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合规监察员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合规监察员工作指引(精选8篇)
证券公司合规监察员工作指引 第1篇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升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水平,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树立并坚守以下合规理念:
(一)全员合规。合规是证券公司全体工作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证券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防范、发现并化解合规风险。
(二)合规从管理层做起。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有效行使重大决策和监督功能,确保监事会有效行使监督职能;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视公司经营的合规性,承担有效管理公司合规风险的责任,积极践行并推广合规文化,促进公司合规经营。
(三)合规创造价值。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防范并化解合规风险,提升管理和业务能力,为机构自身、行业和社会创造价值。
(四)合规是公司的生存基础。证券公司应当提升合规管理重视程度,坚持合规经营,为公司正常经营及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经董/ 15
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包括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臵及其职责、履职保障、合规考核以及违规事项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证券公司应当结合本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指导经营活动依法合规开展的具体管理制度或操作流程,切实加强对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引导工作人员树立良好的合规执业意识和道德行为规范,确保工作人员执业行为依法合规。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合规管理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行业公认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包括但不限于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专业敬业、公平竞争、客户利益至上、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理利益冲突、自觉维护行业良好声誉和秩序、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等。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理利益冲突,在涉及到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坚持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在涉及到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15
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
第七条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单位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与其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并在经营决策、运营管理和执业行为过程中充分识别相关的合规风险,并主动防范、应对和报告。
第八条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二)主动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倡导合规经营理念,积极培育公司合规文化,认真履行合规管理职责,主动落实合规管理要求;
(三)充分重视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发现存在问题时要求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及时改进;
(四)督导、提醒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分管领域中认真履行合规管理职责,落实合规管理要求;
(五)支持合规总监及合规部门工作,督促下属各单位为合规管理人员履职提供有效保障;
(六)支持合规总监及合规部门按照监管要求和公司制度规定,向董事会、监管部门报告合规风险事项;
(七)在公司经营决策过程中,充分听取合规总监及合规部门的合规意见;
(八)督促公司下属各单位就合规风险事项开展自查或/ 15
配合公司调查,严格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合规问责,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九条 证券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分管领域的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在其分管领域组织贯彻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组织起草、制定其分管领域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二)在其分管领域主动倡导合规经营理念,积极培育公司合规文化;
(三)充分重视其分管领域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发现存在问题时要求分管领域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及时改进;
(四)提醒、督导分管领域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认真履行合规管理职责,落实合规管理要求;
(五)支持分管领域下属各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督促分管领域下属各单位为合规管理人员履职提供有效保障;
(六)支持分管领域下属各单位及其合规管理人员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向公司及合规部门报告合规风险事项;
(七)在其职责范围内的经营决策过程中,听取公司合规部门及分管领域下属各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合规意见,并给予充分关注;
(八)督促分管领域下属各单位就合规风险事项开展自查或配合公司进行调查,严格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合规问责,并落实整改措施。/ 15
第十条 证券公司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要求,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在本单位组织贯彻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组织起草、制定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二)建立并完善本单位的合规管理制度与机制,将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要求嵌入业务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中;
(三)在本单位主动倡导合规经营理念,积极培育公司合规文化;
(四)积极配合合规总监及合规部门的工作,认真听取并落实合规总监及合规部门提出的合规管理意见;
(五)为本单位配备合格合规管理人员,避免分配与其履行合规职责相冲突的工作;
(六)支持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为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提供履职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本单位重要会议、查阅本单位各类业务与管理文档、充分尊重其独立发表合规专业意见的权利等;
(七)在业务开展前应当充分论证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充分听取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合规审查意见,有效评估业务的合规风险,主动避免开展存在合规风险的业务;
(八)发现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合规风险事项时,及时按公司制度规定进行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对自身经营活动/ 15
范围内所有业务事项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负责,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主动了解、掌握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
(二)积极参加公司安排的合规培训和合规宣导活动;
(三)根据公司要求,签署并信守相关合规承诺;
(四)在执业过程中充分关注执业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五)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主动识别和防范业务合规风险;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按照公司规定及时报告;
(七)出现合规风险事项时,积极配合公司调查,并接受公司问责,落实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 合规总监不得兼任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具有业务职能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分管业务部门及具有业务职能的分支机构,不得在下属子公司兼任具有业务经营性质的职务。
证券公司不得向合规总监、合规部门及其他合规管理人员分配或施加业务考核指标与任务。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新产品、新业务评估与决策机制,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应当对新产品、新业务发表合规审查意见,证券公司在进行相关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和采纳合规审查意见。
新产品、新业务是指公司首次开展,需就业务合规性进/ 15
行论证的产品、业务以及展业方式等。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要求、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及管理需要,对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合规检查包括下属各单位组织实施的合规检查,也包括合规部门单独或联合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的合规检查。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合规检查,应当遵循客观、谨慎、高效原则,并可与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审计活动共同开展。
合规检查分为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专项检查:
(一)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合规风险隐患的;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总监或合规部门认为必要的;
(三)公司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配合监管和稽查办案不力的;
(四)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要求的;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专项检查的情形。
证券公司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频发的,应当增加合规检查频次。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管理和执业过程中,遇到法律、法规和准则适用与理解的问题时,可以向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进行咨询,合规总监和合规/ 15
部门应当基于专业分析和判断为其提供合规咨询意见。
重要事项的合规咨询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合规总监、合规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回复。
对于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不明确、规定有冲突或规定缺失的咨询事项,合规部门应当进行合规分析与论证,出具尽可能准确、客观和完整的合规咨询意见,并就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适用的理解予以说明。
合规咨询不能取代合规审查和合规检查。合规咨询意见作为提出咨询的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决策或业务管理活动时的参考意见,不能取代合规审查意见或合规检查结论。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合规宣导与培训,制定行为守则、合规手册等文件,帮助工作人员及时知晓、正确理解和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准则要求,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
合规部门负责对证券公司各部门合规宣导与培训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反洗钱、信息隔离墙管理、工作人员职务通讯行为、工作人员的证券投资行为等进行监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合规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合规监测可由合规部门或其他部门单独或联合组织实施,也可以在公司总部指导下由下属各单位组织实施。/ 15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在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进行考核时,应当要求合规总监出具书面合规性专项考核意见,合规性专项考核占绩效考核结果的比例不得低于15%;对于重大合规事项,可制定一票否决制度。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合规问责机制,对在经营管理及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合规问责,并与绩效考核和薪酬发放相挂钩。
因合规问责所导致的绩效考核扣分不受上述合规性专项考核比例的限制。
合规总监对合规问责有建议权、知情权和检查权。公司下属各单位应当向合规总监反馈合规问责的最终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编制合规报告,应当重点强调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及下属各单位履行合规管理职责情况;
(二)合规总监及合规部门履行合规管理职责情况;
(三)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的发现、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处罚及整改情况;
(四)合规人员配臵情况、合规性专项考核情况、合规负责人及合规管理人员薪酬保障落实情况;
(五)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和证券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管理/ 15
等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统一纳入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
证券公司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应当以合规风险为导向,重点关注可能存在合规管理缺失、遗漏或薄弱的环节,全面、客观反映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充分揭示合规风险。
对于通过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发现的问题,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问题的整改落实与跟踪,将整改情况纳入公司的合规考核与问责范围。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管理咨询公司等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
第三章 合规管理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免除合规总监职务的,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并通知合规总监本人。合规总监认为免除其职务理由不充分的,有权向董事会提出申诉。相关通知、决定和申诉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存档备查。
合规总监的申诉被证券公司董事会驳回的,合规总监除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提出申诉外,也可以提请协会进行调解。
第二十五条 合规总监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证券公司代行职责人员在代行职责期间不得直接分管与合规总监管理职责相冲突的业务部门。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合规部门与法律部门、/ 15
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内部控制部门以及其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前中后台部门的职责分工。
合规总监及合规部门在履行合规审查职责过程中,涉及到需以财务、信息技术等专业事项评估结论为合规审查的前提条件的,相关部门应先行出具准确、客观和完整的评估意见。
证券公司合规部门不得承担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总部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数量占公司总部工作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1.5%,且不得少于5人。
上述合规管理人员不包括从事法务、稽核、内部审计及风险控制岗位的工作人员。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合规部门人员编制的合理预算,并允许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根据公司业务和风险情况,定期或及时调整相关预算。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臵合规团队负责人或合规专员等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合规团队负责人或合规专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一定职级以上人员担任,并具有履职胜任能力。
证券公司从事自营、投资银行、债券等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人数在15人及以上的分支机构以及证券公司异地总部/ 15
等,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合规部门负责人应当由合规总监提名。证券公司任免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合规团队负责人、合规专员或选派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管理等子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充分听取合规总监意见。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各层级子公司纳入统一合规管理体系。母子公司要注重实施统一的合规管理标准,保证合规文化的一致性,同时关注不同司法管辖区和行业的特殊合规管理要求。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一)子公司应当每年向证券公司合规总监及合规部门提交合规报告,合规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合规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各项合规管理职责的履职情况、各项业务合规运行情况、合规风险事项的发现及整改情况、下一合规工作计划等;
(二)子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公司合规总监及合规部门报告重大合规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重大合规隐患、子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事件等;
(三)证券公司应当对子公司的基本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及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子公司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制度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合规问责,并应当要求该/ 15
子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合规问责;
(五)证券公司应当每年对子公司合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证券公司应当督促境外子公司满足其所在地的监管要求。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合规总监有权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范围,并于相关会议召开前及时通知合规总监参加。合规总监有权出席或列席以下会议:
(一)董事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
(四)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会议;
(五)经营管理层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
(六)各类经营管理专题会议;
(七)有助于合规总监充分履职的其他会议。第三十二条 合规总监及合规管理人员基于履职需要,有权要求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作出说明、提供资料、接受检查、向为公司提供审计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等,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加以干涉或阻扰,并应当确保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调整组织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时,应/ 15
当就相关事项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听取合规总监意见。
第三十三条 《办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薪酬收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全口径收入。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为合规总监及合规部门履职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业咨询机构、信息系统服务商等协助开展合规检查、调查、咨询和系统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协会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执业检查,证券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对于合规制度不健全、合规管理执行不到位的证券公司及未按照本指引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移交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频繁出现违规事件或重大恶性事件的,对证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从重从严实施自律惩戒措施;对于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应合规管理职责或与业务部门合谋、指导业务部门规避监管的工作人员,从重从严实施自律惩戒措施。
第三十八条 协会在实施自律惩戒时,将区分公司责任/ 15
与个人责任。证券公司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制度、主动开展合规管理、严格落实内部责任追究机制的,协会依照本指引对证券公司及严格按照合规制度履职的工作人员从轻、减轻或免于实施自律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或准则对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规负责人及合规管理工作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指引所用名词术语和概念与《办法》相同。本指引所称工作人员职务通讯,是指对可能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所使用的公司信息系统或配发设备形成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通话信息和其他通讯信息。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自2017年10月1日 起施行。/ 15
证券公司合规监察员工作指引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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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企合规管理监察工作定位 第3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监察;工作定位
一、当前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监察工作问题
一是在合规管理监察工作中,监察对象不明确或者定位不准确。有的是只对事不对人,实施中只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直接处理,没有从管理上、制度上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
二是混淆了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将合规管理监察任务直接分配到业务管理部门或管理岗位,由他们自己去组织开展。这种作法,虽然检查的目的一致,但用自我监督代替异体监督,削弱了监督制约的作用。
二、开展合规管理监察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明确监察的对象,即对哪些单位管理人员的监督。由于监察对象是按层级管理的,每次监察都应当明确本次监察的单位。检查中,应该检查的单位必须全部检查,检查的结果应当是对所有被监察对象的评价。
(二)检查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检查的侧重点可以因工作任务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是对某一方面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相应的也是评价在这一方面的履行职责情况。
(三)在实施检查中,应突出关注“风险”和“责任”问题。既要注意发现已造成事实的问题,又要注意发现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既要认真纠正问题,又要落实管理责任,还要帮助从制度上进行完善。
(四)及时反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基层,除了严格纪律,维护制度,还要注意分析和发现上级管理上的问题,包括体制、机制、制度上的问题,及时反馈情况,积极提出建议,把加强上级的管理和提高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效能结合起来。
三、切实把握好合规管理监察职能定位
(一)把握好合规管理监察的工作目的定位
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效率、效益、安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主动发现和解决问题,可以治标;通过督促整改和深入分析问题原因,促进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制度建设,则能治本。标本兼治,才是合规管理监察的根本目的。
首先,合规管理监察要善于发现经营管理深层次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从机制、体制和制度上分析原因,纠偏堵漏,努力做到发现问题与整改落实相结合,堵塞漏洞与强化管理相结合,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其次,合规管理监察的重点要从提高执行力入手。围绕执行力开展合规管理监察,重点要规范领导人员用权行为,提升领导人员的执行力,进而带动部门、单位执行力提升;要针对检查发现的有章不循、有禁不止、屡查屡犯的问题,严肃责任追究,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把握好合规管理监察的工作重点定位
随着企业业务要求不断拓展,管理幅度迅速扩大,合规管理监察工作领域也越来越宽,开展的项目越来越多,任务日益繁重。
选题立项是合规管理监察工作的第一步,项目若选得过大或把握不住重点,就有可能造成工作周期太长,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要注意把员工关注、领导关心、对实现中心任务影响大的事项,作为先选项目,抓住管控风险、舞弊风险、腐败风险较大的环节,积极开展工作。
运用好监察策略是作好合规管理监察的第二步,要盯住关键点,盯住最容易出问题的部位和领域。比如:在物资采购领域,供应商管理、招标管理、合同管理、质量控制等环节,是关注的重点;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审批、工程发包、施工管理、设计与变更等环节,是关注的重点。
及时跟踪落实是作好合规管理监察的第三步,合规管理监察是一项持续性工作,不能简单地认为经过检查、实施了奖惩、提出了整改建议,就可以鸣金收兵了。
(三)把握好合规管理监察的监督职能定位
合规管理监察涉及的问题一般比较复杂,业务性很强,监察部门不可能熟悉各专业的业务,也不应该超越自身的职权代替主管部门或业务部门开展工作。
在合规管理监察工作中,监察部门是责任主体,其他职能部门是被监察对象。因此,监察部门在开展合规管理监察工作中要注意找准自己的位置,既不能越俎代庖,代替业务部门完成工作任务;也不能坐享其成,把业务部门正常履行职责的管理成果当作合规管理监察业绩。
不仅要分清监察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不同职责,发挥好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的作用;更要注意加强与业务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考虑业务部门所具有的规律和特点,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把常规性的监察方法、手段,同业务管理的考核、测评、监管等方法结合起来。
(四)把握好合规管理监察的监督时机定位
开展合规管理监察,要坚持事前、事中与事后监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注重关口前移、预防为主。但对一些事前、事中不好开展,很难见到效果的项目,则应放在事后进行监察,注重运用合规管理监察的惩处功能,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定期通报情况,达到警示效果,促进管理责任的落实和执行力的提高。
总之,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监察工作是国有企业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新形势下,我们一定深入实际,破解企业面临的深层次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合规管理监察工作。
参考文献:
[1]徐良果.财务管理目标文献综述[J]. 东方企业文化,2010(06).
[2]管明杰.构建集团财务监督体系 提升企业集团品质[J]. 西部财会,2011(05).
证券公司合规监察员工作指引 第4篇
合规自查项目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合规管理制度,防范合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章程》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本指引适用于本行总行各部门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的各分支机构。
第二条 行调整。
第三条
(一)(二)
(三)(四)
第四条
(一)本行自查项目指引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包括: 自查涉及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由进行合规自查的目标是:
确保本行的合规政策和合规管理制度得以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得以贯彻执行。
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保证银行规避风险并对风险有效控制。确保本行经营管理符合监管部门的审慎监管要求。本指引列明日常业务中应注意的合规要点,自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全体人员参加,任何操作均有据可查。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合规部
(二)自查以防范风险和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在经营管理中,特别是设立新机构和开办新业务时,要将合规经营放在首位。
(三)负责自查的合规部门具有独立性,任何人不得干扰合规自查工作的进行,确保存在的问题得以及时反馈和纠正。
第二章 银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本行应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各分支机构依据本行要求计提呆账准备金。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信息披露的规定。在会计结束后4个月内,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应报送总行所在地银监局。
第八条 审计1个月前,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参加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资料应报送所在地银监局。
第九条 的年报。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条件且得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总行在会计结束后6个月内向所在地银监局报送银行及其股东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合规部 的核准或备案。
第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在每年3月末前将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的修订内容报送所在地银监局。
第十二条 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按照要求的时间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要求报送的报表、报告上报总行相关部门。
第三章 授信业务
第十三条 授信业务的重点是: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识别与监测体系,完善授信决策与审批机制,防止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风险的高度集中,防止违反信贷原则发放关系人贷款和人情贷款,防止信贷资金违规使用。
第十四条 授信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部监管部门的规定,遵循本行的授信政策。
第十五条 明确各级机构的授信审批权限,实行逐级有限授权。严格依照权限和程序审查、审批业务。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信贷原则审查对关系人的授信,确保对关系人的授信条件不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合规部 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
第十七条 操作依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操作要求。
第十八条 对不良贷款按照要求分类、登记、考核、催收。
第五章
资金业务
第十九条 资金业务的重点是:对资金业务对象和产品实行统一授信,实行严格的前后台职责分离,建立中台风险监控,防止资金交易员从事越权交易,防止欺诈行为,防止因违规操作和风险识别不足导致的重大损失。
第二十条 资金业务统一由总行进行运作和管理,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不得进行资金业务的操作。
第二十一条 资金业务的组织结构体现权限等级和职责分离的原则,做到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分离、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分离。
第二十二条 资金交易员在职责权限、授信额度、各项交易限额以真实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严守交易信息秘密。
第二十三条 资金的调出、调入应有真实的业务背景。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合规部
第二十四条 各分行外债的管理。
第六章
存款业务
第二十五条 存款业务的重点是:严格执行账户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防止内部挪用、贪污及洗钱、金融诈骗、逃汇、骗汇等非法行为,对重点岗位实施有效监控。
第二十六条 根据账户管理制度,明确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条件,账户存入、支取和结算的操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审核存款人身份和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八条 管理预留签章,对存款支付凭证的保管。
第二十九条 前台人员的名章、操作密码的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章证押分管制度,使用和保管重要业务印章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相关的业务单证。
第三十一条 对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严格执行入库、登记、领用的手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合规部 续。
第三十二条 现金出纳业务的职员具有本外币反假的业务能力及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休眠账户、存折丢失账户的处理依照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中间业务
第三十四条 中间业务的重点是:开展中间业务应取得主管部门核准的机构资质、人员从业资格和内部的业务授权,建立并落实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委托人指令办理业务,防范或有负债风险。
第三十五条 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对持票人提交的票据或结算凭证进行审查,确认委托人收、付款指令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按指定的方式、时间和账户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授权范围内对外办理担保业务,保函业务,信用证业务。
第八章 国际业务
第三十七条 国际业务的重点是:执行国家外汇管理的政策和法规,有效管理代理行、账户行,严格审核结售汇、国际结算、贸易融资等外汇业务的单证。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合规部
第三十八条 收、付汇严格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操作,保税监管区域等特殊情况依据文件通知办理。
第三十九条 外汇收支依据要求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第四十条 SWIFT依照电讯设备管理规定使用,实施用户管理。
第九章 会计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会计管理的重点是:实行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程,运用计算机技术实施会计内部控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合法,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信息。
第四十二条 本行会计规范和管理制度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 会计账务做到账账、账据、账款、账实、账表、内外账相符。凡账务核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权限进行纠正。
第四十四条 会计岗位遵循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合规部
第四十五条 会计人员强制休假制度,重要会计岗位人员定期轮换。
第四十六条 重要物品依据操作规定管理。
第十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
第四十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的重点是:划分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部门、管理部门与应用部门的职责,建立和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风险防范制度,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数据、系统运行和系统环境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 系统开发人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四十九条 计算机机房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出入计算机机房有审批程序与出入记录,有完备的计算机监控系统,确保计算机终端的正常使用。
第五十条 用户名与密码的管理。员工之间禁止转让用户名,密码需定期及时更换。
第五十一条 数据备份的存放,保证业务具有可复核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一章 其他管理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合规部
第五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采购、保管、使用、折旧等程序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文件及档案保管制度,包括装订、归档、传递、保密等。
第五十四条 遵守我行关于反洗钱的规定,依照要求报送大额、可疑数据。
第五十五条 遵守银行安全保卫制度,定期予以修改和演练。
第五十六条 关于银行职员道德规范的培训管理,严格禁止商业贿赂的发生。
第十二章 持续改进
第五十七条 本行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应根据本指引提出的要求(但不限于此),对全部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支持保障活动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审,通过培训、督导、检查、纠正等方式贯彻执行。
第五十八条 在涉及内外环境变化、组织机构调整等情况下,应对相应的变化进行评审,并予以持续改进。
第十三章 附则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合规部 第五十九条 本指引由总行法律合规部门制定、更新及修改。
第六十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合规监察员工作指引 第5篇
2.B
3.正确
4.错误
5.ABCD
6.ABCD
7.正确
8.ABCD
9.ABD
10.BCD
11.正确
12.ABD
13.错误
14.ABC
证券公司合规监察员工作指引 第6篇
1、公司整改责任部门在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后需整改阶段,应及时向管理层报告整改进展情况。√
2、按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的规定,合规管理环境评估底稿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确认。√
3、判断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是否有效,最终应看证券公司是否实现合规经营。√
4、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评估原则中,要突出全面性、客观性和重要性。√
5、按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的规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程序一般包括评估准备、评估实施、评估报告和后需整改四个阶段。√
6、证券公司无需将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结果纳入管理层的绩效考核范围。×
7、按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的规定,证券公司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应当以合规风险为导向。√
8、按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的规定,证券公司自行组织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应当按要求成立评估小组。√
9、证券公司整改责任部门在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后需整改阶段,应及时向管理层报告整改进展情况。√
10、《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附件中的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参考表涵盖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全部评估内容。×
11、按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的规定,证券公司对合规管理环境的评估应当重点关注公司高层是否重视合规管理、合规文化建设是否到位、合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合规管理的履职保障是否充分等。√
12、按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的规定,证券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开展2次合规管理有效向全面评估。×
13、证券公司成立的证券业务子公司,如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等,无需按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
14、按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的规定,证券公司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应当以合规风险为导向。√
15、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评估原则中,要突出全面性、客观性、和重要性。√
16、按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的规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17、按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的规定,评估小组成员对其所在部门或者分管部门的评估底稿的复核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18、按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的规定,评估人员按照业务发生频率、重要性及合规风险的高低,从确定的抽样总体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对样本的符合性做出判断。√
单选:
1、按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的规定,关于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评估复核,错误的是:c评估小组成员可参与其所在部门或者分管部门的评估底稿的复核。
2、下列关于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主体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证券公司可以将合规总监或合规部门作为全面评估的单一责任主体。
3、《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的规定,合规管理环境评估底稿应当由 公司主要负责人 签署确认。
4、《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的规定,关于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评估准备,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c证券公司没有必要对参与评估的人员开展培训。
5、按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的规定,证券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开展 1 次合规管理有效向全面评估。
多选:
1、下列关于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与内控评价关系的各种说法中,正确的有:
A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评估程度是决定公司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关键因素 B证券公司可以将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纳入公司内控评价之中一并进行
D合规管理有效性程度是内控评价的主要内容 C 证券公司必须单独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
2、按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专项评估的情形包括:
A证券自律组织提出要求时
b证券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
d公司内部发生重大合规风险时
3、按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的规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应当采取的方法有:
A文本审阅
B问卷调查
C访谈
D知识测试
4、按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的规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程序一般包括:
A后续整改
B评估报告
C评估准备
D评估实施
5、下列关于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风险信息收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 判断合规管理是否有效最终应看是否实现合规经营
C 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落脚点在有效性上
D 在评估的过程中,应广泛收集评估期间已发生的各种合规风险事件,找出薄弱环节
6、按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的规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分: A 专项评估
D全面评估
7、按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的规定,证券公司对合规管理环境” A公司高层是否重视合规管理
B合规文化建设是否到位
D合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8、下列关于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主体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证券公司组织内部评估小组实施评估的,小组成员不应仅来自于合规总监分管的部 B 证券公司委托外部中介机构开展评估的,应要求中介机构选派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 C 证券公司应结合自身治理结构,选择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管理全面评估
9、按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的规定,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至少:
A评估依据
B发现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C评估范围和对象
D评估程序和方法
10、证券公司的整改责任部门在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后续整改阶段应承担的责任: B及时向管理层报告整改进展情况
C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和时间表
11、按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的规定,评估人员可按照,从样本符合性: A业务发生频率
C合规风险的高低
D业务重要性
12、按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的规定,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内容:
B是否与外部法律、法规和准则一致
D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是否健全(A合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C公司高层是否重视合规管理)
13、证券公司的整改责任部门在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后续整改阶段应承担的责任:
A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部门时间表 B按照整改方案要求完成整改
C持续关注和跟踪整改情况
D及时向管理层报告整改进展情况
14、按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的规定,下列关于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复核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B证券公司应针对评估期内发生的合规风险事项开展重点评估 C证券公司应当对自评底稿进行复核
D评估小组成员对其所在部门或者分管部门的评估底稿的复核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15、按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的规定,关于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评估准备,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证券公司应当确保评估小组成员具备相应的胜任能力
B证券公司应当确保评估小组具备独立开展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权利
证券公司合规监察员工作指引 第7篇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具体适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保监发〔2008〕29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明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有关适用问题,推动保险行业切实建立合规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规定设立合规负责人。
合规负责人是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合规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以外,保险公司应当在任命合规负责人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该拟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未经核准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二、合规负责人应当具备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担任合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了解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基本的民事法律,熟悉保险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范;
(三)了解合规工作,具有一定年限的合规从业经历,从事5年以上法律、合规、稽核、财会或者审计等相关工作,或者在金融机构的业务部门、内控部门或者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工作5年以上;
(四)具备一定的合规管理能力,在金融机构担任过2年以上管理职务;
(五)能够熟练使用中文;
(六)具备在中国境内正常履行职务必需的时间;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任合规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金融监管部门工作经历的,不受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限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合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曾受到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董事或者厂长、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审查尚未做出处理结论的;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合规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四、保险公司任命合规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一)拟任合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二)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拟任合规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四)对拟任合规负责人品行、合规意识、法律专业知识、合规管理能力、合规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尚未设立合规负责人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及时选任合规负责人,并在2008年8月1日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拟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
六、已经设立合规负责人的保险公司,该合规负责人是在《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施行以后至本通知施行之前任命,并拟继续任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2008年8月1日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向中国保监会补报该合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
任职资格未被核准的,不得继续担任合规负责人,保险公司应当自中国保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对未予核准人员的免职决定,抄报中国保监会,并及时选任其他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拟任人员。
七、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在2008年8月1日以前,按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要求在总公司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并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
保险公司应当在2008年9月1日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合规管理部门设立情况;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2008年9月1日以前,向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报送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设立情况。
保险公司总公司暂不具备条件设立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的,可以将合规管理部门和法律、内控或者风险管理部门合并设立。
八、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要求制定合规政策,并在2008年8月1日以前将合规政策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九、保险公司合规报告自2009年起提交,保险公司应当在2009年4月30日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2008年的合规报告一式三份。
十、除本通知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以外,对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合规管理,适用《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和本通知对保险公司总公司的有关规定。
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国境内分公司合规事务的指导和监督,督促中国境内分公司切实履行《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具体履行《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规定的董事会合规管理职责。
十一、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多个分公司的,可以由其中一个分公司统一建立合规管理制度、设立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变更该分公司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十二、对合规负责人的管理,适用《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本通知以及中国保监会对合规负责人的其他规定。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监察部工作流程与指引 第8篇
工作流程与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立监察部的宗旨】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的内部运营管理、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以及实现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支撑集团公司顺利度过转型挑战期,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集团公司设立监察部。
第二条 【制定本流程与指引的意义】本流程与指引适用于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察部的监察以及法律事务,监察部职员依据本流程与指引开展工作。
第三条 【监察部的职能】监察部是集团公司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是集团公司的职能部门,行使集团公司授予的对各部门、各项目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合作人员、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检查、监督的职权,保障集团公司的制度得到落实、执行。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
第四条【组织架构概述】监察部组织架构是监察部内部人员的构成、分工的整体结构,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而成立。
第五条【岗位职责概述】岗位职责是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综合体,是指一个岗位所要求的需要去完成的工作内容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岗位职责将作为职员履行职责的依据及大纲,同时作为绩效考核的基础。
具体细化的岗位职责由监察部职员于每一或更短的时间内制定,监察部长岗位职责由总经理批准,监察部其他职员的岗位职责由监察部长批准。
第六条【部长责任制】监察部实行部长责任制,设部长一名,对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监察部全面工作,包括监察事务、法律顾问事务以及专项法律事务。
第七条【监察专员】监察部设专员三名,分别为本部监察专员、项目监察专员以及法务专员。
第八条【本部监察专员职责】本部监察专员主要负责集团本部各职能部门的监察工作,与总经理办公室及集团办公室对接,共同承担落实集团公司制度的责任。
第九条【项目监察专员职责】项目监察专员主要负责集团下属各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子公司等单位的监察事务,与工程部、质安部对接处理联办事务,对项目部进行监督。
第十条【法务专员职责】法务专员主要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等法律顾问事务,与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接。
第十一条【岗位增减】根据部门职责需要,按集团公司人事制度办理有关审批程序后,监察部可增加或减少部分岗位。
第十二条【兼职副部长】监察部设兼职副部长三名,分别为财务部、合同预决算部及工程质安部职员,对监察部工作提供相应技术支持及合理建议,参与、支持监察部组织的特定专项行动。
第三章 监察部权限
第十三条【概述】监察部权限,指监察部在履行经公司批准的职责过程中享有的权力范围,是监察部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四条【有法必依,违法必纠】监察部职员应按照本章的权限行使权力,不得越权,不得渎职不作为,否则为失职,由公司领导依据第八章惩罚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部长权限】监察部实行部长责任制,监察部长权限即为监察部权限。第十六条【决策权】监察部长可决定监察部内部的组织架构及职员分工;决定监察部职员的工作职责及任务;决定依公司规章制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十七条【提案权】监察部长可就监察部内部工作制度及部长岗位职责向总经理提出议案;就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或修改的公司规章制度向总经理提出议案;就其他书面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向总经理提出议案。
第十八条【建议权】监察部长可向总经理提出对公司员工作出停职、降职降薪及解除劳动合同处罚的建议;向总经理提出对员工作出升职加薪奖励的建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权】监察部长有权单独或联合其他部门对公司在运行过程中的人及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对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作出限期责令整改的强制措施或处罚决定。
第二十条【裁决权】监察部可就员工投诉以及不同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争议、冲突立案调查,并作出书面裁决;超越监察部权限的,作出初步裁决报总经理审批;同时可就事项涉及的规章制度作出解释或修订,报总经理批准施行。
第二十一条【人事权】根据事务及人力资源的配比情况,监察部长可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增员或减员的书面建议;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解雇现有职员的建议;单独或联合人力 资源部门对内部人员进行招聘、培训、考核;向人力资源部门或总经理提出本部门职员岗位及薪酬调整的建议。
监察部长可向总经理提出公司组织架构或人员岗位调整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审批权】监察部长按公司人事及考勤制度审批部门职员的外出及请假申请;审批职员的岗位职责;审批监察专员对公司职员作出的处罚建议;审批监察专员的调查报告;审批合同;审批监察专员经办的事项;依公司规定审批其他文件或事项。
第二十三条【奖励及惩罚权】对公司员工作出警告批评的处罚;与财务部门共同决定对公司员工作出扣奖金的处罚;对公司员工作出通报表扬的奖励;与财务部门共同决定对公司员工作出奖金奖励。
第二十四条【督办权】监察部长可就公司的特定重大非常规事项进行专项督办,并享有公司临时赋予的特定职权。
第二十五条【受委托权】监察部长可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特别委托,代理特定事项,处理的后果归属于公司。
第四章 工作流程与工作关系
第二十六条【概述】工作流程与工作关系指监察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相互协助的规则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合同预决算部】合同审查、签订、管理流程:
(1)所有工程分包、材料设备租赁、购销应在进场施工、材料设备使用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报预算部。
(2)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将合同签订的相关信息报公司合同预算部接收后,预算部应依规章在规定时限内选择完善的合同版本(合同版本以电子版为准),预算部将内容填拖后,发至监察部审核,由律师事务所进行把关,监察部在接收预算部合同后两日内完成审定;但,每次提交合同审核的数量超过5份(含5份),应在原有的期限内多加一天,以此类推。
(3)合同由监察部进行分类整理,发预算部备用,预算部将最后签订的合同发送至办公室备案归档。
第二十八条【工程部、质安部】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流程:
(1)监察部协助工程部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监察部应在确定检查日前三天与工程部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完成后三天内出具检查报告;
(2)监察部主要以分包施工合同、购销租赁合同、施工计划、班组进场流程及资料收集等方面进行监督;
(3)监察部以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前往项目部进行实地考察与监督。
3(4)监督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汇报,并相应进行奖罚。
第二十九条【总经办、办公室】监察部将与总经办及办公室共同承担公司计划管理及制度落实任务:
(1)公司总部全体员工及项目部经理、负责人以天为单位制定每周工作总结与计划,并交本部门负责人;
(2)部门负责人对结合工作总结与计划,对本部门员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出具意见;
(3)监察部结合各部门负责人意见,对各员工落实工作计划进行监督;
(4)对部门负责人,监察部以收集工作总结与计划的方式,对各部门负责人与总经理沟通效果、工作效能进行监督,并制定书面汇报呈总经理;
(5)根据收集的工作汇报与计划,监察部将抽查部分员工进行监督落实,并出具监督报告,通报总经理并进行有关奖罚;
(6)员工落实岗位职责以及公司制度方面的流程如上 第三十条【办公室人事专员】集团公司员工入职监督流程:(1)督促人事专员对新入职员工填写入职资料,签收员工手册;
(2)检查办公室及入职部门是否对新职员进行公司人事制度、本部门工作制度及其他制度、企业文化等的入职培训;项目部员工需另由工程部联合项目部就安全文明施工等项目部制度进行有效培训;
(3)监察部在员工入职的同时立即组织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主管行政公司领导】普法等培训流程:
(1)监察部向公司领导提出劳动合同法普法、制度宣传、企业文化宣传等培训的会议议题;
(2)公司领导批准通过的,监察部联合办公室筹划培训活动,如办公室协调时间、场所,联络人员等;
(3)普法活动,由律师事务所提供技术支持;(4)确定培训主讲人员,其他人员予以协助;
(5)对培训效果建立反馈流程,反馈信息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常务会议。第三十二条【非常规事项】非常规事件处理流程:
(1)非常规事件,指由集团公司授权监察部处理的公司运营中出现的非正常事件;(2)监察部接受任务后,当天成立专项小组,确立小组负责人;
(3)负责人组织对非常规事件进行情况调查,综合考虑做出处理意见,报监察部长审核;最后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
(4)专项小组负责人安排落实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法律纠纷的处理程序
第三十三条【概述】为明确公司遇到各类法津纠纷时应采取的措施,特制定本专章制度。第三十四条【适用范围】该程序适用各类法律纠纷,主要包括经济纠纷、劳动纠纷、行政纠纷等,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调解、复议、仲裁、诉讼等。
第三十五条 一般纠纷的处理流程:
(1)各部门遇到纠纷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将具体情况报监察部;
(2)监察部确定法务专员或其他负责人详细了解纠纷相关情况,并与公司相关部门、相关人员一同认真分析资料,商议解决措施,并报公司相关领导。能协商、调解的,原则上尽量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或无法协商、调解的,则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3)法务专员陪同公司部门相关人员、相关人员与纠纷相关人见面协商。(4)协商不成的,将协商情况报公司领导,做一步安排。
(5)需要通过仲裁、诉讼解决的,监察部同公司相关部门、相关人员一起准备仲裁、诉讼相关材料,并对诉讼全过程负重要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专项法律纠纷处理,由律师事务所指派专职律师进行处理,监察部予以协助。
第三十七条 在处理纠纷过程中,监察部相关人员应及时将处理进程向公司总经理汇报。第三十八条 监察部负责将仲裁或诉讼相关资料整理并归档。
第六章 投诉与立案调查
第三十九条 为加强对公司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监察部设立专项案件调查制度,接受对公司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情况的投诉。第四十条 投诉及其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性原则。员工享有平等的投诉权,无论被投诉方是何人、何职位,只要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员工均可以进行投诉。
(2)及时性原则。监察部在收到投诉书后,必须依据本章规定的时限办理。
(3)公平公正原则。监察部在调查过程中要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对投诉事项作出合理的判断。
(4)强制性原则。处理决定具有强制性,公司员工必须服从。第四十一条 投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必须为本公司员工或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个人或单位;(2)有明确的被投诉者人,被投诉者人必须为本公司员工;(3)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4)需是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投诉。
第四十二条 接受投诉的部门为监察部,投诉人须向监察部提交书面的投诉书。书写投诉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监察专员对投诉事项进行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三条 投诉书应列明下列事项:(1)被投诉人的姓名、性别、职务;(2)投诉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具体的联系方式。第四十四条 监察部对下列投诉必须受理:(1)对本公司员工不按工作流程办事的投诉;(2)对本公司员工不履行本职工作的投诉;(3)对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况的投诉;(4)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四十五条 监察部对下列投诉不予受理:(1)未明确被投诉者人的投诉;
(2)对公司员工以外的人员或法人的投诉。
第四十六条 监察部收到投诉书或口头起诉后,要在两天内进行初步核实并决定是否作为专项立案调查,对紧急事项可直接展开处理。
第四十七条 投诉人须依据事实及时进行投诉,并保留相关证据,不得捏造事实进行投诉。
第四十八条 对投诉证据确实充分的,监察部可依据现有证据出具调查报告。对证据不充分的投诉,监察部可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监察部可联合其他部门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条 监察专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要做到公平公正,不得徇私,并接受公司其他员工的监督。
公司员工对监察专员徇私情况可向监察部部长举报或向公司总经理举报。
第五十条 调查取证时必须制作调查笔录。被调查人须如实反映被调查事项,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五十一条 必要时,监察部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对质。监察部要对对质过程进行记录,并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名或盖章确认。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五十二条 监察专员调查取证时,被投诉人不得故意毁坏证据,更不得对监察专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十三条 经调查结果显示投诉事项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或已经触犯刑法的,监察部有权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四条 对一般的投诉事项,监察部一周内出具调查结果并通知有关人员。对复杂、重大的投诉情况,半个月内出具调查结果,呈总经理批示后通报有关人员。第五十五条 监察部有权决定对复杂的投诉事项延期处理,延期处理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天。
第五十六条 根据调查结果应有相应的奖惩措施,具体的奖惩方法见第八章。第五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离职,不影响监察部对投诉事项的处理。
第七章 公司规章制度的解释、调整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职员可对公司规章制度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监察部在接到意见或建议后,属于监察部权限范围内的,监察部在二天内以书面方式给予解释或答复,超出监察部权限的,监察部将此情况书面方式汇报给总经理或有关职能部门,总经理有指示的,二天内依总经理指示办理。
第五十九条 如该项规章制度确需进行修订的,监察部收到书面建议后十天内召集相关人员参与该项规章制度的修订,同时,将修改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第六十条 对新颁布执行的规章制度,监察部每月根据具体情况,对公司职员进行调查,将职员的反馈意见或职员直接提出的建议,在五天内或能够即时回复作出回复,同时将具体情况汇报给总经理,再根据总经理指示进行办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职员在遵循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对公司规章制度有不同的理解而产生冲突的,可以向监察部反映。
如是属于一方在理解方式有错误,就当场即予以解楚清楚;如属于规章制度本身存在表达不明确有歧义的,监察部在三天内对该规章制度进行书面解释,并报总经理审批;如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或没有其它规章制度对该冲突事项作出规定的,监察部在十天内召集相关人员研究讨论,根据研究讨论的意见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制度 第六十二条【目的】为鼓励员工奋发向上,追求卓越,争取做出更大成绩,防止和纠正员工的违纪失职行为;保障集团公司工作秩序正常运行,保证公司各项计划目标顺利完成,制定奖励与惩罚制度。
第六十三条【奖罚原则】奖罚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奖惩分明:有功必奖,有过必罚,执法公正严明;(2)奖惩适当:执行奖罚中,要做到功奖相称,处罚相当;(3)注重时效:奖励和惩罚必须及时有效;
(4)突出目的:奖励的目的是通过表彰先进,激励一批人;惩罚的目的是通过严肃律和规章制度,教育一批人。
(5)与绩效考核挂钩;
(6)奖罚累积效应:即职员收到奖励或惩罚的次数同时影响某一次奖罚的轻重;对于一次行为,公司可同时给予多种奖罚。
第六十四条【举报】公司全体职员发现存在应该奖励或惩罚情形的,可向监察部举报,监察部将调查核实并进行有关奖罚。
第六十五条【奖罚方案的审定】奖罚方案由监察部出书面意见后,属于监察部权限的,由监察部审定;属于其他部门权限的,由监察部与其他部门一并审定。
第一节 奖励
第六十六条 奖励方式分为以下几类:(1)通报表扬;
(2)奖金(具体数额与财务部商定);(3)晋升提级;(4)加薪。
第六十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通报表扬:
(1)品德端正,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努力,按时完成计划任务突出者;(2)工作认真负责,保证工作质量,成绩显著者;
(3)严格尊守公司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并认真配合监督部门抽、检查的;(4)严格遵照岗位职责履行职务者。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奖金奖励:
(1)对于检举揭发或危害公司利益,能事先发现或防止,或对突发事件临时应付措 施得当或奋勇救护而使公司员工利益减少或免受损的;
(2)对可能发生重大意外事故防患于未然,并确保了公司及财物安全者;(3)对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4)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生产效率或减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给予相应的晋升或加薪:
(1)能够及时完成集团公司交待的工作计划任务,并且成绩显著优越;(2)领导有方,带领团队使集团公司业务发展讯速有显著的效益;(3)才能卓著、成绩优异且能够胜任现职以上职务的。
第二节 惩 罚
第七十条 处罚的种类:(1)警告批评;
(2)扣罚奖金(具体数额与财务部商定);(3)暂停职务;(4)降职降薪;(5)辞退。
第七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给以警告批评处分:(1)初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2)初次不执行公司领导决策;(3)不按公司规定依时提交相关文件;
(4)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或需其签收的相关文件的;(5)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6)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7)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者;(8)妨害现场工作秩序经劝告不改正者;
(9)在公司内部搬弄是非,诽谤他人,影响公司团结者;(10)未能及时传达、执行公司下发的文件未造成公司损失者;
(11)工作计划临时改变又不及时向相关部门告知,未给公司造成损失者;(12)无正当理由,拒不参与或召开部门会议或公司会议者。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给予扣罚奖金处罚,同时通报公司全体员工:(1)不服从监督或领导合理指导,屡劝不改者;
(2)故意拖延工作进度且态度恶劣,造成较大损失者;(3)隐瞒工作失误或意外损坏,不向上级汇报者;(4)泄露公司秘密,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但情节较轻者;(5)弄虚作假,违反公司的管理规定;(6)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7)因领导疏忽或监督不力导致较大损失者;(8)包庇下属,弄虚作假者;
(9)持有公司重要文件,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者;(10)违反会司报销制度,虚假报销费用者;(11)利用工作职务或工作之便以权谋私者。(12)行为不检严重影响公司形象或名誉。
(13)警告后违纪一次情节较轻者小过一次,若后一次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择其重进行处罚。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停职或降职降薪处罚,同时通报全公司:(1)对正常投诉打击报复经查属实,未达到犯罪者;
(2)故意造成同事失和功造成领导失察责任功致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直接或间接受到损失者;
(3)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贪污、受贿者,情节轻微者;(4)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者;(5)应聘时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者;(6)触犯公司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公司权益者;(7)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
(8)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9)拒不听从监督或领导指示,与监督或领导发生冲突者;
(10)未按公司规定或授权,擅自以公司名议对外签订合同者,情节轻微;(11)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遭受损失者;(12)结党结派,打架斗殴或做出有损公司利益者,情节轻微;
(13)记小过一次再违纪一次情节较轻者记大过一次,若后一次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择其重进行处罚。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辞退,同时通报全体员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 到司法机关部门处理,同时追究民事责任:
(1)玩忽职守,致公司蒙受五万元(含五万)以上经济损失者,并付赔偿责任;(2)对同事或正常投诉者进行报复、暴力威胁、恐吓、恶意攻击或诬告陷害、制造事端者;
(3)泄露公司秘密,已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害者;
(4)玩忽职守、滥用职责,瓷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5)在执行公务和对外交往中索贿、受贿,收取回扣数额较大者;(6)损公肥私、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7)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8)制造各种谣言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者。
第九章 办公费用及报销办法
第七十五条【办公备用金】为更好的履行职责,集团公司将给予监察部一定的办公备用金,用于支付履行职责产生的费用,监察部职员应按集团财务管理制度使用备用金。
第七十六条【备用金的管理】办公备用金由部长负责管理,监察部长可根据实际履行职责情况决定具体保管人。
第七十七条【监察部办公费用报销流程】监察部职员执行工作产生办公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据,于当天实销实报;如有特殊情况可在次日但最迟不能迟于三天报于部长;部长在接到报销单据应在当天核实是否签字确认;监察部长签字确认后依公司财务流程进行报销。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起草与批准机关】本工作流程与指引由监察部负责制定,总经理批准,由总经理解释。
证券公司合规监察员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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