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范文
新行政诉讼法范文(精选12篇)
新行政诉讼法 第1篇
一、行政公益诉讼在制度设计上仍处于缺失状态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了“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而在行政诉讼中,公益诉讼主要是因为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国家和社会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损害,存在于国有土地转让、国有资产处置等行政行为中,由于没有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受到侵害,所以该类行政违法行为处在无人告诉、无人请求救济和保护的状态。新《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致使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目前依然处于缺失状态,应该说这是此次修法的一个较大的缺憾,是对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监督的严重缺失。
目前学术界认为两类主体有权启动公益诉讼:其一是检察机关。毫无疑问,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既有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等国家机关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权,又有对诉讼程序的监督权,因此由其作为原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既能发挥其监督作用,又能免受行政机关干预,中立地提出诉讼主张,从而真正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其二是社会组织。这是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有学者提出的,但中国的社会组织发展很不成熟,没有有效的组织和运行方式,缺少相应经费和专业人员,所以由其进行公益诉讼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具有操作可能性。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更大的可行性。2015年7月2日,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迈出了实质步伐”,然而试点经验究竟效果如何则需要以后做进一步的具体分析,从而整体评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可操作性,如果可行,就可以制定更为详细的具体制度了。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列举方式不利于对行政行为的灵活监督
《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受案范围到底是采取现有的列举方式还是概括方式一度是争议热点。基于我国现阶段行政诉讼制度不甚成熟以及立法多年来对列举方式的“路径依赖”,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仍采用列举方式,这种修改没有在真正实质意义上扩大和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原因如下:
首先,新法虽然扩大肯定式列举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是在新法颁布前已经出台的司法解释和最高法院解释中已经对原有的8项肯定式列举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扩大,所以新法的扩充列举只是在法律上更为明确而已,有些内容并不是实质意义上受案范围扩大;其次,新法中条文规定更详细,基本每一条都是举例加概括性文字表述方式,实质上不利于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我国行政诉讼发展不够成熟,法官一定程度上处于保守司法阶段,难免会迫于地方行政压力和业务压力逃避进行较为灵活的自由裁量。因此在举例加概括性文字的条文表述情形下,法官更多地倾向于忽略“等”等概括性文字,倾向于直接以条文中的举例情形作为司法裁判依据,事实上不利于对行政行为监督。
笔者认为,虽然列举式受案范围立法方法更切合我国目前行政诉讼发展情况,能减轻法官压力,但应该“把现行的诉讼种类扩展到法定的特殊适用范围以外去”。当前,概括式立法方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趋势,能保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断扩大,真正发挥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监督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乃至国家及社会利益保护作用。所以,笔者建议我国进一步探索概括式受案范围规定方式,甚至是探索采用“负面清单”的补充规定,然后逐渐减少“负面清单”列举项目,从而使更多行政行为接受法律监督和司法审查。
三、规范性文件审查因限制较多而监督作用有限
新法规定可以提起规范性文件审查,但有诸多限制,因而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监督范作用有限。首先,新法规定只能“一并提起”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相对人不能对现行规范性文件单独提起司法审查请求”,即法院对规范性文件不能进行普遍和广泛地审查,客观上使得法院不能充分监督制定“红头文件”的行为和依据“红头文件”做出的行政行为;其次,法院经过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通常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是该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二是法院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也就是说,法院对于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实际处分权,既不能直接判定违法,也不能排除其作为所有相同或类似行政行为的做出依据,这实际上对行政行为监督的真正实现和扩大很是不利。
当前,我国规范性文件数量繁多,要求法院对所有规范性文件都要进行审查显然不具有现实操作性,但对于应当赋予法院实质意义上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权则是毫无异议的。因此,笔者建议,法院对于提起的规范性文件要进行严格审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再适用,或者经过行政机关修改完善并经过再次审查之后才可以作为做出行政行为的依据。
参考文献
[1]解志勇.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不宜过窄[J].人民检察,2015(14):48.
[2]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莫光华,译.行政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62.
新修改《行政诉讼法》十大看点 第2篇
看点一受案范围扩大
【修改】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点评】经过20多年的实践,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已经不仅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权利范围在单行法中不断扩大。“这是这部法在制度建设上的一个进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扩大受案范围是总体趋势,进一步明确列举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不予受理。
看点二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点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龙非认为,虽然这是一个宣示性的条款,但把这个要求写进来,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这是四中全会精神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重要体现和具体化。
“当然,要让这一规定得到真正的落实,我们期待下一步还会有更具体的`制度来配套完善,使之具体化。”龙非说。
看点三可口头起诉
【修改】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认为,这一规定方便了当事人行使诉权。“很多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更希望采用口头方式起诉。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操作性较强。但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起诉都要符合条件,如有明确被告、基本事实等。”沈岿说。
看点四应当登记立案
【修改】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点评】“这样做减少了对原告起诉的阻碍。”龙非说,以前立案很大程度上是实体审查,以后法院立案主要是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要求进行判断。新规定同时要求法院要对当事人不清楚的地方进行释明,给予指导。虽然会给法院增加工作量,但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保护。
看点五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修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点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延长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起诉期限,由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当中的三个月延长到了六个月,并且对一些特殊情况,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可以给原告更多的时间来提起诉讼。”王敬波说。
看点六行政首长出庭
【修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点评】“修改后的法律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这也是特别强调,老百姓告官要见官。”王敬波说,虽然由谁到法院去应诉,并不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但是通过这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方式,一方面可以缓解官民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看点七可跨区域管辖
【修改】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点评】龙非说,行政审判面临的症结性问题就是行政的干预。一些基层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和行政机关,导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这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法院的“地方化”问题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从体制层面给行政审判注入了一剂十分有效的“强心针”。
看点八不执行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
【修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点评】“这一规定对于促进执行还是比较有力度的,虽然有社会影响恶劣’的限制,实践中可能会慎重使用这个手段,但是拘留还是有一定威慑力的。”王敬波说。
看点九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修改】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点评】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行政复议制度未能很好发挥作用。“这一修改有利于改变长期以来行政复议因许多地方和部门复议机关做维持会’而导致复议公信力严重下降的现实困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
看点十明确提出要解决行政争议
【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解决行政争议”的表述。
【点评】“行政诉讼本来有三大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解决行政争议,即监督、救济、解纷。”姜明安指出,过去仅注重行政诉讼的监督和救济功能,而忽视了它的解纷功能。
新行政诉讼法 第3篇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行政机关永远是被告,处于防守地位。如用“矛”与“盾”比喻原被告关系,作为已服役13年的“盾牌手”,笔者对“新法”的最大感受是:“矛”更锋利了!“盾方”若不未雨绸缪,只是被动应付,势必会处于不利地位。
《决定》共六十一条,涉及的增删改动之处甚多,单是条文数就从“旧法”的七十五条扩充至“新法”的一百余条。本文重点谈一下与登记机构有关的变化。
一、政策取向改变
“新法”第一条为立法目的。原先有“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表述,现删掉“维护和”,只剩下“监督”,其含义不言而喻。实际上行政行为本身有既定力和执行力,通常作出就生效,在诉讼中也不停止执行。行政机关在原告面前无疑是强者,只有它不侵权人家的份儿,哪需要专门再“维护”它?原告的请求不成立,驳回就是了,何必强调“维护”被告?社会上普遍认为“民告官”胜诉难、执行难,今后可能会有意矫正。
二、“具体行政行为”变“行政行为”,“红头文件”不再是不容商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通俗地说,以后诸如限购令、合同备案、资金监管、协助控税之类,都不排除“过堂”。会议纪要之类的,其制定和执行就更要慎重了。
举个例子。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是房产继承“强制公证”的主要依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也据之把公证书作为要件。绝大多数人对此是理解的,毕竟登记机构无法实质审查,强制公证看似麻烦,但绝非只为了减少登记机构的责任,而是客观上更权威地查明与认定了事实,减少发生民事纠纷的可能。不过某些情况下难以公证,也是事实,当事人质疑《联合通知》本身的合法性,遂引发一些诉讼。“新法”实施后,此《联合通知》必成为法庭上的审查目标。让基层为司法部、建设部20多年前制定的文件辩护,何其难也。
三、提高对行政首长本人的要求
“新法”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但总不能每次都“不能”吧。地方政府会制定相应的应诉规则,量化指标,避免个别首长当儿戏。除此之外,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原先是每天罚单位50-100元,现改为罚行政机关负责人。
四、改变复议与诉讼的衔接,降低官官相护、“父子容隐”之可能
“旧法”规定:起诉前先复议的,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行政行为,原作出机关为被告;如果撤销了,则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很显然,仅就避免当被告而言,复议机关会倾向于“维持”而非“撤销”行政行为。
现修改为:“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如此一来,不管维持还是撤销,复议机关(市政府或者省厅)都可能与原机关一同当被告,增大了败诉的风险。若把复议机关和行政机关不恰当地比喻成老子和儿子,那么以往的“慈爱”目光将向“公正”目光转变。它将更认真地审查,更公正地裁断。如果它受行政机关“拖累”而败诉,可想它会怎么追责。
五、在判决类型和标准上,除将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内容吸纳进来外,又有拓展
在笔者看来,这将大大增加“确认违法”的适用几率。例如“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这类案件并不少见,也就是说行为“略有瑕疵”,但“大差不差”。这种案件以前通常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新法”实施后,对不起,“确认违法”。
值得注意的是,以前认为“确认无效”比“确认违法”好听,但“新法”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显然把“确认无效”视为“更加重大且明显违法”时用的。笔者预测,“新法”实施后,行政案件会“大增”(可能增加三到五成),败诉则“剧增”(可能两倍甚至更多),这是趋势。
六、司法独立性、制度性增强,“协调”法院将更困难
司法独立与公正是依法治国的要义,“新法”全面贯彻这一思想。如经最高院批准,省高院可确定若干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本地法院不审本地的案子),如取消上级法院将本属自己的一审案件“压到”下级法院(以便掌控)的权力,如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帮被告完善证据),如法院“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如立案环节对原告权利的保障,如在裁判形式和标准上对法院裁量权加以规范,等等。直白地说,法院裁判活动越独立,行政机关协调甚至干涉案件越难。
针对以上情况,笔者认为:第一,登记机构要提前着手,主动研究,既要研究新法,也要梳理现有制度。对于确有必要但欠缺法律层面依据的做法,应通过写入法律来完善。第二,工作人员要自觉学习,随大流、凭经验是不行的。第三,领导很关键。第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因此,要充实法治队伍并切实发挥其作用。第五,保障登记人员权益,推动建立登记人员的执业保险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 第4篇
一、新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
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行政诉讼法》, 其对三个方面多出了较大的修改。第一, 政诉讼制度的权威性得到进一步强调, 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保护作为重点。第二, 畅通司法救济渠道, 法院应当在独立行使审判权时充分贯彻行政诉讼制度基本原则。第三, 可将经过实践证明的行政审判经验上升为法律。
(一) “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
新行政诉讼法中用“行政行为”代替“具体行政行为”。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中规定, 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可以向法院起诉, 之前的立法者为了限定可诉讼的范围运用了“具体行政行为”这一说法, 但是行政诉讼法后面的条文中已经明确了可诉的范围, 因此新法中此处用“行政行为”。
(二) 强化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
立案难是行政诉讼难的主要原因, 法院不愿受理行政案件, 很多行政相对人便采用信访的方式解决问题。在新法中当事人诉权保护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 也就是法院和行政机关都应当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另外新法进一步扩大了受案范围, 根据十八大要求应当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充分贯彻“简政放政”的原则, 并以此为基础推进行政改革。同时在新的行政诉讼法也在当事人的起诉方式中加入了口头起诉, 由法院做笔录。最后, 过去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采用的是审核制度, 新法要求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时必须进行登记,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新法对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立案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三) 法院可以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
在审查违法行政行为的过程中, 为了纠正规范性文件的违法问题, 法院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新行政诉讼法中规定, 如果认为起诉被告提供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申请。若审理过程中法院在规范性文件中发现不合法问题, 就应当将司法建议提交给制定文件机关。
(四) 运用交叉处理机制解决民事行政争议
对于同时存在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案件,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合并审判。新行政诉讼法中还规定, 行政诉讼法在涉及行政登记、行政许可等问题的基础上还存在民事争议, 法院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合并审理。
(五) 新行政诉讼法中增加了简易诉讼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诉讼案件能够有效提升审判效率。根据新行政诉讼法, 如果没有较大的争议存在于一审行政案件, 并且案件事实已经查明, 法院可以运用简易诉讼程序。运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 具体审理工作由一个审判人员负责, 并且要求审理活动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
二、原行政诉讼中的问题分析
(一) 法律程序有待完善
新行政诉讼法在诉讼裁定程序中增加了简易程序, 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不在局限于普通程序。站在社会环境角度, 因行政诉讼案件在行政诉讼制度创设初期数量较少, 所以在解决纠纷的方式中并没有纳入合意解决纠纷, 将裁决解决纠纷作为唯一的解决方式。随着中国法制化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增强了自身的法律意识, 各类侵害人们权益的行政案件不断增多, 如果采用普通程序难以针对性的解决当事人的问题, 即使那些获得及时判决当事人的权益也没有得到有效保护。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行政诉讼建议裁判被吸纳到新行政诉讼法中, 通过基于案件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审判方式实现对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 进而实现行政案件审理效率的提升。
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调节程序和和解程序, 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但是这种做法也限制了行政纠纷的解决, 实际中的很多行政诉讼案件中双方矛盾较小, 通过和解或者调解的方式得到解决, 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处理这些案件反而增加了案件处理的时间, 增加了案件解决的成本。行政诉讼法中的调节和和解不同于民事活动中的调节, 其实现是通过原告的撤诉实现。在行政诉讼法中引入调解程序, 能够将行政纠纷更加灵活的解决, 最终实现诉讼审理时效性的提升。
(二) 司法公正性保证力度不够
司法解决机制在新行政诉讼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建立法律制度层面的法院、公民、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在行政诉讼法未修改前, 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也包括其他组织和公民, 但是通过诉讼程序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行政纠纷并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解决, 其应有的意义并没有发挥出来。新行政诉讼法中程序上行政争议的审判权利被赋予人民法院, 法院在行政纠纷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新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
在纠纷解决机制的实际运用中, 行政诉讼被告具有更大的优势, 法院的判决经常存在不公正的情况。官与民之间的纠纷是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核心内容, 诉讼的公正性会受到主体权威性和地位的影响。官具有民不具备的优势, 并且其涉及的关系网络复杂, 虽然我国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不具有从属关系, 但是一直以来法院都被看作是政府的部门, 并且实际当中政府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院。所以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具有优势地位, 法院的公正审判的保障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新行政诉讼法对依法治国的保障作用
(一) 行政诉讼法的行政法律监督职能得到进一步的强化
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石和保障之一就是依法行政。这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设立行政机关, 而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获得和行使都应当依据法律实现, 对于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由其承担。行政机关是否做到守法和遵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 同时还要求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能够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中指出, 依法治国的全面实现以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为基础。行政法作为实体法要获得充分有效的贯彻执行, 就需要行政诉讼法的保障, 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当中作用的优越性和公正性是其他法律无法替代的。
第一, 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行政首长出庭制度。治官、治权是法制的关键所在, 而这就要求在制度的笼子中锁住权力。公权力中与民众的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就是行政权力, 涉及公民的出生死亡、企业的设立运行等等, 而这一特点也决定了法人、其他组织、公民的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行政权力的侵害。基于这一现状四中全会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可见依法治国的重点是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 需要构建包括多项制度的监督和制约体系实现这一目标, 其中这个体系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行政诉讼。在本次的行政诉讼法修改中, 原来立法中的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固定被删除, 并将行政权的监督内容纳入到具体的制度中。
在新的行政诉讼法中增加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 很少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通常出庭的都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甚至存在只由委托律师出庭的情况, 这种行政诉讼案件很难真正解决官、民之间的矛盾。随着法制观念的进步,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开始在一些地方推行, 这种情况下的官民矛盾更加容易化解, 同时也能够使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升依法行政的意识, 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丰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原则不仅在《修改决定》中保留下来, 还得到了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一项颇具中国特色的法律诉讼制度, 因地制宜的解决了中国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地位更加强势, 能有利用更加有利的法律资源, 行政机关在产生法律纠纷后的行政诉讼活动中通常会委托更加专业的法律人员, 但是法人、其他组织、公民等原告会在行政机关影响力、诉讼成本等因素的影响下很难获得专业法律人员的诉讼支持, 这种条件下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双方通常不会获得平等的法律资源优势。并且原告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后, 通常会对人民法院的公正执法产生怀疑。但根据行政首长出庭应属制度, 行政机关负责人能够出庭对原告、庭审工作人员疑问进行解释, 并充分参与庭审的整个过程, 不仅能够使的官民矛盾获得缓解, 还能够有效预防误会的产生。这项制度的贯彻使法庭在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帮助下充分掌握案情, 还能够推动案件最终的有效解决, 这样本单位行政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就能够充分的暴露在负责人面前, 进而为行政机关守法、执法水平的提升提供保证。
第二, 加大了对行政机关不执行行政判决的惩处力度。我国作为非三权分立国家, 实际当中的司法权仍受到行政权力的制约, 很多行政机关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拒绝执行司法判决。近年来的司法改革有效的改善了这个局面, 但是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在一些行政机关仍未得到有效执行, 行政诉讼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为了给人民法院生效行政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提供保障, 形成对存在违法行为行政机关的有效震慑, 新行政诉讼法中对拒绝履行调解书、裁定、判决的行政机关增加了以下处理措施:法院可直接通知银行划拨行政账户内应当给付的款额和归还的罚款;对于在规定期限不履行判决的行政机关, 可从法定履行期限的第二天起处以其负责人一定的罚款;通过规定方式公告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情况;将司法建议提交给被告行政机关的人事机关、检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于司法建议, 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并告知法院相应的处理情况;如果行政机关因拒绝履行调解书、裁定、判决等司法文件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可以采取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存在构成犯罪情节的负责人, 法院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1]。
(二) 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保护
依法治国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为公民权利提供司法救济。立案难是行政诉讼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很多法院对于行政案件的态度非常“暧昧”, 通常采取非行政诉讼手段解决行政纠纷, 这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遭受到极大地挑战。同时一些法院虽然受力的行政诉讼案件, 但是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很难得到保证, 使得司法的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 进而产生了民众用信访代替信法的局面, 信访成为每年全国行政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根据权威部门的统计, 近几年来每年有一千多万人次在不同层级的信访部门信访, 其中有六成的信访内容涉及行政纠纷, 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确只有几十万, 而行政复议案件更是不足十万。行政诉讼救济作用受到抑制, 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发展就会受到阻碍。基于这些情况, 新行政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修改了行政相对人行政诉权的行使。
第一,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新行政诉讼法中得到拓展。新行政法中“行政行为”替代了原有的“具体行政行为”, 未经过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为了和抽象行政行为区别开来, 运用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其主要目的是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效的限定起来。但是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概念是相对的, 很多地方法院利用这一点拒绝受理行政案件, 限制解释具体行政行为, 为不受理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找到了借口, 为很多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案件立案造成了阻碍。实际当中法律对哪些行政行为不可诉、哪些行政行为可诉进行了明确的列举, 在概念上加以限定是没有必要的。所以, 在新行政诉讼法中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行为所取代, 并和规范性文件对应起来, 解决了具体行程行为概念的模糊空间改变受案范围的问题[2]。
另外一方面, 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中纳入规章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为了符合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社会组织需要承担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但这些组织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 经常会侵犯其他组织、法人、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些违法行为也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所以, 新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中纳入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做出的行政行为, 并且进一步规定受案范围中包括规章授权的组织做出的行政行为。同时还有一些法学家建议在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中纳入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社会组织实施公共服务和管理行为。这一观点更加有利于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护, 实际当中法院对于这类行为引起的争议也大都进行了受理。但立法的作用在于规范和引领行为, 依法行政要求社会组织应当根据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实施公共服务和管理行为, 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授权的行为不符合行政行为的条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 中央立法机关会将立法权进一步下放到地方, 同时我国的法律体制也将得到进步一部完善, 这种条件下将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社会组织实施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法调整范围中是可行的。
最后, 行政诉讼案件受理的具体列举事项增多, 相对于原行政诉讼法规定增加了四项列举事项。新法明确了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中包括对公民权利造成较大影响、司法实践已受理的行政案件, 同时具有较大争议的行政合同也被纳入进来。
第二, 畅通行政诉讼通道, 促使行政诉讼步入正轨。为了有效解决行政诉讼立案中存在的问题, 新行政法在两方面得到了完善。首先, 改革了立案程序, 建立立案等登记制度。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对行政受理制度进行改革, 用立案登记制度替代立案审查制度。新行政法中要求人民法院对于接到起诉状并且符合立案条件的行政案件应当采用登记的方式立案, 当案件无法当场判定是否满足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时, 应当在接受起诉状的基础上出具受到起诉状的书面证明, 对于是否立案的决定应当在七天内下达给行政相对人。对于不满足立案条件的情况, 法院应当向行政相对人下发不予立案的决定, 并要求将不予立案的理由载明于裁定书中。如果行政相对人也就是原告对法院判决不符, 可以就案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最后法院应当释明和指导起诉状中存在错误或欠缺的内容, 并将应当补正的内容一次性告知当事人[3]。
其次, 追究不予立案工作人员的责任。在新行政诉讼法中规定, 当事人可将法院不按规定接受起诉状或者没有出具接受起诉状书面证明书的情况投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 上一级人民法院则应当依法处分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另外, 当事人针对法院既不作出立案裁定、又未立案的情况, 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进而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和审理符合行政起诉条件的案件, 同时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将立案和审理工作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完成。
在新行政法中出现了较多亮点, 但仍存在一定问题有待解决, 这就要求立法人员在新行政法日后的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 进而实现行政诉讼法的不断完善。《决定》中写道, “实施是法律的生命, 是实现法律权威的途径。”程序法是将实体法法律条文转化为实在权利和义务桥梁, 当前虽然全国统一的行政法典还没有制定, 但全国人大等立法机关相继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这些法律的颁布使得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得到了良好的规范, 但是实际中仍有经常发生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的情况, 其中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监督不力是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新的行政诉讼法中对很多涉及诉讼的重要制度进行了完善, 并有效的保证了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这位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4]。
四、强化行政诉讼法作用的措施
(一) 加强对新行政诉讼法的宣传
新行政法修改的过程中更加强调官民平等, 旨在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弱化官本位意识。但是作为弱势群体, 人民群众不仅处于弱势地位, 在相关法律条文了解和运用方面也存在较多问题, 这使得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社会民众和组织很难有效保护自身的权益。为了有效改变这一现状, 相关部门应当强化对新行政诉讼法的宣传, 让群众懂法、知法、用法, 进而使得行政诉讼双方获得平等的保护, 防止产生行政诉讼案件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的情况。通过行政诉讼法的宣传能够实现对我国普通民众的行政纠纷法制教育, 在宣传中应当将法制社会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 进而为人民群众更加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和保护自身权益提供更加有效的保障。行政诉讼法的良性运行不仅需强制力的支撑, 还需要社会普通民众的认可和推动, 进而构建良好的法律执行环境。同时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只有通过连续的完善和修正活动, 才能够保证法律规定能够有效规范主体行为、保证主体权利。这就要求在行政诉讼法的宣传中应当充分关注时效性问题, 应当对未来的行政纠纷案件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并通过各种有效方式让民众了解行政法。另外法院在行政诉讼法的宣传中也应当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方面可以通过公开庭审让民众更加了解行政诉讼法的适用, 另一方面可以将行政案件审判的相关资料进行公示, 这样能够让普通人更近的了解和掌握行政诉讼法[5]。
(二) 强化依法行政的监督
中国要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就必须实现法治。与其他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具有特殊的国家制度, 法律和政治存在密切的联系, 进而使得民众经常会误解两者。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 这个过程中人们将经济的增长作为社会发展的核心追求, 相应的法律保证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由于对于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足, 致使一些人存在行为约束力不够的问题。要保证行政机关行为的公正性, 就应当为普通民众创造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条件, 通过推动依法行政实现法制化社会建设, 同时还应当将合理的社会秩序上升为法律规范, 进而促进公平正义法治社会的形成。而法治社会的形成需要各方共同遵守法律, 这个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法律开展各项行政活动, 相应的活动规范和监督主体就应当在行政诉讼法中有效明确。
(三) 贯彻从严治党的思想
在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执行中, 应当充分提现从严治党的要求。从严治党是我国领导人根据中国共产党实际情况, 总结的符合我党发展要求的发展, 其目的在于保证党员队伍能够通过自身的纯洁性、纪律性更好的为人民服务。行政行为主体多数为党员, 通过将行政诉讼法和从严治党思想结构在一起, 更加能够显示出党中央从严治党, 规范国家机关党员工作人员的决心, 可见两者具有一致的目标。所以在行政诉讼法执行中融入从严治党的思想能够帮助其更加有效的实现立法目的, 让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法人、公民、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在行政诉讼法指定的过程中融入从严治党观能够提升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能够让行政诉讼法更加满足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在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中融入从严治党则能够将行政诉讼法更加有效地运用于行政案件, 进而提升行政诉讼法的适用效果, 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6]。
五、结语
本文研究了新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内容, 分析了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内容的作用, 并在此基础上探索了新行政诉讼法对依法治国的保障作用。但本文还存在一定局限,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重视, 通过行政诉讼法的有效贯彻和实施, 有效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摘要:依法治国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以来提出的重要治国方略, 与人治相比法治更加强调法律的作用, 它通过科学实施合理的法律实现对社会主体行为的规范, 而不是通过人的主观臆断。本文将对新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内容进行分析, 并在此基础上探索新行政诉讼法对依法治国的保障作用, 最后探索强化行政诉讼法应有作用的措施。
关键词:依法治国,新行政诉讼法,保障
参考文献
[1]胡建淼, 吴欢.中国行政诉讼法制百年变迁[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4 (12) :28-45.
[2]薛刚凌.行政诉讼法修订基本问题之思考[J].中国法学, 2014 (01) :229-246.
[3]章志远.论变革观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运用[J].行政法学研究, 2015 (04) :44-49.
[4]王霄艳.<行政诉讼法>的权力制约功能及其演进与走向——基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考察[J].甘肃理论学刊, 2015 (08) :17-27.
[5]路瑶, 张国林.依法治国语境下行政审批权配置效果的检验机制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5 (01) :3-14.
新行政总监致词 第5篇
全体津旺职工:
大家好!在这欢乐祥和的喜庆气氛中,我们在这里会聚一堂,举行《津旺2011年元旦职工联欢会》,享受2010年胜利成果,共度2011元旦佳节。借此机会,我代表公司生产部、行政部以及全体管理人员,向一年来为公司发展付出辛劳和智慧的各位员工以及你们的家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新年的祝福!
总结即将过去的2010年对我们津旺人和我个人来说是值得回忆和铭记的一年。这一年公司增设行政部,进一步规范、制订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从关怀职工工作、生活上开展一系列的工作,生产部方面2010全年生产包纱100万吨,在年产量上与去年相比基本相同,废丝控制量上与上年相比也有一定的进步,但是不能否定,2010年的津旺是多事的一年,上半年老职工大量流失,学徒工不断进出,下半年7月更发生了意想不到的突发事件,当时给生产车间带来一段长时间的混乱,同时政府每月的限电节能计划接踵而至,工作开展上的困难和困惑一时间仿佛盘绕在我们所有津旺人身上,所幸,在公司董事正确领导下,生产部、技术部、后勤部以及许许多多一线职工积极主动配合下,我们所有人精诚团结,互相关爱,工作上我们努力进取,克服了一个又一个的困难,生活上我们互相关心,营造了一个温馨和谐的大家庭。
回忘这一年来;因为有你们所有人的认真工作,勇于进取,提升了津旺的业务能力和质量水平;
一年来;因为有你们所有人的甘于奉献,踏踏实实,津旺有序有效地开展了各项工作;
一年来;因为有你们所有人的善于合作,敢于拼搏,开拓创新,各部门均获得了一个个令人鼓舞的成绩。
今天在这辞旧迎新之际,我这个行政总监发自内心地感谢您们,并真诚地道一声:你们辛苦了!
展望津旺的2011年,我们站上了新的起点,这一年我们将乔迁进新的厂区,新厂面积50亩,届时我们将看到我公司全新的硬件设备:崭新的宿舍楼、设施齐备的员工活动区:电子阅览室、台球室、乒乓球室、羽毛球场、篮球场等都会同步跟上,生产区新增加进口包纱机160台,预计招聘熟练挡车工50名,加倍扩张我们的生产力量。
软件上,我们将出台一系列符合眼下形式、提高职工待遇的制度,增加职工积极性,生产模式上,我们希望一改原来集体分配的模式,逐步做到专职专岗责任制,使公司总体总体工作发展思路、层次上更加清晰、高效。
当然我知道津旺以后的发展肯定不会没有困难,2011年我们需要面临的问题也会逐步出现,就现在全社会存在人员的紧张、原料价格的上涨,能源短缺,产品质量的把关等实际问题还会一如既往的缠绕我们,但是;我们相信,只要我们大家有这个信心,大家有这个同
甘共苦的意念,积极参与的信念,开拓创新的思路,我们就不怕困难,最终也都会得到满意的回报。
职工朋友们,2011年的钟声即将敲响,今天我们在这里的任务,是要暂时的忘记工作的紧张,忘记我们工作的责任,尽情的展现我们生活中另一面的才能,也希望让这次活动能让我们大家充满灿烂的笑声。
最后允许让我再一次的祝愿你们,所有的希望都能如愿,所有的梦想都能实现,所有的期待都能出现,所有的付出都能回报!祝全体员工元旦快乐,新年吉祥,万事如意!祝我们的津旺在以后的道路上更加辉煌,誉满全球!谢谢。
论新时期行政管理现状 第6篇
关键词:行政管理;现状;改革;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11-0036-01
新的历史时期行政管理工作如何顺应21世纪发展趋势?怎样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局面?如何让行政管理工作与时俱进?本文在研究新时期行政管理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极具实操性的措施和建议。
一、新时期行政管理的特点
政府行政管理能力的提高能够有效的提高管理水平,而现代化的行政管理手段正是最好的解决措施,新时期我国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表现出下面几个特点。
1.新时期的行政管理具有法制化的特点。新时期的行政管理工作可以归纳成为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从行政体制及权责分配、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安排都应该做到有法可据,新时期的行政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是保证行政管理工作不越位、错位、缺位的根本。
2.新时期的行政管理具有透明化的特点。我们知道行政管理工作涉及到行政主体和客体、行政对象之间的利益调整,而做为行政管理部门是需要对工作内容、政府决策、行政手段等信息进行公开的,所以新时期的行政管理工作必须透明化、可监督、可参与。
3.新时期的行政管理具有高效率的特点。行政管理工作涉及的内容是非常多的,也是非常容易对公众的利益和权利有所触动,所以新时期的行政管理工作具有高效率的特点,才能够对利益分配、产业升级等及时进行调整和分配,
二、新时期我国政府行政管理现状
在新时期的大环境下,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我国各个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能力以及水平却存在着停滞不前的现象,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类问题:
1.行政管理费用过高,花费不透明。
就当前来说,我国政府面对的行政管理主要问题就是经费总额居高不下,“三公”经费的支出依旧占了政府开支的很大一部分比例,虽然在中央政府“八项规定”、“取消公车”等政策实施后,地方政府的经费支出有了一定程度的下降,但是总体来说,我国政府的行政经费依旧偏高,也存在着少数地方官员铺张浪费的现象。同时,某些地方政府在政务公开方面工作落实不到位,行政管理经费花费不够透明,容易引起公众的质疑,这也是我国当前地方政府在行政管理层面所面对问题,长此以往,容易造成政府公信力的下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2.公共事业资金投入不足。由于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经费使用过多,占用大量的公共资金,进而造成了地方公共事业的投资减少,教育、卫生、民生等公共事业领域停滞不前,给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如果政府在公共事业领域成绩不够突出,容易造成失信于民的不良影响,对于整体的社会投资环境不利,难以带动地区经济的腾飞。
3.政府官员服务意识淡薄,存在官僚主义风气。我国政府一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和工作导向,这也是我党的执政之本。但是某些政府的行政管理人员却并未履行和实现这一宗旨,摆出居高临下的官僚主义嘴脸,完全背离了服务型政府的宗旨。在新时期环境下,我国的各级地方政府尚未完全转变由管治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过渡,这也是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普遍存在的不良现象,不但服务质量低下,使得人民群众的意见很大,更严重的后果就是损害了人民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4.官员利用行政职权存在违法违纪现象。某些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人员在行驶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存在着违法乱纪的现象,这表明我国行政管理的职权被腐败分子掌握后为其提供了违法犯罪的温床。严重影响了法制性政府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也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
除此之外,某些地方政府在运用权力从事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领域不当的运用行政执法权,同时采取封锁新闻消息,对事件进行不公开处置等不当方法度会造成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更严重的还会引发群体性事件。一旦政府处理不好与群众的关系,将无法顺利的开展行政管理工作,不利于维护地方的稳定发展。
三、促进行政管理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的有效措施
1.以可持续发展思想推进政务公开。从社会层面上讲新时期的行政系统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应该从生态、资源、人口等方面思考,需要不断进行政府自我改造,有效的促进社会进步,最终应该关注自身的发展和生存的可持续。可持续发展思想用于新时期的行政管理工作当中可将其归结为对行政秩序以及行政环境的改进,政府的政策执行应该做到可持续,要做到政令畅通,保证政治局面的稳定,确保行政秩序的稳定。新时期的行政管理建设要想做到可持续发展,需要将行政生态环境治理、行政人员素质提高同步落实。
2.政务公开,建设高效能政府。在行政管理工作执行阶段,需要实现政务公开,政务公开的同时还能够保证政府的行政效率。政务公开不仅能够实现对行政工作的有效监督,同时对于行政工作效率提高、行政程序的有效推进、公众满意度、行政办事的公平性都是有益的,这些重要的指标能够帮助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和有效解决行政效率过低等问题。
3.加强政府人员新时期行政管理效率。政府管理人员的行政管理效率和水平直接决定着我国经济发展下去的速率,也会影响到社会公共服务品质,最后对干群关系、官民关系造成影响。当前经济、知识发展日新月异,信息发展速度也非常快,发展机遇转瞬即逝,所以地方政府要想更加有效、快速的促进地方行政管理能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应该稳抓机遇,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是非常重要的,做为各级政府就需要不断的加强效率观念,不断的增强效率责任意识,以一定的综合措施将行政管理效率稳步提高。
总结
新时期我国的行政管理工作面临着行政管理费用过高,花费不透明、公共事业资金投入不足、政府官员服务意识淡薄,存在官僚主义风气、官员利用行政职权存在违法违纪现象等问题。而新时期行政管理工作应该做到现代化发展,以可持续发展思想推进政务公开,用政府公开来建设高效能政府,同时还需要不断的加强政府人员新时期行政管理效率。
参考文献:
[1]张文忠.维护高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J].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4).
[2]余宏明.高等教育安全教育浅议[J].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
浅谈行政权力腐败新类型 第7篇
1. 行政权力腐败
1.1 行政权力
行政权力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 具有合法性、强制性和公共性、自主性、一元性、膨胀性等特点。
1.2 行政权力腐败
行政权力的特点决定了失去制约和监督的权力会产生腐败。本文行政权力腐败是指利用行政权力谋取个人私利的一切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2. 行政权力腐败的新类型
行政权力腐败类型与国家各项改革的陆续深入有直接关系, 在反腐败过程中不容忽视。本文认为当前中国的行政权力腐败类型出现了新的特点, 主要表现为八个方面:
2.1 行政权力朋友圈腐败
朋友圈腐败指与行政权力主体是相识多年的朋友, 这些朋友有官员也有商人, 实际上是官官勾结、官商勾结, 在与朋友交往过程中不分彼此, 失去底线, 形成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连环输送的利益链, 为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腐败问题埋下隐患。十八大以来落马官员的腐败轨迹大多都是官商勾结的事实。在已经获刑的原南京市长季建业、贵州省委原常委、遵义市委原书记廖少华等在内的7人中有6人涉及受贿罪, 牵扯到的商人“朋友圈”至少有37人。其中季建业受贿赃款90%来自于与他相识交往20多年的老友。廖少华说自己是“温水煮青蛙”被朋友拉下水、走上了腐败的道路。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案, 涉及的商人朋友有8人。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案, 涉及的商人朋友有9人。官商“朋友”实质上是“利益共同体”, 官员需要的是商人的钱, 商人则认准官员的权。在这样的“朋友圈”中, 官员和商人有福同享、有钱同贪。
2.2 行政权力家族式腐败
家族式腐败是以亲情为基础的利益共同体, 其成员之间订立攻守同盟, 分工协作, 相互包庇维护, 隐匿证据, 掩盖腐败。“为家人谋利”成为一些行政权力主体贪腐的重要动机, 利用职权纵容亲属在招投标工程、房产等领域暗箱操作、权钱交易。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在其收受的3558万元贿金中, 97%都是通过其儿子刘德成收受的。四川省文联原主席郭永祥之子、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之子、安徽省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张治淮之子等“官二代”利用父亲职权或被父亲作为收受贿赂或非法经营的中间人, 聚敛巨额财富, 被称为“寻租父子兵”。原铁道部长刘志军与其胞弟原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刘志祥共同贪污受贿。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韩福才与马玉龙夫妻共同受贿, 尽显“自己台前当官, 夫人身后收钱”。国家食药监总局原局长郑筱萸腐败案件中, 其一家三口悉数涉案。更有甚者, 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 不仅自身腐败, 还纵容家人亲属, 擅权干政, 利用影响力寻租, 家里从小到老、从男到女都有参与收受贿赂, 形成“贪腐一家亲”。
2.3 行政权力塌方式腐败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 王岐山书记用了“塌方式腐败”一词。塌方式腐败指在组织内出现的一定范围内的系统性腐败问题, 又称为“窝案”、“串案”。塌方式腐败源于党内政治生活失范化, 上下级之间搞团伙、帮派、利益集团, 相互之间进行利益交换, 重人情、拉关系、不讲原则的风气肆虐。这种“山头主义”“圈子文化”涣散了组织, 滋生了腐败, 腐败官员一挖一大片, 一提一大串。山西腐败系列案件, 7名在任省部级官员落马, 其中4人为山西省委常委, 1人刚刚卸任省委书记。发改委价格司窝案, 两任司长、副司长、巡视员5人被查。中石油窝案, 原中石油集团董事长、后升任中央委员、国资委主任蒋洁敏在内超过45人的中石油高管被查。广东茂名官场腐败窝案, 省管干部24人、县处级干部218人, 波及党政部门105个, 茂名市辖6个县 (区) 的主要领导全部涉案。原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永康落马前后, 他曾工作过的地方或者是与其工作有交集的身边人也纷纷倒下。四川原省委书记李春城、原副省长郭永祥、省政协原副主席李崇禧被查时, 同时有40多名厅级官员落马。
2.4 行政权力能人腐败
能人腐败主要体现在权力运行中, 一些在上下级和老百姓眼中有担当、有魄力、有能力官员的腐败。这些领导干部落马前是各自领域的权威级人物, 或者曾经是劳动奖章的获得者, 或者被评选为模范人物、杰出企业家等, 被认为年轻有为、前途无量。能人腐败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一把手”腐败。这些“书记”、“市长”、“董事长”“总经理”或利用手中权力设租寻租谋取私利, 或借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国有资产, 或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受贿卖官, 与一般的腐败案件相比, 性质更恶劣、危害更大。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 管理学博士, 曾经为广州市的经济发展做出过突出贡献;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 工学博士, 曾经为青海省的经济发展做出过巨大贡献;中共无锡市滨湖区委原书记朱渭平, 曾经为无锡市的旅游服务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 皆因权力腐败被查处。2015年4月, 国家“天网行动”发布红色通缉令, 全球通缉百名外逃腐败人员, 其中“一把手”就占五成。近年来, “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不仅数量多、危害大, 而且呈现上升趋势。对于这些“一把手”而言, 无论多严谨的制度和规定, 甚至是法律法规, 都是形同虚设的。
2.5 行政权力苍蝇式腐败
苍蝇式腐败指存在于基层行政权力运行中官员干部的腐败现象。“小官巨贪”是苍蝇式腐败的特征之一, 说明当前基层行政权力生态中存在诸多乱象, 征地拆迁、项目审批、截留挪用公款、民生领域等成为“小官巨贪”的集中渠道。河北省“小官巨腐”问题严重, 北戴河供水总公司原总经理马超群为小官巨贪的典型代表, 贪污受贿1.2亿元, 黄金37公斤, 房产手续68套;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原国土资源局局长竹国军 (正科级) 任局长期间, 个人索取、收受企业贿赂400多万元, 利用开具虚假发票等手段套取公款242多万元据为己有, 另有134多万来源不明。最高检网站最数据显示, 新疆2015年初开展查办和预防基层基础工作领域职务犯罪专项行动, 截止到6月16日, 共查办“苍蝇式”腐败案件265件, 涉及官员313人。“苍蝇式腐败”另一大特征是, 基层贪腐呈“小官小贪”趋势。西部贫困地区一些农村干部把索贿看作理所当然, 山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到户后, 村干部会索取上千元的“感谢费”, 当地18户农村危房改造户被要求在春节前每户送一只鸡给相关村干部。由于基层干部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 苍蝇式腐败对老百姓利益的损害更为直接, 对党的威信和政府形象的影响更为恶劣。
2.6 行政权力贿选式腐败
贿选式腐败指为了在选举中达到个人目的, 在选举之前对投票人拉票行贿。一些领导干部热衷拉关系、架“天线”、搞“勾兑”, 跑官要官问题突出。湖南衡阳贿选案, 是一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以来发生的最严重的”破坏选举案, 部分市人大代表在市人大会议期间收受省人大代表候选人送钱送物, 共有56名当选的省人大代表存在送钱拉票的行为。四川南充党代会贿选舞弊案, 南充市委原常委、总工会原主席杨建华为得到市委常委的职位而“贿选”, 动用公款拉选票, 一张票最高达到了20万, 最低为5万元。这起有组织的公款拉票贿选案, 引发了党中央的震怒。然而, 一些地方仍然没有从中吸取教训, 仍然存在着“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问题。这种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 性质严重, 情节恶劣, 是对宪法法律权威和尊严的严重亵渎, 在群众中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2.7 行政权力资源领域腐败
资源领域腐败指在资源富集领域, 尤其是工程项目、土地出让、矿业资源开发、能源行业等领域产生的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流失的腐败问题。2014年, 土地出让、矿产开发等资源领域腐败频发, 中央巡视组公布的巡视报告中, 山西、四川、陕西、广西、浙江、河北等多地因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矿产开发等领域存在腐败问题被点名。内蒙古自治区原党委常委、统战部长王素毅, 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等一大批干部因为资源领域腐败而纷纷落马。央企为资源领域腐败的高发区, 据不完全统计, 自进入2015年以来, 过去5个月, 中纪委已经公布的被调查地方和中央国企高管多达43人, 涵盖了石化、电力、煤炭、通信、航空等多个行业。其中, 能源行业再次成为重灾区, 被查高管多达20人。在今年公布的15家央企基础上,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6月17日公布了中核集团、中国核建、东方电气、中国电科、中国电子、通用技术集团6家央企存在搞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利用资本运作套取国有股份、内外勾结套取国有资产等资产流失风险。
2.8 行政权力为官不为式腐败
为官不为指一些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应尽的职责。在2015年国务院第三次廉政会议上, 李克强总理指出:“身在岗位不作为、拿着俸禄不干事, 庸政懒政怠政, 也是一种腐败!”在当前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 存在着诸多为官不为式腐败, 表现为推诿拖延、效率低下、把关不严、监管不力、消极怠工、纪律松弛、作风散漫。行政部门本应为群众提供公正、阳光、高效的行政服务, 但长期以来, 一些行政管理、行政服务事项反而为权力寻租、利益输送提供了空间, 一些窗口部门“事难办、程序多、手续多”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一直都是群众投诉的热点。2013年1月到2015年5月底, 北京通过政风行风热线、电子监察中心、行政投诉电话渠道受理反映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官不为”、“为官乱为”投诉共2760件次, 共查实609起, 其中11人被给予党政纪处分, 259人被予以行政问责或组织处理。为官不为是对责任的亵渎和贪污, 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 是对国家和人民的极大不负责。“不为亦腐”应该为各级行政权力主体敲响警钟。
新时期, 行政权力腐败呈现出新的类型, 这些类型集中反映了行政权力腐败的突出特征。预防和遏制行政权力腐败, 需要在把握行政权力腐败新类型的基础上不断努力建设廉洁政治。
参考文献
[1]吴忠民.中国转型期腐败问题的主要特征分析.教学与研究, 2014年6期.
[2]张晓松.从中央第二轮巡视反馈情况看五大突出腐败问题, 新华网, 2014年11月04日.
新行政诉讼法 第8篇
1 研究路径选取优化监察机制
针对制度创新、体制改革虽研究较多但成果颇少, 源于两者理论可行但实践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且困难极大。比较之下, 机制优化具有灵活性、弹性、效果反馈性、组织适应性等突出特点。统计万方数据库自2000年至2010年十年间的论文如图所示, 监察机制是联系各要点问题的桥梁, 即依托于监察机关这一载体, 特定主体针对特定客体, 行使监察权力, 按照某原则与程序发挥职能的“带规律性模式”。优化监察机制不仅仅强调目标、组织和效率关系, 更重视组织的生存、组织与环境的关系以及组织的实际效用等问题, 从而使得行政监察体系由适应组织机器论向适应组织生态论过渡。新修订法落实初期深入研究法律条文, 完善现有监察机制, 依靠其丰富监察理论、实现依法行政、提高监察效能、优化监察环境才是着实有效的研究路径。
2 研究路径着眼点提高机制联动性
国内外研究学者关于联动机制主要构成要素主体, 主要研究了以下一些问题:
2.1 对监察主体定位的研究
中国自1993年施行纪检与监察合署办公后确立了监察的新体制, 监察主体不清、内部结构混乱等问题。结构性改良:人们建议以垂直领导代替双重领导以严重制约了检察机关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为了发挥和提高行政监察机关在反腐倡廉中的积极作用, 对整个监察机关系统都要实行垂直领导。纪检监察分署办公是有效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前提”。根本性改良:借鉴国外监察制度, 理顺监察体制推进制度创新以解决监察机制主体不明、运行摩擦等问题。备受瞩目的是对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研究。学者们翻译了有关西方国家尤其是瑞典行政监察专员制度著作, 其中瑞典学者本特维斯兰德尔的著作《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介绍了监察专员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为我国实行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提供思路;陈宏彩在其著作《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比较研究》中比较研究了典型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国家;扶松茂等提出在中国建立监察专员制度的设想。基于这些理论成果, 建立“中国特色”的领导机制, 提出理顺监察主体确实可行的方法仍旧需要深度研究。
2.2 对行政监察职能的研究
以反腐败为核心的廉政监察一直是行政监察领域重点研究的问题, 这部分研究成果主要有:对腐败行为的分析, 如“用博弈论分析现实问题行贿动机的博弈分析”;对其经济损失的量化研究, 胡鞍钢在《中国90年代后半期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中, 对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数据统计与量化分析;建立反腐败新模式, “网络反腐能够提高腐败行为被发现的概率、被调查的概率和腐败分子被惩处的概率, 从而大幅度提升惩治腐败的有效性”推进电子政府的建设为防腐败提供了新思路与新方法;提出廉政监察工作的发展方向, “在保证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近些年各监察工作会议的重要内容中都涉及到对效能监察重要性的强调与执行原则的反复阐述。“效能监察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一种形式, 通过效能监察, 可以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然而为发展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 将电子信息技术引入到监察工作中来, 监察职能依然需要关注与重视。所以随着监察职能扩大化、复杂化, 需要从宏观层面建立起监察职能的联系网络并借助信息技术, 提高履行行政监察职责的能力。
2.3 着眼点重视机制联动性
目前对行政监察机制的研究主要是针对某一要素的单一静态研究以及对运行原理的抽象分析, 忽视了对监察机制运行中各子机制联系性与相关性的探讨, 即忽视了监察联动机制的重要作用。导致:有些政策的制定未能针对监察机制漏洞的真正原因, 因而未能产生政策的预期效果;运行中要素产生摩擦缺少相互促进性, 造成实际中大量的行政成本浪费;运行动态理论研究欠缺, 推动力不足而未能发挥机制功能。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监察机制运行中的联动机制进行探讨, 构建监察联动机制是为了发挥监察机制可协同的子机制相互联系、相互促进而产生的乘数效应。加强联动机制建设发挥联动效应, 促进行政监察机制的完善, 不仅仅能提高监察的效率更能够提高监察的质量与水平。
3 研究方法建立模型
3.1 概念界定
模型是具体事物的抽象物与简化物, 人们试图通过模型提取有价值的内容, 期望通过简化与抽象清晰明了的解释研究对象真正重要的东西。为实现机制的高效与高质并存, 建立联动机制模型的目的就在于找到真正重要的影响因素从而为获得真正有效的改进方法提供思路。
3.2 入手点:新修订《监察法》的内容
法律对监察主体、对象、职责、权限、程序的重新规定应该引起人们对监察机制的再思考。从法律修订内容入手, 思考新修订法的进步性与缺陷性, 构建监察联动机制模型是具有现实可行性。明确监察机关主体的管理, 扩大监察对象, 增加法定监察职能, 完善举报制度与监察程序, 从此四大亮点入手, 可构建有效的联动机制模型。
4 结语
正如拉塞尔所说“要成功的解决问题, 就必须对真正的问题找到正确的解决方案。”行政监察联动机制模型正是发现正确问题的有效工具。因此确立模型, 进行实证研究并及时更改是优化机制从而提高监察水平的有效研究路径, 是未来研究的重要方向。
摘要:为贯彻落实新修订《行政监察法》、逐步完善依法行政的监察环境, 选择实现高效监察的研究入手点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基于对以往监察研究的思考, 力图分析较体制改革、制度创新, 机制优化是最有效的研究路径。进而提出优化机制的着眼点——重视机制联动性, 新方法——建立模型。
关键词: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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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我国高校行政效能监察探析 第9篇
一、高校行政效能监察的涵义
高校行政效能监察的涵义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高校行政效能监察等同于高校行政监察。本文着重研究狭义的高校行政效能监察, 狭义的高校行政效能监察是高校行政监察的重要组成部分, 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共同构成了行政监察的三项基本任务。由于高校纪委和监察部门合署办公, 行政监察往往更注重于廉政监察, 效能监察尚未正式纳入到日常的监察工作中来, 也没有充分引起领导的关注和重视。
狭义的高校行政效能监察是指学校监察部门对学校各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活动中的工作效率、质量和效果等方面进行监察, 从而达到促进监察对象增强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勤政高效地工作的目的。[1]高校行政效能监察是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 是属于高一层次的管理和监督。高等院校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使纪检监察工作的触角伸向更广泛的领域,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 高等教育发展更加注重质量这个核心, 需要大力提高管理水平, 切实提升办学质量, 才能实现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目标。纪检监察部门如何围绕学校中心工作, 服务大局, 针对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效能监察, 是纪检监察干部需要深入研究的现实课题。
二、高校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意义
行政效能是世界所有大学的一贯追求。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高校也一直将提高学校行政效能作为一项重要的目标, 并为此而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实事求是地讲, 这些努力并没有取得对等的成效, 高校行政效能低下作为一种不争的客观事实一直困扰着我们。总结其经验教训, 最主要的管理方面的原因, 就是我们以往所作努力的重点, 主要在于强调和凸显事后监督以及对工作结果的监控上面, 忽视甚至轻视预防性的事前控制和对工作结果有决定性作用的工作过程本身的监控。结果我们只是在低效问题发生之后被动的、就事论事地去认定它, 费时费力地去纠正一个个具体的偏差。这不仅成本代价高昂又往往治标治不了本, 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而且甚至因无法改变已经发生的事实而彻底无效。相反, 重事前控制、过程控制, 同时又不忽视事后控制、结果控制的高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这种管理控制理念和方式却表现出了极大的优越之处。它强调对“低效”, 对“不良”的预防, 强调过程对结果的决定性影响, 以最大的努力去优化过程, 构筑防范系统, 争取不出现或者少出现“低效”和“不良”, 而一旦仍有少量“低效”和“不良”现象发生时, 可以及时作出反应。能改则改, 能补则补, 这一次改不了的, 补不上的, 也要拿来作教训, 作为进一步优化过程、构筑防范系统的依据, 杜绝其再次发生。具体来说在高校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会发挥积极作用。
㈠高校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有利于提高勤政效率高校的效能监察就是监察部门对学校各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活动中的工作效率、质量和效果等方面进行监察, 从而达到促进监察对象增强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勤政高效的工作目的。
㈡高校开展效能监察有利于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高校的效能监察是一个新课题, 目前还没有一套成熟的经验可借鉴。高校开展效能监察工作还处于探索中, 很多高校在管理中存在管理效率不够高、服务意识不够强的现象;管理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 已有的制度存在执行不力的情况;广大教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等。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开展效能监察督促职能部门加以解决。
㈢高校开展效能监察有利于高校纪检监察组织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探索适应高校工作特点的工作方法和规律。把纪检监察工作和教学、科研工作结合起来, 在监督中参与, 在参与中提高, 是高校纪检监察干部贴近教学、科研及其他管理工作, 直接服从、服务于教学、科研中心工作的有效途径, 才能适应高校不断发展的新形势。
㈣高校开展效能监察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高校具有人员知识结构层次高、科技含量高的特点, 要做好管理工作, 保证其高效运转, 沿用传统的管理方式方法显然是不行的。因此, 必须把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运用到管理工作中去, 真正提升高校的管理层次和水平, 发挥优势, 实现高校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实现科学有效管理, 就要对管理活动中每一个要素和环节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到最高决策层, 使之不断纠正失误, 作出新的决策, 对整个管理过程实施正确的控制, 保证管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高校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通过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可以促进学校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 增强其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树立勤政高效的工作形象, 提高工作效率, 促进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的提高。
三、关于做好高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若干思考
㈠加强宣传, 提高认识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提高思想认识是前提和基础。这就需要各高校党委和监察机关要深入抓好学习宣传教育, 着力解决思想认识不到位的问题。我国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起步较晚, 高校的行政效能监察, 相对来讲, 起步更晚, 且未在高校中普遍展开。对高校来说, 行政效能监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 相当一部分干部包括领导干部对此工作不甚了解, 认识不到位, 对高校行政效能监察的涵义和法定地位不明确。领导重视、宣传教育、率先垂范高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一种新机制、新方法, 是提升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手段。因此, 要利用多种途径、多种手段, 加大宣传, 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提高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认识, 正确对待和自觉接受行政效能监察。同时, 要以自身扎实有效的工作去影响人及带动人。只有这样高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才能自上而下顺利地开展。加强宣传教育, 统一认识高校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是一项新的工作, 许多同志甚至都不知道什么是行政效能监察。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作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执法单位也没有现成的工作经验可循。因此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的学习教育, 使之迅速提高认识, 并熟练掌握高校行政效能监察的业务知识, 提高相应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二是要加强对高校教职工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宣传教育, 统一认识, 使高校的教职工都知道什么是行政效能监察, 都知道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目的、意义。只有这样, 才能使高校的每一个教职工自觉地树立勤政务实的思想, 自觉地做到勤政廉政, 在其位谋其政。高校纪检监察部门才能有的放矢地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各项工作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㈡处理好行政效能监察与廉政监察的关系行政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是高校监察机构的两项基本任务, 廉政监察着重解决以权谋私、惩治腐败的问题, 促进政治稳定;行政效能监察着重解决干部履行职责、勤奋高效问题, 促进学校发展。事实上, 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 行政监察工作将被赋予更多的职责。监察部门必须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能, 不但要抓廉政, 还要抓勤政, 既要治“贪”, 也要治“懒”。同样对于正处在改革发展中的高校来说, 开展和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已成为高校行政监察工作的必然趋势。行政效能监察与廉政监察虽然着眼点不同, 但联系紧密、相辅相成。一方面要防止将行政效能监察泛化, 将它作为一个筐, 什么都往里装, 以此来代替廉政监察, 承担其不应承担的工作;另一方面要防止将行政效能监察最小化, 只认定或专注于具体的专项监察, 以专项监察代替行政效能监察, 淡化行政效能监察应起的作用。由于高校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 因此, 廉政监察仍是高校监察机构的工作重点。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在以廉政监察为重点开展行政监察时, 要注意处理好行政效能监察与廉政监察两者的关系, 使二者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相辅相成, 充分发挥两种职能的作用。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 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的监察活动, 制约监察对象所握有的各种权力的运用, 从而促进监察对象廉洁奉公, 高效工作[2]。
㈢建章立制, 规范行为制度建设是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核心和关键。高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是一项独立的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但到目前为止, 国家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对此无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 只是在《行政监察法》、《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中有原则性的、零星的规定, 致使高校的效能监察工作缺乏规范性和制度性。[3]因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尽快制定高校行政效能监察的法规、规章。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规章出台之前, 各高校可根据《行政监察法》、《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文件和规章制度。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前, 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协助有关部门加强责任制建设, 明确岗位规范、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 使领导干部真正能做到“有为、有位”。
㈣选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监察点高校行政效能监察涉及面广, 构成因素多, 千头万绪, 因此要确定好行政效能监察点。根据高校实际, 重点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第一, 学校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监督检查学校的重要改革措施、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是否落到实处;重点项目建设是否顺利推进;各学院、各部门与学校签订的工作目标、任务是否完成。因此对那些在执行政策法规过程中态度不坚决, 为了个别人和小部门利益, 不惜损害学校整体利益, 有令不行, 有禁不止, 甚至阳奉阴违, 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 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要及时纠正和查处影响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行为。对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 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从严处理, 决不姑息。
第二, 依法治校、严格管理情况。主要监督检查各学院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的情况;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党政主要负责人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基层党政班子执行“三重一大 (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各类型、各层次办班的规范管理情况;干部任用、职称评聘、业绩考核及津贴分配、项目申报和财务收支等重要事项实行院务公开的情况等;同时要加强对资产经营公司、后勤集团等有关单位的经济效益、管理效能的监督检查, 促进各学院、各部门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系。
第三, 高校机关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情况。主要监督检查高校机关各部门服务大局、服务师生员工的主动性和创新性, 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有无不作为、乱作为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了有利于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体系, 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 实现工作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是否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等行为;是否存在态度生硬、办事不公、推诿扯皮和效率低下等问题;对教职工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认真解决。
第四, 教职工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基建工程项目招标、大宗物资采购、招生、职称评审等已成为高校的热点问题。在这些活动中, 监察部门应积极参与, 在做好全程监督的同时, 适时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解决由于管理不当和效能低下而造成的损失。如在进行基建工程的过程中, 监察部门要对投标单位的资质、信誉和实力进行考察, 严格把关, 督促职能部门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和工期要求, 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对于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或因施工单位选用不当以及工程造价预算失误等原因造成学校经济受到损失的情况要同有关单位进行深入剖析, 提出解决办法, 为以后的工程起到借鉴和警示作用;在进行大宗物资采购时, 是否执行了规范的招投标制度, 是否存在违背程序、违反规定的操作, 进而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是否采取了在保证质量和信誉的前提下, 以最低价中标的方式, 为学校节约了资金。总之, 行政效能监察要随时追踪学校出现的重点问题和热点问题, 把行政效能监察同学校的重点工作结合起来, 同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结合起来, 更好地为学校改革发展服务, 为建设勤政、高效的管理队伍服务。
㈤建立督查机制, 认真受理投诉实施有效监督是提升行政效能和预防腐败的关键。高校作为知识分子集中的地方, 干部、教师和学生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监督的强烈愿望, 也有进行民主监督的能力, 民主监督的基础比较好。因此, 需要进一步完善高校现行的行政效能监督体系, 进一步更新监督观念, 找准监督工作的着力点。
学校纪检机关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对监察对象的监督检查上。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 使行政效能监察与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完善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 加大投诉办理力度, 坚持“有诉必理、有理必果、结果透明, 督查到位”, 把受理行政效能投诉作为一项日常工作, 指定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 并整合信访资源, 畅通投诉渠道, 方便师生员工投诉, 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和办结率。加强对行政效能投诉的综合分析, 针对监察对象在行政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 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重视新闻舆论监督, 认真核实新闻媒体反映的重大问题并依纪依法进行查处。从实践看, 受理和查处对不良行政行为或不满意行为的投诉, 可以有效维护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 发现并督促学校、学院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正行政不作为或滥用行政权力的问题。
㈥实行行政效能评估, 推行行政问责
第一, 实行行政效能评估。督促并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完善绩效考核标准, 健全绩效考核体系, 对监察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建立客观公正的竞争激励机制。考评标准和考评体系要全面准确, 使其能够反映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 符合学校的政策和决定, 达到行政管理的目标要求。要注意把上级机关的考评与管理相对人的评议结合起来, 使考评结果客观、公正、完整。完善考评程序, 增强考评科学性。督促注重考评结果的综合使用, 促使监察对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 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二, 推行行政问责。对行政过失作恰当的惩戒, 是预防和制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必要措施。实行行政问责制, 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执政理念的体现。要把责任追究工作的要求、目标、责任, 分解到人, 便于检查和考核。监察机关可以根据本校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需要, 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建立并实施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一是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和行政告诫, 对学校行政机关或学院工作人员够不上政纪处分的错误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二是进行行政问责, 针对学校行政机关或学院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进行责任追究;三是引入引咎辞职制度, 要求存在严重过失或不当行为的学校行政机关或学院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的政治的、道义的责任。四是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 如果发现对失职、渎职人员该追究不追究, 该处理不处理的, 要根据责任制的规定, 追究有关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只有这样, 才能把责任制的追究落到实处, 才能进一步提高高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高校开展效能监察是高校完善行政管理, 提高管理效益、堵塞漏洞, 保证廉洁高效的重要手段之一, 对高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保证作用, 是高校监察监督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开展效能监察作为高校纪检监察工作拓展职能的重要方面, 我们需积极探索, 以便充分发挥其在保证政令畅通、促进校园和谐和维护高校的改革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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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曾凯.对高校效能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J], 陕西教育学院学报, 2005, (4.)
论新媒体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第10篇
1 媒体监督的概念
新闻舆论监督是针对社会上某些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背民意的不良现象及行为, 通过报道进行曝光和揭露, 抨击时弊、抑恶扬善, 以达到对其进行制约的目的。舆论监督是现代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 这是因为腐败行为具有隐蔽性, 是在黑暗中进行的肮脏交易, 所以, 担心腐败行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使之成为千夫所指的丑闻, 一直是腐败分子的心病。
新闻媒体承担着尊重新闻事实和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新闻媒体监督, 指的是以广播、报纸、卫星、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纪行为所进行的揭露、评论或抨击。要把三者监督结合即党的内部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等。使舆论监督的作用得到事倍功半的效果。舆论监督是实现新闻媒体监督的重要形式, 因此媒体监督对于我国加强法制监督、监督行政权力, 并且对于司法公正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作用。
媒体监督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 为我国庞大的监督体花卷又增添了一笔舆论监督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民主政治、司法公平公正以及领导干部的不正之风等全社会各个方面的监督等。
2 我国媒体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中遭遇到的挑战
2.1 媒体监督渠道狭隘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项调查结果证实, 市场经济在中国的运行使得媒体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行政部门内部监督都比以前加强, 但说到媒体监督的渠道依然不畅, 如政府部门不合理的闭门会议、对大众媒体的控制等。目前媒体监督很多时候都流于形式, 只是让人们知道有这么一件事情, 而不是说要监督政府权力的运行。媒体监督渠道狭窄还表现在媒体对政府权力运行的监督受到政府部门的影响, 有些敏感领域媒体不敢涉足, 这就很容易形成媒体跟政府的共同利益圈, 大大限制了媒体监督的效果。
2.2 媒体监督的力度不足
媒体监督的力度不足首先表现在数量上不够, 只有媒体监督的数量上去了, 效果才能上去, 才能避免媒体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状, 有足够数量的媒体监督是我国媒体监督的前提;其次表现在监督的层次较低, 只有媒体监督的层次上去了, 力度才能加强。现阶段我国媒体监督数量不足、监督层次低主要表现在:私营的媒体机构数量少、实力弱, 社会大众的认可程度低;媒体监督主要集中在某些会议或者是具体的事件, 而不是对决议过程的监督。
媒体在新闻报道时, 要做到所报道内容与客观实事相一致, 既对事件合理报到又引导人们对事件的正确思考。当下, 我国媒体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主要问题:首先, 对热点把握不准, 不能真正地从诸多繁杂的新闻中找出关键事件;其次, 对事实把握不准, 夸大正面、缩小反面, 有时会为了自身利益捏造事实, 改变真相;再次, 以偏概全, 把个别当作普遍、把偶然当作必然。比如前段时间一些媒体对搬迁钉子户大加报道, 再比如一些媒体对当下政府工作的不正当赞美, 这也使得一些政府官员丢失了忧患意识, 这就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并且加大了政府开展工作的难度。总之, 媒体应当对政府权力运行作出恰当的监督, 而不是利用自己手中的监督权力去谋私利, 损害人民的利益。
3 改善和加强我国媒体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措施
3.1 完善媒体监督的法律法规
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媒体监督需要需要法律的保障, 没有法律的保护, 媒体不仅不能起到该有的监督作用, 也会受到外力的控制, 损害集体和国家的利益, 也不利于媒体自身的发展, 最终使其沦为行政权力运行的奴仆。在当下我国媒体监督的法律应该尽快完善, 政府应当制定专门的媒体监督法律, 重视媒体监督的力量, 划清政府与媒体之间的关系, 分清媒体与政府的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媒体在政府活动中的作用。在遇到问题时, 媒体该做什么, 该怎么报道, 政府部门无权干涉。
3.2 健全媒体监督机制
确保媒体监督传达渠道畅通。公众对行政权力进行舆论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 比如游行、演讲、集会、发表文论等, 相应地就有各种各样的传通渠道。但必须要必须保证这些舆论监督传通渠道能正常发挥传递信息、汇集信息、反馈信息的功能。
建立健全媒体监督的信息反馈机制。积极有效地开展对行政权力的媒体监督, 必须注重社会效果, 切实解决社会实际问题。对公众舆论批评和揭露的不正之风与坏人坏事, 和被“曝光”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行动进行查处, 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加以解决, 并及时迅速地将解决问题的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布, 使公众对所关注问题的监督最终有个结果, 做到有始有终, 从而保证新闻媒体监督对行政权力的效果。
3.3 营造良好的媒体监督环境
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主体主要由媒体, 政府和公众三方面组成。他们之间是相互监督, 相互促进的关系。媒体监督的对象是政府的行政权力, 即政府的决策过程和决策执行的情况以及公务员的公务行为;而公众是媒体监督的权利主体;媒体是实现公众监督的主要手段。为营造良好的媒体监督环境, 就需要从两方面入手:第一, 要加强政务公开。通过行政公开, 向公众说明为什么要做这样的决定, 让群众知道有这么一回事、增强政府行政的透明度, 体现了行政的民主。
第二, 要积极争取使公民参与进来, 积极收集公民对于国家事务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并及得到整改, 增加公众对政府办事的放心度。
4 结论
媒体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在取得卓越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如媒体对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渠道不畅, 监督力度不足, 在对事实和热点的把握中还有很多问题等。出现以上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行政权利机关对媒体的制约使得媒体的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其次, 我国媒体独立的舆论主体地位没有确立, 这使得媒体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和社会因素的制约, 最后, 媒体监督法规不完善, 这使得媒体客观、公正的舆论得不到保护。针对这些问题, 我提出了一些建议性措施:第一, 建立健全媒体监督法制, 在立法上给予媒体独立监督的权力;第二, 健全媒体监督机制, 媒体监督应当有具体的监督机制, 而不是随意监督, 随意报道;第三, 营造良好的媒体监督氛围, 媒体监督只有在良好的氛围中才能起到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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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的亮点与不足 第11篇
关键字:辩护制度、强制措施、证据制度
一、辩护制度
新刑诉法在辩护制度的修改最大的亮点应该说在于将刑诉法与《律师法》相衔接、提高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对于诉讼活动的参与程度有很大提高,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再到批捕阶段、审判阶段乃至死刑复核程序,律师的辩护范围扩大不小。但与此同时也应看到大多条款原则性较强,没有相配套的制度辅助实施,可操作性不高。
(一)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调查取证权与第40条辩护律师告知义务相矛盾
从新刑诉法第36条能看出现阶段,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未被赋予调查取证权;第37条第4款及第38条皆同时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以及可以开始行使阅卷权。这也就说明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
但是另一方面第40条却规定辩护人所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既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无调查取证权,又如何获取上述证据呢?由此,可看出立法者从公权力角度出发,防止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证据突袭,从而造成对司法效率的影响及司法资源的浪费。但是,这与刑诉法的立法原则相违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虽然行使控诉职能,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是罪轻的证据同样需要向法院提交。公诉机关承担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这其中应当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或罪轻的证明责任。所以,第40条规定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司法实践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二)歧视性条款仍然存在
虽然新刑诉法第42条第1款将伪证罪的主体修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但第2款却只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管辖范围是什么,对于其他主体涉嫌伪证罪如何管辖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点对于辩护人的歧视并没有完全消除。
此外,新刑诉法第41条对于辩护律师向证人和被害人取证没有作出改变,仍规定需要征求同意和司法机关的许可方能行使调查取证权。但对于刑诉法第60条明确规定证人作证的义务内涵为何?难道证人作证的义务仅对公权力机关适用却唯独对辩护律师例外?这也无疑表露出现行刑诉法对于辩护律师的偏见并未消除。
(三)虽赋予"意见权",但可行性不高
虽然新刑诉法大大提高了辩护律师对于诉讼活动的参与程度,但就目前侦查权、公诉权与辩护权不平等对抗的配置来看,仅仅是规定律师提意见的权利,制约权力的效果并不理想。例如:第86条,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单单规定"听取"意见,但听取之后有何影响,有何作用都没有作出规定。①再例如第159条,也同样赋予辩护律师"意见权",但也只是赋予光杆"意见权",对于意见是否采纳、不采纳辩护律师有何应对的措施都没有规定。
二、强制措施
(一)监视居住的制度设计与其立法定位相抵触
此次修法将监视居住制度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即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觉有特殊情形而不宜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性以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折抵刑期来看,实际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成为一种类似羁押的制度设计与监视居住作为羁押替代措施的立法定位是不相符的。
新刑诉法第72条第1款(4)规定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作为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无形中扩大了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②此规定的解释权完全由办案机关自行掌握,缺少司法审查监督程序。此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性、时间不确定性,使得这一措施极易产生变相羁押的效果。
(二)逮捕仍然无期限,必要性审查"光杆"条款居多
此次修法细化了逮捕必要性及增加逮捕程序中必要性审查程序。但是对于逮捕期限仍未做明确规定,且现有逮捕必要性修改缺少配套的程序支持,对解决我国极高的羁押现状帮助不大。在一段时期内,"有罪必捕"以及超期羁押的现状还仍继续存在。检察机关对于逮捕必要性审查的规定太过原则:没有启动程序规定也没有审查实现的要求,完全取决于主观意愿;这就会对检察机关是否具备对羁押必要性再审查的动力产生怀疑。
三、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主要吸收两个证据规定的核心理念,首次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的事实材料,明确证据裁判原则和严格证明原则并且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化,证人作证制度得到一定的完善。
(一)"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与"如实供述"相矛盾
针对这一条款,实务部门给出的解释如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条款,仅仅是禁止强迫取证,只要侦查机关不动用强迫手段,犯罪嫌疑人就仍需如实回答,无权保持沉默。③笔者认为,这种解释是片面的。分析此款规定的立法目的,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赋予他们供述与否的选择权,保障的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一般将沉默权视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必然结果。
另外,沉默权、证人拒绝作证权以及自白任意性等配套诉讼机制,现阶段是缺失的。而且,将此规定放在证据章节仅作为侦查机关的一种讯问规则并未将其真正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基本原则。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执行力疲软、概念规定不清
此次修法将两高三部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吸收进来,从而在法律上搭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框架。但从司法实践中关于两个证据规定实施情况现状来看,目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落实的情况其实并不容乐观。造成实践与立法脱节的原因在于,制度设计的可操作性不强,且立法概念上模糊不清。
如"刑讯逼供等"中的"等"字并未给出明确規定。所谓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获取口供的行为,而等则应当等同于酷刑的概念,是指造成当事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因此除使用肉刑、伤害身体的刑讯逼供行为外,应当将"等"字具体包涵的行为一一列举出来,从而避免公权力机关肆意缩小解释,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乃至基本人权。
(三)不得强迫近亲属出庭作证,但作证义务仍然存在
此次修法首次规定近亲属可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但此规定并不等同于"亲属拒证权"。刑诉法只是免去了近亲属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近亲属与其他证人一样要遵守第60条规定的作证义务。这样的规定并没有扭转大义灭亲对家庭关系的影响。这还有可能成为司法机关限制被告人近亲属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此次新刑诉法的修改固然由它积极、成功的一面,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立法技术的欠缺,也成为现阶段我国法制建设中所要面临的问题。因此,今后刑诉法的修改,立法机关应当多听取理论界专家、学者的意见,构建更为理性、细致、操作性强的刑事诉讼法。
注释:
①万毅:《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立法技术检讨》,载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②陈光中、卞建林:《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笔谈》,载于《中国司法》2012年第5期,第26页。
③同①。
参考文献:
[1] 万毅:《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条款的解释与适用》,载于《法学论坛》,第27卷。
[2] 陈卫东、柴煜峰:《刑事证据制度修改的亮点与难点》,载于《证据科学》,第20卷。
[3] 陈光中、卞建林:《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笔谈》,载于《中国司法》,2012年第5期,第26页。
新形势下医院行政管理探讨 第12篇
一、新形势下医院行政管理的作用与行政管理工作人员
医院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 行政管理会包含医疗管理之外所有的内容, 所以我们从中可以看出, 行政管理在医院管理里面, 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内容, 同时也是医院进行全面建设过程中, 一个最基础的项目工程, 如果能够做好医院的行政管理工作, 就可以有效的保证医院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内部安全等问题。新形势下医院的行政管理, 其工作的核心内容就是进行安全的管理, 并且做好行政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够顺利地开展医院中的各项工作, 同时为医院提供一个有力的保障。行政管理工作一般是培养医院过硬作风的途径, 主要是对医护人员进行培养, 培养他们在工作时的作风、遵守纪律的程度、仪表与形象以及他们的精神面貌等等, 这些工作都是需要行政管理来给他们做坚实的后盾。所以, 新形势下医院的行政管理需要加强重视, 进一步为促进医院良好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2]。
新形势下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主要来源以及他们的现状。有很多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来源都是在护士、临床医师以及医技部门等转岗过来的, 并且通过这个途径到行政岗位上的工作人员数量非常多, 另外还有一种来源, 则是在高等管理院校学习的毕业生, 毕业之后直接上岗就业, 来到了医院行政管理的工作岗位上, 当然, 这部分工作人员占有的数量非常少。从上面的介绍中, 我们可以看出, 很多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来源多样复杂, 并且他们的个人素质水水, 以及专业的管理水平都存有明显的差距, 有一部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还需要进一步进行提升, 才能适应岗位的实际需求[1]。
二、新形势下医院行政管理存在的一些的问题
1.医院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平均收入相对较少, 并且待遇也比较低
医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在进行考核的过程当中, 是一个软项指标, 所以很难表现出它当下的经济效益, 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 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医院里面他们的待遇常常是与医院的二线员工一样。因此, 在医院从事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 他们的工资与奖金等收入场常常是会少于相同级别临床医务人员的实际工资。甚至在职称进行评定的过程中, 有一些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职称问题, 一直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因为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受到了以上这些因素的影响, 致使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受到了影响, 进而也让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以及节奏得不到有效的提升。
2.新形势下医院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
新形势下, 医院因为各项事务都在不断增多, 所以导致医院的行政管理工作有了责任重、事务多以及政策性比较强的特点。但是医院却并没有将这些与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工资与奖金, 还有他们工作的业绩、工作的质量以及工作效率等等联系起来。使得医院在进行年度工作考核的时候, 发挥不了任何有效的激励作用。这也就致使很多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他们虽然在工作上面, 其能力是很强的, 但是却并没有真正的将他们发挥出来, 进而使他们的工作效率很差。
三、提升新形势下医院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方法
1.加强对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 增强他们的管理能力
要想进一步提升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水, 最重要的一条途径或者方法就是, 加强对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 进而来增强他们的管理能力。医院应当尽可能的为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创造更多的机会以及条件, 让他们外出进行学习, 也可以在医院内部组织一些多种类型的培训活动, 让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全都参加, 进一步的培养他们的管理知识以及他们的管理能力[3]。
2.医院应当完善激励机制, 进入提升执行力
激励机制能够有效的激发与调动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各方面的积极性。医院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 在他们实际工作以及生活里面, 也会经常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困难, 所以医院的高层以及领导应该在物质或者是精神方面, 利用激励的方法, 来积极的调动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各方面的积极性, 进而高效率的完成自己的工作, 医院可以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工作业绩、工作质量以及奖金等联系在一起, 对他们的困难给予关心, 鼓励以及引导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充分挖掘他们的潜力, 进而有效的提高他们的执行力。
3.医院要提倡以人为本, 进行和谐的管理
行政管理开展的理念就是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 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 一定要将尊重他人、信任他人以及激励他人贯穿在整个管理的过程里面。进行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要通过自己的理想、感情、形象、情绪以及心理等来激发出被管理人员他们内心深处的动力, 并且在管理的过程中, 尽可能的去创造和谐民主的氛围, 让医院的工作人员能够树立起主人翁的意识, 原意和医院成为命运以及责任还有利益的共同体, 进而达到和谐的管理。
4.要对个人的职责进行明确, 进行科学的管理
医院里面的所有行政管理工作人员, 都要对自己在医院管理的职责进行明确, 在工作过程中要做到不越位, 不缺位, 并且同事之间还应当进行相互的支持与鼓励, 进而使所有的工作人员形成一股合力。还应当在管理的过程中, 进行科学的管理, 坚持以人为本, 尊重人权, 尊重人理道德等等, 让管理的方式更加合情合理[4]。
四、结束语
通过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以看出, 新形势下医院应当重视行政管理工作, 因为医院的行政管理工作不仅会影响到医院的经济效益, 也会影响到医院的社会效益, 对于医院未来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医院里工作非常繁多复杂, 承担的责任也比较重大, 因此, 医院还应当设立一些鼓励机制, 引导工作人员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采用培训的方法, 提升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 同时也培养他们的管理能力, 进而有效提升医院的医疗质量, 使医院能够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洪强.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医院行政管理[J].医院院长论坛, 2012, (2) :53-54.
[2]周雪玲.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医院行政管理[J].中医药管理杂志, 2012, (10) :1010-1011.
[3]王启为.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医院行政管理[J].中国民族民间医药, 2012, (20) :193.
新行政诉讼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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