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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法律援助案件经费计算办法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重庆市法律援助案件经费计算办法(精选4篇)

重庆市法律援助案件经费计算办法 第1篇

重庆市法律援助案件计算经费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管理,根据《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案经费补助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三条 法律援助办案经费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支付给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产生的差旅费、交通通讯费、文印费、调查取证等费用。

第四条 法律援助办案经费按以下原则支付。

(一)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实行定额补贴,按件支付。

(二)对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代理刑事案件,按照给予法律援助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诉人的人数计算法律援助案件。

(二)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参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标准计算法律援助案件。

(三)代理仲裁案件,参照仲裁机构规定的案件标准计算法律援助案件。

(四)代理行政复议案件,参照行政复议机关规定的案件标准计算法律援助案件。

(五)代理非诉讼案件,根据案件的法律关系,同时参照同类诉讼、仲裁案件的规定标准计算法律援助案件。

(六)代理刑事诉讼不同阶段、不同审级的案件,分别计算法律援助案件。

(七)代理不同审级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分别计算法律援助案件。

第六条 代理的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按规定标准计算为多个案件的,其办案经费应分别计算,累计支付:

(一)第一个案件按办案经费标准的100%支付;

(二)第二至十个案件分别按办案经费标准的20%支付;

(三)第十一至二十个案件分别按办案经费标准的15%支付;

(四)第二十一个及以上案件分别按办案经费标准的10%支付。

第七条 代理侦查或起诉阶段的案件,其办案经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支付。

第八条 代理同一个案件的不同阶段或不同审级的,其后一案件办案经费酌减支付。

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尚未办结的案件,其办案经费按规定标准酌情支付。

第十条 对案情复杂、经费支出较大或者跨省(区、市)办理案件,需要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办案经费的,法律援助机构应报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对涉及需要进行公证或鉴定援助的事项所发生的费用,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同意,从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中予以补助,但不得高于法律援助案件办案经费标准。所办理的公证或鉴定援助事项不单独计算法律援助案件。

第十二条 案件办结后,法律援助人员将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含公证法律援助卷宗、鉴定法律援助卷宗)材料送交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对审核合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案件卷宗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支付办案经费。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支付办案经费:

(一)接受指派后,案件尚未开始办理,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的;

(二)法律援助案件弄虚作假的;

(三)不予支付办案经费的其它法定情形。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的监督,确保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失职、渎职等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法律援助案件经费计算办法 第2篇

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装订办法

一、刑事案件

1、卷宗目录;

2、指派通知书;

3、法律援助协议;甲乙双方各一份,甲方必须签字;

4、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必须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5、起诉书或上诉书;

6、阅卷笔录;

7、会见被告人笔录;

8、有关证据材料;

9、出庭通知书;(若法院没有出据出庭通知书,律师事务所必须出据情况证明,并盖事务所公章)

10、集体讨论意见;(重大、疑难案件)

11、律师辩护意见;

12、庭审笔录

13、判决书。

二、民事案件

1、卷宗目录;

2、法律援助申请书;

3、经济困难证明;

4、审核批准表;

5、指派通知书;

6、法律援助协议,甲乙双方各一份,甲方必须签字;

7、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必须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8、起诉书或上诉书及答辩状;

9、阅卷笔录;

10、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11、调查材料;

12、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13、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4、集体讨论记录;(重大、疑难案件)

15、代理词;

16、出庭通知书

17、庭审笔录

18、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9、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必须由当事人填写)。

向塘镇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3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监督,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促进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经费。

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和经济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予以相应保障。

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争取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的捐助。

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列支,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五条 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承办法律援助业务;

(二)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调研工作;

(三)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法律援助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六条 法律援助业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社会律师、安排公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援助事项;

(二)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法律咨询或上门服务;

(四)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办理的公证和司法鉴定案件;

(五)其他法律援助事务。

第七条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不承担办理案件和事项的补贴费用。

第八条

法律服务机构可根据援助案件、事项的具体情况,对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承办人员补助费用。

广东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办法 第4篇

(粤司办〔2004〕243号,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法律援助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依照《法律援助条例》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法律援助事务。格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职尽责地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一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对本机构指派或安排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督检查,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对下级法律援助机构案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检查案卷;

(二)旁听庭审;

(三)通过《法律援助案件征询意见表》(详见附表一、二)了解受援人和法院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反馈意见;

(四)向法律援助人员了解办案的进展情况;

(五)其他检查方式。

第五条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法律援助人员是否完成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调查取证、会见、阅卷、调解、出庭及提交辩护词、代理词及调解协议书等办案所必需的工作,完成情况如何;

(二)法律援助人员出庭代理或辩护及提交的代理词或辩护词所陈述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三)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有无向受援人收取财物;

(四)法律援助人员有无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五)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的执业行为有无被投诉并被证实有过错;

(六)案卷材料是否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事项材料归档办法》对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法律援助案件的归档要求;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三等:优良、合格、不合格。

(一)优良等级的标准:

1、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完成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须的程序;

2、积极做好每一阶段的记录工作,记录仔细详实,档案材料完备;

3、辩护或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的;

4、办案过程中没有收取当事人财物;

5、办案过程中没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6、综合《法律援助案件征询意见表》的反馈意见,案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法律援助案件被评为优良等级的,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办法》的规定,可作为承办人员评选先进个人的依据;

(二)合格等级的标准:

l、完成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程序,档案材料基本完备;

2、办案过程中没有出现无故不按时出庭、错过诉讼时效等技术性疏漏;

3、办案过程中的执业行为没有被投诉或被投诉证实没有过错的;

4、办案过程中没有收取当事人财物;

5、办案过程中没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不合格等级的标准:

l、没有完成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程序;

2、因不尽职责而导致出现延误出庭、错过诉讼时效或没有及时送达裁判文书给受援人等技术性疏漏或失误,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3、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

4、有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

执业纪律的行为;

5、被投诉并被证实有过错的;

法律援助人员的行为符合上述不合格等级标准中的其中一项的,其办案质量均为不合格等级。

对结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发放办案补贴,应据其行为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提出处分或处罚建议。

第七条 对受援人或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人员的投诉,由法律援助机构进行调查。

经调查核实法律援助人员确实存在违规行为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提出处理建议。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方。法律援助机构经调查后认为投诉不属实的,向投诉方反馈调查结果,投诉方对此有异议的,可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重新审查。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二)因不尽职责而导致出现廷误出庭、错过诉讼时效或没有及时送达裁判文书给受援人等技术性疏漏或失误,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三)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存在无故拒绝、拖延办理、无故终止法律援助或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上述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非法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退还。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被处罚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申请听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法律援助案件经费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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