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企业扶持管理办法
微型企业扶持管理办法(精选8篇)
微型企业扶持管理办法 第1篇
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钦州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12〕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钦州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实施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社会劳动就业,改善民生、发展民生、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扶持的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且营业执照当中标注“微型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
—1— 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税收、融资担保、行政规费减免以及创业培训等优惠扶持政策。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专门机构,统筹、协调微型企业发展工作。
第二章 创业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投资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含集体户口),并在拟创办的微型企业所在地居住。
(二)属于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库区移民、被征地拆迁户、残疾人、城乡退役军人、在校大学生等“九类人群”之一。
(三)无在办企业(不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四)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五)“九类人群”投资者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第七条 申办微型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区工商局(分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办微型企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户口簿复印件;
(四)居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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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工商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机关予以办理微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后用括号标注“微型企业”字样,并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九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设立企业所在地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临时存款账户,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申请人凭投资资金到位证明向属地工商局(分局)申请办理设立或开业登记。
第十条 属地工商局(分局)收到登记申请后,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包括审查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是否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相关内容一致。经审查准予登记的,核发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后用括号标注“微型企业”字样,同时将有关审批材料报送属地县、区微企办。
第三章 创业培训
第十一条 申请人凭微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全市创业培训计划,根据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际需求安排和落实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办学条件,且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点培训机构均可向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
—3— 开班申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全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确定后报微企办备案。
第十四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内容的培训。创业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出具结业鉴定意见,并对培训合格的学员发放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已经接受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月定期将参加培训并领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资料抄告同级财政和工商部门。
第十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由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根据《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桂财社〔2011〕213号)文件规定,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次1300元。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1年内实现创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1年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参加创业培训未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不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第四章 创业审核
第十六条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属地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工商所场地核实证明、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报告,所属地微企办进行会审,原则上每季度会审1次。
第十七条 创业审核应重点审查以下材料:
(一)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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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业者提交的创业投资计划书;
(三)创办企业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及环保要求;
(四)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及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五)其他应当审核的材料。
第十八条 各县区微型企业资金评审委员会在审核微型企业申请资本金补助资金时要实行每月定期集中评审,并在审批结束后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的,各县区微型企业资金评审委员会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通报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审批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或通知其开展资本金补助资金报账。申请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县区微型企业资金评审委员会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上一级微企办提出申诉或举报。
第十九条 各级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比例不高于企业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的30%。对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负担比例如下:
市辖区内新办微型企业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30%,市本级财政负担30%,所属区财政负担40%。
各县新办微型企业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50%,县级财政负担50%。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微企办下达的年度发展新办微型企业发展目标任务,安排市本级资本金补助资金并及时预拨资金到市各辖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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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清算上年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申请和报送“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汇总清算表”等相关材料,包括拨款文件、拨款单等。
第二十二条 确定财政资本金补助额度时应综合考虑产业政策、项目前景、劳动就业人员和效益等因素。资本金补助资金实行“定向支用”的原则,财政部门按经审批的支持产业类别和创业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只能定向用于微型企业经营场地租赁、装修、基础设施建设、机器设备购臵、办公设备购臵、加盟费用等。不得用于购买汽车、手机等消费品,不得用于餐饮娱乐消费,不得用于基金、股票、期货等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必须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微型企业收到资本金补助资金后,列资本公积核算,补助资金可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金,但在申请新办微型企业所得税(包括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奖励资金时应予以扣除,即不得作为计算所得税奖励资金的基数。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1个月内,依据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材料,以本辖区内微型企业上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包括自治区分享部分和企业所在地分享部分)为奖励额度,分别奖励并拨付到微型企业。
“十二五”期间各微型企业获得的奖励总额以其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金(不含财政资本金补助转增部分)为上限。
第二十五条 微型企业具备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2011年第6号)条件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微型企业创办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南宁银发〔2011〕54号)条件的,可根据贷款程序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贷款发放、享受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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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及中央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对自治区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属于市、县收入的收费全免;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微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及各县区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及各县区微企办撤销申请人的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
(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四)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微型企业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注销,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各级工商、税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各级微企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加
—7— 强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质量、培训补贴资金申领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创业培训管理不规范、培训台账混乱的,要限期整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工商部门审查、考核后取消其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助费用的;
(二)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或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培训任务60%的;
(三)连续两年学员的满意率低于70%的。
第三十四条 各级微企办、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九类人群”的具体条件:
(一)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是指持有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学校的有效毕业证件的毕业生。
(二)城镇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户籍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务工经商一年以上,现已返乡的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是指享受“农转非”政策,由农村户籍登记为城镇居民身份的人员,包括:农村户籍人员购买城镇商品住房、父母投靠城镇子女、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父母、夫妻投靠等;
—8— 以及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原农村户籍人员。
(五)库区移民。是指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安臵的水库搬迁移民及淹地不搬迁移民。
(六)被征地拆迁户。是指因住宅所在地块被政府依法征收、征用而拆迁的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臵的人员除外。
(七)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居民。
(八)城乡退役军人。是指广西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臵条件,已安臵工作的除外。
(九)在校大学生人群。是指在申办微型企业所在地居住,经营范围为文化创意、信息技术及高新科技等产业,注册地为各大学创业园、科技园及创业孵化基地等的“在校大学生人群”(含高职专科、本科、硕士、博士,限毕业年级学生)。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钦州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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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业扶持管理办法 第2篇
第一条为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 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确定的微型企业标准,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 万元,并带动5 人以上(含5 人具有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第三条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形成各级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各方参与、工商协调服务、建设管理并重的工作机制。各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微企办设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扶持政策
第四条微型企业在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 万元后,政府给予 5 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
第五条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省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其实际缴纳的所有税收中省级及以下地方留存部分总额进行等额奖励。单个微型企业税收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15 万元。
第六条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5 万元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第七条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三章创业申请
第八条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省户籍人员;(二具有创业能力;(三无在办企业;(四创办的企业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 万元;(五申请人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额的50%;(六带动5 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创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同意推荐意见。申请人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创业所在地基层工商分局。
第十一条基层工商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五(六(七项的规定进行初审。、、、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前置许可及扶持微型企业应当具备的相关手续等,同时将申请资料移送创业所在地县级微企办。基层工商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资料移送工作。
第四章创业培训
第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微企办、农业、财政、扶贫等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创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县级微企办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将创业申请人纳入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计划,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已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培训合格后颁发合格证。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标准、申请和拨付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等内容的培训。第五章创业审核及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当在创业所在地指定的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在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前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第十六条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向创业所在地县级微企办提交有关前置许可资料和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税、地税、审计、经济和信息化、人民银行、银监、金融、商务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10 个工作日召开一次,也可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第十七条创业审核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创业者基本情况;(二
投资资金证明及经营场地证明;(三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证明材料;(五投资计划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拟创办微型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2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及管理计划;(3市场预测及营销策略;(4创业投融资计划;(5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六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八条县级微企办应当及时将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天。公示结束后,县级微企办应在3 个工作日内,将已通过创业审核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移交创业所在地基层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基层工商分局收到县级微企办移送的申请人的注册登记材料后,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微型企业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各级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第六章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同级政府确定的微型企业发展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省、市(州财政部门将应承担经费按一定比例预拨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县级财政部门于次年向省、市(州财政部门提出清算上年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申请,省、市(州财政部门按规定及程序审核清算后,纳入上下级财政结算事项办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微企办每周汇总已注册登记的微型企业提出的资金补助 申请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在 5 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二十四条微型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应当按《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补助资金应当按审定的投资计划书确定的购置或租赁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用途使用。微型企业使用补助资金时,应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微企办审核同意后,开户银行方可支付补助资金。第七章税收奖励管理。
第二十五条税收奖励由微型企业自创业后次年起每年 2 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微企办提出申请,县级微企办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各县微企办完成税收奖励申请审核工作后,于当年3 月中旬前将相关资料上报省、市(州微企办,由省、市(州微企办分别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后于当年3 月底前下达各级财政应承担的奖励资金,并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办理。县级财政部门于当年 4 月底前完成税收奖励的办理工作。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的规定办理,资金划入申请人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市(州微企办在6 月底前应当将税收奖励的审核、拨付情况报省微企办备案。第八章贷款和担保管理。
第二十七条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向县级微企办提出贷款申请,审查合格后,交由承贷银行或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不超过15 万元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
第二十八条省金融办会同贵州银监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选定在全省范围内有网点的商业银行作为承贷金融机构,并提交省微企办。县级微
企办根据省微企办选定的商业银行范围,确定具体的 商业银行作为承贷金 融机构,报省、市(州)微企办备案。金融机构要简化操作流程,积极创新 和开发适合微型企业的 金融产品及服务,并为扶持对象提供信用担保和低 息贷款支持。第二十九条 省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要积极为有贷款需求的微 型企业提供贷 款担保,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根据实际情 况减收微型企业的担保 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非财政出 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微企 办与承贷金融机构最终确定各方 认可的担保机构并报省微企办备案。担保 机构对微型企业提供低保费担保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 担保业务补助及奖 励。第三十条 符合《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贵银 发〔2010〕4 号)和《关于进一步推动妇女就业贴息小额贷款工 作的通知》(黔财社 〔2010〕195 号)规定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申 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享 受有关贴息优惠。服务体系建设。第九章 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十一条 加强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 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介机构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 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 企业创业成功率。第三十二条 突出产业导向作用,合理引导微型企业产业投 资方向,鼓励和 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防止和避免盲目投资和 低水平发展。第三十三条 大力培育产业园区及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园,鼓 励支持微型企 业入驻工业园、产业园区,引导微型企业集聚发展。6 第三十四条 探索建立各级政府、各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共同构成的微型 企业帮扶机制,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 和问题,提高微型企业“成 活率”。第三十五条 在政府采购、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等方面,微型企业给予与 对 其它企业同等的待遇,进行重点扶持。第三十六条 鼓励微型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微型 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支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第三十
七条 积极组建微型企业协会,探索建立微型企业互 联网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微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方式从事经营活 动,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和 推广产品。第三十八条 全面推行行政指导,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 劝、示范、公示等多种方式,引导微型企业守法经营。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微企办会同工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金融等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用工情 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管。建立 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严厉查处微型企 业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等行 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处理。第四十条 微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微企办责令改 正; 情节严重的撤 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按规定追回补助和奖励 资金。
(一)不按投资计划 书使用补助资金的;
(二)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的;
(三)抽逃、转 移注册资本(金)及其他资金、资产的;
(四)出租、出借扶持资格的;
(五)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扶持资格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一条 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应当经县级微 企办审查后,7 由基层工商分局依法办理。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 违法行为应当记 入市场主体诚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 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 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 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 措施。第四十三条 各级微企办、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 计、监察等部 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 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 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 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四条 各级微企办负责抓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宣传工 作,通过发挥示 范带头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四十五条 各级微企办负责定期公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 作有关情况,自 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相关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 监督。省微企办对市(州)、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进行专项 督查。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第四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及 配套办法,并报省微企办备案。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均指享 受扶持政策的微 型企业。第四十九条
大力扶持微型企业解决就业 第3篇
谈起微型企业对促进就业的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原政协副主席陈景秋以家乐福的面点部来说明微型企业所能创造的价值和潜力。
“我们假设每家微型企业一年有50万元销售额, 6万家就会增加300亿元销售额, 就会产生6亿元的税收, 如果每家解决就业5人, 就可以吸纳无业人员解决就业30万人。”陈景秋委员给记者算起了微型企业在解决就业创造价值方面的经济账。
陈景秋委员认为, 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服务业应该值得大力提倡和鼓励, 政府也应该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他以日本的家庭为单位的微型家庭服务业为例子来说明。
“据我的了解, 日本很多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理发店等便民服务店铺, 都是一家三四口人在经营, 丈夫负责理发, 女儿负责理发前的准备工作, 妻子负责清洁卫生, 店面很小, 但是解决了三口人的就业, 而且在收入方面还不错。”
陈景秋委员说, 重庆现在针对20人以下的微型企业的自主创业人员, 包括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等, 在他们初始创业阶段, 政府给予三分之一的资金扶持, 个人出资和银行贷款又各占三分之一, 这样一个资金比例有助于这些微型企业在起步阶段能够发展得更顺畅一些。
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第4篇
从战略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群体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一是2011年6月,在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第一次提出微型企业之说。二是中小企业及微型企业数量众多,行业分布广泛。目前我国工商登记中小企业约1100多万家,个体工商户约3600多万户。三是新划型标准确定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划型标准范围参照执行为个体工商户应属微型企业范畴,国家扶持小型微型企业的普惠性政策也应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群体提供了政策依据。四是按照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微型企业从业人员占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部法人企业从业人员的38.7%,三分天下有其一。五是按照新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标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减少约40%,小型微型企业数量得到显著增加。六是量大面广的小型微型企业群体在提供新增就业岗位、培育企业家创业成长、加快产业创新和科技创新、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
中央频出“重拳”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中央在财政支持、税收减免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定向政策和专项措施,主要有国务院的“国九条”、“国四条”,银监会的“银十条”及“银十条”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营改增”改革试点方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的免征3年管理类、登记类等22个行政性收费通知等。这些政策措施中一大亮点是中央财政出资150亿元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解决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9年来国家层面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和无的问题。即便是每年30亿元,5年到位,其意义为各地方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快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提供政策依据。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更是惠企力作,为中小银行找准定位和加快发展提供了机会。
实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政策环境优化的良好预期。
开展《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制度立法后评估工作补充和完善扶持微型企业的法律法规,为微型企业发展奠定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
应将微型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制度的范畴。工商管理部门应在实施《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中,尽快出台个体工商户升级企业的鼓励办法和实施细则。
建立面向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社区银行”。小型微型企业处在经济社会基层,可借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社区银行成功经验,在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便利融资、解决贫困和帮扶失业人员就业等方面发挥其独特作用。
政府购买服务的中介组织要把结构性减税和信贷政策倾斜的定向宽松政策真正服务到小型微型企业,通过技能培训、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使小型微型企业得到个性化服务,发挥对政府的支撑服务作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微型企业扶持管理办法 第5篇
黔工商办字(2012)30号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信委、工能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商粮局)、审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大力推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我们制定了《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标准,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并带动5人以上(含5人)具有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第三条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形成各级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各方参与、工商协调服务、建设管理并重的工作机制。各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微企办设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微型企业在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后,政府给予5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
第五条 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省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其实际缴纳的所有税收中省级及以下地方留存部分总额进行等额奖励。单个微型企业税收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第六条 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5万元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第七条 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 创业申请
第八条 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省户籍人员;
(二)具有创业能力;
(三)无在办企业;
(四)创办的企业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
(五)申请人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额的50%;
(六)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创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同意推荐意见。申请人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创业所在地基层工商分局。
第十一条 基层工商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五)、(六)、(七)项的规定进行初审。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前置许可及扶持微型企业应当具备的相关手续等,同时将申请资料移送创业所在地县级微企办。
基层工商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资料移送工作。
第四章 创业培训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微企办、农业、财政、扶贫等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创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微企办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将创业申请人纳入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计划,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已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培训合格后颁发合格证。
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标准、申请和拨付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等内容的培训。
第五章 创业审核及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当在创业所在地指定的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在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前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第十六条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向创业所在地县级微企办提交有关前置许可资料和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税、地税、审计、经济和信息化、人民银行、银监、金融、商务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10个工作日召开一次,也可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
第十七条 创业审核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创业者基本情况;
(二)投资资金证明及经营场地证明;
(三)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证明材料;
(五)投资计划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拟创办微型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2)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及管理计划;(3)市场预测及营销策略;(4)创业投融资计划;
(5)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六)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八条 县级微企办应当及时将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县级微企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已通过创业审核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移交创业所在地基层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基层工商分局收到县级微企办移送的申请人的注册登记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微型企业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 各级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章 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同级政府确定的微型企业发展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省、市(州)财政部门将应承担经费按一定比例预拨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于次年向省、市(州)财政部门提出清算上年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申请,省、市(州)财政部门按规定及程序审核清算后,纳入上下级财政结算事项办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微企办每周汇总已注册登记的微型企业提出的资金补助申请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二十四条 微型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应当按《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补助资金应当按审定的投资计划书确定的购置或租赁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用途使用。
微型企业使用补助资金时,应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微企办审核同意后,开户银行方可支付补助资金。
第七章 税收奖励管理
第二十五条 税收奖励由微型企业自创业后次年起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微企办提出申请,县级微企办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各县微企办完成税收奖励申请审核工作后,于当年3月中旬前将相关资料上报省、市(州)微企办,由省、市(州)微企办分别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后于当年3月底前下达各级财政应承担的奖励资金,并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办理。县级财政部门于当年4月底前完成税收奖励的办理工作。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的规定办理,资金划入申请人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市(州)微企办在6月底前应当将税收奖励的审核、拨付情况报省微企办备案。
第八章 贷款和担保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向县级微企办提出贷款申请,审查合格后,交由承贷银行或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不超过15万元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
第二十八条 省金融办会同贵州银监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选定在全省范围内有网点的商业银行作为承贷金融机构,并提交省微企办。
县级微企办根据省微企办选定的商业银行范围,确定具体的商业银行作为承贷金融机构,报省、市(州)微企办备案。
金融机构要简化操作流程,积极创新和开发适合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并为扶持对象提供信用担保和低息贷款支持。
第二十九条 省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要积极为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减收微型企业的担保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非财政出
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微企办与承贷金融机构最终确定各方认可的担保机构并报省微企办备案。
担保机构对微型企业提供低保费担保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担保业务补助及奖励。
第三十条 符合《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贵银发〔2010〕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动妇女就业贴息小额贷款工作的通知》(黔财社〔2010〕195号)规定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有关贴息优惠。
第九章 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十一条 加强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介机构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第三十二条 突出产业导向作用,合理引导微型企业产业投资方向,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防止和避免盲目投资和低水平发展。
第三十三条 大力培育产业园区及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园,鼓励支持微型企业入驻工业园、产业园区,引导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第三十四条 探索建立各级政府、各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共同构成的微型企业帮扶机制,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微型企业“成活率”。
第三十五条 在政府采购、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等方面,对微型企业给予与其它企业同等的待遇,进行重点扶持。
第三十六条 鼓励微型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微型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支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第三十七条 积极组建微型企业协会,探索建立微型企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微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和推广产品。
第三十八条全面推行行政指导,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多种方式,引导微型企业守法经营。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微企办会同工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用工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严厉查处微型企业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微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按规定追回补助和奖励资金。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补助资金的;
(二)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的;
(三)抽逃、转移注册资本(金)及其他资金、资产的;
(四)出租、出借扶持资格的;
(五)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扶持资格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应当经县级微企办审查后,由基层工商分局依法办理。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入市场主体诚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 各级微企办、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
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微企办负责抓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宣传工作,通过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十五条 各级微企办负责定期公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相关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省微企办对市(州)、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四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及配套办法,并报省微企办备案。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申请指南 第6篇
一、贷款流程
申请----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发放贷款
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申请(审批)表》(以投资人或以微型企业申请),并提交我行要求提交的资料。
贷款调查。贷款调查人收到借款人申请资料后,就借款人信誉情况、教育背景、婚姻状况、家庭情况;经营、投资、控制的微型企业经营状况;经营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效益性;借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抵(质)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等情况;保证人的偿债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说明原因并将资料返还借款人。
贷款审查。重点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贷款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偿债能力;抵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等;保证人的偿债能力;经营项目是否可行及其盈利能力等;判定贷款调查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意见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贷款审批。按照总行授权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保证、抵(质)押担保手续,收妥抵(质)押权利凭证原件等资料后,应及时移交会计部门入库保管,并向抵(质)押人出具代保管收据。
发放贷款。贷款经办人在办妥上述手续后,凭个人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等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按约定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借款人须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国、地)
3.机构代码证
4.投资人有效身份证件
5.户口簿或当地居住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
7.信用报告及授权查询委托书
8.借款用途合法声明
9.若申请人为下岗失业人员,出具劳动部门发放的下岗失业证
10.贷款担保机构同意担保的承诺(原件);
11.用房产作担保的需提供房产证书复印件
12.若以微型企业为借款人必须先行到办理贷款卡
13.各区县微企办对微型企业的扶持评审意见(原件)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解读 第7篇
一、微型企业的定义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
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我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 “九类人群”,具体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三、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 “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 “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居住证明。
五、申请人是否必须进行创业培训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申请人有创业培训经历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人力社保部门培训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创业培训的主要内容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是政府提供的免费培训。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培训内容。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将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七、创业审核的流程及时限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向拟创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税务、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审核小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八、通过审核后,微型企业注册登记的流程
(一)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帐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帐户。
(二)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帐户。
(三)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
九、对微型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
(二)税收扶持政策。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三)融资担保扶持政策。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微型企业申请创业扶持贷款,可由三峡担保公司或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的当地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微型企业货币资金管理探究 第8篇
关键词:微型企业,货币资金,研究
一、微型企业涵义
对于微型企业, 全球大部分国家都有相应的界定, 而不同国家, 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行业, 对于微型企业的界定也是不同的。2011年7月4日, 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首次在中小企业划型中增加“微型企业”一类。把微型企业或微小型企业界定为微型企业, 具体来说, 是指企业雇员人数小于10人、产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产品 (服务) 种类单一、市场占有率很低或只在小范围有较高市场份额、规模组织小的企业组织。
二、微型企业货币资金管理现状问题分析
微型企业由于其规模较小, 资金实力有限等原因, 导致其货币资金管理存在其固有的一些现状问题。
内部控制不规范导致货币资金管理混乱。微型企业由于规模较小, 组织机构设置一般来说非常简单, 基本不存在规范的内部控制, 更谈不上从内部控制的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五要素方面对企业的货币资金管理把好关, 从而直接导致了白条充抵库存现金, 公款私存, 擅自涂改凭证票据, 对相关的账户长期不入账、不清理, 有的借款甚至成了呆坏账, 货币资金管理混乱, 空白票据被随意盗用, 公司相关印章没有交由适当的人进行合适保管、侵吞公款、公司资产被非法挪用等现状问题的产生。
微型企业由于规模较小, 在日常大小事决策上, 基本上是领导一个人说了算。货币资金管理缺乏计划, 收支过度随意, 专项资金可能最终成为了领导的个人消费, 最终, 民主可能只是流于形式, 领导个人的情感意志、需求代替了微型企业货币资金管理的计划和体制。
缺乏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审批决策基本完全是根据领导者个人意志来进行的, 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微型企业货币资金管理混乱的现状。
三、具体对策
针对上述微型企业的各类现状问题, 参考众多优秀文献资料后, 本文得出以下具体的解决对策。
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制
内部控制体制是规范微型企业货币资金管理的首要保证。我国微型企业的内部控制由于受到内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 其建立健全需全面考虑诸如宏观环境、文化理念、竞争企业、管理者经营哲学等诸多方面。一般来说, 可考虑从内部控制五要素来着手进行。
其一, 内部环境。千里之堤毁于蚁穴, 想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制, 首先要打好基础, 即建立良好的内部环境。具体来说, 可根据微型企业实际情况, 建立合适的公司治理机构;并避免因人设岗, 规范内部机构设置;人尽其才, 进行合理的职责分工;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育良好的法制环境。
其二, 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 进而利用其发现微型企业内部控制缺陷和问题的主要手段。微型企业若想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则必须根据公司目标及内部控制目标, 全面、系统地进行风险评估, 结合企业具体实际情况收集并分析评估企业的风险信息。
其三, 控制活动。亡羊补牢, 为时未晚。发现问题, 应该马上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问题。控制活动是微型企业根据第二步风险评估所获取的信息, 并结合企业的内部控制目标和规范, 采取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绩效考评控制等手段将企业风险控制在企业的可承受范围内。
其四, 信息与沟通。微型企业应当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应的风险信息, 并在企业内通过座谈会、单独与员工对话、管理者信箱等形式进行风险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沟通交流, 以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风险事件的发生。
其五, 内部监督。微型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 考虑进行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等, 以规范企业的货币资金管理。
2. 规范员工货币资金管理意识
可通过在微型企业内进行文化宣传、会议、培训、讲座等形式, 规范员工的货币资金管理意识。有了正确的意识作指引, 员工即使面临着货币资金风险事件, 仍然能够自觉地采取合法、规范的行为, 进而避免了微型企业货币资金管理风险事件的发生。
3. 管理人员自我增值
上梁不正下梁歪。在很多情况下, 货币资金管理风险事件的发生与管理层本身的意识和价值观是息息相关的。倘若某企业员工已具备规范的货币资金管理意识, 但管理层不断施压, 极力想促成风险事件的发生, 情况又将怎样?因此, 微型企业若要完善货币资金管理, 管理人员的自我增值也是绝不可少的。
参考文献
[1]樊珊珊.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会计之友, 2013 (15) .
[2]赵舒雅, 金任茜.浅议我国小微企业内部控制问题[J].商场现代化, 2014 (19) .
微型企业扶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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