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网络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精选9篇)
网络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1篇
网络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一、安全教育制度:
计算机校园网是学校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校园网为全体师生员工提供先进、可靠、安全的计算机网络环境,支持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为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确保使用网络和网络信息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2、任何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伤风败俗的信息。
3、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和配合学校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采取的必要措施。
4、校园网在校长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制。明确专人负责审查相关的上网信息,严禁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上网。
5、校园网用户由学校统一规划接入,严禁任何用户擅自连入校园网,增加用户必须经校长批准。
6、校园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如在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管理人员并自觉立即销毁。
7、校园网设网络安全员,负责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8、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可提出警告、停止其使用网络,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或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者:
a、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b、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c、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d、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e、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案、恐怖等。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进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3)盗用他人帐号或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者。1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者。
(5)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培训制度
对于不同的角色,应使他们掌握不同层次的校园网教育应用技能。
1、管理者——具有应用校园网进行管理的意识,熟悉掌握浏览器的使用、Email收发等技能。
2、全体教师——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在教学中能熟练地使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应掌握现代教育技术的理论与实践、教与学的基本理论、计算机网络入门知识,以及一般教学软件的使用知识,如:Windows98、Word2000(wps2000)、PowerPoint、Excel、网络与Internet、网络教学资源查找与检索、计算机与网络备课制作等。
3、学校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具有开发教学软件和整合各种教学资源的能力。应掌握教学软件的设计制作与评价知识。如:课件制作系统,优秀多媒体课件的设计制作与评价,主页的设计制作等。
4、校园网专职人员——能组织实施学校的教育信息化建设,有较高水平的计算机网络技术,能维护校园网的正常运转。
5、师资培训是一个长期的课题,应进行递进式多轮培训,从计算机的基本操作技能开始,到浏览器的使用、电子邮件的收发、各种Web应用系统的使用,逐步使全体人员熟练掌握和应用校园网络。而且,师资培训应在校园网络建设之前就开始进行培训,以便尽早发挥校园网络的作用。
秀屿区东峤中心小学
2009-9-1
网络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2篇
(一)安全培训;
1.安全培训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坚持强制培训考核发证提高全矿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2.安全培训由各单位行政领导负责,技术科负责组织编制安全培训计划和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安监科监督审核。
3.从事煤矿井下生产建设的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
4.安全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正规培训与经常教育相结合,脱产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要求,教学内容除必须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规性法规外,应以《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全民安全知识读本》及煤矿井下作业注意事项与紧急情况处理手册为主,辅以风险评估、事故案例,利用直观形象的教学手段,辅以实验、实习操作等实践性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5.安全培训课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培训要有专兼职教师,有教材,有场所,有严格的考核制度。
6.安全培训考试不及格必须经再培训直至考试合格。职工未经安全培训而分配工作的以违章论处,未经培训的职工造成事故应当追究分配工作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7.矿必须建立健全职工安全培训档案,由矿主管部门保存。
(二)安全教育
1.矿每年编制安全教育计划,每月制定工作细则及实施措施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2.安全教育必须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要结合不同时期安全工作重点,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突出重点,形式多样,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3.新工人必须接受入矿、科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每月十五日为矿安全思想教育日,教育内容以对职工进行安全第一思想,安全法规和安全技能培训教育为主,时间不少于40分钟。
网络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3篇
关键词:检察官培训,高等学校,法学教育
一、检察官培训的意义所在
人民检察官作为国家重要的法律工作者,在诉讼过程中,尤其是刑事诉讼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同时,在很多案件和情形之下,也是公众利益、国家利益的代表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中担当重要作用。检察官教育之所以意义重大,是因为在民主文明,不断发展的社会中,为了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需要完备和科学的法制体系,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而一国经济政治文化是否先进,其法律的发展是重要标准之一。法治国家的建设,其责任不仅在于立法要充分代表人民的利益和诉求,同时也要注重在法律施行过程中,司法机关能否将法治精神和理念贯彻在工作里。而对于人民检察官的培训一方面能够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推进行业的思想建设;另一方面,检察官职业教育有利于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对民主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意义。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力、履行忠实义务,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通过监督机制保障执法和司法的公信力,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自身也承担着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依法治理国家公务员队伍的职责,从而塑造出清廉政府、法治政府、民主政府形象。这也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权威、民主、法治,同时也满足人民群众对国家的要求。本文首先提出了我国检察官培训制度与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其次,分析了这种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是尚未清楚地认识到大学法学教育与检察官培训之间的关系,进而从多个层面分析了这种关系并提出如何实现大学法学教育与检察官培训之间的衔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结合。
二、我国检察官培训制度与大学法学教育的衔接现状
根据我国《检察官法》第四章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具备法律知识。不具备法律知识的,应当接受培训,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规定的条件。”由此可见,接受检察官任职培训,是走上检察岗位的必须条件。此外,《检察官法》也规定:“对检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检察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在我国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初期,检察官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增加检察官的法律知识,培养检察官的法律信仰,增强检察官的实践技能,提升检察官的职业道德。然而目前随着检察官素质的普通提高,似乎法律知识已不再是检察官教育的主要任务。而另一方面,作为检察官,特别是初任检察官的主要来源,全国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毕业生素质也直接决定了检察官队伍的能力和水平。坚实的法学基础和严谨的法学思维绝非一朝一夕之功夫,因此大学阶段的法律专业教育也与检察官的执业能力息息相关。如何更好的将大学法学教育与检察官培训制度结合起来,值得我们深思。特别是在当前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民主法治不断得到发展,国家和人民对检察官的要求和期望也日益提高,建立更加完善有效地检察官培训制度势在必行。
当前,中国大学里面设置法学院,开设法学专业化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学校建设考虑,同时带有一定的盲目性,而对于专业课程没有很好的规划和合理的安排;此外又各自为战,缺乏与社会的有效交流,未考虑法律发展现状和社会需求,带有一定的封闭性,因循守旧,根据以往的经验进行设计。而大学法学院系又与社会上的法律职业界人士交流甚少,更谈不上吸收法律执业人员对课程设置的建议。同时,法学院在教学模式上长期以教材内容和课堂教师讲授为中心,在“司法考试”的压力下,各法学院系又难免要求学生死记硬背法律条文,忽略培养学生独立的法律思维,学生走出校园后,头脑中只有生硬的条文,只能纸上谈兵,面对大千世界的复杂纠纷,很难从容应对,因此对于新入职的高校毕业生,想要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检察官,是必须通过专门的职业培训的。[1]
三、大学法学教育与检察官培训制度的关系
在这样的情势下,需要结合检察官的职业特点和社会法制现状与要求,科学规划培训体系,设计培训课程,而重点之一,则是加快建立其与大学法学教育与人民检察官职业培训之间的有机联系。目前我们在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第一,在大学教育中,大学法学教育中的法教义学对刑法学有较大影响,传统的检察工作(主要是指公诉刑事案件)需要法教义学的指导,所以,在检察培训中有必要加强法教义学的培训。第二,在检察官培训中,过于重视政治理论的培训,忽视法学思维,甚至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的培训。重复培训的课程较多,特色有针对性的培训的课程较少。第三,大学法学教育与检察官实际工作之间存在严重脱节,而对检察官的培训教育内容又与社会法制发展严重脱节,要么过度重视抽象概念,要么过度重视思想教育,导致学而不能为所用;第四,检察官培训的课程体系设计缺乏时代感和前瞻性,对法学理论和学术成果的更新不及时,有欠缺对于未来法治目标和发展轨迹的考虑;第五,无论是高校法学院还是检察官培训课程,都过于片面和单一,单纯以法律为内容是远远不够的,缺少相关人文、经济、技术类课程。
(一)大学法学教育中应增设法教义学相关课程
基于法教义学对刑法学的影响,传统的检察工作(主要是指公诉刑事案件)需要法教义学的指导,所以,在检察培训中有必要加强法教义学的培训。“法教义学”一词来源于德国,是个文化和地域色彩十分浓厚的用语,它在国内法学界的使用并不多见。简单来说,就是“对于法律素材的科学体系化的预备”,也就是通过总结、概括与评价,建构统一的知识体系和思考框架,为实践问题的解决提供确定性的指引。法教义学实际上是被视为实用主义哲学的一个学科。其研究目标在于对法律的正当性进行清晰理性的说明。[2]法教义学与传统的法哲学或法理学有一定的区别。一般认为,德国法理论中的法哲学目的是建立一种可以判断和衡量的标准,法学家们可以据此判断现行的法律是否符合自然伦理要求,社会发展现状和国家价值观;如果不符合,要以怎样的方式进行改革等,针对的是广义的法律体系;而法教义学则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针对的是具体的部门法或实在法。法教义学在刑法理论中的作用尤为重要,因为法教义学对于刑法的理论内涵的思想实质有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会引导刑事法律的发展。而在最近的二百余年中,刑事法律,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发展尤为迅猛,各方利益不断协调,实现了理性与经验的碰撞,实践和理论的结合,价值和行为的统一。[3]所以,在检察官培训和大学法学教育中,应根据条件,开设法教义学相关课程。意义在于这种针对某一条款,在实践需求发展、规范环境变迁的背景下,不断进行解释和修订,这不仅仅是立法者和法律学者的工作,也是检察官、法官等法律适用者,以及所有法律人应承担的责任。这一过程极为缓慢但却富有成效,与毕其功于一役的修宪立法思维大异其趣。其中理路值得中国的法律人深思。
(二)重视法学专业教育与培训,着重提高检察人员的法律理论基础和检察业务能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官法》制定的《检察官培训条例》第二条提出:“检察官培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把政治理论培训放在首位为检察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笔者认为,重视政治教育无可厚非,然而不可单纯注重检察人员的政治觉悟,而忽视其专业技能的扎实程度。因此,作为现代国家司法的重要力量,检察人员应当着力于提高其法律理论基础和检察业务能力。
对于法学理论的教育,当前应着力解决的问题是法学理论与社会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的衔接,可以通过开设相关课程,探讨法学经典传统理论和前沿理论研究成果与检察官工作的关系,不断补充和更新检察官的知识体系,提高理论敏感度,形成严密有逻辑的法律思维和法治理念。其长远意义在于,让检察官能够形成清晰的思维,清楚严密的表达,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更好地解决实务问题。
而目前,无论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课程体系,还是检察官培训教育课程体系中,检察理论都没能作为独立课程进行讲授,即使有所涉及,也大多在宪法或刑事诉讼法中蜻蜓点水,一带而过所谓检察理论,就是有关检察院检察权来源、设置、权力范围、监督等一系列问题的理论基础,同时,我国的检察制度和体制,又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开设检察理论课程,对于检察官形成正确的职业观和权力观,有重要意义。
(三)强化大学法学教育与检查实践的结合
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高等教育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在此意义上,法学实践教学的质量决定了大学法学教育的质量。因此,高等院校的法学院应该积极开拓实验基地,联合各级检察院,为学生的专业实践提供条件。充足的、多层次、多类型的教学实践基地建设能够对法学实践教学的深入开展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和场所的保障。除将教学实践基地主要用于高年级学生实习外,也将它用作学校开展的“学生实践周”活动的专业实践基地,让大一、大二的学生通过在教学实践基地的观摩与见习,及早进入法学实践领域,激发低年级大学生对法律实务的兴趣,从而使理论学习更有针对性,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的融会贯通,使学生能够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创新意识与初步的创新能力。
(四)注重法学理论与检察官事务的衔接
有必要将大学法学教育中的最新学术成果转化为检察培训的知识。检察人员不能满足于理论知识的学习,还要注重实践经验的积累。要在办案的过程中加深对于知识的理解,理论联系实际,把普世的概念和理论和具体个案相结合。在学习中不断实践,在实践中加深学习,举一反三,灵活处理,总结经验,大胆创新。
传统的法学教育重视知识灌输,轻视技能培养,学生容易出现高分低能的现象,遇到问题纸上谈兵。这样十分不利于学生思维的扩展和能力的创新。为扭转这一局面,需要对法学教育模式进行变革,可以吸收西方先进的法学教育模式,不必拘泥于课堂讲授,采取课堂讨论或案例教学,这也有利于学生批判思维和法律能力的提升。[4]
对此,也可大力推广诊所式法律教育。诊所式教育的优势在于,学生通过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对策,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有利于调动学生积极性,丰富课堂内容,活跃课堂气氛,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5]当前诊所教育已经在全国很多高校的法学院逐步兴起,而遗憾的是,大多数诊所教育课程以法院和律师职业为蓝本,以检察院为角色核心的寥寥无几,因此这一教育版块亟待开发。此外,笔者认为,根据检察院的业务发展趋势,还要不断地拓展检察监督的范围。
(五)加强和重视人文学科知识的普及
虽然法律是一门独立性很强的学科,但绝不是孤立的,其发展壮大也需要不断吸收其他学科和领域的营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需要多元化复合型人才,检察官也需要重视其他学科知识的学习,尤其是人文社科类的课程。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说:“为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有用的公仆,法律工作者就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6]而大法官布兰代斯更是一针见血的指出法律工作者汲取其他学科知识的重要性,“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研究经济学和社会学,那么他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7]我国在检察官培训中应该着力加强人文、经济等学科的教育,使人民检察官在面对法律时,不仅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在解决具体案件时能够做出符合法治精神和利益诉求的判断。大学教育应当多多鼓励学生涉猎专业以外的学科,丰富自己的知识体系,对于日后从事检察工作是大有裨益的。其中,文史哲等传统人文学科不容忽视。具体而言,在课程设置上应该广泛涉猎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关系、科技发展、历史等诸多学科,引导学生了解政治环境的变化,历史的沿革和发展,经济生活的新动向,物证科技、信息技术的发展等。此外,想要成为一名优秀的检察官,还应学习哲学、语言、逻辑等其他方面的知识。其一,能够帮助学生认识世界,进而改造世界,培养分析问题、整合归纳、概括提炼的能力,提高检察官正确认识和辩证分析的能力。其二,逻辑思维在检察官工作中也无所不在,侦查、审查、提起公诉,通过证据推演,综合分析,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得出结论。这一系列工作都是对检察官自身逻辑思维的重大挑战。其三,深厚的语言和文字功底也是检察业务中必不可少的。如何将头脑中的想法和推理完整严密,条理清晰的表达出来,落实在文书中,做到没有歧义,经得起推敲,具有强大的说服力,是考验一名检察官语言修辞功力的,也是关乎检察官个人,乃至整个检察机关系统形象的大问题。
(六)注重素质教育与法学教育的结合
鉴于法学人才的教育具有其独立性和特殊性,因此在教育中注重素质教育,在知识渊博的同时,也达到职业道德的升华,既能够解决问题,完成工作,又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8]而在这个过程中,教师的素质和能力起着关键性,甚至决定性的作用。所谓“名师出高徒”,优秀的教师不仅能够传授学生知识,还能够言传身教,用自身的人格魅力引导学生,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坚定的法律信仰。因此,教师队伍能力建设也是大学法学教育和检察官职业培训的重点内容。可以聘请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作为学校的客座教师,这一方面有利于增强高校与司法部门的沟通与联络,另一方面也为检察官更好的服务社会,联系群众创造条件。而对于素质教育的对象高校学生而言,最重要的是培养学习的兴趣,能够从学法的过程中得到充实和乐趣,树立法律职业目标。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改革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发展,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也应该逐步突破传统,更多的与社会实践相结合。而检察官作为很多法学专业学子的目标职业,一方面需要过硬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也需要具备深厚的理论素养和人文知识底蕴。如何更好地将高等学校法学教育与检察官培训结合,是值得法律学者和检察机关深入思考和探索的议题。
参考文献
[1]王鹏.河南省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探析[J].探索与争鸣,2010,(10).
[2][3][德]茨威格特,克芙.比较法总论[M].潘汉典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53.
[4]杨欣欣.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法学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93.
[5]李正新.试论法学教育的“临床”培养—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困境及其应对[J].中国大学生就业,2012.(2).
[6][美]埃德加·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31.
[7]房文翠.法学教育价值研究—兼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9.
网络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4篇
关键词:成人教育培训机构 基本制度 建设 创新
一、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基本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基本制度是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是成人教育培训机构集体价值观、意识形态即组织目标、组织精神、组织风气、组织道德的重要体现。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基本制度由成人教育培训机构领导层集体讨论制定,并被全体成员共同认可,在机构内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
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基本制度也称为根本性制度,它是指在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发展和管理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并直接影响和改变人们的态度或行为的制度。如基本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奖惩制度、业务工作规范、道德行为规范等。由基本制度所派生出来的其他一切制度则是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一般制度。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基本制度决定着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运行机制。一般制度是基本制度的延伸、补充和完善,并为基本制度服务。
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活动,一般都要涉及人、财、物等多方面的因素,但最重要的是人的因素。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及其潜能的发挥,决定了一个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能力。许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经验证明,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及其潜能的发挥主要是靠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基本制度的调动、激励和保持的。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基本制度的作用就在于它能够并且可以调节教职员工的行为,规范各种关系,从而形成稳定有序的工作秩序,调动整合各种积极力量,促使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向着预期目标健康发展。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基本制度的建设涉及教学、行政、业务工作的方方面面,但直接影响教职员工的态度或行为并在管理和事业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的制度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一是先进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在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制度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前者涉及对教职员工的选用标准问题,即对教职员工的能力、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的评价;后者直接涉及教职员工的经济利益和社会价值。这两项制度的制定和确立,制定得是否合理先进,决定着教职员工对自己职业行为的最终选择,决定着能否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稳定的教职员工队伍的重要导向。二是科学合理的岗位责任制、业务工作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制定科学合理的岗位责任制度、业务工作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对于提高教职员工的岗位责任意识、道德行为意识、为学生服务意识具有重要意义,是对教职员工进行常规性管理不可缺少的有效形式。所谓岗位责任制,就是把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总目标细化或分解为个人目标的过程。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了每个教职员工所承担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务,以及数量、质量的要求。业务工作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是对教职员工的思想道德、工作程序、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行为规范等最基本的要求和规定,明确回答了教职员工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有了这三项基本制度的约束和规范,并使之常态化,对于全体教职员工来说,一个可接受的行为模式和良好的校风就会形成。三是坚持不懈的培训制度。在知识经济时代,组织的学习能力是组织能否发展的关键,一个组织内除员工主动学习和不断增长的知识不可替代,其他是没有什么不可替代的。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要发展,就必须鼓励教职员工的发展。教职员工的发展是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发展的基础,如果没有教职员工个人的发展就没有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成人教育培训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系统的教职员工培训机制,如专人负责机制、专款专用机制,要制定年度详细培训计划等,切实把教职员工的学习和提高纳入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建立教职员工培训制度,既满足了教职员工自身发展和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又促进了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的深入开展,以此推动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工作不断发展。四是严格的奖惩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 明确了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用人标准、岗位职责以及行为规范的要求,还需要规定在什么情况下教职员工会受到奖励,在什么情况下会受到惩罚。没有奖惩制度,就沒有是非功过的标准,就会干好干坏都一样。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奖惩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激励机制和行为导向,是调动教职员工积极性、创造性的最有效手段。考核评价制度是对教职员工德、勤、绩、能、廉等全面的评价。其评价结果是对教职员工进行奖惩、岗位聘任、职称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没有严格的考核制度,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其他制度就无法坚持和执行,而不能坚持和执行的制度就等于没有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实际上就是所有制度的监督和实施过程。以上几个方面的制度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任何一项的欠缺和不完善,都有可能造成管理上的失控。为此我们把它们称为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基本制度。有了这些基本制度,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各项工作就会步入健康有序的运行轨道。
二、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基本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稳定性是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基本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然而由于时代的发展和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情况的不断变化,其基本制度也要适时进行改革与创新。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职能和社会期望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要求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必须重新整合自己的队伍,积极应对新的挑战。而要整合好这支队伍,关键问题是要创建一种有利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人才的引进,人才的脱颖而出;有利于人才的各尽其能、各得其所;有利于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方式创新;有利于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动力机制。当前要创建这样一种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实行真正意义的聘任制。聘任制是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普遍推广的一种用人制度。但由于一些主管部门政策上的支持不够、自筹经费缺乏保障等原因,一些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虽然形式上实行了聘任制,但效果不够明显,甚至流于形式,政府办的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尤其是如此。而真正意义上的聘任制,是一种以目标、责任和能力为基础的聘任制度。这种制度首先要求教职员工必须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由身份管理变为岗位管理。其次,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办学事业的发展和现实工作的需要,有权面向社会直接招聘教职员工。第三,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对教职员工有聘任权、解聘权,教职员工对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有受聘权和拒聘权。这种真正意义上的聘任制打破了教职员工单位所有,不但从根本上解决了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问题,而且还大大增强了教职员工的岗位意识、责任意识、自主竞争意识,能起到优化教职员工队伍的作用。
二是实行岗位津贴制。岗位津贴制与聘任制是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动力机制中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聘任制,就没有岗位津贴的依据和标准;而没有岗位津贴制,聘任制就没有生命力和吸引力。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主要经费来源是国家事业拨款,要真正改革原有的分配制度有一定难度。根据一些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经验,在经济不能独立的情况下,要实行岗位津贴制,可先实行人员编制与工资、奖金总额包干的方法。在此基础上,打破职称、学历、年龄等身份限制,完全根据岗位所承担的责任以及所需要的知识技术含量和劳动强度的大小等因素,制定岗位津贴标准。实行竞争上岗,按岗付酬,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做到在岗位、责任、业绩、贡献面前,人人平等。
三是实行有振动效应的奖罚制度。赏罚分明历来是人员管理过程中一个重要原则和激励机制。我们现在提倡的尊重个性就是尊重个人的能力、主动性和创造性,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发展离不开全体教职员工的创造性工作,离不开教学科研带头人和各个方面的骨干。为了充分调动校内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必须对那些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有重要创新的教职员工,给予重奖。如对在年终考核中被评为优秀,在学生调查中被评为优秀教师,对在具体业务工作中有所创新并解决了重要疑难问题,对在办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进行重奖。所谓重奖,就是让受奖者感受到自己的付出是值得的,并具有振动效应。这种奖励可以是精神的,但更重要的是物质上的。奖励的效果不仅是鼓励和鞭策获奖者个人,更重要的是对全体教职员工的激励,因此具有群体的轰动效应。此外,对在工作中出现失误的,且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直至解除聘任。
以上三种激励机制是相辅相成的,缺少哪一种,都达不到预期效果。要进行基本制度创新,需要成人教育培训机构领导集体的智慧、意志、勇气和魄力,更需要外部大环境和政策的支持。上级主管部门要简政放权,支持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也就是要进一步扩大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自主权。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行政一把手负责制。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行政一把手是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者和第一责任人,对怎样办学和办什么样的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负有直接责任。行政一把手及领导集体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本机构的人财物等各种办学资源拥有控制权、支配权,有权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包括制度的安排和创新以及新制度的推进)对各种资源进行整合,使其为办学目标服务。
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制度的创新将意味着改变原有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为了保证制度创新的成功,需要注意这么三点:一是基本制度的创新要符合全体教职员工的基本利益。一种制度能否成为合理有效的制度,归根到底取决于是否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是否有利于解放生产力。二是要充分考虑教职员工的心理承受能力。一般来说,理性认可的事情人们就会赞成,就会去做,但过于急剧的巨大变化一旦出现,就会因超越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而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在制度改革与创新中,认识到這一点是非常必要的。三是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重视传统文化。制度创新一方面必然要受到原有的思维模式、行为方式的限制,另一方面还必须冲破这些限制。这就要求在制度创新过程中,一定要从本校的实际情况出发,要充分考虑新制度如何与传统文化结合。结合得好坏,是检验新制度有没有生命力的重要标志。改革是为了实现某种目标,但改革必须从实际出发,做现实允许做的事,做现实可能做的事。
参考文献:
1、潘懋元、王伟廉主编:《高等教育学》·福建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二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5篇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杜绝不安全事故发生,保证职工身心健康,教育必须先行。根据上级下达文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定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一、首先在开工前段期间,对特殊工种,操作危险性比较大的职工进行专项安全技术培训。
二、正式开工后,公司组织全体职工,安排安全员进行全面性安全生产教育,并进行考评。
三、安全制度要时时事事体现,使每个职工从心理上高度重视安全教育重要性,每天或每班工作之前都要总结前一天安全情况,并重申安全教育制度,进行相应工段的安全交底。
四、对特殊工程,特别环境作业时的安全生产,不论什么时间发生,必须在施工前进行专项安全生产教育。
五、各施工队、队长、安全队长,在施工中每月必须最少一次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安全生产知识。
六、天气恶劣,不能正常施工时,各班组要组织全体
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学习。
七,公司安全科要每月组织一次施工队长、安全员的安全知识培训。
八、分项工程,各工种负责人、分管钢筋、机修、电工、木工等的负责人,每月不少于三次组织工人参加安全知识的学习,要求学员做好记录。
九、冬雨季施工,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操作。对环境复杂的工地,一定要确保安全生产,对违章者严惩不怠。
十、公司组织有关安全人员,全面研究以往安全上的弊病,拿出适当措施,以解决种种难题,使安全制度层层落实,安全教育深入人心。
十一、公司制定花名册,对每次教育后考试得分给以记录,做为职工年底安全教育打分的凭据。
十二、严把安全生产关,从上级管理人员到下层职工,全面普及,做到“人人懂安全,人人学安全”。
安全教育与培训学习制度 第6篇
第一条 为增强我矿员工的安全知识,改变安全态度,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技能,改变安全习惯,达到期望的安全行为表现,从而提高安全生产现状,从根本上预防事故的发生,满足矿井安全生产对人员培训需求,规范培训管理,严格培训纪律,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职工教育培训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适用于矿属所有单位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 新入职人员及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岗前培训:岗前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知识、职业病防治等安全知识培训和实操培训,培训结束后,安检科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进行补考,补考不及格者不予录用。
新员工分配到各单位后须与老员工签订四个月的导师带徒合同。新员工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实习和操作,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具备一定实操技能后,经操作考核合格,领取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四条 职工转岗培训:根据生产及工作需要,员工岗位工种发生变化时,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必须经劳资科同意后,将培训计划报送安检科,安检科负责安排相关培训,转岗培训不少于72学时。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 对“三违”人员的培训,依照《三违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之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作业规程》的培训:新工作面在开工以前,施工区队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培训时间组织职工学习,培训结束要组织考试,考试成绩要记录存档。考试不合格者待岗培训,如安排考试不合格者上岗对单位责任领导罚款100元。区队要组织本单位多层次专项培训及实操培训,健全培训资料(纸质版、电子版)按要求报送安检科,安检科组织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考核、对考核不及格的人员每人每次罚款50元,区队队长和主管培训的技术员每人每次罚款50元。
第七条 安检科依据年、月度培训需求,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开办班培训,开班前应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将培训时间、内容,参加培训人数通知有关单位。
第八条 所有从业人员无特殊情况,必须按时参加组织的培(复)审培训,如因单位原因没有参加培训的,少参加1人对单位正职各罚款100元,主管培训技术员罚款50元,如属个人原因不参加培训的,对本人罚款100元。
第九条 坚持上什么岗位持什么证,做到岗证一致,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没取得相关证件的一律不得上岗,凡发现无证上岗者,罚责任人100元;罚跟班队长50元,区队正职罚款100元,主管培训技术员罚款50元。
第十条一般员工参加矿安全知识培训、特种作业培训时迟到、早退罚款30元,旷课50元,考试不及格者或缺考者罚款50元。对学员所在区队正职罚100元,主管培训技术员50元。补考再不及格者罚款100元,对学员所在正职罚200元,主管培训技术员100元。并待岗培训,直至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外出学习期间的培训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和工资不予支付,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管理人员参加公司举办安全管理资格证培(复)审训或临时组织考试、迟到、早退罚款100元,旷课200元。考试不及格者或缺考者罚款300元,对学员所在区队正职罚100元,主管培训技术员50元。补考再不及格者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对学员所在正职罚200元,主管培训技术员100元。外出学习期间的培训费、生活补助费和工资不予支付,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并待岗培训,直至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上级领导来矿安全检查中发现无证上岗矿被罚款的,责任区队承担该罚款额的100%。
第十三条参加公司外出培训学习及组织奖励:
⑴安检科每月培训计划各区队必须严格执行,员工证件到期不培训造成证件失效和无证上岗者,严格按照鹤煤公司安全培训责任追究制度处罚。
⑵参加矿培训班,学习期间无迟到、早退、旷课等现象,且被评选为优秀学员的,矿给予100元奖励,对所在区队正职及技术员各奖励50元。外出学习被局评为优秀学员者,矿给予200元奖励,对区队正职及主管培训技术员各奖励100元。
⑶凡参加公司抽考人员抽考成绩取得公司第一名奖励500元,第二名奖励400元,第三名奖励300元。
⑷凡工人参加公司抽考成绩不及格对本人罚款100元,对所在区队正职各罚款100元,主管培训技术员罚款50元,并待岗培训,直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期间不支付工资,每天只支付10元生活费。
⑸凡干部参加公司抽考成绩不及格对本人罚款200元,对所在区队正职罚款100元,主管培训技术员罚款50元。年度内两次参加公司抽考都不及格对本人罚款200元,对所在区队正职罚款100元,主管培训技术员罚款50元。停岗培训,直至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期间不支付工资,年度内参加公司抽考三次不及格的给予其本人免职处分。
⑹凡参加公司组织分专业抽考,抽考单位人员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给予单位正职奖励500元,技术员奖励400元。抽考单位人员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下给予区队正职罚款300元,主管技术员罚款200元。
第十四条外出考察培训人员,外出前必须持参加培训证明文件或者资料经本区队主管领导书面批准,并填写本矿外出考察申请表,须经分管矿领导、矿长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后到培训科登记备案(同时交安检科培训证明文件或者资料复印件存档,否则回来安检科不予报销有关费用),所有外出人员学习后认真撰写考察报告、总结。考察结束10天内,将考察报告、总结分别报送安检科,否则处罚责任人(安检科对管理人员处罚200元/人次,安检科对普通职工处罚100元/人次并早会通报)。
⑴参加外出培训的管理人员及特珠作业人员、取证人员需要考试的等考试结束后,持培训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或成绩单到安检科登记,安检科长签字盖章,持相关证明方可到矿财务科报销,成绩不及格或未取得相关证书者,各种费用自理。
⑵外出培训人员应遵守培训单位的各项培训管理制度,因违规而被培训单位处罚或对公司和矿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培训其间发生的各种费用自理外,矿对责任人一律加倍处罚。
第十五条学员因事不能上课,必须提前写请假条,注明请假原因、起止日期等。由班主任签字,管理人员由矿主管负责人批准,特珠作业人员由分管的矿领导批准,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课者,视为旷课并在调度会上通报。学员因病不能上课,由矿医院出具证明,最迟于次日交培训部门认定,否则,病假无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笔记,关掉手机,不能来回走动,保持课堂安静。否则,对学员50元/次罚款。室内严禁吸烟,禁吃零食,保持室内清洁,不乱丢弃废物发现一次罚款20元。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严禁打架斗殴,讲粗话、骂人等不良行为。违者按矿规矿纪处理。
第十六条 安全资格证及特种作业证复印件丢失的应及时到安检科补办,无证期间一律不得上岗作业。否则,对本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私造假证下井作业的人员,一经查实,对责任人罚款300元/次,对区队正职罚款100元/次。
第十八条 培(复)训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提前3天通知参加培训,没有参加培训造成证件失效后果自负。
第十九条 培训结束前,安检科对培训人员为依据月底对学员进行效果评价。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二十条职工培训档案的内容要齐全,资料包括:培训通知、学员点名册、试题、证书及发放名册、培训有效性评估表等,缺少一项罚责任人50元。
第二十一条授课培训师要熟悉所讲的内容,做到认真备课,授课,按时上、下课,严格课堂纪律。授课培训师自备教案,待培训结束后交矿安检科备案。授课人要服从安检科的课程安排,严格按照下发的课程安排进行授课并保证培训质量。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111 第7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保证安全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推动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规定》、集团公司《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统一发证的原则。
第三条安全部是我公司培训的安全的部门,全面负责我公司的安全培训与教育工作。主要职责是:
⑴ 制定我公司安全培训计划并全面组织实施,负责派送企业主要负责
人、安全管理人员、司炉特种作业人员及地面特种作业人员到相关部门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⑵负责本单位全员培训教育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工作;
⑶承担与其资质相应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⑷组织职工技能培训;
⑸建立安全培训档案;
⑹负责全公司的证件管理;
⑺负责全公司职工培训教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安全部是我公司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⑴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各类从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的情况;
⑵负责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
⑶负责对“三违”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⑷负责监督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各基层区车间、班组是安全教育业余培训的基层组织,负责职工班前、班后安全教育培训和周三业余培训,各单位要建立切合本单位实际的职工安全培训制度,并根据制度对本单位职工的业余培训进行考核兑现。
⑴ 生产组的周三培训,要求各队严格执行计划管理,不得随意安排其
它培训,其他科室安排的临时培训要服从于生产计划安排,确保培训工作的实效性。
⑵ 周三培训要求由厂领导和技术员负责,厂领导、技术员不得以有事
等借口为由而不组织培训。厂领导负责组织人员,技术员负责授课。要求技术员有备课记录,并亲自为职工讲课,杜绝在黑板上抄题的培训方式。
⑶ 全公司各队组必须健全周三业余培训制度,每周三必须按时组织学习,且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严格按照“七有”标准进行规范管理,即有计划、有点名册、有学员记录本、有学习笔记本、有备课本、有考试成绩、有考核结果。培训部门对周三学习实行周检月评、奖优罚劣。
⑷ 无论何时各班组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培训部门有关人员的检查,因本
队原因致使检查无法进行者,以无资料对待。
第六条各科室要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认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知识的培训,规定每周四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一次以安全工作为主的业务学习会议,通过培训学习,提高员工素质。
第七条我公司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司炉特种作业人员、地面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
第八条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由二级培训机构培训,经公司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经公司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十条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应由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经公司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地面特种作业人员应由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经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非公司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其它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我公司培训科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由安全培训科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申报培训计划,职工培训教育中心根据上报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其它从业人员的培训由公司培训科编制、月度计划,报集团公司职教中心后,自行组织实施。培训科要做到培训计划、机构、基地、费用、教材、人员、考核、档案、制度“九落实”。要积极推广以班组为单位的成建制培训。
第十五条培训科每年初要根据我公司从业人员的结构和培训情况编制计划,报职工培训教育中心审批后执行,每季度对培训计划修改一次,各基层单位如有人员变动或工种变更时,人事科和生产单位要及时通知培训部门,以便培训科对培训计划及时增补、修订。
第十六条培训科要根据已批准的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培训。
⑴生产队组由技术员负责每月核对一次本单位人员持证情况,对证件到期、岗证不符、调整岗位或离岗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及时申报培训计划,由培训科安排培训。对“五新”作业人员即实施“新产品、新工艺、新设
备、新材料、新方法”的作业人员,也必须申报培训计划,由培训科重新安排培训。
⑵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采取分期分批集中脱产培训的形式进行,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0学时。新工人上岗前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⑶培训科要严格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报名、登记、注册手续,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开班前,要提交开班计划,结束前要填写好“三表一卡”即“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学员花名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验印审批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档案卡”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表”。
⑷生产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开班前5天,培训科要将培训计划下达到各队组,各队组参培人员要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进行培训,每位学员必须准备3张一寸免冠照片,认真填写“生产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学员花名表”,严格遵守培训管理制度。
⑸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考核分表现分和考试分两项进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结业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参加下期补考,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的应重新参加培训,表现成绩不及格者取消考试资格,应重新参加培训。
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以后由培训科进行不少于20小时的复培。过期不复培者,按新工人对待,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培训。
第十七条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由公司办公室统一保管。建立动态管理台帐,注明姓名、年龄、职务、培训时间、发证时间、资格证编号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培训科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实行微机管理。集团公司统一制作上述人员的《上岗安全资格证》作为《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副本,由从业人员随身携带,以便接受检查。
第十八条全公司所有从业人员都必须持有《上岗安全资格证》方可上岗工作。《上岗安全资格证》作为《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副本,在集团公司内部与《安全资格证》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岗安全资格证》由集团公司职教中心统一制作,集团公司安监局监制、盖章有效。
(1)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矿旬检月验、矿小分队活动和安全科小分队活动及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中,检查人员有权查验证件。
⑵生产检查员对持证上岗负监督责任,各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职工的持证上岗负直接责任。
⑶对无证上岗或岗证不符人员,检查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工作,离开岗位,等待处理。
⑷无证上岗人员一经查出,按一定的比例扣减本人和单位当月安全帐户抵押金,具体比例执行安全科的规定。
⑸培训科同时将持证上岗情况纳入矿基层单位培训学习评比考核,每出现一人次无证上岗或岗证不符,特种人员否决5分,一般人员否决3分。
⑸ 吊销安全资格证书的职工要停止工作,去安全科组织的三违学习班,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经考核、考核合格后,重新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安全培训部门吊销其安全资格证: ⑴造成重伤及其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⑵造成二级其以上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⑶有严重违章行为或违章指挥、违章 作业屡教不改者;
⑷安全意识差、安全知识和操作能力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者;
⑸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者。
第二十条培训科、安全科的安全工作人员及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董事长、总经理、公司(厂)长;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
⑴分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⑵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⑵ 企业从事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司炉工、操作工、机修工、叉车司机及电工操作工等五个工种。
第二十四条地面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电工、焊工(气焊、电焊)、厂内机动车司机、锅炉司机(水质化验工)、压力容器操作工、高空架设操作工等六种。
网络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8篇
关键词:地理科学,师范生,教学能力,培养策略制度,改革
0 引言
地理教育对于增强人们的基本素养有重要作用,地理师范教育更应该根据人们的需求和社会的改变及时变革。通过对河南部分高等师范院校调研以及相关文献整理,发现现有的培训策略与制度未能适应基础地理教育的发展,严重影响着未来地理教育的质量和专业人才的培养。为此,地理高等师范院校如何转变旧的教育培训理念、改变不实用的地理课程结构与培养机制,提升地理师范生的教学能力值得深究。
1 地理师范生教学能力培训的策略与制度的研究综述
地理基础教育新课改的实行,需要现有的地理师范培训体制给予后续的地理教育人才支持。而现有的地理科学专业师范教育却未能与之适应,培养效率低下,毕业生教学能力与基础教育事业要求严重不符。故应该对地理科学专业师范生培训机制进行策略与制度改革。
2 地理师范生教学能力培训制度与改革调查研究
2.1 地理科学专业师范生调研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调研针对南阳师范学院大二、大三年级学生以及河南省另外两所开设地理师范专业类院校的大三在校生。通过问卷发放的形式,共发放180份,有效问卷共147份,有效率81.7%。其中调研对象男女性别比为1∶3.45。
2.2 学校培养机制调研
此次调查问卷采用开放式与封闭式题目结合的办法,根据实地调研情况进行编写,共21道。围绕着地理师范生的教学实践情况和教学能力现状、高校地理师范生课程设置、现有培养制度执行度、反馈突出问题展开调查。
2.2.1 地理科学专业师范生课外教学实践情况调研
147人中仅有22人有过从事家教或参加教育教学实践,仅占总比人数的14.97%。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有:第一,缺乏与师范生教学能力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实训体系。第二,实践教学活动流于形式,缺乏相应的监管评价机制。第三,配套教学实践资源匮乏。第四,教育实践设置不合理大学将教学校内见习与校外实习集中安排在大四上半期,很多毕业生面临升学、就职压力,缺乏精力进行教育实践。
2.2.2 地理科学专业师范生教学能力调研
通过对基本现状的调查,及数据赋值处理,地理专业师范生教学能力自我认同度最低,经过系统的培训,教学能力有一定提升,但同未来的职业需求相差甚远。
2.2.3 课程体系调研
通过问卷数据整理,师范生对于开展教学方法策略、中小学管理(班主任课)、现代教育理念课的期望度最高,地理教学论的数据统计最低。应考虑增设相应必修与选修课程,将考试与考察结合。
地理师范培养课程体系整体得分中等偏下,主要表现在:一是教育类课程的教学时数较少,未满足教学需要。二是课程安排僵化。三是教学重理论,教学实践类科目安排相对较少,成效地低下。
2.2.4 地理师范教学培训制度成效分析
通过数据处理得,经过地理师范体制培养,师范生的知识与技能有了一定提高。但教学创新能力明显不足或制约师范生教学能力发展。
该模块是对当前地理培训机制成效评价,在提升对地理学科的兴趣、对从事中学地理教学作用、对推行新课改的作用三项均有较为明显提升,但其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得分最低总体仅为0.67,应更加注重教育教学实践的有效性。
2.2.5 调研反馈问题汇总
如表4,该项为不定项选择题,反应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教学实训少,不能满足教学需要,教育理念不能及时更新与所讲知识与实际教学工作不符。要加强师范生实训,实践机会与条件的欠缺严重束缚了地理师范生教学能力的发展。
3 地理师范生教学能力培训对策研究
3.1 地理师范教学实践模式改革
学校应采取多种形式来提供良好的教学实践机会。如将大三年级下学期才集中安排的微格教学实践安排到每个学年的考核测评上,并对毕业生做好毕业意向统计工作,有效的安排他们的校外见习时间,我国华东师范大学的培养方案中建议为师范生提供“双导师”,即由在中小学任教的教师担任师范生的另一名导师。高校在地理师范生培养中,可以借鉴“双导师”制度并将实践教学切实落到实处。
3.2 地理师范课程体系改革
地理师范生教育类课程的安排,应由浅入深。当地理师范生在大一年级时,主要学习地理基本素养和教师职业生涯规划,增强对教师职业的认知。大二年级,适当提升师范生的教学实践的比例,主要是通过教学技能培训课程,将实践教学的训练、考核综合起来。大学三年级,主要课程为地理教学论和微格讲说课,方式有仿真课堂、微格教学等。大学四年级,适当减缩理论课程教学,增开教育见习和校外顶岗实习。实习成绩不合格,针对不合格课程重点培训。
3.3 地理师范学位体制改革
在地理师范生学位体制改革中将教育实习、教学技能的成绩同毕业联系在一起。毕业证书的审核应有两个环节构成,首先要求专业考试通过,然后要求教学技能考试通过。在教学技能考试中,包含普通话水平测试、三版教学、课件制作、课堂管理等,通过者方可毕业;否则则要求重新考试,直至考核通过。
3.4 地理师范评价监管体系改革
改变单一评判机制,实行多层级复合评定,突出实训过程的参与度,强调结论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的综合。加强师范生教学活动的审核评审,建立贯穿实践活动全过程的监管体系,落实主体责任。将教育见习、实习活动规范化,制度化,以保证地理师范生在教育实践中提升教学技能与经验,与地理师范职业化教育形成衔接。
3.5 更新教育理念,革新教学方式
要改变传统僵化的培养理念,革新固化的师范生的教学方式。例如:教师可以采取启发诱导、合作探究、案例教学等对地理师范生进行培训。提升师范生参与教学活动的意愿,积极的引导其学习相关知识,教师引导师范生思考并发表自身的见解,最后教师给予点评并进行总结。
3.6 完善制度保障
地理师范生培养策略与制度改革需要相应政策支持。第一,政府颁布鼓励政策,支持地理师范院校和相关教学单位,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协作。第二,加大对地理师范生培养的经费支持。可以联合成立专项教育培训规划指导机构,为培养模式的改革提供相应的指导。
3.7利用大数据分析为地理师范教育提供技术支持
可借用大数据来进行技术支持。第一,支持地理师范生教学能力动态评估、实时反馈教学问题到最优培训模型的构建。第二,建立并管理地理师范生成长档案,并对采集的教育教学信息进行清理、存储及管理、分析、解读、应用。使大数据在地理教育领域中的获得广阔的应用空间。
地理师范教育的改革是推进地理基础教育改革的后续动力,应不断创新并丰富地理师范生教学能力培训策略与方法、使现有地理师范生教育教学培训与体制策略走向自我发展,自我调节,自我完善的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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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与管理 第9篇
一、福建省矿山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现状
按国家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强制培训,持证上岗外,其它从业人员由企业负责组织培训。
根据调查,目前国有大中型企业,由于企业领导人安全意识、法制观念较强,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水平较高,能够坚持对入矿农民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再培训,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度能得到较好的落实。因此大部分国有大中型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普遍较好,有的矿山企业如福建水泥厂石灰石矿几十年来,从未发生过人员死亡事故。但是我省大部分民营矿山企业,由于业主安全意识、法制观念薄弱,“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使得大部分农民工进矿后未得到有效的安全培训与教育就上岗作业。这些农民工有的是刚从农村来,放下锄头,戴上矿帽,就上岗作业;有的是从别的矿山由于各种原因流动到这个矿山;有的是曾干过矿山,但“春来秋回,经常离岗”;有的是工作岗位不断变换,变换工种前又未经过安全培训与教育。可见,农民工培训工作不仅存在着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薄弱,还存在着人员流动性大、工作量大、制度难落实等等问题。
二、加强矿山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的方式与途径
1、加强矿山企业自身组织的培训。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也是农民工安全教育的主体。要落实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首先要提高矿山企业负责人对安全培训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矿山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应认识到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是法律赋予企业的职责和义务;认识到安全就是企业的生命和效益;认识到我讲安全为人人,人人安全为企业,加强企业自身组织的培训工作。
企业自身组织的培训要以三级安全教育和继续教育为主,核心内容是矿山安全基本知识和要求,企业规章制度,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矿山应急救援、自救基本知识和技能以及安全法律法规等。企业自身组织的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本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师资力量。没有师资力量的企业,要聘请外单位有关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和有经验的老工人作为师资力量,把农民工岗前安全培训、变换工种安全培训和上岗再培训等制度落实到位,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基础性的保障。
2、委托具备培训能力的矿山企业进行培训。针对福建省相当部分民营矿山不具备培训能力的现状,民营企业可以与具备培训能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签署协议,委托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入矿岗前培训,充分利用和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安全培训的师资力量,教学场地、教学仪器、教学装备等培训资源。根据委托企业的特点和要求,对农民工进行培训和教育的方式,不仅能较全面地掌握矿山安全基本知识,同时也能了解学习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应该积极予以推广。
3、建立矿山的安全培训基地,开展农民工安全培训。目前,福建省一些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取得四级以上培训资质。应该充分发挥这些培训机构的作用,建立矿山农民工安全培训基地。对那些不具备自行培训能力的企业可由行政主管部门引导,由取得四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农民工安全培训。原则上,矿山数量较多的县(市、区)都应当建立矿山安全培训基地。培训基地要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设施的建设,配备必要的教学仪器和装备,与安全条件好的企业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实行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使安全培训教育取得实效。
三、加强监管,为落实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提供保障
法律法规制定的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一方面要靠企业自身的遵守和落实,一方面还要靠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管理。在目前矿山企业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面临诸多问题的情况下,安监部门应加大对矿山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与管理。结合福建省目前现状,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管:一是把安全培训工作列入矿长考核、复审的重要内容。二、制定相关政策,对矿山企业的从业人员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避免未经培训教育、未能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的农民工盲目冒险上岗作业。三、是加大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执法力度,对未能按国家规定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的矿山企业,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行政处罚。
网络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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