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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付证明范文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现金支付证明范文(精选12篇)

现金支付证明 第1篇

现金支付证明

中石化响水石油分公司:

兹有我单位 同志于20xx年 月 日去你公司采用现金人民币 元,购汽、柴油,数量 吨(或升),因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故请你公司开具增值税。

特此证明。

(公章)

20xx年 月 日

现金支付证明 第2篇

费用报销单是用现金付款的情况使用,内部员工付款使用也可以,但要附上原始凭证;支付证明单是现金或银行付款时使用(现金较少)也可以给外部人员付款时使用,但也要附上原始凭证;现金支出证明单多数不用附原始凭证,但一定要有主管和单位负责人签名。一切要按你公司的制度进行。

你说的情况后两种都可以用。第二种要对方写个收条,附在后面就可以了;第三种不需要对方写收条,但是为了确认支付,要己方多人签字,如会计主管,业务主管,经手人(通常就是你自己)。

现金支付证明有专门的格式,你可以到文化用品或者会计专用商店购买。按提示内容书写。如果你不想买,那也好办,你去看一下,记住格式,回来照猫画虎,也可以。费用报销单是用现金付款的情况使用,内部员工付款使用也可以,但要附上原始凭证;支付证明单是现金或银行付款时使用(现金较少)也可以给外部人员付款时使用,但也要附上原始凭证;现金支出证明单多数不用附原始凭证,但一定要有主管和单位负责人签名。一切要按你公司的制度进行。

目前使用现金支付存在的问题和情况有:

一是中间商为了偷逃税款,就是一部分代销商或经销商直接利用厂商或上游经销商发票直接要求单位现金支付。

二是部分个体工商户为了结算方便,没有开单位结算帐户或汇款户名与发票专用章不一致而要求单位直接现金付款。

三是部分垄断性行业或客户要求付现而不愿采用转帐等其它方式。主要原因是怕款项不能及时足额到账,开具后的发票或收据难以收回作废。即两难问题,收款方要求款到再开发票,而付款方要求发票先开具,财务审批人签字后才同意付款。四是单位为了业务方便,到外地采购、招待用付现方式。

五是部分单位发放下属单位各种名目考核奖或其它评审费时采用在会议上直接发放现金方式,而不愿将款项汇到下属单位再发放。这种方式因具体奖金去向不清,往往造成个人所得税等流失,对“四统一”执行也是一个重要障碍,也严重影响了党风、政风。要纠正这些问题需要各方配合努力,单纯靠地方会计核算中心解决不行。

一是要由各级纪委部门牵头,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责任制统一结合纳入单位一个责任制考核文件中,上级或是其它部门以押金、保证金等任何形式的考核奖金必须统一汇入单位基本户。

二是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现金支付开具的发票内容加强审核。《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允许现金结算使用范围的有;(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它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

三是加强备用金和借款使用情况的不定期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现金管理。

现金支付证明 第3篇

(一)

在中小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客户当中, 有相当数量的客户为中小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在这些客户群体中, 部分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或者根本就没有制定内部控制制度, 大额现金支付现象时有发生。根据《经济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 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因此, 正常的大额交易应有经济合同的支持。

在大额现金支付的背后, 往往隐藏着虚假的经济交易行为。现从企业关联交易、财政专项拨款项目投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款结算等三方面的鉴证实务加以举例分析。

案例一:关联企业之间虚构现金支付交易避税

甲乙双方为关联方, 甲方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乙方为某建筑公司, 甲方以现金支付乙方某普通商品住房开发成本400万元。在甲方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过程中, 客户提供了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从工程量清单的审查中发现, 土方运输方式所选的符号表示人力运输, 但从工程施工现场条件和现有的作业方式看明显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中, 仅以乙方承担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代价, 就将甲方的普通住宅开发项目增值率降至20%以下, 可以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 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案例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公寓建设工程款全部凭收款收据用现金支付, 帮助对方偷逃税款

某社区为改善村民居住条件, 于2005~2006年进行了新农村建设, 所建农民公寓工程合同价款400万元, 实际支付500万元, 全部凭收款收据用现金支付, 收款单位为个人, 与中标单位不符。

本案中, 工程款超支100万元, 被鉴证单位既未提供决算书, 也未提供合同调整依据。合同建设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相应偷逃了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所得税。

案例三:企业通过虚构现金支付交易虚报投资额, 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某项目公司经营范围为增值税应税货物, 该项目公司于20年在其当地发改局立项, 项目投资总额中设备投资500余万元全部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并且全额用现金支付了设备购置款。

项目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该项目投资额进行专项鉴证。在了解客户基本情况的基础上, 会计师事务所检查了客户提供的相关文件、合同资料及发票, 对其设备采购业务存在两方面的重大疑虑:第一:为什么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为什么全额现金支付?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制, 购置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该项目的设备投资如果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大致可以抵扣的增值税税额为72万元, 占整个项目财政资金的比例高达20%, 这是最直接的经济利益, 企业却主动放弃。带着这些疑虑, 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所取得的发票进行了发票真伪查询, 结果显示所有的设备购置发票信息都与查询系统信息不一致。至此, 结合设备购置款全额现金支付的情况, 基本已明确客户对该项目设备投资的真伪, 以虚假投资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在上述三个案例中, 会计主体出于偷逃纳税义务、骗取财政投资等不当经济利益的目的, 利用大额现金支付记录了虚假的经济业务, 这明显与《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悖, 却能够公然出现在经济主体的账务资料中, 说明该项法规制度的相关条款在实施中出现了问题, 其账务处理对现金付款限额的管理是严峻的挑战。

(二)

现金管理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制度, 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治理经济环境的关键所在, 其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运行状况。

关于使用现金的范围和结算起点, 以及“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 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的规定, 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中, 以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已做出规定。

关于现金收支、使用的监督管理, 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 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规定:“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 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现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于1988年开始实施。在条例及细则中虽然明确规定, 开户银行负责管理、监督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 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开户单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然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 开户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能已逐渐被弱化, 基层会计主体普遍存在现金余额过大、超范围使用现金、收入不及时入账、坐支现金等违规现象。而开户银行作为商业银行, 继续作为现金收支管理、监督、处罚的主体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状况, 反映到经济实体上必然导致对公平竞争经济秩序的破坏。

为了加强和改善现金管理, 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有效监督, 创造公平有序的经济环境, 迫切需要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加以修改完善, 使现金管理法规制度的变革跟上时代发展的要求。以下仅从四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1) 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使会计主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建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工商总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切实有效的现金管理法规制度, 使现金支付的限额管理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 (2) 实施诚信建设,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作为会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 首先要积极主动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自觉遵守法规制度;其次要加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 力求使经济主体的经营活动规范运行, 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可靠性, 提高经济主体的信誉度。 (3) 加强监督检查, 确保经济主体公平竞争。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对经济主体的日常经济业务加强监督检查, 使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 从而为经济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 (4) 强化社会审计监督职能,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建议提升社会审计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 从根本上保证社会审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保持独立、客观、公正, 真正发挥“经济警察”的社会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1]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 1988-09-08

[2]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号, 2006-12-04

现金没落,电子支付 第4篇

在所有的支付方式中,手机支付越来越受欢迎。NBA亚特兰大鹰(Atlanta Hawks)队的球迷测试了特别改造的手机,该手机与他们的visa卡捆绑,只要携带手机便可进入体育馆和购买零食点心。欧洲一家公司的管理顾问称在奥地利,你无需带任何现金、信用卡或贷记卡,只需有手机,便可以购物。

现金的没落时代

多数人已不再对现金怀有偏执,相反,人们却总在担心现金的不安全性。据估算,全世界使用手机支付的金额由2003年的32亿美元,到2008年将攀升至370亿美元。智能卡和移动手机等电子支付方式正在迅速取代现金消费。

在日本,从购买火车票到日用品等等,顾客只需将手机经过如图所示的设备来支付。这样的交易每天会发生几十万次。确认已支付时就像老式收银器那样“嘟”一声。

今年2月12号,分布在100多个国家的19位电话运营商称,人们可以用手机将钱汇到国外通过万事通即将开通的系统,人们可以发送短信汇款。而对那些没有银行账户的人来讲,可利用自己的信用办理可以预先购物的手机预付卡。印度最大的移动电话运营商Bharti Airtel老板Bharti Mittal说,“这将会是一次转账业务革命。”

即使小孩也可以使用手机,可见手机变成“钱包”的吸引力在于其独有的普遍性。比如,要买火车票,报纸或在上班路上买一杯咖啡,你只需动动手机就行了,这比匆忙地摸索口袋找钱付账又要等找零方便得多了,比使用要打印账单或签名的信用卡或贷记卡也便利多了。

与香港地铁的“八达通”(Octopus)卡和伦敦地铁的“电子悠游卡”(Oyster)一样,预付卡和智能卡对运营商和乘客都提供了许多便利。伦敦运输部称,自从引进“电子悠游卡”(Oyster)三年来,地铁和公交车现在已有3/4的路程用卡收费。现金购票则下滑至只占5%。现金购票比使用智能卡要贵得多,两者的差价促进了卡的使用。高速增长的情况也出现在北京的“市政交通—卡通”的使用人群中。

手机消费是否来临

要看清手机消费的前景,还需从东京开始。大多数日本人至少有一张信用卡,不过他们一般只会把它装在口袋里。日本人认为自己的手机是安全的,很多电话有现金卡信用卡、输入密码及身份证等多种功能,手机丢失或被盗时可以远距离锁定以保护现金、信用卡及其他与之联系密切的重要信息。

东京某技术咨询公司撰写的新报告中提到,小全额电子支付正在改写信用卡行业的规则,“我们相信移动运营商和日本国内外的信用卡公司正在考虑如何在移动支付系统上策略性地有准备地取得成功。”

另一个优势是,手机支付账号可立即开通,且多数无需信用审核。在日本,手机存款可用现金购买,或在自助取款机上存入,或通过在线银行服务购买。有些卡和电话同员工的ID卡一样还可以捆绑在一起,并且可以在零售店、邻近餐馆和自动贩卖机进行消费。

以往,很多智能卡的系统不能彼此兼容。不过,今年3月18号后开始,情况有所改变,大东京地区(包括市区和郊区)的26家铁路公司和75家公交公司将开始共用新的一套名为Pasmo的储值系统将以智能卡或内置手机的方式发行。

储值卡还可运行匿名支付,类似一些旅游卡或“到期即付”移动服务所提供的服务。由于操作过程简单且无需签合同,虽然花费贵一些,但还是受到大众的欢迎。自动充值的便利及其他的服务都促使很多消费者为自己的手机开设了正式账户。

与日本人不同的是,美国人更倾向于持卡购物。但手机支付基础建设同样正在成型——预付卡市场则已超过1800亿美元,预付卡包括电信卡、visa签发的预付卡、万事通卡、美国运通卡(American express),dis-covery卡以及像由盖普(Gap)和星巴克(Starbucks)这样的零售商签发的礼物卡等等。还有医疗保险卡和政府救济卡等。例如,美国人驾车经过高速公路无线电收费站时使用易码通(EasyPass),所扣金额后来便列入他们的信用卡账单,还有由埃克松石油公司发行的非接触式密码连锁的迅通卡(SpeedPass),可在加油站使用。

付账时分

电子支付系统可能会很盛行,比如PayPal就已开始推动自身移动手机支付服务的发展。如果一位每天搭车上下班的工人通过他的手机支付车票、报纸及咖啡等费用,这些费用不是出现在他们每月的信用卡账单上,而是出现在手机服务供应商或像PayPal这样的在线支付公司的账单上,这时,银行就可能变成“非中介”机构了。但账单处理仍是关键。

如果客户不用信用卡或贷记卡支付,而是直接从银行账户扣账(无论通过手机服务还是银行在线服务),那么支付联盟必输无疑。为了实现在线账单处理,银行会尽量向客户收费,但是过去的经验表明这种做法行不通。另外,某些没有投资于支付系统的小型银行,可能会让客户用手机直接从他们的账户扣账支付,并由这种方式最大地受益。

对投入了大量资金构建品牌的信用卡公司及银行而言,他们并不希望看到其他支付系统发展壮大。金融服务咨询和研究公司Celent的高级分析师丹·斯科特(Dan Schatt)称,这将对银行构成威胁。银行向来控制着硬件(支票簿及贷记卡/信用卡)和分销点(分行及网站等等)。而移动银行及非接触式智能卡则会避开他们的控制。斯科特称,银行可能会因此流失一批客户。

果真如此吗?银行及信用卡公司称,如果手机真要取代现金,他们将成为过渡角色的员。十年前,某些观察家预言网络银行会让大街上的银行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但实际情况是:现在人们光顾银行的次数甚于以往任何时候,可见JP摩根、美国银行及其他银行的地位依旧坚如磐石。再者,即便手机及智能卡能取代现金,但谁能从中收取手续费还有待探讨。

Tips

手机支付的费用成本

1、成本有多高?

各式各样“非接触式”支付系统都依赖近距离无线通信(NFC)技术:当卡接近或接触到读卡机时,置于卡内的NFC设备便会产生反应;设备内部发生感应。造成短时数据交换,比如从储蓄值中扣除某种费用。

由于NFC成本只是几分美元,它可以内置于每个手机之中。那么我们身上只要携带手机就可以了,无需再另外带卡。另外,从储蓄值中扣除支付金额相对而言风险较低。这对商家来讲,支付有保障而且安全,因为如果储值卡或手机丢失或被盗,可使用金额便会受到限制。

不过手机比智能卡更加“智能”:手机可以远距离操控锁定;手机的屏幕可以显示信息,比如贷方余额及产品信息;手机键盘可以输入信息,可以和别人联系。这意味着人们还可以通过直接在手机上输入密码授权支付更大笔的费用,或无需通过自动取款机,经过在线银行账户就可以为储值卡自动充值。

2、手续费足够低吗?

由于顾客使用信用卡时,商家要支付手续费,他们强制性限定了最低消费。假如使用智能卡和手机收取的手续费足够低的话,现金消费相对而言就很昂贵了,可见现金消费很可能会额外收费。

现金支付管理介绍 第5篇

(2)现金支付的适用范围。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单位可以使用现金进行支付的范围是:①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②职工的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和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③个人劳务报酬;④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⑥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⑧经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现金支付的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7条)。但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除第⑤ 、⑥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应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也可以予以支付(《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6条,《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

(3)现金支付的具体规则。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支付应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第2项)。

第二,开户单位根据需要支付现金,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1 1条第3项)。

第三,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11条第3项)。

第四,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12条)。

第五,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由承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l3条)。

现金支付管理介绍 第6篇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金支付管理是指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的监督管理以及人民银行的各级机构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的监督和稽核。现金支付的管理机构是人民银行的各级机构和开户银行。人民银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可见,现金支付管理包括两部分:一是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和使用进行的监督管理;二是人民银行的各级机构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实施的监督和稽核(《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4条)。

现金支付管理规定 第7篇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___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的报酬。

___支付给个人的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如转业、复员、退伍、退职、退休费和其他按规定发给个人的费用。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向个人购买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___支付各单位间在转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企业与其他单位的经济业务,除上述规定的范围可进行现金结算外,都要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企业与其他单位在使用现金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l)现金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凭证

现金支出要有凭有据,手续完备,借款必须持有效的借据,不能以“白条”代借据。

(2)在规定限额内支付个人现金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现金,开户单位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以及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支付现金外,其他对个人支付现金的限额为___元,超过限额部分可以转办储蓄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3)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不得使用现金

单位在购买专控商品时,一律采用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国家专控商品销售单位不得收取现金。

电子现金支付研究 第8篇

1 电子现金的概念

电子现金 (E-cash) 又称为电子货币 (E-money) 或数字现金 (digital cash) , 是一种表示现金的加密序列数, 可以用来表示现实中各种金额的币值。它可以被看作是现实货币的电子或数字模拟, 电子现金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在并流通, 具有现金的属性, 能够被消费者、商家和银行接受[5]。

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重要的安全环节, 方便、快捷的电子现金有可能成为未来网上贸易中通用的交易手段。电子现金目前还存在一些安全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和领域内阻碍了它的实际应用[6]。

2 电子现金支付中的安全

电子现金的制作和网络支付过程中, 需要应用大量的安全技术以保证支付过程的安全性。目前电子现金支付主要由以下技术保证其安全性。

2.1 信息加密技术

从电子现金的定义、解决方案及支付过程都可以看出, 电子现金的实质就是一串经过加密算法的特殊字符串。因此电子现金的金额、币种、到期日、发行机构等重要信息都是运用一系列加密算法之后得到的一个数字序列, 如金额“100”的电子现金可以采用转化成二进制数这一简单的算法变成“1100100”, 但是实际应用中的加密算法要复杂许多。

2.2 密钥管理技术

在电子现金的制作流程中, 消费者与发行机构都需要有自己的公开/私人密钥对, 消费者个人信息及购买的电子现金在消费者与发行机构之间进行传递时, 都是在本方用自己的私人密钥加密自己的信息, 而用对方的公开密钥来解密对方传递的信息。

2.3 数字证书和数字签名

消费者向电子现金发行机构发送购买电子现金的申请以及商家向发行机构发送收到的电子现金时, 都需要首先对发行机构的身份进行确认;消费者给商家支付电子现金也需要对商家的身份进行确认。因此, 发行机构和网上商城都必须有第三方CA中心颁发的数字证书以证实自己的身份, 同时也可以借此获取自己的公开/私人密钥对。在发行机构、商城和消费者三方之间进行信息交换时, 为了保证信息的安全性, 发送方会用自己的私人密钥对信息进行数字签名。

2.4 安全协议

在涉及消费者隐私的信息以及数字签名在网上传输时, 除了采用上面提到的一些加密技术外, 安全协议 (如SSL) 会建立一个安全的通道以保证数据端到端的安全传输。

还有一些安全技术如盲签名系统, 当消费者向商城支付货款时, 商场可以根据电子现金上的签名获取消费者消费习惯的信息。因此为保护消费者的隐私, 就使用盲签名系统使商场不能提取消费者信息。

3 电子现金支付系统

电子现金的支付过程:购买电子现金存储电子现金用电子现金购买商品或服务资金清算确认订单。

从电子现金的支付过程得到图1所示的电子现金网上支付系统模型[7]。

图1业务流程:在过程⑴中, 客户通过自己的开户银行向电子现金发行机构申请兑换电子现金, 电子现金发行机构将收到客户的现金或转账相等金额的电子现金输入客户的智能卡或计算机。在过程⑵中, 持有电子现金的客户在Internet网上进行购物, 将相应的电子现金转到商家的电子钱包中。在过程⑶中, 商家在确认电子现金的真伪及数量后向客户发货。在过程⑷中, 商家通过电子现金发行机构将电子现金兑换为存款。在过程⑸中, 电子现金发行机构将等同于电子现金数额的货币由自己的开户银行转移到商家的开户银行, 同时回收电子现金。整个流程完成了电子现金支付的全过程。

4 电子现金使用过程中较突出的问题

4.1 成本较高

电子现金对于硬件和软件的技术要求都较高, 需要一个大型的数据库存储用户完成的交易和电子现金序列号以防止重复消费, 因此, 尚需开发出硬件、软件成本都较低廉的电子现金。

4.2 存在货币兑换问题

由于电子现金仍以传统的货币体系为基础, 因此从事跨国贸易就必须要使用特殊的兑换软件。

4.3 风险较大

如果某个用户的硬盘损坏, 电子现金丢失, 钱就无法恢复, 这个风险许多消费者都不愿承担。更令人担心的是电子伪钞的出现, 一旦电子伪钞获得成功, 那么, 发行人及其客户所要付出的代价就可能是毁灭性的。

4.4 找零问题

电子现金通常有很多不同的面值, 支付时, 用户先进行精确计算, 再将与需要支付的金额相一致的电子现金传给商家。但由于用户将电子现金存在本地, 如果某次支付时, 本地现金的面值无法与需要支付的金额刚好相等, 而此时向银行购买又不现实, 这时就遇到“找零”问题了。

4.5 税收与洗钱

由于电子现金可以实现跨国交易, 税收和洗钱将成为潜在的问题。电子现金不像真实的现金, 流通时不会留下任何记录, 税务部门很难追查, 由于其不可跟踪性, 电子现金很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以逃税。

5 电子现金使用过程中不安全因素的对策

要从立法和技术两方面逐步完善电子现金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等问题。在采用分割选择技术、零知识证明、认证、盲数字签名等安全技术之外, 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5.1 加强对网络交易安全性的保护

加强网络建设, 完善系统管理, 采用防火墙、防毒软件、密钥加密技术、数字摘要等来加强网络交易的安全, 增加客户对网络的信任感, 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法律和技术上共同防止黑客攻击。

5.2 在法律方面进行管理调整

第一, 限制电子现金的发行人。目前情况下, 可只允许银行发行电子现金, 这样, 许多现行的一些货币政策和法规可以应用于电子现金, 而无需太大的改动。当电子商务环境成熟时, 再扩展到有实力和有信誉的大公司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第二, 在不可能发行统一电子现金的情况下, 必须建立合理的电子现金识别制度。

5.3 税收与洗钱问题

由于电子现金可以实现跨国交易, 税收和洗钱将成为潜在的问题。现在, 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国交易时的国际税收问题已经发生, 将来会更加突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国际税收规则必须进行调整。

5.4 条件匿名性

电子现金的使用不泄露合法用户的身份, 在必要时 (如用户被怀疑有敲诈、勒索、非法购买、行贿受贿等行为) 可借助可信任的第三方撤销匿名性。

5.5 防止重复消费

主要的安全措施就是威胁起诉。利用加密, 可追踪电子货币持有人的消费行为, 并防止电子现金被篡改。采用双锁技术保证匿名安全性和在某人试图重复消费时发出警告。在同一现金发生第二次交易时揭示出电子现金持有人的身份;在正常情况下电子现金要保护使用者的匿名要求。

5.6 找零问题

一种解决方案, 银行用不同的公钥对不同面值的现金签字, 商家将用户签字的账单和加密现金送到银行, 银行计算出用户的实际消费金额, 如果用户送来的货币需要找零, 则银行把要找的零钱存起来, 这时的零钱不能用于用户的下次支付 (即不能及时返回给用户) , 暂时由银行保管起来, 并累积, 以后用户通过某种验证, 银行再将零钱返回给用户。

5.7 灾难复原

现实生活中, 可以到银行兑换有缺损钞票。为了提高电子现金的实用性, 如果用户硬盘损坏, 电子现金丢失, 有关机构应能提供匿名的灾难复原。

6 结语

电子现金支付已经有许多比较成熟的算法、技术, 但是在应用过程中还有一些缺陷, 为了不断完善电子现金支付系统, 在今后应用设计中还需要我们从事电子支付系统研究的工作者从高效的盲签名算法、密码体制的完整性及有关电子现金的法律法规的规范等方面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李继国, 曹珍富, 李建中.电子现金技术[J].计算机科学, 2004, 31 (1) .

[2]王云, 芦殿军.基于指纹的可多方支付的公平电子现金方案[J].长沙大学学报, 2010 (2) .

[3]Chaum D.Blind signatures for untraceable payments[C]//Chaum D, Rivest R L, Sherman A T.Advances inCryptology-CRYPTO 1982.New York:Plemum, 1983.

[4]李楹, 陈鲁生.一种在/离线用户透明的电子现金方案[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10 (2) .

[5]朱水林.电子商务概论[M].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4.

[6]沈丽红, 徐震.基于可信计算平台的电子现金技术[J].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09 (5) .

移动支付安全无现金社会 第9篇

易观国际分析师李智在2013 GMIC上分享移动商务营收数据时表示,移动商务的业务范围还比较窄,手机购物占其中很大的一部分。

不过可以预见,随着技术的发展,未来生活的方方面面支付行为可能都会被移动支付所代替。购物必然会用到支付,但支付不一定是为了购物。

支付创新的节点

全球最大的发卡组织VISA认为,支付行业现在到了一个创新的节点。目前已有的新技术,如二维码、云端认证、声波传送,都是非常好的支付创新。VISA中国区副总经理、创新产品总经理龚亮介绍,VISA近两年推广的非接触NSK支付技术,是对现有终端机和芯片技术的一种自然延伸,容易实施,并且非常安全。但无论采用何种技术,简单是最重要的原则,如果支付过程过于复杂一定会失败。另外,安全和隐私保护也是支付创新的要素。

仅仅使用移动设备实现支付,也许还不是支付创新的最终目的。在未来可能的无现金支付社会里,消费变得更加简单,因为走到哪里都不需要携带现金。此外,消费者们可以轻松查询消费记录,也不用担心取款的问题。便捷是无现金支付社会的最主要优势。

从技术的角度来看,我们已经有能力实现彻底的无现金化。事实也是如此,许多人已经在用信用卡和借记卡进行无现金交易,而且目前的技术已经允许我们将这些卡与NFS平台的支付系统对接。

改变不会在一夜之间完成,无现金交易和传统的现金交易共存的混合模式将会存在一段时间。网上银行成为主流可能还需要一个过程,但网上银行和网上交易正在向客户和服务机构提供越来越多的便利和价值。

安全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在享用便利的同时,很多人也在担心移动支付的安全性。

全球最大的发卡组织VISA早就意识到了这个问题,VISA中国区副总经理、创新产品总经理龚亮说:“早在五六十年前,电子系统就已经开始处理大量的数据。由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如今业务数据量更是天文数字。而云端和大数据的应用,又进一步扩大了支付行业的信息量。在海量数据面前,支付行业如何能保证交易的安全性、信息的安全性,是整个支付行业面临的巨大挑战。”

除了对数据安全的担心,病毒和恶意软件的威胁也不容小觑。IT业界有条灰色的产业链,通过制造病毒不断获取利益。以前的移动设备上没有病毒,是因为移动互联网规模不够,当移动互联网市场够大的时候,病毒就开始在移动互联网市场发作。金山安全CEO付盛认为,移动互联网所面临的安全问题未必只是病毒,危险会以不同的形式存在。比如假冒App,网上可以搜到《神庙狂奔》游戏的很多版本,但其中只有一个是真的,下载假的游戏后,手机会被植入广告,通信录会被上传,而且手机还可能出现发热、死机的状况;另外还有做盗版和隐私上传的地下利益集团,其中很多月收入都达几百万元;针对手机的钓鱼网站也已经开始出现。手机劫持、骗子网站都可能是手机面临的安全问题,而且问题会越来越严重。

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 第10篇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 19970404

【实施日期】 19970701

【章名】 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投资银行、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 济特区分行:

为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大额提现,防止金融犯罪,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 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实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体 实施办法,并于1997年6月底前报总行备案。

三、开户银行要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和本地区具 体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要认真检查执行情况,遇到问题及时报 告总行。

【章名】 附件: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

为加强现金管理,维护结算纪律,保证开户单位正常的现金需要,控 制不合理大额现金支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现就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开户银行)都必须建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二、实行登记备案的范围限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 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的大额现金 支付,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现金支出除外。对居民个人提取储蓄存 款暂不实行登记备案。

三、大额现金的数量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根据当地开户单位正常、零星的现金支出的实际确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备案。

四、开户单位在提取大额现金时,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格,表格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支取时间、单位、金额、用途等。开户银行要建 立台帐,实行逐笔登记,并于季后十五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备案。

五、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六、开户银行要配备专门人员或指定兼职人员,做好这项工作,经常 分析大额现金支付情况,发现疑问,及时检查。对重大涉嫌案件要报告中 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对开户单位违反规定提取大额现金,或故意化整 为零、逃避监管的,要给予相应的制裁。

七、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定期检查开户银行执行大额现金支付 登记备案规定的情况,对于开户银行不按规定建立台帐,不按期向人民银 行报送备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八、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按季对辖区内大额现 金支付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如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小额现金月间支付报告传票 第11篇

小额现金月间支付报告传票月份: 年 月 年 月 日#借方科目金额#借方科目金额#借方科目金额1材料费11杂费21公共用具、消耗品费2杂支费12分发运送费22福利费3福利费13杂费23杂费4水电煤气费14修缮费245运费15租款税款256修缮费16交际应酬费267税捐17事务用消耗品费278消耗品费18事务费289差旅费19文件交通费计(贷方科目)10交际费20水电费101小额现金查核:复核:经手

现金支付证明 第12篇

(银发[1997]339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邮政储汇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与资金安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帐结算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部门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企业帐户开立及其现金支付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规定,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企业如有需要,可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用于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得支付现金。企业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或专用存款帐户,如需支取现金的,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

个体工商户可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自主选择一家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转入储蓄帐户,并通过储蓄帐户办理结算。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的转帐结算服务。

二、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

1997年10月底以前,各银行对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开户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工作。开户单位可保留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以保留十五天以下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企事业单位可按上列标准,向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认真审核后通知开户单位认真执行。如需调整,也按上述程序办理。开户银行要认真督促开户单位将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对一些现金收入较多的单位,金融机构要实行上门收款和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金融机构对单位库存现金要定期进行抽查,发现违规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三、改进储蓄帐户现金支付管理

要继续认真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从文到之日起,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帐户(含银行卡户,下同)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应请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

对一日一次性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或一日数次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银行内部要逐笔登记,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按月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对居民个人提取外币储蓄存款的规定,另行通知。

对所有个人储蓄帐户的存款、取款活动,银行都必须坚持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四、严格禁止公款私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将企业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帐户套取现金。除代发工资和小额个人劳务报酬外,银行和信用社不得为企事业单位办理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帐户的转帐结算,不得接受以转帐方式进入个人储蓄帐户的存款。

五、加强对银行卡的管理

各商业银行在客户开立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银行卡或基于已有帐户申领银行卡时,必须要求客户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设置帐户个人密码。对尚未设置个人密码的帐户,不得通过银行卡办理帐户之间的转帐业务。对单位卡,一律不得支付现金。

六、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城乡居民存款。经过批准同意吸收企事业单位存款的,只能限定在一定金额、一定期限以上。因此,以上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支付现金,如有现金支付,也必须按本文规定执行。企业按规定投资证券可将企业存款转入证券公司,但证券公司不得为其支付现金。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下属的证券营业机构对个人和法人从事证券交易和结算中的现金支付,按本文规定办理。

七、改进服务,促进现金回笼

对支付大额现金加强管理后,各金融机构要按现行规定,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改进金融服务,积极组织现金回笼。要改进柜台服务,给居民储蓄提供方便。要督促商业企业按规定交存商品销货现金。银行和信用社对农民出售农副产品,除代扣农业税外,不得代扣其它款项,同时要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提供转帐结算服务。

八、加强领导,做好现金管理工作

各家银行总行要迅速将此件转发至所属分支机构及其营业网点,认真部署执行。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同时,要组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分析当地现金管理中问题,研究和推行加强现金管理的具体措施,明确现金管理责任制,使现金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的宣传提纲

问:为什么要加强对支付大额现金的管理?

答:加强支付大额现金管理,是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大额提取现金,从事偷税漏税、洗钱、贩毒、行贿、诈骗、携款潜逃等犯罪活动。这次《关于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大额取现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有的还要预约、登记、备案,犯罪分子支取大额现金受到限制,违法活动的蛛丝马迹也暴露出来,从而起到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作用。

加强支付大额现金管理,是维护金融秩序的需要。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蓄存款是居民个人所有的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但是,目前一些单位公款私存,套取现金,逃避现金管理;一些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不使用转帐结算而大量使用现金;个别金融机构为了争客户,拉存款,放松现金管理,随意支付大额现金。因此,必须将储蓄帐户、单位帐户、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性资金的基本帐户严格区分,在严禁公款私存、套取现金的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单位、个体户的金融服务,加强现金管理,满足正常的合理现金支取需要,将有利于改进金融服务与监管,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加强支付大额现金的管理,是维护存款人权益和确保资金安全的需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是储蓄存款的一贯政策和原则,但随着通存通兑的实现,各种冒领储户存款的案例时有发生,个别储户大额支取现金,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侵害。这次要求支取大额现金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金融机构内部还要进行必要的审核,就是为了进一步维护存款人的权益,确保资金的安全,符合广储户的利益。

加强支付大额现金的管理,是借鉴国际经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越发达,管理制度就越严格,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对大额支取现金都实行了严格的预约、审查、登记备案、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对一些大额可疑的现金交易实行跟踪调查。根据我国的实际,对支付大额现金进行必要的管理,也符合国际惯例。

问:支付大额现金管理与“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是否一致?

答:支付大额现金管理与“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是一致的。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有关法律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存款自愿,存款人可以自愿决定将属于其所有的资金存入储蓄机构,但决不允许将单位的公款以私人名义存入储蓄帐户,个体工商户也不得将生产经营性资金存入储蓄帐户,通过储蓄帐户办理日常资金收付业务。储蓄存款、单位存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三者性质不同,不能都存入储蓄帐户,应通过各自不同的帐户存放,如同车辆行驶,应各行其道。取款自由,储户可以自由决定从自己的存款帐户中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要保证支付,但这不是指储户可以不办必须的手续而自由支取现金,不是指有公款私存套取现金的自由,更不是指犯罪分子有冒领现金,损害储户利益的自由。因此,为支付大额现金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管理,是进一步落实“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则的具体措施,符合广大储户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问“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适应范围有哪些?

答: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通过金融机构存款帐户提取现金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都必须遵守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的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通过有关帐户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和证券营业机构以及邮政储蓄机构。

问:储户一次性提取大额现金的标准是什么?提取时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关于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储户一次性从储蓄帐户(包括银行卡)提取现金超过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即为大额现金。在提取大额现金时,除按原有规定填写支取凭条等手续外,还必须向储蓄机构的柜台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储蓄机构审核后即可予以支付,其中,对一次性提取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储户还应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向储蓄机构预约,以便储蓄机构准备现金。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的护照、居住证。

问:对银行卡支取大额现金有何规定?

答:银行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卡、储蓄卡和提款卡。如牡丹信用卡、一卡通等。

银行卡按使用对象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交存和支取现金;个人卡帐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帐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通过转帐转入个人卡帐户,个人卡可以支取现金。通过银行卡的个人卡一次性提取超过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现金的,按照从储蓄帐户支取大额现金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问:个体工商户应如何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应自主选择金融机构的一个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其生产经营性资金应通过该基本存款帐户进行转帐结算或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对法人企业现金管理的要求,开立基本存款帐户,通过基本存款帐户支取现金。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个人2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商业银行或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帐户。

问:企业法人支取现金有何规定?

答: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必须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一个法人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用现范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一般存款帐户可以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得支付现金。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需要支付现金的,必须经过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除代发工资和小额的个人劳务报酬外,金融机构不得为单位办理转入个人储蓄帐户的转帐结算,不得接受以转帐方式进入个人储蓄帐户的存款。

问:金融机构如何加强对企业现金提取的管理和服务?

答:1997年9月底以前,各金融机构对在其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开户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工作。由开户单位申报其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以申报十五天以下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金融机构根据其行业特点和日常用现情况逐户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并通知开户单位严格执行。如需调整,也按上述程序办理。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后,金融机构要认真督促开户单位将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对一些现金收入较多的单位,金融机构要实行上门收款和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金融机构对单位库存现金要定期进行抽查,发现违规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问:外币存款支取现钞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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