通常采用的都是相对节税的原理, 也就是为了实现减免税收的目标对货币时间价值进行充分利用, 企业纳税的绝对额在一定时期内并没有实现实质性的减少, 但是在合理以及合法的情况下, 尽力实现最大化纳税延长期。其他条件下, 包括一定时限里纳税总额相同的条件下, 有越长久的纳税延长期, 从纳税延长期中所增加的现金流量所产生的收益也就会更多。所以相对节俭的税收也会增多, 实现纳税延长期达到最大化, 也就能够最大化的达到节税目的。比如在使用期间的固定资产, 进行计算的时候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 这样可以加大企业在前期的折旧费用, 对于费用的后期折旧, 就会相对地降低, 从而使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减少, 这就等于企业从国家那里获取一笔没有利息的贷款。尤其是在通货膨胀比较严重的时期, 企业实现延期纳税就可以在较高的货币购买力时筹集到更多资金, 在支付税款的时候, 选择货币购买力比较低的时期, 这样就会使得因为通货膨胀而造成的损失极大减少。
二、税收筹划的措施
1.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
正确确认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 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同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 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 所有企业持有的五千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都将允许一次性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个人认为在符合其他条件下, 可以以单位价值达到五千元以上为确定固定资产的标准。
固定资产取得时, 所需要支付的成本包含在购建并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的可以使用状态之前的时间内所发生的全部必要合理化的支出。在这些支出之中, 有一些是直接产生的, 如购买价、税费、运输费等相关费用, 也有一些费用是间接产生, 如应分摊、分期而支付的借款利息。因此, 企业在取得固定资产时的可以通过正确计价来实现节约纳税成本, 从而达到合理节税。
(1) 接受捐赠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 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 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 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 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要根据自身发展需要, 在税法许可的范围之内以及纳税期间来对应纳税收入期间进行明确。在获取捐赠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时, 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 将应纳税所得额均匀地计入核准期间确认收入, 从而达到节税的目标。
(2) 租入固定资产
企业在寻找投资机会的时候, 但是自身的资金不足以及举债困难的情况下, 希望可以保留大量资金, 这个时候可以租入一定的固定资产, 这样选择的话, 就不需要一次投入大量资金。在固定资产进行租入时, 能够立即就获取使用权, 实现没有本金也可以盈利或者花费很小的本金就实现盈利。还有更重要的目的, 就是租入固定资产时花费的租金, 能够计入当期的费用, 对获取利润进行冲减, 从而减少所得税支出, 实现较少纳税的目的。
固定资产的租赁包含经营性租赁与融资性租赁。经营性租赁是一种临时的租赁行为, 租入方支付租金, 在期满之后由出租方收回设备, 支付的租金按照权责发生制在租赁期内均匀扣除, 如此就能够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融资性租赁方式属于一种结合借钱与借物两种方式的租赁措施, 采用这样的方式, 对于那些出租方, 可以按时收回成本以及利息, 但是对于租赁的一方, 可以把租入的设备看作是自身所有的固定资产, 根据月份进行计提折旧的计算, 这样的话就不需要进行全额支付而将利润冲减, 使所得税支出减少, 对企业十分的相对有利。
(3) 企业通过借款购入固定资产
假如企业自身的资金不是十分充足, 那么为了保证生产可以正常的运转就需要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借款。在最新颁布的税法中, 把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产生的借款计入到资本性支出当中, 一定要根据相关税收的规定进行分期折扣, 这样就给税收筹划的实施创造了很好的条件。企业可以把自身资产应用到固定资产构建之中, 把从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运用到生产过程中, 借款费用在费用期间是可以直接扣除, 使得借款利息扣除时间提前, 递延纳税, 实现减少缴纳所得税的目标, 从而实现固定资产税收筹划的目的。
(4) 固定资产折旧时的税收筹划
1选择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有四种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包括工作量法、年限平均法、年数总和法以及双倍余额递减法。一般采用的是年限平均法, 年限平均法使用比较广泛, 但是这种方法忽视了固定资产使用强度, 在后期的资产使用中, 比前几年固定资产的使用要高很多的是修理费用和折旧额, 如果这时采用的依然是年限平均法, 就会导致企业有比较的所得税负担, 从而对企业利润造成影响。
2折旧年限的选择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是一个相对之下又拥有主观的值, 这给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预留出一定的操作空间。企业在选择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时, 要在税法允许范围内选择比较低的, 如此选择就可以增大税前成本, 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达到阳光节税目的。
同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 最新规定: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 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 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也有如下规定:
(1) 由于技术进步, 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 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 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实际工作中,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如此选择就可以合理增大税前成本, 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达到阳光节税目的。
(3) 预计净残值
现行税法取消了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最低比例的要求, 但要求一经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就不可以擅自删除变更, 在给予企业拥有更大的自主权的同时, 这也给企业在充分利用固定资产净残值的基础上进行卓有成效的税收筹划留出了空间。如在实际工作中车辆、电子产品报废后净残值很低, 净残值应合理定低, 大型机械报废后净残值相对较高, 净残值应合理定高。
(4) 固定资产的清理
固定资产的清理是指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出售, 以及因各种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而遭到损坏和损失的固定资产所进行的清理工作。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其中, 可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为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除此之外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 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
三、结语
2008年以来一系列涉及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实施, 给企业创造了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 企业必须充分的结合现行税法对于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自身经营发展的特点来进行合理的固定资产税收筹划, 在遵循固定资产税收筹划的原则之下, 在固定资产的购入、使用、计提折旧及报废报损等各个环节实现最优化的税收筹划, 享受到政府所提供的税收优惠, 降低企业纳税负担, 进而降低管理成本, 同时通过在其他方面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改进企业自身的技术以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摘要:随着我国财政税收政策不断的改革和发展,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等的颁布体现我国财政和法律体系不断的规范化和具体化, 现行税法下对于企业的税收筹划有着重要的影响, 可以有效的促进企业经济体制的改革步入正轨。企业要抓住发展的机遇, 优化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改革税收筹划的措施, 为企业创造更大财富价值, 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
关键词:现行税法,固定资产,税收筹划,原则,措施
参考文献
[1]胡雪峰.基于新所得税下的企业纳税筹划思考[J].管理学家, 2013 (6) .
[2]赵晓东.浅谈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的相关问题[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14 (13) .
中国现行审计制度的两点缺憾 第11篇
在这两点上,中国现行审计制度的设计值得探讨.
今年6月李金华审计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在透明度和公开度上前所未有,掀起了一场“审计风暴”。但不能否认的是,我们在审计报告制度上存在固有的制度性问题。从现代法治国家的原则角度看,最能直接体现出审计制度的设立、运行宗旨的,应是审计工作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计结果对社会公开。而正是在这两点上,中国现行审计制度在最初的设计上就存在缺憾。
一方面宪法和审计法所规定的审计机关的政府隶属体制,造成现行审计制度中缺乏审计工作直接负责于人大的可操作性的法定规条。所有法律中,只在审计法第四条中简单地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法律留给人大在审计监督上发挥作用的空间很小。就是人大主动要求审计机关报告工作或反映问题,审计机关往往也要先与政府通气并征求意见后才去报告。
为什么要强调审计负责于人大的重要性呢?关键是审计工作对于人大监督职能的发挥是极为重要的。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在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就指出,对财政的监督离开了审计就无法落实。
另一方面审计结果的对外披露同样在宪法和审计法中缺乏制度规定,如何披露、披露什么、披露程度等问题决定于政府。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这一规定目前受到两方面的限制:其一,由于审计法对“公布”采用了“可以”的表述,公开的责任成为带有任意性的自由裁量。各地推行审计公开时,虽然都规定公开程序等,但是对公开结果,都采用了与审计法第三十六条一样的态度,这实际上导致国家审计监督仍然限于内部监督。
其二,审计公开受到我国保密制度的限制。审计机关如果沿用现行“国家秘密”认定方法的话,那么许多领域的公开就会成为“不可能的任务”。在这两方面限制下,受到牺牲的既是公众的知情权,也是审计机关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例如,根据1996年审计署和国家保密局所公布的《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涉及高级政务人员的审计结果不能公开。由于不能公开,对与领导干部管理能力与操守相关的绩效审计也就难以展现给公众。
实际上,多年来政府一直在倡导政务公开(包括审计结果的对外披露),但由于缺乏制度的保障和机制的约束,政府在法规的制定和发布过程中,基本是实行内部“红头文件”的方式层层下发,透明度不高,社会公众的知晓率也很低。一位基层审计局局长告诉笔者说,“去年在搞机关民主行风评议时,一些人就指出你们审计机关都在干什么?每年查出的问题我们都不知道”。
我国现行审计制度是基于1982年宪法的。这部宪法尽管被誉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但也难以做到十全十美。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的政治经济环境已发生巨大变化,现行审计制度存在缺憾也就难免。关键问题是,最初宪法在审计制度设计上的不足或缺陷需要给予修正和弥补。
一些探索性的突破已经开始。尽管宪法规定了审计工作的政府负责制,但审计监督已在一定层面上开始朝服务于人大预算监督的方向转变,甚至人大还直接参与了一些审计工作的安排。
比如,广东省人大为了深化财政预算监督,决定以深圳市为试点在全省范围逐渐开展绩效审计。2002年9月深圳市审计局借鉴香港审计署的一些经验,对深圳市卫生局所辖医疗机构使用财政资金采购医疗设备以及有关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绩效审计。绩效审计工作报告于2003年2月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现行税收制度 第12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公平,课税模式,费用扣除,征管机制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开征20多年来, 收入逐年攀升, 从1980年的16万元快速增长为2007年的3185亿元, 触角已逐渐伸向各阶层民众, 成为我国各税种中涉及纳税人最多最广泛的的税种, 为财政收入的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 特别是随着个人收入流向高度集中和差距不断扩大, 个人所得税法日益暴露出一些缺陷, 虽然在2007年12月29日已进行了第五次修正, 但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仍然存在的缺陷以及由此产生的税收问题尤其是税收公平问题, 依然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和焦点, 亟待改革和完善。
一、税收公平的涵义与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功能
1. 税收公平的涵义。
所谓税收公平, 就是政府征税, 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 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 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税收公平是各国政府制定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
税收公平的内容包括社会公平与经济公平两方面。
社会公平原指每个纳税人都应缴纳相同数额的税, 即税额绝对公平。现代意义的社会公平指税负的相对公平, 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两个层面。横向公平又称为水平公平, 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 即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纵向公平又称为垂直公平, 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 即以不同的方式对待条件不同的人。
经济公平的内容也包括两个层面:首先, 要求税收保持中性, 即对所有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要一视同仁, 创造合理的税收环境, 促进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其次, 对于客观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 如资源禀赋差异等, 需要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 以创造大体同等或者说大体公平的客观的竞争环境。这两个层面, 也相当于社会公平中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2. 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功能。
个人所得税不仅有财政收入筹集功能, 还有其更主要的功能, 即调节收入分配, 缩小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 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收入分配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平均主义”分配 (平均分配不等于公平分配) , 人们由于赚取收入的能力和占有财产的情况各有不同, 会出现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过大的现象。贫富差距的过大发展不但会带来诸多的社会问题, 也会破坏市场本来应该具有的市场秩序, 从而对社会有序发展造成障碍, 这就需要运用个人所得税这个税收杠杆去调节收入分配, 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同时, 由于我国市场发育还相当不健全, 存在不公平竞争的外部因素较多, 造成社会成员收入和分配不公, 社会公正难以实现, 也需要用其他经济手段如个人所得税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二、以税收公平为视角看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不公平
1. 课税模式的不公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了分类所得课税模式, 把征税对象分为11类, 对不同的来源所得分项征收, 分项制定征收标准, 这与实施初期时的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相对单一的情况是相适应的。但随着经济发展已呈现多元化趋势, 这11个大类已无法完全涵盖我国居民多源化的收入状况, 如附加福利 (购物券、公款消费、实物福利等非货币形式收入) 和资本得利 (股票、基金、国债、保险等套现得利) 等收入无法逐项列入税收法规, 分类税制与我国日趋复杂的居民收入结构已不相符合。对不同种类的所得分项计征, 已难以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 由于分类征税实行分项征收分项扣除费用, 分项越多扣除费用的次数越多, 从而出现了所得相同的人因所得种类不同而纳不同的税, 所得来源多、不在应税范围内且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纳税或不纳税, 而所得来源少、相对集中且综合收入较少的人却要多纳税, 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2. 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公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薪收入实行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 所有的纳税人都统一按此标准, 表面上看似乎是公平的, 但实际上并不公平, 因为此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过于简单, 没有区分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必要费用和为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及家庭开支所发生的生计费用, 没有考虑到纳税人赡 (抚) 养人口的多少、健康状况等所引发的不同开支水平, 以及物价水平、医疗、教育、住房等不同情况, 而是统一按照一个标准实行扣除。这种“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标准对于那些收入相同但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多的纳税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 同时也违反了税收公平所要求的净所得征税和量能负担的原则。
3. 税率设置的不公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比例税率和两套超额累进税率并用的方式, 这种税率形式不仅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 也会出现等额收入而税额不等这种税负不公现象。如对同样是劳动所得的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规定适用不同的税率, 前者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后者适用20%比例税率, 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时, 后者还要加成征收, 致使多数时候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重于工薪所得。又如, 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与其他各项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又不相同。另外, 工薪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最高边际税率达国际上少见的45%, 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第五至九级的税率基本上用不到, 形同虚设, 且边际税率越高对于高收入者来说越易产生逃税动机。
4. 征收方法的不公平。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个税都是按年计征的, 我国则按月或按次计征, 在年总收入相同甚至较低的情况下, 各月收入不稳定的纳税人如有销售淡旺季之分的销售人员的税负会高于各月收入稳定的纳税人的税负。举例说明, 甲2008年每月均衡收入1900元, 全年收入22800元, 无需纳税;乙全年只有两个月收入5000元, 其他各月均为1000元, 全年收入20000元, 乙负担能力明显低于甲, 却需在收入5000元的两个月共纳税650元。目前这种不合理的现象有一定普遍性。这种按月或按次征税的征收方法很难体现纳税与负担能力的一致性。
5. 征收管理的不公平。
在个税征管过程中显现出来的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高收入阶层控管不力导致对工薪阶层的不公平。我国当前对工薪阶层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代扣代缴制度, 而高收入阶层个人收入非常隐蔽、复杂和多样, 税务机关无法有效监督其全部收入来源, 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征管机制, 致使高收入阶层偷逃个税现象非常严重。二是对偷逃税行为惩治不力导致对诚信纳税人的不公平。我国虽在有关税收法规中对偷逃税行为作了明确的惩罚规定, 但税收执法刚性不强, 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现象比较突出, 也造成个税责任对很多人只是“软约束”, 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以促进税收公平的建议
1. 加快从分类税制模式向分类综合税制模式转变。
个人所得税有分类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三种基本模式, 一般认为, 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性质所得采取不同的税率, 公平性较差;综合所得税制由于对个人所得在减除法定的扣除后进行累进征收, 有较强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最能体现税收公平。但我国还尚未具备建立综合所得税制所要求的个人收入货币化、个人收入汇总工具有效化和个人收入检查手段便利化三个至少条件, 在目前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是不现实的。目前可行的选择是:实行兼容分类和综合的混合所得税制, 在此基础上, 逐步提高征管水平, 改善外部环境, 进而最终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按照分类综合税制模式, 对属于劳动经营所得, 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合并统一, 实行综合征收, 按年计征, 按月或按次预缴, 年终汇算, 多退少补;而对于个人其他的如投资性所得、财产性所得等则实行分类征收, 或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 年终时申报全年综合所得。
2. 拓宽征税范围。
针对现行税制的11个大类征税对象已无法完全涵盖我国居民收入多源化的状况, 应树立统筹的立法观念, 拓宽征税范围, 促进税收公平。目前随着政府陆续出台一些措施将各种补贴货币化、显性化, 为将已成为个人收入一部分的附加福利项目引入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提供了可能。从保持税基完整性和体现税收公平性角度看, 在中国股市走入稳定健康发展轨道的适当时机, 可酌情将股票转让利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届时, 可借鉴国际上对股票转让利得实施特殊征税办法的经验, 按照股票持有期的长短和利得的大小, 征收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对其他证券交易所得, 带有投资、分红性质保险险种的投资、分红所得, 也应逐步列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同时, 在改革完善个税征收范围时, 建议采用列举免税的方法来确定, 即实行普遍征收的原则, 除列举免税的项目外, 个人的一切所得都纳入征税范围, 以避免划分不清而造成偷漏税。
3. 优化税率结构。
在分类综合税制模式下, 综合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考虑到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合并, 借鉴国际上缩减税率档次的改革经验, 可以把超额累进税率档次由原来的九级调整为五级, 税率调整为5%、10%、20%、30%、35%。另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7月22日发布的上半年税收数据, 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27.3%, 比上半年GDP10.4%的增速快一倍多, 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呼声再次响起。因此, 在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 一方面维持现行低税率5%, 则低收入纳税人可以接受;另一方面将边际税率45%降低为35%, 对于高收入者也会产生降低税率的印象, 可缓解纳税人因45%的税率过高而产生偷逃税款的动机。这一税率设计达到了适当降低低收入者的税负和适度调节高收入者税负的目的, 符合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意图。
4. 科学设计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近年来作了两次调整, 但仍然是固定和统一的, 这种费用扣除标准设置模式无法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因此, 在总体提高目前较低的费用扣除标准的前提下, 应结合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来制定, 而不搞一刀切。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由于不同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所支付的成本和费用不同, 扣除应有所区别;二是应按照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状况, 分地区制定不同的扣除标准;三是应考虑家庭负担的差异, 根据赡 (抚) 养人口的多少制定不同的扣除标准;四是对生活费给予的扣除, 应是浮动的, 即应随着国家经济状况、物价水平和社会保障等诸因素的变化而进行指数化调整。同时, 还要统一中外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取消外籍纳税人的超国民待遇。
5. 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和配套机制。
个人所得税制向公平性的回归, 面临的最大考验就是税务部门征管能力。在现代个人所得税制中, 对相关征管条件和配套措施都有很高要求, 其中包括储蓄实名制、个人财产登记、个人收入申报及交叉稽核、信用卡制度以及大量数据微机处理等。因此,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除了要求征管手段的现代化、科技化外, 还是一项系统工程, 单靠税务机关的力量还远远不够, 必须加强部门协作, 实现税务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的联网, 使得纳税人的各项收入来源在网络核算中得到有效监控, 这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在征管过程中, 要重点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管, 对重点纳税人通过建立个人综合收入自行申报制度及个人财产档案等制度来实时监控其个税缴纳情况。同时, 要加大对偷逃税者的惩治力度, 增大其偷逃税风险和成本, 使偷逃税不良记录影响其信用档案和今后发展, 严格执法, 增强税法在公众心中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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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收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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