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犯罪调查与分析
在校学生犯罪调查与分析(精选8篇)
在校学生犯罪调查与分析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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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犯罪调查与分析
赖兴平廖炯龙
一个人的校园时光正处于人生成长的黄金时段,是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但是,在校学生社会阅历简单,处事没经验,防范能力差,极易受到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稍不留意就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我院2006年以来办理了11宗15人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在校学生是祖国的未来,违法犯罪问题不容忽视。笔者结合这些案件分析我县在校学生犯罪的特点、原因以及对检察机关如何遏制及预防在校学生犯罪作进一步探讨。
一、在校学生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多为初中生。我院办理的11件15人在校学生案件中,初中生就有14人,占案件总数的95%。初中时期是青少年叛逆心理最强的一个时期,对家长、学校老师的教导往往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但对于同龄人或者比自己稍大的“哥们”的话却言听计从,极易受一些不务正业的社会青年的鼓动而走上犯罪道路。如胡某鹏和陈某洋抢劫案,两人是某镇初中在读学生,在外结交社会无业青年,后被他人唆使采用语言恐吓、砍刀威胁、搜身等手段抢劫本校学生。
二是作案形式多以团伙为主。由于学生能力所限,个人往往难以实施犯罪,于是他们转向社会寻找“兄弟伙”、“铁哥们”,进而形成团伙犯罪。这些团伙成员有的来自同校,有的来自同村、镇,有的是朋友的朋友,有的属于校
内外勾结。如甘想某、甘柳某、魏志某盗窃案,三人都是在校学生,因沉迷网络游戏而无心向学,向家里要钱不遂,于是共谋盗窃他人财物,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三是农村学生犯罪情况出现增多趋势。在农村,父母为生计而忙于奔波,无暇照顾子女生活和平时的活动情况特别多,我院办理的案件中来自农村地区、困难家庭的学生就有8件9人。如钟某文抢劫一案,其面对同学间生活水平的强烈反差,心理上很受刺激,伙同他人去到初一年级学生宿舍,对六间宿舍的十多名学生实施抢劫,抢得现金70多元以及收音机、风衣、手电筒等物品。
四是对犯罪行为认识不足。在校学生犯罪动机一般比较单纯,大部分是由于不学法、不懂法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例如在盗窃、抢劫过程中被人教唆帮人“看风”,认为自己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不够成犯罪。在强奸未成年犯罪案件中,误以为对方同意就不构成犯罪,如我院办理的曾某文强奸案,由于对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认为经幼女同意发生性关系不为犯罪,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后悔已晚。
五是经教育大部分都能投案自首。由于在校学生犯罪突发性、无明确动机犯罪占大多数,很多是一念之差而铸成大错的。案发后,更多的是找家长商量如何解决,家长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后,大都会劝导孩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我院办理的11件案件中,8件10人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或者在未采取强制措施前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二、在校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作为在校学生生理和心理未发育健全,不具有适应环境变化的复杂生理机制,缺乏抑制外界不良影响的能力,而且逆反心理强,喜欢争强好胜,很容易在盲目模仿或偏激冲动中走向犯罪的泥潭,这些是在校学生犯罪的内因,然而从我院办理的案件来看,外在因素对在校学生犯罪的影响更值得我们关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面:
一是社会的不良诱因。首先是享乐主义的滋生。很多在校学生把穿名牌服装,买高档商品(如手机等)看成一种时髦,享乐欲望的膨胀促使自控能力欠缺的青少年追求畸形消费,特别是一些家庭条件比较差的学生面对同学间生活水平的强烈反差,心理上很受刺激,一旦自我调适不当,就不惜采取违法犯罪的行为来满足物质欲望。其次是“黄赌毒”的入侵。当前许多学生为考试而拼搏,生活单调枯燥,厌学情绪骤增,而社会上的“黄、赌、毒”乘虚而入,一些在校学生为了追求一时刺激,盲目地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中的犯罪手段和情节。再次是网吧、游戏厅的无序管理。各种迎合青少年好奇娱乐心理的游戏厅、网吧比比皆是,很多在校学生沉迷于网络聊天、网络游戏,无心上学,而由于对上网费以及部分游戏开支的需要,学生往往通过违法手段获得金钱,以至触犯刑律。
二是家庭的不良影响。一些家长对孩子过分溺纵,当孩子犯了小错误的时候,不但不指责其改正,反而宠爱袒护,使孩子养成了自我为中心的思维模式,知错不改,一错再错,最后酿成大祸才后悔莫及。加上现在有些父母,整天忙于工作或生意,无暇顾及孩子,对其在学校的学习、思想、生活等情况疏于了解和掌握,对于孩子在青春期生理和心理上的困扰没有给予及时疏导。特别是农村的“留守孩”,父母外出打工,他们有困难、困惑不知向谁倾诉,身边无人提醒约束、正确引导,久而久之形成了自暴自弃不良性格,往往是“糊里糊涂”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是学校教育的失误。一是教育偏位。我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农村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较大比重,多数农村中学生在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部分初中辍学)后回家务农,而学校缺乏职业技能教育,回乡就业的学生一般都缺少一技之长,智力劳动的价值又体现不出来,难有作为,导致毕业回村后容易无所事事,而滑向歧途。二是管理不力。学校对一些学生的喝酒、抽烟、赌博、报复等行为校方没有给予及时制止等,对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不够也未能入心、入脑,一旦有偶然性因素诱发,极容易导致违法犯罪。如我院办理的张某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与同学因一个乒乓球引起打架,双方相互殴打推拉,致使张某威倒地,造成胃内容物返流气管、支气管,导致气管、支气管管腔填塞、机械性窒息死亡。
三、遏制和预防在校生犯罪的对策建议
近年来,我院在办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做了许多积极的探索,特别是对在校学生犯罪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尝试,并初步取得了成效。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要做好四个“着力”:
一是着力办理好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在校学生罪犯是一个尤其脆弱和敏感的特殊群体,这一群体中的绝大多数会回归社会,逐渐成长为社会中正常的一员,一旦办案方法失当则很有可能导致不良效果。因此在办案过程中,要针对在校学生生理及心理特点,注意寓教于捕、寓教于诉,将挽救方针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及时准确的办理在校学生案件,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保护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由于在校学生身心不成熟、不稳定,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没有正确、全面的认识,其
犯罪较成年人具有特殊性。若简单地对其判处刑罚,一方面影响其学业,另一方面可能使其在监管场所被交叉感染,形成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因此,对一些主观恶性小、社会影响小、性质轻微的在校学生案件采取适度从轻处理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近年来,我院积极探索刑事和解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通过对在校学生犯罪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其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情况,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以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确需提起公诉的,根据情况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见。
二是着力建立帮教体系。司法机关不仅要建立帮教体系,而且要多方位、多层面地开展社会帮教工作,一是以“帮”为突破口。凡属在学的缓刑犯,要坚持与所在学校联系、磋商,请教育局出面协调,做好方方面面的工作,争取让其复学。二是以“教”为本。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对缓刑犯进行跟踪帮教,及时建立以公安、检察、学校班主任、监护人为成员的帮教小组,建立帮教联系制度和帮教网络,定期让他们向小组汇报思想工作状况,促进其思想转变。即使投入少管所服刑后,帮教工作仍继续向劳改场所延伸,通过联合监狱管教干部与他们召开座谈会,送去家乡人民的关爱,鼓励他们努力学习,认真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三是着力构建预防网络。要加强对开展校园治安调研工作,分析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薄弱环节, 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在校学生犯罪及侵害中小学生权益案件的治理和预防建议,在全社会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减少社会环境中不良因素对少年的毒害。一是要协同公安、文化、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清理各种毒害青少年的文化市场(特别是校园周边违规设立的舞厅、录像厅、电子游艺室等娱乐场所),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二是要协同公安、法院严厉打击教唆、胁迫、引诱青少年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屡教不改、扰乱、破坏校园教学环境、危害学生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人员加大惩处力度,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送工读学校,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责的从严从快批捕、起诉。
四是着力搞好法制宣传。法制宣传不仅包括在校学生,更主要的应该加强对家长、学校教师以及社会各界的法制宣传。要通过新闻媒体、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面向全社会,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通过举办法制知识讲座、法制图片巡回展、开辟固定的法制宣传阵地等形式,让全社会都来重视和关心在校学生。其次要委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警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掌握学生的性格特征、心理状态和平时的表现,了解他们的生活环境、成长过程和社会交往等情况。再次,要通过现身说法、案例评释、图片展览等形式向在校学生宣传有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的行为习惯。
在校学生犯罪调查与分析 第2篇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与趋势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反复性、长期性、潜在危险性已日益为全社会所认识。其现状与趋势如下:
(一)违法犯罪现状:
1、犯罪数量剧增。据统计,20世纪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80年代增至70%,至今仍居高不下。因此,青少年违法犯罪已呈明显的上升势态,形势严峻不容忽视。
2、犯罪主体变化。(1)低龄化趋向:90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的犯罪案明显增多。(2)女性犯罪增多:80年代以来,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绝对数增加,且增长率远高于男性。女性青少年犯罪具有极大地腐蚀性,如不遏制会很快在社会上传染开来。(3)闲散人员居多:这些青少年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经验不足,过早流入社会后易受到不良思想和不法分子利用、引诱和唆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犯罪类型增多。90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类型明显增多。有资料显示犯罪类型依次排列是:盗窃、抢劫、流氓、强奸、伤害、绑架等。其中抢劫和盗窃发案率最高约占75%左右,是当前青少年主要犯罪类型。据统计:2000年1至12月,抢劫罪占44.36%,盗窃罪占36%,伤害罪占15%;2001年1至6月,抢劫罪占48%,盗窃罪占44.2%,伤害罪占3.8%。近些年来,还出现了新类型犯罪。如涉毒、涉枪、赌博、卖淫、嫖娼和拐卖人口的犯罪日渐增多。
(二)违法犯罪趋向:
1、趋向暴力性及恶性化。青少年犯罪具有“偶发性和盲目性”的特点之外,近些年来,已趋向“暴力性及恶性化“。部分青少年作案过程中很少顾及后果,手段野蛮、残忍,社会影响恶劣。据统计,目前全国的刑事案件中青少年刑事案占65%,说明了青少年犯罪性质具有较明显的恶性化趋向。
2、趋向团伙性及黑帮化。有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中75%属于团伙或结帮作案。他们在一个自由结合的群体中,想法和行动会更多的得到认同和实现。他们结伙行动、互相壮胆、具有“纠合性”的特点。这类纠合起来的群体一旦被不法分子操纵,极易形成一个具有严密组织形式、分工明确的团伙,成为一种带黑社会性质的恶势力,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
3、向成人性及智能化。在我国90年代以后,新类型犯罪逐渐出现。如利用电子计算机犯罪,利用窃听技术犯罪,利用生物学、化学、医药学进行犯罪。涉及这类犯罪的青少年往往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他们善于模仿,将掌握的知识和技术运用到犯罪活动中,其作案过程集中体现了犯罪主体所掌握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青少年犯罪已出现了成人化、智能化、科学化的趋势。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的分析与研究
(一)社会环境:不良因素是滋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温床
1、精神污染。改革开放以来,西方颓废思想,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渗入,以及社会丑恶现象死灰复燃,使部分青少年正在形成的世界观受到污染,滋长好逸恶劳的不良习气,丧失理想与信念的追求。
2、文化腐败。现在社会上宣染色情、凶杀、暴力的书刊、音像制品泛滥,以及低格调的影视作品充斥业余文化生活。这类文化制(作)品对青少年社会化潜在效果不可低估。青少年的好奇、模仿、冒险的心理,容易使涉世不深和意志薄弱的青少年情感冲动,失去理智,滑向腐化堕落,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堕落场所。遍及中小学周围的游戏厅、台球厅、网吧,以及随处可见的发廊、歌舞厅等场所中的不良内容,更是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温床。极易造成青少年厌学、逃学、辍学的直接后果,使他们过早流入社会,成为”亚文化群体“的人员。
(二)教育环境:教育不当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源
1、家庭教育存在着“误区”。有研究资料表明,家庭环境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许多青少年违法犯罪都与家庭生活、抚养和教育方式的影响有关。甚至,有的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就是从家庭走向社会的。主要存在着两方面问题:
(1)孩子成长的环境先天不足。我国的离婚率呈直线上升,使“婚变型”家庭逐年增多。多项研究证明,孩子缺乏父爱或母爱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第一诱发因素。
(2)家庭结构健全,教育方法不当。主要表现为,一、“溺爱型”家庭教育:容易使孩子养成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私自利、专横霸道的恶习,一旦个人欲望达不到满足,就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二、“高压型”家庭教育:奉行棍棒政策,极易造成孩子的人格自卑和逆反心理,形成以暴力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这样的孩子一旦犯罪,便会凶恶地报复社会,危害极大。
三、“放任型”家庭教育:易使孩子失去家庭温暖和监护,造成性格孤僻冷漠,经不起诱惑,一遇坏人引诱,容易沾染不良习气,走上歪路。家长的言传身教作用,尤其是父母的不良行为对孩子的潜移默化作用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大学生犯罪的分析与预防 第3篇
一、大学生犯罪的特点
1. 行为幼稚, 涉世未深。
很多大学生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校园不久, 年龄很小, 对外界事物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理性的判断和思考, 经不住诱惑从而实施犯罪。更有甚者, 已在大学校园浸淫多年的研究生也实施犯罪, 真是让人匪夷所思。复旦投毒案的嫌疑人林森浩就是复旦大学在读研究生。
2. 多表现为精神萎靡型。
我们的大学教育已经从精英教育转向大众教育, 近年来的扩招就是佐证, 社会对现在天之骄子的评价也远不如上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那么高了。一方面是因为现在读大学比之前容易得多, 素质良莠不齐;另一方面是大学生的公共形象已经发生颠覆性变化, 他们从纯粹精神追求向消费主义、享乐主义转变, 从追求道德的不断完善到遭遇诚信危机。
3. 女大学生犯罪数量迅速增加。
有些女大学生贪慕虚荣, 打扮所需和日常开销都不菲, 而自身财力不足以维持这种开支, 她们就会铤而走险, 偷盗、卖淫在所难免, 甚至贩毒和结伙参与抢劫。
4. 犯罪团伙化、多元化、智能化。
有些大学生为了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 与社会流氓搅浑在一起, 实施偷盗、抢劫、诈骗等。有些大学生利用自己所学专业实施犯罪, 比如搞网络黑客攻击, 获取他人账户信息并盗取资金。再比如利用所学化学知识研制冰毒, 并贩毒和教唆他人吸毒。高科技犯罪带来的后果比普通犯罪带来的后果更加可怕, 因为它的涉及面和影响力更加广泛, 危害的深入度和持续度也更加大。
二、诱发当代大学生犯罪的原因
大学生犯罪的原因是多样化的, 但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目光短浅的一时之需, 要么是经济的, 要么是情感的, 要么是其他类型的需求。
1. 经济方面的原因。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转型时期, 原来相对静止、相对封闭、有序的社会生活状态被打破, 走向了变动、开放和相对无序。社会的巨大变革使一些人一时半会儿适应不了, 人们的某些认识已经被变革的冲击力所扭曲, 这种情况在大学生身上也有所体现。在当今互联网时代, 信息接触的渠道呈多元化趋势, 让我们开阔视野的同时, 也给我们带来了众多的诱惑。色情、暴力、荒谬、享乐主义以及私有化、极端个人英雄主义对大学生的影响不可谓不大, 大学校园不再是纯洁的“象牙塔”。在校园盗窃案中, 来自农村地区、困难家庭的学生占一定比例。个别困难学生面对同学间生活水平的强烈反差, 心理上很受刺激, 一旦自我调适不当、道德品质薄弱, 就可能抵御不住诱惑, 铤而走险。
2. 心理方面的原因。
随着高校扩招, 有些大学生的自我预期值开始下降, 社会精英的自豪感再也不在。大学生的心理脆弱主要表现为: (1) 自控能力差, 无法应对挫折。大学生中独生子女占绝大多数, 对挫折没有心理准备, 容易产生过激行为。 (2) 面对贫富悬殊, 有些学生容易产生自卑或者仇富心理。如果再受到富家子弟的言语刺激, 很可能激起报复心理并采取过激行动。 (3) 心理落差产生的悲观情绪。有相当多的大学生认为上大学就等于毕业后有好工作, 当他们的想象与现实生活出现差距时, 便会产生悲观、愤怒的情绪, 一部分人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4) 因为无聊而寻求刺激的心理。学习压力的减轻, 一些人沉溺于网吧、录像厅, 久而久之, 难免不产生违法犯罪。 (5) 嫉妒心理。有些大学生看见他人用钱比自己阔绰、优秀、帅气或者漂亮, 难免心生嫉妒, 进而采取卑鄙手段打击报复他人。 (6) 无法化解小矛盾。有些大学生因琐事与他人产生冲突, 不能理性正确对待, 这些小矛盾可能演化为大事件。复旦投毒案就是因琐事产生矛盾而演化为犯罪的典型案例。
3. 情感方面的原因。
很多大学生都渴望在大学校园里寻找自己的浪漫故事, 但现在大学生谈恋爱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如果感情问题处理不好, 极易引发大学生自暴自弃, 甚至走上犯罪的不归路, 比如杀害恋爱对象、杀害情敌。也有大学生渴望爱情不成, 就打击报复追求不到手的对方, 最终酿成大错。例如, 2010年下半年, 在成都高校内就接连发生几起因感觉纠葛引起的自杀和伤害他人案件。
4. 法律意识方面的原因。
我国目前的教育体制仍然还是重在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中学阶段, 家长和孩子们还是重点关注学习成绩, 考取名牌高校, 而很少关注孩子们的法制教育, 中学阶段和大学阶段开设的法制教育课程也流于形式。很多大学生法律意识很淡薄, 认为偷取他人财物最多只是道德问题, 而非法律问题。个别学生甚至认为偷别人东西, 只要对方拿不出证据, 自己不承认, 自己的行为就不算违法犯罪。
三、大学生犯罪的预防
大学生犯罪预防是个让大学管理部门头痛的话题。预防本身就是一项综合配套工程, 单方面的努力只能收效甚微。
1. 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教育工作。
这绝不是空口喊喊的标语。面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 应以教育为主, 处分为辅, 不要动不动就以开除学籍来威胁学生。学生出了问题, 说明我们的大学教育存在一些需要自我检讨的问题, 而不能一味指责学生, 否则, 会将失足学生推向绝望的边缘。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 可以考虑的路径和措施有: (1) 对大学新生的法制教育, 可以结合道德品质与行为规范教育, 结合校园内的案例讲危害。 (2) 法制教育不应该千篇一律的讲解, 而应着重对学生讲解刑法的基础知识和一些常见罪名的构成要件。 (3) 指导大学生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 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4) 让学生们正确理解依法治国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 增强大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大学校园里的偏僻处、死角, 都是容易发生犯罪的地方。一旦在这些地方活动, 就要格外小心谨慎, 正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 防人之心不可无。古语有言:君子不立危墙之下。也就是说, 君子应该自我珍重, 爱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6) 条件可行的情况下, 可以带领大学生去参观监狱, 让学生们接受实地法制教育。也可以组织学生集体观看法制警示纪录片, 让学生们有思想的共鸣。
2. 对有心理障碍的大学生进行心理疏导。
可以考虑的路径和措施有: (1) 引导大学生对经常产生的不满、愤怒和痛苦进行适当的宣泄和排解。比如, 帮助他们找可以信赖的人进行倾诉;也可以带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夏令营就是可行的方案;还可以组织学生旅游或者户外活动锻炼等。 (2) 学校成立心理咨询辅导中心, 对有心理问题倾向的同学, 可以一对一进行帮扶。 (3) 引导大学生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大学生要逐步学会与他人沟通和分享, 克服心理障碍和自闭倾向。 (4) 定期为大学生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 增强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 学会正确处理现实与预期之间的矛盾, 学会自我调节, 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产生。 (5)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可以为大学生补补性教育课。加强性教育与性道德教育, 引导学生正确处理恋爱与性的关系, 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6) 对大学生开展价值观和财富观教育。人的价值, 是社会对一个人承认的程度。引导大学生建立正确的财富观, 正确处理财富和人生价值的关系, 构建大学生树立健康向上的、有活力的人生观。
3. 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
针对某些大学生的犯罪行为, 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 应该文明执法, 尽量采取教育、感化的手段方法, 达到“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的目的。为了挽救失足青年, 给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 可以考虑的路径和措施有: (1) 对那些犯罪情节不严重且有悔改之意的大学生, 可以建议不起诉或者单处罚金, 最大化的宽恕他们。 (2) 在打击大学生犯罪过程中, 设立特定程序和制度, 比如, 不公开侦查制度。除了迫不得已的原因需要公开侦查之外, 侦查应该保密进行。在传唤、询问大学生之时, 应以不对大学生造成名誉负面影响作为首要考虑原则。对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残等现实危险, 必须使用械具的, 应当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度, 现实危险消除后, 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3) 建立社会调查制度。当大学生发生违法犯罪情况, 公安司法机关不仅要调查犯罪性质、情节、后果, 还要充分考虑在校大学生的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生活状态等, 具体了解犯罪的动机、诱因, 为选择适当的处理方式提供重要依据。 (4) 司法机关与大学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就学生中的新情况、新现象交换意见, 并提出相应建议, 以利建设良好的校园环境。
四、结语
十年树木, 百年树人。国家和家庭要培养一个合格的大学生实属不易。为了天之骄子的未来着想, 也为国家和家庭的未来着想, 我们需要严肃认真对待大学生犯罪的问题, 给予失足大学生应予的关爱和呵护, 让他们重新做人。社会方方面面都应该出一份力, 来实现这个目标。
参考文献
[1]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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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犯罪调查分析 第4篇
一、发案的主要特点
1.犯罪主体多元化,窝案串案形态明显。2010年以来,襄阳市襄州区检察院共立案农机补贴领域贪污贿赂犯罪6件7人。从被查处人员的身份情况来看,涉及区农机办领导班子成员2人,中层干部2人,财会人员1人,农机经销商2人。从犯罪主体分析,既有属于农机办领导班子成员的正副主任各1名,也有中层干部,还有财务人员。除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无公职的农机经销商,犯罪主体多样。所立办的6起案件相互牵连,呈明显的窝串案形态,全部案件均围绕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展开,并且在作案人之间形成默契,相互串通,给犯罪大开了方便之门。比如2007年,区农机办主任罗某某以“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为由,指使农机监管科长康某某编造虚假购机补贴合同,虚构销售插秧机23台,交给该品牌插秧机经销商赵某某,由赵通过正当渠道申报共骗取农机补贴16.1万元,其中6.3万元被罗某某和赵某某共同贪污。
2.涉案罪名以贪污为主,且贪污犯罪与贿赂犯罪交织。从查办案件的罪名来看,贪污案4件,行贿、对单位行贿案1件,贪污、受贿、单位受贿案1件。发案以农机办工作人员贪污套取的农机补贴及利息为主,同时存在农机经销商既向个人行贿又向单位行贿,既行贿又与农机部门人员合作共同参与贪污的现象,还存在农机部门人员同时涉嫌贪污、受贿、单位受贿多个罪名的问题,多种犯罪相互渗透,互相交织。区农机化办主任罗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套取并贪污农机补贴款23万元,个人以“推广费”、“宣传费”名义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21万元。此外,罗某某在任职期间,农机化办利用决定何种品牌农机能够进入购机补贴范围的权力,集体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47.5万元。法院以贪污、受贿、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判處罗某某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3.犯罪的作案手段多样,管理漏洞较大。在办案中发现,农机补贴领域贪污贿赂案件的作案手段呈多样化,对于农机办工作人员来说,主要有三种:一是利用农机补贴政策制度上的漏洞以及执行上的把关不严,采取签订假农机销售协议等欺骗方式套取购机补贴,中饱私囊;二是巧立名目,以“推广费”、“宣传费”等名义直接由集体或个人收受贿赂;三是由农机化办与经销商签订代销协议,在结算时,农机化办截留销售货款,设立“小金库”进行私分等。对于农机经销商而言,作案手段主要是为谋取销售利益的最大化,以“推广费”、“好处费”等形式对农机化办集体或个人进行贿赂。比如区农机化办利用签订假农机购销协议套取农机补贴,并从农机经销商处收取“推广费”后设立“小金库”,副主任石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自己经手保管的“小金库”资金及利息2.77万元被查处。
4.发案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较大。所立办的6起案件,犯罪行为均围绕获取农机补贴实施,最早的作案时间是2005年,此后套取农机补贴的现象就一直呈延续状态,涉案总金额90余万元。2005年国家给襄州区下达的农机补贴款为90万元,其中插秧机补贴为9.5万元,该年尾还有9万元插秧机补贴没有使用,农机化办原主任罗某某便与经销商赵某某串通,虚构了18台插秧机的购机协议,将9万元的补贴套取后存入农机化办的“小金库”使用。此后,2006年、2007年,罗又与赵连续“合作”,分别虚构了16台、23台的假插秧机销售合同,共骗取农机补贴31万元,全部存入单位“小金库”,为实施犯罪提供了机会。再如农机经销商刘某某为获得好的销售业绩,从2005年开始一直到2008年每年都以“推广费”、“宣传费”等名义固定比例,分别向农机化办主任罗某某个人以及农机化办集体行贿,总金额分别达11万元和31.5万元,最终被立案查处。
二、对社会产生的危害
1.严重侵害广大农民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经办案人员调查,农机部门或农机工作人员的受贿,从表面上看是经销商行贿,然而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所谓的公关费最终都会由购机农民埋单。因为为了抵减行贿的成本,经销商一般是通过抬高农机产品定价的方式把负担转嫁出去,这样极大缩减了农户得到的实惠,给农机补贴打了折扣。比如农民购买一台某品牌收割机,按政策可得国家补贴3万元,但是经销商把价格抬高后,农机实际享受的补贴不到应得补贴的一半。2008年至2009年,古驿镇农民因为享受农机补贴政策不充分,多次到区委、区政府上访,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
2.严重损害干群关系,阻碍经济发展。农机补贴政策本来是重大惠民政策,但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频繁发生,在广大农村群众中造成了极为不好的影响,引起群众不满。农机工作人员在实施犯罪的同时,也丧失了“执政为民”的思想基础,不是把精力放在如何落实国家的惠民惠农政策、如何服务农村农民农业、如何解决购机农民的燃眉之急上,失去了应有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致使农业机械化进程长期受到影响,阻碍了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比如2005年至2007年,全区实际销售“亚细亚”牌插秧机仅有21台,而虚构的该品牌插秧机销售数则达57台,形成巨大的反差,国家农机补贴政策在落实中极大地打了折扣。
3.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党纪。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的富民政策逐步注重农村发展,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国家对民生工程的投入不断加大,农机补贴政策正是这一系列政策的重要内容。但在一些腐败分子眼里,农机补贴资金只是一块“唐僧肉”,可以被随意瓜分和处置。伴之而生的贪污受贿、损公肥私等问题有所抬头,这些现象完全背离了惠农资金服务农民的宗旨,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我们在查处区农机办窝串案的过程中,区委专门成立了领导协调小组,对农机办领导班子进行临时调整,对其账务进行全面接管,为案件的顺利查处提供保障,也为挽回这一事件在当地群众中的负面影响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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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案的主要原因
1.法律观念淡薄,缺乏公仆意识和法律意识,是滋生腐败的重要诱因。在农机部门,个别干部职工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缺乏服务农民的公仆意识。有的甚至把收受回扣、贪污农机补贴款当成是为单位创收的正当途径,置责任与义务于不顾,置群众利益于不顾。办案过程中,有的农机工作人员甚至说:“我们单位的领导就是这样,我们这么办最多也就是多吃多占,还能是违法犯罪?”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和廉洁从政意识,助推了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如区农机化办从主任罗某某到副主任石某某都参与实施犯罪,上行下效。而农业办审计与统计科科长闫某,利用兼任报账员的职务便利,用伪造的购机补助合同及发票在账内虚列支出2.5万元予以侵吞,被立案查处。
2.利益驱动,权力寻租,成了滋生犯罪的“导火索”。调查中发现,目前的农机补贴政策留给农机部门的权力空间比较大,一是审查购机农户是否符合补贴条件;二是借农机推广的名义,指定农户购买某些农机品牌,虽然国家已经明令禁止农机主管部门指定农机品牌,但实践中农机部门对农机厂家的销售仍执掌“生杀大权”;三是直接介入市场交易,与农机经销商达成代销农机的协议,直接从农户处收取货款,在与农机经销商结算时收受回扣。以上权力在实施过程中,逐渐地成为了一些农机部门或个人掘取利益的工具。当农机补贴金额不断上涨,巨大利益的诱惑使农机主管部门和有的不法分子不再甘心成为一个“中立者”,而是不断延伸权力的触角,竭尽所能从中分得一杯羹。农机主管部门或者个人借“农机推广费”、“宣传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受经销商的贿赂,甚至成了农机补贴领域的潜规则。通过调查发现,区农机办每年对所有品牌的农机经销商一律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这些贿赂有的成为单位“小金库”资金,有的落入个人“腰包”,成为权力寻租的典型表现。比如区农机化办农机监管科科长康某某,利用审查签订购买农机合同的职务便利,以农机“喷号费”名义向农机经销商刘某某收取费用2.5万元后私自侵吞,被立案查处。
3.内部管理不善,账务问题突出,给犯罪造成可乘之机。经调查,县一级农机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宣传国家政策、审查购机农户是否符合补贴条件等,没有收费项目,但农机部门为了创收,以农机推广费的名义收取经销商对单位的回扣,作为“小金库”使用,造成农机补贴款流失,使得犯罪分子有空可钻。还有就是实行“家长式”管理,“一把手”说了算,财务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如区农机化办主任罗某某让与其关系密切的副主任石某某主管农机补贴工作,不让别的班子成员插手,安排亲妹妹长期担任出纳管理现金,并在账外设立“小金库”,大量现金均由她本人经手,各项制度形同虚设,产生腐败行为在所难免。罗某某的亲妹妹在任出纳期间,掌管的“小金库”资金达50余万元,大部分资金只有她本人和罗某某知道,单位账务变成了名副其实的“家庭账”,她也利用担任出纳保管现金的职务之便,在農机化办代销插秧机期间,收取农户购机款后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将存款产生的利息2.2万元非法占有,法院以贪污罪对其判处免予刑事处分。
4.制度不健全,缺乏有力的监督制约,为犯罪开了方便之门。从所办案件来看,一是缺乏制度的有效规范。在农机管理部门,对项目申请、审查把关等关键环节未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工作制度,造成分工不明,权责不清。二是缺少自上而下有效的权力监管,县级农机部门对购机农户的资格审查后要上报审核,而省、市两级农机部门往往都是进行形式审查,缺少实体审查。三是缺少群众监督,农机部门对购机农户的审查情况公布不全面、不及时、范围小,张榜公示往往流于形式,群众缺乏知情权,更缺乏监督权。四是缺少内部监督,农机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缺失,比方内部的账务人员作用问题,在罗某某担任农业化办主任的情况下,其亲妹妹明显属于任职回避范围,不能担任账务管理人员。但这一违反财务纪律的现象在单位人人皆知,却“敢怒不敢言”,本不应该发生的问题却长期存在。此外,还缺少地方政府和同级部门的监管。由于农机补贴资金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地方政府更多的是关心获得补贴的多少,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农机补贴的监督检查措施落实却不得力,在管理上留下了漏洞,客观上纵容了农机补贴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预防对策建议
1.加大教育力度,增强农机干部和农机经销商廉洁从政和依法经商意识,使其自觉远离腐败。要切实加强农机干部自身反腐建设,强化廉洁从政意识,充分认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农机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树立廉洁从政、遵纪守法、规范操作意识。同时,对农机经销商也要加强守法经营、依法经商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特别是要抓好警示教育,以身边查处和新闻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例为反面教材,以案说法,及早打预防针,让干部职工和广大农机经营者筑牢思想防线,自觉远离职务犯罪。反腐倡廉教育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使农机补贴政策各个方面的参与者都能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2.加大制度修改完善力度,确保农机补贴政策设计的科学合理性,从源头上减少腐败发生的可能性。目前的农机补贴政策并不完善,有些地方设计不科学,给职务犯罪造成了机会,当前可着重从以下几方面予以修改完善,确保制度设计的合理性。首先是应建立农机补贴信息网上公开制度,建立公开查询平台,通过这一平台可以查询到农机补贴相关的全部信息。其次是提供补贴购机“一站式”交易和服务。将农机补贴的申请、协议上报、审核、供货审批、补贴资金结算等环节纳入网上办公平台,方便政策的执行。再次,建立农机补贴目录产品及价格招投标制和销售市场诚信制度。引入招投标机制,择优确定纳入目录的农机具。一旦进入目录,在该年度内补贴农机的品牌和价格不允许变动,防止出现任意指定农机品牌以及补贴机具定价过高等问题。对于农机销售商一经查实有签订虚假协议、行贿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等违法犯罪情形的,相关部门应坚决将其清除出补贴农机销售市场,不得再从事补贴农机销售活动。与此同时,应当改变补贴资金发放方式,即农户按照市场价格购买补贴目录内的农机具后,凭发票、身份证明、补贴协议等相关材料,向农机主管部门直接申领补贴,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再直接将补贴发放到农户的银行账户中,彻底铲除权力寻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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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大政策公开力度,推行“阳光政务”,减少中间环节,避免权力寻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将权力置于公开透明的位置运行,以公开促公正。首先应进一步加大农机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将补贴政策的具体内容、程序和要求等向社会公开,同时将申请享受补贴标准的购机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机型、数额等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广泛监督。其次要将农机主管部门职能重新定位,不宜作为农机产品流通环节中的合同主体,而应是监管主体。从合同签订到付款、交货的全过程,农机部门仅作为监管主体依法审查农户购机资格,不得干扰双方交易行为。最后在经销活动中,要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和产品由农民自主选择,而不是由农机部门指定的做法,切实保障广大农民正当权益的实现。
4.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内外部的监督制约,确保农机补贴资金安全。可以通过加大以下三方面力度,使农机补贴程序符合“公开、透明、有序、规范”的要求:一是省、市农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基层农机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农机补贴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执行政策过程中出现偏差;二是加强内部监督,农机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财务管理、重大事项集体讨论等制度,规范农机补贴的运行程序,防止个人权力滥用,特别是防止出现一把手说了算的“一言堂”现象,实行农机补贴集体审批制度,堵住可能滋生腐败的漏洞;三是检察机关与监察、财政、审计和农机等部门,应加强联系与协作,建立联动监督协调机制,有针对性地对农机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农机补贴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农机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定时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查,并且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审计部门每年对农机补贴资金开展集中审计,检察机关和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检察,确保惠农政策的落实和农机补贴资金的正当使用,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机会。
5.加大打击力度,坚持惩防并举,切实防止和减少农机补贴领域腐败行为的发生。打击是最好的预防手段,检察机关要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加大打击力度,严肃查处侵吞国家专项惠农资金的“蛀虫”,对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这样在客观上才能使那些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的人悬崖勒马,以达到教育大多数人的目的,使腐败分子无可乘之机。同时,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协作配合,还应强化预防手段,充分利用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化预防网络、成熟的行业预防经验,将反腐败关口前移。要运用“检察建议”、“警示教育”、“预防咨询”等有效手段,帮助农机部门完善工作制度、监督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等,共同研究可能出现职务犯罪的机会和环节,有针对性地建立预防机制,出台预防措施,避免和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比如在查办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我们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完善财务管理、完善农机购买审查程序等方面的《检察建议书》三份,均被有关部门及时采纳。全区的农机补贴工作正逐步走上了公平、公正、公开的规范化管理之路,所积累的经验被省市领导机关予以推广。
(作者单位: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區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雁君 nina_lyj@yahoo.com.cn
大学生犯罪调查报告 第5篇
一、大学生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比较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男大学生生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为7: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大学生所犯的是涉嫌盗窃罪,近来也有女大学生卖淫的犯罪现象出现;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学。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四)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人员成分: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的情况。
(七)年龄结构:以本科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
(八)户籍特征:以外地来京上学的大学生为主。仅有两例本地学生犯罪案例。
(九)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1、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2、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小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和书报杂志。一些港台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们的一言一行。某些长期浸淫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较为自由的大学后,思想放松,有可能会走上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大学生案发后都后悔不已,但已无
济于事。
从学校小环境来看,在犯罪大学生所属的学校中,民办大学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位居第二的是成人教育学院。不可否认,某些民办大学为吸纳高考落榜学生和低分学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成人教育学院也为社会上希望继续进修的人员提供了机会,但二者注重经济效益、实行松散管理的办学模式也为当地的社会治安埋下了隐患,更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
3、社会竞争持续加大。
据调查显示,随着社会竞争压力的加大,大学生承受的压力也在持续加大,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心理问题,而且出现了一些新的苗头。一项对此进行的专题调查于本月启动,专家学者就大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拟制定相应措施,以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三、犯罪大学生心理原因分析
(1)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大学生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几乎没有,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大学生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害罪的大学生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把人打伤后又追悔不已。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主体全部是大学一、二年级(包括大专)的学生,尤以外地学生居多。外地大学生初来北京求学,远离家乡和亲人,周围环境变动很大,心理处于学生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开导,容易走上歧途。
4、诱使大学生犯罪的“导火索”分析
诱使大学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使犯罪的导火索是被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给思想不良大学生以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例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引发了思想不良的大学生顺手牵羊;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对有暴力倾向(或醉酒)的大学生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害。
四、笔者意见
道德观念、良好习惯的养成,并非是一朝一夕之功,也绝非权力所能奏效。所以说,学生违反校规,应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除开除学籍之外学校还有许多对于学生的处分等级,如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所有这一切都是在保留学籍的前提下的处分,都是一种教育的辅助手段,也就是说,学校在做出这样的处分之后仍然实行对学生的教育义务;而开除学籍则不同,是学校单方终结与学生共同达成的上述契约关系,不再履行对学生的教育义务。因此开除学籍必须合法,有理、有情,还要有依据。学院的管理者应该反思一下自己,学生不遵纪守规,也是学校缺乏传导有效性、教育者缺乏教育艺术的表现。如果传导失败,学校应当检讨失败的原因并加以改善。我不否定从严治校。但从严治校不是动不动就开除学生。宪法规定公民具有受教育的权利,一个人经过规定的程序,譬如考试录取等程序就可以享用这种权利。开除学籍是对于这种权利的一次剥夺,因此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学生违反校规,难道学校管理者、老师就没有一点责任?咋就开除学生了事?
德国历史学家迈内科说:“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诱惑。”规范权力,制约权力,是民主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所以说,大学管理者的权力也必须规范,建立约束机制,不能是管理者说开除就开除,否则,这类随意开除学生的现象就会继续发生。
1、犯罪学专家:这仅仅是开始
综合北京市各类大学近几年的情况来看,违法犯罪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这种变化与大学教育、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紧密相关。
从大学教育的发展规模与速度来看:一方面,随着大学教育的开放,民办大学等各类大学的增多,在校大学生数量在急剧增多,伴随学生增多的同时,大学内部对学生的管理弱化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相当数量的学校并没有提供相关的法制教育等方面的内容,使大学生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教育。
从经济发展来看,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的同时,也在不断强化金钱观念、个人主义意识。越来越多的学生无法“两耳不闻窗外事”,特别是家境状况不好的学生,不得不考虑上学的经济来源等问题。
从社会结构的变化来看,价值观念处于一个新旧交替的时期,整个社会很长一段时期内将处于价值失范状态。各种规章制度、各种道德规范的控制力越来越弱,特别是随着大学亚文化的发达,强化了学生的越轨心态、浮躁心态,使他们越来越追求功利化的目标。
2、教育专家:大学生法制、道德教育亟待加强
中央财经大学伦理学专家韦彦凌教授就如何预防、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提出以下三点:
(1)加强品德教育,引导在校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大学生的可塑性非常强,受环境影响非常大,有时因一念之差就可误入歧途。院校应引导学生加强道德修养,使他们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自尊、自爱和互爱的意识,将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不在生活中相互攀比,自觉抵制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的侵袭。同时要特别注意对一些平时表现不错的同学的教育和培养,不能使其成为了品德教育的死角。
(2)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
目前,我国针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仍很薄弱。有些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都不知道自己是在犯罪。对此,各大专院校应增设法制宣传栏、宣传刊,采取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常识教育。另外,各大专院校应与司法机关加强联系,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结合所办案件,对学生进行现实的法制教育,强化他们的法制观念,将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结合起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3)针对大学生犯罪应实施挽救和教育的政策
国家培养一个拥有丰富文化知识的大学生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我们应尽可能地对犯罪的大学生进行挽救,使其仍能够成为国家的栋梁。由于大学生犯罪,相对于社会一般人员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也容易改造,且犯罪后认罪态度一般都较好,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退赃。因此,笔者建议对大学生犯罪应当区别对待,充分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调查报告 姓名:陈光华学校:肇庆电大班级:
大学生犯罪现象调查报告 第6篇
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大学生犯罪现象调查报告,欢迎阅读。
在我院近两年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出现了一个本不该出现的犯罪群体:大学生。这些生活在象牙塔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之骄子们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怎样才能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带着这些问号,笔者对我院受理的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与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为7: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大学生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涉案金额: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侵害客体: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学。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
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人员成分: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与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的情况。
年龄结构:以本科一、二年级与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
户籍特征:以外地来京上学的大学生为主。仅有两例本地学生犯罪案例。
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1、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辞职信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2、社会大环境与学校小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与书报杂志。一些港台不良影视作品与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们的一言一行。某些长期浸淫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较为自由的大学后,思想放松,有可能会走上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大学生案发后都后悔不已,但已无济于事。
从学校小环境来看,在犯罪大学生所属的学校中,民办大学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位居第二的是成人教育学院。不可否认,某些民办大学为吸纳高考落榜学生与低分学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成人教育学院也为社会上希望继续进修的人员提供了机会,但二者注重经济效益、实行松散管理的办学模式也为当地的社会治安埋下了隐患,更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
3、犯罪大学生心理原因分析
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大学生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几乎没有,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大学生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害罪的大学生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把人打伤后又追悔不已。
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主体全部是大学一、二年级的学生,尤以外地学生居多。外地大学生初来北京求学,远离家乡与亲人,周围环境变动很大,心理处于学生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开导,容易走上歧途。
4、诱使大学生犯罪的“导火索”分析
诱使大学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使犯罪的导火索是被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给思想不良大学生以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例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引发了思想不良的大学生顺手牵羊;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对有暴力倾向的大学生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害。
1、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犯罪案件中,应以挽救为主,以攻心为上,针对个案制定案件审查方案,对不同性质的大学生犯罪要采取不同策略。辞职报告范文对一贯表现良好仅是一时糊涂的大学生,要给予其适当安慰,鼓励其继续学业;对于确属主观恶性较大、劣迹斑斑的个别“害群之马”,承办人员也应注意将其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区分,仔细审查后作出适当的结论。
2、承办人员应及时与学校、家庭沟通,深挖犯罪大学生的思想根源,不能草草结案了之。大学时代是一个学生心理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转折期,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我们在办案中忽略了对犯罪大学生身边环境的了解,就不可能做好大学生犯罪预防工作。承办人员应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学校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校风,尤其做好新生入校后的入学引导工作,加强大学生日常法律基础教育,加大对大学生的管理力度,使学校在教育产业化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完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3、承办人特别应注意办案后的回访工作。犯罪的大学生主观恶性不大,多是轻型犯罪,一般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就会刑满回归社会,还有不少被判处缓刑的大学生回归社会时间更短。在很短的时间里,这些大学生经历了自己人生最惨痛的一次教训,凭自身的努力很难做到“哪里摔倒哪里站起来”,更多的是需要周围的亲人朋友的帮助。然而一些学生家长“恨铁不成钢”,又是断绝家庭关系,又是对刑满归来的孩子冷嘲热讽,进一步打击了犯罪大学生的生活信心,很有可能会促使这些大学生破罐破摔,再次滑向犯罪的深渊。承办人员应该关注自己经办的大学生犯罪案件,通过写信、通电话等方法了解其近况,鼓励其改过自新,及时帮助犯罪大学生打消消极的念头,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
大学生犯罪现象调查报告 第7篇
(一)犯罪数量增加据调查,大学生犯罪案件数量及犯罪人数自起开始上升。20XX年比20XX年增加了54.5%,20XX年较之20XX年又增加了97.1%。
(二)类型多样化大学生犯罪多以财产型和伤害型为主,但同时出现了一些新类型案件
(三)犯罪主体范围扩大。
在前几年,犯罪大学生多出自民办大专院校,而现在来自重点大专院校甚至名牌院校的犯罪大学生较往年明显增多。据上海一项关于“校园犯罪”的调查,在犯罪的51名大学生中有16人来自重点院校,占了总数的31%.在大学生犯罪中,其中不乏博士生和硕士生,例如在20XX年大学生犯罪案件抽样调查28件34人中,就有硕士研究生2件2人。
法官在调查中还发现,女大学生犯罪也在增加,在20XX年67名犯罪大学生中,女大学生有11人,其中盗窃10人。
二、当代大学生犯罪的原因:
(一) 市场经济冲击、改变大学生的思想价值观。
在市场经济条件影响下,物质利益已经不再被人们视为是“拜金主义”和“思想腐化”的反映,这块昔日烫手的“山芋”反而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的“重头戏”。有些人甚至把物质利益作为衡量个人成败得失的尺度。而许多检察官在办理“校园犯罪”案件时也发现,正是社会上这种盲目追求物质利益的不良风气刮进了校园,动摇了“象牙塔”内众多学子纯洁上进的思想,使得他们的价值观发生了错位。对物质享受的过分追求诱发和刺激了大学生们去进行偷盗、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大学生甚至抛弃了个人的基本道德,出卖肉体出卖灵魂。
(二)大学生心理不成熟。
大学生正处于青年时期,其生理和心理都迅速走向成熟但还没有成熟。他们感情丰富,心理起伏大,易冲动,自控能力差;他们没有走向社会却渴望走向社会;他们缺乏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但社会却纷繁复杂,所以,如果没有正确引导的话,大学生很容易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心理脆弱,无法应对挫折。
大学生犯罪,主要原因有自控力较差,心理脆弱,无法应对挫折。大学生中独生子女是绝大多数,远离父母独立生活之后,对挫折没有准备,一旦遇到比较大的事件,容易产生过激行为。还有一些大学生因出身贫寒,或有某些缺陷,一方面对家庭和社会不满、仇视,另一方面敏感自卑,自我调控能力差,无法应对社会的一些不公和挫折,对人生悲观,以至于不能自拔,最终走向极端。
2、心理迷乱,情绪失控。
随着高校扩招步伐的逐渐加快,大学生失业现象也日益频繁,许多大学生的自我预期值开始下降。他们不再拥有昔日大学生身为少量“社会精英”的自豪,而是对前途充满渺茫,这就使他们极易产生消极颓废心理,导致心理迷乱,情绪失控,失足犯罪。
据前两年对全国17.6万名大学生抽样调查,发现心理疾病患者高达20.23%。可以说心理迷乱,情绪不稳是青年学生典型的心理疾病,也是当代大学生失足的又一大诱因。
3、对法律藐视的心态。
法官在调查中发现,不懂法不是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犯罪的大学生大多对法律条文的规定有大致的了解,有的甚至攻读法律专业。在犯罪大学生中,有的学生明明晓得那样做是违法的,但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手段比较高超,不会被查获,所以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这是一种藐视法律的心态。
4、性心理不健康。
大学期间,大学生的生理迅速走向成熟,开始对性充满了好奇和渴望。从青春期开始的逐渐性成熟以及性意识的增强必然使这些刚刚成年的年轻人关注异性。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不引导他们形成良好、正常的性道德观念,再加上受到各种暴力、色情文化的不良影响,就有可能在神秘感、好奇心的驱使下产生性犯罪行为。
(三) 不良社会文化的影响。
近年来,一些领域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封建迷信活动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泛滥,文化事业受到消极因素的严重冲击,危害大学生身心的东西屡禁不止,使大学生的认知产生偏差。另外法制教育的不健全、以及电子游艺厅、黑网吧的侵袭,都是产生大学生犯罪的不良社会因素。
(四) 学校教育体制不健全。
从学校方面的因素来看,学校教育体制存在缺陷。学校教育观的偏颇、教师素质问题以及校园暴力都会给青少年的成长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比如学校只抓升学率而忽略对学生人生观和思想品德的教育等都会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带来破坏性的影响。
(五)家庭教育方面的缺陷。
据专家分析,处于溺爱型家庭、打骂型家庭、放任型家庭、失和型家庭等“问题家庭”的大学生较之正常家庭的孩子更容易犯罪。原因就是缺乏适当的教育方法和健康的教育方式。所以社会在研究“问题大学生”时,也不应忽略了其背后的“问题制造者”,家庭教育是影响大学生犯罪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三、减少大学生犯罪的途径
(一)处罚大学生犯罪后受到相应的处罚,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减少犯罪的最直接的途径。它的作用有两个:一方面通过罚款或者监禁等处罚大大减少和控制了犯罪大学生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对其他的大学生也起到了一定警示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但对于这一办法的实施和效果,理论界却持有不同的态度,主要有三种观点。
有的人认为:年轻人犯罪,特别是罪行不太严重的初次犯罪,采用定罪判刑的方法效果并不理想。相反,如果施之以教,在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并具有悔改之意后,采用暂缓起诉的方法,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在正常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效果可能更好。实际上,鉴于犯罪的大学生在学校大多表现良好,在他们触犯法律后,校方也大多希望司法机关从轻处理。被害人向司法机关写函,有的坚决要求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有的要求从轻处理犯罪嫌疑人。
本着上述意见的观点,前不久,南京市浦口检察院刚成立的`全国首家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推出一项新举措,对一些具有可塑性的学生的犯罪行为做出暂缓不起诉决定,而是通过帮教,公平、公正地处置犯罪的在校大学生。同时制定了在校大学生犯罪后处理实施意见,使对在校大学生犯罪后的处置有章可循,并加强与高校的协调、联系,共同做好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处置工作,从而降低在校大学生犯罪率。
此消息一出,立刻遭到了许多人的反对,认为这一举措与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相抵触,有悖于司法公正。有些人甚至认为:这实际是法律纵容大学生犯罪,在为社会培养“犯罪精英”,如果全国都实行这种法律,那么高科技犯罪将会越来越多。这些反对者指出:对大学生犯罪应该一视同仁,对他们宽容就意味着践踏法律的公平和公证。作为大学生,他们学知识的能力更应该懂得是非好坏,更应该知道什么是违法犯罪的行为。现在法律对他们的犯罪行为法外开恩,认为大学生犯罪是一种失足行为,人才难得,所以法律要对他们采取宽容政策,这只能起到纵容作用。犯罪事后痛悔的人比比皆是,法律从来不会因为犯罪者的痛悔而改变它的原则。
而有的法律界人士则认为,法律规定是无情的,一些硬性的条文是不允许人们人为操作的,达到一定数额标准、一定情节就构成犯罪。但如果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不突破法律界限,又能做到有所创新、突破,同时兼顾公平、公正、公开,这自然是最佳的解决途径,而这个问题亟待社会各界研究。
在实践中,法院采取的态度是:依法尽量适用缓刑。为了挽救失足,使他们完成学业,有的法院除了将大学生犯罪放在少年法庭审理外,在量刑时对大学生也尽量适用非监禁刑。比如从海淀法院审结的犯罪大学生被判处缓刑的占41.8%。
但是,从目前审理的案件情况看,这一比例并不高。法院在实践中也体会到,缓刑适用率不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一些高校基于其校规管理的考虑,对违法犯罪的大学生不分情况,一律开除。这对家在外地的大学生来说,即使在主观上具备了适用缓刑的条件,但因为其所在高校的排斥而丧失了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法院只能对其适用监禁刑。
笔者认为,南京市浦口检察院的新举措大有可借鉴之处,而反对者则有把问题简单化地“贴标签”倾向。因为,首先暂缓起诉制度符合刑罚个别化的刑事理论,有助于刑罚功能的实现。在以前,刑罚往往是对犯罪的机械的反对,不大注意刑罚的实际效果。而在现代社会,刑罚的重心已由犯罪转移到犯罪人,适用刑罚时注重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以防止犯罪人再犯罪为宗旨。刑罚由注重过去到注重将来成为刑罚演变的共同趋势之一;其次,对社会来说,任何犯罪都是一种损失,而法律的责任不光是惩罚犯罪,更要预防犯罪,减轻损失。从处罚上看,犯罪大学生多数是被单处以罚金,少数被处刑罚。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学生有的的确无逮捕的必要,他们改过的几率很大,但学校往往对学生一开了之,实际上有不负责任的嫌疑。而检察机关采取这种让学生先完成学业再说的措施,应该说是一种理智的选择。毕竟学习的机会来之不易,社会培养一个大学生也不容易。而在不起诉不大影响甚至有利于对一个人的改造时,为什么不可以选择不起诉呢?况且,暂缓起诉制度还具有诉讼经济效益价值,降低了司法资源的投入和消耗。当然,对犯罪案件适用暂缓起诉应有所选择,仅适用于主观恶性不深、可改造性大、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能真诚悔罪的初犯,而对那些主观恶性深、劣迹斑斑、屡教不改的顽固分子,则不予适用,要采取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预防正确道德观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并非是一朝一夕之功,也绝非权力所能奏效。所以预防是减少大学生犯罪的最有效的途径。预防大学生犯罪是对人才的珍惜,是对社会的责任。每个大学生犯罪案件都是个人、家庭、学校或者社会等多方面原因综合作用的产物,是社会多方面消极因素的综合体现。因此减少和预防大学生犯罪,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明显效果。预防大学生犯罪与预防其他犯罪具有相似性,最根本的措施还在于防范于未然,针对其犯罪原因,实行综合治理,形成一种有利于大学生全面发展的环境,才能收到治本的效果。
1、首先,应加强对大学生政治素质的教育培养,增强其公德意识,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杨叔子院士说“育人要育有人性的人”。 大学生正处在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大学期间对于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至关重要。让大学生能够学到现代科学知识、技能和理论的同时,对他们进行有效的道德素质教育,提高他们的道德水平,教会他们为人之道,使他们真正成为心智与人格全面发展的有用之材,是高校教育中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
2、加强对大学生的心理引导,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针对大学生心理发展不够成熟的特点,学校要有意识地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开设心理咨询机构,减少一些不必发生的悲剧。帮助大学生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当前尤为重要的是:A)引导大学生控制情绪,消除其人格障碍,学会宽容,提高大学生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
B) 注意引导大学生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大学生要放弃偏激和自卑心理,笑面人生,热情生活,多交朋友,使自己的心理常常处于轻松愉快之中。C)
注意引导大学生正确处理恋爱与性问题。 当前在校的大学生应该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应该以友情为重,不应过早确立恋爱关系。学校应该加强他们的性教育和性道德的教育,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中心,并利用它指导和帮助大学生以严肃的态度对待爱情,正视恋爱关系,保持稳定的情绪及健康的心理。
3、多形式强化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
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全面教育。这就要求我们的学校首先要高度重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要从刚入校门着手,结合道德品质与行为规范教育,结合校园内的案例讲危害,向学生灌输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尤其是针对大学生中许多人不知法、不懂法、缺乏法律意识的现象,我们强调要强化法制教育,使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指导大学生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帮助大学生形成遵法守法、依法办事、同违反宪法、法律以及破坏法制的行为斗争的思想意识。
4、加强校园内的内部管理。
预防犯罪首先必须保证良好的校园生活环境,保证校园是一个学习知识的场所,切实抵制社会不良文化的进入。因此要加强和改进高校的学生管理,尤其是集体宿舍的管理,采取针对性措施健全管理约束机制,建立预防大学生犯罪的网络;配合有关执法部门综合整治,排除校园周围不健康因素对大学生的影响和干预。通过建立一整套的安全防范管理体系,最终从体制上杜绝违法犯罪现象。
5、司法机关的积极协助。
司法机关对大学生犯罪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法律效果为基础,以政治效果为原则,以社会效果为目的,采取人性化的帮教手段,挽救这些失足青年,使他们能够重新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对罪行并不严重的且有悔改之意的,应采取微罪不诉或建议法院单处罚金的方法,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往往会收到更好的效果。司法机关也应该有重点地与大学定期联系,帮助学校建立良好的校园环境,同时加强校内的司法宣传教育。
6、家长有针对性的引导。
学校对大学生的引导是整体上的、普遍性的引导,而对大学生有针对性、个别性的引导则要靠家长了。因此,家长要注重对自己孩子的了解,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在配合学校教育的前提下,有针对性的加以引导,努力为孩子营造一个积极健康、温馨和谐的成长环境。
此外,政府职能部门则应力所能及地为大学排忧解难。要切实采取可行的措施,优化社会大环境以及校园环境,加强教育领导,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把大学生犯罪率降到最低限度。
在校学生犯罪调查与分析 第8篇
一、中、小学生网络犯罪的表现
随着我国网络的快速发展, 我国中、小学生自身所掌握的网络技术也在不断提高, 这就为其通过网络实现犯罪打下了基础。据笔者调查, 我国当下网络中存在的网络欺凌与网络暴力、网络病毒传播、黑客入侵、建立非法淫秽网站、网络诈骗等典型的网络犯罪其中都不乏中、小学生的身影, 其中网络欺凌、网络诈骗是中、小学生最常见的网络犯罪表现。
(一) 网络欺凌
所谓网络欺凌指的是中、小学生利用网络或电子通信工具对其他一个或者多个学生有意识地施以威胁、骚扰、侮辱的违法行为, 网络骚扰、网络诋毁、披露隐私、在线孤立等都属于网络欺凌这一网络犯罪行为的范畴, 这种网络犯罪行为对于网络欺凌双方的身心成长都会造成极为负面的影响[1]。
(二) 网络诈骗
除了网络欺凌外, 网络诈骗是中、小学生群体中最常见的网络犯罪形式, 如果定期关注新闻媒体, 我们经常就能够看到各类中、小学生网络诈骗的新闻, 这里的网络诈骗值得是中、小学生通过伪造银行信用卡、制作假票据、篡改电脑程序等网络手段来欺骗和诈取他人的财物等犯罪行为, 这种网络犯罪的实现与中、小学生自身较高的网络技能与套取他人信任的“能力”有着直接关系, 网络诈骗不仅会造成他人的直接损失, 对于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也极为不利, 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2]。
二、中、小学生网络犯罪的原因
之所以我国当下中、小学生网络犯罪问题频发, 主要是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家庭教育缺失、学校法制教育的漏洞、自身辨别能力差等方面的影响。具体来说, 在社会不良风气方面的影响中, 我国当下社会中存在着的浓厚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胜利之上主义风气, 这些风气很容易对中、小学生造成影响;而在家长方面, 留守儿童问题与家长自身法律观念的缺失, 也加剧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而学校法制教育中网络犯罪相关知识的缺失与片面, 也使得中、小学生忽视了网络犯罪问题的严重性;而由于中、小学生不具备完整的三观, 这就使得其较差的自身辨别能力很容易受到网络中各类信息的“污染”, 这些都有可能使得中、小学生滑向网络犯罪的深渊。
三、通过法制教育预防中、小学生网络犯罪的策略
为了能够有效预防中、小学生网络犯罪的发生, 中、小学校就必须加大对法制教育的重视。具体来说, 中、小学校需要认识到法制教育中网络犯罪知识讲解的重要性, 并在具体的各类学科中渗透网络犯罪相关的法制教育, 最终形成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体系, 这样才能够有效降低中、小学生网络犯罪的几率, 保证其能够实现自身的健康成长。为了能够实现这一法制教育体系, 中、小学必须建立专业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通过专业的法制教育教师对中、小学生进行网络犯罪相关的教育, 这样就能够有效提升每一名中、小学生对犯罪、特别是网络犯罪的认识, 而由于中、小学生在所接受的各学科教育中也会不时接触网络犯罪相关的信息, 这就能够保证中、小学生在面对网络中各类信息时快速提高警惕, 避免自身陷入网络犯罪的泥潭[3]。
四、结论
为了能够最大程度上避免中、小学生网络犯罪问题的出现, 中、小学必须完善自身的法制教育体制, 并通过建立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体系, 真正保证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
摘要:虽然我国中、小学向来重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 但随着我国计算机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 网络形式的犯罪开始在我国兴起, 但由于法制教育相关教材更新的缓慢与中、小学对学生网络犯罪的轻视, 这就使得我国当下中、小学生网络犯罪相关的法制教育的缺乏, 本文就中小学生法制教育与预防网络犯罪进行了具体研究, 希望这一研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我国中、小学对网络犯罪法制教育的重视。
关键词:中小学生,法制教育,网络犯罪
参考文献
[1]代静亚.中小学生法制教育与预防网络犯罪问题研究[J].黑河学刊, 2013, 05:143-145.
[2]王中华.中小学生法制教育与预防网络犯罪问题研究[J].基础教育研究, 2013, 08:6-8.
在校学生犯罪调查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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