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移民搬迁实施办法
县政移民搬迁实施办法(精选5篇)
县政移民搬迁实施办法 第1篇
县政移民搬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扶贫移民搬迁工作,确保规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省政府《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黄河沿岸土石山区(洛河峡谷地带)扶贫移民搬迁规划》、《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市政府《市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移民搬迁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坚持以城带乡,统筹发展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坚持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原则;坚持资源整合,联合共建原则。
第二章搬迁对象和任务
第三条户籍在县洛河峡谷地带(含吴家河、仙姑河、黄连河、两水河、史家河流域)有移民搬迁意愿的农村人口,均属于移民搬迁范围。
第四条“十二五”期间,全县规划搬迁洛河峡谷地带农村人口2679户10994人。第五条年度实施任务按照省市计划分配指标,由扶贫部门分别下达到乡镇,按照搬迁户提出申请,村组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扶贫办审批的程序确定当年搬迁对象。相关部门根据确定的搬迁规模,分别申报建房补助资金、基础设施与公益设施配套项目。
第六条移民搬迁按照全县城乡统筹发展总体规划,以集中安置为主,主要向县城和重点镇安置,分散安置从严审批。搬迁安置规模在100户以上的属于集中安置,其它方式的搬迁安置属于分散安置。
第三章搬迁资金
第七条集中安置点建房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农民自筹、整合资金等办法解决。
(一)财政补助资金。每搬迁一户省财政补助1.5万元,市财政补助3万元,县财政补助1.5万元。
(二)搬迁户自筹资金。集中安置小区住房按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三种户型面积建设,搬迁户按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选定户型,分别承担1万元、2.5万元、4万元建房资金,超出选定户型面积,建房资金由搬迁户自筹解决。经审核批准,集中安置点建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住户,超出面积费用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由搬迁户自筹,最大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依据住房的楼层、采光和安置区域,可向搬迁户收取调节费。
(三)建房资金不足部分捆绑农村危窑危房改造、生态移民、洪涝灾害倒塌危窑建房补助、地质灾害治理和土地治理等项目资金解决。安置小区商业用房拍卖所得用于住房建设补助和基础设施建设。
(四)扶贫移民搬迁户转为城镇户口的,在享受搬迁建房补助政策的同时,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享受城镇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政策。
第八条分散安置搬迁户建房资金,每户省财政补助1.5万元,市财政补助2万元,县财政补助1.5万元。不足部分由搬迁户自筹。分散安置户要向扶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户口迁移证明、自购住房房产证,经审定公示后,方可兑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对在搬迁安置中的智障、残疾、五保户和孤寡老人纳入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不再重复建房。
第十条各相关部门根据扶贫部门确定的年度移民对象,按照各自的行业管理要求兑付资金到户,或按工程建设进度兑付施工单位。分散搬迁户入住后,通过“惠农卡”直付资金到户。
第十一条搬迁户申领补助资金需提供移民户搬迁申请书、搬迁审批表、搬迁协议书、宅基地复垦协议书、户主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购(建)房证明,户主惠农卡号等资料。
第四章安置地与搬迁用地
第十二条集中移民搬迁安置地为县城、交口河、旧县、石头、老庙、槐柏、土基六个建制镇,交(口河)杨(舒)化工园、畜牧科技园、苹果产业园、相思川生态观光园四个园区,王家村、冯家村、桥西、谷咀、南安善、北谷、太夫塬、石泉街、秦关街、百益街十个社区(简称“一城四园六镇十社区”)。年度安置点依据省市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县政府负责征收、划拨安置点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主要用于扶贫移民搬迁。
第十四条集中和分散安置用地,要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等手续。集中安置点用地项目可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参照保障房用地报批程序。第十五条移民搬迁占用林地、宜林地要按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现行的土地确权登记政策,为移民搬迁户免费登记发证。第十七条移民户搬迁后六个月内退出旧宅基地,由国土部门组织复垦。复垦后土地权属不变。
第五章住房建设
第十八条移民建房安置点选址须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并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移民搬迁安置点的规划编制工作须聘请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要按照拟建设规模,对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配置。规划编制完成后,由住建部门依据安置户规模按照既定权限负责技术审查和审批工作。
第二十条移民搬迁安置点的规划和建设,要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实施项目招投标和工程监理。分散安置的搬迁户可参照集中建房图纸,实行分户自建。
第二十一条搬迁户住房设计和建设执行《住宅建筑规范》标准,在较小套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并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六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移民搬迁安置点的基础设施与公益设施按照安置点的建设规划布局,各相关部门根据搬迁计划分别进行项目申报,并同步跟进实施。
第二十三条移民安置点的道路、供水、供电、排污、防洪堤防等基础设施由交通、水利、电力、住建等部门负责建设;学校、幼儿园、通信、卫生室、警务室、文化室、村级活动阵地、活动广场、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由组织、民政、教育、卫生、公安、电信等部门负责建设。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围绕搬迁安置点规划,在安排项目时对搬迁安置点给予倾斜。
第七章能力建设
第二十四条依据搬迁户的自身能力,农业、苹果、畜牧、农机、交通、能源、科技、林业、扶贫等部门要采取贴息、直补、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互助资金组织等方式,扶持搬迁户发展种养业、加工业、运输业,拓宽搬迁户增收渠道,增加搬迁户收入。第二十五条县民政部门要优先将搬迁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城镇公益岗位要优先安排移民户就业;人社、扶贫开发等部门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搬迁户子女参加技能培训,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
第八章权益保障和税费优惠
第二十六条移民户安置房屋按《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使用权,不得出租、出售或变相出售,确需转让出售的,要足额补缴各级政府补助资金,或由政府按原售出价收购后继续用于移民安置。
第二十七条进县城和重点镇的搬迁户转为城镇户口的,享受城镇居民待遇,原有土地承包地权、集体资产收益权、林木所有权及自留山使用权、宅基地权属不变。移民搬迁安置地政府负责办理安置户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籍迁移登记等手续,负责解决安置户子女上学、就业等问题。
第二十八条移民工程承建单位(包括县乡政府委托的移民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建设的施工企业,移民搬迁工程公司及分散安置建房的个人),按照政发《关于印发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享受以下税费优惠政策。
(一)承建单位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列支拨付到承建单位。具体由县财政局按缴纳的数额,全额拨付到承建单位(应由省市财政列支部分,年终通过上下财政结算办理)
(二)承建单位在承建移民搬迁工程项目期间按规定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予以免征。
(三)承建单位占用耕地用于移民搬迁安置建设的,对原宅基地复垦且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面积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超过面积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征用的用于搬迁安置的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以及搬迁安置移民购买安置房所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四)承建单位承建的移民住房安置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暂不预征。
(五)承建单位免征政府性基金,包括水利建设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其中需报国家审批的有关基金,采取即征即返的方式办理。
(六)承建单位免收行政性收费,包括排污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消防基础设施配套费、防震减灾技术服务费、防雷装置检测费等。
(七)承建单位免收其他部门管理的各项收费,包括土地证书费、劳保统筹费等。
(八)承建单位建设移民搬迁安置房的银行贷款,比照执行保障性住房贷款利率政策。
(九)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单位需提供政府主管移民搬迁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按移民搬迁安置建筑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免征相关税费。
(十)移民建房工程建设相关税费不能免收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十一)承建单位建设移民搬迁安置房时配建的商品房,如果商品房比例不超过其建设规模的20%,对配建商品房也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第九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上成立县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与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实行一套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负责全县移民搬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经发部门负责移民搬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评审;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其它相关部门按照行业职能各司其职。
第三十条各有搬迁任务的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移民政策的宣传、年度搬迁对象的确定、搬迁工作的协调联络、信访接待、搬迁后的后续跟踪服务及建档立卡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安置小区建成后的管理工作,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搬迁安置点由扶贫部门牵头,经发、财政、住建、国土、民政、房管、消防等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合格后搬迁户方可入住。
第十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三条移民搬迁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政府每年与乡镇政府签订移民搬迁目标责任书;相关部门将移民搬迁工作列入年度目标任务。
第三十四条移民搬迁考核按照年度县、乡(镇)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执行,县扶贫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做好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建立督查通报机制。县政府每季度对移民搬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进展缓慢、措施不力的乡镇主要领导实施约谈问责,限期整改。对移民搬迁工作成绩显著的乡镇予以奖励。
第三十六条加强扶贫移民搬迁项目资金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移民搬迁资金安全、良性运行。对于转移用途、截留挪用、贪污腐败等问题,由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省市出台新的移民搬迁政策后,以新政策为准。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日废止。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县老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县政移民搬迁实施办法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改善陕南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从根本上消除自然灾害对陕南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威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南地区(汉中、安康、商洛)三市移民搬迁安置和后期扶持及有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移民搬迁对象分为以下几种:
(一)受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或其他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的村、户;
(二)距离行政村中心较远,基础设施、服务设施落后,发展条件较差,基础设施配套困难,无发展潜力的村、户;
(三)人口规模过小,经济收入来源少的村、户;
(四)距乡、村公路5公里以上的偏远山区,交通不便的村、户;
(五)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生态敏感区范围内,影响区内环境的村、户;
(六)已规划或即将建设的水库库区范围内的村、户。
第四条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整合资源、传承特色”的原则, 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 省政府依据《规划》成立“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实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省金融办、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协调解决移民搬迁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成立“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指挥部”,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办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负责具体工作的推进。
第六条 陕南地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比照省上做法,成立移民搬迁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县(区)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规划,做好管理和监督检查,稳步推进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第七条 依据《规划》,2011年—2020年,陕南地区共安排搬迁安置移民60万户、240万人。结合陕南各市实际,安排移民搬迁安置计划,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
第二章 搬迁安置
第八条 根据陕南移民搬迁的范围和对象,移民搬迁分为地质灾害移民搬迁、洪涝灾害移民搬迁、扶贫移民搬迁、生态移民搬迁和工程移民搬迁等五种类型,统称避灾移民搬迁。
第九条 根据陕南地区实际,凡进入城镇集中安置点、移民新村和小村并大村在30户以上的均属集中安置;其他方式的搬迁安置属分散安置。
第十条 结合城乡统筹,陕南移民搬迁与保障性住房、重点示范镇、农村危房改造、村庄整治、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有机结合,采取以集中安置为主的办法,对分散安置从严控制和从严审查,稳妥安置搬迁群众。
第十一条 市、县(区)依据《规划》,综合统筹城乡发展、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布局等因素,编制市、县(区)移民搬迁安置规划。移民搬迁用地纳入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考虑,逐级上报,分级审批。各市、县做好以集中安置点和重点示范镇为载体的相关移民安置建设规划,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技术审查。
分散安置的相关建设规划由安置点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编制,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实施移民搬迁过程中,对集中安置点的房屋建设原则上实行统规统建。个别特殊情况需报上一级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核定审查符合《规划》的可统规自建。
第十三条 根据陕南地区地形地貌特征和群众居住习惯,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集中安置每户宅基地用地控制在0.2亩以内;分散安置每户宅基地用地控制在025亩以内。
第十四条 集中安置建房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搬迁群众中的特困户,每户按30平方米-50平方米安置。各市特困户、五保户占本市搬迁总户数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其他搬迁户原则上分别按60平方米、8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三种建房面积安置。搬迁户安置要根据家庭实际人口,按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标准选择确定以上三种户型。
对搬迁户建房面积需求超过100平方米的住户,须经县(区)移民搬迁工作机构审核批准。超面积部分所需建房资金由搬迁户自筹,但每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第十五条 分散安置原则上按集中安置点建房面积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六条 建房补助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集中安置按照60平方米、8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三种建房面积,由搬迁户按照不同的户型分别负担1万元、2.5万元、4万元,建房所需其余资金由各级财政补助并整合项目资金统筹解决。
搬迁群众中的特困户、五保户和孤寡老人按照规定面积,由政府免费提供住房,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解决。五保户和孤寡老人也可纳入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形式安置供养。
(二)分散安置按每户3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移民搬迁对象补助标准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建房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并管理使用,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省级各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优势,配套政策,统筹安排,全力支持集中安置点和重点示范镇所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积极向国家对口部委沟通汇报,多方争取国家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三章 政策保障
第十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提供以下政策支撑: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规划相衔接,并按法定程序审批,确保本行政区域移民搬迁安置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对集中和分散安置的用地,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等手续。对集中安置点用地项目可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三)对移民搬迁后有复垦条件的旧村庄、旧宅基地,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复垦后,依据《陕西省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及收购置换暂行办法》,按项目实施复垦验收,并报备案,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省级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向移民搬迁安置区域倾斜,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四)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移民搬迁安置农户,按现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政策,免费登记发证。
第二十条 陕南移民搬迁区涉及相关的税、费减免由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依法制定减免政策,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扶贫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依法制定优惠措施,并报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加强移民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力度,提升移民素质,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各市、县人力资源、教育、扶贫、农业等部门结合当地主导产业,按照“实用、实际、实效”的原则,加大就业援助和技能培训,提高移民户从事种植、养殖、服务业的水平,鼓励和帮助移民群众从事非农业生产。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在安排补助资金时,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搬迁户,可按《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政策给予照顾。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成立陕西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搬迁公司”),由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财政厅共同出资组建。搬迁公司在省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的指导协调下,积极筹措资金,按照公司化运作,确保搬迁安置群众的住房和相关基础设施工作的全面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下,对移民搬迁安置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提高工作效率。各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实施单位做好搬迁安置点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报有管理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保搬迁群众居住安全。
第二十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中央及省财政相关投资向安置点倾斜,完善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的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降低建设成本。质监、价格部门切实加强对建材质量、建材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保证各类建材安全合格,防止哄抬物价,必要时依法对所需主要建筑材料启动价格干预机制。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移民搬迁建房工程质量监督,确保移民搬迁房屋建设质量。
第二十七条 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移民搬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对资金使用以及重点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定期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区)、乡(镇)按照移民搬迁规划和实施方案,做好项目图像、文字资料收集归档(包括搬迁户新旧居住房屋图片、搬迁户申请、迁入地户口、购房契约合同、搬迁农户花名册、验收意见等),做到“县乡有档、村有册、户有卡”,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对档案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由各市、县(区)统筹做好相关核查工作,并报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统规统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依法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条 严格落实移民搬迁工程验收制度,做到“谁审定、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集中安置各单项工程由各县(区)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按项目管理程序组织验收,并报市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分散安置搬迁户的验收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区)做好移民搬迁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公布安置地区建设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每季度移民搬迁工程进度,由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指挥部进行统计分析后报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每年12月20日前汇总报送全年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二条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目标责任书》每年对移民搬迁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成绩与市、县(区)目标责任考核挂钩。对完成移民搬迁任务且成效显著的市、县(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进展迟缓、项目实施不力、资金使用不当、任务没有完成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对移民搬迁对象实行严格审定制度。移民搬迁对象审定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违纪问题,严肃追究市、县(区)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在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清正廉洁,杜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逐级报送备案。
县政移民搬迁实施办法 第3篇
(一)左权县地理、历史和人口分布背景。
左权位于太行山中段,山大沟深,石多土少,具有我省典型的自然生态和农业发展特点。该县农业土地条件差,各种自然灾害多,农村生存生活环境较为恶劣。为了在较差的条件下得以生存,祖居这里的群众往往广种薄收,由此导致人口分布十分分散。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县最多曾有1000多个村庄散布全境。这些村庄大多位置偏僻,交通不便,各项社会事业投入成本高,脱贫致富、实现小康非常困难。
(二)扶贫开发思路背景。
左权县地处山区,如何实施扶贫开发,历届县委县政府都做过大量努力,在制定“十一五”扶贫规划时,该县结合中央精神,根据左权实际,确立了城乡一体化发展目标,结合城镇化发展,实施扶贫开发,勾勒出了“一城34个中心村”的城镇化发展思路:就是确定基础好、潜力大、位置优、人口相对集中的34个行政村为中心村,通过有计划、有步骤的移民扶贫搬迁、梯次转移,引导偏远山区群众逐步进入县城和中心村。力争“十一五”末县城人口达到6万人,中心村人口达到6万人;“十二五”末县城人口达到8万人,中心村人口稳定在6万人;“十三五”末县城人口要达到10万人。
(三)农林产业发展规划背景。
左权县山大坡广、气候适宜,发展林业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尤其是左权历史上有栽植核桃习惯,核桃产业不仅是左权一项特色产业,也是一项传统富民产业。上世纪90年代,县里就提出了建设“核桃大县”的目标,但由于缺乏一个良好的造林、管林、护林机制,虽然投入大量资金,效果却不尽如人意。2006年,该县修订了专门的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创建园林城市、提升核桃大县、打造绿色左权”的总体要求,力争到2010年实现“双千双亿”目标,即核桃总产量超过1107kg,农民人均核桃收入达到1000元;核桃原品产值超过1亿元,核桃深加工产品产值达到1亿元。
(四) 移民扶贫后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
随着左权县移民搬迁进程不断加快,一些“空壳村”随之出现,这些村几十年积累下的水、电、路、房屋等资源被闲置、毁坏,大量土地撂荒,给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影响。移民搬迁后,不仅“空壳村”的宜林荒山荒坡荒滩难以实现有效开发,而且一些旧有林木也失去有效管护,产生不出应有效益,生态遭到破坏。同时,在县城和中心村,随着大量移民的迁入,必然会面临着一个如何就业的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必须寻找出一条可以解决移民搬迁村闲置资源、可以吸纳劳动力就业、可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新途径。
二、基本情况
(一)结合城镇化建设,大力实施移民扶贫。
从2001年至今,左权县整体搬迁行政村19个、自然村119个,移民6324户、21057口人,群众自发移民近万人。县城人口由2000年的2万增加到现在的4.7万人。县城和中心村人口已达10.8万人,全县城镇化率由2000年的28.7%提升到2008年的41.8%。
(二)依靠土地流转,大力发展庄园经济。
在移民搬迁基础上,2006年左权县依托移民旧村,发展庄园经济,到2007年底发展到42处。截至目前,全县开发庄园经济累计已达118处,经营面积达到1.51104hm2,累计完成投资7757万元。开发规模在66.67hm2以上的庄园达57处,占总数的近50%,其中有5处规模超过666.67hm2;投资规模超过100万元的庄园达18处,其中11处投资规模超过200万元,5处超过300万元,庄园经济开发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随着庄园经济开发典型带动作用的加强和对内对外宣传力度的加大,不少周边省市的投资者也慕名而来。如河北省邢台县公安局的一名退休干部联合五人合伙在承包荒坡133.33hm2,开发经济林种植庄园,目前已经投资100万元完成了前期工程。
(三)土地流转方式多样,遍地开花,多种方式开发庄园经济。
按生产经营类型划分,左权县庄园经济有规模种植、特种养殖、农产品加工及多种经营综合开发等模式。特别是集种植养殖、标本观赏、旅游观光为一体的综合庄园正在成为一些较大规模庄园的发展目标。按投资主体不同划分,有10种模式:一是企业家独资开发,如赵保民开发的茂丰生态庄园;二是农户独资开发,如粟城乡赵和会庄园;三是自然人股份合作开发,如桐峪镇小阴沟田源庄园;四是集体股份合作开发模式,如五里堠村宏远田园种业有限公司由宏远煤化公司和五里堠村委会共同出资组建,进行以蓖麻基地建设为主的农业产业开发;五是整村对接开发模式,如西关经济联合社将石匣乡皂角村土地、人口全部接纳后,由西关经济联合社集体开发皂角养殖庄园;六是企业租赁农户土地经营模式,如左权县绿龙园林公司租用粟城乡原庄村农户土地开发;七是离岗机关干部开发,如原老干局局长孙建平投资开发庄园经济;八是在职职工开发,如由煤炭局和林业局的史宏伟、龚海柱两个职工开发的辽阳镇宏海庄园;九是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开发,如芝润生态庄园等十余户庄园都是此种形式;十是外资开发,如香港俊安集团在芹泉镇十字沟投资开发的万亩庄园造林工程。
(四)庄园经济开发内涵日趋丰富,做大做强农业产业。
庄园经济开发之初,倡导的是以“小农场、小牧场、小果园、小草场、小工业园区”为重点的“五小”庄园经济。随着开发模式不断增加,庄园经济开发级次不断提高,内涵更加丰富。如茂丰庄园开发者在庄园内的旧村旧址上进行仿古复原,修建起了古庙、戏台,农家乐接待房屋安装空调,配备卫生间,外观古朴典雅、内装舒适宜人,即将成为新的休闲去处。鲜淼专业合作社正在开发的葡萄庄园,集葡萄种植、观光采摘、干红葡萄酒酿造等系列产业为一体,规划总投资1940万元。项目完成后年可产鲜食葡萄300t,葡萄酒210t,年产值2570万元,实现利税675万元。
三、多重效益
(一)从农业生产来说,规模经营优势彰显。
一是实行土地流转,土地资源得以优化配置。土地流转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更加完善,已有土地得到了充分利用,遏制了土地抛荒,确保了国家粮食安全。过去山区零星分散的田地通过经营户的改造,原来的田埂、挂坡、田头地角等都被整合利用,有效的增加了土地使用面积。与此同时,搬迁农户的旧房作为养殖大户的畜舍,也有效发挥了资源优势。二是实行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条件得以改善。庄园经济形成的规模生产,便于机械化生产操作和管理,根本上改变了过去农业单农独户“面朝黄土背朝天”的辛苦劳作局面。同时,规模化生产的经营户为了便于生产,提高效益,投入资金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极大地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三是实行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成本降低,农业生产向产业化现代化农业迈进。从左权县庄园经济的实际效果看,过去百十人口村子的土地,现在仅由十几人管理,产业效益却成倍提高,有力推进了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从解决“三农”问题来说,构建和谐
新农村,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社会效益明显。移民搬迁、土地流转前,贫困地区生产落后、基础设施差、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滞后,通过移民搬迁,极大地促进了贫困地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时,实行土地流转后,城里人到农村承包土地搞经营,农村人到城里做工做买卖,这样城乡交流,各取所需,各得其所,互为补充,双赢共荣,很好地体现了城乡统筹发展理念。
(三)从带动移民增收来说,扶贫社会效益明显。
一是土地收益。庄园经济开发依托的土地是从移民户手里租赁或购买来的,可为土地原所有者带来直接的收益。目前移民户从土地流转中获益达到900余万元。二是股权收益。左权县庄园经济开发中创造了多种入股形式,移民户的土地、资金甚至所养殖的家畜都可入股。如龙泉乡顺源繁育养殖庄园将周边村庄农户零星散养的黄牛合伙入圈,由庄园统一抚育、统一出售、统一结算,按股分红,年实现收入90万元,带动入股农户增收14万元。三是劳务收益。庄园经济开发经营过程中,需要雇佣大量常年工和季节工,可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移民不用背井离乡就变为“农业产业工人”,取得了稳定的经济效益。庄园经济开发对农民增收的辐射带动作用非常明显。据统计,目前庄园经济可为全县农民提供1万个就业机会。每人每天按50元计算,在庄园打工100天就可收入5000元。1万个劳动力不出远门就可以实现5000万元的劳务收入,带动全县农民人均增收385元。一个三口之家如果有一个劳力在庄园打工,仅此一项人均年可增收1670元。四是劳动力转移效益。土地流转发展庄园经济,使相当一部分贫困群众摆脱了土地约束,可以腾出人力精力打工、经商,进而促进了城乡一体化建设目标的实现。
(四)从庄园经营者来说,经济效益初显。
目前全县庄园经济开发已发展经济林0.14104hm2、用材林0.21104hm2,养殖各类畜禽4.4万头(只)。如粟城村农民赵和会承包关长沟13.33104hm2荒地发展庄园经济,夫妻在山上安营扎寨,栽植枣树2000多株,核桃树400多株,杨树3000株,养殖3000只笨鸡,2008年收入超过3万元。尤其是核桃种植庄园的效益更为可观。如羊角乡常爱民投资20余万元开发滚子岩庄园,对原有老核桃树进行了精细管理,2007、2008两年仅核桃一项收入就达到17万元;龙泉乡华鼎生态庄园种植核桃4.2万株,他们估算,10年后,年产值可达210万元,20年后年产值可达320万元。这样高的回报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发展核桃产业的积极性,为全县核桃产业发展起到了示范和领跑作用。近3年全县新栽植核桃树76万株,2008年全县核桃产量突破6106kg,创了历史纪录。
(五)从改善自然环境来说,生态效益凸显。
庄园经济开发者用于植树造林的资金已超过5000万元,累计造林面积达到0.35104hm2。去年造林面积占到全县年度造林面积的30%。如宝泷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华鼎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茂丰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等一大批庄园经济,不仅开发面积大,而且在发展经济林的同时还大力发展生态林,以生态林来保障经济林的发展环境,反过来以经济林的经济效益来促进生态林的发展,形成了良性经济循环,促进了多林种、多树种、多层次、多色彩的林业生态网络体系建设。随着荒山荒坡逐渐被绿化,全县生态环境不断改善,人与自然更加和谐。
四、五点启示
(一)通过实行土地流转,开发庄园经济,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移民搬迁后山庄窝铺的废弃资源。
移民搬迁后的土地、荒坡、村庄、水、电、路等,利用得好,是一种价值倍增的资源,如果丢弃,很快将房倒屋塌,土地荒芜,一文钱价值也创造不出来了。左权县在实施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科学地提出了在“空壳村”开发庄园经济,使已搬迁山庄小村的资源得到了充分利用,使本已废弃的资源发挥出应有的效益,为我们今后发展移民扶贫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二)实行土地流转,开发庄园经济,要结合地域实际,对移民扶贫搬迁与庄园经济开发进行整体规划,特别要做好土地流转的政策、引导和服务。
第一要完善政策。目前国家已经“允许”农村土地流转,但我省和国家还没有具体的土地流转扶持政策。而扶持政策对于经营初期的承包者来说尤为紧迫。比如经营者在流转土地上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上,政府应把它纳入农村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范围和对象给予扶持。从政策措施上调动农民规模经营者的积极性,不断稳定、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经营承包队伍。第二要加强引导。实行农村土地流转,不能“刮风”,不能攀比,不能“强流”,也不能作为一种时髦来追求,一哄而上。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做好艰苦细致和思想引导和经济补偿工作。对于经营户,要引导其适应当地结构调整,服从全局需要,既尊重其生产经营自主权,又不能放任自流,自行其是,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第三要强化服务。按照《决定》要求,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流转市场和服务中心,畅通土地流入流出信息。对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流转土地政策咨询等,都需要建立机构,强化服务。县、乡、村对本区域的土地,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土地种植业和养殖业等要作出近期和长期规划,不断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率和收益率。
(三)通过实行土地流转,开发庄园经济,帮助移民拓展就业途径和门路,从而实现移民搬迁“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稳定提高移民搬迁入住率。
开发庄园经济给大批有识之士造就了创业的机遇和平台。能人牵头搞开发,移民搬迁再就业,不少移民虽然还在原地方干活,但是一年收入增加了几千元,甚至上万元。茂丰生态庄园三年时间,带动农民增收170万元。顺隆养猪庄园由4户农民建起养猪基地,带动全村劳动力大部分都来从事养猪业,全村仅养猪一项人均收入可达2100余元。今后,在移民搬迁后产业发展上,可以借鉴庄园经济的经验,借助民间资本,搞产业开发。既可以让就近搬迁的移民户仍然回原村耕种开发,也可采取土地流转的形式集中到几个大户规模经营;对集中移民到主村或新村,不便回原村耕作的移民户,要在享受和主村村民同等待遇的基础上,尽可能解决口粮田问题,将移民村原有的荒山耕地等置换到主村,由主村组织安排移民村旧址的开发利用;对整体搬迁分散迁出移民村的开发,要尽可能依托开发庄园经济或有业安置方式,解决好移民户的生产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四)要进一步加大对移民扶贫后实行土地流转,加强后续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是资金支持。各级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移民扶贫后续产业的开发;相关部门要形成合力,整合资金,捆绑使用;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要结合金融改革,大力扶持发展势头良好的庄园经济户。二是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对移民搬迁中遇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困难,相关部门要予以通盘考虑、集中帮扶。三是技术支持。要统筹运用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组建和培育高效精干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移民搬迁后的土地流转、后续产业发展、庄园经济开发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服务。
(五)通过开发庄园经济,保护和改善移民搬迁后旧村庄的生态环境。
镇安县扶贫移民搬迁工作管理办法 第4篇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切实提高搬迁质量,根据中、省、市移民搬迁工作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搬穷不搬富原则;
2、坚持适度规模、相对集中、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分户实施的原则;
3、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有土安置、有产业安置的原则;
4、坚持选址高地势、高房基、高于历史洪水线,避滑坡体、避洪水、避泥石流的“三高三避”原则;
5、坚持建房与基础设施同步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
6、坚持移民搬迁与重点村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搬迁户条件
1、扶贫重点村内人均纯收入在865元以下,且在移民库内的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
2、海拔1000米以上的高寒边远山区和深山陡坡区,土地资源匮乏,不具备生存、生产条件的贫困农户;
3、居住地饮水严重匮乏或有害矿物质超标,地方病严重的农户;
4、远离集镇和交通干线,修路、拉电一次性投入太大的自然村、组、户;
5、有固定收入的干部职工户不得作为移民搬迁对象;
6、违反计生政策者不列入搬迁对象。
第三条计划报批
1、计划编报时间:每年三月底前,以乡镇为单位编制下计划,并上报县局审核上报审批。
2、计划报批程序:①各乡镇社(站)在农户申请的基础上,经审核提出该乡镇安置计划,以正式文件报县局移民股登记备案;②移民股依据省、市计划总量,结合乡镇计划上报情况,编制全县计划;③主
管领导把关;④局班子会审定;⑤上报市局批复;⑥移民股在市局计划批复后,下达各乡镇备案并及时组织实施。
3、计划内容:①移民扶贫异地开发项目计划表;②计划搬迁的移民户花名册;③移民新村规划及平面图。
4、计划编报要求:①严格按照上级资金计划盘子编报,不得超报或少报;②编报搬迁户数、人口准确无误,需与移民库相符;③对于集中连片安置,在建重点村内移民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移民户、人均纯收入在625元以上的绝对贫困户、档案手续齐全移民户优先安排计划;④县、乡计划编报必须逐级筛选,公开透明,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凭空安排计划;⑤县局计划需公告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局;⑥市局计划批复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对象、安置点、规模和标准。
第四条安置形式
1、移民安置实行县内安置与县外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协调与自找门路相结合的方式。
2、安置建房实行科学选址、统一规划、特色设计、分户建房、户主负责,量力而行,科学实用,建房面积人均不得少于10平方米,每户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不提倡贴瓷片、使用铝合金门窗和铺地砖。
3、房屋结构为砖混、砖木、土木,建房造价不得超过5万元。
4、集中安置点控制在5-10户之间。
5、移民安置建房应与重点村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建设同步实施。
第五条项目验收
1、移民搬迁验收采取分阶段验收,验收两种形式。
(1)阶段验收主要是在项目启动实施后对移民对象审定、建房根基、主体工程和生产生活配套设施验收。重点查看旧房原址,核准是否属搬迁对象。
(2)验收是对移民对象、搬迁户入住情况、档案建立情况的整体验收,由县扶贫开发局组建工作组负责实施。验收是资金兑付的唯一依据。
2、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3、验收的程序:①乡镇初验合格后向县局提交正式请验报告(附移民档案);②移民股核对请验报告、贫困户花名册、移民库、移民搬迁计划表册,审核移民档案;③成立由扶贫局、监察局、财政局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组,到搬迁户现场验收;④验收组当场填写“扶贫移民搬迁入户验收表”(由验收组三人以上签字)、反馈验收意见、宣布验收结论;⑤在本辖区公告公示验收结果。
4、验收内容:移民对象、旧房址及拆除情况、建房入住情况,圈厕及水电路配套情况,移民档案建立情况,立碑挂牌情况等。
5、验收合格条件是:房屋建成搬迁入住,门窗齐全,水、电、路圈厕配套,原庄拆除,档案齐全。
6、对于建房超时限(第二年9月份以前),验收不合格者,移民股下发书面督办通知,限期完善,逾期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移民资格。
第六条资金兑付
1、资金兑付在项目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进行。
2、资金兑付办法:由县局三人以上兑付组在安置地公开、直接全额兑付。
3、资金兑付程序:验收合格并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移民股起草(手写)资金兑付文件,分管领导把关签字,局长审核签发,搬迁户填写《镇安县扶贫移民搬迁补助领取单》一式五份,三人以上验收人员签字,财务股依据文件、验收单、补助领取单,按“1+5”标准兑付到户。
4、兑付时搬迁户人口以审报计划时为准。
5、超标准建房视为非贫困户,不享受补助资金。
第七条档案管理
1、移民档案要求一乡一册、一户一档,一年一卷,档案齐备,装订整齐规范。
2、集中安置点档案内容:①选址规划书;②规划平面图及房屋设计图;③建房方案;④集中安置点审定表;⑤会议记录、纪要及文件;⑥相关部门审定材料。
3、搬迁户档案内容:移民搬迁户申请书、搬迁户承诺书、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扶贫移民审批表、购房契约、移民建房宅基地审批表或证明文明、土地承包合同、外迁户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入户验收表、资金兑付表。
4、相关档案:①当年搬迁户花名册;②村、组评议材料;③村、组审核公示上报材料;④村审核公示上报材料;⑤乡审核公示上报材料;⑥市、县审批文件;⑦乡镇请验报告;⑧县局资金兑付文件。
第八条激励机制
1、移民搬迁工作列入目标考核内容,严格考核。
2、移民安置不稳定,扣减当年计划,两年内不安排移民指标。该乡镇扶贫社(站)当年考核不能评优秀,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3、实行移民对象审定、验收责任追究制。谁审定、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出现上访逐级追究责任,并由签字人负责处理。
4、对不验收兑付、不建房兑付、重复搬迁兑付、超报搬迁人口兑付、虚假搬迁兑付等违规操作现象,一经查出或出现上访者,按《镇安县影响行政效能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相关条例处理。
5、移民计划指标实行动态管理。同等条件下,凡领导重视,移民稳定,措施得力,规划科学、设计合理,优先安排计划扶持。
易地移民搬迁实施方案 第5篇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省有关政策要求,围绕加快推进全域城镇化目标,实施精准扶贫,精准搬迁,建设千人社区,以偏远山区贫困人口为主要对象,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基础设施为突破口,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的目的,如期建成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在坚持与全域城镇化、镇村综合改革、美丽乡村建设三个结合的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1.zf主导,群众自愿。
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全力推动。
按照精准扶贫、增收减贫、自主脱贫的要求,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积极动员群众参与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工作,让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2.因村施策,因户施法。
综合考虑镇情、村情,根据农户状况,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安置地点、规模和类型。
对不同情况,要因镇施策、因村施法,区别对待,扶持政策要优先向贫困户倾斜。
3.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从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出发,搬迁安置宜城则城、宜镇则镇、宜社区则社区,因势利导,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分年度实施。
4.城乡统筹,科学规划。
树立城乡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共同繁荣的理念,高标准规划、高规格布局、高起点建设,加速城市扩容提档,培育壮大重点集镇,加快新型社区建设,转移农民、减少农民、富裕农民,全力推动易地扶贫搬迁步伐。
5.产业配套,扩大就业。
牢固树立综合性、开发式搬迁的思想,一经搬迁,产业开发、公共设施、配套服务等方面要全部到位,扩大就业,促进增收,能够致富。
二、安置对象及安置地点
根据韩城市人民zf印发的《韩城市易地扶贫搬迁规划(20XX-2018)的通知》(韩政办发〔20XX〕227号)文件精神,全市计划20XX-2018年共搬迁12826户45502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5051户17166人。
20XX年计划安置2952户10173人,其中:建档立卡1745户6161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比例为61%。
具体搬迁对象分布在以下镇办。
(一)芝阳镇:共搬迁502户1726人。
其中:建档立卡人口430户1476人,占比86%。
安置社区为惠民小区,惠民小区占地42505.2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5149平方米。
(二)金城办:共搬迁173户605人。
其中:建档立卡人口113户397人,占比66%。
安置社区为南涧社区(一期),南涧社区(一期)占地12268.9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5827平方米。
(三)板桥镇:共搬迁188户526人。
其中:建档立卡人口188户526人,占比100%。
安置社区为共裕社区(一期),共裕社区(一期)占地867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4483.92平方米。
(四)西庄镇:共搬迁1028户3598人。
其中:建档立卡人口417户1507人,占比42%。
安置社区为盘龙新村,盘龙新村占地64714.1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6612.71平方米。
(五)龙门镇:共搬迁280户980人。
其中:建档立卡人口18户82人,占比8%。
安置社区为北潘庄社区,北潘庄社区占地46071.6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7100平方米。
(六)桑树坪镇:共搬迁678户2357人。
其中:建档立卡人口523户1942人,占比82.39%。
安置社区为独泉社区、雷镇社区(一期)、竹园社区,总占地62278.5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9779平方米。
(七)城区安置:共安置103户381人。
其中:建档立卡人口56户231人,安置房为回购商品房,位于韩城市新城区五星路与韩塬路西南角宏阳佳苑小区103套12层高层住宅,其中户型77平方米11户、108平方米16户、104平方米20户、113平方米37户、126平方米17户、137平方米2户。
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明细表详见附件。
三、项目实施内容及资金来源
(一)项目实施内容
本项目主要实施内容为安置房社区建设、购买空置房屋和原居住地的土地复垦。
1.安置房社区建设。
主要是龙门北潘社区等8个社区土地征收、安置房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项目建设总占地471.8亩,其中建筑物占地92.77亩,社区道路占地235.09亩,社区绿化占地143.93亩。
总建筑面积338951.63平方米,其中建设安置房面积316074.06平方米,共建设安置楼43栋,其中高层8栋,多层35栋,两层独院342套,其它配套基础设施面积22877.57平方米。
2.回购空置房。
插花安置的回购空置房屋位于韩城市新城区五星路与韩塬路西南角宏阳佳苑小区103套高层住宅(12层),其中:户型77平方米11户、108平方米16户、104平方米20户、113平方米37户、126平方米17户、137平方米2户。
3.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为实施搬迁后对原居住的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拆旧复垦成耕地。
(二)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该项目估算总投资为83550.46万元,建设投资79559.21万元;建设期利息3991.25万元,建设投资包括:建设工程费用59878.39万元(安置房建设费用58917.17万元,公共服务设施费用961.23万元);工程其它费用15177.46万元(土地整理费4540.33万元,土地复垦费1180.80万元);基本预备费4503.35万元。
资金来源渠道为:项目资本金18550.46万元,申请银行中长期贷款65000万元。
四、项目运作模式及实施主体
本项目采取“zf委托代建购买服务”的运作模式,由韩城市zf与韩城市移民搬迁工程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建购买服务合同,由移民搬迁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融资、建设和后续管理工作。
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分年支付代建资金,市财政局负责将代建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履行相应的预算审议程序。
五、项目各方责任及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确保移民搬迁项目有序推进,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副书记、有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和镇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移民搬迁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扶贫办,具体负责检查验收、落实政策。
(二)牵头部门责任。
市扶贫办作为项目牵头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与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工程建设和资金按进度依法合规使用,对工程进度报告和相关工程结算资料的合规合理性进行审核,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三)实施主体责任。
韩城市移民搬迁工程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应按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对项目施工工程进度和质量负责,确保工程款项支付符合规定用途,不挪作他用,定期向牵头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等情况,确保项目如期竣工并验收合格,保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四)保障项目建设用地。
市国土局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的原则,按照程序进行土地报批手续,保证移民搬迁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五)加强项目招投标管理。
易地扶贫移民搬迁项目实行统规统建,由市移民搬迁公司具体负责,在市招标机构的指导监督下,依法规、依程序实行严格的招投标制度,选择具备三级(含)以上行业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社区安置房建设。
县政移民搬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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