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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行为论文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制定行为论文范文(精选5篇)

制定行为论文 第1篇

1 新课程标准中行为动词示例分析

新课程标准编写组对所给出的行为动词示例进行了说明, 即“本表所列行为动词用于《标准》的内容标准部分, 描述学生在达成课程学习目标时应能表现出的行为;本表行为动词依学生应达成的目标分为知识性目标行为动词、技能性目标行为动词和体验性目标行为动词三类, 每一类按其程度分为三个依次递进的层次;每类各层次行为动词依其意义相关程度分为不同的组, 行为动词的先后顺序尽可能按意义的递进关系排列。”可以说这是对说给行为动词示例进一步的分析与范围阐述, 那么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的示例并进行分析。

2 有效的教学目标制定分析

目前教师在制定教学目标过程中经常犯的错误有“教学目标行为主体错位;教学目标的行为动词使用不准确;达成目标的载体不明确;教学目标定位过于宽泛;教学目标追求面面俱到。”[2]有效的教学目标必须是“行为主体必须是学生而不是教师;行为动词必须是可测量、可评价、具体而明确的, 否则就无法评价;行为条件要为评价提供参照的依据;表现程度要能衡量学生的最低水准。”[3]崔允漷认为:“课堂教学的目标是学校教育目的范畴的一个具体概念, 它在教学过程中起的作用是不言自明的。它既是教学的出发点, 也是归宿, 或者说, 它是教学的灵魂, 支配着教学的全过程, 并规定教与学的方向。

教学目标与教学目的的相同之处表现在:提出或制定的依据相同、对教学所起的作用相同。教学目的与教学目标的不同之处表现在:教学目的的提出仅仅依据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教学目标的制定除依据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之外, 还要依据教学目标分类理论提供的参照系和本地教学的实际水平;教学目的是对教师要教什么的说明, 是对教师的活动的一种期望而教学目标则着眼学生学习的结果, 是以学生为主体进行描述, 是对学生学习行为结果的一种规定, 是学生必须达到的要求, 它不仅对教师实用, 对学生也是必要的、适用的;对教学目的的描述一般采用“了解、领会、体会”等描述心理过程的内隐体验动词或“掌握、应用”等词语, 而教学目标的描述则多采用“说出、归纳、说明”等表述特定动作的外显行为动词, 表义具体, 深广度明确, 具有可操作性;教学目的只对教师的教有直接指向作用, 有利于教师主导作用的发挥;而教学目标同时对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均有直接的指向作用, 能使教和学目标一致, 既有利于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 更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把教和学两方面的积极性较好地统一起来;教学目的往往是孤立的、单一的结构, 缺乏明确的层次与序列, 而教学目标则将较为复杂的学习行为分解为从简单到复杂的、序列分明的几个部分, 它不但规定了教学活动应达到的最终结果, 而且提出了达到这一最终结果的一般教学活动的程序。

3 制定教学目标的几个策略

3.1 小步子设置法

所谓小步子设置法就是指在教学目标设置过程中采用循序渐进式, 在完成第一个目标之后再去进行下一个目标的实现的方法。这种设置教学目标的好处就是能够保证学生保持一定的参与兴趣, 能够减少学生因差距大而放弃参与现象的产生。小步子目标设置时要注意各步教学目标的设置, 要遵守从小到大, 从简单到复杂的原则。

3.2 自选式设置法

所谓自选式教学目标设置法就是教师在设置教学目标时采用多个、多级教学目标制定,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进行自主选择的目标设置法。这种设置方法的好处就是充分体现了学生的自主性, 把选择的权利还给学生。但值得注意的是教师要在了解学生的前提下进行设置, 避免学生因怕累等都去选择简单的教学目标。具体的措施可以是教师提供目标的难度和规定选择目标的个数, 从而避免。

3.3 捆绑式设置法

捆绑式已经在实践得到了较普遍的应用, 在教学目标的制定上还比较少见。所谓教学目标的捆绑式制定是指技能目标的制定上, 例如, 篮球的运球教学目标制定中设置一个低目标和一个高目标。此方法主要是利用学校的兴趣趋向原理对其进行教学目标设定。

3.4 分层设置法

教学目标的分层设置法其实已经应用多年, 其原理就是因材施教原理。其分层的形式有按质分层、按量分层、按性别分组等, 其中常见的有按质分层和按性别分组两种。应用时笔者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层设置, 同时要认识的到学生是变化的, 我们的分层也应是动态和变化的。

4 结论与建议

4.1 结论

通过研究笔者认为, 教学目标制定的有效性与否直接受到教师、学生、外部因素的影响, 其中教师这一因素非常关键。从行为动词的分析来看教学目标制定是将教学目标制定研究进行了细化, 从而让我更加了解如何制定才是有效。因此, 可以说研究行为动作, 合理地利用行为动词表述是非常有必要和必须进行的。

4.2 建议

4.2.1 多看与多练

多看, 是指多看一些其它优秀的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设计) 、相关的研究文献等, 通过看丰富自己的设计思路, 提高自己的设计能力。在看上我们要注意几个问题, 那就是设计者的意图和依据分别是什么, 如何解决和如何处理的。掌握了看的技巧, 才能更好地提高自身能力。目前, 看的方法可以包括杂志、书籍、网络等, 也可以通过一些杂志的论坛等。

4.2.2 勤思与动脑

思考, 是人们在从事某一件事前后的心理变化, 是对实施与成果的总结与归因。同理, 我们在进行教学设计前和教学设计实践后也要对其进行思考。通过思考我们分析其存在的利于弊, 设计的有效与否, 只有这样我们才会从中找到提高自己的方向。

4.2.3 合作与交流

合作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 一个人的精力和能力是有限的, 如果能通过合作将分散的集中起来那么可想而知是多么巨大的能量。因此, 学会合作是我们第一要务。同理, 交流也是如此。在交流中相互学习、相互研讨, 共同对某一问题进行讨论其效果非常明显。

参考文献

[1]李烈明.新课程理念下体育教学设计的重新审视和策略研究[EB/OL].http://www.hzzdfz.com/article/jspd/kylw/2006/11/22/1818481023.html.

[2]全日制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修订稿) [E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59990e2e0100r82c.html.

[3]余云德.论体育课时教学目标设计与表述[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2005, 4.

[4]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05bfb9010009ax.html~type=v5_one&label=rela_nextarticle.

制定行为论文 第2篇

县政协委员 党校副校长 省政协特约信息委员 谭抗战

军训做为新生入学的必修课,牵动着亿万家长的心。2013年,河北一名初中男生在军训期间非自然死亡、青岛一名高中生在军训时中暑猝死;今年,辽宁高中女生军训期间跳楼、湖南军训教官与师生互殴 40多人受伤。类似的案例不胜枚举,人们对于军训的质疑声也越来越大。必须尽快出台《军训条例》,依法规范军训行为。

2007年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共同制订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以文件的形式将军训的性质、目的、组织方式规定了下来。但该《规定》对于教官的行为缺乏具体限制,有关军队和学校的管理责任也并不明确,特别是对刚刚入学的新生权益保护没有明确,而军训期间发生的诸多案件莫不与此有关。

普通高校、职业高中和普通高中学生在校期间接受军事训练,是根据《兵役法》和《国防教育法》中有关规定作出的安排,对于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增强受训人员的国防意识,提高受训人员个人的身体素质都有重要意义。

严格的军训是必须的。集体行动、队列训练,不仅有利于学生增强团结协作的意识,锻炼吃苦耐劳的品质,而且有利于激发学生积极向上,勇敢乐观的精神,还有利于学生培养纪律观念、爱国情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然而,目前的学生军事训练形式存在诸多问题,很难达到相关目标。一是军训形式非常单一。训练项目只有踢正步、走步、军姿站立、转身等几个项目。不是踏步、跑步、方式方法、保障体制、武器器材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而且要明确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地方人武部和具体执行任务的部队等各方责任,特别是要对教官的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予以具体限制。力求细化军队、学校、教官和班主任的管理责任。

2、教官资格及教官行为规定。教官必须为现役军人,军队要设立专门部门与学校接洽军训事宜。要加强军训教官的培训和管理,承训官兵事先必须接受相关系统培训。对学生军事训练日程,训练量要做出详细的安排,既要达到磨炼学生心智的目的,又不能让学生的身体或安全上出现问题。教官每天必须向军队领导汇报军训情况。

3、明确班主任职责。军训的时候每个班的班主任要随时“跟班”,在一边观看学生军训,处理可能发生的事件。班主任每天必须向学校领导汇报学生参训情况。

4、要改革军训内容。一是在军训课程设置上要与时俱进,除了军姿、队形、报数这种传统的“老三样”,还要多增加些新式武器介绍、野外生存技巧、电子实战演习等新内容。二是要把重点放在国防知识普及上。要大力普及21世纪国防的理念以及现代国防科学技术知识,培养学生对现代军事科学技术的兴趣,增强学生的国防意识和国家安全观。

5、要加强学校、部队、基地三方合作,完善军训方式,细化军训要求,提升军训效果,提高学生军训工作的管理水平。

6、条例应有保护学生权益的条款。

制定行为论文 第3篇

综上,现行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一方面起着保护生态限量采伐的作用,另一方面阻碍了林业经营效率的提高,这种矛盾性使得其存在的合理性成为理论界探讨的热点,本文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对国家和林农在森林采伐上的行为选择进行分析来论证森林采伐制度制定的历史必然性和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进的方向。

1 林农和国家一次博弈下的纳什均衡[4]

1.1 博弈双方的目标函数

假设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林农所追求仅仅是经济效益最大化,用目标函数I((q)来表示其经济效益,则I(q)=pq。其中:p表示价格,q表示采伐量;假设市场价格p固定不变,且销售量等于采伐量,则I(q)是关于采伐量q的增函数。

国家林业发展追求的是林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综合目标的最大化,目标函数表示为I(q)+E(q)。其中:I(q)为经济效益;E(q)为生态效益。假设E(q)是关于q的减函数,即随着采伐量q的增大,生态效益E(q)下降。当森林资源的边际生态效益等于边际经济效益时,国家林业实现目标效益最大化,假设实现这个目标效益最大化的采伐量为q1。

1.2 博弈双方的策略选择

假设林农只进行一次性投资,只考虑当期收益,不打算进行第二轮的再投资或对未来投资收益缺乏信心。这种情况下,国家的采伐制度的制定有两种策略选择:一是不建立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只进行对森林生态效益保护的宣传。二是不信任林农会自觉有效地保护森林的生态效益,强制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和林农都要付出额外的交易费用。假设林农的交易成本为C1,主要包括采伐指标申请所付出的时间、手续费、寻租费用等;国家则要付出执行该制度的行政成本,假设为C2。对于林农也有两种策略选择:一是响应国家关于保护生态效益的号召,不过量砍伐,则此时林农的采伐量为实现国家林业目标效益最大化的采伐量q1;二是只考虑眼前经济效益,尽可能多地采伐,假设采伐量为q2,则必然有q2>q1,I(q2)>I(q1)。

1.3 博弈双方的支付和博弈矩阵

图1矩阵中B组合和D组合的支付是相同的,原因是在限额采伐制度下由国家给出一个指定的采伐量q1,林农没有自主定量的权利,因此无论林农主观上是希望适量采伐还是尽可能多采伐,支付都是I(q1)-C1,而国家支付也总是I(q1)+E(q1)-C2。

1.4 双方博弈的纳什均衡及其对于我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制定的解释

博弈分析的结果如下:(1)当I(q2)+E(q2)I(q1)+E(q1)-C2时,该博弈的纳什均衡是C组合,即林农尽可能多地采伐而国家也不限制。

以上两种情况的纳什均衡在历史上都出现过。C组合的纳什均衡存在于以前人口数量少、森林资源较丰富的条件下,由于森林采伐带来生态效益的破坏远小于采伐带来的经济效益,因此国家是不会采取措施来限制采伐的。然而随着世界人口的增加,经济建设对木材需求的急剧增加导致了全球生态效益问题日益突出,世界森林资源已呈现稀缺状态,因此现阶段I(q2)+E(q2)>I(q1)+E(q1)-C2的条件不能成立,所以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限制采伐的政策。在我国,从建国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30多年的掠夺式采伐早已造成森林资源的不堪负重,全国的环境恶化现象越来越严重,当时国家的森林采伐制度明显是在I(q2)+E(q2)

尽管D组合是博弈的纳什均衡,但条件I(q2)+E(q2)

2 无限次重复博弈下的纳什均衡[4]

在无限次重复博弈中,“囚徒困境”可迎刃而解,此处的无限次重复博弈意味着林农将选择进行长期永久性的投资。首先引进贴现因子δ=1/(1+γ),γ是每一阶段的市场利率。先考虑国家的触发策略:在第一阶段选择放开管制,不采取强制性的限额采伐制度。如果之前t个阶段的结果都是林农采取适量采伐的行为,则在第t+1阶段国家依然采取不管制的做法,否则永远选择管制。

对于国家的上述触发策略,如果林农选择的是适量采伐的策略,则现值和为:

如果在第t+1阶段林农首先出现过量砍伐的现象导致国家无法置之不理,国家会选择用长期管制作为回报,这种情况下,林农的支付为I(q1)(nt);I(q1)-C1(n≥t+1),其现值和为:

由式子(1),(2)可以推导出当I(q1)/(1-δ)≥tI(q2)+[I(q1)-C1]δ/(1-δ)时,即下述条件:δ≥[tI(q2)-I(q1)]/[tI(q2)-I(q1)+C1]成立时,选择A组合为最优,林农和国家的博弈可以走出“囚徒困境”。

3 结论和启示

3.1 结论

通过上面的博弈分析,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结论:

1)林农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的投资行为以及国内森林资源稀缺的现状决定了当前林农和国家进行的是一次博弈,结果必然是B组合的纳什均衡,即国家采取管制策略。

2)给定林农进行长期永久性投资的前提,当δ≥[tI(q2)-I(q1)]/[tI(q2)-I(q1)+C1]时,林农和国家的博弈可以达到效用最大化的A组合,即无需国家管制,林农也会自觉地适量采伐。

3.2 启示

鉴于上述结论和分析,对于如何提高目前的支付效用,即如何完善林业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启示:

第一,引导林农的长期投资。由于无限次重复博弈可以改善目前的均衡效用水平,因此鼓励林农进行长期投资变得尤为重要,具体可以通过相关的奖励和优惠政策来引导林农的长期投资倾向;同时,改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使其更有弹性,例如可以建立采伐限额的奖惩机制使其与促进林农的长期投资政策相联系,从而培养林农的长期投资意识。

第二,选择性地放开森林采伐限额管制。对于生长周期短、投资收益率稳定、林农投资积极性高的树种,可以逐步放开森林采伐限额管制,这样既有利于促进林农的投资积极性,又能有效改善目前的支付效用水平,实现林农和国家的双赢。

第三,国家林业政策的制定要遵循稳定性、连贯性的原则。林业政策的频繁变动会导致林农对长期投资的预期不明确,从而失去对林业进行长期投资的打算,因此必须保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贯性来提高林农的未来预期[5,6]。

参考文献

[1]田明华,张卫民,陈建成.我国森林采伐限额政策评价[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1):118-120.

[2]陈根长.中国林业物权制度研究[J].林业经济,2002(10):12-15.

[3]龙建平.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管理初探[J].绿色科技,2010(11):98-99.

[4]戚译,朱秀君.经济博弈论[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0:32-58.

[5]龙新毛,张向前.对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改革的探讨[J].林业资源管理,2005(2):14-17.

制定行为论文 第4篇

近年来,在国家有关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政策的推动下,清远市的预拌混凝土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预拌混凝土的广泛使用,大大地提高了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对提升城市文明施工,减少现场搅拌带来的扬尘污染和噪声污染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预拌混凝土的快速发展的同时,预拌混凝土企业之间为谋求混凝土市场份额和获取更大的利润,曾一度出现了互相压价、垫资经营、互挖“墙脚”等不良的恶性竞争行为。上述不良行为的出现,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给企业及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了不良影响。针对这一现象,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文中“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规范化运作”的精神,本着“自愿、自律、守法、诚信”的原则,经市区预拌混凝土企业会员的要求,一致同意制定《清远市区预拌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作为行业准则(以下简称《自律公约》)。该《自律公约》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谈几点体会,供业内同行探讨和参考。

2 实施行规行约前的预拌混凝土市场状况

清远市预拌混凝土的发展起步于九十年代末期,由于当时预拌混凝土的企业数量不多,混凝土市场的经营还比较正常,未有发生互相压价,垫资经营等无序竞争的情况。但隨着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不断增多,混凝土供求关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各企业为追求利涧的最大化,便出现了企业竞相压价、垫资等手段去谋求市场份额的局面。据了解,当时有的搅拌站垫资额超过3000万之多,大量流动资金被占用,无形中给企业的经营运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有的甚至丧失行业职业道德,采用挖“墙脚”的手段,把别人已签合同且己供应混凝土的工程以更低的价格把原供应商挤掉,只要能得到混凝土市场份额的一杯羮,什么招数都使用上,把销售人员经常搞得精疲力尽,有苦难言。开发商和施工企业则抓住混凝土搅拌站互相打“内战”的机会,以低廉的价格购买混凝土,对降低其房地产开发成本,赚取更大效益无疑是求之不得的好事。但对混凝土搅拌站来说,则苦不堪言,即使你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卖给开发商,人家还是认为你还有钱赚。由于受互相压价的影响,有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为不亏本,则在降低生产成本作文章,随意减少胶凝材料的标准掺量,对混凝土质量埋下了的隐患。总之一句话,恶性竞争有害无益。饱尝了竞相压价、垫资经营等带来的痛苦之后,使预拌混凝土企业认识到以相互压价、垫资经营等不明智的经营方式是沒有出路的。只有建立行规行约,走行业自律之路才是预拌混凝土行业走出困境的希望所在。

3 制定预拌混凝土行规行约的必要性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园”,企有规章,行有行规,这是众所周知的常识。规矩是人们生存与活动的前提与基础,人们总是要在规矩所形成的范围內活动,人们要遵守规矩,只有这样才能让社会、个人更好地犮展与进步。“无规矩,不成方园”这句话很好地说明了秩序的重要性。大家都知道,缺乏明确的规章制度,无论党政机关的日常运行或者工厂的管理就会产生混乱,如果有章不循,各行其事,大到国家各级机关,小到企业就会一盘散砂。据此道理,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市场管理亦莫如此,回顾本市曾一度出现的预拌混凝土市场恶意竞争的情况,正是缺乏必要的“游戏”规则去规范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若此行为不加抵制,任其继续蔓延,最终的受害者就是预拌混凝土企业。从前面所列举的预拌混凝土市场恶性竟争的各种表现及造成的负面影响,特别是从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的重要性来看,充分证明了制定预拌混凝土行规行约是完全必要的。

4 制定预拌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应把握的原则

公约是参与制定单位和个人共同信守的行为规范,它对规范预拌混凝土行业市场行为、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起着积极的作用。为使《自律公约》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制定的內容大致应把握如下五大原则:一是自愿原则。凡是加入行业自律公约的成员单位,都应以自愿为前提且不得强迫加入。二是守法原则。所制定的《自律公约》的內容,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加入《自律公约》的成员单位必须守法经营。三是诚信原则。诚信是《自律公约》的灵魂,它既是一个道德范畴,也是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加入《自律公约》的成员单位要讲信誉,以言必信,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为信条。四是自律原则。自律是执行《自律公约》成员单位要达到的最终目的,要求加入《自律公约》成员单位自觉地遵循所制定的公约条款,并用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通过自律行动创造一种井然的秩序来为自律成员单位创造公平竟争的环境。五是约束原则。约束条款是实现行业《自律公约》的保障措施,也是监督自律成员单位违反《自律公约》的处罚性条款。该条款对维护《自律公约》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保证《自律公约》的权威性具有重要作用。以上是制定预拌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应把握的基本原则,当然,各地可根据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更具科学性和操作性的《自律公约》。

5 预拌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施行的相关措施

为了使预拌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能有效的实施,必须有相关的措施相配合才能使《自律公约》达到预期的目的。其主要措施如下:

⑴建立自律成员单位协调会议制度。设立预拌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市场监督组,其成员由各自律成员单位指派一名销售经理组成,组长由成员单位轮流担任,每周轮换一次,市场监督组每周召开1~2次协调会,遇有特殊事宜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协调会召开会议时,协会派出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协调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协调的事项作出决定。

⑵自律成员单位必须统一使用由清远市住建局和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清远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

⑶实行合同备案制度。要求自律成员单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当天或次日,必须将合同送协会备案审查,以作为监督自律成员单位履行合同的主要依据。

⑷严格执行清远市区预拌混凝土最高限价的规定,在不高于最高限价,但又不得低于综合成本的前提下,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

⑸为及时掌握各自律成员单位的生产情况,要求自律成员单位每月按时、如实向协会上报预拌混凝土生产月报表

⑹为使本行业《自律公约》具有约束力,实行诚信保证金违约处罚制度。诚信保证金用于对违约成员单位的处罚和对造成自律成员单位的经济补偿。

6 预拌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产生的效果

清远市区预拌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自2010年实施以来,在有关部门的支持和自律成员单位的共同配合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⑴预拌混凝土买卖市场回归常态。《自律公约》实施以来,相互压价、恶性竞争的现象有效地得到了遏制,互挖“墙脚”挤占或取代他人合同的不道德行为已不复存在,往日销售人员靠泡酒席,讨好用户寻求合同签約的状况已经改变,他们更多的时间主要用在与客户的沟通和如何做好售后服务,保质保量按时供货的工作上。预拌混凝土买卖市场逐步朝良性方向发展,一个自觉维护预拌混凝土市场公平竟争、抵制扰乱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行为的氛围已经形成。

⑵预拌混凝土实行先预付货款后供货。在预拌混凝土行业中,货款的结算是最为棘手的问题,要么以先垫货款达到一定数额作为结算付款的前置条件,要么月结或按供货量的百分比进行结算付款等诸多带有霸王色彩的结算方式。这对供货方来说是很不公平的交易行为,但由于混凝土买卖市场的不公平或卖方市场一度成为弱示群体时,不得不接受上述不平等的结算方式。自律成员单位统一执行《清远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混凝土结算实行预付货款”的条款后,基本扭转了以往先供货后付款的桎梏。可以说这是预拌混凝土买卖货款结算方式的突破性变革,此举值得预拌混凝土行业的思考。

⑶预拌混凝土市场价格平稳。清远市的预拌混凝土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方式与其他地市实行指导价格的方式有所不同,据了解,实行指导价格的定价比市场实际销售价一般都定得较高,而我市实行的最高限价基本接近市场价,价格下浮的空间比较少。《自律公约》实施前,由于互相压价都在每立方15~20元不等,因此,大部分预拌混凝土公司因压低的价格远远达不到最高限价的价格,故造成本来应有的合法收入而被竞相压价变为泡影。《自律公约》实施后,各自律成员单位都能在不超过政府最高限价的前提下与客户签订合同,且有较为合理的利润空间,各自律成员单位能自觉地执行和维护好预拌混凝土市场价格。

⑷提升了服务质量和增进了相互合作。由于实行《自律公约》后,给预拌混凝土市场带来了和谐环境,使预拌混凝土企业的销售人员的工作精力由原来主要耗在混凝土市场份额的搏奕上,而今他们在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规则的舞台上进行公平竞争,无需花费更多的精力为获取市场份额而破费心思,而更多的时间放在如何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以及配合客户做好混凝土供需环节出现问题的协调上。更为可喜的是,以往视同行如敌手,如今看同行为伙伴,自律成员单位之间遇有机械或运输设备不足以及原材料供应受影响等突发情况需要帮助时,能鼎力协作,互相支持,共同化解难题,满足客户的需求,以维护本行业的信誉。

制定行为论文 第5篇

在西方, 利益集团又称利益团体、压力团体、院外活动集团等, 关于利益集团的研究渗透于西方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门学科, 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在我国, 最近几年对于利益集团的研究发展迅速。戴维杜鲁门在《政府过程》中指出, 利益集团是任何建立在享有一个或更多共同看法基础上, 并且向社会其他集团或组织提出某种要求的组织。利益集团是自愿性的组织, 由具有共同利益的人, 为了寻求某种目标而结合在一起。大多数利益集团只代表一部分人的利益, 甚至仅代表一小部分人的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形成了一些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 将国家的政策推向更有利于个人, 而不是国家利益的方向。利益集团参与政治的结果就有可能导致强势群体控制公共政策, 进而损害公共利益。其中, 房地产行业逐渐成为中国最强大的游说团体, 影响着公共政策的制定。

目前, 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房地产市场总体上处于供给的结构性过剩和高房价收入比以及消费预期导致的居民有效需求不足的状态;商品房的高空置率和居民住房不足的矛盾;土地资源的低效率使用等等。

随着房价逐步由一个经济问题演变成一个政治问题, 政府开始了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强有力的宏观调控。然而, 实际效果却不如人意, 甚至出现“愈调愈高”的现象。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是主要原因。在房地产市场上政府、开发商和消费者三个行为主体中, 对房地产价格产生最大影响的两个主体是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 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双方利益集团都会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不断博弈, 这也是在我国经济转型阶段房地产市场的一个重要特点。

2房地产利益集团与政府之间的博弈行为模式

假设待开发的土地是闲置的空地。在博弈的第一个阶段, 政府判断是否拍卖土地的开发权, 若不拍卖, 则其收益为零。影响政府选择的因素很多, 比如土地的面积、地理位置、周围环境, 城区规划等。如果决定拍卖土地使用权, 政府要作前期规划, 设计拍卖规则, 并对参加竞拍的开发商进行审查, 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信水平、工程质量等。拍卖过程中, 各开发商凭借对该土地带来的预期经济收益的判断和成本的比较, 分轮叫出能接受的价格, 直至能接受的最高价格, 最终由出价最高的开发商得到使用权。

在博弈的第二个阶段, 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后,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屋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备案手续。之后, 房地产开发商方可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在开发建设中, 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规划、土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 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 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在这一阶段, 政府则监督开发商是否有违规违法建设。

博弈的第三个阶段,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验收。对综合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综合验收合格证, 同意交付使用;综合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

在这种行为模式中, 土地交易可能存在暗箱操作, 导致腐败现象的产生。在标价最高者中标的拍卖方式下, 隐含着一些对卖方不利的危险因素, 若竞标人之间形成某种形式上的串通, 会使土地的价格大大降低, 从而导致最终国有资产的流失。解决这个问题, 可以预先设置一个底价, 若最高竞价达不到这个价格, 则不能成交, 同时要求投标人支付一定的投标费用, 促使投标人积极争取中标。当然也不能迷信公开招标或拍卖形式下所形成的土地价格就是市场价格, 因为开发商对未来市场的乐观预测、开发商之间的博弈和非理性行为以及伴随着开发商的道德风险等, 都有可能使其可接受的交易价格偏离市场的轨道。因此, 还需要公共政策制定者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

3公共政策制定者加强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建议

(1) 地方政府不断规范自身行为, 加强宏观调控力度。

由于拍卖土地的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 导致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以地生财”, 只想通过地价的开高, 从而获得更多的收入。面对上涨过快的房价, 一些地方政府并没有从国家调控政策中找办法、想对策, 相反却 “空置”政策, 大搞招商引资工程、新城市建设工程和拆迁改造工程, 继续通过大拆大建来刺激房地产, 增加经营城市的筹码, 调控似乎不在他们考虑之列。因此, 要想使调控不放空, 地方政府就应该摆正自己的位置。作为人民政府, 首先要完成肩负的解决“居者有其屋”的问题、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任务。国家进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除加大监督检查外, 问责措施也要跟上;同时, 对宏观调控取得实际成效的地方, 政府要给予通报表扬, 纳入政绩考核。宏观调控措施能不能从文件变为现实, 关键就看各级政府落实的决心和力度。

(2) 加强政府监督。

虽然市场经济中开发商可以自主定价, 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企业自主定价需要以成本为基础, 低于成本的低价倾销和大大高于成本的暴利, 都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的。房地产不同于普通商品, 它总价高, 意味着开发商能够轻易获取巨额利润。在实际操作中, 一些开发商善用“虚拟成本”、“虚假需求”、“预期价值”、“设计概念”等来为其高房价自圆其说, 如黄金地段、国外理念、绿色家园、环保装修、教育地产等等, 通过炒作概念不断放大价格信号, 最终的销售价格大大偏离真实成本, 而这正是开发商获取暴利的玄机。面对这块虚增的高额利润, 目前缺乏有效的约束与监控, 而这恰恰应是下一步房市宏观调控的着力点之一。

(3) 完善公共政策, 加大对开发商违背政策的惩罚。

在国内的很多城市, 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证而擅自售房、一房多售、不按期开盘等违规操作之所以屡禁不止, 一方面是由于规则有待进一步明晰, 执法力度有待加强;另一方面则在于规则本身的“疲软“, 如对于开发商的违规行为, 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仅仅是罚款, 但少数的罚款和高额的利润比起来是那么的微不足道。如果违规者需要付出的成本很低而收益却很大, 则由于存在巨大的潜在利润而使得规则本身的威严无以维系;反之, 若违反规则的代价大到足以威慑意图违规者, 则不需过分强调, 也可起到规范与震慑作用。

摘要:房地产行业逐渐成为中国最强大的游说团体, 影响着公共政策的制定。从房地产开发商与政府的关系及其行为模式出发, 分析了这一问题, 并提出了公共政策制定者加强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建议。

关键词:利益集团,公共政策,行为模式,房地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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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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