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标准化协会
中国标准化协会(精选10篇)
中国标准化协会 第1篇
现行目录
化学纤维产品标准
GB/T 8960-2001涤纶牵伸丝
GB/T 9101-2002锦纶66浸胶帘子布
GB/T 9102-2003锦纶6轮胎浸胶帘子布
GB/T 13758-1992粘胶长丝
GB/T 14460-2001涤纶低弹丝
GB/T 14462-1993维纶短纤维(国标废止,转行标,过渡期一年)GB/T 14463-1993粘胶短纤维
GB/T 14464-1993涤纶短纤维
GB/T 16602-1996腈纶短纤维
GB/T 16603-1996锦纶牵伸丝
GB/T 16604-1996涤纶工业长丝
GB/T 17687-1999热熔法用丙纶短纤维(国标废止,转行标,过渡期一年)FZ/T 52001-1991氯纶短纤维
FZ/T 52002-1991锦纶6短纤维
FZ/T 52003-1993丙纶短纤维
FZ/T 52004-1998充填用三维卷曲中空涤纶短纤维
FZ/T 52005-2005缝纫线用涤纶短纤维
FZ/T 52006-2006竹材粘胶短纤维
FZ/T 53001-1993维纶牵切纱
FZ/T 53002-2000腈纶毛条
FZ/T 53003-1991涤纶毛条
FZ/T 54001-1991丙纶BCF丝
FZ/T 54003-2004涤纶预取向丝
FZ/T 54005-1994有色涤纶低弹丝
FZ/T 54006-1994有色涤纶牵伸丝
FZ/T 54007-1996锦纶弹力丝
FZ/T 54008-1999丙纶牵伸丝
FZ/T 54009-1999丙纶弹力丝
FZ/T 54010-2006氨纶长丝
FZ/T 54011-2006连续纺粘胶长丝
FZ/T 55001-1999锦纶6浸胶力胎帘子布
FZ/T 66001-1995特种工业用锦纶丝
化学纤维试验方法标准
GB/T 6502-2001合成纤维长丝取样方法
GB/T 6503-2001合成纤维长丝回潮率试验方法
GB/T 6504-2001合成纤维长丝含油率试验方法
GB/T 6505-2001合成纤维长丝沸水收缩率试验方法
GB/T 6506-2001合成纤维变形丝卷缩性能试验方法
GB/T 6508-2001涤纶长丝染色均匀度试验方法
GB/T 6509-2005聚己内酰胺切片和纤维中低分子含量的测定方法 GB/T 9997-1988化学纤维单纤维断裂强度和断裂伸长率试验方法 GB/T 14334-2006化学纤维 短纤维取样方法
GB/T 14335-1993合成短纤维线密度试验方法
GB/T 14336-1993合成短纤维长度试验方法
GB/T 14337-1993合成短纤维断裂强度和断裂伸长率试验方法
GB/T 14338-1993合成短纤维卷曲性能试验方法
GB/T 14339-1993合成短纤维疵点试验方法
GB/T 14340-1993合成短纤维含油率试验方法
GB/T 14341-1993合成短纤维回潮率试验方法
GB/T 14342-1993合成短纤维比电阻试验方法
GB/T 14343-2003合成纤维长丝密度试验方法
GB/T 14344-2003合成纤维长丝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GB/T 14345-2003合成纤维长丝捻度试验方法
GB/T 14346-1993化学纤维长丝电子条干不匀率试验方法
FZ/T 50001-2005合成纤维网络丝网络度试验方法
FZ/T 50002-1991化学纤维异形度试验方法
FZ/T 50004-1991涤纶短纤维干热收缩率试验方法
FZ/T 50005-1994氨纶丝线密度试验方法
FZ/T 50006-1994氨纶丝断裂强度和断裂伸长率试验方法
FZ/T 50007-1994氨纶丝弹性试验方法
FZ/T 50008-1996锦纶长丝染色均匀度试验方法
FZ/T 50009.1-1998三维卷曲涤纶短纤维线密度试验方法
FZ/T 50009.2-1998三维卷曲涤纶短纤维平均长度试验方法
FZ/T 50009.3-1998三维卷曲涤纶短纤维卷曲性能试验方法
FZ/T 50009.4-1998三维卷曲涤纶短纤维膨松性和压缩弹性试验方法 FZ/T 50011-1999假捻变形丝残余扭矩试验方法
FZ/T 50012-2006聚酯中端羧基含量的测定-滴定分析法
纤维级化纤原料产品标准
GB/T 7351-1997纤维级聚乙烯醇树脂
GB/T 12670-1990聚丙烯树脂
GB/T 13254-1991工业己内酰胺
GB/T 14189-1993纤维级聚酯切片
FZ/T 51001-1998粘胶纤维用浆粕
FZ/T 51002-2006粘胶纤维用竹浆粕
纤维级化纤原料试验方法
GB/T 14190-1993纤维级聚酯切片分析方法
FZ/T 50010.1-1998粘胶纤维用浆粕取样方法
FZ/T 50010.2-1998粘胶纤维用浆粕水份的测定
FZ/T 50010.3-1998粘胶纤维用浆粕粘度的测定
FZ/T 50010.4-1998粘胶纤维用浆粕甲种纤维素含量的测定
FZ/T 50010.5-1998粘胶纤维用浆粕灰份的测定
FZ/T 50010.6-1998粘胶纤维用浆粕铁含量的测定
FZ/T 50010.7-1998粘胶纤维用浆粕白度的测定
FZ/T 50010.8-1998粘胶纤维用浆粕尘埃度的测定
FZ/T 50010.9-1998粘胶纤维用浆粕吸碱值和膨润度的测定
FZ/T 50010.10-1998粘胶纤维用浆粕定量的测定
FZ/T 50010.11-1998粘胶纤维用浆粕树脂含量的测定
FZ/T 50010.12-1998粘胶纤维用浆粕多戊糖的测定
FZ/T 50010.13-1998粘胶纤维用浆粕反应性能的测定
化纤相关的基础标准
GB/T 250-1995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GB/T 3291.1-1997纺织 纺织材料性能和试验术语 第1 部分:纤维和纱线 GB/T 3291.3-1997纺织 纺织材料性能和试验术语 第3 部分:通用 GB/T 4146-1984纺织名词术语(化纤部分)
GB/T 6529-1986纺织品的调湿和试验用标准大气
GB/T 8170-1987数值修约规则
GB/T 9994-1988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
GB/T 11965-1989纺织品 变形长丝纱 术语
FZ/T 01047-1997目测评定纺织品色牢度用标准光源条件
其它标准
GB/T 17931-1999瓶级聚酯切片
GB/T 17932-1999膜级聚酯切片
修订目录
高延伸耐热锦纶/棉包芯纱
竹浆粕粘胶长丝
波里诺西克短纤维
充填用中空涤纶短纤维
中空涤纶短纤维膨松度和弹性试验方法
中空涤纶短纤维卷曲性能试验方法
粘胶纤维残硫量测定方法-直接碘量法
粘胶纤维白度测定方法-蓝光漫反射因素(漫射/垂直)法化纤长丝及织品吸湿排汗性能的测定与评价 聚酰胺工业长丝
中国标准化协会 第2篇
1.定义
在本交易条件中,除非另有明确所指,以下文字及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公司指某货运代理公司,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会员,遵守本交易条件开展货运代理服务。
客户指与公司签订合同,接受公司提供的服务,依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或与该合同有利害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所有人、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指示指记载客户明确要求的书面陈述,包括托运人书面指示及/或公司运输单证(包括公司提单)首页中所阐明的要求。
货主指根据本交易条件达成的任何业务中,货物(包括任何集装箱或其他设备,但公司或承运人提供的除外)的所有人,以及现时或将来可能对有关货物享有权益的任何人,包括托运人指示及/或公司运输单证(包括公司提单)页面中所列名的收货人。
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装运器具。危险货物指依据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确定为危险品的货物,以及那些可能变为有危险的、易燃的、放射性的、有毒的或有破坏力的货物。
2.适用范围
2.1公司所承接的所有业务,均可根据本交易条件进行。本交易条件将成为公司与客户交易协议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双方书面协议,可对本标准交易条款进行变更或放弃。当双方协议或公司签发的表明公司为承运人的各种运输单证、包括但不只限于空运单、海运单及多式联运提单等单证中的内容有与本交易条件规定冲突的,应以协议或单证的规定为准。
2.2公司对公司免费提供的所有意见、资料或服务,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3公司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公司的权利,均不可视为放弃有关权利,而公司单项或局部行使任何有关权利,并不排除进一步或以其他方式行使有关权利,或行使公司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本交易条件中规定的公司权利,并不排除公司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4本交易条件的各项规定具有可分割性。任何一项或多项交易条件的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本交易条件其他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3.客户和公司的合约地位
3.1与公司订立任何交易或业务的客户,特此向公司明确保证:其作为货主或货主的代理人,完全接受或代表货主完全接受本交易条件。当客户为货主的代理人时,客户与货主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有权对货主和客户共同或分别行使公司权利。
3.2公司提供的服务均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的,但下列情况除外,公司为当事人:
(1)公司自身或其雇员对货物进行实际运输、搬运或储存,并且货物处于公司的实际掌管或控制之下;
(2)在货物运输前,货主书面要求公司提供承担全程或部分运输任务的承运人相关资料(名称、费率等),公司在收到该书面要求后28天内没有提供;
(3)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作为当事人;
(4)法院判决或仲裁庭裁定公司为当事人。
3.3在不影响前款规定的情形下:
(1)公司按照固定费率对任何性质的服务收取费用,其本身并不决定或证明公司是代理人或当事人;
(2)公司提供自有的或租用的设备,其本身并不决定或证明公司在运输、处理或储存货物过程中是当事人或代理人;
(3)如公司取得的提单或其他的单证能证明运输合同是由公司以外的其他人与货主或客户订立的,则公司为代理人;
(4)公司提供报关、税收、许可证、领事文件、原产地证明、检验、公证或其他类似服务时,公司为代理人并非当事人。
4.客户义务
4.1客户保证,对其与公司签定的协议以及公司为其签发的各种单证内容,在签定时或接受时已经采取各种充分、有效的方式对相关内容有了充分了解。
4.2客户保证其对公司的指示是合法、有效和可行的。
4.3客户保证其对公司有关货物的说明是充分、准确的。
4.4客户保证货物的包装和标识符合运输要求。客户应完成公司针对货物性质和运输线路的特殊情况而在接受货物时对包装和标识提出的特殊要求。
4.5除非双方有特别的书面约定,客户应当保证交运货物不属于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等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中所规定的危险品,也不属于其他可能造成危险的货物。在双方事前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因上述具有危险性的货物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支出、损失、损害(不论其产生方式)、罚款、索赔,客户应负赔偿责任。公司或者其他控制货物的人可以不经通知客户有权认定货物是否为具有危险性的货物,并有权决定销毁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货物,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支出由客户承担。
4.6在公司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前,除非客户退还公司已签发的全套运输单证及承诺负责赔偿由于要求修改运输合同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客户不可以要求公司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付给其他收货人或解除合同。
5.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一般性规定
5.1除非另有相反书面约定,公司有权就下列事项自己或代表客户签订合同,无须通知客户:
(1)选择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方式和路线;
(2)选择货物是否装集装箱、是否装载在甲板上:
(3)进行货物储存、装卸、拆包、转运或其他方式处理货物;
(4)根据客户指示或公司认为必须作出的其他安排。
5.2尽管某种作为或不作为背离或偏离客户的指示,当公司认为该种作为或不作为符合客户的利益,公司有权选择进行,但不因此而给公司增加额外的责任。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的指示或命令,公司对货物的责任终止于其按照前述指示或命令进行交付或对货物进行其他方式处理之时。
5.3公司依客户授权行事。公司无须将公司行事的详情通知客户,除非客户明确书面要求。
5.4无论何时,如果公司认为其履行义务受到或可能受到妨碍、风险、迟延或不利等,而且公司无法以合理的方式避免,则公司可以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履行义务。公司可以在其认为安全方便的任何地方,将货物的全部或部分交给客户掌管,至此,公司对货物的责任终止。客户应当根据要求,支付公司为货物运输、交付、储存到上述地点的额外支出和相关费用。
5.5如客户没有在公司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接收货物,公司有权将货物的全部或部分储存起来,全部风险和费用由客户承担,至此,公司对货物的责任终止。
5.6在下列情况下,公司有权利(但没有义务)销售或处置全部或部分货物,一切风险和费用由客户承担:
(1)公司单方面认为全部货物无法按照指示交付时,提前2l天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
(2)货物已经腐烂变质,或即将腐烂变质;或已经造成或将要造成他人或财产损失;
5.7除非事先明确以书面形式约定货物离抵日期,公司对货物离抵日期不负责任。
(--)公司作为代理人时的特殊约定
5.8当公司作为代理人时,公司有权代表客户以客户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该合同直接约束客户与第三人。
5.9除非公司在履行代理职责时由于本身疏忽造成客户损失,否则公司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5.10公司作为代理人时,对第三人的行为和疏忽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仓库保管员、港口装卸公司、铁路局、卡车公司等等,除非公司在选择、指示及监督第三人时未恪尽职守。
(二)公司作为当事人时的特殊约定
5.11公司在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或在签订协议和以承运人身份签发运输单证时,应承担当事人责任。在公司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时,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公司责任的判定,应依据“网状责任制”原则,具体适用调整该运输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法规。如果客户接受了公司以外的其他人签发的运输单证,并且在合理的时间里没有主张公司承担当事人责任,则公司不再承担当事人责任。
5.12公司作为当事人,将对其所雇佣的第三人在完成运输合同或其他服务时的行为和疏忽承担责任,如同该行为是其自己作出的一样。
5.13前款有关公司作为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并不排除公司依照法律和本交易条件享有免责条款及限制责任条款的权利。
6.集装箱运输的特殊规定
6.1如果集装箱不是由公司装箱或封箱,公司对于下列箱内货物损失情况不承担任何责任:
(1)装箱或封箱的方式;
(2)货物不适合集装箱运输,除非公司明示要求货物以集装箱运输;
(3)集装箱不适货或有其他缺陷,除非集装箱是由公司或代表公司的人提供的。即使集装箱是由公司提供的、但客户没有对货物的特殊性子以说明而导致的集装箱不适货,公司也不承担责任。
6.2客户应保证公司不因6.1情况遭受损失。如有损失,应予以赔偿。
6.3如客户要求公司提供集装箱,除非有相反的明示要求,公司没有义务提供特殊类型或特殊质量的集装箱。
7.有关责任保证
7.1在公司按照客户指示行事时,如因客户违反义务、或客户提供的资料或其指示不准确、不详尽或模糊不清、或客户与货主的疏忽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机构所征收任何性质的所有税款、罚款及开支),客户必须保证公司免受追索并向公司作出赔偿,直到公司免受损失。
7.2公司向客户发出的任何意见和资料,只对客户负责。如任何其他人依赖此文件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索赔、责任,客户有义务保证公司免受追索并赔偿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7.3客户承诺,根据法律和本交易条件对公司适用的任何除外责任、责任限制等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的雇员、代理人、分代理人等。
7.4对于超越本交易条件规定的公司所需承担责任的一切索赔、费用,客户应向公司作出赔偿并使得公司免受损失。
7.5针对公司作出的任何有关共同海损性质的索赔,客户应向公司作出赔偿以使公司免受损失,并提供因此索赔公司所要求的担保。
7.6在公司同意接受危险品运输后,公司单方面认为该危险品对其他货物、财产、生命或健康构成危险时,或者由于某些法律规定的限制,载运或卸下该货物可能导致其自身或其他财产或他人被扣留时,公司可以不经通知将货物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一切费用由客户或货主承担,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7.7由客户、货主及其雇员、代理人、代表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运输开始前、运输过程中或运输完成后的损失、污染、玷污、延误或滞期,或公司或他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船舶的损失,客户均应负责赔偿。
8.费用
8.1公司有权选择以价值或重量或体积来计算收费。公司可应客户的要求提供有关运费计算方法的详细情况。
8.2客户应按期以现金或其他约定的方式向公司及时、足额支付各种公司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或延付。
8.3当公司按指示向客户以外的第三人收取费用时,如果收取遇到困难,客户应立即无条件支付该笔费用。
8.4公司有权对拖欠款项按照每天万分之四收取利息,自应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款项时止。
8.5公司报价一经客户接受即生效。如遇外汇、运费、保险等国家政策和市场费率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可与客户协商修改报价或收费。
8.6客户未付清公司的费收情况下,公司或其代理人有权对收到的货物和单证行使留置权。如客户在得到货物或单证留置通知28天内仍不付款,或当货物为易腐烂物品时,公司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后合理时间内仍不付款,公司有权对货物和单证进行处置,以补偿欠费和处置费用。
9.公司免责条款
除非另有规定,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9.1客户或其代理的行为或疏忽;
9.2遵循客户的指示;
9.3货物包装或标识不良;
9.4客户或其代表对货物所进行的搬运、装卸、积载;
9.5货物固有的缺陷;
9.6罢工、**、禁运等;
9.7公司通过谨慎处理不可以避免的其他原因。
10.责任限制
10.1除法律法规和本交易条件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由于过失或过错或其他原因,公司的赔偿责任如下并以较低者为准:
(1)货物灭失、损坏、错运、错交或因此产生索赔的货物的价值;
(2)货物灭失、损坏、错运、错交或因此产生索赔的货物,以其毛重量每千克2个特别提款权(SDR)计算(注:SDR之定义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示,1个SDR之价值应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时或法院判决之时的兑换率计算)。
10.2因货物延迟引起的索赔,如根据本交易条件无法免责,则赔偿限额为公司对延迟货物所收取的运费。
10.3货物价值指货物在公司开始掌管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如果已付)和运费的总和。赔付时应减去因货物灭失或损坏而少付或免付的有关费用。
10.4公司接收货物时客户有价值声明或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的,可向公司索赔更高的赔偿,但应不超过货物声明价值或约定价值。
11.通知
11.1对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被指定的收货人应于接受货物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列明此种损失的基本情况,否则此种交付是表明货物在良好状态下运送、表面完好的初步证据。如果损失不明显,也应于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如未提交书面通知,此种交付同样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即说明运输货物的完好。
11.2其他非货物灭失或损坏的索赔应自客户知道或应当知道产生损失之日起连续14天内提出,否则,将被视为客户对权利的放弃。除非客户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提出并在阻碍消失后立即提出了索赔。
12.保险
除非公司接受了客户的明确指示,公司不会安排投保。所有经公司安排的保险,均须受承保的保险公司或承保人的保险单所载的免责条款和通常的限制。公司并无任何责任为每项运输安排独立投保。倘若有关承保人基于任何原因对其责任产生争议,则投保人只可向承保人作出追偿,而公司对此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即使有关保险单的保费与公司收取的保费或客户付给公司的保费并不相同。在公司同意安排保险的情况下,公司纯粹以客户代理人身份努力安排有关投保,但公司并不保证或承诺任何有关保险将被有关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接受。
13.时效
除非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客户已经向公司按本交易条件第14条提起诉讼,否则公司在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或因未交付而收货人有权视为货物已灭失之日起9 个月,免除所有责任。
14.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4.1本交易条件的解释和因公司服务或与公司服务有关的任何索赔和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由中国法院排他管辖。
中国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简介 第3篇
化工分会是在中国标准化协会领导下的分会, 接受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的业务指导。本分会秘书处挂靠在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化工分会的宗旨是: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标准化方面的方针政策, 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积极开展国内外标准化科技学术活动, 不断提高标准化工作者的素质和工作水平, 充分发挥企业在标准化方面的主体作用, 大力推动企业标准化工作, 促进标准的有效实施, 为化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化工分会的主要业务包括:宣传党和国家标准化方针政策;组织标准化知识培训;开展标准化工作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组织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开展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为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化工作提供帮助;指导和帮助制定企业标准;为新产品新技术的交流提供平台;组织评议标准化成果;提供化工标准化信息资源;编辑出版化工标准化书刊;向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反映化工标准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国际标准化技术与信息交流活动, 为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提供平台。
中国标准化协会 第4篇
水泥行业是嘉善县工业经济的一大支柱产业,产量在嘉兴市位列第二,为嘉善县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然而作为高耗能产业,该行业也是嘉善县落实节能减排的重点对象。嘉善县标准化协会针对辖区内多数水泥生产企业能源计量重要性认识不足、能源计量器具管理不规范等情况,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依靠技术优势,以能源计量为主渠道,多措并举推进全县节能减排工作。
根据《浙江省节能降耗实施方案》和“加快经济转型、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嘉善县标准化协会结合嘉善水泥企业的实际情况,起草了《水泥生产企业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要求》联盟标准,将水泥生产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运用和能源计量考核评价纳入到联盟标准中,针对不同规模的企业,对一级、二级、三级计量器具的配备,包括日常管理、维护、检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也对企业能源计量管理包括成立能源管理小组、建立专(兼)职能源计量管理员、完善内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开展计量水平确认等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在县有关部门的共同配合下,该项目推广实施的首月,全行业水泥单位产品电耗比项目实施前下降了2.9千瓦时/吨,全行业节电1059万千瓦时,节约电费741万元。嘉善县围绕“计量”展开节能降耗的作法,得到了国家质监局副局长蒲长城的亲笔批示:嘉善县发挥能源计量作用,推动节能,有很强的针对性。
2010年,嘉善标准化协会紧紧抓住契机,结合“行业节能降耗指导帮扶行动”,大力实施嘉兴市唯一一个省级能源计量重点项目——水泥行业能源计量管理省级重点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嘉善县标准化协会以联盟标准为主抓手,积极指导企业进行能源计量精细化管理,帮助企业配好、管好、用好能源计量器具。在原材料、生产工艺、计量器具配备及数据分析应用等环节为水泥企业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实现小细节节能、各环节控能,从而积极探索和推动能耗企业“管理节能”新模式,带动促进了整个传统块状产业的节能转型。项目取得的成绩得到了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浙江富阳召开的省块状行业能源计量应用管理推进工作现场会上,嘉善就推进块状行业能源计量应用管理作典型交流发言。
为进一步做好典型经验的推广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工业能源处王英军处长和省质监局计量处李丰庆调研员分别来嘉善进行了调研,在座谈会上,国家质检总局的王处长听取了关于嘉善县推进省级能源计量重点项目——水泥行业能源计量管理省级重点项目实施情况的具体汇报,充分肯定了嘉善能源计量工作,认为该项工作务实有效,能够获得企业和政府认可,具有长效作用。
此外,嘉兴市副市长蒋仁欢就嘉善县标准化协会“三步走”推广水泥行业能源计量管理节能新模式作出批示:“嘉善县这一做法值得在嘉兴市水泥及其它行业、企业推广。”
嘉善县充分发挥县标准化协会的作用,大力实施水泥行业能源计量管理项目,不断推动水泥行业从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不断加强能源计量在管理节能中的作用发挥,不断探索块状产业节能经验。探索水泥行业能源计量“管理节能”新模式,将是推动水泥行业转型升级的关键之举。(嘉善县科协 奚晓涵 邹志才 编辑:房晶)
中国蔬菜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5篇
第一条 根据《中国蔬菜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会费标准及缴费时间:
(一)个人会员会费。每年20元,每届会费100元。
(二)事业单位会费。事业单位团体会员、理事单位1000元/年,每届5000元。社会团体会员参照事业单位会员执行。
(三)企业单位会费。企业会员单位,3000元/年,每届1.5万元;企业理事单位,8000元/年,每届4万元。
(四)每年缴纳会费的时间为7月1日至8月31日。
(五)会费收缴按计算。
第三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会费收支情况。同时,在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资料、证书的开支;
(二)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办公和其他日常事务性开支;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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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会务开支;
(五)推动蔬菜行业发展及开展调查研究等事业开支;
(六)对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表彰奖励开支。
第六条 会员注册及会费缴纳办法。每届理事会成立后,三个月内完成会员注册和会费缴纳。会员一般按缴纳会费。缴纳会费后,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确认会员资格。
第七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第八条 会员缴纳会费后,由协会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九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农业部、民政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遇社会登记机关和财政部门对会费标准有新的要求需要调整时,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经农业部、民政部等有关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协会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其用途受会员代表大会,以及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管理、财务和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中国标准化协会 第6篇
第一条 等级称号和等级标准 棋协大师
1.中国象棋协会批准举办的全国象棋业余比赛个人前16名,团体前2名。
2.中国象棋协会批准的全国象棋少年比赛16岁组个人前8名;14岁组个人前6名。
3.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象棋个人赛前8名。地方大师
1.中国象棋协会批准举办的全国象棋业余比赛个人第17至36名,团体第3至6名。
2.中国象棋协会批准的全国象棋少年比赛16岁组个人第9至24名;14岁组个人第7至16名;12岁组前3名。
3.中国象棋协会批准的全国网络、通讯象棋比赛个人第1名。
4.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象棋个人赛第9至24名,团体赛前2名。
5.省、自治区、直辖市14岁以上青少年象棋个人赛前8名。
6.计划单列市象棋个人赛前8名。业余一级棋士
1.中国象棋协会批准举办的全国象棋业余比赛个人第37至72名,团体第7至12名。
2.中国象棋协会批准的全国象棋少年比赛16岁组个人第25至48名;14岁组第17至36名;12岁组第4至16名;10岁组前8名。
3.中国象棋协会批准的全国象棋儿童比赛10岁组前8名;8岁组前6名。
4.中国象棋协会批准的全国网络、通讯象棋比赛个人第2、3名。
5.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个人赛第25至48名,团体赛第3至6名;少年赛14岁以上组第9至24名;12岁组前8名;10岁组和8岁组前6名。
6.计划单列市个人赛第9至24名。
7.省辖市、地区、自治州象棋个人赛前8名。8.省辖市、地区、自治州象棋少儿赛各组冠军。业余二级棋士
1.中国象棋协会批准举办的全国象棋业余比赛个人第73至120名,团体第13至24名。
2.中国象棋协会批准的全国象棋少年比赛16岁组第49至84名;14岁组37至64名;12岁组第17名至48名;10岁组第9至24名。
3.中国象棋协会批准的全国象棋儿童比赛10岁组第9至24名;8岁组第7至16名;6岁以下组前6名。
4.中国象棋协会批准的全国网络、通讯象棋比赛个人第4至8名。
5.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象棋个人赛第49至108名,团体赛第7至12名;少年赛14岁以上组第25至60名;12岁组第9名至24名;10岁组和8岁组第7名至16名。
6.计划单列市个人赛第25至60名。
7.省辖市、地区、自治州象棋个人赛第9至24名。8.省辖市、地区、自治州象棋少儿赛第2至8名。9.区、县级象棋个人赛前6名。10.区、县级象棋少儿赛冠军。业余三级棋士
1.中国象棋协会批准的全国象棋少年比赛14岁组65名至128名;12岁组第49名至96名;10岁组第25至48名;8岁组第17至36名;6岁以下组7至16名。
2.中国象棋协会批准的全国象棋儿童比赛10岁组第25至48名;8岁组第17至36名;6岁以下组7至16名。
3.中国象棋协会批准的全国网络、通讯象棋比赛个人第9至16名。
4.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象棋个人赛第109至180名,团体赛第13至24名;少年赛14岁以上组第61至96名;12岁组第25名至60名;10岁组和8岁组第17名至32名。
5.计划单列市个人赛第61至108名。6.省辖市、地区、自治州象棋个人赛第25至48名。7.省辖市、地区、自治州象棋少儿赛第9至16名。8.区、县级象棋个人赛第7至16名。9.区、县级象棋少儿赛2至8名。业余四级棋士
1.中国象棋协会批准的全国象棋少年比赛12岁组第97名至156名;10岁组第49至96名;8岁组第37至84名;6岁以下组17至32名。
2.中国象棋协会批准的全国象棋儿童比赛10岁组第49至96名;8岁组第37至84名;6岁以下组17至32名。
3.省辖市、地区、自治州象棋少儿赛第17至32名。4.区、县级象棋个人赛第17至32名。5.区、县级象棋少儿赛9至16名。业余五级棋士
1.中国象棋协会批准的全国象棋儿童比赛10岁组第97至156名;8岁组第85至144名;6岁以下组33至48名。
2.省辖市、地区、自治州象棋少儿赛第33名至48名。3.区、县级象棋少儿赛第17至32名。业余六级棋士
1.中国象棋协会批准的全国象棋儿童比赛6岁以下组49名至72名。
2.省辖市、地区、自治州象棋少儿赛第49名至72名。3.区、县级象棋少儿赛第33至48名。第二条 评定技术等级称号的有关规定
一、本技术等级标准为中国象棋协会象棋业余棋手技术等级序列。其技术等级称号的申请,只能依据全国各级象棋管理部门和象棋协会批准举办的比赛名次。
二、凡达到等级标准中任何一项标准者,即可获得申请该项技术等级称号的资格。
三、棋协大师称号亦可通过中国象棋协会授权的特级大师鉴定而产生;地方棋协大师称号亦可通过中国象棋协会授权的大师鉴定而产生。
第三条 批准权限
一、棋协大师由中国象棋协会批准授予,同时也可批准授予地方大师至业余六级棋士。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行政部门和行业体协的批准权限为地方大师至业余六级棋士。
三、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权限为业余一级棋士至业余六级棋士。
四、区、县或相应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权限为业余二级棋士至业余六级棋士。
第四条
一、象棋业余棋手等级证书由中国象棋协会统一印制。
中国标准化协会 第7篇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中国高尔夫球协会青少年训练中心(以下简称“青训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促进我国高尔夫球运动的普及发展,为我国高尔夫球事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以下简称“中高协”)负责青训中心的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青训中心的任务目标是:科学管理,科学训练,抓好规范,夯实基础,全面发展,推动项目普及,扩大青少年高尔夫球人口。
第二章 申报、评定程序和条件
第四条 每年开展青训中心的申报、评估及认定工作,认定有效期为2年。
第五条 每两年对青训中心工作进行中期检查。第六条 高尔夫球俱乐部、高尔夫球练习场、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参加“青训中心”认定。
第七条 参与评定的单位须为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第八条 申请命名的条件为:
(一)规划、建设等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有必要的训练场馆、场地或设施器材;有保证青训中心正常运行的行政、财务、后勤、物业等管理制度和 工作机制。
(二)有进行专项训练所需的训练场馆或场地:具有15个以上合理长度的打位,具有推杆练习果岭。
(三)有进行体能训练的室内建筑,有专项力量和其他身体素质训练的设施器材:体能训练建筑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四)有医疗室,有运动创伤急救或常见创伤疾病治疗的设备;也可与当地医疗机构进行协作。
(五)有保证训练场馆场地以及设施器材等安全、正常运转的维护人员;有必要的生活保障和物业服务人员。
(六)有中高协认证的中级以上教练员2人以上。
(七)符合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规定的有关高尔夫球运动发展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认定条件90分及以上为优秀。凡达到评定标准优秀的单位,均可作为青训中心进行申报。
第三章 认定时间
第十条 各参评单位于每年的9月根据青训中心认定条件进行自评工作,于9月30日前完成自评,并将青训中心评定申报表一式三份报所属省(区、市)高尔夫球协会备案,于10月31日前报送中高协。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中高协负责组织统评工作,于当年年底前完成,并公布青训中心认定结果。
第四章 命名
第十二条 凡经统评达到青训中心认定条件优秀标准的单位,由中高协统一命名为青训中心。
第十三条 基地命名后,由中高协、青训中心所在单位签订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青训中心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已被命名青训中心的,到期后仍须按照本标准规定的申报程序和时间重新申报参加认定。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凡被命名青训中心的,可使用青训中心名称用于对外宣传,优先承办中高协主办的比赛和活动。
第十六条 青训中心每年免费向青少年开放的总时间不低于400小时。青少年应在中高协青少年注册系统上注册,凭注册信息享受免费服务。
第十七条 青训中心应签约2名及以上运动员,支持运动员的训练、比赛;签约运动员应在中高协青少年注册系统上注册。
第十八条 青训中心每年11月15日前须向中高协及省高协报送以下材料:
(一)本工作总结;
(二)下一工作计划;
(三)本免费开放情况;
(五)本参加的各类比赛成绩;
(六)本开展青少年普及活动情况。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九条 中高协每年将对青训中心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青训中心在所获命名的周期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给予一次警告;一周期内,累计受到两次警告者,取消青训中心命名。
(一)未按规定上报上述第十八条相关材料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三)不能够给予优秀运动员训练和参赛便利的;
(四)未履行青训中心义务,单位签约运动员少于2人的。
第七章 附 则
中国标准化协会 第8篇
中国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 (以下简称中标协化工分会) 成立于1989年, 多年来, 为推动企业标准化工作促进化工行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尤其是近几年,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标准化工作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企业标准化意识大大增强, 要求参与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企业越来越多。为进一步凝聚行业的标准化力量, 推动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 经中国标准化协会同意, 中标协化工分会拟进行换届。为做好换届工作, 现将征集会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征集范围
全国化工行业的各企业、各标准化技术机构、各质量检测机构、各科研院所, 各大专院校等, 都可以申请成为会员。
二、报名入会时间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 请认真填写《入会申请表》并于2009年6月底前报到中国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3号化信大厦A座309室
联 系 人:郑 甜、刘静波
电话:01064418946, 64261631
传真:01064268001
E-mail: zhengt@cncic.gov.cn, wavely@sohu.com
二00九年五月十日
中国标准化协会 第9篇
第一,研究能力与兼容性。根据萨尔斯堡(Salzburg)原则与建议,培养科学研究能力是博士生教育的基础,大学及研究机构的科研平台与导师的科研能力至关重要。具体来说,导师须有指导博士生的丰富经验,并对博士生的研究进行指导。此外,导师及所在院系有持续的项目或资金支持博士生专注于研究。
第二,国际化办学环境。博士生成长需要多元和国际化的办学环境。大学应组织高质量的国际化学术和交流活动,积极招收国际学生,精选合作院校开展联合培养项目或参与大学联盟等,并为博士生提供语言学习、跨文化交流、科研技巧提升等培训与服务。博士生导师应活跃于国际化科研活动,为博士生提供跨文化交流和科研的平台。
第三,合理的机构组织。大学应制定博士生教育的发展战略,拥有良好的管理结构与高素质的行政人员,为博士生教育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持。大学应根据战略发展,合理分配与管理博士生教学和科研资源,清除那些阻碍国际学生流动的障碍,如学位和学分认可、项目认证等;行政人员要接受充分的培训,能够处理博士生的教学管理、后勤等事务。
第四,流动性。流动性是博士生教育国际化的重要指征。学校应为博士生导师和博士生提供持续经费支持,资助国际会议、暑期学校和实习等活动。大学的员工也应有平台进行长期或短期的国际交流和培训,这有助于梳理国际化思维和创新工作思路。博士生必须拥有国际化学术经历,以了解科学前沿和学术动态。
此外,为帮助高校评估自身的博士生教育水平,EUA还发布了在线工具(Frindoctool)供大学开展自我测评。
中国标准化协会 第10篇
中国登山协会关于2010
全国山地徒步大会实施标准的指导意见
一、宗旨和概况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中国登山协会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决定组织举办全国山地徒步大会,吸引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掀起全民健身新热潮,发挥全民健身对提高全民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和谐社会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促进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概念
1.科学、文明、安全、环保
2.徒步活动是指较长距离的,除徒步手杖外不借助任何器械的健身行走活动。
3.山地徒步是指在有一定相对高差的山地区域内进行的徒步活动。
三、项目申请
1.中国登山协会采取申办的方式确定承办单位。
由活动所在地地方政府或相关机构在活动举办日90天前向中国
登山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开展活动的批复和活动实施方案。
2.承办单位的基本条件。
承办地有丰富的开展山地徒步活动的资源条件。
对群众性徒步活动有一定的认识,有一定参加徒步活动的人群。 当地政府高度重视,按当地大型活动管理办法同意承办。
能自筹解决活动所需经费,具备举办大型群体活动的能力,安全保障措施到位。
能履行活动责任书中所规定的条款,所有参与者均需投保,山地徒步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因个人身体原因或不按大会要求行动导致的伤亡事故由个人自己负责。
四、申办和审批的步骤
1.承办单位按大会实施方案和承办要求,写出正式的书面申请报告。
2.主办单位按照申请报告和方案提出审核意见。经主办单位研究同意后,与承办单位签署活动责任书。
3.2010年全国山地徒步大会由若干站(点)组成。经主办单位同意后,该承办地即成为其中一站(点)。
4.各站(点)使用规定的全国统一名称《2010年全国山地徒步大会暨XX(杯)地(站、点)山地徒步活动》。主办单位统一为中国登山
协会,承办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与承办地协商确定。活动名称和主办单位不得自行修改和增删内容。
5.对于违约的承办单位,主办单位有权终止该地活动。
五、项目设置要求
1.全国徒步大会每一站(点)活动,各种距离路线设置不少于两种(条,含两条),以便满足不同爱好者的需求。
根据距离的不同,分为以下四种距离。
5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的为短距离徒步;
10公里以上25公里以下的为中距离徒步;
25公里以上40公里以下的为长距离徒步;
40公里以上的为超长距离徒步。
最终路线设计难度标准,活动强度根据当地地貌情况由中国登山协会派出的技术人员确定而定。
2.活动组别设置
个人组和团队组(性别不作区分)。
每位参加人员出发前均需获得大会必备资料(如路线图等),并需佩带活动醒目标志。
大会不排名、不计时,以最终完成全程徒步路线为标准,重在参与。但需设置活动关门时间。25公里以上长距离的徒步应另在中途适当位置设置中间关门时间。
徒步出发时可根据人数及场地实际情况来安排集体出发或分组分批次出发,组别的设置应在报名时酌情确定并选出每组负责人,负责人主要负责活动开始前注意事项的下达、标志的分发、行进中组员情况监督以及遭遇突发情况与组织的联络工作等。
3.参加人员要求:徒步活动旨在号召全民徒步、全民健身,没有年龄、绝对体能的限制,允许残疾人参与,要求参与人员有较强的安全和环保意识。每一站(点)参与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000人,不超过5000人。若有特殊情况,承办单位应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中国登山协会派出的技术代表的意见进行调整。
4.25公里以上距离的要进行编队,每小队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负责安全。根据活动人数,建议设纵队、大队、中队和小队,30-50人设为小队,3-5个小队设一中队,依次类推。
5.活动时间安排:活动一般不超过两天。通常徒步的距离要求在一天完成为佳。超过一天的,不得在夜间连续进行。应安排合适的地点休息和住宿。
六、场地要求
1.活动起终点场地要求:
起终点须划分出接待区、活动区,各区域必须合理布局,保障通道畅通,保障活动所需面积,必须保障该区域无明显滚石、洪水、雷击等危险性因素。
2.接待区:为保障车辆停放、引导接待、人员出入、医疗、厕所等
内容而设置的区域。
设置一定比例的临时厕所;
设置医疗点并在醒目处设置明显的指示牌;
3.活动区:
为确保安全,出发点至2公里处路面要求相对开阔。山地徒步路线整体要求以双腿可行走(不需要拐杖、上肢攀爬等),无危险,硬化路面≤20%。
徒步活动长距离的可备一饮水点,提倡自备。超长徒步路线沿途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能量、医疗等)补给点。
整条徒步路线要避免陡坎、悬崖。
4.根据承办方地形分类的不同,可以分为城郊、乡村、山地、丛林、沙漠荒原、雪原冰川、峡谷、平原、山岭、长城、古道、草地、环湖、江河等多种类型。
七、装备要求
山地徒步鞋、徒步服装(长冲锋衣、裤,防风防雨外罩等)、40公升背包(内有瓶装水若干、简易食品、垃圾袋、防晒霜、急救药品等)、太阳帽、活动标识。
八、活动管理
1.活动及路线勘察由中国登山协会指派的专业人员进行。勘察工作必须在中国登山协会正式批复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徒步大会技术代表、安全监督员必须由中国登山协会指派的专业人员担任。活动组织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登山协会相应的活动标准执行。
3.根据路线勘察情况,确定活动人员的数目。
4.活动人员的报名工作应由当地政府及活动承办方协商并成立专门的机构进行。
5.志愿者:志愿者由活动举办地所在地方政府或景区管理机构提供,建议为活动举办地辖区内大专院校学生、中、小学教职员工,必须具备良好的语言沟通能力和志愿者服务意识。
中国标准化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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