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工作计划范文
立法工作计划范文(精选12篇)
立法工作计划 第1篇
2018立法工作计划
立法工作计划篇一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发[20xx]21号)和当阳市纪委下发的关于开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的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七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对《暂行规定》实施效果、立法技术情况的调研,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奠定基础,推动《暂行规定》的进一步落实,建立健全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处理机制,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任务
此次活动需重点抓好五项工作:
(一)学习宣传。通过组织党员干部集中学习、自主学习、座谈会等形式,深入学习领会《暂行规定》;通过宣传资料、标语、宣传栏、宣传牌等多种宣传形式,在局机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立法调研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总结分析。了解《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适用情况,认真分析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为进一步落实《暂行规定》提供借鉴。
(三)自查自纠。调动全体机关党员干部的积极性,结合本单位实际,分析《暂行规定》制定设计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滞后、漏洞、不适应等问题,针对《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行为、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纠正和查处力度,建言献策。
(四)交流经验。召开旅游单位、旅游项目引资企业代表座谈会,结合宣讲《暂行规定》,收集整理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的问题,征求对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五)建议总结。针对《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和修订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具体安排
从20xx年7月30日开始,至20xx年9月3日结束,为期一个月,活动分为4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xx年7月30日至8月5日)
1、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彭永生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郭亚清、张帆,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国春喜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游方群同志兼任,制定《当阳市旅游局《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方案》,负责日常工作事务,确保立法调研活动的顺利进行。
2、8月2日,组织全体机关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暂行规定》,认真领会《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并于制作一期《暂行规定》宣传专栏,营造良好的舆论与学习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xx年8月6日至8月13日)1、8月7日,了解《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适用情况,并认真分析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
2、8月9日,针对《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分析讨论《暂行规定》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全面性、适应性以及可操作性等立法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修定意见和建议。
3、8月13日,结合单位实际,研究确保《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三)交流经验阶段(20xx年8月14日至8月22日)1、8月16日,召开本地旅游企业代表座谈会,宣讲《暂行规定》,并听取他们在发展环境方面遇到的问题,以及看法和建议。2、8月20日,召开旅游项目引资企业代表座谈会,宣讲《暂行规定》,重点听取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所遇到的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积极出台解决措施,力保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顺利完工。
3、8月22日,召开关公文化旅游城项目代表座谈会,认真听取和了解他们关于发展环境方面的看法和意见,尤其是损害发展环境最突出、对他们影响最大,以及最亟待解决的问题,成立专班研究解决方案,积极组织协调沟通,必要时寻求政府相关机构的支持和帮助,尽一切努力优化发展环境,确保关公文化旅游城项目在当阳落户生根发芽。
(四)建议总结阶段(20xx年8月23日至9月3日)
1、建议总结。结合单位实际,根据《暂行规定》的实施情况、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以及本单位确保《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归纳总结《暂行规定》修订完善、贯彻落实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专题调研工作报告上报市纪委。
2、考评。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绩效考评。
立法工作计划篇二
地方统计立法调研是今年全省、全市统计工作的重点之一。根据全省地方统计立法工作部署,从4月份开始各地进入立法调研阶段,围绕立法调研工作开展活动,至6月份上报调研报告。为了增强立法调研的交互性和针对性,确保取得高质量的调研成果,圆满完成调研任务,特制定我市课题调研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1、《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基本框架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89年由省人大会颁布实施以来,除2018年省人大会针对与《行政处罚法》抵触的个别条款进行过一次修改外,至今未作较大修改。在此期间,全国人大会已分别于2018年和20xx年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做了修改。《条例》有些条款已经与上位法相抵触,多数条款已显陈旧,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经慎重研究后,省统计局确立了立法思路——彻底改造《条例》的框架体系,即废旧立新,参照新《统计法》的框架结构,分章节地描述法律规范的内容。
《条例》拟由九章组成,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三章统计资料公布与使用;第四章信息化建设;第五章机构和人员;第六章调查对象权利与义务;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2、《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废立研究
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调查研究现有的《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予以保留,还是予以废止?
二、调研课题
1、《条例》指定课题:对统计调查对象等的法律责任如何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对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不接受统计调查义务、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提供行政登记资料以及违规发布统计资料、统计部门接受调查对象纸介质报表后、代为登陆网络和录入等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2、《条例》自选课题:如何完善统计数据公开发布机制,保障社会公众对统计数据的知情权,增强统计数据的透明度,提高统计公信力?
立法工作计划 第2篇
香港资产管理公司Benington Capital Limited董事Leo Lee FCCA已成为全球专业会计机构ACCA(特许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总裁。
Leo Lee现在代表了世界各地的200000多名会员和486000名学生。
Leo Lee拥有超过25年的会计、监管和资产管理经验,同时也是两家香港上市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在评论他的任命时,Leo Lee说:“我很荣幸当选为这一职位,我感谢我的同事Brian
McEnery在2016/17担任总裁。
如果我能在我的总裁任期内取得一件事,那就是通过教育为每个人建立一个更美好的世界。我将捍卫ACCA的核心价值观,即问责制、多样性、诚信、创新,尤其是机会;ACCA资格所提供的机会和该行业创造的机会。作为ACCA的成员已经40多年了,我亲身体验了ACCA的资格如何提供巨大的机会,以及它如何改变生活和改变经济。
现在我有机会捍卫ACCA的开放访问政策--我们为每个有动机在ACCA旅途中取得成功的人打开了大门,我为此感到自豪。
Leo Lee在担任香港政府高级公务员后,有丰富的经验可供他担任。他亦曾在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担任多个职位,包括机构策划总监、发牌主任及财务及行政
中公财经培训网:http:/// 总监。
Leo Lee曾接受香港理工大学会计学教育,并获伦敦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及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立法工作计划 第3篇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 首都北京在建设国际化城市的进程中, 也与中国一同处于城市的转型期。改革开放30年, 北京地方性的立法工作体现出了几个趋势:一是经济立法先行, 占有比重大;二是立法向经济、政治、社会共同发展趋势迈进, 后期立法中, 民主政治建设立法、社会发展立法的比例在上升;三是前期以“立”为主, 后期表现为“立、改、废”相结合等。同时北京市立法数量的不断扩张源于政策对地方立法具有激励效应。北京地方立法近些年来还体现了一个突出特点是对党和国家政策与地方立法一致性的表现。每当党中央对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作出重大决定, 地方立法数量就会大增。
二、北京地方立法工作所面临着的新任务
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相结合, 凸显创制性立法特征。地方立法之所以能独立存在, 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地方立法有着独特的立法根基, 它要扎根于本地的土壤上才能生长, 离开了它的经济基础、政治环境、文化氛围、区域环境、外部条件, 地方立法就会失去它的生存活力与动力。因此, 地方立法者必须注重把握本地的客观条件, 确定立法目标, 突出立法重点, 进行有针对性立法。
(一) 构建适合北京地方特色的立法原则
北京地方立法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加之作为首都具有自身不可复制的特点, 因此在北京地方立法的过程中, 不能照搬其他国家、地区的做法, 而是要从北京所处的具体情况出发。因此, 确立北京地方立法的原则, 方能确立起北京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笔者认为, 北京地方立法要把握如下原则:第一, 以促进与保护为原则, 管制为例外。北京地方立法还处于逐步完善的阶段, 这些多要求市委、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以促进与保护为原则, 管制为例外。
第二, 坚持系统化原则。北京地方立法的发展具有很强的关联性, 所以在构建北京地方法律体系, 要统筹兼顾, 尽量减少北京地方法律和其他方面法律的矛盾。
(二) 构建适合北京地方特色的立法体系
法律体系作为一个系统工程, 由相互关联的若干子系统组成。适合北京地方特色的法律体系, 笔者认为, 要在确立北京地方立法指导原则的同时, 规范、细化系统层面的立法, 构建一整套相对独立、完整、具有自己特定调整对象和范围的地方法律体系。一方面, 笔者认为在立法框架上, 要逐步形成以北京地方基本性法律为基础, 以专项法律法规为骨干, 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文化法规为补充的科学合理、层次分明、功能齐全并适合北京地方特色法律框架体系。另一方面, 笔者认为在构建这些法律体系的过程中, 其法律内容应偏重于北京地方的法律治理。
(三) 构建适合北京地方特色的立法模式
纵观世界各国, 对于立法模式的选择有"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在我国, 笔者认为宜采取以"自上而下"的立法模式。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即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进行转轨, 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的体制建构, 因此由于我国缺乏像西方那样完善的立法程序, 故北京地方立法也应采取和我国社会转型相配套的立法模式。
三、我国文化产业发展面临的新挑战
在新形势下, 北京城市的国际化必然要求地方立法呈现全球化、广泛化、融合化等特点, 这便要求北京地方法律体系能与之相适应, 而北京地方立法方面还存在这些方面的缺失。长期以来, 北京地方的国际性法制理论基础较薄弱, 导致北京地方立法存在一定的盲目性, 很难与新形势下的发展特点相适应。其次,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不断深入, 要求北京地方立法要与全球化趋势相适应, 亦要与立法的可持续化相衔接, 而北京许多这些方面的立法层面尚属空白。
北京目前也处于一个城市的转型时期, 地方城市管理体制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痕迹, 协调各种社会组织带有明显的行政性质。一方面, 由于管理体制是一种部门分割状态, 北京地方相关立法便带有部门利益倾向, 导致缺乏北京地方管理法的协调出现交叉管理、多头管理和相互冲突的现象。另一方面, 北京的部分地方法律管理规范都停留在政策文件管理上, 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也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目前, 北京市委、人大需尽快调整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结构, 通过北京地方立法的管理法规来解决部门分割状态, 制定地方性管理法条。
四、北京地方立法的新价值探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立的地方立法的三层次构架, 可以将地方性法规大致分为三种类型:执行性法规、地方事务性法规和先行性法规。从北京地方立法实践来看, 追求地方性事务的特色立法和先行立法才是浙江法制的总体特征, 其理性价值就体现为“特色”和“先行”。
(一) 特色立法的理性价值
北京立法的“特色”, 体现了地方性知识的法律观念, 具有本土化特征。北京地方立法表现出民间法作为社会法律秩序的一部分。民间法广泛存在于国家法之外, 填补着国家法遗留的空隙, 甚至构成国家法的基础, 其往往基于各地的风俗、习惯而有所不同。北京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制度建构, 可以表现出对全国各地都有示范效应的普适性规则, 为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平衡立法, 提供参考模式, 理顺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利益关系, 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地方治理基础。
(二) 先行立法价值的探索
《立法法》在制定过程中遵循“权限划分宜粗不宜细”的原则, 就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之权限仅做了粗线条的勾勒, 两者之间的界限并未作出明确列举和规范。基于这种模糊的原则, 北京在地方立法规则形成上进行大胆尝试, 构筑了“模糊地带”的分权关系。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尝试确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立法事项, 并概括两者之间立法权限之划分标准, 为国家立法体系权限分工的精细化提供实践基础。
摘要:北京市作为首都且经济发达的城市, 不断完善立法理念, 创新立法技术, 提高立法质量, 在地方立法方面取得了突破性成就, 实现了从立法数量的扩张到立法质量提升的重大转折。文章通过对本市当前阶段立法的现状及特点, 揭示出提高立法工作质量的价值, 提炼出本市地方立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
地方立法工作琐记 第4篇
第一,语言学基础尤其是语法方面的知识。这不是小题大做,一些地方性法规甚至是国家立法中语言不规范乃至存有“病句”的情形并不罕见,说到底还是起草者的语言、语法的基本功问题。小而言之,如介词结构、动宾搭配、无主句乃至“的、地、得”的使用,在立法起草中都是常常遇到的。立法语言的基本要求便是准确、规范,虽然我们不能把法律、法规的每句用语都作为标准语言样板来看待,但至少不应出现明显的语言和语法方面的纰漏。
第二,形式逻辑知识。逻辑学是人的抽象思维能力的高度概括,和法律的严谨性密切相关,逻辑方面的疏忽可能使一部立法出现重大的缺陷。有时同一部法规中有若干个法律概念、术语和定义都需要说明和界定,但在起草过程中却用一个待说明的定义去解释另一个定义,然后回头用这“另一个定义”再解释前一个定义,这便是逻辑上的“循环论证”的错误,类似情况或许是一个特例,但也说明了形式逻辑在立法工作中的极端重要性。
立法工作计划 第5篇
列入国家立法计划
《 人民日报 》(2013年08月05日12 版)
据新华社北京8月4日电(璩静、王帅)记者4日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获悉:全民阅读立法已列入2013年国家立法工作计划,总局将争取在年底形成较成熟方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目前,全民阅读立法起草工作小组已草拟了《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初稿。
专家认为,全民阅读是一个系统工程,设立国家级的全民阅读条例以规范和保障各类阅读活动非常必要,其法律化意义重大。今年3月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专门成立了全民阅读立法起草工作小组,草拟了条例初稿。下一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还将通过征求部委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地方调研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界意见,继续修改完善。
立法工作计划 第6篇
(一)代拟行政法规(4项)
1、《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法规部、普惠金融部)
2、《信托公司条例》(制定)(法规部、信托部)
3、《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制定)(法规部、处非办)
4、《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制定)(法规部)
(二)规章(11项)
1、《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2、《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3、《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法规部)
4、《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办法》(制定)(法规部)
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法规部)
6、《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创新部、法规部)
7、《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农村金融部、法规部)
8、《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外资银行部、法规部)
9、《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10、《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办理事项实施办法》(修订)(信托部、法规部)
11、《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非银部、法规部)
(三)规范性文件(31项)
1、《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制定)(审慎局)
2、《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指引》(制定)(审慎局)
3、《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制定)(审慎局)
4、《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审慎局)
5、《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审慎局)
6、《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管理办法》(制定)(审慎局)
7、《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制定)(审慎局)
8、《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法规部)
9、《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后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法规部)
10、《关于规范市场准入工作机制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1、《中资银行海外机构布局和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法规部)
12、《关于做好行政处罚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定)(法规部)
13、《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市场化债转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4、《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5、《关于严防和打击逃废金融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6、《中国银监会监管制度法律审查办法(暂定名)》(制定)(法规部)
1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东管理的通知(暂定名)》(制定)(法规部)
18、《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19、《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暂定名)》(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0、《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21、《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方案》(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2、《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3、《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政策银行部、法规部)
24、《政策性银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政策银行部、法规部)
25、《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制定)(大型银行部)
26、《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修订)(大型银行部)
27、《养老金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大型银行部)
28、《关于加强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农村金融部)
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外资银行部)
30、《信托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3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制定)(非银部)
二、20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提出的立法项目(16项)
(一)代拟行政法规(2项)
1、《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法规部、普惠金融部)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修订)(法规部、非银部)
(二)规章(5项)
1、《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办公厅、法规部)
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外资银行部、法规部)
5、《信托公司流动性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三)规范性文件(9项)
1、《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规则》(制定)(审慎局)
2、《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指引》(制定)(审慎局)
3、《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评估和资本要求指引》(制定)(审慎局)
4、《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办法》(制定)(审慎局)
5、《关于规范银行业务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审慎局、法规部)
6、《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电子信息保护管理办法》(制定)(信科部)
7、《银行业金融机构云服务应用安全指导意见》(制定)(信科部)
8、《金融租赁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制定)(非银部)
2017立法工作计划 第7篇
4、如《办法》予以保留,则:
(1)《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任用或聘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未按规定实施网上直报及社会调查机构违法调查、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等行为的概念、情节如何界定。
(2)如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进行细化、量化,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罚款)标准。
(3)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等统计违法行为对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较大,处罚力度是否应该加大。
三、课题分解
有关《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是予以保留,还是予以废止,以及保留或者废止后的相关问题(调研课题中3、4两题)为各地必须调研内容。
有关《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课题分解如下:
1、金坛市:对统计调查对象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2、溧阳市:对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提供行政登记资料以及违规发布统计资料的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3、武进区:如何完善统计数据公开发布机制,保障社会公众对统计数据的知情权,增强统计数据的透明度,提高统计公信力?
4、新北区:统计部门接受调查对象纸介质报表后、代为登陆网络和录入等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5、天宁区:统计部门接受调查对象纸介质报表后、代为登陆网络和录入等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6、钟楼区:对统计调查对象不接受统计调查义务的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7、戚墅堰区:对统计调查对象不接受统计调查义务的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地方统计立法调研将作为今年全市统计法制工作的重点内容,列入对各地的考核,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展所长,各司其责。市局已经成立了由局长陈荣平任组长,分管局长吴志刚、总统计师杨敏等为副组长的省地方统计立法常州市调研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的立法调研工作。各地也要抽选精干力量,成立由局领导为组长的立法调研组,拟定调研方案,并于3月31日前上报市局政法处。
2、深入调研。各地要抓好落实,按照时间节点安排好调研活动。要动员局内各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镇(街道)统计机构积极参与立法调研活动,使得统计立法与统计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要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以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专业力量,借力发力搞好调研;要采取深入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召开座谈会,邀请法学专家召开研讨会,走访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做到开门立法,集思广益,确保取得实效。
3、力出精品。各地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要认真梳理调研成果,形成有价值、有分量的调研报告。主要突出“新、高、实”。新是指调研报告要是对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是其他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未涉及或涉及不深的内容,要符合创新要求,人无我有;高是指调研报告要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要有行政法理论支撑;实是指调研报告要切合统计工作实际,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各地的调研成果如果在起草地方性法律法规草案时被采用,或虽未采用但被吸纳了精华,将在今年全市法制工作考核中得到加分奖励。各地调研报告分《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部分和《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部分于6月10日前上报市局政法处。
立法工作计划篇三
为深入学习《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精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宜都市纪委《印发<关于开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都纪文[20xx]15号),现制定本局《暂行规定》执法情况立法调研阶段工作方案如下:
一、调研目的
通过对《暂行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了解实施成效,总结分析《暂行规定》实施的经验和不足,为进一步落实《暂行规定》提供借鉴;分析《暂行规定》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存在的问题,总结粮食部门建章立制工作经验,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奠定基础;推动《暂行规定》进一步落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调研内容
(一)《暂行规定》实施的效果。
1、《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特别是适用情况)、取得的主要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2、各科室、机关工作人员对《暂行规定》的了解程度和对《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评价。
3、依据《暂行规定》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追究纪律责任的典型案例及其剖析。
(二)《暂行规定》的立法技术情况
1、《暂行规定》中对损害经济发展行为的情形设定是否全面、科学、明确,纪律责任追究方式设定是否合理,随着实践发展有哪些内容需要修订。
2、《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有无矛盾的内容,有无不衔接的地方。
3、《暂行规定》体例和框架、条文和字句是否科学、规范。
(三)对《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和修订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三、具体安排
立法调研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启动(20xx年7月下旬)。
1、局机关组织学习贯彻省、市相关会议精神,制定下发本局具体工作方案。
(二)工作实施(20xx年8月)
1、深入学习宣传。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暂行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扎实开展立法调研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2、总结实施效果。认真总结《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取得的主要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3、广泛征求意见。召开机关座谈会,结合宣讲《暂行规定》,认真了解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征求对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4、开展调查研究。对《暂行规定》的实效性、可操作性、适应性和技术性进行分析,提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纠正和查处力度的办法和措施。
(三)工作总结(20xx年9月上旬)
1、撰写《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报告,于20xx年9月7日前报纪委调研室。
2、结合立法调研,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安监局成立以局长刘青为组长、局班子成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纪检组,邹莉兼任办公室主任,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对当前烟草立法工作的思考 第8篇
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确立, 对烟草行业的发展, 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烟草专卖法律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现行烟草专卖法律制度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框架体系。《烟草专卖法》以法律的形式, 确定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基本形式, 明确了国家对烟草实行“农工商、内外贸”“双重领导、上级为主”的管理体制, 设立了许可证和准运证两大基本法律制度。烟草专卖法律体系的作用, 首先, 在准入上控制了烟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其次, 在交易上控制了烟草制品的无序传播和使用。第三, 在计划上控制了烟草制品的生产总量和销售总量。
二、现行烟草专卖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
( 一) 立法背景已时过境迁
《烟草专卖法》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一部法律。其立法的依据在本法第一条已表述清楚: “有计划的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 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 维护消费者利益, 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特制定本法”。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化进程的加快, 特别是我国加入WTO融入世界经济的大市场、大循环, 以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我国生效之后, 《烟草专卖法》在当时背景下产生的立法依据就难免不合时宜。
( 二) 实体法本身的漏洞、执法权限的交叉重叠以及与现行行政诸法的矛盾, 给依法行政带来困难
从《烟草专卖法》本身的漏洞看, 主要表现在: 职权交叉重叠; 权限不明导致执法者变成了违法者; 执法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合一, 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未能针对不同类型审批设计不同形式的运行机制, 审批的有效性与权威性亟待加强。
( 三) 烟草中央立法过于原则, 可操作性较差
1. 执法主体不明, 职责不清。
2. 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存在一些比较明显的冲突。
3. 力度不够的问题, 烟草专卖管理法定措施较软, 而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往往又采取强硬的手段, 往往形成事实上的违法执法, 越权行政。
( 四) 计划管理色彩过浓, 部分内容严重滞后
从《烟草专卖法》的制定时间看, 我国尚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阶段, 时代局限性和滞后性凸现勿疑。我国加入世界控烟公约后《烟草专卖法》又如何体现, 烟草广告如何限制, 都是目前的《烟草专卖法》没有明确规范的。
( 五) 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严重冲突、抵触, 地方保护合法化
目前, 已有10 余个省市出台有关烟草专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在地方立法中, 存在与中央立法冲突、抵触, 地方保护合法化的不良倾向。
三、对当前烟草立法工作的建议
( 一) 烟草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1. 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立法背景的原则
必须坚持两个观念: 一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相容的观念。二是坚持将市场竞争理念、市场竞争规则引入烟草立法的观念。
2. 充分考虑WTO对中国烟草法律制度影响的原则
加入《世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必须以积极的心态去研究和探讨这一关系到烟草行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课题, 以实现中国烟草行业的快速、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3. 实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给我国烟草立法带来的挑战
一方面,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制定与生效的本身将严重影响到烟草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政府采取全面的烟草控制法令, 对烟草企业的生存环境产生较为不利的影响。
4. 维护专卖法制统一的原则
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要充分做到三个统一: 一是烟草专卖法律制度自身的统一; 二是国家烟草政策与国家烟草法律的统一; 三是要确保地方政策与烟草法律的统一。
( 二) 近期烟草立法工作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巩固和稳定烟草专卖管理制度, 对《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暂不作修改。
笔者建议对《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不作修改, 并在近几年内要力求保持稳定。原因如下:
( 1) 近年来国家立法任务繁重, 还未达到需要修改法律的程度。
( 2) 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比较复杂, 要求较高, 时间较长, 《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分别属于法律、行政法规, 目前要纳入修改议程操作性不强。
( 3) 目前修改《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风险较大。
( 4) 《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律条文本身不涉及烟草行业政企分开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等问题。
2. 尽快组织力量修改《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修改重点如下: 开证权限重新调整; 肯定新技术即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准运证管理中的作用; 严格办证主体资格认证和管理制度; 严格行业经营管理的内控机制。
3. 切实解决烟草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冲突的问题, 制止地方保护合法化倾向。
( 1) 国家烟草专卖局应当明确对地方立法的态度。建议明确以下三条意见: 其一, 地方立法是对中央立法的有力补充; 其二, 地方法规不得与中央立法相冲突、抵触; 其三, 不得以任何地方立法的形式实施地方保护。
( 2) 在具体操作措施方面, 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商请相关部委或国务院法制办函告各省级政府、以及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市、经济特区政府, 表明国家主管部门对烟草地方立法的态度。
4. 创新行业立法工作机制。
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行业立法工作机制十分必要。对此, 笔者建议: 聘请有关法学、经济学专家以及在立法机构有一定影响的权威人士组成课题组, 参与立法工作, 加快进度, 提高效率, 扩大影响。同时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立法工作机制。
( 三) 以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为例, 谈现阶段烟草立法的趋势
1.《新办法》的法律地位
2007 年2 月5 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第51 号令发布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此办法自2007 年3月7 日起施行。《新办法》则改由国家发改委发布实施。这是由于国家法律调整制定规章权限主体所造成的。2003 年机构改革时改由国家发改委代管。这样, 国家烟草专卖局既不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也不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只是作为国家发改委代管的国家烟草专卖局予以保留, 因而丧失了规章制定权力。为保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作为规章的法律地位, 《新办法》改由国家发改委发布。
2. 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展现的烟草专卖立法趋势
( 1) 烟草专卖立法要适应中国加入WTO承诺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施行的形势。《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三条中对通过因特网进行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作了限制性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不得向18 岁以下者出售烟草制品。我国已经批准了这个公约。新办法适时地吸纳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有关内容, 对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禁止自动售货机售烟、限制信息网络销售卷烟等方面作了规定。
( 2) 烟草专卖立法, 特别是涉及行政许可的立法要遵循行政许可法的要求。2004 年7 月1 日, 行政许可法开始施行。新办法是行政许可法在烟草行业具体实施的表现形式, 要求将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加以具体化的规定, 从而保证行政许可法在烟草行业得到切实全面的实施。
( 3) 烟草专卖立法, 要符合巩固烟草专卖制度和推动烟草行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新办法将烟草专卖法律的有关条文进行细化, 为巩固烟草专卖制度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例如, 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如何完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程序、烟草行业联合重组、组织结构调整等等。对于上述问题, 原办法不可能进行规范和调整, 必须要有新办法来解决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
( 4) 烟草专卖立法, 要着眼于提高烟草专卖执法水平。烟草行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巩固烟草专卖制度、树立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都要求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执法水平。新办法不仅要解决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还肩负着从制度层面不断提高烟草专卖执法水平的任务。
总之, 《新办法》贯彻了行政许可法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体现立法精神。新办法将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应遵循的原则作为一个立法重点在总则中做出明确规定。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日益深入, 加入WTO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加快, 作为国家垄断的烟草行业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制度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 现行烟草专卖法律制度将不可避免地被调整和修改。因此, 在相当长的时期里还需要坚持专卖专营制度。当然, 烟草专卖也需要不断完善, 逐步引入和完善市场竞争机制, 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烟草市场体系。
加快终身教育立法工作 第9篇
目前,国内终身教育地方立法和学习型城市、学习型社区建设的实践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而其他国家及地区终身教育法的实行可为我们提供具体的借鉴与参考。因此,建议加快终身教育立法工作。终身教育法的核心内容如下:
1.确立政府主导的原则。我国的终身教育法应该明确政府在终身教育发展中的主导地位,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与人员,指导和推动全国的终身教育工作;在教育经费的总额中确定终身教育经费的比例,保证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政府应该为社会公众学习提供必要的条件,各种公共设施如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每年应提供一些时间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
2.明确资源的统筹。明确政府对于终身学习资源的统筹与规划,避免资源的重复建设与巨大浪费。根据对目前各地终身教育发展状况的调查,已经开展终身教育与终身学习的省市,都在各自建设自己的学习资源,其中有一大部分资源是重复建设的,因此,为了节约建设成本,政府应该成立专门的机构协调整个终身学习资源的建设与规划,实现教育资源建设的投入最小化与使用最大化。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第10篇
一、做好法规草案审议工作
按照市委部署,在广泛征求意见、调查研究、论证评估、统筹协调的基础上,20**年法规项目安排如下:
(一)报批法规案1件
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二)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1件
梅州市森林防火火源管理条例
(三)预备项目2件
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梅州市清凉山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这些立法项目请有关方面搞好调研和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成熟一个审议一个”的原则视情况在20**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二、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20**年,市人大常委会要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依据立法法所赋予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立法权限,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努力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适应。继续做好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报批工作,重点做好梅州市森林防火火源管理条例的起草和审议工作,确保法规按计划提请常委会审议。
三、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主导作用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市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加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与市法制局、法规起草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积极推动立法进程。加强和改进法规审议工作,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主动进行协调,广泛凝聚共识。
四、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探索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健全人大代表参与立法机制,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发挥好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的作用。
五、加强立法宣传和舆论引导
坚持立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与立法工作同步谋划、统筹安排,做好法规案起草、审议阶段和通过后的宣传工作,
立法工作会议总结 第11篇
4月6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工作会议,部署安排经省委审定的《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实施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沈素琍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政府副省长方春明就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落实立法任务提出明确要求。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朱读稳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要切实增强做好立法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深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勇于担当,奋发作为,努力将我省立法工作提高到新水平。要毫不动摇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立法机关党组作用,牢牢把握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准确把握立法工作基本要求,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坚持依法立法,严格遵守法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切实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坚持科学立法,一切从实际出发,遵循立法自身活动规律,不断提升立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坚持民主立法,尊重人民主体地位,高度重视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拓宽开门立法渠道,使所立之法符合客观实际,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真正立得准、站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会议要求,各有关方面要强化责任落实、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法规草案起草、审议工作,做好法规审查批准工作,注重提升立法能力,确保如期完成今年立法任务,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不断开创我省法治建设新局面。
固废法进入立法工作计划 第12篇
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具体安排依次分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预备项目”“研究项目”4个级别。其中与我们行业关系紧密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被列入“研究项目”。
这是不是意味着,固废法的修订目前只是刚刚进入研究调研阶段?那么“2017年将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传言将不攻自破?
首先,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分出的这4个级别,是不是按照急缓程度依次递减来排列的`呢?也就是说,是不是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的优先级会高于预备项目,而预备项目又会优先于研究项目的推进呢?
为此我们咨询了律师,律师严谨地告诉我们,可以这么朴素的理解,但是并不绝对。
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计划是一种预想和规划,如果没有什么特殊情况,具体的实施会按照计划进行。但是这并不表示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就一定会年内完成,有时候修订工作的复杂程度超过预期,可能会顺延到下一年度才能完成;那么同样的,即使是列入研究项目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刺激,也可能会促使其迅速完成修订。
所以,我们要辩证地看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被列入“研究项目”这件事。
一方面,固废法修订被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说明国家对固体废物管理的重视,未来一定会有所行动,至于什么时候行动,采取什么行动,只是时间的问题。
另一方面,被列入“研究项目”,说明只是刚刚进入研究阶段,况且,2015年4月24日刚刚修订了《固废法》(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自动许可进口”修改为“非限制进口”。删去第三款中的“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年内连续修订的可能性也不大。
所以传言“2017年将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言之过早,除非发生特殊情况,迫使这一计划尽早提上日程,这点的关键还在于我们自己。
如此一来,这中间,我们可以积极争取的还有很多。可为与不可为之间,行业并不是完全被动的。
工信部对废塑料综合利用规范企业的评定,环保部对固体废物的环境监管思路,海关对进出口固体废物的监管措施,以及我们行业企业本身对国家经济、社会、环境所造成的影响都将成为决定行业未来走势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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