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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社会保障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养老社会保障范文(精选12篇)

养老社会保障 第1篇

主要研究领域:常微分方程稳定性理论、新制度经济学(交易费用经济学)、宏观经济学、教育经济学。社会养老与私人养老到底有什么不一样。

实际上,社会养老并未创新出任何与私人养老有什么本质不同的神奇方式。社会养老无非还是模仿私人养老的那两招:一是年轻时缴纳保险费,存进社会保险账户,年老的时候以退休金的形式逐月从该账户中提取。这其实是储蓄养老。二是从有工作的年轻一代那里收取保险费,直接转移给已经退休的年老一代。这是跨代养老,与养儿防老没有本质区别。

既然如此,那么社会养老到底有什么存在的意义?一定要说社会养老有什么意义的话,就是这世界上有人养了孝顺的儿子,也有人养了忤逆不孝之子;有人生来能力强、运气好,也有人生来能力差,且遭遇“不测风云”。如果只有私人养老而没有社会养老,那么那些能力差、运气不好或养了不孝子孙的人年老的时候就会没钱养老,晚景凄凉。但有了社会养老,因为社会保险制度是强制参保的,就算是能力差、运气不好或养了不孝子孙的人,到老年至少还有社会保险金可以领取。但是,这个问题需要用强制大家社会保险的高成本方式来解决吗?

强制参与的社会养老,给社会带来了太多负面的东西。

一是社会养老必然亏空,耗尽国库甚至整个社会的财富。这个道理前面已讲过,在实践中也正在被欧洲和美国一些地方所证实。社会保险还会降低人们工作的积极险制度,就会丧失努力工作的积极性。社会福利制度养懒人,这早就不是什么新闻。而且,当人们有了社会保险制度,就会变得不愿意存钱,父母子女的亲情关系也变得意义不大。西方人不如东方人那样积极地储蓄,家庭观念尤其是“孝道”的道德观更是淡薄。但众所不知的是,长期实施社会保险制度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社会养老保障问题探究论文 第2篇

中国是一个拥有8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加快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破解“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农村的经济结构和农民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改变,农村工业化的发展、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与转移,农村人口老龄化与家庭小型化的趋势等等,决定着农村传统的以家庭保障为主的保障方式已难以为继。现阶段我国应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工作的进程,在中国人口老龄高峰到来之前切实解决好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当前工作的重点是要进行制度创新,而且必须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原则和现行政策进行适当的改革和调整,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农村养老保障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妥善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重要举措。江泽民总书记曾指出:“从中央到地方都要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遵照江总书记这一指示,近年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许多问题还不尽如人意,值得认真探讨和研究。

一、农村养老保障发展现状

2009年下半年,国务院决定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0年扩大试点面,2011年开展第3批试点,并部署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至此,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从2009年算起,到2012年7月1日,我们仅用3年时间基本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比原来预期的10年左右时间大大提前。这填补了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养老保险长期以来的制度空白,人人享有养老保险成为现实。

然而, 新农保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截至2013年,全国约半数省份将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称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即不再区分城市户籍和农村户籍,只要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就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待遇条件就可以领取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而且两种户籍缴费、领取待遇的条件和规则相同。各省也同时规定了两种制度的衔接问题。[4]可以预见,不久以后,在全国范围内,新农保将与城镇居民社会保险保险合并,从而成为历史名词。

二、农村养老保障的重要性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8.0739亿,占全国人口的63.9l%。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突出。农村老年人口占全国老年人口的比例高达75%以上。近年来城市养老保障事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而农村养老保障事业相对城市而言,研究不够,重视不够,发展缓慢,问题较多。就国情而言,农村养老保障是整个社会养老保障的重心,养老保障忽视了农村这一块,“稳定器”和“安全网”的作用就难以发挥。概括起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农村养老保障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工程。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必须要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第二,农村养老保障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配套措施。第三,农村养老保障是解决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靠的问题和迎接我国老龄化挑战的重要对策。第四,农村养老保障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因此,各级各部门都应关注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采取措施努力推进农村养老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农村养老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农村养老保障存在诸多问题,认真分析,主要有以下三点:

1、农民自愿参加养老保障的积极性不高

从表面上看,是农民认识不足,观念落后。但从深层次原因分析,一是宣传乏力、引导不够。在农村养老保障方面,宣传上几乎还是空白,政府引导工作也做得不够,多数农民群众还搞不清楚养老统筹是怎么一回事。二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这些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党委、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是明显的,但由于种种原因,农产品的价格上不去,投入成本高,比较效益低,农民人均纯收人增幅不大,而子女人学、生病就医等生活花消有增无减。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群众更多的是考虑维持眼前生计问题,很少去想今后的养老保障。三是在中年人中,无经济实力的人既要抚育子女又要赡养老人,负担沉重,无力参与养老统筹;有经济实力的又觉得不必为今后的生活担

忧,不愿参保。所以,在农村,不管经济发达还是欠发达,不管有无经济实力,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都不高。

2、家庭养老矛盾重重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方式主要以家庭养老为主,农村老人生活质量的好坏直接依赖子女,绝大多数老年人的要求很低,只要不挨饿受冻就很满足了。即便如此,许多老年人仍然连最低的生活都无法保障。究其原因,一是多子女的家庭,子女间互相攀比,相互推卸赡养责任,使老人谁也靠不住,生活无着落。二是有部分子女道德沦丧,只知向老人索取,却不愿回报老人,甚至还虐待老人。而多数老人因善良而忍让,造成了很多隐性虐待。三是农村养老制度不健全,养老方式单一,绝大部分老人除靠子女养老,别无选择。他们年轻时为了子女上学、结婚耗尽积蓄,没有投保,老了没有经济收人,只能靠子女养活。而家庭养老并不能给老人一个安康、幸福的生活,往往还给老人造成心理上身体上的打击。

3、社会养老举步维艰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是工业化发展进人成熟阶段后,工业剩余反哺农业的产物。目前,我国处于工业化发展的中期,不发达地区更是处于农养工阶段向工农自养阶段的过渡时期,建立规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条件不成熟。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统筹“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而事实上,个人积极性不高,集体积累薄弱,政府补贴力度不够。农村社会养老面临诸多困难,举步维艰。

四、农村养老保障的几点对策建议

1、多方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推进社会养老进程

由家庭养老逐步过渡到社会养老,这是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方向。多方筹集社会养老保障基金有利于推进农村社会养老进程。可考虑从四个方面做工作:一是开征社会保障税。目前,世界上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或类似税种,对社会养老保障产生了良好的作用。我们应该借鉴这一做法,解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的问题。由于“个人交纳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具有“社会”性质,以商业保险方式运作社会保险,在我国条件又不成熟,因此,国家应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二是加大政府财政补贴。农产品价格与工业品价格长期的剪刀差,使农村很大一部分经济利益流人城镇,为国家工业的原始积累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目前农民收人增长缓慢,工业加大反哺是必要的,也是应该的。

三是民政部门面向社会发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福利彩票,其所得全部用来帮助贫困地区建立最低老年生活保障基金。

2、采取措施把农民参与社会养老统筹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农村养老统筹基金的壮大离不开农民的积极参与,而养老统筹基金的雄厚,又是参与养老统筹者得到更多实惠的保证。所以,把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首先,要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增强农民交纳养老统筹费的支付能力。各级党委、政府要自觉实践“三个代表”,加大扶贫力度,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开发优质高效农产品,改变增收缓慢的现状,从而使农民除了维持好一家生计外还有结余参与养老统筹。其次,从多方筹集的养老统筹基金中拿出一部分给予参与养老统筹者一定补贴,从而激发其他未参与者积极参与进来,这样做,会加速农村养老社会化的进程。第三,要加大农村社会养老的宣传力度,加深农民对社会养老的认识。通过广泛深入宣传,让农民树立起现在我先为人,将来人又为我的观念,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参加养老统筹不仅使自己老来生活有可靠的保障,而且有利于家庭和睦幸福的好处,同时还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从而在思想上接受,在行动上积极参与。

3、强化法制监督和道德约束,解决家庭养老的诸多矛盾

养老社会保障 第3篇

【关键词】商业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  协调发展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社会进步和各项制度的变革,老有所养开始成为国民关注的话,越来越多的人把目光投向商业保险。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了要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国民全覆盖,让商业保险成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但是,就我国养老现状而言,社会养老压力巨大,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商业保险并未真正参与到养老保险中,一定程度阻碍了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商业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协调发展可以满足更高层次的养老需求,实现养老保障体系的多层次化。基于此,本文主要分析了新形式下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必然性,为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协调发展提供了观点,对完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提供较强的理论支持。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内涵

商业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形成契约关系,更高层次满足被保险人各方面需求的一种商业活动。被保险人按照合同要求每年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额度的保费,保险公司则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经济等方面的赔偿义务。由此可见,商业保险是建立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自愿平等的原则上开展的,重点体现了服务于效率,体现了国民自我风险管控的意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最大限度的发挥了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作用。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为超过一定劳动年龄的国民能够维持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社会五大保险种类中的重要险种之一,是目前我国正在普通采用的社会保障方式。基本养老保险涉及范围较广,具有强制性,由政府举办,基金来源于国家、企业与个人共同缴纳,重点保证了社会的公平。

二、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必然性

(一)人口老龄化与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的挑战

我国人口平均寿命正在逐步增长,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从2015年的15%增长到2050年的39%;到2050年,我国平均预期寿命将达到80岁左右。人口老龄化加速的形式下,我国养老金支付则存在巨大压力,收支严重不平衡,养老金替代率仅占整个社会平均工资的38%左右,明显偏低,极大影响了退休人员的养老生活保障,以往过度依赖政府支出来维持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运转是不可持续的。

(二)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求的挑战

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应该覆盖不同层次的人群,包含了全民自愿参与的基础养老金制度、企业职工等参加的基本养老金制度、面向全体公民的各类商业性补充养老金制度,以及面向低收入、无收入等老年人群收入养老保障制度等。我国目前采用的养老保障制度只保障了国民退休以后的最低生活需求,要想提高养老保障,必须依靠商业养老保险等多样化的产品与服务来实现。

(三)商业保险的重要地位与优势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功能上起到了相互补充的作用,商业保险的发展满足了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体现了市场的效率,有利于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增强社会养老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商业保险无论在产品设计还是资产负债管理方面,或者运营效率方面,与社会保险相比,都存在着明显优势。首先,商业保险保证了其产品的多样性、费率定价的科学性以及风险评估的精确性;其次,保险公司作为资本市场中重要的投资机构,其资产占全球投资的资产份额不容忽视。除此以外,商业保险的参与使养老保障制服的服务水平得到显著提升,成本与费用大幅下降,运营效率得到提高。

三、商业保险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随着国家加快建设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的发展迎来了重要发展机遇:首先,商业保险在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八大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加快建设和完善以基本养老保障为主体,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提出了进一步发挥市场的作用,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其次,随着国民自我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商业保险并参与其中。根据北京保险行业公布的《2015年度北京地区保险消费调研报告》显示,超过30%的受访者表示今后有会考虑购买商业保险,其中接近28%的人表示了对商业医疗、养老保险最感兴趣。商业保险的发展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存在着挑战:一是公民对养老保障个人责任意识较淡。由于我国传统的社会养老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与单位,个人承担极少一部分,因此人们往往只看到了国家、政府和企业对社会养老保障的责任,缺忽视了自我保障的责任。二是我国保险行业自身专业水平滞后。我国商业保险起步较西方国家而言比较晚,基础薄弱,专业人才缺乏与专业能力的不足,对商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存在一定阻碍。三是政府与市场责任边界不清。我国商业保险的发展至今40余年,由于规律法规的不明确,商业保险与传统社会保险处于非正常竞争状态,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由于数据缺乏、在政府招投标过程中没有话语权、政府卫生理疗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等原因,都阻碍了保险公司自身优势的发挥。

四、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协调发展的思考

(一)增强公民养老保障的个人责任意识

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必须合理规划好政府、企业、个人三方的不同责任,其中,国民个人的责任势必需要增强。首先,引导国民树立自我保障的意识与观点,让公众了解如何最大效益的使用自己的收入来解决今后步入老龄阶段所面临的养老保障问题。其次,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地位,让国民理解在养老保障体系中,政府的责任只是一部分,养老基金费用的主要来源是个人。最后,政府要合理规划社会保险的运行模式,将保障重点集中在社会弱势群体与低收入人群中,超出其保障范围与水平的部分由商业保险来补充。

(二)积极提高保险服务业专业水平

保险服务业要不断加强自身专业水平建设,探索产品创新、经营思路、风控管理等,从国民需求与消费特点出发,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保险产品种类,满足不同人群的养老、医疗保障等需求;进一步加大投入进行信息化建设、大数据平台建设等;探索商业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协调发展的合作模式,延伸产业链条。

(三)转变政府在市场中的职能

第一,让政府做好保险业发展的支持者,提供有利于商业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明确相关法制、财税支持政策,努力使法定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积极联动,同步改革与协同推进。第二,让政府做好保险市场的有效监管者,确保商业保险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的有序运行,通过监管来实现优胜劣汰。第三,让政府成为保险产品的示范消费者,引领公众参与购买保险,例如职业年金、财产保险、公众责任险等,注重全民保险参与意识的培养。第四,让政府成为保险公司的良好合作伙伴,在一些领域内积极开展合作,提高损失补偿的水平,为商业保险发展留出空间。

参考文献

[1]2015年6月30日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OL].Http://wwww.clssn.com/html1/report/13/1272-1.htm,1025-7-2.

[2]褚福林.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应定型[J].中国社会保障,2015(8).

[3]郑成功.缺失商业保险 多层次社会体系是空话[J].中国保险报,2014(6).

[4]李航.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研究[J].保险研究,2014(8).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新常态下推进江苏商业保险发展与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研究”(2015SJD629)。

养老社会保障 第4篇

一、现阶段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 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新农保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这一举措使我国农民在60岁以后能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各地方政府要针对各自条件努力做实个人账户, 研究账户基金市场化投资管理政策, 以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可持续发展, 拉近城乡距离, 早日实行城乡统筹。

(二)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 年满16周岁 (不含在校学生) 、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 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 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二、社会养老制度中的问题

(一) 城乡之间, 城镇不同人群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显著差异, 产生人员流动阻力以及群众不满情绪

由于城乡贫富差距日趋明显, 我国城乡人均收入差距之比已从改革开放初期的1.8:1扩大到2007年的3.33:1。收入之间大巨大鸿沟必然会导致养老保障水平的大相径庭。在农村, 随着经济的发展, 原有的“养儿防老”体制濒临瓦解, 这些老人将会更加依赖于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之间, 从事不同工作的人的养老制度也不尽相同。比如, 公务员现在依然享受计划经济时代的退休养老政策;至于企业职工则要自己交一部分比例。这些制度之间的不同, 将会造成人员流动阻力。同时, 由于制度不同造成相同条件退休人员的待遇差距越拉越大, 企业退休人员因而产生不满情绪。对于不同人群设计不同的养老保险方案可以体现制度的多元化和不同人群的特点, 本无可厚非, 但是实现相对公平才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初衷。

(二) 基本养老保险金投资渠道过于狭窄, 而国内通货膨胀的压力日益增加, 基本养老金的腐蚀严重

随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增加, 养老金的收入逐渐形成一比庞大的资金, 到2010年底基本养老保险的累积结余已达到153653000万元。根据现行办法,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2011年9月的CPI为6.1%, 而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5%, 实际利率为负。贬值威胁严重。

现有的管理体制使得个人账户无法市场化运作, 很多人认为这是政府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 因为股票、私营股权等投资的风险过大。但是, 当不同类型的投资之间的相关程度不大, 合理的安排投资组合可以减少非系统性风险, 因而稳定基金收益。但是, 由于社保基金的特殊性, 甚至在金融市场十分发达的美国, 都对其投资管理等有着非常严谨的制约, 在我国缺乏完善的金融市场之时, 国家如何完成基金的保值增值, 应对当今不稳定的经济环境以及日益增长的人口压力是社保制度改革进程中又一严峻挑战。

三、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在养老领域应该肩负的职责

(一) 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发挥其精算技术以及资产

负债管理技术, 参与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账户的管理和企业年金的管理里中来

精算是保险产品设计、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关键技术, 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基础工作。因此, 保险公司中拥有大量的精算人才。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己该优势参与到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提高保障制度的效率。对于企业年金来说, 商业保险可以开发出多种企业年金满足企业需求, 商业保险的审慎监管的理念以及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可以促进企业年金的健康良性发展, 保护企业职工的利益。同时商业保险也为企业的风险管理与资产负债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可以促进企业年金的长期保值增值。

(二) 商业养老保险在更高层次的保障方面可以发挥其主导作用, 丰富保障体系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的增长, 低水平的生活保障难以满足人们的需求, 寿险公司可以提供包括固定年金、变额年金、开放式养老金账户、投资连结产品等多样化的产品来适合多样化的市场需求。其次, 商业保险可以为未纳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人, 如自由职业者、部分外资企业的从业人员等。商业保险的发展完善了整个社会的保障水平, 丰富了保障体系。

摘要:文章结合了党中央拟在“十二五”规划中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浅谈了中国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分析了改革取得的成就与依然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指出了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在养老领域应肩负的职责。

关键词:全面覆盖,商业养老保险公司

参考文献

[1]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联合专家组.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上海远东出版社, 2006.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问题研讨 第5篇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和问题。现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农村经济发展不快,生产水平较低,是导致农村养老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二是贫困老年人多,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不健全,也是导致农村养老问题存在的直接原因;三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滞后,农村缺医少药的状况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的改善;四是农村少数子女传统观念缺失,对赡养老人观念发生变化,靠传统的道德、亲情维系的家庭式养老遇到了冲击;五是农村费改税后,原有的优惠老年人的政策失去作用,新的配套政策又没有出台。六是从事服务农村养老社会工作队伍建设没有形成完整体系,从事者素质不高,福利待遇差,社会地位不高等都不能调动从业者的工作积极性。这些都是导致农村养老存在问题不可忽视的主要原因。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构想和对策。首先,要解决好认识问题。农村老年人占我国老年人口的大多数,他们的经济收入和医疗水平相对城镇比较低,解决好这部分人的养老问题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的新农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对人口老龄化给社会带来深刻影响的认识,把关心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摆到突出位置。面对新形势,妥善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二,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首先在继续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撑能力相适应、以切实可行的以土地保障、家庭赡养和社会扶持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其次,国家和地方政府要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妥善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养老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出台对农村老年人的各项优惠政策,解决农村“三无”老人和因病、因残等其他因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老年人的生活问题。三是继续支持和鼓励低龄、健康的农村老年人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提高自养能力,确保基本生活。建立健全城乡特困老年人的社会救助制度。对农村“三无”老人和其他特困老年人,启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程,让农村贫困老年人也享受低保。四是按照国家政策扶持,农民自我保护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建立低水平、广复盖、适度保障的新型的农民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基本养老问题。五是总结推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持制度经验,研究完善奖励扶持措施,真正让每位老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第三、加快推行农村医疗助制度,解决农村老人的就医难问题。大力推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决农村老年人看病难、看病贵的有效途径。做好这项工作,一是采取国家、地方政府和个人负担的办法,在农村逐步建立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二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农村特困老年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缴纳个人负担医疗基金确有困难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筹措资金加以解决;三是各级医疗保健服务,为农村老年人看病挂号、就诊、取药、住院提供方便。通过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真正让困难的农村老人看得起病。

第四、加强农村乡(镇)社会福利院的建设,提高“五保”老人的集中供养比例。一是继续全面实施省政府提出的“福星”工程,用几年或更长一点的时间,使农村“五保户”除自愿投亲靠友供养外,基本上实现以乡镇福利院为主的集中供养,让农村这部分最困难的群众真正成为福利之星。二是将乡镇、村福利院、敬老院硬件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以保证供养对象有一个安全舒适、优美的休养环境。三是免征、减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后,原从农业附加中列支的五保供养资金,列入县乡财政预算。地方在安排使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时,确保五保供养资金的落实,不允许截留、挪用,使“五保”老人做到应保尽保。

用保险规划养老保障 第6篇

给保险正名

当前的社会缺乏正面的保险教育,很多中小学课本里面,可能介绍了银行、证券的基本知识,但是很少有介绍保险的,所以这些年轻人走向社会以后,不知道自己将面临什么样的风险和责任,这和我们的保险教育的缺失是有关系的。

保险是人类一个非常重要的发明,它是一种互助、风险平摊机制。大家组织起来,建立一个保险保障基金,把钱放到这个基金里来,当少数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用这个基金来支付和补偿,这就是保险最主要的经济补偿功能。所以保险的本质是保障。从金融和财富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财富活动,保险规划是理财规划中的一部分,是所有管理财务风险方法措施中非常成熟重要的一种。

从这一点来说,消费者在选择保险时,不能把它看成是以获利为目的的投资行为。短期保险(如财产、责任、意外伤害、医疗等)显然是一类消费行为;长期保险中的定期寿险显然也是一种消费,投保人购买的是“安全保障”,长期保险中具有储蓄性质的保险本质上是一种延期消费。所以我建议大家不要把保险产品和投资产品作比较。

不能完全依赖社会保险

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仍然不健全,所以应当注重两个保险,一个是养老保险,另外是医疗保险。

中国社会的老龄化已经相当严重。据统计,2007年全国人口中65岁以上的人口占到8.1%,超过了7%的国际标准,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老龄化对未来社会的压力非常大,对个人家庭也会带来重大的影响。

养老保障体系通常有3个支柱。一个是社会保险。政府提供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尽管现在的覆盖面还不算高,但是很多城镇企事业的职工是享有的。但未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再提高缴费几乎是没有空间的。第二个支柱是企业。现在企业提供的养老保险非常少,现在全国累计的企业年金不到1000亿元。第三个支柱就是个人。未来政府承担的会相对越来越小,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和个人会承担越来越多的养老责任。

能不能完全依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呢?事实上,社会保险存在几个问题。一是社会保险覆盖面整体上比较低,但在逐步扩大。目前的覆盖面主要针对城镇的企业职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制度正在改革,应该和企业趋于一致。如果按照现在的政策,养老费用可能会有很大的缺口。

二是保障水平低。2008年退休职工的平均每个月能领到1300元,与退休前的收入相比,社会保险只能提供一个基本的生活保障,不会提供比较舒适的生活水平,这是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是替代率低。所谓替代率,就是说退休后所拿的钱占退休前的社会比例。每个人的替代率是不一样的,退休前收入越高的人替代率越低,高收入人相当于普通的3倍。对于中高收入以上的人群更需要补充养老资金。

最后,养老资金缺口很大。未来有没有能力弥补这个缺口,我现在表示怀疑。如果想维持退休生活不下降,依赖社会保险是不够的。

选择合适的商业保险

在目前社会保障不充分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保险公司要在改善养老保险供给方面做点文章,开发一些适合消费者需要的产品。另外,还要健全商业养老保险体系,尽快出台对企业和个人购买具有养老、医疗的健康性质的保险产品给予税收优惠。同时也要研究个人账户养老金是否能转为商业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如何领,按什么方式来领等问题。最好能够把个人账户分离出来。

目前的养老保险产品还是传统型比较多,建议保险公司能否研发变额养老年金和指数化养老年金产品。养老保险公司还可以研究设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和商业养老年金计划的直通车,吸引更多企业来购买企业年金。对于个人而言,经济危机提供了一个调整家庭理财规划的机遇。在资本市场热的时候,很多人想不到保险,而目前投资环境不好就有了这样一个机会,把理财和长期需求结合起来,如保险就是一个长期需求,养老险和健康险就应该提到日程上来。通过购买养老健康险减少对老年的担忧,减少预防性储蓄从而提高消费水平,提高整个消费周期的生命质量。

那么,该如何选择养老保险产品呢?首先要制订个人家庭退休以后的生活目标,然后再预计各年发生的支出,特别是要预算发生的意外支出,预计出缺口,根据缺口来决定是否购买养老保险。

明代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初探 第7篇

一、明朝养老保障制度的构成

1.官员养老制度。明代官员养老制度涉及官员父母的养老与官员自身的养老制度。明朝继承自汉代起就实行的官员“地域回避”制度,往往出现官员与父母异地而居、不能尽孝的情况,这与我国传统文化的“孝亲”文化相矛盾,导致官员面临两难选择。为此,明朝实行“移亲就养”制度,如《诸司职掌》中规定:“凡官员父母年七十以上,许令移亲就禄侍养”,从而解决了官员任职期间照顾父母的后顾之忧。官员到了70岁,除“特旨选用者”,就达到“致仕”的年龄,也就是法定的退休年龄。根据规定,致仕又分为升级致仕与不升级致仕,升级致仕,即官员退休后行政级别上升,一方面提高了退休官员的待遇,另一方面也是对在职官员的一种激励。致仕官员的俸禄待遇与致仕时级别相挂钩。官员退休除了俸禄待遇外,对于有功之臣,皇帝往往出于奖赏的目的,还要给予赐物待遇,如黄金、土地、牛、米等。

2.平民养老制度。明代平民养老制度主要采取物质补助与免除赋役相结合的办法。物质补助,即政府对达到规定年龄的老年人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助,主要包括米、酒、肉、帛等生活必需须品,如《明史》中就记载洪武十九年(1386)“六月甲辰,诏有司存问高年。贫民年八十以上,月给米五斗,酒三斤,肉五斤;九十以上,岁加帛一匹; 有田者罢给米”。这种物质补助政策一直被明代后来的帝王所继承。免除徭役,即年满六十的老人,免除其徭役。另外,虽然物质补助解决了老年人的温饱问题,但是老年人往往行动不便,需要有专人照顾,为此明代制订了相应的免除供养老人家庭的徭役政策,具体规定为,老年人达到七十岁以上,可以令老人的一个儿子侍养,并免除该儿子的徭役,以此减轻家庭侍养老人的负担。

3.孤老养老制度。明代仍然是以家庭养老为基础。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有些老人是没有直系亲属的“孤老”,明代的养老保障制度中,对这部分老人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其做法主要有四种:一种是建立养济院,由孤老所在州县的养济院收养孤老,政府负责筹集经费, 保障孤老的衣食与死后的安葬,对于履行养济孤老不称职的州县官员,给予一定的惩罚;二是利用亲戚、邻里收养。即政府规定,有亲戚的孤老,由亲戚收养,亲戚不肯收养者,追究其责任,亲戚已死者,邻里收养,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三是对能自食其力的老人实行官府帮助,老人自养制度,即政府给老人提供一定的运营“工本”,待老人生产活动结束获得收入后,再还给政府;四是民间义士收养,政府对于收养孤老的义士、善人进行嘉奖,以鼓励其行为。

4.对老年人犯罪和老年人家属犯罪的法律优待。根据《大明律》的规定,如果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犯罪“,犯流罪以下,收赎”,其他罪名也都有相应的减免规定,甚至在具体操作上都规定“凡犯罪时未老疾,事发时老疾,依老疾论”;《大明律》也对“犯罪存留养亲”做了规定,犯了死罪的犯人,如果家里有老人需要照顾,且没有其他成年人照顾,则上报皇帝,由皇帝裁定;如果是“徒流”之罪,则“止杖一百,余罪收赎”。

二、明朝养老保障制度的特点

1.营造“尊老、养老”的社会氛围。政府通过各种行动提高老年人的社会地位,一方面满足老年人渴望得到社会认可的需要,另一方面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养老氛围,可以达到教化民众的目的。其主要手段有赐予爵位、存问高年、乡饮酒礼等。赐予爵位,如洪武十九年(1386),“其应天、凤阳二府富民,年八十以上,赐爵里士;九十以上,赐爵社士,皆与县官平礼,并免杂差,正官岁一存问。著为令”(万历《明会典》)。赐予应天和凤阳老人爵位的做法,后来逐渐扩展到其他地区的老年人。存问高年,就是要求地方官员或者专门派遣使者定期对高年老人进行慰问,以提高老年人社会地位,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乡饮酒礼是一种重要官方礼仪活动,该活动旨在弘扬与宣传传统文化中“为臣尽忠、为子尽孝、兄弟相亲、邻里和睦、朋友有信、长幼有序”等道德伦理规范。明朝恢复了乡饮酒礼制度,通过该制度普及敬长养老的道德风尚,达到教化民众的目的。

2.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需要。明代的养老制度针对不同阶层的老年人的不同需求,分别给予不同的待遇,不但关注老年人的物质需要,更注重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对于家庭富裕者,无衣食之忧, 更多的是希望获得社会的认可,政治地位的提高;对于“贫无产业者”,更多的需要则是物质生活的保障,能够达到衣食无忧即可,政府采取实物补助,给予米、酒、肉、帛等以满足老年人的物质需要。明代还有选用老年人为官的做法,一方面发挥老年人丰富的社会经验,使老年人老有所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政府对基层的治理。

3.鼓励民间主体积极介入。明代的养老制度是以家庭养老为主体,虽然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提高老年人的社会地位,给予老年人物质补助,仍不能满足养老的需要。为此,政府积极鼓励民间慈善组织的介入,引导社会力量养老救助。主要措施有基于血缘关系的种族救助和民间义士的“收养”。宗族是基于父系血缘关系的族群,宗族救助就是通过宗族所有的财产(如宗族义庄)获得收益,收益的主要用途就是救济宗族内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当然这里也包括“鳏寡孤独废疾”之人,如吴江施氏义庄规定应当救助“贫老无依年在六十以上者”。政府则通过立法,避免宗族财产损失,并监督宗族救助制度的执行。此外,在灾荒之年,政府也鼓励民间组织“将老弱疲癃不能领赈者劝令就近收养,计所收养多寡,折免徭役,收百口以上者授以冠带,仍表其闾事。”(《明世宗实录》)

4.对老年人养老的法律保护。明代对老年人养老的法律保护有以下三种,第一设立“弃亲之罪”,如根据《大明律》规定,对于不尽赡养老人义务,按此罪处罚,处以“杖八十”的处罚;第二,将“不孝”作为“十恶不赦”大罪中的第七条,即在大赦天下之时,将犯下谋杀、殴骂祖父母、父母等罪的罪犯排除在大赦之外;第三,如前文所说,对负有赡养老人责任的罪犯,在法律处罚上,作出人道处理。

三、明朝养老保障制度的局限性

1.明代的养老保障制度不够规范。明代养老保障制度较之以前历朝历代的养老制度更加完善,但是从现代养老保障制度的角度来看,仍然不够规范。明代的养老保障制度,受制于当时的封建社会制度,大多将政府的养老政策视为君主、天子对臣民的恩惠, 导致养老制度带有很强的主观随意性,很难形成比较规范、稳定的养老制度。

2.性别、阶层差别较大。通过考察明代养老保障制度不难看出, 与当时封建等级制度相适应,不同身份、地位的老人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千差万别。性别差异,中国的封建社会,一直是男权社会,妇女地位低下,虽然明代在一些个别规定中涉及妇女的养老问题,但从整体的养老政策的制定上,没有给予妇女应有的地位。官员与平民养老的区别,平民内部富民与贫民的区别,前文已经做了介绍,在此不再赘述。总之,在性别上,明代政府养老保障更倾向于男性养老,在官民对比上,官员的保障水平优于平民。

3.养老保障覆盖面较窄。明代养老制度虽然很完备,但是保障覆盖面较窄,比如在年龄上,如洪武十九年(1386)规定“贫民年八十以上,月给米五斗、酒三斗、肉五斤”(《明史》),按照当时生活条件、医疗水平,人活到七十岁已经很少,八十岁就更是少有,可见,该制度更倾向于向高龄老人提供保障,如“九十以上者,倍之”。此外,孤老养老政策的待遇,遴选孤老条件也非常苛刻,如年龄、劳动能力等诸多限制,导致相当大的一部分孤老,被孤老养老政策拒之门外。可见,明代养保障老制度能覆盖的人群是非常少的老年人。

总之,以现代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观点看,明代的养老保障制度仍然存在种种不足,这与其当时历史条件、生活水平、政治制度有关。但明朝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一些思想和措施,在现代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摘要:明代的养老制度主要包括官员养老制度、平民养老制度、孤老养老制度和法律对老年人的保护,其特点是在社会上营造养老、敬老氛围,关注老年人的不同诉求,鼓励民间个人、团体介入养老事业,法律上采取保护政策。

中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比较 第8篇

在研究中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大多数国内外学者认为中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比如说我国学者田雪原认为中国和日本虽然在经济发展和科技发达水平上存在较大的差距,人口的年龄结构和老龄化程度也不尽相同,但是由于两国具有大致相同的文化和价值观念,所以两国的社会供养都是以家庭和企业为主的,家庭供养的主要形式是子女赡养;自身供养则体现在老年人自主参加社会劳动上,该种养老保障模式被称为社会供养、家庭供养和自身供养融合为一体的东方社会养老保障模式。日本学者广井良典则认为日本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体现了保守和先进两种形式,因为在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农业在日本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依然很高,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重也比较大,就业结构和城市化的推进也在稳步进行,与此同时,由生育率下降带来的人口老龄化加剧也给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所以日本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可以为中国乃至亚洲提供具有借鉴意义的经验。在借鉴日本的社会养老保险经验方面,我国学者田香兰指出,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建立和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使社会养老保险走向产业化是事业化道路,鼓励老年人参加社会劳动以解决城乡社会养老保险问题。

总而言之,国内外的学者都对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发展历程做了系统而又全面的介绍和总结,并相应地提出了中国可以借鉴的相关经验和制度,提出了完善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和建议,但是我国对于日本养老保障制度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对日本养老保障制度的介绍和描述上,很少有学者对日本的养老保障制度进行具体的研究和根源性的分析。在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大多将眼光局限在对日本成功经验的介绍上,却很少去探寻日本在养老保障制度完善的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发展瓶颈。当前国内的学者习惯于将推动日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原因归结于日本人口老龄化以及家庭结构的变动上,而忽视了对劳动力市场的变动情况研究。社会养老保障主要依赖于人们的劳动积累或者或者依据劳动者做出的代际承诺,那么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劳动者的收入状况、就业情况、工作性质的影响。所以,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在借鉴日本经验的过程中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家庭结构等表面因素的分析之上,学者应该重点研究劳动者的就业状况、收入分配情况、社会的雇佣制度等和劳动力市场相关的趋势和因素,以求更好地建设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然而,当前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大多是和劳动力市场相分离安排的,这对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是没有促进作用的。

二、“企业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两国共同经历的发展阶段。早期的日本社会养老保障经历了基础制度的完善期和制度的

扩充期两个阶段,早在上世纪四十年代日本就颁布了《劳动者年金保险法》,该法律是保障民间企业男性职工的养老权益,而后该法律经过修订更名为《厚生年金保险》,将参保人员的范围扩到企业的职员和女性劳动者;上世纪六十年代颁布的《国民年金法》将农民和自营业者的养老权益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在这个过程中,日本考虑到私立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公共事业团体团员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为他们成立了互助会,最终日本实现了全民皆保险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模式,新中国于1953年颁布了适用于城镇的《劳动保险条例》,条例规定了国有企业必须为员工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社会养老保险发生的费用由国家和企业共同承担;农村的劳动者则主要依靠个人劳动和子女在其晚年时期提供的生活必须资料生活,生活起居也由子女照应,基层的党组织和村政府在必要时提供低水平的福利政策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并成立了“五保户”的农村社会帮扶体系。这样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形成了城乡两条线的发展模式和结构。

可以说在早期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中,中国和日本的养老保障制度的模式都是企业为主体的小社会提供养老保障、家庭为老人提供生活起居的照料服务、国家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提供补助和帮扶。上世纪的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期间,日本和中国的雇佣制度是终身制的,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是由企业提供的,企业的养老保险业成为劳动者获得社会养老保障的最主要形式。但是,从一个角度考虑,由于国家和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了养老保险,那么照料老年人和看护老年人的责任便不再由国家承担,所以这个责任就落在了家庭妇女的身上。这种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能够减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在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使得国家能够节省出更多的资源进行经济发展。

但是,中国和日本的养老保障体系在劳动关系和就业的形态上存在明显的差别。第一,中国的养老金待遇和日本相比相差悬殊,在70年代,日本工人的平均工资达到中国工人平均工资的十倍,日本养老金替代率平均在55%,中国的养老金替代率平均在85%,因而日本的养老金待遇平均是中国的6-8倍;第二,伴随着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过渡和发展,日本逐渐形成了全民皆保险的社会样报保障体系,农民和个体户也可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覆盖率是非常高的,而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一直受到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占中国绝大多数人口的农民其实根本没有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第三,日本和中国的家庭分工模式的不同导致了照料老人的方式呈现出区别。六七十年代,日本的家庭分工模式大多是丈夫出外工作赚钱,妻子在家照顾老人、维持家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和社会为男性成员提供的工资和薪金能够满足家庭的耗费;新中国建立之后,我国一直强调要解放妇女,实现男女平等,导致了中国的妇女大多都出外参加社会劳动,致使她们没有时间和精力在家专门照顾老人。实质上,日本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而中国则处在企业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下的国家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三、中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变革而发生变革。

六十年代中后期,日本的家庭分工结构、劳动力雇佣制度和劳动者的年龄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严重动摇了原有的以大企业为中心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日本面临着再一次进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变革的压力。人口老龄化导致了企业的劳动力老龄化严重,也就意味着在终身雇佣制下,企业要付出较高的劳动力成本,但是却没有相应的回报或者报酬,这导致日本的很多企业要求进行雇佣制改革,经营者强烈要求改变传统的雇佣方式。家庭分工结构的变化使得传统的企业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家庭基础,日本妇女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加之七十年代之后日本经济发展渐渐不景气,社会渐渐开始雇佣女性劳动者,使得妇女在参与社会劳动和维持家庭生计之间进退维谷,这种不可调和的矛盾又导致了青年人不婚主义、晚婚主义、少子化倾向严重,这样一来更加促进了妇女已婚妇女的家庭外就业率的飙升,目前日本的专职家庭主妇数量上已经大幅减少,日本传统的妻子养老扶幼、丈夫养家赚钱的家庭结构迅速土崩瓦解。

中国在七十年代也受到雇佣形式和就业结构的限制,产生了改革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动因。中国的经济体制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冲击下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城乡之间的劳动力要素配置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革,农村流动劳动力的数量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几千万上升到现在的上亿,农村劳动力倾向于向城镇转移,他们渴望在城镇生活,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已经不能满足他们的养老需求。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非公有制经济迅速萌芽和发展,很多年轻人不再将眼光局限在国有企业上,他们愿意到非公有制企业中去发挥才能,但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作稳定性和收入水平是比较差的,原有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也难以覆盖到非公有制企业。在经济体制改革形势的影响下,国有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建立市场地位,必须有效降低劳动力成本,变革雇佣制度,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去重新建立劳动雇佣体系,但企业统筹层次的劳动保险制度明显阻碍了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国有企业、企业统筹层次、非公有制企业三方面的作用结合起来,共同推进了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

但是,中国和日本的劳动力收入和国民收入的水平差距悬殊,长期以来,中国的劳动力的平均工资水平只是日本劳动力的几分之一,中国的GDP总额虽然一直在上升,但是在2000年中国GDP总额依然只有日本的20%,另一方面中国的经济发展受到粗狂式发展的限制,国家公布的GDP和国民收入的数值在平均到每一个公民身上时也是要大打折扣的。

四、借鉴日本经验,构建基于劳动力市场的中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第一,劳动力市场的性质是多元化的,那么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也应该具备多元化性质。日本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的初期就将之涵盖到社会工业部门、公共事业部门、农业部门之中去了,并且依据劳动者不同的职业性质分门别类地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日本的工人、公务员、个体经营者、农民都分别享有适合其职业类别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这个经验告诉我们在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要将不同行业和不同职业作为划分依据,使得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具有系统性和层次性。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后日本进行了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将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整合了起来,形成了国民年金和职域年金两种年金类型。这种根据劳动者的职业特征建立职业养老年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也被各个经济发达国家所普遍使用,这说明了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趋势是是在普通基础养老年金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职业类别建立补充养老金,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也实现了现收现付制度和基金累积制度的有机结合,在形式上表现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共同运作的社会养老保障模式,该养老保障制度目前面临的最严峻的问题是如何实现城乡全面覆盖。目前,我国城乡之间收入差距非常明显,劳动力市场分割现象严重,非正式就业是世界范围内规模最大的。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养老保障模式来看,正规就业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要应用到非正规就业中去还不可行,我国应该建立一个多元化、具有层次性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第二,我国政府应该积极鼓励和引导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建设,引导个人进行私人养老的储蓄。日本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和强制性基金累积制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和反思。在经济发展速度减慢、生育率逐渐下降、人口老龄化的社会背景下,日本政府意识到现收现付养老金制度会导致严重的财政问题,而现收现付制度和基金累积制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导致国家面临着严峻的高额隐形债务,同时也要应对社会群众的争论和批判,目前为止,日本尚未完全构建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累积制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从另一方面来说,日本推行的私人养老储蓄政策值得我们借鉴,目前,日本养老金制度的替代率在60%左右,这说明了日本退休者的消费水平相较于其在职时并没有明显的下降,老人退休之后可以保持体面和尊严地生活。

最后,提高中央政府社会养老保障财政调剂能力。在社会养老保障财政总支出中,中央政府的支出比例一直在10%以下,这个比例还有逐年下降的趋势,这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不是好现象,也影响了中央政府调剂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能力和威信。如果中央政府不能有效地调节和统筹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那么社会养老保障系统的完善也会受到影响。为了有效缓解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增强中央政府对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调控能力,我国中央政府应该加大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财政支出,提高其在社会养老保障财政支出中的比例。

摘要:本文从劳动力市场的角度对中日两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进行了对比和研究。分析了中日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各自的发展和变革的历程, 并借鉴日本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经验对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提出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中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比较,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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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坂脇昭吉, 中原弘二.现代日本的社会养老保障[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养老保障出版社, 2006

[3]陈之楚.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制度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8

[4]原新, 刘士杰.日本公共养老保障体系的财政困境及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日本经济, 2010

[5]马杰, 郑秉文.计划经济条件下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再评价[J].社会保障制度, 2005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探讨 第9篇

长期以来, 由于城乡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存在, 我国农村的养老方式仍然是传统的家庭养老, 以农民子女扶养与农民个人自养相结合的方式为主。随着社会变革进一步加剧, 传统养老方式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 农村很多地区的老年人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

1、农村土地养老保障不断弱化

改革开放加快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 农民拥有土地的数量不断减少, 加上农业天生弱质和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不高, 生产经营中还存在着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 绝对收益低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在这种情况下, 我国有限的土地越来越难以承载农民的养老需要。

2、农村家庭养老方式面临挑战

我国农民的养老一直是以家庭为主, 由于各种原因, 农村家庭养老的问题日渐增多。首先, 家庭养老投入受到制约。人口流动性增强和社会价值观转变, 使得更多的农村年轻人到外地独立谋生, 以至于不能够切实地承担起扶养老人的责任。其次, 家庭规模逐渐缩小, 农民子女凸显养老负担。再次, 农村老年人自养比例上升。子女不赡养, 或者只提供很低的养老保障, 老年农民只有自养, 他们年老体衰, 生产经营能力很低, 导致生活质量不断下降, 已经沦为农民群体中的弱势群体。

3、农村人口老龄化拖累农民改善养老状况

目前, 我国农村老年人口为8557万人, 占全国老年人口总数的65.82%, 农村老龄化水平高于城镇老龄化水平1.24个百分点。我国农村已经完全进入老龄化社会, 农民老年人队伍数量庞大, 不仅影响他们自身的生存质量, 而且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的重大人口因素。

4、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加重家庭养老负担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大量的农村人口进程务工, 这虽然一定程度上给农村家庭养老提供了经济支持, 但长期的聚少离多所带来的“空巢家庭”和“代际”分化, 造成了农村人口结构老化, 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失去了依托。在此情景下, 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并没有得到好转, 而是面临着更多的新困境。

5、农村税费改革冲击集体养老的基础

我国农村多年来实行以五保户和养老院为主要形式的集体养老制度来赡养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年人。农村税费改革虽然减轻了农民的整体负担, 但也削弱了县乡两级的财政实力。村级集体经济趋于瓦解,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又相当有限, 致使原来由乡镇统筹和村级集体经济负担的部分五保户和其他一些农村贫困对象失去了救济保障。

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

如何为4000万失地农民、1.5亿农民工、1.6亿农村剩余劳动力、8000多万农村老龄人口提供基本养老保障, 如何衔接城镇和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 最终形成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面对这些重大社会问题, 我们必须抓住机遇, 迎接挑战, 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机制, 建立与家庭保障、土地保障相结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1、改革现行土地制度, 再造土地保障能力

(1) 改“承包制”为“永包制”。只有永久性地确定农民的土地使用权, 才能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和耕地的主人。只有充分调动农民经营土地、长期投资土地的积极性, 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生产潜力, 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流转制度, 逐步实现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 大幅度地增加农民的生产性土地收益。

(2) 改革征地制度。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以政府的名义征地, 不分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所以, 必须修订有关非农建设用地的法律制度, 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 严格限制政府运用征地权的项目范围, 切实保障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的合法权益。

2、巩固农村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

家庭养老依然是我国农村居民养老的主要方式, 在新的形势下, 需要继承和发扬家庭养老的传统优势, 赋予农村家庭养老以新的内涵。一是继续倡导尊老敬老的风尚, 强化家庭养老的思想观念;二是完善家庭养老规章体系, 使家庭养老从伦理走向法制;三是把赡养农村老年人同其子女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 鼓励尊老养老的行为美德。

3、搞好农民身份转换过程中的养老制度衔接

经济和社会的转型, 加快了农村的城市化进程, 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的身份通过劳动力转移成为城镇务工人员, 保障农民工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对于稳定就业的农民工, 直接将他们纳入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中;对于不稳定就业 (签订短期合同, 频繁流动和灵活就业) 的农民工, 先建立过渡性质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不实行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对于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 可以按照缴费比例和个人账户规模, 折算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并且根据折算后的缴费年限建立城保个人账户;对于回乡务农的农民工, 可以继续在原籍所在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当前, 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国家要尽快出台全国性的统一政策, 以解决农民工养老账户的合理流动问题。

4、建立社会统筹的农村养老保障框架

(1) 扩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分阶段、有步骤地将农村居民基本养老账户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账户接轨, 统一制定城乡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办法, 保障农民的养老金能够在不同地区之间、在不同保障方式之间进行有效的流转或接转, 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实现资源的保值增值。

(2) 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坚持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国家三方联合筹资的办法, 采取以个人缴费为主、国家政策支持、集体适当资助的形式, 实行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对于集体资助存在的不确定性, 国家财政要保底, 要适当投入, 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落实到位。

(3) 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监管机制。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长期性的后备基金, 具有累计性和刚性增长的特点。管理这部分社保基金, 就要确保其安全, 努力实现其保值增值。现行的基金统一与财政专户的管理方式, 虽然可以规避投资风险, 但很难保值与增值。随着资本市场不断成熟, 国家应当逐步放松投资管制, 以便农民养老基金能够通过股票市场和其他有价证券市场实现保值增值。

(4) 制定与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立法滞后, 农民养老保障项目就不易开展。通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立法工作, 进一步明确政府、农村社区、企业、农民个人等不同主体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中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的强制作用来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 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各种形式、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

摘要:本文认为巩固和完善农村现行社会养老机制, 积极探索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模式是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选择。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养老金,农民,中国农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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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保忠.转型时期的农村养老保障:挑战、机遇与对策[J].当代经济, 2007 (10) :18.

养老社会保障 第10篇

根据我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已于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截止2007年底,我国已有60岁以上老年人口1亿5300万,占人口总数的11%。根据人口学专家预测,21世纪我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老龄化和社会保障问题不可避免地摆到了我们的面前。

1935年美国制定了历史上著名的《社会保障法》,首先使用了“社会保障”的概念,认为社会保障是一种安全制度,目的在于确保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安全。英国的《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则认为: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福利计划,旨在保护个人及其家庭免除因失业、年老、疾病或死亡而在收入上所受的损失,并通过免费医疗等公益服务和家庭生活补助,以提高其福利。

而国际劳工组织给社会保障下的定义是:所谓社会保障,就是通过采取一系列综合性的政策和措施而追求到的一种社会成果。这些政策和措施是对因疾病、失业、年老以及死亡而中断收入来源、陷入贫困的公众(或者是其中的大部分)加以保护,如对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对有幼儿的家庭发放补助金等。

《中国劳动人事百科全书》是这样解释社会保障的:“社会保障是由一整套完整的保险和福利项目构成的并由中央政府管理的体系”,“旨在向全体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免遭或摆脱人生的一切灾害”。

目前,虽然人们对社会保障的观点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在以下几个方面却存在着广泛的共识:一是认为社会保障是一种经济分配形式,是对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二是认为社会保障是一项社会福利制度,是国家履行管理义务的一种社会责任;三是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或行政经济法规实施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等事业的总称。

二、急待改善的养老社会保障现状

从欧洲一些国家的历史经验看,丹麦、瑞典、葡萄牙与西班牙分别于1891、1913、1919与1947年开始通过立法在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当时这4个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相当于中国1999年可比值水平的79.3%、99.9%、46.6%与73.3%。欧盟15个成员国中大部分国家最初没有将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后来,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先后都建立了基本养老制度。

19世纪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要创建社会保障制度,其根本原因就是要以此巩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缓和阶级矛盾,维护资产阶级政权的统治和社会稳定。所以说,社会保障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主义在许多国家取得胜利,促使资本主义国家政府更加重视社会保障,不得不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其根本目的就是缓和阶级矛盾,维持资产阶级统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实行社会保障,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增进社会整体福利,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一项重要手段,从而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按照福利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福利经济制度的核心是公平与效率的权衡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是福利制度的重要内容,应该体现公平与效率。然而,长时期以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一直以城镇居民为核心,忽略了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居民。其依据基本可以概括为农民有土地保障并且国家财力有限两个方面。在刚刚建立保障制度初期,在效率原则的前提下,这种差别对待是可取的,但存在相当大的弊端,对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有长期不利的影响。

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并开始着手解决这个问题。从1986年开始,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探索性地开展了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经过试点,1991年6月,民政部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确定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1998年以后,农村养老体制改革工作陷入了停顿状态。政府机构改革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

由此,城乡社会保障之间的鸿沟越拉越大。统计表明,1991、2001年城市人均社会保障支出占人均GDP的比重平均为15%,已经达到某些发达国家1970年代的社会保障水平,而农村仅为0.18%,城市人均享受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居民的90倍之多。另据计算,城市医疗保险的人均享受水平在1990年代的后期达到400-500元,而农村从中央和地方政府得到的医疗补贴人均仅有0.0125元。2002年的农村养老保险全部收入仅32亿元,平均享受水平仅为城市的0.72%。

社会保障系统中还有一个严重被忽视的群体是农民工,即忽视了流动性问题。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这二三十年来的高速发展主要是建立在低廉劳动力比较优势之上的,农民工为中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农村为城市提供了身体健康的、平均受过7.3年教育的世界上最廉价的劳动力,可城市并没有为他们提供任何教育和培训,没有人管他们的医疗和养老,农民工几乎完全处在城市社会保障网络之外,因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需要长远整体思考的现实课题。

三、养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思路

第一、要加快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通过立法来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是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保障。目前的情况是,农村养老保险还没有纳入到国家立法的层次,而是通过一些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来规范的。这种多层次的、分散的立法,多数还处于试行、暂行阶段,不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高层次的规范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从而导致农村养老保险缴费等行为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第二、要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倾斜。现阶段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权利和待遇的客观差距要求我们采取反哺的策略,重点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笔者认为,反哺策略的核心内容是在保持财富存量分配格局不变的情况下,调整财富增量的分配方式,在财富增量的分配中向农村地区倾斜。

第三、建立稳定的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制度。刘岚等认为,筹集资金要从单一主体走向多元化,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和参保农民本人三方,但国家要明确三方的合理投资分配比例。同时,要广开融资渠道,可考虑将士地补偿费、土地使用费、农业税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所得的合理部分纳入法定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渠道。

四、结束语

经济学理论是在假定基础上对经济变量之间如何发生互相联系判断的假说。经济学家会以完美的数理逻辑演绎证明他们对经济变量关系的假说判断,但数理逻辑演绎不仅依赖假定约束,逻辑结论成立还有着严格的条件约束;假定和约束条件的细微差别将导致理论假说结论南辕北辙[8]。注重效率胜过注重平等、注重收入差距对社会效率的激励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经济学理论的。而收入差距对经济效率的激励作用也有一定限度,一旦超过这个限度,片面强调“只有拉大差距,社会才能进步,和谐社会才能有希望”,一方面会引起社会动荡,从而降低效率,给社会政治稳定造成无可弥补的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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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翠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差异及统筹改革思路[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

[4]杨翠迎,何文炯.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关系研究[J].公共管理学报,2004,(1).

养老社会保障 第11篇

众所周知,二十一世纪是人口老龄化的时代,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经步入了老龄社会,许多发展中国家正在或即将进入老龄社会。1999年,我国步入老龄社会,是较早进入老龄社会的发展中国家之一。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占全球老年人口总量的五分之一,中国的人口老龄化不仅是中国自身的问题,也是关系到全球老龄化的进程。《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将由1.78亿增加到2.21亿,平均每年增加老年人860万;老年人口比重将由在13.3%增加到16%,平均每年递增0.54%个百分点,到2030年全国老年人口规模将会翻一番。面对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的趋势,社会养老服务事业也越来越重要。不过,以我国现阶段的养老模式状况而言,传统的居家养老模式面临冲击,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社会化养老模式尚未形成,社会养老服务供需矛盾突出,没有形成一套完整健全的体系。本文通过介绍邻国日本成功的养老经验,通过比较研究,摸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道路,并给出相关的建议。

日本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简介

作为亚洲第一个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国家,日本较为成功地解决了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养老问题,在实践中总结了一条与自己国家体制相适应的道路。特别是建立了一种以民族工业传统为基础、法律制度为保障、以专业化服务为手段、以收养型福利机构骨干、以社区化照顾系统为主体的老年人服务体系,既避免了高福利国家的弊端,又满足了老年人的福利服务需求。

健全的法律保障制度,为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战后,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日本总务省统计局的统计数字显示,截止2013年日本65岁老年人占人口总比例的25%,预计到了2024年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数的30%,并且日本虽然是最后一个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工业化国家,但是人口老龄化的发展速度却是世界上最快的国家,日本的高龄化比率在1970年达到了7%到了1994年增长到了14%,仅仅用了24年,同一过程法国用了130年,美国用了45年。面对老龄化人口的飞速进程,日本的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一个由发展到逐渐完善的过程。目前由一些相关法律构成了老年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基础。例如:

《老人福利法》于1963年正式颁布实施,被称之为“老人宪章”确立了日本现行的老人福利制度的基本框架。其中,老人福利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和社会应开展的老人福利服务的内容,包括:开展家庭福利服务;组织派遣家庭服务员协助老人处理入浴、饮食、排泄等生活问题;兴建托老所和保健中心,为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福利服务;大量建立老人福利院为有困难的老人提供收养、护理和康复等服务还要开展各类学习讲座,组织老年人俱乐部,充实老人的精神生活,活跃老人社交活动。同时,还将老人福利设施划分五种类型:老人养护之家、老人特别养护之家、低费老人福利院、老人福利中心和收费型老人公寓。

《老人保健法》解决了老年人医疗费用和医疗服务的问题。该法在强调确保医疗服务的同时,加强疾病预防、治疗及功能训练等综合性保健。此法的颁布,使日本形成了一种以积极预防为主的老娘年任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并且在此基础上设立了老人病院、发展预防保健事业、建立保健设施和实行上门服务等措施,为老年人提供了全面的医疗保健服务。

通过法律的实施,确保了老年人的晚年经济收入,同时,有效的解决了老年人的看病问题,以及生活方面的护理问题,最后也丰富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福利四法的全方位、多层次、强有力的實施使得日本的养老服务体系顺利、健全的发展至今。

完善的福利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给多方位、多种类多层次的服务。日本现有的福利服务体系是在《老人福利法》颁布以后确立发展起来的,目前已经形成了以收养型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照顾系统为基础的老年人福利服务体系,基本满足了老年人各方面的福利需求。

在收养型福利机构中,根据机构的功能和入住对象,可以分为三种:老人养护之家、老人特别养护之家和低费老人福利院。老人养护之家收养65岁以上的贫困经济上和住房上有困难的生活不能自立的老人。老人特别养护之家针对65岁以上身体上和精神上有显著障碍的时常需要照护的,家庭中无力看护且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人。

日本采取的是日本家庭——社区共同服务模式。日本家庭一社区共同模式与西方国家相比,更加突出额社会福利的有偿提供和企业经营,是有别于其他西方国家的福利混合经济。日本社区共同服务模式主要有4种形式:①政府组织,政府负责经费来源;②社会福利协会等民间组织,经费一部分由财政补助,一部分靠提供服务收取较低的费用;③志愿者服务,服务分为免费和只收取很低的费用两种类型;④企业式的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养老保险方式筹措资金,为老年人提供低收费服务。通过实行“老人福利保健计划”、制定“看护保险制度”等社会养老服务政策,日本建立了养老费用共同承担的机制,形成了一种公助、共助、互助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有效地解决了政府养老负担过重的问题,实现了社会养老的可持续发展。

日本已经建立了一个行之有效的社会养老服务的专业人才制度。经过30年的探索,日本已经建成了一个行之有效的社会养老服务的专业人才制度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教育培训、资格认证体系。在日本的养老服务员工必须接受专门的业务培训并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才能由养老服务机构推荐给老年人。其中,这些资格认定证书涉及的领域很广,例如:在社会福利领域中的“社会福祉士”;“介护福祉士”都是由国家认定的资格证书,到2013年12月末,取得社会福祉士资格认定证书的约17万人,介护福祉士的人数为118万人,并且逐年递增。

日本对失智老年人照顾服务。日本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关注失智症问题,是亚洲国家中最早面临并着手应对失智老年人问题的国家。目前,失智老年人总数已达305万人,占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10%,其发展速度超过了预期。由此,随着失智症群体总量的不断增加,构建失智症患者照护体系成为日本养老领域的重要课题。1986年,日本厚生省成立“痴呆性老年人对策推进本部”从国家层面开始着手应对日益突出的失智老年人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政府又陆续成立了“痴呆性老年人对策研讨会”针对“如何控制失智症的发病几率;给予失智老人怎样的治疗和照护;如何减轻家属的负担”等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同时,并推进失智症老年人的照护工作。2012年提出第一个针对失智症的计划“失智症对策五年计划”,着重预防、照护失智症的老年人。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调整,日本逐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失智症照护体系。目前,在服务方面,形成了小规模、多元服务、多元经营主体的照护体系。例如:建立“失智老年人家庭共同生活机构”,简称“小组家庭”,对于失智较明显、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以此延缓病情的进展。

目前,全球仅有13个国家在实行老年痴呆症应对计划,而大多数国家政府都没有做好应对老年痴呆症的准备。日本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关注失智症问题,是亚洲国家中最早面临并着手应对失智老年人问题的国家,其发展经验我们应以借鉴和学习。

日本的养老经验对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启示

日本在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初级阶段,只是考虑如何提供养老服务而轻视了预防,这种结果就是养老服务体系虽然建成,但失能和半失能老人越老越多。失能和半失能老人的养护不但带来了巨大的国家财政压力,更使老人的生活品质急剧下降,给家庭带来了更多压力和负担。在走过了一段养老体系建设的弯路后,2006年日本修改了《介护保险法》,新的《介护保险法》增加了“介护预防”的内容,日本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开始向“老化预防”转型,老化预防和老年康复运动在日本全国范围内开展和普及,老年康复不仅局限于医院,已经走进养老机构,走进社区,甚至走进了家庭,成为了一项重要内容。日本经验与科学研究表明,失能与半失能是可以预防的,而且是可以通过康复训练得到恢复的。根据日本统计资料显示,日本川崎市在开展活动能力康复训练后,80%老人的失能和半失能状态有所改善,养老服务保险的年度费用平均每人下降了100万日元。

当前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还是养老方式、服务项目等内容的选择上。老化预防与康复还没有得到完全重视。随着失能与半失能老人养护问题的解决路径方面首先会把重点放在老化预防上,在政策层面上预防老人的失能与半失能,提供更为积极的预防性社会体系,并且在预防的同时积极构建老年康复体制。

首先,实行居家养老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受儒教思想的影响,亚洲各国的传统思想更倾向于家庭养老这一模式,日本在构建居家养老服务的时候,充分利用了社区这一方便的生活条件,就近原则逐步解决了老年人生活上的困难。社区养老相比机构养老更具有投资少、成本低、服務广、见效快等特点,同时也可以减轻入院养老的服务压力。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居家养老模式,充分利用社区养老这一模式,完善我国社区养老的体系建设,并且明确政府在社区养老中的主导责任,重视居家养老的制度管理和运行。形成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居家养老体制。

其次,重视养老服务的专业人才培养建设。我国现阶段养老服务的专业人才缺乏,当前的养老院、敬老、老年公寓中的养老服务人员主要是下岗、低保人员为主,一般是由30-50岁的中年妇女组成,文化水平偏低,没有受过专业培训,难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当前,我国应该着重培养养老服务的专业人才,并且在各大专院校开设老年护理学和老年福利学等专业课程;将资格认证与入职门槛、晋级、工作待遇及职称评定等紧密相关,形成一套完善的资格认证配套体系。

最后,重视老化预防与康复,重视老年失智症的问题。目前,中国失智症患者人数已经超过500万人,并以每年30万的速度在增加。我国在失智症老年人预防和照护方面,还没有个建立起来一个完善健全的制度,甚至没有被完全重视起来,我国应借鉴日本的经验,形成以政府引导为主,市场调节、民间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化、灵活的模式。

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养老保障机制研究 第12篇

一、中国养老保障机制的模式变化

(一) 传统社会形态下的养老保障模式

这里所说的传统社会, 是对中国工业化社会转型之前所有社会形态的统称。传统社会形态下, 一般以几世同堂的大家庭为主要的家庭结构。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的几代人, 存在着彼此依存的血缘关系, 相互扶持、齐头并进。由这种大家庭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 具有极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可以在同质性的亲情影响下, 互帮互助, 圆满解决掉了养老保障的基本问题。

(二) 社会转型时期的养老保障服务模式

工业化的发展在潜移默化中打破了传统社会形态下的养老保障模式, 改变了社会共同体所组成的家庭结构、生产结构与生活结构。取而代之的, 是与工业化社会生产相适应的核心家庭结构、企业生产结构和社区生活结构。这种以两代家庭为基点, 以企业和社区为基本共同体的工业化社会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养老保障模式。在工业化社会的转型时期, 针对老年群体的养老保障服务从内在的家庭个体走向了外在的社会整体。许多老年人在社会养老保障的基础服务中, 脱离了子女的经济扶养。从大家庭中成功剥离出来的老人们, 依靠企业单位或社区集体的养老保障服务, 构建出了独立的老人家庭生活。到了社会转型的后期, 也就是工业化社会转型的成熟时期, 中国社会养老保障的模式已经不再满足于基本生活的经济补助了, 开始以身体的精细化照顾和心理的精神性提升为目标。社会养老保障的服务范围也不再拘泥于个体, 开始涉及到国家、企业与社区的方方面面。同时也受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和制约。由此可见, 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养老保障模式, 已经从家庭型的小型共同体延伸到企业和社区等国家型的大型共同体上, 依靠着养老保险的资金和社会救助的制度, 应对老龄化的社会危机。

二、构建中国养老保障机制的基本制度原则

工业化社会转型期间的社会张力大幅提升。要想实现中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发展, 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养老保障在机制上的严重缺失。而设计与构建中国社会养老保障的机制, 应该坚持和贯彻三个基本的制度原则, 即赋予全体国民养老保障权利的普遍性原则、赋予国民享有养老保障基本权益的权利性原则, 以及赋予国民选择养老保障方案的选择性原则。

(一) 普遍性的制度原则

中国社会养老保障机制构建过程中的普遍性原则, 指的是养老保障机制的主要服务对象是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作为一个公共性的机制领域, 中国养老保障机制的适用对象包含了农村户口的农民群众和没有正式参与就业工作的弱势群体。土地面积狭小、人口较少的日本从二十世纪50年代就开始推行国民性的医疗保险制度和年金普及制度。这些社会保障机制都是在日本中央集权最鼎盛的时期完成推广的。也只有中央集权的这一政治背景才能确保这些社会保障机制的顺利施行与落实。中国社会养老保障的制度情况和日本一样, 只有依靠中央政府集中地方政权的绝对优势, 才能完成社会养老保障机制的普及工程。所以, 中央政府必须着力于将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服务对象从部分的特殊群体普及到全体公民。这是中国养老保障机制中公共补助的基本内容, 也是中国政府不容推辞的责任与义务。

(二) 权利性制度原则

中国社会养老保障机制构建过程中的权利性原则, 指的是养老保障机制中服务对象所具有的权利和享有的福利都应该得到明确的规定。这里需要特别提出一点, 中国社会养老保障机制的服务对象是中国全体公民中的老年人, 具体的保障行为是为老年人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和福利服务。这并不是一种政府的施舍, 也不是国家的恩赐, 而是作为中国公民的一份子应该获得的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是在中国社会民主化发展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思想意识, 也是在中国工业化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国家上层机构发生变化的一种发展结果。另外, 权利性的基本原则也表示中国社会养老保障机制的服务对象是主动参与社会保障而不是被迫接受的, 所以才能积极行使中国公民所具有的养老保障权利。

(三) 选择性制度原则

中国社会养老保障机制构建过程中的选择性原则, 指的是养老保障机制中服务方案应该具有多样化, 以供服务对象选择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最佳养老保障方案。随着中国社会阶层的分化和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 人民群众在生活方式、生活水平上有了更加多样化和精细化的要求与愿望, 对社会养老保障机制的需求也向着规范化和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传统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仅仅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已经不能满足当下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需要了, 还要针对不同生活环境、不同年龄段和不同文化程度的老年人, 建立不同的养老保障方案, 以供具有不同需求的老年人们进行选择。

三、构建中国养老保障机制的具体实现路径

(一) 宏观架构中国社会养老保障机制

工业化社会转型后的中国社会养老保障机制, 以国家政府的领导力量为主, 市场经济的调配力量为辅。在中国尚未到达全面发展的富裕阶段就提前进入老龄化阶段的现实国情下, 社会组织的发展速度远远及不上人民对养老需求的提高速度。在接下来很长的一段时期内, 中央政府都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与贯彻养老、助老和扶老的政策方针。这既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和谐小康社会的必备条件, 也是应对老龄化社会问题的必然要求。站在宏观上的角度来说, 要想在老龄化社会来临的时期内继续推行和谐共建小康社会的中国梦, 中国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就必须实现从家庭养老到社会养老的顺利过渡。这也是顺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内社会人口结构改变趋势的先决因素。从宏观上架构中国社会养老保障机制, 也就是在整体上对社会养老保障的资源进行统筹调配, 实现资源效益的最优化配置。这种宏观性的架构不仅需要中央政府的领导和组织, 也需要各级地方政府集中联合的组织优势。

1、中国社会养老保障机制的顶层设计

中国社会养老保障机制中的顶层设计, 具体指的是在中央政府里建立起统一进行调度与控制的中央机构。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 中国社会的矛盾与危机激增, 形势严峻。中央政府应该尽量在最短的时间内, 梳理清楚社会养老保障中央机构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与权限。地方政府则应该汇合整理出各个地方的养老保障资源, 形成联合性的力量, 促进社会养老保障的产业发展和水平提高。除此之外, 地方政府还可以在内部成立专门处理老龄化社会养老保障事务的理事会。组成理事会的成员应该包括政府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社会养老保障公共领域的专家学者和领导小组的负责人等, 以此形成政府、专家和部门这三者之间的沟通交流与良性互动, 进而提升社会养老保障机制的科学性、连贯性、配合性与合理性。

2、中国社会养老保障机制的经办管理

社会养老保障机制的经办管理, 简而言之, 就是建立起覆盖了各大城市和各个村镇的一体化养老保障网络。这种网络型的一站式快捷服务, 由于其深入基层的亲切性和灵活多变的多元性, 在推行之初就获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就目前而言, 中国社会养老保障服务机构的城乡网络分布有着农村数量多于城市, 但城市利用率高于农村的显著特征。一方面, 分布于农村乡镇的养老保障服务机构, 在数量上明显多于城市, 占到了社会养老保障服务机构总数的八成以上, 但有逐年减少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 城市的社会养老保障服务机构, 和农村乡镇相比, 在利用率上有着相对性的优势。根据2015年的调查资料显示, 城市地区养老保障服务机构的利用率比农村乡镇地区高出了3%。从这些具体的数据中可以看出, 在地域分布上, 农村乡镇社会养老保障机制的经办管理具有数量上的优势;而在机构的利用率上, 城市地区社会养老保障机制的经办管理则存在相对的优势。这就要去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综合考虑到城乡之间的差异性和联系性, 采取一定的措施实现两者的优势互补, 共同构建出一张彻底覆盖了中国国境内全体城市与乡村的社会养老保障网。

(二) 微观操作中国社会养老保障机制

居家养老是从家庭养老模式转变为社会养老模式的一种过渡。这一过渡形式要求, 在各个社会养老保障的机构中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中心的服务体系。将家庭作为服务体系中的最小基点, 依托于服务体系中的各个社区, 统筹整合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和社会养老的所有优势特点。然而, 和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不同, 居家养老以社会养老保障服务机构为主要载体, 立足家庭、服务社区, 是绝大多数老年人的意愿体现和大部分国家社会养老保障的真实选择。站在微观的角度上来说, 要想在社会转型时期实现和落实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 中国政府就必须建立起社会化、社区化和家庭化的养老保障服务机构和与之相应的规章制度, 培养各个专业方向的养老保障服务员, 比如家政方向、医疗方向、护理方向和保险方向, 并配置必要的设备器材与物品工具。同时, 还要制定统一的养老保障服务章程, 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界定出养老保障服务的对象、内容、权利和义务。如果条件允许的话, 最好组织相关的专家学者进行定期性的审核与评估, 以便及时改进和更新。

1、大力发展地方性的社区养老

地方性的社区养老是地方政府养老保障机制中最符合居家养老这一服务概念的组织举措, 即发挥出了地方服务机构在地理上的优势, 又为社区老年群体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提供了更大的上升空间。这种以社区为基本形式的养老保障模式, 是相关人员在社会转型时期应该重点关注的公共领域。各级政府都应该加大对社区养老保障进行前期投资的力度与深度, 结合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和市场机制的缓和作用, 采取捐助与集资等多种方式, 吸收来自社会各个行业的各类资源。最终, 形成由社区服务机构自主经营、以政府的宏观调控为主导力量的社会养老保障管理体系。

2、建立老年人信息共享的机制

计算机数字时代的到来, 让人民群众的生活充斥着电子数据与网络信息。时至今日, 所有参与社会养老保障服务的参保者, 都将自己的详细信息记录在电子档案中。这也是老年人缴纳了参保费的重要凭证, 是领取养老金的必备手续。居家养老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 要求对老年人口的健康信息和需求信息进行收集与整理, 并发布在一定的区域内, 共享于同一地域或同一类型的服务机构。这样, 就在源头上杜绝了重复性的生产服务, 大幅提升了社会养老保障服务机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结束语

不管处于何种社会形态和国家现状下, 一个健全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都应该将服务质量作为唯一的关注重点。中国社会养老保障机制的设计与建设, 需要上层管理者进行综合性和全面考量和勤奋的研究探索, 需要专家学者科学剖析社会形势的发展趋势, 并从资源效益和责任权利的角度上找出改进的方式。只有这样, 才能最终实现社会养老保障机制的优化升级与普及推广。

摘要: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之下, 社会养老保障机制的设计与建设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支持。本文以中国社会养老保障机制为研究对象, 简要地阐述了该机制从传统社会时期到工业化社会转型时期的发展变化, 详细地分析了设计和构建中国社会养老保障机制的普及性、权利性与选择性原则, 并站在宏观和微观的角度上, 深入探讨了养老保障机制的具体实现措施。希望能够在文中为相关的研究学者提供养老保障机制的理论参考和研究帮助。

关键词: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养老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1]王祥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研究——以农民土地权益实现为视角[J].江淮论坛, 2013, 06:1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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