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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规范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物流法规范文(精选8篇)

物流法规 第1篇

1 物流行业立法不规范

由于物流行业的广泛性, 物流囊括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要求物流统一立法, 难度较大, 就目前来说, 物流立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1 物流市场准入制度不统一

所谓市场准入制度, 是指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立、审核和确认的法律制度, 包括市场主体资格的实体条件和取得主体资格的程序条件。其表现是国家通过立法, 规定市场主体资格的条件及取得程序, 并通过审批和登记程序执行。有关物流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则, 我国目前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多重的法律规范, 势必导致物流市场准入的混乱, 鱼龙混杂。

1.2 物流行业各领域立法不规范

物流行业本身就是一个相当广泛的行业, 涉及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我国对所有物流环节的一般性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除此之外, 还体现在各个行业的独立立法。这些法律条文, 只是从宏观的角度去规避物流违法。物流各领域的独立立法有待发展。

1.2.1 快递行业暂无国家立法

快递行业作为物流行业的新型行业, 其立法情况不尽如人意, 2009年4月, 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是快递行业的最高立法, 其中对快递行业做了相关规定;2009年10月苏州出台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为全国其他地区快递立法提供了榜样。但是, 根据网上调查数据得出, 我国消费者网上购物投诉率最高的就是物流问题, 出现问题较多的包括快递速度慢、货物损坏严重、货物丢失以及交货必须先签单等, 快递不快成了大部分人的共识, 而消费者投诉无门也让这样的事情屡屡发生。如果我国能有一个统一的针对快递行业的立法, 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的话, 这种快递违约现象就会大大减少。

1.2.2 运输行业立法不统一

到目前为止, 运输环节的法律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合同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等。在上述法律条文中, 规定了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规则, 但是, 现实物流活动中类似超载、货物丢失等现象时有发生, 而我国的法律, 对超载采取行政处罚的方法, 这种方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违法的现象, 力度不够, 执法不严。

1.2.3 仓储配送行业立法不健全

目前我国暂无仓储管理的行业规定, 对于因仓储而发生的民事纠纷, 我国一般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仓储合同的相关规定解决。而对于货物在仓储和配送过程中的操作规则没有具体的规定。与运输行业相比, 仓储配送业的法律制度则显得更加空白, 然而仓储纠纷在物流领域的比重正在逐年上升。

2 物流法规立法难点分析

2.1 如何确定统一的物流行业操作标准, 导致立法难度加大

物流领域的广泛性导致了物流立法难度加大。具体来说, 行业现代物流标准化应当包括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两大类。技术标准又包括信息软件系统、包装、仓储、机械装备、运输工具、周转工具等。而物流立法需要对运输规则、仓储流程、包装原则等进行统一规定, 这就要求运输、仓储等专业人士进行综合分析, 既要促进物流现代化的发展, 又要满足不同层次物流企业的要求, 难度较大。管理标准包括统一的物流术语、物流作业流程标准、物流费用核算标准、物流中心管理规范、物流统计标准、安全管理规范等。

2.2 鼓励物流行业发展与物流市场准入制度统一化之间的冲突

自2000年我国发展物流行业以来, 国家对物流领域一直持高度支持的态度, 这也就导致了现在物流主体参差不齐, 有中远、中外运等大型的物流公司, 同时也有不正规的小型的物流企业。不可否认, 高速增长的物流企业, 的确为物流行业的发展带来了经济效益, 但企业的不正规势必限制物流的高速发展。

2.3 物流违法法律责任难于界定

由于没有统一的行业规则, 在出现物流纠纷时, 物流经营者和货主之间经常会出现互相推脱的现象, 不能准确确定纠纷的责任主体, 对于纠纷的解决非常不利。在现实操作中, 往往由物流提供者承担责任, 因此, 物流经营者的经营风险会大大增加, 阻碍了物流行业的发展。

另外, 有一种特殊的情况需要我们去分析, 如果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并没有完成全部的物流活动, 而是将物流作业一部分委托给分包方来完成, 无法确定损害到底发生在物流经营人作业过程中还是在分包方物流作业过程中, 这种情况下由谁来对货主企业承担责任呢?我们有两种解释:第一是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对全程物流负责, 对货主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解释是若货主企业委托物流经营人从事物流服务, 物流经营人就可以根据委托方的授权与分包方订立物流合同, 将物流作业全部分包出去, 那么根据代理活动的效果归于被代理人的规定, 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只是代理人, 货主企业应该向分包方索要赔偿, 而不能直接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那里得到赔偿, 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只需要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货主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3 物流法规立法构想

完善我国的物流法规, 克服难点, 本文提出如下观点:

3.1 统一物流立法体系结构

按照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 物流法规的统一立法也应该包括以下部分内容:

第一, 总则。总则首先应该确定我国物流法规的立法目的、立法原则以及物流法规的适用范围, 并明确物流的概念, 说明物流在我国现在经济体制下的作用。总则作为一部法律纲领性的条文出现, 起到指引性的作用, 不可或缺。

第二, 物流主体法。物流主体法即确立物流主体资格, 明确物流企业准入制度的部分, 包括设立物流企业的设立条件、经营许可证的审批与发放程序, 以及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还包括物流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物流企业退出规制的法律规范。

首先, 物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应该明确;其次, 物流企业应该具备物流专业资质管理人员;再次, 物流企业应该具备一定的物流设施设备;最后, 物流企业一般不得从事物流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三, 物流标准法。物流标准法主要是技术操作规程和标准, 较多地体现为包装、搬运和装卸等物流系统的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化是现代化生产和流通的必然要求, 也是现代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而, 它构成物流法的内容。物流法中的技术规范主要包括物流运行中的技术标准, 如物流术语标准、物流器皿集装箱、托盘标准、包装标志、运输包装、搬运和装卸通用技术等。企业间流通信息标准, 如供应链伙伴信息标准化、产品信息标准化以及订单管理和库存管理信息标准化等。

第四, 物流合同法。物流合同法部分包括物流合同的总则和分则, 物流合同总则包括物流合同的订立、物流合同的效力、物流合同的履行、物流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物流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以及物流合同的违约救济等内容。

物流合同分则即按照物流的行业分类, 分为运输合同、仓储合同、配送合同、包装合同等。例如, 运输合同违约的情形分析包括:货物丢失的、货物毁损的、货物未及时送达的等情形;仓储合同对仓储过程中的货物损失、仓储的要求要有相应的规定。

第五, 物流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 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 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物流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 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主要包括物流合同的违约责任和物流行为的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支付违约金等。

物流刑事责任是依据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 对在物流活动中, 导致犯罪的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 其对社会的危害较大。

物流行政责任是指物流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例如, 在进行物流经营管理过程中, 物流企业也应该承担最基本的行政义务, 主要包括纳税的义务、依法登记的义务等, 如果没有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则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其中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

3.2 提升物流立法主体层次

通过上述分析, 我国目前的物流立法包括行业立法、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 立法级别不高。本文建议, 第一, 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该起到立法职责, 尽快的通过我国的物流统一立法。第二, 规范加强地方、部门立法。针对目前存在的有关物流的部门规章规定内容、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必须使各部门在物流法统一原则的指导之下, 以适应新技术发展和物流一体化组织为重点, 统筹兼顾, 相互协作, 统一有关物流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抓好物流运行中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 推进综合物流业的系统化和专业化组织水平。

3.3 规范物流文本合同

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文件。物流合同是否是一个独立的合同, 有不同的看法, 实践中也没有叫物流合同的。因为, 物流体现的是运输合同、包装合同、信息服务合同、装卸合同等, 是若干个不同性质的合同的综合。比如, 某客户要求物流企业负责提供某种型号的设备, 物流企业就可能要先去采购, 然后再送给客户。这时, 物流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既有采购性的买卖合同, 也有运输性的运输合同, 甚至也可能存在具有包装内容的包装合同。再如, 物流企业为大型超市搞配送, 这里也涉及其他合同的关系, 远不是一个运输合同所能涵盖的。

摘要:物流行业立法问题已经提出了将近10年的时间, 时至今日, 中国物流各行各业不断地出台和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 但是, 实践证明, 物流行业纠纷并没有明显的减少, 在处理物流纠纷时的法律依据依然存在漏洞和不足, 本文从新的角度, 分析了物流立法的问题, 并提出了立法意见, 希望对物流法规的完善做出自己的贡献。

关键词:物流法规,物流标准,市场准入,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胡小俐.物流经营人的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J].物流技术与应用, 2000 (01) .

[2]阴志华《.邮政法》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J].中国交通报, 2010 (9) .

[3]刘波, 聂尧.论我国物流立法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J].中国物流与采购, 2010 (15) .

[4]李锐.论建立完善我国物流法律体系[J].商场现代化, 2010 (7) .

[5]相悦丽.论我国物流立法[J].物流科技, 2009 (5) .

[6]彭心.完善中国现代物流立法的思考[J].经济与管理, 2009 (11) .

[7]王鹏.中国物流法立法问题的分析[J].法学研究, 2010 (7) .

物流法律法规整理 第2篇

一、运输

我国的运输制度一方面通过《合同法》分则中的运输合同一章进行总体规范,另一方面依照水路运输、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三种运输方式分别进行立法,其中包括法律、法规和部委规章。

(一)《合同法》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二)水路运输

1)海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2)内河:《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制定的部门规章)

(三)陆路运输

《公路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后三者属于部委规章)

(四)航空运输

《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二、其他(仓储、装卸、搬运、配送、包装、流通加工等法律制度)

(一)仓储 《合同法》第二十章。

(二)装卸、搬运 我国没有装卸搬运的专门立法,由于装卸搬运与货物运输密切相关,水陆空运输法律制度对装卸、搬运均有规定。

(三)配送 目前法律、法规均未对配送进行规定,只有国内贸易部1988年制定的《商品代理配送制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以及铁道部根据其制定的《铁路物资代理配送制发展规划》。

我国物流运输法规体系研究 第3篇

1物流运输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现状

目前运输活动公认地有五种方式, 即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 五种运输方式虽然在实现空间位移功能、创造货运量和周转量方面具有共性, 但是由于五种运输方式的具体生产过程所依赖的基础设施、运输工具及附属设施设备、组织管理方式、管理部门等方面有很大差别, 因此各自具有不同的法规体系。按照层次的不同将五种运输方式的体系进行分析, 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者分别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行业部委, 法律效力由高到低。此外还有国家标准、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行政法规、规章, 其中与物流运输相关的国家标准数量众多, 如《国家标准物流术语》等可以为法规的制定提供基础性的概念和技术规范, 而规范性文件的权限目前尚无完整的界定。由于相关地方法规和规章数量庞大, 这里不展开讨论。以下按照法规的适用领域和不同层次, 列出一些典型的法规。

2物流运输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2.1 法规缺乏统一性

物流运输活动具有很强的系统性, 即各种方式的物流运输活动之间虽有分割, 但依然存在各种形式的交叉和联系, 并形成了一个有机的运输市场, 例如铁水联运市场等。因此客观上要求物流运输法规具有统一性。但在我国, 各种运输方式的归口管理部门不一, 各个部门只负责自己的运输领域且具有部门利益, 相应地只能出台与本部门相关的法规而没有一个统一的法规, 比如我国目前就没有一部涵盖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输法。此外, 除去运输主管部门, 运输活动还受到相关的发改委、商务部、工商局、公安部、海关、税务、质监局等多个部门的管理, 协调难度很大。

2.2 法规透明度不高

笔者曾登录物流运输各主管部门网站查询相关法规, 但是发现有些政府主管部门网站上查询相关法规很不容易, 有的尽管能查到但是没有设置便捷化的查询链接, 或者查到后根本不能复制。作为一项公共资源, 这些法规理应非常便捷地查询以方便各方的使用, 但是现实情况却是相关法规被“垄断”起来, 这样势必造成物流运输的营业者难以认识和掌握法律规范, 从而其指导性和约束性难以具体落实。

2.3 可操作性不强

法规的可操作性影响到法规的有效性, 而我国目前的许多物流运输法规恰恰缺乏可操作性, 尤其是市场化程度高且市场集中度较低的道路运输市场更是如此[1]。以道路运输行业的法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为例, 第六章第七十五条对零担货物和轻泡货物的规定难以在运输实践中执行, 在实践当中不同的运输公司往往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零担货和泡货的标准;另外, 《汽车运价规则》当中对于运价的构成、特种货物的加价以及费用的计算方法也难以在实践中操作。此类情况非常普遍。

2.4 法规层次低

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的物流运输法规体系层次较低, 能称得上“法律”的很少, 更多的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层次较低的法规[2]。除此之外还有法规体系之外的由国务院或相关部委下发的各种“意见”、“通知”甚至内部规定等, 这些“意见”和“通知”以及内部规定等更多地是一种行政手段而非法律手段, 缺乏法规体系的权威性, 难以长期贯彻执行, 容易流于形式。

3完善物流运输法规体系的对策

现代市场经济需要法制化支撑环境。对于物流运输行业, 良好的法规体系对于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是非常必要的。

3.1 法规的制定应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

法规手段作为市场经济当中一种调控手段, 不能背离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要求。即法规应该做到公开公正, 消除过分依赖行政手段、消除各种形式的垄断, 对不符合基本要求的法规应该废止, 以利于形成适度竞争、高效的物流运输市场格局, 促进物流运输行业发展而不是起阻碍作用。既要对物流运输市场起到监管作用, 又不能过分管制, 否则便会违背法规制定的初衷。

3.2 各地方制定符合地区实际状况的物流法规

目前的法规多是由中央部委制定, 这些法规的部门性突出, 但是未必符合各地方发展实际状况, 因此应该鼓励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其中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省级 (包括较大的市) 人大及其常委会, 而地方性规章的制定主体则是省级 (包括较大的市) 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一方面可以使得法规适应本地的行业发展实际, 另一方面还可以为全国性法规的制定做好先行试点。

3.3 提高法规的透明度

法规的执行需要认知作为前提[4]。按照透明原则, 通过网站、出版等形式汇集各种法规并通过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方便法规的查询使用, 并尽快出版相关的涵盖各种运输方式的物流运输法规出版物。这样便利了物流运输从业者能够掌握相关法规, 充分发挥对行业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3.4 各部门协商制定法规, 理顺法规体系

物流运输相关立法应该建立部门协商制度,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制定过程中应参考多个部门的意见, 增加部门间的横向沟通, 以便建立统一的标准, 避免出现法规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况, 有利于形成各种运输方式衔接顺畅方便联运的法规体系。例如交通部和铁道部联合制定部门规章《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这是一个部际协调的范例。同时应该针对各部门相关法规进行理顺和系统化, 按照相应的标准将法规分类如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类、合同交易类、技术标准类、操作规范类等, 形成层次性强、严谨明晰的法规体系。

4结语

传统的货物运输业向现代物流业的转变已成为既定趋势, 物流运输法规应该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发挥自己的作用。法规的制定应该贯穿转变的理念, 即在法规的制定中不仅要考虑物流运输自身过程, 还要考虑立法思想、技术标准、设施设备、操作规范等方面与其他物流环节的连接, 并逐步形成适应行业发展趋势的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

摘要:我国物流运输法规体系已具备一定规模, 但是在法规的统一性、透明度、操作性、层次性和时滞性等方面还存在问题, 文中从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地方立法、提高透明度、部门协商立法、及时修订旧法规和制定新法规、促进运输业向现代物流转化等角度提出完善物流运输法规体系的对策。

关键词:物流运输,法规体系,完善立法

参考文献

[1]宁金风.我国物流业发展中的法律困境及对策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 2012.

[2]朱健.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研究[D].上海:上海海事大学, 2006.

[3]魏方.我国物流立法基础问题研究[D].上海:大连海事大学, 2006.

[4]孟琪.从发达国家物流法建设看我国物流立法未来走向[J].中国物流与采购, 2011 (9) :70-71.

物流法规存在的问题对电商的影响 第4篇

1.电子商务物流缺乏系统而专门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执行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从内容和行业管理上分散于海陆空运输、消费者保护、企业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程和管理办法,是在不同时期、由不同部门针对不同问题制定的,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呈现出杂乱无章的状态,缺乏物流行业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导致市场机制不健全,秩序混乱,价格无序。

2.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大。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多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规范性不强,缺乏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大多是一些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其中不少内容还有悖国际惯例,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

3.物流法律法规滞后。我国目前执行的有些物流法律法规还是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环境下延续而来的。物流法律体系从技术上普遍缺乏对物流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不足。

4.物流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物流立法上涉及交通、铁路、航空、商业、供销等多个部门,由于各部门协调沟通不够,存在法律法规“打架”现象,难以整合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形成行业优势推动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例如食品运输物流安全方面:

《食品卫生法》作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在其农产品产后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只制定了市场准入准则、标签条例、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取样检测方法标准、产品质量标准等,却没有规定食品在运输流通中的安全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虽然各有关机构对食品运输安全也做了一些规定,但各类标准和体系较为分散,没有从系统的角度考虑食品物流安全这个较为现实而急迫的问题。

浅论中职学校物流法律法规教学 第5篇

一、关联性课程的设置安排要合理

物流法律法规的教学内容离不开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和物流专业知识, 而目前中职学校开设的法律基础作为公共基础课, 一般在入学的第一个学期开设, 并且为各个专业所普及开设的课程。但物流法律法规课程作为专业基础课却一般在三年级开设, 时间间隔一年以上, 这无形中破坏了这两门课程的继承性, 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感到前后照应不上。

甚至也有的学校物流专业先开设物流法律法规课程再开设法律基础课, 完全没有考虑学生的知识层次结构的递进, 理解接受能力逐级提升的过程。未接受过基础的法律知识教学, 学生学习物流法律法规过程晦涩难懂。

法律基础的开设对日后学生学习和理解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有很大的帮助, 所以这两门课程应该有一个很好的衔接。物流法律法规课程应开在法律基础课后, 但间隔时间不宜太长。

其次, 由于我国现行的不少物流法规主要涉及的是运输管理、信息管理、合同的签订执行、保险赔偿、海上运输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物流法律法规课程中涉及了大量此类案例, 同步或之前开设如现代物流基础、国际贸易等物流专业的必修专业课是学习物流法律法规的必要前提。

二、教材的选取要考虑到“先进性”和“适用性”

能否使用优秀教材直接影响教学质量, “先进性”和“适用性”是教材选用的基本原则。“先进性”是指教材内容要具有时代特色, 能反映本学科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知识、新成果, 正确阐述本学科的科学理论知识。“适用性”指选用的教材要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教学的要求, 深度适宜, 符合认知规律, 富有启发性, 有利于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培养。目前充斥市场的物流法律法规的专业教材和辅助教材大多适合高职院校使用, 且多雷同, 不齐全, 缺乏规范性, 适合中职学校的物流法律教学教材更是少之又少, 这与当前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体系本身亟待完善有关。因此, 在选取教材时专业教师应多方考察学习, 参与教材选取, 尽量考虑到本专业及学生的特点, 谨慎选择。

三、任务驱动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对于提高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效率至关重要。

所谓任务驱动教学法是以布置任务的方式引入课题, 任务贯穿于教学活动的始终。我们已经知道, 案例教学法在法律教学中普遍适用, 物流法律法规教学当然也不例外。在物流法律法规学习中涉及了大量国际贸易和通关知识、仓储运输知识, 要求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商贸活动中的问题。因此这门学科综合性、实践性都很强, 要求理论教育和操作技能紧密结合。任务驱动教学法和案例教学相辅相成地运用, 对于提高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效率至关重要。

例如在《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教学中, 我先布置了本单元的总任务, 要求学生会订立货运合同。学生们像炸了锅似的议论纷纷:“我们怎么可能完成?”“不知道该约定那些内容?”接着我导入一则物流企业提供运输服务的案例, 在黑板上标出货运合同订立的主体, 启发学生思考:“这些主体为什么要订立这样的合同?”“他们将在合同中享有哪些权利, 承担哪些义务?”“订立货运合同都应该注意哪些事项?”这些问题, 紧紧地扣住了学生的思绪, 让学生明确了任务, 并带着任务去学习。

对于新内容或一些有难度的任务, 教师最好能事先演示或给出清晰、详尽的操作步骤, 便于学生自主学习。对于一些简单的任务, 可以让个别学生进行演示, 这样在学习的过程中他们会更用心, 做到学以致用。一旦学生能利用所学知识自己独立完成任务并能举一反三, 就说明我们的教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作为教学的组织者, 教师要深刻理解任务的含义, 仔细推敲知识点, 根据实际情况选取适当的案例, 用案例为学生设计出与教学内容相符、有明确目标、难度适宜, 符合学生特点、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任务, 让任务贯穿于整个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活动中。

四、提升物流法律教学师资水平, 制订长期的教师培养计划, 创造进修的机会和条件

物流师资水平决定物流法律教学水平。目前, 我国中职学校的物流法律教师大部分是从经济学、管理学、交通运输学或法律等相关专业转变过来的, 知识结构单一, 整体水平较低, 数量较少, 所以, 应大力提高物流教学师资水平。近年来国家有意扶持职业教育, 中职学校应利用一切可能条件, 为教师提供校外进修培训、校内岗位培养等, 鼓励讲师以上的中青年教师积极参加学术研讨、学术交流;建立能力突出的教师到外参观、考察, 接受各种培训的制度;制订长期的教师培养计划, 创造进修的机会和条件, 以实现教学目标, 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五、结语

现代物流业在我国已成为充满旺盛生命力、最具有发展潜力的产业, 我国国家经济发展计划亦将物流业作为第三产业的发展重点。正如任何一项活动都要按照一定的规则一样, 物流行业的良性发展, 需要依靠完善的法律环境。作为学习现代物流专业的中职学生, 非常有必要系统地学习和了解有关物流法律法规的知识, 培养法律意识, 掌握基本物流法律法规常识, 将所学习的法律法规知识用于生产实际。

参考文献

[1]冯永平.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 提高教学质量[J].高等农业教育, 2003 (1) .

物流法规 第6篇

1《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概述

高职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 物流专业的高职教育目标是培养既熟练掌握现代物流业务操作, 又熟悉物流相关法律法规的高素质人才。《物流法律法规》作为物流专业的基础课程之一, 不仅要求学生能在物流纠纷发生后可以合理地解决纠纷, 更重要的是能够防患于未然, 避免物流纠纷的发生。

近年来, 物流行业的发展如日中天, 物流纠纷也层出不穷。实践界呼吁物流部门法的出台, 理论界、教育界对物流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也与日俱增。各大高校对《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也做出了一些改革与尝试, 比如在物流技能比赛、物流师等考试中设置了有关物流服务合同纠纷的知识, 在教学方法与教学理念上不断创新。基于当前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目标是以就业为导向、为能力为本位, 培养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1], 因此《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教育目标是通过课程的学习, 让物流专业的学生树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法律权威意识, 培养法律思维。

2《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内容整体设计

2. 1课程内容

该课程分为九个模块: 1物流法律法规概述模块;2各种组织形式的物流企业模块; 3物流合同法律制度模块; 4物流采购与供应法律制度模块; 5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模块; 6仓储与配送法律制度模块; 7货物包装、流通加工法律制度模块; 8物流争议的解决法律制度模块; 9物流相关法律制度。

2. 2课程的教学目标

课程以服务于专业, 服务于市场的宗旨, 从体例上采取任务驱动模式, 以物流业务中常见的法律纠纷作为案例, 提出问题, 由案例引出知识点, 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 让学生置身于物流企业中, 模拟自身作为物流企业代表, 处理在与客户服务的各类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结合本人选用的教材, 确定本课程的教学目标包括知识目标、技能目标、职业能力目标。

知识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 学生熟悉物流企业的设立规则、经营范围、物流企业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掌握物流业务的操作规则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熟悉物流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 熟悉合同法、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熟悉仲裁、诉讼程序, 熟悉海关法、对外贸易法等相关知识。

技能目标: 能完成物流企业的设立工作、经营管理;熟悉各类合同的重要条款, 能撰写物流合同及其他物流法律文书, 能处理合同履行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尤其是违约责任的实务问题; 能完成诉讼或者仲裁的各种文件资料, 完成准备工作。

职业能力目标: 管理运营物流企业的能力; 培育学生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理念; 培养合同谈判能力和缜密的逻辑思考能力; 树立风险防范能力; 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物流纠纷的能力; 提升职业素养。

2. 3教学内容、课时分配及实训演练内容

3尝试不同教学方法, 弘扬自主学习

《物流法律法规》是理论性偏强的一门课程, 教学过程中如果遵循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为中心, 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传授知识的教学方式存在较大局限。原因之一在于, 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物流部门法来规范物流市场及物流活动, 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也是散见于效力偏低的单行法、部门法等, 导致教学内容系统性不强, 内容杂乱; 原因之二在于, 高职院校的学生普遍知识基础不及普通本科院校, 加之当前的中学阶段教育对法律方面的重视程度不够, 所以学生法律基础差, 对法律的认识大多停留在长篇累牍的法律条文和艰深的法学理论, 对物流法律的学习存在恐惧、为难情绪[2]。因此, 怎样切合高职院校学生的实际, 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是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教学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3. 1转变教学理念, 寓教于乐

在传统的教学方法中, 教师注重强调知识的灌输, 把教材中的理论知识完整地传输给学生, 但在这种教学法下, 是以教师为中心, 教师本位, 忽略了学生的创造性、探索性, 把学生的思维也固化在被动接受知识的状态中, 不能培育学生逻辑推理能力和发散性思维。因此, 要使学生真正学到并学会知识, 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物流活动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除了运用传统教学法之外, 还需配合其他实践性教学法, 比如下文提到的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PBL教学法等。

3. 2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常用教学方法, 该方法并非简单地讨论案例, 而是以案例为教学媒介, 在教师的指导下, 运用多种方式启发学生独立思考, 对案例提供的客观事实和问题分析研究, 提出见解, 做出判断和决策, 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启发式教学方法。在选取案例时注重紧扣教学内容, 选取在现实生活中容易发生的具有代表性、普遍性的案例, 让学生能举一反三、触类旁通[3]。同时, 针对案例设置开放式答案, 比如产生运输纠纷后如何救济与处理, 让学生自己去分析、去决策、去处理, 理清不同的解决方法可能会产生的不同结果。

3. 3模拟法庭教学法

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是物流专业学生接受物流行业法律教育的一条途径, 其宗旨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树立“法律权威意识”, 为日后进入社会做好合格公民、成为高素质物流人才奠定基础。

模拟法庭一直被各法学院广泛采用, 是法律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方式。模拟法庭通过案情分析、角色划分、法律文书准备、预演、正式开庭等环节模拟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仲裁的过程。在物流法律法规教学中, 我们侧重模拟民事审判、仲裁的过程。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 扮演法官/仲裁员、律师、书记员、证人、当事人等, 将课程中学习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庭审技能、法律文书写作等职业技能运用于模拟案件的审理实践, 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操作能力。

3. 4 PBL教学法

PBL ( 即Problem - based Learning) 教学法是以问题为导向, 以学生为主体, 以教师为导向的启发式教学方法, 教师根据授课内容设计一个一个的真实性任务, 将学生置身于这些问题情境中对展开自主探究。该教学模式的教学环节设置如下图所示。

PBL 教学模式的教学环节设置

在PBL教学模式下, 学生为完成教师布置的任务, 需要积极与其他同学交流沟通, 前期还需做大量的准备工作, 学习隐含在任务背后的知识。比如关于物流企业的设立程序烦琐、细碎, 如果教师用传统教学法按照企业设立流程进行讲解, 效果并不理想, 可能该部分的授课内容已结束, 但学生仍对公司制的物流企业与合伙企业形式的物流企业在设立条件与程序上的区别不够清楚。因此采用PBL教学法, 学生转换角色, 在一个较传统教学模式更轻松、更主动的学习氛围下自主地、积极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在讨论的过程中也容易发现新问题, 让课程中的问题尽可能地当场暴露, 再解答问题, 从而学习印象更为深刻, 学习过程也更富有趣味。

摘要:《物流法律法规》是理论性偏强的一门课程, 教学过程中如果遵循传统教学法存在一定局限, 尝试多种教学方法更能增长学生的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本文简要阐述了《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基本概况、教学内容整体设计, 着重介绍了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PBL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

关键词:物流法律法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1]杨铁铮.高职物流法规课程专题案例教学方法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 2009 (17) :241-242.

[2]邓春.高职院校《物流法规》案例教学法初探[J].时代教育, 2011 (10) :16.

论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构建与完善 第7篇

1当前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现状

当前,我国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对物流领域的发展和整体调控,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缓解了物流领域发展的“法律真空”状态,在物流业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促进作用。

1.1主体立法方面

我国的物流主体立法主要是两方面,一个是物流行业组织和协会的立法规范,另一个是各种物流业经营主体的立法规范。前者主要是在行业自律和保证市场正常秩序方面起到一定作用,后者主要是物流经营者主体资格认定、并更、灭失的立法规范。在法律意义上,国家还未制定关于物流主体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当前使用的物流法律规范都散见于部门规章制度中,法律执行效率较低。

1.2行为立法方面

物流行为立法调整的是物流业经营主体之间从事物流活动的立法规范,在法律意义上属于民事行为法的性质[1]。当前颁布的民事行为法规当中,对物流活动的表述本质上就是合同行为,但是 《合同法》 中合同行为注重的是交易的结果,物流合同注重的是服务过程,两者在本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为了在立法角度上加以区别,有必要对这种特殊的合同形式重新进行规范。

1.3物流经济调控立法方面

在调控方面,物流经济调控主要由宏观调控和微观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构成。大部分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同样适用于物流经济的宏观调控,如 《预算法》、 《金融法》、 《价格法及投资法》、 《外汇管理办法》 等,物流市场的宏观调控也有其相应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如 《航空法》、 《邮政法》 等。物流微观市场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在对物流市场进行微观调控管理时发生的物流经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而言,市场微观法律制度包括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补贴法》、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 这些市场微观法律制度同样也适用于物流经济微观调控。

1.4争议救济立法方面

在物流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物流活动的不断延伸以及物流参与者的不断增多,各种物流权益纠纷也随着增多。在国内程序立法领域,解决物流纠纷的途径还是主要以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为主,依据相关法律作出的判决书和裁定书等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民事诉讼法》 和 《仲裁法》 是解决物流纠纷适用的最主要程序法律依据。

2我国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2.1物流法律法规的建设相对滞后

当前,我国物流业执行的法律法规还是计划经济体制环境延续下来的,这些法律规范是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制定的, 对推动当时的物流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基本上能维持当时物流业的经济秩序。但由于时代的发展,这些物流法律规范难以满足物流业的发展需要,更难以满足中国物流业国际化的发展需要,需要补充、修订和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着物流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2.2物流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

由于物流活动的环节众多,这种特点使得调整物流的法律规范散见于体现为代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利益制定和颁布的部门法中,形成了多头而分散的局面。同时由于协调不到位,有时候会造成部门与部门之间存在法律法规“打架”的现象,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属于立法资源浪费,不利于物流产业的发展和规范。

2.3对物流市场的准入条件缺乏统一法律规范

从物流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出,物流准入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保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基本要素。例如在德国,对物流业的审批制度是非常严格,物流公司的注册要有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双重审核制度,对管理者也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学历要求,而我国对物流企业的准入门槛比较低, 现有的 《民商法》 和 《工商注册法》 也仅对运输代理企业成立作了若干规定和详细要求。而我国多数的物流企业都是从运输公司和仓储企业转型升级而来,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 完善物流企业市场准入问题、资质问题的立法更是当务之急。

2.4我国物流立法无法适应入世的需要

当前,国内物流行业执行的物流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是某一领域的法律关系,而现代物流业涉及的领域众多,包括运输、仓储、包装装卸、电子商务等[2]。运用这些法律规范来调整物流关系时,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无法满足现代物流对法律的一体化要求,物流立法的滞后、缺乏前瞻性的这种特点,导致的结果就是物流新业务、新问题无法可依和无法可行,进一步会导致物流市场的混乱局面,不利于物流市场健康和快速发展。当前我国物流政策的出台,往往都是出现问题后才会进行法律规范的调研和退出,这与高速发展时期的新型产业—物流业的发展完全不相适应。

在经济全球化、物流国际化、商务现代化的现代物流供应情景下,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更加需要对我国现行物流法律规范进行深入的修改和补充,以适应物流高速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为国内物流走出国门,成为大型跨国物流企业提供机制保证。

3构建和完善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几点建议

3.1更新完善物流立法,有针对性的制定物流法律法规

面对我国相对滞后的物流法律法规,必须尽快更新完善,制定符合国内物流产业发展的相关规定和法律规范[3]。 国内各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物流业发展也不平衡,加上物流业起步较晚,在这种情况下,不通过调查而制定出来的相关物流法律法规和实际脱节,达不到制定之初的预想效果,因此,政府部门和国内立法机构要根据国内物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物流法律法规。

3.2建立一个协调的物流管理机构,制定出统一的物流法律规范

从以往经验来看,物流业在宏观和微观经济中的作用非常明显,因此我国应建立一个统一协调的物流管理执法部门,统筹物流活动的整个环节。在这方面,可以学习德国的管理模式,德国采取政府监督控制、企业自主经营的市场运作模式对物流业进行管理,统一管理物流部门的政府机关是德国交通、建设和城市规划部 (BMVBS),德国联邦物流采购协会 (BME),德国物流联盟 (BVL) 以及德国运输物流协会 (DSLV) 等协会部门具体负责行业管理,同时这些协会也负责物流法律法规的制定,这样制定出的物流法律法规就比较适应物流业的发展。

3.3完善现代综合物流准入法律制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目前在国内,关于物流产业政策有 《关于促进我国物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物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物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还没有上升为法律规范。而目前我国的第三方物流等综合物流服务发展迅速,从单一的提供运输、仓储服务转向更广泛、全面的综合物流服务,而现实国内关于第三方物流等综合物流服务的准入制度立法还处于空白阶段,不能适应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所以应尽快加强第三方物流的立法,明确第三方物流的法律责任,界定其服务范围,规范其组织形式、准入资本、技术设备要求及服务人员要求等,禁止一些低利润、低技术的企业进入物流行业,破坏市场信用,明确市场准入的基本原则。

3.4制定与国际化发展接轨的物流法律法规

浅述高职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教学设计 第8篇

关键词:物流法律法规,教学设计,教学方法

高等职业教育要以培养岗位能力为中心、理论教学和实践训练相结合。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是物流管理专业一门职业基础课程, 在课堂教学中, 要体现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 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1 高职教学特点及物流法律法规课程必要性分析

根据教育部2011年12号文件, 高等职业教育具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双重属性, 其主要任务是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这就要求高职教育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教学必须有明确的导向性, 要以学生的就业为导向, 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标。强调以能力为本位, 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由于教学目标的导向性和教学要求的必需够用性。二是高职教学的课程结构针对性要强、能培养高等实用性人才。这就需要在进行内容选取时必须做到实用性、针对性, 必须根据就业需要去有的放矢的选择教学内容, 恰当处理好近期的就业“必需够用”和将来的发展“迁移可用”的关系。三是高职教育的教学方法重点强调实践性, 这是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基本保证。在教学的过程中坚持以学生为本, 加强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 同时要把学业与就业紧密结合, 注重职业素质的培养, 努力使学生通过实训教学获得就业的技能。四是高职教育的教学组织具有灵活性, 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具有多样性, 最大限度促进学生个性与特长的和谐发展, 实现专业、就业的贯通。不同的专业、不同的学制、不同的对象、不同的要求, 其教学模式与方法可不同, 以适应复杂多样的教学情况。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物流行业要良性发展也要遵循相应的行为准则。从事物流行业的专业人才不仅要掌握物流专业知识, 也要熟练掌握与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因为只有在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熟练运用运作规则的前提下, 才能充分利用整个社会发展的大环境, 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物流法既是物流业健康发展的保障, 也是广大从业者完成岗位职责必须了解与掌握的职业必修课。完善的物流法体系使物流业运作流畅, 而对物流法的掌握则会大大提高具体物流活动的安全性, 规避风险, 提高效率, 从而有利于微观主体利益的实现。物流法律法规是一门具体介绍物流活动各个环节相关法律法规的课程, 它既包含法律基础理论, 又有实际应用能力, 是学生从事现代物流业务操作活动必备的知识, 对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应用是学生必修的技能。其作用是让学生从整体上对现代物流业务所遵循的常用法律法规有基本的认识, 培养学生在专业领域中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 课程设计思路

2.1 准确把握课程定位

课程设计理念应遵循以职业能力培养为重点, 与行业企业合作进行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开发与设计, 充分体现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的要求。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是物流管理专业职业基础课, 综合性、实践性较强,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 使学生能了解物流运作中的基本法律法规, 具备查找、解释和运用物流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并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与基本规则、依法参与物流活动的工作能力, 对具体的物流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具有判断分析能力, 强化法制意识, 养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和习惯, 达到国家职业资格助理物流师标准的相关要求。

2.2 分析教学对象, 了解教育需求

高职院校的教学对象是直接影响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 也是构建人才培养模式的基础。因而分析和研究教学对象很有必要。目前, 大多数高职院校的生源整体素质偏低, 起点不一, 差别较大。我国高职教育的生源类型主要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普通高中毕业生等, 绝大多数是来自普通高中。这些学生入学起点不同, 文化、专业素质不同, 甚至生理、心理素质也有差别, 因此, 高职院校的教学对象素质结构复杂, 水平参差不齐, 教育难度较大。具体来看, 高职高专学生的学习情绪化较强, 对感兴趣的东西学习积极性较高, 而对于内容枯燥的内容则学习效率较低;学习动机多种多样, 有的甚至学习动机不明, 因此在组织教学过程中必须注意结合社会实际, 增强教学的生动性, 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学生对实践性环节的学习兴趣明显高于理论课程的学习, 我们应该通过加强实践教学, 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教学过程中也要注意帮助学生认识、启发学生的学习动机, 特别关注学习动机不明的学生, 帮助他们建立起强烈的学习动机。

2.3 融合“物流”与“法律”两大主题, 选定教学内容

物流法律法规是介绍与物流活动相关的法律规范, 课程总体设计要融合“物流”与“法律”两大主题, 要以物流管理专业相关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分析为依据确定课程目标, 设计课程内容, 以工作任务为线索构建任务引领型课程。

由于物流行业的经营和物流活动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体系十分庞大, 所以课程结构的设计要以现代物流活动中所涉及的常用法律法规为主线。课程内容的选取, 紧紧围绕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 并充分考虑了学生对知识、技能和态度的要求, 先进行物流法律法规基础的认知, 然后将其工作任务分解为物流市场主体的设立与组织管理、物流运作中合同签订与履行、物流运作业务法律与规则的认知、国际物流运作业务法律与规则的认知、物流活动中保险法规的适用、法律纠纷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承担等几个工作任务, 以有利于学生循序渐进地从整体上认识和掌握现代物流业务运作中常用法律法规与规则。其法律法规内容主要包括:物流法基本理论、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物流采购、运输、仓储法律制度、物流保险法律制度、物流代理法律制度、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重点放在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合同法及合同法中保管、储存和运输等。

2.4 灵活选择运用各种教学方法

高职教学要紧紧围绕“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的教学思想设计选用教学方法。在课程各项目模块中相关知识与能力训练均围绕项目实施或任务完成而展开, 并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 培养他们主动探究知识的能力, 探索适合高职物流法律法规教学方法, 常用的有: (1) 案例教学法, 以案例为基础, 教师在向学生讲述一定的基础知识后, 设计案例, 让学生对案例进行认真分析和思考, 相互辩论, 学生通过自己的积极参与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 分组讨论法, 老师给出案例作业, 分小组讨论完成作业, 发挥小组成员的集体智慧, 形成集体项目成果, 相关知识在讨论中得到了强化, 专业素养在讨论中得到训练。在教师的引导下, 课程教学过程中教师采用以学生为主体的导学式教学法, 充分发挥小组研讨和协同作业的学习方式, 广泛应用启发式教学、竞争式教学, 可以较好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自主学习能力以及判断、思考、团队合作能力, 最终达到理论知识、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的培养目标; (3) 模拟法庭教学法, 学生在了解案情后分配角色, 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完成整个案件的处理, 这是一种在模拟的诉讼环境中熟悉、了解具体的审判过程, 直接面对法律实践问题, 促进理论化、体系化的知识转化为具有实用性、操作性知识的一种方法。

3 结论

物流法律法规课程内容涉及面广、不成体系, 该课程性质决定了对教师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即教师要转变教学观念、克服传统的教学思想, 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 教师还要具有扎实的物流管理各环节及流程知识, 具备运用法律解决物流在各岗位发生的纠纷和争议的能力, 有一定的教学方法和教学艺术。在课程教学中要体现“以学生为中心”、“以任务为中心”的特点, 为学生创造自主型、竞争型学习环境, 有效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 因材施教, 注重学生学习能力与潜力的培养, 同时也有利于锻炼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以及创新能力的训练。

参考文献

物流法规范文

物流法规范文(精选8篇)物流法规 第1篇1 物流行业立法不规范由于物流行业的广泛性, 物流囊括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要求物流统一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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