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执法主体论文
消防执法主体论文(精选3篇)
消防执法主体论文 第1篇
一、影响县级局执法主体作用发挥的主要因素
县级局专卖管理工作在法规宣传、联合执法、流程优化、端窝破网、市场监控、内部管理等方面付出了较大努力, 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然而,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 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
(一) 外部因素
随着规范卷烟市场秩序力度的不断加大, 烟草专卖对卷烟市场管理的加强和对市场检查频率的增加, 使得不法烟贩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加强, 不仅具备一定的反侦察和抗打击能力, 作案手段也更具复杂性和隐蔽性, 增加了县级局专卖执法的难度。
(二) 内部因素
首先, 执法人员案件经营意识不强, 从当前情况看, 相当部分执法人员往往是就烟查烟, 没有长远眼光, 满足于案件单个数量和查处任务的完成,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缺乏追根溯源、深查细究、以点带面的挖掘和创新精神。其次, 执法人员素质偏低, 查办案件的方法简单, 手段陈旧, 尤其在面对当前复杂的卷烟市场状况和不法分子作案手段多样化、隐蔽性强的形势下, 显得无所适从, 对市场异常动向不能做出“灵敏反应”, 烟草专卖执法长期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再者, 缺乏群众基础, 争取地方政府支持不够, 从而导致监督举措不够严密, 监督渠道不够畅通, 甚至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却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这些都将严重影响县级局执法主体作用的发挥。
二、充分发挥县级局执法主体作用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认识是根本, 机制是手段, 队伍是保障, 管理是基础, 面对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 县级局要发挥好执法主体作用必须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 创新理念, 强化主体作用的认识
随着整个专卖管理的重心向县级局下移, 县级局就是专卖管理体制的基础阵地, 对维护专卖制度和实施专卖执法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因此, 市局 (公司) 在新常态的大背景下首先应该以一种全新的眼光去审视县级局的主体作用和地位, 深刻分析构建县级局主体背景, 提高县级局主体能力, 运用县级局主体手段, 不断强化县级局专卖执法主体作用的发挥。其次, 县级局作为基层专卖执法主体, 要转变观念, 充分发挥带队伍、管市场、做协调的主体作用, 担当起基层专卖执法主体的重任。尤其是县级局领导, 一方面要以严谨、科学的态度进行决策和经营;另一方面要在管理中展现以身作则的示范效应, 在员工中强化贯彻、执行能力, 增强县级局执行力。
(二) 强化素质, 提升主体作用的能力
县级局执法队伍整体素质虽然在近几年有所提高, 但还是参差不齐, 尤其是专门人才和专业人才缺少。因此在人员选择上, 应该把好队伍出口关和入口关, 在人才选用上要不拘一格大胆引进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改善人才结构, 提升队伍素质。要切实做到用好现有人才, 培养未来人才, 引进急需人才, 留住一切人才。要构建平台, 搭建舞台, 让所有的人才在公正、公平的氛围中施展才华、脱颖而出。要创造条件、优化环境, 努力培养创新型人才, 培养干部职工的向心力, 凝聚力, 执行力, 形成干部成长、事业发展、队伍兴旺、人才辈出的良好愿景, 用高素质的人力资源和高水平的专卖执法队伍来推动县级局专卖执法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 加强沟通, 完善主体作用的机制
烟草行政执法活动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涉烟违法行为很难进行有效的打击和惩处, 单项执法对打击犯罪的影响力和威慑力也有限。因此, 县级局要主动加强与地方公安、法院等相关执法部门的合作, 积极探索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相结合的有效办法, 共同提高烟草专卖执法效果。同时县级局还应该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联系, 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烟草专卖工作的支持, 使地方政府成为我们行政执法的坚强后盾。当然, 县级局主体作用的发挥, 除了离不开社会力量的支撑外, 也离不开内部力量的支持。因此还必须建立起与上级部门、兄弟单位的工作协作机制以及县级局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内部关系协调机制, 以提高跨区域作战的能力和内部关系和谐, 充分调动和激发各方面力量, 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上下互动、内外互动、、毗邻联动的案件协查督办机制, 提高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的能力, 保持强大的打私打假威慑力。
(四) 夯实基础, 提高主体作用的发挥
基础不牢, 地动山摇。只有抓好各项基础工作, 才能使县级局执法主体作用的发挥上新水平、有新作为、有新突破。因此抓好以下基础工作十分必要:
1、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
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是控制好市场的前提和保障。县级局应从卷烟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发, 加强证件管理, 严把市场准入关, 坚决杜绝“重许可”、“轻监管”现象。同时必须不断创新许可证管理方式, 进一步加强对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管理, 不断增强零售户的自我规范意识, 使其变“被动管理”为“主动守法”, 以此提高许可证的含金量。要切实做到行政许可与后续监管并重, 加快修订完善许可证后续监督管理办法, 加强后续监管考核, 保障许可证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同时要落实后续监管责任, 对依法应当新办、变更、停业、歇业及注销的零售户, 依照法定时限和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并履行好告知及公示等职责。要认真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加大对中小学周边零售户和无证户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力度。要针对证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潜在不规范风险, 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审批、公告、公示、注销、文书送达、档案管理等制度规则, 切实把行政许可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确保行政许可风险可控。
2、加强卷烟市场监管力度。
市场规范的前提和基础是对市场的把控和占有, 因此必须坚持以国家局构建“打击严厉、管理到位、疏导及时、服务周到”的市场监管体系要求为主题, 以“全员参与、规范流程、细化目标、严格标准、精确控制、认真考核、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的核心思想为指导, 以“法制烟草建设”为目标, 以“严防卷烟外流、严防异地冲击”为重点, 以深入推进市场检查方式转型为手段, 以“国标”、“省标”、5万元以上大要案和“两小” (小窝点、小仓库) 案件任务为抓手, 保持打假破网高压态势。加快实施专卖管理的转型步伐, 努力实现从定期例行检查市场向重点精准检查转变, 从到市场上找案件线索到带着问题上市场转变, 从注重案件查处向注重案件原因分析及完善管理和服务转变。
3、强化经营案件水平。
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中, “经营案件”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与时俱进的一种具体表现, 是卷烟“打假破网”的需要, 是净化卷烟市场环境的需要, 是巩固烟草专卖制度的需要。因此我们要提高案件经营水平, 充分利用线人网络, 获取有效信息。对已有线索但比较模糊不易初查的, 不宜盲目出击, 应将这些线索暂时储存起来, 继续收集有关信息, 待案件线索清楚或时机成熟后再及时查办。对于线索比较清楚的案件, 应迅速出击, 争取办案的主动权。同时要加强与公安等执法部门的协作, 形成强大的打击合力和立体打击网络, 变“被动合作”为“深入合作”, 充分发挥烟草专卖打假工作的实效, 真正做到守土有职、守土有责、守土有绩。
4、强化内部专卖管理监督。
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是规范卷烟秩序的重要手段, 是发挥专卖体制, 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具体体现。因此县级局要勇于承担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重任, 认真
对零售市场检查信息分析处理, 收集维护零售市场各类信息, 根据分析要素, 选择合适的分析方法, 筛选出存在异常情况的零售客户, 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计划, 按照“堵疏结合”的原则, 依法妥善处理问题, 及时反馈信息。坚持“内管”与“外打”齐抓并重, 深入开展对辖区内卷烟经营活动的管理监督, 严肃内部专卖管理秩序, 促进卷烟经营活动依法规范运行。逐步使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工作达到日常化、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 形成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和健全的制度体系。
5、加强依法行政, 推进专卖管理上水平。
首先必须以“法制烟草建设”为目标, 规范执法行为。专卖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六条禁令”, 依法办证、公开办证、不办人情证、关系证, 坚决杜绝办证中的“吃、拿、卡、要”行为。加强对有证零售户的宣传, 坚决纠正许可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等问题, 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 积极稳妥地做好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工作。尤其要以“焦点访谈”播出的《明白证糊涂办》引以为鉴,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认真检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证工作是否存在脱离群众、服务意识淡薄问题, 是否存在不严格依法行政、不按照程序办理等问题, 是否存在对办证群众故意刁难、态度恶劣、语言粗暴等问题, 是否存在效率不高、拖沓推诿等情况, 是否存在不办证、乱办证等现象。同时, 为有效规避行政执法风险, 杜绝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撤销事项发生, 县级局配备执法记录仪。因此应进一步加大对执法记录仪使用的培训与考核, 要求专卖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要求正确使用执法记录仪, 按要求保存好影像资料, 充分发挥好执法记录仪的效用。
(五) 强化考核, 激励主体作用的提升。
专卖管理工作的好坏, 直接关系着国家烟草专卖体制, 关系到维护烟草专卖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同时也关系着“卷烟上水平”各项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 建立健全一套科学、管用、完善、适用的基层专卖工作考评体系显得尤为重要。而当前, 绝大多数县级局月度考评由单位副职领导、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科室临时抽调人员组成考评小组进行, 在某种程度上并不能客观、全面地反应整个工作, 导致考评结果不准确。因此要发挥好县级局执法主体作用, 还必须健全和完善“岗位有流程、职能有分工、行为有规范、管理有标准、过程有痕迹、绩效有考核”的考核体系, 增强考核评价的透明度, 使每一名被考核人员清楚地知道“哪些地方做的不好会扣分、什么工作做得好可以加分”、“扣分会有什么后果、加分有什么样的奖励”等, 进而不断增强被考核人员对考核工作的信任度和支持度。同时, 还要兑现考核结果, 奖优罚劣, 只有把考核结果与工资、评先及末位淘汰等指标相挂钩, 让每名职工都明白自己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待遇及荣誉的关系, 才能使他们增强危机意识、责任意识, 才能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进而获得积极进取、改进工作的动力。让工作业绩好、懂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专卖管理人员能够得到更多发展平台、更大的发展空间, 以此达到不断促进主体作用提升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井宏选.对发挥县级烟草专卖局执法主体作用的浅思.河南省烟草学会, 2006.
消防执法主体论文 第2篇
档案行政执法中的执法主体及执法依据
——兼议档案法制的协调问题
赵国洪
档案行政执法是保证档案事业依法、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行政强制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在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否则就会影响了档案执法的效率,造成无效执法,甚至违法执法,给档案事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一、关于档案行政执法主体
档案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档案行政执法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档案行政管理活动,并能够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它的产生必须有合法的依据。《档案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另外,《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各级档案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细化,强调县以上档案管理部门具有“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职责。1992年3月30日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档案执法检查暂行规定》中规定“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和检查,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2000年5月10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也明确规定“档案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管辖”。
由此可见,县级以上各级档案管理部门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它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档案行政职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由于档案工作涉及面广,国务院有关部委制订了不少切合本系统档案工作实际的档案行政规章,国务院制订的其他领域的行政法规也有一些涉及档案工作的条款,总体上说这些法规、规章还是与《档案法》的精神协调一致的,明确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地位,但与档案法律法规相矛盾的现象并不少见。一种情况是明确业务主管部门为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如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江苏省工程建设条例》就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修订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也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建档案执法单位;1998年11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档案局发布施行的《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规定对“没有及时进行土地管理档案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的单位,由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领导人由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003年3月14日水利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水利档案工作规定》规定“对于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上级主管部门可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限期整改”;另一种情况是明确业务主管部门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作为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如1994年10月2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技术监督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如对档案有损毁、丢失、涂抹、改写、倒卖、泄(失)密、违法携带出境、侵权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查处”。如果按第一种情况由专业主管机关行使档案行政执法权,则造成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缺位;如果按照第二种情况,由专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执法,则又容易引起扯皮,影响执法效率。事实上,《档案法》第七条、《办法》第九条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具有监督和指导职能,但并未授予这些部门档案行政执法权。在实践中,此事也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1997年9月,全国人大档案执法检查组在上海曾向上海市政府领导明确指出:“档案行政部门与城市建设等其他专业部门在档案工作上需要理顺关系。在一个行政区域内,一种行政行为只能有一个行政机构和执法主体,《档案法》并没有委托任何其他部门和机构行使执法权,档案工作不应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档案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关系,政府应出面协调,依法定位。”
当然,如果档案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在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同时,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则可能引起执法主体的变化,例如,档案违法行为如果已触犯刑法,那么这一类违法行为不管是档案部门先发现还是司法部门先发现,最终必须由司法部门来处理;又如在利用档案过程中如果泄漏了国家机密,则应由保密部门来查处;再如,《档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给予没收,可以并处罚款,”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这一类行为本身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由海关作为执法主体合情合理。这种类型的案件中执法主体的变化是因为档案违法行为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形式上是档案违法,实质上触犯了其他法律法规,这并不能改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处理档案违法案件的执法主体地位。
二、关于档案行政执法依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档案行政执法的依据主要由以下几种:(1)《档案法》;(2)相关法律,主要包括除档案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涉及档案及档案工作的条款,以及档案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的程序法,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3)档案行政法规(目前仅《办法》);(4)地方性档案法规;(5)档案规章;(6)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从理论上讲,这些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应互相一致、互为补充。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对档案法律依据研究不够,往往囿本地、本部门利益规定了一些与《档案法》不相一致的内容,或者由于一些效力层次较低的档案法律依据制定时间早于一些较高层次的档案法律依据,结果造成了相互不一致的情况。
1、其他法律法规体系规定与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协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报送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有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然而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不归档”或“不按期移交档案”的只能给予行政处分,并不可以实施行政处罚,这样,对于不按期移交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违法行为,既可以由档案部门按照档案法规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由建设部门按照建设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相同的违法行为因不同的执法主体引用不同的法规而出现不同的行政执法结果。
2、地方性档案法规与《档案法》、档案行政法规的不协调。一是行政处罚的范围的不一致。按《档案法》、《办法》规定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主要有五种情况:(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3)涂改伪造档案;(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5)倒卖档案牟利或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其中前三种档案违法行为必须发生在利用档案馆档案的过程中才可实施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在我国省级地方档案法规中,《上海市档案条例》、《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等少数法规对前三种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与《档案法》一致,但是其他大部分省级档案法规(如我省《条例》)对上述前三种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突破了“利用档案馆档案”的限制,也就是说在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档案室中如发生了上述前三种违法行为同样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把行政处罚的范围扩大了。但是根据《立法法》的精神,从法律效力上讲,《档案法》、《办法》的效率要高于地方性档案法规《条例》,如果按照《条例》对发生档案室的上述前三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能否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值得商榷。二是罚款数额的不一致。由于一些地方档案法规的制定是在《办法》修改之前,所以在罚款的数额上与《办法》不一致,如《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为:单位3000-3万元,个人300-1000元,与《办法》规定的单位1万-10万元,个人500-5000元不一致,当然《条例》所规定的罚款标准低于《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是有效的,但是如果遇到重大档案违法案件,我们还是可以按照《办法》的罚款标准予以处罚。
3、档案法律法规与档案行政规章之间的不协调。相对于档案法律法规而言,档案规章数量较多,由于不少部门本位主义严重,因而出现与档案法规不一致的现象较多,如前所述不少部门档案行政规章将业务主管部门作为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就是一种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现象。另外不少规章在档案的管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也有与档案法规不一致的地方。如1994年12月29日国家档案局、国家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档案”和“涂改、伪造档案”的可以实施行政处罚,这与《档案法》的规定不相一致,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既不是国有档案,也不是档案馆的档案,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无法律依据。
4、档案规章之间的不协调。如同属城建档案的行政规章,1997年7月28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与建设部制订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存在着许多矛盾。《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协调”,对违法行为“由县以上档案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给予处罚”。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则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对违法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未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5、档案法规与有关程序法的不协调。这主要由于档案法规的制定时间早于某些程序法的原因造成的。如《条例》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这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主要是因为《条例》的制定要早于《行政复议法》,在实际工作,我们应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办理。
法律法规、规章的不协调、不一致,会影响到档案行政执法效率,给档案事业造成负面的影响。对于如何协调统一法制,《立法法》设计了三种解决机制,一是明确了五个法律适用原则,即(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同位阶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5)不溯及既往原则;二是规定了备案审查制度;三是规定了冲突法规的裁决和改变与撤消制度。另外对于档案规章、制度的制订,《办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委、省级政府各部门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行政管理制度和办法,这样可以减少、协调档案规章制度方面的冲突。
三、几点思考及建议
1、及时清理、修改有关档案行政规章。在档案法制的不协调和冲突中,档案规章占了很大的比例,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没有及时对有关规章进行清理和修改。据国家档案局在网站公布的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中,至2001年底,现行有效的规章为95种,其中1996年7月5日《档案法》修改以后发布的规章有26种,占27.4%,1999年5月5日《办法》修改以后发布的规章有14种,占4.2%。除了某些技术管理性质的规章外,相当一部分行政规章应根据修改后的《档案法》和《办法》作相应的修改。
2、修改《档案法》的某些条款。《档案法》将“损毁丢失国有档案”等前述三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限制在“利用档案馆档案”的过程中不尽合理,应去掉这个限制。因为其一,档案馆的档案由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移交而来,发生在档案室的违法行为与发生在档案馆的违法行为无论违法性质还是危害程度是一样的,应适用同一执法标准;其二,对档案馆室中的档案违法行为适用同一执法标准符合《档案法》规定的“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其三,从立法实践上看,我国大部分省级地方性档案法规对这三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规定中都去掉了“利用档案馆的档案”这一限制,《档案法》如不修改,将给这些地方性档案法规的执行带来障碍。
3、协调好档案法律法规与其他行政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应做到既互相兼顾、又各有侧重,尽量减少矛盾;既要处理好与其他行政部门的关系,又要维护《档案法》的原则性,维护档案行政部门在档案行政执法中的权威性。
消防执法主体论文 第3篇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现行的消防法监督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消防执法主体的监督、管理机制的落后,已经严重阻碍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成为了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消防体系的重要障碍。
关键词:执法、执法主体、监督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和农村都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城市中各种大中型厂矿、加油站、高楼大厦等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同时也给消防执法部门带来巨大挑战,显然现有的各种法律规范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公安部颁布了61号令及各总队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也制定了一些规范。这些都标志着我国消防法律建设有着很大的发展,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出台,更说明了我国走入了依法治国的轨道。另外消防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和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监督力度相应加大,消防工作法制化建设初具雏形,但是纵观目前的消防行政执法状况与依法行政的要求还存在较大距离,暴露出不少问题。那么将如何依法行政贯穿于消防执法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名干部,真正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呢,这将是公安消防机构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下面谈一下本人的一点看法:
一、消防执法主体的现状
应该说,绝大多数公安消防机构和广大消防监督人员,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做出了重要贡献,消防监督队伍的本质和主流是好的。正如孟建柱部长在2009年1月18日部消防局党委扩大会议上指出的那样,“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业务过硬的队伍,是一支关键时刻敢于冲锋陷阵、善于攻坚克难、勇于牺牲奉献的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但是,我们也要明白,几千年的封建残余思想、市场经济的消极因素对消防执法行为的影响不可低估,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执法指导思想不端正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不强,有的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没有好处的该办也不办,有好处的争着办;有的借执法之机,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有的工作态度冷漠,工作作风粗暴,说话生硬蛮横,办事推委拖拉。
(二)执法责任意识不强
个别消防监督人员为个人私利,把不少时间和精力花在交朋结友、社会应酬上,业务学习时间少,政策水平偏低,法律意识不强,精神状态不佳,推进工作的能力较弱,极大地影响了消防工作在政府和群众心目中的地位。
(三)执法措施难以落实
现行的法律法规赋予了公安消防机构拥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权力,但在作出相关处罚措施后,往往因自身没有强制执行权而无法落实。例如在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时,现存的工商、法院等联合执法、交叉合作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政工作的效率低下,致使处罚措施难以落实到位、行政相对人火灾隐患难以根治,从而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
(四)执法行为不够规范 法理上的公平正义包含着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部分。当前消防执法主体主要存在着程序不当和实体不当等两方面的不规范。
如程序不当方面,某些单位存在先处理后取证,先处罚后裁决,先裁决后审批的现象,甚至先处罚,然后再补填补送《立案审批表》、《告知权利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或者干脆不发放不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给行政相对人。
而实体不当则主要表现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定性不准确、应用法律法规把握不当、使用错误的法律进行处罚、法律条文运用不完整、执法不廉不严等方面,这些错误严重破坏了公安消防机构作为执法主体一贯的良好形象。
(五)执法监督机制低效
我国消防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立,并推行“纪委受同级党委领导”的工作模式。然而,该监督体系长期以来不能充分发挥出应有的监督作用,以致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遏制。例如纪委的工作模式,长期以来真正被同级纪委纪检出的问题干部寥寥无几,而且往往是问题出来后,同级纪委才介入调查,因为纪委的工作要受同级党委领导,你的一言一行和对某个问题干部查还是不查,都要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要和同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再加上纪委成员的成长进步受同级党委领导,就必然会束缚纪委成员的手脚,无论你是多么正直的干部,都无法真正有效履行其监督职责,这种体制的弊端,使得纪委监督本单位人员的监督功能就得不到有效履行,更谈不上打击腐败,纪委这个机构从监督这个层面讲就犹如形同虚设。
二、加强对执法主体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剖析上述消防执法行为不规范的种种表现,主要有以下五个原因:
(一)少数消防监督人员依法行政意识较差。依法行政是是国家权力行使的重要方式,是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途径。依照法治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公安消防机构作为政府消防管理的职能部门和公安机关的一个警种,担负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职能,任务繁重,责任重大。但少数消防监督人员在思想上、工作中仍存在盲区和误区,不适应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的要求。
(二)消防监督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在新世纪新阶段,知识经济、网络时代、全球化是其本质特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涌现,而且消防安全具有动态特性,这样的形势对消防监督队伍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需求和维护执法公平正义的愿望看,消防监督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执法规范化水平不高。
(三)个别执法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执法为民思想不牢固,服务人民的宗旨观念不强,廉洁自律意识淡薄,执法不严格、不公平、不规范;公仆意识差,没有真正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没有把服务民生、促进民和、改善民安作为执法工作的落脚点,没有把人民群众需要不需要、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当成检验执法工作优劣的标准,严重地损害了消防执法者的形象。
(四)警力不足,消防监督技术装备缺乏。警力、经费、装备和人员素质一样,从客观上制约了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成效。
(五)执纪不严,监督不力。保障消防执法依法运行的机制尚未健全,现有体制下形成纪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良好局面还有差距,内部执法监督难为情,外部监督使不上劲,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难呈现。
三、加强对执法主体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一)加强对消防执法主体的监督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直是指导我党我军工作的重要理论,其本质属性为“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对消防执法主体的监督管理,就是贯彻“三个至上”的理念,落实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重要内涵的具体表现。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消防执法主体,要健全完善立法、坚持依法行政,从制度上将依法行政贯穿于消防执法的每一个环节,真正将消防行政执法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加强对消防执法主体的监督管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保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是否合法合理,是消防执法主体在执法工作中的最基本问题,是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大现实问题。随着社会的转型,社会民众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对行政救济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特别是面对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时,民众有了更清醒的认识,懂得正确使用法律救济途径。因此,从内而外加强对消防执法主体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消防各项工作。对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改善和保障民生、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加强对消防执法主体的监督管理是对公安消防精神的重要诠释。
“服务人民” 是新时期公安消防精神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部局总队号召创建廉洁型警队,践行公安消防精神,紧紧抓住服务人民这一法宝,诠释着爱民思想;紧紧抓住执法为民这一核心,诠释着为民思想。而加强对消防执法主体的监督管理,正是从自身监督入手,从加强依法行政入手,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真正落实“为民掌权、为民执法、为民服务”的根本问题,全面诠释新时期的公安消防精神。
三、加强对消防执法主体的监督管理的对策
(一)多措并举,解决欠发达地区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
一是从体制上扶持欠发达地区。以茂名地区为例,由于经济欠发达,条件相对较为艰苦,多年来无论是大学生入伍分配还是普通征兵分配,都少有人问津,以致缺编情况比较严重。如果能从体制上有所倾斜,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增加经费支持、设备支持,积极改善其硬软件设施,增加人员编制,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消防执法力量欠缺的问题。
二是进一步推行合同制消防人员制度。落后地区就业困难的问题比较突出,进一步推行合同制消防人员制度,面向全社会招聘消防工作人员,使原来从事文秘、档案管理、计算机维护与管理等岗位的警力置换出来,充实到执法第一线。这不仅有利于解决消防执法主体力量欠缺的问题,而且有利于解决地区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积极深入推荐城乡专职消防队建设,特别是是农村专职消防队的建设。与此同时,可以采取多形式发展派出所治安消防联防队、企业义务消防队、农村志愿消防队等消防队伍,扩大农村火灾救援覆盖面,增加消防救援工作人员,从而置换更多有效警力投入到一线执法队伍中去。
(二)建立执法联动机制,落实各项执法措施。
消防行政处罚措施难以落实,随着5月1日新消防法的正式实施,这一现状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有效解决。然而,要从根本上落实各项执法措施,消除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的各项隐患,必须从制度上入手,建立起有效的执法联动机制。我们可以参照其他先进省市的做法,由政府牵头,建立消防安全联席会议机制、安全隐患执法联动机制等制度,让工商、司法、法院、公安等各部门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帮助提高消防主体行政执法效率,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三)强化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消防行政执法。
有效的监督制度,是从根本上解决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重要方法。通过监督机制的监督管理,促使执法者进一步规范法律文书的填写和使用,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从而使整个执法行为的到有效规范。
监督机制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首先从内部监督着手,不仅要搞好纵向监督,即不但上级对下级有监督权,下级对上级的执法活动,违法行为也有权提出建议;同时要搞好横向监督,即同一业务部门之间,不同业务部门之间要相互监督,保证消防执法活动准确合法。在做好内部监督的同时,要做好外部监督工作,大力推行警务公开制,加大消防监督执法的透明度,各单位应设立警务公开栏,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执法程序,让群众了解各种手续如何办理,公开自己的电话和单位的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聘请社会消防监督员,采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定期向社会征求对消防监督工作的意见,及时地发现消防监督员在执法中的不正当行为,包括吃、拿、卡、要等现象。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一些曾经有过吃、拿、卡、要等现象的消防监督员及时地纠正。
(四)改进执法人员遴选制度,加强执法培训教育。
一是要多接收专业院校和地方院校的大学优秀毕业生,以逐步改善消防监督队伍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结构。大学生虽然工作经验缺乏,但其学习能力强,对法律法规、高科技技术熟悉掌握能力好。因此,改进执法人员遴选机制,充分吸收文化程度高、接受能力强的优秀大学毕业生,有利于提高执法主体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是要加强各类专业知识培训,抓好思想作风廉洁教育。
1、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执法主体法制意识。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对执法者的执法水平要求也越来越高。消防机构要制定长期而有效的培训计划,加强行政执法办案能力的培训,通过以案例教学、模拟执法、视频教学、专家指导等多种形式在实践中学习,倡导业务练兵,在学习中实践,使消防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处罚必正。
2、要加强消防监督人员廉政教育。要摆正消防执法工作的位置,要树立“权为民所用,权为名所谋”的执法意识,坚决克服工作中存在的特权思想,从严落实“五条禁令”、“六个严禁””等纪律规定。与此同时,各级领导要树立榜样,带头转变执法观念,带头学法懂法,严于律己,公正、文明执法;还要进一步落实监督执法责任制,实行奖优惩劣,责任分明。
(五)健全监督管理模式,探索特派员、巡视组等全新模式。
一是积极健全现行机制,弥补制度漏洞。针对属地、分级管理模式的弊端,我们可以积极探索纪委特派员制度,由上级委派纪委干部,其工作直接向上一级领导负责,受上级党委或纪委定夺,从而有效履行其监督职责。又或者可以参照党中央设立巡视组的模式,成立一支专职纪检反腐队伍,打破“纪委受同级党委领导”这个体制和僵局,实行纪委干部垂直领导制、独立领导制,独立开展有效的监督反腐活动。
二是要引入外部监督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监督机制之所以运行低效,归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方面就在于没有引入外部监督机制,无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因此,在做好内部监督的同时,要做好外部监督工作,要大力推行警务公开制,增加消防监督执法的透明度。同时,可以探索通过公开聘请社会消防监督员、警民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引入民众监督,让民众及时全面监督执法主体在执法中的不正当行为,从外部杜绝执法不廉洁、不公正的现象。
参考文献
[1]。引自《公安派出所消防执法主体地位的探讨》,作者:王俊迪,2010年6月4日。[2] 引自《浅谈如何打破纪检瓶颈 创新监督机制》,作者:重庆永川消防支队 张晖,中国消防在线,2010月2月23日。
消防执法主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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