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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私募基金范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阳光私募基金范文(精选9篇)

阳光私募基金 第1篇

从法律结构来看, 阳光私募证券基金本质上是一种信托产品, 通过信托合同来框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在这一法律结构中共有四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一是私募基金公司, 主要作为信托公司的投资顾问, 负责管理和运作资金;二是信托公司, 是产品发行的法律主体, 提供产品运作的平台, 并承担部分监管之责;三是银行, 主要是作为资金托管人, 保证资金的安全;四是证券公司, 作为证券的托管人, 保障证券的安全。

一、国内阳光私募基金的特征

国内阳光私募基金和海外以私募形式存在的对冲基金, 无论在成立方式上还是监管上都有较大的不同, 而且在投资理念、投资范围、业绩提成、操作方式、投资门槛、流动性、信息披露等方面也与公募基金有着区别, 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惯例和风格。

1.在成立方式上, 海外的对冲基金主要是以合伙公司形式存在, 而国内阳光私募基金主要以契约和产品的形式存在, 由信托公司发起设立并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在监管上, 海外对冲基金通常由证券部门实施监管, 而国内阳光私募基金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 必须遵守银监会相关法令。

3.在投资理念上, 阳光私募基金的规模要远远小于公募基金, 因此它很难像公募基金公司一样靠固定的管理费维持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而只有通过提取超额业绩提成来维持公司的持续经营。但根据信托合同规定, 要能提取超额业绩提成, 阳光私募管理人必须让产品净值在每次净值披露时超出前期高点。这就客观上要求阳光私募坚持绝对收益的理念, 对下行风险实施严格的控制, 以实现超额业绩提成。

4.在投资范围上, 国内阳光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通常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售上市的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实际运作中, 阳光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集中在股票领域。

5.在业绩提成上, 在阳光私募基金净值每次创出新高后, 根据信托合同,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取赢利的20%作为业绩提成。

6.在操作方式上, 目前国内阳光私募基金的规模大部分在5000万-10亿元之间, 相比动辄几十亿元的公募基金, 它可以更灵活的使用资金。另外, 很多产品可投资20%基金净值于单只股票, 也更有利于基金经理集中配置个股和行业以产生超额收益。

7.在投资门槛上, 投资阳光私募基金的起点金额较高, 通常是每份投资不低于100万元。

8.在流动性上, 和公募基金相比, 阳光私募基金的封闭期更长, 一般为6-12个月的封闭期;客户在封闭期内赎回需要缴纳3%左右的赎回费;封闭期结束, 客户通常可以在每个开放日 (通常是每个月有一个开放日) 选择申购或赎回, 此时赎回不需要赎回费。

9.在信息披露上, 公募基金遵循的是强制披露原则, 私募基金遵循的是自愿披露原则。相比公募每日公布净值, 每季度、半年、一年公布一次季报、半年报和年报, 私募的信息披露较少, 通常是每周、每双周或每月公布一次净值, 没有强制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国内阳光私募基金的现状

1.产业链相对完整。

经过近3年的发展, 阳光私募基金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产业链, 产生了一批像朱雀、重阳、凯石、尚雅这样优秀的私募基金公司;像云南信托、华宝信托这样的拥有自主管理团队的信托公司;以及像私募排排网、国金证券、阿尔法基金研究中心等一批提供阳光私募基金评级机构。

2.数量发展较快。

近几年, 国内阳光私募基金市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统计数据显示, 2007年在信托平台发行的阳光私募产品仅11只;但是到了2008年, 虽然当年经历了沪深A股市场跌幅超过50%的大熊市, 阳光私募基金成立数量仍超过了90只;再到2009年, 阳光私募基金的数量一举突破300只;2010年截止9月30日, 已经有324家私募投资公司在23个信托平台上发售了765只非结构化的阳光私募基金产品。

3.人员构成和素质正在优化。

由于国内私人财富管理市场的日趋成熟, 阳光私募基金以其良好的激励机制, 正吸引着越来越多专业人士进入这个市场, 尤其是越来越多优秀的公募基金经理的加入成为该类产品能取得良好业绩、市场规模取得快速持续增长的有力保障。统计数据显示, 截止2010年10月14日阳光私募基金市场共计有311名投资经理, 其中具有公募基金经理背景的投资经理达到67名。

4.对上市公司和股票市场的影响日益加大。

阳光私募基金正成为证券市场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由于阳光私募并不被强制要求披露基金的持仓结构, 这就给直接统计私募基金行业配置、持股状况对股票市场的影响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在上市公司持有人相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信息披露中, 已足以看到阳光私募基金对上市公司和市场的影响。统计数据显示, 截止2010年6月30日, 阳光私募基金进入上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名单的产品个数共计319只, 比2009年同期增长了3倍以上。也正是看到阳光私募基金对市场影响的增强, 在2010年11月初实施的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中, 阳光私募基金有望像公募基金那样成为新股发行的询价对象。

三、国内阳光私募基金的发展趋势

国内的阳光私募基金是一个新兴行业, 无论是投资者还是管理人还都不很成熟, 但随着市场的快速扩张, 阳光私募基金产业链上的各环节必将日益完善, 呈现出以下的发展趋势:

1.商业银行将成为私募基金发行的主要渠道。

当前银行把发展中间业务作为和同业竞争的焦点, 特别是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竞争日趋激烈。由于有关统计数据显示阳光私募基金在收益率方面超过公募基金和银行理财产品, 处于证券类理财产品的领先地位, 因此今后商业银行将私募基金作为部门发展重点的可能性非常大。由于前期各城市商业银行在阳光私募产品销售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 随着后续的营销力度的加大, 商业银行很可能成为私募基金发行的主要渠道, 如何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 取得共赢, 值得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重视。

2.创新型阳光私募产品将成为市场新宠。

随着上海从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医疗证券投资私募基金的陆续发行, 未来市场上可能将出现越来越多创新型阳光私募产品的上市, 甚至包括在管理层放开阳光私募投资股指期货后, 市场上可能很快会产生130/30等对冲基金创新产品。创新型阳光私募产品的上市会对市场产生两方面的重要影响, 一是将扩大投资者的选择空间, 方便找到风险收益特征方面更加符合自身风险偏好的产品;二是有利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集中于自身所擅长的行业或领域选择股票, 为投资者创造超额收益。

3.信托中的信托 (TOT) 的发行方式将得到市场认可。

如果说2009年TOT产品发行数量的大幅上升, 主要还是受信托证券账户暂停开户的影响, 很多私募基金假道TOT, 通过发行TOT购买自己旗下产品的方式实现规模扩张的话, 2010年TOT产品发行数量的大幅上升则主要是由于私募产品丰富后, 投资者对分散单个产品风险的要求提高和专业选择私募产品技能的提高的结果。另外由于TOT认购阳光私募不需占用信托名额, 能帮助规模受名额限制的阳光私募实现规模扩张, 预计这种形式发行的TOT产品将继续受到投资者和私募管理人的欢迎, 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4.专业的私募基金销售和研究将日益受到重视。

如果没有销售的支撑, 某一类理财产品的研究就没有生命力, 不具持续性;如果没有销售市场上激烈的竞争, 某一类理财产品的研究也很难保持专业力和独立性。随着阳光私募产品市场规模的扩大, 阳光私募销售市场的竞争也日趋激烈, 包括信托公司、券商、第三方理财顾问公司等各方面为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对阳光私募基金产品研究的专业化水平将不断提高。

摘要:近三年, 我国的阳光私募基金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壮大, 目前已近形成了全产业链的众多优秀私募基金公司, 成为了资本市场上举足轻重的力量。本文通过调查、统计对当前我国阳光私募基金的特征、现状进行了总结、归纳, 并对其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和预测, 对大众正确看待我国的阳光私募基金起到了抛砖引玉作用。

关键词:阳光私募基金,现状,趋势

参考文献

[1]刘静.我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研究[J].法制与经济, 2010, (6) :89-91.

[2]窦尔翔, 何小锋, 李萌.私募股权基金型企业融资:资本市场定位及双刃效应[J].金融理论与实践, 2010, (9) :87-94.

[3]蔡晓铭.跑赢公募战胜大盘, 私募基金上半年业绩还不错[J].股市动态分析, 2010, (29) :63-64.

[4]李慧.对当前我国私募基金的再认识[J].经营管理者, 2010, (12) :182.

阳光私募基金募集说明书 第2篇

一 基金基本情况

在现有经济发展、行业整合、政策支持、法律完善的环境下,我国的私募基金正处于发展阶段,为了抓住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行业整合加速的历史性机遇,充分利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所创的投资机遇,谋求基金资产的快速增值而设立此基金。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结构型阳光私募基金

基金年限:2年 基金规模:1亿元人民币

基金募集方式和对象:本基金主要面向投资者定向私募 基金管理方:兴润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费:管理费为基金总规模的%。

预期投资收益率:年化收益率为30%(预期投资收益率不作为最终承诺)

投资收益分配:收益的分配以每个结算结束后的十五日内,投资管理人应当将决定本结算的分配方。每个年结算可分配收益的 %为投资管理人所有,收益的%按投资比例分配给投资人。

认购期限: 基金份额: 最低认购额:

二 投资理念及投资计划: 产品投资理念:做市场的先觉者,为投资决策服务,不做逆产业政策的投资是成功的前提,发现价值挖掘投资标的,遵循趋势把握交易,形成独树一帜的投资体系是做好投资的必然。

产品投资计划:结构化基金,主要以投资固定收益产品为主,是一只平衡型的阳光私募基金。在产品设计中以各种金融产品及金融衍生品相结合,在股票与债券、国债、ETF基金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在宏观与微观层面对各类资产的价值增长能力展开综合评估,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其它金融衍生品合理化配置。

具体操作:

1、用40%--60%的仓位做固定收益的品种,实现年化收益率的6%--8%。

2、用40%--60%的仓位做股票投资,当收益率增加时放大投资比例实现现年收益率的15%--20%。

3、超势投资+短线T+0交易+固定收益品种,实现稳健安全收益,趋势投资以大盘指数为基准,跑赢大盘10%--20%。短线投机实现年化收益率10%,固定收益产现年化8%。三 基金投资的市场分析

想要了解行业的未来,必须了解我国的整体经济运行受何种因素的影响,就目前的中国经济形势而言,我们认为受到以下几种因素的影响较大:

第一、国际经济的影响

1)美元贬值的趋势是否持续,对于美国而言居高不下的财政赤字以及巨额的政府负债使得美国只有选择美元贬值,其结果将逼迫世界各国寻找新替代的货币直至美国的货币宽松政策转向,而新的币种无疑是人民币,这将使得中国的外汇占款不断的上升,国内通胀继续恶化,直到经济滞涨恶化。就现在的形势判断美元依旧保持疲软趋势,而中国的经济还处于良性可控的通胀中。

(2)欧债危机是否会不可遏制,其实欧债危机的发生其原因主要是: a、欧元区没有自己的央行,无法像美国那样随意的增加货币的供给。b、受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的负债国财政赤字很难下降。c、劳动力价格高和消费思想成为欧元区大多数国家经济下滑的主要因素之一。问题的关键是欧债危机会否恶化,以目前的形势看并未到此境地,估计欧元区各国共同发行统一欧债应该是可以解决的,短期内该策略是否实施应该有答案。

(3)国际投机资金的流动的方向受美元贬值的影响除外,国际资本避险的情绪日益加深,基本上进入到大宗商品领域,同时他们也进入到这些商品的主要生产国,另外还有一部分进入到香港和大陆。第二、国内经济的影响(1)政府的策略

a、一个是中长期的规划:主要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各领域的发展规划及战略----国防,科技,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及改善生态环境等。b、就目前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和经济矛盾采取的灵活措施。(2)整体经济的发展的趋势

自从2007年美国次级债危机发生后,政府注入4万亿资金拉动经济到现在已经过去了3年半的时间,我国的经济形势如何呢?基本上每年保持了8%经济增长速度,各领域的经济状况和其他国家比是非常突出的。但是受美元贬值和能源价格高起的影响我国的通胀率一直在攀升,进而逼迫央行采取连续提高存准率和利率方式压抑通胀,由于造成通胀的因素不单是货币释放过度因此央行的利率工具基本上是失灵的,其结果却是将我国众多的中小企业逼迫到生存极限。以近期的数据看通胀依然是政府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如何提高消费需求也是近期政府的目标之一。(3)国内资金的选择方向

受政府宏观调控和强力打压国内的资金开始从地产行业和制造业领域流出经过一段时间的犹豫后开始选择向利润更高的行业流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资金拆借 b、金融市场 c、国外

通过观察前段时间大量的国内资本集中在资金拆借领域和银行,近期这些资本开始选择进入金融领域,例如:史玉柱增持民生银行,上市公司开始回购股票,有资本还进入到国际领域进行收购等基本上可以大致确定资本正从实体经济中撤出。

四 基金的投资策略

首先对国内外市场做出系统研判,确定市场的趋势和风险以及市场综合价格区间,同时进行行业研判,其次根据市场研判确定投资组合,评估组合的风险级别。

(一)投资组合

1)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理由:美元贬值的大趋势下,通过配置该类品种可抵御通胀风险。---性质(防御类)

2)金融行业---理由:该板块的整体估值被严重低估,处于市场的底层区间,未来的业绩增长依然在30%左右---性质(中性)

3)医药---理由:主要是中成药,随着中国的崛起中国的文化必定传播的更远更快---唯一具有中国品牌和特色的行业之一。(逆市型)4)稀缺资源---理由:物以稀为贵,主要配置和未来性需求较大的品种。---性质(进攻型)

5)机场,高速,港口,以及交运----理由:该行业除航空运输外,现金流比较充沛—通过分析其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寻找到好的企业。---性质(防御)

6)高科技、新能源---理由: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科技力量,主要以航天,军工,新能源,云计算等为主要目标。--性质—(进攻型)7)垄断型企业---理由:具有价格垄断性的企业其利润稳定,并且具有一定的行业禁入价值。---性质(中性)

8)金融衍生品关联企业---理由:在金融改革深化的过程中,其具有非常广的发展空间。--性质(进攻型)

9)指数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理由:指数型基金没有印花税,在波段操作中较容易获取短期利差,货币型基金在熊市中能获取稳定收益率。性质—货币属防御型,指数型基金属于潜在对冲交易品种主要是为了将来打基础,同时较容易获取短期利差是横盘震荡调整时交易的品种。

(二)国内行业的发展态势 第一、行业划分

1)过去都将行业划分成周期性和非周期性行业,但是就目前的国内经济形势看各行业受外围经济的影响及政府政策的影响较为严重,那么再以这种划分去判定行业的发展难免有失偏颇。2)我认为采取产业结构的方式进行划分比较合适: a、第一产业链:资源类和基础建设类。

b、第二产业链:主要以重工业制造和轻工业制造为主。c、第三产业链:主要以服务行业为主如:金融、旅游等。第二、行业分析

1)第一产业链所涉及的行业分析

a、就第一产业链的企业来看,其受输入性通胀的影响较为严重,在通胀初期和中期其收益率会明显提高,但是由于中国政府的干预对影响民生的行业企业还是应该保持谨慎。

b、能源品种:受国际油价的上涨影响石油,煤炭等能源类品种的价格继续保持强势,但是该类企业的股价明显过高---而各国政府为了保证资源的稳定将大力发展新能源,就目前的新能源来看--核能源是相对成熟的替代品,因此在日本核危机过后核能源开发将会再度提上议程,可以考虑买入该类企业的股票。而风电和太阳能等新能源在过去的几年内各地政府都迅速上马这类企业使得该类企业未来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建议回避。

c、稀缺资源:稀土,钛,钽,钨,锰等稀缺资源存在稀缺价值,问题的关键是该类企业的盈利性预期如何?以及目前的股价是否过高?建议选择股价较低未来预期收益率较高的公司进行少量配置。d、贵金属:受国际金价不断上涨的影响,我国的金、银等贵金属的价格也不断的上扬,如果预期通胀还将延续那么这些品种应该是要配置的,黄金上市公司主要以中金和山东为主,新上的紫金矿业前几个交易日累积涨幅已经超过20%以上,建议等回调后可以配置。白银上市公司主要以豫光金铅和中金岭南为主,建议也应当适当配置。e、粮食类资源:在国际通胀形势的影响下,粮食类等生活必须品必然会保持强势不过受政府政策影响该类品种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建议选择具有品牌优势和稳定盈利的公司进行配置。

f、水资源:近年自然灾害频发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使得水逐渐成为稀缺资源特别是清洁的水资源,建议可以配置水务方面的公司股票。g、交运行业:主要涉及航空,铁路,公路和水运以及港口机场等。这类企业中又可以区分现金流充裕的和负债率较高的企业如:机场、高速公路、码头都属于现金流较为充裕的,航空和铁路都属于负责率较高的企业,我们认为机场、码头、高速公路可以依据处于不同的区域进行选择配置,在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可以作为配置的对象,而航空主要是受原油价格和消费水平的影响,我认为随着我国人均消费水平的提高再加上政府放宽民航线路的因素影响下该类企业具有中长期投资价值,不过相对于机场、码头、高速公路而言其受到外围因素的影响较大其波动的幅度也会随之增加,建议适当配置。

h、其它资源:如南宁糖业、海南橡胶、吉林森工、伊利股份等都具有行业的垄断性可以根据通胀发展的阶段进行波段配置。2)、第二产业链所涉及的行业分析

a、重工业:钢铁、水泥、建材、房地产类得企业在政府的投资带动下基本能维持住微薄利润不至于威胁到其生存,但是其业绩不会有太好的变现,只能根据其股价和净资产的比较进行选择波段投资。b、机械制造业:高端的重工业得生存力是很旺盛的,特别是涉及到军工产品比如:中船、西飞、航天动力等这些企业拥有自己的技术并且产品开始向国外销售,因此在地区冲突较为紧张的时候可以进行配置作为中短期投资。而医疗器械行业是我国12,.5规划的项目之一,由于国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为数相对较少,特别是高端产品的发展相对较弱大多数情况还需要进口,建议可以配置该类公司。另外某些领域的机械制造业可以关注:比如振华港机等。c、发电行业和电器制造业:对于发电行业首先要区分为火力发电和其它方式发电如:水力发电(长江电力)、及风力、核电力发电,其次其供电的对象是谁?是民用的还是商业用电?第三政府选择的电价改革的方式。

就以上的问题来看我们认为受能源价格上涨的影响火力发电企业短期内业绩增长的压力非常大,在2011年想要实现高增长几乎是不可能的,由于其二级市场股价不断的下跌,因此只具有技术性反弹机会,建议做完反弹后撤离。而水力发电相对于火力发电而言其成本因素不一样其业绩将根据市场的需求而变化,其具有长期稳定的业绩支撑,建议可以做中长期配置,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目前的技术并不支撑大规模的跨省运送,并且其供电总量占比非常的小,其成本相对而言比其他发电方式只高不低,因此该类企业主要考虑其未来发展的空间和预期,只适合做短期投机。对于核电企业而言其机会就相对较大了,其科技含量较高,处于相对封闭的企业具有垄断性,因此该类股票具有中长期投资价值,建议做重点配置。

除了以上因素外近期各省电力出现紧张的原因外主要是市场价格水平太低造成的,政府将会出台政策进行调整,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城市化的发展使得城市的用水用电,燃气等都面临着价格上调的压力因此如果需要配置电力股得话可以对水,燃气等生活用品进行组合配置将会在板块轮动中受益。

对于电器制造业而言受政府投资因素的影响该类企业的机会相对更大些,首先将这些企业划分为弱电制造企业和强电制造企业,对于弱电而言主要是电子元器件企业,由于日本地震海啸对此类日企冲击很大因此今年的电子元器件的出口将会增加其利润增长,因此今年下半年该类企业将会有机会建议可以少量配置。而强电行业主要是受政府投资的影响因此关注那些大型的国有控股的企业即可,相对于发电企业而言机会是较大的。

d、轻工业:基本上可以看淡该类公司,受美元贬值和人民币升值的影响该类企业的生存空间基本上被封杀掉,除了一些大型企业具有抵御能力外其他的中小企业将面临生存危机,这些企业转型是必须的,而我国这样的企业规模事实上相当的庞大,因此这些企业是中国经济发展中最为可怕的地雷之一。

e、信息技术制造业:这类企业主要的生存动力在于其是否具有科技含量,同时这类企业的发展方向或者说发展战略才是其价值所在,因此不需要通过考量其业绩而是考量其未来的发展空间。对于中国而言这类企业的确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由于企业的数量庞大,其产品的重复性比较大,因此需要选择具有技术垄断性的企业比较合适建议配置具有军工和通信类的企业。

f、其他的制造业比如家用电器行业受政府提高整体消费水平的影响也会有机会比如:青岛海尔等。

3)第三产业链(服务行业)所涉及的行业分析

a、基本上将服务行业分为高端服务行业和低端服务行业,而政府的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也是将缩减工业总体产能加大服务行业的整体规模和质量。b、高端服务行业:金融、物流、信息技术、医疗等,这类行业将成为我国12.5规划的重点发展的对象。

先说一下金融,从2007年开始关于金融行业的利空消息就不断,而金融股得价格也不断下滑,而事实上从2007年到现在金融行业特别是银行每年以30%以上的业绩增长发展,同时金融行业又是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特别是其股权结构目前只允许国外资本持有25%的比例,但是在加入WTO后政府承诺将逐步放开金融领域,因此就目前的股票价格而言金融股应该作为主要仓位进行配置。而物流行业政府为了降低企业的成本压力,提高国内的消费水平,减少各省市的贸易壁垒,将会在各领域出现成熟的物流企业,如快递、航运、仓储、以政府目前的态度看这个领域的上市公司将加大,加快行业整合力度。

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1、基金投资人按照其交付的出资额占本基金的比例享有本基金权益。

2、收益的分配以每个结算结束后的十五日内,投资管理人应当将决定本结算的分配方。每个年结算可分配收益的 %为投资管理人所有,收益的%按投资比例分配给投资人。

六 基金的主要费用

1、基金的费用包括: 基金的发行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转账费用及其它费用。

2、本基金管理人每年将向投资者收取基金总规模2%的管理费。

3、本基金交由银行托管而须向银行支付的托管费用为 %

4、基金费用均由本基金项下的整体资产承担。以基金项下资产净值的 %计提,每个月支付一次,由投资管理人自动扣除。

5、基金各投资者应按国家法律、当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七 基金的风险控制与承担

本着对投资者审慎负责的态度,特此提示本基金潜在投资者,对基金投资可能存在以下投资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各方优势,有效地降低投资风险。

(一)管理风险与规避策略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团队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作为我们这些专注于投资股票市场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团队有能力根据投资目标的发展状况和权益价值体现,随时择机退出,实现基金利益的最大化。

(二)其它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a 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条幅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B 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呼,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面对基金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C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论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经,本基金计划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d 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投资者利益受损。

八 基金的募集与认购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定向募集 定向募集对象:个人或机构投资者 募集规模: 基金份额:

(二)基金的认购

基金认购期限为 2011年

日至2011年

日 最低认购额:

出资方式:以现金方式出资

认 购 意 向 书

本人

有意参加XXX基金份额的认购,本人了解xxx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认可XXX投资基金的投资理念和投资管理人的能力,同时知悉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本人在此确认:愿意以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认购,本人保证在签订《预约认购意向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向基金管理专用账户缴纳出资额的50%。在签订《投资管理协议》后支付剩余的50%资金。

认购人签字: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私募基金渴盼“阳光化” 第3篇

上海朝阳永续公司洪燕MSN名字设为“寻找私募基金”,在一般投资者概念中,“私募”总与“神秘”联在一起,朝阳永续公司推出的私募基金风云榜却试图揭开这层神秘的面纱。此次活动公开召集私募基金参赛,通过公布其投资理念及实战绩效,评选出最具才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洪燕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我们希望能够为私募基金做业绩见证,为私募基金经理交流搭建一个平台,辅助私募基金职业发展之路,让整个行业能共同走向辉煌。”

火爆与冷落

随着股市的持续走牛,2006年对公募基金来说,可谓爆发之年,根据央行发布的2006年四季度调查结果显示,基金已成为居民家庭除储蓄存款外拥有最多的金融资产。与此同时,私募基金的战绩同样辉煌,以私募基金风云榜推出的顾宝军为例,虽然他只管理几千万元的资产,但仅2006年上半年收益率就高达300%以上。

新旧交换之际,基金经理肖华的转身再次引发市场人士对私募基金的关注。

肖华在业界素有“金牌基金经理”的美誉,是国内连续掌管同一基金时间最长的基金经理之一。自2002年博时价值增长基金成立时起,肖华就开始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经理,在离职前,连续任期已经超过4年。

2006年最后一个交易日,肖华抽身而退。肖华表示,他不考虑再进公募基金,正在物色合作伙伴,在深圳成立自己的公司进行私募基金运作。

无论公募还是私募,基金最终要靠业绩来说话,而业绩则由基金经理的水平决定,以高收益吸引投资者的私募基金必须有实力更强的资金管理者。

肖华不是第一个由公募转私募的基金经理,肯定也不会是最后一个。事实上,索罗斯、巴菲特、罗杰斯,这些近似神话的大师级人物,都掌管着私募基金。

由于制度的缺失,私募基金在中国一直没有取得合法身份,由此伴随着行业内良莠不齐,“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混在一起,甚至成为不法分子行骗的旗号。

不过就在这种“黑户”状态下,有着强烈的市场需求为带动,私募基金正在逐步壮大,多项调查与估计显示,目前活跃在股市的私募基金规模超过公募基金。可以预计,随着法制的健全,今后会有更多的公募基金经理及业内主流机构精英转向成立私募基金。

以往大券商推出的投资策略会上,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们是主流座上宾,而在2006年,原本神龙见首不见尾的私募基金也成为重点邀请对象,例如来自北京的鼎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来自上海的道宏投资有限公司、邦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

然而,就在私募基金如此活跃的情况下,朝阳永续公司推出的私募基金风云榜却遭受冷遇。此次活动评选对象分为A、B两组。其中,A组包括信托资产、券商集合理财业务管理人等;B组主要为2000万元以下的个人及机构户管理人,该组参选人士在资格审查通过后,可以用至少100万元的账户参赛。

洪燕介绍,举办方设定了种种条件方便选手参加评选,但是A组的参赛选手只有18位,B组参赛选手有25位,“参选人数超出了我们的最低预期”。

一位掌管几十亿资金的资产管理公司总裁分析了评选受冷落的原因,目前很多的私募基金经理们满足现状,不愿意公开化,他们不在意是否可以生活在“阳光灿烂”的环境中,而更看重的是,如何在这个充满博弈的市场中“长生不死”。作为私募,他们能绕开诸多的法律限制,更具灵活性。其次,没有排名压力,他们在操作上更加追求实务、追求绝对收益。最后,私募基金的利润来源是盈利后的分成,报酬比较高,在上海地区,普遍能达到20%的绩效分红。监管层希望能给私募基金一个合法的名分,而不再从事“地下活动”,但是私募基金担心“招安”后,其“阳光下的活动”必将受到更严厉的监管,而不能“运转自如”。 洪燕说,在评选活动展开后,他们曾接到了A组一名选手的来电,提出一方面由于政治原因,另一方面,由于目前私募基金仍是一个敏感的词汇,政策并不明朗,希望能够暂时离开这个评选的舞台,以避免张扬。

最终,私募基金中一些新兴力量成为参赛主体,他们没有地位,没有品牌推广的渠道,没有第三方的业绩见证,所以希望通过这次活动大展身手,凭借骄人的投资业绩,引起社会的关注与信任。

改头换面的私募模式

目前,从已出台的各种法规中找不到对私募基金的规定,不过大家心照不宣的是,私募基金性质的机构已经很多了,他们以各类改头换面的形式存在。

投资者们经常听到的各类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财务顾问公司等,它们大都以委托代理、高额回报的方式吸引客户,操纵着数目颇为庞大的私募基金。更多的是一些挂靠在咨询机构下的各种形式的工作室,依靠股评人士的名气吸引客户,进行股票二级市场的操作。

“私募必须业绩做得好,有了口碑,才能做得起来。一般都是由口碑来发展客户,圈子里面口口相传,互相介绍。”私募基金管理人“假语村言”对《瞭望东方周刊》记者说。

很多人知道“假语村言”,是源自他的博客。他的博客现在还顶着个桂冠——东方财富网“首届中国财经博客大赛”最佳财经博客总冠军,因在网的高点击率还获得了瑞星公司最高金额博客广告费收入。

通过博客这个平台,他传达自己的投资理念,赢得了相当一部分投资人的信任,在此基础上打造他的“阳光私募”。要加募他的私募基金,个人资金规模最少200万元,机构最低底线为500万元。1月15日,“假语村言”向记者详解了他与客户的合作模式。

“我是以个人身份与客户来签合同,如果以公司形式的话,不是很合乎法律要求。”

“钱是放在客户自己的账户上,由我来进行操作。赚了钱按照约定比例分成,如果发生亏损,我不负责,不过我们之间约定最大的亏损值,超过这个亏损值,就不再继续。”

“对于被代理人来讲,这种模式安全系数非常高,只有市场风险,操作不好亏钱,不可能有卷款逃跑的风险。但对于我来说,有一定风险,如果赚了钱,对方赖账,不按照合同付给我费用,追讨就比较麻烦。所以我更喜欢和机构来做,各方面比较健全,签了协议,履行起来比较诚信。”

对于目前这种模式,“假语村言”还是比较满意的:“我希望客户能对我充分信任,不能干扰我,即使一段时间持续亏损,他们都没说什么。”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采访的北京一家私募基金有不同的做法,他们把资金分为两类,一类保底,但是最高收益比较低,另外一类不保底,同时收益很高,由客户自己选择参加哪一类,两种资金搭配成一个投资组合。

由于私募基金在中国的发展史上有

过污点,甚至有人这样区分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如果资金链没断,还能按时给投资者收益,那就是私募基金;一旦出问题了,就是非法集资了。”在这种情况下,私募基金经理们用各种方式避免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类似于这种账户所有权与操作权分离的做法,比较常见,结果就是只能一个个账户进行操作,而不能将这些资金集中到一起。

“谁不想和公募基金一样,有四五百亿放在那里做,这是一种梦想,现在只能踏踏实实去做。”很多私募基金经理们和“假语村言”一样,期待法律的出台,让他们大展身手。“就像索罗斯,他的投资影响一个地区外汇股市的走势,其实也是按照经济规律来办事,该跌的时候促使你加速下跌,该涨的时候推动高涨,这是一种成就感。”

“阳光化”进程

在与私募基金经理的接触中,洪燕发现,这是一个充满着困惑的群体,有人安于现状,极度低调;有人静待观望,对于当前的政策采取谨慎的态度,还有人热情激进,希望在合法合规而灵活的政策下,大展鸿图。 早在2005年底,深交所总经理张育军就呼吁应该让私募基金浮出水面。“据我所知,目前光深圳就有200家较大的私募基金,有些基金管理人就是原深交所的工作人员,管理资金都在亿元以上。”

到2006年岁末,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负责人祁斌表示,私募基金这几年出现了一些正面的变化,操作手法开始走向规范,同时,很多私募基金操作者现在已经意识到公开化和阳光化的好处。私募基金合法化的问题,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之中。

2007年年初,证监会召开的“两法”座谈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周正庆再次提起,随着资本市场的好转,私募基金又在复苏,对其如何监管现在要作为一个问题加以研究。“不要等他们成了气候,我们再去调查,那时候私募基金已经长到七八千亿了。”周正庆强调说。

一段时间以来,私募基金阳光化的论调频频出现,而且很多来自政府监管部门,这些消息使私募基金经理们非常振奋。

资深信托专家王连洲认为,从央行有关负责人近期的表态看,私募基金的启动似乎令人有了新的希望和预期。他认为,将私募基金合法化、阳光化,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也有助于管理层掌握私募基金的流动规律。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对这个市场都很重要,主流当然是公募,他们以发现价值为主导,买入股票后不会轻易卖,将市场稳定住,而私募作为对公募的补充,比较灵活,可以发现利润最高的品种去攻击,使市场活跃。”“假语村言”说。

不过,对于私募基金本身存在的道德风险及投资风险,“假语村言”并不避讳,做为一名专业投资者,他本人也曾经接到过一些所谓的私募基金的推销电话,“大多数都是骗子”。

到底哪些人可以投资私募基金呢,“公募基金是普通老百姓的基金,很少的钱就可以介入,私募基金一定是富人基金,高风险高收益,绝对要有进入门槛,只有经济承受能力比较强的人才可以介入。”对于自己设立的200万底线,“假语村言”认为是非常必要的。

在目前全球私募基金最活跃监管最完备的美国,对于投资者的资质有极为严苛的规定。比如,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必须拥有500万美元以上的证券资产,而且最近两年的平均收入最少在100万美元以上。另外,只有资产在2500万美元以上的机构投资者,才有资格投资私募基金。

这些标准也就说明,只有资产实力雄厚的个人或者机构,才能承受这种风险。都规定“不允许私募基金对公众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投资者只可能通过咨询会,个别面谈等等形式,了解并且投资私募基金。

阳光私募基金 第4篇

我国“阳光”私募基金最早始于2004年,由当时的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发行了国内第一只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深国投赤子之心。随后,尤其是2007年开始,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大幅上涨,私募基金特别是符合法规要求的阳光私募基金蓬勃发展。阳光私募基金主要指的是符合现行主要法律法规要求,以信托方式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途用于投资证券市场的基金结构。

阳光私募基金在运作结构、管理费用提取,运作方式方面等与传统的公募基金有明显的区别,主要区别可以如下表示:

二、优秀阳光私募的评判标准

阳光私募因为以绝对收益为主要追求业绩目标,因此对阳光私募的考核与公募基金的标准应有所不同,简单来说,有以下几点需要重点关注:

(一)绝对下行风险的控制

即基金整体净值表现在市场比较差的情况下,绝对亏损的百分比,一般来说,好的私募基金应该在市场单边下跌的情况下通过仓位选股等综合策略回避系统性风险,单边净值损失不宜超过10%。

(二)波动率的控制

整体净值的波动率大小是重要的考量标准。净值业绩平稳上升的基金要好于大起大落的基金,特别反映了基金经理对二级市场波动的有效节奏把握。波动率指标常用的有夏普比率(Sharpe Ratio)。

(三)与市场的有效接触和弹性

市场下跌的时候能有效回避的同时,好的基金还应该在市场有反弹或有机会的时候积极参与,即与市场保持较好的弹性从而使业绩能跟上市场上涨的时候的节奏。

三、阳光私募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未来的展望

(一)面临的主要问题

1.阳光私募风格不同且良莠不齐。阳光私募基金经过07年开始到目前,市场上已有近千家的信托产品运行,其中不同的阳光私募风格不同且良莠不齐。总体来说,明星基金经理出身的阳光私募信托更经受起了市场的考验,而民间股神管理的基金由于在风险控制方面不够严格,业绩表现波动性更大,年化收益率总体水平偏低。另外,由于部分阳光私募基金过分追求管理规模的扩张以及更为谨慎的投资态度以获取稳妥的业绩报酬,使得整体表现在市场上涨过程中很难跟上市场上涨。

2.监管过严限制了阳光私募的发展和创新。阳光私募受到的监管十分严格,虽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私募基金业的发展和创新。09年2月,银监会出台文件,对阳光私募的业绩报酬提取办法进行规范,规定私募基金清盘后才能提取业绩报酬盈利,可能导致私募基金为了追逐利益而将产品存续期短期化,违背长期投资的本意。再者,暂停信托公司开设股东账户业务,对整个信托投资基金业的发展造成了较大的障碍。

(二)未来的发展展望

由于目前在国内阳光私募基金管理人以投资顾问的形式出现,对阳光私募基金经理的合规性、职业操守、内幕信息交易等都缺乏有效的监管。未来随着《基金法》的出台完善,对阳光私募的操作会作出一些具体规定,阳光私募有望在法规健全的情况下取得大规模的发展,从而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1.阳光私募的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在未来几年内,相信大规模如百亿规模的私募基金公司将出现,会直追公募基金。

2.阳光私募产品的设计将更具特色化、多元化。阳光私募产品除了发行FOF,也可能针对客户个性需求设计结构化产品,或者和银行合作发行理财产品等。

3.公募基金行业和私募基金行业的不断融合。阳光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不断透明化、规范化之后,其管理和运行模式也在不断向公募基金靠拢。

摘要:近几年,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完善,阳光私募基金蓬勃发展,成为证券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文先对阳光私募的定义以及与公募基金的主要区别进行了论述,给出了优秀阳光私募的评判标准,并对阳光私募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未来的展望给出了自己分析。

关于阳光私募的解读 第5篇

时间:2015/1/19 15:37:52作者:刘光祥来源:用益信托网

大 中

引言:阳光私募自从其诞生的第一天就隐藏诸多问题,投资者以为借着信托的刚性兑付与银行的储蓄保本形象能降住私募的不阳光与证券市场的高风险,但事实上阳光私募一样可能是天使的面孔与魔鬼的身材的结合,及具有诱惑人犯罪的天性。

本文结合被媒体曝光的相关案例,以阳光私募的主要参与者为载体,分析了阳光私募现存的诸多问题,同时指出阳光私募中潜在法律风险的更深层次问题是监管问题与机制问题,并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一、阳光私募概述

(一)阳光私募的概念:

广义上的阳光私募,是给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地位,规范其运作方式,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包括证券投资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基金公司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其委托人与受托人关系都属于依照信托法下成立的信托关系,主要是监管机构不一样。从理论上看,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实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阳光化”的路径有四条:一是主要依据《公司法》成立公司制企业;二是主要按照《合伙企业法》实行有限合伙制企业;三是主要依照《信托法》,实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阳光化”。四是根据最新修改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合法作为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信托计划被认为是最标准的阳光私募,其影响力与市场占有量远远超过合伙与公司制,私募(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合法作为基金管理人,这对于阳光私募应当有较大影响。下文主要讨论的是狭义的阳光私募——证券投资信托计划。

根据《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二条: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

关于国内第一支阳光私募基金有两种版本:一种版本是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推出的云南信托•中国龙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另一种版本是:华润信托的前身深国投公司推出的深国投•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但按照时间来说云南信托•中国龙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于2003年8月 1日,深国投•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成立于2004年2月20日。

(二)阳光私募运作模式:

在信托公司实际运作中,阳光私募有非机构化阳光私募(深圳模式)、结构化阳光私募(上海模式)、自主管理型模式(云南模式),还有一种TOT模式,它是在前三种模式上的创新。

1.非结构化阳光私募(深圳模式):计划参与者不做等级区分,收益同享,风险共担,投资顾问即使投入部分资本也是普通受益人,此种方式产品在深圳市场发行较多,故称深圳模式。深圳模式以华润信托和平安信托为代表,其特点是私募机构在其中担任投资顾问角色,收取投资顾问管理费和超额部分的特定信托计划利益。

2.结构化阳光私募(上海模式):将计划参与者分为优先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前者是普通投资者,后者投资顾问或其他投资人,通过投入一定规模的自有资金作为优先受益人的利益保障,但同时也拥有提取超额收益的权力,这种模式因在上海市场此种方式产品发行较多,故称上海模式。上海模式中以上海国际信托和华宝信托为代表。

3.自主管理型模式(云南模式):此种模式无需聘请外部投资顾问,由信托公司自主打造投研团队独立决策以运作产品,可以有效提高信托公司对产品的控制能力,且符合监管层对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期望。云南模式下管理人与受托人同为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承担双重角色。

4.TOT(Trust of Trust):即由专业机构募集资金成立母信托,再将母信托的资金分散到数只信托产品进行组合投资,投资对象不仅限于阳光私募,还包括ETF 或其他公募基金、甚至银行理财产品等。TOT产品投资目标一般设定为收益达到同类阳光私募产品收益率排名的前1/3水平之上,注重组合的风险控制。

二、解析阳光私募中各方参与人的潜在法律风险

阳光私募涉及参与者有六个群体:一是委托人即信托计划的投资者;二是负责销售信托的银行与第三方机构;三是受托人即信托公司;四是投资顾问(云南模式未有);五是负责资金托管的托管银行;六是作为证券经纪人的券商,由于托管银行与券商在阳光私募中起到的作用有限,以下主要分析投资者、销售方、信托公司、投资顾问四方职责情况下容易出现的违规之处,并给以一定的分析。

(一)投资者,一般为委托人。

1.信托财产不合法,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根据《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集合信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也规定,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即投资者应保证投资财产为自己合法所有,严重的可能会触及刑事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信托投资一般最低额度100万元,募集资金额度或者造成额度极容易达到刑事犯罪标准。部分个人或单位机构或者公司为了获取信托受益,采取地下私募的形式,地下私募与客户间存在契约关系,但这种契约关系并未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承认。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一条的解释: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一旦“地下私募”投资发生亏损,客户与管理人出现纠纷,两者之间所谓的“亲友”关系就很难认定。若客户告上法庭,法院极有可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对“地下私募”管理人定罪处罚。

2.投资人违法且违反信托合同: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有一批复(银监办发〔2005〕2号):如信托文件没有限制性规定,受益人可以依法转让其受益权。2010年2月5日《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结构化信托业务劣后受益人不得为他人代持劣后受益权。

媒体曝光的“A信托•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A信托案)中:信托合同明确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不得转让和质押信托受益权的情况下,劣后受益人擅自将劣后信托受益权转让给第三人,事后A信托也未给第三人办理信托受益权登记,第三人相当于是劣后受益人代持人,劣后受益人、第三人同时违反法律与信托合同。

(二)销售方,除了信托公司直销以外,现在主要是银行、第三方财富中心代销。

1.第三方财富中心代销信托产品地位涉嫌违规: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2011年底,银监会下发的《规范信托产品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信托公司营销信托产品,可选择其他金融机构代理推介信托产品;非金融机构只能“向信托公司推荐合格投资者,但不得以提供咨询、顾问、居间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介信托产品”。

第三方财富中心涉嫌不具有合法地位,他们只能“向信托公司推荐合格投资者,但不得以提供咨询、顾问、居间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介信托产品。但2012年底,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信托代销业务风险,银行渠道一度受阻。加上银监会此前发布的通知执行效果并不是很好,一些直销能力较弱的信托公司在银行碰壁以后只能借助第三方理财机构。

2013年5月10日,审计署就认为2010年至2011年某信托公司违规委托非金融机构销售部分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并以咨询费名义支付推介代销费3862.27万元。

2.银行可能存在诸多违规之处:

不少银行为完成理财产品的销售上,将目标客户群的标准一降再降,也不提示风险,甚至有虚假宣传的成分,出现亏损时容易出现不作为。

(1).银行未充分提示风险:《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商业银行销售的各类投资产品介绍,以及商业银行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风险揭示应当充分、清晰、准确,确保客户能够正确理解风险揭示的内容。

媒体曝光的“B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B信托案)中投资者投诉银行路演宣传的全是投资顾问系列产品过往的收益,而且后来投资者购买产品跟路演的产品完全不一致,这说明路演只是走走形式,银行完全是为了销售,并未考虑投资产品的风险。

“C信托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C信托案)中,银行销售的信托产品只是有预期收益率的说明,却并未注明保本及收益类型、风险等级等重要内容。而在展期版本说明书中,却明确标注了产品类型为高风险、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2).预期收益率不科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B信托案中银行在路演中称通过某证券历史数据测算,本产品预期收益率8%-25%”,显然仅仅一句根据历史数据测算并非科学。

(3).未对投资者评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管理暂行办法》三十七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二十三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均规定: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应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

B信托案中投资者吴先生在签合同前签署的一份《委托人问卷调查》中自己对可以承担的风险指数选择为“较低”,信托合同明确说明:信托计划未设立专门的止损条款,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率可能为零,但银行依然将此信托产品推荐给吴先生。

(4).银行不作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信托计划中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的,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信托合同、银行理财合同一般也会规定此条;但事实执行起来却相当有争议。

B信托案中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为0.5624元,即亏损达44%的情况下,投资者要求给说法时,银行人员解释只有在发生实际亏损时才叫重大亏损,银行当起了甩手掌柜,其涉嫌不作为。

C信托案中理财协议上写明,如遇到市场剧烈波动对产品有重大影响,将提前终止,在上证综指数大幅下跌58%的情况下,银行却没有采取相关解决措施。

(三)信托公司,其除了担任受托人角色,也有销售方角色。

1.异地推介: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七条: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D信托公司为华南某信托公司,D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D信托案)中投资者称是从成都某报纸上获知D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推荐信息的;但D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未提前报告四川省银监局。

2011年10月20日银监会颁布《关于规范信托产品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提议:“信托公司可在公司注册地之外设立异地营销中心。异地营销中心总数不得超过5个,但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除外。”异地推介是信托公司发展的方向,但显然D信托公司在当时是违法的,且此征求意见稿并未正式生效。

2.公开销售: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进行公开营销宣传;公开营销宣传并未有明确定义,从修改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D信托案中在成都某报纸上宣传也涉及了公开销售的问题。最近信托公司开始涉及微信、淘宝营销,通过网络方式进行营销以及募集资金,监管难度很大,在低成本和高回报的诱惑之下,很容易走进灰色地带。这一点可以借鉴美国做法:潜在投资者通过了推销阳光私募产品网站的前期资格审查,才能看的到相关阳光私募产品的信息。国内中信证券等较为正规的证券公司也开始推行此种做法。

3.银信合作架空评估投资者: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七条、第八条:信托公司应当对证券投资信托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合性调查,了解委托人的需求和风险偏好,向其推介适宜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并保存相关记录。信托公司拟推出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应当具备明确的风险收益特征,并进行详尽、易懂的描述,便于委托人甄别风险。

但在“E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E信托案)中投资人在第三次展期后才看到信托合同,他也从未向信托公司提交任何财产证明,事实上在理财计划面前,此条法律被架空,因为委托人是银行,银行不愿意将自己客户的信息告知信托公司。

为解决信托产品营销问题,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信托产品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代理推介机构应向信托公司提供全面、真实的客户信息,确保提供的客户信息能够满足信托公司甄别合格投资者的需求,并能够在产品存续期间及时有效地履行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后续服务等职责。客户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职业、居住地、联系方式等。但是无论是银行还是第三方公司,谁都不愿意将自己客户的信息告知信托公司,面签并没有得到落实。但是因种种原因,通知也并未生效。

4.违规展期: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E信托案中双方信托合同中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的相关事项必须通过营业厅公示或双方同意的通讯地址,但通过展期的方式是通过网站公告,表决方式是通讯表决,投资人杨先生因此并不知晓展期通知,通过网站公示,显然不是信托合同中约定的通过营业厅公示或通知到双方同意的通讯地址,苛求投资者天天盯着E信托公司网站信息并不合理。

值得注意的现在信托资金池,将很多投资人资金放进一个资金池里,而资金和项目并非一一对应,造成事实上银信合作展期根本不需要经过资金投资方同意。

5.信息披露不规范: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公司办理集合管理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信托单位净值:

(一)至少每周一次在公司网站公布信托单位净值。

(二)至少每30日一次向委托人、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

(三)随时应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披露上一个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

信托净值披露不合法的不在少数,一周一次改为一月一次,证券日报2010年曾报道: 45%阳光私募净值披露不合规。信托公司称不及时披露信息是为了避免投资人情绪波动,更重要的是披露越少,信托公司越省事,可操作空间也越多,这些是不太愿意见阳关的。

6.不执行预警线: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以及不同业务的特点,确定适当的预警线,并逐日盯市。信托公司管理信托文件约定设置止损线的信托产品,应根据盯市结果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2011年5月投资者认购F信托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F信托案),信托合同约定0.95元、0.85元分别为预警线和止损线,一旦收盘时跌破这两条线,F信托应及时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一般受益人提示投资风险。

但信托计划跌破0.95预警线,他却未收到来自F信托的任何通知,直到27天后才从其他处得知。后经内部人士称信托公司通常只在净值快跌破0.85止损线时,打电话通知投资顾问补仓,预警线只是一个摆设。

7.投资顾问代为实施决策: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二十一条:信托文件事先另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

A信托案、F信托案中投资者均指责投资顾问代为实施决策,B信托案中《2012年半投资报告》及关于路演产品与实际销售产品不一致的情况说明并非B信托公司所出具,而是由投资顾问公司代为出具,这都从侧面说明投资顾问可能代为实施投资决策。

(四)投资顾问

1.投资顾问资质不符合标准: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二十二条关于证券信托产品选聘投资顾问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2009年12月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讨论稿)中第三条规定:专业顾问机构或其实际控制人应处于行业领先地位、行业声誉较高、专业能力突出、持续经营且业绩优良,无不良记录。

“G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G信托案)中,投资顾问T法人代表周某曾因操纵昌九生化股票价格而被判刑,投资顾问实际操作人陈某也因操纵市场被证监会处罚,但投资顾问T依然能担任G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操作人陈某依然实际操作证券账户。

2.投资顾问私自更换:

信托公司原则上应自主操作,即使选任投资顾问,也需严格按照银监会《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因此《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第三方顾问选聘规程,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实际运作情况是投资经常私自更换,变相规避银监会上述规定。

在“H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H信托案)中,T1为H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但T1又聘用另外两家公司为T1的投资顾问,实际操作均由另外两家公司来操作。

3.投资顾问操纵证券市场: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投资顾问T案陈某利用其控制的公司,收买证券公司研究员以证券分析师名义在互联网、电视台参加栏目上荐股,在荐股买人之后再卖出。

H信托案中T1聘用的另外两家公司通过信托账户频繁购买关联交易股份,其股价涨幅达到34.75%。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罪: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陈某、另外两家公司等均涉及触犯操纵证券市场罪。

4.投资顾问老鼠仓:

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在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

2013年8月2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博时基金经理马某涉嫌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博时精选基金交易的非公开信息,操作他人名下账户。据报道博时基金是某信托公司尊享5号、非凡17号、非凡18号的阳光私募产品的投资顾问,但上述阳光私募产品都出现与博时精选精准同进同出的情况,马某可能一边担任公募业务的基金经理,一边为阳光私募产品做投资顾问。

马某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马某案涉及操作10亿的资金,显然马某交易额度已经达到犯罪标准了。

三、阳光私募潜在法律风险的深层次问题及其建议

上述阳光私募现存的诸多问题都有法律所明确规定,只是投资者、银行、信托公司、投资顾问并未执行相关规定而已。更深层次的问题则是监管问题与机制问题,他们表面看起来合法合规,但事实上在阳光私募健康发展过程中已经出现诸多漏洞。

(一)监管问题与建议:

1.机构监管现状与问题:

在分业经营条件下,由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对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即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证监会则负责监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而保监会监管保险公司。随着金融分业经营的壁垒逐渐被打破,尤其是信托公司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实业投资,传统“机构监管”模式的弊端也就会逐渐显露出来了。在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即使监管机构确认各自的监管权力范围,但跨市场创新又会模糊这种边界。每个机构只监管属于自己的权利范围,各扫自家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就不得不面对局部监管真空或者多头监管的尴尬。

比较典型的是阳光私募中的投资顾问资格问题,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等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等规定也要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投资顾问需要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

但银监会《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却并未要求投资顾问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投资顾问应定位于提供投资建议,投资决策应由信托公司自行作出。按照银监会精神,此时的投资顾问只是分担信托公司受托人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实施,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亿元以上的基本明确属于证监会监管了。

但信托法修改在即,若按照投资顾问是分享受托人职责的精神理解,信托法依然可以将投资顾问的监管纳入银监会管辖范围。

阳光私募中的投资顾问到底是否需要证券投资咨询资格,需要银监会、证监会作出相关说明与解释,H案、A信托案投资者均以投资顾问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为由投诉至银监会。

2.监管建议

(1).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周小川、吴晓灵、尚福林、刘明康都在不同场合提到改变监管思路,注重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结合,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过渡的转变。

功能监管重点关注的是金融机构所从事的经营活动,而并非金融机构本身,原因在于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比金融机构本身更具稳定性,所以功能监管能够更加稳定统一的发挥其监管功能,鉴于目前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国情,所以应将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以功能监管维护市场统一秩序,以机构监管保证单个机构的审慎合规经营。若采取此种监管形式,将不会再出现阳光私募中的投资顾问属于多个部门监管或者无人监管的问题。

(2).鼓励地方银监局先行一步。2006年2月,在银监局未做任何正式规定之前,上海市银监局主动推定证券投资信托的规范化发展,召集上海信托、华宝信托等上海六家信托公司商议《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自律守则》,地方银监局应该有更多这样先于法律更随市场的行为,因为法律总是滞后的。

(3).协会自律。在英国有对协会的权力相当大,可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并逐渐形成一种行业自律,成为协会会员是一种身份与荣誉,但在中国信托业协会并没有把这种自律与身份感发挥出来,协会只是监管机构的一个辅助部门,协会并没有独立性,最终还是都看监管部门的,协会也无任何处罚权力。

(4).第三方评价体系。虽然阳光私募基金定期公布净值数据,但是具体的持仓数据,资产配置等信息基本上不公开,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投资者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尽快构建完善的第三方评价体系对于阳光私募基金监管体系的完善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机制问题与建议:

1.机制问题及现状:

阳光私募中受托人、保管人的监督并非真正的安全,受托人对于投资管理人的约束缺乏力度:由于受托人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目标与委托人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又由于受托人拿固定管理费,在投资顾问契约中受托人更多的是考虑自身的利益,而可能对投资顾问未尽勤勉忠实职责。

在信托计划运行过程中,受托人可能会玩忽职守,不能履行其在信托契约中的职责加强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督管理,又投资管理人是受托人选择的,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导致受托人甚至可能与投资管理人达成“合谋”而损害投资者利益。

如何构建阳光私募中的反欺诈条款,保障投资者个人与集体的诉权,完善其中的民事赔偿责任等问题也尤为迫切,同时至今未有一起信托公司或投资顾问赔偿投资者的阳光私募案。

2.机制建议:

(1).引入独立的受托人委员会。针对目前我国阳光私募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借鉴印度的“监督人受托模式”,类似于离案信托的保护人角色,引入独立的受托人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由信托计划发起人提名和任命,受益人大会享有任免权和更换权,受益人通过受益人大会换选不合格的独立委员来发挥监督作用。

根据这一构想,将转变信托公司受托人的角色,其主要充当信托计划发行机构,投资管理人和保管人将由受托人委员会选聘,并受其监督。当受托人委员会有足够理由相信管理人或保管人不称职时,有权向受益人大会提议更换管理人或保管人,并有权就此召集临时受益人大会做出决议。

(2).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及司法。银监会2013年8月30发布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其对金融消费者有一定保护,但此指引尚未生效,同时依然缺乏具体民事赔偿责任规定。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明确将金融消费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如此对于信托公司、银行、第三方财富中心等都多了一层法律监督,投资者也多了一层保障,但由于金融消费的特殊性,建议在制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时落实民事赔偿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等更多保护消费者的具体条款。

最高院等司法机关也需在合适时候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同时让法院来几场确确实实的判决,而不是每逢遇到阳光私募上法院,都是以和解而告终,都是以和稀泥方式解决,问题依旧纹丝不动,司法救济之路依旧徘徊不前。

阳光私募基金 第6篇

据悉,2009年6月21日,今年中国阳光私募行业顶级盛会将在上海环球金融中心开幕。本次会议已确认参会嘉宾众多,其间不乏私募业的风云人物,如尚雅的石波、从容的吕俊、武当的田荣华、证大的朱南松、世诚的陈家琳、博颐的徐大成、朱雀的李华轮等,届时您将有机会一睹这些私募精英们的风采。同时,证券之星“战上海”信息平台被指定为中国阳光私募峰会独家信息发布平台。在此次峰会上,证券之星还将发布独家开发的“战上海指数”,并将倡议成立中国阳光私募俱乐部。

始创于1996年的证券之星,地处中国金融中心——上海陆家嘴金融商圈,隶属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金融在线集团,是国内唯一一家在国外上市的金融资讯提供商,是中国互联网最早金融服务专业网站之一,同时也是中国最为专业的投资理财服务平台之一。13年来,证券之星一直致力于为中国投资者提供最及时、全面、一流的金融资讯,为终端用户创造卓越价值。2008年四季度,在国内证券市场还一片哀鸿的背景下,其独家发起的“战上海”三年计划活动,为广大用户减亏、扭亏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如今,“战上海”不仅是掘金上海本地股的不二法宝,更已升华为一种投资制胜的哲学,那就是紧跟“聪明的钱”,只做龙头区域、龙头行业、龙头个股,掌握可控、可复制的未来。

事实上,2008年虽然仅可算是阳光私募元年,但在短短的时间内,阳光私募就已经呈现出给点阳光就灿烂的特性。从数据上看,阳光私募基金在今年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产品数量超过200只,发行频率更是远胜公募基金。目前较有名的私募管理公司,如星石,产品数已经达到13只,规模也在10个亿左右,可以与一个小型公募基金公司相媲美。在刚刚过去的4月里,就有多达28只阳光私募基金开始推介,其中既有“武当系列”、“三羊卓越系列”以及“朱雀系列”等知名的私募阳光系列产品,也有博时、华夏、宝盈等公募基金公司担当投资顾问的私募产品。在如今的A股市场,阳光私募和公募、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一起,成为市场上不可缺少的主力军。

从投资理念以及操作手法上看,与公募基金相比,阳光私募基金在操作上更加讲究实战性,信奉“只有赚钱才是硬道理”的理念。盈利机制的不同,导致了私募基金在操作中更加多变,更加注重筹码本身的内在价值。可以说,他们掌控着这个市场上“最聪明的钱”,他们也早已在多年的摸爬滚打中找到了跑赢大盘的投资诀窍,即在金矿最集中的地方,用最先进的采掘方法(第一手信息、及时的主力资金动向),挖掘最优质的上市公司。这点与证券之星“战上海”倡导的先进投资理念何其吻合。如果说要寻找中国巴菲特、索罗斯的话,那么一定是在阳光私募的圈子里。

阳光私募基金 第7篇

2004年2月20日, 赵丹阳旗下的“深国投赤子之心”募集成立, 这是我国成立的首只私募信托基金, 同时开创了私募信托基金这一私募阳光化模式。据好买基金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 截至2011年12月31日, 国内通过信托平台发行的非结构化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已达861只, 管理公司数目为353家, 从业人员据估计已经超过了3000人。整体资产管理规模估计在2500亿元人民币以上。

阳光私募基金总体规模和市场迅速扩大, 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但是我国基金业绩评价体系还很不完善, 尚未形成一套统一、完善、合理的评价体系。本文在借鉴国外基金业绩评价体系的基础上, 针对中国市场的特点, 就基金业绩持续性这一方面做出实证并提出一些建议。

基金经理人能否持续获得超额收益是近年来基金研究的一个热点。Sharpe (1966) 、Jensen (1968) 、Carlson (1970) 利用Spearman等级相关系数检验法研究基金业绩持续性, 结果表明基金前后期业绩不具有持续性。Brown和Goetzmann (1995) 运用了一个交叉乘积比率, 采用的是相对基准和绝对基准, 对基金的风险调整收益序列同基准序列比较后的盈亏状况持续性进行了分析, 结果基金业绩具有一定持续性, 但是这种持续性逐年递减。Fletcher和Forbes (2002) 利用Brown和Goetzmann (1995) 提出的交叉乘积比率, 检验了1982-1996年间724只英国单位信托基金的业绩持续性。国内方面, 庄云志、唐旭 (2004) 运用回归系数法、动量检验方法和绩效二分法, 对中国22闭式基金从1999 年12月31 日至2003年6月27日的业绩持续性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 基金业绩在中长期表现出一定持续性。胡畏、聂曙光和张明 (2004) 采用Goetzmann 和Ibbotson的方法来考察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业绩的持续性, 结果表明短期内不存在持续性, 但当考察期较长时, 中国的基金业绩有一定的持续性。杨宏恩 (2008) 采用列联表法、Z检验和Fisher精确检验, 我国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旗下成立时间较早的13只开放式基金的业绩进行持续性实证分析, 实证结论表明, 业绩的持续性受股指波动的影响显著, 样本基金总体上没有表现出业绩的持续性。陈磊、杨桂元和邓留保 (2011) 首先使用修正的R/ S方法实证分析开放式投资基金业绩的长期持续性;其次使用 Spearman 自相关系数方法计算了样本基金的短期持续性;并提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存在持续性时间阈的概念, 利用样本数据对假设进行实证检验。

1 实证

参数检验法假设基金业绩服从正态分布, 最广泛使用的参数检验法是横截面回归法。横截面回归法一般将整个样本期分为相等的两个子样本期, 通过检验基金后期业绩对前期业绩的横截面回归的斜率系数是否显著对业绩持续性进行判断。

检验可以通过三个步骤进行:

(1) 将整个样本区间分为两个子区间, 分别命名为评价期和持续期。由于持续性检验结果可能对不同的期间具有敏感性, 因此一般都采用“滚动方法”建立不同的评价期和持续性。

(2) 计算私募基金在各个子期间的业绩。

(3) 利用持续期的基金业绩对评价期的基金业绩进行横截面回归:

αi2=α+bai1+εi (1)

其中, αi1为基金i在评价期的业绩, αi2为基金i在持续期的业绩, b为度量业绩持续性的斜率系数, ε1为随机误差项。

如果横截面回归中的斜率系数的t统计量具有显著性, 则说明评价期与持续期基金业绩相关。如果斜率系数b显著为正, 则表明基金业绩具有持续性特点, 反之则反。

采用横截面回归法对41只阳光私募基金自成立之日到2011年12月31日的业绩进行持续性实证研究。考虑到样本数据的不规则性, 首先利用Matlab对缺失数据做处理, 采用linespace函数模拟新的周数据。

本节以未经风险调整收益作为变量、以52周为评价期, 以随后52周作为持续期子样本, 利用“滚动方法” (4周) 构造不同的评价期和持续性, 得到全部基金各期b值, 考虑到数据繁多问题, 对b求平均值和方差作为阳光私募基金持续性能力指标。

2 结论

通过上表实证结果可以看出:绝大多数阳光私募基金在考察期内不具有好的持续性, 占样本基金的76%, 持续性最差的为塔晶老虎一期, 最好的为星石4期。而在持续性稳定度中, 大部分阳光私募业绩稳定度较低, 塔晶老虎一期最差。究其原因, 大部分阳光私募基金经理具有不一致的投资风格, 某些稳健型的基金经理在行情好的时候并没有获得超额收益, 而激进型基金经理在行情差的时候远远跑输大盘, 导致其管理产品的业绩波动大。

摘要:首先运用matlab软件模拟出缺失的阳光私募净值数据, 接着用横截面回归法对其进行持续性检验, 发现我国基金业还处于发展初期, 不成熟阶段, 基金业绩变化波动比较大。

关键词:阳光私募,业绩持续性

参考文献

[1]庄云志, 唐旭.基金业绩持续性的实证研究[J].金融研究, 2004, (5) :20-27.

[2]邓克松.我国开放式基金业绩持续性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硕士论文, 2010, (12) :25-77.

[3]陈磊, 桂元, 留保.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持续性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 2011, (5) :135-142.

[4]杨宏恩.合资基金公司的业绩持续性研究[J].管理评论, 2009, (7) :26-32.

阳光私募基金 第8篇

一、事件简要介绍

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更名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润信托”) 作为受托人, 与投资顾问———陕西鑫鹏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合作推出的“深国投·鑫鹏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07年12月20日成立。该信托计划托管银行为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证券经纪人为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此信托计划的首次认购金额为100万元, 封闭期6个月, 截至2009年12月20日, 该产品已经发生了60%多的损失。

2009年12月, 由投资者联合将华润信托告上了法庭。几位投资者都以100万元认购了鑫鹏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但截至年底净值仅剩下了不到40万元。诉讼人士认为华润信托在签订资金信托合同时有欺诈行为, 同时, 其在管理信托财产和监督过程中出现失误。

原告方的主要观点为:

第一, 投资顾问阮杰用信托资金为参加炒股比赛的账户“抬轿”, 存在利益输送。

第二, 存在重仓甚至满仓操作、高买低卖是其主要的特点。华润信托没有制定相关制度, 比如止损制度。

第三, 鑫鹏在股票上的投资额超过20%, 深国投·鑫鹏1期的投资仓位超出了合同约定的10%, 其依据来自于信托计划书的明确规定。

而被告方华润信托也做了相应的一些回应:

第一, 关于止损制度。信托计划并未约定整体止损, 而是单只股票的止损。在发现风险时, 已多次向投资顾问发出止损提醒。

第二, 关于合约的欺诈。华润信托认为签订的信托合同是由投资者亲笔签署, 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其未对投资者进行任何误导性的陈述或保本承诺, 不存在欺诈行为。

第三, 华润信托还强调不能凭信托产品的收益亏损与否来判定是否违约。

此案件仍在进一步的调查中, 而不论结果与否, 通过这个案件暴露出的关于阳光私募基金信托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本文以华润信托诉讼事件为契机, 来浅析阳光私募的现状与发展。

二、阳光私募的基本情况

1、阳光私募基金的概念

阳光私募基金通常是指由投资顾问公司作为发起人、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证券公司作为证券托管人, 依据《信托法》发行设立的证券投资类信托集合理财产品。

一个阳光私募产品的组织架构可用图1来表示。

那么, 鑫鹏1期阳光私募的组织架构可对应用图2来表示。

2、阳光私募的发展状况

随着信托公司的日益推新, 阳光私募产品应运而生。阳光私募产品成为了我国股市的新生军, 对于促进经济回暖以及刺激经济发展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2009年成立的私募产品已超过120只。目前, 市场上正在运行的阳光私募累计达300多只。据不完全统计, 中国阳光私募管理的资金规模已经从2008年的50亿元发展到当前的超过300亿元。

三、阳光私募信托基金的优劣分析

1、优越性分析

(1) 安全性。与一般的私募基金相比, 最显而易见的是其安全性。其有信托公司作为投资的平台, 签订信托的合约。将银行作为投资人资金的托管人, 其可以保证投资者的资金不存在像非法地下私募基金般有被卷走的可能性, 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资金的安全。

(2) 收益性。很值得一提的是, 阳光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激励机制不同, 而激励机制导致的最大后果是投资者的收益不同。阳光私募基金收取固定管理费和20%的业绩提成, 这样会使基金经理更关注业绩, 即收益率和“绝对涨幅”。而公募基金在数量上本身就比阳光私募大很多, 但他们的收益只来自于管理费, 于是他们更需要做的是扩大筹资数量, 更在乎的是基金的一个排名。这样激励机制的差异必然使得阳光私募信托基金的收益率从大体上看要大于公募基金。

例如2009年共有17只私募基金取得超过100%的收益, 同时, 有30只私募基金跑赢沪深300指数, 业绩前三还大幅战胜公募基金前三。

(3) 灵活性。就目前而言, 阳光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监管限制不同导致收益率会有较大差距。因为公募基金的契约中明确规定了基金可以投资的各类证券品种的仓位上下限。这种规定虽然加强了监管的效率, 却是以削弱基金主动管理灵活性为代价的。其股票型基金为最低60%的股票仓位, 若在大熊市里, 等于是直接宣布了基金经理们的失败。

而阳光私募虽然已灌上“阳光”二字的限制, 即有了银行将其资金进行托管, 但相较面向大众的公募基金而言, 它的限制要少得多。它有的只是单只股票的止损制度, 投资限制的相关法规早在2007年就被废止。也就是说, 投资限制的法规被废止后, 根据合同, 信托计划对单一股票的投资比例可达100%。

这样一来, 阳光私募基金的收益浮动范围要远大于公募资金, 又因为其认购下限为一百万元, 所以, 这种产品实际上已经把那部分追求高收益的风险偏好型的投资者从市场上分离出来了。

2、阳光私募信托基金的缺陷

(1) 信息不对称。其一, 双方专业知识的差距。这一点对委托人来说尤为重要。因为行业间的隔阂、差距, 导致众多投资者对于信托基金以及整个金融业并不熟悉。投资人往往关心的只是收益率问题, 而忽视了签订的合约以及当时信托行业的规范细节。

从华润信托诉讼案可知, 起诉的鑫鹏1期的几位投资者指出, 单只股票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10%。这本是《计划书》中的内容, 实际上他们并不知道行业相关法规已经废止了该项规定, 单只股票的投资额实际甚至可以达到满仓。这本不应该成为一个纠纷, 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 委托人对于信托行业的不熟悉而造成了该种争端。

其二, 信托公司的夸张宣传。在信息不对称的这一基础上, 加上信托公司的导向性的宣传, 对于知识经验欠缺的投资者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受托方往往普遍的做法是强调本公司以往创造出来的高额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眼球, 而对于风险的存在以及亏损的可能性进行掩饰。

在华润信托此次鑫鹏1期的《计划书》中, 对于投资顾问陕西鑫鹏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介绍是西部地区规模最大、水平最高、收益最好的证券投资理财顾问品牌公司。这“三最”无疑能造成极大的导向作用, 并且会减弱投资者对于风险的防范心理。

(2) 可能形成利益输送。因为阳光私募的发展仍处于新兴阶段, 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而其高收益能吸引到很多的投资资金, 使得运用资金进行投资的投资顾问有通过操作来进行各种利益输送的空间存在。

又有如可能信托公司及投资顾问与某些上市公司相勾结, 用信托资金的大量买入来抬高股价, 使得该上市公司的业绩报表更为诱人, 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的资金。

(3) 真正受托人不明确。在阳光私募中, 若产生纠纷, 在权责认定的环节界线十分模糊。在本案例中, 如果真正的受托人为鑫鹏公司, 那么信托公司仅仅作为一个平台, 便可以免去很多的责任。然而就是因为在协定里的概念不明确, 使得无法区分是谁的过失。

(4) 依然存在很多争议。银监会信托管理虽然规定设立严格的止损制度、止损点, 严格执行分级授权和敞口风险管理制度, 必须要有精确计算。但是如何进行实质的止损, 在信托公司和投资顾问之间平衡止损的权利, 必须出台详细强制的法规来进行规范。在这种责任认定的过程中, 便存在一个止损终属的责任问题。止损的强制实施权究竟该掌握在信托公司手中还是投资顾问手中依然不明确。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并且要通过合约协议的方式显示出来。

(5) 相应的各种监管较为混乱。虽然在2009年银监会证监会相继出台了一些限制的政策措施, 但作为证券市场上崭露头角的新兴力量, 阳光私募必然在很多方面都疏于管理。很多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关于阳光私募的纠纷越来越多。在华润案件中, 涉及到银监会又涉及到证监会, 本身又属于信托产品。在多方的制约下会丧失本来的制约力, 会存在逃避管制的盲点。

另外, 关于投资顾问的选择问题仍疏于监管。根据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做投资咨询, 不能进行经纪业务和资产管理, 而本案中的投资顾问又做咨询, 又做资产管理。这种情况便很好地反应出了阳光私募各方监管极不严格。

四、对阳光私募信托基金的完善

近年来, 尤其在金融危机的阴影笼罩下, 随着信贷政策的紧缩、资金的流失与蒸发, 众多企业正在积极努力走出其在股市中的发展瓶颈, 寻找新的融资渠道。于是, 越来越多的企业把眼光投向了经过整顿、逐渐走出阴影的信托业。信托公司日益成为企业投资者股市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渠道, 利用信托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具有良好的可行性, 可以帮助企业构建多元化融资渠道以及稳定其在股市市场的“脚跟”。

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可进一步得知, 阳光私募信托基金接下来会得到更广阔的发展。加之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 人们对于财富管理以及投资理财的需要会使得信托基金的前景不可估量。

1、受托人———信托行业自身的完善

(1) 推出对象更广的产品, 将投资的门槛降低。目前, 所有的阳光私募产品的最低认购额都为100万。这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 是可望而不可及的。若能够适当地降低限额, 寻找一个最大边际量, 使得在降低限额的基础上能够吸引到最多的投资资金, 又能使得更多的人参与到理财以及投资的活动中来。

(2) 信托行业的人员要自律。金融界的人员应当遵守行业的道德, 在追求自己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必须要顾及投资者的利益。阳光私募的报酬来自于固定管理费与收益提成, 投资顾问不能为追求高额报酬而拿庞大的信托资金去不顾风险地博弈。监管层在2009年2月发文, 试图规范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 尤其强调了信托公司收取的业绩报酬只能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赢利时提取。这也是要求在私募基金产品运作过程中, 阻止信托公司获取巨额收益。

另外, 该行业人员也应当自律杜绝各种非法的利益输送行为。这些违法行为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并且会使很多虚假现象产生, 让投资者蒙受损失。

2、委托人———投资者自身的完善

(1) 正确认识风险与收益间的关系。很多投资者只关注收益率大小而完全不考虑风险的存在, 高收益对应着高风险是一条市场规律, 每一个投资者都应该认识到这一点之后做一个理性投资人, 从而选择自己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的金融产品, 而不是一味地追求收益率的数字大小去盲目投资。

(2) 在投资前要对该产品进行充分了解。只有主动而充分地了解, 才能最适当地解决两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华润信托诉讼事件中, 投资者若在之前就单只股票投资的比例份额进行协定, 或者就止损制度进行咨询, 便可达到一个更为官方的协议, 从而可以减少事后的纠纷。然而, 对于大多数投资者而言, 了解是困难的。因为缺乏相对应的专业知识, 即便被解释, 也不见得明白那些规定中间的具体含义。这便要求一种全民金融知识的普及。

3、监管部门———法规与制度的完善

(1) 明晰监管体制。虽然私募通过信托公司可实现阳光化, 但事实上, 目前信托归属在银监会的管理之下。然而, 作为资本市场的参与者, 阳光私募从属性上又应纳入证券监管范围, 这便形成了监管上的一个矛盾, 会造成管理的越界问题, 难以做到统一、规范。故应该去探索更科学的监管体制, 从而能够全面对这种特殊的基金募集进行管理。

(2) 形成良好的评价与竞争系统。目前各信托公司靠的是之前做的产品业绩成果来吸引投资者, 而这样一种介绍自身的方式是很片面的。监管部门应当形成一套完整的机制, 对其管理方式、人才储备、资源掌控、历史成绩等实质内容评价打分, 如形成一个星级评价系统, 用这种第三方的角度为投资者作一个客观的介绍。如此一来, 可以在业内形成良好的竞争, 改变之前一味追求收益率而忽视内部建设的模式, 倡导信托公司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程亮亮:阳光私募信托前11个月成立120只产品[N].第一财经日报, 2009-12-21.

[2]张治萍:我国信托业产生与发展中有关问题探析[J].消费导刊.理论版, 2008 (3) .

阳光私募创新破冰 第9篇

创新标的

2011年整个A股市場哀鸿遍野,沪指跌幅居全球第二,以A股股票为主要投资标的的阳光私募平均下跌17.89%,阳光私募亏损比例达9成以上,187只私募产品被迫清盘。面对惨淡的市场,追求绝对收益回报的阳光私募投顾面临巨大的业绩压力,如何在单边下跌的市场环境中,提高产品的净值,是大部分投顾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在此种背景下,部分投资顾问开始了投资标的的创新,银行理财产品、债券逆回购及各种债券被加入到投资标的中。如“盈融达8号”、“睿策1期”、“六禾财富瓯越”等纷纷增加了债券逆回购的交易操作。通过创新投资标的,阳光私募另辟蹊径,在惨淡的市场中杀出了一条路。经历了2011年市场的低迷,2012年阳光私募基金的发行遭遇寒冬,但是债券型阳光私募的发行却出现井喷。

对冲基金

自2010年中国推出股指期货的交易后,中国对冲基金的出现成为现实。对冲基金最大的优势在于它能够双向操作,同时做多和做空,这样就对冲掉市场单边下跌的风险,从而在下跌的市场中也能获得收益。对冲基金这种旱涝保收的盈利模式受到很多投资顾问的追捧,自2011年3月国泰君安发行第一只对冲基金产品以后,对冲基金的发行逐渐火爆,在信托账户逐渐减少,受市场环境影响产品发行艰难的情况下,多家投资顾问纷纷表示要发行对冲基金,2012年上半年对冲基金的发行也进入了一个小高峰,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和信托平台逐步放开股指期货的交易资格,对冲基金这种旱涝保收型的产品或逐渐成为阳光私募的主流。

赢取客户

“如果你的基金规模不够大,管理费收得不够多,基金管理者反而要担心怎样经营下去?投资者不希望基金管理者再想其他的事。”香港中环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蔡礼健如是说。那么投资者喜欢什么样的私募呢?蔡礼健认为:一是独立的风险管理。做风险管理的人和做交易、做投资的人不能完全在一起,风险管理人应该在市场上没有什么意见;二是长期的交易制度。根据海外经验,投资者倾向于选择至少有五年投资经验的公司;三是规模至少要有1亿美元以上;四是经过严格的财务审计;五是管理费要收得足够多。

事实上,赢得投资者也就意味着赢得了生存的机会。因此,从私募基金的角度来看,只有通过不断创新赢取更多客户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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