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精选6篇)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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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与展望
作者:刘 莹 杜晓丽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6年第02期
[摘 要]《公务员法》于2006年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文章深入分析了《公务员法》的创新之处与仍有待解决的问题,提出了创新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1公务员制度;公务员法;创新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 第2篇
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背景
1、历史背景;
2、现实背景及其诞生。
二、中国以往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1、管理权限过于集中;
2、管理方式陈旧单一;
3、管理制度很不健全;
4、缺乏监督机制。
三、我国现行公务员制度的特征
1、决策过程;
2、制度特色;
3、实践意义。
四、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发展
1、发展的现实背景;
2、公共管理和服务选择;
3、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越来越暴露出明显的弊端,不能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这种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弊端和不足集中表现在:“国家干部”的概念过于笼统,缺乏科学分类;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管人与管事相脱节;管理方式陈旧单一,不利于优秀人才的多样化发展;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机制,用人缺乏法制,致使一些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难以避免。
2、现实背景分析及其诞生。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和卫生体制的改革以及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这种计划体制下的人事干部管理制度根本不能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邓小平同志在1980年明确提出,要“坚决解放思想,克服重重障碍,打中破老框框,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指出一条破冰之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国对于干部人事制度进行了大量的改革和探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提出干部“四化”方针;建立退休制度;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尝试打破干部任用上的单一委任制模式;探索分类管理思路„„这些为进一步深入、系统地进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党中央在1984年提出要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后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太广,决定改名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后进一步更名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签署颁布,标志着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诞生。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
里需要往哪搬。”缺乏岗位责任制,职责不清,权力交叉,相互推诿,办事拖拉的问题普遍存在。
4、缺乏监督机制。长期以来,由于法制观念的淡薄,人治问题 的存在,使监督机制受到忽视,监督机关缺乏足够的权力,监督工作显得软弱无力,查案办案受到种种牵制,有时还要冒很大的个人风险,从而导致一些不良现象的滋生。“一种权力一旦失去监督与约束,其发展就必然会走向腐化与堕落。”这已经成为政治上公认的定律。政府的公共权力应该是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国家的干部应该做好人民的勤务员,然而,如果缺少监督机制,这种服务就难以实施,这种主仆关系就必然颠倒,权力就会异化,腐败就难以避免。
上述干部人事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使我们长期面临两大问题:一是年轻优秀的人才难以脱颖而出,“铁皮箱环境”随处可见;二是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难以避免,用人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和现代化进程,如果不加以改革,必然会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拦路虎和绊脚石。因此,改革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问题就成为当时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三、我国现行公务员制度的特征
1、决策过程分析。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是一个渐进决策的过 程,可谓“摸着石头过河”,在不断探索中积累经验。1984年到1989年为调研准备阶段,主要以研究、草拟法规为重点。1987年,党的十三大做出了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决策。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
度改革作为行政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起到了其所能发挥的作用,渐进决策是成功的。当然,缺陷总是有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公务员制度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惯性特征。具有旧有政策的诸多痕迹,并没有突破固有的思维模式,而且在前期推动速度过于缓慢。
2、制度特色分析。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资本主义 国家有着本质的不同。公务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必然取决和服务于国家的根本社会制度。因此,中国的公务员制度与西方文官制度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搞“政治中立”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不搞“两官分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为公务员管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它学习和借鉴了西方文官制度的一些积极内容,继承和发扬了中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优良传统,总结和吸收了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成果,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系统化和制度化。由于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公务员法规体系中的基础性法规和总的章程,只能规定公务员管理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方法,所以与之相配套的制度体系还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发展和完善,并逐渐优化。
3、实践意义。西方文官制度的建立是以考任制为基础的,在公 务员“进、管、出”三个环节上以“进”为突破口,建立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基本原则。无论是英国诺斯科特和杜威廉的《关于建立英国常任文官制度的报告》,还是美国的《彭德尔顿法》,其最重要的意义就表现在确立了经过竞争性考试择优录用文官的原则,从
基础和依据,也能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要把考核与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在实行目标化管理过程中,根据公务员岗位目标完成的情况来确定考核的等次。
四、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发展
1、发展的现实背景分析。当今世界,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 在继续发展,以信息科学和生命科学为代表的现代科技突飞猛进,经济、科技、国防和民族凝聚力等在内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这种竞争,对各国政府的管理效能和效率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世界格局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政治力量不断分化组合,各国经济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竞争加剧、风险加大、行政事务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需要政府协调的矛盾增多,行政责任加重,难度增大。因此,培养造就大批适应国际竞争挑战的高素质行政管理人才刻不容缓,提高公务员素质特别是驾驭全局的领导决策能力和协调能力,对于趋利避害、保证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意义重大。
在国内,改革、发展和稳定已成为我们工作的主题。今后五至十 年,是我国发展的一个大机遇,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重点的各项改革全面深化,政府所处的环境将发生重大变化,行政运作的复杂程度大为提高,迫切需要提高政府判断形势、驾驭复杂局面、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环境使公务员制度面临新的考验,公务员制度面临着各种竞争的考验。利益机制在激发人们积极性的同时,也容易诱发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市场活动的多种诱惑,增加了权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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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建立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活活泼、安定和谐政治局面。2003年,新一届政府成立,继续加大对政府机构改革、精简的力度。2003年5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持党管人才,着力建设三支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的方向。结合当前改革和要求来看,今后我国政府治道的变革不仅需要继续坚持公共部门“市场化”的方向,还必须加快这一变革的进程,以适应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国务院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国务院的综合管理工作。”同时,又规定动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这在实际运做中必然会牵扯到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或者说党政的关系。“党管干部”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传统之一,“党组织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领导干部,并负责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考核。”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从理论上说,党管干部主要是制定干部管理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荐重要干部和直接管理一部分干部。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往往出现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治人与治事相分离。
3、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党的十六届四
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面对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加快的国际环境,按照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目标,推进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各级各类机关的工作效率,提高执行能力、行政能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管理机制。公务员制度的颁布和实施,必将为深化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不竭的动力和良好的党务及政务环境;三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如何加强和改进对各级党政干部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健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始终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管理和监督党政干部,将党政干部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政治体制改革目标。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为了加强和改进对党政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贯彻了依法治国的方略提供了制度保证。
具体说来,今后一段时期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点应有四个方面:一是增强制度活力。主要是完善分类、聘用、考核、竞争机制等。推行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的试点,探索主办人员与辅办人员不同的管理办法。改进考核制度,实行多层面考核,净化民主测评为环境,公示考核结果。完善公务员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群众参与选拔制度,保证人才选拔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民主性。继续规范和完善国家公务员选调制度,层层落实、牢牢把关、民主评选、校院推荐、科学招考、组织考察,从高校选调有志于公务员事业的优秀毕业生进入公共服务部门,统一管理、下放锻炼、跟踪培养。采用雇佣制,打破政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 第3篇
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的形成经历了一个继承发展, 融为一体的过程。科举制度最早可追溯到西汉的察举征辟制。察举征辟制大致可分为两种选拔人才的方法: 一类是由三公九卿等地方势力考察本地区的贤才德士, 向中央推荐, 由此来进入仕途, 谋取官职。直到隋唐统一, 社会逐渐稳定, 隋炀帝为加强中央集权开始着手变革选官用人制度。隋朝首次确立“进士科”通过统一考试的方式选拔人才。这极大的扩大了隋朝的统治基础, 为平民百姓开辟了一条仕途之路。唐朝沿用隋制, 并不断丰富考试内容和考试形式。至此, 科举制逐渐成熟, 更加制度化, 完备化。后历朝历代均与沿用, 并不断加以修改完善, 直至1905 年被清政府废除。
二、现行公务员制度对科举制的继承发展
( 一) 统一参加公开考试的考核方式
通过公开考试的方式选拔人才, 是科举制和公务员制度一个最基本的共同点。采取公开考试的方式有助于吸收全社会最优秀的人才进入行政系统内部, 从而有助于保证和提高国家机器的有效运作。同时, 这种公开的统一考试也非常有利于避免“任人唯亲”。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宗法制, 使得血缘亲族观念深入人心, 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对公务员的选拔任命要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这也就是说, 没有参加考试, 没有取得优异成绩, 徇私舞弊的人根本不能进入公务员系统。
( 二) 科举制和公务员制度对考生资格的限制
我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对考生资格基本没有限制。除了按照当时的封建礼教思想女性不得参加学业外, 凡是经过一定的私塾教育, 无论年龄几何, 没有当时法律禁止的情形就可以不止一次的参加科举考试。我们经常会看到白发苍苍的老人还在参加科举考试。虽然我国公务员制度在考生资格上没有歧视性的规定, 但是在《公务员法》中还是做了补充规定。因为每年国考的人数都非常巨大, 实际上因为这些条件被拒之门外的考生大有人在, 这种对考试资格的限制性规定还是值得商榷的。
( 三) 公务员制度较科举制对考生素质的要求
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对“贤德”的考察和要求在所有考核内容中居于首要位置。隋唐时期的科举制将“贤良方正”、“孝廉秀才”的规定具体化, 提出了“十科举人”的标准。“人无德不立, 国无德不兴。”选拔公务员的目的在于增强行政机关自身素质, 吸收社会优秀才俊投身国家行政管理, 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而现在的公务员热, 很大程度上与当下经济发展疲缓, 就业形势严峻不无关系。首先, 公务员的工资、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相比于其他职业十分诱人。其次, 现行公务员制度下, 公务员的竞争机制还不健全, 进入公务员系统就等于得到一份铁饭碗的工作, 公务员工作的稳定性, 也是其他职业不能相比的。因此, 在以后的改革中, 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对“贤德”的考察, 在面试这个环节要充分考察面试者的道德素养, 增加在面试中的比重, 为我国行政系统选拔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一心为民、真正为人民服务的人才。
三、我国公务员制度亟待完善的几个方面
( 一) 引导人们更加理性的选择国考
多年以来,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起步晚发展快”。我国在1993 年10 月才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2005 年4 月才制定《公务员法》, 到现在也不过10 年的时间。但是近几年公务员的报考人数却达到了百万之多, 即使部分岗位录取率在1‰以下, 仍然有很多考生报名。很多考生认为公务员工资待遇高, 医疗有保障, 社会地位高, 一旦进入系统内就等于端上了“铁饭碗”。我们要通过课堂教学、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媒介, 引导社会风气, 呼吁全社会, 特别是大学生树立全面的就业观, 更加理性的选择国考。面对国考不要一拥而上。
( 二)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竞争和淘汰机制
一个健全的生态系统应该是新陈代谢的。多年来, 我国公务员系统只进不出, 导致很多公务员思想麻痹, 工作马虎, 纪律涣散, 不思进取; 还有很多产生了利用单位职权谋取灰色收入的思想。我认为目前对公务员的惩戒较轻, 今后我国体制改革应该加强系统内部竞争淘汰机制建设, 对于在其位不谋其政的人、违法乱纪、职务腐败的人要严查严打, 绝不姑息, 肃清行政系统内部的不健康问题。
( 三) 更加合理的制定考核标准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大部分考生在笔试阶段被无情淘汰。这与笔试内容过于要求考生全面的知识而不是素质不无关系。我认为公务员考试应以考察工作能力为重点, 兼具考察综合素质。对于考试大纲要因地制宜, 因时制宜; 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变化不断更新。在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 还会面临很多复杂的问题, 我们要审时度势, 在不断地继承和发展中完善自己。
参考文献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 第4篇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干部培养交流机制,随着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通过探索、创新,适应中国国情的公务员交流制度逐步建立和形成。
(一)交流制度的建立
干部交流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优良传统,也是干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早在1942年,当时的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干部交流的建议》,根据锻炼培养干部的需要,在军队内部实行有计划的干部交流。解放战争后期,基于建立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现实需要,干部交流不再局限于军队内部,开始注重军队系统干部与地方党政干部之间的相互交流。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干部交流工作,社会主义干部交流制度建设如火如荼。1962年,党中央作出《关于有计划有步骤地交流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规定》,对干部交流制度提出全面系统的要求,县级以上的主要领导干部均要列入交流范围之内,在五至十年内实现干部交流一次。自此,干部交流开始向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干部交流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继续得到积极推进并取得显著成效。1980年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和中央组织部制定了《关于干部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比较系统的有关干部调配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几十年干部调配工作的经验总结。[1]1990年,为完善交流制度,进一步推进干部制度改革,中央作出《关于实行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交流制度的决定》,《决定》下发后,干部交流呈现出新的发展势头,规模逐步扩大,范围不断拓展,制度日臻完善。
(二)公务员交流制度的探索
1993年,在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公务员交流作为一项单项制度,纳入公务员管理制度。其第十一章对公务员交流制度作出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第五十五条:“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国家行政机关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第五十六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分别对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作了规定。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来的十多年,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成效最大的时期,我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管理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人才为单位“所有”的旧制度被打破,个人“从一而终”的旧的择业观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包括公务员在内的人才流动日益频繁。期间,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力度也明显加大。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对进一步推进干部交流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党的十五大把“推进交流”与“扩大民主、完善考核、加强监督”并列,作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党政领导干部的交流成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成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成果的一个亮点。为推进交流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中央组织部1999年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对干部交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2000年,中央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提出“推进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02年经修订后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作为党内法规,明确规定领导干部要有计划、有重点进行跨地区、跨部门交流。[2]
二、公务员交流制度的确立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颁布,在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中公务员交流制度被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关于交流的规定第六十三条:“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第六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第六十六条:“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第六十七条:“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之后,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组织部于2008年2月29日颁布实施《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该规定共计五章二十二条,分别从总则、调任资格条件、调任程序、纪律与监督、附则五个部分对公务员调任加以规定。规定了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等。
党的十七大以来,全国干部交流力度不断加大,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培养和锻炼干部、保持干部队伍朝气和活力、防范用人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7年、2008年,全国党政机关干部交流人数达63.3万人。截至2009年12月底,中央管理的干部实行交流任职的共307人次。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之间交流107人次,中央、国家机关交流到地方40人次;地方之间交流53人次,地方交流到中央、国家机关66人次,企业之间交流20人次。到2010年3月,有8个省区市纪委书记、12个省区组织部长进行了调整,全部由交流干部担任;31个省区市党委书记中有28人是交流干部,占90.3%;除5个民族自治区外,26个省市政府正职中有20人是交流干部,占76.9%;纪委书记中有19人是交流干部,占61.2%;组织部长中有24人是交流干部,占77.4%。各地各部门把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以及在同一职位任职时间较长的领导干部作为交流的重点对象。对新提拔的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实行异地任职。2008年省级人大、政府、政协换届时,集中交流了法检“两长”26人,是历次换届交流法检“两长”最多的一次。与此同时,各地各部门采取多种方式,积极推进上下级机关干部交流:注重把缺乏艰苦环境锻炼的优秀中青年干部交流到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或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考验;把缺乏基层领导工作经历的机关干部,交流到基层和生产一线培养锻炼;根据交流的去向和本人的条件,分别实行提拔交流和平级交流,干部交流激励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
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推进干部交流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一)要把干部交流纳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来通盘考虑。(二)要树立从基层培养、人才在一线成长的用人导向。(三)要重点抓好权力部门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交流。特别是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主要负责人,负责资金、项目审批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干部的交流。(四)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适时适度交流,实现领导班子动态稳定和结构优化。(五)要打破身份界限的限制。解决从基层和生产一线向各级党政领导机关交流难的问题,为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之间和部分条块之间的干部交流开辟通道,利于干部开阔眼界、创新思维,利于区域、单位、部门之间的优势互补。[3]
三、公务员交流制度的新亮点——公开遴选制度
近年来,随着公务员考录制度的强化,通过坚持凡进必考,优化了党政机关公务员队伍的学历结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但也出现了公务员队伍来源比较单一、经历比较简单、“三门”干部增多,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比例减少等新的结构性矛盾。如果这种情况长期发展下去,就会造成公务员队伍来源结构的根本性缺陷,加大领导机关脱离基层、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危险。调整优化党政机关公务员队伍的来源结构、经历结构成为迫切的政治任务,干部交流制度的继续创新成为时代新主题。
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干部,大量选拔经过艰苦复杂环境磨练、重大斗争考验、实践证明优秀、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干部,充实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强调要建立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党政领导干部培养的选拔链。《2010-2020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培养锻炼性交流、回避性交流、任职期满交流,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对一些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实行跨地区、跨部门交流。把干部交流同培养使用结合起来,形成正确的政策导向,引导干部向艰苦地区和艰苦岗位交流。妥善解决干部交流工作中的各种实际问题,完善配套政策。严肃干部交流工作纪律。制定和实施与西部大开发相配套的干部交流规划,有计划地选派西部地区的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2009年中组部出台《关于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党政领导机关干部的意见》,提出上级党政机关要有计划地从下级机关公开遴选优秀公务员。公开遴选是上级党政机关面向下级机关选拔优秀公务员的一种重要方式。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在公务员法实施五周年座谈会上提出,要“完善从下级机关公开遴选领导机关公务员制度,建立领导机关和下级机关公务员双向交流任职制度,促进领导机关公务员来源结构和经历结构的优化”。这一系列要求为以公开遴选工作为代表的干部交流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
2010年初召开的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提出,要积极推进公开遴选工作,切实把那些政治素质好、工作实绩突出、具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群众公认的基层优秀公务员选拔到上级党政机关。会议认为,作为来自基层一线公务员培养选拔链中重要的一環,彰显“注重基层实践经验”的公开遴选制度,打开了基层公务员向上流动的通道,给那些长期工作在基层、安心做事的公务员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舞台,激发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有利于优化公务员队伍来源结构和经历结构。顺着会议精神的指引,公开遴选渐渐成为2010年度公务员管理工作中的一大亮点。
3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开遴选办法(试行)》,规定除部分特殊职位外,自治区机关补充正科级以下(含正科级)职务层次、地级市机关补充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层次公务员,一般都应采取从下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办法考选。2010年4月,重庆市启动市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试点工作。2010年5月,北京市首次面向区县公开遴选公务员。2010年6月,青海省印发《省、州(市、地)党政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办法(试行)》,规定从2010年起,省、州(市、地)两级采取公开遴选的方式补充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不再公开考录。
随着地方试点逐渐取得不俗的成效,国家公务员局开始在更高的层次对“公开遴选”试点工作发力。2010年8月,国家公务员局进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开遴选试点。其宗旨直指贯彻落实《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关于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党政领导机关干部的意见》(中组发〔2009〕2号)精神,探索建立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公务员选拔培养链,进一步优化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来源结构和经历结构,推进公务员转任工作,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国家公务员局决定在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开展公开遴选试点工作,从省级以下机关遴选优秀公务员到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外交部、教育部、农业部、文化部、人口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法制办、测绘局、民航局、邮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1个部门参加,共拿出30个职位面向省级以下机关公开遴选,2000余人通过资格审查,参加考试。选拔基层公务员到中央部委任职,打通了公务员在各层级机关之间交流的渠道,使公务员转任制度更具规范性和科学性,公务员管理制度更显活力。公开遴选试点工作从中央到地方全面铺开。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是加强干部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的公务员交流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成绩喜人。随着公务员交流的深入,机关之间、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直接实现了人才互通有无,能够及时进行人才补缺,从而完成工作需要;交流促进了机关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畅通了上下层级公务员的流通渠道,极大地调动和鼓舞了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缓解了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加强了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密切联系,使发达地区干部的新观念、新思路、新经验和欠发达地区干部踏实苦干的好作风形成优势互补,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共同发展;使公务员的综合能力和素质得到普遍提高,加强了公务员队伍的建设,提升了公务员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同时,对于克服官僚主义,防止队伍腐化,完善监督,加强廉政建设效果显著。交流制度的不断完善也体现了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理念,解决了公务员的实际生活困难,团结和稳定了公务员队伍。重视、关怀、爱护交流干部,妥善解决交流干部的住房、配偶及子女随调随迁等问题,有效地调动了交流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体现出国家对公务员队伍的人文关怀。[4]
注释:
[1]方世荣,石佑启,徐银华,杨勇萍.中国公务员法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30-231页。
[2]林弋.公务员法立法研究[M].中国人事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06年:第295-297页。
[3]谭浩,李亚杰,董宏君.新华社,北京2010年3月16日。
[4]方世荣,石佑启,徐银华,杨勇萍.中国公务员法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44-245页。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注释与配套》[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2]杨士秋,王京清.公务员法配套政策法规文件汇编[M].党建读物出版社、中国人事出版社2009年版。
[3]方世荣,石佑启,徐银华,杨勇萍.中国公务员法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
[4]林弋.公务员法立法研究[M].中国人事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06年。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 第5篇
内容摘要:本文在简单回顾了我国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过程和现状的基础上,对比中外公务员制度,对中国公务员制度进行理论分析。主要从制度文本层面和实践层面分析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问题,包括:制度本身方面的公务员范围界定问题、考试制度、职位分类问题及考核问题等;实践层面的考试录用问题、管理体制问题、政治社会等消极因素的制约问题等。并在此基础上对问题的改善和解决提出一些初步的设想。
关键词:公务员制度 问题 完善 干部制度 政府雇员
自从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经过1989年到1993年的试点,1993年4月国务院通过并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并于同年10月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初步形成。此后,全国各地自上而下逐步开始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至2000年我们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
在实践方面,从中央国家机关开始,各级政府先后在“三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职位设置,制定了职位说明书,并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对原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了身份过渡;各地陆续进行了考试录用的试点、推行工作,到今天已经基本确立了录用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凡进必考”的原则。应该说,国家公务员制度已经在我国初步确立起来,也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是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既有制度本身的问题,也有一些是由于各种经济社会政治条件的制约使制度在运做中出现变形、不到位等问题。;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现状如同我们当前的小康社会一样,是低水平、不完善、发展不平衡和有较大发展制度优势空间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对过去人事管理制度的传统,继承有余,否定不足;对国外先进人事管理经验,舍弃有余,借鉴不足;在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进过程中,稳妥、渐进有余,大胆、创新不足。
一、中国体制下的公务员和各国公务员的界定与区别
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不尽一致,总体看来存在三种基本类型: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型,主要指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以及公共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国营企业的管理人员;三是以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国会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在一些西方国家的行政实务中,人们通常将包括公务员在内所有行政公务人员都称之为政府雇员,这是一种广义理解上的政府雇员制。而狭义的政府雇员则是指政府从社会上直接雇用的法律、金融、经贸、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急需的专门人才,以及打字、驾驶、维修、勤务等熟练型、普通技能型的低端工作人员,他们一般不占用行政编制,不直接行使行政权力,按照雇用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在一段时间内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他们与实行常任制的公务员共同完成行政机关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事务。
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把我国公务员的范围界定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显然,这一范围不包括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同时,我国还规定党、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工青妇等参照公务员制度执行。
我国公务员干部体制采取单一层级结构,按级别对干部进行管理。在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在党的组织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分级分部管理体制。将全国各行各业的干部融入单一层级式构架之中。根据职务高低,将干部职务从上到下分为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部(省)级正职、部(省)级副职、司(厅)级正职、司(厅)级副职、处(县)级正职、处(县)级副职、科(乡)级正职、科(乡)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12个层级。③干部之间最大是差异是级别的不同,而不是职业的不同。所有称为“干部”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分工作性质、职业的不同,都是按照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干部统一选拔,集中调配,责权分离,不分党政,不分政企。干部选拔主要采取领导推荐的方式。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各层次干部职位出现空缺,由干部管理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采取直接或间接推荐的方式进行选拔,然后按规定程序决定任命。因此造成了干部管理机制的僵化,管理权限过分集中,缺少法制和公平竞争,缺乏活力,对于社会发展的应激反应能力比较差。改革开放以前,干部管理权限虽然经历过多次调整,但这种体制构架基本未变。我国传统的干部管理模式是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相适应的,在计划经济时代有着自己独特作用,对我国的经济恢复和发展,以及社会管理起过巨大的作用。但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干部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在借鉴西方公务员制度的优点和继承我国传统的干部制度基础上产生的,与西方的公务员制度相比较,在范围、特征、管理等方面存在许多不同点。中国公务员是指在政府部门中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它的涵盖范围要远远大于西方公务员所涵盖的范围,甚至超越政府雇员,接近于公职人员的范围。
相比其他国家,从英美等国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实行“政事分类”、“两官分途”,正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本质内容和应有之义。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和业务类,反映了当代人事管理一般规律的要求。世界上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尽管对公务员范围(外延)的界定有大(如法国、日本)、中(如美国、德国)、小(如英国)之分,但一般都将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即政务官)与事务类公务员(事务官)两类。将公务员分为政务类与事务类是实行公务员制度的资本主义国家的通常作法,也是实行公务员分类的前提条件,反映了人事管理的一般规律。
“„两官分途‟只是一个管理体制的技术原则,不具有制度本质的意义”。把公务员划分为政务类与业务类有利于完善“党管干部”!和强化业务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有利于改善实际上不同程度存在的国家人事制度上权力过于集中,党政不分,人身依附等“家长制”现象,以及政府工作和经济建设中的某些短期行为;有利于在法治化的基础上,使政务类公务员的管理日趋民主化,业务类公务员的管理不断专业化。
二、中国公务员制度出现的问题
从1993年国务院发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开始,国务院在实施的过程中又陆续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几十个具体法规,可以说具有中国特色的人事管理制度已初露端倪。但是,仍没有达到国家公务员制度法制化建设的要求。
我们虽然已有几十个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但其中的具体条文多原则、多抽象,可操作性、适用性差,对公务员制度的实践无法起到具体的规范作用。同时,缺少一些比如有关国家公务员的聘任、调任、纪律、回避、退休、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单项法规。公务员法规体系仍不系统、不完整。法规之间不配套、不协调的现象比较突出,相互“打架”,不能形成合力。
特别是经过了十几年的实践,《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仍只是一个国务院发布的“过渡性行政法规”。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理应具有基本的法律地位,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却迟迟没有上升为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家公务员法》。“暂行”规定在较长时间内代替正式法律是极不正常的。法律权威的欠缺导致其在相当程度上不能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保证实施。在公务员具体的管理过程中,“以权代法”、“以人代法”等不正常局面仍屡见不鲜。
改善这种状况首先要深刻认识到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实现“干部管理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健全法制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基础。为此,今后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必须在法
制化建设方面取得新的突破:一是适时修订宪法,将“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写进宪法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我国现行的“八二宪法”虽经多次修正,但修正的内容主要为经济方面,涉及政治方面的不多。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始终没有体现在宪法中。现行宪法中使用的相关概念是“工作人员”、“行政工作人员”。这些沿用下来的概念,含义既不统一,又不清楚,在使用中容易出现分歧。应当高度重视国家公务员制度,将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写入宪法,并明确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基本关系。以此提高国家公务员立法的效力,强调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性,以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的监督与保障。有些国家已经把有关公务员的条款写进宪法里的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二是要提高立法层次。在对国家公务员制度十几年具体实施过程认真总结与反思的基础上,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外公务员制度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加入WTO后新形势的要求,尽快将作为行政法规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上升为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家公务员法》,提高其法律地位,增强其权威性,使之成为依法管人、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人事部门要积极协助全国人大完成该法的订立。三是应逐步出台空缺的单项法规。当前的重点是制定公务员聘任、调任、纪律、回避、退休、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单项法规,力争建立起较为系统、完整的公务员法规体系。四是根据《立法法》和现有法规的实施效果对已出台的各单项法规进行全面评估,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五是加大对国家公务员的法制宣传,加强对各级执法人员的培训,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人事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用法律规范法律的实施,用制度保证制度的执行”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进行国家公务员法制化建设的同时,要同步地根据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积极推进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法治建设,实现由“法制”到“法治”的转变。
三、中国公务员制度的急需完善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虽然已经建立并有着十几年的发展历史,但是它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程度尚且不够,仍需要在推行过程中不断的改革以求更加的完善和健全。在具体的改革过程中,我们要时刻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差异性发展
公务员制度是产生于西方的一种管理制度,它的产生是为了弥补西方传统的选举政治和政党政治形成“政党分肥制”造成的政局动荡、官员腐败等一系列缺陷。因其在管理上代表着现代政治的发展方向,所以我们要借鉴它适合我国使用的一些管理方式和原则,来提高我国行政管理的水平。正是因为这样,我们并不是简单地将西方公务员制度照搬过来,而是学习了它的一些优良的经验,抛弃那些不符合我国国情的内容。在西方的公务员制度不断变化的过程中,我们也在探索属于自己的管理模式。就像英国的公务员制度借鉴了我们的科举制度一样,我们也是在探索自己道路的基础上不断学习外在的优良经验,然后形成适应自己国情的新模式。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是一个全能型的国家,国家与社会不分,政治与经济不分,政治强而经济弱,基本上可以说是一个政治性的社会。自从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我国的社会经济才取得了飞速的发展,社会才逐渐地与国家相分离,但是传统的政治因素并未完全消失,人们在思考社会事务时仍然不可能完全摆脱政治思维的影响。所以我们面临的是一个政治思维影响极为深远,市场经济思维并不完全成熟的状况。在我国现阶段经济改革迅猛,政治改革缓慢的局面下,作为适应经济改革而做出的政治改革,就很容易出现制度建设和思维建设的不同步性。
(二)公务员制度的中国化原则
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必须与我国的国情和政治发展相适应的,必须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先进的管理经验为我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服务,也就是说我国的公务员制度
必须有“中国化”的原则。上面我们已经讲过,西方的公务员制度有着例如职位分类、竞争性的考试录用、职位终身制、政治中立、法制管理等等基本原则,我们在学习它们的优秀经验时也要选择性的借鉴过来。
一,我们已经借鉴了竞争性考试录用方法,对公务员的选拔实行公开考试、竞争上岗。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走向制度化的基础,也是它的核心特征。用考试代替原先的分配方式,这是新旧人事制度转变的首要内容。只有通过竞争性的考试获得资格和相应的职位,才能真正获取公务员的合法性基础。
公务员的选拔必须在平等、公正、公开是原则下让参与者通过制度化的考试或考核形式进行竞争,最后要择优录取。所以必须要坚持一下几个原则:
1、平等原则,公民在担任公职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只要拥有该职位应具有的知识和能力,符合可能存在的特殊要求,不受其他例如性别、种族、地域、婚姻、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影响。
2、公正公开原则,国家需要把关于公务员考试的一切信息在考试之前向社会公布,并且把考试和录用的过程向报考者公开,最终结果要公示。而且对于报考者对结果的异议,招考部门要做出回应和解答。要为报考者创造一个公开、透明、公正的考试与竞争环境。
3、竞争和择优原则,在报考的过程中,使报考者数量应超过录用人数,实行竞争淘汰制,依据考试成绩的高低,择优录用。第二,西方公务员制度的另一大特征是职业终身制。即公务员不同于政治任命人员,只要没有渎职或是其他法律规定应被免职的行为,就要终身任职,不会伴随政党的更替而出现职位变动。在西方,公务员更多的是事务官员,职业的终身制对于国家运作的影响相对有限。但是在我国,公务员是涵盖范围要远远大于西方,公务员终身任职的影响更为深远。因为我国配套体制的不完善,职业终身会更多地表现为权力终身,甚至扩大为权力的无限制,所以我们不仅要改革我国公务员的进退和更新问题,还要加强法制、奖惩机制等配套设施,只有在全面的体制完善之下,公务员制度才会有长足的进步。
第三,西方公务员实行政治中立,这是与西方的政治体制相适应的。西方的政党政制会导致政党的此消彼长,互相倾轧,作为不随政党进退的公务员,必须保持政治中立。而我国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上是共产党领导、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政治格局,不存在政党的轮流上台,所以就不存在所谓的政治中立。而且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宪法规定的,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公务员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能坚持脱离领导的政治中立。
第四,职位分类问题世界其他各国基本把公务员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其标准是看是否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即录用方式。公务员法一般仅适用于事务官。根据《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公务员没有政务官事务官之分,而是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显然划分的依据不是录用的方式,而是工作性质,并且都适用《暂行条例》。人事分类的目的在于根据各自的特定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那么,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在任职条件、产生方式、工作评价依据、管理方法方面有何不同?从目前来看这些区别都没有体现出来,唯一的区别在于,他们分别是现行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的管理对象。因此这种分类是否合适?能否达到分类的目的?是否会加重“官本位”?
《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实行职位分类,但是我国公务员并没有职系、职组、职级、职等的划分,只设置了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并规定了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同时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公务员的分类机制兼具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的特征。这些都与职位分类的要求与目的相去甚远。
第五,考核是公务员任用与奖惩的基础,在整个公务员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现行法规中的一些规定由于缺乏严密性、科学性,使得这一制度的效力大大下降。(1)考核内容过于抽象和划一,标准过于笼统。尽管《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对其作过较为详尽的阐释,但普遍没有针对组织及职位特征建立具体的考核指标,由于各部门、各职位之间工作
性质、工作特点差异大,部门之间、被考核者之间缺乏可比性,考核者往往无所适从;(2)等次少。三个等次,优秀占10%~15%,不称职者没有比例要求,其余的85%以上均为称职。这种称职的大平台现象,混淆了公务员行为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风气,加上标准的模糊,使优秀、不称职人员的确定较难。从而在现实中出现了“优秀”者“轮流坐桩”,其余皆为“合格”的现象;(3)考核人的选择没有针对不同的组织、职位区别对待,除了少数高级领导职务“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外,一律采用了“上级+同事+自我”的模式,同时法规对于三类考核主体考核结果的相对重要性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出现了领导不力、以群众测评为结果甚至以个人小结为结果的现象;(4)考核方法较为单一,绝大多数采用的都是“写评语”的方法,这是一种定性的、主观性随意性较强的一种方法,很难保证考核的客观性。
(三)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尽管有着十几年的发展历程,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仍然未能实现真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西方公务员制度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有一套与公务员制度相适应的法规体系。在具体执行层面上,具体的操作措施并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运行方式,各地区在具体操作上有着比较大的细节差异。制度化是公务员制度取得更进一步发展的必须措施,只有在实现了规范的制度化以后,才能获得公平的竞争环境,也才能培养公务员的专业素质。制度化既是一个发展阶段的目标,也是进一步发展的基础,是现代化管理制度的必然要求。
健全法制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基础之一,完善公务员制度必须要在法制上有些创新。首先,要完善国家级法规。在总结公务员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具体实践,不断完善《国家公务员法》。其次,逐步出台空缺的单位法规。一方面是制定详细的公务员选拔、录用、退休、监督以及公务员纪律等单项法规,另一方面是各地方要建设相应的配套法规,根据不同的地域情况建设细致的地方公务员规章。多种规章和法律相结合,形成高低有序,大小结合,地方与中央相配合的完整的公务员法规体系。最后,是要对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消减过时的法规,弥补现存法规的不足。只有这样才能在实践的基础上动态地完善法规体系,不断跟上社会发展的要求。
四、结语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国家行政体制正常运作的重要保证。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顺利实施与政治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尤其是政府机构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互适应、相互促进,而当前最主要和最急需的是后者为前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大环境。政治体制改革将实现中国政治的民主化与法治化,建立一个廉洁、高效、负责任的现代政府,这将会大大改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的政治环境。政治制度是属于政治层面的问题,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属于技术层面的问题,“在政治层面问题与技术层面问题相互交织的情况下,解决政治问题往往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前提与基础。”
当前的行政体制改革,尤其是政府机构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也制约了国家公务员分类制度的科学化和合理化。机构改革与人员分流虽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进行的政府机构改革都还只是一个过渡性的方案,离为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还有很大一段距离。
我们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其一,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把机构改革和人员转换结合起来;摆正政府的位置,认清政府的角色,处理好政府与政党、政府与社会团体、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关系,探索各自的管理机制,调整政府的职能结构,实现政府职能的优化。其二,理顺党政关系,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转变党管干部的方式方法。其三,扩大政治民主,逐步实现政治民主化。“若不扩大政治民主,民主若不能成为转型社会的价值取向,公务员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也不可能真正实现。”只有全方位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实现政治民主化、法制化和公开化,才能为公务员制度的顺利实施以及创新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此外,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高度的社会流动性与分化性的社会结构、先进的思想文化建设都影响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一定要认识到一项制度的实施与完善不是孤立的,而是在一定环境之下进行的,是与其他制度、其他因素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要解决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决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进行制度外环境的优化和制度外其他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参考文献: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 第6篇
摘要
公务员制度,又称为“文官制度”,是指对各级事务官员或文职人员进行管理的制度,包括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晋升、退休等。①现代公务员制度起始于西方,是在西方政治体制之下产生的文官管理制度。它基本原则包括:职位分类、竞争性的考试录用、职位终身制、政治中立、法制管理等等,其中竞争性的考试录用、职位终身制和政治中立原则是西方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原则。②它涵盖了公务员的选拔、管理、待遇、考核、退休各个方面,也涉及到了公务员的基本价值信念问题。
关键字:公务员 制度 问题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一)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差异性发展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是一个全能型的国家,国家与社会不分,政治与经济不分,政治强而经济弱,基本上可以说是一个政治性的社会。自从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我国的社会经济才取得了飞速的发展,社会才逐渐地与国家相分离,但是传统的政治因素并未完全消失,人们在思考社会事务时仍然不可能完全摆脱政治思维的影响。所以我们面临的是一个政治思维影响极为深远,市场经济思维并不完全成熟的状况。在我国现阶段经济改革迅猛,政治改革缓慢的局面下,作为适应经济改革而做出的政治改革,就很容易出现制度建设和思维建设的不同步性。
(二)公务员制度的中国化原则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必须与我国的国情和政治发展相适应的,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先进的管理经验为我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服务,也就是说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必须有“中国化”的原则。上面我们已经讲过,西方的公务员制度有着例如职位分类、竞争性的考试录用、职位终身制、政治中立、法制管理等等基本原则,我们在学习它们的优秀经验时也要选择性的借鉴过来。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1.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和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而西方文官制度则标榜“政治中立”。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这说明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党的组织路线,而西方文官不得参加党派活动,不得带有政治倾向。
2.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而西方文官制度要求公务员与“党派脱钩”。我国公务员制度根据党的组织人事路线、方针、政策制定,坚持党对
人事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国家公务员是由各级常委及其组织部门负责考察,依法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免。西方文官制
度对公务员的管理强调“与党派脱钩”,公务员职务晋升不受政党干预。
3.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德才兼备,西方文官制度缺乏统一的,全面的用人标准。国家公务员在录用中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对思想政治方面要求严格。在晋升中注重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因此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特色。
4.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不是一个独立利益集团,而西方文官是一个单独的利益集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奖惩、晋升等都要考察其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西方文官制度中的公务员,可以通过自己的工会等组织同政府谈判,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
美国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美国建国之后,长期实行政党“分肥制”,当时政府职位很少,都是政治任命。即由竞选取胜的总统,把政府职位作为对其竞选支持合作者的一种恩赐分配给他们,被称为“政治恩惠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一方面,由于官员的不断更换,使得各项工作缺乏连续性。造成行政上的低效率;另一方面.官员的腐败也难以防范。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调整和改革美国文官制度的法律》,标志着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根据该法设立文官委员会,建立了考试制度,排除了政治势力对公务员任命和解聘方面的干预,确立了功绩制原则,从而奠定了美国公务员制度的基础。
此后,美国国会又陆续通过了许多公务员管理方面的法律,使美国的公务员制度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这些法律涉及绩效评估、职位分类、工资福利和培训等多个方面。其中,1978年的《公务员制度改革法》对美国的公务员制度进行了比较大的改革,是美国公务员制度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该法确定了政府人
事工作遵循的九条功绩原则,对人事管理、高级行政职位、功绩工资、公务员考核和处分程序做出重大改革。
从1993年到2000年。美国联邦政府进行了一场持续8年的“重塑政府”运动。其中包括被称为“重塑人力资源管理”的公务员制度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涉及雇用、职位分类、薪酬、绩效评估等多个方面,改革的目标主要有四条:一是由过程或程序导向转变为结果导向,政府各部门都以对职责及目标所做的贡献来评价人力资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二是由集中管理转变为授权管理,给予各部门管理者必要的人事决定权,使扁平化组织有更多的自主管理的职权。三是由刚性规则管理转变为弹性管理,在简化规则的基础上.联邦政府行政机构及管理者在适用人事规则时具有适度的弹性或灵活性。四是由服从性管理转变为激励性管理,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激励杠杆,而不是依靠强制服从的控制工具,使被管理者实现工作目标。
进入21世纪后,美国联邦政府推行管理议题改革。努力通过弹性政策与实验工程,进一步推进公务员制度的现代化转型,走向一种以人力资本战略管理为特征的新型公务员制度。
美国公务员制度经过100多年的不断改革探索,确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公开竞争、平等对待、确保高效、加强培训、政治中立等内容。
美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1.形成历史长,法规体系比较完善
美国的公务员制度体系大致由国会通过的公务员法、总统发布的公务员有关法令以及政府人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具体规定和章程三层次构成。在威斯康星州,公务员管理主要执行州议会通过的法律、州长签署的条例以及人事部门制订的具体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州人事部门的规定非常详细、非常全面,而且每年都要修改,这个规定也是规范人事行为、处理人事申诉的主要依据。
2.贯彻以能力和业绩取向为本的功绩制原则
功绩制要求将官职向社会开放并建立公务员管理规范,它还放开了公务员发展道路,引入优胜劣汰机制。在威斯康星州,公务员的招聘、录用、考评、奖惩等都要公开,公众了解、参与程度非常高。
3.政务官和事务官分途而治
两者产生方式分别为竞选和考试.工作方式分别为任期制与常任制:政务官与执政党共进退,事务官则采取功绩制,不受党派影响,具有独立性。以威斯康星州为例,公务员队伍比较稳定,但也有流动,每年约有8%的公务员离开或进入公务员队伍。
4.公务员法定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美国公务员既被政府赋予应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考试权、平等求职权等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利、言论自由权、申诉权等;又必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主要是正直清廉、政治中立、遵守纪律、对国家忠诚、财产申报等。权利和义务之间保持平衡,杜绝滥用权力。
在美国,公务员权利可以通过公务员工会来维护,天涯的网友很喜欢以国家主人自居认为公务员是奴仆,因此可以随意辱骂,但在美国,如果你没有正当理由以及完整证据就随意辱骂政府公务员,政府公务员可以直接起诉你。最典型的是,在美国如果警察让你停下接受检查时,如果你不配合的话,那么警察是可以开枪的!
参考文献
[1]尼古拉斯.亨利:《公共行政学》,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
[2]安东尼。唐斯:《官僚制内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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