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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浙江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精选6篇)

浙江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 第1篇

浙江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在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创新中的作用,激励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不断进取,使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及其在工程技术领域做出的优异成绩所设置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技术、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高级工程师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颁发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企事业单位聘任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或学士学位)以上,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实际从事高级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

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转评或兼评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并实际从事高级工程师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为从事高级工程师工作的年限。

第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并实际从事高级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或已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并实际从事高级工程师工作未满5年,但在担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一般只允许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对资历条件的破格,提前申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一)在本专业研究或开发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位)。

(二)获得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者;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省“51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或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

(三)获得有较显著成效的技术发明专利2项以上(第1发明人)。第八条 其他条件

(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者外,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需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成绩。

但长期在野外从事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建筑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申报人员,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者外,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须获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4个科目(模块)的成绩合格证书。

(三)申报人员近3年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破格申报者需有1年以上为优秀。

(四)申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二)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本地区、本部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知名度,为本专业学术带头人;

(三)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工艺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四)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五)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

(六)具备指导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和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第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高级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主持或为主承担过2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

(二)曾主持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工作;

(三)曾主持或为主承担过3项以上省(部)级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建设、制造、安装或调试等工作,取得成效并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四)曾主持过或为主承担过3项以上企业重大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工作,取得突破性成果,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五)曾主持或为主编制过3项以上本学科或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并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六)曾主持或为主审核(审定)过3项以上大型工程、重大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的经历;

(七)曾主持过或为主承担过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划的制定工作;

(八)具有将国内外最新理论或先进技术应用于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经历。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高级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之一或条件

(三)至

(七)两条以上:

(一)国家级科技成果三等然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技术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并正式公布实施的国家级行业规划、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省级行业规划、技术标准2项以上;

(三)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完成人;

(四)获国家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级工程技术成果奖项一、二等奖的主要技术完成人;

(五)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在生产科研实践中,主持(或独立)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或在技术改造、主量、标准、科技信息等工作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其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

(六)在承担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获得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技术发明专利1项(第一完成人);

(七)主持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立项(备案)的工程项目的咨询、勘察、施工、监理等,并是该工程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排前3名),其中至少1项已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十二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高级工程师期间,有以下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著作或论文之一:

(一)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相关专业有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以上;

(二)在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三)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SCI、EL、ISTP等收录1篇以上;

(四)在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和其他公开发行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包括入选国际、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交流的论文集)2篇以上(排名前3位)。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兼评、转评的人员,破格申报的人员,均需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专家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为评审重要依据之一。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为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都是指获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所取得的,并需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工程技术工作年限、学历、行政职务、高级工程师资格取得时间和聘行时间、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门户网站上对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高级工程师资格及取得时间等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十七条 申报参加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四)任高级工程师后曾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在申报材料上未有反映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第十八条 有关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科技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

(二)工程技术成果奖项包括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咨询奖等,有关奖项必须是经各级政府部门设立或认定的奖项;

(三)省(部)级、市(厅)级科技成果奖是指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设立的奖项;

(四)获奖项目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各类奖励的正式文件、证书为准;

(五)“主持”是指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总体设计、论证的组织者,“为主”是指项目排名前3位或项目中各专业的负责人,并都要承担其中重要技术工作(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六)“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省(部)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评审、验收、评估等,须提交通过鉴定、评审、验收、评估等有关证明文件(证书、鉴定报告等);

(七)“专业学术刊物”是指取得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学术刊物;

(八)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评价条件相悖者,按本评价条件执行。今后,国家如有工程技术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相关文件出台,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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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 第2篇

河南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总 则

一、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养造就高素质、创新型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推动我省的科学发展和技术进步,更好的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职称改革有关精神和我省工程技术人员的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现职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爱岗敬业,努力进取,团结协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五)理工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满5年。

二、评审条件

(一)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系统广博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的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2.对本专业具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关键的技术难题,能独立承担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或咨询工作。

3.全面掌握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重大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理论水平。

4.具备较高的本专业现代管理知识、技术经济判断、评价及市场分析与预测的水平。

(二)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有提出重大、重点项目的课题选题、立项论证报告、实施方案、方案设计的能力和经历。

2.具有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或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建设、制造、安装、调试等全过程的能力和经历;或具有主持大型以上企业重大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的能力和经历。

3.具有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的能力和经历。4.具有将国内外最新理论成果或先进技术应用于新的研究开发领域和解决生产实践中难度较高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和经历。

5.具有组织编制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行业技术标准、技术发展规划的能力和经历。

6.具有主持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推广的能力和经历。

(三)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须具备1、2、3、4、5、6条中的1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在特大型企业生产第一线工作,业绩突出,有创新的技术成就,获得特大型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并把科研成果应用到本企业生产实践中去,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主持起草编制1项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或2项省级行业技术标准,并正式公布实施,用于生产实践。

6.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国家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国家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本条中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

7.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2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本条中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8.作为主持人,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

9.主持完成2项大型工程项目(新建、扩建、技改、引进)或先进成套(单机)设备、生产线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技术改造的全过程,投入生产后,达到要求,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0.主持2项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1.作为技术总负责人,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

12.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组织实施的国家级节能改造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重大项目已经国家主管部门验收运行,项目技术上达到我国先进水平,效益显著。

13.主持完成2项国家级或3项省部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国家或省部级鉴定认可;或主持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3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经省部级鉴定认可。

(四)论(译)著、论文,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条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合著本人须撰写5万字)。

2.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科技类、工程类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在业内认可的国际科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业内认可的国际行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3篇。本条中发表或宣读的论文均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宣读论文须提供2名同行专家鉴定意见。

3.论文被 SCI、EI、ISTP 收录1篇且被较多引用(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收录字数不少于 1000 字)。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须按破格评审。破格评审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论文论著及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达到合格要求外,须符合业绩成果条件中3条以上(其中须具备1、2、3、4、5、6条中的1条)。

附 则

一、本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二、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部级奖励是指1999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以前取得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获奖证书为准。

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三、本条件中“特大型企业”是指近3年来年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且技术在全国同行业领先的大型企业。

四、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分别指经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定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等有关资料。

国家级、省部级重点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国家、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组织完成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须提供国家、省有关部门下达的立项及验收文件。“国家级节能改造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重大项目”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验收文件。

五、“主持人”、“主要完成人”、“技术负责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同时提供由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的认定材料。

六、本条件所指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等须经省部级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提供由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的综合评价意见。

七、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在内。

八、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本条件所列期刊均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

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方面。宣读论文须提交宣读证书。

九、取得经济效益者,须提供本单位和上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两级财务证明。取得社会效益者,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证明。

浙江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 第3篇

1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条件体系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必然要求

我国的专业技术评价制度 (职称制度) 始于计划经济时期, 经历了任命制、评定制、职务聘任制三个阶段, 实现了两次飞跃。第一次是由技术职称评定制度, 改革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二次是由评聘合一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过渡为专业技术资格社会化、专业技术职务社会化的平行运行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及各行各业改革的深化, 人事管理逐步由过去的身份管理, 转变为岗位管理, 而作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重要基础的职称评审工作, 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 基本上按着一套方法、标准等在实施。综合来看, 我国专业技术评价条件体系一直在进行改进, 也对我国主业技术队伍建设和科技进步发挥了历史性的重要作用。但已与现代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不相适应。

在知识经济时代, 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 已经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因素。相比较而言, 专业技术人才在自我发展、公平公正, 尊重与参与等方面的需求, 更加强烈, 而且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条件体系具有强烈的导向作用。针对新形势新要求, 现有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条件体系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如:对科研成果的要求更多的是讲“量”, 而对“质”重视不够;不同系统使用同一个量化标准可比性不强;不少量化标准难以细化, 不易操作;教学工作的量化标准不好把握等等。随着我国行政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 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条件体系, 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

2我国部分省份构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体系的探索

作为我国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职称评价法律依据, 中央职称改革办公室于1986年发布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 对建立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造就一批素质优良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建立规范工作制度, 促进科研院所职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 现有的评价方法, 已经无法适应科学技术发展对自然科学系列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要求, 也无法对自然科学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做出相对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了进一步规范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 更好地发挥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体系的导向作用, 我国各省基于自身的省情及国家的相关规定, 对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体系, 不断进行改进和优化。

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自然科学研究员资格条件 (试行) 》、《江苏省自然科学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试行) 》、《江苏省自然科学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试行) 》, 对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与成果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评价的标准主要为科技奖项、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效益、技术成果、学术水平等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强调研究的内容要有创新性, 二是承担项目要求高, 三是将发明专利等指标作为评价条件之一, 四是关注科研开发的社会与经济效益, 五是不采取分类评价。

安徽省出台了《安徽省自然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 》, 主要从基本条件、申报条件和业绩条件三个方面入手。主要内容与特点是:一是采取分类评价。将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为从事科研及科研管理工作, 从事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 从事科技情报、信息查新、文献咨询及软科学研究三类人群。二是不把论文作为必备条件。三是突出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经济收益。

湖北省出台了《湖北省自然科学 (工程技术) 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主要从申报条件、评审条件两个方面入手。主要内容与特点为:一是把论文论著作为必备条件, 二是不采取分类评价, 三是突出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重要地位, 四是突出科研成果的应用开发价值, 以及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

3构建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体系的建议

目前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 主要依据《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等文件实施。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这些评价标准与条件已不能满足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自我评价诉求, 条件的设置可操作性弱,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导向性不强, 在专家评审时不利于进行科学全面的评价。

针对上述问题, 笔者通过对自然科学科研人员发放问卷的方式, 进行调研。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 组织召开座谈会, 听取专家对完善职称评价体系的意见。针对现有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体系存在的问题, 以构建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的社会化的分类人才评价机制为目标, 根据调研结果, 借鉴国内职称评定的实践, 结合职称评定的发展趋势, 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 科学确定评价思路。专业资格评价反映的是一个人的工作水平、能力、业绩、职业道德、接受继续教育的程度等。按照科学人才观的要求, 相应的评价条件体系要坚持重业绩、重能力、重贡献的导向, 强调以人为本, 重视潜力的发展。通过分类评价的方式, 不唯论文、不唯奖项, 突出产学研所获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在综合考虑奖项、论文、专利等成果的同时, 兼顾过程性指标, 对科研活动进行全方位考量。

第二, 进行分类评价。分类评价, 有利于明确不同类别人员的评价条件和重点, 更好地发挥评价条件体系的导向作用。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评价对象, 为省内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中, 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应根据其研究内容不同, 将专业技术工作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咨询与科技推广、专利服务四大类, 明确各个类别的评价条件和要求。

第三, 内容涵盖要全面。目前, 浙江省已出台的文件多以高级职称评价为主, 无法对各市和省级主要部门, 开展中级职称评审起到较强的指导作用。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体系应该涵盖中高级职称的评审, 评价对象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的助理研究员 (中级) 、副研究员 (副高级) 、研究员 (正高级) 。

第四, 要重视基本条件。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体, 系应对申报各级职称的基本条件, 作出具体规定, 包括思想道德条件、学历资历条件、破格申报条件、外语要求、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年度考核等级要求、继续教育要求等。如思想道德条件, 要强调职业道德及学术道德, 继续教育, 要依据省里实施的细则进行规范管理。

第五, 评价条件要以认可度作为依据。笔者向主要省属、市属科研院所中的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从事农业、林业、医学、药学、科技管理、化工、生物等专业的科研人员发放问卷, 进行调查。将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排名第一设定为100分, 其它打分项目以此为标准进行赋值。要求填写人根据所从事的专业工作领域, 认真、负责、客观地对表格内各项目进行打分, 由此, 分析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的客观评价与认可度。通过求平均、看频率, 确定科技成果及其不同排名的影响力, 这种分析方法, 可以成为确定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体系中, 具体评价条件的依据。例如由表1、表2可见, 研究人员对于“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不同排名的参与者认可度大致一致。

第六, 具体评价条件要明确规范。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体系, 可将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条件, 分成专业理论水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专业技术工作标志性成果三块, 评价条件应该严谨规范, 对专业理论水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这两块内容要作定性不定量的描述, 强调应该具备相应级别的能力和经历, 在每年的评审中由专家把关, 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第七, 注重业绩指标。为进一步突出科研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在项目、论文等要求之外, 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体系, 应增加产学研合作项目、专利、社会贡献等评价内容或指标。例如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推广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研究员, 可以在专业技术工作标志性成果评审条件中强调:作为技术带头人参与的技术推广达到显著规模, 获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并获得与科技推广相关的较高荣誉。这些业绩指标, 可以纳入“专业技术工作标志性成果”中作为选择项之一。

第八, 倡导标志成果。在成果体现方面, 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体系, 应给予申报人员对标志性成果的选择权, 打破传统评价对论文、项目的必备要求, 兼顾多元化与实效性。在“专业技术工作标志性成果”这一评审条件中, 可以由申报人在奖项、科研项目、论文论著、知识产权、业绩指标这5项具体内容中进行2-3项的选择。例如从事专利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助理研究员在“专业技术工作标志性成果”的评审条件中, 可以由申报人在以下5-6个条件中进行2-3项的自主选择:组织制定专利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独立完成一定量的专利申请文件;独立完成本单位或委托一定数量的专利检索查新、专利统计分析等报告;参与或主持代理一定数量本单位专利侵权纠纷和诉讼案件;以第一作者在一定级别的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

第九, 破格申报条件要明确具体。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 (学位) 或资历条件, 但在自然科学研究中, 业绩和成果突出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可以设立打破一般晋升途径的评价方法, 规定明确具体的破格申报条件。可以在以下5项成果中选取2~3项:作为第1完成人获已授权发明专利;作为第1作者发表SCI、SSCI收录论文;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获省部级科技奖励;在本专业岗位上贡献突出。

面对世界和未来, 自然科学系列专业, 技术资格评定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存;面对生存和发展,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体系改革迫在眉睫。我们要用面向世界和发展的眼光来认识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 它既是事实评价, 也是价值评价。我们应该把握好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体系的导向性, 从而高效地评价人才、预测人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积极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创造性, 为祖国繁荣富强服务。

摘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反映了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等,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对于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具有重要的作用。该文从知识经济时代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条件体系的必然性出发, 结合我国部分省份改进、优化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体系的探索, 在调研的基础上, 对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体系的构建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浙江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 第4篇

读者:周女士

答:读者你好!现就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是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岗位职责任务和相关要求确定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人发〔2008〕85号)第26条规定:“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我区的有关规定,根据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单位岗位等级职数是按标准设置的,经核准后,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职数因其单位编制数和执行标准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在不同的事业单位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根据各自单位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二)各单位制定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有严格的规定程序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人发〔2008〕85号)第28条第三、四款规定:“(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人集体研究通过。”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你提出的按照资历和获得高级职称资格年限来排队确定的问题,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浙江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 第5篇

浙经贸人事„2007‟291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浙人专„2006‟351号)精神,现将2007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推荐,申报材料经市经贸委(经委)和人事部门、省直单位的经省主管厅局(省属集团公司)审核后,报送省经贸委。对市县无主管部门的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等现职从事工程技术或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可通过其人事代理机构经市经贸委(经委)和人事部门报送省经贸委;省无主管部门的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等现职从事工程技术或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可通过其人事代理机构直接报送省经贸委。

二、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限制。经评审通过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受聘人员可按浙人职„1997‟174号、浙计经干„1997‟812号文规定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

三、申报对象任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任职时间计算到2007年12月31日。评审范围和条件根据浙人职„1997‟174号、浙计经干„1997‟81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可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网站查询。

四、报送材料要求。

(一)送审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晰,手续齐全,装订成册,并符合规定的送审程序。各级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要把好材料审核关,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各级各单位在推荐时,必须对送审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二)材料中的复印件必须完整、清楚,并需由单位和省级厅局(省属集团公司)或当地经贸、人事部门核对原件,签署“核对无误”的字样,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送材料具体要求及样式见附件,附件所列材料样式及《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等请从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网站下载。网址:,栏目:“专栏信息”—“人力资源管理”—“职称与专家管理”。

五、严肃申报纪律。

(一)申报参加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并在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1.伪造、编造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二)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考核基本合格(含)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六、各单位要组织好对申报对象的评议工作,在听取同行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意见后,将考核意见详细填入《推荐评审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各级各单位要把握好考核的标准和条件,本着公正、客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衡量,保证质量。

七、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评审结果在正式发文公布前,将在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网站(网址:)上进行公示。

八、其他。评审对象的送审程序、资格审查、结果公布、证书发放等仍按有关规定执行。申报材料报送省经贸委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9月30日。评议推荐、评审费用由各市各单位在报送材料时交纳。省经贸委职改办联系电话:0571-87058265。

附件:1.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有关材料要求 2.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范围和条件

3.推荐评审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人事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1:

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有关材料要求

一、市、省直厅局(省属集团公司)需报送材料:

(一)市、省直厅局(省属集团公司)人事职改部门开具的评审委托书(企事业单位由归口主管部门统一送审,无归口主管部门的非公经济组织由人事代理机构受理开具评审报告或委托书)。

(二)《推荐评审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人员花名册》一式3份,并注明申请何专业审议组审议,材料按Excel电子报表版本打印,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评审对象送审材料:

(一)评审人员材料清单1份。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需贴照片)一式3份。

(三)由组织人事部门填写的《推荐评审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50份,材料必须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免冠白底2寸照片1张,背面写上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并置于信封内贴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封面上。

(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

(六)申报对象身份证、学历证书、现任职务资格证书、聘任证书、荣誉证书及获奖证书复印件各2份,集体项目须提供主要贡献者依据。

(七)申报对象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如符合免试或外语审定条件的,需填报《外语免试审核表》、《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或《外语考试成绩审定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各一式3份。

(八)从事工程技术、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简历2份,并加盖公章。

(九)任期考核材料(只少近三年来考核材料)1套。

(十)专业技术工作总结2份。

(十一)任现职以来的有关著作、论文、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成果鉴定材料等复印件1套(需复印有杂志或著作的封面、刊号、目录、所写文章)。

其中需指明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水平的论文或论著1篇,代表作在《综合表》及论文封面上指明。并需提供代表作原件1份。复印件7份(不需要装订)。代表作必须是第一作者,且在国家权威机关确认的刊物上公开发表,或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评价由高评委统一安排。

(十二)申报破格晋升人员需填写《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一式3份,市、省直单位人事职改部门需填写审核意见及说明符合哪几条破格条件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三、材料装订要求

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推荐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和不便装订的书、原件以及代表作复印件外,其它材料装订成2--3册,每册分别编制目录,附在材料前面。

第一册:证书等材料; 第二册:业绩材料;

第三册:如为破格晋升人员,将《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符合相应破格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按所符合破格条件顺序装订成册。

装订时用A4纸规格。如第二册材料多,可按顺序分装为第二册

(一)、第二册

(二)。附件2: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范围和条件

根据浙人职„1997‟174号、浙计经干„1997‟812号、浙计经干„1998‟1303号、浙计经干„1999‟1815号等文件规定

一、评审范围

本省所属的各类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现职从事工程技术、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者,可以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在浙中央部属企事业单位经中央有关部门委托,也可以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

二、评审条件

(一)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评审条件

1、具有系统、坚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任现职期间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或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专业水平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者。

2、工作业绩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组织和解决过省以上重点工程项目、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改项目、重大新产品开发项目以及重大引进项目的关键性问题,已被相应主管部门认可,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者。

(2)在本专业研究或开发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国家三等奖(指国家四大奖)以上或省部科技成果、科技推广、科技进步、星火奖等一等奖以上主要贡献者,或有创造性技术专著、论文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填补国内空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3)主持和组织过重要技术经济活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技术改造、计量、标准、科技情报工作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其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在科技管理中具有独到见解或论述,经实践获得显著成效者。

3、在工作中指导过或能指导本专业其他高级工程师的工作,或已培养、指导过研究生者。

4、学术论文要求:在科研设计院所、企业技术设计研究部门工作的申报对象,必须有至少1篇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性刊物上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著作);在企业生产一线的申报对象,必须有至少1篇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或在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并收入论文集)的学术论文,或至少1篇高新技术项目、重大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工艺突破的专题研究报告。

(三)资历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含)以上。

(四)考核要求

高级工程师任期(至少近三年)业绩考核合格(含)以上。

(五)破格晋升条件

为培养选拔中青年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对符合其他评审申报条件,并在工作业绩方面表现突出,年龄在40周岁以下,实际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不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提前一年推荐评审;若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1、在本专业研究或开发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省部科技成果一等奖或国家三等以上奖(指国家四大奖)的主要技术贡献者。

2、组织实施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主要技术贡献者。

3、组织实施对我省工业经济发展、企业技术进步有重大影响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主要技术贡献者。

4、组织实施对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贡献者。

(六)外语要求(根据浙人专„2007‟80号文件规定)

1、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统一参加A级考试,申报副高级(含不分正、副高级别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加B级考试,对达到全国通用标准分数线的,在申报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对达到省定标准分数线的,在两年内申报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免于参加相应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荣获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

(二)年满50周岁。

(三)曾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

(四)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五)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三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六)正式出版过译著,译文5万汉字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包括汉译外和外译汉)。

(七)通过WSK、GRE、GMT、托福等考试,以及中央有关部委组织的出国留学人员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经组织批准,在国外连续进修1年以上。

(八)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中级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考试高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九)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十)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援疆、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十一)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十二)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长期在野外从事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建筑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年龄在40周岁以上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4、在企业生产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龄偏大、工作业绩确实突出,当年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不合格者,经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审核和省人事厅审定同意的,允许参加当评审。

5、在2004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在2004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七)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根据浙人专„2006‟58号文件等有关规定)

1、年龄在50周岁以下,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须获得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2006年底前取得的《浙江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书(Windows 2000/xp & office)》,在2007年底前仍可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职务的依据。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一)博士学位获得者;

(二)留学回国人员;

(三)转评专业技术资格的;

(四)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类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人员,不包括其它专业设有计算机课程的毕业人员;

(五)获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

(六)在计算机应用方面取得成绩,并获设区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人员。

(七)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八)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浙江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 第6篇

浙人社发„2014‟99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我们对《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7月9日

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从事经济咨询研究、经济管理决策和经济管理实务等专业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经济师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高级经济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申报人应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现聘任在经济师岗位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担任经济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担任经济师职务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普通班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担任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先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者,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经济师资格年限可合并计算。

经济师资格含可以聘任经济师职务的相关执业(职业)资格。

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工作岗位变动,现实际从事经济工作的,须转评高级经济师资格;或因实际工作岗位需要,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高级经济师资格。

第六条破格申报条件:

(一)不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的人员,但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3项以上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破格申报一般只允许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对资历条件的破格,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1.设区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被列为设区市以上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对象,或被授予设区市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荣获政府授予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所主持的单位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

2.主持管理企业(或大型项目)主要经济业务工作,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年均缴税在10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项目);

3.省、部级三等及以上或设区市(厅)级一等科技进步奖,经济或其他社会科学研究成果项目政府奖励的主要贡献者;

4.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1本经济研究、经济技术或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著或译著,或编写过大、中专教材,并为主编、副主编及主要撰稿者;

5.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收入出版的论文集)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经济专业论文。

(二)虽未取得经济师资格,但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

1.一定规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40周岁以上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已在本企业任上述职务3年以上。

2.所在企业达到以下条件:

(1)建筑工程企业(盈利企业):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外向度(省外建筑业产值占其总产值的比例,下同)50%以上;或具有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工程结算收入7000万元以上,外向度40%以上;或具有工程监理(或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净资产5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2500万元以上。

(2)房地产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近3年房屋建筑竣工面积累计25万平方米以上,且近3年商品房销售额累计25亿元以上的盈利企业。

(3)交通建设工程企业:具有二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金,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盈利企业。

(4)矿山企业(盈利企业):省级以上绿色矿山企业,近3年年均生产总值在5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金属类、萤石类和地热类矿山1000万元以上;建筑石料类矿山2000万元以上;石灰石类矿山3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开采量:金属类、萤石类矿山企业5万吨以上;地热类矿山企业30万吨以上;石灰石类矿山企业100万吨以上;建筑石料类矿山企业200万吨以上。

(5)金融企业(盈利企业):法人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类、证券期货类、保险类法人机构);或上年末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银行类分支机构,上年证券期货交易量达到全省证券期货营业部平均交易量水平(含)以上的证券期货公司分支机构,上年产险保费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和寿险保费收入达1亿元(含)以上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6)其他类企业: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净资产收益率在6%以上;或近3年年均缴税在50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或近2年内本企业销售收入进入全省本行业(大类)前10位。

3.具备以下条件中的3项:

(1)善于运用现代先进的专业技术、经济管理知识及手段,研究和解决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省(部)级三等、设区市(厅)级二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等相应政府奖励项目的主要贡献者,或被评为省(部)级以上优秀企业家、优秀厂长(经理),或获得设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技人员、优秀专业技术人员、优秀拔尖人才,或获得设区市(厅)级相关荣誉称号2项以上;

(3)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2年,获得硕士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7年,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10年,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20年,不具备上述学历的人员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25年;

(4)正式出版过经济专业方面的专著,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不少于2篇具有较高研究价值的经济管理文章。

第七条其他条件。

(一)申报人员须参加省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人机对话测评或专家面试答辩,主要考察应试人员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及经营管理工作能力。人机对话测评和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1.40周岁以下的申报对象,须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成绩或达到省合格标准。40周岁以上申报对象的外语水平不作为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必备条件,只作为专家评审的依据之一。符合外语免试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45周岁以下的申报对象须按规定提供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4个模块)或符合相应免试条件。

(三)考核要求:申报对象近3年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破格申报对象须有1年以上考核为优秀。

(四)继续教育要求:任职期间参加相关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学时(学分)。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按经济咨询研究、经济管理决策、经济管理实务分类,达到相应评审条件。

第九条从事经济咨询研究人员的工作业绩、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专业工作业绩。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过经济领域内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设区市(厅)级重点研究项目,写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并通过相应部门的验收;

2.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设区市(厅)级一等奖1项,或设区市(厅)级二等奖2项奖励;

3.获得设区市(厅)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

4.提出的经营管理或经济技术建议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专业技术发展或提高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5.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总价值5000万元以上经济项目的咨询和可行性研究,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专业理论水平。全面、系统地掌握与本专业经济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有比较系统深入的研究,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收入出版的论文集)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经济专业论文;

3.正式出版过经济专业论著、译作或编写过大、中专教材,并为主编、副主编及主要撰稿者。

(三)专业工作能力。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设区市(厅)级经济理论研究、重大经济改革方案的编制;

2.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本行业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起草、重要科研成果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3.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的经济政策、法规或重大经济发展规划和项目,对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

4.能够组织、指导中级经济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并使其业务能力获得提高,在业界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从事经济管理决策人员的工作业绩、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专业工作业绩。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为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主要贡献,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2.获得设区市(厅)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优秀厂长”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

3.主持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主要经济指标和创新投入连续3年来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

4.担任事业单位经济方面主要负责人后,在加强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5.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设区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二)专业理论水平。全面、系统地掌握与经济管理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对从事的经济管理专业方向有比较系统深入的研究,熟悉本行业经济管理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收入出版的论文集)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过2篇及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经济专业论文;

3.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1部经济管理或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著或译著。

(三)专业工作能力。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综合、判断、总结和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2项设区市(厅)级以上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方案的组织和实施,经实践证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主持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主要经济指标近3年名列设区市同行业企业前三名;

4.从事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为部门(单位)全面提高经济管理水平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5.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经济管理工作有创新,或在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中取得较好成果。

第十一条从事经济管理实务人员的工作业绩、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专业工作业绩。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设区市(厅)级以上重点行业规划、政策规章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设区市(厅)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技术鉴定和全程筹建与管理,投入使用后达到预期目标;

3.获得设区市(厅)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青年岗位能手”、“巾帼英雄”,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

4.对本单位、本行业改革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负责过难度较大经济管理项目实施(包括制定管理标准、规范办法等),高新技术项目推广、应用,专利申报和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二)专业理论水平。全面、系统地掌握与本专业经济岗位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对从事的经济专业方向有比较系统深入的研究,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法规、标准和规范,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为解决本行业经济重要实际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2.结合工作,撰写过3篇以上高新技术应用、推广或专利申请和实施的论证方案、专项报告,获得实际效果的;

3.作为主要人员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技术或经济管理等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或教材、技术手册;或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1本经济管理或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著或译著;

4.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收入出版的论文集)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过2篇及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经济专业论文。

(三)专业工作能力。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要人员承担或指导过经济领域内一项以上大型项目的经济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在本地区、本行业处于先进水平;

2.作为主要人员参与过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重点经济情况与问题的调研工作,提出的建议或方案,对加强和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具有较强的实用价值;

3.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本地区、本行业的重要经济政策、法规文件的起草,重大经济发展规划和项目的制定,重大成果的审查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4.具有组织、指导较大范围业务活动的能力。善于运用先进科研成果、技术手段分析和解决经济活动中较为复杂的问题;

5.从事经济实务工作20年以上,为单位(部门)提高经济管理水平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6.能够组织、指导中级经济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并使业务能力获得提高,在业界有一定影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评价条件为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本评价条件中,从事经济咨询研究人员是指从事各类专业经济咨询和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编制等人员。从事经济管理决策人员是指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人员编制数在100人以上的事业单位主管经济管理工作的副职以上人员。从事经济管理实务人员是指除上述两类人员外的实际从事经济业务、经济管理的主办人员。

第十四条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简历、工作单位、经济专业工作年限、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资格、所聘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厅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

第十五条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专业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指受聘经济师职务后所取得或要求的。直接申报对象以近5年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为依据。申报者需提供表彰、奖励、通报、推广、规模企业等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申报参加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任现职后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上瞒报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七条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可以聘任经济师职务的相关执业(职业)资格是指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国际商务师、企业法律顾问、房地产经纪人、价格鉴证师、管理咨询师、招标采购师、物业管理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土地登记代理人、广告师等。

(二)“主持”是指担任单位、项目、规划、调研、评估鉴定、政策文件制定、方案制定等负责人;“主要人员”是指排名前3位的人员;“主要作者”是指书稿撰写内容达20%以上、论文第一、二作者;集体荣誉只限于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副职,个人荣誉以奖励证书或公布文件为准;省、市行业排名,以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三)公开发行的杂志是指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国内统一刊号“CN”和省人力社保厅指定的部分具有省内准印证号“浙内准字”的期刊。

(四)“设区市”包括义乌市。

第十八条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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