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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保险发展问题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小额保险发展问题(精选9篇)

小额保险发展问题 第1篇

一、存在的问题

1. 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农业保险由于风险大、损失集中、定损复杂等特点, 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成本, 农户往往不愿购买农业保险, 再加上农业保险宣传力度不够等因素影响, 造成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农业保险覆盖面窄, 难以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理论, 使得农业保险经营风险集中, 政策性农业保险难以充分有效落实。

2. 保险内容和条款有待完善。

一是种植业保险金额低。当前农业保险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保障原则, 使得保险补偿远不能弥补实际成本投入, 农民灾后负担仍然较重。二是养殖业保险金额过低。部分农民宁愿卖死猪给非法收购者也不愿报险, 致使部分死亡牲畜流向市场, 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饮食安全。三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较少, 不能满足需求。

3. 缺乏有效的配套机制。

主要表现在: (1) 政策支持面还比较窄。一是中央财政对政策性农险的支持仅限于对保费的补贴, 而对承办农险的保险公司没有补贴政策, 不利于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二是中央财政对农险再保险无任何补贴, 使得分保费率苛刻, 试点公司很难承受得起, 不利于建立风险分担防范机制。三是承办试点的保险公司在政策性农险业务上未能享受到任何税收优惠待遇。 (2) 法律法规支撑不够。在中国, 由于《保险法》与《农业法》均未对农业保险作出规定, 法律的缺失给发展政策性农险带来了诸多困难。 (3) 风险分散机制不完备。

二、对促进农户小额信贷与农业保险协调发展的建议

1. 构建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

(1) 健全农村保险法规, 加快农村信贷保险机制建设。政府应尽快颁布专门的《农业保险法》, 将一些关系国计民生、易受灾害的品种、项目和行业确定为政策性险种, 由政府对其提供保费补贴、业务费用和免税支持, 并配套营运规则, 以便实际操作有章可行。 (2) 建立财政金融支持机制, 调动保险公司承保和农民投保的积极性。一是国家对农业保险进行全额补贴。实行“政府推动+商业保险经营”, 统一规定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目录, 对进入目录保险险种参保的, 实行国家财政全额补贴。未进入保险险种目录的, 由保险公司市场化动作。二是对银行类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等税收减免、政策性金融对农业中长期信贷支持等政策措施。三是发挥涉农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优先进行信贷支持和政府贷款贴息等。四是提商农户参与的积极性。对投保农民提供保险费补贴, 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同时, 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正面宣传, 积极培育广大农户的投保、参保意识。

2. 保险公司要开发多种保险种类。

我们可借鉴欧盟的做法, 开发多种保险业务, 增加种植业、经济作物、牧渔业、农房、农资等险种转移农业保险的风险:一是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在农业保险产品设计上, 把番茄、葡萄、牛、羊等养殖及林果业等纳入农业保险范围, 满足农村差异化的保险需求。二是研究实施农村一揽子保险方案。把农机险、农村建房险等逐步纳入以险养险范畴, 提高保险公司可持续营运能力。三是适当降低免赔额度。实行服务承诺制, 使条款通俗化, 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惠及面。

3. 强化农业保险风险防范能力。

一是成立农业再保险公司。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介入政策性农业互助保险, 降低一家承办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二是政府建立农业保险发展基金。三是鼓励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共保组织。

参考文献

[1]李晓东, 费玉娥.新疆农户小额信贷与小额保险协调发展探析[J].金融发展评论, 2010, (5) .

[2]曹艳.小额信贷对中国农业发展的作用[J].新财经, 2011, (4) .

小额保险发展问题 第2篇

目前我国在小额寿险、小额意外保险、小额健康保险、小额农业和财产保险等方面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在我国,有关“三农”的小额保险发展引人关注。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指出,发展小额保险有利于完善农村金融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保险业统筹城乡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中国保监会将积极推动小额保险健康发展

据了解,小额保险既针对农村也针对城市低收入人群,“三农”保险和小额保险有一定交叉。在保险业服务“三农”的过程中,具有小额保险特征的保险业务也在中国逐渐发展起来。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了我国小额保险的有关情况:

1、小额寿险。针对我国城乡差距明显,农村社会保障不足,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特点,为农民专门开发的一种只在县域地区销售的生死两全保险。该产品缴费起点低、投保手续简便、保障相对较高,年缴保费100元,包含8倍的意外身故保障,期满超额返本。2007年中国人寿新简易人身险保费达11.27亿元,为120万农民提供意外风险保障900多亿和基本保额118亿元。

2、小额农业和财产保险。主要是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安全保障,目前市场上产品达160多个,涵盖了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房、农民家庭财产、农机等多个领域。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1-9月份,全国种养两业和涉农财产保险保费收入42.9亿元,比2006年全年增长400%;提供风险保障4300亿元,比2006年全年增长480%,承保农作物面积超过3.5亿亩,保险覆盖的农户数达2.7亿人次。

3、小额意外和小额健康保险。主要是为农民因疾病和生育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险。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保险公司受政府委托承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目前,在江苏、河南、广东等省市的113个县(市、区)参与了新农合试点,2007年前三季度,参合农民2900万人,筹集合作医疗基金26.8亿元,为170余万人次提供补偿金额11.8亿元。二是外出务工农民的小额保险。主要是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旅途安全、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伤残等小额保险服务。三是农村计划生育保险。这是一种针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的包括养老、意外、母婴健康、独生子女保险等一揽子保险服务。

4、小额信贷保险。该险种是以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为切入点,转移农民因疾病、残疾或意外死亡导致的没有经济能力如期还贷的风险。产品针对性强,费率较低,解决了贷款农户和农村信用社两方面的风险保障问题。

此外,保险专业中介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了一些适合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小额保险产品。如江泰保险经纪公司与中国人保公司合作开发了“果树保险”、“奶牛保险”;厦门建科保险经纪公司与中国人寿公司合作开发了“建筑施工企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青岛中兴保险代理公司与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了“小麦火灾保险”和“蔬菜大棚保险”;上海环亚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了“助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等。

据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由于我国城乡、区域之间的差异较大,保险公司在小额保险业务管理、销售渠道等方面采取了不同的做法,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纯商业化运作模式。目前,农村人身保险业务的90%以上采用该模式,主要以寿险公司县以上分支机构为平台,构建农村营销服务部、保险村和驻村服务员三级服务网络,辅以少数农村金融机构和中介组织,向农民销售寿险、意外险和重疾保险等以保障为主的产品。政府不参与寿险公司运作,也不向参保农户提供财政补贴或其他支持。该模式通过农村网点建设提升行业信任度和延伸服务面,通过在展业、承保和理赔等环节全过程抓好诚信建设赢得客户,通过借助政府力量宣传保险增强农民对保险的信任,促进了农村小额保险的发展。

二是政策支持下的半商业化运作模式。这种模式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为农村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险服务。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计划生育保险、进城务工人员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及福建、浙江等地的农房统保业务都采取了这一模式。该模式下主要有两种经营形式:第一种形式是政府将筹集的基金交给公司代办或者委托管理,公司不承担基金风险,仅收取少量代办或管理费用;第二种形式是政府出资补贴给个人,由公司按照商业保险模式运作。

三是成立相互制和合作制的保险组织。这种模式特点是在特定的行业、领域及人群之间进行风险分担。如阳光相互农业保险公司在黑龙江农垦区开办的保险业务。

陈文辉指出,今后中国保监会将从5个方面推动小额保险的健康发展。一是创新监管政策,建立小额保险评价体系。对小额保险的定义、经营原则、服务人群、产品形态、销售模式、监管政策等予以明确,推动小额保险的发展。修改完善保险兼业代理规定,允许农业用品销售网点、农产品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代理相关小额保险产品,探索农村营销员的分级分类管理,降低只销售小额保险的代理人准入门槛。建立对小额保险的独立统计体系,定期对反映业务质量、财务质量等方面的指标进行分析,跟踪评价小额保险的发展状况。二是鼓励和推动保险公司开发适合低收入人群的小额保险产品。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小额保险标准条款,推进小额保险产品大众化和保单通俗化,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看得懂、用得着、买得起。加强小额保险产品及宣传材料的审查,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积极探索小额保险产品定价改革,鼓励保险公司有针对性地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条款简单的小额保险产品。三是鼓励探索多元化的小额保险销售渠道。鼓励保险公司借助政策性保险或者支农政策搭建的服务平台,通过聘请高素质的村干部提供小额保险服务。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农机站、农药化肥等农业用品销售网点代理一些保险责任简单、条款通俗、保费低廉的小额人身保险产品。通过现有的农产品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村合作组织销售相关种植养殖保险产品。加强与邮政局、农信社、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借助其网络平台,开发小额保险产品,如卡式家财险、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小额信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通过物业、居委会等社区服务机构,为城镇低收入居民提供小额保险服务。四是提升小额保险市场服务水平。支持和引导保险公司科学合理布局农村服务网点,逐步建立和完善县公司、农村营销服务部和驻村服务员的三级服务体系。根据小额保险客户聚居地分散、交通不便等特点,逐步将缴费、保全、理赔等服务权限,延伸到基层营销服务部,近距离地为低收入保户提供服务,实现小额保险服务的一体化、标准化和人性化。将诚信建设贯穿于小额保险经营管理的全过程,采用定期培训、诚信承诺签名等方式,强化网点负责人的诚信教育,建立个人代理人、驻村服务员的信用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奖惩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创新服务方式。可以通过建立赔款公示宣传栏的方式,接受客户的监督,增加客户对保险的信任度。结合新农村建设,为农民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如可以通过专车接送的方式,将为农户的免费体检送下乡;结合保险知识普及,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专门排演适合农民的文娱节目等。五是加强小额保险发展的协调。加强与相关部委和各级政府的沟通协调,争取对农村营销员合理的税收政策,提高农村营销员的积极性;积极参与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为农村健康保险发展争取有利的医疗环境。加强与银行业的合作,探索农村小额保险与农村金融的结合点,为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服务。引导保险公司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利用政府在宣传方面的影响力,提高向农民宣传普及保险知识的有效性。结合政府“三下乡”工程,借助理赔营销、公益营销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在低收入农民群体中宣传小额保险的互助作用和正面效应,培育村民保险意识,创造良好的展业环境,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发展江苏小额保险的思考 第3篇

小额保险主要是面向农村低收入群体, 采取低费率、广覆盖、灵活多样的组织与销售形式, 旨在减少风险, 为低收入农民提供一定经济保障的新型农村保险项目。它是继小额信贷以来发展最为迅速的农村金融产品, 迄今为止已有100多个国家在进行小额保险的试点工作。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 一个典型的发展中农业大国, 具有强大的社会经济发展潜力。在这样的形势之下, 我国的小额保险也显现出了自己的特点。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8年1月第一版) 第一章导论指出:“小额保险是保费较低, 保险金额较小、投保和理赔手续都比较简便的一种保险。”兼任保监会小额保险试点领导小组组长的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强调:“过去农村保险业务, 无论是产险还是寿险, 主要面向农村市场的较富裕人群, 而小额保险针对的却是低收入农民。”所以小额保险对应着“三农”问题的核心:“为农民增收”。

在我国目前保险业发展的态势下, 发展小额保险对于普及人们的保险意识, 提高全社会的保险能力, 降低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变革过程中的整体风险, 也具有重要意义。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 我国的经济发展也遇到了严重的困难, 而小额保险的发展则是在当前条件下解决低收入农民的保障问题的一种有效方法。

二、小额保险在江苏

江苏省总人口7654多万人, 其中农民人口为4700多万, 约占全省人口61.4%。农业产出占全省总产出的比例逐年下降, 从2004年的9.12%下降到了2008年的6.98%, 农业基础地位还不够稳固, 农业产业化水平还不够高, 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尚需完善。从不同地区来看, 江苏省13市中, 徐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泰州、宿迁8个城市的第一产业产值突破了100亿元大关。而江苏省经济最发达的南京、苏州、无锡、常州的农业产值均不足100亿。苏锡常南京四地的农村城市化步伐稳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苏南支持苏北是江苏省“三农”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江苏经济总体呈现不均衡。应对这一现象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就应该采用有地方特色的政策。

小额保险的内涵注定它成为一种介于普通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之间的产物, 即小额保险既有一定的公益性又要满足赢利性。那么保险公司从小额保险业务中获得的利润也就必然非零 (负) , 但是又不可能超过普通商业性保险业务的利润, 否则就难以达到惠农的目的。从小额保险的外延来看, 江苏省乃至中国小额保险的主要险种是小额人身保险和小额信贷保险。

三、江苏的小额信贷保险

(一) 小额信贷保险存在的必要性

第一, 降低了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的放贷风险。贷款人可能在还款期间遭遇意外失去了如期还款的能力, 小额信贷可以转移这部分的风险, 从而达到降低金融机构放贷风险的目的, 更好地支持了农村的资金需求。

第二, 为农民贷款融资提供了坚强的后盾, 分散了风险, 解决了农民的资金需求。很多农民由于种种不确定性, 放弃了从金融机构贷款, 进而无法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无奈地丧失了扩大盈利的机会。小额信贷保险的出现, 可以很好地处理这一问题, 仅收取很小的一笔费用就能给贷款加上一笔保险, 就解决了农民贷款的后顾之忧。

第三, 我国政府一向高度重视农村“三农”的发展, 小额信贷保险提供了一个管理和调节农村资金供给和需求的一个重要工具。政府可以通过支持小额信贷保险的发展来促进“三农”, 同时又促进了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可谓是一举两得。

(二) 小额信贷保险在江苏的发展状况

江苏省开始发展小额保险可以追溯到2006年。早在2005年底, 江苏国寿宿迁公司就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签约, 决定于2006年1月开办农村小额贷款保险业务。但是, 此时由于缺乏政策支持, 该业务办办停停, 发展得并不好。2007年, 银监会下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保监会也下发了鼓励农村小额保险业务的文件。相关政策的出台, 为小额贷款保险业务的推广, 提供了基础。2008年6月, 保监会正式启动小额保险试点, 中国人寿、泰康人寿、中国太保和新华人寿四家试点公司, 相继在九个省区开展了小额保险试点。仅仅2006年至2007年的一季度, 江苏国寿宿迁分公司小额贷款保险的农户达6万个家庭, 提供风险保障达20.3亿元, 受益于小额保险的农民家庭超过了一千户。2009年, 全国的小额保险试点全面展开, 江苏的小额保险业务依然在稳定的发展。

(三) 启示

小额信贷保险为广大农民提供致富之源, 所以在江苏省应该普遍推广, 尤其是在苏北不发达地区。这时候低成本、广效率就成了发展的关键。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与农村金融机构合作, 销售小额信贷保险业务。政府应当为这种合作提供一种和谐的环境, 在农业银行、农信社等农村的小额金融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配套合作。这样使保险公司农村合作社实现双赢, 农民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也符合了我国发展小额保险的最终目的, 即“惠民”。

四、江苏的小额人身保险

(一) 小额人身保险存在的必要性

第一, 对农民的基本风险提供有效保障。改革开放以后的30年来, 中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 但我国农民绝大多数仍处在极低的生活水平, 没有基本的风险保障。2007年底, 中国人寿在全国率先推出了小额人身保险产品“新简易人寿保险”, 将小额人身保险逐渐发展为一种惠民保险。

第二, 具有商业性和社会公益的双重特征, 是一项重要的扶贫措施。小额人身保险作为一种新型保险形式, 在为农民提供能够保障基本生产及生活的保险服务, 以预防性的风险管理方法取代了长期以来事后应对风险的方式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 有利于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 规避农村居民的意外风险, 有效地拓宽了低收入、弱势群众的救济渠道, 是农村群众规避风险的重要保障。小额人身保险不同于农村人身保险。农村人身保险是指在农村地区销售的人身保险, 是仅就销售的地区范围而言;目前开办的小额人身保险是指专门针对农民销售的保险产品, 是仅就服务于特定人群而言。

(二) 小额人身保险在江苏的发展状况

自2008年6月下旬至10月底, 我国启动为农村低收入者提供小额人身保险的措施, 将九个省 (区) 作为试点推行。中国保监会在2008年6月23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 小额保险试点产品保险金额应在10000元-50000元, 且价格低廉;保险期间在1-5年, 条款要简单明了, 便于农民理解, 同时除外责任要尽量少;核保理赔手续简便, 主要针对低收入群体销售。我国保险业总体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 开拓农村保险市场还面临一些普遍困难和问题。为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持续参与小额保险试点, 保监会出台了一些鼓励支持政策, 目标是要通过小额保险这一市场化、普惠性金融扶贫手段, 扩大小额保险覆盖面并获得持续发展。江苏作为全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省份, 坚决贯彻实施国家政策, 为省内广大农民设身处地地考虑, 通过实施小额人身保险, 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 为三农服务。

(三) 启示

小额人身保险是农民人身安全的保障, 也是一切小额保险发展的保证。所以政府普及惠农政策的同时,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相衔接的“联合互动模式”, 在地方政府为农民提供基本保障的同时还提供意外上好保障等服务。使农民能够感受到小额保险的作用, 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

五、发展江苏小额保险的思考

(一) 大力发展社区经营主体

目前, 我国的小额保险只是由商业保险公司试点经营。这种模式制约了小额保险的快速发展, 应借鉴乌干达的做法, 大力发展非正规经营主体, 即社区机构。尤其是在苏北较为贫困的市县, 采取投保者交费、政府适当补贴的方法, 相知辖区内的居民提供小额保险产品及相关服务。这种地域上的便捷性, 提高了小额保险服务的可及性, 以实现规模经营。

(二) 深化银保合作, 实现多赢

随着小额保险的全面铺开和效果的逐步显现, 农业生产不段掀起新的高潮, 农民增收, 农民生活条件大为改善是指日可待的。从而形成一种良性发展的势头, 形成农村发展吸引人才回归促进农村再发展人才进一步回归的良性循环。商业银行在这个过程中, 不但发展了新业务, 获取了新的利润增长点, 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培养了大批忠实的客户, 随着这些客户的逐步走向富裕之路, 其对银行业务的需求必将不会满足于小额保险, 这又为银行其他业务的开展培养了广泛而有大量的潜在客户。这样就实现了银行、保险公司和农民的多赢局面。

(三) 贫富分管, 走地方路线

苏南包括苏州、无锡、常州、南京、镇江五市, 其农村发展水平领全省之先, 在江苏省属发达地区。苏中包括扬州、南通、泰州三个市, 农村的发展水平与全省总体持平。苏北包括徐州、淮阴、盐城、连云港、宿迁五个市, 发展水平与全省平均水平有一定的差距, 是江苏省农村的欠发达地区。基于江苏省农村经济发展不均衡和贫富差距较大的现实, 江苏省在发展小额保险的道路上应该采取贫富分管的政策。苏南和苏中重视小额保险的宣传, 促进农民自主投保意识的提高, 采取商业化程度较高的运作模式。对于苏北, 政府则应考虑当地收入水平的局限, 在政策上给予农民更多的优惠, 同时宣传小额保险, 联合保险公司, 采取政府扶持、商业化程度较低的运作模式。

(四) 增强保险意识, 提高投保自主性

根据各个试验点开展小额信贷保险的经验, 加大对小额信贷保险的宣传力度, 但要注意宣传方式。农村保险市场还未完全打开, 要防止虚假夸大的宣传造成农民对保险的不信任, 破坏保险发展的环境。同时, 要针对农民看重现得利益的特点, 利用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典型赔案进行宣传, 使农民亲身感受到小额信贷保险花小钱却能够受大益、得实惠的特点, 加强农民的保险意识, 提高农民的投保自主性。

(五) 建立小额保险数据体系以及追踪系统, 随时调整政策

对于江苏省而言小额保险业务还处在起步阶段, 随时了解其发展状况, 积极调整政策措施变得尤为重要。所以适时建立相应的数据体系势在必行。保监会和开展小额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都可以对每年的经营情况进行统计, 并进行追踪调查。以适当的周期如两年对数据总体进行分析研究。而江苏省有贫富分化的问题更可以区分对待, 分别分析。

(六) 健全风险分散机制

由于江苏省属于经济发达省份, 部分地区的贷款金额高达50万元-60万元, 甚至100多万元, 且大额贷款的数量相当可观。针对这一情况, 保险公司应及时放宽了小额贷款保险金额的核保额度。而江苏省系统实行可提费用率与经营单位的赔付率相挂钩的费用政策, 往往只承保一些贷款金额较小的贷款业务, 而对风险较为集中的大额贷款业务, 往往不予承保, 小额贷款的业务规模也相应地受到一些影响。

摘要:小额保险是一种提供给低收入人群的保险保障。文章从小额保险的定义出发, 旨在考察江苏省小额保险发展的基本状况, 对于小额信贷保险和小额人身保险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 最后提出了江苏省发展小额保险的一些思考和对策。

关键词:小额保险,小额信贷保险,小额人身保险

参考文献

[1]、李喜梅, 郭颂平.对我国农村小额再保险机制建设的思考[J].保险研究, 2009 (11) .

[2]、李琼.小额保险之“乌干达现象”评析[J].保险研究, 2009 (3) .

[3]、祖兆林, 夏远峰[J].中国保险报, 2008 (5) .

[4]、单晓宇.小额贷款:贫困农民和商业银行的互利之举[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 2006 (6) .

小额贷款发展研究问题(DOC) 第4篇

小额信贷致力于为低收入人群和小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发展迅速,却存在着缺乏有利于小额信贷有效运行的外部宏观环境、小额信贷机构产权不清晰和管理结构不完善以及与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尚未对接等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应明确自身的性质,治理自身的运作模式。将P2P与小额贷款公司相结合,已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P2P

一、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盂加拉国著名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Professor Muhammad Yunus)的小额贷款试验,并且身为孟加拉乡村银行创始人的穆罕默德·尤努斯小这么对小额款诠释:进行小额贷款就是帮助穷人。

而小额贷款公司则是一种完全由民间资本发起创建的新型金融组织。

这种金融组织自2008年5月4日由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推开试点后,①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791家,仅浙江省就有340 家机构,从业人员数量达到4127人,全国贷款余额9420亿元,2014年新增人民币(6.3700,0.0021, 0.03%)贷款1228亿元。②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和发展,是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一项重要的组织制度创新,其融资绩效十分显著。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金融制度的创新,对缓解“三农”和中小企业资金短缺、推动就业等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地方政府组织民间金融资源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开辟了新途径。但与此同时,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小额贷款也遇到了很多不可预见性的难题。

中国产业调研网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小额贷款市场深度调查分析及发展前景研究报告认为:我国小额信贷已经逐渐形成了以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主导、农业发展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多元化小额信贷市场格局,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经营户、农户等。目前我国小额贷款需求广阔,由于现有的政策和发展阶段限制,还远无法满足当前的市场需求。近年,我国小额贷款业务规模快速发展,地区分布各具特点,但整体实力较弱,业务开始明显呈现短期化.但小额贷款市场定位不明确、资金渠道瓶颈导致资金不足、多头监管导致监管缺位、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弱等问题开始逐步显现,成为制约小额贷款发展的瓶颈.经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可提出相关解决对策:明确小额贷款的市场定位,实现差异化、连锁化经营和专业化管理;坚持产品创新和经营模式创新,通过多种创新渠道解决资金不足瓶颈;明确监管主体,建立多重约束机制结合的小贷公司监管方式;营造小额贷款良好的环境和信贷文化;将P2P与小额贷款公司相结合,已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二、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

(一)小额贷款公司产生的背景

小额贷款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著名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的小额贷款试验。尤努斯教授针对穷人很难获得银行贷款来摆脱贫穷现状的问题,成立了以互助组织的一种小额贷款模式。

“在深化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背景下,2004—2006 年连续三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先后提出“要从农村实际和农民需要出发,按照有利于增加农户和企业贷款,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方法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2004)。”“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村新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尽快启动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2005)。” “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2006)。”1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历程

1994年,小额信贷的模式被引入中国。起初,只是国际援助机构和国内NGO针对中国政府1986年开始的农村扶贫贴息贷款计划中存在的问题而进行的一种尝试。单玉芬.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D].2012(17)

1996年开始受到政府重视,进入以政府扶贫为导向的发展阶段。

1998年底,仅联合国系统的组织在华援助的小额贷款项目资金就达300万美元。

2000年以来,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正规金融机构开始试行并推广小额贷款,中国小额贷款发展开始进入以正规金融机构为导向的发展阶段。

2005年10月,我国在五省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

2008年5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规定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在限定范围内自主协商,最高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农村金融和中小企业、规范民间借贷以及促进金融市场多元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9年6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立村镇银行,以银行身份参与金融市场的竞争。

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公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其中《意见》第九条提出,要进一步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发挥民间资本在村镇银行中的积极作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这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转型都释放出了积极的信号。

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等。

三、我国小额贷款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分析

我国小额贷款业务和小额贷款公司在飞速发展的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形成了制约小额贷款发展的瓶颈.具体问题分析如下。

(一)小额贷款的市场定位不明确。

与“小额、分散”的原则有差距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初期,我国官方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文规定了“小额、分散的原则,为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市场定位”,同时还规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七仍简单复制商业银行模式.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普遍采取担保、抵押等贷款形式.在贷款对象上还没有按照国际小额信贷无担保、无抵押、服务于贫困人群的模式运营。现有的运营模式有可能会使小额贷款公司逐渐走向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的运营模式上去,没有真正发挥扶贫和支持农业发展的功能,这与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相背离。这样,与其成立新的小额贷款公司还不如扩大农村信用社规模来得便捷。

(二)资金渠道瓶颈导致资金不足,市场化新融资方式探索还没成气候

现行融资制度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金来源。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只能从以下三条途径获得信贷资金来源:自有资金、转贷资金和捐赠资金。无论哪一种途径,小额贷款公司都面临着现实筹资的困难。一是公司股东的资金实力有限。即使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一年后可以增资扩股,但所筹集的资金仍然难以满足公司贷款业务扩张的需要。二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可向商业银行申请额度为注册资本金50%的授信,但即使得到授信这笔钱也是杯水车薪。并且由于身份不明,小额贷款公司难以像金融机构那样按利差征税,而要按照全部贷款利息收税,所得税25%、营业税及附加5.56%,无形中加大了经营风险。这点转贷资金根本难以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三是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很难获得捐赠资金。在不能吸收存款的约束下,小额贷款公司只有收回前期贷款才能继续放贷,无法保证正常运营。在探索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金不足的过程中,政府也在不断尝试新政策,以期带动小额贷款的发展。这些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资金紧张状况,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其贷款资金不足的问题。再从资金使用方面看,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上承袭传统的单一放贷模式,仍然难以满足农村中一部分缺乏抵押、质押能力和第三方保证人的客户的资金需求。

(三)多头监管导致监管缺位,对小贷公司业务和融资创新的监管不到位

1.贷款合同暗藏”玄机”

利用合同漏洞来骗取高额利息,如以下案例:

“近日,重庆某建筑公司分别向当地江北区和渝中区的两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50万元给员工发工资,合同规定月息2分3,贷款期限分别为18个月和15个月,按等额本息还款。江北那家小额贷款公司约定贷款月利率为1.1%,每月另收1.2%的服务管理费;渝中区那家公司约定贷款月利率为1.3%,每月另收1%的行政管理费。春节过后,该公司分别向两家小贷公司偿还了第一期贷款本息:39278元和44833元。然而,该建筑公司老总的朋友在计算后发现,实际月利率分别是3.93%和3.96%,折合成年利率高达47.16%和47.52%,已经超过银行1年至3年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2 2.“挂羊头卖狗肉”

以“小贷”为幌子的诈骗,这种诈骗手段的核心就在于,贷款前要先付“利息”,有的甚至还要求交“保证金”、“手续费”等,从而达到骗钱之目的,“一旦他们得手后,就很难再联系上。骗术虽然不高明,但现实中却屡屡得逞,主要就是抓住了贷款人急需用钱的心理以及对金融服务知识不了解的弱点。”也有的小贷公司虽然最后放款了,但折合下来的年利率已经远远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属于高利贷性质。

(四)社会对小额贷款的偏见

种种不良现象的发生导致全社会对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普遍的歧视,除常规的高利放贷、素质低下、管理混乱的理解外,甚至一些监管者的本能意识里还交织着对民间金融的恐惧与道德教化者的优越感。当然我们也要客观的评价监管部门为之付出的努力,新的行业对监管者提出的挑战一点不弱于市场对小贷公司的考验。

四、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困难的方法、建议

(一)针对定位不明的难题

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使其享受到同类金融机构的财税优惠政策。建议参考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在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适当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呆账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有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抵免或扣除。

(二)针对资金渠道问题

1.国家应大力发展针对小额贷款的扶持政策 贷行业成“欺诈”温床 多头监管不利行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囧途”系统调查之二2

http://finance.ce.cn/rolling/201301/10/t20130110_17040677.shtml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针对上述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不足的难题,6月8日,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对本报透露,浙江省金融办、省工商局等部门联合起草的有关进一步加大扶持浙江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预计本月内获得浙江省政府审批。该文件将解决其定位、减轻税负、资金来源、扩大经营范围及服务管理等问题。按照这一政策,小额贷款企业可提前半年增资扩股,而此前规定的期限是一年。这对面临“无米下锅”的小额贷款公司而言,不啻于一场“及时雨”。

2.一是降低融资成本。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同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再贷款资格,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成本。二是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多元化。通过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管制,增加增资扩股资本金,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小额信贷领域。

(三)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综合监管机制。一是完善监管制度。按照“专业化管理、综合性服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明确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的监督服务职责,坚决杜绝“只管生,不管养”现象。二是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情况综合联网监管,通过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操作等业务实施持续、动态跟踪监控。

(四)树立小额贷款新形象,汲取正能量。帮助社会公众有效区分同其它类型民间理财咨询机构的差异,尽可能消除偏见与误解,无偿提供贷款合同咨询服务,避免误入合同误区,建立舆论“防火墙”。建立助学贷款系统,为被家庭条件所累的学子插上希望的翅膀。

五、小额贷款的可持续性——与P2P相结合

(一)什么是P2P? P2P金融又叫P2P信贷。其中,P2P是 peer-to-peer 或 person-to-person 的简写,意思是:个人对个人。P2P金融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款者可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实现自助式借款;借出者根据借款人发布的信息,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贷。

(二)小额贷款公司和

P2P网络贷款公司合作可以实现1+1>2的协同效应。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和 P2P 网络贷款公司长期合作,不仅可以吸收大量的民间资本金来缓解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短缺的问题。P2P与小贷公司联姻,不失为一种打破小贷公司长期以来单打独斗局面的良策;与此同时,对小贷公司而言,由于长期在金融风控中摸爬滚打,积累了丰富的风控经验,且对风险有着更加深刻的认识,由小贷公司为P2P网贷平台做第一道把关再好不过!

六、总结

小额保险发展问题 第5篇

1“信贷+保险”模式动因研究

农村小额信贷是以农村低收入阶层为主要客户对象的金融服务方式, 旨在为贫困农户提供获得自我就业和自我发展的机会, 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小额保险是指面向低收入人群, 依照大数定律及所涉及成本按比例收取数额较小的保费, 在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发生后, 保险公司根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经济补偿, 从而帮助低收入农户规避某些风险的保险。在我国许多地区, 传统的小额信贷主要是采取“五户联保”模式, 这种信贷模式对农户借贷行为要求极高、手续繁琐, 且不易获得资金, 极大地挫伤了农户借贷的积极性, 近年来许多农村地区越来越表现出农户联保贷款日益萎缩也证明了这一点。与银行聚集着巨大的资金资源相比, 我国许多农村地区存在着资金和投资不足的问题, 这说明资金在我国农村地区的供给和需求出现了脱节。小额信贷和小额保险的结合对于解决农村地区庞大的资金需求和金融机构丰富的金融供给之间的脱节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1 从债务人的角度来看

一方面, 农业是高风险行业, 其本身具有很强的弱质性, 对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变化极为敏感, 极易受到自然风险、资源风险、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因素的干扰, 同时, 农户的经济收入来源较为单一, 主要依靠农业生产, 因此如遇到恶劣天气和重大疾病等自然风险、农产品价格变动和生产资料涨价等经济风险以及行为、技术因素等社会风险, 都会增加债务人预期收入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 农村缺乏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有8亿多农民, 其中多半以上是低收入人群, 是社会的弱势群体, 并且, 我国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偏低, 也缺乏有效的社会福利条件, 所以当债务人面临重大疾病时, “因病致贫”的现象并不罕见。除此之外, 债务人的死亡残疾以及家庭的财产损失、子女教育、家庭被盗等等风险都会带来债务人还贷难的因素。总之, 债务人收入与支出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信贷资金的风险性, 因为收人的减少与支出的增加往往同时发生, 即使是支出微小的增加都会给低收入家庭带来难以喘息的压力。

1.2 从银行、小贷公司等债权人的角度来看

首先, 由于小额信贷的债权人主要是农村信用合作社, 其贷款对象主要针对的是农村低收入人群, 一方面, 受我国特殊国情与制度所限, 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 农户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 而没有土地的所有权, 农户能用于抵押的东西很少;另一方面, 农业生产自身特有的弱质性使得农户收入极易遭受系统性风险的影响, 加之我国农业生产技术发展较为落后, 许多偏远的农村地区甚至仍停留在原始的耕作方式, 技能水平低导致采用新技术的能力不足, 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 因此即使遇到极小的变故, 也可能使得农业生产损失殆尽、农户倾家荡产;而且, “相对于传统的抵押担保贷款, 农村小额信贷多以个人信用来保证贷款本息偿还, 存在着更大的不确定性”, 所以农户收入的极大不确定性注定了小额信贷有很大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其次, 从本质上来看, 小额信贷是国家的一种扶贫方式, 这注定了其在贷款利率方面必定存在有优惠。因此, 超高不良贷款率的信贷资金发放和低回报利率的信贷资金回收的不对称性严重挫伤了债权人发放“小额贷款”的积极性, 他们势必会存在“惜贷”现象, 从而制约了其小额贷款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1.3 从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机构的角度来看

虽然我国农村地区具有非常巨大的保险市场潜力, 但实践中保险机构在农村地区的保险份额所占比重却相当小, 农村保险市场份额占全国保险市场份额有限, 中国农村保险市场非常薄弱。农村地区保险市场的相对落后使得农户和银行、小贷公司等发生借贷关系以后, 缺少保险等相应的配套保障措施以降低信贷风险, 意味着潜在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信贷风险将由债权人独自承担, 这势必会影响债权人放贷的积极性。

2“信贷+保险”模式效用分析

2.1 降低信贷风险, 扩大农村金融机构放贷规模

首先, 从放贷方面来看, 缺少或者没有抵押物的农户可利用保险转移风险, 这样农村贷款机构便有兴趣对已投保的农户发放无抵押贷款;其次, 从还贷方面来看, 农民收入对系统性风险极为敏感, 如恶劣天气、地震、疾病等。预期收入的任何损失都会带来重大经济后果并降低农民的还贷能力, 使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随之加大。然而通过保险可以减少众多客观因素所造成的贷款损失。可见, 小额保险可以提高债权人的预期收益, 把潜在的债权人转化为实际债权人或提高现有债权人的放贷规模, 从而扩大农村信贷市场。

2.2 规避农业风险, 提高农民抗风险能力

小额信贷与小额保险的协同发展, 可以给农户提供低资费、全方位的保险服务。同时, 降低了银行、小贷公司以及农信社的放贷风险和贷款利率, 提高其放贷的积极性, 减少农户贷款成本, 一定程度上促进农户贷款行为, 缓解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并且保险公司可以为农户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提供相应保险, 提高了农户的抗风险能力, 因此得到农户的欢迎。

2.3 拓宽农村市场, 增加保险公司保费收入

入世以来, 国内保险业竞争更加激烈, 各种保险理财产品源源不断地被开发出来, 扩大业务范围和市场占有率成为保险行业面临的一项艰巨的任务。目前我国农村保险市场非常薄弱, 高昂的客户信息搜集和处理以及营业网点的建立成本, 以及农村保险业务人员整体素质偏低、骗保欺诈事件的频发、农民对保险业产生的误解使得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开展保险业务极为困难。而小贷公司、农信社等小额信贷机构在推行小额信贷款、信用户和信用村建设的过程中, 积累了关于农村经济主体的大量信息。因此, 保险公司与小额信贷机构进行合作可以有效解决保险的销售平台问题, 节约了保险公司的成本, 避免了资源的浪费。

2.4 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我国经济发展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资金“瓶颈”的问题, 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现状尤为严重。而我国有为数众多的小微型企业分布在农村, 同样面临着资金难问题。小额保险可以有效地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增加农村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 缓解农村地区融资难问题, 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势必得到政府部门的青睐。

3“信贷+保险”模式现状及问题

3.1 放贷机构搭车收费、强制投保等败德行为严重

银监会相关法规规定, 放贷机构在办理贷款时应征询借款人是否办理保险, 借款人有权利选择是否办理保险业务。但在实际操作中, 放贷机构并未完全履行告知的义务, 致使很多借款人认为办理保险是贷款的必须事项, 在不知情的条件下被动办理了保险业务。甚至有一些农信社为降低信贷风险把是否参加保险列入信贷审查范围, 实行强制性投保。还有的农信社在发放贷款时, “通过向其他联保成员宣传参加保险可以减轻担保人贷款损失风险责任, 变相向借款农户施加压力, 致使借款农户被迫参加保险, 这不仅违背了商业保险的自愿原则, 也抑制了个别农户对贷款的需求”。

3.2 保险公司创新不足, 宣传力度不够, 公众对险种认识不深

目前, 我国小额信贷保险创新不足, 险种依然较少, 保障范围大部分仅停留在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浅层次方面, 无法提供农民十分渴求的如种植、养殖等深层次农业保险险种以及其他诸如特大山洪、滑坡等自然灾害保险险种, 因自然灾害等其他原因导致的农户信贷违约现象仍大量存在。此外, 由于大部分农户文化水平偏低, 对于保险公司险种业务的规定并非全然知晓, 维权意识整体偏低, 而保险公司又没有做到尽职宣传, 使得出险后超过索赔期限而没有索赔的情况屡见不鲜。另外, 贷款农户在投保时需要交保费, 增加了支出而看不到潜在的收益, 所以参保意愿低, 这也是目前“信贷+保险”模式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3.3 信贷、保险机构对“信贷+保险”缺乏深刻的认识, 合作流于形式

虽然“信贷+保险”耦合模式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已逐渐推广, 国家相关的扶持政策也逐步完善, 但是仍有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对“信贷+保险”模式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仅把小额信贷保险当作完善贷款审批程序的一道手续, 而对保险的保障作用效果很少考虑。有些金融机构甚至认为发展“信贷+保险”模式会影响到自身储蓄业务的正常进行。同时, 保险公司出于农村保险市场客户信息搜集成本高、业务人员素质无法保证、经营效益比较差等问题的考虑, 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多数以相对松散的协议代理形式进行, 双方合作表层化。另外, 由于信贷和保险双方没有长期的共同利益机制, 信贷机构会简单地按照手续费的高低来选择合作伙伴, 促使保险公司之间展开手续费交替攀升的恶性竞争, 反过来影响了双方的长远发展。此外, 我国小额信贷保险创新不足, 险种依然较少, 保障范围大部分仅停留在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浅层次方面, 这也使得小额信贷与小额保险的合作停留在表层。因此, “农村信贷机构和保险机构仍是各自为政, 小额保险产品与小额信贷产品设计和供应不匹配, 农业小额保险难以为小额信贷提供有效的风险保障”。

3.4 相关法律约束、政策支持不到位, 监管协调难

“信贷+保险”作为一种微利经营的小额保险业务, 于保险公司而言, “纯商业运作的风险和成本较大, 尤其是小额信贷与小额保险相结合的模式风险难以控制”, 如果没有政府的政策支持以及国家法律的约束, 则难以长久发展。现行的《保险法》是一部为商业性保险而设计的法律, 用来规范农业保险市场行为则捉襟见肘, 而适用于农业性保险的法律几乎一片空白。实践中, 一方面保险公司不愿按照商业性保险的经营原则进入险种较少、风险较大、成本较高的农险市场, 导致农险市场供给不足;另一方面农户也因险种较少、费率高昂以及防险意识不强等原因拒绝接受农险业务, 导致需求乏力, 农险市场供需矛盾凸显, 监管协调困难。

4 政策建议

“信贷+保险”协同发展模式可以有效规避农村金融机构信贷风险, 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 扩大其放贷规模, 同时也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打开农村保险市场, 增加保费收入, 并且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户获得信贷和保险两方面收益, 增加农户的预期收入, 真正意义上的实现了农户、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三方共赢, 达到了“帕累托”最优状态。针对我国“信贷+保险”模式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本文认为要进一步推进“信贷+保险”协同发展需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保障: (1) 小额贷款捆绑小额保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贷款人由于风险的发生所导致的还款压力, 从而提高放贷机构贷款积极性, 促进资金供求双方的良性互动。放贷机构办理贷款业务应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客户意愿, 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针对客户由于意外风险的发生所导致的还款困难等现象, 建议加大宣传, 加强其风险与保险认知, 并根据实际风险状况引导贷款人积极投保。

(2) 保险公司应加大创新力度, 尽快推出更多深层次的农业险种及自然灾害险种, 提高农户抵抗外来风险的能力, 控制收入的不确定性因素, 切实保障农户的利益。

(3) 信贷、保险机构应充分重视小额信贷保险发展模式对自身发展的促进作用, 双方积极深入地开展合作。首先, 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 制定有效的业务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其次, 利用信贷机构自身信贷过程中掌握了大量客户信息的优势, 拓宽销售渠道, 逐步打开农村保险市场。最后, 信贷、保险机构双方应加大新产品研发, 以提升自身对市场日新月异的适应能力。

(4) 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惠民政策, 加大政府财政对农村信贷机构税费的优惠力度, 对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和免税优惠, 并配套营运规则。

参考文献

[1]陈荣邦.农业保险与农村小额信贷协同发展问题研究[J].金融改革, 2009, (10) .

[2]杜庆鑫.发展农村小额保险支持农村小额信贷持续健康发展[J].成人高教学刊, 2008, (5) .

[3]李喜梅.小额信贷与小额保险合作发展研究[J].经济问题, 2010, (5) .

[4]应国虎.促进农业保险与农村小额信贷协同发展的思考—以浙江丽水为例[J].保险纵览, 2012, (9) .

小额保险发展问题 第6篇

关键词:新疆,小额人身保险,途径

一、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概念及国际现状

(一)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概念。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种保费少、保额低, 针对低收入农民最迫切的疾病、死亡和残疾等特定风险的简易人身险, 具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 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由于一般的保险产品保费较高, 在农村销售具有一定难度, 小额保险产品正好能弥补这一缺憾, 使尽可能多的低收入人群买得起保险。

2008年6月, 我国启动了为农村低收入者提供小额人身保险的试点, 首批试点在山西、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甘肃、青海等九省 (自治区) 的县以下地区启动, 先后推出14款小额保险产品, 覆盖低收入农民已经超过23万人。试点中, 年人均保费收入不低于30元。其中, 仅河南的四家保险公司就已在18个地市的41个地区试点, 共有超过10款农村小额保险产品在销售, 发展势头良好。以中国人寿为例, 截至2008年10月30日, 该公司在河南试点两个月累计承保23, 639人, 保单件数23, 511件, 收取保费131.34万元。

(二) 国际小额人身保险运行状况。

国际经验表明, 在广大农村, 单纯依靠提供小额信贷和储蓄工具这些金融支持手段还不足以解决农村的贫困问题。为了更好地规避风险, 印度、孟加拉国和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 根据农村人口缺乏保险保障的实际情况, 以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引入小额人身保险业务, 取得了较快发展, 成为解决农村人口保障的一种有效手段, 并引起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世界银行和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组织的高度关注。目前, 世界上有100多个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探索用小额人身保险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服务。

二、新疆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可行性

() 潜在市场广阔。新疆农村民族集聚特征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开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新疆是个多民族地区, 全区共聚居着47个民族, 各少数民族人口共1, 096.49万人, 占新疆总人口的59.39%, 而且县域及农村是少数民族的主要活动场所。在新疆农村地区, 90%以上的是少数民族群众, 基本都信奉伊斯兰教, 他们认为生老病死是自然的, 不可以通过保险得到补偿, 宗教思想决定了他们很难在短期内接受、购买保险。即便是意识到保险的作用, 但由于高额保费使农民望而却步。从目前新疆保险业情况来看, 对占新疆总人口一半以上的少数民族市场的开拓力度不足, 保险覆盖面较低, 这就引发了保险后续资源不足、增长乏力等问题。据不完全统计, 新疆少数民族保险密度为21元, 保险深度为0.5%, 这与新疆的平均保险密度323元及保险深度3.36%比较, 远远低于平均水平。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针对农民、保费低廉、保单易懂, 这是做大做强新疆人身保险业的有力支撑, 是新疆人身保险业持续不断发展的动力和后劲, 也是新疆保险业未来的发展空间和新的增长点。

(二) 保险公司关注。

新疆寿险保险公司有加大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趋势。现在新疆保险公司大都集中在首府及地州主要城市, 而且随着新的保险公司不断进入新疆, 新疆的保险业竞争逐渐激烈, 由此出现了一些非规范行为, 严重影响了新疆保险业的正常发展, 很多保险公司“赔钱赚吆喝”。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以保障为主, 对公司内涵价值的贡献相对较高, 小额保险的基础在农村, 竞争较为缓和, 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 公司支付给代理人的佣金亦低于城市。此外, 农村地区的办公成本远低于城市, 因此农村保险市场的盈利能力更强。为此深入农村, 创造新的业务增长点, 对新疆保险公司来说应该是一个机会。

(三) 宏观政策支持。

中国保监会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 提出保险业不仅要为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先富群体服务, 也要为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行业和低收入群众服务。保监会认为, 目前我国农村的保险覆盖面还很有限, 尤其是农村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为了使广大农民特别是低收入农民能够获得保险保障, 摆脱因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致贫和返贫, 保监会在2007年5月专门成立了农村小额保险课题组, 课题组成员在总结国内农村人身保险实践的基础上, 借鉴与中国国情相同或相似的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和做法, 达成了“在中国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时机已基本成熟”的共识, 形成了中国农村小额保险制度设计的大致思路。这一切的政策对新疆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也是具有推动作用的。

三、新疆开展农村小额保险的途径

新疆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条件已经具备, 但笔者认为要有效开展农村小额保险工作, 还需遵循以下途径:

一是加强宣传, 增进农民的保险意识。选择合适的媒介, 以贴近农村现实生活的方式开展社区营销活动, 通过展示保险效果来培养潜在客户, 促进小额保险在农村地区的销售。

二是政府与社会各方面加强协作, 探索灵活的营销模式。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许模式, 在不同地区建立相应的小额保险销售组织。还可以加强银保合作, 农村金融机构或小额信贷机构拥有大量的农村客户群和广泛的分支机构, 可以作为保险销售的有效渠道。

四、新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量身定制服务与产品创新

通过市场细分, 对新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进行设计的同时, 保险公司如果能够为每一位农村保险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保险服务将会把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创新推向一个更高的层次。无论是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还是一般的人身保险, 现在很多投保人都期待能通过这样的方式购买小额人身保险, 即投保人将自己的人身保险需求告诉保险公司, 然后根据保险公司的提示, 提供一些材料, 保险公司就会提出满足投保人保险需求的解决方案, 然后在投保人同意后, 提供量身定制的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由于新疆保险业的发展起步较晚, 而且新疆地区复杂的人口、宗教等问题, 目前保险业还没有办法做到为每个人定制服务, 因为定制服务对代理人的素质和沟通能力、精算师的分析定价能力及保险公司的技术能力等都有极高的要求, 而且经营成本也相对较高。但是, 新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作为保险公司一个新开拓的市场, 如果谁想走在这个新兴市场的前列, 就必须努力进行产品创新及产品开发思路的创新。在广大农村地区, 居民面临的人身风险主要集中在疾病、寿命、意外伤害等, 风险种类相对较少, 且比较集中, 这就给保险公司为农村保户提供量身定制的保险服务创造了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刘玉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水面临的难题及对策[J].中国保险, 2008.9.

[2]吴珍胜.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市场需求及其创新[J].农村经济, 2008.9.

小额保险发展问题 第7篇

1 临沂市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发展现状

临沂市小额信贷保险2008年开始发展, 经历六年的开拓进取, 保险的险种从无到有到现在的不断丰富, 参与的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不断增加, 参保人数不断增加, 保费收入和承保规模不断扩大, 社会公众及地方政府的认知度不断提高。

临沂市小额信贷保险的发展呈现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保险规模较小, 发展潜力巨大。2009年以来临沂市小额信贷保险呈现较快发展态势, 但保费占比较小。据临沂市行业协会数据显示, 2013年全市小额信贷保险实现保费收入约1.2亿元, 与临沂保险整体规模相比, 小额信贷保险保费收入占比不足全市保费收入的2%。同时, 全年小额及小微企业贷款金额同比增长超过20%, 高于全部企业贷款3个百分点, 显示小额信贷发展较快。二是参与保险公司较少、险种少结构不合理。当前, 参与小额信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足10家, 约占全市保险公司总数的20%, 保险种类少, 范围窄, 仅有定期寿险、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消费信贷保证保险这三个品种。三是政府及主管部门政策支持力度明显不足, 政策推动乏力, 有利于小额信贷保险发展的政策环境尚未形成, 小额信贷保险的市场深度还有待进一步挖掘。

2 临沂市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存在的问题

临沂市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在发展进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但远远不够成熟, 仍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产品设计不合理、宣传引导不到位、经营风险高等都成为制约小额信贷保险进一步发展的因素, 小额信贷保险的发展可谓任重而道远。

2.1 产品设计不合理, 影响了小额信贷保险的推广。

目前市场销售的小额信贷保险主要是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定期寿险, 对一些农户反映较为强烈的“小额信贷”+“养殖业”、“小额信贷”+“小微企业”等险种却并没有开办。

2.2 经营风险高。

小额信贷市场属于新兴市场, 保险公司对于保险责任的划分及保险费率的厘定等尚无经验可循, 且国内无完善的信用体系, 搜集借款人资信数据困难, 因此借款人信用风险不可控, 制约了小额信贷保险的开发推广。

2.3 政府政策支持不到位, 无小额信贷保险发展的有利土壤。

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并没有出台相关小额信贷发展的政策, 也没有相关的保费补贴和税收政策, 保险公司经营的意愿不强。

2.4 借款人保险意识较低, 对保险缺乏了解, 制约着小额信贷保险的发展。

小额信贷保险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民、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 他们的知识层次和文化素养相对较低, 对保险产品的认知度不高。由于发生在身边投保的反面案例使得借款人抵触参保投保, 小额信贷保险发展的整体环境并不宽松。

3 促进临沂市小额信贷保险发展的建议

3.1 广泛宣传引导, 提高借款人及社会大众保险意识。

首先, 充分利用小额信贷机构的人员、机构优势, 大力宣传和推介小额信贷保险。其次利用多种媒体强化宣传效果, 大力宣传小额信贷保险的意义及作用。再次, 保险公司也应从细节做起, 不误导, 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提高公信力。

3.2 设计适合小额信贷需求的保险产品。

以市场为导向, 深入调查研究, 开发不同种类的小额信贷保险产品来满足市场多方面的要求。如创新保险业务解决可能引起借贷人丧失还款能力的风险;为顺应农村小额信贷需求, 研究开发“小额信贷”+“养/种殖业”、“小额信贷”+“个体工商户”等险种。在开发产品的同时, 适当降低保险费率, 减轻贷款人的负担。再者简化小额信贷保险投保流程, 从小额信贷保险核保、承保收费和理赔等环节加强创新, 实现手续简化服务高效, 给小额信贷客户更好的体验。

3.3 加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

保险公司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一支专业的小额信贷保险团队, 还要不断丰富保险公司资信查询手段, 提高公司风险识别能力和经营能力, 提高保险公司对客户资信的调查水平。

3.4 加大政策支持, 提供小额保险发展的政策土壤。

目前小额信贷保险的模式是“银行+保险”, 缺少政府的支持, 小额信贷保险发展比较缓慢, 政府的扶持是小额信贷保险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 “银行+保险+政府”模式应该取代“银行+保险”的模式。政府既可以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小额信贷保险发展, 也可给予一定程度的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 在减轻农民的保费负担的基础上, 实现小额信贷机构、保险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 获得利润。

参考文献

[1]鲍杭生, 何忠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及选择[J].浙江经济, 2003.

[2]高翔.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 2006.

[3]国土资源部征地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征地制度改革研究报告[EB/OL].国土资源新闻网:http://www.clr.cn, 2004-2-2.

小额贷款公司问题及未来发展研究 第8篇

1.1 主体地位不明确

从监管上看,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负责, 而不是金融监管机构, 但业务又属于金融业务, 造成监管的不适应, 形成了行政主体上权力与职责的不吻合:一是监管内容上的不吻合,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 政府是按非金融机构的性质进行监管, 导致监管内容的错位, 进而使业务运作的监管流于形式;二是监管配合上的不吻合, 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金融监管机构仅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业务运作进行备案和跟踪, 这与政府监管的配合要求相距甚远;三是风险控制上的不吻合, 地方政府履行监管职责并承担风险, 从表面上看或许仅是单个风险, 但实际上由于制度约束的是一个群体, 因此, 制度上的缺陷极有可能产生群体风险进而形成非系统性的系统性风险。

同时正是因为监管主体的不明确,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也存在着问题。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来看, 其只提供贷款业务, 不同于商业银行, 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 但其也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 也不能完全适用《公司法》。而小额贷款公司采取商业化的经营方式以实现资金运用, 获取商业利润, 这又不同于以财政为后盾的政策性银行, 更不可能接受相关政策性银行的法律调控。这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行为上出现了法律监督的空白状况。

1.2 资金来源受到限制

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 其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这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使得其融资渠道相对单一, 而且在意见中指出, 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人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这个杠杆率偏低, 不能满足市场的实际需求, 造成不少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不久即贷出了大部分资金, 甚至出现了无款可放的状况。小额贷款公司如果不能进行后续融资, 仅靠现有资本金运作, 就只能等贷款回收后再贷, 严重影响公司运营。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特殊性, 只能通过成本较高的自有资金或长期负债融资, 用以发放短期的小额贷款, 而不能像银行以其通过吸收利率较低的短期存款、发放利率较高的长期贷款来盈利, 造成其赢利空间小、融资成本高, 可能会增加 “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将有悖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

1.3 业务面临的问题多

小额贷款公司不仅仅存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问题, 且因为其设立的时间短、经营方式特殊, 所面临的问题也是更加复杂。目前,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品种较少, 功能不健全, 同时在贷款对象上还没有按照国际小额信贷无担保、无抵押、服务于贫困人群的模式运营, 还是普遍采取担保、抵押等贷款形式, 没有突出对 “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扶持作用。而且小额贷款公司金融创新能力较弱, 服务功能不全, 只是简单的发放贷款, 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不利于其未来的发展。

更重要的是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风险管理上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一般的金融机构, 其贷款手续简便, 担保条件相对较低, 所用时间较短, 造成了小额贷款公司有很大的信贷风险。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在防范风险上实行了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 但是如何更好地把握风险依然是个难题。

2 小额贷款公司问题的解决对策

从以上的分析中, 我们看到小额贷款在我国发展时间短, 制度和机制并不建全, 需要从宏、微观上来探索如何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问题, 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需要。

2.1 从政府层面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从全国范围内看到, 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上是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的, 在建立之初就定性为服务“三农”及中小企业。因此, 小额贷款公司未来发展, 政府的扶持仍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从增资上, 由于《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限制, 必须要从政府层面出台一些政策措施, 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扩股, 解决资金来源问题;从发展环境上, 由于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于企业而不是金融机构, 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及法律地位, 造成其发展的困境, 地方政府可通过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成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使其具有一个法律地位;从小额贷款风险防范上, 可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机制, 由地方政府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相对应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 通过担保基金的杠杆效应扩大小额贷款, 还可以由财政出面建立风险补偿基金, 同时应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系统的客户信用信息, 构建严密的征信体系, 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2.2 从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层面完善公司机制发展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自身来说, 最主要问题是资金来源及风险管理问题, 如何解决这两个问题,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意义。面对着不断扩大的市场, 小额贷款公司自有资金并不能满足需求, 其必须寻找适合自身的融次渠道, 不能仅仅依靠政府作用。商业银行资金雄厚, 自然而然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首选, 但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的合作方式还很局限, 实际合作主要局限在信贷上, 并不能完全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问题。目前出现的 “杠杆模式”则是一种很好的尝试, 即以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为杠杆, 撬动商业银行数倍的资本金, 通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牵头单位, 按照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共同认可的标准去发掘客户。这样模式是一种深化的银行合作模式, 在全国具有推广意义。同时较大的小额贷款公司也可通过上市, 进入资本市场, 吸收大量资金, 也为后续融资提供了一条道路。

通过对近一年试点运行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调查可以看到, 这些公司的信贷资产质量是比较高, 主要是建立了一套贷款风险控制制度及一支本土化、专业化的经营队伍, 形成了小额贷款公司所特有的“三表”即报表电表水表和“三品”即人品、产品、抵押品的制度, 同时细分和实施了贷前管理和贷后管理。这些方式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在风险防范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 小额贷款公司的未来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已进入一个瓶颈阶段, 其今后如何发展对于我国“三农”及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从目前来看, 小额贷款公司的未来发展主要有两个方面。

3.1 做大做强, 更加精细化

小额贷款公司从一开始定位为“草根金融”, 对银行贷款进行补充, 扶持“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但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规模较小, 还不能满足市场需要, 必须做大做强。现在小额贷款公司就出现了发起人的多元化的趋势, 这将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未来发展, 同时以后可通过发放企业债、IPO上市, 助其做大做强。另一方面,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为了“三农”和中小企业, 这就要求其必须通过精细化进一步发挥专业化的特点。精细化对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最主要就是要在业务产品上的创新, 应结合自己的特色及市场定位。同时更要大力推动应急贷款这类突出小额贷款优势的业务, 并在贷款的担保方式上也应有所创新, 区别其传统的担保方式, 更加有效、方面。

3.2 综合化发展, 向村镇银行转变

根据目前的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只能经营贷款业务, 不能经营存款业务, 这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无疑是其发展壮大道路上的一个瓶颈:每年只能死卡着资本金和利润来制定贷款规模。在2009年6月9日, 银监会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规定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改制成为村镇银行, 其旨在引导和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持续稳健发展, 对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活跃县域和农村金融市场, 加强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支持, 进一步落实“保增长, 促内需, 调结构”宏观调控政策将发挥积极作用。这样就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未来发展提供了行之有效的路径。通过改制为村镇银行, 将会改变小额贷款公司的主体的模糊状况, 纳入我国金融机构的监管中, 有利于未来发展。

参考文献

[1]邢昉,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风险及监管对策[J].学习月刊, 2009, (9) .

[2]郑鹏,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时代经贸, 2009, (11) .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G].

小额保险发展问题 第9篇

(一)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 不吸收公众存款, 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从2005年开始, 中国农村首先出现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牌子, 日升隆、晋源泰、全力、江口华地、信昌、大洋汇鑫、融丰7家中西部地区小额贷款公司成为了我国首批试点公司, 他们的成立意味着民间资本在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进入了金融业。2008年5月,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由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下发, 江苏、浙江等经济较发达的省份很快成立了几十家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正在我国蓬勃发展起来。

(二)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推进, 农村金融薄弱的问题, 对于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制约越来越明显。一方面, 农民有贷款需求, 但另一方面, 农村金融机构少, 贷款供给不足。因此,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有其必然性。小额贷款一般可用于资助农民种植、养殖、上学、盖房子、娶媳妇、满月酒等方面。不同的公司也有不同的理念, 有的公司侧重于支持农民创业, 希望能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比如养猪养鸡之类的;有的公司则更乐意做一些无风险的项目, 比如结婚或者办满月酒之类的, 之前借给对方, 然后等其收礼的时候把贷款收回来, 由于链条很短, 所以风险微乎其微;有的公司愿意发放一些稍微大点的资金, 比如支持一家小型的企业去发展壮大;而有的公司则更支持一些农民的小本生意, 比如开间零售杂货铺。

(三)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

小额贷款公司虽然是公司, 但并不是银行, 与银行相比, 有以下几点特点:

1、小额贷款公司能发放贷款, 但不能吸收存款。银行基本靠存款作为资金的来源, 而小额贷款公司则没有这部分来源。《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 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2、小额贷款公司机构设在农村, 客户收入低, 相对比较贫穷。小额贷款公司本质上是商业性的机构, 考虑风险和收益, 而不是慈善机构, 目的不是帮助农民脱贫致富, 只是在自身得以生存、发展、盈利的同时, 帮助了农民。

3、小额贷款公司拿自己的资本金放贷, 因此金额小, 而且成本高。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 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 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 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另外,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 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 DP水平, 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4、小额贷款公司的好项目少, 风险大。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 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5、小额贷款利率高。因为不能吸收外部的存款, 只能用自己的钱去放贷, 所以同银行相比, 成本是比较高的;另外, 小额贷款由于好项目少而风险大。这两点原因使得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不制定较高的利率。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 贷款利率上限放开, 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6、小额贷款公司手续简单。一般过程为借款人拿着身份证, 再找个担保人, 可以是自己有持续稳定的收入家庭成员, 或者用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 接着填写借款申请书, 然后由小额贷款公司派专人进行简单考察, 重点看借款人的人品、信誉、还款能力、经营能力、职业、不良行为记录、以及项目的可行性, 一般需要最少半天, 最多三天。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存在的问题

自2005年我国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 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但其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 利率矛盾难以解决

我国农民的项目利润一般都比较低, 而小额贷款利率又太高, 据世界银行估算, 通常小额贷款的保本年利息率为15-20%, 二者很难平衡。降低贷款利率, 小额贷款公司赔钱;提高贷款利率, 借款人赔钱, 总之二者之间的矛盾不易解决。另外, 虽然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可以是基准利率的4倍, 但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坏账率较高及可贷资金的不足, 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润本来就不高, 在这种情况下, 我国政府及地方政府应当给予大力扶持 (税负减免等) , 但是我国一些地方政府还对其超过一定利率的收益部分进行征税。以浙江为例, 浙江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超过3%的部分进行征税, 这无疑加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负担。这些政策无疑都会进一步加大利率方面的矛盾。

(二)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长性受到政策性约束

小额贷款公司如何做大, 做成社区型商业银行, 是目前很多公司的困惑。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 因此后续资金无法得到满足, 其融资渠道也受到众多限制, 因此很多小额贷款公司在发放完资本金之后, 便“无事可做”了。以浙江宁波海曙永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其2个亿的资本金在不到3个月期间内就贷完了, 其总经理徐一帆说其公司现在是严重缺血。这样的事情在宁海县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华信小额贷款公司等很多小额贷款公司都在发生, 他们只能让客户“等一等”。

另外, 小额贷款政策中的“5070”的放贷比例根据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不超过50万元的客户, 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也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成长。以浙江温州地区为例, 个体户和小企业的单笔贷款需求远远超过50万, 这一限制直接导致了部分客户的流失。为规避这一限制, 一些需要大额贷款的客户只能将贷款拆分, 比如某个体户需要200万贷款, 就分别以4个人的名义单独申请, 人为增添了贷款流程和手续, 同时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成本。

(三) 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完善

如何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 包括贷款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制度等, 是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非常重要的问题。很多小额贷款公司对贷款的风险控制能力不足直接导致坏账率的提高, 坏账率的提高无疑会增加公司的运营风险, 间接地提高了公司的发放贷款利率, 激化了利率矛盾, 更有甚者, 会直接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破产。除此之外, 小额贷款公司的人事制度、用工制度目前也不是很完善。

(四)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不明确

目前各地小额贷款公司尚处于试点阶段, 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在专业、人员和从业经验等方面还处在摸索时期, 有一定的局限性;且各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和直接责任人的认定在具体政策操作上和运作上也不尽一致。如浙江省规定由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 审定组建方案, 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县级工商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能。而宁夏回族自治区只规定由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对工商部门、公安部门、人行和银监会分支机构的监管作用并没有明确。监管主体的不一致, 不利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统一监管和责任认定。

三、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建议

针对这些发展中的问题, 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相关政策建议:

(一) 给小额贷款公司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和空间

“只贷不存”原则是目前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的最大障碍。其实民间借贷不会创造货币, 因而不会对货币政策造成冲击, 有关部门应该给小额贷款公司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和空间。建议相关部门可以在经营达到一定时间后, 资本金充足和风险管控系统不断完善的情况下, 从中挑选优质企业, 允许其开展存款业务。或者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来补充信贷资金。

(二) 政府要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一、政府从市场公平和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设置一定的进入门槛和规则, 允许所有符合条件并有意愿的投资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第二, 政府还要严厉打击地下钱庄进行高利贷的非法借贷活动, 高利贷不仅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 还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只有这样, 才能给正常的小额信贷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

(三) 引进专业从业人员, 密切与银行等机构的合作。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专业人员比较缺乏, 专业知识比较薄弱, 因此, 公司应当加大专业人才引进力度, 尤其应当由金融业务骨干担任公司主要负责人。这样, 不但可以鼓励金融业务骨干“下海”创业, 促进金融企业家的成长, 而且十分有助于金融风险防范和日后村镇银行的健康发展。同时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有限, 对项目运作程序比较陌生, 因此, 对一些资金需求比较大或者运作难度比较高的项目, 可加强与银行的合作, 通过银行介入实现三者共赢的局面。

(四) 尽量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 合理避税

对小额贷款公司来说由于利润率不高且不能吸收存款, 在收入一定的条件下, 对公司成本的控制就显得很关键了。控制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公司日常管理费用, 相关担保品和抵押品的评估成本费用, 还有追债费用等等。贷款公司靠的是利息收入, 征了营业税之后还要加上所得税, 跟私人钱庄能做的避税相差很远。所以公司应充分利用现有政策的不完善进行合法避税。

(五) 规避可能的贷款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要保证商业上的可持续性, 首要的问题就是控制贷款风险, 尽量降低呆坏账比率。小额贷款的风险控制是否到位, 首先取决于对借款人信用的了解程度, 对借款人信用了解越彻底, 就越能有效降低贷款后的道德风险。这就需要小额贷款有足够的风险评估技术和人才。同时, 风险控制还涉及贷款的担保品和抵押品等问题。另外, 依托于地方的小额贷款公司, 在日常运作中还要避免人情贷和行政命令式的贷款, 规避可能的人为贷款风险。所以企业要提取充足的存款准备金来防范贷款风险。

(六) 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服务、引导与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资金来源约束、恶劣的外部竞争环境、贷款对象信用较低, 以及缺乏商业银行的运作经验等内外部困境, 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十分脆弱。因此, 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与引导, 促进它们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 还有必要加强监管, 维护金融秩序, 特别是要监管其资本来源的合法性, 避免小额贷款公司成为洗钱的途径之一。

总之, 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还是新鲜事物, 它的出现对我国民间资本起到规范和引导的作用, 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也具有深远的意义。我们相信, 只要有优越的政策引导, 小额贷款公司一定能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摘要:2005年以来,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其对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起到了非常大的帮助, 但是其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本文试图在阐述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现状、作用及特点的基础上, 找出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并用案例给予说明, 最后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问题,案例

参考文献

[1]、张正杰.小额贷款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金融时报.2008.

[2]、霍侃.平遥小额贷款公司调查:私人银行悄然登上舞台.第一财经日报.2007.

[3]、中国银业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8.

小额保险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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