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精选6篇)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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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0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月14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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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招标投标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以及设备供应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由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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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七条招标人
实施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招标工程的条件 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规定领取投资许可证,办理报建手续;
(二)具备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图纸;
(三)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建设监理招标的条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另行规定。第九条招标程序
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书,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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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签订合同;
(十一)按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第十条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详细说明招标程序和办法、建设工程的内容及其各项要求、投标人须填写的内容及合同的主要条件。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第十一条标底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三章投标 第十二条投标人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机构,均可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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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投标人资格审查
投标人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向招标人提供营业执照、资质和资信等级证书等文件,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的领取和归还
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后,向招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未中标的,应在确定中标人后按招标人的要求归还招标文件。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第十五条投标书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人。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在确定中标人后七日内退还。第十六条投标书的变更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第十七条分包
投标人需要将建设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第十八条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确定中标人后七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七日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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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九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主持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进行。第二十条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二十一条无效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六)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具体组成与确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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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评标、定标的依据 评标、定标的依据:
(一)项目总承包,以勘察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承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
(二)设计,以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好,设计进度能满足工程需要,收费合理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
(三)施工,以报价合理,建设工期质量有保证,主要建筑材料用量适当,施工方案可行,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
(四)设备供应,以设备先进,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价格合理,售后服务完善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
(五)建设监理,以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科学,措施可靠,收费合理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评标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具体方式和程序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定标
招标人根据评标、定标的依据,在评标委员会的优选方案范围内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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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日。第二十六条中标通知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七条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中标人和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中标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严禁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包。
第二十八条拒签合同的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及时纠正,依法查处。第三十条招标投标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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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招标投标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对招标不报告行为的处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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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写遗嘱需要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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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的房屋应该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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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强制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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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是否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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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继承财产时被继承的债权如何实现 http://s.yingle.com/l/ms/764381.html
子女抚养权提出变更的时间段是什么时候 http://s.yingle.com/l/ms/764380.html
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http://s.yingle.com/l/ms/764379.html
如何确认离婚时的约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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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犯了重婚罪有哪些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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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买房,房子究竟应登记在谁的名下 http://s.yingle.com/l/ms/764376.html
婚后个人财产应怎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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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权变更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ms/764374.html
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的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2018年)是怎么样的 http://s.yingle.com/l/ms/764373.html
夫妻一方在国外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http://s.yingle.com/l/ms/7643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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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2篇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均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如下:
(一)管理权限
1.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普通省道公路及其他公路项目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2.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省立项审批(或核准)且有省补资金的四级以上内河航道、沿海万吨级以上码头及航道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省立项审批(或核准)的其他水运工程以及市(区、县)立项审批(或核准)的水运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行政职能分工负责有关水运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3.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公路、水运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同时接受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等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属于国家立项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接受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招投标监管的项目,可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视项目具体情况,委托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施工招投标监管。
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订、完善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2.对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进行备案。
3.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高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4.依法指导、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处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案件,总结交流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经验。
(三)备案程序
1.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的工程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由招标人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后,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的工程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由招标人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由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的公路项目,招标人应将拟招标事项行文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招标文件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报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的水运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由招标人直接报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确定,并符合招标人资格标准要求;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批复;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招标人,是依法提出公路、水运招标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法人。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向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招标人不具备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工程施工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通过招标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宜以类似项目的招标代理业绩、专业人员的类似项目招标代理经验等为择优选取条件;不得以超出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范围或者与项目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资质、业绩、条件等来限制或排斥潜在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二)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三)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四)草拟合同;
(五)招标人委托的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等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浙江交通网(免费)以及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采用邀请招标时,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各标段规模宜按以下合同额控制:高速公路4~8亿元,一级公路1.5~4亿元,二级公路3000万元~1.5亿元,跨海通道等特殊项目除外。公路工程的交通安全设施、机电、绿化、房建等其他附属工程可分别划分独立标段。
港口码头的水工工程原则上按一个标段划分,后方陆域、堆场道路和配套设施等可分别划分独立标段。
沿海航道疏浚工程原则上按一个标段划分;内河航道宜以3000万元~1亿元合同额为一个标段;航运枢纽工程原则上以一座船闸作为一个标段;航标、信息化、绿化、房建等其他附属工程可分别划分独立标段。
第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工期,应当依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在报名时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和业绩材料,并可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初步审查。法律法规等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有关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被接管或冻结财产等情形;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与投标人(或申请人)的信用情况挂钩。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设置一定的信用奖惩措施:
(一)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允许其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2个标段的投标(或资格预审申请),最多能中1个标段。
(二)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A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履约担保优惠奖励。
(三)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应给予提前返还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奖励。
(四)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招标人应给予信用等级为AA级、A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一定的加分奖励。加分幅度按以下情形依次递减:
1.近三年来投标人(或申请人)连续三年信用等级都为AA级的;
2.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但近三年来投标人(或申请人)连续三年信用等级都在A级及以上的。
(五)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最新信用等级为D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限制其投标;对于最新信用等级为C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给予一定的扣分;对于最新信用等级在B级及以上但未达到本条第(四)款第1、2项规定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不予加(或扣)分。
(六)投标人(或申请人)按《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社会公开信息的,招标人应给予一定的加分奖励。
上述信用奖惩涉及加分、扣分的具体分值等事宜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以及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结合项目特点来编制。
第二十二条 应当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其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依法报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
(二)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经批准后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四)采用资格预审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五)对资格预审通过的潜在投标人及其拟委任项目经理向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查询有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
(六)向资格预审通过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七)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八)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包括投标人的投标不良行为),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还应向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拟委任项目经理有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
(十)确定中标人,将中标结果、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及其拟委任项目经理的行贿犯罪行为查询情况、投标人的投标不良行为情况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等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高速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大型航运枢纽、大型港口码头等宜适当延长时间。
第二十五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人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补遗书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九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一般为90天,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标段工程量清单预算的2%,且最高不宜超过500万元。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推行无标底招标,评标办法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对于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大型航运枢纽、大型港口码头、机电工程等,可根据有关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房建、绿化等技术简单的附属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体评标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人应根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按标段分别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并以此计算最高投标限价。
第三十五条招标用的标段工程量清单预算由招标人或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编制,或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的单位(机构)不得参加受托项目的施工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施工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将招标用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报送交通运输造价管理部门审定。工程量清单预算超出概算相应部分的,招标人应同时将超概原因分析书面报送交通运输造价管理部门。
省、市交通运输造价管理部门的预算审定职责分工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的,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7日前将工程量清单预算书面告知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到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分析 第3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应对举措
建设市场的竞争日益跨入白热化阶段, 特别是工程的投标。投标人唯有日渐完善企业的管理体系才可以持续适应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才可以迎合国际化竞争的需要。当今, 市场经济制度已然升级为有法可依的制度化经济, 针对建设项目的招标与投标来说, 全过程皆需受到法治的监督与管理, 投标人只有通过市场竞争, 才能获得成为中标人的权利。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基本过程, 招标行为是要约邀请, 投标行为是要约, 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承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 合同成立。招标、投标和合同的签订对于建设项目的实施起着关键的作用与法律效力。
一、建设项目的招标与投标的当今状况
1、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难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采取邀请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邀请书。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招标单位针对投标人能否肩负起投标的能力和资质是较难依据书面的资料来做出定夺的, “挂靠”“串标”的投标现象也屡禁不止, 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事情也常有发生。
2、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方法
经过多年来招标市场的摸索, 伴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不断完善, 建设工程承发包及实施阶段的全过程管理体制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统一。评标方法也在不断的改进, 更合乎市场竞争规律、科学规范。
二、建设工程招标和投标评标建议以及应对措施
1、程序公正
招标、投标活动应在有形建筑市场上进行, 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有形建筑市场应建立电子化招标平台, 可有效避免挂靠投标现象和投标单位在报名及开标前的串通。
2、合理的评标办法是关键
(1) 建设工程投标的评标方法上一定要科学、合理。尽可能使用电子化评标, 避免人为因素干扰评标结果的公正性。评标方法要综合、系统才能做到公平有效, 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初审和复审, 对于大型的、重点项目可增加实地调研, 综合评分方法就是对投标人的全面考察、分析, 比如说中标单位的财务能力、执行能力、信誉、技术能力、组织和设计能力以及业绩等等进行分析, 从而确定中标人。
(2) 招标和投标的过程尽量透明化, 要选择合理地报价单位为中标人, 既不能过高也不能够过低, 既要节省资金又要保证质量和工期, 保证市场竞争良性循环, 保证招标、投标、评标、中标等全过程的公平、公正, 以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3、严格程序, 依法办事
建设工程在招标和投标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法律法规, 要杜绝招标和投标的过程中出现垄断招标和投标的现象, 招标和投标要实现透明化, 要加强招标和投标的监管制度, 招标和投标要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工程项目招标和投标工作, 对于招标和投标的相关事宜要做好相关统计和报告, 要对中标单位的资格说明清楚作为中标依据, 严防“黑白”合同使项目招标、投标、合同严格统一, 不留隐患, 要杜绝不健康的利益关系出现, 做到依法办事和按章管理。
三、建设项目合同高效管理的策略与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 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目前大部分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都是通过招标、投标程序订立的, 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等几个阶段, 各阶段间的协调、统一是至关重要的。合同既是招标的决策结果, 也是项目实施控制的依据。这就要求合同条款的诸多内容需要在项目的招标阶段就必须明确, 中标通知书、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签订与招标、投标密不可分。合同条款是建设项目的实施阶段依据, 对工程质量、工期、竣工决算、变更、索赔等建设项目的实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这样的影响极具深刻性。
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中, 要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合同的处理上一定要谨慎, 对于要进行修改的合同条款, 必须经过合同签订双方的共同协商, 要保障修改的合同真实、有效和合理;合同条款中要明确违约条款、承包人的责任, 对于违反合同的行为一定要严厉制约。
四、结束语
建设工程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越来越规范, 投资的渠道也呈现多元化方向发展, 而且正在稳步发展中, 建设工程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占据的位置越来越重要, 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和投标能够保证市场正常的运行秩序, 能够保障市场公平地竞争, 能够有效降低工程造价, 还能够确保建设工程的的质量, 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等等, 这些都是建设工程招标和投标的作用和意义, 合同的管理就是对建设工程的招标和投标工作的延续, 是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高瑞婕.浅谈合同管理在招投标及项目施工中的作用[J].科技资讯.2011 (12)
[2]贾理栋.浅谈工程量清单招投标[J].科技信息.2011 (19)
[3]高香丽, 王洋.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造价控制要点[J].技术与市场.2011 (06)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4篇
[关键词]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根据国内招标投标市场新形势的需要和新法规的发展,特别是201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施行,交通运输部整合了原《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4号)、《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4号)、《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9号)上述四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订实施的部门规章。
笔者所在公司是以水运工程作为主营业务之一的大型施工企业,直接参与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办法》作为规范水运工程招投标领域的部门规章,其实施对笔者所在公司这类施工企业参与水运工程招投标市场活动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本文将着重从该办法对施工企业影响的角度作简要分析。
第一,从法律效力层级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属交通运输部制订的部门规章,其上位法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依据法律适用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适用的法律规范顺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 从条文内容看,该规范基本结构和条文都来源于《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条例》的条款内容,特别是2012年施行的《招标投标条例》。《办法》关于招标投标的程序性规定,如: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程序几乎完全是套用《招标投标条例》规定。个别条款甚至没有列出条文而是直接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条例》,如第41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认定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因为《招标投标条例》的第39条到第42条对该行为已有了非常详尽的规定,《办法》就没有再逐条列出,而是直接援引上位法规定。
第三,从适用范围看,《招标投标条例》第2条明确《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水运工程以及与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同时明确了水运工程包括港口工程、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及其附属建筑物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货物是指构成水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水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上述条款对水运工程的范围规定得较为具体,就是指为实现水运目的实施的工程项目,包括与该工程项目相关的货物和服务。非水运工程项目则不适用该《办法》,例如,不是为了实现水运目的的基建工程项目,像水利工程的堤坝、围海造地、促淤吹填等应不适用本《办法》。从行政监督管理角度理解,负责建设工程管理的政府部门有住建部、水利部、铁道部等多部门,各部门都制订出台过相应监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而多部门也联合制订出台过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招标投标办法,如原国家计划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于2003年发布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该规章仍为现行有效的。
第四,从《办法》对上位法增加的部分内容看,这些条款对上位法作了细化,有的甚至作了限缩性规定。
对招标人的规定,《办法》第八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第十六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应当是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定义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投标条例》没有对招标人作具体定义。所以,《办法》对水运工程建设工程的招标人作了限制,必须是“项目法人”。该条对招标人的主体资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则不能作为招标人,如“某管理委员会”等不能作为合格的招标人。这对施工企业明确招标人主体具有指导意义,而且招标人应当就是投标人中标后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所以这条同样对工程建设合同的建设单位主体也具有约束作用。
《办法》第三十五条对投标人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条例》相比较增加了“施工投标人与本标段的设计人、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工作。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该条可以说是对《招标投标条例》中投标人条件进一步作了限缩解释,特别是 “施工投标人与本标段的设计人不得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工作”的规定不尽合理,原因有:
(1)施工方与监理方如果存在关联关系可能会影响到监理方履行职责,这在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中也已有规定,但设计方与施工方并不存在监督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设计方和施工方分别是在建设工程的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为业主方提供的服务,而且也要经过设计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投标等规定程序,招标程序由业主方发起和组织,不存在由于设计人和施工人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导致的招投标程序和合同内容不公正问题。
(2)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是国际上通用的,近年来为国家倡导的建设工程项目组织模式。2003年的《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上述《指导意见》对设计、施工总承包这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予以了肯定和倡导。
如果按照《办法》规定的施工投标人与本标段的设计人不得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工作,则设计、施工总承包这种项目管理模式是不允许的。这样的规定无疑违背了国际通行做法和国内对此模式的一般性意见。另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情况在国内也很常见,在《办法》中也有规定。如果存在《办法》所述关系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是否不受第三十五条的限制,这也会产生疑问。但从目前国内现有的做法和立法本意来讲,应该不会对存在控股或参股等关系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予以限制。
对第三十五条的适用问题,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专门致函交通运输部水运局,2013年3月18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复函》认为:“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虽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但未向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股,未构成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如果不存在两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工作的情形,天津深基工程有限公司可以作为施工单位参与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项目的施工投标。”从上述复函可以看出:只要设计公司和施工公司不存在交叉持股关系,并且不存在两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工作的情形,那设计公司、施工公司承接工程项目不受第三十五条限制。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对约束招标人的招标行为,规范招标投标程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投标人规范有序地参与投标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5篇
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 课程代码:03941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选定建筑施工企业,由三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承包竞争,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建设单位择优此种承包方式称为A.B.联合承包()指定承包C.D.协议承包 2.招标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
_____个等级。()A.1 B.2 C.3 D.4
3.投标人,在性质上属于定标是招标人完全接受众多投标人中提出最优条件的()A.B.要约邀请C.要约引诱 要约D.4.承诺
A.属于建设工程投标人的权利是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B.C.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D.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5.()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的价格应由成本、利润和_____组成。A.现场管理费 B.C.工程建设费 D.风险金税金
6.A.下列哪种情况应作废标处理?B.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
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单价金额小数点无明显错 误)C.D.投标书未密封投标报价与标底不一致
7.起我国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标文件的要求和中标的条件签订。_____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依据招标文件、投()A.15B.20日C.25日 日D.308.受其投票书,在国际招标程序中,日
并由业主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向最后决定的中标人发出通知,此项接工作称为A.B.决标()评标C.D.授标 9.议标属于监理单位的权利有
()A.B.选定工程总承包人
C.对工程变更设计的审批权对工程规模的认定权D.10.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A.合同的分析属于合同管理的组织的主要内容有
()B.C.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 D.对工程合同进行总体策划向工程项目派遣合同管理人员
11.A.属于来自业主的风险是B.业主信誉差()社会**C.D.台风
12.国家调整税率为了确保合同的实施,合同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激励机
制来保证合同责任的完成,对承包商的工程队可通过_____A.分包合同来保证其能及时地按质按量完成合同责任。()B.C.材料供应合同设备租赁合同
D.13.内部的经济责任制在土木工程施工中,属于应用
FIDIC合同条件的前提是A.()
C.通过谈判招标确定承包商通过指定招标确定承包商 B.D.通过邀请招标确定承包商通过竞争性招标确定承包 商14.必须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当出现索赔事项时,承包人以书面的索赔通知形式,_____以内向工程师正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A.7B.14天天()C.21D.28天 15.某工程由于基础施工出现施工设计没考虑到的地质情天
况造成施工成本增加,合同价格,承包人以此理由提出的索赔是发包人以合同没约定为名拒绝调整A.工期索赔()B.C.费用索赔 D.合同外索赔合同内索赔
二、填空题请在每小题的空格中填上正确答案。错填、不填均无分。(本大题共9小题,每空1分,共18分)
1.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从事招标代理业 务并提供相关服务,实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2.投标担保有投标资格的社会团体。___________、自负盈亏,具有和投标___________两种形式。3.法、在建设工程投标过程中,___________法、多方案报价法、常见的投标技巧有:___________扩大标价法、先亏后盈法。4.___________国际工程招标的方式,通常有国际竞争性招标、国际招标、___________招标和议标。
5.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___________天内组织有关改意见。
___________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6.计、按干扰事件的性质分,由于业主或工程师指令修改设而产生的是增加或减少工程量,___________造成了工期的延期和费用的增加索赔;因货币贬值、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而产生的是7.___________按索赔的要求分,索赔可以分为___________。
___________索赔。和8.人负责;直接承包人对在工程承发包的业务关系中,分承包人对9.国际招标过程中,正式评标一般包含技术评审、___________人负责。___________ ___________
三、名词解释、___________三方面的内容。
1.合同变更
(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2.3.建设工程招标代理4.施工合同价款索赔
四、简答题1.(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6分,共36分)2.简述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的特点。简述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3.4.简述合同变更产生的原因。5.简述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组成。
简述常用的投标技巧。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6篇
(99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9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9 月4 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00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必须进行招标;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四)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
(五)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
(六)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施工、装饰装修等,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总承包单位的行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发包人通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的招标,将该建设工程的勘察任务和工程设计任务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基础、土建、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施工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的行为。
设备供应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条件的供应单位的行为。
建设监理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监理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监理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和跨地区合作项目的招标投标,由本省主投资方住所地或者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 按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在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
交易中心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为有关部门在该中心内办公提供必要的条件,使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服务机构,其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提供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或者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等工作,应当在交易中心内办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
本条例所称业主为建设工程的投资者。建设工程由政府投资的,业主为建设工程的管理者或者使用者。
第二章 招标 第十条 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列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为:
(一)需要统筹安排的基础设施的项目总承包;
(二)国家和地方的重点建设工程和大中型建设工程的勘察和建设监理;
(三)城市主干道、广场、交叉路周边的二级以上建筑物,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和工业小区,城市主要街道的景观和广场,以及重点建设工程的设计;
(四)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发包价一百万元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工程发包价三百万元以上的工业、能源、交通、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施工;
(五)总概算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机电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
地级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制定不高于前款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外商和私人独资、捐资的建设工程,是否以招标方式发包,由业主、捐资者自行决定,但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招标发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以工代赈、保密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自筹资金并且自用的建设工程,其单位的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自行承担相应的任务。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发包时,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
(二)招标人进行总承包招标发包时,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招标人进行建设全过程监理招标时,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时,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
(四)招标人进行施工招标时,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已落实;按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
(五)招标人进行设备供应招标发包时,应当完成设计工作,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确定,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拥有与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前款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其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交易中心以信息网络、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交易中心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名符合资质条件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以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属省重点建设工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技术性和专业性强,国内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超过十家的;
(二)公开招标时,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名,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
(三)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供贷款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
公开招标时,符合资格的法人申请投标超过八名时,招标人在交易中心的见证下,可以从中随机抽取不少于八名为正式投标人;符合资格的法人申请投标不超过八名时,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时,提交投标文件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名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出招标公告或者邀请书;
(三)递交投标申请书;
(四)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五)举行招标会议;
(六)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七)编制和审核标底;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举行开标会议;
(十)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和各项要求、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对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和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在发出公告或者邀请书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报告后,应当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资格和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举行招标会议时,应当向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介绍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和要求;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
招标会议举行后,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查并负责答疑。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其中项目总承包招标、设计招标、大型项目的施工招标,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备案机关备案,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第十九条 招标项目的标底,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规范及定额进行编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标底审定工作应当在交易中心进行并在开标之日前审定完毕。审定标底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回避。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经审定后,应当交交易中心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条 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法人,均可以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第二十一条 未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省外、国外公司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资格审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该联合体应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可以参与投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资质等级的一方的业务许可范围内。
联合体投标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共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其中,施工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载明拟负责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及其资格、业绩,并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后,送达交易中心。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需要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变更、补充文件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人签名后,送达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委托签名的,应当开具书面委托书。
投标人在开标前可以撤回其投标文件和相关的变更、补充文件。
招标人收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和变更、补充文件后,应当妥善保管,在开标前不得开启、遗失。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同时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落标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于评标工作结束之日起七天内退回;中标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于签订合同时退回。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支付双倍保证金,但招标人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可以不退回中标人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其他单位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要求招标人将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个人承包。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举行开标会.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第三十一条 举行开标会议时,应当在会上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启封投标文件,确认投标文件的效力,宣读投标人、报价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启封和公开标底。
评标定标的办法中应当明确规定标价浮动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逾期送达的;
(二)未密封的或者在封口处没有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第一款规定盖章和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编制的;
(四)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定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由招标人从交易中心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定标应当采用评分、记名投票或者其他公平可行的方式评定:
(一)项目建设总承包评标定标,以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投标报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符合要求等为依据;
(二)勘察评标定标,以工程技术人员、设备能力符合要求,勘察质量和工期有保证等为依据;
(三)设计方案评标定标,以设计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经济效益好,收费合理,设计进度能满足工程需要为依据;
(四)施工评标定标,以报价合理、施工技术先进、施工方案可行、工期和质量有保证、项目负责人工作量适当、招标文件和经审核的标底为依据;
(五)设备供应评标定标,以设备先进,价格合理,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投标单位资信可靠、售后服务完善等为依据;
(六)建设监理评标定标,以技术和经济管理水平和力量符合要求,监理方法可行,措施可靠,有相当的监理业绩,收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等为依据。
二年以内曾获得省级优良工程勘察、省级优良工程设计、省级优良样板工程以上奖项的投标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中标。
第三十六条 从开始评标至定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超过三日,大中型工程不超过十日,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向中标人发出由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落标人。
未经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标标价、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承发包合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但招标人提供证据证明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中标无效,招标人可以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一)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进行投标的;
(二)中标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的;
(三)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施工招标的中标人与招标人已选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方案经评定中标人后,中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条 招标人可以从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中提取少量资金,用于招标活动的开支。具体提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经招标人同意或者按承发包合同的约定,中标人可按专业或按分部、分项的原则,将非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标人应当对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应当对中标人负责。
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给分包人后,应当对分包人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分包人将工程再分包。
禁止任何行业以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其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限期重新组织招标,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属总承包、施工和设备供应的,处以发包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属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的,处以收费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泄露标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泄露标底的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泄露标底的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标人处以标价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发包人限期改正;对承包人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各处以发包价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评标,并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该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吊销,并可以处以标价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中标人处以分包项目工程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分包人处以分包项目工程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强行承包分项专业工程的分包人处以分包项目工程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强行承包分项专业工程的分包人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等级证书;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000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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