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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精选4篇)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第1篇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发表于 2011-05-19 和 21:20:28 | 作者: admins

青蛙养殖需要填写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可以以个人名义进行申请,也可以以法人名义进行申请。我们有申请表的word文件及填写范本,想要申请青蛙养殖证的朋友可以通过邮件或QQ索取。

XX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位或 个人名称 单位或 个人地址 法人代表 经营性质 经营范围 上级主管 部门名称 附属 目录

联系电话:

经营方式1、2、3、县级野生动植 物主管部

初审人: 初审单位(章)

门意见

年 月 日

市级野生动植 物主管部

审核人: 审核单位(章)

门意见

年 月 日

省级野生动植 物主管部

审批人: 审批单位(章)

门意见

年 月 日 保护费

大写

经办人: 年 月 日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第2篇

办理机构: 河南省林业厅

受理地址: 郑州市纬五路40号

联系人: 袁黎明 联系电话: 0371-65506351 办理程序:

属国家一级的,经申请人所在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林业厅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属国家二级或是一般保护的,经申请人所在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林业厅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20日内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报告;

3、协议复印件,或提交有关其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对象、种类、数量或计划、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4、证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5、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

同受理条件

收费标准:详见(94)豫财综字第63号、计价格[1999]1707号和豫财规[2000]18号。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免收。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

材料明细: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第3篇

【发布日期】1992-10-23 【生效日期】1992-10-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2年10月23日

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加强对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二十二条和《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四川省实施办法》)第 二十四条、二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省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如死体、毛皮、羽毛、毛、皮、内脏、血、骨、肉、角、卵、体液、胚胎标本等);“经营”是指从事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及收购、出售、加工野生动物产品的活动。

第三条 第三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第四条 第四条 野生动物属有限再生资源,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本着永续利用物种的原则,结合野生动物资源实际消长状况,严格审批经营的种类、品种和数量。

经营国家一、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限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指定或许可的,不得扩大。

第五条 第五条 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新开办经营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明确申请经营的野生动物种类、品种、数量和获得方式、渠道等内容。

第七条 第七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并且具有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专业技术人员、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发给“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申请登记表”一式五份,由申请单位和个人填写。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内容真实、符合填写要求的“申请登记表”,应当在十五日内根据资源具体情况,完成审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市、地、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第八条 市、地、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文件,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签署意见。对于申请经营国家一、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申请经营省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在商得产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发《经营许可证》,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第九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地、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文件,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对申请经营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上报林业部审批;对申请经营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符合规定的,核发《经营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由省或市、地、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核填制,由接受申请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第十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文件,签注意见后,退回申请受理部门存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野生动物其及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批准经营的种类、品种、数量进行经营活动。需增加数量或变更种类、品种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报批。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经营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来源,必须符合《 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获得方式和渠道。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护管理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擅自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及收购、出售、加工野生动物产品;

(二)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建立健全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档案、统计和报表制度;

(四)遵守本办法的各条规定。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每半年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如实反映经营情况。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所在市、地、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地、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如有遗失、毁损,应立即报告原发证单位,登报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

需要停止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停止经营活动时将《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单位登记备案,统一销毁。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处罚:

(一)擅自经营或持失效《经营许可证》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二)超出批准经营的种类、品种、数量的;

(三)隐瞒、虚报所营的野生动物信及产品的种类、品种和数量的;

(四)伪造、涂改、转让或倒卖《经营许可证》的;

(五)不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方式和渠道获得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六)妨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的,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解释。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第4篇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13.原产地:

18.附件: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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