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险范文
信用保险范文(精选6篇)
信用保险 第1篇
单元习题:出口信用保险的含义
一、填空题
1.出口信用保险是世界贸易组织 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2.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推动本国的,保障出口商的 和银行的,提供风险保障的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 的保险业务。
3.出口信用保险又叫。
二、判断题
1.出口信用保险属于营利性的保险业务。()
2.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
三、单项选择题
1.出口信用保险责任的最后承担者是()。
A.政府 B.企业 C.行业协会 D.商会
2.通过国家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企业的()、补偿企业的收汇损失,可以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A.经济风险 B.政治风险 C.金融风险 D.收汇风险 3.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类别属于()风险。A.无 B.中 C.低 D.高 4.出口信用保险的产品功能体现()服务 A.结果 B.过程 C.结果和过程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D.国家
2.国际竞争力、出口贸易、信贷安全、非营利性 1.补贴和反补贴协议 3.出口信贷保险
二、判断题 1.× 2.√
三、单项选择题
1.A 2.D 3.D 4.C
信用保险 第2篇
(2.0版)标准批注
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单》(2.0版)条款(以下简称“条款”)标准化批注如下。凡“条款”规定与批注规定不一致之处,均以批注规定为准。
A1.仅承保开证行风险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变更为: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出口,被保险人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按时提交单据后,由开证行的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
1.开证行破产或无力偿付;
2.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
1.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2.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或**,致使信用证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4.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二、除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单证不相符、单单不相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者付款引起的损失;
(二)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递送或者电讯传递过程中迟延或者遗失或者残缺不全或者误邮而引起的损失;
(三)虚假或者无效的信用证造成的损失;
三、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九条
(五)、第十条
(二)中关于买方的规定适用于开证行。
四、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九条
(六)变更为:
在开证行破产时,被保险人应在开证行所在地法院或有关机构登记债权、及时参与破产清算,并向保险人提供开证行破产证明。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二条
(一)变更为:
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六、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
(三)变更为:
如信用证项下存有纠纷,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取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均不予定损核赔。
七、除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
(六)列明的款项外,保险人
核定的损失金额同样不包括:
1.商务合同项下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款项; 2.被保险人与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存有争议的款项。
八、本保险条款第七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一)中关于买方的规定适用于开证行。
九、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开证行”指接受买方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单证相符/单证不相符”:单证相符指信用证受益人按国际商会有关惯例及信用证条款和条件于信用证有效期内及提示要求期限内向指定银行提交所需单据,该单据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反之,为单证不相符。
“单单相符/单单不相符”:单单相符指信用证项下所需的单据相互之间不相互矛盾。反之,为单单不相符。
“开证行拒绝付款”指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超过最终付款日仍未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即期信用证的最终付款日为有关信用证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的银行审单期限的最后一日,远期信用证的最终付款日为开证行的承兑付款日或通知到期日。
十、第十一章中关于“破产”的定义适用于开证行。
A2.同一商务合同项下非信用证支付方式承保买方风险,信用证支付方式仅承保开证行风险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变更为: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由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
1.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
2.买方违反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且超过应付款日60天仍未付款;
3.买方违反商务合同或法律的规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
(二)政治风险
1.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商务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2.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的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根据商务合同进口货物或服务;
3.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的所在国或地区、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4.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的所在国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许可证或者不批准已颁发的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
行;
5.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的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或**,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6.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出口,被保险人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按时提交单据后,由开证行的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
1.开证行破产或无力偿付;
2.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
1.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2.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或**,致使信用证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4.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二、对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以信用证为支
付方式的出口,除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单证不相符、单单不相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者付款引起的损失;
(二)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递送或者电讯传递过程中迟延或者遗失或者残缺不全或者误邮而引起的损失;
(三)虚假或者无效的信用证造成的损失;
三、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九条
(五)、(六)、第十条
(二)中关于买方的规定适用于开证行。
四、对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出口,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开证行风险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
(三)增加以下内容: 如信用证项下存有纠纷,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取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均不予定损核赔。
六、除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
(六)列明的款项外,保险人核定的损失金额同样不包括被保险人与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存有争议的款项。
七、本保险条款第七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一)中关于买方的规定适用于开证行。
八、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开证行”指接受买方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单证相符/单证不相符”:单证相符指信用证受益人按国际商会有关惯例及信用证条款和条件于信用证有效期内及提示要求期限内向指定银行提交所需单据,该单据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反之,为单证不相符。
“单单相符/单单不相符”:单单相符指信用证项下所需的单据相互之间不相互矛盾。反之,为单单不相符。
“开证行拒绝付款”指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超过最终付款日仍未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即期信用证的最终付款日为有关信用证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的银行审单期限的最后一日,远期信用证的最终付款日为开证行的承兑付款日或通知到期日。
九、第十一章中关于“破产”的定义适用于开证行。
A3.附加成本损失风险
一、本保险单除对《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的直接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外,对被保险人在履行商务合同过程中,因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被保险人的实际投入成本损失同样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
(五)变更为:
对于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为:
1.在损失发生时,按商务合同约定尚未确立债权部分的损失,即被保险人的实际投入成本;
2.在损失发生时,按商务合同约定已确立债权的金额。
三、除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
(六)列明的款项外,保险人核定的损失金额同样应扣除由于被保险人未完成合同或由于其它原因未发生的费用。
四、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实际投入成本”指在货物或工程交付前,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按照投入进度而实际投入的工程设备、原材料成本、人力工时成本和财务费用,不含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的所有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费。如有争议,以保险人指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认定的金额为准。其中,“工程设备”指已构成或将要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承包商的设备”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补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已构成或将要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临时工程”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需要或有关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
A4.仅承保政治风险
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中的商业风险引起的被
保险人的直接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B1.担保(适用于非融资类业务)
一、本保险单适用于有付款担保的出口项目。
二、除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擅自同意的担保合同项下减少的金额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七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中增加以下内容:
1.商务合同的付款担保真实合法有效;
2.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对担保合同做任何实质性的变更或修改。
四、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九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中增加以下内容:
1.在获悉担保方、担保物或其他与付款担保有关的权益发生重大变化时,被保险人按照第九条
(五)的规定履行相应的通知和减损义务;
2.被保险人应落实商务合同的担保条件。
五、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十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中增加以下内容: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书面通报如下情况:
1.任何影响被保险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权益实现的事件已经或可能发生;
2.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取得与《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同一担保方出具的任何新的担保合同。
六、对于有付款担保的商务合同,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在担保方按担保合同付款以前,或者被保险人对担保方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获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均不予定损核赔。
七、本保险条款第七章第十九条中关于买方的规定适用于担保方。
八、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担保方”指为买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付款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担保合同”指为买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付款提供担保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函、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九、第十一章中关于“破产”的定义适用于担保方。
B2.担保(适用于融资类业务)
一、本保险单适用于有付款担保的出口项目。
二、除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擅自同意的担保合同项下减少的金额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七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中增加以下内容:
1.商务合同的付款担保真实合法有效;
2.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对担保合同做任何实质性的变更或修改。
四、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九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中增加以下内容:
1.在获悉担保方、担保物或其他与付款担保有关的权益发生重大变化时,被保险人按照第九条
(五)的规定履行相应的通知和减损义务;
2.被保险人应落实商务合同的担保条件。
五、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十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中增加以下内容: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书面通报如下情况:
1.任何影响被保险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权益实现的事件已经或可能发生;
2.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取得与《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同一担保方出具的任何新的担保合同。
六、本保险条款第七章第十九条中关于买方的规定适用于担保方。
七、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担保方”指为买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付款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担保合同”指为买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付款提供担保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函、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八、第十一章中关于“破产”的定义适用于担保方。
C1.通过境外关联公司出口
一、被保险人及其境外关联公司向保险人提交的《被保险人申请》、《授权委托书》、《商务流程说明》、《关联关系证明》及《承诺书》是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
二、本保险条款第一章第一条变更为:
本保险单适用于被保险人通过其境外关联公司与买方所签订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出口。
三、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及批注除外责任中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适用于境外关联公司。
四、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十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中增加以下内容:
如境外关联公司名称、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必须在出现该等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立即停止对与该境外关联公司有关的商务合同的承保。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四条
(二)增加以下内容:“境外关联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人要求的所有单证),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
(一)增加以下内容:“保险人支付赔款以被保险人为对象,保险人也可以按照被保险人的指示,将
赔款支付给境外关联公司。”
七、本保险条款第七章中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适用于境外关联公司。
八、本保险条款第九章第二十三条
(一)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适用于境外关联公司。
九、境外关联公司应履行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的相应义务以保证保险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十、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境外关联公司”指《保险单明细表》第5.9项列明的公司,被保险人与其境外关联公司具有直接或间接的控股关系或同时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控制。
C2.一般代理出口批注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的《被保险人申请》、《授权委托书》、《商务流程说明》、《承诺书》及被保险人与代理人的代理协议为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
二、本保险条款第一章第一条变更为:
本保险单适用于被保险人委托其代理出口公司与买方所签订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出口。代理出口公司必须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买方披露:被保险人是委托人,代理出口公司是代理人。
三、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及批注除外责任中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适用于代理人。
四、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四条
(二)增加以下内容:“代理人应以自己的名义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
(一)增加以下内容: “保险人支付赔款以被保险人为对象,保险人也可以按照被保险人的指示,将赔款支付给代理人。”
六、本保险条款第七章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适用于代理人。
七、本保险条款第九章第二十三条
(一)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适用于代理人。
八、代理人应履行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的相应义务以保证保险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九、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代理人”指《保险单明细表》第5.10项列明的被保险人委托签订商务合同的代理人。
C3.共同卖方批注
一、被保险人的共同卖方向保险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为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
二、本保险条款第一章第一条变更为:
本保险单适用于被保险人及其共同卖方所签订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出口。
三、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及批注除外责任中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适用于共同卖方。
四、在保险人赔付后,商务合同的共同卖方应将其与赔款相应的权益以书面形式转让给保险人。
五、商务合同的共同卖方中的任何一方收到商务合同项下的款项,视为已收汇。
六、共同卖方应履行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的相应义务以保证保险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七、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共同卖方”指《保险单明细表》第5.11项列明的商务合同的共同卖方。
D1.仅承保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工程承包适用)
一、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
商务合同中要求对买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不包括预付款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
二、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一)款增加如下内容: 如由于买方未索回预付款或被保险人与买方未能就预付款问题达成协议而导致保险人无法定损核赔,保险人应将属于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买方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赔偿金额为买方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与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
在买方索回预付款或被保险人与买方就预付款问题达成协议
后,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将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在六个月内将定损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三、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五)款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后,由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为:在损失发生时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
四、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六)款第1点修改为: 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含预付款)与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之差。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增加如下内容:
如保险人核定的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金额小于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先行赔付金额,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退还保险人。
如保险人核定的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金额大于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先行赔付金额,保险人应在书面通知定损核赔结果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赔付给被保险人。
六、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第十一条“确立债权”的定义修改为: “确立债权”指被保险人按《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获得了买方或工程监理(以商务合同约定为准)签字确认;“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指确立债权后,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买方应向被保险人支付的款项,包括拟用预付款进行抵扣的款项;“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指确立债权后,根据商务合同的约
定,买方应向被保险人支付但并未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拟用预付款进行抵扣的款项。
七、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买方索回的预付款”指买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通过预付款保函等方式已从被保险人处实际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不包括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而被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D2.仅承保实际投入成本(工程承包适用)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第一段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过程中,由下列风险引起的商务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实际投入成本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
商务合同中要求对买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不包括预付款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
三、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五)款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后,由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为: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实际投入成本。
四、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六)款第1点修改为: 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含预付款)与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之差。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增加以下内容:
保险人赔付后,如买方索回预付款,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在12个月内就该损失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否则,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该损失项下的索赔权。
六、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实际投入成本”指在货物或工程交付前,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按照投入进度而实际投入的工程设备、原材料成本、人力工时成本和财务费用,不含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的所有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费。如有争议,以保险人指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认定的金额为准。其中,“工程设备”指已构成或将要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承包商的设备”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补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已构成或将要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临时工程”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需要或有关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
“买方索回的预付款”指买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通过预付款保函等方式已从被保险人处实际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不包括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而被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
D3.承保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未确立债权的工程量及尚未形成工程量所对应的实际成本投入(工程承包适用)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第一段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过程中,由下列风险引起的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损失、未确立债权的工程量及尚未形成工程量所对应的实际成本投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
商务合同中要求对买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不包括预付款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
三、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一)款增加如下内容: 如由于买方未索回预付款或被保险人与买方未能就预付款问题达成协议而导致保险人无法定损核赔,保险人仅应将属于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买方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赔偿金额为买方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与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
在买方索回预付款或被保险人与买方就预付款问题达成协议后,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将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在六个月内将定损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四、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五)款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后,由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为:
1.在损失发生时按商务合同约定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金额; 2.在损失发生时未确立债权的工程量及尚未形成工程量所对应的实际成本投入。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六)款第1点修改为: 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含预付款)与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之差。
六、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增加以下内容:
如保险人核定的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金额小于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先行赔付金额,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退还保险人。
如保险人核定的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金额大于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先行赔付金额,保险人应在书面通知定损核赔结果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赔付给被保险人。
七、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第十一条“确立债权”的定义修改为: “确立债权”指被保险人按《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获得了买方或工程监理(以商务合同约定为准)签字确认;“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指确立债权后,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买方应向被保险人的款项,包括拟用预付款进行抵扣的款项;“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指确立债权后,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买方应向被保险人支付但并未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拟用预付款进行抵扣的款项。
八、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实际投入成本”指在货物或工程交付前,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按照投入进度而实际投入的工程设备、原材料成本、人力工时成本和财务费用,不含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的所有设备、临时工程和材
料、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费。如有争议,以保险人指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认定的金额为准。其中,“工程设备”指已构成或将要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承包商的设备”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补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已构成或将要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临时工程”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需要或有关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
“买方索回的预付款”指买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通过预付款保函等方式已从被保险人处实际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不包括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而被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
D4.仅承保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成套设备适用)
一、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
商务合同中要求对买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不包括预付款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
二、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一)款增加如下内容: 如由于买方未索回预付款或被保险人与买方未能就预付款问题达成协议而导致保险人无法定损核赔,保险人应将属于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买方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赔偿金额为买方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与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
在买方索回预付款或被保险人与买方就预付款问题达成协议
后,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将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在六个月内将定损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三、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五)款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后,由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为:在损失发生时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
四、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六)款第1点修改为: 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含预付款)与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之差。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增加如下内容:
如保险人核定的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金额小于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先行赔付金额,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退还保险人。
如保险人核定的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金额大于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先行赔付金额,保险人应在书面通知定损核赔结果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赔付给被保险人。
六、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指确立债权后,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买方应向被保险人支付的款项,包括拟用预付款进行抵扣的款项。
“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指确立债权后,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买方应向被保险人支付但并未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拟用预付款进行抵扣的款项。
“买方索回的预付款”指买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通过预付款保函等方式已从被保险人处实际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不包括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而被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
D5.仅承保实际投入成本(成套设备适用)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第一段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过程中,由下列风险引起的商务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实际投入成本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
商务合同中要求对买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不包括预付款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
三、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五)款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后,由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为: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实际投入成本。
四、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六)款第1点修改为: 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含预付款)与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之差。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增加以下内容:
保险人赔付后,如买方索回预付款,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在12个月内就该损失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否则,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该损失项下的索赔权。
六、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实际投入成本”指在货物交付前,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按照投入进度而实际投入的原材料成本、人力工时成本和财务费用,不含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费。如有争议,以保险人指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认定的金额为准。
“买方索回的预付款”指买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通过预付款保函等方式已从被保险人处实际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不包括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而被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
D6.承保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未确立债权部分对应的实际成本投入(成套设备适用)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第一段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过程中,由下列风险引起的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损失及尚未确立债权部分对应的实际成本投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
商务合同中要求对买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不包括预付款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
三、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一)款增加如下内容: 如由于买方未索回预付款或被保险人与买方未能就预付款问题
达成协议而导致保险人无法定损核赔,保险人仅应将属于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买方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赔偿金额为买方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与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
在买方索回预付款或被保险人与买方就预付款问题达成协议后,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将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在六个月内将定损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四、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五)款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后,由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为:
1.在损失发生时按商务合同约定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金额; 2.在损失发生时未确立债权部分对应的实际成本投入。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六)款第1点修改为: 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含预付款)与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之差。
六、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增加以下内容:
如保险人核定的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金额小于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先行赔付金额,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退还保险人。
如保险人核定的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金额大于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先行赔付金额,保险人应在书面通知定损
核赔结果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赔付给被保险人。
七、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指确立债权后,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买方应向被保险人的款项,包括拟用预付款进行抵扣的款项。
“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指确立债权后,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买方应向被保险人支付但并未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拟用预付款进行抵扣的款项。
“实际投入成本”指在货物交付前,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按照投入进度而实际投入的原材料成本、人力工时成本和财务费用,不含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费。如有争议,以保险人指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认定的金额为准。
信用保险 第3篇
一、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概况
(一) 出口信用保险的定义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 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它适用于以“信用证” (L/C) 为付款条件和所有以“付款交单” (D/P) 、“承兑交单” (D/A) 或“赊销” (O/A) 等商业信用付款条件的交易, 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的出口合同项下的保险。
(二) 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
1. 商业风险。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受货物, 但原因并非被保险人违约, 且被保险人已经采取了措施;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时开证行拖欠或在远期信用项下拒绝承兑。
2. 政治风险。
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禁止或限制买方或开证行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或信用证款项;禁止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或撤销已颁布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内战或者暴动, 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买方支付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三) 出口信用保险的除外责任
1. 在交付货物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险或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
2. 由汇率变动引起的损失。
3. 由被保险人或代表他的任何人违反合同或不遵守法律引起的损失。
4. 在货物交付前, 买方已有严重违约行为, 被保险人有权停止发货, 但在此之前所造成的损失。
5. 在交付货物时由于买方没有遵守所在国法律、法令、命令或条例, 因而未得到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的展期所引起的损失。
6. 由于被保险人的或买方的代理人或承运人破产、欺诈、违约或其他行为引起的损失。
7. 被保险人没有如实、及时申报出口项下发生的损失。
8. 被保险人向未经保险公司批准信用限额并且不适用于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的买方出口所发生的损失。
9. 货物交付承运人之日起两年内未向保险公司索偿的损失。
(四) 出口信用保险的损失赔偿比例
1. 由政治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
2. 由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拖欠等其他商业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
3. 由买方拒收货物所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80%。
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业务概况
(一)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的定义和作用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是出口银行基于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一种融资方式, 它是出口地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为出口企业推出的一种新型的贸易融资工具。其融资比例一般不超过保险公司赔偿的比例, 还贷的方法、利息收取的方式和计算公式与流动资金贷款类似, 还款的来源为出口人收回的货款, 或在非正常情况下还款来源为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赔款或出口企业的利润。在实务中,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又是被作为其他融资方式的额外的担保手段, 如在“承兑交单” (D/A) 结算方式下, 出口地银行可以凭“出口托收押汇”为出口人提供融资, 出口人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 仅仅是作为额外的融资担保而已。又如在“赊销” (O/A) 结算方式下, 出口地银行可以凭“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为出口人提供融资, 出口信用保险, 也作为额外的融资担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作用是集保险与融资于一体, 使出口企业相应降低了出口收汇风险, 既可得到付款的保证, 又可得到融资的便利。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是一种信用授信方式, 出口商一般无需提供担保即可获得融资。可灵活选择融资币种, 融资货币既可以是人民币, 也可以是出口业务的结算货币, 便于企业选择适当货币, 以避免汇率风险。通俗地讲, 货物出运后, 由于存在一定的账期, 出口企业必须到应收汇日才能收回货款, 这样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资金占压, 延长出口周期。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之后, 出口收汇得到保障, 银行就可以为货物出运后形成的应收账款提供贸易融资, 提前将应收款变现, 企业就可以将其用于采购原材料、安排生产和下一次出运。
(二)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的程序
1. 进出口双方达成交易意向, 签订合同。
2. 出口商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为买方申请信用限额。
3. 出口商凭保单、限额审批单到银行申请融资, 银行核定融资额度。
4. 出口商与保险公司、出口地银行签订赔款转让协议 (赔款转让授权书) 。
5. 出口商发货装运, 向保险公司申报, 并缴纳保费。
6. 出口商凭出口申报单、保费发票及银行所需的相关单证, 如出口合同、发票、货运单据、质检单、出口报关单等, 到银行押汇或贷款。
7. 出口地银行根据出口商的信誉、采用的贸易结算方式、货物的销售情况、提供的担保等情况, 决定是否办理融资。
(三)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业务应注意的问题
1. 对于出口商而言, 其一, 尽可能了解进口人的资信情况, 对进口
客户有所筛选, 如进口人的资信状况不明, 又处于高风险国家、地区, 应采取谨慎的、较为安全的结算方式, 不能依托有出口信用保险作“后盾”而不顾一切。其二, 对出口信用保险的“除外责任”有足够的了解。在实务中, 常见的进口商拒付理由为“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规定”, 由此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因为“被保险人或代表他的任何人违反合同或不遵守法律引起的损失”为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在信用证项下, 开证行的无理拒付, 保险公司也不负赔偿职责等。其三, 赔付的时间较长、手续较为繁琐。赔付的时间一般为应付款过后3个月,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后, 尚有较长时间的“赔偿等待期”。其四,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有追索权。出口地银行尽管将保险单作为一种抵押品办理了融资, 但当出口人不能按时还款时, 仍然有追索权, 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等采取依法收贷的措施。其五, 成本费用负担较高。一般进出口项下的融资, 仅收取融资产生的利息, 但在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成本较高, 除了承担利息外, 还要承担保费。
2. 对于出口地银行 (融资银行) 来说, 其一, 了解出口商的资信状况。
信用保险 第4篇
苏宁电器是我国民族企业在改革开放中不断发展、壮大的典型代表。以“做百年苏宁”、“永不言败”的决心和精神,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创新思维、超越竞争,凭借准确的经营定位和独具特色的品牌管理,赢得了消费者的认可与信赖,已经发展成为中国家电连锁零售企业的领先者。
中国信保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成立6年来,为数千家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提供了信用保险服务,支持企业出口大型成套设备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合作项目达数百个,累计支持货物贸易、对外投资、经济合作和服务贸易超过1000亿美元,通过信用险项下的融资便利,带动60多家银行累计为企业提供保险项下融资2400亿元人民币,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状况,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实力。
为了推动国内市场信用体系建设,2006年,中国信保经国务院批准开办了国内贸易信用险业务。国内贸易信用险的开办,使中国信保成为可为企业提供包括出口环节和国内贸易环节在内的全方位信用管理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国内贸易险主要能够从以下四个方面为企业提供支持。
促进企业抓住贸易机会,扩大贸易规模借助国内贸易险,广大企业可以采取更加灵活的贸易结算方式,把握贸易机会,提高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不断扩大内贸规模。
为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缓解资金瓶颈中屋信保在内贸险领域已经与多家银行开展了合作,国内贸易险项下的融资功能可以为企业获得银行融资提供极大便利。
为企业提供信用管理,减少呆坏账款中国信保可以为企业提供详细的买家信息,提供专业的风险管理咨询,帮助企业健全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减少呆坏账款,保证财务稳健运行。
发挥保险补偿功能,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信用保险的损失补偿保障机制,可以大大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有效避免企业的破产或经营中断,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总而言之,国内贸易信用险的开办,对推动企业使用商业信用交易、推广商业票据使用、降低贸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营造内贸信用环境,均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作为国内家电连锁零售的龙头企业,苏宁电器重视整合资源、共创价值、共同发展,致力于实现核心竞争能力的提升与可持续发展。中国信保认可并支持苏宁电器的企业经营理念,愿意协助苏宁固化供应链条、优化供应链管理,同时,中国信保还将为苏宁电器提供信用风险管理服务,帮助苏宁充分发挥先发优势,主动参与供应商信用管理,提高供应链运转效率,完善供应链管理模式,促进苏宁电器和供应商的共同发展。
此次《合作备忘录》的签署,是我们双方致力于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关系,促进合作共赢的积极成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信保在国际业务领域与众多的知名企业都签署了合作协议,而在国内贸易领域,苏宁电器是我们的首家合作伙伴。这既说明了我们对苏宁电器信用等级和管理能力的认可,也体现了苏宁电器对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视和对中国信保的信赖。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 第5篇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⑴、保险合同涉及的当事人不同;
信用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权利人,权利人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而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与被保证人、权利人三方,被保证人为投保人,权利人为被保险人。
⑵、保险性质不同;
保证保险属于担保行为,保险人出借的仅是保险公司的信用,而不承担实质性风险;而信用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实质性风险,保险合同规定的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只是获得向被保证人追偿的权利。⑶、保险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在保证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较小,由于保险人采取反担保;而在信用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来自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所不能控制的交易对方的信用风险,保险人承担的是实实在在的风险。
⑷、保险费性质不同。
出口信用保险 第6篇
保险险种之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在商品出口或相关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保险人(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向国外买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或银行)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根据该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赔偿保险合同项下买方信用及相关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有两种:一种是承保出口商的国外风险和对出口信贷的保险;另一种是卖方信用保险。
出口信贷保险一般由政府的一年职能部门或政府指定的经营机构办理,在以下责任范围内,对本国出口商输出的商品和劳务提供保险:保险由于各种原因买方不能付款致使卖方遭受损失的风险;对银行的贷款提供全额偿还的担保;承担由于汇率的波动,而影响出口商以原值外汇向银行偿付贷款所带来的风险等。出口信贷保险可以免除买方不付款等所带来的风险,使其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时不必承担这此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达到出口创收创汇的目的。
出口信贷保险的承保一般从对进口商的调查开始。因为出口合同中往往含有巨额货物的销售和重大工程项目,在承保过程中必须调查买方的资金状况和商业信誉,小型和中型工程产品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者,也必须以同样的方式进行调查。对进口商在向银行借款时所提供的合同要进行审查,必须在此基础上确认其资金和信誉。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卖的消费性货物,期限达6个朋的合同都要进行审查。出
口信贷保险应坚持承保保密原则,保单持有人不应透露他所投保的有关事实,防止产生道德危险。因此,卖方应严守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秘密性,这一点通常作为一个承保条件。
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分为短期费率和中长期费率。长期业务的费率既可按年支付,也可按日支付;承保特别业务和综合业务的费率,根据补充扩展保险条件由各个合同决定,主要在于经营业务所处的危险周期、市场等级,并不按年费率计算。出口信贷保险一般要求保单持有人将损失的一小部分作为自保,而且所有的出口信用承保人都有这种要求。
卖方信用保险主要险种是综合短期担保。这是一种连续性担保业务,每年的续保程序简单,它对制造商、商人和企业是非常有利的,有关最基本的保险就是承保买方不付款的风险,也就是货物运出国境后对保单持有人形成的债权和费用的风险担保。在综合短期担保下,承保人一般不了解交易的具体情况,但是,对出口信用担保将要承保的买方信贷业务可以规定一个公开的信用额度,保单持有人可以自行处理。这样,买立可以经常使用这个规定的信用限额,但高额的信用限额必须经过承保人的批准,专门为买方规定一个限额信用。利用信用限额的周期性,当期未清偿的货款一被会付,保单持人有仍或用这个限额同买方进行下一步的交易。
综合短期担保所承担的风险如下:买方无力偿付;买方收到货物之日起,满6个月而未付款者;货物发出后,买方未能提取货物;买
方国家政府或必须经第三国付款的政府颁布外债全面延期支付的法令;买方国家政府的任何其他行为致使买方不能部分或全部履约;在本国境外产生的阻碍或拖延与合同有关的付款或定金的政治事件、经济困难、立法或行政措施;由于买方在付款之日,缺少以外汇清偿法定债务的能力,即货币贬值;由于战争或其他事件使买方不能履行合同,或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承保的合同;受本国法律制约,致使出口许可证被撤销或不能展期,或法律禁止或限制从本国出口货物等。
保单持有人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全部证明文件。一旦下列损失的原因被确定后,保险人将接受索赔:由于买方无力偿付而造成的损失,需立即提供买方无力偿付的有效证明;买方拖延付款的,需等买方收到货物,付款期之后6个月;买方未收到货物,需在销货后1个月;由于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或是买方国政府规定必须以本国货币清偿法定的债务而引起货款短缺,需在付款期后的4个月,或者完成正式付款手续的4个月,以后者为准;对于其他任何原因,需损失发生后4个月,或者损失实际被确认后立即赔付,以后者为准。
综合短期担保的保费交付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为不归还性保费,在每一保险初开始交付,这是为单独保单设计的,所付金额多少,部分依据保单持有有的出口成交额,部分依据他对信用限额使用的程度,而且所有的保单持有人需在每一保险支付最低费用。
第二种是根据每月公布的月出口额交付,对每份保单按统扯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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