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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守法公民教案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做守法公民教案(精选8篇)

做守法公民教案 第1篇

做守法小公民

——法制课教案

(一)教学目的:

1、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树立守法观念,了解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争做守法小公民。

教学重难点:

1、培养法律意识,懂得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提高学生对法律重要性的认识,懂得生活处处有法律,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教学准备:《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题片 教学过程:

一、导入

(一)案例讨论:

某中学学生王某,16岁,自迷上网络游戏后,经常迟到、旷课。后来,因上网缺钱,从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学生身上的20元零花钱,结果被法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行执行。

(二)师小结:法是人们的行为准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违反了法律都要依法追究(青少年违法也判刑)。

二、学法

(一)了解《宪法》:我国先后颁布四部宪法,1982年宪法为现行宪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政治、人身、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及依法纳税等义务,生活中处处有法。

3、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方针,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二)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

1、观看专题片。

2、我是小公民。

(三)你还知道哪些法律?

《刑法》、《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交通法》、《环境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三、用法

(一)案列评析一:张某、王某、宋某、史某、朱某系五名未成年人,通过在溜冰场溜冰认识,结为兄弟。后拜识了在外“混”的程某,五名被告人便在外租房,在程的“表示”下五人开始盗窃,后发展为掳掠。五人同吃同住,有钱同花,作案时一起出动,所得赃款均等分配。案发时,五人正策划购买枪械,并筹办为五人组合起个帮号,而每一次作案起首要作用的张某已经事实上成了五人中的“老大”。在不到半年时间内前后作案十几起,案值2万余元。

1、学生讨论:案例中的五个未成年犯法嫌疑人是如何走上犯法道路的,在哪一些方面应引起我们的警示? 教师小结:家庭教育、结交不良小伙子、租房脱离家庭监管、贪图享乐、拉帮结派

2、生活中还有哪些常见的违法行为?

故意伤害、抢劫、盗窃、纵火、吸、藏毒、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故意损毁公共设施......(二)小品表演:放学路上,两个大个子同学拦住李明的去路,向他索要钱财,还威胁他不能告诉老师和家长。如果你是李明,你会怎样面对遇到的问题?

1、学生讨论:怎样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教师小结:学会自我保护,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小结

1、学生小结本节课自己的收获。

2、教师总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同学们,让我们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从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做起,学法、用法,争做守法小公民。

做守法公民教案 第2篇

主题班会教案

活动时间:2016年4月18日 活动地点:

活动主题:健康上网,拒绝沉迷 活动人数49人 活动目的 :

1.通过这次主题活动,使同学们进一步认清了网络给他们带来的负面效应,也坚定了他们拒绝沉迷网络的决心。

2.珍惜在校的时光,正确利用网络,提高专业技能。

班会内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针对少数学生上网成瘾,影响学习,不利健康成长的实际情况,开展了“远离网吧,健康成长”主题班会活动。教育、帮助学生远离网吧,健康上网。在学校学生中形成了勤奋学习光荣,迷恋上网可耻的良好氛围。班会中,同学们畅所欲言,许多同学认为进网络有一定的益处,如通过玩网络游戏可以松弛神经,获得乐趣;通过上网可以查询资料,开拓视野等,但沉迷网络游戏对于我们学生来说,弊端更多。活动过程:

小品:(控制在10分钟左右){星期天晚找同学排练}

(一)小品主要内容:三位男同学因上网费的问题敲诈勒索女学生,女学生报警,警察批评教育,三男同学痛哭流涕写下保证书,要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坚决告别网络游戏。

(二)主持人:谢谢几位同学的精彩表演,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对他们表示感谢。下面就让我们来讨论几个问题。提问:(控制在15分钟左右)

(1)中学生上网成瘾的原因有哪一些?(请同学举手回答)

基本答案:青少年的自身意志薄弱,自控能力差。父母对孩子过分溺爱,放任自流。学习压力过大,学生课余生活缺少乐趣,社会教育内容贫乏,一些颓废、低俗的文化流行等。(2)如果有同学或朋友邀你去网吧,你会怎么办?

基本答案:我坚决不去,并劝说同学不要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3)面对网络的诱惑,我们该怎么办?

基本答案:定时限量,请人监督,定时检查;注意力转移,可以培养一些健康的兴趣爱好。目标成就激励法;座右铭法。

(三)主持人:大家都发表了对网络及健康上网的见解。确实,我们作为未成年人,应该铭记身边这些惨痛的教训,远离网络游戏,心动不如行动!让我们一起宣誓:健康上网,拒绝沉迷!班会讨论:(控制在10分钟左右)请同学们举身边的正面的例子来说明适当利用网络对我们的帮助,同时,举反面的例子来说明沉迷网络的危害性。从而,进一步提高同学们对沉迷网络的危害性的认识。

班会总结:(控制在10分钟左右)(另找一人)

有人曾作过这样一个比喻:网吧对青少年的危害决不亚于邪教,是腐蚀青少年的“电子毒品”。由于网络具有信息量大且新奇等特点,加之大量形形色色的网络游戏及色情影片反动等信息,甚至还有网吧经营者提供的免费食、住、行等优惠手段,使不少青少年沉迷于网吧。这种沉迷往往无法自拔,同毒品的成瘾性是很相似的。这种迷恋网吧对青少年群体至少存在以下几种显著的危害:

1、影响青少年性格的完善。长时间的上网使处在成长期的青少年处在于一种虚拟的世界中,将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相混淆。有人曾做过一项调查,发现那些沉迷于网吧的学生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表现为沉默寡言、孤僻,和同学不能正常沟通等等,这些性格特征除了极易引发不良后果外,更会使学生将来无法适应千变万化的社会。

2、影响青少年诚信品质的形成。大多数青少年上网的内容都是网络聊天,由于这种交流方式具有匿名性,因此学生在聊天时通常无所不说、无所顾忌,久而久之的后果便是做事为人的不负责任,缺乏诚信。

3、影响青少的情感世界。青少年处于情窦初开的年龄,向往与异性的交往,网络便为他们提供了这样的空间,但在网上“你、我、他”通常都是虚假的,这种虚无的情感只会导致青少年走向情感误区,无法自拔。

4、影响青少年的遵纪守法意识。由于青少年的自控能力较差,极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如果过多的受反动、暴力、色情的腐蚀,往往会走上犯罪的道路。我院曾有一名学生,因为上网在网吧与外人抢网友,便采取暴力极端的方式实施了持刀打架行为,结果呢?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害人害已。

(总结)同学们,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正确利用网络,它会给我们的生活和学习提供很多的帮助。如果沉迷网络,终究会被网络毁了我们的人生。我们要学会扬长避短去利用网络。切记,不能请把握自己的青春,拒绝沉迷网络。班会作业:(课后)

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现状和探索路径 第3篇

伴随着国家的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步入法治社会建设中。公民守法是作为社会主体从内心认识法律的一种体现,自觉遵守法律同样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一种认知。公民守法精神的形成与众多因素有关,例如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主体等等[1]。但是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我国公民目前对法律的认识还不够到位,在守法精神上还存在漏缺。公民的守法精神的建立对构建法治社会尤为重要,同时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实践意义。因此,寻找公民守法精神缺失的原因,对加强公民法律信仰、法律意识和大的品质有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的现状

1. 取得的成绩。

(1)立法制度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随着我国立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有更多的公民能参与到立法中,从而制定出的法律与实际情况更加符合,同时也能反映出较多民众的基本意愿,维护了民众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民众愿意自觉的遵守法律。(2)法律约束行为规范。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的约束职能逐渐提升,无论是对政府、市场还是对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都起到一定的行为规范约束,促进了市场的有序发展,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众信任度。(3)公众法律意识提高。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社会公众逐渐对法律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其法律意识和道德品质都在潜移默化的提升[2]。他们逐渐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同时对法律的认同度逐渐加深,遵守法律的自觉性越来越高。法律在社会的发展中充当着重要的作用,促进着人们的生活发展。

2. 公民守法存在的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国家设立法律主要是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平稳快速的发展,维持国家的正常运行。在我国,由于经济发展速度和社会发展的速度在不断地增加,相关的法律立法过程也逐渐加快,大量的社会行为需要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因此,越来越多的法律逐渐出现在日常生活中,但是国家对民众的普法力度远远跟不上法律的立法速度,导致我国公民对国家的法律了解得太少。同时,我国的公民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并且层次不齐的公民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同,部分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更谈不上守法精神[3]。社会公众对法律的遵守是建立在对法律内容的了解之上的,民众的守法精神也是依靠民众对法律的认识而存在的。因此,社会工作对法律的具体内容了解得不深刻或对法律知识掌握得不透彻,所谓的守法精神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无法落实到实际生活中。(2)法律监管不到位。在实际生活中,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广泛存在。部分地方政府机构为保护自方利益或政绩,经常会采取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手段进行管理社会和经济,部分执法人员更是利用手中的权力维护自身的利益,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有部分官员滥用法律自由裁量权,对公众的合法权益置之不顾,损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缺失,久而久之,公众对法律的信任也逐渐消失,公众的守法精神无从谈起。除此以外,部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知识了解过少,道德败坏,为了自我利益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制造冤假错案,造成司法机关的公共权威性降低,迫害到无辜公民,使法律出现不公平的现象,更使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正义性丧失。同时,我国公民受到传统的伦理思想影响,依然受到传统的封建主义思想君权至上的限制,造成我国民众不敢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公众守法精神的缺失。

二、培养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的路径探索

1. 坚持经济建设。

公民守法精神建设的基础就是经济,因此保证市场经济自由、公平、开放、竞争、法治的运行是关键。在市场经济的活动中,依靠自由、竞争、法治性实现市场活动的规范性不能只依靠品质的约束,也不能仅依靠国家的行政武力实现管制,而是需要创建公正、公平的法律规则来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依靠法治的力量实现市场经济规范化的运行。市场经济依靠法律的力量防止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的弊端,实际上也是社会公众利用法律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4]。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强,伴随着法律对经济活动的逐渐规范,工作对法律逐渐产生归属感和依赖感,长此以往就会使公民养成良好的守法精神。

2. 完善法治建设。

法治建设的完善是促使法律得到社会主体认可的基础,同时也是树立法律权威的主要途径。目前我国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因此产生了大量的违法行为损害的法律的权威性,直接影响了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的培养。因此在法治建设中,首先,要完善立法行为。制定法律者必须要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基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民主讨论的方式获得法律的合法性,使制定的法律具有公平性、合理性。只有公平合理的法律才能得到公众的认可,达到公众的愿望,得到公众的用户,只有这样社会公众才会自觉地遵守法律,形成守法意识。其次,要保证法律的良好执行。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行政的执法机关,必须做到执法必严,将法律的公正性、正义性和权威性能较好地反映出来,这样才能使公众从内心深处认同法律,遵守法律。因此,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改善和完善行政体制,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品质是保证法律良好地执行的关键。最后,加快普法教育立法工作。公民守法精神养成的前提条件是公民对法律的认识和信任[5]。目前我国公民整体素质发展受到限制,部分公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不够,这样不仅阻碍了公民守法精神的培养,同时也造成法律权威性的破坏。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方法,确定社会公众接受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设置相关培训机构实现社会公众的普法工作,将普法工作逐渐制度化和规范化。

3. 加强道德建设。

公民法律素养的内化就是公民的道德品质。首先,部分道德规范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道德建设与法律建设是密不可分的,同时,法律也是道德精神的一种体现。加强民众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民众的思想道德修养以方便民众接受和认同法律,同时,道德建设也是促进民众对法治观念跟新的一种途径。具有较好道德素质的民众,对法律的遵守也会有自我约束力。同时,执法人员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有利于提高执法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使法律的执行过程更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6]。

4. 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培养公民守法精神的基础。法律是规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手段,民众对法律价值的认同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守法意识的增强。我国随着司法体制的不断改革,普法教育的不断推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民的权利意识,但是社会公民还应该进一步提高自我的权利意识,能够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法律不仅赋予公民一定的权利,同时还需要公民尽到自己的义务。较强的法律意识不仅是指能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同样还指不做违法乱纪的事,侵犯他人的权利。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维护法律权威性的保障,公民的守法精神也需要依靠公民的法律意识作为坚强的后盾。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也在不断推进。但是由于种种现实原因和历史原因,我国公民在守法精神上还存在缺失的现象,国家的发展需要公民的守法精神。就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的现状进行简要探讨,并提出提高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的措施。

关键词:守法精神,法治,公民

参考文献

[1]崔东宝.我国公民守法精神现状和探索路径[D].石家庄:河北大学,2014.

[2]郭芙蓉.公民守法道德养成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3.

[3]李晓莉.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路径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3.

[4]李雷.依法治国进程中我国公民法律信仰问题研究[D].信阳:信阳师范学院,2013.

[5]张隽.论我国公民守法不足及解决途径[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13.

防治非典 做守法公民 第4篇

案例一:某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非典中严重不负责 任或者滥用职权者,给企业或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该如何处理?

两院5月14日公布、于5月15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 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 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68条的规 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 罪处罚。依此,主管人员将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一司法解释还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 、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 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3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二:某保健品生产企业在抗击非典的过程中,通过一报纸刊登保健品能预防非典的 广告,作虚假宣传是否触犯了刑法,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两院5月14日公布、于5月15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如下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 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 刑法第222条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处罚。据此,等待以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将 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三:某市一位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人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在代 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 如何处理?

依照刑法第409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4日联合公布的司法解释作出上述的规定。该规定 同样适用于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 。

我国刑法第409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 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进一步细化为4种情形: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 预防、控制措施后,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 、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 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 情、灾情加重的;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 疫情、灾情加重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案例四:北京一超市将国家限定价格出售的84消毒液,以高出数倍的价格销售,这种借 防治非典之机哄抬物价,能够受到法律制裁吗?

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 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还规定: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 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五:河北省某县几名村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 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 防、控制措施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两院的司法解释做出了如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 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 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根据这一规定, 触犯刑律者将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 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新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司法解释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 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 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338条的 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破坏环境保护罪可判处3年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六:浙江一企业将预防非典的口罩加入卫生纸,以次充好,并在市场销售,关于生 产销售防治非典假劣产品的行为,在新的司法解释中是如何规定的?

司法解释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 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 第140条、第141条、第142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 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 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生产、销 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处罚 将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还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 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 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 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 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七:一庸医利用所谓的“祖传秘方”为他人医治非典,并造成病人死亡。这种非法 行医致使传染病病人死亡,会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司法解释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 、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 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八:如果有人利用职权,挪用防治非典救灾优抚救济款物触犯刑律的最高可判几年 有期徒刑?

七年。司法解释规定,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 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273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 处罚。

我国刑法第273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 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271条、第384条、第272条 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而据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对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10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 产;挪用公款罪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 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 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九:一出租司机在一商场用假钞购买商品,后被卖主发现,便用刀子相威胁,造成 防治非典期间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这会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司法解释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 用公私财物等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 法第293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 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 重混乱的。

案例十:某市在防治非典期间发生一起聚众“打砸抢”的事件,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 类行为的处罚是规定的?

司法解释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 、死亡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 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 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 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 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案例十一:北京一网民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突发传染病疫情恐怖信息,触犯刑法,如何 定罪量刑?

司法解释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 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 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 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 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还规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 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5 条第2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刑法相关规定为,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造谣、诽谤或者其 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十二:一工地发现两民工为疑似病例,工头将其解雇并让其回家治病,单位和个人 是否可以将患非典型肺炎或疑似患非典型肺炎的农民工解雇、转移或遣送?

《关于切实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强调,要将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使用农 民工较多的企业作为防治和控制的重点,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关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要 求,将农民工纳入统一的防治工作中进行管理。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要立即隔离 并送医疗机构诊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患非典型肺炎或疑似患非典型肺炎的农民工解雇 、转移或遣送。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必须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和采取必要的防 护措施;不得集中遣散农民工,并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切实保护企业职工和农民工生命安全,坚 决防止非典型肺炎向农村地区扩散。

案例十三:一员工因家属患疑似非典被隔离三周,单位欲将本人按病假处理,那么疑似 非典型肺炎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是非典型肺炎病人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如何发放?

《关于切实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各类用人单位要做好有关人员 工资支付工作。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是非典型肺炎病人的, 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出勤照发。非典病人治疗期间的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案例十四:一餐厅职工发烧后,因老板怕传染其他人,便将其解雇,对疑似非典职工劳 动关系是否可以随意解除?

全国总工会曾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坚决制止用人单位以任何借口,单方面 解除非典患病职工和疑似非典职工的劳动关系。

通知说,一些地方的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出现了因怀疑发热职工患非典型肺炎而 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关系的现象,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影响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极 易导致疫情扩散,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组织把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作 为监督的重点,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法》《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切实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督促企业对非典患病职工和疑似非典职 工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疗和隔离措施,不得擅自转移或遣送。各地工会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 社会公布。

通知指出,各地工会要迅速组织对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非法解除非典患病职工和疑似非典 职工劳动关系问题进行认真排查,发现用人单位非法解除非典患病职工或疑似非典职工的劳 动关系,企业工会必须立即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报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工 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其所在地工会要加大排查和监督力度,发现类似问题或 接到职工举报,必须立即介入,会同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案例十五:某市将五月中旬举办的大型人才招聘会取消,非典期间是否可以举办大型招 聘活动和组织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

《关于切实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各级职业介绍机构暂停举办大 型招聘活动和组织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暂停大规模农村劳动力输出;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机 构暂停各类集中培训和考试活动;农村劳动力输出地要动员农村劳动者不要盲目外出务工,特 别要劝阻其不要向非典高发地区流动。积极采取措施,做好职业介绍、社保经办、职业培训 和技能鉴定、劳动争议处理和信访等窗口单位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严格按要求进行 消毒,保持工作场所和住所的良好通风。

案例十六:一非典患者在住院期间没有在原定点医院治疗,能否享受医疗保险?

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做好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非典患者 的医疗保险服务和费用结算工作。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要及时与定点医 疗机构和病人进行结算。要开设专门窗口,方便参保非典患者在外地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等 就医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结算并保证及时支付。

案例十七:患非典后,住院抢救、用药治疗均超出了原医保规定,这部分医疗费参加基 本医保人员,劳动保障部是否有新规定?

劳动保障部4月21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出通知强调,各地 对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非典型肺炎患者及疑似非典型肺炎患者在住院审查、医院选择等 方面可适当放宽条件,保证应住院的参保人员能及时住院治疗。抢救治疗期间所需药品及诊 疗项目的使用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适当放宽范围。对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可以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发生疫情的统筹地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保证参保人员得到及时治疗。同时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为参保职工和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便捷、高效 、周到的服务,及时与医院进行结算,保证按时支付医疗费用。密切观察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的变化,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案例十八:某宾馆自4月下旬被征用做为医护人员的轮休场所,请问行政征用与租用、 征购有什么区别?

行政征用不同于租用:租用是一种民事行为,需要出租人同意,双方意思表示应当一致 ;而行政征用则是一种单方行政行为,不以相对人同意为要件。

我做守法小公民 第5篇

小时侯,爸爸妈妈就告诉我,要做一个讲文明、懂礼貌、遵守社会公德的小公民,长大后才能成为一个好公民。我是新世纪的好少年,首先要做到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在家里,我爱自己的父母、长辈,知道他们工作的辛苦,便经常帮他们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自己洗袜子、收拾房间、倒垃圾、每当妈妈腰痛时,我就帮她捶捶背,爸爸下班时,我就帮他拿拖鞋。我还知道有了好吃的,应该先给爷爷奶奶吃,在我们这个文明的家庭里,大人总夸我是最棒的。

在学校里,我爱老师、爱同学、爱护班级的公共物,遵守公共秩序,帮助一些有困难的同学,积极参加班里的一些劳动。

在社区里,我从不乱仍垃圾,不随地吐痰,我想,光我这样做还不行,我还要全小区的人都这样做。当我发现小区里有乱仍垃圾现象的时候,我便做了一个“爱清洁”的小木牌插在了小区里,叔叔阿姨都夸我做的好。休息日,我还带领小区里的同学一起收拾小区里的卫生,种上小花、小草,今年,我住的小区被评为文明小区。

在社会上,我讲文明、懂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汽车上,我会主动给老奶奶让座,在公园里,我会爱护花草树木,爱护环境设施,在马路上,我从不随地吐痰,我还会帮盲人过马路,休息日,我还跟着姐姐做一些环保的小事情,今年暑假,我们捡了许多费电池、一拉罐、小瓶盖,卖了不少钱,这些钱我们都送给了灾区小朋友,对了,我还为灾区小朋友捐衣服了呢。妈妈说,我从小有一颗美好的心灵,长大一定会对社会有用。

做文明守法公民计划 第6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通过“六五”普法规划的实施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干部群众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意识,自觉遵守文明行为规范,以极大的热情投身到毕节市新一轮改革发展的实践中去,为建设美好家园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做文明守法公民、建设美好家园” 主题法制宣传活动,一是在全校普遍开展“六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守法意识,遵照法律法规合理表达自己的诉求,共同维护改革发展的大好局面。二是结合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进一步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文明礼仪素养,自觉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做试验区人,为试验区添光彩。三是通过开展“做文明守法公民、建设美好家园”主题法制宣传活动,激发广大公民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热情,为推动毕节市新一轮改革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各班要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掀起“六五”普法活动的热潮。深入推进全民学法活动,并结合文明创建,推进公民文明礼仪教育。

(二)学习教育阶段

1、学校要结合法律知识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广泛开展“六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每周举办一次主题班会,设咨询宣传点1个,出法制专栏3期,上法制教育课1次,开展“小手牵大手”活动,积极创建文明学校,开展文明师生评选活动。

2、请法制校长作演讲报告,学生结合自身实际写学习心得体会或者作文。作不力的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强力推动此项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对主题法制宣传活动工作高度重视、措施有力、效果明显的班级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予以批评。

白布小学

做守法公民教案 第7篇

早上好!今天我讲话的题目是遵纪守法,做守法公民。

同学们,你们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正值花季,你们虽然掌握了一定的生活常识,有了一定的独立意识,普遍希望得到社会的支持、理解、尊重和赞扬,以体现自己在社会中的价值。但年龄特点决定了同学们的幼稚、不成熟,可能会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甚至因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有些现象,以前在我们学校也曾经发生过,比如:有的同学在我们学校上学的时候,不遵守纪律,不听老师的教育,小到拿别人一支笔、一个文具,大到偷钱、偷自行车、勒索他人钱物等等,还有的同学爱打架斗殴,总之在他们小小的年纪,就已经有了许多劣迹。当他们走出我们的校园,或早或晚,几乎都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还有的犯罪情节更加严重被被判了刑。他们最后走上这一步,并不是一步走成的,其实他们就是在你们这个阶段、你们这个年龄开始一步一步不听教育,渐渐变坏的。20世纪以来,青少年犯罪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立案的比例一直较高,约为65%,处于居高不下的局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14-18岁的青少年发案率上升较快,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并以侵犯财产型犯罪居多,团伙作案数量剧增。因此,这的确应该引起我们全校师生的高度重视。

法律的完善是一个国家文明的标志,是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保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完善,法制越来越重要地成为一个人成长所必须掌握的武器,你们今后要立足社会,谋求发展,法律意识是必不可少的。

正如大哲学家苏格拉底所说的“守法精神比法律本身重要得多”。我们今天的中学生是明天国家各项事业的接班人,将要承担依法建设国家、依法管理国家、依法发展国家的神圣使命。什么时候,我们国家不仅经济实力足够强大了,而且“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也真正成为一种被全社会广泛认同、自觉追求的公共时尚时,中华民族的实力才能软硬兼备,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我也相信对于以振兴中华民族为己任而不懈努力的炎黄子孙来说,那一天肯定会到来,那一天一定会到来!谢谢大家!

>>《遵纪守法,做守法公民 国旗下讲话》

论法治视野下公民之守法意识 第8篇

一、公民守法意识的内涵

守法意识是指公民严格按照现行法律(包括法院作出的效裁判)之要求约束、选择自己的行为以及要求、评价他人行为的一种内在观念与信念。换言之,守法意识能够指引全体公民遵守一个整体上正义的社会建构起来的来之不易的法律秩序,此种遵守能同时促进国家政治秩序的稳固及现行法律的有效实施。公民对待现行法律之态度不仅关系到现行法律是否能有效实效而且更关系到在现行法律制度支撑之下的社会秩序与国家政权的稳定。公民信仰并严守法律事实上表明他们对一个国家政治秩序的认同与尊重,而他们蔑视并违反法律则体现出对国家政治秩序之冷漠和对立。所以,守法意识必然是公民法治意识之核心内容。卢梭就声称:“所有法律中的第一条就是要尊重法律”。[1]

守法意识作为指引公民进行行为评价和行为选择之之内在标准,并非是我们日常理解的是一个中性概念,它带有极强的伦理道德性。公民具备守法意识,一方面,意指他们在行为层面能严格按照法律之规定作为或者不作为;另一方面,他们在心理层面还应当有严格按照法律之规定作或者不作为的道德压力。当他们自己可能不守法或者已经不守法时,内心里会生发出强烈的愧疚感、自责感,而他们发现别人可能不守法抑或已经不守法时,内心里则会生发出强烈的愤慨、谴责。如此,我们就很容易区别关于公民守法之制度要求和关于公民守法的意识,守法的制度要求一般只是要求公民的外在行为符合现行法律要求即可,而后者则基于包含着行为服从法律要求时的内心信念和行为违背法律时的内心压力而要求作出行为选择时始终要观照公民的内在动机。于是,守法意识不啻就上升为一种守法的道德要求。[2]此种守法道德之形成,根源于公民内心对守法之正当性的确信,根据这种确信,公民不需要处于任何外部物理性强制的情况下,就可以在面临守法与否的权衡时不仅在自己内心产生,而且会从外部环境中感受到一种极大的道德压力,这种压力足以促使他们选择遵守法律。守法意识既体现为公民个体关于守法正当性之内心认同,又体现为全体公民对守法正当性之道德共识,其一方面,包含公民个体对自己、对他人行为的要求,又包括社会整体(公民共同体)对单一社会成员的要求,既体现为独立的个人内心信念,又表现为系统的社会道德氛围。总之,守法意识可以在公民面临是否遵守法律的内心矛盾时,能够同时体验到来自他们内心以及外部环境(由他人内心确信的集合而成)的道德要求。

二、公民守法意识的作用:几位思想家的阐述

守法意识作为指引公民遵守法律的内心信念,公民是否具备这种信念关系到一个国家全体公民能否普遍遵守法律,国家、社会能否实现法治,因为公民普遍遵守法律是现行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所以人类历史上许多伟大的思想家都十分重视公民守法的必要性并强调公民守法意识的培育。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一是公民遵守法律、具备守法意识可以维护正义。伟大的古希腊思想家苏格拉底在其与智者希皮阿斯的谈话中提出“守法就是正义”的观点。他认为“城邦的律法”乃“公民们一致制定的协议,规定他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而遵守城邦律法即遵守这些协议就是行正义。他列举卢库格斯这位出生于公元前8世纪的古斯巴达立法者为例,论证引导在一个城邦公民具备守法精神(或守法意识)的重要性。并且,他还阐述了遵守法律对于整个城邦、领导人和公民个人的重要性。他声称:对于一个城邦来说,公民守法能让这个城邦在和平时最幸福、在战争时最强大,因此,每个城邦都应教导公民在笃守法律这件事情上面同心协力;对于城邦领导者来说,能否引导人民遵守法律是衡量他们是否是合格领导者的重要标准;就公民个人来说,遵守法律可以博得城邦、城邦全体公民、亲朋好友、同盟者有时甚至是敌人的信任而最大限度了获取利益。[3]苏格拉底不仅用严密的理论更是用宝贵的生命向后世的人们昭示了遵守法律的伦理价值及重要意义。西塞罗也曾主张,法是正义的体现,公民应该服从它。[4]

二是公民遵守法律、具备守法意识可以保护贤人。伊壁鸠鲁提出,法律是为保护贤者而颁布,是贤者防范、抵御“愚者”的重要工具,只有遵守法律才能使“贤者”免遭厄运。而且,遵守法律还可让公民摆脱恐惧而得到灵魂的安宁与生活的快乐。[5]阿奎那在强调国家全体公民(包括君主)服从法律的同时,指出,好人在意志上与法律相一致,而坏人则相反,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好人不受法律支配,只有坏人才受它支配。”[6]

三是公民遵守法律、具备守法意识可以使人类摆脱野蛮。柏拉图曾言道,“服从法律,这也是服从诸神。”[7]如果城邦公民普遍不服从法律,人类的生活将像野蛮兽类,不是陷入极端自由便是忍受专制。

四是公民遵守法律、具备守法意识能促进国家的法治。亚里士多德极富远见卓识地将公民普遍遵守法律与法治实现联系起来。他论道,法律的成效在于民众的普遍服从,必须确保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来不断培养城邦全体公民的守法习性,不然,法律的威信就会消弱。并且,他运用“普遍服从法律”和“良好的法律”两重意义来定义法治,更加明确指出守法不仅对于法律本身的效力甚至对于整个邦国的法治也是举足轻重的。“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8]

由此可知,早在法治思想发端初期,公民的守法行为与守法意识就得到思想家们的极端重视和系统阐述,他们运用理性的文字赞扬的公民守法意识,正是促使人类走向法治的主要观念支撑。任何法律能有成效,任何社会能脱野蛮,任何国家与社会得以法治都必须依赖全体公民较高的守法意识,都必须依赖全体公民的一致的守法行为。

三、公民守法的基本要求

在阐述公民守法意识的思想渊源和重要作用之后,我们必须,对守法的基本要求进行界定,强调公民遵守法律,并非是一种消极的要求,而是为了不断推动法治在全体公民内心形成一种观念认同,既在行为上守法,又在内心里尊法。因此,公民守法应该是在以下层面而言的:第一,守法的主体必须是全体公民,尽管公民在社会关系中分别扮演着不同的社会角色,或是官员,或是知识分子,或是商业人士,或是社会名流,或是普通民众。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身份:普通社会公民,他们都必须平等而无例外地遵守国家法律。因为,只有全体公民都具备法治意识,法治国家才能建成;第二,守法的对象———“法”应是在广义上而言的,既包括专门立法机关和被授权立法的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又包括司法机关生效的法律裁判。以及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诚信想到达成的契约都应该在守法之列;第三,守法内容包含依法行使权利与依法履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义务既是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又是法学理论的核心范畴,所以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本来就应该是公民法治意识的主要内容。从守法内容的范围,我们知道公民只要遵法律而行,他们就是在依法行使了权利、履行了义务,也即,只有公民依法行使了权利、履行了义务,方能表明他们遵守了法律。因此,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可以说是包括在守法意识中的。而且守法意识不仅意指公民自身应该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之想法,还要求公民必须监督他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四,公民在守法意识指引之下的守法必须是自觉主动守法。守法的状态从程度上可以划分为被迫强制守法、消极被动守法和自觉主动守法三个层次。被迫强制守法是守法的最低状态。处于这种守法状态的公民之所以守法是因为震慑于法律的制裁,如果法律强力不及,或强力取消的情况下就可能不再服从法律甚至可能违反法律,法律投机主义者、法律机会主义者一般都处于这种守法状态;消极被动守法是系守法的一种较高状态,在此种状态下,公民在行为上能遵守法律,不违反法律,但他们缺乏利用法律来约束、保护自己和评价、要求他人的积极性。他们一方面表现为不违法,然而,另一方面也不主动参与法律的实施,在行为、态度及情感方面对法律比较淡漠;自觉主动守法乃守法的最高状态,意指公民不仅在行为上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且在内心里认同并确信这样行为的正当性。即公民不只外部行为合乎法律要求,而且内心里动机良善。这也是公民在具备守法意识以后,在守法意识指引之下的一种守法状态,具体体现为:严格服从法律的规定,自觉参与法律的实施,致力推动法律的良善,积极促进法律的治理。

四、公民守法意识的例外:公民不服从与非暴力反抗

守法意识指引下的公民守法行为是旨在推动国家法治运行,让公民享受法治之益,因此,一旦没有“良法善治”的前提及背景,无疑会产生例外。西方著名的“公民不服从”或“非暴力反抗”理论,就是公民守法要求和守法意识的例外。早在阿奎那的著作中就提及了“公民不服从”问题,他曾论道法律可能存在不正义的情况有两种,而“不公道的法律不能称之为法律”,这种法律不应该被服从,也不让人在良心上感到服从。[9]后来,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卢梭、洛克、潘恩、杰斐逊等许多古典自然法学派思想家都基于不同的理由声称公民有不服从或者反抗政府和法律的权利,只要政府和法律是非正义。新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拉兹也提出了主张公民不服从的观点。[10]

在“公民不服从”理论中最值得我们关注的应该是约翰·罗尔斯和罗纳德·德沃金两位学者的观点。罗尔斯坚称特定情境下公民有不服从法律的正当性,但他对这问题保持了审慎的态度而显得相对保守。在阐述“非暴力反抗”之前他首先表明,出于支持正义宪法,及其中多数裁决这一主要规则的必要,只要法律与政策不超过某种不正义的必要限度就应该服从它们,或至少不应该非法手段反对它们。他的“非暴力反抗”理论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非暴力反抗的背景。罗尔斯从公民政治法律立场、社会性质、国家政体等方面,给非暴力反抗限定了一些背景:适用于一个接近正义的社会,产生于多少是民主的国家,针对那些承认并接受宪法合法性的公民。

二是非暴力反抗之定义。罗尔斯主张非暴力反抗是“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对抗法律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发生一种改变。”同时,他还详细强调了这一定义中包含的四个要素:(1)非暴力反抗行为针对的不一定是正遭到抗议的法律本身,公民也可通过不服从其它法律来表明对正遭到抗议法律不正义的抗议;(2)非暴力反抗行为本身是违反法律的一种行为;(3)非暴力反抗应该是一种政治行为,它诉诸的是构成政治秩序基础的大家之正义感,而不是个体的道德原则、宗教理论;(4)非暴力反抗是一种公开而和平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在忠诚于法律的范围内,公开而不隐藏地表明对法律之不服从。非暴力反抗行为因为反抗者对法律之忠诚和反抗行为在政治上之认真、真诚而与一些有损法律秩序的破坏、好斗及武力抵抗行为相区别。

三是非暴力反抗行为之依据。罗尔斯在他的正义理论的基础上就特定社会内部(排除国际法)的非暴力反抗加设三个条件:第一,被反抗的对象存在各种错误之性质。一般指该对象严重侵犯了他关于正义的第一个原则(平等自由原则)以及公然背离了第二个原则之第二个部分(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这一条件划定了非暴力反抗之恰当对象,可以称其为非暴力反抗的对象条件;第二,非暴力反抗的对象条件确立后,公民业已真诚地、却无效地对政治多数进行正常呼吁过了,也就是说正常的法律纠正手段由于政治多数表现出来的不可被感动及冷漠中被证明是无效的(而不是合法手段在程序上已经全部使用完了)。如若出现了肆无忌惮的不正义之对象,就不需要求再运用正常的政治程序来反抗它,因为这时就是直接进行非暴力反抗都显得太过温和。这一条件要求针对非暴力反抗要求有一个先寻求政治和法律程序的前置条件,我们可以作为非暴力反抗之程序条件;第三,非暴力反抗的主体条件,其是在公民资格方面对非暴力反抗的一个要求,他认为,同时参与非暴力反抗的公民不应该超过一定范围,而损坏对法律和宪法的尊重并且可能让所有人遭受不幸后果。如果为数众多的公民同时运用非暴力反抗方式,严重无序可能就会发生,宪法效率也可能被破坏。

四是非暴力反抗的作用。他高度赞扬了在一个接近正义的社会中非暴力反抗之重要作用。罗尔斯论道:1.非暴力反抗能够稳定宪法制度;2.非暴力反抗可以通过杜绝和纠正不正义来维持并加强正义制度,促成和保持自由、平等的人们之间的自愿合作。他认为,非暴力反抗需要诉诸社会大多数成员之正义感,而反抗行为必定凸显并凝聚社会的一种共同的正义感;3.非暴力反抗能够表明一个社会中正义感发挥作用之程度。因为“只有在某种在相当高的程度上由正义感控制的社会中,正当的非暴力反抗通常才是一种合理有效的抗议形式。”

五是非暴力反抗正当性之决定者。他指出,在宣布于什么时候、什么环境下非暴力反抗应被判定为正当的这一问题上,在平等人之间不需要任何的最高仲裁者,自律而负责的每个人都应该通过诉诸一些构成宪法基础和指导解释宪法之政治原则作出自己的决定。因此,“所有人都是决定者,即所有能够审慎考虑的人都是决定者。”[11]

德沃金就“公民不服从”问题与罗尔斯保守的观点不同,他毫不含糊地声称“如果法律本身的有效性是令人质疑的”,公民就可以依据他自己的判断而不遵从法律要求和不遵从法院根据此法律做出的判决。可以说,他是“公民不服从”理论上立场激进而走得较远的学者。他以“抵制美国征兵法者”为例进行论述的“公民不服从”理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民不服从有其特殊性。“公民不服从”虽然也是对现行法律的违反,但与其它违法行为的动机显然不同,它是“出于良心”的违法行为,此乃应该得到宽容的主要原因。

第二,公民不服从的条件。德沃金认为,出于良心而不遵从法律是因为法律本身之有效性是令人质疑的。不服从法律的公民并不是在主张一种不遵守法律之特权,只是这些公民对法律的看法和官员们、法官们不同而已,同时,“双方都可能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来支持各自的立场”。并且,在出于良心而不遵从法律的行为中,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联系很明显,而宪法本身就让传统的政治道德与法律相关,任何法规损害政治道德都可能违宪而导致其有效性存在争议。加之,“当法律的含义不确定时,亦即当律师们对于法院应当作出什么样的判决可能提出合理的不同意见时,经常的原因是不同的法律原则和政策互相抵触了,而且如何才能最好地调解这些冲突的原则和政策是不清楚的。”

第三,公民不服从之意义。他把公民不服从而引起的社会各方的讨论视为一种检验社会成员对法律、法院判决反应之实验。在法律有效性不确定时,宽容并鼓励不同团体去表达他们自己的理解(出于良心而不服从)贡献了检验相关假设的一种手段。这些假设包括:具体的法律规则是否会引起某些不合意的后果以及这些后果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一个具体的决定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能会侵犯该社会极其尊重的正义和公平对待原则等。与此同时,他还指出,公民不服从是一种通过道德理由来改进法律的重要渠道,若是被堵死,随时间推移,法律的正义性和公民自由都可能受损。因此,公民不服从可以发展并检验法律。但他最为看重的还出于良知而违反法律对于促进法治的作用。

第四,对出于良心不服从者之保护。德沃金认为,“政府对根据一项法律是无效的合理判断来行为的那些人负有特殊的责任。当与其他政策相一致的时候,政府应当尽可能为这些人提供便利。”法院(它们应该宣布不服从者无罪,因为由于不服从效力值得怀疑的法律而受罚是不公平的)、国会(可以审查讨论中的法律,以弄清可以给予这些持不同政见者多么大的宽容余地)及公诉人(其可以消除或推迟司法管辖)都应该对保护不服从者负起责任。[12]

通过对非暴力反抗(或公民不服从)理论的深入剖析,我们认为,这种对守法的例外,并不是对公民守法意识的消解,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公民之守法意识特别是为了加强守法意识对法治建设的促进作用。因为公民不服从实质是在忠诚于国家宪法制度及整个社会法律体系之基础上,甘冒被法律制裁之风险去抵制和改变不正义的法律。对法治建设必需的正义法律之追求、维护和对及对与法治建设不相容的非正义法律之抵制、纠正,必定能培养公民强烈的法感情,而且本身就表明了公民所具有的法感情,这也正是公法守法意识必须具备的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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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89.

[3][古希腊]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M].吴永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64-166.

[4][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M].沈叔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223-225.

[5]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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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8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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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守法公民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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