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划转范文
无偿划转范文(精选7篇)
无偿划转 第1篇
一、实务工作中对无偿划转股权业务的处理
1. 采用“权益”调整的处理方法。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企业(划出方)无偿划出股权视同股东收回了对公司的部分投资,借:实收资本;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划入方)无偿受让股权则视同股东增加对公司的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实收资本。
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是将股权无偿划转等同于对划出方公司的减资行为,同时,划入方将取得的股权视同股东增加的投资。笔者认为,这样处理实际上是以交易双方的减资、增资为代价。既然是无偿转让,划入方取得股权是不需要支付货币资金、非货币性资产、股份权益作为对价,其实质应是划出方股权的“捐赠”。因此,这种会计处理结果并不是“无偿”的,作为受益的划入方同样也付出了代价(以本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对价)。
2. 采用“损益”调整的处理方法。有的企业将无偿划出股权视为对划入方的一种捐赠,划出方应将其作为一项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对于划入方来讲,无偿接受的股权应视为该企业获得的一项利得,作为一项非经营性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法中划入、划出方作为一种捐赠计入损益处理,但笔者认为在处理这种“捐赠”时应该考虑集团内、外部捐赠有别。如果无偿划转是在集团内部,这样做容易出现大股东通过关联方关系向子公司、关联企业进行利益输送,借此人为操纵利润,扭曲相关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现象,从而影响会计信息可靠性,这不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谨慎性要求。
二、对实务处理方法的改进建议
根据财会函[2008]60 号文中的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可见,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区分是否为同一控制下的股权无偿划转,以确定作为一项损益还是资本公积。1对于非同一控制下(即向集团外部)的股权无偿划转,将导致集团企业控制的资产或权益总量降低,应计入损益按上述第二种方法处理。2同一集团控制下无偿划转实质是股权的内部捐赠,应作为股东权益的内部转移,这一行为并未对集团企业整体的经营结果产生影响,通过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体现符合财会函[2008]60号文规定。即对股权无偿划入方来说,应做调增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增加资本公积处理,即借:长期股权投资;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对无偿划出方来说,应当根据划出股权资产账面价值调减长期股权投资并减少资本公积,即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贷:长期股权投资。
以下通过举例对划入、划出各方会计处理加以说明。
三、案例分析
1. 划出方的会计处理。
(1)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无偿划转股权。
例1:ZZ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为40 000 000 元的投资公司,2012年11月其所有者权益合计为60 000 000元,其中盈余公积6 000 000元、未分配利润10 000 000元,资本公积4 000 000 元。为了实现资源重新配置,2012 年12月1 日,ZZ公司根据其股东大会决议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决定将其持有的TT公司40%的股权全部无偿划转给PP公司(TT公司与ZZ公司、PP公司间为非关联方关系)。划转时,ZZ公司对TT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构成为:投资成本11 000 000 元,损益调整5 200 000元,其他权益变动1 000 000元。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无偿划转股权,根据财会函[2008]60 号文中规定无偿划出股权可视为对划入方的一种捐赠,作为营业外支出。此时ZZ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17 200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17 200 000。同时,还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当期损益,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 000 000;贷:投资收益1 000 000。
(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无偿划转股权。在例1 中假设上述ZZ公司、TT公司、PP公司是受D公司控制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即为关联方关系),无偿划转实质是股东权益的转移,这一行为并未对PP公司的经营结果产生影响,可以通过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体现。因此,ZZ公司的会计处理应为: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7 200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17 200 000。同时,还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当期损益,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 000 000;贷:投资收益1 000 000。
2. 划入方的会计处理。
(1)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无偿划转股权。
例2:为了实现资源重新配置,ZZ公司决定将其持有的TT公司40%的股权无偿划给PP公司,2011年11月11日ZZ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了无偿划转股权相关决议,同日取得了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划转时TT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30 000 000元。假设TT公司和PP公司不受同一公司最终控制。
则无偿划入股权应视为该企业获得的一项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则PP公司对TT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30 000 000×40%=12 000 000(元)。相关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2 000 000;贷:营业外收入12 000 000。
(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无偿划转股权。在例2 中假设划转时TT公司可辨认净资产价值合计为30 000 000元,且TT公司和PP公司同受D公司最终控制。PP公司对TT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30 000 000×40%=12 000 000(元)。相关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2 000 000;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2 000 000。
无偿划转后集团企业编制合并报表时其合并(控制)的所有者权益、资产总额均未发生变动。
综上所述,由于股权无偿划转是一种非市场行为,为避免通过关联企业进行利益输送,应区分划入方与划出方是否为同处同一集团控制下的企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摘要:国有企业之间股权无偿划转现象较为普遍,但企业会计准则未对该业务的性质和会计处理做出明确规定,本文结合实务中的常见处理方式做一简单的分析探讨。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第2篇
甲方:
(划出方)地址:
乙方:
(划入方)地址:
根据xx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下达的《关于同意xx转让股权的批复》,经甲乙双方协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将其所拥有的————(以下简称“被划转企业”)的股权无偿划转给乙方,约定协议条款如下:
一、被划转企业基本状况:
二、本次无偿划转的标的为甲方在被划转企业中拥有的全部———的股权。
三、划转基准日为——年——月——日。
四、被划转企业继续原有管理模式不变,无职工分流之需要。
五、甲方承诺:
1、甲方对标的股权拥有完整权利,标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不存在质押、担保、冻结或其他形式的权利负担。
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本次股权划转所需完成的各项工作,以保证本次股权划转依法顺利进行。
3、标的股权完成工商过户后,甲方将继续在各方面支持被划转企业的发展。
六、甲方自本协议签订日起,不向第三方转让标的股权,或对标的股权设置任何担保权利。
七、甲方应承担在标的股权完成工商过户前的包括公司债务、资产缩水等在内的全部股东责任。甲方在乙方获得标的股权的同时,将其享有的股东权利转移至乙方。被划转企业负责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八、甲乙双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划转股权,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因一方违约而造成损失的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因追偿而产生的相应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协议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后得免除责任。
九、因协议本身及其履行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惠水县人民法院裁决。
十、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获得获得相应审批部门批准后生效。被划转企业附署本协议。协议正本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留存二份正本,被划转企业留存一份正本。
划出方: 签章: 日期:
划入方: 签章: 日期:
国有企业股权无偿划转账务探讨 第3篇
1.1 国资委颁布的各项文件为国企股权无偿划转提供了政策依据
国务院国资委先后出台了几项有关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文件。1999年财政部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 (财管字[1999]301号) ;2001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企改﹝2001﹞257号) ;2005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2009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界定文字描述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 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包括: (1)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所享有的权益; (2)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对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享有的权益; (3) 国有参股公司对重要子公司所享有的权益。
这里面的权益包含了股权, 本文所讨论的问题是从上述第 (2) 类中提到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对下属全资的股权之间的划转问题。
1.2 国有企业优化配置, 改革重组推进国企股权无偿划转的发展
如今, 不少大型国有企业为了提升国企市场竞争力, 寻求国企发展的出路, 做优做强, 不断整合现有资源, 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为了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将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让作为了一个选择。
2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账务处理及涉税问题
案例:甲公司 (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总部, 国有独资公司) 有A、B两个二级全资子公司, 投资成本分别为100万, 甲公司对AB两个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均采用成本法核算。为了推进改革改制计划, 整合现有资源, 改变管理级次, 经董事会通过并报国资委批准将其所持二级全资企业A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至另一所属二级全资企业B公司。股权划转后, A公司的管理级次由甲公司的二级子公司变为B公司的二级子公司、甲公司的三级子公司。整个划转过程不产生任何现金流, 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管理级次的调整。如图1所示。
2.1 股权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
股权划出方甲公司:按照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万借记资本公积, 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股权接收方B公司:依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对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金额按照其净资产120万进行确认, 贷方增加资本公积。
股权变更方A公司:将实收资本的明细由甲公司变为B公司, 及时进行工商登记变更。
甲公司集团合并报表处理:冲回该笔交易对长期股投资成本和资本公积的影响, 将甲公司对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与A公司的实收资本进行抵减, 最终不影响合并报表的数据, 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零。
2.2 股权无偿划转的所得税问题
税务机关认为这种无偿划转的行为, 对于划出方甲公司是视同销售行为, 对于划入方B公司是接受捐赠行为。
股权划出方甲公司:视同销售, 按划转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应税收入, 计算企业所得税。假设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同为100万元, 甲公司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应交所得税零。
划入股权方B公司:视同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应该按划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应税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本案中划入股权的公允价值120万元, B公司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应交所得税为30万元。由于我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强调法人税制, 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在法人税制下, 分公司所得可以自动汇总到法人主体资格的母公司统一计算纳税, 而子公司所得必须作为独立纳税人单独缴纳。
股权变更方A公司:只存在股东名称的变化, 实收资本金额没有改变。
2.3 股权无偿划转会计处理及涉税问题的争议
(1) 会计处理方面的问题。
从财务处理来看, 划出方和划入方对A公司的股权所列会计科目是一致的。从会计记录这一点来说, 保持一致性比较合理。但从会计计量方面, 笔者略有疑问:根据会计准则规定, 甲公司对子公司A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持有期间不确认被投资企业A公司的净资产变化情况, 所以A公司通过经营积累增加的20万净资产没有反应在甲公司的资产中, 甲公司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就始终为100万。然而, B公司在接收该股权时,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 要以A公司的净资产为基础乘以持股比例来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 金额为120万元。笔者的疑问在于, 同样一笔长期股权投资, 就因为集团公司的改变管理级次的考虑, 通过一次无偿划转行为, 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的金额就同时增加了20万元, 之后仍采用成本法核算。设想一下, A公司每年增长20万的净资产, 如果不进行划转, 这笔股权的投资成本始终为100万, 若经过N次类似的无偿划转至G子公司, 同样一笔股权到了G公司的手里就变成了100+20×N。虽然从合并层面进行了抵减, 但就单户报告而言, 这种前后差异有违一贯性原则。
(2) 税务处理方面的问题。
对应前文所述, 税务机关把股权无偿划转行为看作是划出方的视同销售行为和划入方的接受捐赠行为, 以此来确定应税收入。虽然划出方甲公司的应纳税金为零, 但“受赠方”B公司要增加120万的应纳税所得额, 增加应纳所得税额30万元。就整个集团合并而言, 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20万, 增加30万的所得税 (暂不考虑其他税收) 。
本案例中, 甲集团公司的无偿划转行为属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内部的股权结构调整, 所涉及公司均为纯国有企业, 不存在任何的利益输送、不发生任何股权支付以外形式的对价、没有因为评估产生任何的增值情况。但却要为此支付30万元的所得税, 由此看来, 无偿划转股权的方式无疑为国企的改制重组增加了税收成本。国有企业承担着极大的社会责任, 诚信办企、依法纳税本是应尽之责, 但所纳之税的合理性仍然值得探讨。
3 建议措施
3.1 会计处理建议
如前文所述, 在成本法核算模式下无偿划账至B公司后,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就增加了。笔者认为, 这样的处理有失偏颇。特别是在一个纯国有的同一控制下的内部股权转移问题, 整个过程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增值, 但数据形式表达上却出现了变化。虽然从集团合并层面会把这部分增加的金额抵减掉, 但是就单户报表而言, 这样的处理让人很难信服。个人从实践中进行总结并提出以下建议。
方式一:改变会计处理方式以解决上述问题, 设想, 甲公司对A公司100%的股权投资, 看作一种广义的权益法核算, 即在持有期间, 对被投资单位A公司的净资产变化, 甲公司按照100%的持股比例来确认其权益变动, 这种持有期间的权益变动将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但不改变投资成本明细科目, 只改变其他权益变动或损益变动明细科目。经过调整, 甲公司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无论经过多少次无偿划转, 都不会影响其在不同公司的列示金额。只是在合并层面应注意对重复计算因素其进行抵减。
方式二:甲公司对A公司经营积累形成的20万元增值先行分配后, 再将剩余价值100万元的股权无偿划至B公司。对于划出方甲公司而言, 划转前先取得应有的投资回报20万, 剩余股权投资成本100万与被投资单位A公司账面净资产100万一致。当B公司取得划入股权时, 以A公司净资产账面值100万入账, 就能与甲公司账面值保持一致。
3.2 税务处理建议
税务机关将该无偿划转视为划出方的视同销售和划入方的接受捐赠行为, 对划入方及整个集团公司增加了30万元的所得税成本。该笔税金的合理性值得探讨, 从节约国企改制税收成本出发, 提出如下建议:
将该笔无偿划账业务视为划出方甲公司对划入方B公司的增资行为而非捐赠。由于是增资, 对于划入方B公司而言是接受甲公司的股权投资, 无须承担所得税。对于划出方甲公司而言, 以股权投资, 存在20万元的处置收益。但本案适用特殊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对于股权收购的特殊税务处理的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际经营活动, 重组后取得股权支付的主要股东, 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 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同时, 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 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总额的85%。本案例中, 如果考虑为增值行为, 即收购股权比例为被收购股权的100%, 收购交易发生时, 股权支付为整个交易金额的100%, 条件满足特殊业务处理得规定。
从特殊税务处理的政策考虑, 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取得被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 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股份支付的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和损失。如此, 国有企业同一控制下100%股权的无偿划转不会产生任何税收成本。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范本1 第4篇
甲方(划出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划入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乙方系 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甲方系乙方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下简称“被划转公司”)系甲方投资成立的有限公司。
2、为充分利用 市城市资源,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加快城市发展,提高城市品位,按照市政府“经营城市、盘活资产”的要求,甲、乙、丙方一致同意将 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给乙方。
3、甲乙双方决策机构已经对本次划转作出决议,同意本次划转,被划转公司的职工安置方案已经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第一条 被划转公司基本情况:
被划转公司是由甲方出资 万元于 年 月 日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有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住所地在 号,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为:。第二条 被划转产权及划转基准日
(一)甲方同意将对被划转公司享有的100%产权整体无偿划转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二)被划转公司总资产为 元,负债为 元,所有者权益为 元(附件1:《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被划转公司已经拥有的城市资产经营权范围详见附件2,正在申报的经营权范围详见附件3。本次划转基准日为 年 月 日。
(三)产权划转后,被划转公司仍然继续合法存续,并由乙方享有出资人权利,承担出资人义务。第三条 职工安置
截至本次划转基准日,被划转公司有正式职工 名,人事关系在,随被划转公司归入乙方,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办理劳动关系转移相关事宜;合同制职工 名,均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次划转划转完成后,乙方继续按照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上述职工的劳动关系。第四条 被划转企业的债权、债务
本次划转完成后,被划转公司在基准日之前的债权、债务仍然由其自身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或承担。第五条 产权登记
(一)本协议签署后 日内,甲、乙双方向 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申请批准。
(二)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本次划转后,甲、乙双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相关变更登记事宜。
(三)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本次划转后,甲方向乙方移交与被划转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一切资料。第六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第七条 协议文本数量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持 份,其他在办理报批手续和变更登记时使用。
甲方: 有限责任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负责人(签字):
无偿划转 第5篇
案例:甲集团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主要从事机械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甲集团旗下二级子公司———X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 X有限公司旗下二级子公司———Y有限公司则负责上述X有限公司所产化工产品的对外销售并从事化工类贸易业务。划转前的原股权结构及股比如下:
出于加强销售的管控、占领更多市场考虑, 2014年10月20日, 甲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通过关于X转让其全资子公司Y部分股权的议案。同意甲有限公司通过无偿划转方式接收持有Y公司51%股权, 划转完成后甲公司控制Y公司, X公司则对Y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2014年10月31日甲公司与X签署了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划转基准日为2013年12月31日。
2014年10月31日Y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 约定:Y公司原股东X公司在Y公司已缴足全部注册资本300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100%, X公司现将其拥有的Y公司股权153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51%, 无偿转让给甲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转让后, 甲集团有限公司持有Y公司51%股权。
划转后的股权结构及股比如下:
一、财务处理
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014年修订) 第六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 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确定。
3.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4.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五条,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 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第六条, 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包括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不确认损益。
本案例X公司将其所持有的部分企业的股权无偿划转给其所属的甲集团有限公司, 属于甲集团母公司与X公司之间的权益性交易, 即应作为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也就是在会计处理上不应确认损益。
二、股权划出方X公司的会计处理
1.X公司 (划出方, 但保留对Y公司的重大影响) :转让其持有的51%股权, 仅将51%股权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转出, 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够冲减的, 应当按顺序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假定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足够冲减, 会计分录如下:
三、股权划入方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Y公司在划转前后都是集团公司间接控制的孙公司 (三级公司) , 因此取得对Y公司的51%股权投资, 应作为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按成本法核算。由于该项股权投资系从子公司X公司上划来, 因此其初始计量金额与X公司个别报表层面体现的该51%股权的原投资成本相同, 同时作为对X公司的投资的部分收回, 贷记“长期股权投资———X公司”, 即集团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账务处理为:
按照划入的对Y公司51%股权在X公司的原账面价值,
如果此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Y公司”的金额超出了原先对X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则超出部分视同接受子公司的利润分配, 贷记投资收益。
延伸:同一集团内无偿划转股权, 划转的股权可能是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 (即“三无”类股权) , 也可能划转的是具有控制或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 股权划出方和划入方的会计处理思路与上述案例的处理是一致的。即作为集团内的权益性交易, 按照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也就是在会计处理上不应确认损益。
四、税务处理
根据《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 的规定, 如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并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情况下:
如果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股权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的计税基础, 以被划转股权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浅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 第6篇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一项非常独特的资源整合手段,对于充分合理的调整经济资源,转变国有企业原有的经济格局和传统的组成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税收法律以及相关的法规政策之中,对于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方式还缺少明确的规定,致使有关的主体在税务处理上仍有相当多的困难,对此,笔者将这部分的相关难题加以讨论并提出一些建议。
1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资产重组的区别
要想分析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方式,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关键的问题就是搞清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与资产重组的不同。两者的概念存在着不小的区别,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企业在管理机制调整转变和企业的内部组织形式调整升级过程中以及企业的资产重新组合分配等众多的原因导致的企业中全部的或者是其中一些国有资产在一些区别较为明显、性质不同的国有产权主体内部发生无偿转移的情形。相比之下,资产重组就要相对复杂一些,资产重组主要是由于企业的资产的所有权人、主要控制决策者和企业外部的相关经济主体主导的,将企业内部的资产的现存运行情况以必要的重新分配、调整、组合的手段进行资产结构升级的过程,这其中不仅有企业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还包括资产剥离及企业将其所拥有的股权对外进行出售,企业将其部分或者全部的资产进行企业的内部与外部的资金或者是控有股份来相互交换的活动。根据对这两者概念的分析可知,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资产重组的差异关键在于,是否属于“无偿”,而要想分析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必须将两个概念清晰的做出区分,这样能够防止实践中将相关联的资产重组的税收政策应用在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之中,避免在税务处理上造成不必要的错误。
2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
2.1无偿划转资产和产权的财务处理
无偿划转的国有资产的资产和产权处理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其中之一是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就事业单位来说,它的国有资产中关于不动产的租赁、担保等均为营业税的征税内容,应该根据营业税中的规定缴纳相关的营业税、房产税、以及印花税等;另一方面,相关法规阐述了国有资产中的收益应被归为企业全面预算,会计核算,但是在国有资产中,许多政府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均将国有资产租赁、借用等收入直接上交国库或者财政,如此便不需要上缴税款费用的支出,然而将税款付出以后再上交就难以将收入和支出这两条线的管理完整表现出来,从而无法评定国有资产在有偿使用中产生的收入总额。
2.2无偿划转的涉税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
无偿划转中首先需要谈到的是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对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中,资产无偿转让的一方均以接受转让的另一方的需求根据我国税法的一些要求上缴企业所得税。一方面对于从接收转让的一方主体而言,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现存条例的有关规则,企业承接的从本企业以外的其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金钱财产、非金钱性质的财产作为接受赠与的一笔重要资产,这都可以算作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财产。所以,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过程中,作为接收的一方主体,无偿接收的全部物质都被认为是一种无偿的捐赠,根据所受到的财产的公允价值来最终认定收到捐赠的价值,同时将其归入应缴纳税款的所得收入之中。另外,就无偿划转的一方主体而言,由于企业将资产进行捐赠,所以资产的所有发生了质的变化,不再算作是企业的内部资产,应将其视为销售确定的收入。所以,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应该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中的资产转让主体当做是销售与之相关资产,根据划转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值来最终明确应税收入。
(二)增值税
在国有资产进行无偿划转时,会有货物和一些固定资产的转让,这时候转让的一方主体需要上交企业增值税。按照相关的规定,企业将其自己内部生产或者是委托他人加工以及另外进购的货物无偿捐赠给其他的机构组织时,被当做是在销售货物,同样需要缴纳企业增值税。由此可知,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应被视为是销售的一种方式,需要缴纳增值税。其中,企业内部生产的物品,需要根据企业的同类财产同一个阶段时期的对外销售价格来判定销售的收入,而企业对外进购的物品,可以根据其买进时的价格来认定销售收入。
(三)营业税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时,如果涉及到不动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划转时,作为资产转让的一方主体需要上交企业营业税,并且,一些单位将自身所有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其他组织机构的时候,同样被认定为应税行为,所以,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中资产转让的一方主体需要根据规定缴纳百分之五的营业税。但在实践中,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出发,可以把无偿划转的财产通过无形财产或者是固定资产的形式进行入股,之后再将股权转让,这样便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四)土地增值税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在转让国有土地使有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时候,作为转让的一方主体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通过对外销售以及其它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企业机构,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这其中不包括通过继承、赠与的渠道无偿转让房地产的可能,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中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不应该将其视为“赠与”,因此,资产转让的一方主体需要根据相关的法规来上交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时,若转让的双方主体已经办理了产权转移,那么转让的一方主体与接收的一方主体都需要上交印花税。这其中,双方交易的产权转移书是缴纳印花税的证据,根据其中标注的财产的万分之五来贴花。因此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中,如果双方在产权过户部门已经登记,而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产权转移材料的,双方主体都需要缴纳印花税。此外,有一些经过国务院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来判定或批准的因为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时对其不征收证券以及股票的交易印花税。
(六)契税
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时,如果其中有关于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权属的转移时,资产接收一方主体需要缴纳契税。按照相关规定,我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的所有权时,接受的一方主体是缴纳契税的义务主体,需要根据相关的要求上交契税。除此之外,转移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行为可以被视为是对土地使用权的赠与,还有房屋的赠与。因此,资产接收方应缴纳契税。
3针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税务处理的建议
在这里,笔者提出一些建议,一方面,国家需要出台相关政策来避免一事一议和个案审批,取消税收优惠,降低企业寻求租赁的可能性;另外,税务部门应该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方式,将这其中包括的税种、纳税主体、计税依据等有关内容统一下发至各个企业;除此之外,就企业而言,财务部门需要进行税收的筹划,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避税务风险。
4结论
国有资产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国有资产无偿转化的税务处理方式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国家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本文对补偿划转中某些涉税处理中的处理方式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为我国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作出理论贡献。
摘要:我国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并没有规定出具体详细的实施法则,因此在实践中,税务处理方面还存在许多缺陷。本文作者将探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资产重组的区别,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中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进行简要的分析,希望借此能够给我国国有资产无偿转化的税务处理方式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国有资产,无偿转化,税务处理
参考文献
[1]陶会明.浅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中的税务处理事项[J].行政事业资产与税务,2015,(07):20-21.
无偿划转 第7篇
一、无偿划转定义
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可以成为无偿划转方(划出方和划入方)的是事业单位、国企、政府部门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之中明确阐明了无偿划转的主体的概念: “事业单位、国企投资及其再投资创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作为划转主体”。通过上述的概念我们能够看出,通常情况下,该种活动往往是在国有产权机构相互间开展。根据这两个规章,并非所有的全资国有企业都可以成为划转方,例如由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成立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理论上,全资的国有单位都可以成为划转方。
二、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
按照内容上的差异,其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等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二十九号之中明确指出,“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协议、合同约定为资本金且在会计上已经进行处理的,不计入公司的收入总额,公司需要根据公允价值来明确其计税基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需要根据公允价值计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根据公允价值明确其计税基础。”
(二)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产权转移书具按0.0005收取;国税发[1994]25号之中明确指出,资本公积与实收资本的印花税需要黏在公司账簿上,要是公司上述两者的额度没有提高,那么就无须贴花,然而,要是上述两者额度提高,那么就必须对提高的数额进行贴花。
按照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文相关内容,其中明确指出,无偿划转涉及到的当事人必须签订相应的协议。具体来说,其免税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之中明确指出的应纳税凭证, 其协议并未包含在目录之中;按照财税[2003]183号文相关内容,公司由于重组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不必进行贴花。公司重组以前签订然而却没有实行完毕的印花税应税合同,要是重组以后仅仅需要改变其主体,而别的条款保持不变,那么过去已经进行贴花的就无须再次进行。要是无偿划转可以被确认是改制,在这种情况下,则能够免税,同时那些变更实施主体的合同同样无须进行贴花。
(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
要是划转的是房地产,那么相关税种主要有这几种类型。长期股权投资无偿划转不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
(四)增值税
长期股权投资无偿划转不征收增值税。
三、长期股权投资无偿划转的财税实务处理
甲研究所(事业单位)需要将所持的下属公司A公司100%股权、B公司45%股权、C公司70%股权无偿划转给下属控股公司D公司(100%控制)持有。完成后,D公司分别持有前述三家公司100%、100%、70%股权。
(一)无偿划转长期股权投资税务处理
涉税主体为甲研究所和D公司,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为被划转单位,没有涉税业务,只需变更工商登记即可。由第二章可以看出,长期股权投资无偿划转不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增值税。
1、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产权转移书具按0.0005收取;国税发[1994]25号文之中明确指出,资本公积与实收资本的印花税需要黏在公司账簿上,要是公司上述两者的额度没有提高,那么就无须贴花,然而,要是上述两者额度提高,那么就必须对提高的数额进行贴花。则甲研究所和D公司印花税计算过程如下:
公司印花税计算公式
甲研究所产权合同书金额*.0005+实收资本*0.0005=0*0.0005%+0*0.0005%
D公司产权合同书金额*.0005+实收资本*0.0005
2、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二十九号之中明确指出这一个方面内容,我们在上文中已经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二)无偿划转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方法
1、ABC公司变换股东做如下账务处理:
2、甲研究所无偿划转方账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相关内容,凡协议、合同约定为资本金且在会计上已经进行处理的,不计入公司的收入总额,公司需要根据公允价值来明确其计税基础。合同中应明确作为资本公积处理,账务处理为:
3、D公司接收无偿划转方账务处理
对无偿划转,有两种会计处理方式。一种是走资本公积科目,另一种是走营业外收入(支出)科目。无偿划转是资产在国有单位之间的转移,不能算收入(支出)。因此,应按第一种方式进行处理。捐赠按照第二种方式处理。如果无偿划转也这样处理,就把它等同于捐赠。
摘要: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形势之下,国企纷纷开始重组,揭开了重组的大幕,与此同时,无偿划转的方式逐渐在实践中得到普及推广。现阶段,我国关于科研院所长期股权投资无偿划转财税处理实务相关文章很少,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拟对科此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科研院所,长期股权投资,无偿划转财税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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