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精选11篇)

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 第1篇

一、我国政府新闻发言人内涵

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政府通过媒体和社会公众, 以发布、传播与公共利益相关的政务信息和重要新闻来实现政府和社会的沟通。它是一种相对稳定和规范的公共信息传播机制, 已经成为现代政府对社会进行服务和管理的必要方式。关于“新闻发言人制度”, 世界上没有公认的定义。有学者认为, 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新闻发言人及其职责 (职位) 的经常化、固定化和关涉信息公开化制度的法律化。综合中外学界所给定义, 也有学者认为, 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是由专门的官员或机构, 代表各级党组织、政府或重要部门、机构、团体, 利用记者招待会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厅, 以及接受记者采访等发布形式, 就某些特定的政府新闻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并就新闻记者提出的各类问题现场进行解答、解释和说明。新闻发言人代表政府的利益, 这些要素的固定化和制度化, 就构成了新闻发言人制度。

借鉴国外对新闻发言人的研究, 中国传媒大学郎劲松教授认为:所谓新闻发言人制度, 是指由授权的指定代言人, 在一定时间内就某一事件或时局问题, 代表政府、部门或个人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约见个别记者, 发布有关新闻或阐述政府、本部门的观点立场, 并回答提问的一种新闻发布机制。而云南大学新闻系郭建斌教授认为:所谓新闻发言人制度, 是指国家、政党、社会团体任命或指定的专职 (比较小的部门为兼职) 新闻发布人员。其职责是在一定时间内就某一重大事件或时局问题, 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约见记者, 发布新闻或阐述本部门的观点, 代表有关部门回答记者的提问。其内容涉及政府的重大事项、重要活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海内外关注的问题、重大突发事件、公共政策、公共服务、政府决策等所有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 针对这些内容提供的一种接受公众和媒体公开咨询、质询和问责的制度安排。

二、政府新闻发言人现状

1. 我国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

1982年3月26日, 时任外交部新闻司司长的钱其琛在外交部主楼门厅外发表了三句话的简短声明, 就苏联勃列日涅夫的讲话进行了回应。虽然受邀参加发布会的中外记者有七八十人, 而且现场没有接受提问, 但是为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契机。1983年3月1日, 外交部新闻司司长齐怀远上任成为外交部第一位新闻发言人。1983年4月23日, 中国记协向中外记者介绍国务院各个部委和人民团体的新闻发言人, 正式宣布我国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

2. 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发展

2005年, 绝大多数部委、绝大多数省级政府都建立了省级发言人的制度。国务院近70个部门, 包括部委、直属的国家局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 共有80多位新闻发言人。全国31个省区市中, 除了山西、江西、陕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个省区还没有正式建立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以外, 27个省区市已建立此项制度。2006年全国31个省 (区、市) 人民政府都建立了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共设立52位新闻发言人。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闻发言人名单及新闻发布工作机构电话不断公布并更新;各省 (区、市) 新闻发言人名单及新闻发布工作机构电话首次公布。从2007年1月份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气象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9个国务院的部门推出由新闻发言人定时定点发布新闻的制度, 有的可能是一个月一次, 有的是一个季度一次。

三、我国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1. 新闻发言人素质欠缺

现阶段, 国家各部委、省市自治区等大多数都设立了新闻发言人, 出台了相应的信息发布制度。但是绝大多数政府新闻发言人一般由部门内人士担任, 而且往往是本部门中上层领导干部。这样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 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新闻媒体出于其职业特性, 在新闻发布会上不可避免会提出一些比较尖锐的问题。如果没有经过系统的训练是很难做出准确而又得体的应答的, 会导致其在涉及到敏感问题时采取消极回避态度, 而不是积极应对。在处理与媒体的关系上, 政府依然处于明显的信息强势地位, 而媒体只能被动地接受。这从某种程度上是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2. 权限监督问责机制缺位

随着我国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及逐步发展。人们越来越发现, 新闻发言人的角色定位和活动边界没有统一而明确地界定, 而对新闻发言人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更是缺乏。由于多数新闻发言人由部门领导兼任, 他们除了新闻发言人之外, 还要承担其他政务活动, 而新闻发言工作仅仅是其多项工作之一, 这势必导致其在新闻发布时采取报喜不报忧、可说可不说的不说、可多说的少说、拣自己喜欢的说, 或者不负责任地说的做法。这些虽然只是个别的, 不是普遍现象, 但却没有相应的制度监督和约束机制。官员问责制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制度缺陷, 但问责制对新闻发言人的具体适用至今无例可循。

3. 法律法不健全

一是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关于新闻发言人的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新闻发言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包括对于对新闻发言人权利和义务的界定, 对新闻发言人“过失”和“无为”的程度界定, 如何保障新闻发言人的权利, 如何履行新闻发言人的义务, 这些我们目前没有详细的内容文本。

二是关于信息公开法和保密法的界定, 相对于国外“信息公开是规则, 而保密是例外”的情况, 我国现行信息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对称, 对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条文太过笼统, 而保密法的内容又过于繁冗, 导致政府可说的能说的内容很少。而且没有明确什么可说什么不可说, 导致很多政府人员形成了不说不错, 说了就可能错的思想, 使得很多必须公开的内容也变成了保密的内容。这违法了我们的知情权, 也对新闻发言人制度极度不利。

四、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对策建议

1. 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培训机制

一是突破“官本位”的选拔模式。首先, 应明确规定新闻发言人的职权范围。其次, 应该选拔一批优秀的媒体从业者进入政府机关工作, 作为新闻发言人的后备力量来培养。最后, 在现有的宣传部门的基础上还应当设立负责新闻发布的职能部门。

二是培养专业化人才。一是要有正确的立场、丰富的知识。新闻发言人发布的信息必须定位准确。尤其针对突发事件进行准确的定位, 新闻发言人就要有正确的政治立场、丰富的知识作为基础, 才能快速灵敏地面对媒体和公众。二是要有良好的合作精神。新闻发言人在某种意义上, 不是一个自然人, 而是一个制度人。突发时间发生时, 新闻发言人小组必须是由和该事件相关的部门单位的新闻发言人组成, 每个相关部门都要根据当前事态回答记者的问题, 这就要求新闻发言人之间要有很好的团队精神, 才能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

2. 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监督机制

引入问责机制, 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 权力与责任共存, 拥有什么样的权力, 就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内部或者是社会公众等对政府信息发布进行监督, 对于出现的问题, 通过有效的方式进行问责, 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新闻发言人的“有过”和“无为”进行问责。同时, 还要引入监督保障机制, 在法律上对媒体和公众对新闻发言人的监督进行有效保障, 要有明确的法律条款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当然, 无论是问责机制还是监督保障机制, 都必须是在信息公开法和保密法的基础上, 公民监督的是政府的恶性过错和无为, 而不是对政府工作的恶意捣乱和毁坏。

3.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一是制定符合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专门条例, 明确细化新闻发言人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新闻发布的内容和新闻发言人的职责。对新闻发言人的“有过”和“无为”需有详细的法律条文规定。对其过错程度制定相应的制度。明确保障新闻发言人的权利和保障新闻发言人利益。

二是要制定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综观我国有关新闻信息公开的法律, 其中没有保障新闻自由的条款, 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政府应该在何种情况下公开重大突发事件。通过完善相关条例, 明确新闻发言人什么可以说, 可以说到什么程度。还要完善相关的保密法, 根据我国的国情细化保密法相关法则, 科学地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 合理地规范“定密”的内容, 精心地设计解密的程序, 合理调整其公开程度。

摘要:我国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诞生不过短短的8年时间, 还是一个新生事物, 处于起步阶段, 虽然发展极为迅速, 但是仍有诸多问题亟待完善。通过对我国新闻发言人实施现状进行剖析, 梳理出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如在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上的支撑;新闻发言人垄断话语权, 信息公开不完全;中央与地方及政府各部门信息流通不畅;发言人素质参差不齐, 缺乏培训机制等。结合我国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发展现状, 对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政府,新闻发言人

参考文献

[1]汪兴明, 李希光.政府发言人巧讲[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

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2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部署,进一步提高医院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权威性。现制定新闻发言人制度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委要求,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坚持团结、民主、求实、稳定、鼓劲的方针,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树立医院良好的社会形象,为促进医院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目标任务

以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为出发点,以宣传医院重大政策、医院管理、医疗护理服务、名医名科、新技术新项目等为发布的主要内容,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遵循新闻规律,逐步形成组织健全、职责分明、管理集中、运转高效的新闻发布制度,确保医院新闻发布主动、及时、准确。

三、新闻发言人

(一)新闻发言人工作的基本原则

新闻发言人应紧紧围绕医院中心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医院大局,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党的有关宣传工作原则,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坚持保守党和国家及医院秘密的原则。

(二)新闻发言人的设置

由医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职或兼职新闻发布人员,发布医院权威性的言论。

(三)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新闻发言人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围绕医院发展建设开展工作。新闻发言人代表医院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通过介绍政策、通报情况、说明立场和回答新闻媒体记者提问等方式,实现医院与社会、医院与公众之间顺畅高效的沟通。

党委新闻发言人应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统筹医院的新闻发布及相关公共关系事务。

2.受理新闻媒体采访申请,接待、安排和接受记者采访。

3.搜集了解、研究分析新闻媒体及公众关于医院重大事项的报道评论情况,接受并回应社会舆论监督,制订并实施相应的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计划,执行上级党委机关指定的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事务。

4.完成医院规定的与新闻发布有关的其他工作。

(四)新闻发言人的素质要求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较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

2.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熟悉医院相关情况及业务,知识面开阔。

3.作风正派,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

4.语言流畅,有较好的普通话水平,最好具有一定的外语口语基础。

5.仪表端庄,有良好的精神面貌和气质。

四、新闻发布会

凡对医院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需及时对外介绍的,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同时可请医院领导及有关科室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

(一)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有:

1.医院颁布的有关医疗、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2.医院颁布的重要部门规章制度和重要行业技术标准;

3.医院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及成就;

4.厅局级以上评定的最新医疗、教学、科研成果;

5.名医名科

6.新技术新项目及复杂先进手术

7.其他有必要发布的内容。

(二)新闻发布会的程序

1.宣传统战处根据发布会的内容,拟定举办新闻发布会的计划,报请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2.新闻通稿、背景材料由新闻发布单位或新闻发言人草拟,报宣传统战处和分管校领导审定,由宣传统战处统一发布。

3.新闻单位记者由宣传统战处根据院新闻宣传领导小组确定的对象负责邀请并组织采访活动。

4.新闻发布会的会务工作由宣传统战处负责,相关单位协助。

(三)新闻发布会的要求。

1.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确保真实性和权威性,不得违反国家和医院的有关保密规定。

2.规模适当,讲求实效,内外有别。

3.医院各科室不得擅自举办新闻发布会,不得在网络论坛等场所擅自发布帖子、消息等。

五、其他

透析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3篇

专家们普遍认为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功能是:

满足公众知情权。公众的知情权是一个现代社会公民的权利,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是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从理论上说,政府的一切行为,除涉及安全、保密的信息外,都要公开。公民纳税维持着政府各部门的运转,当然有权知道这些政府部门在干什么。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方式有很多,部门公告、公众主动询问、领导发表讲话等,但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最便捷、及时、有效的方式。它可以以较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最有效的方式,向最广大的公众传达政府的信息。

引导舆论。传播学的议程设置理论认为,大众注意某些问题,忽略另一些问题的做法本身可以影响舆论,人们将倾向于了解大众媒体注意的那些问题,并采用大众媒介为各种问题所确定的先后顺序来安排自己对于这些问题的关注程度。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主体就是通过定期发布一些权威的、经过审定的信息来引导公众关注哪些事情,忽略哪些事情,从而引导舆论。

保持良好的形象。国外专家指出,形象是当今社会的核心概念之一,人们对形象的信赖已经成为一种生存状态。不管是一个国家还是一个企业,都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形象。良好形象的确立不仅需要真实的信息,而且需要把真实的信息传达出去。这是因为不真实的信息一旦占了上风,会歪曲良好的形象。所以,国家、社会团体和企业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发布一些真实的、权威的、对自己形象有利的信息,来维护自身的形象,确保本部门工作流程的畅通。

新闻发言人制度从无到有,本身就是一种进步。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今天有着重要意义。

一、和世界接轨,让世界更好地了解中国,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1983年4月23日,中国记协首次向中外记者介绍了国务院各部委和人民团体的新闻发言人,正式宣布我国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这是在当时改革开放的形势下,为了满足对外宣传的需要建立起来的。二十年来,对于国际上的突发事件、国际局势、国际事务、外交部的新闻发言人代表政府迅速及时地作出反应,在对外宣传上有着突出的贡献,向世人展现了中国的良好形象,为各国媒体提供权威性的信息,让世界充分了解中国。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尤其是我国加入 WTO之后,中国日益成为世界传媒的焦点。重庆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周波说:“与国际新闻服务接轨的要求,也是我们推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一大动力。”推动新闻发言人制度,立足于实事求是,按新闻规律办事,进而使国家政府工作能够公开、透明。全力与世界接轨,以展现中国政府自信、务实、开放、负责的形象。

二、满足百姓的知情权,引导社会舆论,促进社会稳定。

这一点在非典期间有着淋漓尽致的表现。2003年上半年,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降临到中国人民身上。广东地区首先爆发了非典疫情,由于政府没有及时地发布权威信息,一时间谣言四起,于是出现了抢购白醋、板蓝根热潮,此间白醋、板蓝根的价格是平时价格的很多倍,在苏北一些农村甚至有放鞭炮驱“瘟疫”的可笑之举。后来,广州市卫生局与广东省卫生厅分别召开新闻发布会,以记者提问,官员、专家接受采访的形式,向市民提供了关于“怪病”的相关情况。政府部门的权威信息得以正常发布,街头传言迅速遏制,“抢购风”戛然而止,市民恐慌心理亦逐渐消除。

三、推进政府资讯公开化、透明化,促进我国政治民主建设。

我国的新闻发言人制度目前已从国家部委推广到地方区级政府部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既是为了保证媒体和公众的知情权,也促进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在今天这个社会,公众的参政意识越来越强烈。实现公众参政议政的愿望,首先要让公众知道政府目前在做什么,在充分保证知情的基础上,公众才能更好地行使监督、建议等参政的民主权利。

各地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实行在给社会、公众带来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存在因其本身不够成熟完善而存在的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1.可能出现“信息垄断”。由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推广所带来的最严重的问题就是有可能出现“信息垄断”。毛寿龙教授就对此提出置疑:“这种制度的纷纷建立,会不会成为一种‘挡箭牌’被个别地方的个别部门利用以封锁消息。一方面,它可能会防止记者把新闻事实‘挖’出来,也有可能会在记者把真相‘挖’出来以后,以新闻发布的强有力的方式把其影响消除掉。”实际上,这种情况正是源于我国缺乏与新闻发言人制度相适应的关于公民知情权和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就世界范围看,这种类型的法律法规已经非常普遍。公民可以以知情权为根据,要求政府政务公开,并能就国家行政机关的相关不当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浅谈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完善 第4篇

新闻发言人制度是现代政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公关活动, 所谓的“新闻发言人”是公共关系学里的概念[1]。《辞海》中新闻发言人的定义是:由国家机关、政党或社会团体任命或指定的新闻发布人员。刘建明将其解释为“国家、政党、社会团体任命或指定的专职 (比较小的部门为兼职) 新闻发布人员, 其职责是在一定时间内就某一重大事件或时局问题, 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约见记者, 发布新闻或阐述本部门的观点, 代表有关部门回答记者的提问”[2]。

1983年, 我国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起初它仅用于加强对外宣传工作。随后, 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运用范围多数停留在对外宣传工作上, 在国内新闻事务上的处理则较少。直到2003年, 新闻发言人制度迎来其发展历程中一个的重要转折点, 即“非典”事件。“非典”之初, SARS病毒的威慑导致国民陷入恐慌、情绪不稳的境地中, 小道消息横流, 致使政府在应对危机上处于被动状态, 这对政府公信力造成极大影响。此后, 新闻发言人制度开始得到重视, 各地政府纷纷设立自己的发言人, 新闻发言人成为公共管理中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

笔者赞同人大赵启正教授的观点, “新闻发言人”不是自然人, 而是一种制度。因为发言人背后有一套完备的策划班底和工作流程支撑着, 他们须遵守严格的工作纪律和准则, 其言行代表的是政府部门的形象与态度, 而不是可以随心所欲发言的。

2 发展的重要性与趋势

从新闻发言人职责看。新闻发言人的主要工作是在新闻发布会上, 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变或现实问题提供相关的新闻事实给记者, 阐述政府的立场、观点及政府对事件的处理方案, 现场回答记者提出的疑问。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喻国明教授指出, “知情权是所有权力和权利的基础”。确保人民当家作主, 首先必须维护其知情权, 提高社会信息的共享程度。相应的, 设立新闻发言人, 不是为了蒙蔽公众而保障政府的利益。公众需要政府在公共事务方面保持透明, 而新闻发言人正是充当了这扇窗户, 新闻发言人传播公共知识, 从而尽可能的避免公众在此类事务上存在的信息不对称, 使得公众对事实的真相了解更全面。这是判断新闻发言人做得到位不到位、称职不称职、效果好不好的最高标准[3]。

从新闻的舆论导向看。长期以来, 我国新闻传播首要目标是引导社会舆论。政府通过各种公共手段引导公众对政府形象作出客观评价, 运用多种传播、沟通方法协调政府与广大公众的关系, 为政府建立形象, 调整形象, 纠正形象, 优化形象服务, 从而提高政府在国内国外公众中的和谐度和美誉度[4]。政府形象是指在公民群众中普遍存在的对政府客观的认识与评价。社会舆论是社会中流传的群众的言论, 它能形成或改变公众的态度。为此, 建立良好的新闻发言人制度能实现政府的有效沟通, 加大公共理解;引导社会舆论, 创造好的舆论氛围;树立透明、公开的政府形象;增加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程度、增加社会凝聚力, 在危机事件发生时取得百姓们的支持。

从应对危机事件上看。危机事件一旦发生是无法阻止和改变的, 能做的就是减少损失和影响传播。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迅猛, 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公共突发事件爆发后, 小道消息不胫而走, 事件影响范围扩大形成公共危机, 严重的甚至造成恐慌, 影响国民正常的生活。因此, 政府要在危机发生后及时、准确、全面、权威的发布有关信息, 一方面, 公众及时了解事态信息后可避免恶意的谣传肆意扩散。另一方面, 政府第一时间将政策和措施公布给人们, 争取得到人们的理解和支持。新闻发言人处理各种危机事件必须遵循三点原则:第一, 主动及时, 争取第一时间控制危机事态, 解除公众忧虑, 有效引导舆论。第二, 言行一致, 政府必须统一口径, 发表最具权威的信息, 扼制谣言滋生。第三, 以满足公众知情权为前提, 对有害信息合理地、有效地进行控制, 将媒体和公众最感兴趣的信息准确、及时地发布出去或解释清楚。

经历了近30年的实践探索, 从总体上说, 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有了很大进步, 新闻发言人公共沟通的领域的作用不断突显, 并且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首先, 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覆盖面不断扩大, 从外交宣传, 到政务公开、党务公开到网络新闻发言人的建立, 使公众与政府的交流机会增加, 交流平台大众化。其次, 国家法制化进程也推动了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法制化。如2006年, 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8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最后, 新闻发言的形式多样化, 互动交流机会增加。以前的发布会多数是新闻发言人就某一事件阐释, 媒体被动地接受信息。现在, 政府已经改变了传统的单向的传播渠道, 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 推动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发展。

当今处在一个新媒体蓬勃发展的时代, 网络飞速发展, 网民数量激增。在社交网络如此流行的今天, 多数人都拥有自己偏爱的社交平台, 如人人网、腾讯QQ、新浪微博等。以新浪微博为例, 创新工厂的创始人李开复先生微博粉丝已经超过了三千万, 每条微博的平均都有上万的转发量。当在微博发表自己的所见所闻, 或者转发他人的观点时, 实际上已成为新闻传播中的一员。人大新闻学院的喻国明教授提到, 微博这种新兴的传播方式使公众享有平等的表达机会, 释放了人们对社会的表达, 造成了“大众围观”的社会格局和围观时代的到来, 增加了在舆论引导的难度, 政府必须转变角色, 获得关系资源, 才能转化危机[5]。关于政府角色转变的研究中, 喻教授提到, 在今天这种多元化的政治表达、经济表达、利益表达的环境当中, 政府的角色、党的角色也许要发生重要的改变政府不再是所谓全民利益的或者唯一正确观点、正确主张的表达者, 而应该成为各种利益的协调者, 公共议题的协调、设置和规则维护者, 这才是真正重要的角色担当[5]。有如风向变化带来航船方向的变化, 政府的角色转变, 必将造成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改变。

3 美国新闻发言人制度

提到新闻发言人总是能联想到“美国白宫发言人”这几个字。美国是最早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国家, 新闻发言人制度化建设对美国启用政治信息化管理有强大助推作用。“美国白宫发言人”就是最早的新闻发言人雏形。早在1829年, 美国第七任总统安德鲁杰克逊就聘用了他自己的“发言人”虽然那些发言人都是以秘书的身份执行任务的, 但这确实是公开政府信息的创举。1857年, 麦金利总统上台后, “发言人”才以执行发言这项工作领取薪酬。

美国选任新闻发言人, 看重的是其再新闻传播上的经验与见识, 还有他们在长期从事业界工作而树立的声望, 在总统看来, 他们比一般政客更懂得媒体的珍贵之处。通常, 在白宫里召开会议, 会有五个人列席, 那便是总统、副总统、国防部长、国务卿, 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参与会议, 为的是了解会议过程, 他们不具有表决权, 但必须在会议结束后最短时间内思考如何将会议概要向公众传播。可见, 在美国民主化的发展进程中, 白宫新闻发言人添上了相当重要的一笔。

1966年, 美国发布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信息自由法》, 只规定了9项可以免除公开的情况, 并且进行了逐一解释, 除此之外, 政府信息必须完全像所有人公开。此后的《阳光普照法案》使得公众有权了解不公开会议的可以公开部分。通过一系列法律, 公民对政府事务的知情权得到了保证和尊重, 发言人制度不再是单一的宣传政府政策的工具。信息发布上有了法律的依托, 为新闻发言人的行为奠定了基础。

本质上, 美国的政治改革是新闻发言人制度产生的助推器。政府要进行政治改革需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但是需要在公开信息时主导舆论导向, 改善政府形象, 而这需要新闻发言人来引导。传媒大众化促使美国新闻界积极争取知情权, 迫使美国政府出台一系列制度来保障新闻发言人制度[6]。美国的新闻发言人数量规模难以想象, 有新闻的地方就需要有新闻发言人, 政府要解释公布自己的政策, 企业要发布自己的产品, 进行危机公关等, 都需要有新闻发言人, 专门的发言人也就成了不可或缺的职位, 无论是在政府部分, 还是在企业。

4 给中国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几点建议

4.1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 我国并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可以作为新闻发言人的行为依据, 公民的知情权是以“公民言论出版自由”为表述的, 却没有一套完整的信息公开的法律。在这点上, 可以参照美国的经验, 如其出台的《信息自由法》与《阳光下的政府发》两部法律让信息公开上升到政府义务和公民权益层面上。除此之外, 还应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完善保密法, 科学的界定国家保密的范围以及程度, 并合理规范相关的每一个细节, 这样可使新闻发言人明确什么可以说, 什么不可以说。

4.2 完善相关监督问责机制

现在, 发言人的言行如果有不恰当的地方, 公众无法追求其责任, 也不知如何进行监督。引入问责制, 以责权一致为原则, 拥有多大的权利就担负多大的责任。另外, 要有一套监督机制, 允许媒体和公众对发言人的言行进行监督, 或者成立一个机构专门负责控制监督新闻发言人的言行, 该机构还可以收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对新闻发言人进行考评, 然后将考评结果公布于众。当然, 监督问责制都应在信息公开发与保密法的基础之上。有一点要明确的是, 并不是确认了新闻发言人的指责和监督机制了, 其他级别的官员就可以名正言顺拒绝媒体的采访与提问。

4.3 培养职业化新闻发言人

在我国, 新闻发言人一般都是兼职的, 没有人是专门只负责代表其背后的政府机关发言的, 就这点而言, 新闻发言人职业化程度不够, 也是阻碍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进步的一个因素。一般来说, 部门都会挑选一个内部人士来担起发言人的职责, 这样做虽然可以保证发言人的权威性, 但是却缺乏专业性。一些官员接到这个重担后也仅仅是进行短期的培训, 只能学到一些皮毛, 并不具备应对媒体的本领。如果遇上部门人事调动正好将担任新闻发言人的官员调走, 又要选拔新的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并不是一个官位, 它应有职无权, 美国的新闻发言人多数以前是从事传媒行业的, 这一点值得我国借鉴。

5 小结

新媒体环境下, 政府要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前提是取得广大媒体与公众的信任、支持, 而争取这些, 政府必须深入民间与公众进行沟通。政府只有了解公众想些什么, 要求些什么, 反对些什么, 通过双方有效地沟通, 才能弥平各种矛盾, 使其在公众中树立一个民主、法治、透明、廉洁、公正的良好形象。新闻发言人制度为解决这一系列问题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平台, 它为政府赢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虽然相比建初, 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已取得一定的进步, 但是相对于法制制度更加完善言论自由更能得到充分保证的西方国家, 仍然有不小的差距。因此, 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摘要: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政府通过新闻媒介与公众沟通的方式, 也是政府控制新闻传播的手段, 更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重要途径。我国的新闻发言人制度从1983年确立, 2003年“非典”事件成为关键转折, 至今, 新闻发言人制度已然深受公民与学界关注。

关键词: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

参考文献

[1]彭姣时.从公共关系学角度分析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J].当代传播, 2004, 6:36.

[2]刘建明.宣传舆论学大辞典[M].经济日报出版社, 1993.

[3]喻国明.我们为什么需要政府新闻发言人[J].郑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4, 37 (5) :74-76.

[4]邓健, 南麒.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政府形象塑造的作用[J].商场现代化, 2005 (11X) :380-380.

[5]喻国明.关于完善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顶层设计”的若干断想[J].现代传播PKU CSSCI, 2012, 34 (1) .

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5篇

据介绍,武汉市党委新闻发言人设有2位市委新闻发言人,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市委台办、市直机关工委、市委农办、市委党校、市委党史研究室等10个市直党委部门设有11位党委新闻发言人。这13位新闻发言人均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硕士9位,博士1位),全部都有基层工作经验,现在部门担任一定领导职务,对部门工作情况比较熟悉。

武汉市委宣传部新闻发言人曹竹介绍,武汉市正在全面构建新闻发言人队伍,加强新闻发言人队伍培训,推进新闻发布工作常规化,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制度。

今年起,武汉市将进一步加大新闻发布频率,确保每月都有1-2场由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同时,进一步加强新闻发布选题策划,提高新闻发布质量和水平。

XX年武汉市政府、17个区、市直62个部门中建立政府新闻发言人,并配备联络员。目前这支队伍总人数196名,由1名市政府首席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92名政府系列新闻发言人、103名联络员组成。今年内还将在全市各区、市直部门建立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这支队伍现正在筹建中。

江苏全省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正式启动实施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XX年04月19日05:4

5我来说两句(0)

复制链接

打印

大中小

大中小

大中小

本报讯 4月16日至18日,全省党委新闻发言人首次培训班在南京举办。这标志着我省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正式启动实施。省委书记罗志军,中央外宣办副主任王国庆,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杨新力亲切看望了培训班学员。

罗志军首先对大家走上党委新闻发言人岗位表示祝贺。他说,中央对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高度重视,xx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xx同志会见全国党委新闻发言人培训班全体学员并发表了重要讲话。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按照省委实施意见要求,全力推进我省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

罗志军指出,当前我省正处在“两个率先”的关键时期,全省上下正在认真贯彻xx提出的“六个注重”的新要求,努力在新起点上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率先发展,必然会率先遇到新问题,必须率先进行新探索。希望大家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新闻发言人职责,切实提高发布新闻、引导舆论的能力和水平,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更好地被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和接受,为推进党务公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服务全省工作大局作出积极贡献。

培训班对做好今年党委新闻发布工作作了具体部署。一是以建党90周年为契机,围绕纪念活动和项目主动发布信息,展示党的良好形象。二是围绕“十二五”规划开局,积极介绍各级党委作出的重要战略规划、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满足公众和国内外媒体对党指导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的信息需求。三是抓住今年党委换届的时机,积极宣传各级党委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新举措,以及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新进展。四是及时就本地区本部门涉及党的工作的重大事件和重要热点难点问题发布信息,把握正确导向,加强舆论引导。

培训班上,中央外宣办副主任王国庆、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党委书记高钢教授、清华大学公共关系与战略传播研究所所长董关鹏教授等专家和学者分别进行了授课。

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 第6篇

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新形势下“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等提出了若干新举措和新要求,在强调“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时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这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务工作透明度的具体要求。对“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这一新要求必将推动党务新闻发布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为做好新形势下党务新闻发布工作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一、舆论学为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提供了动力支持

舆论动力学研究关注了少数人影响多数人的可能性,研究结果表明,意见持续性更可能存在于一个对称的社会网络中而不是一个等级分明的社会关系网络。在一个等级分明的社会交往网络中,如果追随者顺从领导者的意志,而不是从相反方向反抗,领导者的意见影响会逐渐减退。在政治竞技场中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苏联,他们倡导的共产主义有一个严格的结构,由上至下施加影响的是共产党的最高领导人,但是该结构最后却土崩瓦解。假设在另一方面,领导者也听从他们的追随者的意见,这样领导者的意见就会持续很长时间。另外,领导者离社会交往网络的核心越近,他们对于广大群众的影响力也就越大。同时,舆论动力学的研究还发现,如果政党或政府的内在意见分歧很大,他们通常会逐渐失去支持。“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这在我党历史上和党的中央文件中明确提出尚属首次。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办好党报党刊和党建网站。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是积极发展党内民主的重大举措,随着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推进党务公开、党务信息公开,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注意听取不同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使党的机关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逐渐成为党内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迅速发展,舆论的作用越来越大,已经成为影响国家生活、群众情绪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成为至关重要的发展资源和工作环境。和谐社会离不开和谐的舆论。舆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舆论和谐的程度反映和影响着社会和谐的程度。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要实现各类发展的和谐、各类建设力量的和谐、各种思想观念的和谐、各种利益关系的和谐,都需要正确的舆论导向提供保证。因此,研究舆论动力学,发现并把握舆论形成和演化的规律,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运行机制的思路

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充分发展和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需要;是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尊重和保障广大党员对党务信息知情权的需要;是新的舆论形势和传播格局下,健全完善党务新闻发布制度,改革创新党务新闻发布工作,提高党务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科学化水平,积极主动引导舆论,维护党的形象和声誉的需要。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目标任务主要有两个,一是围绕党的工作大局和工作中心,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向党内外境内外介绍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介绍党的重大战略思想和党的建设的政策措施及其进展,增进社会公众对党的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二是针对境内外舆论动向,及时发布党的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消除不实或歪曲报道的影响,维护党的团结和社会政治稳定,树立和维护党的民主、进步、文明、开放的形象,为党的工作营造良好的境内外舆论环境。

根据中央的要求,几年来,在中央外宣办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党中央部门中已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台办等7个部门初步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党中央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初步建立推动党务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取得了较快进展。党中央各有关部门对外发布和介绍本部门工作已初步日常化、经常化、规范化。

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一定要防止这一制度发布流于形式。设立党委新闻发言人不仅仅是一项信息公开制度,更是党关注民生、解决民生问题的实际举措,要确保制度取得实际效果。要着力防止出现几种有名无实的情况:一是虽然设立了新闻发言人,但是不发布或很少发布新闻,发言人形同虚设;二是发布的内容是官样文章,并不是党员群众真正关心的问题;三是对人们提出的各种问题和质疑熟视无睹,或者避实就虚、答非所问。党委新闻发言人要尽可能地用广大党员群众乐于接受的语言,多通报一些基层关心、群众关注的实事,要讲真话,认真回答人们提出的问题和质疑,把人们想知道的信息说实说透。

三、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与国家健康发展

看一个国家是否健康发展,主要是看她的民主政治是否成熟,看她的决策是否开放,全体人民是否生活得更加幸福、更加有尊严。国家作为一个复杂的生命组织系统,亦存在“健康”问题,从广义上说,“国家健康”就是“国家运行的一种良好状态”;从狭义上说,“国家健康”就是建立在国家代谢、国家免疫、国家神经和国家行为四个子系统自身运行良好,以及相互之间整体自洽、平衡、协调、和谐基础之上的一种相对完好的状态。

一个国家健康离不开该国家执政党的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实施,同时这也是执政党尊重民意、汇聚民智、凝聚民力、维稳民心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理论来源于实践,实践又推动提升理论。国家健康为执政党新闻发言人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良好运行机制为一个国家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提供了积极的动力。党中央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初步建立和党的新闻发布工作的进展为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设打下了一定基础、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各级党委和党的部门要按照十七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和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采取措施,扎实有效地推进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

马克思有一句名言:“思想的闪电一旦彻底击中这块朴素的人民园地,德国人就会解放成为人。”今天,照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舆论与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思想闪电,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包括科学发展观在内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我们一定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把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推向深入,使我们的国家繁荣昌盛,人民生活富裕、更加有尊严。

新闻发言人制度初探 第7篇

1 立法保障信息公开

(1) 制定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

迄今为止, 世界上已经有40多个国家或地区制定了信息公开法, 采取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信息公开法。综观我国有关新闻信息公开的法律, 其中没有保障新闻自由的条款, 我国媒体也没有为保护公众利益而独立报道疫情的权力, 重大问题的报道要经过各级党委或它的宣传部门根据是否有利于形势稳定、是否有利于党和国家的利益来加以判断。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政府应该在什么时候公开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信息。这就不利于在突发公共危机事件中及时公布信息、安抚群众。这种情况只有通过加强立法和监督惩处力度才能解决。

(2) 规范、修改有关信息发布的相关法律, 整合为新闻法。

改革开放至今30多年以来, 我国一直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 但适用新闻的法律条文在我国不少法律中都有, 其中很多与扩大新闻自由的目标相反。这种情况在入世之后必须尽快得到解决。

(3) 对危机传播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 对涉及传染病、事故、灾难等公共危机事件的报道, 有很严格的规定。从受众心理上来看, 突发事件传播的第一时段, 受众在毫无心理准备的情况下得到了突发事件的信息, 他既急于知道有关情况, 又在感情上有好奇、震惊、愤怒、同情等情感反应。这些反应就是受众的基本态度, 因此第一时间的媒体报道, 对于受众形成态度是有作用的, 虽然其对于受众的认知需求不一定能够满足。在信息全球化的今天, 这些法律法规必须得到适当的修改。

(4) 科学界定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保守国家秘密与政府信息公开之间是相辅相成的。高效严密的保密制度对于任何一个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是, 保守国家秘密绝不能成为阻挠政府信息公开的“借口”, 相反, 平衡公民私权和公共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从而科学地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 合理地规范定密的权力, 精心地设计解密的程序, 不仅不会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绊脚石, 反而会变成建设阳光政府的突破口和推动器。修改保密法, 给政府新闻发言人在处理突发事件中提供顺畅的信息通道, 是维护政府形象、建设阳光政府的必然选择。

(5) 立法保护新闻来源。

我国的法律没有保护新闻来源一说, 这就造成了新闻发言人与媒体在保护公众利益和保守国家机密之间的尴尬地位。尤其当公众利益与国家机密发生冲突的时候, 政府面临两难的选择。例如因为某些原因出现司法或者行政不公的情况时, 如果有法律保护新闻来源, 就可以使得知情人更容易下决心向媒体或政府提供消息, 这对我国舆论监督机制是一个有力的补充。

2 在政府职能转型期间为新闻发言人机制的落实提供保障

(1) 要确保抓住“真”热点。

政府新闻发言人的主要工作是就当前社会上的热问题, 面向媒体和公众作出解答, 这项工作要抓住真正的热点, 不能仅仅“热”在表面, 也不能政府或者媒体“一头热”, 而且这种抓真热点的态度要长期保持下去。如果仅仅“热”在表面, 就是没有真正为群众解决问题, 如果仅仅是政府或者媒体“一头热”, 就会脱离群众, 偏离了执政为民的轨道。

(2) 要做到客观全面。

客观真实是新闻的生命, 但政府新闻发言人主要是引导社会舆论的政府代言人, 必然带有一定的倾向性。政府新闻发言人在对新闻的处理上要注意导向性, 因为政府新闻发言人不仅要告诉公众新闻事实, 而且作为政府代言人有责任对公众进行在理解新闻上的引导, 从而在相应问题的处理上作出适当的选择。

(3) 要做到迅速及时。

与新闻媒体追求时效性不同, 政府新闻发言人追求实效性除了把它作为扩大自身影响的一种手段, 争取在第一时间吸引公众的眼球之外, 还要起到引导舆论、稳定社会的作用。随着通信技术的日益发达, 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传递变得越来越简单和快捷。传统的第一、第二、第三媒体正通过技术更新, 不断增强时效性, 作为第四媒体的网络、“第五媒体”的手机短信, 几乎将信息传播的迅速与便捷推向了极致。

(4) 要避免“善意的欺骗”。

综观我国重大突发问题的报道过程, 会发现政府官员对危机之后的报道似乎有种“本能”的隐瞒意识, 这是一个认识上的问题, 按照我国传统的工作方法和思想, 作为政府官员必须要给公众一个稳定、安全的信息。即使是情况比较严重, 政府也总是会说我们的政府部门已经采取措施在控制形势, 大家可以放心, 相信政府。

(5) 建立健全的日常工作机制。

主要是要成立固定的新闻发言工作小组, 对有关新闻发布工作进行明确的分工。比如要确定由谁担任新闻发言人、谁接听记者日常来电、谁组织策划新闻发布会、谁起草新闻发布稿和准备应答口径等。

3 提高新闻发言人专业素养, 健全发言人培训机制

(1) 增强新闻发言人专业素养。

新闻发言人要想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就必须具备过硬的素质。新闻发言人首先要政治坚定, 严守纪律。同时要把握全局, 熟悉情况, 内知国情, 外知世界。在实施新闻发布工作中, 要“讲究逻辑, 有理有节, 善待记者”;要思维敏捷, 表达清晰。总的来说, 政治素质、媒介素质、文学素质、科学素质、公关素质、心理素质、专业素质和个人形象这些都是“新闻官”必过的“关”。

(2) 新闻发言人要职业化。

目前, 我国各大部委和地方政府的新闻发言人几乎都是兼职的, 他们同时担任部门领导、地方政府领导等工作。这种兼职的新闻发言人会给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影响到该制度的有效运行。但也要看到, 这种形式是中国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起步阶段和过渡形式。新闻发言人的专业化、专职化才是未来发展的方向, 只有职业化才能在与民众沟通时, 体现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流, 民众才能更加信赖新闻发言人的新闻发布, 政府才会在民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3) 健全新闻发言人培训机制。

新闻发言人不是天生的, 而是要经过培训, 如何培养合格的、高素质的新闻发言人, 是地方各级政府必须重视议题。新闻发言人专职化必然要求发言人要经过专业培训。专业培训除了要学习培训专业理论知识外, 还主要应该培训一些专业技巧。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培训工作要形成定期培训的机制。要有系统培训的策略, 突出培训重点, 着重加强新闻发言人的实践能力锻炼。而且新闻发言人的培训工作, 国家应由专门的部门予以负责和执行, 专业化研究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培训机制, 引进西方新闻发言人制度培训工作的先进经验, 加以吸收利用。

4 建立新闻发言人监督机制

(1) 防止政府新闻发言人机制形成信息垄断。

我们对新闻发言人的监督不仅要体现在对信息发布不及时的问责上, 还要体现在对信息“失真”的责任上, 即体现一种责任体制:信息报道之后如果因“失实”出了问题, 新闻发言人要负责;如果因为新闻发言人故意不报道某些信息而出了问题, 新闻发言人必须要负责, 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2) 对于新闻发言人设立一定的制衡措施。

作为沟通政府内部、代表政府向媒体传播信息的政府新闻发言人具有很大的权力, 必须要有一定的制衡措施。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除法律监督外, 我们还要加强舆论监督, 设立举报渠道, 这样才会加强政府及其新闻发言人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 这样才不会导致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形同虚设。

(3) 新闻发言人应当及时、全面、如实报道信息。

我们在政府新闻发言人体制的建立过程中要做到既要报喜, 也要报忧, 这样才能让民众参与决策, 加强心理承受能力, 对政策有更深刻的认识。

(4) 对新闻发言人的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出现了新闻发言人的行为侵犯了别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问题, 将对外由检察机关承担侵权责任, 对内检察机关则可以依据主观过错来追究新闻发言人的责任或者给予他相应的行政处分;如果新闻发言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到触犯了我国的刑律, 他不可推卸地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5) 对新闻发言人的失职、渎职行为予以处罚。

对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 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设不能一蹴而就, 新闻发言人制度在中国的发展还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 毕竟新闻发言人制度在我国建立不过20多年的历史, 尤其是在非典疫情以后才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重视, 而且许多都处在试运行阶段, 所以要不断借鉴西方新闻发言人制度发展成就, 结合本国国情, 脚踏实地予以完善。

摘要:中国正处于一个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时期, 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通过种种的危机事件暴露出来。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 政府必然要承担起危机管理的责任。政府应对危机的处理能力是衡量政府效能的重要指标, 因此, 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对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将起到重要作用。

关键词:新闻发言人,政府效能,危机管理

参考文献

[1]董关鹏.政府的新闻发布与媒体公关[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4.

[2]刘建明.新闻发布概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

[3]孙君明.现代行政管理:组织与创新[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5.

[4][美]埃里克.艾森伯格.组织传播:平衡创造性和约束[M].白春生, 译.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 2004.

[5][美]丹哈特.罗伯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非掌舵[M].丁煌, 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 第8篇

《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 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 但是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个条文可以看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实施了过错行为, 侵害他人的财产利益和人身权利, 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或者虽然没有实施过错行为, 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目前, 关于新闻侵权的各种定义, 尽管不乏较为科学和全面者, 但由于各自研究的侧重点不同, 不能有一个令人满意的定义。所谓“新闻侵权”, 就是新闻侵权行为人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传播工具, 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的形式刊载或揭发有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不当内容, 从而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的违法行为。所谓的新闻侵权行为人就是新闻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所谓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 是指因为新闻报道而破坏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 降低了对他们的社会评价, 从而损害了他们的财产利益, 影响了他们宁静的生活及尊严。新闻侵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新闻侵权主要指民事侵权, 即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一般权利的侵害, 广义的侵权则是包括因新闻报道引起的所有侵害, 既包括民事的, 也包括刑事的。我们在此讲的新闻侵权是指狭义的新闻侵权。新闻侵权行为是发生在新闻活动过程中的一种侵权行为, 并且是以新闻媒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的侵权, 这就同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区别开来。

二、我国新闻侵权制度法律的完善

(一) 关于怎样认定新闻基本内容失实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 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是怎样认定“基本内容失实”不论在理论上, 还是在司法实践上, 都发生了很大分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 因新闻报道“失实”致他人受到名誉损害的, 应按照侵害他人名样权处理。虽然方式除诽谤之外还包括侮辱以及公开他人隐私, 但毫无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把内容“失实”视为新闻名誉侵权的典型方式, 这也是符合我国审判实际的。“基本内容失实”这一概念从逻辑的角度看其内涵和外延都不太明确, 在客观上存在有难以界定的两可情形的现象, 该概念外延边缘具有模糊性, 概念外延边缘的模糊性, 几乎可说是一种普遍现象。“基本内容失实”这一概念的中心部分无疑是清晰的。如在一篇新闻报道中主要内容或绝大部分内容失实就应当视为新闻基本内容失实。在司法实践中免不了要遇到这种处于两可之间, 难以界定的边缘对象, 对这些边缘对象处理得好, 就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起到了法律应有的作用, 处理得不好, 就会降低法律的严肃性, 有损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目前, 对于基本内容失实的认定还处在一个比较随意的过程中, 不同的法官对基本内容失实有不同的认识, 不同的法院对基本内容失实有不同的标准。

那么,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新闻基本内容失实?虽然该概念外延边缘存在着模糊性, 仅中心部分却是清晰的, 在认定新闻基本内容失实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第一, 主要事实失实。如果一篇文章所报道的主要事实失实了, 那么就应该认定为是基本失实。比如在一篇批评性报道中, 报道了被批评人的四件事实, 其中一件事实是主要事实, 其他三件是次要事实。但就是这件主要的事实严重失实, 其他三件非主要的事实则属实。那么, 这样的报道应认定为基本内容失实。如果一篇文章所报道的主要事实真实, 那么就不应该认定为是基本失实。主要事实真实即不要求证明该事实的全部真实, 只须证明该事实的重要部分真实, 或该事实在一般人的经验看来真实的概然性较大即可。如果要求报道在所有方面都属实是强人所难。

第二, 定性失实, 在对被批评人行为的定性上, 发生了质的错误。本来是违反道德的行为, 被指责为违法行为评价为犯罪行为。这都会影响对被批评人应有的社会评价。

第三, 大部分事实失实。所谓大部分事实失实是指在一篇新闻报道中, 所传播的内容在数量上大部分虚假。比如一篇消息历数了被批评人的三件错误行为, 其中有两件是虚假的, 那么应认为属于主要事实失实。因为在一篇新闻作品中, 如果列举的大部分事实失实, 也必定影响到属实事实的可信性。

(二) 关于舆论批评的问题

舆论批评, 其前提是承认公众对于社会的政治、经济等公众注意或关心的公共事务, 包括政府事务、官方或半官方机构 (加大学和医院) 的各种活动以及文化艺术作品、科学成果、公共娱乐、广告等, 任何个人和出版物在没有恶意的情况下都自由评论的权力, 包括发表社沦、批评文章、读者来信、分析性新闻评论等。但舆论批评的条件是;批评的事项必须与公共利益与公众人物省关, 并且有可靠的消息来源, 立场应当公正, 没有恶意。只要具备以上这几点, 即使是片面的、偏激的甚至具有诽谤性的评论, 也不应追究法律上的责任。这些受批评的人, 根据他们从事工作的性质, 可以是官员、作家、剧作家、演员、运动员、批评家等。

舆论批评原则体现了在舆论和公民人格权之间, 应对与社会公益有关的评论予以优先的保护, 换句话说, 宁可让某些公众人物的名誉偶尔受到诽谤性评论的伤害, 也不要使公众因为害怕诽谤诉讼而不敢就社会公共事务发表意见。从原则上说, 新闻报道权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保护, 是并行不悖的。但是, 实行新闻自由, 尤其是新闻批评自由, 如果把这种批评限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 尽管也是对被批评者的指责, 总不会造成侵权的后果。如果这种指责超越了适当的范围, 造成被批评者人格的损害, 就侵害了被批评者的人格权。

我国没有明确规定“舆论批评”的原则, 但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 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 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中, 反映的问题真实和没有侮辱人格的内容两项条件, 既是对新闻批评的规范, 也是对舆论批评的规范。按照《解答》体现的原则, 评论只要是有真实的事实依据的, 不侮辱他人的, 就不认为是侵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 另外, 被舆论批评的对象一般都是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公众人物, 他们的权利也应该受到相应的限制。

“公众人物” (既包括明星、其他社会名人, 也包括行政官员、法官和公司法人) 应受到尽可能多的舆论监督。因为行政官员、人民代表、法官、警察等代表并行使国家权力, 而这些权力又是人民授予的, 行权者当然应受到尽可能多的舆论监督;公众公司使用的是广大股民的钱, 明星、著名的经济学家、法学家、科学家等公众人物都享有社会给予的信任, 甚至对国家政策与法律都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他们当然也应受到更多的舆论监督。在媒体对他们进行报道、评论时, 言论者应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 包括有更大的、无侵权责任的“言论失实”空间。

舆论批评对于一个国家而言,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是因为, 我国虽然有了比较完备的内部监督机制,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 其所起的作用还很难尽如人意。作为外部监督机制的舆论监督, 其所固有的快速、及时、全而、廉价、有效等的优势, 使其作用日期彰显。所以, 我们应将舆论监督视作一种重要的社会权利的政治权利来看待。事实上, 在我们的生活中, 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尤其在政治生活中的纠偏作用也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等栏目之所以受到中央领导及全国人民的普遍欢迎, 收视率居高不下, 主要就是因为其很好地发挥了舆论监督的作用。即使在进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有一些枝节性偏差, 法律仍应从保障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出发, 保护舆论监督, 以形成健康、公正、平杨的舆论环境, 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参考文献

[1]、赵丽.论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J].安阳工学院学报, 2006 (5) .

[2]、张巨霖, 马柳枚.新闻侵权不容忽视[J].时代潮, 2005 (17) .

浅谈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9篇

一、建立政府新闻发言人的意义

(一) 建立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 有利于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保持政府的先进性。

当前, 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对加强政府的建设、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建立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 进一步推进政府工作公开, 实现政府的工作公开透明, 是我国努力建设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举措, 体现了政府执政理念的发展。

(二) 建立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 有利于引导舆论, 协调政府与社会公众沟通之间的矛盾。

新闻发言人可以协调政府机构想要在相对保密的环境下工作的要求和新闻记者及公众要求充分披露政府信息之间的冲突。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主体就是通过定期发布一些权威的、经过审定的信息来引导公众关注哪些事情, 忽略哪些事情, 从而引导舆论, 协调政府与社会公众沟通之间的矛盾。

(三) 建立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 有利于在舆论传播中把握话语权、赢得主导权, 为国家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 是在国际国内新形势和新的舆论传播格局中把握话语权、赢得主导权的客观需要, 有利于树立和展示国家民主、进步、文明、开放的良好形象。

二、我国政府发言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媒体和公众参与程度偏低

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成功有赖于媒体和公众的积极参与, 媒体和公众参与程度偏低主要表现在互动环节。目前我国大多数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政府部门在与公众双向互动沟通的环节上相对薄弱, 更多关注了向媒体发布信息, 忽略媒体反馈的公众意见, 不知道公众关注什么, 需要什么, 对政府的政策法规支持与否, 下情上达的作用没有很好的体现。

(二) 发言人角色定位相对局限

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 意味着一种有效的沟通方式的确立。其中, 政府发言人作为政府的代言人, 政府的喉舌, 是这座沟通桥梁的“中介人”。在政府与民众间起到调节作用。而让这座桥梁畅通无阻的则归功于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但是, 一些政府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是迫于行政命令的压力而建立的, 只着眼于如何应付记者、回答问题上, 并没有真正起到桥梁的作用。

(三) 制度建立的环节缺乏合作, 致使信息搜集工作相对薄弱

新闻发言人制度并不是只有发言人一人的制度, 而是包含着众多环节的制度。新闻发布只看到媒体宣传, 而忽视其他作用。没有将信息公开看做是系统的、合作的工作, 在信息搜集过程中缺乏团队配合, 造成获取的信息不完整, 也导致政府发言人的信息相对局限。并且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 没有做到及时公开, 只公开政府的“正面”信息, 难以做到客观、公正的分析信息。

三、政府发言人制度的完善

(一) 政府要定期举行记者见面会

提问的记者能够更多的反映民众的声音。通过定期举行见面会, 能够及时、有效的了解民众的想法, 处理民众的愿望, 并不是在只有发生事故时我们才能看见政府新闻发言人的身影。定期举行见面会, 也能够使政府的意愿通过媒体广泛的传达给民众, 促进民众积极地参与到国家建设中, 为国家的发展提供力量。做到这一点其实并不难, 关键在于政府是否能够将政府发言人制度打造成一个共同的平台, 让民众都参与进来。

(二) 加强公民的监督, 提高效率

我国提倡人民民主, 政府工作要自愿接受人民的监督。政府发言人制度更应该接受公民的监督, 使媒体和公民充分参与进来。新闻发言人制度虽在我国以建立很多年, 并且颇有成效。但是很多人对其一知半解, 简单地将之理解为新闻发布, 没有意识到自己有表达意愿, 监督政府工作的职能。因此, 政府应密切与媒体合作, 在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普及和宣传上加大力度, 让更多的人了解并自愿参与进来。

(三) 应该建立相关的制度, 保证发言人制度稳定实施

政府应加快对政府发言人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使该制度在运行时总分得到保证。要在法律条款中明确规定问责制度、公民权利义务等相关条款。但凡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比较成熟的地区和国家都建立了相关法案。例如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 美国政府就制订了两部涉及知情权的重要法律——《资讯自由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我国虽然也颁布了一些法规, 但一些问题仍为涉及。

(四) 建立一批高素质的发言人队伍, 增加媒体报道的方式

党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党委应特别注重加强队伍建设, 要认真挑选政治素质强、政策水平高、具备一定新闻宣传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党委新闻发言人, 定时开展例行新闻发布。要关心、支持党委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 使新闻发言人有一个便于逐步提高水平的宽松环境。要积极开展党委新闻发言人培训工作, 不断提高政府新闻发言人的新闻素养。

摘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反映着时代的需求, 是一种社会进步的体现。在传媒业日新月异的今天, 重新审视和完善政府发言人制度是有必要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 可以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化, 保障公民知情权;可以及时从公众利益出发, 维护社会稳定;可以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提升民众的信任和支持度。目前, 政府发言人制度建立虽卓有成效, 但仍存在缺陷。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摸索, 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才能使我国的政府发言人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

参考文献

[1]朗劲松.《新闻发言人实务》.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刘建明主编:《宣传舆论学大辞典》.经济日报出版社.

[3]王簌蔚.新闻发言人制度益处良多[J].新闻记者.2003, (8) :39.

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传播模式解读 第10篇

1983年4月23日, 我国首次向中外记者介绍国务院各部委和人民团体的新闻发言人, 并正式宣布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发言人制度。20多年来, 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一个重要进步便是政府信息传递模式的变革与发展, 即从传统的单向宣传模式, 逐步向双向的公共传播模式的过渡。本文将从传播学视角出发, 具体分析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运行模式、转变原因及其传播模式中所呈现的特点, 并对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发展意义做出一些有益探讨。

一、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演变背景

美国公共关系学者格鲁尼格认为, 政府信息传递的模式是从新闻宣传模式 (Press Agency/Publicity) 、公共资讯模式 (Public Information) 逐步走向双向不对称模式 (Tw o-Way Asymmetric) 、双向对称模式 (Tw o-Way Symmetric) 的。[2]其中, 这四种模式最为显著的区别在于传播线路是单向还是双向。而政府作为具有绝对权威的机构, 在信息发布的过程中非常容易走向单向的传递模式。

早在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初期, 我国尚处于一个十分典型的总体性社会, 政府垄断了几乎所有资源配置, 通过一贯的行政手段实现着国家的高度信息整合, 进而实行高度一元化的政府信息传播体制 (如图1) 。这种高度集权的信息传播体制, 即信源 (政府) 发出信息, 经过传播渠道 (媒体) 抵达信宿 (公众) 的单向过程, 必然导致一些弊端和不足的出现:信息流向自上而下, 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政府与公众之间属于命令与服从关系, 公众对于政府的意见很难进入组织内部;政府完全垄断信息传播, 信息内容的宣传倾向比较明显等等。

为了改变这种单一的“给予接受”的关系, 我国政府在新闻发言人制度模式的建设上努力做出新的突破。

二、从单向到交互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模式转换

随着全球传播环境的显著变化, 公众政治参与意识也在逐渐加强, 人们已不再满足于被告知“做了什么”, 还要求被告知“为什么要这样做”以及“怎么做”、“做的结果是什么”, 政府信息的“暗箱操作”行为在现代传媒环境和信息化社会中也变得不合时宜, 一种新的、交互式的信息传递模式正日趋成熟, 催生这种模式出现的直接导火索正是人们所熟知的2003年初的非典事件。

2003年“非典”爆发初期, 在政府缺乏权威信息发布的情况下, 社会上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各种信息变形和扭曲, 一时间, 国内秩序陷入混乱。2003年4月18日, 国务院新闻办举行首场非典疫情新闻发布会, 截止到当年6月24日, 一共持续67天, 这种主动、高效发布信息, 积极应对媒体、公众疑问的模式很快就获得了国内乃至全世界的接受和认可。

对比图1, 我们可以大致地描绘出新闻发言人制度交互式传播的基本模式图, 如图2所示。

从图中可以看到, 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模式并不仅仅局限于新闻发布主体 (政府) 向公众发布信息的单向传递, 它是始于作为信源的政府, 通过新闻发言人将信息传递给媒体受众以及社会受众, 再由公众向新闻发言人制度主体发出反馈信息的交互式过程, 这种双向、对称的信息传递才构成一次完整的新闻发言, 而这种交互式的新闻发言模式在2008年汶川地震灾害中得到了真正的、淋漓尽致的发挥。2008年5月12日, 当汶川特大地震发生之后, 政府新闻发布做得非常及时, 仅在第二天就通过电视、广播等各媒体直播了发布会, 在接下去的一个月内共举行20多场, 几乎是一天一场, 针对大家希望了解或存在疑惑的地方尽可能地做到“有问必答”, 提供及时、全面的信息。并且新闻发布的形式也趋于多样, 或是邀请一些境内外记者到地震发生地进行采访, 把新闻发布会直接挪到了灾难发生最前沿的现场;或是通过网络等多媒体在线发布信息、开设互动平台, 把新闻发布者与分散于不同点的受众集中在一起, 使信息在相对广的范围内实现有效传播, 这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对话、交流创造了更加直观、便捷的机会, 大大推动了新闻发言人制度“交互”模式的进一步完善。

进入2009年, 则是我国新闻发布制度继续深化并得以不断巩固的一年。比如, 应对甲型H1N1流感、应对春季抗旱, 特别是新疆“75”事件等特大突发事件后, 党和政府都及时对外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可以看到, “交互”模式正一次又一次地在新闻发布中得到检验和改善, 并为越来越多的公众所熟悉和接受, 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产生了不同的意义。可以说, 我国的新闻发言制度已进入一个全新的“交互”时代。

三、交互式传播模式的特性

(一) 双向性

交互式的传播模式重在使政府与公众之间, 通过信息传递和意义交换而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传播过程中的意义只有通过交换和互动才能成立, 才能产生双向对称效应。我们看到, 在2010年初始, 由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关于手机和网络涉黄事件新闻发布会上, 政府的新闻发言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就不是单方面地宣传、贯彻政府意图, 而是和公众不断沟通对话、在获取公众意见反馈的基础上推进工作。通过有效的反馈机制和双向渠道, 交互式新闻发布模式逐渐成为政府与社会公众进行沟通的桥梁。

(二) 开放性

交互式的信息传递模式具有开放性, 发布信息不再像以往那样, 只是单一的由政府传递给公众, 而是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各种渠道进行传播, 加之现今社会媒体的迅速发展, 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工具的使用, 为公众了解、接收信息提供了更为开阔的途径。2009年7月5日, 国务院新闻办对于在乌鲁木齐发生的打砸抢烧暴力犯罪事件的回应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在日常的新闻发布中除召开新闻发布会外, 还通过召开吹风会、发表白皮书、安排集体采访、个别采访、受理中外记者问询等多种形式对外阐述有关政策主张, 回应媒体关注的问题, 解疑释惑。有了形式上的多样, 信息内容的“透明度”自然相应提高了。公众可以通过媒体, 甚至直接向政府提出问题和意见, 答问者必须立即作出回答, 这对加强公众对政府部门、机构官员、社会团体的监督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 整合性

在这种交互关系中, 政府、媒介和受众是相对独立的三种力量, 在信息交换和意义生产的过程中, 每一方都在不断地调节自己的状态以保持三种力量之间的平衡。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交互模式, 运用媒体对公众进行信息发布和舆论动员, 而公众接收到信息后, 又经过媒体进行评价和反馈, 最终实现“公众信任政府、媒体忠于事实、政府理解公众”三者的完美结合。

四、交互式传播模式在新闻发言人制度中的意义

如今, 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的加速既是模式转换的要求, 同样, 它也在积极推动着模式的转换。尽管目前从单向宣传到双向交互式模式的转换并未彻底完成, 但是新闻发言人制度模式转换的良好效果已经在逐步地显现出来。

(一) 构筑政府与公众的对话平台, 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知情权, 是指公民对于国家重要决策、政府重要事务以及所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 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3]由于社会生活信息化, 信息传播大众化的影响, 知情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作用日见突出。许多公民权利的行使与实现, 都以知情权为前提和要件。[4]政府与社会公众双向信息沟通渠道的建立, 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 符合公众的利益和需要, 为其提供了宽敞、可靠的信息来源;同时, 通过完善的沟通渠道和传播机制, 提高了政府行政的透明度, 加深了公众对政府活动的了解, 也使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有机会充分地表达出来, 最终实现政府与公众的有效沟通。

(二) 规范发布渠道, 提升信息公开效率

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交互式传播模式, 有助于政府信息迅速通过媒体传向大众, 有利于人们第一时间看到具有权威性的言论, 从而避免出现繁琐重复、过多过滥的情况出现。面对我国当前正处于的社会转型时期, 内外部环境复杂、重大事件频多, 完善和规范政府与公众的发布渠道和反馈机制, 是很有必要的。[5]这样做, 不仅使政府新闻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意图及时告诉给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同时, 也把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反映及时报告给党和政府, 加速了上情下达和下情上通, 从而提高信息公开效率。

(三) 及时掌握反馈信息, 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要做出正确决策的前提, 必须要掌握全面、真实、有效的信息。事实证明在决策过程中, 一方面, 如果政府仅凭经验, 对群众的要求和想法不闻不问, 就容易降低决策的科学性;另一方面, 如果公众对政府的决策过程和结果一无所知或一知半解, 那么这种情况做出的决策必然会由于缺乏群众的支持、认同和有效监督, 影响决策的质量, 进而影响决策的执行和实施。[6]建立政府与公众的双向信息沟通模式, 运用行政对话制度、行政会谈制度、行政咨询制度等形式, 使政府与媒体、公众的对话途径也越来越多, 为政府及时了解民情民意、科学制定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推动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参考文献

[1]刘建明.宣传舆论学大辞典[M].经济日报出版社, 1992:357-358.

[2]格鲁尼格.卓越公共关系与传播管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3]沈峰.实现公众知情权是政府的责任[N/OL].联谊报, 2005-12-01.http://www.lybs.com.cn/gb/node2/node802/node327871/node327873/userobject15ai5036847.html

[4][5]王漱蔚.新闻发言人制度益处良多[J].新闻记者, 2003, (8) :39.

论大型赛事与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11篇

在大型赛事媒介服务中建立体育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重要意义

媒体服务也就是媒体运行, 是为得到国际奧委会认可的前来采访奥运会的全世界的媒体人员提供专业服务, 即“在竞赛和非竞赛场馆内, 通过为注册媒体提供最高质量的设施和服务, 保证对奧运会进行最佳媒体报道” (1) 。随着大型赛事规模的日益扩大, 媒介服务由原来为记者提供新闻素材到现在提供包括新闻、食宿、交通、医疗、安保、通讯甚至旅游等服务, 这可能算是所谓的媒介服务的“发展”和“进步”。但必须清楚地意识到媒介服务的根本任务还是为媒介提供信息服务比赛前为新闻机构提供工作设施安排、各种服务的详细信息以及东道主的文化和社会等背景资料;比赛期间及时准确地提供比赛成绩、运动员传记资料、相关比赛成绩、其他官方信息;为记者提供无干扰、专业的工作环境、记者席位的分配、混合区的管理、赛后新闻发布会的管理等。从越来越专业细化的信息服务项目中, 可以看出都是主动型的服务, 而为在大赛中发生突发事件提供的信息服务几乎没有涉及, 这对于越来越复杂的大型赛事组织来说, 显然应该及时给予关注和补充。

在北京奥运会上最大的突发事件莫过于刘翔退赛事件。而这个引起全世界关注的事件通过在最短时间里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得到较有效的解决。大赛的新闻危机公关告诉我们, 危机发生后赢得胜利的最好方法是在消息聚集成为难以克服的障碍之前向公众公布消极消息。因此, 大赛危机事件出现后尽快安排新闻发布会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媒体服务方式。 (2)

随着现代体育的高速发展, 在体育领域发生的社会群体事件、体育暴力事件特别是体育赛事中的各种突发事件迅速增多。大众传媒希望了解越来越多的体育信息以及社会公众对体育事件的知情权, 希望得到申诉的意愿更加强烈。这些需求在客观上希望大赛组委会能够通过媒介服务以某种恰当的形式进行满足。

体育新闻发言人制度作为已经在我国体育行政管理系统建立并使用的信息公开制度, 可以为大型赛事媒介服务中被动型信息服务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在大型赛事媒介服务中建立体育新闻发言人制度可行性分析

在信息化条件下, 体育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实质是体育信息公开制度。对于赛事突发事件, 实行“体育新闻发言人制度”, 通过高效和精心准备的信息发布, 有利于在新闻服务中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谋划、统一发布, 用“一个声音”说话, 协调大赛组委会和媒体以及公众之间的关系, 扩大公民知情权, 既可以融洽体育部门与新闻单位的密切联系, 又可以避免虚假新闻的出现以及无谓的炒作, 为控制负面报道奠定良好的基础, 最大限度地消除突发事件出现的危机, 对于正确引导舆论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此外, 对于诸如东亚运动会、亚运会、现代奥运会等大型体育赛事, 在一定意义上来说, 本身就是“经过提前策划、宣布和广告宣传” (3) 的“媒介事件”。而且围绕这些运动会的召开和主办、筹办, 大会组委会已经与各类媒体建立起了有效的合作机制。因此, 在媒介服务中建立“体育新闻发言人制度”, 是一种可行的并将会是一种拓展信息传播工作的有效形式。

体育新闻发言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结构

目前, 有研究表明, 制约我国体育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最主要的瓶颈之一就是缺乏体育新闻发布的专业人才。 (4) 其主要原因是对作为体育新闻发言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结构没有很好的把握。新闻发言人作为一个信息管道, 他应该是整个部门中对“媒体是怎样看我们的”和“我们要让媒体知道些什么”这两件事最为了解的人。 (5) 在此基础上, 作为体育新闻发言人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必须通晓体育知识。体育新闻发言人, 必须通晓体育知识。他可以不是运动员出生, 但必须熟练掌握所代表组织的业务知识、技术知识、历史、发展现状等相关知识。不同级别的体育新闻发言人所要掌握的体育知识的范围、广度和深度还有所区别。对体育知识通晓的能力是体育新闻发言人所应具备的最基础的素质, 其他诸如政策理解能力、媒介素质、语言表达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媒体沟通与公关能力等都是在此基础上才能得以发挥。

政策理解能力。在大型赛事中新闻发言人工作的政策性非常强。每一项工作, 都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 相当部分的体育事务还涉及国际法律。因此, 体育新闻发言人要具备很强的法律、政策理解能力, 能够正确理解和贯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并且能够把这些基本的政策运用于具体的赛事信息管理工作中。首先要熟悉承办国的法律和政策, 同时, 能够知晓国际相关法律、体育事业发展全局, 要充分认识当前的形势, 善于高瞻远瞩与公众对话, 对国家、经济、文化等政策了如指掌;能够对各类体育信息了如指掌, 知道体育新闻事件本身的来龙去脉, 还要知道针对事件的社情民意、舆情动态和可能面临的下一步媒体追踪或传播危机, 做到心中有数、随机应变。恪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能够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并塑造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媒介素质。作为一位体育新闻发言人, 在媒介素质方面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是熟悉新闻传播理论和新闻传播史的主要知识;二是掌握新闻传媒业务知识和技巧;三是树立新闻法制意识和具有较高的新闻职业道德素质。因为, 首先媒介素质可以使体育新闻发言人懂得什么是新闻, 什么是体育新闻, 应当发布什么样的体育新闻, 怎样适时、适当、准确地发布体育新闻, 从而提高体育新闻发布工作的质量;其次, 媒介素质使体育新闻发言人懂得怎样与新闻传媒打交道, 怎样回答记者提问, 与新闻传媒和谐相处、正确交往, 使新闻发布工作事半功倍;再次, 媒介素质还能帮助体育新闻发言人不断总结经验, 从新闻传播理论的高度, 去正确总结和分析体育新闻发布工作的具体案例, 不断提高, 反复实践, 把体育新闻发布工作越做越好。加强学习、努力实践、同新闻传播人员广交朋友, 是提高新闻发言人媒介素质的有效途径。

语言表达能力。努力把希望报道的消息传播出去, 这是体育新闻发言人工作的目的之一。因此, 语言表达能力是体育新闻发言人所应具备的一项重要能力, 包括口头语言表达能力和书面语言表达能力。

口头语言表达能力, 也就是口才, 就是将自己的思想、观点、意见、建议, 运用最生动、有效的表达方式传递给听者, 对听者产生最理想的影响效果的一种能力。体育新闻发言人的口头语言表达能力, 包括宣传能力、在各种会议上的演讲能力、对不同对象的说服能力, 以及面对复杂情况应付各种“对手”的答辩能力。在新闻传播日益先进的现代信息社会, 体育新闻发言人随时都有可能遇到记者的采访, 在必要的会议和场合发表演说, 在各种社会活动中, 随时有可能主动或被动地答辩一些问题, 体育新闻发言人的口才就表现出其重要性。

书面语言表达能力, 即文字表达能力, 就是将自己的实践经验和决策思想, 运用文字表达方式 (有时需要具备快速起草文字的能力) , 使其系统化、科学化、条理化的一种能力。

此外, 表达过程的幽默能力和倾听能力也是对体育新闻发言人语言表达起着事半功倍效果的重要影响因素。

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体育突发事件一般是指在体育赛事组织、运行过程中突然发生的难以预料、关系全局安危成败的重大事件, 具有复杂性、破坏性、危险性等特点。当体育突发事件产生时, 体育新闻发言人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对公众做出反应, 这就必须发挥体育新闻发言人思维敏捷、在很大压力下保持冷静卓越的临场应变能力。

首先, 体育新闻发言人要有敏锐的鉴别能力。体育突发事件并非是空穴来风, 在其酝酿、发生、发展过程中, 必然会表现出一些不易被人察觉的迹象。因此, 体育新闻发言人要善于捕捉那些初露端倪的表面现象, 掌握真实的信息, 在此基础上作出准确分析判断, 将体育突发事件的真相按上级部署公之于世, 从而主动有效地防范和避免事态的扩大。

其次, 要有驾驭全局的能力。表现在向上级汇报体育突发事件以及建议上级做出何种反应时, 既能考虑国家政策法律的规定, 又能考虑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既能考虑采取措施的力度, 又能考虑社会的承受程度;既能考虑事件本身的处置效果, 又能考虑其后续影响以及周边因素的作用。

还要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应对体育突发事件, 对体育新闻发言人现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首先, 能短时间内聚合各种要素, 把相关当事人、政府 (或管理中心职能部门以及新闻媒体 (有选择性的) 在第一时间内集聚到位, 进行新闻通气;其次, 在体育突发事件后, 能使大局仍然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 妥善有效地处理好突发事件, 不会因为某一突发事件而影响整个赛事的良好运行。

媒体沟通与公关的能力。体育新闻发言人必须在极短的时间内进行大量的沟通, 及时准确地把真实的信息传递给社会各个方面, 最终让公众能有效地理解体育组织。体育新闻发言人媒体沟通能力, 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能准确理解对方所表达的真实含义, 二是需要学会在沟通时的“换位思考”, 三是能与沟通对象产生频率一致的“共鸣”。

如今的媒体种类越来越多, 报纸、杂志、书籍、广播、电视、互联网等都是可以有效传播公关信息的媒介。作为一个好的体育新闻发言人, 务必要了解各类型的主流媒体, 并制订长期的沟通计划, 在媒体有需求的时候能够进行及时的响应。严格意义上, 体育新闻发言人与媒体更像是一种伙伴关系。体育新闻发言人在理解媒体的需求后, 需要更有效地将合适的新闻信息反映给记者, 帮助记者在稿件和选题方面进行更好的把握。而记者在考虑新闻的传播性的同时, 也需要考虑体育新闻发布的特殊需求, 并将媒体的选题信息及时地与体育新闻发言人进行沟通。

在大型赛事媒介服务中体育新闻发言人培训的设想

对于东亚运动会等大型赛事媒介服务中体育新闻发言人的培训过程, 是构建赛事组委会媒介服务中信息管理部门和媒体之间的专业化、规范化的合作关系, 促进信息透明、公开, 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传播权的过程。体育新闻发言人培训的具体工作, 除了要针对体育新闻发言人基本素质与能力的培养、新闻发布会组织策略与技巧外, 还应注意培训体育新闻发言人在全球传播时代从宣传到传播的理念转换, 以及体育新闻发言人的传播策略。

新闻发言人的传播策略是培训的主要内容, 因为传播策略最终决定着体育新闻发言人体育信息传播覆盖面的效果广度和影响受众的深度。在传播策略的培训中, 学会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 实质上是保证了体育信息传播实现从“被动应付”、“强势灌输”到“主动沟通”、“互动传播”。在全球传播时代, 明确体育信息管理部门与媒体的角色和关系定位, 应该意识到媒体既非赛事组委会的朋友, 也非赛事组委会的对手, 更不是赛事组委会的敌人。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16个字:积极合作、讲求策略、维护利益, 实现双赢。 (6) 通过培训, 能够让受训者进一步了解媒体 (尤其是西方媒体) 的“游戏规则”, 从而使他们善待记者, 以更加建设性的态度来面对媒体, 实现赛事信息传播的最大效益。[本文为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天津东亚运动会媒体服务研究” (批准号:20092904) 的研究成果。课题组成员:吴文峰、李鹏、徐宇浩、孟滢、张晓丹、杨珍、刘欣、张未靖、王瑜、范久红]

参考文献

[1]李嵘:《从新闻管理到媒体服务——奧运会媒体运行观念的改变》, 《新闻记者》, 2007 (11) 。

[2]殷旭:《浅谈北京奧运会的媒体服务》, 《四川体育科学》, 2009 (2) 。

[3]丹尼尔·戴扬[美]等:《媒介事件》, 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 2000年版。

[4]饶旭华、廖慧平:《我国体育新闻发言人制度发展现状分析》, 《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2007 (6) 。

[5]李希光:《新闻发言人要做哪些事如何做专业新闻发言人》, 《新闻与写作》, 2007 (4) 。

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

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精选11篇)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 第1篇一、我国政府新闻发言人内涵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政府通过媒体和社会公众, 以发...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