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管的问题
卫生监管的问题(精选12篇)
卫生监管的问题 第1篇
关键词:职业卫生标准,监管,问题,建议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部分配套法规已颁布实施。本研究组在近几年职业卫生工作中,发现当前职业卫生监管中存在一些问题,职业卫生标准有一些不尽完善之处。为此,我们结合工作实践和相关文献,对现阶段职业卫生监管以及标准中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和探讨。
1 职业卫生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1 存在的问题
1.1.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无统一、合理的收费标准 前几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多为各省、市、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近2年,各种民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大势发展,市场竞争激烈,而职业病危害评价、各种类型的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病防护用品检测等收费性工作无统一的、合理的收费标准,导致市场混乱,低价竞争,影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因此,建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卫生监督部门以及物价部门应尽快协商、制定、出台相应的收费标准。
1.1.2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监管部门在履行各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部分内容时,无详细规定。①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当前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体系中,尚无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规范或导则,也无对编制专篇人员专业的要求,设计单位通常无职业卫生相关专业的设计人员。现有初步设计中的各种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通常是设计单位私自聘请有关人员编制,或者简单照抄照搬,导致专篇质量水平参差不齐,用人单位无法根据专篇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和安装。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1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中存在不明确之处。a)具体的检测频率是多少,在各种法规体系上没有明确规定。b)“对高毒作业场所,至少每1个月对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1次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到目前为止,大部分用人单位未按照该条款执行,该条款形同虚设。C)现阶段,部分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之后,后期仍出现一些职业中毒或者职业性损伤事故;部分用人单位未进行控制效果评价,并且已经超过控制效果评价的范围和时限,监管部门要求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但是现在尚无法规规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周期,无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时限、范围和条件,也无正式出台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标准或者导则。部分省市出台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导则或者时限的文件,但是均是以监管部门发文的形式,未列入职业卫生标准,也未在全国实施。③《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23号令)第十条以及《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10)[1]第4.10章节中要求用人单位须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并且对职业卫生培训的内容、对象均作出了要求,但是现在尚无法规范职业卫生培训部门,职业卫生的培训形式、考核形式以及培训的学时等。
1.2 建议
以上法规部分内容不清晰,法规与其他法规交叉地方不明确,建议尽快出台《职业卫生培训管理办法》、《职业卫生告知管理办法》、《职业卫生评价和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可研报告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规范》等配套规章,对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细化、量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2 职业卫生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1 存在的问题
①随着《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4]等2010年许多新标准的陆续出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 196-2007)[3]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 197-2007)[4]也应作出相应的修改。例如:第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 196-2007)“10.7 职业病危害”章节中的评价内容应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相对应。第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6.1防尘、防毒”、“6.2防暑、防寒”、“6.6工作场所微小气候”中的规定对于通风设计有些混乱,在评价导则中没有明显划分。第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一般仅限于验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能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对通风系统分析评价较少,缺乏对防尘防毒通风系统本质有效性的测定和评价。评价内容中应对防尘防毒通风系统进行本质有效性测定和评价,尤其是局部通风系统的罩口风速或控制风速、风量的测定应作为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基本内容和现场检测的必测项目[5],但是目前缺乏该方面的职业卫生标准。②对于职业卫生评价方法的标准欠缺,应补充评价方法的标准研制。目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 196-2007)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 197-2007)中采用的评价方法之一有检查表法[6]。但是,当前职业卫生法规和标准繁多,编制全面的检查表难度较大,建议针对各种类型的企业(电子行业、化工行业、机械行业、冶金行业等),制定相应的检查表,便于统一评价标准。
2.2 建议
(1)对无类比企业资料,又不能进行风险评估法的建设项目制定相对合理、有效的评价方法[6]。
(2)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制定一些强制性标准。例如:针对现阶段污染严重的、使用有机溶剂(正己烷等)较多的、或者具有洁净厂房的电子行业制定通风形式方面的强制性标准;针对冶金行业制定有效的除尘标准。
(3)建议制订规范检测报告的标准或导则,或者制定规范化的检测报告格式。现有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报告无标准排版要求,也无编制导则或者标准。大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建立,导致各种检测报告质量水平不一,不能达到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目的,很多检测报告无标准评价结论,对于检测数据的表达无标准格式,无检测条件,无正确的岗位计算方法,甚至不符合要求。
(4)对于某些毒性不明确物质,如化学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中不明确、健康危害不明确的物质,如何进行评价,是否进行评价,建议作出规范性要求。
(5)建议对各类企业(电子行业、冶金行业、化工行业、机械行业等)制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6)现阶段,由于生产企业产品和原辅料的多样化,部分物质缺少检测方法和接触限值,导致无法界定其危害,无法进行完善的评价。建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7]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GBZ/T 160)[8]部分物质的接触限值和测定方法,增加甲基丙烯酸、甲基丙烯酸正丁酯、硝酸、一甲胺、二甲胺、对苯二酚、三氯氢硅、三氯氧磷测定方法;增加硝酸、柴油等职业接触限值。
(7)建议《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GBZ/T 160)增加部分物质的多种测定方法。例如:异丙醇、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正丁酯等均能使用热解析和溶剂解析2种测定方法。
(8)建议《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GBZ/T 160)对物质的测定标准中增加该标准物质在该标准条件下的色谱图,有利于大家使用和参考。例如:溶剂解吸测定方法增加色谱图,标注区分溶剂和标准物质峰。
3 讨论
当前,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及职业卫生监管执法部门要求对职业卫生法规和标准进行修订,主要体现在:①2010年,中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104号文)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进行重新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修正并施行。因此随着母法的修正,职能的转换,需要对部分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修订。②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职业病发病率和职业中毒率逐年上升,要求职业卫生法规和标准的修订。③由于职业卫生标准研制受时间过长、复审和修订不及时、研制与管理机制不健全等因素的制约,使之不能真正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9]。
本研究组在近几年职业卫生工作中,总结现有职业卫生标准存在以下不足之处:①大量新标准的诞生,无体系性。②采用国际标准或有关文件时没有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欠缺研究一些新出现的影响到标准内容的因素等。③标准中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合理性是衡量标准质量的重要因素[10]。目前某些标准在确定技术内容时依据不够充分,安全性指标要求的设定缺乏必要的危险性评估资料。④标准制定滞后,不能符合和满足工业生产的需求。
以上信息提示,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卫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满足职业卫生工作的需求,需要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和政策,加强职业卫生标准的修订,加大职业卫生科研的力度,以促进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GBZ/T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S].
[2]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S].
[3]GBZ/T196-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S].
[4]GBZ/T197-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S].
[5]刘新荣,沈骏,黄灵,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问题的分析和探讨[J].工业卫生与职业病,2009,35(2):91-93.
[6]胡小炜,姚耿东,张美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华劳动卫生部职业病杂志,2005,23(4):303-304.
[7]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S].
[8]GBZ/T160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S].
[9]王永东.职业卫生标准在卫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0,17(5):432-434.
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后的思考 第2篇
字数:3237 来源:中国健康月刊·A版 2011年8期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当页正文
[摘要] 回顾我国职业卫生监管历史,结合在职业卫生工作方面的实践,我们分析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调整后的利弊,提出卫生部门在职业卫生方面的工作思路应以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为中心,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不断提升服务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职业病对劳动者的危害。
[关键词] 职业卫生 职责 思考
[中图分类号] R181.3+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08-345-01
长期以来,我国在职业卫生监管方面有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工会组织等多头管理,重复、交叉管理,同时,监管队伍薄弱,投入不足,导致监管力度低下,存在漏洞[1,2]。2010年10月中央编办向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2010]104号文件,明确卫生部门负责对劳动者职业病的诊断、救治、鉴定和研究及对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危害控制的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业卫生工作关系广大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做好职业卫生工作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后,我们必须探讨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我国职业卫生监管现状 1998年我国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将劳动部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交由卫生部门承担,以便于条块管理。随后于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为此,卫生部做了大量工作,建立了职业卫生监督队伍,开展了大量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职业病发病形势十分严峻,200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进行了调整,将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年,顺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卫生部、国家安监局明确《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2008年,国务院批准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2010年,中央编办下发《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管方面的职责。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职业病对劳动者健康造成的危害。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亟待加强政府监管,以尽快遏制职业病多发的势头[3]。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后的利弊 我们知道,职业卫生工作的对象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知晓较多的有关职业危害知识,就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拒绝从事职业危害严重的作业。因此,劳动者具有职业健康保护意识就会促进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同样,如果用人单位自觉落实职业卫生工作,控制职业危害因素,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就能从根本上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粗放型发展,制约着职业卫生工作的深入开展。随着我国经济向集约型科学发展,劳动者的健康需求将日益提高,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已经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国民经济安全发展的具体体现。在职业卫生工作方面,中编办[2010]104号文规定卫生部门的职责是研究、预防、诊断和治疗职业病,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则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工作方面接受安全监管局的监督,并由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服务。卫生部门不能既服务又监督,我们认为这是社会法制制度日益合理化的需要,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2.1 职业卫生工作职责调整后 卫生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不能既服务又监督,只能提供技术服务。为此,卫生部门必须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以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为中心,借助长期以来积淀的工作基础,技术优势,大力开展相关工作,为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保驾护航,为劳动者日益增长的职业健康需求提供技术支持。
2.2 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后 有可能出现各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市场竞争。卫生部门在研究防治职业病方面会遇到一些困难,如防治职业病的相关资料不全,获取资料的手续复杂等,妨碍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和研究。为了避免这种监管职责调整后给卫生部门造成的弊端,我们认为,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建立一个职业卫生资源共享的平台,以满足各相关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的需要。
2.3 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后 安监部门必将加大监督力度,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工作。同时,也将要求和促进卫生部门不断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为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监管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持,从而肩负起维护劳动者健康的神圣使命。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调整后的工作思路 职业卫生工作是一种社会工作。职业病防治是一项综合的社会工程。在职业卫生工作职责调整后,我们认为卫生部门要以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为中心,尽职尽责,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卫生服务,为劳动者的健康提供帮助[4,5]。
3.1 加大投入,保障职业卫生服务到位 调查表明,我国已经初步形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但依然存在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比例较低以及后备力量不足,职业卫生投入与经济发展水平极不适应等问题,造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得不到保证[1]。因此,必须加大投入,健全职业病防治机构,打造一支专业素质强的职业病防治队伍。
3.2 加强制度建设及技术规范建设,提升专业素质,树立良好形象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政策性高,技术性强的社会性工作。卫生部门必须不断细化和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做好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努力成为让政府放心,让用人单位热心,让劳动者安心的职业健康保护组织。否则,在职业卫生工作方面,卫生部门将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3.3 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升职业卫生服务的社会需求 我们知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了解职业病危害,不知晓维护自身健康的法律法规,一些地方政府重视短期经济发展而忽视劳动者健康,妨碍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卫生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社会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促使职业卫生服务的社会需求不断提高,使职业病防治工作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3.4 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担当职业病防治的急先锋 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后,卫生部门不再是以监督促服务的工作模式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而是为用人单位提供优质规范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及时为行政部门提供科学的监管依据,作为工作职责,担当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急先锋。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通力协作。因此,我们卫生部门必须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才能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参考文献
卫生监管的问题 第3篇
【关键词】卫生监管;学校;问题和建议
梅河口市学校卫生监管属于社会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梅河口市学校卫生监管水平,强化学校卫生防治措施,有利于促进广大学生身体健康发育,从而为社会培养更多有用的人才。
1 梅河口市学校卫生监管存在的问题
在学校卫生监管过程中,由于存在管理主体不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不到位的现象,从而出现了不少问题,其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对学校卫生监管不重视
梅河口市处在吉林省东南部,由于传统的教学观念根深蒂固,大部分学校仍然只注重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升学率,忽视了学生的健康保健和疾病预防,甚至很多学校领导为了增加学生的学习时间,占据了大量卫生监管时间,忽略了卫生防治工作。在这个发展的过程中,梅河口市的各个学校没有用长远的眼光去看待这个问题,其中主要表现在:采取应付的态度对待学校公共卫生设施,学校卫生监督管理策略没有落到实处;学生传染病出现的几率大大升高,学校食堂中毒事件也频繁出现。
1.2 卫生、教育两部门之间关系不协调
目前,由于梅河口市卫生部门、教育部门之间的分工不明确,没有将责任落到实处,经常出现擅自做主的现象。对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卫生和教育两部门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方针。
1.3 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梅河口市的学校卫生监管工作基本上由校医负责。但是校医综合业务素质都不高,没有经过系统的卫生管理知识培训,对学校卫生监督和防病知识了解不够深入,无法确保学校卫生监管工作顺利进行。
1.4 学校卫生设施陈旧
在不断发展过程中,梅河口市的学校各项基础设施过于陈旧,无法适应现代国家的发展需要。如: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课桌椅设置等都已经陈旧。由于食堂基本上都是承包给私人经营,设施简陋,甚至连与卫生密切相关的冷拼间、洗刷间、冰柜等都缺乏;同时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较差,这样便严重影响着学生的身体健康,导致学生中毒事件频繁发生。
2 做好梅河口市学校卫生监管工作的对策
2.1 明确校医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
在梅河口市学校的不断发展过程中,要做好卫生监管工作,首先就应该从行政管理方面明确校医的工作和各个岗位的责任。通过总结分析得出,校医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实行疾病预防为主,有效提高学生的身体健康水平;其二是定期组织学生进行体检,确保学生健康成长;其三是扩大卫生宣传范围,让广大学生充分了解卫生的重要性;其四是经常了解学生的身体锻炼情况,然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其五就是切实抓好学生的常见病和身体情况。在以上这些制度制定过后,校医应该坚持指导建议为主,当发现问题仍然不予改正的行为,校医卫生部门便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2.2 遵循激励原则,建立评比制度
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制定具体的卫生管理激励原则,在学校卫生部门做出一定成绩之后,应该坚持实施激励的原则,增加学校卫生部门人员的责任感。其中主要对学校的环境卫生监督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评比制度,实施鼓励政策,然后定期进行评比。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的激发学校卫生监管工作人员的激情。
2.3 协调做好卫生教育两部门之间的关系
积极开展学校与卫生部门领导层之间的协调关系,强化领导重视程度。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由专人负责,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划分,从而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制度,制定年终考核机制,从而对学校的卫生监管工作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力。
2.4 提高学校监管水平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医学研究也在不断向前发展。其中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为广大学生创设一个卫生干净的学校环境,确保学生身体健康。因此,应该加强校医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校医队伍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卫生监管人员再将业务理论知识更好的融入于实际工作中,最后为做好学校卫生监管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从而赢得学生和社会的信任。
2.5 不断加强学校卫生设施建设
学校和卫生各个部门之间应该采取密切合作的措施,充分利用长假的时间,不断加强学校卫生监管部门人员的培训;同时让卫生经验丰富的专家通过短时的传授,不断加强公共场所以及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快速提高相关人员的卫生监管水平。
梅河口市的卫生监督机构部门还应该严格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学校卫生设施进行改建,其中包括学校食堂、浴池等学校配套设施。这样便有利于帮助学校消除卫生隐患,提高学校的整体卫生水平,确保学生身心健康。
2.6 提高学校卫生监管技术管理
在新课改的背景下,主要就是以培养综合性人才为主要目标。提高梅河口市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育是学校卫生监管工作的总目标。要想完成这个目标,不仅需要校医各方面的支持,同时还需要广大师生之间配合完成。学校卫生监管技术主要是针对学校教学和体育锻炼的卫生监督监测,不断强化学生疾病的防治工作,加大对学生传染病的管理。其中主要包括学生的饮食、饮用水、教学卫生、学习环境的卫生监督,更重要的是将学生的疾病防治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积极开展学生疾病防治工作。学校卫生技术管理就主要是针对学生疾病防治工作,促使梅河口市的学校主要沿着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丹阳,高海波,邹杰.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现状调查及对策[J].中外医学研究,2011,9(16).
[2] 马军.当前学校卫生工作的机遇和挑战[J].中国学校卫生,2012,33(1).
卫生监管的问题 第4篇
1 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法律体系缺乏统一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下称《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 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 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两条都可以理解成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行为的处罚措施, 由于存在处罚额度和内容上的较大差别, 使得这两个法律法规在取缔、打击非法 (无证) 行医行为时在调整范围上存在一定问题, 给卫生监督员在实际处罚自由裁量上带来一定困难, 也会影响执法的公平性。
1.2 法律规定滞后
目前, 我国多部卫生法律法规存在明确设定了义务条款, 但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条款的现象。如《执业医师法》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保护患者的隐私”,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 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助理医师在城市“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 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医疗机构执业, 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 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等。以上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办法, 卫生监督人员在发现此类问题时, 无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不能及时、有效地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和控制、消除医疗安全隐患, 使得执法工作显得苍白无力。
1.3 缺乏可操作性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 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明确了法律责任, 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无相应的定义;实际工作中,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往往赔钱了事, 很少对纠纷事件进行正规的医学鉴定, 对诊疗活动与诊疗后果之间的因果并无明确的书面结论, 给实际执法操作带来难度。另外,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明确划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处罚权限[2], 是按属地化管理还是按医疗机构发证管理权限进行操作, 需要进一步明确。
2 医疗安全监管运行中的现状与问题
2.1 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性质不明确
目前的卫生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卫生监督机构的地位和真正职责[3], 就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而言, 职能有的仍在卫生行政部门, 在卫生监督所内的, 职责范围也不统一[4]。多数卫生监督机构的性质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 从事相应的监督执法和许可工作, 它既不是真正的卫生行政部门, 也不是卫生行政部门内的执法大队, 行政主体与执法主体脱离, 严格来说其执法效力值得商榷。
2.2 医疗安全监管运行机制不畅
在医疗安全监管整个过程中, 多数卫生监督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从事现场执法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 监督与许可分离、与医疗事故 (纠纷) 的查处分离且缺乏信息沟通机制。卫生监督机构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掌握许可、校验与医疗事故信息, 而且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现场检查中获取的医疗机构信息 (如实际执业人员和执业范围等) 与卫生行政部门在许可、校验时掌握的情况往往不一致, 极易出现刚刚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或校验就要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处罚这一尴尬局面。出现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后无人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有悖于《行政许可法》“谁许可、谁监督”的基本原则。
2.3 医疗安全监管力度不大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 加之近年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正处于改革、职能调整期间, 人员编制严重短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5]。国家和地方对卫生监督工作执法经费专项补助政策和机制还未建立, 监督监测设备、手段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影响了医疗安全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监管力度相对较弱。
3 加强医疗安全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3.1 完善法律标准体系建设
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是卫生监督机构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依据, 尤其医疗服务市场不同于其他公共卫生监管领域, 其专业性、技术性很强, 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标准、规范将直接导致监管空白, 故加强卫生法规政策的统筹研究, 完善医疗服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主要任务一是对医疗安全监管中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出台新的规定;二是对现有法律法规标准中的相关内容做到有明确的解释, 便于卫生监督机构实际执行和操作。
3.2 理顺完善监管运行机制
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综合管理、责权一致”的原则, 正确处理好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特别是前两者之间的关系, 改变职责不清、交叉、重叠和行政效能低下的状况。同时, 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能力建设, 落实保障机制, 配备必要的监督、监测仪器和设备, 实施医疗安全监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 组建由熟悉医疗业务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的专门处 (科) 室, 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3.3 创新完善监管方式
如何发展和完善医疗安全监管模式, 强化医疗安全监督, 提高监督效率是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目前需要探讨的重要课题, 有的地方采取了一些新的工作模式。如上海市实行的医疗安全监控系统[6], 实现了将医疗安全监管模式由以往的事后监管、被动监督转变为事前防范、主动预防的新型监管模式, 体现了教育、服务、处罚相结合的卫生监督工作理念。部分省市实行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也值得借鉴。由于医疗安全监管既存在专业性强又存在如何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三者关系的特殊性, 因此应探讨建立上下联动协查的新的监管模式, 组建以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为主体, 市、县卫生监督机构参加的执法联动协查网络, 加强上下级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 有计划地开展不同内容的专项整治活动, 对于当地发生的一些典型的医疗安全等案件由其上级监督机构牵头查处, 避开可能影响依法办案的因素, 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舆论宣传, 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在控制医疗安全事件中的作用。
综上所述, 由于多种原因, 医疗安全监管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使得这部分工作的力度远远不能适应目前形势发展的要求, 需要我们站在更高的层次对医疗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全面分析、研究, 以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从而树立卫生监督和卫生系统的良好社会形象。
参考文献
[1]田军, 杨焰.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与法制建设[J].中华医药荟萃, 2003, 2 (4) :48-49.
[2]杨兰馥, 邓志毅, 董迎新.浅谈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罚[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07, 14 (1) :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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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郭忠起, 薛景波.浅析河北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现状及对策[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11, 18 (4) :361-364.
环境卫生监管评价 第5篇
一、评价内容
为了医院环境优美、整洁、舒适,我后勤部尤为重视此项的监管。特制定了清洁卫生考评表,每周对每一位清洁工进行考评,每月进行一次奖励,提高员工的积极性。2014年上半年的考评情况总体较好,内
三、内
一、外
三、肿瘤科较差,主要原因是这几个科室员工都是新员工,嫌工资低,工作态度不端正。部分员工在细节上做得不仔细,不到位。
二、整改措施
1、对新员工进行培训,并进行思想教育。
2、了解周边清洁工工资情况,及时向领导反映,解决工资问题。
3、让清洁做得最好的员工到较差的科室进行帮扶和指导。
4、对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员工进行处罚。
卫生监管的问题 第6篇
一、没能从根源上对制售伪劣有害食品的黑窝点予以有效取缔和打击,特别是没能对散布在城乡结合部的制假黑窝点作彻底清查和取缔。因此建议:1?郾重点对城乡结合部的制假黑工厂进行一次“地毯式”清剿;2?郾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对恶意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当事人处以高额罚款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3?郾建立有奖举报制度,从罚没资金中提取奖励基金以鼓励群众的参与热情;4?郾对提供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场所(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亦应作出处罚,提高整体打击力度;5?郾重视和发挥新闻媒体的参与作用,对积极参与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予表彰和奖励;6?郾建立健全区(县)、街道(乡)和社区(村)三级督察工作的包保责任制,把责任追究与工作政绩联系到一起并形成制度。
二、在食品打假和安全监督工作上,卫生、质监和工商等部门都负有相应职能,但同时又因条块分割难于形成合力,往往给制假者以可乘之机,而“运动式”的部门联合执法活动又不能形成长效的监管机制,因此,亟待研究建立专门机构来担当扫除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恶行的重任。
三、人大需要研究和制定与国家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更具打击力度和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一方面加大打击的实效性,另一方面也便于职能部门更加有法可依和依法行政。因此建议,从根源上对制售伪劣有害食品黑窝点予以有效取缔和打击;在食品打假和安全监督工作上,卫生、质监等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大监督和打击力度;研究制定与国家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加强食品检查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检验专业能力,实行一体化管理,提高全民食品卫生防范意识,在全社会形成打假氛围,努力做到天下无假。
卫生监管的问题 第7篇
在莘县广大乡镇地区和城乡结合部, 一些餐饮摊点无证经营, 食品贮存加工环境及加工设施简陋, 食品安全监管存在较多隐患, 打假形势和监管形势比较严峻。通过笔者走访发现, 乡镇食品卫生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乡镇居民食品安全意识淡薄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 乡镇人民群众文化素质不高, 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在饮食安全方面, 更多考虑的是经济问题, 他们一般的原则是方便、便宜就好, 基本不考虑食品安全。由于受信息渠道的影响, 对假冒伪劣食品的辨识能力和辨识经验也不足, 不能及时发现和避免使用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有些乡村多数人家没有冰箱, 食品、水果不能保鲜。受“不干不净吃了没病”旧观念的影响, 生水剩饭、鲜瓜生枣拿起来就吃, 不会考虑细菌、农药残留之类的安全隐患。
2 经营人员素质不高
在县级以上的食品经营人员一般都有相应的学历, 专业素养、法律意识和管理能力等相对较高, 并且有机会参加各类学习和技能培训。而在广大的乡镇, 绝大多数经营人员学历不高, 专业知识欠缺, 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一些乡村餐馆多是小作坊家庭式经营, 经营人员没有健康证明, 没有食品安全意识。小作坊生产的食品没有经过任何检测就上市经营;生产设备卫生条件较差, 缺乏必要的卫生防疫和消毒设施设备;有一些小型综合商店, 人药、兽药和食品混杂经营, 食品监管出现空白。
3 没有规范的商品流通渠道
近年来, 通过大力整治和对餐厨经营人员进行培训, 食品安全能够得到基本保证。但在乡镇的一些个体小餐馆, 使用的食品来源渠道不一, 无法保证质量。更令人担忧的是, 农民自产的蔬菜、瓜果不论是否喷洒过农药, 采摘后就在市场上销售;小作坊生产的传统食品、腌制食品等既未经过检验检测, 又没有规范包装, 也没有工商许可, 产品质量难以保证。
4 乡镇食品监管资源匮乏
目前, 各地都只在县级以上设有食品监督管理机构, 在区域广大的乡镇, 监管人员力量薄弱, 虽然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 乡镇食品监管力量不断加强, 基本形成了规范的有一定规模的监管队伍, 但由于乡镇存在地域较广、村落分散和监管对象点多面广的特点, 特别是承担餐饮单位监管职能后, 食品监管对象的数量和监管任务日益繁重, 基层监管人员实际需求远远不能满足监管工作的需要, 监管人员的素质也需要进一步提高。
5 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不畅
每个县级以上食品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都配备了电脑建有网络群体, 可以上传下达一些国家食品监督局和上级监督局的文件精神, 也可以接受经营群众举报、投诉等信息, 或者在网上办理一些申请、查询等业务[2]。而在像莘县这样地域广大的乡镇, 多数只能通过一些有限的大众媒体获得食品质量的一些信息, 甚至出现质量问题也无处投诉。
6 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 为了保障乡镇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莘县食品监督局从实际出发进行了大胆探索, 实施了一些有利措施, 开展了灵活多样的整治工作, 全县上下把食品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日常工作, 强化组织领导带头, 全员努力,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 做到监管到位, 不留死角, 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措施如下:
6.1 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提高乡镇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针对乡镇居民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的问题, 莘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全面开展农村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入镇入村入户召开会议, 发放宣传单、宣传册;宣讲一些食品安全的科普知识, 设立假冒伪劣食品的展示台;通过排演一些通俗易懂的小品、话剧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 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集市或农闲时间或“元旦”、“春节”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的良好时机, 广泛开展食品安全集中宣传活动, 使广大乡镇居民提高了食品安全意识, 从观念上重视食品安全工作, 同时也减轻了食品监管工作的压力。
6.2 加大对经营人员的业务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以村镇小餐馆为重点, 分别对从业人员集中进行专业培训, 加强宣传教育, 把职业道德观念灌输到从业者的心里, 让他们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可能出现的后果, 以及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以此提高村镇小餐馆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 规范从业人员的日常操作行为;以推动建立农村乡镇学校食品安全示范食堂为切入点加强乡镇餐饮服务安全监管;强化对从业人员行为的政府干预, 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3 加强农村食品卫生监管, 规范日常经营行为
建立健全食品及原料的进货采购台账制度, 建立HACCP管理体系, 做到食品安全从源头抓起。创建食品安全示范镇、示范村, 组织经营人员参观学习。对一些小餐馆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食品及原料是否有规范的进货渠道;食品是否合格;消毒设施是否完善;从业人员是否有健康合格证明;是否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明;食品原料的储存是否安全健康;食品的加工操作是否符合卫生标准;餐具的清洗消毒是否合格;饮用水是否符合卫生标准;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科学, 以及用餐环境是否卫生等[3]。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单位, 令其停业整顿, 对从业人员进行再培训, 或者取缔其经营资格。督促餐饮单位厨房亮化工程的建设, 逐步使餐饮单位规范化、示范化。
6.4 加强基层卫生监管领导干部的力量, 提高监管力度
牢固树立核心价值观, 切实加强执行力、约束力和创新力建设, 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思想过硬、业务过硬、工作过硬和廉洁过硬的食品监管队伍。基层监管领导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文件[4], 要求监管人员能够写出心得体会, 并广泛搜集有关信息, 充分运用到日常工作当中。同时, 开展对基层政府分管食品安全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 推动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负责制, 建立健全政府食品安全目标考核机制, 进一步明确食品监督者的责任。强化监督基层卫生监管领导的清正廉洁, 真正做到关心群众, 服务群众, 想群众所想, 急群众所急。
6.5 强化对餐饮单位实行网络化、痕迹化管理模式, 保障沟通渠道畅通
全面建立县级食品检验所, 为基层监管人员研制、配备基本药物快检技术装备, 建立健全覆盖乡镇农村的食品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网点, 告知各商户12 331是投诉电话及其他需要咨询的电话号码, 争取做到与商户及时沟通, 为他们答疑解难, 以方便各餐饮业主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咨询工作。完善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制度, 鼓励、支持和依靠社会组织及个人, 发挥群众监督的力量, 对乡镇农村食品安全实施社会监督。
关键词:食品卫生,卫生监管,问题,对策,乡镇
参考文献
[1]国家食品监管局政策法规司课题组.我国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现状及对策研究[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 2010 (12) :51-55.
[2]蒋秋桃.食品安全监管城乡一体化建设可行性探讨[J].中国食品监管.2010 (6) :17-18.
[3]食品管理法实施条例[S].国务院令第360号, 2002.
卫生监管的问题 第8篇
(一)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
专项资金没有一个统一而明确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加上办公人员缺少控制意识,导致某些单位在使用专项资金时随意扩大其使用范围,比如利用重复购置办公用品,报销正常工作开支等,造成资金浪费。按规定,专项资金的划拨和使用应在会计科目中全部列入“拨入专款”中进行核算,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有部分专项资金并未纳入“拨入专款”而是列入“其他应付款”中进行核算的现象,这种做法极易导致以下问题的产生:第一,专项资金由于缺少监督,会计账目不完整,数据失真,容易出现资金长时间闲置,造成资源浪费,影响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二,部分划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的专项资金,容易给贪污腐败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温床,滥用职权便利,侵吞国家财产的案例屡见不鲜。
(二)财政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没有实事求是,形同虚设
每个行政事业单位都有自己独特的实际情况,而大多数的财务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都是遵循教条而设,没有考虑本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导致财政资金的得不到合理的配置。除此之外,财政资金的使用没有条目明晰的使用标准,极易导致私自挪用财政资金,私人担保贷款、利用职务之便将财务资金作为官商勾结的资本进行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行政事业单位即使建立了财政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但往往缺乏执行力,财会人员缺少作为内部控制人员所必须的责任意识,财务工作敷衍了事,账目混乱,大量错账的出现导致会计信息失真,预算和决算时缺少必要的财务数据,财政资金仍然得不到科学的管理。
(三)缺少监督控制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
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对成本控制和资本运作的观念淡薄,财政资金的使用没有得到严格的控制,缺少必要的监督控制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导致资金使用粗放、效率低下,造成了大量的资金浪费和资金超支等问题。
(四)预算不科学、不到位
一年之计在于春,作为财务管理的春天,预算是重中之重。但由于财政资金类别庞杂、各单位管理不一,导致预算难以达到一致,形成规范;预算编制方法落后,尚未大规模采用最先进的零基预算法,以及预算编制仅由财务部门负责,缺少其他部门的合作,难以制作出符合单位工作实际的科学的预算。因此,之后的资金内部控制工作将难以开展。
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内部控制的对策
(一)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
适当扩大工作经费的下拨,防止日常工作费用挤占专项资金。事业单位行政工作人员要加强自律,真正做到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全部纳入“拨入专款”科目核算,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和培养责任意识,严格会计科目的使用,在会计核算中做到专款专用,防止出现资金浪费和腐败现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制定统一的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防止出现随意扩大适用范围,进行重复购买导致资金浪费的行为。
以福建省201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为例,实施过程中明确了专项资金的使用,真正做到了专款专用。首先,明确了经费补助标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2009~2010年全省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中央和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地给予分档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补齐。各级财政部门根据2009年度对基本公共卫生绩效考核结果,作为2010年度预拨基本公共卫生经费的参考,实行“季度预拨、年终结算”,确保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此外,明确了经费使用范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费用,包括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人力成本支出医疗耗材、健康教育印刷资料、宣传、重点人群随访、教育培训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必需的其它开支。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考核评估工作需要适当安排了考核工作经费。
(二)坚持实事求是,加强内部控制的执行力度
坚持实事求是, 立足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职能和运作情况的有效内部控制制度, 避免机构冗余, 权责不分;严格财政资金的申报与划拨制度, 明确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具体使用情况, 使财政资金能得到最有效的配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 制定明晰的财政资金使用标准。强化行政领导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意识, 重视财政资金的管理;加强对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的培训, 使其能自觉地熟练地进行财会工作和内部控制工作, 既要做到账目清晰, 数据真实, 会计信息完整, 又要做到防止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考核审查工作, 强化财务管理监督控制职能, 以促使行政事业单位管好用好财政资金, 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效益。
以福建省201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为例,实施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加强了内部控制的力度。该省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完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机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根据考评结果,采取按季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及时足额下拨国家和省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落实地方配套经费,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以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费,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内部控制。
(三)建立完善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的不同投向来制定合理合适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采用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在事前要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在事中要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规范性合理性分析,防止出现贪污、挪用等行为,在事后要对项目成果进行绩效考评奖惩,同时做到考评标准合理,考评过程公正,考评结果公开,奖惩制度合理,奖惩力度适当,奖惩目的明确。
以福建省201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为例,此次项目实施过程中采取了标准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首先,建立了考核制度。该省各地按照《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标准》、《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要求组织考核工作。重点考核机构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社会满意度等情况。其次,计量和综合考核相结合。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3项服务采取计量考核方式,按服务工作质量和数量核定补偿,其他项目采取业筹划,最终达到节省税收的目的。当前在我国企业税收筹划还是一个新兴领域,人们对于税收筹划重视程度不够,概念认识不清。税收筹划可以有效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这值得我们重视。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核定经费。最后,考核结果要与单位年度考核挂钩,作为工作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考核情况向社会公示,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
(四)完善财政资金预算管理
预算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因此预算时必须统计预算外资金以获得更为全面完整的预算结果和统计数据;预算编制要加快普及零基预算法,加强对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提升预算的科学性水平和精细化水平;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控制,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单位现实实际情况和短长期发展规划来编制预算;预算编制不能仅仅局限于财务部门,各部门应共同参与,通力合作,财务部门综合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将财政资金的预算做到最大限度的合理配置。
以福建省201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为例,该省城乡统一实施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即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因此,自此预算编制要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专项补助标准的提高而适时调整服务项目和内容。并在此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市、区县适当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
摘要: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支活动的基础, 财政资金的使用是否得当, 将影响我国经济能否在保持良性发展的轨道上继续稳步前进。然而, 现今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监管存在缺少监督控制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预算和决算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文章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监管的角度入手, 深入剖析财政资金管理上存在的漏洞, 结合福建省201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 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希望能对完善财政资金的监管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监管
参考文献
[1]方凉琼.浅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及其完善[J].现代经济信息, 2010, (23) .
卫生监管的问题 第9篇
1 教育引导, 提高官兵饮食卫生安全意识
我们有计划地对全体官兵开展经常性的饮食卫生宣传教育, 每季度组织饮食卫生相关法规及标准的学习, 并适时开展知识竞赛, 巩固学习效果。利用橱窗、板报、旅综合信息网等多种形式, 宣传饮食卫生常识。根据不同季节、不同任务、具体环境等特点, 及时下发卫生防病宣传材料, 指派专人深入基层进行讲解, 以增强广大官兵的饮食卫生安全意识。在生活卫生指导中, 注重从细节、小处着手, 引导官兵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针对组织炊管和卫生人员, 我们坚持以“无食物中毒, 无烈性传染病和肠道传染病暴发流行, 确保饮食卫生安全”为工作目标, 经常组织收看食品卫生安全专题录像, 培训食品卫生安全监管技术, 制定技术规范, 健全工作制度, 突出对食品采购、运输、储存的卫生安全管理技术的培训, 使他们学有所知、用有所防、管有依据。
2 营造氛围, 打造饮食文化
着眼于让官兵“吃出营养、吃出健康、吃出文明”, 大力打造“标准、营养、安全、文明”基层饮食文化。组织炊管人员学习科学饮食技术, 合理调配膳食, 努力做到每日饭菜荤素搭配、科学营养、兼顾官兵口味。在餐厅张贴了膳食营养宝塔, “提高饭菜质量, 增强官兵体质”和“食堂是我家, 清洁靠大家”等宣传标语, 以提高官兵的自我修养。在食堂安装《生活保障信息系统》, 将每日食谱、伙食经费情况等内容发到网上, 及时征求官兵的意见、建议, 实现了保障管理信息化、保障供应精细化、保障模式科学化、保障监控实时化。针对不同阶段在餐厅播放不同音乐, 如新兵入营就餐播放军旅歌曲, 激发新兵投身军营建功部队的热情;平时播放轻音乐钢琴曲, 使官兵感到轻松、心情舒畅;重大节日播放喜庆民乐, 增添节日的浓厚氛围。
3 狠抓落实, 规范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度
我们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和《军队卫生防疫工作规则》, 结合部队实际情况, 制定了具体的采购制度、验收制度、储藏制度、加工制度、食堂卫生制度、留样检测制度等6类12项制度。狠抓工作落实, 注重把工作分解到每个人, 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 从食品采购到储存保管再到制作食用, 从库房到厨房再到餐厅, 做到流程不断线、环环有监管, 努力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卫生防疫人员注重做好消毒杀灭工作, 坚持夏季每天不少于2次喷洒灭蝇, 定期灭蟑, 投放灭鼠药, 使营区内基本上见不到苍蝇、蟑螂和老鼠。严抓监督检查, 成立了在爱卫会领导下, 由管理科、军需科、卫生队参加的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小组, 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每季度组织联合督查组深入食堂进行拉网式检查指导。做到食品卫生工作制度落实情况查一遍、食堂角角落落查一遍、卫生设施看一遍、炊管人员饮食卫生安全知识考一遍, 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落实。
4 检测监督, 把好饮食卫生安全监督重要关口
实现职业安全卫生一体化监管的探讨 第10篇
1目前我国职业病危害形势及特点
1.1 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 患病数量大
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7年全国职业病报告发病情况》, 截至2007年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690 858例, 其中尘肺病累计发病627 405例。2007年尘肺病新病例10 963例 (比2006年增加2 180例) , 其中89.37%的病例为煤工尘肺和矽肺, 分别为5 351例和4 447例。1991至2007年累计发生中毒41 745例, 其中急性中毒22 082例, 慢性中毒18 568例;其他职业病22 803例。
1.2 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 中小企业危害严重
从煤炭、冶金、化工、建筑等传统工业, 到汽车制造、医药、计算机、生物工程等新兴产业都不同程度存在职业病危害。我国职业病名单规定的职业病涉及粉尘、急慢性化学中毒、职业肿瘤、职业传染病等10大类115种,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的工业生产中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达133种。我国各类企业中, 中小企业占90%以上, 吸纳了大量劳动力, 特别是农村劳动力。职业病危害也突出地反映在中小企业, 尤其是一些个体私营企业。
1.3 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
在引进境外投资和技术时, 一些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企业和工艺技术由境外向境内转移。与此同时, 境内也普遍存在职业危害从城市和工业区向农村转移, 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 从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的情况。我国有近2亿农业劳动力, 其中相当部分人从事有毒害作业。由于劳动关系不固定, 农民工流动性大,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十分复杂, 其健康影响难以准确估计。
1.4 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 其危害往往被忽视
慢性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和有些化学中毒的潜伏期较长, 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疗, 病死率高。
2我国职业卫生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概念不清
职业卫生工作主要指防控劳动过程中各种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伤害。依照国家标准GB/T 15236-94, 职业卫生指“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把“职业卫生”混同于“职业病防治”的含混认识。职业卫生重在减少和消除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 (物理、化学、生物) , 主要是通过工程技术措施、个体防护和管理等措施, 尽量避免或减少职业危害对劳动者的伤害。职业病是职业卫生工作的结果, 职业病的防治包括预防和治疗。
2.2 体制不顺
由于对职业卫生的概念不清, 对其内涵外延理解上的歧义, 导致在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上一直存在着体制不顺的问题。建国以来职业卫生监管体制经历了3次变革:1949-1998年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由劳动部门主管;1998-2003年将职业安全、职业卫生体制分割, 前者由经贸委 (现国家安全监管局) 监管, 后者由卫生部监管;2003年至今, 职业卫生工作中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交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我国现行分工体制, 不仅将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进行了拆分, 而且还将其中的职业卫生的相关工作内容分属不同的部门, 使其相对的完整性受到损害, 加之我国部门之间协作存在一些问题, 更使实际工作难以开展。
2.3 两法并立
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不顺导致了在法律上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分离立法、分割监管的现状。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 由劳动部门负责的职业卫生工作内容整体划归卫生部。在卫生部的积极推动下2001、2002年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形成了目前我国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分离立法、分别规范的现状。由于我国立法以部门推动为主的特点, 职业卫生并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之中, 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法律上具有相等的法律位阶。
3国际通行的职业安全卫生立法过程
职业安全卫生是工业化带来的社会经济问题, 作为雇佣劳动过程表现出来的突出劳动关系问题之一, 在西方国家大致经过了如下演变。
1802年英国的《学徒健康法》是现代劳动法的开端, 也是职业安全健康 (卫生) 问题引起重视的起点[1]。1819年在《学徒健康法》的基础上颁布了《工厂法》, 其中包括有大量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的法律规范。1880年英国的《雇主责任法》确立工伤领域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而1872年德国的《国家责任法》虽早于英国确立了同样的法律原则, 但因英国该法对其他工业化国家影响更大, 而被称为这一新的法律原则确立的标志。 1906年英国的《工人赔偿法》奠定了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成为同一性工作领域的基础。 1970年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奠定了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及工作体制的现代基础。
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奠定了现代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继承了过去工业化国家在这一领域所创造和积累的成果。比如, 立法开宗明义, 载有:“所有雇主都应为每一雇员提供安全保障, 确保其在工作场所免于遭受可确知的、致命或可能致命或严重身体伤害的危害因素的伤害”严格的一般责任条款, 使无过错责任原则得以贯彻始终;“职业安全卫生法”的法名不仅继承了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具有同一的性质, 而且更加突出了其作为劳动关系领域中一个特殊问题的重要性与专业性。 (2) 根据美国的体制特点, 由成文法授权组建了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职业安全卫生局和专业的技术支撑机构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两个机构都由国会直接拨款, 并在该法授权范围内独立地开展相关工作。该法所设定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体制架构对其他工业化国家的影响更显示了其在该领域的奠基者地位。
1972年, 日本模仿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颁布了其《工业安全卫生法》。1974年英国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法》, 其他主要工业化国家也陆续颁行了相同或相似的法律。1974年我国台湾地区也颁布了《劳工安全卫生法》。与英美法律传统不同的法、德两国在1973年分别颁行了《劳动灾害防治法》和《劳动安全法》。1981年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并颁布《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我国于2006年批准该项公约, 其对我国已具有拘束力。
4实现我国职业安全卫生一体化监管建议
鉴于我国目前职业卫生的严峻形势, 加强职业卫生工作极为迫切。应加大相关工作力度, 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职业卫生执法工作, 履行法定职责, 促使企业履行保护职工健康的相关义务, 尽快地扭转被动局面。继续深入研究分析职业卫生工作的特点, 澄清相关概念, 明确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区别, 突出职业卫生工作重在预防的特征;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 改变目前职业卫生分割监管的现状, 从根本上解决职业卫生监管真空的问题;借鉴工业化国家的一般做法, 在体制理顺的前提下, 推动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立法的归并和一体化, 以利于整合政府行政资源, 提高行政效率。
从长远来看, 推动职业安全卫生的一体化, 既是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自身特点决定的, 又是安全监管部门未来生存、发展的需要。工业化国家经过200多年的反复探索和积累, 迄今已经较为明确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属于同一工作领域, 具有相同的性质, 二者涉及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基本权利, 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的工作, 只是程度有所不同, 工作方式存在一定差别, 彼此密不可分[2]。因此, 目前应逐步理顺职业卫生体制, 统一立法, 中国职业安全卫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过程中正从狭隘的劳动保护朝着一体化可持续的方式发展, 实现职业安全卫生一体化, 一体化管理是现代企业安全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3]。
关键词:职业卫生,监管,一体化,对策
参考文献
(1) 张剑虹, 楚风华.国外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发展及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J) .河北法学, 2007, 25 (2) :94-96.
(2) 查京民, 聂淼, 范运林.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在我国的开展状况 (J) .职业与健康, 2003, 19 (7) :15-16.
卫生监管的问题 第11篇
关键词:规模养殖;动物卫生;畜产品安全;监管方案
近年来国内外畜产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如:疯牛病、口蹄疫、结核病、布氏杆菌病、三聚氰胺、瘦肉精等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已陆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管,为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稳定控制和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畜产品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配套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多年来绵阳市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现对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作如下归纳总结和探讨。
1.监管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重大动物疫病稳定控制和保障畜产品安全为目标,以源头监管为主,结合生产过程全程监控为监管原则。
2.监管思路
根据《动物防疫法》赋予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饲养者的相应职责,一是监管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镇乡畜牧兽医站对动物卫生工作的指导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监测情况;二是监管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卫生工作与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情况;三是监管规模养殖场按照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的防疫政策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情况,最终达到动物防疫工作有序开展,动物疫病稳定控制,全市无重大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发生。
3.监管重点
主要包括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工作责任制的落实、防疫条件的运行、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防疫行为和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动物卫生工作的可追溯管理、防疫工作效果评价、动物卫生工作的监督执法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4.监管内容和措施
A.落实目标责任制
a.宣传动员、安排部署
每年初或根据当前形势,市、县、乡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监管部门都要层层召开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工作动员会,安排部署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工作。
b.层层签订动物卫生、畜产品安全目标责任书
每年初,市监督所与各县市区监督所、各县市区监督所与镇乡畜牧兽医站、各镇乡畜牧兽医站与辖区内各规模养殖场之间层层签订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目标责任书。
c.建立部门与养殖场双方责任人联系制度
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分片区落实专人、镇乡畜牧兽医站要对每一个规模养殖场落实专人分别负责片区和养殖场动物卫生、畜产品安全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执行工作,并做到市、县区责任人每月对片区巡查一次、镇乡责任人每周对各养殖场巡查一次。各规模养殖场也要落实专人负责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工作,并做到每月至少向监管责任人汇报一次,出现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监管责任人组织处置。
d.建立监督检查责任制
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各镇乡畜牧兽医站每月至少要对每个规模养殖场巡查一次,并作好监督检查记录。
e.设立双方责任人和职责公示牌
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和镇乡畜牧兽医站要设立片区责任人,明确监管职责。每一个规模养殖场也要确定一名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责任人,并制作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公示牌,在养殖场显著位置公示双方责任人和职责。
f.建立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承诺制
由于规模养殖场入场监管风险较大,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为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规模养殖场应建立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两报告、十保证”承诺制,公开向社会和主管部门承诺。
h.建立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信息公示栏
规模养殖场应当建立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承诺,养殖场执业兽医,养殖场和镇乡畜牧兽医站的责任人等相关信息。
B.防疫管理
a.规模养殖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防疫条件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完善防疫制度。包括: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以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和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并上墙。
防疫设施设备符合规定。包括隔离圈舍、进入养殖场大门消毒池、进入养殖区消毒通道、粪尿和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备、疫苗冷藏设备、圈舍和场地消毒设备、专门的兽医治疗室、防疫室、检验检测设备。
有与规模相适应的取得资格条件的专职执业兽医和防疫人员,且岗位职责上墙。从事动物饲养、经营的人员每年定期体检,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b.规模养殖场规范开展动物免疫工作
结合本场制定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和防疫工作方案,并将国家强制免疫病种纳入免疫计划;按计划开展强制免疫工作;疫苗按规定领取、保管和使用。
c.畜禽按规定佩戴畜禽标识,有条件的还应采用识读器上传有关防疫、检疫和监督信息。
C.种用乳用动物管理
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经过审批。引进种用乳用动物24小时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经过隔离观察和加强免疫。种用乳用动物经过检测,符合健康标准,对检测不合格种用乳动物按规定进行处理。
D.检疫申报
引进再饲养动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备案,并经过隔离观察和加强免疫。出售动物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E.疫情报告
规模养殖场要落实专业人员专人负责动物健康巡查,作好巡查记录,发现可疑情况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严禁隐瞒疫情不报引起疫情扩散的事件发生。引进动物在隔离观察期间出现动物疫情,尤其是重大动物疫情要及时上报并规定处置。
F.病死动物处置
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H.动物防疫工作记录记载
建立并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二年以上;规范建立疫苗、药物出入库和免疫、消毒、疫病诊治、无害化处理等记录记载。
I.监督检查到位
a.投入品的使用监管
规模养殖场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治疗、保健等方面用药和投入品的添加管理,应符合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
实行兽药采购登记制度。如实登记兽药的品种、数量、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采购单位、采购数量、采购日期等。
建立兽药使用记录。兽药使用应作好领用详细登記,记载内容包括发病数量及原因、兽药使用的种类、使用剂量、时间、兽医人员的签名等。
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供屠宰食用的畜禽在休药期内禁止出售。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在饲料和饮水中非法添加国家明文禁止的化合物。
b.防疫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是规模场开展国家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时,应事前通知监管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应到场监督;二是定期检查免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记录,督促其及时开展防疫工作。三是加强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动物防疫设施设备齐全并正常运转。
c.防疫效果的监测
免疫抗体监测。各县市区动物疫控中心对每个规模养殖场每年开展两次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抗体监测,对不达标的养殖场由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加强免疫。
违规添加禁用化合物的监测。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规模养殖场违规添加禁用化合物(如:瘦肉精、三聚氰胺等)的监测。
动物发病和死亡情况检查。通过现场查看养殖档案和乡镇责任兽医平时掌握的发病、死亡情况评价规模养殖场的防疫效果,提出防疫整改措施。
J.加大监督执法的处罚力度
a.对规模养殖场的监督执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要采取事前告知和事后监督的方式,确保全程监管到位。
加强动物防疫条件的执法。对没有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严格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并按照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加强引入动物的监督执法。对未经申报检疫引入动物或没有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应按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加强免疫工作监督执法。对不按国家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加强检疫监督执法。对未经申报检疫私自转运出场的,应当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加强兽药监督执法。对不按规定购入、使用兽药和生物制品的,应按规定立案查处。
加强养殖档案监督执法。对不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规定立案查处。
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督执法。病死动物不报告又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b.对各级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控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执法,落实责任追究。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加大處罚力度。
卫生监管的问题 第12篇
在19世纪, 美国纽约也出现过类似三鹿奶粉事件的“泔水奶粉”事件。“当时美国的奶牛养在城市蒸馏场附近, 并且奶农喂的是用来制造威士忌剩下的带有酒精成分的饲料, 结果出现了一种不干净的带有蓝色物质的牛奶, 为了去掉这里面的蓝色物质, 他们在里面加入熟石膏, 同时为了增加浓度还往里面加入了淀粉、鸡蛋、蜜糖, 这种做法致使在一年之中有8000名小孩死亡。”1955年, 日本著名乳制品公司森永公司在奶粉中加入工业废弃物, 脱色和再结晶后生成了大量的砷化合物, 一年内致使130名婴儿死亡。出现这种事后, 美国和日本政府加强了对食品行业的监管, 并且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我国的三鹿事件距离上次安徽“大头娃娃”奶粉事件只有短短的四年时间, 这是很糟糕的。
一、现阶段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还有待健全。
应进一步健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弥补了我国没有食品安全法的缺陷。但是, 我们还要看到, 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一部食品安全法还是远远不够的, 还应加强我国食品安全体系的建设。现阶段我国个别有关食品安全的部门法律还没有出台, 已出台的有些法律中检验标准等细节还不够明确, 对有些概念的定义还很模糊, 这需要有立法权的部门逐步进行完善。
2、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分属于不同的部门,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分段监管”, 这样的情形使得监管的力度不够, 不利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进行。
我国对食品的监管采用的是分段监管的方法, “质监局是管厂门以内的, 工商局是管进了市场以后的”。这种监管很不明确, 首先, 如果分工不明确、不细化或者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好的话, 容易出现监管空白;其次, 如果一个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可由多个部门进行监管, 如果出现相互推脱或者相互配合不好的话, 就会错过最佳的监管时机。
二、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浅见
1、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已经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 这对于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 我们应该看到, 食品安全涉及的范围广, 专业性较强, 仅仅依靠一部食品安全法进行规制还是远远不够的, 还需要许多相关法律和配套设施的建设, 制定更加详细的、配套的、专门的食品相关法律和更加详细的操作标准, 以对我国的食品卫生行业进行全面管制。
2、完善食品监管体制。
我国现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涉及农业、卫生、工商、质监、药监等多个部门, 这样最容易出现监管空白。例如这次的三鹿奶粉事件中, “奶站”究竟该由哪个部门监管呢?在国外, 食品安全监管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单一部门的监管, 例如加拿大、德国等国家, 这种监管模式是由一个部门对各个阶段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全权负责。食品安全卫生由这一个部门进行全程的监管, 这样就不会出现监管空白;第二种是多部门监管, 例如美国。这种监管模式在多个部门之上有一个机构对监管工作进行协调, 并且能够对它们进行监督和处罚。国际上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多数采用统一监管,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 我国没有采用这种方法。当时我国出台《食品安全法 (草案) 》后, 经第二次审议没有采用统一监管的模式, 而是在现有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监管模式进行了改进, 把卫生、质监、工商、药监明确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的主要部门, 由国务院卫生部门及县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协调。但是很多人建议这种“协调”是不够的, 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职能部门。三审草案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确定本级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检查职责”。虽然从表面上我国也建立了多部门的监管模式, 但是这种监管主体的规定还不是很明确, 虽然有了统一协调机构, 但是监管部门多达四个, 而且职能分散, 交叉重叠, 权责不对, 如果出现问题, 可能要花大量的时间进行协调, 会严重影响行政效率。
3、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
食品卫生安全属于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种,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 事故处理的及时与否关系着事件的走向, 以及损失。在事故发生的前、中、后, 不同的处理时间及处理方法对事件的后果的大小有着重要的影响。食品卫生事件的发生, 我们也可以把它分为三个阶段:发生之前, 发生时和发生后。如果我们在这三个阶段都设立针对不同阶段的安全监管机制, 那么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会更加的专业化, 事故的影响也会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所以, 我们应该针对不同的阶段建立更加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 以把事故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4、利用网络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信息化对当今世界的影响是人人皆知的, 它大大节省了人力物力, 对于政府的工作来讲, 它使政府的工作效率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尤其是它做为一个信息平台, 使信息更加通畅、公开。近年来,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 出现了许多新兴市场主体, 这要求我们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水平, 政府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北京市工商局把信息化引入工作的实践证明, 信息化对行政机关的现代化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有力的推动了监管创新。对于食品安全, 我们也可以把网络引进来, 利用这样一个信息平台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建立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和发布的网络运行体系, 是保证我国食品安全工作有序、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网络的及时便捷, 可以使相关部门及时迅速的了解食品安全及相关事件的动态, 同时也建立了一个监督的平台, 为食品安全的及时有效处理提供了条件。
5、加强社会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不应只限于政府部门, 要加强社会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首先, 要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努力把食品相关的行业协会建成推动食品安全的主力军。行业协会虽然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但在市场经济中它的作用却是不可小视的。行业协会在我国是社团法人, 它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 它的存在对于协调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它还具有非常大的监督职能, 可以监督相关行业的运行情况, 对本行业产品的质量及竞争手段等进行监管, 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有着非常大的作用。消费者协会更是我们熟知的监管平台, 它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食品卫生监管中, 我们应对这些部门给予高度的重视, 发挥它们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 维护我国食品市场的经济秩序, 使我国的各个食品产业秩序井然, 良性发展。其次, 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 鼓励公民对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公民的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民的监督是最及时的, 他们可以及时发现并向有关部门作出反应。我们要对公民进行普法宣传,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鼓励公民发现相关情况了要向有关部门提出。
6、建立食品安全的集团诉讼制度, 并加大惩罚力度。
首先, 建立集团诉讼制度。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 民事赔偿能直接弥补消费者的损失, 使消费者从心灵上得到一定的安慰。建立关于食品安全的集团诉讼制度, 有的消费者就不用参加诉讼, 拿着判决结果就可以直接索要赔偿了。同时, 集团诉讼的方式也可以避免法院对同一类型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的现象发生。其次, 加大惩罚力度。要加大对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惩罚力度, 这是能够减少商家作假的最有效的手段。由于市场经济的竞争性, 使得许多市场主体在激烈的竞争面前选择了偷工减料、制假贩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权利, 给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 彻查有损市场公平竞争的不法行为, 对于那些故意造成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人员要加大惩罚力度, 以示警戒。
7、关注农村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管。
。这次三鹿事件中, 问题奶粉主要是农村市场中18元一袋的婴幼儿奶粉。农村的消费水平低, 农民辨别真伪的能力也不高, 食品安全意识淡薄, 为此, 要加强农村的食品安全工作。我国在基层食品卫生监管中也存在很多问题, 基层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不足, 现存的食品卫生人员素质不高, 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基层食品卫生监管中, 我们要加强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对他们组织相关的培训, 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 同时, 我们要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活动, 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 让农民了解食品卫生的相关知识和法律, 了解相关权利和处罚措施, 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相关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并鼓励他们遵法守法, 做好基层的食品安全工作。
三、结语
食品安全关系着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关系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它是食品行业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我们在奥运会过程中对食品安全检验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但奥运会结束后, 这种监管力度能不能持续下去, 继续以严格的标准要求国内市场上的食品安全呢?奥运会中的表现, 我们给世界了一个惊喜, 让世界看到了一个崭新的中国, 这对我国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奥运会后我国却出现了三鹿这样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这会不会对我国的食品产业在国际上造成不良影响呢?食品安全关系着个人的生命安全与社会的稳定, 同时也关系着我国的国际形象, 虽然食品安全监管任重道远但却也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
参考文献
[1]、石朗.我国食品药品政府监管与改革探讨.厦门科技, 2008年, 第3期
[2]、杨泱.对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思考.上海食品药品监管情报研究, 2008年, 第92期:
[3]、朱飞谢柯唐中华等.构建基层食品卫生监管模式的建议.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2008年, 第4期
卫生监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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