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精选12篇)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第1篇
2013年5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 , 通知中明确, 自2013年8月1日起,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试点, 这标志着营改增由地区试点阶段正式迈入了全国试点阶段。营改增的改革步伐正在按照“十二五”规划刚要的指示稳步向前,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逐步完成营改增的改革任务, 建筑业营改增的序幕也即将拉开, 预计很快营业税将会被增值税全面取代, 并在不久的将来实现增值税立法。
建筑业作为一项传统行业, 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同样, 由于其所具备了一些传统行业的特性以及建筑业独有的管理难点, 也使得其在税制改革的大背景下, 面临着企业管理体制、发展模式、经营方式等多方面的改革动力和改革压力。
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与一般企业相比存在一定的管理特性, 这主要归因于建筑产品和施工生产的特殊性, 具体可体现为:经营业务的不稳定性、管理环境的多变性、投标承包方式的竞争性、基层施工管理人员的变动性、产品计价方式的复杂性、计划编制的特殊性、资金占用和融资的多发性。鉴于上述特点,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组织架构方面, 建筑业营改增后, 相比原营业税政策, 对纳税地点的政策规定将有所改变, 同时, 由于增值税具有征收管理更加严格, 以及更加有利于社会实现专业化分工的特点, 企业可考虑从这些角度出发来调整组织架构以适应增值税政策下的经营发展;业务模式方面, 资质共享模式在现行营业税下已存在一定问题, 实行增值税后将带来更大涉税风险和进项税无法抵扣的税务损失, 因而需要对现有业务模式进行梳理、研究是否需要对业务模式进行调整;经营管理方面, 营改增给工程项目的承接、采购管理、分包管理、关联交易, 以及境外项目管理等均带来一定影响。如何实现增值税进项充分抵扣, 销项合理纳税、规避风险以及如何应对税制转换在业务生产环节中产生的阻力, 如:“三流不一致”问题、甲供材问题、集中采购问题、招投标策略等, 均将成为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实施前后重点关注的管理要点;制度流程方面, 首先, 企业需考虑对现有的税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并建立公司增值税管控体系;同时, 还应及时梳理财务核算办法, 建立增值税相应的核算科目, 明确增值税试点后各类业务的具体会计分录;原预算、考核制度在营改增后同样需考虑从价内税到价外税的变化, 进行相应修订;财务指标方面, 营改增将使建筑企业营业收入、利润双双下降。收入方面, 原收入总额不变的前提下, 营改增后的营业收入将同比下降9.9%。成本方面, 原成本、费用不变的前提下, 营改增后的成本、费用也将有所降低, 而降低幅度则取决于抵扣情况, 如果收入下降幅度大于成本费用下降幅度, 利润必然下降;税务管理方面, 营改增后, 提高了税务管理的成本, 最主要是购置税控装置来开具增值税发票;此外, 根据税法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配备专人管理, 并且增值税计征复杂、管理难度大, 还需增设一定数量的税务管理岗位。
建筑业营改增将带来工程项目的承接、采购管理、分包管理、关联交易, 以及境外项目管理等均带来等一系列的影响, 并提出企业管理的新要求, 如何实现增值税进项充分抵扣, 销项合理纳税、规避风险以及如何应对税制转换在业务生产环节中产生的阻力, 如:“三流不一致”问题、甲供材问题、集中采购问题、招投标策略等, 均将成为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实施前后重点关注的管理要点。
成本管理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 由项目部负责实施的成本预算管理、成本核算管理、成本分析管理、成本控制管理和成本考核管理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
建筑业营改增后, 成本预算中的成本项目为不含增值税的成本, 如果在成本执行过程中, 某项成本未能取得合规的进项税扣税凭证, 不能充分抵扣进项税, 将会造成实际成本增加、会计利润下降, 与预算成本出现偏差, 因此, 加强工程成本控制分析的管理, 能保证进项税的充分抵扣和成本预算的顺利执行。
建筑业营改增后, 针对加强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分析管理, 提出以下管理建议:
1.保证取得合法扣税凭证
项目部的工程管理部、机械设备部、物资采购部, 是项目成本发生执行部门, 依据成本预算指标和财务部提供的《成本费用的进项税抵扣率明细表》, 严格控制成本项目的进项税发票取得情况, 必要时将取得扣税凭证的责任落实到业务负责人, 对未取得扣税凭证的成本支出, 要求业务负责人说明情况。
2.成本分析
如果各成本费用发生执行部门, 不能按成本预算指标控制成本, 或产生了大量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成本支出, 应组织各部门共同研究分析原因, 制定补救方案和下一步整改措施。
3.保证成本预算的顺利执行
依据制定的成本控制措施, 加强项目部各部门对成本控制的管理, 控制实际成本不偏离预算成本, 保证成本预算的顺利执行, 达到工程项目的利润水平目标。
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 将对企业的组织架构、业务运营模式, 以及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产生重大影响。建筑企业在应对、消除影响的基础上, 抓住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的时机, 对企业的业务运营做出事前安排, 达到节约税收支出, 降低运营成本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8.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 第2篇
接下来,不要再谈什么建筑业税负增不增加了,最最紧要的就是认真学习政策内容,深入研究营改增实施细则实施后对建筑行业,以及对自身企业战略规划、组织架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税务统筹和财务处理所带来的影响。尚没有制定出应对营改增方案的企业,当务之急一定要尽快拿出方案;已经有详细方案并顺利执行的,也需要对照新政策进行方案优化。
下文是从整体框架上全面梳理营改增对建筑行业与企业带来的影响。
对于建筑行业影响总体分析
(一)“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影响的根源
1、增值税是价外税:即价和税分开核算。
2、增值税应纳税额是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3、增值税纳税人和税率较为复杂。
4、增值税发票三流(票、钱、货或服务)合一:票是谁开的,就要从谁接受服务或者,还要把钱打给谁;票开给谁,就要给谁提供服务或者购买货物,还要从对方收钱。
(二)“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带来的机遇
1、“营改增”解决企业重复纳税。
(1)总分包业务的重复征税。
(2)设备安装业务的重复纳税。
2、“营改增”能促进企业规范税务管理、降低税务风险。
3、“营改增”有利于建筑业的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创新发展。
4、不仅对企业自身产生影响,而且通过企业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
5、增值税计征复杂、管控严格的特点,要求企业精细化管理。
组织架构的影响
(一)现状
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一般均拥有数量众多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管理上呈现多个层级,且内部层层分包的情况普遍存在。存在资质共享的问题。
(二)影响
税务管理难度和工作量增加,主要表现为:多重的管理层级和交易环节,造成了多重的增值税征收及业务管理环节,从而加大了了税务管理难度及成本。
(三)应对方案
1、现有组织架构调整
(1)梳理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的经营定位及管理职能,推进组织结构扁平化改革。
(2)梳理下属子公司拥有资质的情况,将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子公司变为分公司。
2、未来组织架构建设
(1)推动专业化管理;
(2)慎重设立下级单位;
(3)新公司尽量设立为分公司。
资质共享工程项目的影响
(一)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现阶段管理模式
1、自管模式
建筑企业以自己名义中标,并设有指挥部管理项目,下属子公司成立项目部参建的模式。
2、代管模式
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中标,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授权子公司成立项目部代表其管理项目的模式。
3、平级共享模式
即平级单位之间的资质共享,如二级单位之间、三级单位之间,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由实际施工单位以中标单位的名义成立项目部管理项目的模式。
(二)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影响分析
1、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进销项税无法匹配,无法抵扣进项税。
2、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影响进项税抵扣。
3、内部总分包之间不开具发票,总包方无法抵扣分包成本的进项税。
4、除自管模式下,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均未按总分包进行核算,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分包成本进项税抵扣。
(三)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管理措施
1、逐步减少资质共享情况
(1)减少集团内资质共享;
(2)对现有子公司的资质进行梳理和评估,有计划地培育重点三级单位的资质;
(3)逐步减少直至完全禁止平级资质共享及内部任务划转模式。
2、调整和优化资质共享项目的业务流程方案
(1)方案一:总分包模式;
(2)方案二:集中管理模式;
(3)方案三:联合体模式;
(4)方案四:“子变分”模式。
对投标(市场营销)的影响
(一)《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部分内容需修订,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也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也应按新标准执行,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的内容也要有相应的调整。
(二)这种变化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
(三)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进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行编制。
(四)对建造产品造价产生全面又深刻的影响。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并于2月19日颁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通知》要求:
(1)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2)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3)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通知》还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
对总分包的影响
(一)工程转包
政策:《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他人”。
(二)联合体承包工程。
(三)分包工程(与业分包,劳务分包,架子队)。
(四)挂靠。存在承揽到工程后全部转包他人,按协议收取承包单位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利润。
对实际集中采购的影响(一)目前现状
1、目前物资、设备机械大多采用集中采购模式,以降低工程成本。
2、合同签订方与实际适用方名称不一致,“营改增”后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
3、甲供材。
(二)集中采购方案
1、方案一:“统谈、分签、分付”模式
集中采购单位统一与供应商谈判;供应商与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分别发货或提供服务,分别开具发票;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向供应商支付款项。
2、方案二:内部购销模式
集中采购单位统一向供应商进行采购,内部与各采购需求单位签订销售合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向集中采购单位支付货款。
3、方案三:“统付”模式下修改合同条款
在“统签”或“分签”合同中明确,由供应商直接向各采购需求单位发货或提供服务,分别开具发票,资金由各采购需求单位以委托付款的方式通过集中采购单位统一支付给供应商。
对合同的影响
1.合同内容的影响,业主合同和分供合同。
2.资格的要求。
3.对发票的要求。
4.付款的要求。
5.法律的审核。
6.合同文本。
对税负的影响
增值税税负率=(不含税收入11%-进项税额)÷不含税收入=11%-进项税额率(进项税额÷不含税收入)。
进项税额率>8%,增值税税负率小于3%。
进项税额率<8%,增值税税负率大于3%。
进项税额抵扣困难是重点
建筑业大量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其他费用等大量成本费用进项,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从而难以或无法抵扣。
1、人工成本特别是劳务分包成本难以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
2、各地自产自用的大量地材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
3、施工用的很多二三类材料(零星材料和初级材料如沙、石等),因供料渠道多为小规模。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及当地老百姓个人,通常只有普通发票甚至只能开具收据,难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工程成本中的机械使用费和外租机械设备一般都开具普通服务业发票。
5、BT、BOT项目通常需垫付资金,且资金回收期长,其利息费用巨大,也无法取得发票。
6.甲供、甲控材料抵扣存在困难。
7、建筑企业税改前购置的大量原材料、机器设备等,由于都没有实行增值税进项税核算,全部被作为成本或资产原值,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造成严重的虚增增值额,税负增加。
8、建筑企业集团内部资质共享时,如何确定进项、销项税额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9、征地拆迁、青苗补偿费等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0、施工生产用临时房屋、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
营业收入和利润的影响
1、导致营业收入大幅降低,预计下降9.91%;
2、导致净利润率或将大幅下降。由于建筑行业本身就是微利行业,管理非常粗放,营改增之后,要求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精细化管理,从长远来说是好事,但短期内或将税负上升并导致公司净利润率严重下滑,甚至可能出现整体性亏损。
资产和现金的影响
1、新贩置固定资产价值、外贩原材料等不含增值税导致资产减小。
2、由于业主计价在先,拨款滞后,同时,验工计价中还要直接扣除质保金,或预留质保金等。导致先交税,后收款。
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分别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与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与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与用发票罪;非法贩买增值税与用发票、贩买伪造的增值税与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与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与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与用发票罪。
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核算管理:增值税核算体系比营业税复杂,应加强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合理设置财税软件。
业绩考核: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在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将影响收入,进而影响企业损益。
纳税申报:发票识别、认证将增大财务部门的工作量,若是汇总纳税将对集团公司总部税务部门面临考验。
税务筹划:跟踪税法,通过调整业务范围,修订业务流程、完善合同模板等措施系统化地获得改革带来的益处和应对不利的影响。
“营改增”后企业财务管理部门面临新的挑战会计核算更加复杂!
一是核算主体发生变化;
二是核算原则发生变化;
三是核算难度发生变生;
四是核算科目更加复杂。
试论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影响 第3篇
关键词 营改增建安企业措施
我国正处于经济飞速发展和经济加快转型的关键时期,因此一切制度都要为其服务,以求能够推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的质量和速度,提高我们国家的综合实力。而税法制度又与我国的国民经济息息相关。我国过去的税收制度采取了对不同行业征收不同类型的税收的政策,税收制度也在逐步地完善中,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进一步健全和科学发展税收制度的要求,这一转变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强企业的能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那么针对建安企业营改增会有哪些影响,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一、“营改增”的内容
“营改增”即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营改增”方案》规定的两大范围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也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
按照国家的规划,“营改增”实施三步走:第一步,首先在上海市的交通運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的试点,也就是说先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实施。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按照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这一阶段将在2013年开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业以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概率最大。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
二、“营改增”对建安企业的积极影响
1.改变企业税负过重的局面。我国的税法制度实行的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并行的制度,建安企业在过去是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之内,营业税税率较高对企业产生了很多消极影响,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虽然表面上税率提高了,但是同时多了许多进项渠道的抵扣。据专家评估预测,增值税的最高税额也就可能维持在40%。而且随着建筑安装企业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中间环节,即建设施工项目招投标、大型工程分包转包、子公司的项目分包转包等,也会越来越繁琐复杂。过去,处于营业税纳税范围内的建筑安装企业,在这些环节中,承受着不同程度的重复纳税,所以营业税改增值税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重复纳税这一问题,建安企业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摆脱高额的负税压力,让企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除此之外,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成为我国税收中的第一大税种,也是符合了国际市场的发展趋势,能够极大地促进我国各行各业的会计处理工作,以及跟代扣代缴税金有关的会计核算问题的进一步规范。
2.改变企业负税不均衡现象。我国目前还存在着税负负担比重不均衡的现象,这种现象一直以来都困扰着各个行业,也制约着我国税务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从我国开始逐步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以来,将许多原本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建安企业改为了增值税纳税行业,其原本缺乏营业税进项抵扣优势的企业,目前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负税不均的现状,从而增强了它们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与行动力,这一举措,极大地缓解了建安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的负税失衡问题,促使了我国经济建设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与完善。
三、“营改增”对建安企业的挑战
1.“营改增”加大了建安企业的资金压力。在目前,工程款拖欠是建安企业的一大问题,更是长期存在的现象,当建安企业将工程款应缴纳的税上交后,可是工程款还在拖欠,这无疑就形成了无形的资金压力。同时,企业为了工程的运作会与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但是由于企业没有将款项交付,供应商就不会给企业提供专用发票,这样就将资金密集型的建安企业堵到了墙角。
2.“营改增”使得建安企业不能平缓地进行税负的转嫁。在国际上增值税有一个很显著很受欢迎的特点,那就是它是单一的,能够流转,能够转嫁,能层层地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但是引入我国之后,就演变成了多税率,这样一来不同税率间的差价很可能就得建安企业自己来消化掉,这样是不公平的。
3.“营改增”对财务及企业经营业绩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营业税是价内税,在合同费收入和财务报表中都有所体现,但是增值税是价外税,是被扣除掉的,所以在财务报表中体现不出来。同样,在合同成本当中,原来按营业税缴纳的时候,各项成本支出也是含着税的,实行增值税后也要剔除出来,这将影响企业的毛利、营业收入和营业总额。
4“营改增”在项目经营上可能会对总部和下属单位造成困扰。由于建安企业的特殊性,项目遍及全国各地,所以很多单位都是以总部的名义去投标的,因为以总部名义中标的可能性较大,中标以后就由自己的下属单位经营。在“营改增”之前总部可以代扣代缴营业税,因为它没有涉及抵扣的问题,但是“营改增”之后,就会有销项发票和进项发票的主体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就不能代扣代缴了。
5“营改增”会加大管理成本。营业税缴纳比较简单,也只有在缴纳时才进行核算,但是建安企业“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比营业税繁琐,缴纳环节复杂,增值税的发票开具、认证、缴税、抵扣等等环节都需要大量的财务人员去做,再加上增值税的申报表和附表这必定要增加人力,肯定要加大企业的管理成本。
四、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营改增”给建安企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问题,建安企业应该积极面对这些新问题与新挑战,更好地适应新的税收政策,以寻求更大的利润空间,加快企业的发展。企业可以从两个层面去努力。
1.加强企业的自身管理能力,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1)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进项税额能够抵扣增值税是有前提的,要有专用的增值税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所以企业应该格外重视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为了能够取得尽可能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先,要通过合格供方的比价,优中选优,必须对合作中的分包商是否具有专用增值税发票开具资格进行认真审核,而且在以后进行分包合同签订过程中也要将这一要素作为重点考虑的问题。如果所需要合作的分包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具备专用发票开具资格,那么就要在合同中进一步规定负税转嫁细则,从而最大限度降低纳税额度。其次,要加强对发票开具时限的管理,因为不是所有时间内开具的发票都能够顺利地用于进项税抵扣。总而言之,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由于出现了进项税额抵扣这一内容,所以对于发票的种类、合作商的资格以及发票是否正规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工作力度,这也就给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
(2)加强税务的筹划。营业税的缴纳比较简单,也只有在缴纳时才进行会计核算,在税收筹划方面也没有太大的利用空间,但是当建安企业“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涉及许多环节,税收筹划的空间就变大了,这样就给企业带来机会。其次,增值税还能制定很多税收优惠,这些税收优惠很可能就是税收筹划的着眼点,特别是使用过的物品,将售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就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很多经济效益。
(3)加强会计的核算。营业税相对增值税而言比较简单,对于会计的核算也只有涉及其缴纳时才进行核算,但是增值税就不同了,增值税发生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所以对于建安企业而言,当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时,会计的核算工作量就大大增加了,内容和强度都加强了,这就需要企业进一步完善會计核算的规范,加强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整体素质,特别是对能够适应新的纳税政策的会计人员的要求就更加高了,只有这样才能进行合理的避税,为企业争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和利益。
2.要坚持转型升级。企业要抵御“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挑战,就应该认识到目前的外部环境和闩身的优势,结合起来实施转型升级,如何才能成功地实施转型升级,应该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1)实行员工的职业化。要做到员工职业化,首先在招聘时应该根据岗位要求招聘有能力、有发展潜质的员工,特别是在这次税改之后应该加入一部分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的新鲜血液。此外还要对各个岗位的人员进行系统有效的培训,提升其知识能力、专业能力和适应能力,特别是要适应这次“营改增”的转变,要从更高层次上对企业人员进行要求和督促。
(2)实行产品工业化。企业购进的原材料假如一直放着就只能增加管理成本,创造不了任何经济效益,但是假如将原材料尽可能地加工成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或者成为构件,就增加了其卖出的机会和可能性,出具增值税发票的能力就大大增强了。
(3)实行信息化管理。由于建安行业闩身行业特点决定了很多工程项目比较分散,甚至分散在全国各地,信息管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它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所以企业应该建立一个比较系统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以加强分散项目和企业之间的联系,这样就更加有利于建安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
五、结束语
试述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第4篇
2012年5月25日, 浙江省政府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调研工作的通知》;到6月20日, 广东省发布《关于征集建筑业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意见的通知》。到7月2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 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2]71号) , 该通知明确规定, 试点范围将从上海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 (含宁波市) 、安徽省、福建省 (含厦门市) 、湖北省、广东省 (含深圳市) 等8个省。可见其扩展速度之快远超预期。
二、税改内容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税在建筑企业中所占比例很大, 税改的影响远远不止税的调整方面, 其更有可能波及整个行业的资金情况, 公司机制等, 下面笔者一一描述。
(一) 对税负的影响
增值税与营业税最大的不同在于, 增值税是税价分离的价外税, 课税对象为增值部分, 而作为价内税的营业税, 税额本身已经包含在税值里面, 从两者先天性的不同面来说, 税的计算方式也是不一样的。比如在税率方面, 建筑业的营业税的税率为3%, 而增值税率的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1%,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具体公式如下:
营业税:税额=含税价格×税率
增值税:税额=[含税价/ (1+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
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 价外税是由购买者承担的, 所以, 税改后其税价的下降比为 (所指是不含税价比含税价下降百分比) , [ (含税价-不含税价) /含税价格]×100%=[1-1/ (1+增值税税率) ]×100%, 若用增值税率的一般纳税人税率11%计算, 假如无抵扣, 税价则下降9.9%。
两个税种的另一不同点, 则是营业税是不能抵扣的, 而增值税则可用进项税额来抵扣销项税额的对应部分, 公式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笔者举一个例子以期能更清晰地表达:假设, 一施工项目为一千元, 甲方为委托方, 乙方为施工方, 假设该合同无分包, 无转包, 乙方也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 在当期收入所包括的材料费等含税价则以三百至六百元计算, 最大抵扣额打算下, 最大化六百元的税票均可抵扣, 排除材料费和其他税种及抵扣影响, 那么:
营改增前的应税额=1000×3%=30元
实施增值税后, 假设进项税率为17%:
施工企业销售额=1000÷1.11=900.9元
施工企业销项税额=900.9×11%=99.1元
施工企业进项税额=[600/ (1+17%) ]×17%=87.2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99.1-87.2=11.9元
上述内容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但是从税改后的效果来看, 结果并不如大部分人所期待一般。举一个例子, 南通某建筑集团公司2011年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1202340.60万元, 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36746.34万元, 改成增值税用销项税减进项税, 应交增值税70473.5万元, 净增加33727.16万元, 增加税负91.78%, 增值税以外的城维费、教育附加费两费合计8456.83万元, 比以营业税计征二费多支出4723.59万元, 增加126.53%。[1]
营改增后, 企业的税负直接取决于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需要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方可用于抵扣。也就是说发票票额和可取得发票的数量将直接决定企业的税负, 然而现实情况却不尽人愿:
1. 施工业是一种流动性很强的服务行业, 这与其他行业并不相同。体现之处便在于施工企业的营业所在地很可能与施工项目所在地是不一样的, 材料需求也是种类繁多的, 如沙石、钢筋、水泥、砖头、沙木等。建筑企业为了节约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就地取材是最好的选择之一。比如说, 建筑企业很多时候是向当地的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而增值税因可以抵扣, 法律对其开具资格要求比营业税高很多,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私人开采并不具有抵扣或开发票的资格, 所以, 这一部分的支出也就无从抵扣了。
2. 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大, 但是, 建筑市场作为买方市场, 甲方处于绝对优势地位, 建筑企业更无话事权, 这便使得, 由甲方提供材料占据施工材料的一大部分, 数额庞大。本来, 供应商理应开具相关发票给予乙方, 但实际现象是往往甲方也有因地购材的可能性, 乙方得到的只是一堆出货单或者结算单, 这些单据是不能成为抵扣凭据的。
3. 笔者在阅读一些会计师做列出的清单时, 发现人工成本一直是占据建筑合同支出的一大部分, 大约为20%~30%之间。[2]然而, 劳动支出不归入建筑业税改方位而只属于普通劳务, 其开具的营业税发票不可抵扣。若人工成本依据《营改增方案》归类为“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 其所要缴纳税率应为6%, 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工人的工资等职工薪酬和保险费支出, 增值税的转嫁特性使得这部分费用有可能从劳务公司转嫁到施工单位。
(二) 对企业结构以及行业中下链接的影响
税种的不同也意味着实务操作过程的不同, 据笔者所知, 增值税由于存在可抵扣功能以及国家对增值税开发机构的要求, 其可操作空间以及管理要求也是不一样的, 因此, 财税部门功能不够或简单是不适格。另外, 应企业日常的经营需求以及企业之间合作和竞争的环境, 单一的财税部门会使得企业面临更多不必要的问题。
施工公司只是建筑行业的其中一环, 在施工公司下链, 还存在着许多不同的中下游行业, 如劳务派遣、材料采购、勘查等。税改后这些行业毫无疑问会列入增值税征收对象之中, 那么, 笔者考虑到, 分散性、低资本性, 是一般的中下游行业的普遍特点, 更有很多存在于经济落后的偏远地区。这种特点很有可能使得这些地区企业的财税管理难以保证规范, 别说增值税发票, 甚至连营业税发票的取得问题都要打个问号。在不能规范经营前提下, 行业之间为了拉拢客户源, 更有可能存在着变相优惠、折扣、竞相减价等方式, 从而引起行业的恶性潜规则, 破坏行业生存环境。
(三) 税改后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
营改增后也可能导致一些企业偷漏税。[3]如上文所诉的建筑单位供材的合同中, 施工方是不可以将材料费合并算入合计数纳税的, 否则, 施工方便是违法虚增建造成本。这是因为, 这种一方供材的合同中材料费是算入工程款的, 以增加总额后返还形式给予施工方。而且, 企业所得税是和成本所占比例成反比的, 成本越高, 企业所得税自然变小, 这就是说, 施工企业已经在无形之中减少了支出, 同时又没有相应成本与其对应。故, 这里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便是, 施工方与建设方订立合同时, 应在合同上写明:工程造价不含材料费, 施工方仅提供劳务。
另一个比较严重的法律问题便是普遍存在的非法分包和施工队挂靠现象了。《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 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在现行建筑业中, 有很多的分包实际会被分给许多小规模纳税人, 这样会导致其将该分包支出的发票不具有进项销项的抵扣作用, 从而导致本身毛利率就低的建筑业税负加重。而在施工队挂靠方面, 这些挂靠方往往是资质不足而挂名于施工方, 施工方在取得项目时会将施工任务发放给挂靠方, 同时收取挂靠费用。[4]诚然, 违法的挂靠关系因为不被国家法律认可, 导致其挂靠关系是不透明的, 处于灰色地带的。既然主体上不可得到认可, 那么其购买的材料就难以开具发票, 从而使得企业税负加重。税改后, 企业为抵扣税款会要求开具发票, 从而产生真实交易行为。但是, 真实交易时需要双方都有资格凭证, 挂靠方难有这种资格。除非挂靠方成立具有资格的公司, 使得增值税发票开具人有其全称。但挂靠方若成立公司, 便会从挂靠关系中脱离, 并会涉及到非法分包问题。可以说, 税改是对非法分包和施工队挂靠现象的一记打击。
(四) 对现金流的影响
建筑业工程耗时甚久, 这就产生一个问题, 即, 纳税义务的产生和普通制造业在税改后采取相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 其有可能会对企业现金流带来压力。
现代建筑行业的税务扣缴义务是由建设方承担的, 这是因为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合同倾向于由建设方履行代缴代扣义务, 在完工后借款清算时则多退少补。诚然, 双方的合同款并不能代表双方最后实际交付款。建筑是需要对施工地进行勘查的, 加上施工方案和设计图在施工过程中的更改以及其他包括但不止于需要由第三方审计机构核算后确定的款项, 如施工前预支费用, 施工期费用, 竣工决算等。工程款确定时间难以把握, 这也会导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陷入“三角债”关系中。这样的情况会使得施工方在账务上的记录无法真实地反映施工方的实际支出情况, 就连现在实务结算时, 由税务机关一般采用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并依此收取税款。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已经不能再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了。施工单位作为增值税缴纳义务人, 情况变得更为复杂, 增值税发票不能及时取得, 抵扣也不能应时顺利完成, 对工程拖款事宜起不了很明显的促进作用, 以及施工企业常见的垫资现象, 缴纳保证金等因素, 都会成为现金流收缩不可忽视的问题来源。
三、建筑企业应如何应对
(一) 公司企业管理上
在讨论公司关于税改应对前, 我们需要了解到的是, 营业税实施已有几十年历史了, 加上营业税是税价合一统计, 其工程款的预算、核实和监督管理都相对简单得多, 施工企业很多早已习惯这种模式了。所以, 不仅会使得公司财务产生管理产生变化, 更会对公司的工作流程带来一次革新。比如说, 预算部门需要在招标书上预计出大概可用于抵扣的税款;采购部门需要少选择那些从非厂家入货的供应商, 尽量选择拥有开具可抵扣发票的供应商合作;由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非正常损失是不可抵扣的, 物资管理部门需加强对固定资产以及货料的管理和看护, 等等。
(二) 模范规划施工过程
笔者曾看过一些施工过程, 企业的现场监控施工责任有很多时候是由建筑企业派遣的技术部门或项目经理组成的小队承担。建筑工程存在许多不可控量因素, 工程现场所需的额外材料会报给这些监控人员购买。企业应该注意, 这些由公司内部人员临时组成的队伍是不具有开具发票的资格的。另外, 为了防止因工程变量、工程设计或者业主要求改变方案, 导致购材、劳务、合同价款相应的变化, 施工需耗时等无法马上计算出所改计量的因素, 企业理应在施工过程中规范好自身该部门的职能, 并做好进行一定范畴的变量范围的预备, 比如在每一期继续前, 应与业主事先确认好相关事宜, 以免发生纠纷。
(三) 加强核心竞争力, 未雨绸缪
税改的初衷是为了调整市场机制, 规范资本市场运行。这是一次挑战, 更是一次机遇。企业应抓住借助这次机遇, 对内部更新换代, 提高施工的机械化水平和管理效率, 将不符合企业发展的部门进行改进或剔除, 从而规范自身的运行规模。同时, 加强和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公司发展也应以扩展自身行业链的长度, 集合多个功能的部门, 树立企业自身的品牌文化和价值中心。
综上所述, 这次变革, 对于建筑行业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 不管对经济核算方式、经营方式、企业管理方式都有着不同的影响力。从整个行业链来看, 牵一发而动全身, 整个行业都会因为该税改而遭遇相同的命运:适者生存, 优胜劣汰。企业应该好好审视自身不足, 全面考虑, 随时关切税改动向, 做好各方准备, 迎接这次挑战。
摘要:2011年11月16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 , 明确规定建筑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适用11%税率低档税率。文章将试从税改对施工企业税负、现金流、企业链和法律问题作出一个综合性的分析, 从而探讨施工企业的可行之路。
关键词:营改增,施工企业税负,税改法律问题
参考文献
[1]汪士和.营业税改增值税建筑业发展遇到了新考验[N].上海:建筑时报, 2012-8-30, (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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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言志.浅议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施工企业管理细节的转变[J].北京:交通财会, 2012, (11) :61.
[4]作者不详.企业的担忧:不要让“减负”变成“增负”[N].北京:中国建设报, 2012-7-13, (006) .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第5篇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当前税收制度已经无法符合经济的发展所需,需要对当前税收制度给予改革。营改增指的是把营业税改成征增值税,将过去反复征收的状况进行改变。对于营业税变成增值税虽然是对第三产业服务业进行的,可是也会对建筑产业产生影响。
1理论基础及相关概念
1.1增值税税收理论基础
人们所消费的商品价值由生产资料、劳动力附加值和剩余价值三个部分构成,这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营业税的课税对象是整个商品的价值,随着商品的流转,商品增加的价值会直接计入到商品中,营业税在每一次流转中会重复计取税费;而增值税是对商品流通过程中附加的劳动力和剩余价值征收增值税,不再对生产资料的全部价值进行计税,避免了重复计税,要理清这个思路需要清晰的理解下面几个概念。
1.2增值税当中三个重要概念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第6篇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会计工作;影响;应对措施
建筑行业的经营管理本就比较复杂,营改增的实施给建筑企业会计核算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营改增,主要是将企业运营过程中应缴纳的营业税项目改成增值税项目,即针对企业所销售的产品或者是所提供的服务增值的部分实施纳税,并且不包括重复纳税环节。对于建筑行业来说,营改增主要对其会计核算、账务处理、税负等方面产生影响。针对这些影响,建筑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强资金核算,强化会计管理,不断完善税制,进而促进建筑企业在新时期实现稳定健康发展。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方面的影响
(一)影响建筑企业会计账务处理。随着营改增的进一步推进,建筑企业在会计账务处理方面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主要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营业税改成增值税之后,会增加会计核算的科目,核算方式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比如在营业税的前提下进行会计核算,计提借记为“营业税金及附加”,计提贷记为“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而改成增值之后,会计核算就改为计提贷记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相应的账户内也要设置相应的科目用于会计核算,包括借方的进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以及贷方的销项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等,在进行账务处理时要尤其注意以上内容。
(二)影响建筑企业财务报表。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方面的影响还体现在企业的财务报表内容上。在以前的会计核算准则前提下,建筑企业在进行损益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账务核算时,要将“含税收入金额”也纳入其中。但是当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建筑企业损益表中不再反映增值税,会计报表中的数据信息要减去增值税金额。此外,实施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时就会相应的减少固定资产原值入账的金额,同时累计折旧也会相应的减少,在进行财务报表核算时,期末余额也会减少,相应的应交税费也就会下降,有助于建筑企业总利润的增加。
(三)影响建筑企业税负。在建筑企业进行营改增试点实施,经过实践和相关调查显示,这一税制改革方式有效避免了对建筑企业进行双重征税的弊端,进而降低企业税负。比如在建筑企业购进材料、设备时,营改增能够吸纳进项税抵扣,使实际税率降低,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税负。但是当建筑企业从资质不合格的供应商处购进建筑材料时往往不能开具发票,建筑企业将工程转包、分包也很难开具发票,难以实现以票控税,又会增加企业税负。面对这些影响,建筑企业要积极面对,采取有效的措施应对营改增。
二、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一)积极面对营改增,保障企业利润。营改增将在2016年5月投入全面实施,这说明营改增已经成为了当前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建筑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一机遇,抓住自身在营改增方面的优势,打破行业间的抵扣链条,有效避免营改增带来的消极影响,从而保障企业利润。在购买建筑材料时必然要选择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从而抵扣应缴税费;建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状况,选择部分非核心项目进行外包,如果外包企业具备增值税的纳税资格,就可以实现部分进项税额的抵扣,从而降低企业成本,保障企业利润。
(二)改进和完善会计账务处理方式。针对营改增这一改革,建筑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会计账务处理方式以及核算模式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变化了的会计核算环境,降低企业财务风险。比如根据自身发展的特点以及增值税的相关要求,对会计科目进行相应的增加和改变,同时辅以相关账户和会计报表的设置,协调好纳税工作与会计核算工作。同时,建筑企业还要完善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优化内部流程,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建筑、税收法律、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的知识,并按照规定开展会计核算,从而增强会计核算的效益,提高税务核算的准确性,有效避免财务风险的发生。
(三)加强纳税筹划,减轻企业税负。为了有效的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影响,建筑企业要加强纳税筹划,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在现有政策制度以及税收筹划资料的基础上,建筑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准筹划切入点,比如建筑材料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进等,制定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案,从而帮助企业合理的减轻税负。
三、小结
总之,面对营改增,建筑企业要清楚的认识到这一改革对自身经营发展和各项业务活动的影响,并采取积极的态度来面对。加大力度完善会计核算制度,改进会计账务处理方式,同时还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科学的进行纳税规划,从而达到减轻企业税负,提升企业利润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卢漫.浅议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当代经济,2014,15:118-119.
[2]童立华.浅议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方面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现代商业,2013,06: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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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天清.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方面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18:137.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 第7篇
一、建筑企业在营改增下的机遇与风险
营改增制度实施后,对建筑企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不乏积极作用,同时也具有消极阻碍作用。
例如在重复征税方面,自从营改增制度实施后,有效规避了建筑企业重复征税问题,尤其是这一税费政策可使建筑企业运用销项税对进项税进行合理抵消。因此,对于建筑企业的税收制度合理性和规范性具有积极促进作用,而且其可有效解决建筑企业工程采购及施工等不同阶段的征税问题。
总的来说,“营改增”制度的实行主要是降低企业的税负,但是这也是理论上的存在,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内部与外部市场的环境的完善就是建筑企业的前提条件,如果建筑企业的外部市场票据管理较为规范,对所采购的物品能出示采购发票,就说明这是一个相对理想的外部环境,但对于建筑企业来说,采购材料的种类繁多,采购的地点也不尽相同,材料供应商的规范性也就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如果都无法得到对应的票据建筑企业就不能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进项税额的抵扣得不到实现,除此之外,建筑企业中的人力成本费用也占据施工成本的一部分,而施工建筑中所雇佣的工人一般都是来自务工的农民工或是建筑公司的劳务工,这就使得人力成本税收费用也被计入了销项税额中,还无法进行抵扣。
而在企业税负变化方面,自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增值税税费税率要高于营改增政策实施前。比如,建筑企业设备及技术咨询服务、输电线路等方面无可供抵扣的项目,故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税负会在原有基础上上升约1%,对于建筑企业电力设备租赁项目而言,唯一的抵扣项目为企业电力设备维修费。因此,进项抵扣项目较少,会导致企业税负增加。在输电线路及变电工程实施中,营改增导致的企业税费也会在原有基础上增加约8%。
另外,在建筑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过程中,如果按照原有营业税制度进行税费核算,则企业税费为实际税率与企业收入的乘积。但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所应上缴的税款为企业本期销项与进项之差。因此,从本质上而言,营改增导致建筑企业税金计算及财务费用核算均产生了较大差异,且对于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更为严格。
除此之外,自从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企业如果经营规模不大,则厂商向企业提供电力施工设备及施工技术材料等,企业从其中得到的抵扣进项税额只有3%;如果企业经营规模较大,则选择较大供应商,企业则可从中获取约17%的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企业所面临的工程造价风险也在不断增大。所以建筑企业必须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对企业内部的税收制度要加以重视,增强相关人员对财政税收制度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控制在营改增制度上带来的税负增加的不良影响。
二、营改增下建筑企业的风险应对策略
(一)选择合格的材料供应商
尽管增值税可以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由于在“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中,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有一定的规定,因此对于一些小规模的纳税人所开具的发票是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的,因此,建筑企业在选择施工材料时,要确保供应商和分包商是否是一般纳税人,为了减少建筑企业的税负,在供应商的选择上,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来进行合作。
(二)合理拟定企业投资计划
营改增制度实施后,对于建筑企业影响更为明显的环节就是企业投资决策。因此,在投资前建筑企业管理者需高屋建瓴,分析市场变化动态,以超前的投资决策意识,预期企业的发展效益以及评估企业可能存在的竞争风险,由此结合现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企业微观制度条例,对企业战略管理计划进行合理调整,科学制定投资决策方案,实现投资决策效益最大化。在此过程中,建筑企业还应该合理利用增值税财政税收政策,合理优化企业纳税空间,以此为企业筹资和成本支出创造有利条件。
(三)强化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首先,应对企业的人才队伍配置结构进行合理调整与优化,充分提升职业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其次,应结合建筑企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尽可能将企业营改增条件下的增值税制度所带来的相关风险降到最低。此外,还应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的发票管理制度,明确区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从发票开具到发票核销,整个过程应严格规范各项操作制度,使相关人员坚决按照企业制度与国家税制制度贯彻执行具体发票管理制度。
营改增制度实施后,作为建筑企业,为了规避风险,必须对新的财政税收政策加以合理分析与利用,通过开拓新客户,以此转嫁企业风险,降低企业成本。如在流通环节可充分利用客户进项发票,不断提高增值税抵扣额,也可利用相关政策,为企业挖掘和培育新客户。我国税费制度明确规定,“凡是获得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批准经营租赁业务的纳税单位,在动产融资中,增值税负大于3%,企业单位即可得到一定政策优惠”[3],以此降低了建筑企业的税费负担。
(四)积极做好企业工程财务结算
营改增制度实施后,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其营业业务与财务核算管理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因此,确保企业财务管理核算制度科学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是保证业务数据核算精准。因增值税兼具普遍性与延续性双重特点,如果采用不同方式对企业营业税进行核算,则增值税税收就会涉及不同人群。对此,需加强对建筑企业相关岗位职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充分强化企业营改增制度实施后开具发票、抵扣认证、税务申报、系统变更及缴纳税款等相关业务操作实践技能。
其次,应在业务实施与经营过程中,注重对企业相关工程款项进行核实与结算,有效防止供应商、建设及施工单位等相互拖欠工程款项等情况出现,以此降低企业的税费负担。因建筑企业主要成本费用为材料设备费,因此其与营改增制度下的企业进项税抵扣及相关税负具有直接关系。故为了降低企业运行成本与管理风险,应转变传统业务经营发展理念,科学选择材料设备供应商,并向其获取更多的进项税抵扣额。
三、结束语
综上言之,营改增制度实施后,对于企业的税负变化影响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其主要涉及企业税负及市场核心竞争力、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几方面的内容。因此,在此背景下,建筑企业应积极分析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对企业内、外部造成的不同影响。因势利导、趋利避害,立足企业发展实际,紧紧围绕国家税制政策,通过企业内部制度改革,以此促进建筑企业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郝江涛.浅议“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时代金融,2015,32:322-323.
[2]陈林.“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文献综述[J].财会学习,2016,10:146-147.
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第8篇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影响,对策
“营改增”即从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两个税种虽都属于流转税但是在计税范围、税率、计税方式等主要方面存在很大不同。一是营业税为价内税,以销售额征税,增值税为价外税,以增加值征税[1]。二是税率不同,建筑业营业税率为3%,增值税税率一般计税方法为11%简易征收方式以3%为征收率。三计税方式不同,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行税额。总体来说,“营改增”既是机会也是挑战,尽快了解相关政策对于企业的影响和制定相应对策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营改增对于建筑业企业的影响
(一)对于建筑企业的经营模式和规范化管理影响
增值税的票据管理要求要远高于营业税票据管理要求,建筑企业目前多是粗放式管理体制,企业资质、规模、内部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良莠不齐。面对“营改增”的挑战,建筑企业要转变传统的经营理念,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实行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模式。
(二)对于企业的投标报价的影响
营改增后住建部也下发了《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筑业工程计价依据进行了大量调整,目前各省市也出台了具体调整暂行规定,建筑企业要尽快适应调整后的计价办法,从原来营业税的价内税综合税率报价方式转变理解一般计税方法中增值税的“价税分离”报价方式。同时因在实际工程施工过程中可抵扣进项税额在投标时很难准确预测,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更为复杂。
(三)对于企业税负的影响
从“营改增”的大方向上看将有效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减少企业税负。从原理上讲增值税是针对流通过程中新增值部分收税,但从增值税具体的核算办法上看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是当期销项税减当期进项税,对于建筑业是否能合理取得足额的可抵扣进项税将成为企业税负是否能够减少的关键[2]。
(四)对于企业财务方面的影响
1.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在假定现行营业税价税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实行增值税价税分离后将直接导致收入降低9.91%;由于进项税额取得不充分,成本费用价税分离金额相对收入分离金额要少,导致利润总额有所降低;“营改增”后,建设单位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工程款收回时间往往存在滞后现象,建筑企业不仅需要垫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还要垫付未收回款项部分工程的税金,导致企业经营性活动现金流出增加。
2.对会计核算科目和纳税申报的影响
“营改增”后,建筑业缴纳增值税,其会计核算科目发生了很大变化,要增加“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两个二级账户[3],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下还要设九个明细账户,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科目中要进行项目划分、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对于不同税率也进行细分。对于不在机构所在地的工程项目缴税要先到项目所在地国税进行税款预缴,再回到机构所在地完成汇总申报开票和预缴税款台账登记。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的复杂程度增加,这给建筑业财务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
(一)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规划,调整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模式
通过撤销规模较小或资质较低的子公司,尽量取消或减少不必要的管理层级,避免因管理层级多,抵扣链条过长,抵扣不充分而导致企业整体税负的升高,真正做到合同主体、施工主体与纳税主体的一致,避免因三者不一致而导致无法抵扣进项税的情况发生。规范企业资质管理,严禁企业向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出借资质,严禁将工程项目提点大包或者转包。中标后应争取业主方分别与联合体各方签订合同结算、付款和开具发票,避免因合同、付款、服务“三流不一致”带来的进项税抵扣风险。还要对现有的公司经营模式进行梳理,对于一些非核心业务如人力资源管理等可以采用外包方式,以管理成本不增加为前提,可以适当扩大可抵扣范围,从而实现成本的降低。
(二)规范公司业务流程、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营改增”实施后,包括财务管理制度、采购分包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投标管理办法都需要加以完善。如:因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开具日期180天内进行认证抵扣所以要对各部门上报发票时间进行明确、采购分包管理制度中应明确供应商和分包商的标准尽量和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单位合作,对于材料采购中材料按照17%开票同时还提供运输服务按照11%开票的两票结算业务发生在同一采购业务中时尽量采用由材料供应商运输一票结算方式等;合同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合同模板的修订、需价税分离,需增加对纳税义务时点的关注、需要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约定必须“先提供发票后付款”等。
(三)组织好人员加强学习、培训及政策宣讲和税务筹划
在公司贯彻执行“营改增”政策中财务人员起着重要的作用和承担着许多具体工作,财务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了解营改增的系列政策和操作实务,同时为了提升企业全体职工“营改增”意识建筑企业要对公司全员进行“营改增”政策宣讲,让公司人员从“营业税模式”逐步转变为“增值税模式”。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和公司规模大小可以采用适当增加财务部税务会计和项目部设置办税人员相结合的模式,税务会计处理好日常增值税发票的领购、开具、认证、纳税申报和对项目部办税人员的业务辅导,项目部办税人员做好跨县(市、区)税款预缴等工作;财务人员还要做好税务筹划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充分利用国家在增值税方面的政策优惠,争取更多的政策扶持为企业创造价值。
(四)调整和优化预算管理
要制定新的投标报价体系建筑企业预算管理人员应加强学习,跟踪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进度,及时熟悉和掌握新的造价管理体系内容,为企业制定和优化投标报价方法,合理转嫁企业税负打下坚实基础。施工预算也要根据投标报价的定额改变进行重新调整,使预算更合理更有利于工程实际成本的控制。
(五)加强发票监管、成本分析、监控各项目风险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实现进项税抵扣的主要凭证需要在开具后180内完成认证抵扣,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存在很大税务风险,所以必须要加强发票管理:关注发票的开具时间、报送财务部时间、发票类型以及发票真伪等方面,此外开票信息要和企业真实信息一致。还要做到合同流、服务流、发票流、资金流相一致,要对这些信息进行认真审核、还要加强检查的力度对于违反相关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因施工项目实际取得的进行发票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要组织人员及时进行预算与实际成本分析比对,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控制过程中的成本失控风险和纳税风险。
三、结束语
建筑业“营改增”不仅是税制的变化,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财务管理、投标报价等方面都有着很大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做好“营改增”的积极应对,才能真正实现企业税负降低,实现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唐云慧,许纪校.“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财务影响的预测——以山东路桥为例[J].财会月刊,2015,25:58-60.
[2]孙俊红.浅谈“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影响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5,24:144+147.
营改增对建筑业影响之探讨 第9篇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影响分析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这一举措主要是为了解决货物与劳务税制中充分征税的问题, 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制度。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我国建筑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使得建筑业税收负担发生变化
建行业在执行营业税税目下其适用营业税税率为3%, 而2011年11月国务院最新批复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提出其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 其原则上使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要想了解建筑业税负变化是否一致, 应先算出一个边际税率:营业税为3%与增值税为总收入/ (1+11%) *11%, 若“营改增”前后征收税额相同, 那么其前后税率一致;但若其前后征收税额不相同 (若建筑业进项税额大于边际税率, 则“营改增”后税负减少;反之小于, 则税负增加) , 则其前后税率不一致, 会造成建筑业税负发生变化。
因此, 建筑业进项税额的多少是引起税收负担增加或者减少的主要关键因素。建筑业在整个经营链条上若无法获取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 来抵扣就会增加其税负, 如装饰材料及辅助材料等供应商多为个体户非一般纳税人, 砖、瓦、沙、灰、石等材料供应商则普遍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少数为民户, 难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使通过税务部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需要供应商承担高额的增值税税额。如果金融业也执行了“营改增”, 那筹资成本就能获得进项税额, 筹资方面对于建筑业来说是占据了大半资产。建筑业另外一大方面是劳务成本, 这些人工成本、劳务外包成本都无法取得进项税额, 对于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劳务与建筑业的总造价相比差距十分大。市场社会经济环境下阻碍建筑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他因素较多:税收征管机构的政策不统一、不规范、不完善;增值税转嫁下游企业的税制特点受到阻碍等。可见, 建筑业执行“营改增”势必会带动市场产业结构的大规模变动。
2.“营改增”后对建筑业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1) 对建筑业营业收入的影响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 增值税应税收入 (销售额) 为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手续费、基金、集资费、其他性质价外费) , 还可能包括各种工程奖励或赔偿款, 这些都应该计入建筑业营业收入也就是应纳税额。若是在建筑业买方市场的主导下相同标的物合同价格变化不大是非常可能, 且“营改增”前期是使用营业税这个价内税, 这样必然会对确认建筑业营业收入金额产生影响。例如:“营改增”前期建筑业工程项目营业收入为200万元, “营改增”后期建筑业营业收入应计为200/ (1+11%) =180万元, 明显可见营业收入减少了20万元。这样的影响情况就致使建设部下达造价文件来规定, 将建筑业标的物的合同价格调整为不含税价格。
(2) 对财务、税务人员的要求产生变化
“营改增”前税收征管是采取简易核算方式, 而之后是要采取抵扣核算方式, 原先建筑业财务、税务人员对这方面专业能力有限、综合能力不够, 必然会增加对财务、税务人员税制衔接问题的要求, 还有税务核算、财会核算及所得税清算等方面难度要求都有所增加, 若财务及税务人员无法应付, 建筑业单位就应该增加相关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来负责。“营改增”后期必然会面临信息披露、税额抵扣和缴纳等操作性问题层出不穷, 由于税务机关征管系统还不够完善, 也会使得建筑业纳税人非常不方便面临一定风险。可见, “营改增”后建筑业税务及财务处理流程会发生巨大变化, 会对财务、税务人员提出更高水平的要求。
(3) 营业税制中建筑业会计核算科目涉及影响
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 原材料、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还有应交税费下的其他附加税。而营改增后, 建筑业的会计核算发生很大变化, 由原来的价内税现在改为价外税。比如以前确认收入时候, 直接贷:主营业务收入, 营改增后分录改为: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原材料购进的时候也由原来的直接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改为借:原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 贷:应付账款。因此, 营改增后由于核算科目发生较大变化, 对涉税管理、账务处理的影响就较大, 对会计核算要求更高了。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应对对策
1. 对建筑业税收筹划方案
“营改增”执行前期建筑业就应该预期开始寻找供应商来获取足额进项税额, 选择供应商就应该以能否开具专用发票为重要要求, 对于发票提供时间、发票金额、发票内容等都应该在签订合同环节就予以明确, 建筑业管理者不能为了收取私人回扣、节约成本或者提高利润而选择无法提供专用发票的供应商, 只要有了足额进项税额, 那么进项税额大于边际税率, 建筑业承担的税收金额就会得到大大降低, 这个节省空间将不是一个小数目, 这样也是间接节约了税收成本。建筑业购入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等资产, 不仅可以获得专用可抵扣发票, 还能优化资产结构、提高机械化程度, 有了先进机械的生产流水线还能降低人工费和提高工程质量, 从而也就能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建筑业施工过程中需要大量的钢筋、水泥等材料应该由另外施工单位负责提供, 这样就能省去获取专用发票的难度, 其结算金额就按实际价格计入工程款中予以结算。而营业税则规定, 营业收入应该包括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 使得实际缴纳营业税包含原材料。“营改增”后期施工供应商与建筑业签订合同 (包含原材料提供、发票) 和三方协议, 这样就能避免“营业税”税制下的重复征税, 下级供应商、建筑业税负都得到了降低。特殊情况为异地施工现象,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规定为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 “营改增”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税款分别入库, 异地施工纳税机关分为机构所在地 (承包工程) 纳税和劳务发生地 (提供劳务) 纳税。“营改增”后采取对工程项目所在地预征增值税, 其机构所在地应允许抵扣相关进项税额, 这样就要求建筑业应该在规定期限内汇总所有专用发票原件到机构所在地, 这样的规定就对异地税务机关管理提出非常高的要求, 需要尽量避免税款过于集中和垫付税额给上下游企业带来更大资金压力。
2. 对建筑业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几点方案
(1) 调整建筑业工程造价计算办法及方式。“营改增”不仅仅是税制改革, 还会带动产业链条大的变动和细节变动, 相关一系列结算流程方法、管理方式都会产生巨大改动, 政府相关预算部门应该及时修订工程预算、决算和工程造价等构成基础, 才能更好的适应“营改增”带来的巨大变化, 更能有利于促进我国产业链条、结构升级发展。
(2) 积极制定相关会计、税务培训政策来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学习。财会、税务核算是纳税人的缴税基础, 因税制结构发生大改动, 建筑业应该对全体业务人员及涉及相关重要财会核算、税务核算的人员进行不同程度的培训, 做好国家政策学习、宣传和贯彻, 使得建筑业在“营改增”前期能够预期性的做好充足人员储备。有了这些准备, 就能协助税务机关人员积极平稳的度过这个“营改增”的艰难过渡期。
(3) 运用准确税务及会计核算、处理方法, 防范税务变化带来的风险。虽然执行“营改增”试点运作大部分处理流程都发生大大变动, 但是建筑业应该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税法的要求进行业务处理, 将“营改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积极向当地机关进行反映。建筑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相关账户以及辅助表, 尽量做好纳税工作和财会核算工作的科学衔接, 适当科学、有效的修改内部相应财会核算制度及有关内控制度, 做好税制改革的各方面工作确保科学性、完善性和准确性, 避免税制改革中带来的风险。
三、小结
综上所述, “营改增”这个税制改革前后过程是一项复杂、艰难的工程, 其改革必然会和社会产业结构、环境和各种市场环境相互影响, 这个影响期会持续非常长, 但是对国家经济和企业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建筑业应该积极应对“营改增”, 不仅对自身企业是一个有利契机, 也对稳定和提升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影响探析 第10篇
(一)营改增的政策背景
营业税是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一个税种,营业税的征收符合当时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可否认其为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由此,在1994年产生了同时对货物与劳务进行征税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增值税自1954年首次产生,截止到目前为止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在实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营业税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如重复征税的问题,这个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的税种明显不如按照增值额征税的增值税。鉴于此,我国不断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近年来,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扩围路线如表1所示。
从表1可知,建筑业是最后一批被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今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从2016年5月1号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由此,国家于3月23日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正式迈出了全面推开营改增的步伐,我国计划在试点结束后取消营业税。紧随其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7个文件助推营改增的实行。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全部出齐,仅相关征管文件就出台了16份,共计10万字。
(二)研究现状
国外针对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征收的都是增值税。如欧盟28个成员国都将建筑业纳入到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其根据各自国家社会发展的特点,针对建筑业制定了不同的增值税政策。如德国和奥地利对所有的建筑业是按照标准税率来征收增值税的;法国、西班牙和英国等国家是要区分新旧不同的建筑物来征收增值税;意大利、爱尔兰和比利时等国家是根据建筑物的用途适用不同税率来征收增值税的。因此,由于国外对建筑业征收增值税,故国外学者是针对增值税进行深入研究的。
国内研究近年来主要集中于营改增对其他行业的影响。如前人集中于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影响,这些行业试点的结果是大部分企业的税负都降低了,即便有税负增加的情况,国家都给予了一定的财政扶持政策。而在电信业的初步试点中,电信业的税负整体没有下降,反而上升了,但是电信业影响到上下游企业的税负降低,这就是通常说的结构性减税。总之,这些行业由于营改增造成的税负增加的问题,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政策的调控慢慢加以解决。由于国内建筑业近年来一直没有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国内在此方面的研究较少。截止到目前为止,在核心期刊发表的有关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影响的相关论文仅有4篇。这说明了研究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影响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因此,本文就营改增对建筑业的税负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和透视。
二、建筑业的发展态势及税负现状
建筑业近十年来发展态势一直很好。在我国经济发展的三大产业19个行业分类中,建筑业的经济增加值增长率平均能达到20%,相对于其他的行业比重较高,如交通运输业10%、部分现代服务业17%、房地产业18%。从2006年到2015年,建筑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基本都在持续稳步上升(见图1)。同时,建筑业的就业人数占全国人数的比重,即建筑业对就业人数的贡献率也逐年上升(见图2),推动着其上游企业制造业和下游企业房地产业的发展,充分体现出其支柱行业的地位和作用。
按照我国现行的税制,建筑业需要缴纳的税收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以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通过统计相关数据发现,在现行的税制体系下,建筑行业所缴纳的税金与利润的比例基本在1:1左右,而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所上缴的税金与其利润的比例基本在1:4左右,见表2,即建筑业的税负大约是工业企业的3-5倍。
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2007-2015年统计年鉴,其中2013年建筑业税收总额数据缺失。
同时,通过搜集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和住宿业等服务业2008-2014年的收入、利润及税金资料,最终将建筑业与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与住宿业等服务业的税负相比较(见表3),通过分析可知,按照现行税制体系,建筑业的税收负担比其他行业的税收负担都重,这样导致我国的建筑行业利润偏低。这也说明了我国现行税制体系的不足之处,需要完善这种税制体系,而且进一步得出这次营改增全面推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实现结构性减税的目标。
单位:亿元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影响的具体分析
(一)“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分析的假设条件
在分析预计建筑业营改增之后的税负情况之前,必然要建立在相关假设的基础之上:一是本文所分析的为一般纳税人,假设购进货物的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40%,提供应税劳务占主营业务成本的30%,同时假设购进货物可以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提供应税劳务不能取得合法的凭证;二是由于营改增后,建筑业整个计税基础和计税方法发生重大变化,进而影响到建筑业其他税收的缴纳,如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为准确分析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负变化情况,故本文不考虑其他税负变化问题;三是建筑业的营业收入有作为工程结算收入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成本有作为工程结算成本的主营业务成本,而在国家统计年鉴和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中无法获得其他业务成本数据,本文将营业收入作为计税基础。
(二)“营改增”之前建筑业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情况
按照我国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建筑业与其他行业区别较大,其中规定了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在分析营改增后对建筑业税负影响之前,必须先了解建筑业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内容,营业收入包括了工程结算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成本主要包括工程结算成本,主要原因在于其他业务成本数据无法取得,故本文进行营改增之后税负测算主要依据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数据。营改增之前,建筑业缴纳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的3%进行计算的,而且在流转环节即便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进行抵扣。而在5月1日之后实行增值税后,国家只对在流转环节的增值额部分进行征税,而且建筑业如果获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建筑业的税收负担。关于建筑业2006年至2014年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见表4。
单位:亿元
注:因统计年鉴中缺少建筑业2013年第四季度的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数据,故此处的数据为2013年前三季度的合计数。
(三)“营改增”之后预计建筑业的税负变化情况
(1)营改增税率变化对税负的影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明确规定,建筑业将在5月1日之后采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建筑业目前采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和征收方式都存在很大的差别,所以这两个税率不存在直接的可比性。表面上看税率似乎增长了8个百分点,但是由于在增值税制下,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因此,这种营改增税率的变化会给建筑业带来是税负的增长还是降低,必须进行科学测算才能有所了解。
(2)营改增税负变化模型的设计。为了考察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的税负变化情况,故设计税负变化的模型来进行有效的预测建筑业未来税负的变化。按照目前的政策,5月1日之后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可抵扣的进项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3%。故模型设计如下:模型1:营业税=营业收入×3%;模型2:增值税=营业收入/(1+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主营业务成本×40%+固定资产投资)×17%。
(3)营改增后税负变化的预测结果分析。通过上面三个公式,以营改增之前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为基数进行测算,最终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情况见表5。
单位:亿元
注:因统计年鉴中2013年数据的缺失,故计算时将其予以剔除,下同。
依据原有的假设和设计的税负模型公式来计算相关的数据后,可以得到建筑业在营改增后税负有可能增加。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甲供工程存在导致的原因。甲供工程是指全部设备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甲供工程中的甲方将材料、设备等都计入自身的成本当中,建筑业只提供了建筑安装服务,这样导致其缺少购进货物方面的进项税额,使得可抵扣的范围缩小。目前,在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中,暂时的处理办法是允许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计税。这种选择权的提供似乎给一般纳税人暂时解决了抵扣范围变小的问题。二是建筑业自身的特殊性导致的原因。由于建筑业可能涉及到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等复杂性的行业特点,或者所建筑的项目处于偏远地带,这样会导致企业为了就近购买原材料(如沙子、水泥、砖、石料等),而销售这些材料的多有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当地的居民,这样必然会导致企业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度加大,进而导致购进的货物不能抵扣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目前新出的政策中暂时未能解决这一问题。三是人工成本在建筑行业的总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基本在30%左右。如人工成本中特别是劳务分包成本难以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导致可抵扣范围缩小。截止到目前,尚未出台是否将人工费用纳入最终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的相关规定,这将会对建筑业的税收负担影响比较大。在上面的整体预测当中,如果其他条件都不变,假设将人工成本纳入进行税额可抵扣的范围,即假设购进货物和人工成本占总劳务成本的比重为45%,这样进一步测算出建筑业的税负变化情况见表6。从表6中可知,如果将人工成本纳入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范围,建筑业的抵扣额加大,税负将有所下降。
在建筑业当中,进项税额抵扣的困难是重点。建筑业中大量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其他费用等大量的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故难以或者无法抵扣,这可能会加大建筑行业的税收负担。
四、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税负影响的对策与建议
由于建筑业的业务复杂性,针对营改增政策给其可能带来的税负增加情况,建筑业必须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第一,加强发票的管理,以期顺利抵扣税款。首先,由于增值税本身计算的复杂性和我国对增值税管理的严格性决定了建筑业应该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我国对增值税的管理是实行严格的以票控税的政策,所以在对增值税票的管理方面要严格的多。由于只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企业应该首先识别从外取得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假;其次,取得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否则不能予以抵扣。最后,除了保证取得发票的合法性外,还应该注意取得发票的填写是否正确,按照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允许有任何的填写错误,否则不得予以抵扣。
第二,能将人工成本纳入抵扣范围,以期减轻企业的税负。根据前面的分析发现,人工成本在建筑业当中所占比重在30%左右,而目前尚未明确的规定人工成本是否可以纳入可抵扣的范围。针对建筑业这种人工密集企业而言,人工成本的抵扣是必然需要考虑的问题。如果人工成本未来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长期以往将会加大建筑业的税负,影响建筑业未来发展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上游企业的制造业和下游企业的房地产业。因此,我国应该在接下来的试点过程中,应该考虑出台相关的行业实施细则和具体的操作指南,能将人工成本纳入到抵扣范围,期望能减轻建筑行业的税负。
第三,做好精细化管理的同时,兼顾成本效益性原则。通过前面的测算可知,如果我国不能出台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的详细行业细则,可能会影响建筑业营业收入的降低,导致净利润率或将下降。主要由于建筑业本身属于微利行业,管理是粗放式的,营改增在5月1日实施后,肯定要求企业能提升管理水平,进行精细化管理,从长远而言肯定有利于建筑业的发展,但是短期内或将造成税负上升并导致企业净利润的下滑,甚至可能影响整体性的亏损。为此,在进行营改增政策落实的过程中,建筑行业应该考虑内控的成本效益性原则,在加强精细化管理的过程中,兼顾人员、部门设置的成本问题。
第四,加强税务管理,合理管理税务成本。作为建筑业,营改增后应该跟踪税法,通过调整业务范围,修订业务流程、完善合同模板等措施系统化地获得改革带来的益处和应对不利的影响,即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如购买建筑材料的时候,应该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这样可以保证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抵扣进项税额的目的。此外,现在大型的建筑企业集团一般均拥有数量众多的子公司、分公司和项目机构,管理上呈现出多个层级,而且内部还普遍存在层层分包的情况,存在资质共享的问题。这些都导致了企业税务管理的难度和工作量加大,主要表现为多重管理层级和交易环节,造成了多重的增值税征收及业务管理的环节,这必然会加大税务管理的难度和成本。因此,建筑企业应该尽量梳理各子公司、分公司和项目机构的管理职能和具体的经营目标,使得组织结构趋向扁平化发展。同时,梳理下属的子公司拥有资质的情况,将资质较低或者没有资质的子公司变为分公司。这样既在一定程度上能加强税务管理,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税务成本。
第五,制定与调整营改增的方案,充分优化税负管理。由于营改增的政策在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若要充分优化税务管理,减轻企业税负,除了等待国家发布针对建筑业营改增的具体行业细则和操作指南外,企业的当务之急应该首先认真学习政策的内容,深入的研究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对建筑行业的整体影响,以及考虑对企业自身战略规划、组织架构、业务流程和财务管理等带来的影响。对于没有制定出应对营改增方案的企业,应当抓紧时间制定具体的应对方案;针对已经有详细的方案并能顺利执行的企业,也需要针对这些相关新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从而优化税务管理水平,降低企业的税负。
参考文献
营改增对会计的综合影响研究 第11篇
【关键词】营改增;会计核算;影响分析
引言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主要涉及税率:现在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使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另外是增值税计税方法(销项税-进项税)可抵扣。
一、营改增的概念
“营改增”是指通过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简称,目前为止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化税收制度意义重大。这一改革对企业会计核算产生了诸多影响和变化主要体现在企业收入核算、票务管理、现金流、利润核算和企业纳税方式等方面。企业主要主动适应营改税制度改革的影响和变化,应在总体层次上加强对涉税人员的培训教育,提升相关人员的知识水平和道德素养,加强与税收相关的基础管理工作。在具体层面,要及时调整会计核算科目,做好税务筹划等工作,才能让企业更好的享受到改革的“红利”和成果。
二、营改增对会计核算所产生的影响
(一)营改增中增值税发票对会计核算的影响①
会计核算的首要基础是必须取得真是合理可靠的会计原始凭证。增值税的发票IAO就属于会计原始凭证中主要的一类,营改增所带来的关于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试点区内至修改之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对其所从事的增值税应税经济活动中涉及货物运输服务业的还应该统一使用该行业专属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普通发票。试点区内属于港口码头、装卸搬运服务以及客运站货运站的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等行业粗应该选择使用定额的发票。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来调整
(二)营改增对会计核算中企业所得税带来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科幻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之一。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企业所得税前可抵扣的流转税将会经一部的减少。
1.企业所得税前可抵扣的流转税将会减少。
在营改增之前,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但营改增之后,这部分税将会转嫁到增值税伤。按照规定,增值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企业的应缴纳所得税就会增加,而且增加的金额也不少,这会使得会计核算调整提出更高要求和更大的挑战。
2. 企业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将会减少。
在营改增之前,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的劳务费用是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按税法规定的比率扣除的。但是营改增之后,企业所支付的运输费以及其他相关的劳务费用中相应包含进项税额的部分无法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对购进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有所影响。
对购进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影响,也就是影响到企业的所得税。譬如江铜与输液的狗导致固定资产时,营改增是按照3%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这部分不再进行缴纳,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发生了变化,这对会计核算势必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营改增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分析
营改增对会计核算另一个主要影响就在于对财务指标分析的影响。企业会计除了核算与监督外,还需要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合理的分析,这就需要用到会计核算中财务报表的数据,真实合理的财务报表是促进会计核算有效而科学运行的重要保障。那么按照当前的会计准则,在利润表中所涉及的“主营业务收入”所核算的金额即为企业营业税的“含税收入金额”,而企业实施营改增试点后,“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内容则是不含增值税的“税后收入金额”。在会计实务中,企业的税负一般变化不大,以此分析企业的财务报表,净收益相关的税负一般变化不大,以此分析企业的财务报表,净收益相关数据的绝对水平也不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企业的营业利润率可以按照营业“利润率=利润/主营业收入”来计算,其中的营业收入受到营改增的影响,属于税后收入计算,其中的营业收入受到营改增的影响,属于税后收入金额,数值定然比修改之前下降,企业的利润率就会相应的上升。增值税是不在利润表中反映的,且其在会计实务中的账务处理也会与现行的营业税记账方式不同,按照会计准则实质于形式的原则,企业财务报表数据就会出现偏差,由此也会对以后年度的会计核算造成影响。
三、对现金流的影响
营改增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表现为②
(一)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期缴纳的增值税减少。就生产型增值税制度而言
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所产生的进项增值税不能抵扣,及直接列入固定资产承包中,同事现金流的变化以及企业投资活动性现金的形式入固定资产成本中,同事现金流的变化以及企业投资活动性现金的形式流出。营改增实施后,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所产生的增值税可以进项税额的形式进行抵扣,因此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当期仅需要缴纳相对较少的增值税,此时现金流相对是增加的。
(二)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当期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减少
企业购进设备所附的增值税可从增值税项额度中扣除,因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较先前有所降低,同事购进固定资产当期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呈建设的趋势,亦或说企业当期所应承担的营业税与附加有所降低,从而是企业现金流相对增加。企业持有固定资产期间缴纳的所得税增加。企业购进固定自残煤气缴纳的所得税额度相对增加,从而导致企业现金流相对减少。
四、结语
营改增是国家完善现有税制的以此重要改革,是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的重要举措。营改增税务制度的实施会对人、成本、现金流、利润、片务管理、企业纳税、会计核算造成影响,切营改增的实施具有客服先前税务制度重复征税的弊端,以免税务制度对市场细化与分工协作造成的影响。同事完善了二三产业增值税的抵扣环节。改革为会计带来了新的挑战,业带来了机遇,在营改增政策的促使下,会计核算项目的增多,实施了会计监督的难度,业提高了自身的业务水平。
参考文献:
[1]汪华林《“营改增”会计处理及其对企业财务影响分析》[J].才会通讯,2013.22.
[2]范旭霞《企业加强税务管理降低税务风险研究》[J].现代营销.2014.123.
营改增对建筑业工程造价的影响分析 第12篇
1 营改增对建筑工程造价的影响
1. 1 营改增对建筑业组织构架和经营方式的影响
我国当前在大型建筑行业中大多通过多级法人形式, 通常均具有众多子公司以及分公司, 且在工程的项目承揽地创建项目部而对施工以及管理进行负责。比如在中国铁建方面, 构成了企业内部逐层分包的方式。对于营业税的模式而言, 项目部代表公司的所有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而增值税方式则具备了通过票管税、链条抵扣的特质, 也就是说, 所有纳税的环节都要严格依照进项和销项抵扣的方式进行征税, 假如链条较长, 则会加大税务的风险, 而且签署逐层分包合同也会令印花税的支出提升, 所以, 随着法人层级以及管理层级的增多, 则对营改增的管理更为不利。
1. 2 营改增在工程预算管理中的影响
工程的预算管理会对工程的投标报价形成影响, 所以在企业承包工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 工程造价中具有税金, 而且综合税率较为固定, 投标报价较为简易。但是增值税则为价外税, 营改增之后的投标报价会通过增值税销项税额、工程造价分开进行, 这则彻底转变了原本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乃至计价规律, 而在工程施工当中, 进项税额并不能正确估量, 并且营改增之后的城建税以及教育基数则成为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金, 所以, 所有过程均较难正确评估工程的税负状况, 这会对工程投标报价形成较大的影响, 从而会对工程的任务承揽造成较大的影响。
1. 3 营改增对工程总承包的影响
依照工程的总承包特征, 工程的总承包在建筑企业的工程中, 包含了由设计到采购最终到施工的所有过程, 营改增会对工程总承包具有两点影响: ( 1) 征税依据的改变。施工中征收营业税, 依照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暂行条例对建筑施工征收营业税, 对自产的货物进行增值税的收取, 条例限定建筑业自产货物是混合销售, 而计税根据较为模糊, 较难免除多次征税状况。而营改增执行后, 工程的总承包则不会具有多次征税的状况发生; ( 2) 加重税负的负担。当前建筑行业的经营项目不断增加, 虽然在进项增值税方面可以抵扣, 可是也会加大税收的负担, 由于建筑物在水电费、水泥、混凝土乃至施工人员等方面均加大了成本, 令营改增执行后, 较难获取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所以, 在营改增以后, 令建筑业工程总承包的总体税负水准有所提升[1]。
1. 4 营改增对会计核算以及成本管理的影响
工程项目成本包含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间接费用乃至其他直接费用而构成。营业税状态下, 工程项目成本包含了增值税。营改增以后, 工程项目在收入、成本核算中应当依照价税分离的政策。因为核算模式的改变, 则会令所有财务标准有所改变[2]。
( 1) 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于现行营业税价税总额无变动的状况下, 执行增值税价税分离后会直接令收入减少9. 91% 。因为进项税额不够充分, 成本费用价税分离金额远比收入分离金额低, 令利润总额随之减少。税负的提高乃至令增值税纳税时间所有提前, 也使得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随之减少, 令资金支付压力随之增加, 资产负载率标准也有所提高[3]。
( 2) 对会计核算的影响。建筑企业长期以来上缴营业税, 财务人员核算营业税的概念较深, 建立的核算项目较为简便。营业税核算只是涵盖到计提、缴纳两个方面的业务。在计提当中, 会对营业税金与附加进行借记, 会对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进行贷记。在缴纳的过程里, 对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进行借记, 而对银行存款进行贷记。营改增之后, 建筑行业缴纳的增值税, 在跨级核算科目中具有较大的改变, 而且较为繁琐, 为建筑行业的财务人员造成较大的困扰。
1. 5 营改增对企业税务管理的影响
在营业税的方式中, 建筑企业并不重视税务管理, 在管理方面较为松散, 人员配备不够完善, 岗位职责规划模糊, 税收筹划范畴狭窄。随着营改增的进行, 税务管理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工程, 税收筹划范畴随之扩大, 可是也加大了管理的难度, 提高了对人员专业性的标准。
增值税通过凭票抵扣的方式, 不但获得了相应的抵扣凭证, 而且纳税人还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乃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开具当天进行计算, 一直到180 天以内应当到主管的税务局进行认证或抵扣。假如纳税人获得了不规范的发票乃至超过期限而无法抵扣, 则会令企业的税负加大、风险提高。
2 建筑工程造价对营改增的方法
2. 1 转变经营理念, 创建并完善企业内部的投标报价体系
随着营改增税制的改变, 令财务管理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均有所改变, 进行工程规划和决策前应当先进行计划。相较于原缴纳营业税, 工程计价从含税价格成为不含税价格, 这也在本质上转变了建筑行业长期以来的工程计价规划, 并且对企业的招投标报价具有直接的影响。对于参与报价而言, 企业应当随时掌握营改增的内容, 打造符合本企业在增值税制中的投标报价体系和管理制度。在预算的工程投标价格方面, 应当有效评估成本费用可以获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应当对工程的中标率以及进项税额的来源进行考量, 尽可能获取最多的进项税额发票, 以便为企业的报价给予更多的竞争条件。
2. 2 注重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建筑业工程造价的主管领导只有意识到营改增为企业带来的影响, 加强管理, 仔细分析营改增的问题, 才能够令其他人员从思想上注重营改增的工作, 才可以认真对待营改增的工作。建筑企业需加大营改增的培训范畴, 所有人员都应当参与到营改增的培训当中, 及时掌控营改增后对所有层面的影响, 让大家了解内容的变化, 能够自行组织。财务人员需增加培训次数, 了解增值税的相关知识, 以便有利于引导其他部门进行工作。
2. 3 供应商应当慎重选择
就建筑业的工程造价而言, 材料设施的费用在成本中占据了较大一方面, 自从营改增之后, 建筑材料的采购对企业具有较大的税负影响, 所以供应商会对企业的采购建筑材料的折扣状况具有较大的影响, 这也对企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影响。供应商应当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并且还需要具备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能力。这些方面都应当在合同中体现出来。并且, 假如供应商仅为小规模纳税人, 建筑企业以及供应商应当在购销以前洽谈好交易的价格, 而且, 供应商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形成的价格优惠和增值税发票相抵的销项税额度相比较, 获取最大化利益。
2. 4 适时减少对建筑业征收的增值税税率
通过近些年建筑行业的发展可以发现, 特别对于营改增政策的执行而言, 建筑企业的发展会由于增值税率的提升而令税负平衡有所降低, 假如长期以来就此发展, 则会形成税负平衡点较低的状况, 如果超出增值税的平衡点, 则会发生增值税税负超出营业税 税负的状况, 从而影响到建筑企业的经济发展。依照建筑业的发展角度而言, 这一状况将无法有效激励建筑业的发展。为了激励建筑业的发展, 免除由于营改增政策加大税负状况, 需要对营改增的增值税税率进行协调, 透过减少建筑业征收的增值税税率, 减少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作用。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 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之下, 国家的税收政策也获得了较大的创新及改革, 不但需要确保税收的合理性, 还需要保障税收的公平性, 融合各地的实情管理地区税收的差异化。执行营改增的政策既存在有利的一面, 也存在不利的一面, 如何最大化体现“利”, 最大化降低“弊”, 则成为目前建筑业工程造价需要探讨的方面。并且, 在此后的工作当中, 相应的会计人员还需要不断分析营改增, 最大化实现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 令建筑企业获得更加美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叶智勇.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分析和建议[J].财政监督 (财会版) , 2012 (7) :65-67.
[2]殷蜀敏, 李亚娟, 张亚峰.“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商业经济研究, 2014 (17) :102-103.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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