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防疫制度
养殖场防疫制度(精选6篇)
养殖场防疫制度 第1篇
养殖场防疫制度
一、养殖场谢绝参观,严禁闲杂人员及车辆进入畜禽养殖场。
二、养殖场所有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养殖场各项工作制度,认真执行消毒制度。定期对养殖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消毒;动物饲养舍要保持通风,坚持每日打扫舍内卫生,保持料槽、水槽干净,消毒程序和消毒药物的使用等按规定执行。
三、养殖场职工在自己家中不得饲养与所在养殖场同类的动物,不应到市场购买与所在养殖场同类的动物产品。养殖场内不得饲养与本场不相关的动物。不得承接场外其他养殖场动物诊疗和现场指导。
四、坚持自繁自养,引进畜种前调查产地是否为非疫区并有产地检疫证明,新引进的畜禽必须隔离饲养一个月以上,确认无传染病后,方可混群饲养。
五、畜禽养殖场内发生重大疫情,要及时上报当地兽医防疫部门,经确诊后,应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有效的防制措施。
六、对病死畜禽应采取妥善办法在场内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出售和食用或流入它处,防止疫病扩散。
七、严格执行本场动物免疫程序,所用疫苗均来自正当渠道,每次免疫都应详细记录,且通过免疫识读器上传本场动物免疫情况,初免动物加施二维码耳标。
八、认真填写养殖档案,其内容包括:动物来源,饲料消耗情况,发病率、死亡率及发病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检疫结果,用药及免疫接种情况。所有记录应在清群后保存两年以上。
九、禁止饲喂发霉、变质等不清洁的饲料和动物副产品。定期对所饲动物驱虫,搞好灭鼠、灭蚊蝇及吸血昆虫等工作。患病动物选择适当药物进行疫病防治,严格执行休药期。
十、积极配合上级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检疫监督和病源检测、免疫抗体水平检测。
养殖场防疫制度 第2篇
1、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2、使用的疫苗要分类保管,合理储存,保证疫苗的有效性。
3、疫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发现破损或物理性状改变的严禁使用。使用前,要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按照规定剂量和使用方法进行。
4、防疫器械使用前要严格消毒,更换针头,以免交叉感染,出现免疫反应时要及时救治。
5、每次免疫要做好登记工作,注明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号、疫苗生产期、有效期、免疫剂量等。
消毒制度
1、新进场羊只必须在隔离圈舍观察一周,并进行消毒和防疫,经检疫合格后入场;
2、饲养人员应随时注意观察猪群饮食和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驻场兽医,立即现场检查、诊断、治疗和隔离;
3、发现凝似传染病要立即封锁现场,禁止病畜出入,并及时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4、按照国家和本场规定的免疫病种、免疫程序,按时免疫并做好免疫档案;
5、兽医和饲养员在处理疫情后,要立即将污染的衣服、工具进行消毒等无害化处理;
6、病死猪只必须在制定地解剖,其尸体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深埋或焚烧)。
一、消毒制度
1、全场外围设围墙,防止外人或者外畜进入,场内外保持清洁,道路、坏境每月消毒两次,特殊情况下每周消毒一次;
2、养殖区入口处设置参观者须知,凡进入者必须严格遵守;
3、消毒池内的消毒液必须保持有效浓度,每周更换一次,并保持一定的水深;
4、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更换场内工作服、工作鞋,严格消毒;
5、严禁饲养其他动物,做好灭蝇、灭蚊、灭鼠工作;
6、运载工具进出要进行严格消毒
7、应选择两种以上经国家GMP认证企业生产的消毒药,并按照规定交替使用。
二、消毒制度
1、大门口消毒池内每周更换一次消毒药物。饲料和排泄物运输车辆进出必须走消毒池,外来车辆不得进入。
2、消毒更衣室内上安装紫外线灯,下铺麻袋,麻袋用2%火碱液洒湿。进场人员必须在消毒室内紫外线消毒15分钟并换上本场备用工作服和胶鞋。
3、搞好场区内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杂草和生产垃圾,粪便、垫料等要堆放到指定地点堆积发酵。
4、生产区每周应该进行一次彻底的消毒,特殊情况时每周两次。选用烧碱、复合酚、氯制剂、季铵盐类等药物进行喷雾消毒,每月更换一次消毒药物。
5、医疗器械(注射器、针头、手术刀、手术剪、手术钳等)用后要及时冲洗干净,然后再进行高温消毒。
6、饲养人员与工作人员要勤换、勤洗工作服、胶鞋等,饲养用具要做到专栏专用,防止交叉感染。
二、动物免疫制度
1、本场所饲养的动物实行常年免疫,技术人员要根据生产情况,安排好各种疫苗的采购计划。
2、对于本场所用疫苗,要分类保管,合理储藏,保证疫苗的有效性。
3、疫苗使用之前,要仔细检查,凡瓶子有裂纹、瓶塞松动及疫苗色泽、物理形状等与说明书不一致的疫苗不得使用。
4、要严格控制剂量,剂量不易过大或过小。
5、防疫器械要严格消毒,勤换针头,以免交叉感染;出现反应要及时救治。
6、每次防疫时要做好登记工作,注明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期、有效期、免疫剂量等。)
三、封锁隔离制度
1、本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要及时报告动物防检监督部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封锁隔离措施。
2、封锁期间,要主动在本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禁止调出和调入任何动物以及动物排泄物,直到解除封锁。
3、封锁期间,坚持对生产、生活区每天消毒一次。
浅谈动物养殖场防疫制度 第3篇
1 防疫制度编写的内容
大型动物养殖场综合性防疫制度编写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 场址选择和场内布局
(1)场址选择:地形、地势、周围环境等。
(2)场内布局:生产区、管理区、生活区等。
1.2 饲养管理
(1)饲料、饮水符合卫生标准和营养标准。
(2)补充饲料、饲草。
(3)采用全进全出的饲养方式:整批动物的全进全出;分小区全进全出。
1.3 检疫
(1)种用动物引进或补充畜群时在产地采购时检疫。
(2)动物进场后要隔离检疫。
(3)动物在饲养过程中的定期检疫。
1.4 消毒
(1)消毒池的设置,消毒药品的采购、保管和使用。
(2)生产区环境消毒。
(3)动物圈舍消毒和畜体消毒,产房、保育室消毒。
(4)粪便清理和消毒。
(5)人员、车辆、用具消毒。
1.5 预防接种和驱虫
(1)疫苗和驱虫药的采购、保管、使用。
(2)动物疫病的免疫程序、免疫监测。
(3)免疫执照管理。
(4)动物的驱虫时间、驱虫效果。
(5)实验室工作。
(6)疫情报告。
(7)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处理。
(8)灭鼠、灭虫,禁止养犬、猫。
(9)谢绝参观和禁止外人进入。
2 防疫制度编制注意事项
2.1 防疫制度的内容要具体、明了,用词准确
如“猪场入口处设立消毒池”、“场内禁止养犬、猫”、“利用食堂、饭店等餐饮单位的泔水做饲料必须事先煮沸”、“购买饲草、饲料必须在非疫区”。
2.2 防疫制度要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如动物防疫法中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疫情报告、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处理必须列入制度内。
2.3 根据生产实际编制防疫制度
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现状与对策 第4篇
【关键词】動物防疫;规模养殖场;现状;对策
1 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现状
1.1 养殖场主和饲养管理人员文化素质参差不齐
规模养殖场主有机关干部、企事业员工、下岗失业人员、外出务工回乡农民等,他们的文化层次参差不齐,他们对动物养殖科技知识掌握的程度也不一致。有的掌握较深较牢,有系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科学合理地管理好规模养殖场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有的则尚未入门,动物的饲养管理全听有经验的养殖户的指点。饲养管理人员的素质更是参差不齐,文化层次有高中、初中、小学文化,有初识字的,更有一字不识的文盲,这些人对动物养殖科技知识知之甚少,对动物的饲养管理、防疫治病全听业主和管理人员的指导。
1.2 养殖场规范不一致
规模养殖场场地有规范的,也有不规范的;有按动物科学饲养要求合理选址修建的,也有因地制宜随便而建的;内部设施设备有科学现代化的,也有因陋就简原始化的。
1.3 防疫制度建设有差距
规模较大的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相对较为健全,措施也落实到位,防疫效果也较好;规模相对较小的动物养殖场防疫制度则不健全,措施落实也相对较差,动物防疫效果也不够理想。
1.4 规模养殖风险加大,动物防疫现状不容乐观
规模养殖场虽能批量生产畜禽产品,养殖效益较高,但其风险较大,特别是动物疫病危害的风险较大。因动物集中饲养,动物疫病易于发生并快速传播,规模养殖场业主已充分地认识到了这一点,因此均十分重视动物疫病的防制工作,整个养殖过程都主动防疫,自己购买消毒药和疫(菌)苗积极防疫;但初涉规模养殖的业主盲目听信于有经验的养殖业主的防疫安排,未根据自己的养殖情况科学合理免疫。
2 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存在的问题
2.1 饲养场所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一些规模养殖场建筑布局、设施设备不符合动物防疫的要求:一是生产区和生活区、工作区、接待区混为一体,不能有效地隔离开来,且生产区未设动物疫(疾)病隔离观察治疗区,很容易导致动物疫病的传播、发生;二是畜禽动物饲养圈舍、养殖场出入口未设立消毒设施或消毒设施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达不到消毒防疫的目的。
2.2 动物免疫程序混乱
规模养殖场动物的免疫注射,有的使用单苗,有的使用联苗,常用的疫(菌)苗为猪瘟单苗或三联苗、口蹄疫疫苗、细小病毒疫苗等,其免疫程序较为混乱,以猪瘟免疫注射为例:种用猪一般每半年免疫1次;对于仔猪和育肥猪的免疫,有的业主采取乳前免疫,有的采取30日龄左右首免、60日龄二免,既不是强化免疫,也不是延续性免疫,免疫后又没有佩戴免疫标,如卖给散养农户,很可能遇农村散养普防而再次注射,在抗体滴度较高期间再次免疫注射不但不能产生较高的防疫抗体,反而还会使体内的有效免疫抗体滴度降低,导致免疫失败。
2.3 动物免疫用疫(菌)苗来源复杂
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所用疫(菌)苗来源相当复杂,仅有少部分养殖业主向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订购、需时领用,其余大部分养殖业主有的自己到等兽药、饲料市场购买,也有的通过养殖“师傅”传输而来。通过不正规途径购买的疫(菌)苗普遍存在着如下不确定的问题:其生产厂家是否是国家的定点生产企业,疫(菌)苗的运输、保管过程是否按要求进行,冷链系统是否健全完善,疫(菌)苗是否安全有效,使用后免疫力是否增强。目前,已有个别养殖场出现了免疫失败的现象。
2.4 存在重大疫病发生隐患
少数规模养殖场业主在动物防疫中存在滥用疫(菌)苗和漏防的现象,其免疫注射的疫(菌)苗较多,本地从未发生过的疫病也购买疫(菌)苗回来注射,如禽流感、猪伪狂犬病等,但往往却漏防牲畜口蹄疫和狂犬病等疫病,造成这些易发疫病的免疫空白,存在重大疫病发生的可能。
2.5 滥用抗菌药物
个别规模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存在滥用抗菌药物的现象:一是在饲料中滥加,长期使用;二是治疗滥用,大剂量加倍使用;三是防疫注射反应抢救时,首大剂量使用抗菌药物,这些抗菌药物对抢救虽然有一定的疗效,但同时也抑制和杀灭了疫(菌)苗中有益活菌群,影响了疫(菌)苗的效力。长期大剂量使用抗菌药物,抗菌药物在动物体内长期大量残留,不仅在防疫注射时影响疫(菌)苗的效力,同时也严重影响着畜禽产品的质量。
3 对策
3.1 提高养殖场业主和饲养管理人员的动物养殖科技水平
一是畜牧业现代化需要业主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二是当今的国际化商品市场需要无公害的畜禽产品,只有掌握了系统理论知识的人才能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才能生产出无公害的畜禽产品。场内饲养管理人员动物养殖科技水平的提高,既可以采取集中培训的办法,也可以采取聘请有资质的动物养殖科技人员担任技术顾问并培训饲养管理人员技术和指导饲养管理工作的办法,但所聘请的人员必须切切实实地履行职责。
3.2 改进动物养殖环境和设施设备
养殖生产区与人的生活区、外来人员接待区等应严格分离,闲杂人员一律不允许进入动物养殖生产区,特别是动物养殖同行人员更不能随意进入。养殖场和大门口圈舍进出处应设立消毒池、消毒室等消毒设施;养殖生产区内应设疫(疾)病隔离观察治疗区,并设于生产区的下风向;排粪沟应设于动物饲养圈舍之外,且落差应大于 5/1000,确保不积留粪尿;应供给动物清洁卫生的饮用水,条件较好的业主应安装自动供水系统,既达到清洁卫生的要求,又满足动物自由饮水需要。
3.3 建立健全科学的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防疫制度包括按动物防疫法规建立的引种申报防疫监督制度、定期清洗消毒制度、按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制订的免疫注射制度、外来人员消毒制度、饲养管理人员进出场消毒制度等,这些制度不仅要装贴上墙,还必须让场内所有人员熟记于心,落实到行动上,按制度规定做,一切制度化。
3.4 规范养殖场动物防疫疫(菌)苗的使用
一是动物防疫用生物药品这种特殊商品的供应渠道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统一管理;二是动物防疫疫(菌)苗免疫注射种类,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统一部署进行,不得擅自增减,特别是动物重大疫病防制所用疫(菌)苗必须坚决免疫注射到位。除实行免疫档案登记管理外,还应实行动物防疫驻场监督制度。
3.5 规范养殖场动物保健药品的使用
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第5篇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规模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六、规模养殖场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七、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第6篇
一、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完善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动物防疫措施,降低疫病风险,实现安全、高效生产。
二、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人员、用具专人(具)专圈管理,不窜圈。加强空圈期的消毒灭病工作。
三、遵守强制免疫制度,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凡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必须100%免疫,并佩戴畜禽标识。
四、健全消毒制度,落实专职消毒人员、器械和药品,坚持定期消毒。
五、遵守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出售或调运、引进动物,应提前报检(种、乳、役用动物提前15天,屠宰动物提前3天)引进动物经检疫合格并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调运和引进。
六、坚持动物疫情隔离观察制度。应建专门的隔离观察圈舍,患病动物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新引进的动物必须标、证齐全,并隔离观察30天以上确认健康后方能并圈饲养。
七、遵守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批量死亡,应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病原扩散。对病死动物实施无害化处理,严禁屠宰、出售、运输病死动物及其产品。
养殖场防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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