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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银监会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精选8篇)

银监会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 第1篇

附件

关于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风险监管政策有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2012年2月20日、21日在深圳召开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现将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政策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政策不变、深化整改、审慎退出、重在增信”。

“政策不变”是指自2009年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开始以来的所有政策都不变。“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十六字方针不变;“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的风险定性四分类方法不变;“降旧控新”的总体目标不变;融资平台按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类划分的要求不变,其中凡称融资平台的包括仍为平台和退出的平台两类,仍为平台的亦称监管类平台,退出的平台也称监测类平台。

“深化整改”是指着力抓好三项整改工作:一是深化名单制管理。要求各银行把融资平台名单在原有风险定性四分类的基础上,将融资平台再按“支持类”、“维持类”和“压 缩类”三种情形进行管理,并以此作为信贷审批的依据,分类结果由银行自主决定。二是细化信贷条件。进一步细化融资平台贷款的信贷条件,对新增贷款的投向与条件提出更加具体要求。三是强化退后管理。将退出类平台纳入信贷分类,并加强退后监测。

“审慎退出”是指要求银行严格落实融资平台退出的有关条件和程序,加强对退出后融资平台的持续管理,责成不符合审慎退出条件的融资平台重新纳入平台管理,坚决杜绝随意退出、盲目退出、为增贷而退出的现象。

“重在增信”是指融资平台要通过增加资本、增加抵质押、置换无效担保、签订补差协议、将政府承诺还款的部分债务纳入当期财政预算等方式提高自身的信用水平,增强自身的还款能力。

二、工作目标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工作目标是缓释风险。一是控制总量风险。各银行原则上在今年信贷计划中不得安排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二是缓释存量风险。各银行要分类处置存量贷款。三是消除到期风险。各银行要加强对今年到期贷款风险的监控,防止到期违约风险事件的发生。四是防止断链风险。各银行要重点避免出现在建工程资金链断裂的情况。

三、工作任务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工作任务是降旧控新。一是总量减少。各银行原则上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重点是控制监管类平台的贷款总量,确保其贷款余额不上升;对于按照商业化运作的监测类平台,要跟踪监测其贷款总量变化和使用情况;对于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允许新增贷款,但是必须纳入监管类管理。二是存量下降。今年仍按平台类管理的融资平台贷款余额原则上只降不升。三是有保有压。各银行要根据信贷三分类结果,将从“压缩类”平台中减少的贷款额度用于投向“支持类”平台,以在融资平台贷款总量不增的情况下实现贷款结构调整。

四、工作路径

(一)控新。一是各银行在今年的信贷计划中,原则上不得安排融资平台贷款增量。二是各地区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可承受债务规模上限。三是所有“维持类”融资平台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年初水平。对于维持类平台,各银行可以新发放贷款,允许收回再贷,但是贷款余额不得增加。四是不得向“压缩类”融资平台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各银行对于“压缩类”平台要做到“只收不贷”。

(二)降旧。按照五种情形分类缓释融资平台的存量贷款风险,其中退出类融资平台仅适用前三种情形,仍按平台管理的适用五种情形。一是及时收贷。对于现金流全覆盖、项目已经完工达产且已经形成现金流收入的融资平台,要封 闭现金流,对回笼款进行专户管理,按照原来的约定及时清收贷款。二是收回再贷。对于现金流全覆盖、项目已建成但还没有产生足够现金流偿还贷款本息(没有经济建成)的融资平台,可以在原有贷款额度内进行再融资。再融资具体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短融、中融、中票、引资、贷款等方式。对于以贷款形式实施再融资的,贷款总量不得超过原有贷款额度。三是据实定贷。对于现金流全覆盖、项目已经确定工期但因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不能如期完工,但贷款已经到期的融资平台,要一次性修改贷款合同,根据实际工期重新确定贷款期限。四是引资还贷。对于现金流不能够全覆盖,项目能够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平台,在现有贷款余额不增加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引入新投资者、项目出售等方式,引进资金用于还贷。五是只收不贷。对于现金流不能够全覆盖,工程项目不宜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平台,银行只能只收不贷,并要求地方政府将贷款纳入预算。

五、工作方法

(一)信贷分类管理。各银行结合自身信贷经营的实际情况,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分类标准,自主决定所有融资平台客户的信贷分类结果。其中,“支持类”是指符合融资平台的新增贷款条件和银行的信贷政策及风险偏好,可以增加贷款的平台;“维持类”指不完全满足融资平台的新增贷款条件,但未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可以为保 项目完工进行再融资但贷款余额不超过年初水平的平台;“压缩类”指既不符合融资平台新增贷款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又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贷款余额不得增加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发放贷款的平台。

(二)到期贷款风险监控。到期贷款主要是指今年到期的贷款。各银行要按月把全年融资平台到期贷款建台帐、做统计,逐户调查今年到期贷款的还款来源,并与平台共同制定还款方案,还款方案于2012年4月末前报送各银监局。各银监局负责监督和信息汇总,按季将还款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告银监会。

(三)补充押品。各银行要持续提升抵质押品质量,及时置换财政担保和公益性资产等不合规抵质押品,积极防范因资产价格下跌而导致的融资平台贷款抵质押品质价下行风险。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信贷管理。一是明确贷款投向。仍按平台管理类新增贷款的投向为: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经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且资本金已到位的项目;土地储备和保障性住房;农发行支持且符合中央政策要求的农田水利建设;工程进度达到60%以上且现金流达到全覆盖的在建项目。二是严格新增条件。仍按平台管理类的新增贷款必须满足五个前提条件:公司治理完善;现金流全覆盖;抵押担保符合现 行规定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借款人资产负债率低于80%;平台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仍按平台管理类平台的任何一笔新增贷款必须同时符合有关投向和条件的规定,两者缺一不可。

对于以下情形,各银行不得新发放融资平台贷款:一是信贷分类结果为“压缩类”的;二是借款人为异地平台的;三是所在地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达到或超出限额的;四是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担保承诺的;五是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六是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质押的;七是存量贷款担保抵押、贷款合同等方面整改不到位的;八是资产负债率和现金流覆盖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规范平台退出。一是规范退出程序。融资平台退出必须严格遵循“牵头行发起—贷款行(总行)审批—三方签字—退出承诺—监管(局)备案”五项程序。银监局只负责退出平台备案登记,不负责退出平台审批。二是规范退出条件。退出必须同时符合公司治理健全、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存量贷款已整改合格、无违约记录等五项条件。三是加强退后管理。五项条件之一低于监管要求和违背退出承诺的要重新纳入平台管理;平台退出后不再享受平台管理类贷款的相关优惠信贷政策,新增贷 款必须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一般公司贷款条件,实行“谁贷款,谁承担风险”的责任追究机制;各银行对退出类平台不得再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的贷款。

(三)规范报表统计。一是平台风险分类统计。各银监局应继续做好协调工作,确保每个融资平台只有一个定性结果(“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并根据既定要求按季报送。二是平台信贷分类统计。各银行应对融资平台按“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并于2012年4月将分类结果上报银监会。三是融资平台贷款到期偿还及违约情况统计。各银行、各银监局应建立融资平台今年贷款到期情况的台账统计制度,按月统计融资平台贷款的到期时间、金额、偿债资金来源等情况,并按季报送银监会。

(四)规范数据填报流程。融资平台报表数据填报要遵循以下五项程序:第一步,各银监局、分局负责填报融资平台基本信息,包括资产负债、风险定性、退出情况等,并报送银监会统计部;第二步,银监会统计部将融资平台基本信息表发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各银行据表填报贷款数据,并报送各银行法人机构主监管员审查;第三步,在主监管员明确审查无误后,银监会统计部对所有融资平台贷款数据进行汇总;第四步,银监会统计部将汇总完毕的数据反馈给相关银监局。

(五)规范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银 行自查,由银行内审部门组织检查。第二类是银监局、银监分局的现场检查。按照属地原则,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上半年检查对象为2011年末“退出类”贷款余额最大的一户,下半年检查对象为2012年上半年融资平台新增贷款最多的一户。

银监会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 第2篇

银监发〔2012)1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2012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政策不变、深化整改、审慎退出、重在增信”的总体思路,以缓释风险为目标,以降旧控新为重点,以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继续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化解工作。为深化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缓释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监控,及时化解到期风险

(一)逐户按月统计到期贷款。各银行、各银监局要建立融资平台(包含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类平台,下同)贷款今年到期情况的台账统计制度,逐月统计融资平台贷款的到期时间、金额、偿债资金来源、实际偿还情况等,按季报送银监会。(二)落实到期贷款偿还方案。对于今年到期的融资平台贷款,各银行要在全面调查统计的基础上,与各融资平台共同制定详细的还款方案。牵头银行即最大债权银行要按融资平台名录负责测算和还款方案制定工作,将还款方案于2012年4月底前报送各银监局。

(三)加强到期贷款风险分析监测。各银行、各银监局要根据专项统计结果和银企共同制定的还款方案,密切跟踪融资平台运营状况和到期贷款的还款进度。对不能按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可能造成还款违约和存在以贷还贷问题的,要及早采取处置措施,并专报银监会。

二、分类处置,切实缓释存量风险

(四)对于融资平台的存量贷款,应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五)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且项目已建成达产、形成了经营性现金流的融资平台,要以现金流来源为基础,制定均衡的分期还贷计划,并专户集并、封闭现金流收入,确保及时足额清收到期贷款本息。

(六)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项目已建成但尚未达产形成经营性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在借款人的抵押担保、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的前提下,经各银行总行审批,可在原有贷款额度内进行再融资,切实支持项目早达产、早创收,早日增加还款资金来源。

(七)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贷款到期而项目尚未建成的融资平台,在借款人的抵押担保、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的前提下,经各银行总行审批

后,可按照工程建设实际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次性修订贷款合同,使贷款期限符合项目建成要求。

(八)对于自身现金流不能够100%覆盖贷款本息,但项目能够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融资平台,各银行要在现有贷款余额不增加的前提下,积极协助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借款人,制

定资产重组、合并、转让或引入新投资者等市场化处置方案,提高现金流覆 盖程度,在项目建成达产后及时按约清收贷款本息。

(九)对于自身现金流不能够100%覆盖贷款本息,且工程项目不宜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融资平台,各银行要在不增加新贷的前提下,与地方政府积极沟通,按原定承诺,量化还款数额,纳入财政预算,分期清收贷款。

三、严格标准,有效控制新增贷款

(十)严格降旧控新要求。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基本要求,今年融资平台贷款要严格准入标准和放贷条件,坚持有保有压和结构调整。对仍按平台管理类的新增贷款进行重点监管,对退出类贷款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以实现全年融资平台贷款“降旧控新”的总体目标。

(十一)严格控制总量。今年各银行在信贷计划安排上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各地区的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可承受债务规模上限;各银行不得对信贷分类中列为压缩类的融资平台新发放贷款。

(十二)严格把握投向。融资平台新增贷款应优先保证重点在建项目需求,既要避免重点项目出现“半拉子”工程,又要防范融资平台假借“保续建”之名套取贷款。仍按平台管理类的新增贷款的投向主要为五个方面:一是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项目;二是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通过且资本金到位的重大项目;三是土地储备类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四是农业发展银行支持且符合中央政策的农田水利类项目;五是工程进度达到60%以上,且现金流测算 达到全覆盖的在建项目。

(十三)严格新增贷款条件。仍按平台管理类的新增贷款必须满足五个前提条件:一是公司治理完善;二是现金流全覆盖;三是抵押担保符合现行规定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四是借款人资产负债率低于80%;五是融资平台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

四、审慎退出,加强退后动态管理

(十四)严格平台退出管理。各银行应以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严格把握融资平台退出条件,审慎评估退出后平台贷款风险,强化退出类平台贷款的风险管控。(十五)严格平台退出条件。融资平台退出需满足五个条件:一是符合现代公司治理要求,属于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的企业法人;二是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财务报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是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且各债权银行对

融资平台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四是存量贷款的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已整改合格;五是诚信经营,无违约记录,可持续独立发展。

(十六)严格平台退出程序。融资平台退出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是牵头行发起。由牵头行发起,各债权银行认真审核并形成一致性退出意见。二是各总行审批。各债权银行分支机构将融资平台退出申请报各总行审核批准。三是三方签字。各债权银行获总行退出审批通过后,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平台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并由三方签字确认。四是退出承诺。在三方签字的同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明确承诺不再为退出类平台新增贷款提供任何担保;各银行应明确承诺按审慎信贷原则进行贷款管理,并独立承担新增贷款风险。五是监管备案。牵头行将有关资料收集完整后向融资平台属地银监部门报备,监管部门在融资平台报 表中标示退出。

(十七)严格平台退后管理。对退出类平台,各银行要在落实“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商业化原则加强风险管控。监管部门要实施动态监测,对于退出类平台五项条件之

一低于监管要求和违背退出承诺的,要重新纳入平台管理。退出类新增贷款应严格遵循产业

政策、信贷政策和一般公司贷款条件,实行“谁贷款,谁承担风险”的责任追究机制。各银

行不得向退出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

五、完善制度,深化平台贷款管理

(十八)实行信贷分类制度。各银行应在原有“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对融资平台按照

“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支持类”指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

银行信贷政策及风险偏好,可以新增贷款的融资平台;“维持类”指不完全满足融资平台贷

款的新增条件,但未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可以为保项目完工进行再融资但贷款余额不超过

年初水平的融资平台;“压缩类”指既不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又

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贷款余额不得增加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发放贷款的融资平台。针对上

述信贷分类,各银行总行要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分类条件和标准。

(十九)强化授信审批制度。各银行应按照“统一授信、总量控制、逐笔审批、监督支付” 的原则,加强总行对仍按平台管理类贷款的集中审批和管理,对于新增贷款,由总行统一授

信、逐笔审批,加强支付监督,防止贷款挪用。

(二十)健全统计分析制度。各银行、各银监局要加强对融资平台贷款的动态监测分析,继续按季做好台账统计工作。各银监局应继续做好协调工作,确保每个融资平台只有一个风

险定性结果(“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并根据既定要求按季报送。各银行

应对融资平台按“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并于2012年4月将分类结果

通过平台信息系统报送银监会。

六、明确职责,强化监管约束

(二十一)强化信贷约束。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融资平台,各银行一律不得新发放任何形

式的贷款:一是信贷分类结果为“压缩类”的;二是借款人为异地融资平台的;三是所在地区地

方政府债务规模达到或超出限额的;四是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为新增贷款提供担保承

诺的;五是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六是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

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质押的;七是存量贷款担保抵押、贷款合同等方面整改不到位的;八是资产负债率和现金流覆盖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十二)实施现场检查。2012年融资平台贷款现场检查按照属地原则,上下半年各进行

一次,由各银监局、银监分局组织实施。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应围绕现金流测算、存量贷款

风险缓释、新增贷款控制以及平台退出等方面开展检查。上半年检查对象为2011年末退出

类平台贷款余额最大的一户,下半年检查对象为2012年上半年仍按平台管理类新增贷款最 多的一户。

(二十三)严肃责任追究。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应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及时发现

银行在融资平台贷款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各银行应建立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 的问责机制,出现问题的,要严格按照职责规定追究责任。(二十四)银行法人总行职责。实施信贷分类;审批新增贷款;审批融资平台退出;审批存量 贷款分类处置方案;控制融资平台贷款总量。

(二十五)银行分支机构职责。正确执行信贷分类管理制度;正确发起融资平台退出;正确发起新放贷款;正确落实存量贷款增信整改;正确计算现金流覆盖率;正确填报融资平台信息(名单、违约、重组等)。

(二十六)法人机构监管部门职责。督促各银行法人总部落实“降旧控新”目标、准确信贷分类、规范审批融资平台退出、合理处置存量贷款风险、及时准确报送信息。

(二十七)分支机构监管部门职责。督促银行分支机构正确执行信贷分类管理制度、规范发起融资平台退出、确保新发放贷款依法合规、正确整改增信存量贷款、正确计算现金流覆盖率、正确填报融资平台信息。

(二十八)银监局(分局)职责。确定辖内融资平台名单;按是否退出对辖内融资平台进行分类;明确辖内融资平台的风险定性;填报“三项整改”(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信息;逐户监测融资平台贷款增减变化情况;开展融资平台贷款现场检查;关注今年融资平台贷款到期及还款情况。对于未按照监管规定对辖内银行落实本指导意见的情况进行及时检查或检查后未责令银行对所发现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十九)统计信息部门职责。开发维护平台信息采集系统;及时汇总报表数据;及时分析研究数据;提出违规问题并告知相关监管部门。

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本指导意见尽快传达至本系统各级分支机构,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及管理办法。各银监局要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向地方政府做好政策汇报和解释工作。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附件:关于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政策有关问题的说明 附件

关于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政策有关向题的说明

根据2012年2月20日、21日在深圳召开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现将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政策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政策不变、深化整改、审慎退出、重在增信”。

“政策不变”是指自2009年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开始以来的所有政策都不变。“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十六字方针不变;“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的风险定性四分类方法不变;“降旧控新”的总体目标不变;融资平台按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类划分的要求不变,其中凡称融资平台的包括仍为平台和退出的平台两类,仍为平台的亦称监管类平台,退出的平台也称监测类平台。

“深化整改”是指着力抓好三项整改工作:一是深化名单制管理。要求各银行把融资平台名单在原有风险定性四分类的基础上,将融资平台再按“支持类”、“维持类”‘’和“压 缩类”三种情形进行管理,并以此作为信贷审批的依据,分类结果由银行自主决定。二是细

化信贷条件。进一步细化融资平台贷款的信贷条件,对新增贷款的投向与条件提出更加 具体要求。三是强化退后管理。将退出类平台纳入信贷分类,并加强退后监测。

“审慎退出”是指要求银行严格落实融资平台退出的有关条件和程序,加强对退出后融资平台的持续管理,责成不符合审慎退出条件的融资平台重新纳入平台管理,坚决杜绝 随意退出、盲目退出、为增贷而退出的现象。

“重在增信”是指融资平台要通过增加资本、增加抵质押、置换无效担保、签订补差协议、将政府承诺还款的部分债务纳入当期财政预算等方式提高自身的信用水平,增强自 身的还款能力。

二、工作目标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工作目标是缓释风险。一是控制总量风险。各银行原则上在今年信贷计划中不得安排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二是缓释存量风险。各银行要分类处置存量贷款。三是消除到期风险。各银行要加强对今年到期贷款风险的监控,防止到期违约风险事件的发生。四是防止断链风险。各银行要重点避免出现在建工程资金链 断裂的情况。

三、工作任务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工作任务是降旧控新。一是总量减少。各银行原则上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重点是控制监管类平台的贷款总量,确保其贷款余额不上升;对于按照商业化运作的监测类平台,要跟踪监测其贷款总量变化和使用情况;对于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允许新增贷款,但是必须纳入监管类管理。二是存量下降。今年仍按平台类管理的融资平台贷款余额原则上只降不升。三是有保有压。各银行要根据信贷三分类结果,将从“压缩类”平台中减少的贷款

额度用于投向“支持类”平台,以在融资平台贷款总量不增的情况下实现贷款结构调整。

四、工作路径

(一)控新。一是各银行在今年的信贷计划中,原则上不得安排融资平台贷款增量。二是各地区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可承受债务规模上限。三是所有“维持类”融资平台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年初水平。对于维持类平台,各银行可以新发放贷款,允许收回再贷,但是贷款余额不得增加。四是不得向“压缩类”融资平台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各银行对于“压缩类”平台要做到“只收不贷”。(二)降旧。按照五种情形分类缓释融资平台的存量贷款风险,其中退出类融资平台仅适用前三种情形,仍按平台管理的适用五种情形。一是及时收贷。对于现金流全覆盖、项目已经完工达产且已经形成现金流收入的融资平台,要封闭现金流,对回笼款进行专户管理,按照原来的约定及时清收贷款。二是收回再贷。对于现金流全覆盖、项目已建成但还没有产生足够现金流偿还贷款本息(没有经济建成)的融资平台,可以在原有贷款额度内进行再融资。再融资具体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短融、中融、中票、引资、贷款等方式。对于以贷款形式实施再融资的,贷款总量不得超过原有贷款额度。三是据实定贷。对于现金流全覆盖、项目已经确定工期但因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不能如期完工,但贷款已经到期的融资平台,要一次性修改贷款合同,根据实际工期重新确定贷款期限。四是引资还贷。对于现金流不能够全覆盖,项目能够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平台,在现有贷款余额不增加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资产

重组、引入新投资者,项目出售等方式,引进资金用于还贷。五是只收不贷。对于现金流不能够全覆盖,工程项目不宜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平台,银行只能只收不贷,并要求地方政府将贷款纳入预算。

五、工作方法

(一)信贷分类管理。各银行结合自身信贷经营的实际情况,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分类标准,自主决定所有融资平台客户的信贷分类结果。其中,“支持类”是指符合融资平台的新增贷款条件和银行的信贷政策及风险偏好,可以增加贷款的平台;“维持类”指不完全满足融资平台的新增贷款条件,但未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可以为保项目完工进行再融资但贷款余额不超过年初水平的平台;“压缩类”指既不符合融资平台新增贷款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又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贷款余额不得增加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发放贷款的平台。

(二)到期贷款风险监控,到期贷款主要是指今年到期的贷款。各银行要按月把全年融资平台到期贷款建台帐、做统计,逐户调查今年到期贷款的还款来源,并与平台共同制定还款方案,还款方案于2012年4月末前报送各银监局。各银监局负责监督和信息汇总,按季将还款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告银监会。

(三)补充押品。各银行要持续提升抵质押品质量,及时置换财政担保和公益性资产等不合规抵质押品,积极防范因资产价格下跌而导致的融资平台贷款抵质押品质价下行风险。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信贷管理。一是明确贷款投向。仍按平台管理类新增贷款的投向为: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经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且资本金已到位的项目;土地储备和保障性住房;农发行支持且符合中央政策要求的农田水利建设;工程进度达到60%以上且现金流达到全覆盖的在建项目。二是严格新增条件。仍按平台管理类的新增贷款必须满足五个前提条件:公司治理完善;现金流全覆盖;抵押担保符合现行规定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借款人资产负债率低于8 0%;平台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仍按平台管理类平台的任何一笔新增贷款必须同时符合有关投向和条件的规定,两者缺一不可。

对于以下情形,各银行不得新发放融资平台贷款:一是信贷分类结果为“压缩类”的;二是借款人为异地平台的;三是所在地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达到或超出限额的;四是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担保承诺的;五是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六是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质押的;七是存量贷款担保抵押、贷款合同等方面整改不到位的;八是资产负债率和现金流覆盖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规范平台退出。一是规范退出程序。融资平台退出必须严格遵循“牵头行发起一贷款行(总行)审批一三方签字一退出承诺一监管(局)备案”五项程序。银监局只负责退出平台备案登记,不负责退出平台审批。二是规范退出条件。退出必须同时符合公司治理健全、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存量贷款已整改合格、无违约记录等五项条件。三是加强退后管理。五项条件之一低于监管要求和违背退出承诺的要重新纳入平台管理;平台退出后不再享受平台管理类贷款的相关优惠信贷政策,新增贷款必须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一般公司贷款条件,实行“谁贷款,谁承担风险”的责任追究机制;各银行对退出类平台不得再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的贷款。

(三)规范报表统计。一是平台风险分类统计。各银监局应继续做好协调工作,确保每

个融资平台只有一个定性结果(“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并根据既定要求按季报送。二是平台信贷分类统计。各银行应对融资平台按“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并于2012年4月将分类结果上报银监会。三是融资平台贷款到期偿还及违约情况统计。各银行、各银监局应建立融资平台今年

贷款到期情况的台账统计制度,按月统计融资平台贷款的到期时间、金额、偿债资金来源等情况,并按季报送银监会。

(四)规范数据填报流程。融资平台报表数据填报要遵循以下五项程序:第一步,各银监局、分局负责填报融资平台基本信息,包括资产负债、风险定性、退出情况等,并报送银监会统计部;第二步,银监会统计部将融资平台基本信息表发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各银行据表填报贷款数据,并报送各银行法人机构主监管员审查;第三步,在主监管员明确审查无误后,银监会统计部对所有融资平台贷款数据进行汇总;第四步,银监会统计部将汇总完毕的数据反馈给相关银监局。

银监会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 第3篇

“降旧控新”,银监会连续三年下发文件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关键词未曾改变。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达到9.3万亿元;其中,共有3.49万亿贷款将在未来三年内到期,占全部平台贷款余额的37.5%。地方政府平台仍处于偿债高峰期。

“地方政府在换届完成后极有可能产生新的投资冲动和较大规模投融资需求,从而使平台贷款总量控制面临较大压力。”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4月22日表示,“平台贷款风险监管依然面临较为严峻的挑战。”

4月15日,银监会在下发的《关于加强2013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下称“10号文”)中,首次提出要全口径管理融资平台,要求“各银行和各级监管机构均要建立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内的全口径融资平台负债统计制度”。

平台贷监管持续收紧

平台贷向来是监管层防范风险的重点领域之一,而近两年的监管政策更是逐步升级。

“10号文”明确了新发放平台贷款要满足六大条件。记者注意到,与此前相比,除要求现金流全覆盖、存量贷款整改合格、财政偿还部分落实预算资金来源等,此次新规强调,借款人须为本地融资平台;不存在地方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直接或间接担保。

业内人士指出,银监会“10号文”有意把表外负债纳入表内,一方面是方便监管,另一方面也体现出监管层对目前出现的一些地方融资方式持审慎态度。但中银国际研报则指出,“10号文”并没有明确的额度控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为平台获得资金支持留有余地。

事实上,“10号文”不仅涉及平台贷款,还涵盖几乎全部的融资方式。可以看作是今年“8号文”的延续和配套,是对影子银行的又一监管举措。

全口径融资平台负债统计所要求的债务融资工具,基本构成了影子银行的全部内涵。方正证券研报分析,监管层今年还可能继续出台监管影子银行的政策,全覆盖的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监管体系和影子银行监管体系正在逐渐浮出水面。

据了解,不少商业银行在去年已经开始有意识收缩平台贷款规模。2012年年报显示,中行去年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同比减少23亿元,农行同比减少48亿元,交行平台贷占各项贷款余额比例为8.49%;而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平安银行去年平台贷占比为5.43%,且目前无不良贷款,招商银行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不良贷款率仅0.17%。

或影响城投债需求

“城镇化”蕴含着投资机会,其巨大潜力引发政府基础设施投资债务融资膨胀。早在本轮新型城镇投资大幕开启之初,就有不少业内人士表示,不排除部分地方政府借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通过融资平台来吸纳资金,造成地方投资大幅攀升甚至“过热”现象。

在业内人士看来,新规意在遏制地方政府的盲目投资冲动,降低金融风险。

银监会4月24日发布的2012年年报对今年银行业的监管重点作出部署,指出今年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底线是首要任务,对平台贷款风险,继续执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政策。

“守住风险底线非常重要。”对于“城镇化”引发的地方融资平台类贷款增长,农行行长张云表示,“目前各地政府已经探索了发债等多种新型融资手段,而银行也不需要遵循之前的投资模式,可以考虑购买债券的方式支持城镇化发展。”

中债资信评论亦预测,在银行系统继续实行较为严格的信贷政策的情况下,为满足新一轮城镇化建设和保障经济增长的资金需求,融资平台企业将更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城投债将保持较大发行规模。

银监会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 第4篇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必须合法合规,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3]1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2013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总体原则,以控制总量、优化结构、隔离风险、明晰职责为重点,继续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现就2013年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严格把握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

(二)完善“名单制”管理。各银行要继续完善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并按季报送监管机构。

(三)动态调整风险定性。各银行要继续按照融资平台自身现金流覆盖债务本息的情况,将融资平台分为“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全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量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100%(含)以上;“基本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70%(含)至100%之间;“半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30%(含)至70%之间;“无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30%以下。各银行应审慎合理测算融资平台自身现金流,并对分类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报牵头行汇总形成一致性意见,并按季上报监管机构。

(四)坚持退出分类制度。各银行要继续将融资平台划分为“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为一般公司类”(以下简称“退出类”。如无特殊说明,本指导意见所称融资平台均含这两类),加强对两类融资平台的统一监测和分类管理。

“退出类”,是指经核查评估和整改后,已具备商业化贷款条件,自身具有充足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整体转化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管理的融资平台。

凡不符合退出条件以及未完成退出流程的融资平台,均作为“仍按平台管理类”管理。

二、化解到期

(五)制订到期还款方案。对于今年到期的融资平台贷款,各银行要与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制定详细的还款方案,逐笔明确还款日期、还款金额和偿债资金来源,并于5月30日前报各银监局和各银行总行。

(六)密切监测到期贷款风险。各银行、各银监局要共同对今年到期的融资平台贷款逐笔建立统计监测制度,逐月统计到期金额和偿债资金来源。各银监局要汇总辖内融资平台贷款偿还情况,按季进行风险分析。对于不能按方案落实资金来源、未能按期偿还到期贷款或存在以贷还贷问题的,各银行要立即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及时与地方政府进行沟通,采取措施及时处置,避免出现重大违约事件。

三、控制总量

(七)控制平台贷款总量。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基本要求,继续坚持总量控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

四、优化结构

(八)实施平台层级差异化管理。新增贷款应主要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融资平台、保障性住房和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对于现金流覆盖率低于100%或资产负债率高于80%的融资平台,各银行要确保其贷款占本行全部平台贷款的比例不高于上年水平,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贷款发放,加大贷款清收力度。

五、严控新增

(九)严格新发放平台贷款条件。融资平台新发放贷款必须满足六个前提条件:一是现金流全覆盖;二是抵押担保符合现行规定,不存在地方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直接或间接担保,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21世纪》

2013年4月10日,银监会印发《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10号文),除了重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要“控制总量”外,文件明确提出“隔离风险”的监管思路-——“要求监管部门和各家银行均要建立全口径融资平台负债统计制度。”

此前的3月12日,这份文件曾以讨论稿形式内部征求意见,并首次提出,金融机构应审慎持有融资平台债券,防范融资平台变相融资。

与讨论稿一致的是,正式文件认为银行平台贷“降旧控新”的重点在于审批权力的上收。

10号文要求各银行强化贷款审批制度,按照“统一授信、总量控制、逐笔审批、监督支付”的原则,加强总行对“仍按平台管理类”贷款的集中审批和管理,对于新增贷款,由总行统一授信和审批,加强支付监督,防止贷款挪用。

目前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规模为9.3万亿,两年只增长2%,总量规模得到了控制。随着各家上市银行年报数据披露,这一观点得到印证。

其中,交行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占比8.49%,同比下降了2.15%;中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3982亿,同比减少23亿元,下降0.54%;招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904.56亿元,同比减少237.27亿元,降幅达20.78%。

银监会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 第5篇

(银监发[2013]10号,自2013年4月9日起实施)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2013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总体原则,以控制总量、优化结构、隔离风险、明晰职责为重点,继续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现就2013年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严格把握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

(二)完善“名单制”管理。各银行要继续完善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并按季报送监管机构。

(三)动态调整风险定性。各银行要继续按照融资平台自身现金流覆盖债务本息的情况,将融资平台分为“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全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量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100%(含)以上;“基本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70%(含)至100%之间;“半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30%(含)至70%之间;“无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30%以下。各银行应审慎合理测算融资平台自身现金流,并对分类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报牵头行汇总形成一致性意见,并按季上报监管机构。

(四)坚持退出分类制度。各银行要继续将融资平台划分为“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为一般公司类”(以下简称“退出类”。如无特殊说明,本指导意见所称融资平台均含这两类),加强对两类融资平台的统一监测和分类管理。

“退出类”,是指经核查评估和整改后,已具备商业化贷款条件,自身具有充足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整体转化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管理的融资平台。

凡不符合退出条件以及未完成退出流程的融资平台,均作为“仍按平台管理类”管理。

二、化解到期

(五)制订到期还款方案。对于今年到期的融资平台贷款,各银行要与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制定详细的还款方案,逐笔明确还款日期、还款金额和偿债资金来源,并于5月30日前报各银监局和各银行总行。

(六)密切监测到期贷款风险。各银行、各银监局要共同对今年到期的融资平台贷款逐笔建立统计监测制度,逐月统计到期金额和偿债资金来源。各银监局要汇总辖内融资平台贷款偿还情况,按季进行风险分析。对于不能按方案落实资金来源、未能按期偿还到期贷款或存在以贷还贷问题的,各银行要立即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及时与地方政府进行沟通,采取措施及时处置,避免出现重大违约事件。

三、控制总量

(七)控制平台贷款总量。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基本要求,继续坚持总量控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

四、优化结构

(八)实施平台层级差异化管理。新增贷款应主要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融资平台、保障性住房和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对于现金流覆盖率低于100%或资产负债率高于80%的融资平台,各银行要确保其贷款占本行全部平台贷款的比例不高于上年水平,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贷款发放,加大贷款清收力度。

五、严控新增

(九)严格新发放平台贷款条件。融资平台新发放贷款必须满足六个前提条件:一是现金流全覆盖;二是抵押担保符合现行规定,不存在地方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直接或间接担保,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三是融资平台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四是借款人为本地融资平台;五是资产负债率低于80%;六是符合《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文件有关要求。

(十)控制平台贷款投向。对于“仍按平台管理类”,新发放贷款的投向主要为五个方面:一是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项目;二是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通过且资本金到位的重大项目;三是符合《关于加强土地

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要求,已列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四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五是工程进度达到60%以上,且现金流测算达到全覆盖的在建项目。

农业发展银行的平台贷款投向还包括符合中央政策的农田水利类项目。

(十一)强化贷款审批制度。各银行应按照“统一授信、总量控制、逐笔审批、监督支付”的原则,加强总行对“仍按平台管理类”贷款的集中审批和管理,对于新增贷款,由总行统一授信和审批,加强支付监督,防止贷款挪用。

六、缓释存量

(十二)持续推进存量平台贷款整改。各银行要加强抵押担保整改,严格执行《担保法》、《物权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落实和追加合法、有效、足值的抵质押品。要加强贷款合同整改,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和实际建设期、达产期及运营期,限期整改贷款合同中的整借整还和期限过长问题。对于整借整还的中长期贷款,原则上按照等额分摊的方式,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要加强贷款条件整改,全面核实存量平台贷款的合同条款和信贷条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借款人资质不健全、项目资本金不达标、审批文件和手续不合法不齐全等问题。

(十三)分类缓释存量贷款风险。各银行应根据融资平台现金流能否达到全覆盖、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采取“及时收贷、收回再贷、据实定贷、引资还贷、只收不贷”的方式,逐步缓释存量平台贷款风险。

“及时收贷”是指对于融资平台现金流全覆盖、已经完工达产且形成现金流收入的项目,要封闭现金流,对回笼款进行专户管理,按照原来的约定及时清收贷款。

“收回再贷”是指对于融资平台现金流全覆盖、已建成但还没有产生足够现金流偿还贷款本息(没有经济建成)的项目,可以在原有贷款额度内进行再融资。

“据实定贷”是指对于融资平台现金流全覆盖、已经确定工期但因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不能如期完工,但贷款已经到期的项目,要一次性修改贷款合同,根据实际工期重新确定贷款期限。

“引资还贷”是指对于融资平台现金流不能够全覆盖,能够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项目,在现有贷款余额不增加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引入新投资者、项目出售等方式,引进资金用于还贷。

“只收不贷”是指对于融资平台现金流不能够全覆盖,不宜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项目,银行只能只收不贷,并要求地方政府将偿债资金纳入预算,明确偿债资金来源。

(十四)严格把握实施条件。各银行要严格执行融资平台存量贷款风险缓释的各项要求。实施“收回再贷”和“据实定贷”的,借款人必须满足抵押担保、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的前提条件,必须经各银行总行审批同意,并及时向属地监管机构备案。

七、隔离风险

(十五)建立全口径融资平台负债统计制度。各银行和各级监管机构均要建立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内的全口径融资平台负债统计制度。各银行要统筹考虑融资平台总负债规模与其偿债能力的匹配程度,加强对融资平台的全面风险管理。

(十六)审慎持有融资平台债券。各银行应将购买持有融资平台发行债券的审批权限上收至总行,并参照新增融资平台贷款条件,制定相应的融资平台债券管理制度,实行总行统一授信、全口径监控和逐笔审批。各银行不得为融资平台发行债券提供担保。

(十七)防范融资平台变相融资。继续严格执行“名单制”管理制度,符合国发[2010]19号、财预[2010]412号及财预[2012]463号文件规定继续保留和新设的融资平台,必须纳入“名单制”进行统计。各银行不得对未纳入“名单制”管理的融资平台发放任何形式由财政性资金承担直接或间接还款责任的贷款。

八、审慎退出

(十八)严格平台退出条件。融资平台退出需满足五个条件:一是符合现代公司治理要求,属于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的企业法人;二是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财务报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是各债权银行对融资平台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四是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且存量贷款的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已整改合格;五是诚信经营,无违约记录,可持续独立发展。

(十九)严格平台退出程序。融资平台退出继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是牵头行发起。由牵头行发起,各债权银行认真审核并形成一致性退出意见。二是各总行审批。各债权银行分支机构将融资平台退出申请报各总行审核批准。三是三方签字。各债权银行获总行退出审批通过后,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平台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并由三方签字确认。四是退出承诺。在三方签字的同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明确承诺不再为“退出类”平台新增贷款提供任何担保;各银行应明确承诺按审慎信贷原则进行贷款管理,并独立承担新增贷款风险。五是监管备案。牵头行将有关资料收集完整后向融资平台属地监管机构报备,监管机构在融资平台报表中标示退出。平台退出时间以三方签字时间为准。

(二十)严格平台退后管理。“退出类”新增贷款应严格遵循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一般公司贷款条件,实行“谁贷款,谁承担风险”的责任追究机制。各银行总行应于2013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对已实施退出的融资平台的合规性和风险性进行检查,对于五项指标低于本指导意见有关退出条件监管要求、违背退出程序和贷款承诺的,应及时向融资平台属地监管机构反馈并重新纳入平台管理。各银行不得向“退出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

九、明晰职责

(二十一)明确各方职责。各银行作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人,要自主判定融资平台贷款是否存有风险,并应建立融资平台贷款风险问责机制。出现问题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监管机构负责风险监管政策的制定,指导银行实施,并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及时发现银行在融资平台贷款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

(二十二)实施现场检查。各银监局要结合2013年现场检查计划,按照属地原则对平台贷款开展现场检查,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由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分别组织实施。其中,上半年检查重点为2012年末“退出类”平台贷款余额最大的一户,下半年检查重点为2013年上半年“仍按平台管理类”新增贷款最多的一户。检查对象原则上不与2011年、2012年重复。现场检查报告由各银监局收集汇总后,分别于2013年7月31日和2014年1月31日前报送银监会。银监会于年中开展一次针对“退出类”平台合规性的检查(形式为现场检查或抽查),重点检查已退出平台是否存在突破本指导意见有关退出条件要求以及违反退出程序的情形,一经发现,将直接重新纳入“仍按平台类管理”,并严格处理银行的相关责任人。

(二十三)加强问责机制。对于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严肃追究银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采取监管通报、约见高级管理人员、暂停所有市场准入等监管措施。

请各银行将本指导意见尽快传达至本系统各级分支机构,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及管理办法。各银监局要向地方政府做好政策汇报和解释工作。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频提融资平台风险 银行 第6篇

2010-2-4 9:01:51 曾春,聂伟柱 每日经济新闻

大双底之后反弹格局初步形成,弱市中凸显领涨先锋

逆市而上,聚焦周赚33.9%的个股(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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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也能看] 2月3日,某地方银监局内部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今年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重点防范地方融资平台、信贷类理财业务以及房地产贷款等风险,其中地方融资平台成为风控的重中之重。该人士表示,对于地方融资平台,银监会的态度是总量控制,堵住缝隙,即控制投向融资平台的信贷总量,堵住融资平台可能出现的风险漏洞。

国信证券内部一份名为的银行家沙龙纪要显示,部分银行对于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投放策略已开始出现变化。纪要显示,中行目前的政策是:对非重点省市,该类贷款规模不再新增,即使出现迁徙,也不能新增;对重点省市则保持增长。

防范融资平台风险

上述地方银监局的人士表示,去年银行投放到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有相当一部分是贷而未用,直接转化为银行的存款。

国信证券的一份沙龙纪要也表达了对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的担忧。该银行家沙龙邀请了中行深圳分行公司业务部领导参加。沙龙纪要称,政府的财务报表通常难以看懂,而且存在“一女多嫁”(一个项目、向多个银行借款)行为。另外还有贷款沉淀现象。

据专家测算,目前我国地方融资平台负债已经高达6万亿,其中有80%都是通过银行信贷获得的资金。以中行为例,纪要显示,2009年,中行发放了1.5万亿贷款,其中约4000亿是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从2000亿增长到6000亿。中行投放的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包括市政、土地储备、园区。

对于银行而言,热衷于给政府融资平台放款,除了客观的利息收入之外,还能够带来稳定而又价格低廉的财政存款。

然而,经过了去年的信贷融资狂欢之后,银行对地方融资平台的贷款开始收紧。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2010年工作会议以及2010年金融经济形势通报会均指出,要全面评估和有效防范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加强贷款跟踪检查。银监会对于地方融资平台的担心由此可见一斑。

“银监会不会一刀切,不会全面禁止银行向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上述银监局人士称,为了保证真实的项目融资需求,银行仍可以持续投放信贷,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事实上,据内部人士透露,不单单是银监会在行动,财政部亦在拟定一份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的文件。

银行信贷新策略

上述纪要称,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在2010年是被检查和调控的对象,而不是像去年是大力发展的业务。

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大多为中长期贷款。纪要称,房价以及政府官员的变化对此类贷款质量的影响最大。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土地出让金,如果房地产出现持续一年以上的低迷和下滑,就会有负面影响,若房价能基本维持,则一年半内出现问题。

银监会:平台融资渠道趋于隐蔽化 第7篇

“当前,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总体可控,资产质量总体较好,但平台贷款风险监管依然面临较为严峻的挑战。”银监会主席尚福林4月19日在经济金融形势通报分析会上提到,据银监会统计,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已达9.3万亿元,超过2012年地方本级财政收入1.5倍。如果加上通过债券、信托等渠道融资的债务规模,这一比例将会更高。

其次,贷款到期时间较为集中。2012年末,共有3.49万亿元贷款将在未来三年内到期,占全部平台贷款余额的37.5%。

尚福林提出,今年地方政府换届完成后,极有可能产生新的投资冲动和较大规模的投融资需求,从而使平台贷款总量控制面临较大压力。

此外,他认为平台融资渠道趋于多样化、隐蔽化。部分平台由于资产质量较差、盈利能力较弱,难以达到银监会规定的新增平台贷款准入条件,于是不断转向信托、理财、债券、基金等渠道寻求资金支持。

银监会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 第8篇

地方融资平台令人惊悚的风险敞口正在水落石出。据监管部门统计,截至2009年底,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债务余额已达6万亿元左右,这比2009年5月底央行统计的5万亿元已经又上一个台阶。调查表明,其中80%为项目贷款,且绝大部分是2009年突然出现的。

所谓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发起设立,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国债等资产,迅速包装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作为还款承诺,以实现承接各路资金的目的,进而将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用事业(行情 股吧)等肥瘠不一的项目。由于融资平台的资金使用和还款来源均为地方政府,其承担的融资本身即可视为地方债务。

一些地方政府依托政府融资平台等方式过度举债已接近极限,地方政府性债务率已高达94%。这和国际上一般控制在80%-120%的标准相比,风险似乎尚在可控之中,但个别县市债务率已经超过400%。

无怪乎,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在央行、财政部、发改委、商务部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三位负责人回答了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应对之策。发改委主任张平称,要保持地方融资平台合理的投资规模,不要超出地方承受能力,盲目地扩大投资,以消除潜在的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表示,要通过综合分析地方的财力状况、承受能力,加以规范和控制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

央行行长周小川认为,需要采取措施,把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行为和金融机构支持他们的行为,控制在一个合理、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张平等人均提到,自去年央行、银监会对地方融资平台摸底调查后,地方融资平台管理办法正由财政部牵头,经央行、银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会签制定。2月25日,财政部召集各省区负责人参加有关地方融资平台监管座谈会,以征求对《国务院关于规范地方及其融资平台公司的举债和担保承诺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据本刊记者了解,该《通知》征求意见稿由财政部牵头起草,已进入第二稿征求意见阶段,拟于近期上报,内容涉及已对平台举债进行新老划断,并分类清理和管理。

‚不出意外,新规将于3月底或4月初出台。‛上海银监局局长阎庆民对本刊记者表示,‚一些地方融资平台资产上千亿元,原本在与银行的谈判过程中非常强势。这次等于给了银行坐下来和平台公司平等对话的机会。‛ 与此同时,银监会正对地方融资平台项目贷款进行‚解包还原‛、锁定现金流等整理工作,预计6月底结束。根据监管部门统计,6万亿元负债中93%属于银行贷款。

‚短期内,通过检查以暴露风险为主。长期来看,要解决融资平台问题还需要重新梳理地方财政、融资平台、银行在地方融资过程中各自的角色。‛阎庆民表示。

‚最终解决之道,还是应将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纳入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统一管理,设立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控制比例。‛一位发改委官员的看法代表了官、产、学界的共识。

银行‚打开黑箱‛

经过多年的持续努力,目前银行业的不良资产总额已经下降到了4900亿元。而现在的悬念是,5万多亿元地方融资平台的贷款,将有多少变成不良贷款?

来自银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到去年6月末,全国各省、区、直辖市合计设立8221家平台公司,其中县级平台高达4907家。

融资平台公司在日常运转过程中,一方面由公司统一从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则将筹集到的资金再转借、转投到各个具体项目或下属公司。这种机制对地方融资平台而言,灵活而便利,但实际与银监会当年发出禁令的国家开发银行‚打捆贷款‛的做法一脉相承。

在近期召开的一次监管内部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强调:‚各银行要借助当前地方政府对自身债务进行清理的契机,对原有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逐笔打开梳理,按项目开展重新评审和严密的风险排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被要求在2010年6月末前完成‚解包还原‛、重新立据、锁定现金流等整改工作。

按照银监会要求,对于具有稳定充足的现金流和第一还款来源、经济可持续、抵押品完备且手续齐全的贷款,可按商业化原则继续予以信贷支持;对于缺乏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不足的贷款,应积极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确保还款有保障。对于涉及两家以上银行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可以风险敞口较大者为主,组织债权行管理小组或修改为银团贷款的模式予以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要求,以地方财政担保的贷款应尽可能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保全资产。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投向产能过剩行业、违规挪用或资金闲臵的贷款,要下决心采取多种措施尽早回收。

上海银监局在3月初率先推出了针对融资平台公司的清查工作,要求主要的贷款银行作为‚主评审行‛,领头对贷款按项目重新分类,并实施保全。

一位监管人士介绍说,有些平台公司的‚项目包‛打开后,发现部分项目一无资本金,二无现金流,三来无法落实担保。

不过,一位地方银监局中层坦承,‚最后结果还要看在政策框架下,融资平台和银行之间的博弈。‛他表示,手续和流程方面,银行在贷款之前就已经基本完备,具体到资金使用方向的追查,还要看融资平台能够披露到什么层面。一位银行内部人士则表示,这些整改要求执行难度非常大,很多融资平台隶属当地国资委,而银行今后还需要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银行需要权衡利弊。‛他对此很是无奈,银行现在积极营销的正是带有国资背景的客户。

为加强此次排查清收力度,监管层就‚解包还原‛给银行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即对存在项目不合规、合同手续不齐全等瑕疵的贷款,要及时采取有效的资产保全和补救措施。

至于问责方面,‚对于不符合条件发放贷款而造成资本金损失的,将会严厉追究相关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对上一级分管领导问责。‛阎庆民如是说。

但是,‚融资平台的监管权不在银监会,银监会只能尽力联合其他部门帮助银行设立‘隔离带’。‛一位银监会内部人士坦承。

争议新老划断

由于地方融资平台和地方政府债务剪不断理还乱,目前,牵头对融资平台制定办法的是财政部。

业内人士透露,财政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欲以2010年3月1日为界,对存量债务实行新老划断。

《通知》征求意见稿以融资主体和项目性质为标准,将存量债务分为四类:一是按照地方政府、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举借的债务;二是融资平台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三是融资平台因承担公益性项目举借、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四是融资平台因承担竞争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3月1日后,融资平台只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这主要指能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或承担竞争性业务的融资任务。没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将可由政府财政发债解决。

财政部和银监会对新开工项目都相应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知情人士透露,银监会已要求各银行严控地方融资平台的新增贷款,停止对无充足资本金和资本金补充实力不足的、单纯依赖财政担保政府融资的、非正式注册登记企业的平台,发放任何新的授信。对债务负担过重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及收益前景不明朗、不稳定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授信。

但对3月1日前形成的存量债务,《通知》征求意见稿原则上通过现有还款措施还款,不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

‚现在这些债务大部分都是建设性预算,不能断,在建项目,资金链一断,就做不下去了。等于把泡泡捅破,潜在的风险于是显性化。‛前述监管内部人士坦承,现在监管重点应主要放在控制债务扩张的水平上。

《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处理存量债务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要求对属于纯公益性又确无其他资金来源的债务资金在建项目,地方政府审核后要通过财政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多种渠道,安排后续建设资金。涉及银行信贷资金,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严格审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宏观调控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保证这些项目建成投产。

‚从规定上看,政府是默认了地方财政在融资平台中承担的偿债责任。‛一位地方银监局人士坦承。谢旭人在谈到此问题时,也称一些地方政府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了各种形式的担保或协议书、抵押,实际上成为地方政府的或有债务,可能引发财政金融风险。

此前有意见认为,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财政部门严禁以任何方式对外进行担保,以对财政的应收账款作为还款保障,是变相的财政对外担保,属于违法行为。

不过,地方融资平台现象和中国的城镇化进程息息相关,也为其存在的合理性提供了基础。周小川认为,这次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规模比较大,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中国的城镇化的进程,相当一部分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用于了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设施、住房和环境等方面。

‚许多基础设施项目都会采取由城投公司融资建设运营的模式,比政府直接投资效率更高。‛一位国家发改委官员表示,企业利用对政府形成的应收账款作为信用支持融资,应该被界定为合法。

‚其实用不着新老划断,新规的目的是管理地方债务,首要是建立一套地方债务的管理体系。‛ 一位被征询过意见的政府官员表示,过去不承认、也不让地方政府举债;但如果建立地方负债体系,把地方债务的口径确定,制定一个负债率,地方政府再举债参照负债比率核定,地方融资平台问题即可迎刃而解。

探寻治本之策

‚就算把6万亿元都计入中央财政的包袱,占GDP不过从20%提高到40%。很多OECD国家的负债水平都高于此。‛一位接近发改委高层的人士表示,‚加之中国又是一个高速增长的国家,政府财政收入增长也比较快,而且有大量的资产在手。‛

地方政府的资产多为两类,即地方国企和土地。事实上,土地转让收入已经成为地方政府最重要的收入,也在地方融资平台的贷款抵押中争议最大。

周小川指出,涉及土地的价值相对比较复杂,因为在土地价值的上升阶段,有可能会出现高估,而未来当土地的价值下降的话,就可能使得对贷款的判断出现差别。他认为,另外一类风险就是由城市政府进行综合还款的,也就是说项目本身不具备充分的还款能力,主要依靠综合效益来还款的,蕴含着城市财政风险。

政府融资平台一般从四个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一是在中央代省级人民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中获取部分资金补充公司资本金;二是在证券市场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债券;三是对拟投资项目委托金融机构发行理财产品;四是通过平台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根据监管机构的调查,在这些渠道中,贷款占到了九成以上。‚融资渠道狭窄、过于依赖信贷资金,是平台公司的主要风险。‛阎庆民表示,刺激计划中2000亿元的政府债券,分到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平均每个行政区只有几十亿元的额度,不能满足地方发债的需求。2010年,中央财政代地方发的债券规模仍在2000亿元。

《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将建立地方政府债务率、新增债务率等指标体系,进行债务规模审慎管理和风险预警。如果真能实施,将成为一大制度飞跃。但从具体内容上看,财政部的态度仍极为谨慎。

《通知》征求意见稿称,符合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经国务院审核同意,并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可在规模限额内发行政府债券。市、县级政府可由省级政府在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券规模限额内转借。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机构等不得自行举债。

以财政机构补助和专项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事业单位,如供水(气、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一般不得自行举借债务,特殊情况下确需举借的,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同时,《通知》征求意见稿再次重申,严禁地方政府、经费补助事业单位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承诺、回购协议等方式,为企业(包括融资平台)各种融资行为提供直接或变相担保。‚但比例如何确定?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如何平(博客)衡?中央政府是否有倾向性的增加转移支付比例?这都是问题。‛一位地方财政负责人表示担忧。事实上,根据监管部门的调查,一些县市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规模已经是当地财政收入的4倍,远远超出了业内建议以110%作为警戒线的标准。

银监会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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