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执法案件流程
畜牧兽医执法案件流程(精选13篇)
畜牧兽医执法案件流程 第1篇
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流程
(一)受理
1、案件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室人员将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等案源信息,认真做好登记,并当日向单位领导汇报。经领导批准后,安排动监所执法人员对案件的第一现场进行检查。
2、现场检查。执法人员(2人以上)外出巡查、办理上级交办案件、群众举报案件时,必须携带“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时必须出示执法证。现场未能提供执法单位所需相应手续或发现有违法行为需要立案、调查、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取证(拍照、录相);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现场需暂扣工具、物品的必须开具《查封(扣押)通知书》、《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产品确认通知书》。回所后,向领导及时汇报巡查和办案的情况,将个案的第一现场检查笔录报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登记。
(二)立案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执法人员将个案的第一现场检查笔录报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登记,申请案号。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局法制科审批,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由法制科报领导审批。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局法制科提出撤销立案申请。
(三)调查
立案后,执法人员对案件进一步详细调查。确认违法事实,提出初步行政处罚意见。
(四)审核与批准
执法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局法制科,提出处理建议。特殊的、处罚金额多和处罚幅度大的案件由法制科、执法单位集中会审,作出会审决定,参加会审人员签名。局法制科对违法事实和证据、违反法规条款、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及此案的资料进行审核把关,报领导审批并签名。
(五)处罚与执行
1、事先告知。执法人员根据案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法规条款、处罚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程序的,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组织听证,并作《听证通知书》,盖行政机关印章,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等。综合听证情况,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经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写出《听证报告书》,与《听证笔录》一同上报局法制科,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2、处罚决定。根据审核、听证结果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写明当事人姓名和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违反法律条款、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3、送达。执法人员制作《送达回证》,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注明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的当事人签收,其他方式送达的注明送达情况。
4、执行。责令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将罚款交到即墨市畜牧兽医局财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天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结案归档。
案件处理完毕,写出《行政处罚结案报告》上报法制科,由法制科对整个案件重新审核,报领导审批并签名。将案件资料整理装订归档,一案一档。
畜牧兽医执法案件流程 第2篇
卷宗
卷 宗 目 录
询 问 笔 录(现场)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询问机关:询 问 人:记录人
被询问人:姓 名性 别年 龄民 族文化程度职 业工作单位
住址
问:
答:
(本页不够可续页,第页,共页)
被询问人签字或印章:
续 页 用 纸
(本页不够可续页,第页,共页)
强化案件评查 促进公正执法 第3篇
一、确立案件评价标准, 指导案件评查
公正执法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 是司法工作者追求的终极目标, 而高质量的案件是公正和效率的保障, 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案件办理质量好坏, 以什么作为界定标准?规范办案行为, 科学管理检察业务工作, 制定标准是关键。检察机关参与诉讼的全程性、多样性的特点决定了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 以保证法律监督任务的完成。从宏观层面, 案件办理质量应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件才可以称得上完美。从微观层面, 建立检察业务流程各环节的评估标准或指标是建立质量评估考核机制的关键, 由于各个业务阶段对案件事实查明情况和证据证明程度的要求不同, 因此这种评估标准应细化到各阶段, 以体现各阶段特有的标准和具体要求。其次, 建立案件质量评价形式标准。具体应包括案件过程中工作程序的遵守, 工作方式的选择, 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如何以及法律文书的制作等方面。在建立案件质量管理标准上, 可以引入ISO国际质量认证管理标准的做法, 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认证, 达到优化办案流程, 提升办案质量的目的。 (1)
二、建立案件评查监督机制, 确保评价权威性
案件办理质量好与坏, 谁说了算?办案部门, 办案机关自己说好没有用, 必需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因此, 建立案件评查监督机制十分必要。一是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建立健全网上动态监管、质效预警警示、书面备案审查、百分制质量考评、执法质量分析通报等五项制度, 实现案件监督评查全程化、精细化、实时化、公开化, 同时将办案风险评估贯穿于收案至结案的各个环节, 严密防范检察执法环节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坚持对当事人案中谈话和案后回访相结合。建立纪检监察和案管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案中谈话和案后回访制度, 监督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遵守廉洁纪律和办案规定等情况, 避免出现非法收集证据、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情形, 确保办案质量经得起检验。二是强化外部监督。开门评查是个好办法, 可以通过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 广泛征集意见社会各界对案件评查工作的意见建议, 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律师参与评查工作, 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 接纳来自不同的工作视角对案件性质、执法作风进行评价, 达到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的效果。具体可就参与案件评查的人员、参与评查的案件应符合的条件、参与评查的方式、步骤、材料报送、参与评查人员的权利义务等相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为案件评查活动与外部监督工作相衔接提供科学化和规范化操作依据。
三、确定评查重点, 做到有的放矢
案件评查的任务目标是通过案件评查, 找准执法司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加强薄弱环节建设, 进一步完善执法管理制度、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提高执法办案质量, 从源头上遏制涉法涉诉信访新案的发生, 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的满意度。评查重点应该是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信访积案中未评查的案件;新发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容易滋生腐败、容易发生违规违法的案件;检察院自侦案件、扣押涉案款物案件。要全面系统梳理所受理的涉检信访案件, 选择群众关注度高、对办理案件指导意义大的案件作为评查对象。将自我评查程序前置, 陈列评查案件全部材料, 案件原始承办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就当年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 形成自评报告记录在案。案件评查结束后, 将评查报告与自评报告对比, 查找问题根源。
四、建立案件质量问题处理和反馈机制, 确保评查质量
一是完善案件评查组织网络。设立案件评查委员会, 由分管案管部门的副检察长任主任, 纪检组长任副主任, 各办案部门负责人任委员, 负责组织领导案件评查工作。评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案管部门, 负责案件的日常评查。在各办案部门聘任案件质量联络员, 组成案件评查小组, 负责对案件进行集中抽查。
二是建立业务部门复查制度。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各业务部门应定期进行复查, 并提出整改措施。建立检委会听取整改意见制度, 使案件质量监督机制真正发挥作用。为尽可能准确还原办案过程, 可采取“复线”评查法:一条线是从案件相关当事人入手, 赴看守所、监狱等地听取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情况的陈述, 走访证人、被害人等, 收集办案程序、作风、效率等情况意见;另一条线是从办案人员入手, 调查案件背景、办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依据等情况。通过两条线的调查, 将情况互相印证评估。
三是建立分析反馈制度。单个案件的质量好坏难以反映部门整体的案件情况, 因此, 应按季度、年度对《案件质量考核评分表》进行汇总分析, 采用对比分析、单项分析以及对规律性的问题进行定向分析等方法, 找出案件中的进步与不足, 并定期向承办人公开反馈。
四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进而追究责任是提高检察机关案件质量必不可少的手段。通过落实案件责任, 兑现错案和质量不高案件责任追究, 完善和确定各业务部门的执法任务、执法责任、错案范围、追究程序, 以确保案件质量, 提高诉讼效率, 杜绝和减少案件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创新工作方法, 提高评查成效
在案件评查活动中, 把案件评查活动、“清积案、化新访”专项活动与三项重点工作结合起来, 同步推进。通过细化措施, 扎实开展案件评查, 把案件评查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工作, 有针对性地挑选自侦、不捕、不诉案件作为评查案件, 查阅案卷及内档资料, 按照一案一记录, 一案一报告的要求制作阅卷笔录及案件评查报告, 就原案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程序应用、法律适用、处理结果、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查, 将评查结果装入干警个人执法档案, 列入部门年终考核。对查找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全面提高案件质量。以案件评查活动为契机开展案卷归档安全规范管理清理整顿活动, 制订规范化管理方案,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案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案件管理监督制约机制, 规范办案行为, 提高案件质量, 化解社会矛盾, 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对多年涉检上访案件, 以谈心、叙家常、送温暖等方式进行正面疏导, 对家庭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实施救助, 给予适当的困难救助, 有效化解涉检信访积案。
六、建立和完善干警执法档案, 提高队伍素质
案件质量的高低归根到底取决于办案人员的素质。要通过案件评查建立检察干警执法档案, 力求做到涵盖全部执法部门、涵盖全部办理案件、涵盖全部执法过程、涵盖全部执法人员。按照执法岗位干警记录日常执法活动并自我评价、部门及时评估, 定期收集整理和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统一评价的动态管理方法, 建立执法档案, 规范建档程序,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从司法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细化考核标准, 将执法档案考评结果作为干警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评优授奖、选任提拔挂钩, 将内部监督融入检察干警执法活动、司法程序每一环节, 为落实办案终身负责制奠定坚实基础, 增强对执法行为实施全程监控的时效性。
当前,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被人们寄予了越来越多的期望, 要通过具体案件评查, 从思想上找不足、找差距、找症结, 让干警在执法理念、执法作风、执法行为、执法效果等方面受到深刻教育, 端正执法理念, 规范执法行为, 树立良好形象。要以案件评查剖析为契机, 对问题案件进行分类梳理, 深入研究, 查缺补漏, 把案件评查剖析的成果转化为健全的制度, 有效防范执法问题, 保证检察干警廉洁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公信力, 促进司法公正良好局面的形成。
参考文献
以案件监督管理拓展执法空间 第4篇
南京市白下区检察院案件监督管理中心成立于2007年,主要职能是改变以往由各业务部门各自进行案件质量管理的分散监管模式,实行统一网上全程动态监管,以此强化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制约,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
为切实有效地开展案件监督管理,为执法办案严格把关,该院先后为案管中心配备了五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对全院侦查监督、公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监所检察七个主要业务部门,每年1000多件案件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做法是,凡该院管辖的案件,全部由案管中心统一受理,录入网上办案系统,再分流到各业务科室。案件办结后,各科室再将案件统一归口至案管中心,由案管中心统一送达公安或法院,做到统一案件进出口。
这样一来,全部案件纳入了监督的大视野,为监督办案全程奠定了基础;杜绝了私自受案,办人情案的发生;为及时收集、分析、传递涉案矛盾纠纷创造了条件;直接提高了办案效率;避免了存有问题的案件流动至下一个办案环节;中心预警系统的设置防止了超期羁押或变相超期羁押等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发生。
由案管中心统一开具和送达法律文书的做法,既维护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也防止了随意开具法律文现象的发生;由案管中心告知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送达法律文书,有效防止了应当告知而不告、不按法定期限告知等侵权行为的发生,减轻了案件承办人的工作量,节约了司法资源,加快了工作节奏。
统一涉案款物的网上同步监管,也为检察机关内部管理规范化,实现涉案款物处理零投诉提供了保障。
2010年初,该院根据开展“三项重点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强化案管中心工作,挑选了一名业务能力强的干警担任专职“网络巡逻员”。其主要工作就是通过网上巡查系统,察看各部门网上办案情况共十多张表并进行监督,对可能发生的不规范操作进行提醒,对发现的异常情况诸如违纪、泄密、超期羁押预警、矛盾风险预警等及时上报。
特别是对重特大案件、涉众案件、当事人曾经上访案件及列入矛盾风险预警的案件等重点案件,“网络巡逻员”在受案关口就会将其设置为“重点关注案件”,为案管中心进行风险评估,随时调阅案件,跟踪办理,上报院检委会讨论提供依据。
如今,即时上网查看案管中心所设置的“案件督办系统”,督导全院案件质量已成了该院检察长薛薇的必修课。根据案管中心这个平台的显示提醒,她可以及时、全面、清晰地掌握一些矛盾突出案件进展情况,几件数年来未曾解决的信访疑难案件,因矛盾焦点多、社会影响大,已被迎难而上的她列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注重实效的督办案件。利用案管中心的“案件督办系统”,薛薇抓住时机亲自接访、亲自阅卷、亲自协调、亲自答复为检委会上研判风险,决策工作思路,为形成合力做到运筹帷幄。
2010年8月 ,薛薇从“案件督办系统”中看到一起刑事案被列为“重点关注案件”,提示栏内写有:此案为全国人大代表宋玉麟关注的案件。她立即查明案情,原来在这起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家属坚持认为自己丈夫是正当防卫,不同意赔偿,并在该院作出批捕决定后写信给全国人大代表反映情况。该院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家庭经济条件不好,虽愿赔偿但能力有限,被害人家庭也十分困难,随即对被害人发放了被害人救助金,并派请侦监、控申部门同志主动上门当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宋玉麟,促进社会和谐的做法受到赞扬。
正是根据案管中心提供的案件数据统计,案件监管工作动态,案情分析报告等资料反映出的问题,该院把握机遇,有效实施内部环节的自身监督,为公正廉洁执法履行检察职能拓展了空间。
执法案卷案件调查报告 第5篇
案件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 201X 年 月 日 至 201X 年 月 日 调查机构: XX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身份证号吗: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 XXXX 调查经过和事实:201X年X月X日,XX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执法队员XXX、XXX巡查发现XX镇XX村XX组X号院内正在建设房屋。现查明:当事人王某某,于201X年X月X日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XX镇XX村XX组X号建设房屋,占地面积X平方米,建筑面积X平方米,一层四间,砖混结构,目前行砖X米高,做附属房使用。工程总造价人民币X万X元。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上述事实有王某某本人陈述、承建该工程人员李某某询问笔录、现场勘案由: 王某某涉嫌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设房屋案
当事人: 王某某 住址: XX县XX镇XX村XX组X号
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处理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
规划行政执法案件调查通则 第6篇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案件调查工作,维护行政执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订本通则:
一、行政执法必须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违法主体明确,调查程序合法。
二、本局发现或者有关单位与个人举报、移送、交办的下列违反规划管理且属于本局管辖的案件,应予立案调查:
1、有明确的违法当事人;
2、有具体的违法建设地点或者现场。
前款所列事项不能同时具备的,应当先行查明然后立案。
有关单位与个人举报、移送、交办的函件或者资料应当随案附卷。
三、违法主体可能是当事人,也可能是当事人和第三人。违法行为还可能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
1、当事人指违章建设项目所属物权的权利人。第三人是指与本局查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可能与当事人承担连带行政法律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
违章建设项目所属物权(如原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不一致的,以原土地使用权人为当事人。物权登记权利人为二人以上的,列为共同当事人。物权已变更登记的,以变更登记后的权利人为当事人。物权处于流转过程中,尚未或者尚待变更登记的,以原土地使用权人为当事人,接受物权流转并从事建设或者开发建设的一方为第三人。接受物权流转并从事建设或者开发建设的一方是个人的,列该个人为第三人;是合伙的,列该合伙成员为共同第三人;是公司的,列该公司为第三人。
2、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与第三人之外,与本局查处案件的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单位与个人。它可能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地的相邻方,也可能指受害方。案件只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列此项,相关文书予以释明即可。
四、本局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调查阶段持行政执法证件,通过合法途径查明当事人、第三人及利害关系人身份情况,当事人及第三人行为的违法程度及其是否持续(是否改正)等情况。
1、当事人、第三人和利害关系人是个人的,应当问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族别、籍贯、职业、住址及居民身份证号码。是单位的,应当问明单位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单位登记号码。
2、行政执法中需要了解的违法事实,包括违法主体、违法时间、地点、过程、情节、程度与后果等方面。
对当事人、第三人提取询问笔录,应当询问违法事实、告知其行为违法性、可能引起的行政处罚后果及主要的法律依据。有关材料需要复制的,应当复制。需要提取相关材料原件或者实物的,应当制作提取笔录。
对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与个人的调查笔录,应当查明调查对象所知悉的违法事实情况。有关材料需要复制的,应当复制。需要提取相关材料原件或者实物的,应当制作提取笔录。需要调查对象现场指认的,应予现场拍照或者录像。
现场照片及勘验笔录应当释明违法事实的基本情况。现场图示应当做到方位正确、主次分明、比例适当,并应显示周边主要的参照物图例。
3、提取或者强制扣押实物,应当制作加盖本局印章的提取或者强制扣押实物清单,并应即行报告,由本局作出妥善处理。强制扣押实物的,在扣押前并应制作强制措施审批单。
格式执法文书应当注明当事人、第三人全称,做到文书整洁、书写规范和用语正确,并确保文书各份之间填制内容的一致性。有利害关系人的,一并抄送利害关系人。应当交法制工作机构备案的,一并备案。
五、当事人、第三人及利害关系人身份情况和违法行为相关文件、资料等证据,可通过现场询问、拍照、录像、勘验等途径查明。当事人、第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可持本局调查专用介绍信和执法证件通过户籍、工商、民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登记备案部门或者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查明。需要上级机关支持或者外地机关协助的,应当持本局书面请示/委托函件、调查专用介绍信和执法证件前往咨询。不便前往的,可以函寄。
六、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阶段对当事人及其第三人违法行为现场检查、责停(改/拆)或者现场复查后,发现违建项目所属物权流转变更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主体身份的,应当即行书面报告,由本局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后予以变更,并对变更后的当事人及其第三人启动执法程序。
前款工作应于原案调查终结前完成。
道路运政执法案件档案编制程序 第7篇
1、道路运政执法案件处理卷宗
立案号:填写决定书的编号:闽南邵道运政客运班许决字〔 〕号 当事人:填写申请单位(人)
案由:填写申请许可的事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执法机关:填写邵武市运输管理所
案件经办人:填写业务经办人
结案时间:填写做出许可决定的时间
2、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邵武市运输管理所
3、卷宗目录(表格)
内容有: 序号 文书名称 份数 页数(份数要加盖页码章)
4、提供的材料
摆放顺序是:
{
1、申请书
2、申请表
3、保证书 〔内容是:车单位(人)正文是:保证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有效,并对其负法律责任。单位(人)个人的要压手印,单位的加盖公章。时间。时间要和申请书时间相同〕
4、所有提供的申请材料,有复印件的加盖核对章,并签上“与原件核对无异”,填写日期。如果原件是申请人提供的有申请人签“本单位(人)保证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真实有效”,盖章或签名,填写日期。}
5、受理通知书
使用省交通厅的格式,编号:闽南邵道运政客运班受字号
6、权利告知书
7、决定书
统一使用编号:闽南邵道运政客运班许决字〔〕号 送达事项的送达人要两名执法人员,备注填写核准证的号码
8、附件一:如有收费要复印件
9、附件二:有关许可发放的文书复印件(客运班线许可证明、线路牌等)
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分离制度 第8篇
为强化监管、严格程序、规范运作、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度本制度
一、对受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实行调查取证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人员分离。各稽查中队负责案件执法检查工作,制作现场检查执法文书,办理现场处罚案件,对需立案的案件,办理立案审批,进行调查取证,落实有关事宜;专卖管理科对立案的案件进行初审、报批,对案件进行审核。
稽查中队送审案件时,应指派一名执法人员协助专卖管理科对该案的后处理工作。
二、现场处罚案件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必须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执法现场严格办理。于7日内连同处罚决定书交回队建立现场处罚案件电脑台账,并报专卖管理科备案。
三、区局各稽查中队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需立案的,应在3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与其它执法文书一并送专卖管理科审查后,报局长审批立案。专卖管理科应当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监督并登记。
四、调查取证有办案机构负责,案件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内终结。确需延长的,应报局长批准。
五、案件调查终结3日内,主办人员应按规定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附经整理的证据材料。
六、专卖管理科应当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专卖管理科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决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有权要求听证。
八、案件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专卖管理科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长审查批准。局长批准后,由案件承办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九、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案件承办机构要及时催办、执行情况随时向局长汇报,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会同专卖管理监督科及时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手续。
十、案件执行完毕后,案件承办机构要在3日内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局长审批后予以结案。
畜牧兽医执法与行政法规 第9篇
一、单选题,每题2分。
1、C2、B3、C4、A5、B6、C7、D8、C
二、判断题,每题2分。
1、√2×、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三、简答题,每题6分。
1、答:(1)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原则。(1分)
(2)平等原则。(1分)
(3)简便原则。(1分)
(4)回避原则。(1分)
(5)不诉不议原则。(1分)
(6)与行政诉讼相衔接原则。(1分)
2、答:口蹄疫(1分)、猪瘟(1分)、牛瘟(1分)、禽流感(1分)、山羊痘(1分)、猪传染性水疱病(1分)、3、答:(1)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有效成分的;(1.5分)
(2)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1.5分)
(3)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1.5分)
(4)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1.5分)
4、答:(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1分)
(2)疫区内易感染的。(1分)
(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1分)
(4)感疫的。(1分)
(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1分)
(6)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1分)
5、配合饲料有:全价饲料(1分)、精料补充料(1分)、浓缩饲料(1分)、混饲料(1分);胡萝卜(1分)、VA、VE(1分)。
四、问答题,每题9分。
1、答:首先报告畜牧兽医由县镇府防疫机关,对该猪场进行封锁(3分),进行发病情与未发病情做隔离(1分),对未出现临床症状的进行强制免疫(1分),对死亡猪进行烧毁或深埋处理,对猪场可用3%的烧碱水进行消毒处理(1分)。当二周后,再无发病时,才能请县人民镇府解除封锁(3分)。
2、答:(1)立案阶段(1.5分)(2)调查取证阶段(1.5分)(3)审查处理阶段(1.5分)(4)送达阶段(1.5分)(5)执行阶段(1.5分)(6)结案阶段(1.5分)。
五、案例分析
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第10篇
2006-12-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件档案(以下简称案件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案件档案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
程序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案件档案是指本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行政执法中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和声像等材料。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范围内对各类案件档案的管理。第三条 案件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专业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重视对案件档案的建立、管理,落实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做好案件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第四条 案件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管理案件档案,并分别接受省、市和区档案局对案件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案件档案的范围
第五条 案件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复议决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案机关案卷按如下顺序装
订:
一、正卷(一)案卷封面;(二)案卷材料目录;(三)处罚决定书;(四)复议决定书;(五)证据材料;(六)听证报告;(七)核审意见;(八)听证笔录;(九)财物处理单据;
(十)其他有关材料;
二、副卷(一)案卷封面;(二)案卷材料目录;(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
(四)立案审批表;(五)案件来源材料;(六)有关领导的批示;(七)案件的内部讨论记录;(八)案件的调查提纲i(九)其他有关的内部材料。复议机关案卷按如下顺序装订:
(一)案卷封面;(二)案卷材料目录;(三)复议决定书;(四)复议申请书及其附件;
(五)原行政决定;(六)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八)被申请人答辩材料;(九)复议终结报告及批件;
(十)证据材料;
(十一)延期复议的决定、通知;(十二)复议决定书底稿;(十三)送达回证;(十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三章 案件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在办案过程中随时做好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案件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执行完毕,或罚缴分离执行的财务手续履行完毕后,即要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立卷装订,内勤人员负责案卷质量检查,及时做好归档
工作。第七条 案件档案分为一案立卷和合案立卷。凡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处理的违法案件为合案立卷,其它违法案件为一案立卷。
第八条 一案立卷分为正、副卷分别单独装订,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正卷是对案件依法处理的具有法律证据的全部材料,可按规定提供外界利用;副卷是承办案件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内部工作情况的文书材料,一般不对外利用。正、副卷内文件材料按问题属性和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即所有卷内文件材料先按问题属性分类,每一类文件材料再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正卷和副卷的内容区分及卷内文件材料排列顺序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合案立卷中的案件数,视单个案件材料多少而定,卷厚一般不宜超过2厘米(约200张),每个案件内的材料排列先后顺序为结论性文件、证据材料
和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依次编写页号,页号统一编写在有文字的每面材料
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
第十一条 每卷案件档案都应填写卷内文件目录,目录中标题一般应概括地反映文件材料的主要内容。为查阅方便,一案立卷的卷内目录采取分二级类目填
写的方法。
第十二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应按档案技术要求修复,对字迹模糊或褪色的文件材料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案卷中文件材料纸张过大的应按规定折叠,纸张狭窄的须经补边后装订,票据、单据等较小的材料应粘贴在16开空白纸上,并加盖骑缝章。
第十三条 卷内中的各项内容要正确填写,封面居中填案卷标题,标题应包括当事人名称(全称)、违法行为内容,“正卷”或“副卷”应标明。合案立卷的保管期限为“短期”,一案立卷的为“长期”。
第十四条 案卷号按、部门和结案先后时间顺序,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填写。备考表中的“本卷情况说明”一栏,应填写立卷过程中对卷内文件需要说明的情况,若无情况说明应将立卷人、审核人的姓名和立卷时间填上。第十五条 案件档案应由形成档案的部门按编制移交清册。合案立卷目录应逐一填写每件案件的主要情况,在保管期满销毁后,以此目录代作销毁清册
之用。
第十六条 案件档案所有材料(包括卷皮、卷内目录、案卷目录等)均应用蓝黑墨水或碳黑墨水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第十七条 一案立卷的档案应由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完结后的二个月内整理装订完毕(特殊情况除外),并移交本部门内勤人员保管;合案立卷的档案应由部门内勤人员按统一立卷装订。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在第二年的第二季度前将上一结案的案件档案及编制的移交清册移交给档案部门集中保管,档案部门对一案立卷和合案立卷的案
件档案要分柜保存。
第十九条 对结案期满10年的案件档案,应按照《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确定保存价值,进行鉴定,决定是否需要销毁。销毁案件档案,应由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和案件处理部门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案件档案之前,应认真对照销毁清册进行清查核对,确定无误后方可销毁。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或盖章,签署销毁日期,销毁案件档案的清册应归档保存。第二十条 案件档案应有专门的档案柜存放。对档案保管要加强防火、防盗、防尘、防光、防潮、防虫工作,以确保档案的安全,延长档案的使用年限,对已破损、霉变、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修补、复制等措施。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专(兼)职人员应熟悉档案管理和经检工作业务,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定期检查案件档案的保管情况,做好各项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对案件档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奖励。
第四章 案件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重视案件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做好案件档案的统计汇总工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服务。
第二十三条 案件档案不向社会开放。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参与诉讼时,可以到法院,也可以到查处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阅案件档案正卷。除上级主管机关和法院外,不提供一案立卷的副卷。
第二十四条 利用案件档案应先办理利用登记手续,经同意后在档案保管单位内查阅。除案件复议、诉讼、执法检查等特殊情况经局领导同意外,案件档案一律不予外借。利用案件档案时,阅卷人不得在档案上作任何标注、修改、污损,不得抽取、拆散案卷材料,以维护档案的完整。对损坏档案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
处理。
行政执法案件案卷自查评析报告 第11篇
案卷名称:关于XXXXXXXXXXXXXXX
案
自查评析:
1、实施行政执法主体合法。严格在法定职权内和管辖区域内实施,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
3、适用法律正确。实施的行政处罚都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引用法律的条款准确、完整。罚缴实行分离。
4、程序合法。认真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在调查取证时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每件行政处罚都有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需送达的法律文书,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
5、立案情况:立案文书齐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有案情来源,案情记载;有承办人的意见,注明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有责任科室的审理意见,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立案。
6、调查取证情况:调查取证阶段是案件处罚的关键阶段。我们做到调查有现场笔录,有时间、场所记载。记录准确、客观、全面。
7、审查决定情况:案件处罚文书规范,记载准确,违法事实记录完整,证据确凿、充分,处罚依据明确,有承办人的意见,单位负责人的审查意见,处罚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并各有签名、有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有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违法的事实和证据,有行政处罚具体内容和法律依据,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有作出行政处罚机关的名称、印章、日期。
8、送达和执行情况:回执送达时间、地点、方式准确,内容记载齐全。案件按时办结,没有出现有强制性执行的案件。
9、案卷档案情况:案件卷宗材料齐全。严格执行案卷管理制度,实行一案一卷,卷内材料齐全,做到文书按时间顺序排列,有页码编号,书写规范,字迹清楚,装订整齐,案卷归档及时。
畜牧兽医执法案件流程 第12篇
第一条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推进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的要求,结合塔城公路总段路政执法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塔城公路总段行政执法岗位已经办结的一般程序路政处罚案件、路政许可、路政赔(补)偿案件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三条 塔城公路总段法制工作机构承办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案卷评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一般抽查数量不少于10件。实际案卷少于10件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第五条 处罚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因果关系;
(三)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六)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第六条 许可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许可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
(四)许可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六)是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七)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第七条 路政赔偿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收费主体是否合法;
(二)收费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三)收费依据的原始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
(四)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五)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第八条 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
第九条 结合案卷评查情况,总段路政科及时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每年年终检查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案卷评查报告。
第十条 在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案卷评查工作机构应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案卷评查结果作为本单位依法行政考核计分依据。
XX县畜牧兽医执法大队制度 第13篇
制 度 汇 编
XX县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二0一三年六月
一、总则
为了加强全县畜牧兽医执法工作,提升畜产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畜牧业快速发展,加大畜牧兽医执法力度,规范执法监察行为,完善内部管理和建设,根据大队工作职责,制定本制度。
1、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从严查处违法行为与整顿畜产品安全管理秩序相结合,加大处罚力度与消除事故隐患相结合。
2、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制。同时采取分级负责制和岗位负责制,重大问题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3、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绩效考核、日常考评、综合测评等措施,调动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
4、执法过程实行“查、审、议、决”分离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严格执法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办案质量,提高执法效率。
5、畜牧兽医执法队伍实行准军事化管理,规范请示、报告制度。加强人员管理,提高综合素质。树立执法形象,优化执法环境。发扬团队精神,实现和谐共荣。
6、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工作准则
(一)执法人员工作守则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全县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2、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断钻研业务技能,全面提高综合执法素质。
3、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查办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依据充分,资料齐全,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4、自觉遵守国家法纪,正确行使职权,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作风正派,不以权谋私。
5、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严守秘密,尽职尽责,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6、树立大局观念,增进团结友谊,搞好岗位、部门、上下级、县(市)区之间的配合、协作和相互支持。
7、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法,规范举止,着装整齐,仪表大方,杜绝在执法工作中出现冷、横、硬的问题发生。
8、自觉接受领导和群众的监督。
(二)执法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
1、认真、公正履行畜牧兽医执法职能,强化和规范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严格执行执法纪律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
2、畜牧兽医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按规定穿着制服,正确佩戴执法标志,携带执法证件并向行政相对人出示。
3、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守则:
①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②努力学习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执法办案规范和技能;
③热爱本职工作,服从领导,忠于职守;
④自觉遵守国家法规法纪,正确行使职权,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自觉接受领导和群众的监督;
⑤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查办案件做到执法主体合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合法律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适当;
⑥礼貌待人,语言文明,举止规范,保守秘密; ⑦宣传安全法律法规,热心为企业服务;
⑧树立全局观念,搞好岗位之间、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相互支持。
4、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中,下列内容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公开: ①行政处罚依据; ②行政处罚程序; ③执法人员身份;
④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⑤行政处罚的决定。
5、畜牧兽医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农业部六条禁令” 一是严禁只收费不检疫,二是严禁不检疫就出证,三是严禁重复检疫收费,四是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五是严禁不按规定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测,六是严禁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
凡违反禁令者,视情节轻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涉及行政执法中的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票款分离制度,认真落实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
7、执法人员要发扬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厉行节约。
8、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任何人违反任何一项规定,一经查实,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肃查处。情节轻微的,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性质情节
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大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执法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执法人员队容风纪制度
1、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树立和保持畜牧兽医执法人员和队伍的良好形象,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2、畜牧兽医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仪表端正,风纪严整,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3、畜牧兽医执法人员要端庄大方,行为规范,礼貌待人。
4、办公场所要整洁、卫生,各类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在办公室不准穿背心、短裤,不准玩游戏、嬉笑打闹,工作期间一律不得饮酒。
5、接待群众举报、来访要以礼待人,认真接待,耐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坦诚的做好解释工作,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
6、在接待来客、接电话、现场执法等公务活动中,要 推行文明用语,严禁将粗话、土话和脏话。
7、执法人员应着装整齐,单位时间内统一着装样式,统一佩戴标志。执法时必须先出示有效证件,然后进行执法活动。执法中涉及到国家秘密或单位技术秘密的,应为其保密。
8、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违规事项时,必须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做到文明用语,以礼服人,实事求是,严肃执法,不徇私情,廉洁奉公。
9、在执法大队内部,上级和下级要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上级要公道正派,尊重下级的民主权利,下级要服从上级管理,坚决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大队禁酒令
1、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
2、严禁酒后执行任务;
3、严禁与案件相关单位和厉害关系的人员饮酒;
4、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5、严禁与有营私舞弊意图的人饮酒;
6、严禁在正常接待工作中酗酒;
7、严禁酒后发表不利于团结、损害单位形象的言论。
(五)依法行政八要求
1、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违法乱纪。
2、克己奉公,无私无畏,不以权谋私。
3、光明磊落,刚正不阿,不营私舞弊。
4、认真负责,谨慎行事,不敷衍了事。
5、坚持原则,保守机密,不随意许诺。
6、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不以言代法。
7、积极协作,任劳任怨,不拖延推诿。
8、潜研苦学,精通业务,不浅尝辄止。
(六)执法人员基本素质
1、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能够胜任畜牧兽医执法工作。
2、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和法理水平,储备与畜牧兽医相关的法律常识。
3、具有比较全面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技能,适应各岗位的畜牧兽医执法。
4、具有灵活的工作能力和应变能力,及时处理在执法活动中的突发事变。
5、具有丰富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水平,能够独立完成一般的公文。
6、具有健康的身体素质和环境适应能力,保持充沛的体能参加繁重的执法活动。
7、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三、岗位职责
(一)大队长岗位职责
1、主持大队全面工作,对局党组负责。
2、带领全队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畜牧兽医的法律法规。
3、抓好队伍思想、组织建设和行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良好形象。
4、抓好业务建设,不断加强北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保证执法质量。
5、提出各项工作计划及工作发展规划方案,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完成县局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
6、定期组织召开大队办公会议,队务会议,大队全体人员会议和大队案件审理会议,传达上级指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大队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7、负责上级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以及投诉、举报等特殊案件的批办工作。
8、协调各方面工作关系,定期向局党组汇报工作情况。
9、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党支部书记岗位职责
1、负责大队党建工作,做好分管工作。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畜牧兽医法律法规。
3、负责抓好党支部建设,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4、负责组织党员的政治学习和政策、法律、作风、纪律及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保证政令畅通。
5、及时与大队行政负责人交流工作,在工作上互相支持,搞好配合。
6、完成局机关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副大队长岗位职责
1、在大队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大队长负责,下注大队长抓好分管的各项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畜牧兽医法律、法规。
3、做好分管中队工作人员的政策教育、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抓好队伍建设和行风廉政建设。
4、根据分工范围,提出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及时监察督促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保证工作质量。
5、树立全局观念,加强互相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工作到位不越位。
6、及时总结分管工作情况,定期向大队长汇报工作并提出工作建议。
7、完成大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中队负责人岗位职责
1、主持本队的全面工作,向大队领导负责。
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畜牧兽医法律、法规。
3、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中队的各项工作计划,安排协调本中队的各项工作任务,督促、检查落实情况,确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目标。
4、负责中队查办案件报审前的初审和报审工作。
5、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杜绝办错案。
6、主动搜集案件信息,挖掘案件来源,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7、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和当场处罚,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8、负责案情保密和执法宣传工作。
9、负责抓好本中队的队伍建设和行风廉政建设,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大队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勤政,以身作则,秉公办事。
10、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中队成员岗位职责
1、在中队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中队领导负责。
2、严格执行大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组织纪律观念。
3、做好案件检查工作,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依法查处违反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
4、依法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和当场处罚,保证工作质量。
5、负责案卷的整理,做好提交审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6、主动搜集有关案件信息,挖掘案件来源,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7、及时向本中队领导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8、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办案,秉公办事。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一)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登记制度
1、畜牧兽医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认真受理举报投诉,热情接待来访群众。举报电话:
2、受理举报投诉由直属中队负责,由直属中队按照执法中队职责范围报请大队领导审批,并转送执法中队处理。
3、受理举报投诉,做到有报必接,接后必查。
4、接待来人来访时,接待人员要按照《畜牧兽医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规定的内容,认真做好记录,全面填写。
5、登记的主要内容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基本情况,违反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的行为。重大案件需要立案的,要登记举报人的身份证号码,对拒绝登记的要留有联系电话。
6、来人、来电举报投诉,对不属于执法大队管辖范围的,要向对方讲清执法大队的管辖范围和职责,同时做好记录,需要移交的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7、接待来人、来电举报投诉时,接待人员应向举报人讲清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时讲不清楚的,要等研究后答复。
8、对举报投诉案件,能及时查清的,要派员到现场查看,并向大队领导汇报,经大队领导研究后,按照管辖范围指定中队依法调查处理。
(二)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制度
1、承办中队在接到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单和有关材料后,应确定主办执法人员对举报投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2、举报投诉内容复杂时,经办人员应事先就有关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制定调查方案,必要时对有关情况进行暗访,先期调查取证。
3、经调查核实,确实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立案,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4、承办举报投诉的中队,应在接到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的调查时效内,将调查结果及拟定的处理意见报大队,经大队研究后,将研究结果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5、如因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时限的,承办中队应说明情况,但延长调查时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6、承办举报投诉的中队,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将调查及处理材料整理归档。
(三)案件报告制度
1、大队查办的较大案件应当由大队案件审查委员会决定,重大案件由队长办公会研究后,向局领导报告。
2、较大案件的范围:(1)应当罚没3万元以下的案件。(2)在本县有较大影响的案件。(3)比较复杂、敏感的案件。(4)上级领导交办的案件。(5)其他需要报告的案件。
3、重大案件的范围
(1)应当罚没3万元以上的案件。(2)在本县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交办的案件。(4)其他需要报告的案件。
4、较大案件、重大案件均向局党组报告。
5、各中队负责案件报告的材料起草和上报工作。
6、案件的报告必须经队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报告材料必须经队长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
(四)案件通报制度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畜牧兽医责任体系,对大队直接查处的案件,采用案件查办通报制度。
2、案件通报制度是指由大队直接查处或指派查处并已经结案的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报给企业主管单位和执法中队。
3、“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由所办案件的中队负责在案件结案后编写,报大队班子研究通过后,按照固定格式统一编号印制下发。
4、“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的发放必须采取签收回执或挂号信的形式,有明确的签收单位、时间和个人。(五)畜牧兽医案件接收和移交制度
1、案件接收必须履行规定程序,没有主管领导的批示,大队不得接受由业务科室转交的案件。
2、接收的案件必须手续齐全,法律文书完备,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程序的,应将案卷退回移交案件的科室,补充相关材料和手续。
3、接收案件后,被指派查处的中队要认真审核案卷,对照案卷的内容,查找相对应的法律依据。
4、对接收的案件查处后,应将查处的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业务科室,确保案件查处和日常监管的连续性。
5、对移送给公安等部门的案件,应由大队集体讨论,并报局领导审批,移送案件的资料必须齐全,适用法律依据充分。
6、接收和移送的案件必须是一个案件执法程序的终结,不得接收和移送正在办理的案件。
(六)主办执法人员制度
1、畜牧兽医执法案件的监督监察实行主办执法人员制度,按照“分工明确、共同受理、合议审查”的原则,做到有案必接,有案必查,案件受理率要达到100%,结案率达到95%以上。
2、案件主办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办事认真,公道正派,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较强的业务技能,扎实的法律知识。
(2)熟悉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3)从事畜牧兽医监管工作一年以上。
3、案件主办执法人员职责:(1)主办执法人员在中队长领导下,对中队长指定的案件,带领协办执法人员共同做好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查清事实,确定是否立案。需要立案的主办执法人员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提问,协办执法人员做好笔录。
(2)按照执法程序,签发相对应的法律文书。
(3)在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向中队领导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在中队职权范围内的,由中队长审批。超出中队职权范围的,报大队领导审批。
(4)主办执法人员要对所承办的案件负责,中队领导要对案件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准确后,督促案件主办执法人员整理案件归档。
4、案件主办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中,要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做
到证据收集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依据充分,杜绝办假案、错案。
5、案件主办执法人员要有灵活的政治头脑,敏锐的观察力,对可能引发的群体事件,应及时向中队汇报,并逐级通报情况。
6、协办执法人员对大队、中队指定的协查工作不得拒绝。
(七)复杂案件合议制度
1、复杂案件的合议应本着“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合议委员会对案件的查处进行讨论,充分听取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复杂案件是指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严重、涉及人员众多、影响范围广及拒绝接收检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或暴力阻挠、围攻执法人员检查的案件。
3、合议委员会由:大队长、大队书记、中队长和案件主办执法人员组成。
4、合议委员会对案件的合议程序:(1)听取主办执法人员的汇报;(2)向主办执法人员提出询问。(3)进行讨论和研究。
(4)对案件的处理进行研究。(5)决定合议结果。
5、合议委员会会议由大队领导主持,会议不定期召开,遇有紧急情况或人员不全时,可事先沟通,并按照沟通结果,形成决定。
6、下列复杂案件由主办执法人员提出,所在中队长核准后,报合议委员会合议:
(1)处罚数额超过职权范围内的;(2)影响较大或案件复杂的;(3)隐瞒或瞒报疫情的。
7、合议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凡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或厉害关系的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8、合议委员会成员不得与当事人通报案件合议的结果,对案件的合议过程进行保密。
(八)案件办理时限制度
1、当场处罚
(1)当场处罚的案卷必须在现场结案,结案后向大队备案。(2)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在24小时之内交财务人员。
2、立案审批
(1)自行查办的案件,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2)上级交办的案件或者其他部门(科室)移交的案件,必须在接到批办文件后24小时内办理立案手续,并及时查办。
3、调查取证
(1)一般案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提交中队审核,并按照职权范围批报。
(2)复杂案件经大队长批准后,10内调查完毕,按照职权范围审查和上报。(3)特殊案件经大队长批准后,15日内调查完毕,并按职权范围审查和上报。
(4)需要检验、检测、鉴定、鉴别的,经大队长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在收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送达当事人。
4、审查与补证
(1)中队接到案件主办人承办的案卷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
(2)经审查案件不能成立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大队长报告,经大队长批准后办理撤案手续。
(3)经审查认为需要补证或者核实有关情况的,要说明补证和核实事项,并在审查后24小时内将案件退回案件主办人或相关部门(科室),要求进行补证和核实。
(4)经正常审查或补证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提交中队、大队审理。
5、审理与报批
(1)经大队审理认为案件不成立的,经大队长批准后,由案件承办的中队办理撤案手续。
(2)经审理认为需要补证或者核实有关情况的,相关队(科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证核实工作,并重新提交审理。
(3)对经审理认为案件成立所形成的处理意见,需向局党组报批的,由承办案件的中队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
6、告知
(1)对批准的处理意见,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正式告知当事人。
(2)当事人对告知内容无异议的,必须在告知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正式处罚决定。
(3)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理由成立,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4)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大队会同直属中队在接到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
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7日前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
(5)经审查、核实或听证,认为案件不成立的,经大队或局领导批准,由承办案件的中队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案手续。
(6)经调查、核实或听证,认为需要重新审理的,按规定进行审理、告知和下达正式处罚决定;不需要重新审理的,在调查或听证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正式处罚决定。
7、执行
(1)一般案件必须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执行完毕。(2)复杂案件必须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执行完毕。(3)因情况变化,经大队研究决定减缴的,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执行完毕。(4)经复议、诉讼后维持或者变更的案件,自收到复议或者判决之日起10日内执行完毕;被撤销的案件,自收到复议决定或者判决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案手续或者提起上述。
(5)当事人陈述期限内拒不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的,由案件承办的中队在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强制执行手续。
8、结案与备案
(1)正常执行的案件,必须在执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整理案卷,办理结案归档手续。
(2)因情况变化,经大队研究决定免除的,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案手续。
(3)经审查、审理、调查核实或者听证,认为案件不成立的,按照前述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4)对根本无法执行或者无法继续执行的案件,必须经大队或者局领导批准后方可结案,并在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案手续。
(5)需要向上级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反馈的,必须在办理结案手续的同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备案、反馈。
9、特殊规定
(1)对于急办案件,经大队长批准后可以不受时限要求限制。(2)因特殊情况需突破时限要求的,必须经大队长批准。
(3)对3个月内确实不能结案的,由案件承办中队向大队领导办理延期申请手续。
(九)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1、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当时人与自己或者自己的亲属由厉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2、当事人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或者亲属与案件有厉害关系的,有权提出执法回避申请。经查证属实的,由大队长(中队长)办公会议决定通知有关执法人员回避。
3、被通知执法回避的人员不得干预其他执法人员执法活动。
4、执法回避应当排除各种法外因素的干预和影响,保证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
(十)执法案件管理制度
1、各中队正在办理的案件,起案卷由各中队统一存档和保管,结案后10日内交由大队存档。
2、经过复议、诉讼的案件,其案卷由案件承办的中队移交大队保存。
3、各中队应当建立案卷登记台帐,并按照时间顺序和有关要求对案卷进行整理、装订、归档。
4、查阅案件必须经大队长批准,只能在大队内部进行,不得随意带出或者借阅。
5、外单位任何人员不得查阅、借阅本大队案卷。特殊情况需要查阅的,必须经大队长或分管大队长批准,在本大队内查阅。
6、执法案件必须严密保存,不得复制、损坏、遗失。
7、执法案卷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8、执法案卷到期销毁时,由中队向大队提出申请,列请名单,报大队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的数量、方式、地点必须留有影像资料,同时有第三人见证。案卷销毁要制作《案卷处理笔录》,经大队长、分管大队长、案卷处理人和见证人共同签字确认后存档保存。
(十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或者过失原因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导致执法主体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证据失实、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行使行政处罚错误或者有失公正,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过错追究由大队会同局纪检组负责进行。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行为。(5)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情节轻微的行为;(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的其他行为。
6、因行政案件承办人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案件承办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过错,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
7、经审核或者批准后出现的过错,由于行政执法人提出错误的意见而审核批准人员没有鉴别出来批准执行的,审核或者批准人和案件主办人员共同承担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隐瞒事实等原因导致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失误造成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由于审核或者批准人改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承担责任。
8、经行政案件审理组织研究决定造成的错案,主持审理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成员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已经表示不同意的成员除外。
9、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错案,原办案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来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的过错,由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10、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导致过错的,执法人员不承担相应责任。
11、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因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和部分赔偿金额;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或者由重大过失的;
(2)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3)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
(4)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5)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扰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6)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行政执法错误的;(7)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12、由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不得参加年度评先选优。
(1)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的,损害和影响较小的;(2)因不可抗拒力使过错危害后果加重的;
(3)因受侵害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过错危害加重的;
(4)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13、过错责任人员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追究其责任:(1)因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过错的;
(2)过错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由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导致过错的;(4)其他可以免于追究责任的情形。
1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大队会同局纪检组根据过错事实、过错人的法定职责、以及主观过错和产生的后果确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六、工作管理制度
(一)学习制度
1、努力学习政治,结合局机关下达的政治学习计划,按时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定期开展思想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素质,树立服务畜牧发展、保障畜产品安全的大局观念。
2、不断钻研业务,提升执法监督能力。认真学习与畜牧兽医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相关政策,加强对行业特点的研究,明晰执法操作规程。
3、加强执法、办案程序的学习,明确简易程序的操作要点,掌握一般程序的要素和结案的审批程序。
4、坚持日常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日常学习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由大
队统一组织。
5、建立专用学习笔记,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保证学习质量。
6、每周五下午为自学学习时间,每月末最后一个星期的周五为集中学习时间,无特殊情况学习时间不得占用。
(二)请销假制度
1、请假由申请人向所在的中队领导请示,在市区内请假一天的由主管副大队长审批,连续两天以上的由大队长审批。
2、请假人出市辖区的,由主管副大队向大队长呈报,由大队长审批。
3、婚假、丧假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间超过7天的,由大队报主管局长批准。
4、工作期间原则上不予准假,极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5、申请人不得越权请假,不得擅自超假,需要续假的要按照请假规定,逐级审批。
6、请、休假结束后,按照请假的程序销假。
(三)车辆管理制度
1、管理职责
(1)各中队负责机动车辆的使用、调度、维修、保养、燃油供应、审验和车辆档案管理等工作。
(2)如遇紧急情况而中队负责人又因故不在时,大队领导可以直接安排车辆,并及时通知中队负责人。
2、工作用车本着积极保障、相对固定、先急后缓、集中调配的原则进行安排。
3、出县工作用车必须经大队长批准,由中队负责人具体安排。
4、车辆保养和维修、燃油控制、事故处理按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四)工作汇报制度
1、工作汇报的主要内容:
(1)大队和上级组织布置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2)执行工作计划的进展情况。(3)案件的办理和结案情况;
(4)阶段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规划及设想。(5)其他需汇报的工作。
2、请示汇报的方式:
能当面答复的,一般由汇报人员直接向主管领导口头请示,需研究后答复或
办理中需作文字依据的用书面请示报告单。
3、中队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的开展情况,每周向大队领导口头汇报一次,每月书面汇报一次,一般采取会议集体汇报的形式进行。如因特殊情况无法集中汇报,也可分别汇报。半年及年底对全年的工作进行一次综合性书面汇报。
4、大队每月向局主管领导综合汇报一次。
(五)案件审批制度
1、在畜牧兽医执法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履行简易程序的由中队负责人直接审批。
2、一般程序罚款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主管的副大队长审批。
3、罚款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由大队长审批。
4、罚款在30000元以上或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其他强制措施的,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5、举报案件的受理由直属中队进行登记,由大队长根据管辖范围,指派中队处理。
(六)着装规定
1、严格按照畜牧系统发放的标志佩带。
2、执法监督时,必须着规定的制服,着装时要整齐划一,单位内部必须统一。
3、着制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扣好衣扣。着长袖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制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
4、穿制服时,只准穿黑、棕色鞋。鞋跟高度不超过三厘米,不得赤脚穿鞋。
5、集体活动或参加局大型会议时,应当着制服参加,且大队内部统一。
6、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由大队根据季节变化统一规定。
7、上、下班时应着便服,不得着执法监察服装到饭店、洗浴或娱乐场所等活动。
(七)畜牧兽医执法人员八不准
1、不准伺私枉法,办人情案,禁止向生产经营单位通风报信。
2、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乱罚款,禁止内定和下达罚没款指标。
3、不准在工作时间饮酒,禁止酒后参与执法活动。
4、不准收受生产经营单位礼品和钱物,禁止参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5、不准在工作时间从事娱乐活动,禁止赌博和变相赌博。
6、不准为企业提供或销售与畜牧兽医相关的产品。
7、不准用公车办私事,禁止公车参加婚丧嫁娶等活动。
8、不准随意变通法律规定和降低处罚标准,禁止出现办案不公现象。
(八)会议制度
1、大队办公会议(1)大队办公会由大队长主持,大队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综合负责会议记录。(2)会议主要内容
①传达上级指示精神,提出贯彻实施意见。②研究决定大队工作目标、发展规划。③研究、部署、总结大队的阶段性工作。④研究各中队提出的需要大队决定的事宜。⑤研究其它重要事项。
2、队务会议
(1)队务会议由大队长主持,大队领导班子成员、各中队负责人参加。(2)会议主要内容
①各中队负责人汇报前期工作完成情况、近期工作计划和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②统一调配安排各中队工作。③讨论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3、全体人员会议
(1)全体人员会议由大队长主持,大队全体人员参加,综合负责会议记录。(2)会议主要内容
①传达、学习、落实上级指示、文件以及市局办公会议精神。②传达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③各中队负责人汇报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和近期工作安排。④大队总结前期全面工作,布置近期工作计划。⑤其它需要研究部署的工作。
4、会议纪律
(1)未经大队长批准,不得无故不到会,否则按矿工处理。
(2)会议期间未经主持人批准不得中途退场,不得喧哗、议论、接听电话。(3)认真做好会议笔记。
(4)严守组织纪律,不得泄露需要保密的事项。
(九)保密制度
1、不该问的案件机密绝对不问。
2、不该看的案件机密绝对不看。
3、不该记录的案件机密绝对不记录。
4、不该传播的案件机密绝对不传播。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案件机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案件机密。
7、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案件材料。
8、不携带机密文件、案件资料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十)文件处理制度
1、外部来文处理
(1)外来文件、电报、资料等,一律由直属中队负责签收、拆封和登记处理。(2)外来重要文件要逐页查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急密文件要注明签收时间。
(3)各中队收到的文件、参加会议带来的文件资料要及时送交直属中队进行来文处理,不得私自截留、藏匿、遗失。
(4)外来文件经登记处理后,由直属中队负责人根据文件性质和内容,提出拟办意见,交大队长审批后转有关中队传阅或者办理。
(5)文件传阅必须及时、快速、急办文件必须当日传完,普通文件必须在三日内传完。传阅文件要做到勤传、勤收、做到不拖、不压。文件传阅禁止横向传送。
2、文件管理
(1)直属中队负责文件、资料的统一管理,建立文件、资料登记台帐,加强文档管理,防止错乱、遗失。
(2)借阅文件要严格履行借阅手续,限定借用时间。要做到谁借文、谁签字。(3)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秘密文件一般不得传阅、借阅,如确需传阅、借阅的,必须经大队长批准,并按规定的级别、范围进行传阅、借阅和收回。
(4)直属中队要对文件、资料经常进行检查、清理、归类,做好文件的催办、清退和立卷归档工作。(十一)考勤制度
1、大队负责纪律检查和考勤工作。
2、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
3、各中队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并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月考勤表报综合汇总。
4、工作人员因故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后,经大队长批准后方可请假。
5、工作人员暂时离岗由中队长批准,时间较长的按照请销假规定执行。
6、中队之间因工作需要,调派中队之外的人员配合的,向被调派中队长申请,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
(十二)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1、大队行政、业务印章由账务室负责人保管。
2、式样印章须经大队领导同意后方可准予用印。
3、用印必须规范。盖出的印章要做到位置恰当、图形清晰。
4、要加强印章管理,严禁私用、出借或者遗失。
5、严禁继续使用废止的印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封存或者销毁。
6、对私用、出借、遗失印章或者继续使用作废印章的,一经发现,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可以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7、对因私用、出借、遗失印章或者继续使用作废印章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造成经济赔偿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十三)执法文书、器械管理制度
1、直属中队负责全大队所有执法文书、器材的购置和管理工作。2、3、大队执法文书和办案专用器材由专人保管。需要使用时,由需用中队办理使用手续。
4、大队办案专用器材不得外借或私用。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私用的,必须经大队长同意。
5、借用人员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归还。保管人员要严格检查物资、器材的各项性能,确保物资、器材的正常、完好,并办理归还手续,否则不得入库。
畜牧兽医执法案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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