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办法
安徽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办法(精选6篇)
安徽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办法 第1篇
皖商改字〔2008〕147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流通企业
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12个试点县商务局、省直有关企业:
为引导我省商贸流通企业做强做大,尽快形成一批主业经营突出、管理技术先进、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从而在引领市场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证市场供应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按照省领导要求,我厅制定了《安徽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商贸企业的申报工作,于5月底前将申报材料和申请表(见附件)报省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
1议,请及时与商改处联系。联系人:鲁伟、张红平,联系电话:0551-2831488、2831383。
特此通知
附件:
1、安徽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申请表(商品交易市场)
2、安徽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申请表(连锁经营企业)
3、安徽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申请表(百货零售企业)
4、安徽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申请表(餐饮企业)
5、安徽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申请表(物流配送企业)
6、安徽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申请表(综合性商贸集团)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流通企业 认定 办法 通知
抄:厅领导、商改处,存档
安徽省商务厅办公室2008年3月21日印发
安徽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流通业发展,引导流通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流通企业,是指销售规模、盈利能力和市场网络控制能力处于本省同行业领先地位,管理和技术水平先进,服务质量和信誉良好,具有较强创新能力,能够带动流通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流通企业。
第三条省重点流通企业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和政府引导相结合。
第四条申请认定省重点流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企业总部注册登记地在本省境内;
(二)依法经营,具有较高的商业信誉和市场知名度;
(三)申请前连续2年盈利,主要经济指标处于本省同行业前列;
(四)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具有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
(五)经营管理运用现代流通技术,并处于本省同行业前列;
(六)申请前连续2年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五条申请认定省重点流通企业,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按照类别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在50亿元以上,商品批发交易辐射全国或者商品主要产销区,交易价格在本省同行业具有影响力,建立网上信息发布或者交易等电子商务平台和健全完善的商品预赔和责任追踪制度。
(二)连锁经营企业具备健全的连锁经营网络,连锁经营门店达到 10家以上,年销售总额在5亿元以上,综合运营、物流配送、商品采购和信息管理等核心技术突出,经营管理的标准化、程序化程度高。
(三)百货零售企业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硬件设施和企业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范。
(四)物流配送企业建立了跨区域、辐射力强的物流运作网络,采用了仓储管理系统、运输管理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做到装卸搬运机械化、经营管理信息化,初步实现电子提单、货物跟踪等现代物流服务功能。
(五)餐饮企业经营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直营连锁店数量在5家以上,年营业额在5000万元以上,食品卫生、消防、环境保护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综合性商贸集团年销售额在20亿元以上,企业利润和税收处于全省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强的行业竞争力。
省重点流通企业的类别及其认定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申请认定省重点流通企业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企业代码证的复印件以及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四)审计机关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前2年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五)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申请前2年企业纳税证明;
(六)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近期信用状况证明;
(七)企业发展战略;
(八)企业获奖证明的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认定省重点流通企业的单位,在申报期内向注册地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同意的省重点流通企业和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
市商务局在20日内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后报省商务厅。
第八条省商务厅受理申请后,在30日内组织由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评审委员会,采取实地考察、集中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第九条省商务厅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候选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省商务厅公众网上进行为期20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请省政府批准,认定为省重点流通企业。
第十条省重点流通企业依法变更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况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向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一条省重点流通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省重点流通企业联系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及时了解企业发展状况,研究促进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省商务厅每年对已经认定的省重点流通企业进行考核。每年3月底前,省重点流通企业将本企业上年主要经济指标和工作总结报省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
经考核,企业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报省政府批准,取消省重点流通企业的称号。
第十四条各市和有条件的县也要从培育龙头骨干企业、保障民生、稳定物价、加强调控等大局出发,建立省、市、县三级重点流通企业培育体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办法 第2篇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企业诚信发展,全面提升我省企业诚信水平,营造开放、诚信、文明、和谐的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2〕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经营期满3年以上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省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着重把握好4个方面:一是示范性。省示范企业应代表本省企业的最高诚信水平。二是引导性。通过省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带动各地、各行业诚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开展。三是代表性。省示范企业既要有国有企业,也要有民营企业,涵盖大、中、小型企业,兼顾各行各业。四是自愿性。由各类企业自愿向所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申报,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四条 省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由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日常工作由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省示范企业每年评选1次,每次不超过 50家。
二、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省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状况、效益良好。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重视诚信建设。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行业准则,维护市场交易规则。无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近3年省级以上监管部门产品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记录。
(三)重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死亡率在国家允许范围以内的。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财务制度,依法纳税,无提供虚假财务信息、逃避缴纳税款等不良失信行为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信贷记录良好、信用等级较高。无主动违约、毁约行为,无商业欺诈行为,无重大被投诉事件发生,认真履行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做出的有关决定。
(六)恪守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无拖欠工资、欠缴社保费等记录。
(七)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规定,无环境污染事故。
(八)积极参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员工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识。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三、认定程序
第七条 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在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等发布相关信息,当年9月为企业申报月,9月15日为申报截止日。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填报和提供如下材料:
(一)《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文字材料,企业近2年财务报表,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所获信用建设方面的荣誉证明。
(三)工商营业执照,有行政许可的需提供行政许可副本,行业主管部门或社会组织提供的“诚信企业”认定书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有关材料,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认定证书或依法纳税证明。
(五)组织机构代码及相应监管部门出具的近3年省级产品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记录证明文件。
(六)当地节能、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环保达标证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保障年检手册》等。
(七)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报告和省联合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综合信用报告。
(八)版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无使用盗版软件相关证明;消防监管部门出具的消防合格证明。
(九)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参加公益事业活动证明材料。
第九条 企业按照第八条规定准备相关材料, 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申报,省属国有企业可选择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省国资委。各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省国资委按照第八条所列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后,将有关材料转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复核。
第十一条 成立由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的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审核委员会,负责对复核合格企业进行审核,择优确定省示范企业候选企业,提交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的省示范企业候选企业名单在省内外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通过的省示范企业候选企业名单由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命名、授予《安徽省诚信示范企业》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在省内外主要媒体上公告。
第十四条 省示范企业荣誉称号有效期3年,期满后进行复审,复审符合标准的企业继续保留省示范企业称号。
四、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省示范企业获得以下优先支持:
(一)银行、税务、融资担保、海关等有关部门可参考运用此评定结果,评定相关业务信用等级。
(二)在政策资金、项目安排、税收优惠、信贷支持、融资贴息、贸易便利等方面,向省示范企业倾斜。
(三)在政府采购、申请特许经营权、资质等级评定、评优评先活动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省示范企业。
五、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申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瞒报等欺骗行为,视为严重失信,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2年内不得申报省示范企业。如发现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省示范企业诚信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企业申报材料、企业重大诚信活动记录,企业诚信报告等。将省示范企业诚信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省示范企业信息报送制度。省示范企业每年组织自检,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有关信息报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省示范企业如改变单位名称,需及时告知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进行相应变更。
第二十条 建立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动监督反馈机制,及时掌握省示范企业纳税、贷款、节能、减排、产品质量等相关信息。发现省示范企业信用水平下降或出现失信问题,可根据情节轻重,提请省领导小组予以限期整改、撤销称号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省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2年内不得申报省示范企业。第二十二条
安徽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办法 第3篇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以下简称火炬重点高企) 评选工作开展十余年来, 得到了地方和企业的积极响应, 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及区域经济升级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 1996年至2008年共认定3270家火炬重点高企, 分布在全国41个地区。江苏、山东、浙江等地方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还对被认定的企业给予了资金扶持。
火炬重点高企已经成为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在新时期“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背景下, 特别是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后, 原有火炬重点高企认定条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的一些内容已经不再适用。从企业内部角度, 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产业整合升级的要求, 对企业营利能力标准的调整, 对企业社会贡献在新时期的要求, 都应该在评选中有所体现, 修订火炬重点高企认定管理办法迫在眉睫;同时, 从外部环境角度, 在建设创新型国家新的历史时期, 火炬重点高企评选工作的方向应聚焦在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的战略目标上。
为此, 经过一年多的研讨准备与广泛征求意见, 2010年7月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以下简称火炬中心) 发布了新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 (国科火字[2010]179号) (以下简称新办法) 。
新办法体现新时期特色
1、火炬重点高企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体载体
从新办法的内容来看, 火炬重点高企是顺应新时期国家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一个具体载体。新办法对火炬重点高企应满足的条件中第一次提到行业技术标准, 将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到标准战略层面, 并在评选时尝试具体量化创新能力的考核指标, 另新办法提到龙头企业、区域特色与示范作用则是从行业带动性角度来提的, 强调的是产业聚集在单个创新主体中的量化体现。这是对以往评选只注重营利能力的重要补充, 也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比较显著的两个特征。
2、火炬重点高企强调社会贡献, 彰显社会责任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 企业已经从简单追求规模、追求效益的目标向追求社会责任、社会地位的方向转变, 更多的企业开始形成自己的企业文化, 文化驱动经济发展已经不再是一个口号。新办法中更加注重税收、人才等方面的企业贡献, 是文化在企业评选中的一个具体体现。它是新时期社会对“什么是优秀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全新阐释。
3、火炬重点高企强调引导资源、优化配置
培育和发展火炬重点高企是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它的政策目标是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范围内, 择优选择一批发展有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骨干企业, 引导其利用社会各类资源, 使之做强做大、做专做精, 成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引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的中坚力量。
从政策配套的角度, 新办法还规定, 将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环境建设体系中对火炬重点高企在信息、宣传、人才、市场、资金等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予以重点支持;对拟上市企业、产品或服务拟纳入政府采购的企业进行推荐。地方科技部门应对火炬重点高企给予重点扶持, 有条件的地方可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专项扶持资金。这是新办法重要的延伸工作, 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体现了中央与地方在培育企业创新主体的方式上, 不仅仅是单兵作战给予资金支持, 而是应引导社会多方资源在地方经济中重新优化配置, 这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4、第一次尝试从四个方面量化诠释火炬重点高企
与原办法相比, 新办法提出申报企业必须是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且应满足十项条件。这十项条件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企业创新能力、行业带动性、营利能力和社会贡献。这是第一次尝试量化诠释我国科技创新主体。它在具体实施时可根据新时期对创新主体的具体要求, 对评选的权重进行适当调整。这将最大限度保证评选的公平与效率。
新办法下诞生第一批火炬重点高企
新办法颁布后, 2010年9月底启动了2010年度高企评审工作, 申报企业数达到3027家, 是往年申报量的4倍有余, 创了申报量的新高。从申报的踊跃程度来看, 各省市科技部门对此次评审高度重视, 高新技术企业比以往更加踊跃, 这也呈现出高新技术企业在新形势下快速发展的令人欣喜的势头。
这次评审申报总量创下历史之最, 这一方面反映出火炬重点高企是一块含金量很高的牌子, 一批优秀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国家对其高新技术产业化取得的成绩给予认可。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3年以来, 政策培育效果逐步显现, 一批优秀的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将从这里诞生。与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比较,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是一次较大规模、较大范围、较深层次的机制改革, 它的政策效果正在逐步显现。
此次评选共有772家企业入选为2010年度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从评选结果看, 这批企业确实是一批具有发展特色、在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各领域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骨干企业, 是新办法出台后的第一批新生儿。从结果反推, 新办法下的评选条件是合理、有效、可行的。
从申报企业数量来看, 其中江苏714家、浙江355家、山东279家、广东143家, 此四省推荐企业达全国推荐企业总数的近50%。从领域分布情况看,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有838家、新材料技术有669家、电子信息技术有589家、生物与新医药技术有457家, 占参评企业总数的84%, 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节能技术、航空航天、等四个领域共占16%。另对评选出的772家企业的领域分布进行分析, 基本与申报领域一致。这与我国现有创新活跃程度的区域布局、区域布局相吻合。
下一步政策实施的思考
火炬重点高企评选只是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的第一步, 为了实现培育企业成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引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的中坚力量这一政策目标, 需要从政府、社会整合调动相关资源, 进行优化配置, 形成政策合力与社会资源的对接。
笔者认为, 政策实施的好坏关键在于政策资源的投入是否能够带动社会资源进行良性配置。
从政府角度看, 积极推介火炬重点高企, 与各类国家和地方科技、产业计划政策资源对接, 通过政策资源的优化组合, 加大对火炬重点高企的支持力度。
从社会角度看, 应加强政策宣传, 形成品牌优势, 进而形成全社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合力, 探索火炬重点高企上市的绿色通道, 吸引产业资本、风险资本、银行信贷资本向火炬重点高企聚集。
延伸阅读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 充分发挥其在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育和发展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是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 是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范围内, 择优选择一批发展有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骨干企业, 引导其利用社会各类资源, 使之做强做大、做专做精, 成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引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的中坚力量。
第三条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以“动态管理、分类引导”为原则, 每年按照国家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形势, 动态调整各类别的申报要求, 引导企业按照各具特色的路径发展壮大。
第四条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以下简称“火炬中心”) 负责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评选与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地方科技部门”) 负责本地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推荐工作。
第五条申报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应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08]172号) 认定的、申报时尚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 主持制定过国内、或参与制定过国外行业技术标准的企业;
(二) 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
(三) 近三年承担过国家重点科技计划 (国家火炬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等) 项目及其成果转化的企业;
(四) 拥有核心技术, 三年内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数量和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产品数量较多的企业;
(五) 近三年经济规模增长快、营利能力强的企业;
(六) 近一年对高端人才就业和税收贡献大的企业;
(七)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出口额大的企业;
(八) 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龙头企业;
(九) 具有区域特色和示范作用的企业;
(十) 其它符合国家发展战略需求方向的企业。
第六条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程序如下:
(一) 火炬中心根据每年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情况, 确定当年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要求, 发布申报通知。
(二) 地方科技部门根据申报通知, 组织、受理当地企业的申报。
(三) 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备齐相关材料, 一式两份报地方科技部门, 同时提交电子版申报书。
(四) 地方科技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推荐意见, 并将推荐企业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 (每家企业一份) 报火炬中心。
(五) 火炬中心研究确定入选企业名单,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网址:www.innocom.gov.cn) 发布, 并由火炬中心盖章、颁发《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六)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后, 自动失效;如在此期间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失效, 其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随之自动失效。
第七条申报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信息表》;
(二) 相关证明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合同、国家科技奖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承担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相关证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立项证明材料等能证明企业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材料。
第八条火炬中心将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环境建设体系中对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在信息、宣传、人才、市场、资金等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予以重点支持。对拟上市企业、产品或服务拟纳入政府采购的企业进行推荐。
地方科技部门应对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有条件的地方可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第九条企业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 如发现企业在申报期间及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火炬中心将取消企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地方科技部门和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对承担的组织推荐工作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 并对申报企业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对违反相关要求和纪律的, 火炬中心将提出整改意见, 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 (国科火字[2001]83号) 自本办法发布后停止执行。
安徽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办法 第4篇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部署,加快构建农产品现代流通网络
的步伐,商务部近日下发通知,确定了北京顺鑫首联绿色物流有限公司等100家商务部重点培育的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并核准了2006年支持这些企业的建设和改造项目。
商务部本次确定的100家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是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179家企业中,经过专家组进行公开评审而确定的,其中生产主导型企业10家,流通主导型企业51家,产销一体化企业39家。100家大型流通企业2005年食用农产品销售额为384亿元,占总销售额的68%,2006年计划投资农产品相关项目246个,投资总额约为44亿元。
最后确定的100家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具有明显的区域特色,流通标准化、规模化较高,能够积极探索、推广现代流通经营模式,内部管理比较规范,将起着带动当地农民增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作用。
2、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通过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21日商务部第八次部务会议
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含其在拟从事直销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服务网点方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便于满足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等要求;
(二)服务网点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
(三)符合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它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
第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的确认函。
第五条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并经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6个月内未能按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的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服务网点方案的地区从事直销业务,该企业若要在上述地区开展直销业务,应按《条例》规定另行申报。
第六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第七条直销企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服务网点,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不需要报批,但应当将增设方案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力口的服务网点。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要求直销企业在本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但应说明理由。
直销企业调整服务网点方案,减少服务网点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备案。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工作,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安徽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办法 第5篇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时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或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四条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亏损后的余额。
第六条 从业人数,是指一个纳税内,与企业形成实际任职和雇佣劳动关系的职工全年平均人数。
第七条 资产总额,按照上资产负债表中的年初、年末资产总额平均值计算确定。
第八条 国家禁止或限制行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改委第9号令)执行。国家以后有新规定颁布,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权明晰,并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有三个月以上的营运期;
(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第十条 工业和其他行业并存的混合型企业,按照企业工商登记的主营业务确定。
第十一条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企业在预缴申报或汇算清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均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事项。
第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上一会计报表;
(二)企业所得税当期或上一纳税申报表;
(三)企业当期或上一支付全部职工工资表;
(四)〘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三条 新办企业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在申报时按规定进行认定,需提供连续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企业会计报表及主管地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在预缴申报时,暂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和主管地税机关均应根据当年企业有关指标进行复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优惠规定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25%法定税率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对月(季)度已按优惠税率预缴申报的,应补缴已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第十六条 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没有发生变化的,不需要每一重新认定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并按规定税率进行申报纳税。第十七条 纳税人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进行复核或税收检查时,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追征企业少缴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建立健全台账管理,详细登记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基本情况,并按月(季)将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减免情况及时纳入减免税分类统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安徽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办法 第6篇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物流业的发展,促进我市物流企业和物流项目符合现代物流和产业的发展方向,规范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经贸等部门,组织开展我市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工作。第四条 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政府把关、社会公示、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重点物流企业按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仓储型重点物流企业、运输型重点物流企业和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进行分类认定。
(一)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物流组织、物流供应链管理服务为主,为客户提供多功能、多方式、一体化物流服务的物流企业。
(二)仓储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提供仓储服务为主,为客户提供货物储存、装卸、理货配载、流通加工等服务的物流企业。
(三)运输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从事货物运输业务为主,包括货物快递服务或货运代理服务,为客户提供门到门、门到站、站到门、站到站等货物运输服务的物流企业。
(四)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提供管理手段、信息技术、物流咨询、物流过程控制等支持和协助,并以此为主业的物流知识产品(包括物流解决方案制订及公共物流信息系统运营服务)服务企业。
第六条 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在广州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的物流企业,具有3年以上的物流业务运营经验。
(二)企业规模及经营状况:
1.重点综合型物流企业认定的主要指标:
(1)连续两年的年综合物流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2)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3)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4)能够提供货物运输、货运代理、仓储、配送、物流解决方案设计、供应链优化、物流信息等综合服务;(5)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货运车辆300辆以上;
(6)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仓库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2.重点仓储型物流企业认定的主要指标:
(1)连续两年的年仓储综合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2)资产总额8000万元以上;(3)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能够提供仓储管理、装卸、理货配载、流通加工、分拣等多个环节服务;
(5)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仓库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
(6)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货运车辆100辆以上。
3.重点运输型物流企业认定的主要指标:(1)连续两年的年货运营业收入1.2亿元以上;(2)资产总额8000万元以上;(3)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能够提供门到门、门到站、站到门、站到站等货物运输服务;(5)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货运车辆400辆以上或载重量2000吨以上。
4.重点技术服务型物流企业认定的主要指标:(1)连续两年的年物流技术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2)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3)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能够提供物流咨询、方案设计、供应链优化、信息技术等综合服务;
(5)能够提供申请之日起的前3年内,物流业务总值超过100万元的成功服务案例;
(三)企业资信:1.企业依法经营,无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 2.财务核算健全准确,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照章纳税,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四)管理理念:1.具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1:2000或其他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和服务机制、科学的企业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3.具有企业运营规范、科学的物流操作手册、客户服务指南等资料以及有效的应急举措。
(五)人力资源: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或行业组织中级以上职称认证占60%以上,服务人员的资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六)客户基础:企业与主要客户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合同规范、合理,并具有较为稳定的长期合作知名客户。
(七)企业品牌:拥有一定的服务品牌和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八)安全管理:连续两年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九)信息化水平:企业具有自行开发或引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经营业务信息全部实现网络化管理,能与主要客户实现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共享、信息反馈。第七条 重点物流项目按重点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物流技术项目进行分类认定。
(一)重点物流基础设施项目 1.物流园区建设项目;
2.大型货运站场、仓储设施建设项目; 3.大型城市配送中心、分拨中心建设项目。
(二)重点物流技术项目
1.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投资建设项目;
2.智能化管理、标准化单元装卸、立体仓库、自动识别和标识、电子数据交换、可视化与货物跟踪、货物快速分拣、电子结算等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物流系统技术开发或应用项目。第八条 重点物流项目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对广州建设亚洲物流中心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具有明确的市场需求,所依托的物流技术和管理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二)投资要求:重点物流基础设施项目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总投资1亿元以上,非物流经营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重点物流技术项目开发或应用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资信:1.企业依法经营,无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2.财务核算健全准确,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照章纳税,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四)管理理念:1.具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1:2000或其他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和服务机制、科学的企业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3.具有企业运营规范、客户服务指南等资料以及有效的应急举措。
(五)人力资源: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或行业组织中级以上职称认证占60%以上,服务人员的资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六)客户基础:企业与主要客户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合同规范、合理。
(七)企业品牌:拥有一定的服务品牌和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八)信息化水平:企业具有自行开发或引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经营业务信息全部实现网络化管理。
第三章 认定安排及程序
第九条 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和安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条 企业申请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间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重点物流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简介;
(三)相关证照,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企业从事物流业务相关许可证复印件、企业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从事物流业务相关许可证复印件;
(四)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两个财务审计报告;
(五)企业上两个纳税证明;
(六)主要物流业务及运作流程;
(七)企业与主要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其运营情况介绍;
(八)企业物流管理信息系统介绍;
(九)企业管理思想及发展战略介绍;
(十)企业人力资源情况介绍;
(十一)企业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
(十二)企业管理制度,包括客服管理制度、营运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标准等;
(十三)获奖证书等荣誉证明;
(十四)评审专家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主营企业申请重点物流项目认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间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重点物流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简介;
(三)相关证照,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企业从事物流业务相关许可证复印件、企业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相关许可证复印件;
(四)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两个财务审计报告;
(五)企业上两个纳税证明;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协议;
(七)企业物流管理信息系统介绍;
(八)企业管理思想及发展战略介绍;
(九)企业人力资源情况介绍;
(十)企业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
(十一)企业管理制度,包括客服管理制度、营运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标准等;
(十二)获奖证书等荣誉证明;
(十三)评审专家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形成评审意见。评审过程中需要申报企业出席会议时,相关企业应当出席并接受咨询。
第十三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结合评审意见,决定拟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不属实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向通过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颁发认定文件和《广州市重点物流企业证书》,向通过认定的重点物流项目颁发认定文件和《广州市重点物流项目证书》。
第四章 优惠政策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和扶持;
(二)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和市的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
(三)优先推荐参与国家、省的相关试点工作,优先参与我市的相关试点工作;
(四)优先推荐申报各类低息、贴息或免息的银行贷款;
(五)结合城市规划要求,研究将一些对我市物流发展布局和物流基础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纳入我市物流发展布局规划中;
(六)通过优先推荐参加国际国内专业论坛、协助举办推介会等形式,推进招商工作;
(七)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和发行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券等筹集资金;
(八)办理道路货物运输审批业务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九)优先享受我市制定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第十五条 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 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应当每隔半年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相关材料,并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做好相关调查、研究等工作。第十七条 在认定有效期内,重点物流企业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条件或重点物流项目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重点物流项目认定条件的,将取消重点物流企业或重点物流项目资格,并自动丧失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待遇。
第十八条 企业有虚假申报、隐瞒重大事项等骗取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已经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或重点物流项目资格,停止执行优惠政策,并收回已经给予的政策优惠,同时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或项目的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市产业物流企业和项目的认定依照本市现代商贸业重点培育发展企业重点项目认定与扶持相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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