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加强监督
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精选6篇)
完善制度加强监督 第1篇
全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经验材料
完善制度 加强监督
推进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执行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我市检察机关从2004年开始全面推行自侦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2005年,经省院纪检和反贪部门联合检查,我市两级院自侦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率达到79%,远高于全省20-30%的平均水平。2006年,自侦案件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率达到90%以上。2007年,市院纪检部门会同反贪、技术部门,对全市各院当年立案的127件自侦案件执行讯问全程录像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结果表明基本做到了逢审必录、全程录像、审录分离,并且执行制度的规范性也在不断增强。从目前情况看,执行该项制度在我市不仅有着较为扎实的基础,也逐步形成了良好的现实环境,对讯问活动实时录像已成为自侦办案工作的自觉习惯和基本规范。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统一认识,强化保障,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排除思想和技术障碍
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能够在我市检察机关顺利推行,既有赖于党组的高度重视,也得益于不规范办案带来的沉痛教训。在省院要求实行自侦案件首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时,一些院也曾有过模糊认识和畏难情绪,有的反贪部门领导包括少数分管检察长还存有抵触心理。2003年,富阳市院发生了严重违规办案、不文明办案的情况,导致当事人到处上访,给检察机关执法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市院党组紧紧抓住这一反面典型,在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的同时,深入剖析问题发生的原因,把没有严格执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作为导致这起不规范办案事件的重要原因和深刻教训加以吸取,进而引导广大干警特别是各级领导统一思想认识,把执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提到保障依法办案、提高案件质量、强化干警自我保护的高度认真对待,走出认识误区,克服畏难情绪,下大决心抓好制度的执行。
2004年,省院提出地市级检察院自侦案件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条件的基层院要进行试点。借助这一契机,市检察院向全市各院明确提出,要把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作为一项硬任务,在各院普遍推行,不能只停留在试点上。同时要求各基层院限期完成院内讯问室数字化改造,抓紧建设看守所检察讯问室,一时条件不具备的,架摄像机也要保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得以装备、硬件、技术等方面的困难为由推延制度的执行,从而进一步将该制度的执行推上了各院重要工作日程。
思想认识统一后,解决同步录音录像的经费和技术问题成了关键。为此,我市检察机关结合推进科技强检战略,将院内讯问室数字化改造和看守所检察讯问室建设作为科技强检的重点项目 之一,主动争取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想方设法筹集资金,优先解决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行过程中所必需的基础设施与科技装备问题,努力为该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基础保障。到2005年底,全市两级院专门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投入的保障资金就达420余万元,所有院均完成了院内讯问室数字化改造,13个院在当地公安看守所建立了检察讯问室(滨江区公安局无看守所),绝大多数院都按照省院确定的技术标准配置了手提电脑、刻录机、移动硬盘和UPS不间断电源等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的音像摄录、刻录、复制和存储设备,院内讯问室普遍安装了电子监控、时间温度显示器、视频数据传输及远程指挥操作系统,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全面实施创造了充分条件。
二、建立制度,完善流程,不断增强执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规范性
为强化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管理,防止实施过程中出现随意性,全市检察机关以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为契机,通过明确责任、建立规范、制定措施、完善流程,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范的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构建制度执行管理机制。明确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自侦、技术部门共同作为制度实施及开展监督的职能部门,并作了相应分工。自侦部门主要负责对该制度的执行管理和日常督促,规定必须把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纳入办案工作责任制,案件承办人在制定侦查计划时,首先要考虑执行全程同步录 音录像工作。每次讯问前,由自侦部门通知技术部门专职人员做好录音录像准备。讯问过程中,审录人员相互配合,共同确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每次提审由专职录像人员伴随录像。技术部门主要负责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和技术保障,由专职人员进行同步摄录并对装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重点确保音像资料的清晰度、完整性、稳定性以及证据价值。同时,对音像资料及时进行一式两份光盘刻录,实施三方签字后,一份由技术处存档,一份交反贪局作随案移送。监察室主要负责协调自侦、技术部门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二是规范操作流程。为使录音录像资料能够真实地反映讯问全过程,防止出现录像内容不全程、不连贯、与笔录不吻合的情况,市院结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在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制定完善了一系列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近年来,市院先后制定了《检察机关讯问室、看守所检察讯问室管理使用办法》、《安全办案若干规定》、《监控室工作守则》、《录像资料管理及移送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明确了讯问活动的具体要求。针对近两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去年市院又相继制定了《关于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的若干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实施办法》、《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保管办法》等具体操作规范,进一步理顺了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逐步实现了从 首次讯问到办案侦结各环节全程录音录像工作的顺利流转和音像资料的有序管理。
三是强化业务考核。市院自侦部门在制定业务工作考核细则时,将各院执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作为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系统评优评先“一票否决”。对考核发现未全面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认真查明原因,合理区分责任,对人为因素造成的问题,对当事人进行问责。对不依法、不文明讯问活动的投诉控告,如讯问方不能提供相应的音像资料作佐证,将视同存在不规范讯问行为进行处理。同时,市院反贪局专门建立了基层院反贪局执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上报备案制度,统一制作下发《检察机关讯问室同步录像登记表》和《看守所检察讯问室同步录像登记表》,要求基层院每季度上报备案,便于上级业务部门审查监督,进一步增强了执行全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刚度。
三、整合力量,强化监督,确保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到实处
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固然是保障依法规范办案的重要举措,但毕竟是一项持续时间长、耗费精力多、价值表现不直接的工作,因此实际执行制度中容易出现时紧时松的情况,有的办案人员还会根据案件繁简程度和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进行选择性录像。要真正做到有讯必录、录必全程,还必须对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检查监督,努力确保全程录像工作不留死角。近几年,我们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开展检查监督:
一是依托各院自查自纠。在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备案审查制度的基础上,规定各院自侦办案部门根据市院制定下发的《自侦案件讯(询)问录像情况登记表》,将一个阶段以来办理案件数量、全程同步录像情况、首次讯问录像情况、未录像的件数及原因等内容如实进行登记,交部门领导和分管检察长审查后统一上报市院,由部门及分管领导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执行情况先行掌握和把关,以增强该制度对办案人员的约束力。同时,要求各院纪检监察部门每年必须对本院自侦案件执行同步录像情况逐案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自侦部门反馈情况。对涉及讯问活动的举报投诉,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审查涉案的光盘音像资料进行核实,及时做好澄清或查处工作。
二是参与业务系统督查。从全市推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以来,自侦部门在召开工作部署会议、系统例会时,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都会对执行该项制度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具体要求,形成了年初有部署、季度有检查、半年和年终有讲评的工作格局。为加大检查督促力度,从2005年开始,市院纪检监察部门直接参与市院反贪局组织的每季一次的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情况检查。为提高检查质量,市院还采用各基层院交叉检查监督的方法,既相互挑“刺”,又相互借鉴。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全市各院下发通报。涉及业务建设内容的,纳入各院业务工作考核依据;涉及办案规范、办案制度、办案安全方面的,责令相关 院认真整改,并由所在院纪检部门进行跟踪监督。
三是联合开展专项检查。为确保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连续性,防止不规范执法问题出现反弹,从2005年开始,市院纪检监察部门每年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各院执行该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从基层院抽调人员,分组对各院当年立案案件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情况进行逐案检查。二是市院纪检、反贪、技术部门直接对各院执行该项制度情况进行联合检查。通过核查各院日常登记资料、实地查看院内讯问室和看守所检察讯问室、比对犯罪嫌疑人提押证及讯问笔录与实际录像次数是否吻合、指定审看或随机抽查录音音像资料等办法,重点掌握是否逢审必录、录像是否全程、讯问有无超时、有无不规范不文明言行、提押时间与录像时间是否一致以及讯问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实行审录分离制度后,市院还专门设置了同步录音录像质量和技术方面的检查项目,并将实行自侦案件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一案一登记。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情况,及时向受检单位反馈,督促做好整改;对执行制度过程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在会同自侦、技术部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形成检查情况报告,向院领导提出相关改进建议,并督促各院进一步抓好相关要求和措施的落实。
虽然执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市检察机关已经有了较好的基础,但在看守所讯问设施功能的更新完善、讯问与摄录的衔接、录音录像质量、音像资料的管理及随案移送等方面 也还存在一些不统一、不完善的地方,执行该项制度的随意性在个别案件上还有一定的表现,审录分离后,在责任的确定和落实上存有不同认识,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也还不够实时经常。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省院有关要求,把全面执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确保依法办案、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措施,规范方法,强化监督,努力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次讯问过程,不断推进我市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完善制度加强监督 第2篇
一、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的内涵和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就是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行政机关内部基于隶属关系和《组织法》规定而产生的上级对下级、政府对部门、行政首长对工作人员的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是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有关制度建设在内的全方位监督,是贯穿于政府行为和行政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它包括: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的监督以及对所属部门和本行政管辖区域内与其部门平级并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对其内设机构及其直属、委托等单位的监督;行政机关对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的监督。
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处罚)主体和行政行为的监督两个方面。对行政执法(处罚)主体的监督,主要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编制部门下发的“三定”方案。县(市)、区以上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完成审核工作后提请同级政府决定并以同级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处罚)主体资格及其权限。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即对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含市、县(市)、直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以及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驻地中省直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决定、规定、办法、通告等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以及其修改、废止、备案及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即对具有行政执法(处罚)主体资格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的监督,以及对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的监督。
政府内部层级监督要遵循五个原则:一是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依法行政原则和要求统领政府工作,坚持从严治政,依法决策,提高效率。二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自觉服从并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三是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保障社会公正,维护法制统一,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忠于职守。四是适应现代化城市管理需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五是维护人民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及人民群众等各项监督。
二、内部层级监督的形式和方法
内部层级监督的形式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就是各级政府、各行政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及业务领域的部门的日常管理,主要表现于日常工作所涉及到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文件的制发和备案审查。专项监督主要就是本级政府对各部门及各部门对其基层单位采取的上述工作范围内的专项检查监督,可以采取联合调查的方式,对单一的某个领域进行集中的审查。例如市政府对所属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方面的专项监督,可以采取调阅行政处罚卷宗、深入被处罚人单位了解情况及对被罚没的资金和财物进行追查等形式,必要的可与审计、财政、物价等专项监督机关进行联合检查。二是主动监督与受理举报投诉监督相结合。定期或不定期的“走下去”,积极主动的对下级政府或下级部门的政务进行检查监督。同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受理群众举报和管理相对人的投诉进行监督,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监督通知书的形式进行处理。这项工作就要求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机关要加强有关法制宣传方面的工作,通过法律宣传在整个社会上形成一种合力,来督促、约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三是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明查就是公开的进行检查,可以半年和年终根据责任制进行一次规模较大的检查,也可以不定期的通知受检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可以通过听汇报、查资料、看制度、找问题等方式开展。“暗访”更能增强检查的真实性性。通过上述 “三个结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实行条块结合、双重层级监督,就能够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不断增加监督检查的频率,增强监督检查的实效。
三、内部层级监督机制的制度保证
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适应法制建设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必须依靠制度保证。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载体,将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权限和行为规范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通过逐级分解目标、落实责任主体、检查考核并兑现奖惩等方式,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促进政府(部门)行为的法制化,确保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努力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把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考评各级领导干部施政水平和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不断丰富和完善考核内容,加强和改进方式,充分发挥责任激励作用。
(二)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发审核、备案及备案审查制度。制定计划,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发项目立项论证制度,完善制定程序。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发调研、听证,通过调查、座谈、公布草案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坚持规范性文件制发在程序上必须经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制度。认真贯彻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及备案审查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认真进行审核,对违法或不当的文件要及时予以纠正或撤销,以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上报省政府备案,接受审查。同时,要与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及时修改和清理规范性文件,编撰合法适用的文件,剔除那些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转变政府职能不相符合的文件内容,以净化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
(三)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纠错的一种层级监督形式。各级政府、各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大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力度,办好行政复议案件,发挥复议监督职能,完善行政复议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错案追究和行政赔偿制度。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执法犯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除依法予以纠正外,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事实行为造成管理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受害人进行行政赔偿。
(五)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按照《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要按规定上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各行政机关在接到下级或相关单位报送的重大处罚案件后,要认真审查案件的事实、内容、依据、程序、文书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公开透明制度。各级政府、各行政机关通过日报、政府网站、公示板、触摸屏等形式将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主要职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办事依据、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有关工作纪律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等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还要建立向社会及管理对象开展法制宣传的制度,建立宣传效果的评价制度。
(七)层级监督与(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专项监督联系会议制度。加大财政、审计、监察等专项监督力度,通过层级监督与专项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沟通监督情况,总结监督经验,完善政府各监督部门的监督网络,形成监督合力。对行政机关违反财政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对违法违纪的公务人员和执法人员,要坚决查办;对涉及人、财、物分配等权力较集中的重点管理领域和环节,要实行人员定期审计、轮岗等制度。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加强与完善 第3篇
关键词: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已经成为企业监督管理体系的基础工作,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管理制度逐渐落后于企业的发展脚步, 因此, 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管理制度需要得到完善。会计工作与金钱直接接触, 更容易发生徇私舞弊或滋生腐败现象。
一、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现状
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已经成为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健全的内部会计管理能够使管理人员清楚了解企业目前资金流动状况, 同时对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质量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以本着规范会计行为, 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加强企业财务管理,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下简称《会计法》) , 《会计法》中提出:“需要建立企业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1]。”这对规范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性发挥了一定作用。从法律的角度讲, 企业中的经营活动都属于法律范围内, 对于与资金直接接触的会计工作, 更是要保证资金的安全、真实、完整、有效。企业的决策与风险控制离不开财务、会计、审计工作, 企业内部需要将三者明确分工, 做到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管理监督机制。随着《会计法》的实施, 企业内部的监督制度会更进一步的得到完善。虽然企业已经明确了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作用, 但企业的管理人员与员工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内部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也没有深入了解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内容, 会计人员并不清楚在企业中的职责。由于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运行受企业环境和条件的制约, 管理体制还存在缺陷, 影响了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工作的开展。
从企业内部来看, 会计监督制度是一种自觉、主动性的监督管理方法, 是企业监督管理的基础, 能够预防国有资产的损失, 也能够保证企业战略方向和企业正确的投资决策。但是, 目前我国企业中, 对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并不完善, 自觉性不强, 无法与政府部门、社会会计机构所监督的方法一致, 导致监督结果也有所不同。并且, 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工作的开展, 也受到企业内部的运行和管理体制的约束, 因此, 目前来看, 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十分重要, 如何完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提升内部会计监督的力度, 是企业运营管理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二、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现有问题
1. 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健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也推动了企业的发展建设, 企业内部的管理方法如果不能与时俱进, 仍然使用传统的管理方法进行管理, 将无法跟上企业发展的脚步。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中的会计监督制度概念模糊, 将企业的审计监督看作是会计监督, 监督管理混乱, 未建立起合理的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
2. 企业管理人员的约束机制不健全。
企业管理人员的约束性不强, 企业的发展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容易产生管理人员利用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伪造会计证、做假账、对会计事项纵容等,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会计法》中的第五条内容,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2]。”这种非法操作通常由企业的管理者操控, 因此, 管理者的约束机制未能行使, 影响了会计的正常工作。
3. 企业管理体系不健全。
大部分企业中还未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会计管理体系, 缺乏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 对会计工作未能起到有效监督。虽然部分企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建立起了相关的监督制度, 但具体的实施情况没有落实, 比较形式化和流程化。监督管理体系的不健全导致会计工作秩序混乱, 不仅会出现徇私舞弊现象更容易滋生腐败。
4. 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低下。
会计人员是企业资金流动的最直接接手人, 企业的所有账目、财务、资产等信息都由会计人员统计。因此, 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业务能力在工作中非常重要。业务能力指对账目、资产、财务等信息的统计、记录、上报等;综合素质则是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3]。随着企业的发展, 会计工作的范围逐渐扩展, 会计人员相对短缺, 企业在招聘会计人员时降低了招聘标准, 使一些没有相关学历、专业知识及会计证书的人员进入到企业中, 影响了企业的人力资源结构。另外, 企业中的管理方法不严谨, 导致会计工作的监督意识不强、法制观念薄弱、自我监督能力差等现象。特别是在我国, “权力至上”的思想观念引导下, 有意造假, 也为会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三、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问题的相关对策
1. 企业内部制定相关稽核制度。
企业管理中需要制定相关的稽核制度, 在各项管理中, 特别是会计管理中的作用非常大, 科学合理的稽核制度能够保证各种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稽核工作的有效落实, 对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出现的遗漏、错误、徇私舞弊等行为及时的纠正、制止, 能够提高会计的工作质量, 减少由会计所产生的资金不明、腐败等情况发生。建立稽核制度, 还需要配备一定的稽核人员, 稽核人员需要深入了解稽核制度中的每项规定, 并且对会计工作内容非常了解, 可以是会计工作人员之间进行轮值稽查, 这样能够保障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 保证财务信息的透明、真实, 为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做出贡献, 同时也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发展决策提供真实、有效的辅助资料。
2. 企业会计人员相互监督。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 企业工作人员的原则丧失, 挪用公款、贪污受贿、中饱私囊等问题若没有及时解决将会严重阻碍企业的发展。因此, 需要企业尽快建立起会计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上文提到, 稽核制度需要一定的稽核人员执行, 稽核人员的选择可以是会计工作人员进行轮值, 相互监督。在深入了解稽核制度的理论内容后, 认真落实到监督工作中并严格执行。执行方法有三: (1) 建立会计人员轮岗制和末位淘汰制, 轮岗制一方面可以避免监督人员徇私舞弊, 另一方面可以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在监督过程中对自己的本职工作深入了解;末位淘汰制是需要会计主管对会计人员进行定期的考核, 优胜略汰, 使企业的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与职业素养同时提升。 (2) 制定会计会审制度, 定期进行会计会审工作报告。 (3) 在财务主管的领导下, 对会计人员的现金、资产、账目进行相关检查, 是否有遗漏、错报等行为, 一经查出, 必须按照相关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保证会计工作的有效进行。
3. 发挥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
企业内部的审计机构是一项能够强化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基本措施, 内部审计工作包括会计账目和稽查、评价内容的控制制度。审计工作是针对企业内部的相关政策的审查、评估, 对企业的项目活动进行审查、核实, 包括项目的市场动向、社会动态、资金投入、经济回报、顾客服务等, 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能够为会计工作带来一定的促进作用。会计的目前工作只是企业账目的管理、资产的统计等, 而审计工作不仅需要看企业的经济效益, 发展目标等, 还要了解企业的社会效益, 因此能够为会计工作扩大工作范畴, 为会计工作带来更广泛的宏观目标。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 需要根据企业的自身发展制定相关的审计规章制度, 让企业的审计与会计工作共同进行。
4. 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会计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 具备一定的专业学历和业务能力。企业管理人员需要对会计工作者加强培训, 一方面培训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通过相关知识的培训, 使员工对工作具有一定的处理能力;另一方面加强会计人员的责任心, 强化员工意识, 增强员工的职业素养。员工需要对工作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勤于监督, 善于发现工作中的问题, 并及时解决、上报。实际工作中, 需要加强工作人员的主人翁意识, 对工作富有积极性和创造性, 爱岗敬业, 养成自我监督的良好习惯。人力资源结构方面也需要对会计人员配置作出调整, 组建合理的会计部门人力资源结构, 制定明确的晋升机制、奖惩机制、培训机制, 多方面对员工进行素质提升。制定相关的奖惩和福利机制, 对员工进行优胜劣汰, 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进取精神, 能够全面保证会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结论
综上所述, 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能够保证企业的业务活动有效的进行, 并且保证企业的资金安全、完整、真实。目前来看, 我国企业的内部监督制度并没有得到有效开展, 大部分企业中并未建立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 即使建立也多属于形式化, 并没有真正起到应有作用。因此, 企业中的会计监督机制不健全、负责人约束力不强、企业管理体制不完善、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低下等问题都影响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工作的落实。因此, 为了解决以上一系列问题, 充分发挥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的应有作用。本文提出了几点建议性解决措施, 为促进企业会计工作的合法、规范、科学的进行。
参考文献
[1]郭晋娟.上市公司内部会计控制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 2013.
[2]乔叶.行政单位内部控制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 2013.
完善制度加强监督 第4篇
食品安全管理思路需要更新
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单单显露出生产经营者道德的滑坡、市场管理者管理方式的滞后,还反映出一个重大的问题:消费者作为与生产经营者相对应的市场主体还未充分发挥其独立的社会监督功能。
因此,在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的时候,各国便纷纷采取有效措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制尤其是信息披露制度予以完善。“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程溯源监管模式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广泛认同和运用。这搭建起了一条能够有效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评价与信息反馈的绿色通道,进一步拓宽和畅通消费者权利诉求的渠道,保障消费者的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不被虚置和弱化。
欧盟的《食品安全白皮书》、美国的《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和日本的《食品安全基本法》等都是围绕“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而制定监管办法,我国新制定的《食品安全法》也引入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程溯源监管理念。
对食品溯源制度的借鉴和建立
我国已具备建立食品安全溯源制度的立法雏形和实践基础。立法上,《农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规定了建立食品安全溯源制度的雏形——食品质量安全信息记录机制。而《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在2010年和2011年分两批确定了实行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的试点城市,并对部分试点城市拨付中央财政支持资金。实践中,部分省、市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积极运用的“食用农副产品安全信息条形码”、电子标签和二维码等可追溯技术有力地提高了监管水平,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信息记录查验制度具有一定的进步性。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生产环节以及经营者采购环节要做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记录。食品原材料采集、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的信息记录查验制度有助于监管机构和消费者在发现问题食品时按记录查找追溯相关责任人,也有助于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迅速将问题食品召回,缩小问题食品的危害范围,减少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危害程度。
但我国现行食品安全信息记录查验制度依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根据现行规定,食品原材料采集、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记录仅在食品行业内部保存,仅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起到一个备查的作用,并没有形成标签依附于食品上供广大消费者查询。这种食品信息记录的做法尚属食品行业内部监管的范畴,并未通过一种强制性的披露手段向社会公众公开,还未真正过渡到社会监督领域。
目前这种面向食品行业内部的食品安全信息记录查验制度会导致责任追溯成本高。食品生产、流通环节颇多,消费者不能及时查出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真正源头,延误了对责任人的追诉时限。一方面,容易使责任人闻讯后逃之夭夭,另一方面,对处在信息资源更加落后的地区,会致使问题食品造成的危害得不到及时有效控制。
奶粉安全事件使我们再一次反思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和溯源的问题。当发现奶粉出现质量问题时,整个供应链中都有被污染的可能,从奶源到生产,到运输,到仓储再到货品上架等。试想,如果奶粉包装袋上有一个食品安全质量可追溯标签,政府管理部门有关于奶粉的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信息数据库,在发现第一批问题奶粉后,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立即根据可追溯标签和信息库探查究竟是奶场、奶厂还是运输、储存环节出现了问题,及时将缺陷产品召回,及时追究当事人责任,就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完善食品安全溯源制度十分必要
食品质量的信任品特性面临十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消费者相较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信息资源的弱势地位。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各项记录并未全程向食品产业链终端——消费者公开,消费者只是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或疑问时,才有可能启动这种责任追溯程序。目前,除少数开展蔬菜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试点的地区外,我国多数城乡集贸市场的蔬菜产品质量监管问题堪忧,消费者看不到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一切信息,更看不到农药残留量、重金属物质残留量。当出现食物中毒等食品卫生问题时,除了向菜市场追责,对源头责任人的追溯几乎无从着手。食品产业链上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影响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食品安全溯源机制,要求食品产业链上各环节企业披露有关产品特点和使用方法等方面的信息以便消费者或下游企业对产品质量进行评价。
我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管应渗入社会监督的因素。继三鹿奶粉事件使国家食品免检制度废止之后,“国家免检”、“名优产品”和“驰名商标”等标识的认定制度的存在意义必将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企业声誉机制建立的前提是企业产品服务质量与消费者的购买、认可等市场反馈信号的重复博弈,而不应是管理机构的权威认定。应向社会公众尤其是消费者公开,强化社会力量对于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作用。
食品安全溯源制度亟待完善
完善监管制度
在监管方式上,应该由传统的单纯面向生产过程和产品标准的封闭性管制逐步过渡到对食品质量信息的动态监控。在监管内容上,在食品监管部门建立食品行业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数据库,起到一个管理备查的作用。
完善关键技术
在食品行业中先推广使用食品质量安全信息详细记载标签,再逐步推广二维码食品安全信息记录技术。可以在各大超市、生鲜市场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终端,供消费者查询相关信息。在食品安全溯源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中还要通过建立配套法规来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其中,食品追溯信息的收集和传送技术问题是关键。我国当前农产品生产规模小,组织化程度较低,新技术采用意愿较低,对可追溯技术的应用造成了较大障碍。再加上农户分散经营,地域分布广,产品多种多样,这就对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可追溯信息的收集和传送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此外,整个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安全信息资源短缺、分散,尚不能满足管理机构、消费者以及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对食品安全信息的需求。因此,需要在研究开发食品追溯信息收集和传送技术的基础上,组建全国性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共享和发布的平台,在网络以及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保护商业秘密
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疏漏都将导致食品安全隐患,消费者迫切需要了解食品生产、加工的各环节的信息,但这也涉及到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养殖信息、食品原材料来源地和食品生产加工方法等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保护问题,这就需要在立法上和管理实践中找出一个既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又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利益平衡点。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双向监督制度完善 第5篇
“为民服务、创先争优”主题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我局创新三个机制,构建三个体系,积极推行在职党员“双重管理”“两个三”模式,着力搭建在职党员为民服务新平台,形成了党员受教育、居民得实惠、党建添活力的综合效应。
一是创新管理服务机制,努力构建党员发挥作用的制度体系。结合区情实际,定期向单位党组织反馈党员发挥作用情况。同时,党组织按照“尽力而为、发挥特长”的原则,将党员分类编组,经常组织他们参加实践活动,有效强化了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扩大了工作覆盖面,增强了凝聚力和影响力,也使党员在实践过程中锤炼党性、提升能力、树立形象,实现了由“被动应付”向“主动参与”的转变,由“旁观者”向“主人翁”的转变,成为党建工作的生力军。
二是创新监督评价机制,努力构建在职党员发挥作用的服务体系。实行公开承诺服务内容、公开评议结果;接收单位党员和党员评议;单位党组织和党组织互通在职党员在社区和单位表现情况的“两公开双评议双反馈”机制,进一步强化了对党员发挥作用的监督考核,把党组织和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党员发挥作用的重要标准。坚持平时检查考核与定期考核评价相结合,对在职党员表现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同时向单位党组织反馈,接受群众监督。单位党组织结合党组织反馈意见,组织党员进行认真评议,将评议结果纳入党员个人目标考核
完善制度加强监督 第6篇
时间: 2005-10-12 08:45:1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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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艳宏〗
在我国,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整个诉讼过程的重任。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依法进行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不可否认,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阻力,尤其在刑事立案监督与刑事侦查监督中境遇尴尬。
随着立案监督实践的深入,现行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日益突显。其主要问题:一是监督手段不够有力,二是监督范围不够完善。因此,有必要通过司法体制改革,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
一、赋予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强化刑事立案监督效果
目前法律虽然授权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但是,法律却没有规定对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进一步监督措施,使刑事立案监督缺乏应有的刚性和实效,不利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完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法律规定,强化对监督对象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积极履行职责的进一步监督措施,赋予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直接立案侦查的机动侦查权。
实践中,公安机关接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既不说明理由,也不立案的现象时有发生,检察机关做为法律监督机关往往束手无策。对此,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赋予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时的直接侦查权。从有利于加强立案监督、有效打击犯罪、提高诉讼效率和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考虑,我国也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检察机关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而公安机关拒不立案或者立而不侦的案件,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的规定。同时,为了防止滥用此项职权,有必要在程序上严格限制,即可以规定地市级以下检察院行使这项权力时,要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但是对于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不应限制。另外,为了防止侦查机关立案后又不当撤案,建议完善撤案监督制度。即规定对于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案件,侦查机关立案后又拟作撤案的,应当在撤案前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检察机关不同意撤案的,应当提出具体侦查意见,由侦查机关继续依法侦查。
二、完善立案监督范围,全面保障刑事立案活动的合法性
实践中,公安机关有时以刑事立案插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却没有明确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权限,致使这类违法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和有效纠正。这显然不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依法进行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符合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加强法律监督的要求。因此,应当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问题纳入刑事立案监督的范畴。
首先,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是全面确立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保障刑事立案活动及时合法进行的需要。在我国,立案被规定为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开展刑事侦查的前提,立案决定本身虽然并不意味着对被立案者的人身、财产等权利进行限制、剥夺,但是却要给被立案者确立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令其必须接受刑事调查,而紧随其后的必然是一系列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可是在我国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观念中,一个人即使只被侦查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在社会上都会对之产生相当负面的影响。可见,立
案并非无关紧要,而是一项关乎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十分严肃的刑事诉讼活动,必须认真对待,并纳入法律监督范围。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而没有规定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使得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实质上只是不立案监督制度,在监督范围上存在严重缺陷,不利于保障整个刑事立案活动的合法性。
其次,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后,侦查机关可以自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以外的所有强制性侦查措施,而无需任何司法审查程序。这一诉讼制度的特点决定了只有从立案这一诉讼的源头上把住法律关口,才能实现对当事人基本人权的有效保护,保障整个刑事侦查活动依法进行。
总之,我们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立案监督的范围作出进一步完善。对此,可以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的,或者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或者聘请的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撤销案件,并将撤案决定书副本送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予撤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在刑事侦查监督活动中,检察机关同样面临困境,.刑事侦查监督制度亦是弊端重重。一是检察院侦查监督带有倾向性,缺乏中立性、独立性。二是侦查监督部门获得监督线索途径少。三是国家没有通过法律明确界定侦查监督保障体制。四是侦查监督方式不完善、方法不够灵活。因此,许多制度和做法还值得探讨、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
一、通过完善相关立法保障刑事侦查监督。
检察机关尽管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却事实上担负着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责,它们本质上也属于国家追诉犯罪机构,在诉讼目标和诉讼角色方面与侦查机构是一致的。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做为监督者的监督意识和公安干警做为被监督者接受监督的意识都很淡薄。侦查活动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对此,《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应当明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责、义务,如撤销违法决定、制止违法行为、调查违法事实、拒不纠正时的惩办等并具体规定监督程序、监督方式及监督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尽量将监督的内容具体化,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刑事侦查监督权以法定的权威性和强制力。
二、开辟获得线索新途径,强化检察机关自身的刑事侦查监督职能。
目前,侦查监督部门获取侦查监督线索的途径主要有:第一通过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刑事案件材料发现。第二接受举报、申诉。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大量工作都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很少反映在案卷中。或者即使公安干警在侦查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由于法律普及程度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人民群众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也非常有限。侦查监督部门还承担着繁重的审查批捕任务、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经费匮乏、侦查手段和设备有限等问题,开展侦查监督方面难免人力、物力的困扰。因此,要获得线索非常困难;或者展开调查时已时过境迁,丧失了最佳查证时机,往往是忙了一番而没有结果。
在侦查程序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滞后性,参与程度的有限性与被动性都使其预防和纠正侦查违法的作用大打折扣。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对此,检察机关应实行专人专职负责监督,在工作安排、精力投入上予以加强;要建立以侦查监督部门为主,批捕、起诉、控申、监所等部门积极配合的强大信息结构,从中发现线索。同时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的社会知晓面。
三、完善侦查监督保障机制
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些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不够明确、具体,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如目前检察机关实践中使用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口头纠正意见等纠正违法的方式均未在《刑事诉讼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加以规定,导致这些监督方式缺乏法定的权威性;对不接受监督的法律责任及后果,也未加以明确规定,当侦查机关对监督意见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执行时,侦查监督部门除了一遍遍催问,只能徒唤奈何,监督缺乏保证有效落实和执行的保障机制,失去了严肃性、权威性和实效性。
四、加大司法改革力度,促进监督方式改进
完善制度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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