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的现状
行政监督的现状(精选12篇)
行政监督的现状 第1篇
抽象行政行为在我国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毋庸赘言, 制定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律、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传达贯彻当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对社会实施管理, 依照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篇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 这一部分相比较而言存在的缺乏规范性的问题更为严重。
二、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潜在可能
(一) 理论依据———“公共选择理论”
“布坎南在20世纪70年代创立了著名了公共选择理论, 他将经济学研究和政治学研究结合起来, 认为一般社会成员以追求个人经济利益为动机, 当他在社会活动中面临诸多不同选择时, 总是倾向于选择能给自己带来最大经济效益的那种机会。”而政府官员的外在形式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 但其本质上仍然是一个“经济人”, 作为一个经济人他与一般的社会成员在机会选择上具有共性, 即他也会追求能给自己带来最大效益的机会成本。当他们把这种心态运用到了行政决策中, 运用到公共事务的处理中乃至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中时, 他们也会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那些方案, 而不是选择最有利于公共利益的那些方案。在哈耶克的《通往奴役之路》一书中也有提到过“只要政府政策对某种人的精确影响是已知的, 只要政府的直接目的是要达到那些特定影响, 它就不能不了解这些影响, 因而也就不能做到不偏不倚。它必定有所偏袒, 把它的评价强加于人民, 并且, 不是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目标, 而是为他们选择目标。只要当制定法律的时候就已预见到这些特定影响, 那么, 法律就不再仅仅是一个供人民使用的工具, 反而成为立法者为了他的目的而影响人民的工具。”
(二) 行政机关进行抽象行政行为不合理合法的路径及监督机制的缺乏
现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制定主体不合格、程序不合法或是缺乏程序依据以及行政法文件不合法等, 这些问题较为显而易见便不加赘言。
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备案审查法规清理监督和社会民主监督。这里主要谈一下监督中存在的体系及制度上的问题。
1、权力机关监督存在的问题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来实现的。法律在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某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却没有赋予该权利操作化的途径, 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该权利。人大常务委员会要处理的日常事务是十分繁杂的, 在没有合理的程序来启动该种监督时, 很难想象常委会要通过何种方式来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我认为这种监督不能称其为严格意义上的监督方式, 与其说这是一种监督方式不如说这是为其他监督方式所铺就的实现途径, 是一种原则意义上的保障 (说是原则意义上的因为其缺乏可操作性) , 只是在当其他的监督方式最终认定某抽象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之后, 对应层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利撤销该抽象行政行为的产物。
2、备案审查法规清理监督存在的缺陷
首先国务院需要备案审查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无疑这是一项极其庞大的工程, 现在拥有这一职责的部门是国务院直属的办事机构———国务院法制办, 这种情况下, 备案到位也许问题并不大, 但是能否做到有效审查便不得而知了, 现实的情况只备不查的现象是屡屡可见的, 然备案是手段审查才是监督的实际途径, 只备不查让备案审查的监督方式流于形式而没有被真正的规范化。不仅如此, 即使备案审查的对象也只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对于规章以下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仅仅是通过《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中指导性建议进行规范。在无强力的环境下这些人民政府能否真正做到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是一个很大的问号。
法规规章清理监督面对同样的问题, 最近的一次的法规规章全面清理 (2007年2月开始至10月结束) 的范围只是现存的“655件现行行政法规、3031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9664件地方政府规章”, 没有包括规章以下的其他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不仅如此, 事实上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总共只进行过4次行政法规规章的全面清理和6次专项清理, 然而行政法规规章的清理应该和备案审查一样被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定期完成, 否则会给人留下“问题严重到纸包不住火的情况下不得已而进行的严打性的纠错工作”的印象, 并没有成为立、改、废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也让法规规章清理监督的作用大打折扣。
三、我国抽象性行政行为监督无力的原因探求
现代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并非是巩固行政权力, 而是旨在对行政权力的控制。这是与我过的法律传统存在一定背反的, 但是在当今法治的大趋势之下我国从第一部行政法律文件的颁布开始了对我国行政限权的努力尝试和对以往的突破, 很显然这不是一蹴而就完成的任务, 这个第一个尝试的突破口就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包括复议监督诉讼监督等等有效方式, 虽然是一个巨大进步但是在我们这样一个以息讼为传统的国家里具体行政行为实际得到救济仍然很困难, 更不用说是抽象行政行为, 这种现象的产生必然由其传统和渊源的。
(一) 民主法治意识的缺乏这可以通过“物质决定理论和经济决定理论”来证明。
包括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在内的中华文明发源于中原, 这里土地肥沃、物产丰富, 人们不必四处奔波, 便可过上自给自足的农耕生活, 这就是自然经济。“在自然经济形态下, 人口的流动性不大, 人们安土重迁, 形成了所谓的熟人社会。在这样的熟人社会中, 道德、礼俗、习惯而非法律成为最重要的社会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调节方式。西方文明源于地中海沿岸的古希腊和古罗马, 由于地处沿海, 海上贸易兴盛, 形成了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马克思说,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相应地, 商品经济孕育了平等、自由、民主、自治的思想和文化。商品经济形态下, 人口流动性大, 造就了所谓的陌生人社会。在陌生人社会中, 由于道德、礼俗难以统一, 法律不但成为调整人际关系最重要的行为准则 (市民法、万民法) , 而且成为建立国家的基础即罗马城邦国家。”
(二) 儒家伦理道德思想的两大特征是“忠、恕”观念的影响
“忠”毋庸置疑是对皇权及其衍生权力的忠诚不二, 对于皇帝以及地方官员所制定的律令政策更是绝对服从, 在中国的传统历史长河中, “民告官”素来被认为是百姓反抗权力的终极表现, 非血海深仇之下具有过人胆识的人且遇到清官明君而不能为, 具有极大的偶然性而无普遍性参考的价值, 而“恕”的观念让中国百姓练就了超出平常的容忍能力, 在触及其容忍极限之前沉默是他们最好的选择, 而这个底线相较于西方社会要低得多。“而儒家的‘天人合一’大体上就是讲的人与义理之天、道德之天的合一, ‘人服从天命, 是一种道德行为, 天就会赏赐人, 否则, 天就会降罚于人’”儒家的天人合一观点和“忠恕观”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在愚民的同时向人民灌输了扭曲的和谐观念并让百姓奉之为信条, 以达到天人合一的和谐为目标而以“忍和恕”为手段。
今天, 即使行政机关已经通过具体行政行为而伤及行政相对人的私权利, 只要没有超出相对人所能承受的极限他都不会选择与之相抗衡, 更何况, 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正因为其抽象性, 在产生之初对相对人私权利的影响只停留在潜伏状态。正因为考量到缺乏民主精神而又极具忍耐力的我国人民的实际情况, 在决定开始走上限制行政权的现代行政法道路上时, 立法者决定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制度的设计这一任务相应推后也是有他一定的道理的, 但其的确是造成对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无力的一个历史因素。
四、尝试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与公益诉讼相结合
公益诉讼因为发起人带有超越个人利益的色彩以及引发社会对有关问题的关注、改变不合理法律或实践的特点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了交集。如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受案范围中的模糊化规定也许可以当作是为司法机关扩大自身在受理案件时发挥能动性的依据之一。虽然现实中公益诉讼的受案率和胜诉率都还比较低, 但是因为其具有的广泛的社会影响力而具有不可小觑的力量, 如何从公益诉讼方面打开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突破口可以是法学理论家和实践家们所努力探索的方向。
摘要:本文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所存在的缺陷进行了逐一分析, 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角度出发对其产生根源进行了探求, 并希望能从公益诉讼角度打开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突破口。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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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广华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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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冯兴元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浅论行政监督中的舆论监督 第2篇
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本科毕业论文《浅论行政监督中的舆论监督》,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中引用他人的文献、资料均已明确注出,论文中的结论和结果为本人独立完成,不包含他人成果及使用过的材料。对论文的完成提供过帮助的有关人员已在文中说明并致以谢意。
本人所呈交的本科毕业论文没有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没有侵权行为,并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论文作者(签字): 金梦捷
日期:2011年9月10日
摘 要
在今天的社会中,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以及电脑网络为形式的舆论监督其影响力正显现出愈来愈强的趋势,因此很多学者将舆论监督称作为传统的三权构成(立法、司法、行政)的“第四权”,因为它在许多方面一点也不屈于三者之间的制约,今天的舆论监督实质就是民主政治形式下人民监督政府,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方式。实践证明,舆论监督是民主政治下人民保障自身的权力不受国家权力具有的独立性、逐利性、扩张性和侵略性特点侵犯的利器。因而舆论监督在今天的民主法治国家,舆论监督作为与立法、行政、司法并列的“第四权力”在执政机关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受人关注。
关键词:
1、舆论监督
2、政府行政
3、民主 2
目 录
一、舆论监督的基本概念和类型..................................4
(一)舆论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4
(二)舆论监督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具有不同的特点。..........4
二、舆论监督—权利还是权力?..................................5
三、舆论监督在政府行政中的作用................................8
(一)以权力制约权力。...................................8
(二)以道德制约权力。...................................9
(三)以权利制约权力.....................................9
四、舆论监督在政府行政中的发挥途径...........................11
(一)政府行政中舆论监督制度构建........................11
(二)舆论监督权的保障..................................11
五、当前我国舆论监督存在的不足...............................14
(一)舆论监督法制保障体系不健全。......................14
(二)舆论监督缺位现象明显,监督力度有待提高。...........14
(三)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群众的知情权得不到有效保护。...14
(四)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动机、目的、方式等存在不足,流言和民谣较为盛行。..................................................14
六、总结.....................................................16 致谢..........................................................17 参考文献......................................................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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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舆论监督的基本概念和类型
(一)舆论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是指舆论主体通过舆论媒介对舆论客体所实行的社会控制,即公民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传播媒介,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和呼声,通过社会舆论对权力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实行的检察和督促。表现为言论自由权、结社权、知情权、对政府机构或官员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进行举报、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狭义指新闻舆论监督,即一般公民和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组织在公共论域的言论空间中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违反公共道德以及以权谋私、违法失职、官僚主义、贪污受贿等各种违法和腐败现象通过公开指控、评论,提出改进建议等手段进行揭露、抨击、谴责和批评,对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的监督与制约,并督促有关机关对此予以处理和纠正。
(二)舆论监督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具有不同的特点。
根据信息公开和意见申明的渠道不同可分为社会舆论监督、组织舆论监督、媒体舆论监督;根据舆论监督主体公开信息和意见表达的动机可分为自舆论监督、偶舆论监督、拟舆论监督;根据舆论监督主体采用的框架可分为政治舆论监督、道义舆论监督、学术舆论监督;根据舆论监督内容的生产方式可分为微内容舆论监督、宏内容舆论监督;根据舆论监督的形态划分为潜舆论监督、显舆论监督、行为舆论监督;根据舆论监督主体发布信息、表达意见的性质划分为公开性舆论监督、揭露性舆论监督、批评性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无论他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具有怎样的特点,都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约束政府权力的一种方式,它是从人类社会产生之日起即已存在的一种社会控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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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舆论监督—权利还是权力?
在历史上,舆论监督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早在中国封建王朝中就有相关的措施和官职来收集民间意见以供统治者参考,虽然有相关的舆论,但这种舆论同我们今天的舆论监督不是一回事。封建统治者决没有让老百姓来监督自己的雅量。即使是开明一些的当权者,知道要听取民意,也只是为了有利于王朝的巩固,根本谈不上什么舆论监督。
如西周时有所谓采诗官,专门到民间听取民意。当时以作诗诵诗来表达舆论,大量的讽刺诗作具有规劝统治者不要太奢华的含义。但专断的当权者就不会有这方面的考虑。朱元璋当皇帝后,虽然也捧孔孟,但对孟子学说中的民本位思想就坚决抵制。而封建社会中能不能广开言路或开言路到什么程度,也都取决于当权者的意志。明末龚自珍说:“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材。”就是因为当权者还没有意识到开言路的重要性,当然也谈不上舆论监督。
马克思说过:“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公众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眼睛。”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同样存在滥用的可能。“以往国家的特征是什么呢?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共同的利益。但是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提出建立巴黎公社式的民主监督制,以人民的民主权利来监督制约权力滥用的主张,以便让“这些勤务员总是在公众的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等等,都是马克思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用舆论监督防止权力滥用的设想。
早在1945年7月,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关于中共能否找出一条新路跳出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率”时,曾非常明确地提到了舆论监督:“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从1987年开始,“舆论监督”连续4次出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这是第一次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舆论监督的概念。此后,中宣部积极倡导典型宣传、热点引导和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的力度明显增强。1997年,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党的十五大报告又对舆论宜传、舆论监督提出了新 6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要求, 十四大报告指出,要“重视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逐步完善监督机制,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十五大报告指出,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十六大报告强调,要“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这充分说明我们党是十分重视舆论监督的这一法治特征的重要作用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进程的不断加快,舆论监督已成为新闻界和社会各界的一个热门话题,其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 党中央把舆论监督提升到非常重要的位置,越来越重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舆论监督究竟是权利还是权力?
权力和权利是法学和政治学中两个最基本的概念,正确认识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准确界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任何一种国家形态,国家活动离开了权力这个中轴和支撑点是不可想像的。何为权力?美国的彼德·布劳认为:“权力,它是个人或群体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尽管有反抗,这些个人或群体也可以通过威慑这样做。威慑的形式是:撤销有规律地被提供的报酬或惩罚,因为事实上前者和后者都构成了一种消极的制裁。”帕森斯也说,权力的概念用来指一个人或群体反复地将其意志强加于他人的能力。由此可见,权力与权利的根本区别在于,权利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权力则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其基本特征是强制与服从。
社会舆论是社会的公意,是社会上众多人群广泛传播的意见和议论,就现阶段而言,它的作用方式一般有两种渠道:一是从上到下,由国家或社区的力量加以发动、组织和宣传,逐渐形成社会舆论;二是自下而上,开始由少数社会成员或社会群体发出议论,由于其切中要害,引起社会共鸣,自然而然形成广泛的社会舆论。无论是有意识地引导、发动,还是自发形成,舆论的主体始终应当是民间的力量,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它对于监督对象的作用,主要是基于社会舆论固有的说服力,是一种平等关系。因而,舆论监督只能是民间的一种权利,而不能蜕变为国家或者集团垄断的权力。
随着社会进步,权力的收缩和权利的扩张是一种必然趋势。总体上看,现代法治社会人与人之间基本上是法律上的平等关系,因而私人之间的权力自然也失去存在的土壤。可见,现代社会权力的基本形式已经从私人之间的权力和整体对个人的权力并存的状态向整体对个人权力单一存在的状态转化,这正是梅因所揭示的规律:从身份到契约。舆论监督不是权力,就不应该处处以国家的化身说话,而应当站在老百姓和多数人的立场,尽可能地反映民间呼声,成为公众愿望和利益表达的基本工具。
舆论监督就其本质而言,舆论监督属于一项宪法赋予的权利,其来源为我国宪法中有关公民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等方面的规定,是公民知情权的必然延伸 7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和体现,以及实现政治公开化的重要手段。作为民主社会中应有的宪法或政治权利,虽然名称不甚同一或者没有这样一个具体名词,但舆论监督的实质内容,不仅在各国宪法中均有体现,亦明确出现在各大国际公约中,如《世界人权宣言》(序言第二段及第十九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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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舆论监督在政府行政中的作用
(一)以权力制约权力。
这一机制的核心是分权,并使不同权力机构之间形成一种监督与被监督或相互监督的关系。监督者负有监督的权力或职责。这种职责或是专门的,或者兼职的;或是检察的,或是作出处理决定的,或兼而有之。以权力制约权力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一是由一种高级的权力监督低级的权力;二是平行权力层级之间的监督与制约。
这一种机制可以存在于民主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专制社会,只是在两种社会中的分权程度和保障目的不同。在专制社会中,最高君主的权力一般是集中而不分散的,对这种权力一般是没有有力的监督的。但是最高君主不可能事必躬亲,总揽一国所有必要的统治权力和处理所有的统治事务。他不得不让其他人参与到统治系统之中,赋予他们一定的权力,让他们处理一定的事务。但是,他又可能怀疑他们为他服务的品质和能力,于是分散他们手中的权力,设立一定的监督机构对他们进行监督或使他们相互监督和制约。
西方现代立宪政体实行的分权制衡原则就是将政府职能与权力分配给不同部门,并使各部门之间的权力相互平衡和制约。其基本的做法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或不同的人去行使,各部门之间权力大致平衡,互相制约,司法独立并具有某种形式的司法审查权力。当然,在现实中,三权是交织的,但是仍没有达到混然一体或相互包容的程度。分权制衡是针对一个不能完全信任的政府所采取的旨在防止专制、腐败和不当行为的制度设计。这一点与专制社会下的分权制约有些类似,但是二者的区别是显然的。西方分权制衡制度是建立在资产阶级民主的基础上,并且强调最高权力的分立与相互制衡。
社会主义中国也建立了一套法定监督机制。这其中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也有审判和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还有一套监察系统对其它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监察。这些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关制度不同的是,第一,它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之上的,它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被侵害。第二,这一制度的原则是分工制约,9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而不是西方国家的分权制衡。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权力最终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职权上有所分工,但是都是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二)以道德制约权力。
以道德制约权力这一机制的涵义是通过学习和教育的方法使社会或统治阶级对政府官员的要求内化为他们的道德信念,培养他们勤政廉政为统治利益或公共利益服务的意识和品质,使他们能够自觉地以内心的道德力量抵制外在的不良诱惑,自觉地严格地要求自己,行使好手中的权力。
这一机制与“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相比,侧重于事先的预防,而后者侧重于事后的阻止或惩罚。道德的制约机制的作用原理在于通过学习和教育的方式去培养政府官员内心的道德力量,从而减少滥用权力的可能性,也就是通过制约灵魂而制约行动。而权力的相互制约机制的作用原理在于,恰当地配置各种权力,使得某一种权力被滥用时便会受到来自另一种权力的抑制,侧重于制约外部的行动。权力的相互制约机制往往形成各种制度,具有制度化的外观,而道德的制约机制有可能形成为若干的制度,例如使学习和教育成为制度性的要求,但是更多地表现为非制度化的、漫延式的、多种多样的方法和措施,如某种活动或运动。权力的相互制约机制表现为以一种刚性的力量对付另一种刚性的力量。而道德的制约机制表现为以一种柔性的力量去驯化一种刚性的力量,虽然有些硬性的规定,——例如规定成为国家官员之前必须反复学习官方指定的道德读本,但是更多的是宣传、提倡和鼓励。这些措施虽然是潜移默化地起作用,而效果却可能是巨大的。现实中这两种机制往往是并存的。
(三)以权利制约权力
权利制约机制是民主社会所独有的一项伟大的治国战略。它的涵义在于,在正确理解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的基础上,恰当地配置权利,以使它能够起到一种限制、阻遏权力之滥用的作用。这里包含着两重意思。第一,承认公民的权利,例如财产权、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等,政府权力不能逾越它的界限而侵入公民的权利领域。这样,公民的权利对于政府滥用权力起着一种阻碍与制约的作用,但是权利所起到的这种制约作用,是一种消极的制约作用。也就是说,在这里,公民的权利作为一种标识,提醒政府注意到不要逾越权力的法定界限。几乎所有的公民权利都具有这种消极的制约作用。第二,一些公民权利不仅具有这种消极的制约作用,而且具有一种积极的制约作用,也就是说,当 10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政府逾越权力的法定界限、滥用权力或有不当行为时,这些权利可以保证公民作出一些积极的反抗,迫使政府收回它的权力触角或改变不当行为。例如公民对政府某些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种起诉权利提供了一种撤销或改变政府机构某些行为的机会。这些权利要发挥积极的制约作用,有的需与公共权力内部的相互制约机制相配合,而有的却可以单独发挥这种作用,法律赋予了这种权利改变公共权力关系的能力,例如选举权。可以发挥积极制约作用的权利至少有: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结社权、知情权、对政府机构或官员的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进行举报、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以及在遭受来自公权力的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权利,例如申诉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此外,还有一些权利停留在理论或道德的层面,没有成为法定的权利,例如非暴力反抗或善意违法的权利,抵抗权等。
以公民权利制约政府权力这一机制的实质是使公民成为监督政府的主体力量。这是民主性质的监督,一种根本性质的监督。依赖公民作为监督政府的主体力量,这种思想很早就有人提出,但是只有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才能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广泛存在于一些非民主的社会形态之中,包含在甚至是最专制的政体之中。在任何一个国家中,无论是有意设计的政治制度,还是无意识发展出来的政治实践,都或多或少、或清晰或模糊地包含着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机制也可以存在于一些非民主的社会形态之中,为专制政体服务。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承认公民权利为根本前提,以保护公民权利为最终目的,只有民主社会才会重视和建设这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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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舆论监督在政府行政中的发挥途径
(一)政府行政中舆论监督制度构建
现代社会中要发挥舆论监督在政府行政的功用,我们应该有一个好的制度构建,通过制度构建进而实现舆论监督法制化。
复旦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学者侯建提出三个制度构建理论,即:制约、对话、共信。
在“制约”方面。舆论监督是一种权力的展现和道德监督,权力与权力对抗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例如,广大网民参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同时,恰恰将中国司法系统中一些问题揭露了出来,使得人民开始关心国家司法进程,通过舆论的力量将一些违反司法程序的案件纳入司法程序,推动司法透明化和规范化。
在“对话”方面。对话是一种和平而非强制性的交往活动,是一种平等而非高下等级相殊的交往活动,它是公民与政府相互了解的重要途径。对话可以疏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隔膜,增进互信,鼓励公民关心国事。在实际行政中我国政府在这方面已有所改进,比如“听证制度”的推行,其中听证的组织者以往的单独决策转化为组织者和百姓的平等协商共同决策,这正是一个平等对话的过程,有利于政府的决策的实施,也有利于百姓的响应和心服口服的遵守;还有就是“非典”时期“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推行,政府的有关机关发言人定期发布有关信息,接受新闻媒体记者的提问,以满足社会大众对相关知情权,这在某方面是对过去政府信息封锁的一种挑战,这也有利于公众对政府行政服务实施监督。
在“信任”方面。信任制度的建设,不仅应当促进公民政府的信任,而且应当有助于建立一个能够接受公民监督的政府。公民与政府的信任基础是:首先,公民能够有效的制约政府,不能够制约政府的公民是会怀疑政府提供服务的质量的;其次,也就是公民与政府的交流和对话,这有助于相互信任,只有一个为公民所信任的政府,才能更好的行使其权力,也只有信任政府的公民才能更好的接受政府的管理,接受政府的服务。
当然,三个机制的作用的发挥是相互的,缺一不可,只有协调发展才能有助舆论监督的实施,也才可能有助于政府自身的发展,才能最终取得社会的根本进步。
(二)舆论监督权的保障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利益关系的进一步调整,社会上各种热点难点问题还会进 12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一步增多,舆论监督工作面临的形势将会更加复杂。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群众舆论监督权。
1.完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一是制定舆论监督法规。我国尚未出台舆论监督法,支持和保护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机制也不够完善。在专门法出台之前,可由各地制定保障舆论监督的相关制度和规定,积极探索从党纪条规的角度完善对舆论监督权利的保障体系,推动舆论监督保障体系的建设。二是制定信息公开法。实践证明,我国亟待通过政府信息立法来调整目前公共信息的传播状况。只有通过法律规定了哪些信息是该公布的、哪些是该保密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才有利于民众知情权的实现和更好地保护国家机密。相关机构应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使民众的知情权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信息公开法主要应遵循以下原则: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面前人人平等;政府拒绝提供信息,需负举证责任;司法机关具有审查的权力。在信息公开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党政机关应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不断扩大政务公开的广度与深度,用严格的制度措施来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及时性。
2.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一是健全社会舆论所反映问题的查处机制。对于社会舆论反映的有关问题,应及时组织力量或督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监督主体反馈。同时,对那些利用舆论监督权恐吓他人或因为监督失当、失实、失误给被监督对象造成严重伤害者,也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二是健全舆论监督的保护机制。党政机关要密切关注舆论监督主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利过程中产生的矛盾问题,正确运用有关党纪法规,及时排除舆论监督的各种干扰,给监督主体以更大、更多的精神支持和物质鼓励,以保护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积极性。三是健全舆论监督的协调配合机制。舆论监督属于非权力型的监督机制,要保证舆论监督的有效性,必须通过党内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等权力型监督机制的及时介入,相互协调,形成整体合力,以提高效率。
3.加强对非主流舆论的关注与引导。在社会上除了由党和政府掌握的主流舆论外,还存在着不受控制的非主流舆论。非主流舆论虽不登大雅之堂,却是基层社会道德评价的重要方面,能对民众的思想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非主流舆论是反映人民群众呼声的第一手资料,各级党政机关应十分关注、认真分析、正确引导,要充分发掘和利用其中所包含的各种积极因素,对偏颇的甚至错误的非主流舆论,则要站在党性和党的政策的立场上,用主流舆论对其进行引导。同时,要充分认识和理解社会舆论多元化的必然性,主动适应舆论多元化的现实,自觉地在社会舆论中广开言路。13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4.要正确把握舆论监督导向,提高民众参与舆论监督的水平。首先,要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工作的宣传力度,全面、准确、及时地宣传党中央关于反腐败的指导思想,及时报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进展以及所取得的成效,建立党风廉政监督信息网络,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合力。其次,党政机关要加强对舆论监督导向的引导。特别是对普通舆论监督主体,要有针对性地提高其监督素质,积极引导其客观、正确地进行监督,提高监督质量,避免由于监督不当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再次,注重引导监督主体掌握和运用监督的技巧和艺术。提高舆论监督主体的学识水平和社会见识,增强其对各种事件的辨识和分析能力。使其更有效地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能。实践中,一些地方省市为显示政府对媒体和舆论监督的支持,相继颁布了一批具有硬性的“规定”和“办法”。如珠海市市委近日颁布的《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采访报道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及军事机密的,新闻记者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时,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必须接受采访,并与之密切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抵制、推委,或进行人身攻击和打击报复等等。昆明市检察院公布了《征求〈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意见的公告》。“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者,将被问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新闻媒体应当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等,成为该《条例》备受关注和赞誉的亮点,不仅在昆明,在全国都引起关注。这些文件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原旨与以往我党和国家对待舆论监督的态度无疑是相一致的,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鼓舞了舆论监督工作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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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前我国舆论监督存在的不足
(一)舆论监督法制保障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缺乏比较完整的舆论监督法律法规体系,没有从法律的角度明确舆论监督的地位、性质、权力等。尽管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重视舆论监督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规章制度,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某些办法来支持舆论监督,但是,总体上看,其规定大都比较抽象,操作难度大,同时也有不连贯、不统一的问题,往往使一些是非难以评判。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保障,监督主体的正当监督权和人身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致使民众不愿、不敢行使舆论监督权。
(二)舆论监督缺位现象明显,监督力度有待提高。
我国大众传媒受种种因素的限制,在实际监督过程中常常出现失语现象,对民众的“口头舆论”重视不够。有时民众对某一社会问题已经“议论纷纷”,媒体报道却很少谈及;或者虽有报道,但与民众对事件关注的角度、关心的程度以及对信息量的需求相差甚远,导致大众传媒的议程设置与群众关心的议题产生错位。另外,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行政管理者常常把负面新闻与国家及地方的形象联系起来,把舆论监督视为一种威胁,经常动用手中的权力横加干预,打击报复舆论监督现象严重。监督主体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常受到暴力侵害,而且侵犯、施暴主体范围存在不断扩大的趋势。
(三)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群众的知情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一是制度设计具有浓厚的政策性特征。二是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与内容狭窄。三是信息公开的渠道少,手段落后,信息公开的方式也较为单一。四是信息公开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规范。目前推行的各种形式的公开只对一些特定的政府信息进行了规定,且往往处于分散的各自为政的状态,缺乏全盘规划和部署。五是公民在获得政府信息的程序方面缺乏保障和救济机制。
(四)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动机、目的、方式等存在不足,流言和民谣较为盛行。
一是部分监督主体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高。个别监督主体把大众传媒当成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把舆论监督权当成私人权力,收受贿赂,骗取钱财。一些监督主体开展舆论监督则是为了泄私愤、鸣不平,甚至是为了敲诈勒索。少数大众传媒和监督主体对监督事实和分寸尺度把握得不好。二是监督视野有待拓展。目前,我们的监督者关注更 15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多的是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事和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事,对除此之外的事,往往持冷漠态度。三是监督方式不够科学。在采访中滥用暗访、偷拍等手段,侵犯公民、团体和法人的正当权益;甚至越俎代庖,取代执法部门行使权力。四是乐于运用流言和民谣等形式参与社会舆论。流言、谣言和各种民谣对社会心理、民众情绪产生极大的干扰,影响人们的理性判断能力,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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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总结
我国正在向一个法治化的进程中前进中进行,而一个法治国家的建立首先依赖于一个法治政府的形成,法治政府的形成中舆论监督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所以,在这条法治化的道路上,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以推动社会民主的进程,进而促进社会文明的更大进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除了本身的制度建设外,还涉及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结构的变迁以及传统文化的改造等诸多方面。只有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整体合力,才能使舆论监督逐步走向民主化、法制化和科学化轨道,真正使舆论监督发挥监管公共权力运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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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首先,感谢学校领导和学院领导两年来对我的悉心培养和认真教育。
其次,本篇论文受到了地大网络学院老师的全心指导。导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诲人不倦的高尚师德,朴实无华、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对我影响深远。导师不仅授我以文,而且教我做人,赋予我终生受益无穷之道。本论文从选题到完成,几易其稿,每一步都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倾注了导师大量的心血,在此,对指导老师表示由衷的感谢!
同时还要感谢我的同学和朋友们的真诚关心和帮助!书到用时方恨少,在这篇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深感自己的水平还非常的欠缺。生命不息,学习不止,人生就是一个不断学习和完善的过程,敢问路在何方?路在脚下!
最后还要感谢父母多年来的启蒙和教育!回顾多年来走过的路,每一个脚印都浸满着他们无私的关爱和谆谆教诲,他们在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无私支持,坚定了我追求人生理想的信念。父母的爱是天下最无私的最宽厚的爱。大恩无以言报,惟有以永无止境的奋斗,期待将来辉煌的事业让父母为之骄傲。我亦相信自己能达到目标。
谢谢大家!18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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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夏书章,行政管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
网络对行政监督的影响 第3篇
关键词:网络 监督 舆论
一、网络监督与传统行政监督的区别
1.监督的动力:行政监督的动力就是利益。传统的监督形式在信息传递不便时,无暇顾及他人利益,多半为自己的利益。现在信息沟通方便了,随着人口素质的提高与社会共同体意识的普及,也为了别人的利益去监督。
2.监督主体。网络的出现为多元监督主体的形成提供了平台,包括分散的网友评价、专门的网络论坛、网舆情监测室、政府官方網站等。
3.监督的客体:即被监督的对象更多元。如陕西安监局局长杨达才落马,不仅本人遭到了质疑,中纪委、陕西省纪委、陕西省财政厅都被卷入反腐风波中。
4.监督的影响力比传统途径更大,主要体现在:(1)点击数多;(2)波及面广;(3)涉及主体多;(4)影响力更深。
5.监督的形式多元:传统的监督共同点是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监督。而在网络化的社会里,舆论监督以网络为载体,以信息的传递为主要机制,丰富了行政监督的渠道。
6.监督的内容非设定,传统媒体的议程设置功能被软化,在网络中,网民只要“有图有真相,赚得关注度”,就可以自主选择甚至创造信息和焦点,大大拓宽了监督的内容。
二、网络化对于行政监督的正效应
网络监督作为媒体监督的一种新兴形式,具有诸多优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把反腐监督的主体权归还于公众。实现从上至下到由下而上监督方式上突破,大众成为了反腐监督的主体,形成一种以平民为监督主体的自下而上的民主式的反腐监督。这是一种技术发展带来的政治上变革,为公民权利与对公权力的制约提供了平台。
2.在信息的获取方面。网络可以提供获取更多的反腐线索。网络爆料、网络调查等形式,为有关部门提供了丰富、具体、直接且不易灭失的反腐败线索,拓展了反腐败工作的信息来源。
3.较强的时效性、普及性。网络没有规范的新闻审查和甄别制度,而且追求点击率,所以会在腐败事情露苗头的第一时间曝光。同时网络监督没有空间局限性,比传统媒体的监督空间更为广阔。而且网络新闻不需要付费,且不受时间的限制,普及性非常明显。
4.提高了行政监督的安全性。传统媒体由于自身的制度和规则,揭发腐败分子的人其自身的安全性无法保证。而网络属于虚拟世界,人们可以隐藏自己的身份来畅所欲言,不会担心受到报复。
5.降低了行政监督的成本
(1) 从经济角度,传统的监督方式多为严格的按照特定程序去发现、调查问题。而在网络中,敲击键盘或点击鼠标就可以传达个人意见,网友们上传的文字、图片、视频来证明自己的观点,验证消息的真实性,大大降低了监督的成本。
(2) 从时间角度,。任何一个会文字录入的人只要拥有一台联通互联网的电脑,就能迅速发表自己的反腐意见并及时传播到其它地方,这种传播速度之快是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
三、网络化对行政监督的负效应
1.监督主体中代表性的缺乏。我国网民结构比较年轻化且大多分布在发达地区和城市,缺乏网络的偏远地区,以及不经常使用网络的人,他们的监督权及意见得不到充分的表达,这使得网络舆论监督主体的代表性还很不够。
2.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降低了监督的效率。对于真实信息的传递,网络起到了降低成本的作用,但同时由于过滤机制的缺失,虚假信息的出现会干扰对事件原貌的还原,在监督信息、资料的收集上需要进行筛选,这就造成了成本的增加,效率的降低。
3.网友缺乏理性判断。在对官员的监督中存在盲目性。专家学者的良性引导固然存在,但依然有很多网友缺乏理性判断,盲目跟风容易造成诽谤诬陷,引起混乱。
4.其他信息的出现容易偏离舆论中心,网络本身是一个开放性的平台,公众的兴趣又是极不稳定的,同时容易受到他人的影响,很多有关对官员监督的问题往往不了了之。
5.网络反腐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大多数网民在对官员的监督中都是站在一个言论自由的高度,尽其所能地揭发贪官的腐败行为,却没有意识到即使是贪官和其他犯罪分子也有其人格尊严、隐私权和名誉权。在证据不确凿的条件下,将当事人的资料不负责任地公开,对个人和家属都会造成重大伤害。
四、良性利用网络促进行政监督的措施
1.政府角度。成立专门的反腐网站,有针对性的设立分网,以专门的法律机构为依托,设置专门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并及时回复,将网民的意见集中起来,在一个平台上共同打击腐败行为。同时,工作人员要实行实名制,更加公开、透明地进行反腐工作,以便于接受公众的监督。(1)注重对焦点议题的关注。关注哪些网民们关心哪些话题,然后主动应对,进行考证,随时公布调查的进程变被动为主动回应。(2)建立与传统制度反腐之间的链接。政府与网民一起努力,形成政府、社会、网民之间的统一体。
2.网民应该自律,可以表达情绪,但还是应该根据考证来陈述事实,不可将自身的不良情绪蔓延。
3.意见领袖的引导。专家学者首先可以提供技术性的帮助。其次可以提供理性客观的建议,既研究问题又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例如对信息公开制度的呼吁。
4.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制建设。为网络舆论监督提供基本的法律规范和法制保障。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尽快明确网络监督的合法性,将网络监督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认真保护。要特别注重厘清与网络监督相关的知情权与隐私权、政务公开与党政机密、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等法律界限。对违反有关网络管理或侵犯公民人身权、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有关主管机关要依据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媒体自身的过滤机制,由于媒体带来的社会效应,处于各种考虑或者各方压力,有些信息会屏蔽不予以显示,但对于利于监督腐败或违法现象的信息不应该屏蔽。
6.媒体的公共议程设置。议程形成大概分为两种方式,一是政府主导,一是公民推动。,媒体不仅要承担对网上信息的拼凑重组的职能,还应承担起将偏离议题的现象重新拉入正轨的职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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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现状及对策 第4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现状
(1) 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完善不到位, 内部约束乏力。《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该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制度”。在实践检查中发现有的单位没有内部控制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有的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都是若干年前的, 制度形同虚设;有的单位负责人认为, 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改革以后钱和账都由财政把关, 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可有可无, 导致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弱化, 会计管理松懈。
(2) 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审核不到位, 把关不严。《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对不真实与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 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大部分单位存在不同程度地受理不合法原始凭证的现象, 其原因包括:会计人员监督水平不高, 有的单位会计、出纳变动频繁, 有的身兼数职, 有的单位负责人让不懂会计业务和政策的人员担任会计、出纳, 先上岗再拿证, 由于平时学习不够, 会计监督和管理水平难得提高。会计监督主体受客观支配, 会计人员不具独立地位, 其关系和利益依附于单位及领导, 他们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不可能对单位领导实施有效监督, 唯领导意图是从。
(3) 单位负责人规范意识不够, 责任感不强。《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责任主体, 有的单位财务收支无审批联签制度, 无论支出金额大小单位负责人自己说了算;有的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法律、法规不熟, 不能依法组织和监督会计人员强化会计基础工作, 重资金轻管理;有的单位负责人授意财会人员违规办理会计事项, 甚至私设“小金库”。
(4) 政府监督部门配合不到位, 效率不高。《会计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赋予包括审计、财政、税务在内的各部门监督指导会计工作的责任, 这些部门的监督都是事后监督, 在各自的监督检查中检查的内容和重点不一样, 没有履行监督和指导会计工作的职责工作不能形成合力, 工作效率不高。
(5) 会计法律法规的处罚不到位, 有法不依。近年在《会计法》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很多, 但仅处罚一例, 而且阻力很大, 在平时的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只能教育、整改, 《会计法》失去其震慑作用, 导致会计监督软弱无力。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问题的对策
(1) 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涉及到钱物的收付、结算、登记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工办理;在会计核算上坚持复核制度, 制单和复核分别由两人完成;印章控制, 财务专用章由专人管理, 个人印章由自己保管,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会计、出纳分工要明确, 不能一个代办;明确审批程序。所有支出必须经过财务人员先审核, 票据是否合规, 项目是否合法, 手续是否完备, 再由领导签字, 实行自下而上的逆向审批办法。明确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 使决策权和执行权分离, 相互约束、相互监督。明确其他会计管理工作职责和制度。健全发票收据领、用、缴、销制度, 建立票据台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建立政府采购台账, 按采购计划做到应采尽采;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严格调阅会计档案登记制度;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内部财务公开制度, 提高支出透明度。
(2) 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严把一个“关口”, 严把会计人员“准入关”, 会计管理部门要严肃考纪考风, 使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让真正掌握一定业务技能和具有良好执业能力的人员加入到会计队伍中来。加强二项培训。加强新的法规、制度的日常培训, 搞好业务知识的更新提高政策水平。搞好继续教育培训。做到按需施教, 注重培训效果。强化三种意识。主动监督意识, 会计人员要学法、守法、执法、依法办事, 不能只去领会领导的意图而不去领会法律法规的内涵;风险意识, 提高职业判断能力, 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监督其行为受法律保护, 不能因为局部、团体的利益而做出违纪违法的行为;危机意识, 会计人员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 不断更新业务知识, 更好地适应本职工作, 特别是在会计信息化日趋普及的形势下, 要能熟练地运用维护会计软件。
(3) 强化单位负责人会计主体责任。要加强对会计法律法规的学习, 明确自己在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位子和肩负的历史使命、责任, 会计管理部门要经常性地举办单位负责人财务管理培训班, 用反面的典型和正面的经验来引导他们深刻认识到强化会计监督的重要性和意义, 变“要我规范”为“我要规范”, 营造一个良好的会计工作的法制氛围, 使他们能真正地按《会计法》的规定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4) 加大会计法律法规违反行为的处罚力度。目前经济快速发展, 而会计监督反而弱化, 由于经济发展多元化, 使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 不少经济活动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规范, 而出台了的会计法律法规与现实要求有很大差距, 导致会计约束机制滞后, 一方面要利用本地新闻媒体对违反会计法规制度的行为进行曝光, 引起社会的关注, 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大《会计法》执法检查力度, 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 确保法律的威严。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第5篇
目前,我国已依据法律和宪法,初步建立起全面的行政监督体系。按照行政监督体系的划分,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行政内部的监督和外部的监督。
1.内部监督体系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监督的一个特殊主体,它的监督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首先,国务院对全国的一切国行政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和监督。国务院是我国最高一级的国行政机关,它有权监督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我国宪法中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对各级国行政机关的监督还可通过各种专业会议和工作报告制度的方式来进行。其次,各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有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应部门实行监督。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再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对自己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设在本辖区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机关实行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在我国的各级行政机关里,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不仅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下级机关也同样可以监督上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提出批评和建议,上级机关也必须虚心听取意见,并及时根据这些意见调整自己的行为。
○互不相隶属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行政机关在国行政管理过程中,互不隶属的行政机关也时常会发生业务上的联系,如发现对方的行政行为中有失误、不当或者违法现象,就应及时加以监督指正,必要时,也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甚至最高国行政机关反映汇报情况。
○行政机关内部特别机构的监督。国机关有时为了某种需要,专门设立特别机构对行政机关的全部行政管理活动或部分行政管理活动实行监督。
首先,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是指国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监察部门对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实行的监督。国务院监察部、各级地方行政机关中的监察厅、局,则是对国行政实施全面监督的机构。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有:检查监察对象执行国政策、法律和政纪的情况;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法乱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按照行政序列分别审议经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行政处分事项等。
其次,审计监督,是指国审计机关根据国的法律、制度、规定,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政府机关、国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审核等监督活动。其目的是督促和帮助将财务行政部门等的财经活动纳入国法制的轨道,维护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纠正错误,为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国务院审计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审计局,就是专门监督国行政机关进行财政经济管理的机构。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为:政府财政收支、预算外收支审计;财经法纪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审计监督应遵循政策性、针对性、客观性、独立性等原则。
再次,法制部门的监督。各级政府的法制局承担审查、修改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应诉、行政赔偿等政府法制工作,对政府法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服务。
为了更好地协调各部门预防腐败工作,形成预防腐败的整体合力,国成立了预防腐败局。国预防腐败局隶属于国务院,也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
2.外部监督体系
包括国权力机关、政党的监督、司法机关、人民政协、社会与公民的监督。
○国权力机关的监督,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听取和审查政府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国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检查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的情况;审查政府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撤销或改变政府发布的不当法规、规章、命令和决议;对政府机关及其主要领导人提出询和质询;视察、检查政府工作,办理群众来信来,接受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组织对特定题的调查;选举、决定、罢免政府机关的组成人员。
○政党的监督,包括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对政府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对政府的监督体现在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体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法律、法规的过程实行监督;推荐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政府重要职务;做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各级党组织对政府中的党员的监督;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对政府中的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等。党的七七大报告指出:“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当前,党的监督发生了一些变化。从监督的内容看,从重视监督行政执行向行政决策测延伸,强调“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从监督对象看,从一般党员干部到高、中级党政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延伸。从监督方法看,从比较重视思想政治纪律教育,强调干部自律向建立和完善各种制度与法律,实行监督机关监督制裁的他律相结合延伸。
民主党派的对政府的监督表现在各民主党派除了直接以本党派组织的名义对国行政活动提出意见外,还通过参加各级政治协商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参加人民政府的参事室、对政府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等形式对国行政活动进行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我国司法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他们运用独立的审判权和检察权监督行政权力。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通过审理选举案件、税收案件、不服行政处罚的申诉案件等行政案件,审查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失职和侵犯公民的权利,也可以通过审判刑事或民事案件以监督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例如,我国的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案件进行侦查监督,如发现侦查过程中有违法情况时,通知公安机关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其行政活动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实行监督。我国各级检察院都设立法纪检察部门,通过检察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案件而实施行政监督;检察院还设立经济检察部门,通过检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案、行贿受贿案、偷税抗税案等,对行政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
○人民政协的监督。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重要职能之一。人民政协的监督主要通过政协会议听取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国的大政方针和各项重要工作,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民政协还通过政协委员列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的一些会议、视察政府工作等形式,对政府机关的工作和干部作风提出批评和建议。
○社会与公民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青联以及各种协会、联谊会等社会团体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召开会议或口头和字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建议和批评,对某些行政人员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等。
群众自治性组织的监督。我国在基层普遍设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它们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除了协助政府办理一些公益事业、调解群众纠纷、维护社会治安之外,还要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
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其基本方式是批评、建议、检举、控告和申诉。公民可以通过信,即给政府机关写信或要求面谈,表达自己的愿望,对政府工作或政府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各级国机关都有专人负责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的工作。公民也可以提出申诉,对损害自己权益的行政措施提出复议、复查或重新处理的要求。公民还可以就自己所了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检举,要求对其依法进行处理。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中西方行政监督体制的比较 第6篇
中西方行政监督体制的内涵比较
中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内涵。在我国,对公共行政权利的监督被约定俗成的称作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政党、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公民、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严格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行过程中遵纪守法、认真执法和履行公务,做到确实保证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西方行政监督体制的内涵。西方学者对于行政监督体制的含义与中国学者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分歧,西方学者主要从三权分立的角度来理解行政监督体制的含义。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本主义的发展,以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来组建国家的管理机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互相制衡,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地完善。
中西方行政监督体制主要特点比较
由于中西方行政监督体制的历史背景和含义都有所不同,其主要内容和分类也都存在着不同之处,这也体现了中西方国家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其行政监督体制的差异性。为了更好地行使一个国家的行政权力,监督体制就需要适应一个国家的国情,只有适应本国国情才能使行政监督体制发挥最大的效用。
行政监督体制的特点
中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特点
行政监督体制作为现代过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监督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全民性。行政监督在法律形式上具有全民性,所有公民都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反映自己的要求并对政府的工作及政府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公民拥有对政府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广泛性。行政监督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到行政机关的各项决定及日常事务的处理,对每一个公务行为进行监督,做到有政府行为就有监督。
多样性。行政监督的主体有很多,监督方式多样化,每个监督主体都有一种监督方式。每一种监督方式又有多个监督手段,通过各种各样的监督手段对行政管理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及时性。行政监督在政府的管理过程中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一旦运用行政权力的时候,就会伴随着行政监督,行政监督的存在也是经常性的,不会只是临时性的存在、出现。
法制性。行政监督是依法监督,是国家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整个监督活动都是依照法律进行,其本质上也是一种法制监督。
强制性。行政监督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可依照法律采取强制手段,不以被监督者的意愿为转移。
公开性。行政监督必须要公之于众,保证行政监督的公开透明,适应民主政治的要求,跟好地行使民众监督的权力。
限制性。监督主体进行监督时需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监督,不能肆意扩大自己的权力也不能任意使用权力,监督主体也需要受其他监督者的监督。
西方行政监督体制的特点
西方的行政监督体制伴随着资产阶级的产生而不断完善,以权力相互制衡为基础,三权分立学说为理论,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利益集团、在野党、反对党的监督。随着资产阶级的快速发展,价值观念的多元化,西方国家出现很多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为实现自身的利益向政府提出要求,这些利益集团往往又和在野党、反对党有一定的联系,为各取所需,他们会时刻监督政府,对执政党政府产生强有力的约束。
监督对象直指最高领导人。在西方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他们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而这三者之中,行政机构的权力最容易形成独裁与专制,行政机关掌握的权力最大,掌握的资源最多,所以,立法、司法机关要对行政最高领导人总统的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
监察机构独立性强。西方国家的监督机关权力独立于行政权之外,直接对最高行政首长或议会负责。行政监督是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所以,要给予行政监察机构很大的独立性和主动权,这样才能使行政监督具有威慑性。
监督法制完备。西方民主政治的发展更加推动了行政监督体制的发展,而西方各国都很注重行政监督的法制建设,只有行政监督的法制化,使行政监督内容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行政监督才更具有效能。
舆论监督得力。对于西方国家来说,舆论监督对行政监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新闻媒体被称为政府的第四部门,新闻媒体往往能与掌握政治权力的三个部门抗衡,对于政府来说是一种无形的监督。
官员的职业伦理意识较强。西方国家为控制政府官员越轨,建立了有形的监督网络机制,提高政府官员的认识,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不断增强公务人员的廉政意识,在行政人员的内心里设置了一道无形的道德防线,加强官员的职业操守。
中西方行政监督体制的比较对中国的启发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行政监察工作要有新的路,建立公正廉洁的政府,反腐倡廉工作要取得实质性突破,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里,行政监督的工作要取得更进一步的发展,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之处,取长补短,结合本国国情完善行政监督体制。在西方国家,形成了内部与外部两套监督体系,使整个政府都处于严密的监督下,对于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完善行政监督体制过程中明确改革的目标,兼顾公正和效率。行政监督体制的改革目标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受政治、经济、文化的环境影响。要使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更加完善就必须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相适应,在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注重公平公正,依照法律行使行政权力,维护我国公民的利益。
对于我国来说,要健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权力要受到人民的制约,所以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健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提供坚强的后盾。
社会新闻媒体的监督要有一定的限度。由于目前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运用各种媒介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流,新闻媒体更是如此,但也因网络信息的过于发达,使得许多媒体滥用自己的监督权力,上传许多公民个人的隐私信息,使得许多公民不敢在公共场合公开谈论自己对政治的见解,不仅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也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公民的基本权益遭受到侵害,同时也阻碍了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所以,新闻媒体的监督要有一定的限度,正确运用网络媒介行使监督的权力,在监督政府机关及国家公务员权力运用的情况下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
防止监督权力的滥用。十八大召开以来,我国的反腐力度不断加大,而与此同时伴随的是行政监督权力也在不断加大,监督权力的扩大也会导致监督权力的滥用,对此,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一定要正确行使行政监督权力。首先,除了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也要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其次,不仅要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还要加强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使国家机关权力受到全方位的监督;最后要加强民主政治的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只有做到这些,才能有效地防止国家行政机关监督权力的滥用。
加强法律建设、健全法律体系是保障行政监督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基础。西方国家的行政监督体制较中国完善其重要原因就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关于行政监督的法律还有很多空缺,加强行政监督的立法,是进一步完备行政监督体制的重要任务,有关行政监督的法律、法规、条例等更加完备,监督会更有效的被执行,因此健全法律体系是行政监督体制完善的前提条件。
行政监督的现状 第7篇
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试行) 》中, 对于内部控制监督问题, 提出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督制度, 并提出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报告, 并由内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政府审计机构执行内部控制监督职能。但是相对于企业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监督需要完善的地方还有很多。但笔者认为, 在建立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时, 可以借鉴企业的内部控制监督制度和美国COSO内部控制监督模式, 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监督, 只有这样, 才能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效果。
1 美国COSO委员会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
美国COSO委员会为了更好地规范企业的内部控制监督, 于2009年1月发布了《监督内部控制系统的指南》, 在该指南中, 提出企业应建立以风险导向为核心理念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 并提出了规范的内部控制监督流程。
1.1 建立内部控制监督基础
COSO委员会强调企业首先必须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监督基础, 包括关于公司高层对内部控制重要性的重视, 强调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等高层首先应明确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因为这会影响到公司员工对内部控制的看法和重视程度, 从而影响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恰当的组织结构, 企业应充分发挥董事会及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 提出他们应具备恰当的胜任能力和保持充分的独立性。
1.2 设计和执行监督程序
企业在设计和执行监督程序时以风险为导向, 首先根据风险对企业目标的影响程度将风险进行优先排序。把焦点放在评估应对重大风险的关键控制。选择关键控制进行重点监督, 持续有效实施监督程序, 这种监督程序不仅包括管理层对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日常关注, 还能对于特别事项进行及时的监督和评价。
1.3 评估和报告监督结果
首先, 内部控制监督要对企业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进行确认, 然后, 对识别的内部控制缺陷和潜在的控制缺陷进行排序, 向恰当的管理层、治理层报告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并且根据需要采取纠正措施。
1.4 形成内部控制有效性结论
企业应当根据监督结果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 包括通过内部控制测试, 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并分析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形成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并针对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2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监督现状分析
2.1 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基础薄弱
2.1.1 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环境薄弱
内部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和有效实施的基础, 它反映了组织内部人员尤其是组织高管层对内部控制的态度。和企业相比, 目前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对内部控制制度并没有给予充分重视, 内部控制意识比较薄弱, 因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是财政预算资金, 更多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任务就是按照预算进行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2.1.2 缺乏对胜任能力的重视, 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岗位的要求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都必须由组织内部人员来完成, 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素质较低, 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素养, 没有基本的内部控制知识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能力, 导致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失效, 内部控制制度未能发挥其控制、防范和监督的作用。另外,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比较简单, 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不具备相应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不能满足内部控制岗位的要求, 也影响了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2.2 行政事业单位的风险管理意识薄弱
大多行政事业单位认为其工作职能是社会管理和公益服务, 很少进行经营活动, 而且行政事业单位的目标并不是盈利, 所以对于风险管理持一种无所谓的态度, 基本不会对组织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 更谈不上进行风险应对和风险防范。但是事实证明, 行政事业单位仍然会存在各种社会和政治风险, 如利用职权贪污腐败、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利用率低下、行政事业单位手里掌握的稀缺资源比较多, 存在着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风险。这些都会给组织和个人带来巨大隐患甚至是损失。
2.3 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不健全
2.3.1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制不健全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权威性都比较差, 内部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比较低, 使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无法有效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存在着内部审计部门形同虚设的问题, 内部审计机构更多地依附于财务部门, 财务人员、纪检人员兼任内部审计人员, 根本起不到内部监督的作用, 使内部审计工作流于形式, 更谈不上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审计监督的效率和效果微乎其微。
2.3.2 行政事业单位的外部监督力度不够
在我国,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外部监督主要由财政、政府审计部门进行。财政部门、政府审计对行政事业单位监督的重点是政府财政资金的运用合规、合法性问题, 对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性很少进行检查监督。这也导致行政事业单位根本不重视组织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的建设, 另外, 也存在某些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性质比较特殊, 涉及到保密问题, 无法做到信息的公开透明, 因此很难得到政府外部审计的监督, 使行政事业单位失去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动力, 直接导致了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
3 借鉴COSO监督框架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监督
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COSO的内部控制监督框架, 提高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风险管理理念, 更好地完善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 主要有以下几点。
3.1 建立内部控制监督的基础
(1) 提高组织负责人和各级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我国新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试行) 》中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这样的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于内部控制制度的责任, 也应该使单位负责人更加重视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 领导的以身作则的表率作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起到更好的作用。这就要求不仅要提高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认识, 还要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监督制度和执行手册, 在组织中营造监督的氛围, 使企业的每位员工都有强烈的监督意识, 为内部控制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同时也应提高组织各级员工对于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 不仅思想上重视, 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建设培训, 使他们更好地了解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提高对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视程度, 树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意识, 才能更好地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地贯彻执行。
(2) 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素质, 要想更好地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必须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整体素质,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试行) 》的实施对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单位的内部控制人员不仅要认真学习和熟悉内部控制规范的基本要求, 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 包括应具备的会计、财务管理知识, 还要能够利用各种风险评估方法对组织的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行政事业单位还应该不断提高内部控制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 只有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体系,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才能真正有效执行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
3.2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完善组织的内部控制监督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风险评估基础上的内部控制监督程序。首先, 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人员应提高风险管理意识, 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全员的风险管理理念。其次, 组织应利用各种风险评估方法对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风险评估, 识别组织的风险, 并考虑各种风险的重要性水平和对组织带来的影响, 按照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影响程度对风险进行排序, 企业的内部控制监督措施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进行制定和实施。对于高风险领域应给予更多的关注, 包括制定严格的监管措施, 制定内部控制监督制度和程序, 由专门的内部控制人员进行持续有效的监督。对于特别事项, 组织应制定专门的监督程序。对于低风险领域组织内部控制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关注, 定期进行监督和评价。
3.3 有效评估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监督, 应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试行) 》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这就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和制度,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指标体系, 并根据具体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和监督, 通过这种评价体系, 找出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中存在的缺陷, 并提出改善措施和建议, 只有这样, 才能够保证内部控制制度更好的执行。
3.4 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的内外部监督体系
3.4.1 建立独立的风险导向的内部审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想要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和作用, 首先必须保证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 将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财务部门, 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的独立性, 只有这样, 才能保证内部审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其次,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部门执行内部控制监督职能时, 也应以风险为导向, 建立健全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的各种制度体系, 制定合理的风险评估指标, 对组织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和分析, 并提出风险应对的措施和建议, 才能真正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当然, 这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丰富的会计知识和审计知识, 还应具备良好的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3.4.2 加大行政事业单位的外部监督力度
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的外部监督, 就应强化财政部门和政府审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职能, 要求这些部门进行外部监督时, 应更多地关注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情况, 并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定期的评价和关注, 能够更好地督促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积极有效地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试行) 》, 才能真正发挥内部控制制度防范风险、防止腐败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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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行政的有效性思考 第8篇
一、当前监督行政的主要渠道
监督行政就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 监督行政主体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是否严格依法实施管理, 对违法行为是否及时予以纠正。由于中国社会仍处在转型时期, 经济体制转轨引发了各级行政机关的改革与职能转变, 如何制止腐败, 提高行政效率, 降低行政成本, 已成为当前监督行政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 在中国,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保证国家宪法、法律的全面实施, 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有权监察和督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正当行政以及公务员规范行政。二是国家司法机关对行政的监督, 这是中国法律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司法监督职能由法院、检察院共同行使。三是政党组织对行政的监督, 包括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情况所实施的监督, 民主党派的监督指的是各民主党派按照宪法和法律, 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四是社会监督行政, 就是指公民、社会组织、社会舆论媒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实施的监督, 社会监督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只有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 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因而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但是当前社会监督行政的形式日趋多样, 监督效果越来越明显, 比如网络监督。
二、近年来监督行政的成效
党的十六大以来, 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工作受到高度重视, 既重视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 又重视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 既重视党内监督, 又重视党外监督, 初步形成了对权力运行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完整而有效的监督制约体系。针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 对主要领导干部、重大权力运行的监督措施不断加强, 重点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 监督指向“核心权力”态势鲜明。
在人大监督方面, 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正式实施, 监督法出台推进了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 监督法既有监督权力的规定, 又有监督程序的规定, 确定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等制度。
在党内监督方面, 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一批重要法规, 党内监督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同时, 以巡视制度为代表的一些重要的监督制度发挥了作用, 各级巡视机构加强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取得了明显成效。
“知屋漏者在宇下, 知政失者在草野。”在加强社会监督方面, 中国也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国务院多次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 请他们献计献策, 鼓励党外人士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及时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事实上, 每一次政府工作报告起草过程中, 国务院领导都要广泛听取百姓意见。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起草时, 更专门召开了一次基层群众代表座谈会, 车间工人、乡村医生、出租车司机、派出所民警、种粮农民、农民工、下岗创业人员、农技推广员、银行职员和大学研究生都被请进了中南海。
通过上面简要的叙述, 不难看出, 中国已经逐步建立了相对比较完备的监督行政制度, 并且监督的功能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重视。但是不可否认的是, 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监督形式虽然相对完备, 但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 权力监督机制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形势下, 监督力度薄弱已经成为制约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因素。
三、进一步完善监督行政机制
1. 理顺现有的监督行政体制。
在现有党的领导地位框架下, 如何处理好党、人大、政府以及司法权力之间的关系极其重要, 党要改善其执政方式, 探讨党领导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 重要的是要保持权力机关独立的监督地位, 支持权力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同时党要保持司法权力的相对独立, 以司法权力来制约行政权力。党同政权机关的职能不同, 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也不同, 党不能代替人大行使国家权力, 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也不能代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要划定权力边界, 实现党权、人大权力、行政权、司法权的相互制衡, 以权力制约权力。
对权力的监督要“不留死角”。这些年, 国务院越来越重视履行法定程序, 每年都要向全国人大汇报工作, 接受来自人大的监督。但是地方各级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有弱化的趋势, 好多地方人大主任由相应层级党的书记兼任, 这些地方人大缺乏监督的独立性, 事实上成为地方政府的“助手”, 起不到法律所赋予的监督职能。这与我们建立法治国家的精神相违背, 因此地方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到人大监督的重要性, 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 主动约束执政行为。
2. 加强独立的监督行政机关。
完善有关监督法律, 尽快制定较为完备并具备较强操作性的监督法典, 明确规定人大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时效、责任、处置等, 使监督工作有法可依, 使人大监督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制中应该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形式, 也是最具法律效力、最有力度的监督。完善人大监督制度, 将监督的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 减少监督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从而强化人大的监督权威。
强化司法监督的独立性。从司法与行政的关系上看, 司法与行政应该是分立的权力, 司法权是独立的权力。但在中国, 由于各级法院辖区与相应行政辖区重合且各级法院都实施行政化管理, 更重要的是司法所需的经济资源完全由相应行政部门供给, 使得司法不仅在管理上、经济上都受制于行政, 从而中国的司法权具有浓厚的行政化特征。在中国加快建立法治社会的今天, 任何有悖于法治精神的制度似乎都难逃被摒弃的命运, 这是法治的要求, 也是法治的必然。
3. 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机制。
推行政务公开, 进一步提高国家行政机关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政务公开可以最大限度地杜绝各种幕后交易, 防止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不规范行为的发生。要尽快采用法律形式健全公开办事制度, 使社会各界的群众积极参与监督行政活动, 通过不同的渠道直接监督政府行为, 督促依法行政, 帮助政府纠正工作失误, 并从根本上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
可喜的是, 中国政务公开已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2007年1月17日, 国务院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的条例, 首次从法律上对政府信息公开做出了明确规定, 以公开为原则, 不公开为例外, 使广大群众对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能够一目了然, 以便更加有效地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
4. 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
“权力就是责任, 有权必须尽责。”近几年, “引咎辞职”、“问责制”逐渐为人们所熟悉。从非典事件、重庆开县天然气井喷事故, 到吉林市中百商厦特大火灾, 再到松花江污染事故, 以及几起重特大煤矿事故, 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有的被免职、有的引咎辞职。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乱占耕地、违规上项目, 有关负责人也受到了党纪、政纪处理。以前大家认为, “当多大官就有多大权”;现在则越来越认识到, “当多大官就要负多大责任”。
加大追究惩戒力度, 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权力用到哪里, 监督就到哪里;财政性资金支出到哪里, 审计就到哪里;公共服务提供到哪里, 绩效评估就到哪里。按照这一理念, 将监督行政扩展到政府效能领域, 加强对效能投诉的处理;认真开展绩效审计, 及时发现、整改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管理与使用中存在的不合理、不规范、效益低下等问题, 确保责任追究落实到每一层次、每一岗位。
5. 培养公民监督行政意识。
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公民主动监督意识淡薄、客体接受监督意识不强的现状, 必须树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民主的、高效的监督观。要强化人民主权的理念、法律至上的理念、权力制约的理念, 明确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决不允许任何个人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 任何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制约。要将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民主、平等的价值观转化为监督的具体过程, 应从国体与政体的高度认识公民监督的作用、功能及其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使公民监督成为一个国家政治体制运作的基础与出发点。
监督行政, 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涉及到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诸多方面, 这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工作, 而是一个涉及各个方面的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 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 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进一步增强, 中国的各项监督行政制度日趋完善, 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的要求, 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摘要:在所有国家权力中, 行政权是最活跃的, 也最容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侵害,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会产生腐败, 所有权力都需要监督。监督制度是现代社会政治的重要实现形式, 没有监督, 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民主。监督行政权的必要性已毋庸置疑, 问题在于怎么加强监督行政才更有效。
关键词:监督,行政,有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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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路径选择 第9篇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 我国已形成了较完备的行政监督体制, 内部行政监督与外部行政监督相结合, 提高了我国行政监督的效益, 在发展社会经济和维护国家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亟待改进。
1. 行政监督体系不完善
目前, 我国已形成了系统的行政监督体系, 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理顺行政机关内外各监督主体的关系, 各监督主体间的权限、程序、范围等不够明确, 各监督主体间缺乏沟通、联系, 各自为政的现象突出, 致使行政监督工作存在“空白”与“重复”现象。面对一些界限不清的疑难案件, 可能会出现各监督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 弱化了行政监督体制的效力。
2. 行政监督立法滞后
为避免监督的随意性与盲目性, 行政监督体制需要相应的法律作基础。所以, 健全的行政监督法律体系是发挥行政监督职能的基础, 它不仅能赋予行政监督者权力, 保障行政监督者的合法权益, 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而且能规范和制约监督行为, 确保监督工作正常进行。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 我国行政监督立法滞后, 主要表现在:首先未形成完善的行政监督体制, 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其次未效保护监督主体的监督权。近年来, 新闻记者采访难的问题越来越凸显, 有的遭到了打击报复、有的受到了行政权力的干扰等, 这说明监督主体的监督权有待法律的保护。
3. 行政监督偏重于事后监督
行政监督应该贯穿于政府机关人员行政行为的全过程, 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方式, 只有这三种方式有机结合, 才能有效提高监督效果。但一直以来我国行政监督方式较为单一, 偏重于事后监督, 这是一种“马后炮”式的监督方式, 如果发生问题, 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损失, 此种情况下进行惩处, 使行政监督工作陷入被动的局面, 这种监督算不上真正的监督。其实, 行政权力滥用会发生在行政行为的全过程, 应以“防患于未然”为主, 加强问题发生前的预防与控制, 建立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
4. 行政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
独立性是行政监督的内在要求, 其目的是保护行政监督活动的有效性。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中, 监督主体大都处在附属地位, 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所以监督没有力度。我国行政监督体系主要是以自我监督为主, 设立的监督部门大都在党政机关的内部。也即是说, 从领导体制上来说, 行政监督机构会受到上级领导和同级党政机关的双重领导, 在此情况下, 监督主体很难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从人事任命来看, 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大都由同级行政机关的成员兼任, 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督主体的独立性。
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路径
1. 加强行政监督立法
行政监督立法是行政监督的基础, 只有建立健全的行政监督法律法规, 才能使行政监督有法可依, 减少监督的盲目性, 这也是行政监督走向法制化的基本要求。目前, 我国行政监督法律法规不完善, 要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 首要的工作是加强行政监督立法, 制定专门的行政监督制度, 使行政监督体制既有切合可行的内容, 又有具体的实施程序。特别是对于新出现的问题, 要及时修订、完善行政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 使其更有效、更可行。只有加强行政立法建设, 才能为行政监督提供基本的保障。
2. 建立行政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目前, 我国行政监督方式多样, 但存在的监督空白也很多, 致使行政权力私有化、商品化。出现这样的问题除了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缺陷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外, 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行政监督责任不清。因此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督体制的作用, 就要落实行政监督机关人员的责任, 建立行政监督责任追究制度。行政监督追究制度属于新政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 能提高行政监督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能力。
3. 加强行政内部与外部监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各级行政机关都设立了内部监督部门如监察、审计部门等, 主要进行内部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具有独立开展监督的权力, 对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机关及个人, 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监察、审计等监督机关要密切配合, 形成监督合力。同时, 为了提高行政监督机关的透明性、公正性, 要强化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即外部监督, 首先要强化群众监督, 提高群众监督的意识。并强化群众监督的法律保障, 使其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其次要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占有重要地位, 对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某些腐败行为进行揭露, 对惩治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舆论监督在监督体制中还处在弱势, 需要加强新闻立法, 完善舆论监督机制, 保障新闻媒体工作者的监督权不受其他权力的侵犯,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4. 建立行政监督协调机制
加强行政监督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的工程, 隶属于各系统的监督主体要相互配合, 形成监督合力, 从而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的职能, 提高监督效果。尉健行同志说过查办复杂的案件, 要加强与经济管理、监督部门的联系, 重点查处经济领域。为了更好地促进各监督部门的整合, 各监督主体间要建立监督协调委员会, 统一指导和协调监督主体。这里的协调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协调各监督主体的目标, 二是协调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过程, 从而形成有机的整体, 推动行政监督系统的有序运行, 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
摘要: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能之一, 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 也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行政监督体制趋向完善, 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亟待完善。本文主要从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入手, 分析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 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路径。
关键词:行政监督体制,完善,现状,问题,路径
参考文献
[1]、梁仲明, 完善行政监督制度的理论思考和路径分析, 西北大学学报, 2008 (3)
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模式 第10篇
(一) 我国现有监督模式
综观我国行政法律法规,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方式散见于立法法、行政复议法中。目前初步构建了以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为主导, 辅之以权力机关监督等方式的监督格局。
1. 权力机关的监督
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其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权。我国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
2.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根据我国现有规定,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主要由以下方式:
(1) 审查机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自身职权, 可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该项审查方式以有权机关改变或撤销违法或不适当行政规范为手段。
(2) 备案机制。备案是行政立法程序中的最后一个环节, 也是不可缺少的一环。通过备案, 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统领抽象象行政行为实施的概况, 建全规范性文件层次体系, 以备日后审查。
(3) 行政复议“附带性审查”。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的重要方式, 也是行政救济的一种手段, 就其性质一般被视为准司法程序。
3. 司法机关间接监督
行政诉讼是我国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重要方式。虽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 但司法权对抽象行政行为仍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4. 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的主体广泛, 主要包括政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是通过宪法所赋予的监督权来实现, 是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现行监督模式的缺陷
现有监督模式粗犷, 缺乏实际有效的配套措施, 难以真正实现监督效用, 在实践中收效甚微。
1. 过分依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现有监督方式最大的诟病在于过分依赖行政机关的内部自制, 试图通过内部救济实现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控制和约束。但忽视了在行政权扩张的背景下, 行政机关机构庞杂, 层级众多, 内部职能部门划分过多的现状。
2. 司法监督薄弱
我国行政诉讼法不能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导致司法权监督的失范。虽然司法权可以间接监督, 但这种监督力量薄弱。只能在受理具体行政案件时才能通参照规章方式附带性审查。
3. 人大监督流于形式
虽然我国法律赋予了人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权, 但鉴于现有法律制度的制约和技术的有限, 这种监督仅停留在法律授权的层面。在启动程序上法律未作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往往是由人大自己提起。
4. 社会监督作用有限
社会监督虽然在整个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体系中处于重要位置, 但其本质是非国家机关的监督, 其作用有限。作为社会监督重要组成部分的媒体监督, 由于信息泛滥真假难辨, 往往使监督效力难以真正发挥。
二、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模式之完善
(一) 司法机关监督模式之改革
司法审查制度从外部救济层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制约, 是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推动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化, 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 构建本土化的司法审查体系。
1. 推动抽象行政行为监督审查的司法化必须正视司法权独立性之理念, 构建独立性机制。
必须正视司法权独立的理念, 建立司法系统独立的财政制度, 探索中央直接下拨机制, 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权的独立。
2. 基于部分可诉性,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突破原有行政诉讼法的界限, 将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纳入法院直接审查范围, 建立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直接审查制度, 并由行政相对人启动。
3. 必须制定详细的审查程序, 健全配套措施。
司法审查制度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在独立性的基础上还必须重视不能对行政权过分干涉。
(二) 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对行政机关内部而言, 应建立独立的审查部门, 确立定期审查机制, 并制定事后反馈制度。同时构建信息公开制度, 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情况公开。此外, 必须依据我国法治实践, 进一步完善抽象行政行为复议的程序, 如确定专门审查工作小组, 制定详细的审查程序。更加重视审查后的处理行为, 建立事后跟踪反馈机制, 确保违法抽象行政行为被撤销或修改等等。
(三) 细化人大监督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 是抽象行政监督的重要方式。为避免人大监督流于形式, 必须细化人大监督的制度。
为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效力, 有效发现违法抽象行政行为, 可以建立定期审查制度。通过定期审查来发现违法抽象行政行为, 以弥补主动审查的滞后性。
(四) 重视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对于及时反映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效果, 测试民意, 防止侵权产生和侵权结果的扩大均具有现实意义。
社会监督是一种主要建立在个体权利意识上的监督方式, 是构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模式重要的一环。对于社会监督我国一向重视。民主监督信访制度、电话热线等方式积累了经验。如今媒体监督与网络平台的融合为社会监督提供了更为快捷有效地监督方式。
参考文献
[1]董晓波.构建我国本土化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思考[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7 (2) .
浅谈行政违法的检察监督制度 第11篇
关键词: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检察权
一、法律空缺使得对行政违法的检察监督缺位
1.监督方式的单一,导致监督对象的单一
目前,对于行政执法的监督方式只有一种,就是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判决、裁定的抗诉权。监督方式的单一,使得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与行政机关数量众多的行政执法行为不相匹配,使得检察监督在很多情况下力不能及。
2.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使得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受到冲击
监督方式的单一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存在,与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普遍存在不相适应,使得检察监督对行政执法无法起到应有的制约作用,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机关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意见。检察建议形式灵活,不局限于某个阶段,提出建议的方式也容易为监督对象所接受,是一种非常好的检察监督方式,但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对方是否接受监督,是否接受提出的建议,完全取决于行政机关的态度。这一方面使得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另一方面也使得对行政机关的检察监督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地位。
二、从历史角度和比较法角度进行借鑒
1.我国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制度源远流长
我国对行政的监督权古已有之,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行政权能的不断扩展,逐渐发展为两个独立的监督制度:监察御史制度及言谏制度。通过梳理这两种监督制度的发展脉络可以看出:①自古以来,我国的监督权都是独立于行政权、司法权、军事权之外的,与后者权力地位平等的权力;②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目的就是防止行政权的滥用。
2.英美法系国家对行政权进行检察监督的规定
英国对行政权的检察监督历史非常久远,是从国王的法律顾问制度演变而来。历史上,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范围非常广泛,不仅监督行政执法,甚至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检察机关都可以依法予以救济。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诉讼,检察机关必须派员参加,检察官甚至可以允许公民或相关权利主体以检察官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如今,英国的检察机关依然享有广泛的监督权,如对违法行政行为及侵权行政行为的监督与纠正,再如对行政机关执行和贯彻法律的敦促与监督等等。
3.大陆法系国家对行政权进行检察监督的规定
“对国家整体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是法国最高检察长的重要职责,法国的检察机关拥有非常广泛的对行政权的监督权力,甚至包括对公立精神病医院的监督等。葡萄牙的检察机关不仅可以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违宪、违法都可以进行审查。德国则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行政诉讼参与权。总之,大陆法系国家都充分的给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广泛的监督权力,从而有效地制约行政权的不断膨胀及滥用。
三、树立全面监督的检察监督理念
1.不应局限于事后监督
法律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包括对于行
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但就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手段、监督的后果等具体问题没有相关规定。对于审判的检察监督,虽然有三大诉讼法进行了具体程序的规定,但也仅仅规定了对于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或裁定进行的抗诉,由于只专注于司法裁判结果的是否合法,而忽略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的实体监督理念的影响,检察监督实质上成为事后监督,对一些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只能等到最终判决生效才能启动检察监督程序,致使行政诉讼行为在审前、审中阶段失去制约;致使一些本身违法,但情节轻微,不影响判决的行为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如违法调解、违法扣押等,虽然最后的判决不存在法律问题,但程序中的瑕疵,也可能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影响。即使是在这种非常有限的检察监督下,还是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与发生错误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基层检察院没有抗诉权;抗诉周期长,监督效率低等等。
此外,由于立法的不周延,使得检察监督的范围仅仅被局限在诉讼领域,而对人民法院的非诉讼活动不能依法行使监督权。有学者称:“法律监督实质上是一种诉讼监督,即人民检察院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予以纠正。”“检察机关在监督内容上的局限性,是现行检察机关具体职权的狭隘性和法律实施的广泛性之间矛盾的必然反映。这使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本身也无力制止一般违法行为向犯罪行为的转化。”
2.不应局限于有限监督
从应然角度来看,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检察监督应当是包括对司法权的监督和对行政权的监督在内的全面监督,不仅包括诉讼监督还要包括非诉监督,这是检察监督的应有之义。按照目前法律规定,检察监督涉及的范围仅限于行政诉讼,而实际情况是越来越多的非诉案件成为行政案件的主流,非诉案件的数量十倍、二十倍高于同期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如果实行有限监督的原则,那么势必使得如此大量的案件面临着检察监督的空白。目前,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的监督,仅限于对违法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侦查并提起公诉,而对于未达到犯罪标准的一般轻微违法行为,被排斥在检察监督范围之外。检察监督在行政执法方面的缺位,与行政执法日益暴露出的问题形成鲜明对比,如果不从全面监督的角度理解检察监督的内涵,将行政执法纳入检察监督的范畴,重构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模式,必将使检察监督处于虚化状态,从而违背了检察监督设立的初衷。“而改革的思路,就是在《宪法》确定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框架下,恢复其应然层面的法律监督权,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扩展到行政领域和地方立法领域,将法律监督从侧重监督司法权,转向监督司法权、行政权和地方立法权并立。”
参考文献:
[1]张运萍.论行政违法检察监督体制之构建[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1):59-61.
[2]李志林.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初探——以检察改革为视角[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4).
论新《行政诉讼法》的监督功能创新 第12篇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具有不同的层次,既有对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又有对具体司法活动的专门监督,在行政诉讼中则更多表现为程序性监督——抗诉和检察建议权。新法旨在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从而保障国家权力正确行使,加强对公民权利保护,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实现。
一、完善并创新监督方式
1、细化抗诉内容
检察机关监督权主要体现在抗诉权。原法第64 条规定了行政诉讼中检察院的抗诉权,但不甚具体,新法细化规定抗诉权内容。
新法第93 条规定各级检察院的抗诉权,抗诉情形主要集中在第91 条以及对可诉行政调解行为做出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进行抗诉的规定。而且在条文内容方面逐渐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统一,不仅体现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对行政诉讼原告与被告不平等地位的权衡考量,更体现检察机关加强对行政机关监督和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保护的功能追求。
2、创设检察建议权
令人欣喜的是,新法对检察机关监督权的规定并不仅限于细化抗诉规定,而是在多年的强调呼吁后,终于明确规定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权力。早在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实行)》,其第7 条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将再审检察建议明确为法定的监督方式。”因此在此次修改中,考虑到检察院监督权的统一、协调、规范、明确等要求,新《行政诉讼法》和已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检察院监督权规定方面实现了一致。
二、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要求
1、严格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时限要求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职责要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六大要求。其中,高效率的政府管理工作,要求行政机关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职责履行期限,有超时或未按时履行职责情形时,检察机关就要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新法的很多规定构成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时限问题进行监督的法律条文保障。
首先,新法第47 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申请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自行政机关接到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没有履行相关法定职责时,可以起诉行政机关。这里“两个月”是重申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期限,旨在加强对行政机关效率的监督。
其次,新法第12 条第(三)项申请行政许可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第26 条“未做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承担被告责任,这两个条文都在原法基础上增加“在法定期限内”这一表述,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行政作为的期限,强化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
2、增加行政机关受监督的行政行为
新法关于可诉行政行为的规定变化较大,主要体现在第12条。既有对原来条款的修正和相关行为的明确表述,又新增原来司法实践中经常混淆的行为,这些变化使行政行为处在更透明更严格的监督之下。原来法律不予规范的行为现在写进法律条文,不仅为法律监督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还是检察机关保障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的监督功能体现。法律的修改和完善不断减少行政诉讼中可诉行政行为的识别盲点,从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权力合法、合理、诚信、正当行使。
首先,新法第12 条通过列举方式使更多行政行为处在法律监督之下。其中包括行政强制执行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侵犯以农村土地为主的经营自主权行为,征收、补偿等协议的不当履行、不当决定行为,滥用行政机关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强加给公民、法人等费用缴纳义务等行为,从而使其成为有法律条文依据的可诉行为,进一步监督行政机关正确行使国家行政职权。
其次,从整个法律监督体系看,对刑事违法行为的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监督职能,并且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不受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限制,贯穿在整个司法诉讼体系中。新法第59条扩充原法第49 条的规定,通过具体列举和具体行为表述加强对行政诉讼中处在较为优势地位的行政机关的监督,并通过第59 条在一定程度上搭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的桥梁,通过刑法的威慑力和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特性威慑行政机关和相关行政人员,监督其维护国家行政机关权威,规范自身行为。
三、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1、修改起诉期限
新法第46 条对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进行修改,改变原法“知道”和“三个月”的规定,增加“应当知道”这一表述,起诉期限延长为6 个月。这体现了《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在相关法理和表述上的一致性。《民事诉讼法》“应当知道”的采用贯彻当事人平等地位原则,而《行政诉讼法》作此表述也是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和诉权,弥补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不平等。在法律监督的大框架下,实现诉讼法的相关表述统一,可以更好地保障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从而构建法律监督之下的社会公平和正义。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
宪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有专门规定,其中保障公民诉权体现在《宪法》第6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行政诉权同样如此,其作为公民自然权利的延伸,不可剥夺。《宪法》中明确规定“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所以,检察机关的监督贯穿整个司法实践过程,是保障法律权利义务实现和实施的重要制度保障,新法落实和体现了检察机关这一法律监督职能。
首先,新法增加第3 条强调对公民诉权的保护。该条具体规定法院保障公民诉权、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审判的义务,不仅国家机关权力行使要受到监督,而且影响人民利益的国家机关义务履行也要受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具体体现在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法院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实现公民诉权时要行使立案监督权,在行政机关做出不合法、不适当职务行为时要行使纠正违法行为建议权等,通过监督发挥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从而真正保障公民诉权,同时监督国家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其次,新法增加“解决行政争议”的表述。虽然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审判活动的检察监督大多是以程序性监督方式出现——抗诉和检察建议,不仅没有司法裁决权,还没有行政处分权等实体性处分权。但是“解决行政争议”表述的增加高度契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司法实践中案件审理耗时长,解决不彻底,使得作为原告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诉求不能得到充分的救济,因此在长期的审判过程中很多人甚至放弃诉权主张或不断妥协让步,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真正保护。所以,“解决行政争议”既是法律监督下公民诉权和合法权益的真正保护和实现;也是监督法院审判,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达到“断争止纷”的结果要求;更是监督行政机关执行法院裁判,从行政诉讼产生源头解决问题,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要求。
摘要:监督功能是《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功能定位,新《行政诉讼法》更加注重监督功能的创新完善。细化抗诉内容和创设检察建议权完善并创新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严格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时限要求,增加行政机关受监督的行政行为。修改起诉期限,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诉权,进一步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通过不断修改完善,更加凸显《行政诉讼法》的价值追求和不断完善。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创新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67-368.
行政监督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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