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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精选8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第1篇

一、政策定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二、目的: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要为农民建立起一种基本医疗保障机制,帮助农民减轻医药费用负担,从而提高农村医疗保健服务的可及性与公平性,使农民群众能及时享有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缓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

三、意义:

1、有利于农民用较低的费用,得到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2、有利于减轻患重病农民的经济负担。

3、有利于大多数农民在乡镇、村两级卫生机构就近就医,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4、有利于卫生资源流向农村卫生机构,提高乡镇、村基层卫生组织服务能力。

5、有利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有效保护劳动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6、有利于缩小城乡差别,保持社会稳定。

四、政策内容

 筹资办法:在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具体筹资由乡镇政府牵头、村委会组织,以村委为单位收取每户应参合资金,并及时给参合农户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交款专用收据。

 2014年筹资标准为:各级财政对新农合和居民医保人均补助标准在2013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32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原有120元的补助标准不变,对200元部分按照西部地区80%和中部地区60%的比例安排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农民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3年的基础上提高20元,全国平均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90元左右。个人缴费应在参保(合)时按一次性缴清。补偿:

(一)门诊补偿

1、普通门诊补偿

实行“按比例,每日限额,封顶”的方式进行补偿。即参合农民在本村或本乡指定的新农合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可补偿门诊医药费(凭电子处方)按比例给予补偿,每日发生的门诊医药费补偿限额为10元,每人每年补偿封顶线为200元(含一般诊疗费补偿)。

2、一般诊疗费补偿

参合农民在本乡镇卫生院门诊、村卫生室就诊(凭电子处方),一般诊疗费标准为每门诊人次(一个疗程和三日内同一病人诊疗只算一人次)10元。其中,个人自费3元,新农合基金补偿7元(从2011年8月15日开始执行);

3、门诊重症慢性病补偿

对符合门诊重症慢性病(纳入的病种)管理的对象,每年集中审定,实行“定点、定比例、定额”即时补偿的管理制度,在费用控制标准限额内,按70%的比例予以补偿。(二)住院补偿

1、普通住院补偿

对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按不同医院级别和不同住院例均费用水平分别设置起付线及补偿比,实行“分段、分比例”方法进行补偿,封顶线100000元。

2、住院单病种补偿

3、重大疾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补偿

4、大病补充补偿

各项补偿的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都不同,乡镇级、县级、县以上、异地就诊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也各不相同。因特定情况而定。

五、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存在的问题

1.仍有少数农民参合积极性不高,参合率有待提高 2012年国家卫生部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新农合制度自2003年开始试点,到2008年实现了全面覆盖,参合人口数从试点初期的0.8亿,逐年稳步增长,截至2012年6月底,参合人口达到8.12亿人,参合率达到95%以上。尽管如此,我国部分地区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并不高,甚至有的农民在参合后由于种种原因又选择了退出。尤其是在经济条件较为落后的地区农民对新农合始终抱着观望的态度。作为农业大国,我国的农民人数约为 9亿人,占全国总人数的60%以上,未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人数仍不容忽视。2.筹资机制不稳定,筹资困难,筹资水平低

 缺乏具体的筹资政策

 政府筹资水平和经济发展不协调 3.存在受益面窄,保障力度不够的问题

4.医药费报销比例过低,报销范围小,报销手续烦琐

 报销比例偏低。

 医药费报销的起付线、封顶线制定不科学。 报销手续太繁杂。5.政策标准不够完善引发混乱

6.政府和集体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显

 政府承担筹资责任不够,出资额偏低

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起步晚,制度不够完善,政府投入资金不足  在医疗卫生事业的管理调控方面,政府责任缺失 7.监管组织建设有待加强,监管职能履行需要规范。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委会和基金监督管委会责权不明确

各地虽已成立了相应组织, 但应承担哪些义务和权利没有明确规定, 缺乏规范化运作, 大都仍由政府部门直接承担, 缺乏民主管理制度。组织管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透明,报销资格审核过于繁琐,都直接影响着工作的效率,使得老百姓感觉报销难,也不能保证医疗资金的合理使用,甚至会造成医疗资源的很大浪费。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还没有形成规范的程序 8.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迄今为止,我国都没有一部全面调整农村医疗保障社会关系的法律,而且,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中,势必会产生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法律制度的欠缺,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合作医疗的对象不明确、合作医疗的资金来源不稳定、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法律的缺失,也使中央职能部门间出现政策不协调的现象,如各部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看法不一致。

六、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对策

1.我国不同地区应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不同的农村医疗保障模式

如在经济发达、城市化程度高的地区,可考虑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中等发达地区建立强制性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模式,在欠发达地区建立社区性合作医疗制度等。2.加快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法制建设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立法宜采取“一法为主”型的总分结构,即制定一部统一的综合性的法律,如《农村医疗保障法》,对农村医疗保障法的目的、调整对象、农村医保的基本原则、保障种类,保障资金的来源、筹集方式,保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概括性规定,以此来统领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和地方规章等单行法规和配套法规。3.积极拓展筹资渠道, 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

(1)中央财政应逐步加大新农合筹资的投入力度

(2)在地方资金配套中省级财政比例应提高,减轻基层财政负担。

(3)探索强制参保的原则,多渠道筹资,提高资金筹集的稳定性和效率。4.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构建和运行(1)制度设计方面

第一,逐渐扩大新农合的保障范围。提高门诊补偿水平。要把影响农民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纳人保障范围。

第二,调整补偿标准,合理补偿医疗费用,解决补偿水平低的问题。应本着“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报销)比例,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三,简化报销程序。(2)制度运行方面 第一,加强管理机构和管理服务能力建设。一是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设置;二是明确人员编制,加强人员培训;三是明确办公经费来源及各项经费标准,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5.明确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定位,增加支持力度

政府在医疗保障的建立和发展中具有不可推卸的主导责任,在农村医疗保障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各级政府必须在经济、政策、法律等方面给以一定的支持和优惠,逐步建立起各级政府、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共同投入、风险共担的机制。

(1)规范和监管农村医疗市场。要规范农村医疗市场,营造一个公平有序、适度竞争、兼顾各方利益的市场环境。

(2)加速对合作医疗的立法。政府对农村医疗市场的规范和监管应建立在法制化的基础之上。(3)改变农村医疗市场的“软环境”,引导人才向农村流动。(4)逐步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投入力度。6.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 让农民熟悉新农合的政策、作用和意义。

第一,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科学的方式,做到集中宣传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走村进户把道理讲清;把政策宣传与服务指导相结合,使新农合政策深入人心。

第二,采取多种形式,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电视、电台以及纸质媒介进行大范围的充分的宣传,让更多的农民群众了解“新农合”,认识到“新农合”能够给他们带来的好处。

 充分赋予农民知情权、管理权与监督权,让政策透明化,努力赢得农民群众的信任,让农民群众抛开心中的疑虑,自觉自愿进行投保。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第2篇

1、什么是新农合政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住院保障为主、兼顾门诊医疗保障”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2、新农合看病基金是怎么构成的?

新农合基金是有农民自筹和国家扶助构成,用于支付参合农民看病报销费用,以2010年为例,每个农民自筹30元,国家按每人120元扶助,新农合基金为150元乘以参合人数(153986人)。

3、怎么参加合作医疗?参加合作医疗有什么条件?

参加新农合必须以户口为准,全家参合,新农合是国家出钱给农民办的一项福利。民政部门掌握的优抚人员,参合金由政府民政部门担负。每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合,超过期限本年就不能参合了。

4、参加农合住院时是不是不给用好药?住院收费是不是比别人的高? 农合用药目录中包括了所有治疗使用的一线药物,农合政策对用药的规定,目的是限制医院对参合患者使用高利润的药物,在医院使用不能报销药物或诊疗项目时必须经过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承担20%或50%费用。参合患者在住院时的费用,与非参合人员是一样的,出现因是参合患者而多收费的行为,参合患者可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合管办”举报,医院要退回多收费用,并承担责任。

5、新农合基金的钱怎么管理的?

新农合基金由区财政专户管理,除为参合农民报销外,不允许有其他支出,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每年新农合住院基金支出必须达到85%,否则剩余的钱要以大病二次补助形式给农民报销,不得剩余。

6、才交这么俩钱,报销是不是挺难的?

新农合报销是现有医疗报销中最省事的,首先各种医疗保障的报销手续都是一样的,二是所有医保都要到管理部门报销取钱,而农合患者在吉林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出院时当时就报销,不用任何手续。

7、定点医院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不让直接到市级医院看病?

定点医院基本都是公有、国立医院,所有市级、区级、乡镇卫生院、村主要社区诊所都是定点医疗机构。不允许直接到市级医院治疗不是不让到市级医院治疗,各种急诊都可以就近到市级医院治疗,只有非急症患者,在下级医院不能治疗,才须经就诊医院开具转诊单,并经合管办审批同意到市级以上医院治疗。大家都知道,医院收费多少和医院级别是相关的,而且价格相差很大,新农合政策的制定是在能获得同样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参合人花的钱越少,报销比例越高为依据的。同时,在保证治好病的前提下,把钱花在本区、本乡镇可以加快医院医疗设备的更新、改善治疗条件。

8、住院看病医院能保证按比例给报销吗?

报销金额由省级管理平台的微机软件自动计算生成,任何医院、任何人都不可能、也没有能力更改。

9、参加农合住院时是不是不给用好药?收费是不是比别人的高?

农合用药目录是现行医保制度中用药最宽,品种最多的,基本包括了所有治疗使用的一线药物,如消炎用的青霉素、氨苄、头孢等等,农合政策用药规定的目的是限制医院对参合患者使用高利润的药物,在医院使用不能报销药物时必须经过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同时医院要对不能报销药物承担20%费用。大家对所谓“好药”要有清醒认识,用药时要看看主要成分。高价药不等于好药,能对症治病的才是好药。参合患者在住院时的费用,与非参合人员是一样的,如出现因是参合患者而多收费的行为,将视为严重违反国家农合政策的违法行为,参合患者可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合管办”举报,医院要退回多收费用,并承担责任。

10、那些情况住院“新农合”不予报销?

1)、因打仗斗殴、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酗酒所造成的医药费用,器官移植、镶牙、配镜、装配假肢、义眼所发生的费用。

2)、在辖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使用《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与疾病治疗无关的检查治疗、用药等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3)、预防性用药及非疾病所必须的各种免疫制剂,婚前检查、美容、整容、矫形、康复医药费用。

4)、未经批准私自到区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使用非国家统一规定的医疗机构专用收据的。

5)、就诊或转诊的交通费、急救车费。

6)、空调费、取暖费、其它服务设施费用以及损坏公物的赔偿费,住院期间的陪护费、护工服务费,住院期间的膳食费、洗理费、保险费等人工服务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生活服务费。

7)、非疾病直接医疗所必须的其它费用。与本次就诊疾病诊断不相符的其它疾病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第3篇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1938 年陕甘宁边区创办的“保健药社”和“卫生合作社”起源。到l955 年前后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确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山西高平县“米山乡”模式。1976年前后,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达到巅峰, 但截至1990 年前后,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从过去的90% 左右下降到了5% 左右, 该制度已无力承担我国农村地区庞大人口的医疗保健重任。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进入了最大的瓶颈期。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惠农政策自2003 年试点实施以来, 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近几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合人数一直维持在8.3 亿的高位, 参合率历年稳定在95% 以上, 并有所提升, 新农合制度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情拥护和社会的广泛赞誉, 已经基本实现了惠农助农的目的。然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执行也存在着诸多偏差。下面将从乡镇政府执行的情况来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执行的偏差。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执行中存在的偏差及改善途径

乡镇政府作为处于我国政府体系的最低层次的政府, 直接面向社会基层, 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同时, 负责将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愿望传输给上级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执行在乡镇政府层面和最广大的老百姓有了直接的对接。在这种执行和对接的双向沟通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执行中存在以下几项主要偏差。

1、阻滞性执行

主要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执行中进度缓慢、效果不佳。行政机关的政策传达问题一直是政府行政效率提高的重大阻碍, 近年来随着中国政府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 政策传达执行的效率有了明显提升。尤其是地级市以上的此类现象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改观。然而, 乡镇政府在政策的执行中阻滞现象依然明显存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执行中不难发现此类问题。以全国百强县山东省寿光市 (县级市) 为例, 该市自2004 年开始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到2010 年该市才基本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全面覆盖。作为全国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 该项政策的最终全面落实经历了七年的时间。在具体调研中我们同事发现, 农民由于对政策认识不充分, 依旧存在参与积极性不高的现象, 随着近年来新农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的提高, 积极性不高的现象再次显现。导致新农合惠民覆盖面减小。总结问题我们不难发现, 地方政府在政策推进过程中存在乡镇政府的政策宣传力度不够, 执行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乡镇政府未能将政策精神以及惠农方式的具体信息以有效地、便于农民理解的方式传达下去, 导致农民不能充分了解相应的政策细节, 降低了参与的积极性。延长了政策执行的周期, 影响了政策执行的效果。

阻滞性执主要表现在政策执行的效率低下。绩效评估是考核和促进行政效率的重要途径。因此在新农合政策的具体执行中, 乡镇政府需要根据上级要求, 结合本地区实际, 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制定合理的执行目标, 并且对目标完成状况做好相应的绩效评估。采取科学的评估方式。采取适当的执行行为的“执行过程”评估与对执行后的问题解决程度和影响程度的“执行效果”评估紧密结合的方式, 系统、科学、完整的进行新农合执行绩效评估, 提高政策执行效率。

2、机械化执行

主要指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执行中, 过分禁锢政策本身, 不能因时因势灵活主动, 教条的执行政策。乡镇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执行中, 存在过于僵化拘泥于政策本身, 将自身定位于单向的政策传达单位的现象还普遍存在。过分依赖于上级行政机关的政策传达内容, 未能结合自身区域的具体实际, 采取切实有效的调研、论证和政策提升措施。导致政策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 在惠及农民的过程中政策的实际效用就被削弱。

乡镇政府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机构, 主要行政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政府的行政要求, 但是并非乡镇政府丧失自身的自主性。作为政府联系广大农村群众的第一纽带, 乡镇政府在新农合政策执行中充分贯彻上级政令的同时, 更要在充分调研, 了解事情的基础上勇于探索, 大胆实践。充分发挥自身在新农合政策执行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的让新农合政策惠及当地群众。

3、选择性执行

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执行者对政策本身不能全面切实执行的一种行为。主要表现在对政策内容根据自身的利益和价值观进行歪曲肢解与对政策本身内容实质的片面理解或误解。政策执行主体是政策执行的直接实践者, 是政策决策者和广大政策对象的桥梁。乡镇政府作为政策的执行者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选择性执行现象必然导致政策执行偏差。然而这种现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同样存在。对于政策本身的目的与作用理解不透彻, 对于政策的执行要求把握不准确, 导致对于政策的片面理解与误解。甚至, 个别乡镇政府因自身以及相关人员的利益有意曲解政策, 在执行过程中选择对于自身有力的内容进行大力实施, 忽略对自身作用微小的内容, 从而破坏了政策的整体协调性。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执行中对于新农合定点医疗单位的选取个别乡镇政府违规操作, 不能公开选拔资质达标、条件合格的医疗机构就是一个典型体现。

在新农合政策的执行中, 乡镇政府需要充分树立服务意识, 把广大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放在政策执行最重要的位置。提升公共决策的质量, 增强执行对象的可操作性和适应性。在充分理解政策、贯彻上级政府要求之外。乡镇政府自身需要建立完善的决策体制, 包括科学民主决策的程序制度、组织结构制度、决策咨询结构制度、最终拍板制度、评估制度以及决策纠偏和决策责任制度。以克服在政策执行中破坏政策完整性和曲解政策的现象。

4、单一性执行

即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执行中缺乏整体性推进的相应配套措施, 让政策孤立, 政策效果大打折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实施以来各地在摸索经验, 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政策执行中缺乏整体性推进的相应配套措施, 导致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在实施中存在筹资不畅、保障水平较低和报销程序繁琐等问题。总结这些问题可以发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执行中乡镇政府政策缺乏后续性的执行动力和推进执行政策的后续措施跟进。例如个别定点医疗机构为降低成本而减少必需的医疗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乡镇政府未能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估和质量监督体系, 防止此类问题的出现。另外在报销过程中单一性的将报销政策以书面性的文件形式传达给农村社区或者自然村。但是农民受自身文化水平以及对新政策的理解限制, 不能很好地掌握报销程序, 繁琐的报销过程为政策的执行增添了难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执行中缺乏后续性完善措施, 单一执行成为了一个极为突出的问题。

因地制宜是一项政策发挥其作用的重要途径, 尤其对于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样的涉及最基层农民的惠农政策。需要乡镇政府结合当地具体情况, 以政策方针为依据出台配套的政策执行方案, 为更好的推进新农合政策的执行提供保障, 提升执行效果。

参考文献

[1]赵曼, 张广科, 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能力研究[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9.

[2]刘雪明.政策运行过程研究[M].江西人民出版社, 2005.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第4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政策分析 医疗改革

一、 社会政策分析的具体架构

随着社会问题和社会政策这二者之间的不断互动和发展,以其为研究对象的政策分析也逐渐生长和发展起来,学者对于政策分析的定义如下,政策分析是严格地应用理性,研究集体对公共(社会福利)问题的回应。政策分析的具体架构是由Gilbert,Specht&Terrell在《社会福利政策的纬度》中提出的。这个分析架构是由四个选择纬度、两个分析层次构成的。它强调的是社会福利政策的选择结果,以及这种选择背后的原因和依据。

四个选择纬度分别是分配、供给、传递和财政。两个分析层次是指分析的两个步骤:陈述各个纬度中的可能选择;说明一定选择背后的原因、依据。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概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主要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因此从2003年开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地区就开始逐渐增加,到2010年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性分析

(一) 四个选择纬度分析

分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受益群体是我国县级以下地区的农民,具体的限制条件因地区和年份不同而有所差异。如2009年度绍兴县规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对象是:户籍在本县所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政府举办的其它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可以户为单元参加。已轉为非农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政府举办的其它基本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元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能同时参加这两种医疗保障; 而2010年江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户(家庭成员中包括在校中、小、幼、职校、技校学生、适龄非在校未成年人员和在外务工人员)为单位参加。

供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现金和服务的形式给付。以大病统筹和小病理赔为主,大病统筹是我国医疗保险的一种模式,由于条件所限,目前只能做到市级统筹,各地对此项制度有不同的做法,但其制定都是遵循“小病分流,大病统筹”的原则,即规定一个起付线,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完全根据当地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待遇水平而定,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比例支付。

传递:虽然各地区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医疗费用的程序有不同做法。但是基本的程序有以下几步:1、参合农民持《新农合证》在定点机构门诊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新农合证》直接减免医药费用,超出部分由参合农民自付;2、参合农民在市、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直补。参合农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一律到乡镇农医所补偿;3、申领补偿时,需带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此三证原件审核后复印存底)医疗机构的有效住院发票、出院小结(或病历)、费用清单和转诊证明;4、患门诊大病(慢性病)的参合农民在规定时间(一般在每年7月和12月份),需带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门诊发票及清单、门诊病历、检查报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的门诊大病(慢性病)证明到乡(镇)农医所办理。

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资金来源方式有三种:个人缴费、集体扶植和政府资助。具体表现为:1、个人缴费。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建立新农合制度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合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农民个人缴费的标准,即:原则上农民个人每年每人缴费不低于10元;经济发达地区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农民收入水平及实际需要相应提高缴费标准。2、政府给予资助。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规定:中央财政对中西部除市区以外参加新农合农民平均每年每人补助10元;中西部地区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农合农民的资助总额不低于每年每人10元;东部地区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农合农民的资助总额应争取达到20元。地方各级财政的负担比例可根据本地经济状况确定。3、集体经济扶持。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农合给予资金扶持,可以具体资助本地农民参加新农合,也可以直接捐赠给新农合基金。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二)两个分析层次分析:

从社会政策分析的四个纬度上来看,在分配纬度,可能的选择有受益者的“选择性的”还是“普及性的”;在供给纬度,可能的选择有给付形式是现金、实物和服务。在传递纬度,可能的选择有政府机构对非政府机构、专业人员对准专业人员或非专业人员、平等分配对服务配给。在财政纬度,可能的选择有单一渠道还是混合渠道,是政府的责任还是社会各方面的责任。

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情况,可以看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分配纬度选择受益者是“选择性的”,主要对象是我国县级以下的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供给纬度是现金形式,通过政府的医药费报销和财政支持来实现;传递纬度是政府机构、专业人员和平等分配,由政府逐级推行下去,政策才能够得以落实,由专业人员进行管理,政策才能够合理的以最大效益进行实施,平等分配是指针对农民有统一的准则;财政纬度是混合渠道、是社会各方面的责任,政府资助是主要的资金来源,这是基于政府对于公民的责任,也是和谐社会所要求的,但这个政策所需资金庞大,管理复杂,所以需要农民个人参保缴费以及集体扶持来更好地改善农民的医疗和卫生。

四、存在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切实地保障了广大农民群体的利益,但是无论是在制定还是实施的过程中都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宣传不到位:现有的宣传多集中在介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农民带来的表面好处上,没有树立起农民的风险意识,也没有体现出重点,没有对那些不参加的农民进行调查,使得宣传大多停留在形式上。许多农民并不真正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他们仅从自己短期得失的角度考虑,由于自己身体好,生病住院的概率低,没有必要花那个冤枉钱。宣传也没有把具体的理赔标准发给农民,使得他们在理赔时,看到那么多药费不能理赔,一些农民有被欺骗上当的感觉。

2、制度的程序过于繁琐,社会满意度低:登记和理赔的程序都太过于复杂,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可以直接在卡上交医疗费,事后再来结算。国外的医疗保险更是让医院、医生与保险公司而不是患者发生直接的利益关系。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要农民先垫付,这样如果一些农民借不到钱还是看不起病,繁琐的登记、理赔程序增加了农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降低了农民的满意度。

3、保障水平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兼顾小病理赔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这个定义显示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救助农民的疾病医疗费用的,而门诊、跌打损伤等不在该保险范围内,这项规定使得农民实际受益没有预想的那么大。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没有真正的得到老百姓的认可,这与现在社会发展的诸多问题是结合在一起的,更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解决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定会给老百姓们带来切身的利益和好处,切实地保障了农民的身心健康。

参考文献:

[1]李胜兰.我国新农合制度现存问题与改革思路[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第2期

[2]宫正.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历史实践及思考[J].中共中央党校,2007

[3]杨团,张秀兰主编.当代社会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解读 第5篇

一、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通过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补助、集体扶持和农民个人缴费等渠道筹集资金,主要对农民住院及大病医疗费用给予补偿。

二、为什么要建立农村合作医疗?

为了减轻农民的疾病经济负担,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由各级政府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中国政府为提高农民的健康和医疗保障水平而进行的积极探索。

三、参合范围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中学毕业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尚未参加工作的居民,以及父母为农业户口而本人为城镇户口的新生儿童,均可参加。

四、医疗定点机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制度。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选择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辖区外按区(县)规定执行。

五、办理流程

(一)登记 根据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原则,以户为单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方可参合。参合人员每人提供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按时间要求到村委会登记并交纳参保费用。村委会负责填写“××区××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表”和“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医疗证”的基本情况部分,并将本村参保人员情况汇总,填写“××区××乡××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花名册”,按规定时间报镇(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镇(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中心纳入计算机管理。

镇(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各村参保人员情况并颁发医疗证。

(二)备案 各镇(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将参合人员花名册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缴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农民缴费、村集体的扶持资金和乡村企业的缴费,按由镇(乡)政府组织收缴。区民政局批准的农村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个人出资由区政府补助。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人员、重残人员、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个人出资所需资金从区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由区民政部门按照相应程序审批。

(四)发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为一人一证一编码,编码由镇(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统一要求编写。

1?医疗证的制定及发放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镇(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填写完整,盖章生效并负责发放。

2?医疗证的补办

医疗证损坏或遗失的,凭村委会证明及户口本,及时到镇(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挂失并补办,并加盖补办印章,同时要交纳工本费。原医疗证自动作废。

六、医疗待遇 参合内,参合人员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领取医疗证后,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门诊费用按医院等级、相应比例予以报销,报销封顶总额3000元。

(二)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法报销。报销封顶限额18万元。

(三)报销按人、按次结算,内多次住院的,首次住院扣除相应起付线,第二次以后(含第二次)住院在首次起付线基础上减半后分别扣除。住院周期不超过60天。

(四)因病住院或因特殊病种(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扣除自费部分,累计满1500元以上,可享受住院医药费报销。

(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凭“医疗证”在本镇(乡)卫生院就诊,免诊疗费(2.5元)。镇(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情况给予镇(乡)卫生院适当补助。

(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在内未报销医药费用的,由镇(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乡(镇)卫生院安排进行常规性体检。60岁以上(含60岁)人员每年体检一次,60岁以下人员每两年一次。体检的基本项目包括:心肺听诊、肝脾触诊,测量身高、体重,血压,X线胸透,40岁以上者可增加血糖、血脂检查和心电图;25岁以上女性增加乳腺触诊;已婚妇女增加宫颈检查;学龄儿童增加视力检查。6岁以下儿童和孕产妇纳入妇女保健系统管理范围内的,不再进行重复检查。体检费用按照实际物耗计算,由镇(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从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支出。通过体检,为参加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的人员建立健康档案。镇(乡)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负责新型合作医疗参加人员的健康档案管理工作。

七、不予报销医疗费用的情况

(一)除急诊外,在非本镇(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按现行北京市《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目录》有关规定不予补偿的医疗检查、治疗、药品及其他费用。

(六)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的。

(七)境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政策衔接 2009起,农村学生儿童可自愿随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后,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农村五保户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政府财政负担个人缴费部分。

九、新农合调整方案

(一)统一筹资水平2013年全市统一人均筹资标准由不低于每人每年640元提高到不低于每人每年680元,其中个人筹资不低于每人每年100元,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580元,提高40元。

(二)结算周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补偿结算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9年1月31日前完成2008年补偿结算工作。

(三)实行分类补助依照区县功能定位实行分类补助:

对生态涵养发展区参合农民年人均增加补助45元(含昌平区、房山区);

对城市发展新区参合农民年人均增加补助35元;

对城市功能拓展区参合农民年人均增加补助10元(丰台区增加补助15元)。

各区、县政府按年人均增加100元筹齐不足部分。

鼓励、调动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增加筹资比例。

(四)扩大收益范围 在原有一次补偿基础上,建立村级基本用药、基本统筹和二次补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偿模式由以大病统筹为主向住院和门诊统筹兼顾转变。2008年起,在足额提取风险金后按每年每人再提取50元作为二次补偿资金;积极推行村级基本用药制度,合理确定其资金数额;其余部分为基本统筹资金。

武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政策 第6篇

发布时间:2013-3-13 10:08:30 阅读:323次 来源:信息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参合对象

凡在我市居住且有户籍的农民均可参加新农合,城镇非农业人口,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参加者必须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加,并自愿缴纳合作医疗个人参合资金。

权利与义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按规定标准的医疗服务和医药费用补偿,有对合作医疗进行监督和质询的权利,有按时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参合资金收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第7篇

1、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原则:

坚持在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下,农民自愿以户为单位参加,个人、集体、社会等多方面筹资的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持续筹集、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坚持以住院大额医药费用补偿为主,适当兼顾门诊费用,实行县办县管,全县统筹、分级负责的原则。

3、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是:

一、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合(以户口簿为准),包括家庭成员中外出打工人员和中小学生;

二、参合对象只限于本县农业户籍人员;

三、在每年的11月份一次性缴纳参合费用,享受第二的补偿;

四、农民按参合,中途不退出、不办理补缴手续。

4、参合农民患病如何就医?

参合农民患病可自主选择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须到县域外就医的,需开具县级医疗单位转诊证明,先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因病情危重或急诊等就诊住院的,可在5日内带相关手续或证明到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住院时须携带“参合证、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备查。

5、参合农民患病就医如何办理新农合补偿报销?

在县域内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就诊的,执行“出院即报”,即参合农民住院时个人先预交住院押金,出院结算时按报销标准直接补偿。在县域外住院就诊的,须在出院后一周内带备案审批表、结算单及病人住院的相关材料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报销补偿。

6、参合农民享受的大额门诊慢性病种类包括:

心脏病合并慢性心力衰竭;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慢性中及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白血病;癌症、肾透析;器官移植使用排异反应免疫调节剂等共计36种,其中2012年新增大骨节病、氟骨症、重症肌无力3种。将恶心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血友病等门诊治疗费用列入特殊病种进行补偿。

7、哪些意外伤害参合农民住院不予享受报销补偿?

(一)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意外伤害;

(二)因医疗行为所致的意外伤害;

(三)因工伤事故所致的意外伤害。在单位、企业等用工单位劳动过程中造成的意外伤害;

(四)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刑事肇事等所致的意外伤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第8篇

1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本研究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将济南市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按家庭人均纯收入由高到低排序并分为三层,每层次随机抽取1个县(市、区),分别为经济相对发达的章丘市、经济中等发达的长清区和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平阴县。2007年每个样本县按经济状况随机抽取6个乡镇,每个乡镇随机抽取6个村,根据每个村的户主花名册进行等距抽样 , 每村抽取30户农村居 民 , 共调查3 240户 , 调查人数 为11 543人 。 2009年以2007年的调查 为基础 , 从2007年的6个乡镇中 按经济状 况抽取3个乡镇 , 每个乡镇 抽取与2007年相同的 村 , 每村从2007年的30户中抽取约20户左右的家庭,共调查985户, 调查人数 为3 699人 。 2012年以2007年为基础 , 抽取相同乡镇,相同村以及相同的家庭,若被调查家庭不在 , 不选择其 他家庭替 代 , 共调查2 174户 , 调查人数 为8 111人 。 本研究以2009年调查的 数据为基 础 , 确保每个 个体在三 年之中至 少调查两 次 , 选取三年 个体水平 上的非均 衡面板数 据为最终 研究样本 , 共2 600户, 9 020人。其中三年样本过去一年(2006年、 2008年和2011年)住院人次数分别为155人次、 150人次和113人次为本研究的分析对象,住院家庭的参合率为100.00%。

1.2研究方法

1.2.1问卷调查:采用自行设计的调查问卷,由经过统一培训的调查员在调查对象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入户面访调查。问卷内容包括调查对象基本情况,社会经济状况和医疗保险参加情况,调查前1年住院服务利用和费用报销情况等。

1.2.2费用贴现计算方法:为控制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根据济南市医疗保健消费价格指数(2008年定为基年)对2006年和2011年住院费用进行折算,见表1。计算方法如下:

%

1.2.3住院费用模型:用传统的线性回归对住院费用进行回归分析时,存在着严格的限制,要求线性、正态分布和方差齐。但是在实际分析中很难同时符合这些要求,住院费用的分布并不满足正态性;而且住院费用的影响因素也不一定可以线性相加。本研究采用广义线性回归模型(GLM)分析新农合补偿政策变化对住院费用的影响, 通过Modified Park检验设定连接函数为Log函数,分布类型为Gamma分布。分别以住院自付费用和补偿费用为因变量,自变量关键变量为新农合补偿政策(补偿比、起付线和封顶线),其他控制变量包括个人和户主社会人口学特征、家庭特征、健康需要相关变量和住院情况相关变量等。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新农合补 偿前三年 住院费用 分别为6 306.91元 、 5 764.00元和8 427.07元;补偿后住院费用分别为5 540.47元、5 046.06元和5 612.71元;实际补偿比分别为12.15%、 12.46%和33.40%。

2.2 新农合补偿政策变量对住院患者自付费用影响分析

从模型结果可以看出,新农合补偿水平因素中补偿比和起付线对自付住院费用的影响具有统计学意义。名义补偿比和实际补偿比与自付费用呈反比;有起付线与没有起付线相比,自付费用较高。另外,在名义补偿比模型中,封顶线与自付费用呈反比,在实际补偿比模型中影响没有统计学意义。与住院相关的住院天数与自付住院费用呈正比,与住院一周以内相比,住院两周及两周以上的自付住院费用呈增加的趋势,住院时间越长, 费用越高。住院机构与自付住院费用呈正比,与乡镇卫生院相比,县级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自付住院费用呈显著增加的趋势。其他控制变量,经济状况与自付住院费用成正比。自评健康状况与自付住院费用成反比,住院患者的个人基本情况(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职业和婚姻状况)、户主基本情况(性别、职业、受教育程度)、家庭规模、慢性病患病情况对自付住院费用的影响没有统计学意义,见表2。

2.3 新农合补偿政策变量对住院补偿费用影响分析

从模型结果可以看出,新农合补偿政策变量中补偿比对补偿费用的影响具有统计学意义。名义补偿比和实际补偿比与补偿费用呈正比,即补偿比越高,补偿受益程度越高。有无起付线和封顶线对补偿受益程度的影响没有统计学意义。与住院相关的住院天数与单次住院补偿费用呈正比,与住院一周以内相比,住院两周及两周以上的住院补偿费用呈增加的趋势,住院时间越长,补偿越高。在实际补偿比模型中,住院机构与住院补偿费用呈正比,与乡镇卫生院相比,县级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住院补偿费用呈显著增加的趋势。其他控制变量,高收入组与低收入组相比,职业为农民与非农民相比,获得的住院补偿费用较高。住院患者的其他个人基本情况(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和婚姻状况)、户主基本情况(性别、职业和受教育程度)、家庭规模、慢性病患病情况及健康自评状况对住院补偿费用影响没有统计学意义,见表3。

3 讨论与建议

本研究分析了新农合补偿政策对住院患者过去一年次均自付费用的影响,从结果可以看出,三年实际住院补偿比是增加的,与以前研究的结果一致[1]。从模型结果可以看出,新农合补偿比的提高能够增加住院服务的可负担性, 表现为名义补偿比和实际补偿比与自付费用呈反比,即补偿比越高,自付费用越低。新农合名义补偿水平和实际补偿水平的提高能够显著的降低住院患者的自付费用。但从基本情况看出,三年补偿后自付费用没有显著降低,可能是由于住院机构和住院天数的影响。从新农合补偿政策对住院患者受益补偿费用的影响可以看出,新农合名义补偿水平和实际补偿水平能够显著的增加住院患者的补偿费用。虽然实际补偿比例有所提高,但是住院费用仍在上涨,补偿的费用大部分被住院费用的上涨所抵消[2]。起付线的设置能够显著提高患者的自付费用,但是对补偿受益程度的影响没有显著性。建议完善适宜的新农合补偿水平, 在提高补偿水平的同时要控制总费用的增长,防止农村居民因住院总费用的增长水平超过补偿水平的增长而导致的疾病经济负担。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精选8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第1篇一、政策定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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